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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取酬情況自查報告

2023-02-26

由于報告格式復雜,內容要求簡要明確,很多人對寫作報告,甚是感到苦惱。非常需要一份正確的報告格式范文。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兼職取酬情況自查報告》,供需要的小伙伴們查閱,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篇:兼職取酬情況自查報告

市政處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自查報告

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處

關于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情況

自查報告

市政管理局:

根據聊紀發【2010】6號文件精神,按照上級有關工作部署,我處對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問題進行了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成立了自查領導小組:

我處及時召開了班子成員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成立了以處長靳春燕同志為組長的自查清理領導小組:

組 長:靳春燕 副組長:潘玉強、李 濤

成 員:張 群、鄭勝偉、王一勛、康

一、杜玉孝、周建亭、張玉峰

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一)及時下發了關于成立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并對兼職取酬工作進行集中清理的通知,處屬各單位認真進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報告。

(二)要求全處在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退休事業人員、內退或離崗事業人員認真如實填寫了“聊城市清理兼職取酬個人登記表”,并加蓋各單位公章,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經過自查,除了養護所副所長鄭勝偉同志兼任魯西市政公司經理職務但未在該單位領取任何工資、補貼、津貼等薪酬外,未發現其他違規現象。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新修訂黨紀處分條例系列案例評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2016-10-19 10:50

案情簡介

案例一:仇某,黨員,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業處副處長。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月薪6000元。張某,黨員,某市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副站長(事業編制、副處級)。2016年1月張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監理公司副經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紀委接到舉報,對仇某、張某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案例二:王某,黨員,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處科長(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舉報。

案例三:李某,黨員,某市國資委財務處副處長。2016年2月,國資委為了加強某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資產評估工作的管理,按規定經批準,由李某兼任該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該公司領取了半年獎金1.2萬元,同年10月被舉報。

定性及處理建議

紀律審查人員認為:

案例一中,仇某身為市住建局建業處副處長,違反規定在建筑公司兼職并獲取薪酬等額外利益,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張某身為事業單位副處

級干部,違反規定在工程監理公司兼職獲取薪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對仇某、張某二人的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為工商局企業處科長,違反規定在建筑公司兼職獲取薪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為市國資委財務處副處長,雖經批準兼任該某市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但其違規領取獎金報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對黨政機關干部違反廉潔紀律等相關規定,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問題,黨和國家相繼出臺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規,對該違紀行為作出具體規制,紀律審查人員應嚴格區分并準確界定。

仇某、張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的主體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及鄉(鎮)黨員領導干部、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行為。

根據中央紀委2011年3月印發的《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及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即違反中央、國務院關于黨和國家機關黨員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規定。

根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濟實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凡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各類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或者雖經批準兼職,但領取報酬的,都構成本違紀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應當辭去本職或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案例一中的仇某、張某,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兼職并獲取薪酬,均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仇某、張某黨紀責任。對仇某、張某所獲取的報酬應收繳后上繳國庫。仇某、張某應分別辭去兼任職務。

王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就案例二而言,個別紀律審查人員認為,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體范疇,因此王某不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上述觀點明顯是不正確的。

首先,王某雖然不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其是在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

其次,根據有關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很顯然,王某應視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不能用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范疇之中“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來界定王某是否構成該違紀行為。

再次,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強調的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的從事公務性質,不是黨和國家機關里具體工作人員的所屬編制情形,即是行政編制還是事業編制的問題。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兼職并獲取薪酬,其行為符合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構成主體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規定,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王某所獲取的報酬收繳后應上繳國庫。王某應辭去兼任職務。

李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行為方式包括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同時也包括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行為。

2013年10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雖經批準兼任該市某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但卻違規領取獎金報酬,屬于兼職合規、取酬違規的行為方式,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李某所獲取的獎金報酬收繳后應上繳國庫。

需要強調的是,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不能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 齊英武)

第三篇:煤礦兼職救護隊建設情況自查報告

88888煤礦兼職救護隊建設情況

自查報告

根據《云南省煤礦企業兼職救護隊建設工作指導意見》(云煤安發〔2009〕64號)文件要求及相關文件精神,我礦高度重視兼職救護隊建設,并認真組織落實文件要求,現將有關兼職救護隊建設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在縣煤炭工業局、縣礦山救護隊和上級有關單位的正確指導下,結合我礦實際現已建成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的應急防災救援隊伍。

(一)人員培訓及機構成立。我礦已于2010年12月組織人員參加了云南省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礦山救護隊舉辦的“兼職礦山救護隊隊員培訓班”在***礦山救護隊的培訓,培訓18名,合格18名并全部取得《云南兼職礦山救護隊員資格證書》,現人證齊全,人證相符,達到要求。

我礦于2011年5月下發了《關于成立***煤礦兼職救護隊的決定》(***礦發〔2011〕19號)及《關于任命***等同志為***煤礦兼職救護隊隊長、小隊長的決定》(***礦發〔2011〕20號)兩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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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室配備訓練設施建設。根據要求設立了:隊長辦公室、值班室及裝備室,值班室裝有內、外線兩部電話以便井上、井下及與上級單位的通信聯絡。訓練設施方面:設置了單杠、雙杠、爬繩、沙坑以及專門購置的健身訓練器材和藍球架等,可滿足日常訓練要求。

(三)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2011年6月編制了《*****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制度》,所有工作制度,工作職責全部裝匾上墻,制度完善。

(四)救護裝備、服裝配備。救護裝備配備由縣有關部門統一安排招標采購,有關程序正在進行當中,設備暫時未到位。服裝的采購已于2011年11月10日在*****與云南溫利亨服飾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共采購18套,其中每套含戰斗服、作訓服、武裝皮帶等共10小項。根據合同約定時間2011年12月10日可到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隊伍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制度?,F階段隊伍剛剛成立,各項制度雖然已制定,但沒有得到充分貫徹落實,下一步隊長和小隊長要督促隊員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加強教育,每一位隊員都要充分認識自身的重要性和肩上的任務和責任。切實落實好、規范好各項措施制度。積極參與礦井隱患排查、災害預防措施編制,充公發揮作用。

(二)加強隊伍訓練、演習提高隊伍戰斗力。一是要制訂隊伍演練計劃。按有關制度,定期訓練、演習。有可能的話邀請縣專業礦山救護隊專家、實戰經驗豐富的人員來我礦,指導現場訓練、推演、事故案例分析,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理論學習等提高隊伍綜合戰斗力及應急救援能力。

(三)加大隊伍建設保障力度。增加隊員福利待遇,提高工資標準,以防隊員流失。加大救護裝備采購資金投入,務必按規定,配足配夠相關救護裝備。加快與各有關單位以及救護裝備廠商的協商工作,盡快將救護設備配備到位,以便隊伍的日常工作和訓練。建立建全救護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提高應對事故的綜合能力。

此報告!

***********煤礦 2011年11月18日

第四篇:關于單位津補貼發放、食堂公款消費、違規取酬自查報告

根據《XXXXX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方案》的有關安排,我辦通過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尤其是針對單位津貼發放、食堂公款消費、違規取酬自查違規問題情況進行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津補貼或福利發放方面,無違規情況。

對照津補貼或福利發放內容,我辦無違規發放津補貼,無超范圍、超標準發放津補貼及績效獎勵,沒有無依據發放獎金、補助、過節費等津補貼,沒有發放過加班費,沒有以各種名義普遍發放的各種獎金,也無其他違規情況。

二、在單位食堂公款消費方面,無違規情況。

對照單位食堂公款消費方面,我辦從沒有無接待、無領導審批的接待消費,沒有以單位食堂為載體違規發放福利,沒有將其他費用在機關內部食堂開支,更沒有挪用過財政資金對單位內部食堂進行補貼,也無其他違規情況。

三、在違規取酬方面,無相關情況。

對照違規取酬的內容,我辦無人員領取兼職報酬,無違規發放評審費,無其他違規情況。

綜上,我辦在單位津貼發放、違規取酬、食堂公款消費等方面無違規問題。

第五篇:昆社團文35:在職或離退休領導干部兼職不取酬承諾書

昆社團文35

承 諾 書

(范本)

本人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原)工作單位

(離/退休領導干部填寫原工作單位)擔任

(職務),因工作需要在

(社會團體名稱)擔任

(職務)。

現本人鄭重承諾,在擔任該社會團體

(職務)期間,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同時在其他社會團體中擔任職務,不領取該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特此承諾。

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承諾人:

(蓋章)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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