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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成員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探究與借鑒

2022-09-12

觀望OECD國家, 個人所得稅已經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 OECD Revenue Statistics (1965~2007) 顯示, 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 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就達到了26.1%, 近些年來也一直趨于穩定, 2006年該數據降到了24.8%。對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根據財政部的公布數據, 我國201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為8 617.27億元, 雖然在營改增后, 個稅收入僅次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 在18個稅種中位列第四位, 但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6.9%, 占GDP的比重僅為1.27%。因此, 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稅制研究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來說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1 OECD成員國近期個人所得稅改革措施

1.1 在勞動所得稅改革層面, 呈整體稅負下降趨勢

1.1.1 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降低。

根據: (稅收負擔趨勢2000—2008) 一章資料顯示, OECD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平均稅率級次從2000年的5.3檔下降到2008年的3.8檔, 最高邊際稅率從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

1.1.2 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也呈現出下降態勢。

2016年9月, OECD發布了 (2016年OECD稅收政策改革) , 通過概括其34個成員國在2015年度中稅收改革政策的變動, 分析未來稅收改革方向, 為政府決策和學者的研究提供參考。其中針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也反映出稅收負擔下降的趨勢。2015年, 包括比利時在內有4個OECD國家實行調低個人所得稅最高檔稅率, 還有部分國家降低了其他檔次的稅率。

1.2 在股息及其他個人資本所得稅改革層面, 呈征稅上升趨勢

這一變化產生于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 貫穿于OECD國家的個稅變革之中, 對于個人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制改革區別對待。2015年度中, 瑞典、比利時、芬蘭、挪威提高了股息及其他個人資本所得稅率。例如比利時對持有期不滿6個月的股票加征了一道資本利得稅, 而墨西哥則是通過對養老金做出特殊的規定進而減小資本所得的稅基。

1.3 除此之外, 近年來OECD國家還通過擴大稅收抵免、增加費用扣除項目的規定來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例如荷蘭,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來源于雇傭和住房的所得, 其來往于住所與工作單位之間的交通費用、購置房屋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個人收入保險支出等均可以專項扣除;對于來源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有限公司已發行股本扣除費用后獲得的股息、利息和資本收益所得, 可以扣除股息和資本損失;此外, 一定數額的撫養子女的費用、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等, 在以上所得沒有扣除完的情況下仍可扣除。

2 改革趨勢剖析

2.1 穩定國際競爭力, 促進經濟增長

OECD國家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并不樂觀, 經濟增長低速、市場投資不景氣、人口老齡化、失業率高、政府債務高筑的問題近年來一直存在。而稅收政策一方面影響著財政收入, 關系到公共設施建設;另一方面也影響著經濟增長幅度。因此后經濟危機時代, 各國也將稅收政策的主要目標轉向促進經濟增長, 提高國際競爭力以及促進勞動就業。從上世紀80年代起, 大多OECD國家就出現了通過降低稅率、拓寬稅基來減小稅收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的做法, 一直沿用至今, 既能保證財政收入, 又能提高稅收效率。

2.2 促進稅收公平

個人所得稅之所以得到各國的關注, 除了其本身納稅群體龐大、稅源來源穩定的特點之外, 最主要的就是其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無論是其有層次的稅率級次還是其規定的免征額等, 均能夠體現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實現財富的再分配是每個OECD國家都在做的事。對資本所得征稅, 一方面能夠阻止勞動所得向資本所得的遷移, 穩定一國經濟;另一方面, 能夠減少避稅機會, 充實稅收。

3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自1994年啟用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今, 先后五次調整相關稅制, 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 現行稅制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急需進行新一輪的改革。

3.1 稅負不公平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逐項清繳”的方式, 使得納稅人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所得來源方式按照不同的稅率分類繳納。而實際情況是高收入者往往有多種所得來源, 分類繳納后其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往往比單一收入的納稅人較低。使得個人所得稅看似公平, 實則淪為針對工薪階層的稅種。且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 納稅人容易產生許多“看不見的收入”, 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并沒有針對這種收入的政策, 因此容易出現逃稅、漏稅現象。故不能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3.2 缺乏對家庭因素的考量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有利于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 是指具有相似收入的納稅人支付相似的稅款。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 同樣收入的兩個家庭, 一個是一人工作, 一個是兩人工作, 卻因為累進稅率的原因而導致前者承擔的稅收負擔大于后者, 這就出現了因為納稅單位的選擇不同而導致的稅負不公平現象。

3.3 缺乏對政策的響應

近年來, 我國接連提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創業、萬眾創新”等政策來促進就業, 增加國民收入, 但政策卻沒有很好的反映在稅收制度上。眼下, 扶持小微企業發展、促進下崗工人再就業、鼓勵創業等均需要政策的支持。譬如對于生產經營年所得超過8萬元的部分, 按照個稅征收的稅率高達35%, 明顯高于企業所得稅25%, 十分不合理。

4 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啟示

我國目前階段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實體經濟受到沖擊較大、失業率增加、人口老齡化嚴重, 同時對于高素質的勞動力需求較高但供給不足。在這種情況下,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該宏觀考量社會現狀, 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主要體現在, 采用綜合課征與分類課征相結合的模式、降低對勞動所得征稅, 增加對資本所得征稅、區別長期資本所得與短期資本所得、細分扣除及抵免項目、推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增強稅制彈性以適應社會經濟變化。

4.1 奠定“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的基本基調

十一屆三中全會指出我國稅制改革的原則是“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 與OECD國家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的做法十分契合。結合我國實際, 要拓寬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范疇, 循序漸進的統一稅率級次及稅率, 充分利用稅收征管信息化趨勢, 聯動金融信貸、社保等部門建立納稅人數據庫, 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征管。

4.2 實施綜合課征與分類課征相結合的稅收制度

目前我國針對工資薪金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 針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35%, 與企業所得稅的25%相比確實偏高。因此, 為了增加我國在國際人才市場的吸引力、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建議實行將各種勞動所得包含在一起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并將稅率設置在30%以下。一方面, 便于稅收征管, 有利于實現“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收改革目標;另一方面, 吸引海外人才流入, 緩解國內對于高素質人才的需求。

在資本所得層面, 我國目前20%的稅率并不算高。而參考OECD國家, 針對資本所得征稅的稅率更是高達40%。因此我國可以考慮調整資本所得稅率, 同時還應區別對待短期資本所得和長期資本所得。對于持有期在1個月以內的, 可以全額按照較高的稅率征稅, 可以與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對于持有期在1個月到一年之間的, 可以減按百分比征收;對于持有期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資本所得, 可以按照較低的優惠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方法鼓勵納稅人長期持有, 穩定股票市場、抑制納稅人對于投機性投資的炒作行為。

4.3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我國目前以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 忽略了對于家庭成員結構的考慮, 在稅收減免等方面是缺位的。未來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下, 定會有家庭結構的變化, 因此改革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十分必要, 或者借鑒美國的個人所得稅, 將納稅單位分為單身、戶主、夫妻聯合等, 由納稅人根據自家情況選擇按照不同的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款, 讓個人所得稅真正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既能公平稅負, 同時又能助力我國人口結構的調整。

4.4 強化稅制彈性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往往在計稅標準、稅率、扣除范圍等方面多年不變, 導致稅收制度的靈活性不夠, 無法應對社會經濟、政策的不斷變化, 因此可以通過固定課稅制度的框架、根據物價指數等指標以及政策等修改稅率、扣除范圍以及稅收抵免等。在國家大力提倡“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情況下, 可以將政策融入到稅收制度中去。例如, 提高免征額, 促使納稅人將這部分降低的稅款運用到社會生活中去, 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4.5 強化對高收入者征稅

高收入者往往所得來源廣泛且形式多樣, 因此不便于征管, 容易出現逃漏稅現狀, 不利于稅收公平原則的落實。因此在當下“大數據”及“互聯網+”的時代, 要充分利用網絡技術, 不斷加強對于高收入者的稅源監控。在未來, 勢必要建成納稅人的電子信息系統, 在這個信息系統中清晰的注明納稅人的所得收入來源、時間、性質、適用的稅率, 并做到與金融、社保部門的信息共享, 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與生活緊緊掛鉤, 規范納稅行為的同時還可以杜絕違法收入。此種方法還能夠為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提供有利條件。

摘要:OECD成員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發展歷史悠久, 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通過對OECD成員國國家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歷程探究宏觀上世界性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趨勢, 并立足于于我國實際國情, 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OECD,改革歷程,借鑒

參考文獻

[1] 苗晶晶.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其借鑒——以荷蘭為例[J].中國集體經濟, 2014 (12) .

[2] 王樹鋒, 徐晗.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商業會計, 2017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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