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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bt項目管理辦法

2023-06-26

第一篇:四川省bt項目管理辦法

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加快城鎮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融資是指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投標或競爭性談判協議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稱BT投資人),BT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交)工驗收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對價、回購項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BT融資方式適用于本縣范圍內,由縣本級(含建設平臺)政府投資原則上建安工程費用在1億元(含)以上、鄉鎮投資建安工程費用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建設期加回購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項目建設期在2年以內的,項目建設期加回購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四條 BT融資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我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結合地方可支配財力統籌平衡、量力而行、講求效益、規避風險;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和規模,節約投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本縣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縣發改局負責BT融資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會同相關單位督查項目建設、運作情況,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二)縣財政局牽頭負責BT融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審核,牽頭制訂(審核)資金償還計劃,統籌安排撥付回購資金等工作,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三)縣審計局負責BT融資項目竣(交)工財務決算的審計;

(四)縣住建、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環保、國資辦、資管辦及監察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融資項目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BT項目業主由縣政府通過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的職責: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建程序開展項目立項、規劃、用地、環評、水保、初步設計等相關前期工作,負責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臵等工作;

(二)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三)編制項目概算報縣財政局審核,竣(交)工財務決算報縣審計局審計后,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和確定項目實際總投資的依據;

(四)組織BT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合同;

(五)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六)監督BT投資人資金到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

(七)配合BT投資人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建設的各項手續;

(八)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審計、回購等工作;

(九)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需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BT投資人的職責:

(一)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設立專門賬戶,負責項目投資建設資金足額、按時到位,實行??顚S?

(二)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建設的各項手續;

(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工程建設任務和項目移交等各項工作;

(四)為項目投資建設提供履約保證金、保函或項目業主認可的其他履約擔保形式,保證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負責,如有分包,承擔總承包的職責;

(六)接受項目業主、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監管、審計部門的財務審查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七)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維修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承擔其他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BT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根據縣政府年度融資計劃安排,擬實行BT融資建設的項目,業主單位應擬定初步方案(BT融資主要內容要求)報縣政府審查。經審查同意,確定實行BT融資后,由業主單位牽頭,相關部門派員參加,與意向投資人舉行BT融資談判。

第九條 BT項目融資談判達成初步意向后,由業主單位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對未列入縣政府年度融資計劃安排的項目實行BT融資還須報縣人大審議。未經批準同意的項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設。

第十條 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征地拆遷和項目使用土地的落實情況等;

(二)項目融資建設的基本內容、范圍和投資總額和投資比例;

(三)建設期限和工程質量等要求;

(四)項目招標方式、招標內容及范圍、評標辦法與主要標準等;

(五)BT投資人基本資格條件;

(六)BT主要邊界條件(包括回購基數、工程造價下浮率、投資回報率和利息等計算回購總價的因素、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擔保方式、項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擬給予的政策和條件);

(八)項目資金、進度、質量、安全的監管措施;

(九)回購資金來源安排,支付合同對價計劃;

(十)招標投標進度計劃。

第十一條 BT融資實施方案經批準后,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BT投資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BT投資人報名不足3家的,經縣政府批準,可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BT投資人。

第十二條 BT投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優先鼓勵縣屬企業、大中型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獨立承擔項目融資建設),經營情況良好,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實施劣跡和不良記錄;

(二)具備良好的財務投資實力及銀行資信能力,原則上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能夠滿足項目建設需要。自有資金不能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的,投標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BT融資建設方案中投資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余資金應提供縣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資人和施工單位是一體的獨立法人,特殊情況下具有投融資優勢和相應資質、工程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也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資建設。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聯合體組成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家。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協議,明確牽頭單位、各方工作內容、權利義務以及利潤分配方案。聯合協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應作為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聯合協議簽訂后應報項目業主、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具備與所承擔項目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如BT投資人為投資聯合體的,投資聯合體中應有一家具備與所承擔項目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要求;

(五)項目招投標文件或合同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BT投資人確定后,應在我縣注冊成立項目獨立法人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BT投資人要負責籌集項目資本金并足額到位,保證項目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劃入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與BT投資人簽訂項目BT合同。項目BT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相關名詞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工期、質量標準;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的約定;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項目投資額預(決)算的構成與評審辦法;

(七)建設期和回購期利息計算辦法;

(八)回購期限與方式;

(九)回購擔保方式;

(十)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方式與程序;

(十一)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監管;

(十二)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十三)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BT投資人應按照現行的相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項目建設,并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變更,BT投資人必須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應履行審批程序。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由BT投資人組織,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后,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合同條件應當達到項目合同的原則要求。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帶資施工。

第十七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或股權結構。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BT投資人對本BT項目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當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為BT投資人的投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項目建成后,由縣審計局對項目工程竣(交)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后,作為確定BT投資人實際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九條 BT項目自項目竣(交)工驗收并具備正式交付使用條件后,項目業主會同相關單位,與BT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

(一)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應及時完整的予以接收,給予書面確認,并報縣發改、縣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BT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處臵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書面確認接收BT項目后,即進入項目的回購期,BT投資人進入保修期。項目業主按合同有關約定向BT投資方支付回購款?;刭徠趦?,BT投資人不得影響項目業主對該項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項目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BT融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對BT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應按照項目合同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以及監理活動進行監管,對BT投資人和監理機構違反合同的行為,項目業主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并依據合同的約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BT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項目合同:

(一)不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開展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項目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項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項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項目合同雙方不得終止合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縣政府批準可以終止項目合同,但應給予BT投資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或者縣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需要向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項目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BT融資項目的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咨詢中介單位、監理單位、原材料供應商等,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參與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專業活動。

(二)BT投資人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該BT投資人今后不得參與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

(三)項目業主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特殊的在建項目,經縣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實行BT融資建設,相關運作流程和要求原則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施工單位選擇、結算等具體事項可在BT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二篇:福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關于福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擬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加快城市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BT(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融資是指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投標或競爭性談判協議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稱BT投資人),BT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交)工驗收后移交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對價、回購項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BT融資方式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由市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BT融資內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包含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監理費用、前期工作費用等。

二、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辦”)根據市BT融資建設工作小組的部署要求,負責BT融資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會同相關單位督查項目建設、運作情況,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BT融資項目的概算、竣(交)工財務決算的審核,制訂(審核)資金償還計劃,撥付回購資金等工作;

(三)市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審計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BT融資項目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項目業主的職責: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建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工可、規劃、用地、環評等相關前期工作,負責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三)編制項目概算和竣(交)工財務決算,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并經市財政局批復后,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和確定項目實際總投資的依據;

(四)組織BT投資人招標投標和談判活動,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合同;

(五)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選擇確定項目的監理單位;

(六)監督BT投資人資金到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

(七)配合BT投資人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建設的各項手續;

(八)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需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BT投資人的職責:

(一)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注冊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資金足額、按時到位;

(二)按規定辦理項目施工建設的各項手續;

(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工程建設任務和項目移交等各項工作;

(四)為項目投資建設提供履約保證金、保函或項目業主認可的其他履約擔保形式,保證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負責,如有分包,承擔總承包的職責;

(六)接受項目業主、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監管、審計部門的財務審查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七)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承擔其他的有關工作。

三、BT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由項目業主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報市BT融資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未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的項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設。

第九條 BT融資實施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征地拆遷和項目使用土地的落實情況等;

(二)項目融資建設的基本內容、范圍和投資總額;

(三)建設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質量等要求;

(四)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內容及范圍、評標辦法與主要標準等;

(五)BT投資人基本資格條件;

(六)BT招標主要邊界條件(包括回購基數、投資回報率和利息等回購總價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擔保方式、項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擬給予的政策和條件);

(八)項目資金、進度、質量、安全的監管措施;

(九)回購資金來源安排,支付合同對價計劃;

(十)招標投標及進度計劃。

第十條 BT融資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項目業主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BT投資人。特殊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可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后協議方式選擇BT投資人。

第十一條 BT投資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續并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法人或聯合體(優先鼓勵央企、大型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獨立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資優勢和相應資質、工程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組成聯合體承擔項目融資建設)。聯合體必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二)有良好的財務狀況、銀行資信和相應的融資能力。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該項目行業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比例;

(三)項目招標文件或合同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BT投資人確定后,應在我市注冊成立項目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BT投資人要負責籌集項目資本金并足額到位,保證項目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劃入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與BT投資人(項目公司)簽訂項目BT合同。項目BT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相關名詞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工期、質量標準;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的約定;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項目投資額預(決)算的構成與評審辦法;

(七)建設期和回購期利息計算辦法;

(八)回購期限與方式;

(九)回購擔保方式;

(十)項目移交方式與程序;

(十一)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監管;

(十二)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十三)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BT投資人應按照現行的相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項目建設,并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變更,BT投資人必須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應履行審批程序。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由BT投資人組織,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后,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合同條件應當達到項目合同的原則要求。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帶資施工。

第十六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或股權結構。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BT投資人對本BT項目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當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為BT投資人的其他項目投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項目工程竣(交)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并報市財政局批準后,作為確定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實際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八條 BT項目自項目竣(交)工驗收并具備正式交付使用條件后,項目業主會同相關單位,與BT投資人(項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

(一)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應及時完整的予以接收,給予書面確認,并報市重點辦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BT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處置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書面確認接收BT項目后,即進入項目的回購期,BT投資人進入保修期。項目業主按合同有關約定向BT投資方支付回購款?;刭徠趦?,BT投資人(項目公司)不得影響項目業主對該項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項目的監管

第二十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市重點辦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BT融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對BT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應按照項目合同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以及監理活動進行監管,對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和監理機構違反合同的行為,項目業主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并依據合同的約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項目合同:

(一)不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開展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項目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項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項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在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項目合同雙方不得終止合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終止項目合同,但應給予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項目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或者市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需要向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項目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在BT融資項目的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項目勘查設計單位、咨詢中介單位、監理單位、原材料供應商等,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專業活動。

(二)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該BT投資人今后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

(三)項目業主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五、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縣(市)區的BT融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特殊的在建項目,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實行BT融資建設,相關運作流程和要求原則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施工單位選擇、結算等具體事項可在BT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相關條款由市重點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鄭州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號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吳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采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由該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

第四條 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BT項目的決算審核和資金撥付與監管。 市城鄉規劃、建設、交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六條 BT項目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后,擬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建設方案。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BT模式建設方案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條 BT模式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二)B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較分析;

(三)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四)確定投資人的方式;

(五)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BT項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七)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BT模式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等各項前期工作;

(二)組織BT項目招投標和談判;

(三)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按時向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計劃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等書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設階段性成果等相關材料;

(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回購、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資人的確定

第十二條 BT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確需實行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BT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項目建設必備的投融資能力;

(三)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余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人的資信情況、建設能力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考察、認定。

第十四條 BT項目可由分別具有融資優勢和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進行投資建設,聯合體組成單位不得超過兩家。 聯合體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BT項目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標法。根據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準的BT模式建設方案規定的范圍內,對投標單位的投融資能力、施工能力、履約信用、回購費用及讓利、投資回購期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采用其他方式確定投資人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標的 BT投資人可以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

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BT投資人應當承擔籌集項目資本金并足額到位的責任,保證項目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劃入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BT投資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一)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和移交手續;

(二)為項目建設提供建設履約保證金或保函;

(三)承擔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

(四)接受項目業主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財務審查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五)按月度向項目業主、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情況。

第四章 BT項目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與BT投資人簽訂書面BT項目合同。BT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建設工期、施工各個階段的進度、質量標準;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有關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補償等)的約定;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總價、項目資金來源安排、投資收益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價款的方式、計劃;

(七)項目投資建設的監管;

(八)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九)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

(十)項目竣工驗收;

(十一)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方式與程序;

(十二)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BT項目合同簽訂前,由項目業主將BT項目合同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項目業主報送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相關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材料;

(三)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

(四)與BT項目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BT項目合同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并明確合同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房屋征收補償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

BT項目合同計價時,建設期和回購期資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二十一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嚴重損害BT投資人預期利益的,BT投資人可以依法向項目業主提出補償申請。項目業主應當在收到BT投資人的補償申請后6個月內調查核實,經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初審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BT項目合同項下投融資建設、移交的權利。

BT投資人依照本辦法設立項目公司的,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 第二十三條 BT項目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終止BT項目合同,但應當給予BT投資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BT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BT項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項目為其他項目設定抵押擔保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BT項目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應當按照BT項目合同約定或者市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依法應當對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BT項目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BT投資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項目建設,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工期和進度等要求。

BT項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標的, BT投資人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和采購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控制價由財政部門審核。項目業主參與招標過程,并對BT投資人的招標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變更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BT投資人應當事先征得項目業主書面同意,重大設計變更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后,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合同條件應當符合BT項目合同的約定。

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墊資施工。 第二十九條 BT投資人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險種,并對項目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質量、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項目業主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總責,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投資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條 實行BT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制度。BT投資人應當按照BT項目合同規定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并嚴格執行,每月據實編制施工進度表報項目業主。

項目業主應當加強對項目施工進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檢查工程建設實際進度。對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出現偏差的,督促BT投資人在保證質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資的前提下,加緊施工,確保工程進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BT投資人和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但可以為投資人融資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驗收及項目審計

第三十二條 BT項目工程完工后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程序組織竣工驗收。

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BT投資人應當向項目業主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BT項目實行國家審計制度。項目業主編制竣工決算,報市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竣工決算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

審計機關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作為回購總價的計價依據。

第七章 項目回購

第三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當根據BT項目合同及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回購總價、回購條件、回購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條 回購總價應當按照BT項目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在初步設計范圍之外的設計變更,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計入回購總價。

第三十六條 BT項目回購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條 BT項目竣工驗收并具備正式交付使用條件后,項目業主會同相關單位,與BT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 項目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簽訂回購備忘錄?;刭弬渫泩笫邪l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備案。

項目未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BT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的處置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批準的BT模式建設方案和合同有關約定向BT投資人支付回購款?;刭徠趦?,BT投資人不得影響項目業主對該項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BT項目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其他有處理權限的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決策,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浪費、流失的;

(二)違法批準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或建設標準的;

(三)疏于監管,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違法撥付回購資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科學論證、設計優化開工建設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擅自確定BT融資建設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招投標的;

(四)擅自改變設計文件進行招標或建設、擅自突破核準預算的;

(五)未履行職責,導致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職責,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決定回購的;

(八)項目建設相關文件、技術和財務等資料不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BT項目的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咨詢中介機構、監理機構、原材料供應商等單位,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5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相關專業工作;

(二)BT投資人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該BT投資人5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融資項目的建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政府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

設管理的通知》

2007/06/08 ------

BT(Build-Transfer)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通行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近年來在國內很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從實施情況看,這種方式拓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創新了建設管理方式,很多城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因此得以提前實施。但與此同時,由于國內配套的政策、管理標準等不完善,BT模式在實行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適用范圍不明,審批權限不清,合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不確定,規避招標或不按規定招標,部分項目打著BT旗號搞施工方墊資建設,甚至個別業主為承包方貸款進行擔保,對BT模式的管理不明確等。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四部委《關于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為了進一步規范BT投融資模式管理,正確區分BT投融資模式與施工單位違規帶資建設方式,重慶市政府于近日出臺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渝府發[2007]73號,附后),主要針對BT模式推行中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審批程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投標、回購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提出了規范措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

(渝府發[2007]7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實施以來,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融資—建設—移交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資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和采用,為調動非政府資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促進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前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 BT模式的推行時間不長,經驗不多,普遍存在適用范圍不明、雙方權利義務不清、監督管理薄弱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適用范圍和條件,量力而行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以下簡稱融資人),由融資人組建BT模式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對項目進行建設。融資人必須以自有資金和中長期融資能力作為項目建設保障,不得搞項目反擔保。項目業主要以經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未來收益作為回購資金來源,項目建成后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價款,回購項目。

采用BT模式應量力而行,項目必須符合市、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屬于政府應該承擔的公益性、基礎性項目,并納入政府財力(含政府投資主體財力)進行動態平衡,確保項目回購資金的支付,杜絕拖欠工程款。政府采取BT模式的項目總投資原則上在5000萬元以上,并在項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購。

二、規范BT模式項目審批,完善決策機制實行BT模式的項目必須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BT融資論證,完善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擬實行BT模式的項目,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專章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一并報批。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BT 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融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以及對政府建設資金動態平衡計劃的影響BT 融資建設方案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批權限審批??偼顿Y在 2 億元以下的市級政府投資項資建設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和理部門審批,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BT融資建設方案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中回購資金困難大的項目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采用BT模式。項目業主要嚴格按審批的BT融資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三、規范項目發包行為,嚴格招標投標制度BT模式項目要嚴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業主應通過招標選擇融資人,確需實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應在BT融資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招標方式在項目可研批復中一并明確。招標選擇融資人的工作應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準后進行。項目業主要對融資人的融資能力、建設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提出嚴格要求。融資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于BT合同總價的35%,其余建設資金要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分別具有融資優勢和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承擔項目融資建設,但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BT承包合同價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要明確合同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建筑安裝工程費、融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融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一般應實行固定總價包干。

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必須依法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業主組織,融資人參與;項目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工作由融資人組織,項目業主參與。

四、合理確定權利義務,明確合同雙方責任。項目業主和融資人的權利義務應在BT 合同中明確。項目業主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前的報批和征地拆遷,監督融資人資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設管理情況,審查建設總進度計劃,組織回購等工作。

融資人應組建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具體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公司的成立不改變融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融資人要籌集和足額到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劃入項目公司專戶存儲、專賬管理;按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并移交;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險險種以及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融資人和項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融資人要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履行審批程序。有關建設手續的辦理,由項目業主、融資人或項目公司按現行管理要求共同進行申報。

融資人和項目公司不得將合同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轉包,不得讓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融資人和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當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項目作為擔保物為融資方

五、制定合理的回購條件和程序,保證項目正常移交。項目業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購支付條件,特別要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支付方式和回購期,預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刭徠诓坏迷诠こ藤|量保修期內結束。

項目完工后,項目業主與融資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應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機構作出結論,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機構應在合同中載明。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簽訂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刭弬渫泩髮徟块T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業主應維護融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變更回購條件,違約扣減或截留應付合同款,因融資人或項目公司加強管理或優化設計而節約的資金,項目業主仍應按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融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處置辦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強監督指導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檢查、評估、審計,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動態平衡計劃,指導和監督項目業主搞好融資人招標工作;建設等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項目業主和項目公司辦理建設手續,監督施工招標和工程質量;項目行政管理部門要監督BT合同的執行,協調相關問題。建立BT模式財務跟蹤監督制度,由同級財政部門委托財務中介機構全過程跟蹤審核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適時評估項目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

BT模式合同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政府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查把關。項目業主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執行中違法違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融資人違規被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五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其他BT模式項目的建設。要通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進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設市場秩序,更好地發揮BT模式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五篇:關于印發郴州市城區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郴州市城區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郴政辦發〔2010〕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城區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城區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各種投資主體對我市城區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外地成功經驗,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資金進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一種融資模式,以融資-建設-移交為基本特征。

第三條 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的市城區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經市政府批準的市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第四條 項目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管理,必須通過論證和審批。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專章或單獨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由市財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禕T融資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BT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項目投融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資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含BT融資成本分析);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及對政府建設資金動態平衡計劃的影響。

第二章 項目投融資人選擇

第五條 BT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依法接受招投標監管部門的監管。項目業主應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且有經濟實力的建設企業作為項目投融資人;確需實行邀請招標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應在《BT融資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招標方式應在項目可研批復中一并明確。招標選擇項目投融資人的工作應在

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準后進行。項目投資預算經市財政部門評審后方可作為招標文件發布。

第六條 BT項目的評標應采用綜合評標法,對投標單位的投融資能力、建設施工能力、履約信用、回購費用及讓利、投資回購期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項目投融資人確定后,由項目投融資人依法對項目施工進行發包。

第七條 項目投融資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元),經營狀況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資能力,項目投融資人自有資金能夠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二)具有BT項目施工必備的資質、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相應的機械設備和工程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能力;

(三)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三年內無國家、省、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四)按招標文件要求向市財政指定專戶足額存入履約保證金(一般為項目預算投資額的3%-5%)。

第八條 具備相應資質且有經濟實力的建設企業不同獨立法人,可組成聯合體在郴州依法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進行投資建設。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投資協議,明確牽頭單位、各方承擔的工作內容、權利義務及利潤分配方案。聯合投資協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應作為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聯合投資協議簽訂后應報項目業主、審批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BT項目業主的職責為:

(一)按照規定辦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負責完成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組織對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進行招標,并接受相關監督部門監督;

(四)監督項目投融資人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督促建設進度;

(五)做好項目施工外部環境協調工作,督促項目投融資人抓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 BT項目投融資人的職責為:

(一)組建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機構,由該機構具體實施項目建設。對投資額較大、工期較長的項目應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成立不改變項目投融資人對項目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二)及時足額籌集到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顚S?

(三)依法組織對項目限額以下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標(項目業主必須參加,并接

受有關監督部門監督);

(四)按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并移交;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管理;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險險種以及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切實搞好工程質量自檢,嚴把質量關,杜絕不合格工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的強制性監督,并對主體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六)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凡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按程序報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進行轉包,未經項目業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讓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 BT項目實行合同管理。項目投融資人確定后,項目業主應與項目投融資人簽訂合同,明確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工程質量要求、回購方案、違約處罰等相關事宜以及市政府辦《轉發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郴政辦發〔2010〕2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的內容。合同簽訂前應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合同簽訂后應報市審計、財政部門備查。簽訂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關部門應依法責令改正。項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產權,均屬于項目業主。在投融資和建設過程中,項目投融資人只代理行使項目業主職權。

第三章 項目成本管理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應盡量優化建設規劃設計方案,降低建設投資。建設部門應嚴格審查初步設計,嚴格控制“三超”現象(超建設規模、超投資規模、超建設標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須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批復。

第十三條 BT項目總價由建筑安裝工程費、投融資人融資財務費、進入總價由項目業主使用發生的資金額等三部分構成。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一般實行固定總價包干;投融資人融資財務費實行費率上限,由投標人報價,不得超過同期年財務費率;進入總價由項目業主使用發生的資金額,一般包括實際發生的測繪、勘察、設計、監理、概算、決算、審計等相關前期技術性服務費用和征地拆遷安置等相關費用及項目管理費用(按照市政府2009年第60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項目管理費計提原則上不能超過工程總造價的5%,其中市政道路建設項目可按1%計提,建筑工程項目可按3%計提)。

第十四條 BT項目因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量增減和計價變化的,按《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郴政辦發〔2009〕1號)相關規定執行。BT項目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和投資額實行月報表制度,由項目投融資人逐月編制,于次月1日前報送市城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協調辦,項目業主、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于次月10日前現場核定,并以此作為計算當月融資財務費用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工作人員施工現場津貼及臨時聘請工作人員工資由市財政部門統一

標準。項目獎金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由項目業主依法進行招標采購,并接受有關監督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對總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BT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嚴格按照《郴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暫行辦法》(郴政辦發〔2010〕13號)要求實施全程跟蹤審計。BT項目跟蹤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概算編制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實施情況;

(四)設備、材料和其他物資采購情況;

(五)建設項目竣工交付情況。審計機關應將項目審批、合同簽訂、征地拆遷、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驗收、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財務收支等環節作為跟蹤審計重點,建立BT項目財務跟蹤監督制度,全程跟蹤審核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適時評估項目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項目業主、項目投融資人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及其派出的審計組、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

第四章 項目進度控制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要根據市政府下達的項目計劃總進度要求,編制項目實施進度計劃,于當年3月1日前報市城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協調辦備查,并以此作為項目投融資人的選擇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 項目投融資人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實施進度計劃編制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報項目業主和項目監理審核,確定項目建設工期及施工各階段進度目標。項目施工進度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BT項目合同文本執行。項目施工進度情況實行月報表制度,由項目投融資人逐月據實編制,于當月28日前報送市城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協調辦和項目業主。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對項目施工進度實施有效控制,每月定期檢查工程建設實際進度,并與計劃進度目標進行比較找出進度偏差,分析進度偏差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對工期目標的影響程度,督促項目投融資人在確保質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資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緊施工,促使施工進度趕上計劃進度,確保項目按期優質完工。

第二十條 市城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協調辦每季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項目業主、項目監理檢查工程建設實際進度。

第五章 項目回購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要在充分考慮項目投融資人合理利潤的基礎上,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回購條件、回購款支付方式和回購期,并預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BT項目回購期為3年,但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BT項目回購款支付方式為:回購期第一年內支付總回購款的40%,第二年內支付總回購款的30%,第三年內支付總回購款的30%?;刭徔钤瓌t上采用中標價,以市審計機關審計結論為準。工程設計變更報原審批部門同意后,設計變更所產生費用經財

政投資評審機構評估,可計入回購費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交工驗收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項目業主、項目投融資人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核查通過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項目進入回購期。項目未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對項目進行回購,項目投融資人應認真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項目未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工的,項目投融資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將按照合同約定扣減回購費用或依法予以處罰,同時,依法依規追究項目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維護項目投融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變更回購條件、違約扣減或截留應付回購款。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BT項目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BT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郴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項目投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項目投融資人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為項目投融資人的其他項目投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審計、工商等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第二十九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項目投融資人在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資金到位和使用、轉包分包、質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合同,收回項目投融資建設權,并由項目投融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嚴禁項目業主、相關部門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暗箱操作”、貪污受賄等,嚴禁項目投融資人依靠行賄等手段謀求不正當利益,否則,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BT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惡意低價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由有關部門公示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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