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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例

2023-05-20

第一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例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要點

關于申請研發支出加計扣除操作要點

國家為了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推動技術創新,國稅發〔2008〕16號文規定,符合條件八項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

一、 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概念

研發加計扣除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日常發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一般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二、八項支出具體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財稅(2013)70號文增加了“五險一金”)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研發支出采取列舉法,因此除上述費用以外的費用如差旅費、會議費用、辦公費用、職工福利費等均不能加計扣除;

三、企業要申請加計扣除,要向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7.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8.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四、八項支出申請加計扣除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費用入賬時間要在項目申報期內間內,不在申報期內入賬,即使真實發生,也不能申請加計扣除;案例:某項目申報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發票才入賬,材料費用就 不能申請加計扣除。如果申報期項目沒有關閉,費用仍然有發生,要及時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每一筆費用列支均要指向某個正在執行中的項目,如果項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請加計扣除。如領料單上要注明項目名稱及用途;

3.材料費用、燃料與動力費用均指直接發生費用,間接分攤的費用均不能申請加計扣除;

4.人工費用加計扣除的要求,一是強調在職,要求要與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員外,企業要繳納五險一金人員,實習生、兼職人員發生的人工費用均不能申請加計扣除。二是強調從事研發活動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均不在列。三發生的各項補貼、津貼是指在工資表中列支的費,并且要按實際發放金額進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申報。以報銷單形式列支的費用,則不能申請加計扣除;案例:企業為了增加研發人員收入,以報銷單方式,發放租房補貼、差旅費津貼等均不能申請加計扣除。

5.折舊費、租賃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儀器、設備折舊、租賃費,其

他固定資產如房屋、辦公家具等折舊費、租賃費均不能申請加計扣除;

五、其他

當然并不是說不能加計扣除費用就不能在研發支出中列支,如研發發生差旅費用、辦公費等,這些費用仍然在研發支出中列支,研發部門在報銷每一筆支出時同樣也要注明項目名稱,便于進行正確的項目成本核算;

六、 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稅法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116號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財稅[2013]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第二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資料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知識

1. 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從事規定領域內的研究開發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150%比例扣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高不得超過5年。

2.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

2.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在而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享受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的條件:

4.1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并能準確劃分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4.2企業所得稅為查賬征收的企業。

5. 開發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行為。

6. 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發方式:按承擔者劃分為自主、合作、委托、集團集中研發四種形式;按資金來源分為政府立項及企業立項兩種。

7.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均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新技術服務、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

8.1研發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動力費用。

8.2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獎金等費用。

8.3專門用于研發的有關機器設備、儀器儀表的折舊費用(按規定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中的

除外)。

8.4專門用于研發的有關機器設備、儀器儀表的租賃費用。

8.5專門用于研發的有關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

8.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8.7研發成果的檢測認證、評審、驗收等費用。

8.8與研發直接相關的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技術圖紙資料、資料翻譯、勘探開發技術

的現場試驗費用。

9.合作開發項目的加計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10. 委托開發項目的加計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計除, 同時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該項目的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書,否則,該委托開發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開發費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攤方在受益集團各成員公司間分攤,企業集團應提供研發協議書,并合理確定費用的分攤方法,母公司負責編制立項書、預算表、決算表、決算分攤表等資料。

11.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標準:費用化的按150%扣除,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按150%攤

銷。

12.研發費用的賬務處理:日常發生費用時: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期末賬務處理:A費用化支出轉為管理費用研發費:借:管理費用—研發費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B對資本化的部分,則等到該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時:借:無形資產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第三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16個誤區

誤區一: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1項規定,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無論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只要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符合財稅〔2015〕119號對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規定,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誤區二:小微企業不可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即時企業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并按20%稅率征收或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同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同時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種優惠政策。

誤區三: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虧損,可以用以后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誤區四: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但未形成成果,研發費用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因此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不管形未形成研究成果,研發費用均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誤區五:研發人員中的殘疾人員工資費用不能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50%扣除和殘疾人員實際支付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第1項,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中明確指出,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發人員中的殘疾人員工資費用也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150%加計扣除和殘疾人員支付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誤區六:企業購置的用于研發的樣品不能作為研究開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所以企業購置的用于研發的樣品可以作為研究開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 誤區七: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同時,該文件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所以,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后,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誤區八: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就可以享受。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14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匯繳時享受。

所以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得享受。

誤區九:委托外單位開發的研發費用全部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所以,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研發活動,財稅〔2015〕119號公告對此作了嚴格規定,對于國內的委托開發,只允許稅前加計扣除80%;對于境外的委托開發,不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誤區十:企業單獨自行研究開發費用才能加計扣除,與其他單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所以企業和其他單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誤區十一:企業的創意設計活動不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因此,財稅〔2015〕11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創意設計活動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誤區十二:企業在一個納稅內進行的不同研發項目可以匯總核算。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

三、會計核算與管理。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所以企業在一個納稅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可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誤區十三:企業仍然需要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三、會計核算與管理。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第五條,核算要求。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制。

由此可以看出,這次政策調整,只是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和在年末填制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輔助賬比專賬簡化的多,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降低加計扣除計算難度,減輕申報納稅工作難度。

誤區十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由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已鑒定的跨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企業無需舉證,由稅務部門直接跟科技部門協商。

誤區十五: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不得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由此可見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后三年內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

誤區十六: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很多材料。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第六條,申報及備案管理。

(一) 企業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 企業應當不遲于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應當在不遲于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至于其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

第四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五大調整

2015年10月27日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10月23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通過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以往相比,有5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調整,財政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操作辦法,并會盡快出臺。王建凡說,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2008年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作了明確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除了當期的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之外,還可以加計扣除50%,即按照150%的比例實行扣除。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較,這個比例已經較高,在過去幾年對企業的研發活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萍疾堪l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研發費用占GDP的比重達2%。“在實施的過程中,一些企業反映需要進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徑還不完全適應企業推動研發活動的新要求。另外,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審查程序上,相對比較復雜一些。”王建凡表示,因此,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要推動結構調整的情況下,完善加計扣除政策,企業的研發投入越多,得到的稅收優惠就越多,對于推動企業結構轉型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據王建凡介紹,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5方面調整:

一是放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發活動范圍。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這次政策調整,不是采取正列舉,而是反列舉,參照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除了規定那些不宜計入的研發活動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這就是說,從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一些新興業態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二是擴大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費用范圍。原來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只是限于專職研發人員的費用,以及專門用于研發的材料費用、儀器設備折舊費、無形資產的攤銷等,不包括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等。這導致了一些研發活動包括企業共同承擔的一些研發活動,不能完整地計入到研發費用的范圍之內。這次政策調整,在原來允許扣除費用的范圍基礎上,又將外聘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也納入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

三是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但很多企業可能沒有單獨設立專賬核算,申報的時候就不符合條件。這次調整,只是要求是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科目設置輔助賬,輔助賬比專用賬簡化得多,這樣企業核算管理更為簡化。

四是明確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赡苡幸恍┢髽I在實際執行過程當中,原來符合條件但是沒有申報,今年在進行核算時,發現這些活動是可以列入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只要符合當時的加計扣除稅收政策規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五是減少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需要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書。調整后的程序是,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有關的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不需要拿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要查證時再提供。如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稅務機關直接跟科技部門協商,由科技部門提供鑒定。企業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2016年研發費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發布時間:2016-12-19 編輯:j; 手機版

研發費是如何計算的?有下面新政策?由于2016年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尚未公布,下面小編整理了往年的最新政策,歡迎參考!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國新辦舉行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進一步推進上海自貿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有關政策吹風會。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介紹相關情況時表示,本周三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進一步完善并且適當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導和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提供新的動能。

王建凡介紹說,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2008年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里作了明確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150%的比例實行扣除。150%的水平總體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較高的。2008年實施了這個政策,在過去幾年對企業的研發活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王建凡表示,在實施的過程中,一些企業反映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又需要推動結構調整的情況下,完善加計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業能夠享受到加計扣除帶來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一個正向的激勵作用。這一次政策調整主要是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放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發活動范圍。

二是擴大了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費用范圍。

三是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明確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五是減少審核的程序。

王建凡表示,目前正在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操作辦法。這個操作辦法很快就會發下去,企業很快就能見到新的操作版本。

看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即將翻開新篇章,那您知道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上的加計扣除有哪些差異嗎?下面本人給大家做個簡單的解析。

一 、什么是研發費用

財政部給出的界定是: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這定義是比較簡潔的,尤其是對研究和開發活動的定義也沒有細化,在稅務加計扣除上,對研發活動的定義采用了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一樣的口徑,即: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而且,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才可以加計扣除。

二、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和要求

1、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

在會計核算上,可以在研發費用列支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

2、具體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其次,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最后,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同時,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注。

3、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準確歸集記賬的情況下,還有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分別處理,而且對于資本的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對于開發支出的資本化條件的具體應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研發費用列支范圍

各項費用科目的歸集范圍主要包括:

(1)人員人工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

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

需要注意的是: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6)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 7)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詳細比例要求規定參考《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相關規定)

四、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及相關要求

1、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

首先,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其次,財稅〔2013〕70號的補充規定: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項目中,與會計核算和高新認定時研發費用范圍的差異是-沒有“其他費用”,必須細化到具體的規定的可以扣除項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還有幾點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的,對應的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②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③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和財稅〔2013〕70號的補充規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徑來執行。

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按新政策財稅〔2015〕119號執行,新政策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列支范圍綜合了高新企業認定上述兩個研發費用扣除的稅務文件,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②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③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通過對比新舊政策可以發現,新政策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有三個重要變化:

(1)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租賃費、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攤銷費,不再強調是專門用于研發活動;

(2)明確了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3)可以加計扣除的費用增加了“其他費用”項,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差旅費、會議費等可以加計扣除了,實施總額控制,此項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4、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和活動

(1)從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①煙草制造業。

②住宿和餐飲業。

③批發和零售業。

④房地產業。

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⑥娛樂業。

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2)從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③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思蓮 發布于 2017-01-04手機版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呢?現在跟隨yjby小編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佳答案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相比較,在促進科技創新上的政策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的執行范圍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僅限于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法將該項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

二、新法新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三、技術轉讓所得稅起征點明顯提高。新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于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二)“兩免三減半”。原深圳特區以內,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每兩年推薦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價補助32平米,同時各區政府配套補貼總額的10%(合計70萬左右)。

(四)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七)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如:龍華新區20萬,寶安,羅湖各10萬。

(八)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九)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備條件,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業認定是申請各級相關政府資金的必備條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業可優先獲得辦公及工業用地的獲批。

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認定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企業自我評價、注冊登記。企業對照《認定辦法》中的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注冊登記,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

(二)企業準備并提交材料。企業需將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等。

軟件企業享受優惠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明確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資料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軟件企業享受優惠須符合以下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其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是除符合上述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享下列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符合前述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匯算清繳時要提交備案資料明細表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符合條件的企業,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資料準備好,每年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就好了!

多項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財稅〔2016〕49號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

第五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補助介紹及申請步驟

研發加計扣除補助申請步驟

補助金額的計算

研發費用R, 0—500萬元,補助比例10%,補助金額Y=R*10% 研發費用R, 500萬元以上的部分,補助比例5%,補助金額Y=50+(R-500)*5%

一、申報對象

(一)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

(二)企業已建立研發準備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本補助資金將參考企業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備案的可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進行補助,企業應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不受企業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和各級科技行政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規定的領域和方向,且實施地在廣東省內。

二、申報與審核

(一)注冊。首次申報的企業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http//pro.gdstc.gov.cn,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注冊單位信息,獲得單位用戶名和密碼;本專項資金申請由企業管理員直接使用單位帳號進行申報。已注冊的企業繼續使用原有帳號進行申報和管理。

(二)備案登記。企業注冊后應先登陸陽光政務平臺填報并提交《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備案表》及相關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備案登記工作。(系統管理,新增備案)

(三)補助資金申報。企業在陽光政務平臺完成備案登記后,繼續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填報并提交2017年度《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及相關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業研發準備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蓋單位公章;

2.企業研發費用2016年度預算、決算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3.企業在陽光政務平臺填報的2016年度《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備案表》,加蓋單位公章;

4.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表)以及在稅務機關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優惠事項名稱: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并加蓋單位公章。

5.如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等,需要提交認定情況證明材料。

(四)審核。審核工作按照《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試行)》相關條款執行。

申報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經信部門、統計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補助資金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由各地市級科技部門在陽光政務平臺上提交,并匯總形成當地的《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及擬補助匯總表(XX市)》,匯總表按審核通過和未通過兩部分內容分別匯總。各地市的匯總表由各地市級科技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共同簽署后報送省級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由省級科技部門受理)。

(五)公示

審批后公示,廣東省財政廳網站~~政務公開~~通知公告,公示時間為7天,約在12月上中旬

三、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企業提交的《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及相關附件書面材料(在陽光政務平臺下載打印,加蓋單位公章,一式1份),由所在各地市科技部門受理,匯總后交至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

(二)地級市補助匯總表(紙件一式3份,加蓋科技、財政部門印章,附光盤),請于2017年9月15日前交至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處。

四、時間安排

(一)企業在陽光政務平臺上的申報時間為2017年7月10日~8月10日17:00。

(二)各地級市科技部門在陽光政務平臺上的審核、提交審核結果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1日17:00。

(三)企業的書面申報材料,由各地市統一交到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15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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