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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熱管理條例

2022-09-13

第一篇:河北省供熱管理條例

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哈爾濱供熱供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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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利用自行生產的熱能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采暖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管理原則)城市供熱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范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主體)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據職責做好轄區內供熱相關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供熱相關工作。

發展與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財政、工商、水務、公安交通、安全生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供熱方式)城市供熱應當以集中供熱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熱方式。

鼓勵研究、推廣、采用建筑節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技水平和供熱質量,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協會職責)市供熱協會應當促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等機制,推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表彰獎勵)對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供熱規劃)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和市政府同意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供熱管網)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供熱管網敷設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居民小區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損壞的,由建設單位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新建項目審批)熱源建設單位在項目列入建設投資計劃前,應當取得相應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論證報告書。

第十二條(新、擴、改建供熱工程)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經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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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建筑工程用熱審批)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進行建管交接。未經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熱單位不予供熱。

第十五條(并入集中供熱網)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臨時鍋爐作為供熱熱源;在集中供熱網到達該地區后,臨時鍋爐供熱熱源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網。

第十六條(分散鍋爐拆并網)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計劃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網或者經改造后使用清潔能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拆并網工程。

第十七條(接并熱負荷)供熱單位接并熱負荷,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具有富余的供熱能力或者擴容能力。

第十八條(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無室內采暖系統的舊有房屋產權人申請并入供熱管網的,由產權人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室內采暖系統由產權人出資,供熱單位統一安裝。

分散燃煤鍋爐并入集中供熱管網,屬非居民用戶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產權人交納,符合減免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屬居民用戶的,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原供熱設施仍用于供熱的,移交給新并網的集中供熱單位無償使用。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收取,專項用于供熱工程建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新建建筑安裝熱計量裝置)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無法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新建建筑,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預留安裝位置,并將購置和安裝費用交存至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實行專戶存儲、??顚S?。具備使用條件時,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熱單位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調控裝置。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二十條(許可證發放)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供熱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供熱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并實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供熱許可證》。

《供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頒發、變更等程序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退出市場)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四個月前向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退出供熱市場。

供熱單位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其他供熱單位接管該供熱區域。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拒不退出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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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供用熱合同)供熱單位與熱源單位應當在每年供熱期前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供熱單位與新建房屋用戶應當在房屋交付用戶使用時簽訂合同,供熱單位與既有用戶應當在用戶交納熱費時簽訂合同。

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

用戶更名的,原用戶應當在辦理更名手續前,與供熱單位結清熱費,雙方約定由新用戶結清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撤網)用戶要求終止用熱的,應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用熱和保證供熱系統運行安全情況下,在距供熱期開始60日前與供熱單位協商,簽訂終止用熱協議。供熱單位應當將終止用熱協議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超負荷供熱)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超負荷供熱。

利用熱源單位熱能供熱的,供熱單位增加供熱面積前,應當征得熱源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管理到戶)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終端用戶供熱,管理到戶。

第二十六條 (供熱期限)本市規劃區內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h(市)供熱起止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后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天氣情況,要求供熱單位提前供熱或者延長供熱時間,并給予供熱單位補償。

未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二十七條(室溫標準)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溫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相關設計規范。

居民用戶室溫檢測方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供熱系統調試)供熱單位應當提前做好供熱系統的調試運行,按時供熱,保證供熱溫度達到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溫度標準。

第二十九條(停熱告知)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知、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投訴受理平臺,同時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

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第三十條(室溫監測)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檢測用戶室內溫度,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入戶檢測室溫時,應當出示供熱單位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一條(室溫不達標的處理)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應當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8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因供熱單位原因未進行現場測溫的,視為供熱室溫不達標。

供用熱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所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或者委托街道辦事處進行現場測溫?,F場測溫應通知供熱單位到場,供熱單位未到場的,視為同意測溫結論。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熱單位經過整改,確定投拆人室溫達標后,應當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現場復測。

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現場測溫的,應當填寫室溫監測記錄。室溫監測記錄一式三聯,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用戶、供熱單位各自留存,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時供熱采暖論壇http:///bbs/ 供熱問題、采暖技術、熱表熱泵、地熱地暖交流平臺 中國供熱信息網—集中供熱、熱電聯產、供暖采暖第一門戶

間的依據。

供用熱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對測溫時點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使室溫達標。

第三十二條(退還熱費)自用戶告知之時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規定賠償標準執行。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第三十三條(申請停熱)分戶供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止用熱申請,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并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未分戶供熱用戶;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三)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第三十四條(用戶禁止行為)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三)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四)改變熱用途;

(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六)改變供熱采暖方式。

用戶違反本條前款規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供熱單位免責規定)用戶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和下列情形,導致其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二)盜用供熱系統熱水;

(三)拒絕供熱單位正常檢修;

(四)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房屋保溫結構維護不當。

用戶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熱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熱價核定及備案)熱價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熱價組成。

第三十七條(住宅和非住宅確定)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熱價應當分別核定。

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熱價。社區辦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執行居民熱價。

第三十八條(供熱成本監測)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對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進行監審,并對供熱燃煤到場價格、質量進行監測。

供熱單位應當于每年2月末前,將上一經專業機構財務審計后的供熱成本財務會計報告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兼營物業、房管等業務以及同時經營熱源生產和熱力轉供業務的供熱單位,應當將供熱成本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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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熱價調整)熱價低于供熱成本致使供熱單位經營虧損的,或者供熱燃煤到場價格變化超過10%的,供熱單位可以向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建議,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意見。熱價低于供熱成本不能及時調整,影響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對供熱單位實行財政補貼。

第四十條(熱費承擔主體)熱費由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納;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一條(熱計量收費標準)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交納。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設施及地下停車場應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第四十二條(使用面積計算)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使用面積交納。使用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有供熱設施的陽臺面積和沒有供熱設施,與供熱房間沒有硬隔斷的陽臺面積。

有供熱設施的樓梯間、走廊等公共面積按用戶房屋使用面積比例分攤。用戶房屋存在坡屋頂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高低于1.2米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間按二分之一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米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用戶按照使用面積計收熱費的,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保護建筑加收至100%為止。

第四十三條(新進戶房屋熱費交納)新建房屋在供熱期間進戶的,供熱單位應當按實際供暖月向用戶收取熱費。當月20日至下月20日為一個供暖月,在供暖月內,15日(含15日)以內收取半個月熱費,15日以上收取一個月熱費。

第四十四條(收費管理)供熱單位向用戶收取熱費,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拒收熱費。

第四十五條(退還和補交熱費、違約金)供熱單位需退還用戶熱費或者實行熱計量用戶需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一個月內結清。

用戶未按期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維修養護責任劃分)熱源廠及主干線出廠第一個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設備由熱源單位負責更新改造、維修養護。

熱源廠主干線出廠第一個閥門至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

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

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拒絕。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供熱單位按照成本價格向用戶收取。

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維修責任。

第四十七條(供熱設施更新改造資金提取)供熱單位應當從熱費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熱設施更新改造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專項用于供熱設施更新改造使用。

第四十八條(報修、搶修)用戶應當對其室內供熱設施履行安全使用義務。發生故障時,用戶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修。

第四十九條(供熱工程地下施工)在城市供熱設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征得供熱單位同意并確定保護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修復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替代熱源)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圍內需拆除熱源等共用供熱設施的,應當征供熱采暖論壇http:///bbs/ 供熱問題、采暖技術、熱表熱泵、地熱地暖交流平臺 中國供熱信息網—集中供熱、熱電聯產、供暖采暖第一門戶

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熱的,應當提供替代熱源。

第五十一條(供熱設施移交)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設施檔案。

新建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移交給供熱單位。

分散供熱鍋爐拆并網或者移交供熱設施,原供熱單位應當將相關供熱設施技術資料、管理檔案移交給新供熱單位。

第六章 供熱保障

第五十二條(困難群體供熱保障)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殊困難群體用戶的用熱。

供熱保障資金納入市、區、縣(市)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付供熱保障家庭的熱費。

第五十三條(供熱風險防范)建立供熱風險防范機制。

市、區、縣(市)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供熱專項應急資金,專項用于應對供熱突發事故。

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實施供熱應急預案,并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則指定專業技術力量強的供熱單位作為區域應急搶險救援單位。出現重大突發性供熱事故,供熱主管部門有權調用應急搶險救援單位,應急搶險救援單位不得拒絕。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并完善本單位的供熱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設備,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四條(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第五十五條(抵扣供熱質量保證金)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或者供熱質量不達標,應當對用戶退還熱費,不按規定退還的,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從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向用戶支付。

發生本條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30日內補齊供熱質量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保證金退還)供熱單位經批準退出供熱市場的,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退還供熱質量保證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信用評價)實行供熱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制度。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供熱單位在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中履行責任和義務等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進行供熱單位綜合信用信息收集、認定、錄入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監督檢查)市、區、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對供熱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規劃實施、供熱工程建設、供熱服務、供熱計量、供熱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專項規劃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

(三)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熱費收取、供熱用水價格、供熱成本監控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單位煙塵污染、排污費收取、節能減排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用水供應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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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登記情況進行監督;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供熱特種壓力容器、管網、安全附件、供熱儀表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年檢,司爐人員培訓,供熱設備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九)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供熱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和執行、供熱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十)財政部門對供熱保障、煤熱聯動補貼、專項改造、應急搶險等資金落實、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供熱保障情況進行監督;

(十二)街道辦事處對供熱單位日常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

(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九條(違法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

供熱單位和用戶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和配合取證。

第六十條(糾紛調解)供熱經營活動出現矛盾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協調解決;跨區出現重大矛盾糾紛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未征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責令停止建設,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10%至15%的罰款。

(四)供熱工程保修期內不履行保修責任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征得供熱單位同意在城市供熱設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造成損壞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行政處罰)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與用戶簽訂合同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供熱設施超負荷運行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并處以等額罰款。

(五)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規定提取供熱設施更新改造資金的,責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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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行政處罰)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改變熱用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行政責任)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違法確定建設工程供熱方案;

(三)挪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費、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應急資金、供熱保障資金的;

(四)接到舉報、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檢測供熱計量產品,增加供熱單位負擔的;

(六)未履行本辦法規定其他義務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二○一一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一月十五日發布的《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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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供熱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保護環境,合理利用供熱資源,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供熱主管部門。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管理,并接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建設、規劃、環保、供電、供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熱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房供熱。推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按熱計量收費。鼓勵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供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熱源廠、鍋爐房、換熱站、泵站等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規劃和環保規劃,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

第七條 城市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安裝使用的鍋爐應當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新建房屋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室內采暖系統必須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未按節能標準設計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進行規劃審批,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未按設計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既有建筑未實行建筑節能和分戶控制的,應當對供熱系統進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改造。

第九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必須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入網協議主要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準、供熱計量設備、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按照規劃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者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需在當年供熱的,應當在當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供熱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應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二條 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

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城市供熱特許經營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經營者。

第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前取得供熱經營權的供熱單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限期整改。供熱特許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規劃確定的供熱范圍向熱用戶供熱。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書面的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應當包括供熱時間、室溫標準、收費標準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費用約定、供熱設施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采暖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氣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長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 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攝氏18度。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準或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室內溫度的測量、鑒定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未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熱源和供熱共用管網的產權和經營權。供熱單位未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終止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在采暖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但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十二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要及時通知熱用戶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連續停止供熱七十二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或者累計停止供熱七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熱天數二倍退還采暖費。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運行、設施維護、檢修、事故處理等操作規程和制度,建立健全供熱保障體系,保證供熱系統安全運行。供熱單位的管理人員、司爐、熱力運行、維修、檢驗等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設備;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熱器、拆改室內供熱設施;

(三)嚴禁取用、排放供熱系統循環水;

(四)不得向暖溝內排入污水、傾倒垃圾;

(五)不得影響共用采暖設施的正常維修。

第二十二條 熱用戶在裝飾裝修房屋時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妨礙正常的維修養護。由于室內裝修改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因改造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造成熱用戶或相鄰熱用戶室溫不達標的,責任由該熱用戶承擔。

第四章采暖費收繳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并舉行聽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直接或委托其它單位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向購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熱用戶可一次性交納采暖費,也可分期交納,但每年11月30日前應當交納本采暖期采暖費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結束前應當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費。實行按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二部制熱價交納采暖費。熱用戶在每年11月30日前應當交納本采暖期基礎采暖費,采暖期結束后,按照實際用熱量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 經測量確認供熱溫度達不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至供熱溫度達標期間,為室內溫度不合格天數。室內溫度不合格天數內,不屬于熱用戶責任的采暖費按百分之五十計收,同時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不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熱用戶應當按規定全額交納采暖費。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停止使用供熱設施1個采暖期以上的(含1個采暖期),可以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暖申請(保修期內除外)。熱用戶應在采暖期開始前三十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供熱單位同意后,由供熱單位采取停暖措施,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按采暖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交納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統籌金制度。供熱保障統籌金專項用于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及其他供熱系統技術改造、供熱資源整合、燃料結構調整的補助資金及供熱應急保障。城市供熱保障統籌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收取的供熱增容費的使用進行監管。 供熱增容費專項用于熱源和主管網的建設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供熱設施保護與維修

第三十條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采暖期。供熱共用設施自移交后由供熱單位進行管理。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入網協議中未約定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保修期滿后,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熱用戶室內自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保修期滿后,熱用戶可委托供熱單位維修,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供熱單位計提的供熱設備折舊費專項用于供熱設備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在其供熱區域內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時,供熱單位可以先行采取必需的應急搶修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因搶修供熱設施給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及變更供熱方式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對可以保留的城市供熱工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不應保留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住宅未實行分戶計量、溫度控制的,不得接入集中供熱管網,并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供熱改造工程總造價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簽訂供熱入網協議或者未在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擅自接入供熱管網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入網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十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擅自變更供熱規劃確定的供熱范圍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供熱單位擅自終止城市集中供熱生產經營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生產經營;逾期仍不恢復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供熱單位管理,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擅自推遲或停止供熱達二十四小時以上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供熱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通知熱用戶,熱用戶可以免繳停暖天數二倍的采暖費。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

(一)至

(五)項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單位處以 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擅自處置熱源和供熱共用管網的產權和經營權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熱用戶違反供用熱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從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費總額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不得超過本金。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不將供熱增容費納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供熱企業將供熱增容費挪做它用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挪用金額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設施是指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本條例所稱供熱共用設施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立管、地溝底管。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是指用戶室內支管、散熱器及其附屬設備。

本條例所稱二部制熱價是指基礎熱價和計量熱價。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起施行

第三篇:供熱管理辦法

定邊縣供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供熱管理,保護環境,合理利用供熱資源,提高城鎮居民生活質量,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陜西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和《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區域鍋爐、分散鍋爐等熱源的熱水,通過管網有償供給的公共采暖用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區域型集中供熱和分散供熱的管理。

第四條定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縣城鎮供熱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縣供熱政策的調研制定,信息采集,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工作。

定邊縣供熱管理辦公室為我縣城鎮供熱管理機構,負責我縣具體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國土、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熱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以及多元化投資經營。 城鎮供熱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熱,推行分戶供熱并逐步達到按用熱量計量收費。

第六條 政府鼓勵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供熱單位)采用清潔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運行安全的先進供熱方式和設施,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熱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鎮供熱規劃由縣城鄉建設管理局會同規劃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編制,報縣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縣供熱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后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涉及熱用戶摘網、并網的,需由用熱戶或開發建設單位報縣供熱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對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又確需建臨時熱源的,必須經縣城鄉建設管理局批準,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實施,對現有的分散鍋爐房,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資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內完成集中供熱改造(含并網,下同)和分戶供熱改造。

新建住宅樓及商業網點的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供熱,逐步達到分戶計量。未采用分戶供熱設計的,其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批準;已竣工的,不準驗收、使用。供熱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由縣供熱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第十條 承擔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施工。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給供熱單位和熱用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因拖延施工進度而影響采暖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供熱設施

第十一條 城鎮供熱設施包括熱源(鍋爐房)、供熱管網及管道井、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共用設施包括熱源、供熱管網及管道井、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地溝底管(供熱單位與開發建設單位共用設施分界為新并網的建筑入口閥門井或建筑物外墻皮1.5m處為界)。

熱用戶供熱設施是指用戶室內支管、散熱器及其附屬設備。

第十二條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按相關質量保修規定執行。供熱共用設施自移交后由供熱單位進行管理。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入網協議中未約定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屆滿后,供熱設施中的共用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

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保修期滿后,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所有權歸熱用戶所有,室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保養,也可以委托供熱單位維修,費用由熱用戶承擔。由于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維護不利或熱用戶原因造成室內供熱設施損壞,給自己及相鄰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熱用戶負賠償責任。

因維修、更新、改造供熱設施需要,臨時挖掘道路、場地、占用、損壞綠地,損壞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相關管理部門簽訂合同,在施工完成后按合同約定立即將挖掘的道路、場地以及被占用和損壞的綠地、樹木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供熱設施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三)依托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筑物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污水、傾倒垃圾等;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因公益建設確需進行影響供熱設施安全運行施工的,必須事先征求供熱單位的意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供熱設施安全。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五條 城鎮供熱應實行特許經營,供熱單位從事城鎮供熱經營活動,由縣供熱管理辦公室進行資質審批,供熱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并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相應的供熱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

(二)有充足的符合規定的熱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和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

(五)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維修人員;

(六)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供熱生產和服務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七)有完整的管網系統圖紙;

(八)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住建局應當組織供熱單位通過競爭承攬供熱業務,熱用戶有權選擇供熱單位。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規劃確定的供熱范圍向熱用戶供熱。供熱單位必須按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接供熱任務。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簽訂書面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時間、室溫標準、收費標準及期限、結算辦法、停熱及停熱費用約定、供熱設施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

對個人熱用戶的供熱期限(含日供熱時間和供熱月份起止時間,下同)、室溫標準,不得低于或少于縣政府的規定。

單位熱用戶對供熱期限、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供用熱合同應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的司爐、維修人員,應當經過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技術和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強化單位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供熱產品生產和經營的單位。

第二十條 分戶供熱的熱用戶停止使用供熱設施1個采暖期以上的(含1個采暖期),熱用戶應在采暖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保修期內除外),經供熱單位同意后,由供熱單位鎖閉其用熱設施。被鎖閉的熱用戶再用熱時,應當與供熱單位重新辦理供用熱手續,供熱單位應當在充水試壓前30日內予以開啟。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資質等級開展供熱經營活動;

(二)檢修、維護供熱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穩定供熱;

(三)建立健全報修處理、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溫監測手段,了解供熱效果;

(四)執行縣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室溫及收費標準;

(五)聽取熱用戶意見,及時處理供熱問題,改善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 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繳納采暖費;

(二)不得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三)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

(四)不得排放、盜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

(五)不得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實施影響供熱效果的其他行為。

因熱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室內供熱設施而影響供熱效果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縣供熱管理辦公室。

在搶修期間,現場應當設臵警告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搶修結束后,應當立即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含本數)的,供熱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熱用戶周知。

供熱單位未按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溫度的,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單位退還采暖費;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不可抗力造成無法供熱的除外。

退還采暖費應當根據溫差和累計時間并按收費標準折算。

第二十五條 實行分戶供熱后申請停熱的熱用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給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因熱用戶停熱造成室溫過低致使各種管道凍裂,給供熱單位或者相鄰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申請停熱的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供熱管理辦公室設投訴電話,受理熱用戶投訴,并接受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處理熱用戶投訴,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五章 采暖費

第二十七條 交納采暖費是房屋所有權人(熱用戶)的義務。供熱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標準收取采暖費,房屋所有權人(熱用戶)必須按照規定按期足額交納采暖費。

供熱單位收取的采暖費必須??顚S?,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已經實行分戶供熱并安裝計量器具的,應當按用熱量計量收取采暖費;尚未實行的,應當按建筑面積收取采暖費。

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并舉行聽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供熱單位應當直接或委托其他單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

供熱單位的收費人員在收費時,應當佩帶統一標志,文明服務。

熱用戶不得拒絕、阻撓收費人員登門收費。

第二十九條 對不按時繳納采暖費,經催繳仍不繳費的單位熱用戶和分戶供熱的個人熱用戶,供熱單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實行限供、緩供或者停供。

繳費確有困難的單位熱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分期交費合同。對既不交費,又不與供熱單位簽訂分期交費合同的,供熱單位在繳費通知書送達10日后,可以停止供熱。

能繳納采暖費而不予繳納,縣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繳。

第三十條 熱用戶改變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或者轉讓房屋的,應當到供熱單位重新簽訂或者變更供用熱合同。

未重新簽訂或者未變更合同的,所發生的采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未變更供熱合同手續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變更手續。

已經供熱的住宅和商業網點售出未進住的,其采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向購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新交工的供熱設施在2個采暖保修期內,熱用戶室溫不合格的,經檢查確認是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整改,直到符合相應規范規定合格為止,并由開發建設單位按不合格天數向熱用戶退還采暖費。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合格的,由供熱單位按不合格天數向熱用戶退還采暖費。

第六章 供熱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按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對供熱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改造。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時間,并提前7日通知熱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熱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供熱單位應當于供暖期開始前完成檢修。

第三十二條 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根據氣溫情況,縣政府可以作出調整采暖期的決定。確保用戶室內溫度不低于16℃(節假日不低于18℃)。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供熱管理辦公室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或縮短供熱期限的,已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用戶有權按照供用熱合同追究供熱單位的違約責任。但由于用戶擅自拆除、移動、改造、遮蔽供熱設施或損毀供熱設施造成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因擅自拆改供熱設施或者對供熱設施保溫不當造成相鄰用戶經濟損失的,由行為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不得阻撓,并自行或由維修人員將妨礙物拆除。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城鄉建設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城鄉建設管理局和縣供熱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起施行?!犊灯娇h供熱管理暫行辦法》[康政發(1994)24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2015青島供熱條例

青島市供熱條例

2015年6月26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提高供熱質量,維護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熱工作,具體工作由市供熱管理機構承擔。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熱設施建設、維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三條 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特許經營。

第四條 鼓勵利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鼓勵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第五條 新建住宅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推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建設供熱設施和從事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供熱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供熱專業規劃,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供熱專業規劃,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熱專業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臵熱源的要求,明確利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的發展目標、發展區域。

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供熱熱源的供給情況和供熱需求,因地制宜,發展城鎮和農村社區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發展用戶、提供熱源。

供熱單位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

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內,供熱單位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供熱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調整其供熱范圍或者依法確定新的供熱單位。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利用循環水余熱發展供熱;未利用循環水余熱供熱的,不得新建、擴建熱源項目。

已建成運行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和燃煤供熱鍋爐,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報次年供熱發展安排,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次年供熱設施建設、維

2 護計劃。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業規劃和供熱單位提報的供熱發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達本供熱發展計劃,并同時告知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供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業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部門在審查供熱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征求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選址意見書)、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明確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使用要求;屬于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將上述要求納入出讓文件。確需新建燃煤鍋爐供熱的建設項目,應當達到規定排放標準,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優先使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供熱專業規劃要求同步落實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用地、用房、用水、用電等條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六條 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經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施工圖應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當符合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住宅接入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位于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的既有建筑,應當優先納入節能改造計劃。

實行供熱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臵、用熱計量裝臵和室內溫度調控裝臵。

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逐步改為使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等

3 方式供熱。

第十八條 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設。

供熱經營設施(包括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臵)建設資金,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節能和投資補貼、補助。

對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的補助,最高不超過對應配套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金額。

第二十條 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意見告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的保修責任,并向供熱單位預交相應的維修費用。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受二個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規定取得供熱特許經營權: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符合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條件;

(三)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

(六)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供熱生產和服務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工業余熱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實施供熱的企業,應當對項目的節能減排水平、技術方案、供熱保障能力、供熱安全性等進行預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選擇具備條件的供熱單位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新建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后,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熱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未安裝供熱設施的既有住宅具備集中供熱條件,且申請安裝供熱設施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安裝

5 供熱設施并供熱,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日的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以及供熱合同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熱的用戶。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并通知用戶。發生重大供熱設施故障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供熱、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用戶檔案。供用熱合同格式文本應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臵測溫點,使用符合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做好測溫記錄。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熱基本情況統計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檢修。

第三十一條 采暖期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采暖期)。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

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供熱時間和供熱溫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熱雙方

6 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單位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熱經營設施改造等??稍偕茉?、清潔能源供熱運行補貼應當不低于現有供熱單位補貼標準。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工作實施考核評估,依據考核評估結果及時發放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計提供熱固定資產折舊,設臵專門賬戶管理,并接受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采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協議,落實天然氣氣源。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的基礎上優先保障供熱用氣供應。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登記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的采暖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

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

第三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對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家庭,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熱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 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對供熱單位生產經營成本進行監審的基礎上,定期向社會公示供熱成本。

供熱平均單位成本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適度調整

7 熱價。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

(二)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從熱源(廠、站)起,至單位用戶規劃紅線、至居民用戶用熱計量裝臵(含用熱計量裝臵)或者入戶端口的供熱經營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熱單位承擔。單位用戶規劃紅線以內、居民用戶用熱計量裝臵或者入戶端口以內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的住宅,其用熱計量裝臵或者入戶端口至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的供熱設施,凡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供熱單位的,供熱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巡線檢查維修,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因供熱設施損壞等原因影響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供熱單位搶修時需要掘路、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事后,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在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條 供熱單位熱源出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選型、出資安裝和管理;單位用戶入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提出技術要求,單位用戶按照要求選型、出資安裝,供熱單位協助管理,但供熱單位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計量器具的品牌、銷售單位。計量器具的安裝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單位用戶最大與最小用熱負荷超過計量器具的額定計量范圍時,經供用熱雙方同意,可以選用兩套以上的計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

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定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者更換。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將用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五)擅自開啟或者關閉供熱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重大供熱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供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投訴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

9 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

第四十九條 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第五十條 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一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臵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供用熱雙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計量技術機構從事供熱溫度測量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

(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三)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五十二條 對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未供天數全額向用戶退還熱費。

第五十三條 供熱單位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用戶實施供熱的;

(二)供熱單位超出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三)供熱單位不按照規定的供熱方式建設熱源、實施供熱的;

(四)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供熱手續或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擅自暫停供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供熱設施的;

(二)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的;

(二)供熱溫度不符合規定標準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五)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第五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 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熱單位,是指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包括擁有熱源并直接向用戶供熱的單位和外購熱源向用戶供熱的單位。

(二)供熱設施,是指用于供熱的各種設施設備,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供熱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第五篇:供熱收費管理制度

為加強供熱收費管理,確保供熱收費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職責

集中供熱收費由集團公司經營部負責監督管理,由各地市公司供熱客服部具體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新入網用戶供熱收費管理內容和要求:

1、供熱申請的提交與審核

已實施集中供熱的熱用戶和已完成集中供熱施工的新用戶,在申請供熱前,需按供熱申請流程填報《熱用戶供熱申請表》(詳見附表1)??头吭诮邮軣嵊脩艄嵘暾埡?,應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

2、供熱申請的受理與回復

供熱客服部對熱用戶提交的《熱用戶供熱申請表》審核確認后,開具《供熱申請受理回執》(詳見附表2)。熱用戶留一聯,客服部留一聯。供熱客服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熱用戶提出的供熱申請是否可行進行回復。

3、供熱面積的核查

供熱客服部牽頭組織技術、財務、經營等部門對熱用戶供熱申請中提出的供熱建筑面積進行實測、復核。若實測面積等于或小于熱用戶申請的供熱面積,則按照供熱申請面積辦理;若實測面積大于供熱申請面積,則由供熱客服部與申請供熱用戶進行具體協調,并進行二次實測、復核,并最終完成供熱面積的確認。

4、供熱審批

實測供熱面積確認后,由供熱客服部填寫《熱用戶供熱審批表》(詳見附表3),并按審批流程報審。

5、簽訂供用熱合同

《熱用戶供熱審批表》審批結束,由供熱客服部與申請供熱用戶協商供用熱合同的有關條款,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供熱客服部起草《供用熱合同》,并按合同報審流程進行報審。

6、收費及收費確認

《供用熱合同》簽訂后,供熱客服部填報《熱費交納開票審批單》(詳見附表4)到公司財務部開具收據或發票并轉交熱用戶。熱用戶按照集中供熱合同約定收費條款,到公司財務部進行交費或通過支票、網銀的方式向公司財務部轉賬交費。供熱客服部持《收費查詢單》(詳見附表5)到公司財務部核查交費情況。熱用戶按合同約定條款支付的熱費到賬后,供熱客服部將收費信息錄入收費信息臺賬。熱用戶未及時按合同約定條款支付熱費,由供熱客服部負責督促收交。

7、實施供熱

熱用戶按合同約定交納熱費并經財務確認無誤后,供熱客服部向總調度室下達??傉{度室按照通知要求,具體安排實施供熱有關事項。

(二)供熱收費管理內容和要求

1、在每年供熱前一個月,由地市公司辦公室組織召開供熱專題經理辦公會議,就冬季供熱有關事項進行總體安排。

2、地市公司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題會議精神,就供熱試水打壓和熱費交納等有關事項,擬定通知,要求熱用戶做好供熱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通知內容通過有線電視和各供熱小區張貼通知,以及與供熱小區物業公司對接,將供熱通知傳達到各供熱小區熱用戶。

3、供熱客服部根據供熱專題會議精神,安排熱費收交的具體事項??赏ㄟ^設點設人,由物業公司統一收交等形式,保證熱費的足額收交。

4、由供熱客服部聯系各物業小區,確定二次管網試水打壓的時間,并通知地市公司工程部安排轉熱對各供熱小區二次管網試水打壓進行旁站監督。試水打壓、穩壓符合供熱要求后,經情況反饋供熱客服部。

5、熱用戶足額交納熱費后,由供熱客服部下達開啟熱用戶封閉閥通知單,由維檢管理部門安排人員對熱用戶封閉閥進行開啟。

供熱入網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供熱入網管理,確保供熱入網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職能。

供熱入網由集團公司經營部監督管理,由各地市公司客服部具體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供熱入網申請的提交和審核:

熱用戶申請供熱入網,需按照《供熱入網須知》填寫《熱用戶供熱入網申請表》(詳見附表1),同時提交以下資料,供熱客服部對申請表和資料進行審核。

1、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和地稅);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土地使用證;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供熱小區平面布置圖;

8、單項建筑物平面圖;

9、采暖設施布局圖;

10、建筑圖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

以上供熱入網提交資料為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供熱入網申請的受理 熱用戶填報《熱用戶供熱入網申請表》并提交以上相關資料后,供熱客服部工作人員填寫《熱用戶供熱入網申請受理單》(詳見表2),存根聯由客服部留存備查,回執聯轉交熱用戶。

(三)供熱施工踏勘

供熱客服部根據熱用戶供熱入網申請和提交資料,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協調公司工程部、技術部、運行主管、所在供熱小區換熱站站長,具體安排供熱踏勘事宜。供熱踏勘的主要內容為:

1、 申請供熱施工小區是否需要單獨建站;

2、 與現有管網、換熱站的距離;

3、 一次網、二次網管線的走向情況;

4、 小區供熱熱計量結算表的安裝位置;

5、 室內采暖方式等。

供熱踏勘結束后,由技術部牽頭填報《現場踏勘報告單》(詳見附表3),由參加踏勘部門負責人或代表在踏勘報告單上簽字確認。由技術部牽頭組織,客服部配合編制基本供熱方案,技經部根據基本供熱方案編制工程概算,匯總提交公司分管副總經理。

(四)供熱方案審核

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依照技術部提交的《現場踏勘報告單》、基本供熱方案和工程概算,提交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是否同意供熱,并對基本供熱方案進行討論。供熱客服部根據經理辦公會議紀要,協調技術部、工程部進一步完善供熱方案,與申請供熱入網用戶協商簽訂入網合同有關條款。

(五)供熱入網審批

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熱用戶供熱入網申請后,由客服部通知用戶提交分戶花名冊、分戶面積圖紙或登記表,供熱客服部和稽查隊根據用戶提交的分戶花名冊和分戶面積圖紙,深入現場進行實測、復核,填寫《供熱面積復核表》(詳見附表4)。用戶填寫《供熱入網審批表》(詳見附表5),并簽字蓋章(審批表一式四份,用戶、工程技術部、供熱客服部、財務部各留存一份)。

(六)施工設計和預算

供熱客服部將相關資料提交技術部,向技術部提交供熱施工設計申請。由技術部會同工程部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紙設計。之后,由技術部牽頭組織工程、運行、采供等相關部門進行圖紙會審,在此基礎上由工程部制定和完善施工方案,由技術部編制工程預算并上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提交公司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和決定施工方案和工程預算,并安排供熱客服部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入網合同。

(七)交費和交費確認

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入網合同后,供熱客服部填報《供熱入網施工費用開票審批單》(詳見附表6)到公司財務部開具收據或發票并轉交熱用戶。熱用戶按照供熱入網合同約定收費條款到公司財務部進行交費或通過支票、網銀的方式向公司財務部轉賬交費。供熱客服部持《收費查詢單》(詳見附表7)到公司財務部核查交費情況,用戶按合同約定條款支付的施工費到帳后,供熱客服部將收費信息錄入收費信息臺賬。熱用戶未及時按合同約定條款支付供熱施工費用,由供熱客服部負責督促收交。

(八)項目啟動會的組織

熱用戶按合同約定交納施工費用確認后,由供熱客服部牽頭組織召開項目啟動會,項目啟動會由公司技術、工程、采供、運行、辦公室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項目啟動會的主要任務是對項目物資供應、施工、技術的全面安排和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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