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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兼職勞動法保護

2023-01-11

第一篇:大學生兼職勞動法保護

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摘 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的同時也大大促進了文化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與此同時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現象也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大學生校外兼職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大學生的社會化進程,提高綜合能力,鍛煉人際交往的能力,減輕家庭負擔。但是另一方面,大學生在校外兼職時屬于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總是受到各種各樣的侵害。因此,深入探討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受損失的原因以及我國現今的立法現狀對保護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企業責任

1 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內涵

(一)對大學生校外兼職概念的界定

根據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4條和第6條的相關規定,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據此我們可以得出,在校大學生為改善生活和學習條件,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向用工主體提供勞動,并由用工主體支付相應報酬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特征

1.兼職類別的多樣性。大學生參加校外兼職的形式繁多、內容別樣,既有通過腦力勞動后的報酬的形式也有通過體力勞動獲得報酬的形式,諸如兼職編輯、打字員、家教等屬于腦力勞動的形式,而廣告宣傳、餐館服務生等屬于體力勞動的形式。

2.主體的多元性。大學生校外兼職可以到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等形式多樣的企業中,因此其用工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個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因此,大學生校外兼職就其用工主體而言其具有主體多樣性的特征。

3.對象的單一性。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對象僅限制在取得學籍的在校大學生,既包括??粕?、本科生也包括在校的研究生。就此看出大學生校外兼職的范疇很狹窄僅僅指在校的大學生,并不包括在職的大學生或者函授的大學生,因此大學生校外兼職具有對象的單一性的特征。

4.客體的特定性。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這一法律關系中,其客體是在校大學生所提供的勞動行為,具有不變性,不會因為用工主體的不同、從事工種的不同、勞動主體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因此大學生校外兼職這一法律關系中具有特體特定的特點。

2 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受損的原因

大學生校外兼職的過程中,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用工主體的多元性,從事公眾的多樣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這些特性往往會造成大學生在校外兼職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損失。歸結起來原因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首先,勞動關系不平等。大學生在校外兼職過程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整個勞動關系過程中,大學生是用工主體在選擇,明顯處于被動地位,當其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為了保住工作機會就會選擇忍氣吞聲,放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我國勞動保障體系不完善。雖然大學生勞動權益在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其他合法形式進行維權,但是由于大學生在整個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并且由于勞動主體資格的缺失,一旦大學生在校外兼職時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就很難找到合適的救濟途徑。

再次,法律權利意識淡薄。雖然大學生受到高等教育,但是他們法律權利意識相當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識和維權意識。大學生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他們甚至不知道通過何途徑進行維權以及怎樣維權。

3 我國對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的立法現狀

1.大學生校外兼職法律規范缺失

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立法技術和立法并不夠完善,從我國目前現行立法來看,還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在校大學生的校外兼職行為作為調整和保護的對象,高校學生校外兼職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難以得到應有的保障。在校大學生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及其參加社會兼職所提供的“勞動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屬于“勞務行為”還是“勞動行為”,無論學理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著較大爭議。

2.大學生勤工助學行為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調整

目前我國對于高校學生參加校外兼職的規章主要有,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2005年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以及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雖然出臺了這些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章制度還是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一下兩個方面:(1)規章內容過于籠統。與大學生校外兼職有關的規章對于規范和保護在校大學生參加社會兼職活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其內容上來看,還過于籠統。規章中就校外兼職的法律性質、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勞動權益保障等實質內容均沒有涉及,因此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遇到此類問題也是很難操作,大學生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也是求助有難。(2)規章適用存在歧義?!蛾P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觀點認為“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未建立勞動關系”;有的觀點則認為“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時,在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4 完善我國大學生勞動權益的途徑

1.政府以法規形式確保大學生的勞動權益

在法理學上,大學生也屬于勞動者,是憲法保障的勞動權的主體。構建保障大學生勞動權益的特殊勞動關系體系,可由教育部制定相關行政規章,將大學生的實習兼職納入勞動法律體系,比照勞動法的各項基本制度作為勞動法的特例性規定,建立特殊勞動關系制度。第一,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適宜做出任意性規定??紤]到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和勞動現狀,用人單位與學生之間建立的特殊勞動關系時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應作強制性規定。第二,關于薪酬、工時制度。參照勞動法制定相關的薪酬制度和工時制度。第三,關于社會保險。社作為特殊勞動關系來設計,為保護用人單位用工成本,保證大學生實習兼職的鍛煉機會,學生人身保障將主要依靠高校的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加強高校對大學生實習兼職的指導和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56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3.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利益的受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用工風險和責任。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實習生的界定不是很明確,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員,更要增強作為社會經濟主體的責任意識。比如,在學生兼職期間為其購買意外傷害的保險,這樣不僅可以降低自己的用人風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障受傷害學生的人身權益,還可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4.注重大學生勞動保障的社會化

首先就需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用社會輿論引導和監督企業關注自身道德層面的形象。雖然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也應該擔負起其社會責任。一方面學生是勞動力市場中的弱勢群體,另一方面學生也是企業潛在的人力資源,需要善加保護。其次要充分利用社會、高校、家庭等多方資源構建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的全方位的系統工程。運用網絡、新聞媒體、報刊等新媒體為輔助手段,宣傳法制觀念、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監督企業履行責任。勞動仲裁部門應改變簡單的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方法,依照特殊勞動關系的規章受理大學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并提供適當的法律的援助。

作者簡介

王麗丹(1989-),女,河南省商丘人,貴州民族大學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第二篇: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的勞動權益保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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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的勞動權益保護探析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的勞動權益保護探析

【摘要】當前,市場經濟和高等教育迅猛發展,許多大學生為了賺取經驗而走向社會從事兼職工作。迫于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大學生在從事兼職過程中,自身合法勞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隨著大學生兼職從業者數量的增加,受侵害的程度還在不斷地升級,對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關鍵詞】大學生兼職 勞動權益

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存在的勞動權益問題

(一)大學生的勞動地位缺失。

由于我國法律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大學生的勞動地位很不明確,在工作過程中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的企業為了壓低大學生的工資待遇,惡意延長或故意以各種名義多次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僅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大學生支付報酬。另外,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也無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工作的其他勞動者相同的勞動權益,在工作過程中還常常遭受用人單位的歧視,目前我國大學生的處境十分困難。

(二)合同關系不明,權責模糊。

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在招用兼職大學生時幾乎不會主動與其簽訂合同。首先,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大學生在被拖欠工資、騙繳中介費時,由于很難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勞動權益很難得到救濟。其次,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自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非正式的用工關系中,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當遇到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時,很難找到直接負責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不會依據工傷賠償制度對大學生進行賠償。

(三)法律保護缺位。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的的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主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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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雙方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進行。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由于雙方地位懸殊,協商、調解程序便成一紙空文、有名無實。此時,司法程序便成了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一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在勞動仲裁中對大學生兼職這一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并且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一旦大學生的仲裁請求得不到有效處理,便很難再進行后續救濟途徑。另外,由于民事訴訟程序啟動難、爭議解決過程耗時長,難以及時解決這一特殊的勞動關系,且大學生在訴訟過程中舉證也是非常困難,勝訴更是天方夜譚,大學生選擇忍氣吞聲,實屬無奈。

二、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的解決途徑

(一)確立大學生合法的勞動地位。

1.大學生應當具有勞動主體資格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制下,關于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另一種是肯定說。否定說認為,大學生尚未走出校園,沒有固定的勞動時間,不能成為的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主體,特別是關于我國勞動部第十二條的規定似乎也成為了持否定說者的法律依據??隙ㄕf認為,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享有勞動主體資格的人,與用人單位達成合意并完成一定工作之后,便在客觀上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勞動法在勞動主體上禁止了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從事勞動,但只要是年滿十六周歲即可參加勞動,在我國從事兼職的大學生群體中,大多數都已經年滿十六周歲,這也從另一方面證明大學生具備我國勞動法上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

2.大學生應當適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上述規定來看,由于高校中的大學生主要是利用周末和空余時間從事兼職工作,其勞動特點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定,因此在解決兼職的問題上可以參照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明確兼職大學生的合法勞動地位,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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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大學生兼職的最低工資制度、勞動保障制度等。

(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國家應該逐漸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與大學生簽訂合同,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并不會當然的保護大學生兼職這一勞動法律關系,但是大學生作為一個完整的民事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通過訂立口頭協議,建立和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也就是說,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訂立口頭合同也是被法律所允許的,所以大學生在外出兼職時,也要增強權益保護意識,盡可能的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協議,只有在合同條款的約束下,雙方才能形成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大學生在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提供充分的書面證據。

(三)完善司法救濟途徑。

首先,由于大學生的特殊身份,不能在勞動爭議中取得與正常勞動者同等的權利,因此在對待大學生兼職這一問題上應該改變目前勞動仲裁前置的制度,允許大學生可以自由選擇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可以參照簡易程序的相關制度建立一套特殊爭議解決程序,縮短爭議解決期間,確保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保障大學生的合法勞動權益。

再者,還應該加重用人單位一方的舉證責任,一些被用人單位掌握的資料(如工資水平、福利制度等)必須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

最后,大學生勢單力孤,因此還可以借鑒英國在大學生兼職保護中的“三方解決機制”,將學校學生主管部門納入爭議解決程序當中,在各個學校建立起大學生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由學校統一收集、統一處理大學生的勞動爭議問題,逐步建立起一個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

參考文獻:

[1]姚會平.對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就業法律地位的思考[J].職業教育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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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翠金.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問題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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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大學生校外兼職中的權益保護

李慧鵬 杜以昌 《 人民論壇 》(2012年第17期)

【摘要】大學生校外兼職可以有效提高社會實踐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使其更好地接觸社會,得到更多的鍛煉。當前,大學生校外兼職中權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現是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等的詐騙行為。文章結合工作實際,主要就大學生校外兼職中的權益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提出相應對策,對于做好大學生校外兼職中權益的保護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保護

大學生校外兼職可以使其更好地接觸社會,得到更多的鍛煉;可以有效提高他們的社會實踐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對大學生校外兼職,我們應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但是,我們也應該清楚地看到,隨著大學生在校外兼職人數的不斷增多,在這個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假中介”、“黑單位”、“黑老板”,給在校外兼職大學生的權益造成嚴重侵害。如何更好地保護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是我們高校教育工作者所應認真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大學生校外兼職中權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現

來自用人單位的詐騙。第一,以各種借口拒付或少付工資。不少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經常會遭受工作一段時間后就不明不白地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厄運。一些用人單位想方設法找些借口,比如在一個月到三個月的試用期內,如果由于工作不慎,兼職大學生工作中出現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些損失,他們就利用這些借口,拒付或少付大學生打工所得工資。一些中介公司和用人單位相互串通詐騙,有一些單位甚至用這種方法源源不斷地獲得大學生無償勞動。第二,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務合同。一些個體建筑承包者故意將一些苦、臟、累、風險大的工作交給大學生干,然后又以種種借口,遲遲不與他們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下,學生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由于當事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學生或家長往往索賠無路,訴訟無門。第三,指使個別大學生從事違法經營活動。一些用人單位把握住大學生求職心切、對社會認識不深、沒有維權意識的特點,利用大學生為其從事一些不正當經營活動。有的讓大學生為其推銷一些劣質產品,這樣一旦被執法部門查獲,就會使大學生陷入不利的處境;更有一些娛樂場所的老板,招聘一些大學生工作之后,常常會脅迫大學生從事一些非法活動,甚至有人強迫女大學生從事一些色情服務活動。

來自中介機構的詐騙。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后就開始變臉,不少學生反映: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費后總是尋找各種各樣的借口,不再提供令人滿意的工作信息。如果大學生感覺不滿意讓中介公司退還當初的中介費,中介公司就會找各種借口拒絕履約,如我們已給你找了,關鍵是現在你自己不想再讓我們找了,我們給你提供的工作是你自己不

滿意,根據合同的約定,你沒有理由讓我們退款,等等,也拒絕退還中介費。由于找不到有力的證據,大學生也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口難言,其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

大學生校外兼職中遭遇侵權的原因分析

公權部門職責不清。當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受到侵害時,其保護途徑主要有五種:分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等。各個部門的主要職責都有所不同,但各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并不是對兼職大學生權益的保護,使大學生在維權“無門”。比如說,工商部門稱自身的法定職能主要在辦理營業執照、經營內容違規上,對于涉及大學生權益受損的勞動糾紛,也只是局限于對商家違法、違規行為的糾正上,大學生權益維護并不是它要面對的主要問題。雖然公安機關有其強制性,但只有在用人單位消費欺詐、武力威脅大學生等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介入。因此,在很多時候,即使大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公安機關難以受理。

學校所提供的法律幫助有限。作為學校來說,對大學生找工作提供幫助、引導的工作力度不夠。相關的管理機構職能有限,學校對大學生校外兼職重視不夠。多數高校在學生處設立了勤工助學管理機構,但這個管理機構所關注的勤工儉學崗位主要是在校內,其主要目的是發揮學校本身作用,搞好校內的勤工助學管理崗位,通過校內勤工儉學崗位的設置,為大學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遺憾的是,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并不多,無法滿足所有學生的兼職需要,大學生只能到校外去尋找兼職崗位。高校對校外勤工助學指導則無從談起,或者即使有些指導,所收到的成效也是非常有限的,維護學生校外兼職的合法權益更是紙上談兵了。

大學生的維權意識淡薄。從目前情況來看,大學生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和自我保護意識,維權意識淡薄,遭受侵權后往往選擇消極退縮的態度,認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很麻煩,很困難,不想自己給自己找不痛快。這就使大學生校外兼職中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保護應采取的基本對策

嚴格履行對相關行為的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招聘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企業或單位,應承擔起切實維護社會公益的責任。國家有關部門應研究制訂一些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用法律來約束和規制用工企業履行好維護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的責任,杜絕用工企業的違法行為。同時,應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制裁要具體化,并規定雙方的救濟途徑和程序。這樣可以減少用人單位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可能性,為大學生校外兼職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同時,在制訂法律法規時,應具體明確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執法機構或部門。

對于那些社會中介機構的欺詐行為,相關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具體來說,一是要加大處罰力度,可以考慮處以吊銷營業執照或者采取高額罰款的形式;二是要把有關信息進行公開,通過新聞媒體對“黑中介”、“黑單位”、“黑老板”進行曝光;三是對信譽好的中介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支持兼職大學生與信譽好的中介機構進行合作。著力提高大學生自我維權的能力。作為大學生,首先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內容,并加以應用;其次,要注意培養自己的證據意識。大學生在外兼職期間要想保護好自已的權益就要與用人單位或個人簽訂書面合同,至少也要簽訂書面協議,不能只是訂立口頭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就能憑書面內容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挽回自己的損失。當代大學生要學會維權、懂得維權、善于維權。

加強對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指導和教育。首先,加強對大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作為高校而言,要有針性地對兼職的大學生進行輔導,可以利用開設兼職輔導講座的形式,對在兼職過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項進行專門輔導,讓學生知曉兼職遇到問題時如何辦,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此外,要注意利用好法律基礎課這塊陣地,用維權案例的方式開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學,讓學生明確當他們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其次,發揮學校勤工助學指導機構的作用。筆者發現,高校學生要想兼職,主要是通過中介介紹和校園海報這些途徑來尋找,但是通過中介介紹要交中介費,得到的信息也經常不真實,對于兼職的貧困大學生來說更需要獲取免費信息。面對這樣的情況,作為高校的勤工助學指導機構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拓寬大學生校外兼職途徑。一是加強與外界的聯系,建立兼職網絡信息平臺,提供更多的兼職信息,勤工助學指導機構還要發揮好職級作用,把工作重心放在學校校外兼職指導上。二是與用人單位加強聯系,著眼長遠,建立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擴大兼職面,定期舉辦專場兼職招聘會,以方便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聯系。三是積極開辟能提供長期、穩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基地和實體,以更好地鞏固兼職基地。這種基地和實體形式多樣,可以是學校自己生產型、自助型的,也可以是學校與外面企業合作的??偟闹埸c就是應從等待市場需求,變為主動向市場提供服務,確保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有序開展。四是爭取提供與學生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崗位。勤工助學的目的不僅僅是改善學生的經濟狀況,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這就需要加強與兼職部門的溝通,做到統籌兼顧,盡量把學生所學專業與崗位需求兩者都照顧好,使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有更多的專業上的收獲,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總之,在校大學生校外兼職既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又能增加其社會實踐經驗,使大學生將來就業時可以更好地適應社會。在大學生的兼職過程中,大學生是否能夠受到公平的對待和獲得相應的報酬,對大學生的影響是極大

的。目前大學生校外兼職市場很不規范,導致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的權益受到很大損害。如果長此以往,會對大學生的人格產生嚴重影響。因此,應盡快完善各種法律法規,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最大限度地維護大學生校外兼職期間的合法權益,使大學生的兼職活動能夠得到健康發展,不僅能促進社會公平,而且有利于構建一個更加和諧的社會。(作者單位:石家莊鐵道大學;本文為2011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河北省社科院社科基金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201103045,HB11FX002)

第四篇:女大學生兼職如何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面對眾多的招聘網站的海量兼職、全職信息,各樣所謂“公司”、“企業”、“中心”等混雜其中,讓女大學生們對求職市場“霧里看花”、尋尋覓覓。不管兼職、求職市場如何,女大學生們一定要擦亮雙眼,辨別真偽。大學生打工網專門整理出以下注意事項,以提醒想要兼職的女大學生們一定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一、女大學生兼職找工作,要通過正規渠道獲取兼職信息,如正規的單位、正規的職介、正規的幫助大學生兼職的網站等。

二、對于招聘中一些宣稱“高薪抄寫員”、“娛樂場所服務生”等信息,不能被兼職信息中“高薪”二字迷惑,提高分辯能力。以一種鍛煉自己的心態面對兼職工作,踏實做好每一份哪怕是傳單之類看起來簡單,也能學習很多東西的兼職。

三、對于一些“公司”收取押金、提供身份證號、扣留身份證等無理要求,要堅決回絕。

四、面試時注意事項。對于一些心里沒底的兼職,最好結伴前去,不要孤身一人。注意對方公司選擇的面試地點,正常情況下會在公司、企業等場所,如面試場所在娛樂、飯局,時間設在晚上,當時可果斷拒絕。

五、女大學兼職以發傳單、展會宣傳、促銷員、禮儀等為多,家教也是女大學生兼職較多的一個門路。特別提醒的是,女大學生頭一回到對方家做家教時,盡量有朋友陪同,如發現有險情,要及時報警,創造機會脫身。

六、警惕求職時的性騷擾。女大學生作為弱勢群體,一定要警醒此類情況,學會自我保護,不要讓一些本不該發生的悲劇上演。當女大學生遇到性騷擾時,一定要堅決表明自己的態度,阻止類似情況發生,并機智地創造條件離開。

七、一旦處于危險境地,女大學生們也不能慌亂,要保持頭腦清醒,擇機報警求助。善于觀察當時情形,不能硬拼時,要學會智取,用感化的言語說服對方,適時擺脫危險,及時報警。

總之,女大學生們一定要讓自己在兼職中“自信、自強”起來,盡量通過正規渠道找兼職,不給不法“公司”有機可乘。發揮女大學生特有的在語言、協調等方面的優勢,不斷增強自身交際、適應社會的生存能力,通過兼職開闊視野、鍛煉自己能力的同時,也塑造起自己強大的內心,為將來步入職場熱身,積累一種不同尋常的人生經歷。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向公安、工商、婦聯等單位尋求幫助,學會自我保護。

第五篇:勞動法視野下的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

【摘要】:隨著中國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打工”賺錢。大學生兼職、勤工儉學、家教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但是用人單位將這類大學生當成免費或廉價勞動力來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大學生的特殊身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未將其納入保護范圍內,大學生兼職、勤工儉學、家教不受勞動法相關法規的保護??梢钥闯?,我國對大學生階段的勞動權益保護還任重道遠。

【關鍵詞】:大學生勞動 勞動權益 勞動法

勞動法是一部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法律。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學習勞動法著實更有重要意義。但在當今社會,由于在校大學生是利用課余時間進行課外勞動,因此工作時間有較強的時段性,計酬方式也多采用計時工資,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這就給了用人單位壓榨大學生提供了很好的借口。于他們而言,大學生就是廉價勞動力的代名詞。大學生自稱是“高級農民工”,源于很多用人單位為顧及成本,經常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來使用。由于就業形勢的嚴峻,大學生們拿的是極低的報酬,干的是只有年輕人才能干的高強度勞動的活兒,這從一個角度說明了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缺乏保障。

大學生的身份問題在相關法律上一直沒有清晰的界定,盡管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在校大學生不是勞動者,但實踐中屢屢出現大學生勞動權益受侵犯的事例令廣大學者思索。大部分的學者并不承認大學生勞動者的身份,一方面是中國傳統思想上認為學生的本職工作應該是學習而不是工作,另一方面是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復雜,難以全面界定,為全面的立法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1

在我看來,根據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共同決定著自然人能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法律理論和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我傾向于認為在校大學生勞動可作為勞動者的角色而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對大學生來說,在勞動法中最為重要的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如何簽訂以及如何簽好勞動合同,為以后勞動爭議的發生減少隱患。重要的就是大學生們能否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好自己。勞動關系的存在一般來說是以勞動合同為標志。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簽好勞動合同,將有利于勞動爭議的預防。而要簽好勞動合同,就需要熟悉《勞動法》等法律,清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責。這對大學生來說,是必須要學習的重要課題。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得在形式上完備。勞動合同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平等協商后,經過雙方簽字生效的。對于大學應屆畢業生來說,他們首先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大學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后,便受到該協議的法律約束,不能夠擅自毀約。另外,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經常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等現象。首先,大學生應清楚知道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應盡量爭取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其次,大學生們還應該注意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因為這部分主要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諸多的事項,內容的不完善很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第三,大學生還應該注意試用期陷阱。應該認清試用期是雙方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特殊時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勞動者還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有的用人單位經常借試用期之由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在勞

2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不允許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用人單位雖也可如此,但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適合該職位。一般來說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大學生在求職的時候總是存在不滿足的心態,遇到更好的就會把前面的單位給拋棄,因此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在就業協議中約定很高的違約金以限制畢業生的毀約。所以大學畢業生不可輕易的違約,即使要解約,也該提前通知,以防勞動爭議的發生,產生賠償責任。

對于屬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廣大大學生們應該積極地予以爭取。對于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要據理力爭,堅決地予以反對,堅決地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合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在校大學生勞動期間的勞動權益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保障大學生的勞動權利,維護大學生在勞動期間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根本利益。其次,大學生在校期間工作應當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規定和工時限制。最后,加大執法監督,嚴格懲治損害大學生合法勞動權益的行為。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對大學生就業形勢帶來了新的變化。通過新《勞動合同法》的指導,使用人單位和大學生真正做到:明明白白試用期、規規矩矩簽合同、清清楚楚違約金等等問題。

我的觀點是大學生作為我國勞動者最有潛力也是最重要的一環。大學生應該

3學習與勞動法相關的內容,至少做到了解法律的規定,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清楚地知道我們被侵犯了什么權益,以及我們如何維權。雖然我國現行勞動立法對勞動權有較為系統的規定,但隨著時代的需要,對于大學生這一類有著其自身特殊性的勞動者群體的規定,仍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在國家、社會各界和法律領域的努力下,我們作為大學生高素質的一個族群,更要勇敢地捍衛自己神圣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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