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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以庭審為中心推動訴訟制度改革

2022-09-11

一、審判中心主義的內容性解讀

“以審判為中心”是我國刑事訴訟的應該有之義,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提出并不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變革。

( 一) 審判中心主義的實質性內容

“以審判為中心”的落腳點或者核心是“以庭審為中心”。

( 二) 審判中心主義的現實性意義

1.“中外刑事訴訟”的歷史反復證明, 錯誤的審判結果從來都是在錯誤的偵查的病枝上。

2.“以審判為中心”不牽扯公、檢、法三個機關在權力格局中地位問題。

3. 根據審判中心主義內涵解答, 以保法院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力是審判中心主義的應有意義。

( 三) 對訴訟階段論的檢討

1. 總結回顧這20 余年的發展, 對四個主要問題進行反思: 行為訴訟和關系訴訟的檢討, 國家行政和非國家行政的檢討, 限制性范圍與保障性權益的檢討, 權利之訴利益之訴的檢討。規范授權并存的立法模式, 在法律文本中的規定雖然清楚, 但執法行為是持續動作的進程, 法條表述本身具有含糊性不同的解釋, 控與辯由于不同的基礎認識會有相反意見。禁止與授權行為中間成為灰色領域, 毒品犯罪的偵查取證手段, 過去并未受到嚴格的程序限制, 緝毒警察在控制交付中存在任意性啟動調查程序問題, 當然, 這種情況正在發生改變。

2. 對偵查活動的有效監督, 可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精細的訴訟程序, 使訴訟結構各方博弈始終遵循規則。目前偵查監督有三個問題: 一是疑罪處理問題, 二是排除非法證據問題, 三是藏匿證據、弄失偵查行為程序監督。證據有效的各個環節, 都可能出問題。檢察官最大限度地遵守一個司法者的道德操守, 盡可能客觀、全面、公正地呈現真實的、完整的事實?,F場不能有一點的疏忽, 就會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

二、審判中心主義的現實挑戰

( 一) 審判中心主義對檢察權運行的挑戰

從憲法規定來看,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者之間屬于平等關系, 都屬國家司法機關, 同由人大產生, 對它負責, 受它監督。從規范的表述來看, 改革的對象明確為“訴訟制度”, 法官位居庭審中心位置,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判決結果形成的中心所在。法庭之上, 任何訴訟參加人都必須聽從他指揮, 服從他安排。但這種指揮和安排只限于庭審活動。上述觀點啟示我們, 檢察機關應當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 正確處理偵查、起訴與審判之間的關系, 自覺維護審判權威。

( 二) 審判中心主義對審判權運行的挑戰

對審判權運行機制下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刻解析, 既包括留去問題, 又包括隨著時代進步產生的問題。在審判權運行的制度問題方面, 地方行政化對獨立審判的影響, 資源分配不合理給法院內部管理造成的壓力, 陳腐的管理水平和考評機制讓法官隊伍猶如死水般止步不前, 一些法院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方式趨于行政化, 裁判文書層層簽發。審判脫離、權責不統一。這種現象使審判管理不科學, 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

三、審判中心主義的實踐應對方法

實現審判中心主義前提是司法獨立, 而獨立司法所引發的最大憂慮是怎樣保證司法公平公正。在法院的外部, 有人大、政法委以及黨政機關的各級領導; 在法院內部, 有審委會和院、庭兩級領導。如此復雜的監督卻仍然沒有效果, 這必然引起對獨立司法前途更深遠的擔憂。無數事實證明, 只有暴露在陽光下的公開行為, 才能得到最有效的監督。所以, 審判中心主義需要在陽光下推行, 陽光司法是實現審判中心主義的必由之路。

四、直接言詞原則與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困境

庭審過程中, 確立以直接言詞為中心。這是庭審實質化的重要標志, 以直接言詞為中心, 應該環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規格和要求來進行控辯, 取證、舉證、質證最后都要落實到審判環節的認識上, 邢訴法規定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作為導游。直接言詞是庭審中心主義的保障, 它在確保庭審在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和程序公正, 有力打擊犯法和有效保障人權等發揮著重要作用。而要貫徹直接言詞, 法官親自審理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又是其中的關鍵。證人出庭作證難是審判實踐中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根本方法是在立法上完善直接言詞原則, 確立直接言詞的一般證據規則, 明確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情況, 制定保障直接言詞實施的配套措施。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在當前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 以審判為中心推進訴訟制度的改革, 使之具備了一定的前提條件, 應當認識到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對司法工作帶來的現實挑戰, 并適時變革訴訟理念, 提升辦案能力以及完善訴訟機制。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所帶來的挑戰, 應當推進庭審實質化, 發揮審判的關鍵性作用。

關鍵詞:審判中心主義,偵查中心主義,直接言詞原則,出庭作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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