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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兼職勞動法論文

2022-04-25

今天小編為大家推薦《大學生兼職勞動法論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在這一年的時間里,我們在北京還有其他主要城市進行了“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問題及勞動法律分析”課題研究。根據本次課題的調查,可以看出,在校大學生中,有多達80%的同學認為自己的校外兼職行為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行為,自己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大學生兼職勞動法論文 篇1:

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界定

摘要:大學生兼職已成為當下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而廣受關注。兼職不僅能為家庭困難的大學生帶來一定的經濟收入,也能為其提前進入社會、鍛煉、提升自身能力提供機會。然而,由于現實中存在的種種不利因素,許多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屢受侵犯,大學生兼職本應起到的積極作用大打折扣。勞動法應該對大學生兼職過程中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權利予以保護;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應當附條件地予以保護;新型兼職中產生的其他權益不宜納入勞動法的視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銜接。

關鍵詞:大學生;權益;兼職

一、大學生兼職權益的概念分析

兼職一般是指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學生兼職通常是指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通過為他人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為。大學生兼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從主體來看,是在校的大學生,年齡一般在16周歲以上;從時間來看,一般是課余時間,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現出短期性和階段性;從勞動的內容來看,多為家教、促銷、餐飲服務等簡單勞動,目前還出現一些翻譯、會計、導游等專業性較強的勞動;從勞動報酬來看,或者按小時來計算報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計算報酬,如促銷、餐飲服務,除翻譯、導游等少數工作報酬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權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權利是被法律所認定的利益,法律賦予其“權利”的稱謂,比如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利,知識產權、股權、繼承權等兼有人身和財產的權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為“權利”,但對公民有影響的那部分價值。這些價值同樣可分為經濟、人身等方面。根據主體的不同,權益可劃分為消費者的權益、婦女兒童的權益、老人的權益、勞動者的權益等。不同的權益主體,其享有的具體的權益內容也不盡相同。就大學生兼職權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學生在學習之外從事某種勞動的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學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談好的報酬要及時獲得,大學生的名譽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譽要受到保護。當然不同的兼職工作,其具體的權益內容也多種多樣,但大體上可分為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的財產權利;兼具人身和財產權的著作權等。

二、大學生兼職權益受損的類型歸納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屢受侵害,這已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據有關部門調查,約有半數以上的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出現了權益受損的情況,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等損害經濟權益的,無故延長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無薪加班等違反工作制度的。這些權益受損的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 經濟權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學生兼職是以鍛煉能力為目的,但也有部分學生是為了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對于后者而言,勞動報酬的獲得就顯得尤為重要。盡管《勞動法》中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但《最低工資規定》“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這是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依據和理由。大學生兼職活動應獲得的報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導致實踐中大學生兼職勞動報酬的高低絕大部分取決于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及人數較多,致使勞動報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勞動報酬也經常遭受拖欠、克扣,嚴重侵害了大學生的經濟權益。

2. 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間的兼職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脅;部分女學生在從事家教、促銷工作中遭遇性騷擾;尤其是對于一些理工生、高職院校的學生,在兼職勞動中面臨較高的人身傷害風險,一旦發生人身傷害,其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是自己、單位還是保險公司?事實上絕大部分是由大學生的家庭來負擔,單位和保險公司承擔的極少。勞動保障部門的官方網站在“實習人員的工傷政策”解答中明確指出“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边@也是單位對大學生人身傷害不予承擔法律后果的依據。

3. 其他權益受到侵害。近年來,出現了翻譯、會計、寫論文、形象代言、專業設計等一些新的兼職類型。大學生在這些兼職工作中享有的權利突破了傳統的權利類型,如翻譯、撰寫論文中的著作權、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權、專業設計中的署名權等。但兼職實踐中發生的冒名頂替、盜用設計方案、濫用形象和肖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大學生的經濟權利,嚴重的還可能破壞該學生在學校的聲譽,影響大學生的校園生活。此外,由于兼職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勞動關系,導致兼職大學生的勞動權利被任意剝奪,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探討

(一)大學生與勞動者的關系探討

《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即勞動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作為我國的合法公民,理當享有這一基本權利,而兼職就是大學生們行使勞動權的具體體現。在大學生兼職這種勞動行為中,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爭議很大。爭論的焦點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二是大學生的學生身份。筆者認為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應該涵蓋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首先,大學生的學生身份并沒有限制其勞動權的行使,大學生完全符合勞動者應具備的基本要求,大學生兼職的客觀存在足以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其在兼職中產生的一系列權益應當得到相應的保護。其次,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大學生在兼職勞動中產生的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又當如何認定,所以不能否認其是勞動關系。再次,既然大學生兼職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就理應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不能因為現行勞動立法規定的不完善、不明確就否認其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我們需要從勞動法的視角下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予以界定,同時處理好與其他法律的相互銜接問題。

(二)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界定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權、取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結合這些權利,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作如下界定。

1. 從兼職實踐中大學生屢受侵害的權益內容來看,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權利,勞動法應無爭議地予以保護。大學生兼職的勞動報酬是否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很大爭議,但該爭議不能成為否定勞動法對大學生兼職獲取勞動報酬權利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規定。大學生這一勞動者理應享有休息休假權,所以針對實踐中,延長工作時間又不給予報酬這種廉價使用大學生的行為勞動法應予以制止。在兼職中大學生受到傷害是否適用“工傷”的有關規定也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安全是勞動者在勞動中的首要權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學生的兼職是一種勞動行為,而大學生又完全符合勞動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學生就理當享有勞動安全這一最基本的權利,立法也應對這一權利給予保障。各有關機關對大學生兼職中產生的爭議不予處理的事實是基于目前立法規定不明確造成的,有爭議就要解決,放在勞動法中對該類爭議予以解決既可節約立法資源,又可使立法體系系統完整。

2. 從兼職的主體、兼職時間的短期性和階段性來看,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應附條件地予以保護。職業技能培訓是單位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而社會福利較社會保險而言,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是在單位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在既定工資水平的基礎上,盡力提高職工的待遇。如果將兼職大學生與勞動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單位為兼職大學生提供了技能培訓的機會,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但兼職大學生卻辭職不干,這對單位而言是一種損失。所以兼職大學生是否享有這兩項權利,應附加一定的條件。如立法可明確,該學生和單位簽訂合同,表明其畢業后在該單位長期工作,如果這一條件成就,則兼職大學生可享有這兩項權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說立法可以搭建一個現在和將來的橋梁,以權衡兼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

3. 新型兼職中產生的其他權益,不宜納入勞動法的視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銜接。由于新型兼職的出現,兼職大學生的權益也突破了勞動法的權利范圍,出現了肖像權、設計署名權、著作權等民商法上的權益。筆者認為,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適用民法、知識產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予以保護,而不應納入勞動法的范圍。

參考文獻:

[1]張素君.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改革與開放,2012,(6).

[2]金如委,蔣馥蔚,曹陽.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問題的對策研究——以天津師范大學為例[J].現代經濟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曉,徐吉洪.在校大學生兼職情況的調研與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強.大學生校外兼職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 一起侵犯大學生兼職權益案例引發的思考[J].商業經濟,2010,(9).

[5]王澤寧.大學生兼職權益受侵害現象及維權措施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1,(22).

[6]許華.我國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法律探究[J].法制與社會,2012,(7).

[7]項賢欽.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策略選擇[J].中國國情國力,2011,(9).

責任編輯、校對:王巖云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interest; part-time job

作者:劉里卿 張杰英

大學生兼職勞動法論文 篇2:

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問題及勞動法律分析

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在這一年的時間里,我們在北京還有其他主要城市進行了“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問題及勞動法律分析”課題研究。根據本次課題的調查,可以看出,在校大學生中,有多達80%的同學認為自己的校外兼職行為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行為,自己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由此,在無相關政策的準確定位下,校外兼職中的大學生在市場與法律的雙向調節中仍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而在本次課題中,我們通過走訪,問卷調查的形式,我們以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問題以及勞動法律分析為核心,分析大學生兼職,并提出一些建議。

一、調查數據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700份,其中有效問卷565份,無效問卷135份。調查發現,54%的同學認為大學生有必要做兼職,6%的同學認為沒必要做兼職,其中,20%的同學已經做過兼職,20%的同學是沒有做過兼職的。

二、調查內容具體分析

大學生兼職現狀:

1.現在大學校園里兼職的許多學生,他們兼職的目的并非完全是因為高額的學雜費和生活費,或者是貧困家境。畢竟國家助學貸款和學校各類獎學金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學生的經濟負擔。大學生們認為,在校期間從事兼職工作是他們了解社會、貼近現實的最好方式,兼職經歷能讓他們更多地發現社會需求,明確自身的不足,通過兼職能讓他們將來更好的適應瞬息萬變的社會。于是他們紛紛邁出了走向社會的第一步——兼職。所以大學生普遍選擇兼職的主要目的還是通過這個過程使自己對社會的了解加深了許多,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礎。

2.大學生的從事兼職的類型是有限的,很少能與自己的專業相關,多數還是廉價的體力勞動。但我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時間有限,一般都是利用課余時間,所以同學們只能選擇耗時少,收入較高的工作;另一方面,社會經驗較少,工作能力有限,諸多用人單位不予考慮。況且在校園里的學生了解兼職的途徑還是不很廣。通過學校海報了解且能獲得工作的同學也不是很多,相對而言,大學生自己的勤工儉學部門是在信譽和權益方面有較好的保障,但由于其發布的信息量遠遠不能滿足同學們的需要,且有時同學之間還會通過某種內在關系先取得工作的機會。所以這在兩方面上也影響了同學們的兼職“前景”。

三、兼職的利與弊

大學生兼職已經不再僅僅出現在經濟情況比較困難的學生身上,學生兼職也不再是賺取生活費那么簡單。大學生之所以熱心于兼職,主要出于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是目前的社會環境,大學生就業壓力太大,很多人希望通過打工去得工作經驗,以此來培養自己的能力并為將來更好地走上工作崗位做準備;另一方面是由于現在大學生的心態已經跟以前的大學生有了很大的區別,他們自立的意識很強,希望用自己的勞動來賺取酬勞,以取得一定的“經濟獨立”。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現象也是社會的需求造成的,現在的單位在招聘時往往會要求應聘者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甚至以此作為招聘畢業生的一個門檻,只就導致許多學生在讀書的時候,努力使自己從學生的角色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這些因素學生也促成大學生對于兼職的熱情的空前高漲,哪怕報酬并不是非常豐厚,他們有些人也會選擇去打工,甚至不惜耽誤學業。大學生兼職過程中最大的得益好處是能夠在社會上得到磨練,增長見識,拓寬了知識面,在兼職工作中一邊學習一邊將知識進行消化吸收,一舉數得。但兼職就像一把雙刃劍,有利也有弊。對于大學生來講,兼職時必須處理好學習與工作,兼職與校紀校規之間的關系,盡量不能出現矛盾。在不影響學習,不違背校紀校規的前提下,大學生兼職事實上也得到了大部分學校的支持。

四、兼職中的問題

1.大部分學生認為有必要做兼職,但真正長期堅持做兼職的只占極少數。只有心動而沒有行動主要是因為許多學生缺乏經驗,不敢主動嘗試尋找兼職,或者因為報酬不夠理想,或者是因為不愿做一些普通且較累的工作。不能長期堅持做兼職的原因主要有學業本身較重、缺乏對兼職工作中出現困難的承受力。

2.大學生喜歡做的兼職類型已經從以前的家教漸漸演變成促銷等短期內就能夠獲得一定收入的工作。是由于傳統的家教兼職在深圳市因各種社會培訓班的開辦已經日漸萎縮。深圳發達的商貿活動卻提供了更多的短期內營銷機會,加之大學生青春活力更契合此類活動,所以許多商家在推銷產品的時候會雇用一些在校學生。對于大學生來說,這種促銷工作不用花費很多時間又能獲得一定報酬,所以逐漸成為學生兼職的首選。

3.大學生維權意識淡薄。學生做兼職工作的信息來源過半通過中介公司得知。據統計,大學生兼職信息的來源有64.8%來自中介機構,從中可以看出中介在大學生兼職工作中的重要性。目前中介機構的情況特別復雜,也有一些中介機構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欺騙性。從這里可以看出學生們雖有維權意識,但在維權的途徑和方式上很幼稚。

4.從校園過渡到社會依然存在問題。大學生長期生活在“象牙塔”之中,涉世不深,閱歷不夠,相對單純,容易上當受騙,而社會上的人際關系相當復雜。

五、兼職的法律分析

(一)兼職受何種法律調整

1.大學生校外兼職受何種法律調整?對此問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大學生校外兼職受勞動法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大學生校外兼職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要對此問題做出回答,首先要確定在校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是何種部門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現在的在校大學生基本上都處在十八周歲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已經具備勞動力主體資格,可以從事勞動行為。勞動法只是從狹義上對勞動者進行了定義,主要指進入了正規的勞動力市場中就業的勞動者。校外兼職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固定性,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場地、保險福利等都不同于建立在現代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屬于非標準的勞動關系,而我國現階段的勞動法主要調整因就業而形成的傳統就業關系。

2.實踐中,由于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范圍實行“高標準、窄覆蓋”的模式,所以相當一部分原本應納入勞動關系調整范圍的類似于校外兼職的靈活的勞動形式都被勞動法所排除??梢?,兼職中的大學生雖然屬于廣泛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大學生校外兼職不受勞動法調整。有學者認為,大學生校外兼職屬于受民法所調整的勞務關系。在此,本人較同意董保華教授的觀點。該觀點認為,打工中的在校大學生是雇傭意義上的勞動者,大學生校外兼職關系屬于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指勞動者與用工者依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有相似之處,即它們都源于一種勞動與報酬的交換關系,但是二者卻有許多不同之處,最本質的區別在于以下兩點:首先,在性質上,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是勞動者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的穩定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靈活的契約關系,勞務方只要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其次,在當事人的責任承擔方面,勞動關系一經建立,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但對于勞務關系,雇主不承擔被雇傭者的社會保險義務,當雇主侵犯被雇傭者權益時,雇主一般承擔民事責任。

3.大學生校外兼職是利用課余時間的一種勤工儉學行為,雇主在這種較為靈活的用工過程中不便長期承擔較為固定的社會保險義務,除去因嚴重侵害大學生人身及其它方面權益所應承擔的刑事或行政責任,雇主一般只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大學生校外兼職可算是一種勞務關系,受民法保護。

(二)校外兼職大學生權利保護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將大學生兼職納入勞務關系的范疇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大學生在兼職市場的競爭力優勢。但是僅靠民法的調整往往導致許多進入兼職領域的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護。目前,國家對用人單位在兼職市場上的制約存在盲區,在供過于求的勞動力市場上大學生相對于雇主處于劣勢地位,這些都導致侵犯兼職大學生權利的現象十分嚴重,大學生兼職維權往往陷入尷尬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雇傭雙方地位失衡,大學生處于弱勢地位。大學生兼職多是迫于生活上的壓力,當他們邁進兼職市場的那一刻,就決定了其不僅要面對來自同一群體的競爭,還要接受其它更具有優勢的社會群體的挑戰。大學生由于長期在校內受學業的制約,不能像其它社會群體那樣為用工者提供持久性的服務,面對強大的競爭壓力和生活壓力,在與雇主的較量中,多數大學生只能選擇接受和忍耐。同時,校內大學生缺乏一定的社會經驗和工作經驗,防范意識較差,法制觀念不強,受到侵權后又缺乏一定的維權意識。

2.法律救濟途徑和效果的有限性。有專家指出:時至今日,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兼職行業”的法律或政策來規范這個零散的市場,客觀上造成了校外兼職市場的侵權行為得不到及時有力的處理和糾正。同時,國家各部委作出的關于大學生兼職的規定的約束力也是有限的,如其所規定的“勤工助學”只是指校內勤工助學,僅對高校產生約束力,相對于校外兼職已經成為校園的流行趨勢而言,就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所以,由于法律救濟途徑的有限性和救濟效果的局限性,這就使得大學生校外兼職維權“有規定、沒處罰,有職責、無手段”,導致大多數學生最終選擇放棄維權。

3.高校勤工助學管理機制不完善。當前大多數高校的勤工助學管理體制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和大學生對勤工助學崗位的需要,從1994年原國家教委、財政部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就可以看出,在政策導向下,當時的各高等院校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主要針對的是校內,而對于校外勤工助學的調整通常處于空白狀態。

六、規范校外兼職、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對策

1.建立和完善大學生兼職法律制度。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國家以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予以干預和規范,如果沒有法律的充分保障,只會使大學生兼職市場更加混亂,從而影響到整個市場經濟的秩序。雖然《高等教育法》中已有關于大學生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權利的原則性規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本文認為,可以以《高等教育法》中的原則性規定為依據,由人保部和教育部聯合制定一個規范,規范大學生兼職(校內外)問題。

2.充分發揮高校的積極作用。高校在大學生兼職中扮演著引導者與保護者的角色。高校應改進老的勤工助學管理體制,對校內外兼職雙管齊下,充分發揮引導、規范和保護的積極作用。首先,高校應加大對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指導力度。其次,建議高校加大對校外兼職的規范力度。再次,校方應同勞動力市場和用人單位建立長期聯系。最后,校方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也應積極介入,加強與行政部門的溝通,為學生維權開通高效可行的綠色通道。

3.增強大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大學生校外兼職受侵害不僅是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用人單位的違法,其本身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所以,大學生在找兼職前,應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認真學習,對于應聘的工作單位,大學生應事先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單位的真實信息。要學會使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從“非全日制用工”看大學生兼職[J].勞動保障世界,2009(12).

[2]董保華.企業雇用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勞動,2007(6).

作者簡介:童彤(1991—),女,大學本科,現就讀于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作者:童彤 阮佳麗 戴玉婷 柳晗悅

大學生兼職勞動法論文 篇3:

勞動法視野下在校大學生兼職狀況調查研究

摘 要:本文以韓山師范學院在校大學生為調查對象,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法了解在校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動因,對兼職過程中突顯的問題進行總結剖析,在此基礎上,探討保障大學生兼職權益的途徑,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及政策出臺提供實踐依據。

關鍵詞:在校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

一、大學生兼職狀況調查情況

本文所指的兼職是指在校大學生利用寒、暑假或課余時間到校外為各類單位提供勞動,并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不包括由學校安排的勤工助學行為。本文以韓山師范學院在校大學生包括本科生和大專生為調查對象,以調查問卷的形式,通過網絡問卷星平臺,對全校各學院的部分本、??粕闃诱{查,并對個別學生進行訪談,詳細了解在校大學生兼職的情況,全?;厥沼行柧砉?072份。調查情況如下:

1.被調查學生的分布情況

在回收的1072份有效問卷中,有786人從事過兼職,占被調查人數的73.32%,這說明大部分大學生從事過兼職的工作,兼職已經成為很多大學生大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被調查的兼職人員中權益受侵害人數為231人,占被調查人數的29%,權益未受侵害為555人,占71%。

2.被調查學生兼職的首要目的

83%的大學生兼職的首要目的是賺錢,增加社會經驗。這表明大部分大學生有意愿讓自已經濟獨立,減輕家庭負擔,也意識到實踐的重要性,希望能夠積累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鍛煉自已,為將來就業增強自身優勢。

3.兼職的類型及與專業相關程度

從調查可知,大學生兼職的類型有服務員、派發傳單、家教、送外賣、快遞、銷售等,其中服務員、派發傳單、家教為主要類型,分別占比26.47%、23.96%、16.11%。而美術學院、音樂學院、旅游管理與烹飪學院學生從事的兼職工作與專業相關度較高,這得益于其專業特點及市場需求的優勢,學科應用性強,比較容易找到與專業相關的兼職工作。

4.兼職時間及收入情況

根據調查,不論從工時還是從月收入看,學生兼職收入普遍偏低。每小時收入以“6-10元/小時”最為普遍(42.88%),最低的3-5元/小時占比5.6%,15-18元/小時(2.93%);兼職月收入200元的占34.86%,600元以上的占26.21%。

侵權的類型

調查對權益侵害類型設置了多項選擇,數據統計的結果顯示(如圖1):拖欠、克扣工資這類侵權現象最嚴重,其次分別為未簽定勞動合同、工作強度太大、用人單位苛刻、個人信息泄露、性別歧視、勞動安全未保障、無故辭退等。

5.兼職的信息來源與受侵害相關度

大學生兼職所獲取的兼職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如圖2)。實際上,在熟人介紹與網絡信息里也涉及中介,因此,中介比統計的數字大得多。在統計獲取中介的信息來源中,有50%的信息來自校內同學代中介機構的宣傳,27%通過互聯網獲取。通過中介機構尋找兼職的受害者占通過該途徑尋找兼職的總人數59.62%,通過其他渠道受害的占24.78%。由此可見,通過中介機構尋找兼職權益受侵害的機率要比其他渠道高得多。在訪談中發現,學生鮮有主動去了解、查詢中介機構及招聘企業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企業的固定場所等信息內容,很少主動要求簽定書面合同,偶有提出簽約被拒絕后也不再堅持。

二、兼職過程突顯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學生兼職的工作普遍與專業相關度不高且報酬低

大學生兼職工作只有少部分與專業相關度高,大部分與專業無關,主要從事送外賣、派傳單、推銷產品、服務員等工作,這些工作重復性高、無技術含量,報酬低,在一定程度上雖然可以鍛煉學生吃苦耐勞的精神,學到與人溝通的技巧,體驗生活,但與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和專業實踐能力關系不大。反之,如果不能合理安排時間,還會影響到其正常的學習生活。造成兼職相關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社會、企業面向在校大學生提供的與專業相關的工作少,學生可選擇范圍窄;另一方面,大學生兼職的主要目的是賺取生活費,增加社會閱歷,因而在選擇上并不太注重專業相關度。

兼職工作不僅技術含量低,報酬也普遍偏低。根據調查數據,近一半學生小時工資低于10元,不僅遠低于深圳市2016年18.5元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大部分學生所能贈取的報酬在其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遠低于同崗位同時間段其他勞動者的收入,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大學生兼職沒有明確被納入勞動法律保護范圍,雇主利用大學生的特殊身份,鉆了法律的空子,大肆壓榨其勞動力。

2.兼職權益受侵害,人身安全存隱患

調查數據顯示,近1/3兼職大學生在兼職期間權益受侵害。侵害的類型大致表現為:拖欠、克扣工資、騙財、延時支付加班費、工資低,無故辭退、不簽訂協議書、不購買保險等。學生在寒、暑假兼職以進入工廠流水作業的生產線居多,工廠對學生的安全防護教育、崗前培訓不規范、有的甚至直接上崗,有的生產車間工作環境惡劣,多數工廠沒有為學生購買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學生取證困難,勢單力薄,往往得不到賠償。學生兼職的安全保障問題令人堪憂。

3.中介市場魚龍混雜

在關于如何聯系到中介機構這項調查中,一半學生是通過校內同學宣傳聯系到中介機構的。通過訪談了解到,在校園里活躍著一批學生充當中介機構代言人的角色,在學生的網絡平臺上發布兼職信息,或到宿舍發傳單,為中介機構招兵買馬。代言同學按人頭或1元/小時/人提取收益,未成功介紹兼職工作的,大部分不全額退還。用工企業一般為深圳、東莞等珠三角制造企業,企業通過中介機構招人,向中介支付管理費(一般按人頭計)及學生的工資,由中介公司發放給學生,而企業給學生的工資往往會被中介克扣。在寒假期間,學生可得的收入一般為小時工資約10元/小時,在暑假期間,小時工資約7元/小時,工作時間一般被要求11個小時以上,延時沒有支付加班費。在充當中介代言的學生中,并非每個代言的學生均能獲益,小部分能較好與中介、用工企業對接,確保中介與學生簽訂的協議兌現,并獲取收益;也有部分學生被中介、企業欺騙,如帶領學生到工廠入職時發現與事先約定的招錄條件不符,或工廠已不招人,這時代言學生得自掏腰包支付被帶學生的車旅費;還有極少數師兄、師姐級的學生打著中介的招牌招搖撞騙,在招人收費后逃之夭夭。

4.法律常識匱乏,維權意識淡薄

調查數據顯示,絕大部分兼職大學生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了解處于模糊狀態,在面對解決權益侵害問題的途徑選擇時,首選與雇主協商,在與雇主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基本放棄維權。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缺乏法律知識,維權意識薄弱,不懂維權;其二,維權成本太高,學生主要以學業為主,兼職的地方有些不在學?;蚣彝ニ诘某鞘?,即使在本地,繁瑣的訴訟程序及對結果的不自信,讓學生沒有意愿耗費精力和時間投入到維權訴訟方面;其三,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將其納入保護范圍,導致一旦發生糾紛維權時困難重重,政府監管不力,學校不重視,學生缺乏有效的保護和支持。

5.學校、政府缺乏監管

從調查中了解到,學生兼職不需要向學校報備,輔導員、班主任對學生兼職并不知情。學校對學生兼職關注度不夠,明顯缺乏有效管理。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招聘在校大學生的行為同樣缺乏相應的監管,造成企業、中介明目張膽侵害大學生權益,造成這種現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勞動法律沒有明確在校大學生兼職的主體資格,政府部門、企業、學校各方責任沒有厘清。

三、在校大學生兼職勞動權益保護的途徑

(一)明確大學生兼職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在調查中,絕大部分學生認為兼職的在校大學生是勞動者,實際上,因現有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尚未明確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也未將其排除在外,理論上對兼職大學生是否屬于勞動者爭議較大,其中,兩種觀點涇渭分明,一種認為兼職大學生不屬于勞動者,如知名學者董保華教授、陸胤在《企業雇用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一文中指出,學生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其身份是學生,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企業在目前法律規定范圍內靈活使用勞動力是守法的表現,不能苛求企業都用最貴的、而不用最合適的、最經濟的勞動者〔1〕;一種觀點認為兼職大學生屬于勞動者,如勞動法專家梁智認為,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即可以簽,也可以不簽,如果大學生不是勞動主體,怎么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呢?因此大學生是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

由于法律上未明確,理論上有爭議,實踐中為用工方侵犯兼職大學生的權益埋下了隱患,侵權的現象屢見不鮮,特別是,隨著大學生兼職群體的壯大,在兼職過程中的問題和矛盾必將越來越突出,因此,大學生兼職是否具有勞動者的身份,是保護兼職大學生勞動權利首先要解決的最關鍵問題,筆者認為立法上應針對這一立法空白,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在校大學生兼職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明確在校大學生兼職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意味著這一類群體將在工時、保險、工資、簽訂合同、救濟等多方面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而政府、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等也將有法可依。

(二)加強對中介的監管

在現實中,存在著一些正規中介和黑中介,利用有兼職意愿大學生的急切心理,做出不誠信的行為。對于中介的不誠信行為,公安機關只有在用人單位涉嫌欺詐、武力威脅大學生時才會介入;工商管理部門職權僅限于登記、營業執照的辦理、經營內容違法?!?〕政府應該嚴格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加大非法中介的打擊力度,對不符合標準的中介機構限期整頓,對黑中介勒令關閉。建立信用評級和處罰制度,針對正規中介向工廠輸入大學生勞動力的行為制定細則,對其克扣大學生的工資,要求大學生超負荷工作等侵權行為嚴加處罰。對于通過在校學生進入學校宣傳招工的現象,學校應重視、加強管理,對入校宣傳的企業要求提供相應的資質、信息并一一核實,要求中介企業說明招工的具體工作內容,人數,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報酬、是否提供保險等事項,并在學校相關部門統一登記,以便日后跟蹤、監督、維權。

(三)高校應創新管理模式,為大學生兼職提供指導、服務與支持

學校應創新管理模式,設立與企業、社會合作的多樣化兼職平臺,線上線下結合,在學校的監督下,為學生與用人單位、社會提供雙向選擇的機會,對進入平臺的信息進行篩選、甄別,確保信息安全、可靠,引導學生在兼職時有意識地選擇與專業相關的工作。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普及法律基礎知識、勞動法律知識以及兼職注意事項,每學期開展至少一次的法律知識講座,及時給有法律疑問的學生答疑解難,以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除了創建兼職平臺,普法宣傳外,在學校相關部門設置管理小組,或增加相關部門管理職能,負責學生兼職事項的管理,接受日常兼職學生的咨詢,在大學生兼職遭受侵權時,給予支持和幫助,積極協助其維權,切實維護大學生兼職的合法權益。

〔參 考 文 獻〕

〔1〕董保華、陸胤.企業雇用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勞動,2007,(06):25-26.

〔2〕中律網.http://www.148com.com/html/547/80476.html.

〔3〕遲宇彤.兼職大學生對職業中介機構信任缺失研究——以南京地區為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09.〔責任編輯:侯慶?!?/p>

作者:黃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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