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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和利益論文

2022-05-08

要寫好一篇邏輯清晰的論文,離不開文獻資料的查閱,小編為大家找來了《國家安全和利益論文(精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2016年,商務部通過嚴格管理、規范許可,確保兩用物項出口合法依規,通過優化服務,提高效率,便利企業正常貿易出口。進一步提升管理的科學化程度和規范化水平。一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嚴格依法行政,主要做法與國際接軌。

國家安全和利益論文 篇1:

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鋼鐵長城

從87年前誕生之日起,人民軍隊始終與中華民族命運緊緊地聯系在一起。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經歷了血與火的洗禮,為人民解放和民族獨立,為新中國建設和發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進行了英勇頑強、艱苦卓絕的斗爭,建立了彪炳史冊的光輝業績。進入新世紀,人民軍隊加速推進現代化建設,全面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能力,積極適應和有效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的新變化新挑戰,牢牢筑起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鋼鐵長城。

加速推進軍隊現代化建設

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軍隊在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正確領導下,扎實推進部隊建設和軍事斗爭準備,加速推進現代化建設,有效履行軍隊使命任務、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不斷增強。

思想政治建設扎實有效。無論形勢如何變化,人民軍隊始終緊緊抓住思想政治建設這個根本,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持續培育“忠誠于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大力發展先進軍事文化,廣大官兵高舉旗幟、聽黨指揮、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礎不斷鞏固。涌現出被譽為“試飛英雄”的李中華、“最美警衛戰士”高鐵成、“忠誠黨的創新理論的模范教員”方永剛、“航天英雄”楊利偉、“導彈司令”楊業功等一大批愛崗敬業、獻身使命的先進模范。形成了“98抗洪精神”、“抗震救災精神”和“載人航天精神”等一系列新形勢下的寶貴精神,為全體指戰員投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事業打下扎實思想政治基礎。

武器裝備建設取得重大突破。堅持把自主創新作為武器裝備發展的戰略基點,一些關鍵技術和重要武器裝備研制取得重大進展。具有千萬億次計算能力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研制成功,北斗區域衛星導航系統初步建成,實施載人航天工程,實現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飛天夢想;“空警2000”、“空警200”新型空中預警機投入使用,大型軍用運輸機“運20”成功試飛;“遼寧號”航空母艦正式交付海軍訓練,“殲10”戰機等新型裝備列裝部隊。人民軍隊基本形成了以直升機、裝甲突擊車輛、防空和火力壓制武器為骨干的陸上作戰裝備體系;形成了以新型潛艇、水面艦艇和對海攻擊飛機等為骨干的海上作戰裝備體系;形成以新型作戰飛機、地空導彈武器系統為骨干的制空作戰裝備體系;形成了固液并存、核常兼備、近中遠程和洲際導彈齊全的戰略武器系列。武器裝備的發展,為戰斗力生成和發揮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信息化建設邁上新臺階。堅持以機械化為基礎,以信息化為主導,推進機械化與信息化復合式發展。建成以光纖通信為主,以衛星、短波通信為輔的新一代信息傳輸網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偵察情報、指揮控制和戰場環境信息系統建設取得長足進步,后勤和裝備保障業務信息系統得到推廣應用。指揮控制系統與作戰力量和保障系統初步實現互聯互通,命令傳輸、情報分發和指揮引導更加快捷高效,軍隊信息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正規化建設進一步加強。加強軍事法制化建設,切實打牢依法治軍、從嚴治軍這個強軍之基。大力加強國防軍事立法,初步形成了軍事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內容銜接配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事法規體系,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了科學的法律依據。嚴格按照法規制度規范軍隊各項建設和工作,強化各級依法指導開展工作的意識和能力,形成了領導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運轉、官兵依法行事的良好局面,軍隊建設進一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信息化條件下作戰能力顯著提升。積極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推動戰略指導、作戰理論、軍事訓練以及保障方式創新,破解制約戰斗力提升的深層次矛盾,增強打贏信息化戰爭能力。陸軍按照機動作戰、立體攻防的戰略要求,加大改革創新和建設力度,推進部隊整體轉型;海軍按照近海防御的戰略要求,注重提高綜合作戰力量現代化水平,增強戰略威懾與反擊能力,發展遠海防衛與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能力;空軍按照攻防兼備的戰略要求,有計劃推進現代化轉型建設;第二炮兵按照精干有效的原則,推進部隊現代化建設,提高快速反應、有效突防、精確打擊、綜合毀傷和生存防護能力,戰略威懾和防衛作戰能力逐步提高。

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

近年來,我國安全形勢發生新的變化,生存安全問題和發展安全問題、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面對國家安全面臨的新挑戰,人民軍隊忠實履行歷史使命,有效應對多種安全威脅,以實際行動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了重大貢獻。

有效應對多種安全威脅。嚴密守衛祖國的萬里邊防和遼闊海疆,有效震懾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各種分裂、破壞活動,有效應對了多種安全威脅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挑戰。針對釣魚島、黃巖島爭端,軍隊積極配合國家外交斗爭,采取海軍艦艇常態化巡邏,空軍戰機升空巡航等一系列反制措施,打破了長期以來日本對釣魚島的所謂“實際控制”,強化了對黃巖島的管控,既堅決捍衛了我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又有力維護了外交大局的總體穩定。始終堅持軍事斗爭準備龍頭地位不動搖、扭住核心軍事能力建設不放松,有效遏制了“臺獨”勢力分裂祖國的圖謀,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依照法律法規參加維護社會穩定行動,在防范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等“三股勢力”的斗爭中發揮了骨干和突擊隊作用。

堅決維護國家發展利益。圍繞國家利益日益拓展的新變化、新需求,人民軍隊積極開展海上護航、撤離海外公民、國際應急救援及維和等行動,不僅有效保護了我國的海外利益,也展現了大國軍隊維護世界和平的形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我海軍艦艇編隊遠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2011年2月,利比亞局勢急劇動蕩,紛飛戰火危及我利比亞的中資機構、企業和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放軍緊急派出船舶、飛機協助在利比亞人員撤離回國??哲娍朔纬炭罩酗w行航程遠、時間長、起降環境復雜危險等重重困難,4架運輸機在97小時內連續飛行40架次,將1655名受困人員從利比亞安全撤出。人民軍隊還積極參加了海地地震、巴基斯坦洪災等多項國際人道主義救援任務,積極支持和參與了國際掃雷援助等活動,向世界展示了我軍勝利之師、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形象。

圓滿完成一系列急難險重任務。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在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過程中,人民軍隊始終是搶險救災的突擊力量,承擔最緊急、最艱難、最危險的任務。僅2011年以來,軍隊和武警部隊就出動兵力37萬人,民兵預備役部隊87萬人,各型車輛(機械)19.7萬臺次、飛機和直升機225架次,參加抗洪、抗震、抗旱、防凌、防臺風和滅火等搶險救災行動,搶救轉移群眾245萬余人,搶運物資16萬多噸。人民軍隊還先后參加了北京奧運會、新中國成立60周年慶典、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重大活動的安保行動,共出動兵力14.5萬人,動用飛機和直升機365架、艦船148艘、雷達554部。每次安保行動,都立足應對最困難、最復雜的局面,從地面、海上、空中組織了全時、全員、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防范,確保了萬無一失。

積極支援國家經濟建設。人民軍隊在完成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人才、裝備、技術、基礎設施等方面的資源和優勢,積極支援地方基礎設施重點工程、生態環境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扎實開展扶貧幫困、助學興教、醫療扶持等工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

建設與國家安全需求相適應的強大軍隊

列寧說:“慶祝偉大革命的紀念日,最好的辦法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還沒有完成的革命任務上?!蔽覀冊诳吹饺嗣褴婈犎〉脗ゴ蟪删偷耐瑫r,也必須清醒看到,與我國國際地位、國家安全和發展需求相比,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水平還存在差距。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現代化水平與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的要求不相適應、軍事能力與履行軍隊歷史使命的要求不相適應。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我們必須牢牢把握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為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而努力奮斗。

大力強化軍魂意識。聽黨指揮是人民軍隊的命脈和政治優勢。人民軍隊由小到大、由弱到強,從勝利走向勝利,靠的就是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這個不變的軍魂。新形勢下,聽黨指揮是實現強軍目標的根本要求,是人民軍隊永葆性質宗旨,堅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我們將更加堅定地鑄牢“聽黨指揮”這個強軍之魂,始終堅持忠誠于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指揮,在任何情況下都毫不動搖、毫不含糊。

不斷增強打贏能力。軍隊為戰爭而備,軍人為打仗而生。能打仗、打勝仗是軍隊使命所在、價值所系。人民軍隊將牢牢抓住“能打勝仗”這個強軍之要,堅持以黨的軍事創新理論為指導,貫徹新時期積極防御的軍事戰略方針,加快軍隊信息化建設步伐。牢固樹立戰斗力這個唯一的根本標準,強化當兵打仗、帶兵打仗、練兵打仗思想,深入開展實戰化軍事訓練,著力培養官兵“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戰斗精神,一往無前、視死如歸的英雄氣概,打牢“寧失千金、不失寸土”的堅強決心,確保我軍始終能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

繼承發揚優良傳統。作風優良,是我軍性質、宗旨和本色的體現,是我軍的光榮傳統和寶貴精神財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種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人民軍隊內部也出現了一些蛀蟲。蛀蟲必須挖出,腐敗必須鏟除,人民軍隊的形象不容絲毫玷污。黨中央和中央軍委嚴肅查處這些腐敗分子的有力舉措,對于端正部隊風氣、提振軍心士氣、維護人民軍隊的良好形象有著重要意義。人民軍隊將進一步加大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力度,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保持艱苦奮斗的政治本色,把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發揚光大。

風勁帆滿海天闊,俯指波濤更從容。展望未來,人民軍隊在黨的強軍目標指引下,將進一步加快軍隊現代化建設步伐,扎實推進軍事斗爭準備,不斷提高打贏信息化戰爭能力,堅決捍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作者:于巧華,國防大學教授;吳建軍,國防大學研究生)

責任編輯:梁齊勇

作者:于巧華 吳建軍

國家安全和利益論文 篇2:

加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

2016年,商務部通過嚴格管理、規范許可,確保兩用物項出口合法依規,通過優化服務,提高效率,便利企業正常貿易出口。

進一步提升管理的科學化程度和規范化水平。一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嚴格依法行政,主要做法與國際接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和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核、生、化、導以及易制毒化學品等兩用物項和技術依法實施進出口限制或禁止。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采取的清單管理、許可制度、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控制等管理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二是完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辦理服務指南。相關內容公布到商務部網站,供企業查詢使用,為企業了解相關政策規定及辦理申請手續提供了方便。此外,在商務部網站“在線辦事”板塊“行政審批”項下開通了預受理和預審查咨詢,便于同企業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

提高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許可審批效率。一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今年,對已運行超過 10年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電子政務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對系統功能進行優化和完善,提高整體運行速度,重新設計操作界面,使其更友好、更合理、更便捷,著力提高審核效率,不斷縮短審批時間,優化審批流程。二是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便利并服務好行政相對人。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審批中,商務部嚴格依法審批,不斷規范審批行為,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積極轉變作風,服務好行政相對人。不斷加強電子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兩用物項進出口許可審批全部實現電子化,申請企業可在網上查詢辦理進度和審批結果,進一步便利了企業。

加強出口管制執法,提高兩用物項出口管制事中事后監管力度。一是建立長效機制,形成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的良性互動。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加大對兩用物項出口監管力度,對涉嫌出口管制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調查,樹立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二是嚴肅處理涉嫌違法違規出口案件。強化調查執法工作,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多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展開調查,有力管控兩用物項出口,積極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安全和利益論文 篇3: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哲學分析

作者簡介:季衛華(1976-),男,江蘇泰州人,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學、司法制度等;張娜(1986-),女,江蘇泰州人,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摘 要:在風險社會的時代背景下,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是現實的需要,也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從法哲學的角度對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核心問題進行分析,并作出相應的回應,從而逐步完善檢察制度的具體建構。

關鍵詞:檢察機關;社會管理創新;法哲學;功能期待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是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展變化,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的必然要求。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履行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能又一重要舉措。筆者擬從法哲學的角度,就發揮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作一番探析。

一、風險社會: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背景

風險社會理論為德國社會學家貝克所創立。他以反思現代化為視角,按照風險分配、個體化法則、科學和政治的衰微這樣的思路展開其風險社會的理論。關于風險社會,貝克認為,現代世界正在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風險社會”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所謂“風險社會”,是指在后工業化時期,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產生于人類實踐活動的各種全球性風險和危機對整個人類生產生活乃至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嚴重威脅,而人類對此又失去掌控的一種狀態。[1]

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全球性,以及后果的不可預測性。當一個社會具有“風險導向”時,勢必伴隨著作出有風險性決定的人們與承受風險影響的人們之間乖離的現象,同時也經常發生起因于對風險程度的不同評估的糾紛,例如振興產業政策與防止公害政策之間的沖突,或者醫患關系的緊張。尤其是在決策過程不透明、群眾參與不充分的場合,進行風險選擇的決定者與決定的被影響者之間很容易產生矛盾——決定者犯錯而逍遙,被影響者無辜而遭殃,如此不公的結局當然要讓被影響者對決定者抱有強烈的不安、不信以及不滿。這樣的抵觸情緒又會反過來大幅度加大決定者的風險、減少公共選擇的正當性,在某些場合還會誘發被影響者的抵制行為乃至大規模的群體沖突,導致社會秩序的危機和政府緊急事態。[2]可以說,在風險社會語境下,人類的關注重點已經從舊工業文明范式下的財富考量轉向了新風險文明范式下的風險評估和規避。

作為一個處于高速發展和社會轉型過程之中的大國,我國面臨的社會風險管理任務更加艱巨。轉型時期體制滯后的內在性挑戰、環境變化的外在性挑戰以及全球化的國際性挑戰并存,前現代、現代和后現代的社會結構特征的交織存在,造成了風險類型的多樣、風險主體的多元以及風險關系的復雜。在風險社會中,檢察權作為一種常態化的國家反應,保障和促進生活共同體安全,檢察機關是憲法確認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唯一主體。在轉型時期社會急劇變化的進程中,檢察機關既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力量,也是社會穩定的建設力量。為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檢察機關應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正當性

1.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符合檢察權的內在屬性

檢察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檢察機關產生、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檢察機關是國家政權架構與社會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條救濟權利、保障安全、穩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們的法律要求可以進入這條通道獲得救濟,各種沖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種程度的解決。檢察權同時也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通過向社會拓展正義促進社會秩序及其變遷的張力結構。作為政治系統中發展著的一個部分,檢察權隨著社會秩序的生成和變遷已經不僅僅是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使公民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還原的內在機制,而且已成為社會政治發展的重要的主導性變量和動力資源,影響和決定著社會政治的實際進程和方式?,F代意義上的西方檢察機關隸屬于行政部門,其職權被認為是一種行政權的行使,所以具有社會管理職能是其本質屬性。我國檢察制度雖獨具特色,但回溯其歷史根源,即從中國古代御史制度中也可以找到社會管理的影子。我國現今檢察制度采用法律監督機關而不是單純公訴機關的定位,本身就是對這種歷史傳統的延續,同時也肯定了其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屬性。[3]

2.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體現了和諧社會的終極價值追求

法治是和諧社會有序運轉和科學發展的保證與基石,和諧社會無不與檢察職能有著內在聯系。法治的制度化很大程度要借助檢察機關的公共權力。檢察機關公共權力的使命在于,當某些當事人因利益或合意而出現糾紛時,它為之裁判;當有人以不當方式侵損他人利益時,它予以救濟;當某些合意可能或實際上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它制止或給予懲治。這樣,檢察機關的公共權力便在法治由自發、原初狀態而至成長、發展的過程中,成為了必不可缺的重要因素。公平正義能否實現是衡量社會和諧與否的重要尺度。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客觀需求。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應當利用法治、規則和程序,來調整和潤滑社會關系,消弭矛盾和沖突,促進社會和諧。

3.檢察監督與社會公共管理具有價值上的趨同性

良好的社會管理模式是以法律來構建社會管理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秩序和法律規范為支持,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社會主體的行動井然有序。法律是社會公共管理的載體也是客體,使社會公共管理在法律領域的表現必須通過立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權力對涉及規范法律的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價值。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檢察機關自產生之日起就作為廣義的政府范疇參與對公共事務的管理,為整個社會運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應該說作為公共管理的主體之一,檢察機關參與社會公共管理的方式,從管理的本質而言,是一種間接的方式。它是通過對公共權力的約束和監督,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法治的軌道運行來間接地實現對社會的管理。不斷強化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功能,是法治發展的共同規律,也是檢察制度和社會公共管理制度共同的發展趨勢,兩者的內涵雖然不同,但在價值取向上卻有著共同的追求。

4.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體現了回應型法的特征

法律應對社會改革和變遷起指導作用、保障作用和推動作用,或者說,法律應對社會的發展變化及時作出適當的回應,這便是回應型法的應然的時代要求。法律的目的就是更多地回應社會的需要,使法律機構能夠更完全、更理智地考慮那些法律必須從它們出發并且將被運用于它們的社會事實。[4]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要以積極的姿態為社會主體搭建一個公共的平臺,使得各種訴求在這一空間得以充分表達和協商。檢察機關不但要關注個案的處理和當事人的個體權利,還要關注個案背后的體制性因素和社會意義,不但要追求個案的實體和程序正義,更要為實現社會體制轉型和社會的普遍正義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所引發的法哲學問題點

現代化轉型時期的社會急劇變化,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權利要求的內容不斷擴大等趨勢,這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背景。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很早就揭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國“法治國家”目標的確立,突出了弘揚法治、摒棄人治的目標,意味著法律至上和法律權威的確立。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只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不同于宏觀的國家管理和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法領域里的私權利管理,它既有國家公權力管理的特性,也有私權利管理的社會權力管理特性,既有宏觀的管理形式,也有微觀管理方面的特征。因此,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在理論上會涉及到政治學、社會學、公共管理學、法學等多種學科,也會涉及到對私益與公益、公平與效率、自由與秩序等目標價值的的兼顧和權衡??梢哉f,檢察機關如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帶動社會管理多元化體系的完善,是一項重要使命,也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深入研究檢察權的運行實際;在推動建立現代檢察體系理念的引領下,從法哲學的高度提出須予回應的核心問題。

1.核心問題之一:權力制約秩序的完善

從法哲學的角度,權力是指個人、集團或國家,按其所希望的方式,貫徹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縱或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國家的權力,即為社會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或集團所擁有,通過正式的政治設施行使的權力,處于權力體系的核心位置。權力的運行有雙重效應,既可能為社會帶來利益,也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一般而言,沒有界限和不受制約的權力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極大,而軟弱無力的權力也無法維護公民的自由和社會正義。權力的權威和界限需要在理論上進行富有成效、確實可行的理論論證。從制度層面,關鍵在于建立一種能有效約束權力、監督權力行使的權力制衡秩序。

法律監督權在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正義中具有普遍性和統一性。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由于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體,必然引起公權力的介入,存在權力被擴張和濫用的可能性,迫切需要“權力制約權力”的制度性監督。法律監督權的作用和功能涵蓋整個行政和司法領域,它通過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通過對職務犯罪的偵查,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維護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穩定性。如何結合中國行政權力的現狀和運行實際,建構權力法定的國家行政權力配置及權力運行體系是檢察監督的一項實質要求,如何在法哲學層面上回應這種要求、促使權力制衡秩序的實現,是極其重要的理論前沿問題。

2.核心問題之二:社會公益的實現

公共利益不僅是一種理性的道德意蘊的訴求,更是對豐富的社會生活世界中制度安排和政策考慮的價值性選擇,也是法律的現實政策路徑選擇。公益價值支配和主導著公權力機構的運作,是指導國家機構運作的基礎性原則,它要求國家擁有的各種權力必須有利于公眾的整體意志和最大多數人的普遍期待。公共利益提供了政府或者制度長期存在的基礎。一切公共權力,包括制度、措施等,都應該是為了公共利益。公益原則是檢察機關產生和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檢察機關是社會管理制度中公共權力進行分工的結果,是司法分權與制衡的產物。在現代訴訟中,檢察機關和訴訟制度存在的基礎和正當性在于維護公共利益。

近年來,法學界對檢察機關能否擁有啟動司法程序,參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權力多有論爭,如果從公共利益理論出發,答案不言自明。檢察機關作為公益代表,其活動范圍不應局限于刑事訴訟領域,應廣泛地參與涉及公益的訴訟。檢察機關應由“以刑為本”向依法全面維護社會公益方面拓展?,F代意義上的檢察監督不僅僅在于糾錯,同時還有保障功能、表述公共政策以及實現公共利益等功能。由此可見,在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如何推動建立一系列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如何推動基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目的而建立公平、有效的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分配模式和相關制度也是法哲學應該面對的問題點之一。

3.核心問題之三:人權保障

一般認為,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發展權、人身自由權,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內容,這些權利不僅是現代社會人所必須,而且也為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可,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就是人權內容的憲法化。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作了全面的規定,許多部門法律又都以憲法為基礎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使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追究?!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這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公民權益保護中的具體任務和作用。

保障人權是全球化時代法治國家立法的必然含義,而中國以往檢察權對人權的保障尚存有某些觀念障礙。惟有認真梳理、反思和檢討檢察立法在觀念層面的誤區,并在價值觀念上真正融入人權保障之意蘊,才能真正實現檢察立法中人權觀念的嬗變和更新。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相應檢察權觀念的變革,關涉人權保障的檢察立法的真正貫徹也必然會舉步維艱、流于形式。受強調社會利益之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和階級斗爭思維定式的制約,中國以往的檢察權長期偏重于追求懲治犯罪,而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甚至普通公眾權利的保障。然而,現代司法活動應該崇尚公正、公平與公開,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應該表現為對人權的尊重,而在刑事司法中重視人權保障,就要求司法人員改變過去那些帶有偏見的辦案思路和習慣,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法哲學應在理論層面上以此為現實背景,研究人權保障的機制構建,特別是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要結合檢察權能的配置和設計,從權能和制度上關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以及對其他特殊群體的幫扶和救助。

4.核心問題之四:國家責任的啟動

國家是強制性機構,其職能通過政府而得以行使。在國家統治的秩序中,公民有服從統治的義務,但國家也得負起應由國家承擔的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如憲法里規定的各項社會公共需要的落實、國家安全保證、教育、治安等公共產品的提供等。按照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政府應當以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為己任,以社會全體成員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為服務對象,最大限度地發掘人的潛能,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實施社會保障,建立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概括地說,公共服務型政府以向社會提供越來越多、越來越好的公共產品實現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其特點是面向公眾,為民造福,沒有—己私利,向人民負責。

21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的復雜化、多樣化和國際化,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和公共利益代表的特征日益明顯。檢察權的行使,更加重視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5]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公益代表的性質,決定了其應當根據情勢變遷,不斷滿足民眾新的司法需求。強調國家責任同時也是主張權力以權利為界的外在表現,對于監督和約束國家權力自身具有的天然膨脹和無限漫游的慣性,對于防止權力越位和權力濫用是十分必要的,其內在邏輯必然是要求檢察機關建立相應的賠償制度、風險預警制度、弱勢群體救助制度等。在此,法哲學應以此為制度走向,探究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引起的國家觀、國家責任以及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深層意義。

四、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期待及理論意義

法的精神和理念是法律制度的中樞神經。它支配著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進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約著對法律資源及其他資源的社會性配置。[6]檢察理念是特定社會類型的法律精神或原則在檢察制度中的貫穿與顯現?,F代法治國家無不奉行權力制約與人權保障的憲政結構,圍繞公民權利保障構建全部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檢察權的功能構造應當順應時代的發展,兼顧社會秩序和人權保障等法律精神,并適當向人權保障機能傾斜,豐富檢察權的人權蘊涵。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實踐,法哲學非但不能回避,反而須直接面對,對這一創新性的事業給予理論層面的回應,對由此引發的制度建構和檢察權能期待作出具有理論高度的一般性分析,并弘揚具有促進性、有助于檢察改革進程的法哲學理念,以引領、指導社會管理過程中相關檢察制度的具體建構和體系完善。

1.“權力制衡”法律精神的制度化實現

權力制衡是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保障。檢察權的實質是通過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使法律內含的秩序和正義全面實現,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保證公平正義,就需要對法律活動進行有效的檢查、監視,對違法與失誤行為加以矯正和制裁,這就是法律監督。

就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監督制約的現狀而言,行政執法人員嚴重違法構成相關職務犯罪時,檢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刑事偵查和追訴。但是,相對于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犯罪畢竟只占相當小的比例。目前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僅僅限于行政犯罪,而對大多數行政違法行為沒有監督權。行政訴訟法雖然對檢察機關在其中的監督作用作了原則規定,但只有抗訴一種監督手段,存在間接性、滯后性等缺陷。事實上,行政執法多年來一直游離于國家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視野之外。因此,應該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力,減少行政人員的濫用職權或者職務犯罪的機會。檢察機關如果發現行政人員在行政工作中有違法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警告或者教育,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其部門主管領導或者上級機關提出,由其部門主管領導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整改或者糾正。同時要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調查權。檢察機關有權主動介入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查處,也可以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邀請介入案件查處,提出具體建議。

2.“以人為本”價值的制度化確認

“以人為本”是轉型中國的核心社會價值,對于人權的保護早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并已成為對具體某個國家社會制度進行價值性評判的重要指標。然而,對公民人權的保護不是單純的紙面論證,需要將“以人為本”的哲學理念通過具體、全面的法律規范加以界定,使之真正成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涵。無論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法律,都是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書。這種權利應包括實體性權利,也應包括程序性權利。

“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就是要將人作為主體和目的予以尊重和保障,讓公民在領略法律所帶來的威嚴與神圣的同時,享受到法律的人文關懷。在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特別要關注以下幾類人員:首先,要對被害人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障其實現利益最大化。以國家補償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若被告人及其家屬無能力賠償的,可通過國家補償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給予被害人適當的補償和救濟,使那些貧困的、受到損害的弱勢群體有條件重新站起來,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以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其次,要解決好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問題,尤其是加強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要建立銜接機制,落實安置政策,加強日常管理,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最后,要解決好流動人口高逮捕率的問題。流動人口高逮捕率本來是為了防止流動人口脫逃脫訟,降低訴訟風險,減小訴訟成本。但是這種做法通常是以犧牲法治平等為代價,利用刑事訴訟中的不確定因素進行訴訟風險的轉移。檢察機關必須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實現對流動人口犯罪逮捕措施的均衡合理適用。

3.推動市民社會的形成

法治的要義在于權力制衡與權利保障,市民社會作為個人與國家的中介,實現了將由多個個人結成的社團的利益予以集結,并以和平方式表達出來,制約強大的國家權力,維護個人權利的目的,成為法治社會的基石,形成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二元并立和動態發展的局面。[7]市民社會具有多方面的特征,對于中國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社會轉型過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民社會的構建,就是要確立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其核心是對社會以及構成社會的人的獨立性、主體地位和權利的尊重。其中,社會主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無疑是最為基本的關系。要在制度層面,承認和確立社會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獨立的主體地位,發揮其在監督和制約行政權方面的作用。

在公益訴訟涉及的利益群體較為廣泛而單個起訴主體力量薄弱、被訴主體具有強勢性、起訴機制受阻,或國家自身利益受損,訴訟無特定原告或無人起訴等情形下,國家公權適時介入,以自身力量和優勢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成為必需。作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參與訴訟,能使違法行為處于嚴密的監督和有效遏制之下,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秩序,因而,設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既符合現代各國檢察機關的發展趨勢,也是彌補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體現了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良性互動、權利與權力的制約及功能耦合關系,從而對市民社會的培育具有重要的引導、推動作用。[8]從現實情況看,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公訴權一般限于以下幾類案件:第一,侵犯公共財產權益、沒有具體相對人的案件;第二,侵害環境公益但無明確受害個體或受害者無法、無力提起司法救濟的案件;第三,其他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對人不起訴的案件。

4.對檢察權配置和設計的理論引領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檢察權在現代社會的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承擔法律監督職能的中國檢察權來說,其未來的角色意味著更多的權能和更多的社會責任。在引領未來檢察權配置和設計時,要把握以下幾個立法原則:

第一,加強程序監督。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在于倡導“規則之治”,實現從行政主導向法治主導的轉變。檢察院通過訴訟程序的參與可以保障相關當事人雙方平等、誠信地行使訴權,可以積極發表對于糾紛解決的各種意見,以收取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綜合統一之效。不僅如此,檢察機關通過程序性監督,也往往可以發現單純進行實體監督所不能或難以發現的制度性宏觀問題,從而提出有助于司法體制和機制進一步趨于完善的檢察建議,實現超出個案監督的社會監督價值。

第二,拓展新型監督功能。為推動檢察監督從訴訟監督向社會監督轉變,當前檢察機關要積極服務于社會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與運行。檢察院應通過訴訟監督,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致力于推動各行各業的社會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目前正在構建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基本內容的大調解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檢察機關不僅要通過檢察和解、服判息訴等監督行為作出應有的貢獻,成為其有機組成部分,而且還應積極延伸職能,多種形式地發揮制度構建作用,推動大調解體系的建設步伐。[9]

第三,強化檢察權促成社會利益協調與整合的機制。社會管理創新本質上就是對各種利益關系的沖突和調整的過程,也是權力和利益的再調整和再分配的過程。如何有效利用檢察權,既促成新秩序生成又能保證社會整合,根本上在于充分發揮檢察權所固有的利益整合特質,強化檢察權促成秩序生成和社會整合的機制。尋求檢察權對各種沖突和重疊的利益的法律調整和協調方法,對于抑制和消除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確保檢察權應然功能的順利發揮具有重要的意義。深化檢察權制度改革無非是建立一個有效的利益制度體系,尤其是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利益激勵與約束、利益沖突協調與整合的制度結構,使檢察權能真正擔負起界定和保護合法權益、維護法治秩序、協調與整合社會利益沖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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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湯維建.挑戰與應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新發展[J].法學家.2010(3).

責任編輯:錢國華

作者:季衛華 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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