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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典型案例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環保典型案例范文

環保部通報:新《環保法》執行典型案例

新《環保法》執行典型案例

2015-03-16

環境保護部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新《環保法》1月1日生效以來的進展情況,通報了新《環保法》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東臨沂市環保局按日計罰案——全國第一起

臨沂市環保局發現華龍熱電有限公司因外排廢氣二氧化硫超標,1月9日,臨沂市環保局向公司送達責令整改違法行為的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10萬元的決定。

1月19日,臨沂是環保局進行復查,經檢測,公司外排廢氣依舊超標。

臨沂市環保局對該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起止時間為1月10日至19日,基數10萬元,持續違法10天,每日罰款數額為10萬元,按日連續處罰總計罰款數額為100萬元。

案例二:重慶市環保局按日計罰案

2014年12月23日,重慶紫光化工公司精細化工分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停運,且未向環保部門報告。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于12月25日向該公司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015年1月5日,復查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仍未正常運行,多處滲漏水中污染物嚴重超標。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每日處10萬元罰款,共計罰款110萬元。

案例三:廣州市環保局查封兩家企業案——全國第一起

1月4日,廣州市環境執法部門突擊檢查了兩家嚴重污染環境企業。檢查發現,

一家無牌無證廢礦物油加工廠不具備相關資質,擅自收集、儲存和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環保執法人員依法現場查封了企業生產設備。

一家無牌無證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違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環保執法人員依法查封該作坊的電鍍生產線及生產電箱。

案例四:張家港市環保局查封企業暗管排污設備案

1月21日,張家港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江蘇中鼎化學有限公司違法排污行為?,F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私設暗管偷排廢水。

查明相關情況后,張家港環保局決定從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對公司產生污染的生產設備實施查封,分別查封了車間配電柜、加熱爐的爐門、管道的閥門三個地方。

除了實施查封扣押外,環保部門還將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案例五:湘潭市雨湖區環保局移送3名責任人行政拘留案——全國第一起

2015年1月1日,湘潭市雨湖區環保局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對湘潭德園食品有限公司、先鋒鄉金塘村兩家廢舊塑料加工廠違法排污行為下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

1月4日,再次檢查發現,3家企業未執行停止排污的決定,對此,執法人員取證后,3家企業負責人均被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案例六:杭州市環保與公安聯動,行政拘留26名責任人案

2015年1月7日,杭州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出動警力105人次,查處12家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對12名小作坊負責人分別處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現場操作人員分別處以10天行政拘留。

案例七:深圳打“組合拳”嚴懲偷排企業

1月27日凌晨,深圳市環境監察支隊夜間暗查,發現深圳市恒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私設偷排直排超標廢水。公司被深圳市環保局責令停產整治,處以罰款20萬元,排污設施被查封、扣押。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例八:山東東營打“組合拳”嚴懲暗管排污

1月15日,山東省環保廳檢查,發現山東仙河藥業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違法排污。

東營市環保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處罰10萬元,責令停產整治,對生產設施進行查封,同時對兩名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九:紹興市匯德隆化工公司保險粉母液非法傾倒案

2014年紹興市所轄的上虞區匯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險粉母液非法傾倒案件,非法傾倒母液在幾萬噸以上,上虞區法院全程直播審判過程。

最終判處主要涉案人員4.5年的有期徒刑,處個人罰金100萬元,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應的罰金處理。

判處匯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罰金2000余萬元,補繳排污費2000余萬元。

案例十: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軋某、趙某、楊某、軋某六人多次將某化工產品經銷公司的廢酸運輸至205國道北側明渠進行傾倒,共計2000余噸,造成渠內水體污染,污染修復費用預計為600萬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區法院一審宣判,六人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處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萬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十一:南通史上最大廢酸傾倒犯罪案開庭審理

修復費937萬元(2015年1月28日中國環境報)

1月12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海門市匯泉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及韓某等3人污染環境案。

在南通市、海門市兩級環保、公安部門的強勢推進下,在公眾的有力監督下,案件從2014年5月偵破以來,歷經取證、立案、提請逮捕、公訴8個月時間,終于掀開了神秘的面紗。這是南通市迄今為止破獲的最大的一起廢酸傾倒案,案情錯綜復雜、排放時間長、排放地點隱蔽、排放數量之大均超過以往廢酸傾倒案。

庭審當日,環保部門與公檢法機關共同組織案件的庭審旁聽活動,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美麗南通使者、市民巡訪團成員、環保公益聯合會的環保志愿者、企業代表、法律界的專家和律師等40余人參加了旁聽。

案例十二:四川省公安機關成功偵破一起嚴重污染環境案

2014年10月30日,成都市雙流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案稱:在雙流縣航空港轄區九龍湖社區某倉儲中心旁的斷頭路處發現大量丟棄的疑似裝滿危險化學廢料的鐵桶。

經公安機關初步統計,現場遺棄的鐵桶約270個,每個鐵桶內裝約200公斤化學廢液,通過鑒定發現該化學廢液內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質。

雙流縣公安局通過對轄區內的類似案件進行梳理發現,2014年10月以來,在雙流境內先后發生4起犯罪嫌疑人傾倒危廢液體的案件,總量達800余桶、160余噸,其中一起案件將裝有危廢液體的鐵桶堆放在居民小區附近,造成嚴重環境安全隱患,另一起案件將危廢液體直接進行傾倒,導致永安河被染成粉色,引起網上輿論熱議。

鑒于案情重大,雙流縣公安局將情況逐級上報省公安廳。省公安廳主要領導對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依法處理,要求不論對方是誰,涉及層次多高,也要一查到底,并責成治安管理總隊對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環境案開展立案偵查。

專案組通過對案發視頻監控查看,發現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一輛叉車、兩輛大貨車相繼出現在現場,兩輛貨車上都裝有疑似鐵桶的貨物。隨后經過大量的走訪工作找到叉車司機鄒某某,通過鄒某某的交代,確定在雙流縣境內傾倒危廢液體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鄧某某、付某某等6人。

11月15日,專案組開展統一行動,成功抓獲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也迫于壓力投案自首。

經突擊審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對其惡意傾倒危險化學廢料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悔,并交代出該團伙傾倒的危廢液體,來源于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而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系我省一家專業從事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再生資源利用和環境服務的科技環保企業。

專案組隨即向省環保廳通報了相關情況,并在省環保廳的配合下,對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相關人員、財務記錄、進出貨物情況等進行調查取證。

現已查明:

2014年9月底,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到大量一汽大眾公司送來的沒有回收再利用價值的水性涂料廢液,而公司焚燒爐煙囪出現故障,需到12月才能修好,暫時無法處理該批危廢液體,因此公司提出“對外處理”的方案,即通過陳某某將該批危廢液體運出廠區傾倒。

經公司管理層醞釀決定,公司每噸給陳某某500元處理費;10月中下旬,陳某某組織人員、車輛分4次將該批危廢液體約800桶、160余噸傾倒在雙流縣境內:其中370桶傾倒在永安河中,其余的丟棄在雙流縣境內多地。

四川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身為環保治理企業,本應致力承擔更多的環保責任,但公司卻為了利益,長期違法處理危廢液體,造成嚴重后果。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拘留包括四川省中明環境治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在內的犯罪嫌疑人12名。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來源:人民網環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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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環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細材料有限公司訴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環運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英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超標為由,對該公司作出《限期治理決定書》,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氣濃度治理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經環運局驗收合格;逾期未申請驗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將按規定責令停業、關閉;要求該公司分析臭氣濃度超標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達標計劃以及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區環運局申請治理驗收。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受區環運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對該公司進行臭氣排放監測,兩次監測報告均顯示臭氣濃度未達標。區環運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組織驗收組現場檢查并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調查詢問,告知該公司驗收結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廢氣處理技術不能確保無組織廢氣達標排放、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超標、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環保要求等四個方面的問題,未通過限期治理驗收。

2013年1月11日,順德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同年3月18日經聽證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停業、關閉。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英公司對順德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的職權依據及行政程序并無異議。原告認為上述兩次臭氣排放監測的采樣點與頻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擾因素,故監測報告的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查,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具有廢氣污染物檢測的法定資質,該監測站兩次臭氣采樣點即監測位置為三英公司廠界敏感點,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惡臭物無組織排放檢測問題的復函》規定。原告認為臭氣監測采樣點的設置不合法的主張于法無據,其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臭氣監測采樣點存在其他干擾因素。至于采樣頻次問題,該監測站兩次臭氣監測均采用了4次*3點的監測頻次并取其中最大測定值,但頻次間隔不足2小時,存在一定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推翻監測報告結論的正確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后,經兩次監測臭氣排放濃度仍未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關環保問題,經區環運局報請順德區人民政府依照《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規定對原告作出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當前,環境污染成為群眾嚴重關切的社會問題。治理污染要從源頭抓起,本案中行政機關對排污不達標企業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達標的,依法作出責令停產、關閉的處罰,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另一方面對于廢氣污染物監測報告等專業性判斷和專家證據,也要從證據審查角度給予充分尊重,對合法形成的證據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對環境保護管理機關嚴格處罰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的合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堅決支持。

二、動感酒吧訴武威市涼州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接到其轄區陸羽茶樓對動感酒吧環境噪聲污染的投訴后,組織環境檢查執法人員和環境檢測人員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時零5分至23時零5分,對動感酒吧環境噪聲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勘查)和采樣檢測,其夜間場界4個檢測點環境噪聲排放值分別達到58. 9dB (A);55. 4dB (A);52. 9dB(A);56.9dB (A);均超過國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區環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檢測報告,認定動感酒吧夜間噪聲達58.9分貝,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并依據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于2013年1月18日對動感酒吧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超標排放環境噪聲的違法行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進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動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區環保局提交了防噪音處理報告及申請,證明其已整改,同時申請對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測試,區環保局未予答復,也未再組織測試;同年4月17日,動感酒吧就區環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向武威市環保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以逾期為由不予受理。遂以區環保局為被告,訴請法院撤銷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區環保局執法主體資格、執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檢測報告所適用的檢測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與原告所述的檢測標準(《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法律規定的二個不同的標準,前者是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的排放標準,后者是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的環境質量標準,被告檢測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違背法律規定,其檢測結果合法有效,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動感酒吧上訴后,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在夜間經營期間環境噪聲排放及環境噪聲污染噪聲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限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對于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噪聲擾民現象,環保機關針對群眾投訴作出合法適度處理后引發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支持。與民事審判處理特定侵權者、受害者之間民事行為及相關賠償不同,行政審判通過監督環保機關履行保護環境職責,對合法行政行為給予支持,對違法行政行為監督糾正,有利于保護受污染群體的利益,促進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義還體現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確了噪聲相關標準執法適用范圍。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10月1日發布施行的《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環境檢測、執法人員進行噪聲監管的重要依據。前一項是環境質量標準,后兩項是排放標準,它們的適用范圍、檢測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應根據檢測對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確選擇。本案判決對《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作了正確區分,對環保機關正確執法和人民法院審理類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訴國家海洋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廣東省海豐縣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麗公司)與海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簽訂合同約定“征地范圍南邊的臨海沙灘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給予乙方作為該項目建設旅游的配套設施”。海麗公司在海豐縣后門鎮紅源管區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五星級酒店以南海域進行涉案弧形護堤的建設。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護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監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擅自建設涉案弧形護堤,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第三條的規定。經逐級上報,國家海洋局立案審查。2011年3月,南??辈熘行氖芎1O部門委托作出《汕尾市海豐縣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海岸線弧形護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積測量技術報告》,指出涉案弧形護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構筑物(堤壩),面積為0.1228公頃。

2011年6月2日,國家海洋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海麗公司擬對其作出的處罰及事實和法律依據,經組織召開聽證會,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海麗公司在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情況下,自2010年3月中旬進行涉案弧形護堤工程建設,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進行填?;顒?,至2010年11月17日技術單位測量之日,填成弧形護堤面積為0.1228公頃。據此,依據《海域法》有關規定和《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責令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罰款人民幣82.89萬元。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國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第12號處罰決定關于海麗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進行涉案弧形護堤建設的認定與海監部門航空照片顯示涉案弧形護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況不一致,系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第12號處罰決定。其后,國家海洋局經履行聽證告知、舉行聽證會等程序, 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監七處罰(2012)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證據顯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護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監機構委托技術單位進行現場測量之日,該弧形護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積為0.1228公頃;處罰依據與具體內容與上述12號處罰決定相同。海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海監七處罰(2012)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明確了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為均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是當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憑證。本案中,海麗公司未經批準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填海建設弧形護堤的行為,屬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條所指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進行填?;顒拥那樾?,被訴處罰決定中的該部分認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海麗公司關于涉案弧形護堤并非建設于海域范圍,故國家海洋局無管轄權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其關于海豐縣政府與其簽訂的合同可以作為其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明的訴訟理由,缺乏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海麗公司上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對海洋資源超載區域等實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權機關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否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本案中,雖然海豐縣政府與海麗公司簽訂了合同,允許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關規定,該公司仍需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縣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權限逐級上報,由批準機關的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海域使用證。本案的處理對于厘清地方政府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對于相關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有著積極示范意義。

四、盧紅等204人訴杭州市蕭山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蕭山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原審第三人)因涉案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項目建設需要,委托浙江省工業環保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環保設計院”)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涉案環評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城投公司分別在建設項目所涉區域對案涉項目的基本情況及其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等內容進行了兩次公示。省環保設計院通過發放個人調查表和團體調查表的方式進行了公眾調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蕭山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與城投公司、省環保設計院和邀請的專家召開了涉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審會并形成評審意見。同年4月23日,區環保局在區辦事服務中心大廳的公示欄內張貼案涉項目的《環保審批公示》。公示期間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主要為:涉案項目基本情況;涉案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及審批單位的聯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見的方式是電話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區環保局與城投公司、省環保設計院和邀請的專家召開案涉環評報告書(復審稿)技術復審評審會并形成復審意見。2012年6月,省環保設計院形成環評報告書的送審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區環保局報送該環評報告書及相關的申請材料,申請對該環評報告書予以批準。區環保局于同日作出《關于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審查意見函》),同意該項目在蕭山規劃許可的區域內實施。

盧紅等204人稱,其均為蕭山區風情大道湘湖段“蘇黎世小鎮”和“奧蘭多小鎮”兩小區的居民。因不服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的“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向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區環保局的《審查意見函》作為其審批依據。該204人認為涉案項目的建設將對兩個小區造成不利影響,區環保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遂以該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審查意見函》。

(二)裁判結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環保行政機關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仍需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受理信息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查詢方式以及公眾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區環保局稱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環評報告書提出的審批申請,而第三人委托評價單位省環保設計院編制的、用于申請被告批準的涉案環評報告書(報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確實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請,由于需要審批的環評報告書(報批稿)此時尚未編制完成,被告主張的受理行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諾件受理通知書》中明確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請環評審批的時間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訴《審查意見函》,對案涉環評報告書予以批準,其行為明顯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關于環評審批行政機關在審批環節應進行公示和公眾調查的相關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被告作出《審查意見函》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環保機關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的基本前提是該報告書已正式形成,且環保機關受理后應依法履行公開該報告書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審批。人民法院要嚴格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如果認為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有權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惜違反行政程序超常規審批某些建設項目,有的甚至以犧牲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為代價,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只有嚴格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進城市環境改善和社會和諧安寧。本案中,區環保局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情形,其所主張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環評報告書審批申請的時間,尚未形成正式報批稿;其在環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所公示的《環保審批公示》,不能替代《辦法》所要求環保機關在申請人正式報送環評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后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公示和公眾調查的程序和義務。法院基于其程序的嚴重違法,判決撤銷了被訴行政行為,對于彰顯程序公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

五、君寧機械廠訴六安市金安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君寧機械廠(以下簡稱君寧機械廠)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華廠家屬區房屋,安裝機械設備從事鑄鐵金屬件制造和金屬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廠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乳化液對工件進行潤滑和降溫,有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產生,但該廠除對固體廢物進行簡單的堆放收集外,對其他污染未做任何處理,也未建設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該廠所在居民區居民多次上訪反映其產生的噪聲等污染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經現場檢查、調查取證、集體討論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對該廠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限期補辦決定書,責令君寧機械廠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同時罰款五萬元。該廠對此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經區人民政府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兩個決定。該廠仍不服,以區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兩個決定。

(二)裁判結果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原告君寧機械廠在居民區從事機械加工生產,由此產生廢水、固體廢物及噪聲等污染物,對周邊環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應當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產。但原告在未辦理環評手續,也未建設配套環保設施情況下,從事機械加工生產,顯已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區環保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限期補辦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君寧機械廠上訴后,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君寧機械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為“機械加工”。國家環境保護部2008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明確將機械加工類納入到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范圍內。因此上訴人在投產前,理應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區環保局基于舉報在立案查處上訴人污染環境過程中,發現該廠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責令其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決定,并無不妥。上訴人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確實存在排放污染的現象,且并未配套建設環保設施,對周邊環境已造成一定影響,故被上訴人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五萬元,于法有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支持環保機關針對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排放企業作出的合法處理決定,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本案中,涉案企業從事屬于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行業,但在未取得任何環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居民區內從事金屬加工制造。而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排放的污染物又對周邊居民的生活、學習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當的行政執法維護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六、蘇耀華訴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政府劃定禁養區范圍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蘇耀華與廣東省博羅縣農業科技示范場簽訂了《承包土地合同書》,在涉案土地上經營養殖場,養殖豬苗,并先后領取了《稅務登記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012年3月22日,博羅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將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入禁養區范圍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此前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點)于當年6月30日前自行搬遷或清理,違者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關閉。

此后,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畜牧局均以《通告》為由不予通過養殖場的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年審;縣國土資源局以養殖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未取得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擅自興建畜禽養殖房為由,要求養殖場自行關閉并拆除畜禽養殖房,恢復土地原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養殖場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以養殖場的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擬給予限期拆除的處罰。蘇耀華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通告》。

(二)裁判結果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被告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將其管轄的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定為畜禽禁養區,縣政府已將《通告》告知并送達有關畜牧養殖戶,《通告》明確告知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被告劃定畜禽禁養區完全合乎法律規定,遂判決維持《通告》。

蘇耀華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承擔著農業科技推廣的任務,需要嚴格的環境保護條件??萍际痉秷@附近的河道連接著當地飲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園內進行畜禽養殖有可能造成空氣和水質污染。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依據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將其管轄的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定為畜禽禁養區。據此,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但二審法院同時認為,蘇耀華經營養殖場的行為發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經依法領取了《稅務登記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其合法經營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雖然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環境保護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但亦應當對因此遭受損失的蘇耀華依法給予補償??h人民政府發布《通告》要求養殖場自行搬遷或清理,未涉及對蘇耀華的任何補償事宜顯然不妥。環保、國土、住建等部門對蘇耀華及其養殖場作出行政處罰、不予年審等行為的依據均是《通告》,縣人民政府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蘇耀華的合法經營行為。蘇耀華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另行提出有關行政補償的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在維護行政機關環境保護監管行為的同時,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較好地詮釋了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雖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點)自行搬遷或清理,即變更或撤回養殖戶的生產經營許可。但與此同時,也應當考慮到在此之前合法經營的畜禽養殖戶的利益保護問題,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所體現的信賴保護原則精神,對行政許可因環境公共利益需要被變更或撤回而遭受損失的合法養殖戶依法給予補償。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政府及環保部門需注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忽視合法經營者的信賴利益。尤其要防止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有意找各種理由將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違法”的現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補償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維持被告《通告》的同時,明確指出被告未就補償事宜作出處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為不合法為由不予補償,明顯不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補償申請的法律救濟途徑,處理適當。

七、泉州弘盛石業有限公司訴晉江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晉江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現場檢查發現泉州弘盛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在從事石材加工生產過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和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并罰款人民幣6萬元。弘盛公司認為市環保局向其核發過《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明確其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已達到零排放標準,符合項目環境保護的要求,應視同驗收合格,遂申請行政復議。泉州市環境保護局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弘盛公司作為石材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須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驗收合格才能投產。被告市環保局對其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準許其臨時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視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的義務。原告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已過期的情形下繼續生產,且水污染防治設施仍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其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且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權利,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弘盛公司上訴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進一步明晰了環保機關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不能視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經驗收合格。產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業,必須依法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環保機關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產,否則環保機關有權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違法排污企業予以處罰。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張所領取的《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應視同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還存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已過期繼續生產的情形,且該許可證允許其對外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中不包括廢水等。法院支持對其作出停止生產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結合污染物種類明確了對于廢水的排放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對于“液態廢物”的排放則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導環保機關行政執法和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實踐意義。

八、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訴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2014-12-19 16:59:1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一)基本案情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園區環保局)連續接到汀蘭家園小區居民關于周圍企業產生異味影響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訴,于2013年9月起對該小區周邊企業廢氣排放情況集中排查整治,劃定包括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達馳公司)在內的58家企業作為檢查對象。同年9月30日,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會同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至夢達馳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該公司保安以未辦理來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執法人員隨即撥打110報警求助,在民警和執法人員的要求下,保安電話聯系公司環保負責人后仍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因受阻撓而認為喪失最佳檢查時機,故未強行進入現場進行檢查。2013年12月6日,園區環保局向該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向園區環保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同年12月20日,園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13年9月30日園區環保局依法對夢達馳公司開展廢氣排放企業專項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拒絕其入內開展檢查,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夢達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原告夢達馳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規定為由阻礙、拒絕依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在公安民警到場介入的情況下,仍拒絕檢查,其行為已構成拒絕執法檢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被告的執法檢查,事后也未及時采取補救、改正措施,其主觀過錯較大。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罰款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切實維護了環保機關的法定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威,裁判結果無論對被處罰企業還是其他相關排污企業,都是一次有意義的警示教育?,F場檢查是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收集證據、制止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檢查單位拒絕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現場檢查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九、夏春官等4人訴東臺市環境保護局環評行政許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蘇省東臺市東臺鎮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戶,其住宅與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原審第三人)上下相鄰。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為新建洗浴服務項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營業用房作為經營場地,項目投資2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5萬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設項目報東臺市東臺鎮人民政府審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東臺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提交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并根據該局有關須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意見,委托東臺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編制相關報告表,其后送至該局進行審批。2013年4月1日,市環保局作出《關于對東臺市東臺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洗浴服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以下簡稱《審批意見》),同意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在景范新村17號樓及19號樓之間新建洗浴服務項目,并對該項目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污水的處理、場界噪聲對鄰近聲環境質量的影響及各類固體廢物處置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夏春官等4人認為市環保局在沒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以及征詢公眾意見的情況下,即作出《審批意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審批意見》。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市環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批的職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何謂“重大利益關系”,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雖無具體規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問題,不應排除在“重大利益關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與第三人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相鄰。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項目投入運營后所產生的潮濕及熱、噪聲污染等,不能排除對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告知4名原告享有聽證的權利,其未告知即徑行作出《審批意見》違反法定程序,遂判決撤銷該《審批意見》。

四季輝煌沐浴廣場上訴后,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審批權限和審批決定時限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對審批部門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沒有作出規定。但是,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屬于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許可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夏春官等4個家庭作為與本案審批項目直接相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認定與審批項目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環保機關在審查和作出這類事關民生權益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并聽取其意見。原審法院認定市環保局未履行告知聽證義務,違反法定程序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慎的審查,分析了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有關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以及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最終撤銷環保機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保障了公民在環境管理領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等權利,很大程度上彰顯了程序正義和司法公正。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體現公眾參與原則的環保行政許可案件,同時也是一起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民生案件,兩審法院以環保機關所審批的洗浴項目與相鄰群眾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未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環保機關作出的審批意見,既有力地維護了相鄰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強化了司法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對引導和規范環保機關的同類審批行為,促進公眾參與環境行政許可的決策與監督,提高行政審批的程序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十、正文花園業委會、乾陽佳園業委會訴上海市環保局不服環評報告審批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核發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明確了項目用地位置。一審原告正文花園(二期)小區、乾陽佳園小區毗鄰虹楊變電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環境保護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受理電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審批申請,并網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環保局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該工程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術評估報告,認為《環評報告》符合相關環保技術標準,評價結論總體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環保局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與會專家認為市環保局對公眾反映問題的說明和處理符合有關規定;虹楊輸變電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符合相關環保標準,項目不會影響周邊居民的重大環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環保局經審查認為,電力公司提交的《環評報告》符合相關要求,擬作出批準決定,遂在“上海環境網”就該工程擬批準情況進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環保局作出《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同意項目建設。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認為居民小區附近不應建高壓變電站項目,被告不考慮建設項目對居民的實際影響而作出審批系違法,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審批決定后,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受理電力公司申請后,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公示,委托有關單位對《環評報告》進行了技術評估,并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在審查《環評報告》、技術評估報告等文件后,作出環評審批決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審批時間超過了法規規定時間,屬程序瑕疵?!董h評報告》的編制單位具有相應資質,《環評報告》依據相關編制標準對涉案建設項目的各項環保指標進行了評價,并據此得出環評結論,符合環評技術規范和法律規定的要求。

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審批過程中不應以專家咨詢會替代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公眾參與,電力公司在編制環評報告過程中,公眾參與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認為,被告在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有專家咨詢會意見、網上公示信息等證據證明,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環評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咨詢專家意見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故被告的公眾參與活動與法不悖。對于環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問題,《環評報告》中對180份調查問卷的發放和分布、公眾參與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確記載,并附錄了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因此,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活動的開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中對公眾參與程序的司法審查是重要環節。公眾參與是實現人民權利的基本途徑,是落實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體現,是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保障。特別是環境保護問題與群眾生活休戚相關,更應該加強對公眾參與的監督。為推進和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的公眾參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對公眾參與的形式、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環評報告審批行為,應嚴格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本案

一、二審法院均將公眾參與作為審查重點,審理思路清晰,指導思想明確,所作出的判斷和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篇:典型案例-環保部

附件二:

典型案例一

浙江省紹興市新昌制藥廠異味污染

2015年9月9日,環境保護部“12369”環保舉報熱線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浙江省紹興市新昌制藥廠生產時產生酸臭異味,影響周圍群眾生活。我部按規定將該舉報件轉浙江省環保部門辦理。

經查,群眾反映的新昌制藥廠位于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羽林街道,目前的建設項目包括年產4000噸VE、4000萬軟袋注射劑、60噸生物素精烘包、500噸維生素及類胡蘿卜素制品、600萬瓶糖肽類冷凍干粉針、50噸泛昔洛韋、100噸高含量維生素E精制分離技改項目共7個類別。廠內污染防治設施較為完善規范,群眾反映的酸臭味是由于發酵車間部分產品因氣溫升高,細菌活性增強出現染菌情況,導致發酵渣在板框壓濾操作時產生偶發性異味。

根據檢查情況,新昌縣環保局責令該廠對發酵車間進行整改,加裝密閉式高壓板框等設備,盡早調試并投入運行,減少對周邊的影響。

環保部門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表示滿意。

1 典型案例二

重慶市忠縣宏貴建設有限公司瀝青攪拌站廢氣污染

2015年9月14日,環境保護部“12369”環保舉報熱線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重慶市忠縣一無名攪拌站散發刺鼻氣味,影響周邊居民生活。我部按規定將該舉報件轉重慶市環保部門辦理。

經查,群眾舉報的無名攪拌站實為宏貴建設有限公司瀝青攪拌站,系為滿足忠縣重點工程移民新城大道項目工期需求的臨時性自建設施,位于重慶市忠縣白公街道九莽村,主要從事水穩層原料及瀝青混凝土攪拌。忠縣環保局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攪拌站生產時確有難聞氣味產生。

根據檢查情況,忠縣環保局對其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責令該單位鋪筑完二期工程后,立即拆除設施設備,同時擬對其立案處罰。該單位負責人表示積極配合,承諾不再生產使用,并盡快拆除。忠縣環保局后督查時發現該攪拌站已停止使用所有設備。

重慶市環保局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表示滿意。

2 典型案例三

天津市靜??h民生電鍍廠廢水超標

2015年9月17日,環境保護部“12369”環保舉報熱線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天津市靜??h民生電鍍廠將未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外界溝渠,污染周邊環境。我部按規定將該舉報件轉天津市環保部門辦理。

經查,群眾舉報的民生電鍍廠位于天津市靜海區獨流鎮民生街,于1974年建成投產,主要產品為螺絲、五金件,生產工藝為:原料—酸洗—清洗—創光—清洗—鍍鎳—清洗—烘干—成品,生產廢水主要為清洗水。靜海區環保局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生產污水經處理后排入廠區內集水池,約30%回用于生產,剩余水排入廠區北側已做防滲防漏措施的坑塘內,不存在未經處理直排到溝渠的現象。但對北側坑塘廢水進行取樣監測中發現廢水化學需氧量超過《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

根據檢查情況,靜海區環保局對該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處罰款。同時按照靜海區政府規范電鍍行業的要求,已告知其在電鍍園區建成后立即遷入電鍍園區。

環保部門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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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新環保法典型案例

2016年1-4月份月調度情況區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縣郊尾鎮歐慶武非法收購處置廢棄電池

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簡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縣環保局、郊尾鎮人民政府、仙游縣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聯合對歐慶武廢電池回收場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回收場沒有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擅自從事廢棄電池的收購及拆解處置。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已拆解的廢棄鉛酸蓄電池約6噸、廢棄鎘鎳干電池約30噸。檢查發現該回收場未配備任何環保設施,拆解蓄電池產生的酸性廢液在場區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側廠界圍墻邊無防滲的土溝。經采樣監測,排放廢水pH值0.43,總鉛濃度5.64mg/L。仙游縣環保局當場對該企業廢棄電池倉庫實施查封。

二、查處過程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1.廢棄鉛酸蓄電池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900-044-49類規定的危險廢物,企業拆散破碎廢棄鉛酸蓄電池超過三噸,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

2.企業排放的酸性廢液中含有重金屬鉛,其濃度達5.64mg/L,其行為構成非法排放重金屬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業拆解廢棄電池外排強酸性電解液pH值為0.43,可認定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900-349-34*其他廢酸液”(因廢物代碼標注*,為此特進行了檢測)的危險廢物。根據福建省公、檢、法、環保四個部門會議紀要(閩環發〔2015〕5號),“以規避監管為目的,不經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設規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開放式或封閉、半封閉的溝、渠非法排放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的,無論該溝、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隱蔽時段或隱蔽方式排污,均屬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電池產生的含重金屬酸性廢液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土溝,可認定為“私設暗管排放”,且排放廢液的土溝沒有防滲,可認定為通過滲坑排放。其行為構成私設暗管和滲坑排放有毒物質。

4.綜上所述,該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私設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均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有關“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涉嫌污染環境罪。

5.企業沒有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未配套任何環保設施,非法收集處置廢棄電池危廢,明顯屬主觀故意。

(二)查處情況

該案件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仙游縣環保局依法將案件移送仙游縣公安局偵辦,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規定,依法對企業堆放廢棄電池倉庫實施查封。仙游縣郊尾鎮政府依法對該企業進行取締關閉。

三、案件啟示此案件辦理過程中,環保部門主動作為、嚴格執法,屬地政府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及時介入,并聯合開展現場勘察,程序規范,證據確鑿,認定準確,有力地打擊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對違法排污企業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而在新環保法出臺前,這類案件的辦理,環保部門執法部門需耗費大量的行政成本和時間督促企業整改到位,無法起到實質性的警醒作用。新環保法和“兩高”司法解釋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懲處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強,對一些惡劣排污行為可通過強制手段,在較短時間內查處到位。

案例二

廣州市梅山熱電廠有限公司超標排污

按日連續處罰案

一、案情簡介廣州市梅山熱電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山電廠)位于南沙區黃閣鎮亭角村,主營熱電生產項目,主要設備為240t/h、130t/h燃煤鍋爐各一臺,分別配套發電機組60MW、25MW各一臺,鍋爐廢氣經低氮燃燒、SNCR脫硝、靜電除塵和雙堿濕法脫硫處理后排放。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14〕61號)要求,梅山電廠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關?;蛘吒娜记鍧嵞茉?,但該電廠一直未啟動關?;蚋娜记鍧嵞茉?。同時,該電廠排放的煙塵在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特別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對煙塵治理設施進行全面升級改造,煙塵一直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2015年4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現場檢查,并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其240t/h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折算濃度超標1.25倍。針對梅山電廠此次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5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向其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7月17日,南沙區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9萬元罰款。

2015年6月23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廢氣超標排放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并委托廣州市機電工業環境監測站對該電廠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折算濃度仍然超標。對于復查超標排放行為,7月23日,南沙區環境保護局再次向該電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5年7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進行第2次復查,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換算濃度仍超標排放。南沙區環保局于2015年8月12日,第3次向該電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5年8月12日,南沙區環保局向梅山電廠送達《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計罰期間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止,計罰日數共計26日,每日處罰金額為9萬元,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共計234萬元。8月13日,梅山電廠向南沙區環保局提出聽證申請。9月7日,南沙區環保局依法組織聽證,于10月13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金額。梅山電廠于2015年11月24日向市環保局提起了行政復議。

2015年11月19日,南沙區環保局向該電廠送達第二份《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計罰期間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計罰日數共計35日,每日處罰金額為9萬元,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共計315萬元。該電廠已再次申請聽證。

2015年8月1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進行第3次復查,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外排廢氣未超標。該電廠廢氣超標排放行為終止,本次按日連續處罰結束。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本案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

三、本案啟示(一)準確把握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日數的計算問題

本案涉及兩次按日連續處罰,對計罰日數的計算需要對有關規定的準確把握?!董h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即正確的計罰時間是:從第1次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次日起至第1次復查之日止為第1次計罰日數;第2次計罰日數應該是從第1次復查之日的次日起至第2次復查之日止,以此類推。

在按日計罰周期內被責令停產整治的時間,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日數問題的復函》(環函[2015]232號)規定,計罰日數是一個連續的起止時間,排污者在計罰周期內存在停產停業或達標排放的日數,均不能從計罰日數中扣除。梅山電廠在第1次連續處罰聽證時提出扣除2015年6月7日14:50至2015年6月10日2:50共4天期間的申辯意見未被采納。

(二)按日計罰的復查工作與處罰工作同時進行

由于處罰工作程序時間較長,而按日計罰的復查滾動周期較短,因此按日計罰的復查工作無需等待初次處罰工作完成才進行,而是兩者同時進行。排污者提起復議或訴訟的,不影響環境保護部門復查工作開展。

(三)要有經營案件的意識

執法人員在發現企業存在違法排污行為時,要設想到可能出現的處理措施和后果,規范執法程序。對可能影響案件辦理的監測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和不規范等問題,如本案中,第1次、第2次現場監測到收到監測報告時間均將近1個月,第3次近半個月時間,延后了復查時間,并直接影響到第2次、第3次按日連續計罰日數的計算,執法部門應與監測單位加強溝通,在委托時說明需要盡快取得監測報告。在監測機構出具報告后監察人員應盡快取閱,查看是否存在缺漏信息,為以后可能出現的訴訟做好準備。

第五篇:環保案例

1.松桃縣武裝盜伐哄搶林木案(破壞生態環境案)

(一)案 情

1989年1至8月,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永紅林場連續發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搶盜伐國有林并向護林干警開槍的惡性事件。

國營永紅林場始建于1964年,先后營造了杉、松等3萬多畝用材林,至案發時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隨之成為不法分子偷砍盜伐的目標。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個不法分手持火藥槍到該場馬前溪偷砍盜伐杉木7000多株。2月26日傍晚,松桃林業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場護林員上山護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臨下的地勢,用石頭打砸干警和護林員;并叫囂:“誰敢上來就打死誰!”其中2個歹徒還向護林干警連開兩槍,在干警被迫還擊后才逃走。5月,不法分子把林場價值l萬多元的輸電線全部割走并搶走林場的青茶近千斤。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糾集近百人組織敢死隊;從6月18日起,每人持長短火藥槍各1支,大肆哄砍盜伐永紅林場八字坡工區的杉木1000多株。7月14日,這伙不法分子包圍了八字坡工區住地,威脅林場職工,不準出去報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則圍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爛所有門窗,搶走8根杉木。7月16日,松桃縣林業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協助林場護林員上山護林。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勢眾,用火藥槍向護林干警射擊,一護林員的上衣和褲腿各被打穿一個洞。干警被迫還擊,一歹徒被擊傷后,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的制止、清理、查處哄砍盜伐領導小組,于27日兵分3路查處。但不法分子氣焰并未收斂,7月30日晚兩次用石頭、火藥槍對副縣長兼公安局長田景全等3人進行襲擊。

(二)處理結果

松桃縣委、縣政府派出的工作組,經過3個多月的艱苦工作,調查、摸清了盜伐永紅林場林木的3個主要團伙和作案活動。截至1989年底,將5名案犯抓獲歸案;收繳火藥槍27支;追回贓款1780元。據稱,清查工作并不順利。

(三)分析提要

這是一起未結案的惡性盜伐、哄搶林木案件,在此僅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該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從本案情節看,是一起十分復雜的犯罪,以盜伐、哄搶林木為主,同時兼有其他犯罪,且犯罪人數眾多,具有明顯的集團犯罪特征,犯罪分子氣焰囂張,社會危害性巨大,屬應從重打擊的惡性犯罪案件。

2.養魚人跨省狀告排污企業案

[案情簡介] 石梁河水庫位于新沭河干流,地處連云港市東??h、贛榆縣和山東省臨沭縣交匯處。該水庫始建于1962年,庫容5.31億立方米,最大水面積150平方千米,是江蘇省最大的人工水庫,不但具有調節沂沭系洪水,保障隴海鐵路安全、連云港市工農業生產和生活用水的多種功能,而且還以水質純凈、水草豐美著稱,水庫豐富的天然魚類資源一直是庫區農民除土地之外的另一重要經濟來源。因庫區周圍農民多為建庫移民,人均耕地不足4分,建庫以后的主要經濟來源為捕魚、挖沙、割葦等。從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新沭河中上游魯南地區工業的發展,工業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加大,導致水庫水質不斷惡化,污染事故頻頻發生,不但給水庫的天然魚類以毀滅性打擊,而且使在當地政府扶持下走發展網箱養殖致富之路的農戶損失慘重。從1993年起,石梁河水庫污染問題一直被全國人大代表作為一項提案,連續提了9年。 1999年9月11日和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庫連遭兩次特大水污染事故,使江蘇省東??h境內97家養殖戶的2 830箱花鰱魚、草魚等全部死亡。一夜之間石梁河庫區死魚堆成了小山,養殖戶們痛不欲生。

事故發生后,江蘇省漁政監督管理局委托全國漁業監測網所屬的黃渤海區監測站對事故進行調查,養殖戶集資4.8萬元委托該站進行損失鑒定。經調查,是山東某紙業有限公司和某化工總廠排放大量污水經牛腿溝匯入大官莊閘內蓄積,在泄洪時集中進入石梁河水庫,致庫區養殖帶的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嚴重超標,造成魚類窒息死亡。根據該站評估,兩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60.4萬元。一些養殖戶因此而傾家蕩產,有的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甚至還有人為躲債而遠赴他鄉,他們的子女因交不出學費而失學,農戶們向有關部門強烈要求排污企業賠償他們的損失。有關行政部門曾就污染賠償糾紛進行行政處理,但卻沒有結果。養殖戶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于2001年3月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紙業有限公司和某化工總廠賠償魚類養殖損失560.4萬元,事故調查費4.8萬元,并在開庭時又提出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陣容強大的合議庭審理此案。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舉出了大量證據,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謝某等97名原告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在石梁河水庫發展網箱養魚行為應得到法律保護,黃渤海區監測站具有對漁業污染事故進行技術鑒定的資格,其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調查報告和損失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兩被告因不能提供原告所受損失是其排污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證據,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由兩被告承擔責任,遂依法支持97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山東省某紙業有限公司、某化工總廠連帶賠償原告謝某等97戶養漁人網箱養魚損失560.4萬元,事故調查費4.8萬元。 [法律問題] 1.跨省水污染案件的管轄權。 2.現場調查。

3.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 [法律依據] (1)《環境保護法》第15條。

(2)〈水污染防治法〉第

10、

26、28條。 (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3條。 [法理和法律分析] 1.關于管轄權的問題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由于河流流經的區域廣大,而且不易控制,一旦發生污染,影響特別重大。我國曾發生多起有重大影響的跨省水污染糾紛,本案是其中一起。與一般的水污染相比,這類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污染的河流流經多個省市,因此涉及管轄權問題。因為水體的流動性和整體性,零散的污染治理不可能解決水污染問題,所以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水污染防治應當按照流域或者按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對于跨省、跨縣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環境保護法)第15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規定:對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1999年8月6日,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3條規定: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由污染行為發生地和污染結果發生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本案中,石梁河水庫受到山東省某紙業有限公司、某化工總廠排放污水的污染,有關行政部門雖就污染賠償糾紛進行行政處理,但卻沒有結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跨省執行難,因此應由兩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報國家環??偩痔幚?。

本案還屬于漁業污染事故。由于近年來漁業污染事故明顯增加,嚴重危害漁業生產,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又具有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的專業條件,比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這類事故方便有利,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2款專門規定,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權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本案中污染事故發生后,江蘇省漁政監督管理局委托全國漁業監測網所屬的黃渤海區監測站對事故進行調查,是合法有效的。 2.現場調查

當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發生后,受害者應及時向漁政、環保部門申報并提供一些具體情況,如養殖水域的水源、污染源(造成污染的單位)以及損害情況等。執法部門在接到報案后,應迅速進行現場調查,查明污染源的流量及流入現場的途徑,了解污染的特點,并現場錄像,采集污染水樣,觀察死魚特征并對其進行檢驗,最后確定調查方案,現場調查應該及時。調查結果報告是受害者在訴訟中有力的證據之一,本案中江蘇省漁政監督管理局委托全國漁業監測網所屬的黃渤海區監測站對事故進行調查,黃渤海區監測站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調查報告成為法院認定山東省某紙業有限公司和某化工總廠造成水污染的最有力的證據。 3.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

〈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了“達標排放”的原則。“達標排放”的原則不僅要求排放的污染物的濃度達標,而且要求總量達標。因為即使所有的排污單位全都達標排放了,也不一定就能滿足特定水域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因為所有排污單位的累計排污量很可能會超過特定水體的環境容量,從而導致水污染。本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某紙業有限公司、某化工總廠兩個污染源沒有達標排放,共同導致了石梁河水庫污染,致使水庫附近97家養殖戶的2 830箱花鰱魚、草魚等全部死亡,因此應該承擔責任。 [學者建議] 跨界污染糾紛得不到徹底解決的主要原因,是有相當部分排污單位為節省治理成本而規避環境達標義務,從而不惜污染損害下游;也有少數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排污企業疏于監管。法律對水污染責任的劃分有明確的規定,(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單位,地方政府應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還應責令關停。水污染防治的有關法規和規劃還規定,國家確定重要江河的省界水質標準,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水環境質量負責,確保出境水質符合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目標。環保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對環境違法單位應當依法處罰;對繼續使用國家強制淘汰的污染設備或工藝的單位,所在地政府的經濟綜合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報請政府責令關停。因此應該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完善責任機制,把規定

落到實處。

2.自掘墳墓的猖獗盜伐者 (破壞生態環境案)

(一)案 情

周廣明是吉林省通化縣石湖鄉公益村農民。1985年春,游手好閑又錢迷心竅的周廣明打起了盜伐山林的主意。他找到平日要好的哥兒們李凱義、丁兆國、楊萬祥、張世元等人,告訴他們盜伐山林的主意。幾人一拍即合,從此,他們把國法置于腦后,開始干起了非法盜伐林木的勾當。僅1985年春,周廣明等人先后盜伐林木4次,合材積53.4立方米,銷贓獲款8000元。 此后,周廣明等人更加猖獗地進行盜伐活動。他們“招兵買馬",結成一個由40多名年青人組成的盜伐林木團伙。從1985年到1986年,周廣明指揮這個盜竊團伙作案27起,共盜伐木材161.43立方米,價值25000余元。他們采取“拔大毛”的方式,在各個林場挑木質好的、稀有的樹種盜伐;在他們盜得的林木中,大部分是臭松、魚鱗松等針葉二類保護

樹種;一些母樹林和百年老樹也遭劫難。更有甚者,這個盜伐團伙還竄到國防林中盜伐,使國防林的郁閉度降低,削弱了庇護作用。周廣明打著“石湖林場”的幌子用低于市場的價格四處推銷盜伐的木材,一些貪利忘義者為其銷贓大開了方便之門。集安市膠合板廠的鄭守剛在明知木材是盜伐來的,為了牟利仍購買3車木材,后又與其弟鄭守利合伙購買2車,先后幫助周廣明銷贓木材27.3立方米。個體司機劉家福在得知是被雇拉運盜伐的木材時,仍繼續幫助拉送,且在被捕后1個多月里,拒不供出主犯。多行不義必自斃,盜伐團伙成員楊萬祥、毛信懾于法律的威嚴,商定共同揭發此案。當盜伐團伙準備再次偷運木材時,他倆于1986年11月29日向石湖林場護林員報告:今晚有車偷運木材,請速去堵截。在公安人員的配合下,林場將偷運木材的汽車截獲。至此,這個大規模的盜伐林木團伙開始崩潰。

(二)處理結果

1990年4月28日,周廣明在吉林省通化縣刑場被處決。這是吉林省第一個判處盜伐林木罪死刑的案件。同案的盜伐團伙的其他18名罪犯也分別被判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轟動一時的通化縣盜伐林木團伙案全部審結。

(三)分析提要

這是一起因盜伐林木罪被判刑的團伙犯罪案件,主犯被判處死刑。該盜伐森林團伙曾猖獗一時,因其人數眾多又有組織有分工,其作案次數多、盜伐數額大,對森林資源破壞十分嚴重。本案的盜伐團伙產生之時,我國的《森林法》已開始施行。該法在規定了森林資源和林木的權屬之后,明確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周廣明一伙為謀取私利,置國法于不顧,大肆盜伐。盜伐情節嚴重的, 構成犯罪。所謂盜伐,是指以盈利或占有為目的,未經主管部門和所有者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這種“秘密采伐的行為”并非真正不為他人所知,而指行為人的一種主觀狀態,即他自認為是一種處于秘密狀態不為他人所知的行為。

本案中,以周廣明為首的盜伐林木團伙,在一年多的時間里瘋狂作案,盜得林木200多立方米。而且,他們還竄到國防林中盜伐,違反《森林法》關于國防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的規定,致使國防林庇護作用降低,按照有關規定,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即為“數額特別巨大”。周廣明團伙盜伐林木200多立方米,顯然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已經構成犯罪。

《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盜伐林木據為已有,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是慣竊罪,該條規定:“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可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刑事責任的補充修改。執行該規定時應注意:①所謂“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按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法定刑處刑,罪名仍應定“盜伐林木罪”。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包含兩個量刑幅度,即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作了補充規定,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此《決定》的這一規定已成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法定內容的組成部分,因而,對盜伐林木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適用死刑。綜上所述,法院對周廣明為首的盜伐林木團伙的定罪量刑是適當的,符合法律規定和刑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正義的槍聲早已響過,周廣明盜伐林木團伙也已分崩離析,犯罪分子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此案的偵破、處理及群眾對此的態度,說明保護生態環境還任重道遠:

①必須提高人民的生態觀念和法律意識。本案從偵破到結案用了三年多的時間,主要是由于當地群眾生態觀念、法制觀念淡薄,對司法機關的行動不予配合。聽到周犯被處決,當地有些群眾甚至大不以為然,認為砍幾棵樹就殺頭有點太過分了,還認為柴是燒不完的,樹是砍不盡的。

②加強森林資源的監管。周犯團伙兩年多盜伐林木處處得手,反映了森林管理中的漏洞,在森林法規已基本形成體系的今天,加強執法,依法強化森林管理尤其重要。

4.沈陽冶煉廠非法向黑龍江雞西市梨樹區轉移有毒化工廢渣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案 [案情簡介] 1992年至1993年,發生了遼寧省沈陽冶煉廠兩次非法向黑龍江雞西市梨樹區轉移有毒化工廢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案件。事情的經過是:沈陽冶煉廠為轉移有毒污染物,在未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先后兩次與無處理能力的雞西化工局勞動服務公司駐綏芬河辦事處簽訂了處理有毒廢渣的協議書。1992年10月和1993年5月,沈陽冶煉廠兩次向雞西市梨樹區轉移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稱砒霜)等10多種有毒物質廢渣332噸,由雞西市化工局勞動服務公司駐綏芬河辦事處王某等人,將廢渣傾倒在距穆棱河約兩百米的梨樹公路旁、梨樹白酒廠等四處。經黑龍江環境監測中心站和省環境科研所作的監測評價結論,這一區域的污染物轉移對穆棱河下游約二十平方千米范圍內的土地、植物,地面水、地下水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其中,以土壤及植物受到的污染和破壞最為嚴重,殘留在堆放地和附近的銅、鎘等重金屬污染超標平均為75倍,砷最高,超過標準含量103倍,廢渣傾倒現場寸草不生,20厘米直徑樹木枯死26棵,地下裸露面積500平方米,地面植物受到較嚴重污染面積約7公頃,污染深度10厘米~140厘米。地表水受到砷的嚴重污染,最高超標2 800倍,不同程度的受到汞、鉛、銀的污染,最高超標分別為8倍、7倍和108倍。在汛期,對供應雞西市區50萬人口的5號水源地造成嚴重污染,經化驗,該水源三氧化二砷含量超標57倍。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砷和硫酸銀的污染。經預測,在自然狀況下,土壤凈化需幾百年、上千年的時間才能凈化到原來的水平。地面植被恢復需要30年-50年,水土流失恢復原有水平需要50年-90年,地面水恢復原有水平需要30年-50年,地下水恢復需要31年。由于污染廢渣數量大、污染物成分復雜、含量高以及重金屬難降解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的污染程度大、危害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給這一區域的生態環境、社會穩定帶來很大危險,對國家財產和人民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1994年,黑龍江省環保局、雞西市人民政府對當事人沈陽冶煉廠作出追回個人非法所得2.4萬元、扣押一臺價值4萬元的出租車的決定,并多次到沈陽市環保局溝通情況,但沈陽冶煉廠拒不承擔責任。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以受害人的身份向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雞西中院于1995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沈陽冶煉廠和雞西市化工局限期對污染進行治理。如逾期不治理,則將治理費用185.5萬元給付原告進行治理,并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經濟損失、環境補償費、人體健康檢查費共90萬元。沈陽冶煉廠不服,1996年年初上訴于黑龍江高院。1996年8月,省高院裁定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撤銷雞西市中院裁決,駁回梨樹區政府起訴。此判定引起雞西市當地的不滿,在黑龍江人大的干預下,1998年10月,省高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判此案。 [法律問題] 1.防止污染轉嫁或轉移制度的概念。 2.污染轉嫁或轉移制度的法律原因。

3.污染轉嫁或轉移的構成要件。 4.污染轉嫁或轉移的方式。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30、34條。 [法理和法律分析] 1.防止環境污染轉嫁或轉移制度的概念

環境污染轉嫁或轉移,是指一定區域內的人類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者間接地對該區域外的環境造成污染損害,或將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的治理責任推給他人,從而使自己不承擔或少承擔污染損害治理責任的社會行為。例如,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將污染嚴重的設備或技術轉移給沒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區,技術較先進的企業將淘汰落后的污染設備轉移給技術落后的企業,使被轉移地區的環境嚴重受到污染。這種現象在全球范圍內都普遍存在,尤其是近年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標準越來越嚴格,使得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承受的環境治理責任越來越多,企業為了逃避污染治理的負擔,把在發達國家或地區明令禁止使用的技術和設備轉移至欠發達國家或地區。有的則在技術和設備更新以后,將淘汰的設備廉價賣給其他沒有治理能力的企業。為防止污染轉嫁和轉移,保護環境,我國制定了有關規定。所謂防止污染轉嫁或轉移制度,就是為防止污染轉嫁?國家之間的污染轉嫁指國家之間轉嫁污染或將本國污染轉嫁到公海海域或南極、北極地區。國內污染轉嫁是指國內不同行政區域間轉嫁污染或企業向社會轉嫁污染治理責任。(3)按轉嫁對象不同,污染轉嫁可分為大氣污染轉嫁、水污染轉嫁、固體廢物污染轉嫁等。此外還有顯性污染轉嫁和隱性污染轉嫁、污染本身轉嫁和污染治理責任轉嫁、擴散性污染轉嫁和非擴散性污染轉嫁、積極污染轉嫁和消極污染轉嫁等。

西方國家將其大量的垃圾和重污染設備轉嫁或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已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外交、政治和法律問題。以美國為例,根據有關報道,每年各地回收的塑料袋和瓶子,大量輸往像中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這樣的欠發達國家。根據港口資料,單在1995年,美國就輸出了超過2億噸的塑料廢料。接受這些廢料的國家有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國、印度、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等,而亞洲國家是美國輸出塑料的最主要之國。1991年,超過1 500萬磅塑膠廢料運往菲律賓,3 500萬磅運往印度尼西亞,逾7 500萬磅運往我國香港地區(其中大部分被轉往我國內地)。除了將垃圾直接運抵我國外,許多外商投資于污染密集型產業,也成為污染轉嫁的方式。污染密集型產業是指那些生產過程中若不加以治理則會直接或間接產生大量污染物的產業。這些污染物對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有害,促使環境惡化,影響生態質量。另外,在生產過程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或明顯受到影響。而根據1995年第三次工業普查資料,外商投資于污染密集產業的企業有16 998家,占三資企業的30%左右;其中投資于高度污染密集產業的企業有7 487家,占13%左右。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還直接參與將危險廢物非法進口到中國的活動。 2.污染轉嫁或轉移的法律原因 (1)污染轉嫁或轉移國的法律嚴格

發達國家環境立法日益嚴格,環境標準越來越高,對違法者的處罰十分嚴厲,甚至禁止在國內生產一些高度污染密集產品,是造成污染轉嫁的主要原因。根據1992年世界銀行提供的報告,美國石油化工業的環境成本占總投資的比重已高達13%,清除污染費用占行業總產值的1.52%。危險廢物的處置成本也越來越高,每噸成本高達2 000美元。1990年美國環保局鑒定出3.2萬個危險廢物場,花費補救清除費用1 000億美元。我國香港地區的環境執法也十分嚴格,對制造業的影響也比較大,《水污染管制條例》、《廢物處理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及《危險品條例》等,對違例者的處罰非常嚴厲,一般對初犯者可處以最高20萬港元的罰款及6個月的監禁。水污染處理條例規定,再犯者可最高被判罰40

萬港元,若持續違法,則可每日加罰1萬港元;將有害或有毒物質排入公共排水管及香港水域者,初犯者可被罰款40萬港元及監禁1年,再犯者可被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若持續違法則可每日加罰4萬港元。上述法規條例對許多生產有關高污染產品的企業的生存構成了嚴重的威脅,于是,不少企業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等形式將污染密集產業尤其是高度污染密集產業轉移到大陸。我國臺灣地區曾是美國的危險廢物處置場,使得危險廢物污染問題十分突出。從1993年起,臺灣“環境署”開始逐步停止廢舊五金等許多廢物的交易,于是很多臺商將生意向祖國大陸轉移。當然,國際產業結構的變化,發達國家污染密集產業投資條件的變化等均促使其國家的企業將這些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 (2)現有國際法規及規則存在缺陷

1)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多邊投資協議(MAI)草案

OECD成員國從1995年5月開始了多邊投資協議談判,現已達成了一個草案。多邊投資協議總的特點是對投資者尤其是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方面的規定很不明確。多邊投資協議特別強調對投資者的國民待遇原則,強烈反對東道國降低或放松國內的環境標準以吸引或鼓勵外國投資者,但沒有要求投資者為了保護東道國環境而采納高于東道國環境標準的母國標準。在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方面也是采取遷就的態度,《多國公司指南》只不過是在自愿基礎上的非約束性規定。盡管MAI因種種原因而流產,但其對未來WTO主持的國際投資總協定的談判的影響不容低估。 2)世界貿易組織

可持續發展對WTO基本原則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主要有:國內外同等產品同等待遇與工藝和生產方法即PPM問題;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設廠采用雙重環境標準的合理性問題;在多邊及環境協議中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享受不同的待遇問題;污染避風港及國內淘汰、禁止或嚴格限制的產業、技術、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等轉移的環境責任問題。WTO對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等制定了國際規范,但國際社會在多邊投資規則方面還無建樹,也缺乏投資與可持續發展條款,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缺陷。 3)<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1989年通過,1992年生效的《巴塞爾公約》對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問題進行了規定,該(公約)是有成效的,但缺陷是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輸出者及輸出國的責任,特別是沒有涉及以直接投資方式將污染密集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問題,也沒有涉及由于轉移污染密集產業、產品、技術對發展中國家的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而進行合理補償問題。 4)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

盡管<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中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個較長期的寬限期,但它在非締約國通過投資方式向第五條款締約國轉移ODS生產和消費沒有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其允許向第五條款成員國轉移ODS的生產與消費條款本身為發達國家和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些產品的生產和消費開了綠燈。一些投資者利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淘汰時間的差距,以直接投資方式將ODS的生產和消費轉移到發展中締約國。投資母國或地區尤其是非第五條款締約國沒有對自己的企業向第五條款成員國轉移ODS的生產和消費采取有效的法律上的限制乃至懲罰措施,這也是保護臭氧層工作的一大漏洞。 (3)國內長期沿襲傳統趕超型的非可持續發展模式

我國1978年以前一直實施消耗型而非效益型的發展模式,即實行非可持續發展模式,表現為注重經濟增長的規模與速度而忽視其質量,忽視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注重外延增長而忽視內涵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發展模式有了變化,但仍然沒有擺脫非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框架,一些領導還是過分追求經濟快速增長,更多的強調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生態環境質量問題長期以來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忽視生態環境保護和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時常出現。

(4)吸收外商投資戰略尚未有意識地建立在可持續發展原則基礎上

目前的對外開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非可持續發展模式的特征,更多地追求規模與速度而沒有很好地考慮如何為促進國家的整體可持續發展服務,在借鑒比較優勢理論時仍帶有不少盲目性,往往較多地考慮狹義比較利益,而忽視如何取得更多的廣義比較利益。一些地方還沒有牢固樹立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意識,在利用外資與環境保護發生矛盾時,往往以犧牲環保來求得經濟上短期局部的“增長”。在利用外資的戰略上注重規模與速度而重視環境質量不夠,結果在利用外資過程中忽視環保與損害環境行為的現象時有發生。污染轉嫁或轉移是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結果。一般情況下,經濟發達地區的環境保護標準比較嚴,造成發達國家或地區與欠發達國家或地區環境標準的落差,落差本身代表了一定環境資源的價值,欠發達地區為了尋求經濟增長,往往犧牲環境質量,制定較低環境標準,甚至沒有有效的環境標準,以生態價值換取經濟價值。因此,只要存在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就會有污染轉嫁或轉移的現象。我國既是發展中國家,又是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國內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存在東部、中部和西部的差異,城市和鄉村的差異,因而,在污染轉嫁方面存在著內外兩重壓力,這也是我國的一個特點。為防止內外兩方面的污染轉嫁或轉移,(環境保護法)第30條和第34條專門作了規定。 3.污染轉嫁或轉移的構成要件

(1)轉移的設備或技術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嚴重。這是構成污染轉嫁的首要要件。如果轉移的技術或設備僅僅不夠先進,尚不至于給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則不能輕率地一律認定為污染轉嫁。

(2)接受轉移的企業或個體生產經營者沒有防治環境污染的技術、設備、資金。如果接受轉移者有足夠先進的技術和設備配套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則即使轉移的技術和設備比較落后,也不應該視為污染轉嫁。 (3)主觀上有過錯,其中轉嫁方多出于故意,受讓方多出于過失,但也有出于故意的。轉嫁方一般是在明知自己的技術或設備已經淘汰落后的情況下,迫于當地的政策、法律的壓力,或為了謀取額外的利益,將其徹底淘汰的技術或設備,轉移出去。而受讓方則往往是受害者,是在對技術或設備不甚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情況下購買的。 4.污染轉嫁或轉移的方式

污染轉嫁或轉移的形式形形色色,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四種:污染物的直接轉嫁,通過污染項目、設備和工藝的轉嫁,治污責任的轉嫁,污染后果的轉嫁。 (1)污染物的直接轉嫁

這是一種較為普通、直接且簡易的轉嫁途徑,表現為如下方式:第一,直接將有毒有害的固體廢物或其他污染物運輸、排放到本區域之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第二,將一國或地區已停止生產的生產過程中污染嚴重的產品轉向其他國家或地區生產,或將直接產生嚴重污染的產品出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污染物或將污染物排放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公海以及大氣層中。 (2)通過污染項目、設備和工藝的轉嫁

一些發達國家或地區將一些資源、能源浪費嚴重、工藝落后、污染嚴重、治理無望而淘汰下來的工藝、設備、技術或工程項目轉讓給發展中國家、農村或小城鎮;在跨國、跨地區投資時,投資者壟斷環境保護技術或為節省投資而不引進配套的環境保護設備。 (3)治污責任的轉嫁

表現在國內排污收費制度不合理,收費低于治污費用,出現一些企業寧愿繳納一定的排污費購買排污權,不愿投資治理污染,從而將環境污染的大部分治理責任轉嫁給社會,極大地加重社會治理環境污染的負擔。當然所有的污染轉嫁都是一種治污責任的轉嫁,但這里特指企業向社會轉嫁治污責任。 (4)污染后果的轉嫁

表現為發達國家和地區利用高新技術部分解決或減輕了本國或本地區的工業文明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對他國或他地區則實施環境保護技術壟斷。這種技術壟斷的結果是:發達國家創造現代工業文明,并利用高新環境保護技術使自己免遭或少遭受污染,而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環境保護技術壟斷和封鎖,將污染消極地轉嫁給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使發展中國家因貧窮落后而承受這種工業文明所造成的被轉嫁的環境污染苦果。

本案是一起轉移污染而導致的環境損害的典型案例。沈陽冶煉廠的行為屬于污染轉嫁中的污染物的直接轉嫁,其轉移的有毒廢物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接受轉移的雞西化工局勞動服務公司沒有任何處理能力,沈陽冶煉廠明知該勞動服務公司無任何處理毒性廢物的能力與資格仍與其簽訂合同,由于合同的目的在于逃避其治理污染的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合同應認定為無效。而且,沈陽冶煉廠不遵守有關危險廢物轉移申報登記規定,直接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49條第3款與第51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64條第2項、第3項規定,沈陽冶煉廠和雞西化工局勞動服務公司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沈陽冶煉廠拒不承擔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理由的。至于本案中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能否成為民事訴訟主體,從本案污染事實看,所污染的土地、地表水、地下水均在雞西市市區內,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而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則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且事實上被污染區域的人員安置、污染治理等都需政府出面解決,更有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利害關系,本案裁決結果對其均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且在訴訟中能以自己獨立的名義進行起訴與應訴,故根據民事訴訟原告的資格條件進行衡量,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符合起訴主體資格是不容置疑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值得商榷的。

5.山東魯藥投資逾億元建設“三廢”工程案

[案情簡介] 山東魯抗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抗公司”)是我國抗生素生產基地之一。多年來,該公司堅持發展和環保兩手抓的經營方針,取得了持續穩定的發展。魯抗公司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以來,投資逾億元資金,建設了一系列廢氣、廢液、廢渣處理工程,如1983年起公司投資2 400萬元,相繼建成了生物流化床、深井曝氣、氧化溝和厭氧好氧等一系列廢水處理裝置。其中,厭氧生化處理青霉素絲體殘渣裝置,通過了國家醫藥管理局組織的成果鑒定,填補了國內空白,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90年代后期,針對國家對淮河流域企業提出的環保高要求,公司審時度勢,高瞻遠矚,果斷投資5 000萬元,在南區引進建成了一套CASS污水綜合處理系統,使南區的日污水處理能力達到1.2萬噸,COD去除率超過95%,1999年,通過了山東省環保局廢水排放全面達標驗收。在解決廢水污染的同時,魯抗公司先后對6臺鍋爐的除塵系統進行了改造,選用全硫含量低于0.5%的低硫煤及新型除塵器,保證了煙氣、粉塵、二氧化硫排放指標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限值。魯抗公司在狠抓環境保護工作的過程中積極探索,建立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每一位員工在進入生產崗位前,都要接受環保法規和防治污染知識的教育;公司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對生產過程進行全面監控,嚴格按GMP標準和IS014001標準組織生產,盡可能地把污染消滅在生產過程之中;建立了“五不準”原則,即:不準清濃污水混流,不準菌渣沖入下水道,不準廢炭、廢油、廢溶煤沖入下水道,不準包裝物、雜物沖入水池,不準擅自停用環保設備和裝置。凡違反“五不準”的員工,查出一個,下崗一個。1998年,公司成立了環保檢查小組,協助監督生產單位推行清潔生產。整個集團公司建立起了科學高效的環保管理網絡,對提煉、發酵、溶煤等重點排污崗位設置警示牌,生產實現微機自控,發動全員開展節能降耗,減輕環保壓力;同時,公司還開展了環保學習月活動,對各

單位的環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評比;在工程建設中,公司提出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認真實施環保“三同時”制度。因為在環境污染預防和治理方面的突出貢獻,魯抗公司先后被評為“全國工業污染普查工作先進企業”、“山東省醫藥環保先進單位”,并于2001年順利通過了ISO14001環保體系認證。魯抗公司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堅決將污染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實現了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雙贏”,魯抗公司的成功經驗值得向全國企業推廣。 [法律問題] 1.預防為主原則的含義。 2.預防為主原則的依據。 3.預防為主原則的內容。 4.預防為主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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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31條第2款。 [法理和法律分析] 預防為主原則,全稱應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是指國家在環保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開發和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環境污染或破壞,而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予以積極的治理,使其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類健康和社會物質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內。預防為主原則是國內外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20世紀50年代以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走的是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是實踐證明,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 (1)采取“先污染后治理”方式發展經濟得不償失。

以一些發達國家為例,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這些國家的環境投資一般要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1%-2%, 日本1970年環境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到1975年上升到2%,實際支出達200億美元;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初環境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6%,實際支出約500億~600億美元;歐共體(即現在的歐盟)曾做過一個估算,若通過治理解決環境問題,總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若以正常國民經濟增長率為5%計算的話,大部分要花到環境投資上去。再看看我國的情況,據統計,1985年與1993年主要生態破壞(森林、草地、耕地、水域)造成的經濟損失,1985年的總損失為726億元,未來總恢復費用為347億元;1993年的總損失為672億元,未來總恢復費用為431億元,1985年與1993年中國生態破壞的經濟損失分別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8.7%和3.9%。數字是枯燥的,但數字也是最有說服力的。在采用預防為主的環境戰略前,以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代價的發展方式的確取得了一定的經濟發展,但如果我們把環境因素考慮進去,其實相當一部分經濟增長已經被抵消了,當我們為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之余,才發現原來治理費用如此之大,在經濟上極不合算,這樣的增長值中包含了太多的水分。

(2)環境問題一旦產生就很難消除。

如果產生的環境問題可以消除,即便花費大量的治理費用,那最終也可能還公眾一個清新、舒適的生活環境,可怕的是有些環境問題根本是不可能消除,例如自然資源的形成經歷了上萬年甚至幾十萬年的時間,但人們往往忽視了這個因素,認為大自然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天然寶庫,為了經濟利益進行掠奪式的開采,而不注意對其加以保護,這種經營方式將會導致自然資源因過度開采而枯竭,使之不能恢復或永遠滅失。再如某些野生動物,由于人類的過度捕殺,已經變成今天的瀕危動物,若再不采取措施保護,有可能導致該物種在地球上滅絕„,這些情況的出現又將導致生態系統的失衡,給人類的生存繁衍以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造成嚴重的危害。對于這些,與其到環境問題出現后后悔不已,不如從一開始就采取積極措施加以防范,避免損害的發生。

(3)預測環境影響的科學技術也存在有限性和滯后性。

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是隨著實踐逐步深化的;但因為環境問題具有很大的復雜性和可變性,使得依靠科學技術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也帶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科學技術并不是總能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充分的論據,當科學論據被證實的時候,也許環境問題早已出現了。例如針對向空氣中排放C02氣體對氣候的影響,科學家曾提出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一種認為工業活動排放的C02等氣體會導致“溫室效應”,使全球變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些氣體會產生“陽傘效應”,從而使全球變冷。但無論變冷還是變暖,都會給全球的生態系統造成極大影響,因此我們不能等到兩種理論爭出個孰是孰非,而是從現在開始就應采取預防措施,控制人類活動,減少CO2的排放。在為自己盲目開發利用自然的活動付出沉重的代價之后,西方國家開始從“病重求醫、末端治理”的反應性政策、單向治療政策轉變到“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預期性政策、綜合性政策。美國自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頒布后,大部分環境法規中有了環境影響評價等預防污染的措施,1984年又將其《固體廢物處置法》修改為(資源保護回收法),將固體廢物管理重點從廢物的處置、處理轉變為處理、處置與回收利用相結合,提出了減少固體廢物產生總量的技術和方法,宣布從固體廢物開始實行“從搖籃到墳墓”全過程管理和廢物減量化的原則。在國際上,1980年發表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推薦了一攬子預期性的環境政策,并指出“這些政策要求在環境受損害之前便要付諸行動”,“把治理與預防明智地結合起來”。1982年5月通過的<內羅畢宣言》也指出:“與其花很多錢,費很多力氣在環境破壞后亡羊補牢,不如預防其破壞。”預防為主原則在我國逐步被認識到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經歷了一個過程。我國早在1972年制定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就提到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然而當時僅是一個類似于口號的倡導,因為早期雖然曾提出環境保護的主張,但由于當時注意力集中在大力發展經濟上,而且當時的環境問題也不是很突出,所以環境保護并未真正提上議事日程,該原則在實踐中的重要意義也就未真正引起重視。隨著經濟建設的開展,環境問題逐步突現出來。于是在1982年8月召開了全國工業系統防治污染經驗交流會議,之后不久,國務院又作出了(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1983年2月),強調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這些思想在以后的環境法律中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如<環境保護法》第25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1990年12月),(水土保持法)第4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前不久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更是對該原則的具體化。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技術等方面的限制,難以籌集巨額資金用于污染治理,但我們又不能因為進行生產會導致污染而因噎廢食,放棄經濟建設。確立預防為主原則,可以盡量避免環境損害,將環境損害消除于生產過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對于不可避免的污染,通過各種凈化治理措施,達到環境目標的要求,這無疑是一種投資少、收效大、把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起來的有益嘗試。

總的來說,預防為主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治理污染、防治新污染源的產生提供物質保障。 (2)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3)嚴格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壞,對建設項目切實加強環境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三同時”、限期治理、許可證、監督檢查等制度。

(4)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方式,首先預測可能發生的生態變化,再根據國民經濟全局的需要,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為了使以上工作在環境保護活動中得到落實,認真貫徹預防為主原則,應采取以下措施:

(1)全面規劃,就是要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各方面的關系進

11 ④

行統籌安排,全面部署,并通過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區域規劃、環境規劃等,使各種關系得到綜合平衡,保證各項事業得到協調發展。

(2)合理布局,即在經濟建設中,對新工業布局的合理性作出專門論證,并且對老工業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變,建立合理的產業結構、城鄉結構、生態結構及城市布局,合理安排各種產業和事業,使得工業布局不會對周圍環境和人民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3)建立健全各種環境管理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環境保護法始終的靈魂,可以對人們的意識產生影響,進而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但它并未告訴人們每一步該如何做,只能通過相應的法律制度使之具體化,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制度、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等。

(4)綜合運用各種環境保護管理手段。加強環境法制、管理、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等各項工作,提高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道德觀念、科學技術水平、環境法制觀念和保護環境的能力。

本例中,魯抗公司順應時代對企業環保工作提出的要求,積極更新觀念,走出了傳統的“先污染后治理”,或根本不重視環境效益的套路,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貫徹預防為主原則;遵守清潔生產的要求,還不惜巨資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建立污染防治設施,將經濟效益與環保效益有機結合起來。在進行環境污染預防的硬件建設的同時,為真正落實預防為主進行了有益探索。魯抗公司還注重軟件的建設,如對進入生產崗位前對每一位員工,都要進行環保法規和防治污染知識的教育;公司還開展了環保學習月活動,對各單位的環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評比,這些措施使得環境污染預防為主的思想和理念內化為公司領導和員工的行為指針,使他們在生產過程中將預防為主的原則落到實處。所有的這些環境污染和破壞預防工作不僅使魯抗公司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經濟效益,而且還贏得了許多榮謄,樹立了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學者建議] 貫徹環境保護的預防為主原則并不是空喊口號就能實現的,而要求有一系列配套設施保證其得到執行。但目前該原則在我國的實踐中都流于形式,許多企業僅僅是作了許多無關痛癢的宣傳,盡管宣傳可以起到提高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作用,但畢竟是沒有強制力的,所以在積極宣傳預防為主的同時,還應該加強其他制度的建設,本案中魯抗公司“五不準”原則不失為有益的嘗試。

6.“湖北環境污染第一案”所涉罪名的辨析

1999年4月17日凌晨,夜雨滂沱,從武漢市漢陽區永豐鄉鍋頂山沖刷下一股黑流,順著山坳淌進山腳下的仙山村,淌進村里的田地、魚塘。

尚在夢鄉中的村民們,萬萬沒有想到,此時,一場毒禍正“洗劫”著他們的家園。

●一股黑流淌進仙山村

“那一幕太難忘了”,61歲的村民黃青蘭回憶說。

1999年4月17日上午9時左右,夜里下起的大雨轉成了小雨,她來到1號魚塘邊準備喂魚,發現塘中的魚兒“翻了白”,空氣中彌漫著一股煤油味,塘里的水渾濁不堪,味道刺鼻。黃青蘭說,當時她的第一反應是有人下了藥,趕緊大喊起來。

37歲的吳革師提起往事眼圈紅腫,他的3號魚塘是村里最大的魚塘,一年的純收入上萬元。 上午10時,看著魚一條條掙扎著跳上岸來,吳革師心里說不出的難受,一陣風吹過,他感到呼吸困難、頭昏欲吐,一頭栽倒在地上。

上午11時,聞訊趕來的村民越來越多,看著莊稼死亡、草兒枯萎、池魚死亡,人們開始恐慌。

村民老黃急著搶挖自家藕塘里的蓮藕,不一會兒,卻發現雙手開始變黑浮腫,他把手放在沙子里拼命

地搓,怎么也褪不掉手上的黑色。

空氣中難聞的化學味陣陣襲來,村干部一時也沒了主意,只得動員老人、孩子、孕婦到親戚家避難,一邊向鄉里匯報。

●鍋頂山上歪放著8只鐵桶

村干部郭永江第一個發現了污染源。他帶人循著淌進村里的黑流爬上了鍋頂山,一片洼地里,歪放著8個大鐵桶,流出像瀝青一樣的粘稠物質,“那東西味道非常刺鼻,滲透力特別強”。

黑流還在流淌,流進距仙山村魚塘500米處的龍陽湖的入水口,1800畝的水面上泛起一片片死魚。在湖面巡視的龍陽湖漁場經理馬長松發現這一幕,驚呆了。

“當時就死了5萬公斤魚”,馬長松說,魚煮后,味道難聞,漁場當年的30多萬公斤魚賣不出去,一年后,龍陽湖上仍有股刺鼻味道。

下午1時,武漢市環保局110值班室接到報警,環保110警車載著環境監理人員呼嘯著直奔現場。

第二天,市區環境監測部門對山坡上的污染物取樣分析,確定鐵桶中的東西主要成分是苯酚。

永豐鄉政府和仙山村初步統計,直接受苯酚毒害的面積就有魚池81.5畝,菜地65畝,龍陽湖及周邊地區受害面積尚未統計。

●環保部門找人處理“藥渣”桶

“毒桶是我和方國強弄回來的”,40歲的何利華(取保候審)耷拉著腦袋對記者說。

黑流肆虐仙山村之時,何利華正在屋中睡覺,他也是仙山村人,黃青蘭曾是他的岳母。

起床后,何利華到黃家吃飯,雖然和妻子離婚了,但是兩人正合計著復婚。

吃了口碗里的魚,“呸,什么味,怎么跟澆過煤油一樣”,何利華把魚吐了出來,突然想起倒在山上的東西:壞了,這幾天下暴雨,莫不是那東西流下來了?何利華急忙打開屋門,發現村子里已鬧騰起來了。

看著魚塘里的黑水和四周焦急的村民,何利華悄悄離開現場,給方國強掛了個電話:捅婁子了,各自跑路吧。

昨日,坐在記者面前的何利華提起當年的事情仍很激動:“我就是想把空桶拿去賣幾個錢,真沒料到會出這么大的事。”

何利華是漢陽區采石場下崗工人,在社會上認識了方國強。1999年3月,方國強帶著他來到洪山環保固體廢棄物交換中心,中心主任朱某說,有一批中藥渣子讓你們幫忙處理,裝渣子的197個鐵桶給你們,抵處理費。

何利華動了心,“我到廢品回收站一問,那種白鐵桶,一個可以賣40元。”考慮到交換中心出來的東西可能有毒,何利華要對方出具檢驗報告。

一個星期后,交換中心的工作人員徐某拿出一張沒有加蓋公章的化驗單,上面寫著含鐵、鋅等物質,無毒無害。

記者查閱了市區聯合調查組于1999年4月27日作出的一份情況匯報,上面標明了該中心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

一、規章制度不健全,倉庫管理混亂。

二、職工業務素質低下。該中心主任朱某僅有初中文化,所聘人員都不具備環保、化學專業知識。

三、交換中心場址及設備問題。交換中心場位于花山鎮白羊村,啟用后,僅建成了共300平方米的倉庫。配套的輔助設施未建設,焚燒倉庫面積亦不足,致使收集的固體廢棄物只能貯存或委托他人處理,極易造成污染。

●抬桶上山的民工臉被燒傷

拿到化驗單后,何利華張羅著把桶運回村。他盤算,就放在采石場旁的鍋頂山上,那里有很多深坑,正好倒中藥渣子。

第一批60桶存放在山下的海綿廠,第二批90桶被何、方等人雇民工連夜運上了鍋頂山。他們在山上找了個洼地,把其中82桶裝的“渣子”倒掉,并把空桶運下山賣給了廢品回收站。因時間緊,匆忙中留下8桶在鍋頂山,準備有空時再來處理。

事發后,存放在山下海綿廠的60個鐵桶和放在漢陽十里鋪還沒來得及運回村的47個鐵桶被環保部門追回。

何利華還記起,幫著往山上抬鐵桶的民工,有一人臉上不小心濺了些桶里的東西,頓時被燒傷,衣服上也破了幾個洞。“不是說無毒的嗎?”何利華當時有些納悶。

“在村里我沒臉見人了”,何利華昨日告訴記者,事發后,聽說村里田地荒蕪,菜賣不出去,心里不好受。

他和前妻本是要復婚的,沒料到毒桶把前妻家和村里人都害了,這事一出,兩人的關系也受影響,只好分開了。

何利華抹一把淚,“5年了,我沒睡過一個好覺,這是一段噩夢般的經歷,我的人生都給改變了。”

●5年了,小村的傷痕猶在

被改變的不只是何利華。

1999年4月17日,這個時間被定格在仙山村許多人的心中,陰云久久不散。

昨日,在仙山村,村里的干部對記者說,毒桶事件給小村帶來了災難性的打擊。

沿著崎嶇的山路步行10余分鐘,一片荒地出現在記者眼前,前方是一條山溝,溪水里還摻雜有一些黑色污染帶。山路上,隨手可拾黑色瀝青一般的小石頭,越往前走,空氣中的怪味就越濃。

“這是被污染的田地和魚塘,事發后挖走了10噸被污染的泥土,山溝是當年挖土后留下的,5年了,傷痕猶在。”36歲的郭永江有些傷感。

污染發生前,仙山村魚肥、藕甜、菜綠,可在毒桶事件之后,集市上沒人敢買仙山村的魚和菜。“兩年后,村里找專家調查后證明菜可以吃,又請記者報道,情況才好了些。”郭永江訴說起村里的苦來。

記者來到黃青蘭家,屋前屋后都起了樓房,黃家仍是三間平房。黃青蘭說,1號魚塘是她女兒李春芳承包的,魚塘毀了后,家里的樓房一直沒能蓋起來。

39歲的李春芳倚在門檻上,一臉愁苦之色??恐强隰~塘,以前她一年能凈賺五六千元,一家人生活無憂。如今,她在漢陽家樂福超市里掃地,每天晚上9點才能收班,一個月只有280元工資。

黃青蘭無奈地說,這幾年給塘里換了新土,每年都丟一些魚苗進去,隔一段時間,撈條把上來試試味道。去年過年時,她挑著80多公斤魚上集市去賣,眼尖的人們一摸鰓就發現這魚不對勁,賣出去的又都給退回來,只好重新扔進了魚塘。黃青蘭苦笑:“那魚一股煤油味,根本無法進口。”

走出仙山村,我們來到龍陽湖入口處。龍陽湖漁場的馬長松經理說,以前僅靠人們在湖里垂釣,漁場一年就可獲利10萬元,水質遭污染后,5年來很少有人在龍陽湖釣魚。

如果不是鐵的事實擺在眼前,有誰會相信197個裝滿了化工廢料的毒桶,竟出自洪山區環保局代管的環保固體廢棄物交換中心。

昨日,取保候審的王華楚(61歲,原洪山區環保局副局長)對記者說:局里當時急于將這些燙手的“山芋”脫手,由此釀下禍端。

●環保局“兒戲”化工廢料

王華楚說,這批廢料是1991年漢南區一化工公司生產除草醚的替代品時封存的原料和產品,共197桶。由于無法處理,6年后,公司將廢料送到了武漢市惟一的專業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場所——洪山環保固體廢棄物交換中心,并付給該中心處置費19900元。

交換中心把197桶廢料露天存放在洪山區花山倉庫內,“時間長了,鐵桶外殼被風化,慢慢的有些泄漏。”花山倉庫距白羊村民居僅200米,空氣中彌漫的怪味引發了老百姓的不滿,多次向區政府和區環保局投訴。

1999年3月,洪山區環保局決定處理這批廢料,由剛從副局長轉任助理調研員的王華楚具體負責。

王華楚對記者說,時任交換中心主任朱某是某區工商局的退休職工。他告訴王華楚,有兩個漢陽的朋友方國強、何利華,他們愿意處理這批東西。王提議先給197桶廢料做個化驗,搞清楚成分。

中心業務員徐某去化驗廢料成分時,為圖省事,從地上撿了份百威啤酒廠的泥土化驗報告單,跑到打字社里依樣制成一份沒蓋公章的“武漢市化學研究所檢驗報告單”,上面標明無毒、無害,交給了朱某。 1999年4月2日、9日、11日,方國強、何利華分三次從花山倉庫拖走裝有化工廢料的鐵桶197個。 4月11日,放在鍋頂山上的82桶化工廢料被就地傾倒,方國強將鐵桶以5-7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了當地廢品收購站,得款740元。

有民工在搬運鐵桶上山時,被濺出來的廢料灼傷了皮膚,方國強向環保局索要醫療費。聞知此事,局里讓王華楚到現場去看看。

4月13日,王華楚約朱某一同到鍋頂山,查看處理情況。走到半山腰,方國強攔住了去路:“放心吧,絕對沒問題,再說下雨了,山路不好走,前面還有20多里路呢,您老這么大年紀,就不用看了。”

王華楚遲疑了一下,轉身離去。 4月17日,天降大雨,災難發生。

●一個新罪名派上了用場

4年后,2003年4月,漢陽區檢察院瀆職侵權科接到仙山村的舉報信:時隔4年,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卻逍遙法外。事發地土壤中、水中苯酚含量嚴重超標,農田、菜地、魚藕塘荒廢„„

檢察官張賓憶起,1999年時,檢方也曾介入此案,洪山區環保局開會討論對龍陽湖及仙山村賠償一事,測算出直接經濟損失為20萬元,并加以賠償。

污染在繼續,就表明損失也在繼續,漢陽區檢察院決定再次展開調查。

2003年夏天,酷暑難當,張賓等人來到仙山村、龍陽湖漁場秘密調查,大量受損證據被一一收集。 檢察官走訪了漢陽區環保局、區農業局、永豐鄉政府,將收集到的現場錄像制成視聽資料VCD;到武漢市環保局、市農業局找專家咨詢,查找有資質的鑒定部門。

農業部農業、漁業環境監測站被請上前臺,這兩家權威鑒定機構的專家們來到仙山村污染現場抽樣取證„„

塵封4年的案子,再度引起省、市檢察院關注,將此案定為省檢察院督辦、市檢察院交辦的大案,湖北最大的一起環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

2003年7月31日,藏匿4年之久的方國強被抓獲歸案;9月27日,王華楚辦理取保候審;何利華潛逃后,11月4日投案自首。

2003年的最后一天,王華楚被漢陽區檢察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提起公訴,同日,方國強和何利華被檢方指控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張賓介紹,以前武漢檢察機關從未辦過環境污染案,為慎重起見,2003年8月底,他們專程前往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為此案召開法律咨詢論證會,該校法學院副院長劉仁山教授、刑法學教授辛忠孝、環保法博士高麗紅應邀出席。

“綜合3位專家的意見,一個新罪名派上了用場”,張賓說,王華楚被指控為環境監管失職罪,這種針對環保官員的瀆職罪名,自1997年新刑法出臺后,在全國尚屬首次使用。

一位專家指出,武漢這樣一個特大城市,沒有集中的危險廢物處置場,欠缺一定的處置危險廢物的能力,許多危險廢物只有產生沒有出路,稍有不慎就成了一處處污染隱患。

如何為有毒有害廢棄物尋找一個真正安全的“藏身之所”,讓危險廢物從搖籃到墳墓,都在環境保護的監控之下,不讓仙山村、龍陽湖的這一幕重演,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

●罪名的辨析

被稱為“湖北環境污染第一案”的漢陽仙山村苯酚泄露案,已于本月19日正式開庭審理。被告人方國強、何利華和王華楚分別被控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這兩個罪名都是1997年刑法新規定的罪名,特別是后一個罪名據稱在全國屬首次運用。保護環境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以外,刑事責任也是環境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有必要熟悉和了解。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罪名,該條的全文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所排放、傾倒或者處理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分析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責任人才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對于違反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物品是故意的,對于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是過失的。

本罪要求的犯罪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所排放、傾倒或者處理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廢物。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有關法律、法規,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護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對于危險廢物的處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本罪就是因違反上述規定而構成的犯罪。

本罪的行為對象僅限于危險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被認定為具有危險性的廢物,如本案中的苯酚就是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品。所以如果“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理”的是其它物品,即使造成了危害結果也不構成本罪。

本罪對于危害結果的要求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顯然屬于結果犯,即雖然有違法行為但是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罪名,該規定的全文如下:“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早在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8月30日發布的《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中,將這種行為認為是玩忽職守罪。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它是對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負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犯本罪。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的工作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此可以看出,本罪雖為特殊主體,但范圍仍是十分廣泛的。凡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無論在政府何種部門工作,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屬過失,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本罪的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疏于職守,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或已出現的輕微環境污染事故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

本罪對于犯罪結果的要求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相同的,要求“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不同點在于本罪沒有加重情節。

其實在環境污染事故中,往往有很多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的財產或者人員損失,有時甚至難以計算環境損失,但是環境要素卻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這些在我國刑法中尚沒有被規定為犯罪。也就是說,當前的刑事政策仍然是“以人為本”為原則的,注重對人及其財產的保護。一些發達國家如英國的環境刑事立法已經超出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觀念,真正注重保護環境自身的價值,表現在每一種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人的傷亡或者財產遭受損害,只要某一環境要素遭受一定程度的危害,或者只要行為人實施危害環境的行為,犯罪就能成立。

所以我國目前用刑事手段保護環境與環境本身的客觀要求是有距離的。即便是如此,我國環境法律的執行和環境保護仍然還是任重道遠。如果我們對環境保護只是最低要求的法律還得不到遵守的話,那么我們將留給我們的后代一個什么樣的環境?

7. 忻州特大放射事故案

[案情簡介] 1992年11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一位農民張某在忻州地區環境監測站宿舍工地干活,撿到一個亮晶晶的小東西,便放進了上衣口袋里,幾小時后,便出現了惡心、嘔吐等癥狀。十幾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沒過幾天,在他生病期間照顧他的父親和弟弟也得了同樣的“病”而相繼去世,妻子也病得不輕。后來經過醫務工作者的調查,才找到了真正的病因,那個亮晶晶的小東西是廢棄的鈷60,其放射性強度高達10居里,足以“照死人”。經過調查,這個廢棄的放射源——鈷60是屬于忻州地區科委的。1973年,當時的忻縣地區行署科技局即現在的忻州地區科委,為了培育良種,就在上海醫療器械廠的幫助下籌建了鈷60輻照裝置。后來,這幾個鈷源的克鐳當量弱化,鈷源裝置不再需要。1981年,忻州科委遷往新址,原址由地區劃歸忻州地區環境監測站,但是,鈷60輻照室和兩間附屬操作室仍歸科委占用。1991年環境監測站急于用地,就打報告請示省環保局。省環保局便安排省放射環境管理站負責放射源的收儲工作。1991年5月、6月間,忻州地區環境監測站白某與省放射環境管理站陳某、李某雙方口頭商定由省放射環境管理站對鈷源進行倒裝、儲藏和運輸。決定之后,省放射環境管理站找到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的專家韓某和L某,請他們到忻州幫助工作。6月20日,陳某、李某、韓某、 L某4人來到忻州,參加忻州地區環境監測站主持召開的“遷源論證會”。環境監測站未通知科委領導,只通知了鈷源室的管理人員賀某。會上,當有人問到鈷源數量時,賀某回答:“4個。”此外,到會專家也沒有收集這些鈷源的其他相關資料。6月26日,陳某、李某負責現場檢測,韓某、卜某負責倒裝技術操作,賀某等人協助倒裝。操作中,韓某發現,鈷源數量與賀某提供的情況有差別,其中之一顏色發暗,便向賀某問原因,賀某的解釋是其中有一個是防止核泄漏的“堵頭”。陳某和李某也未對鈷源進行監測,遂將鈷源倒裝封存。鈷源被拉走,巨大的危險卻留下來。

1993年11月初,張某的妻子將忻州地區科委、忻州地區環境監測站、山西省放射環境管理站及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等單位推上了被告席。張某的妻子訴稱,因原告沒有管理、保管好鈷60,致使張某誤撿了鈷源,導致人身傷亡,要求賠償損失。1994年7月,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忻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李某、韓某、卜某、白某、賀某“在遷源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其

行為構成了玩忽職守罪。后來,一審判決6被告有罪,但被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1996年12月16日,忻州市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此案。法庭調查查明:忻州科委作為鈷60放射源的擁有者,在1973年進源至停止使用長達18年間,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既沒有辦理登記、許可、注銷、退役手續及輻射防護評價工作,也沒有建卡立簿、監督檢查、嚴格管理;對有關資料缺乏妥善保存。這里的鈷60放射源處于“三無”狀態:無賬目、無檔案、底數不清。在法庭上,任何人拿不出證據證明那只肇事源何時丟失。當然也無法證明肇事源是在倒裝時被科學家失落。經過再審程序,1997年5月,忻州市人民法院判決賀某等4人有罪,同時宣判卜某和李某無罪。1997年5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收到判決后,雙方先后向忻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1998年6月1日,終審判決下達。與一審判決相比,二審只是對被告的賠償份額做了重新劃分:“共計778,888.87元(賠償總額), 由忻州地區科委支付每一位受償者50%,共計389,444.43元,由山西省放射環境管理站支付每位受償者35%,共計272,611.09元,由忻州地區環境監測站支付每位受償者15%,共計116,833.32元。”1998年5月,忻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除以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判處賀某2年有期徒刑外,陳某、李某、韓某、卜某等人被宣告無罪。 [法律問題]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管理。 [法律依據]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2)《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3)〈刑法〉第136條。 (4)《民法通則》第106條。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放射性污染案。放射性污染是指核設施運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與放射性廢物處置活動中,因放射性物質進入環境或者貫穿輻射而造成改變環境中放射性水平,使環境質量惡化,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放射性污染源于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包括天然存在物的放射性以及人工產生的放射性。我國針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放射工作是指在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過程中有關放射防護工作的總稱。對于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我國實行嚴格的許可登記制度。對于新建、改建、擴建放射性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要求必須與主體工程執行“三同時”規定。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工程竣工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和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才能啟用。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申請審查的同時,提交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同意。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射線裝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之前,必須事先向衛生部門申請許可,并向公安部門登記。當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需要改變許可登記的內容時,必須持有許可登記證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放射工作時也必須持許可登記證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2)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放射防護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在應用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實施監督;縣以上公安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中的安全保衛實施監督管理。

(3)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使用、貯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鏈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貯存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必須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調用者,必須持有許可登記證并只限于在許可登記的范圍內活動。嚴禁非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之外從事上述活動。

本案中,忻州地區科委籌建了鈷60輻照裝置,屬于射線裝置,應當辦理許可登記,興建放射防護設施,并設立標志,同時應該建卡立簿,建立有關資料,專人負責。當該裝置廢棄不用時,應該妥善處置。被告忻州地區科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疏于管理,致使鈷60丟失,被原告拾得,造成三人死亡。(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賀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忻州地區科委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陳某、白某、韓某等在未見到有關資料和輻射防護評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況下,接受倒裝委托;在對倒裝過程中出現實有鈷60與賀某事先提供的數量不符時,未引起重視,沒有深究原因和采取相應的措施,因此他們有過失,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尚未構成犯罪。 [學者建議] 我國現行的放射源管理體制很不科學,這也是造成放射源污染事故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國外,許多國家放射源的監督管理都是由一個部門來負責,而我國卻是由衛生、公安、環保三個部門來管:購買和使用放射源由衛生部門審批并發給許可證,然后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環保部門負責報廢的放射源的收貯和處理放射源污染事故。由于多家管理,造成職能交叉和職責不清。環保部門由于不負責放射源使用的審批和登記,因此難以掌握放射源用戶的詳細資料,這對于收貯報廢的放射源和處理放射源污染事故造成了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對于放射源的管理,不能像現在這樣“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應當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對放射源從生產、進口、銷售、使用、貯存、處理實施全過程管理。

8.一環保官員被判刑的教訓

洪山區環保局原助理調研員王華楚因“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刑,在湖北省尚屬首次。此案在武漢市環保系統產生了很大震動。

造成這一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洪山廢棄物交換中心制度不健全,危險廢物存放、管理混亂,處置方法嚴重違規;作為主管部門的洪山區環保局對該中心工作監管不嚴、管理程序不到位,沒有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在監管過程中忽視了廢棄物交換中的專業技術要求。身為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王華楚在工作中監管失職,教訓深刻。

據調查,1999年4月,洪山廢棄物交換中心由于違反固體廢棄物處理的有關規定,委托他人將197桶含酚類化工廢料傾倒在漢陽區仙山村鍋頂山面向龍陽湖一側,造成數畝農田和鄰近魚塘嚴重污染。1999年12月,洪山區紀委決定,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洪山區環保局時任局長戚昌斌、助理調研員王華楚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03年漢陽區檢察院立案,對洪山區環保局原助理調研員王華楚以監管失職罪提起訴訟。2004年3月4日,漢陽區人民法院對“仙山村污染案”一審正式宣判,被告人王華楚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王華楚本人表示服刑,不提出上訴。

武漢市環保局結合此案,要求認真落實《武漢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要求干部職工加強法律知識和業務學習,提高科學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在全市環保系統開展警示教育。市局一位環保官員深有感觸地說:“我們手上不光有法律賦予的權力,也有嚴肅的法律責任啊。”

針對此案,著名環境法專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李啟家教授認為,這起環境監管失職案不是偶然的、孤立的,它反映出危險廢物處置環保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進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暴露了我國危險廢物處置的認識缺位、管理缺位和立法缺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監管失職罪”的啟用,體現了司法在環保領域的干預度,不但強制企業、個人履行應盡的環境義務,同時對環境管理部門和環境監管者履行職責進行司法監督。

李啟家表示,我國目前對危險廢物的市場化、產業化處置的立法管理仍顯不夠。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交換等經營都必須有許可證,而目前有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立法進展緩慢,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場所設施的建設等相關法律要求不配套。

同時,在危險廢物處置環保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進程中,對環境管理部門、管理者和立法的要求越來越高。一些環保產業企業、廢棄物交換中心、城市污水處理廠,也有可能成為新的污染者。今年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轉移的每個環節都屬行政許可范圍。

李啟家認為,我國選擇了一批危險廢物交換處置的“試點先行”單位,洪山廢棄物交換中心就是第一批示范試點單位之一。由于是“試點先行”而不是“立法先行”,危險廢物管理控制存在立法不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后,像王華楚這樣嚴重監管失職的管理者是逃脫不了法律制裁的。

對此案例,湖北晴川律師事務所曾祥斌律師撰文指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范圍較廣泛,凡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無論在政府何種部門工作,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因此,此案對國家海洋、港務、漁政、鐵路、交通等管理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有深刻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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