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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16號令全文

2023-06-25

第一篇:國家發改委16號令全文

國家發改委6號令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或填寫節能登記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或對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開工建設的 前臵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章 節能評估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3000噸標準煤(不含3000噸,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200萬至500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0至10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能源供應情況評估,包括項目所在地能源資源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的影響評估;

(四)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包括項目選址、總平面布臵、生產工藝、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等方面的節能評估;

(五)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評估;

(六)節能措施評估,包括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評估;

(七)存在問題及建議;

(八)結論。

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登記表應按照本辦法附件要求的內容深度和格式編制。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文件。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項目概預算。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審批或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文件提請審查或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后,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接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評審費用應由節能審查機關的同級財政安排,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

(一)節能評估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等準確適用;

(二)節能評估文件的內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項目用能分析客觀準確,評估方法科學,評估結論正確;

(四)節能評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議合理可行。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后15個工作日內、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應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

節能評估文件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節能審查(包括委托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審批或核準時限。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與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一同印發。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準或申請核準文件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第四章 監管和處罰

第十七條 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或核準。

第十九條 節能評估文件編制機構弄虛作假,導致節能評估文件內容失實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節能評審、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評審結論嚴重失實或違規通過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或核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國家發改委2007年第55號令

國家發改委2007年第55號令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 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

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

1 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 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 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

2 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 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

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3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顚S?。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依法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的采購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稽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六章 驗收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驗收和后評價制度。

第三十條 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信

4 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作為附件一并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后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后評價。后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絡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電子政務項目資金等,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5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

(提綱)

第一章 項目簡介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單位和負責人、項目責任人

3、項目建議書編制依據

4、項目概況

5、主要結論和建議

第二章 項目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與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項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據

2、現有信息系統裝備和信息化應用狀況

3、信息系統裝備和應用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差距

4、項目建設的意義和必要性

第四章 需求分析

1、與政務職能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政務目標分析

2、業務功能、業務流程和業務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與預測

4、系統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 總體建設方案

1、建設原則和策略

2、總體目標與分期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與分期建設內容

4、總體設計方案

第六章 本期項目建設方案

6

1、建設目標與主要建設內容

2、標準規范建設

3、信息資源規劃和數據庫建設

4、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

5、網絡系統建設

6、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建設

7、安全系統建設

8、其它(終端、備份、運維等)系統建設

9、主要軟硬件選型原則和軟硬件配置清單

10、機房及配套工程建設

第七章 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和節能

1、環境影響和環保措施

2、消防措施

3、職業安全和衛生措施

4、節能目標及措施

第八章 項目組織機構和人員

1、項目領導、實施和運維機構及組織管理

2、人員配置

3、人員培訓需求和計劃

第九章 項目實施進度 第十章 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1、投資估算的有關說明

2、項目總投資估算

3、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

4、中央對地方的資金補貼方案

第十一章 效益與風險分析

1、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2、項目風險與風險對策

7 附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制開發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4、項目資金來源表

附件:

項目建議書編制依據及與項目有關的政策、技術、經濟資料。8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

(提綱)

第一章 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單位及負責人、項目責任人

3、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

4、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

5、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建設期

6、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7、經濟與社會效益

8、相對項目建議書批復的調整情況

9、主要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 項目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與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與政務職能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政務目標分析

2、業務功能、業務流程和業務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與預測

4、系統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5、信息系統裝備和應用現狀與差距

6、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第四章 總體建設方案

1、建設原則和策略

2、總體目標與分期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與分期建設內容

4、總體設計方案

9 第五章 本期項目建設方案

1、建設目標、規模與內容

2、標準規范建設內容

3、信息資源規劃和數據庫建設方案

4、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方案

5、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建設方案

6、終端系統建設方案

7、網絡系統建設方案

8、安全系統建設方案

9、備份系統建設方案

10、運行維護系統建設方案

11、其它系統建設方案

12、主要軟硬件選型原則和詳細軟硬件配置清單

13、機房及配套工程建設方案

14、建設方案相對項目建議書批復變更調整情況的詳細說明第六章 項目招標方案

1、招標范圍

2、招標方式

3、招標組織形式

第七章 環保、消防、職業安全和衛生

1、環境影響分析

2、環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職業安全和衛生措施

第八章 節能分析

1、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

2、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

3、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

4、能耗指標

5、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等內容

第九章 項目組織機構和人員培訓

1、領導和管理機構

2、項目實施機構

3、運行維護機構

4、技術力量和人員配置

5、人員培訓方案

第十章 項目實施進度

1、項目建設期

2、實施進度計劃

第十一章 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

1、投資估算的有關說明

2、項目總投資估算

3、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

4、資金使用計劃

5、項目運行維護經費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與評價指標分析

1、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3、項目評價指標分析

第十三章 項目風險與風險管理

1、風險識別和分析

2、風險對策和管理

附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制開發工作量核算表

3、項目招投標范圍和方式表

11

4、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5、項目資金來源和運用表

6、項目運行維護費估算表

附件:

可研報告編制依據,有關的政策、技術、經濟資料。 附件三:

12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編制要求

(提綱)

第一章 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單位及負責人,項目責任人

3、初設及概算編制單位

4、初設及概算編制依據

5、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建設期

6、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7、效益及風險

8、相對可研報告批復的調整情況

9、主要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 項目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與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需求分析

1、政務業務目標需求分析結論

2、系統功能指標

3、信息量指標

4、系統性能指標

第四章 總體建設方案

1、總體設計原則

2、總體目標與分期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與分期建設內容

4、系統總體結構和邏輯結構

第五章 本期項目設計方案

1、建設目標、規模與內容

13

2、標準規范建設內容

3、信息資源規劃和數據庫設計

4、應用支撐系統設計

5、應用系統設計

6、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設計

7、終端系統及接口設計

8、網絡系統設計

9、安全系統設計

10、備份系統設計

11、運行維護系統設計

12、其它系統設計

13、系統配置及軟硬件選型原則

14、系統軟硬件配置清單

15、系統軟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6、機房及配套工程設計

17、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措施的設計

18、初步設計方案相對可研報告批復變更調整情況的詳細說明第六章 項目建設與運行管理

1、領導和管理機構

2、項目實施機構

3、運行維護機構

4、核準的項目招標方案

5、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方案

6、相關管理制度

第七章 人員配置與培訓

1、人員配置計劃

2、人員培訓方案

第八章 項目實施進度

第九章 初步設計概算

1、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編制說明

2、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書

3、資金籌措及投資計劃

第十章 風險及效益分析

1、風險分析及對策

2、效益分析

附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制開發工作量核算表

附件: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編制依據,有關的政策、技術、經濟資料。附圖:

1、系統網絡拓撲圖

2、系統軟硬件物理布置圖 附件四: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大綱

(提綱)

一、驗收時限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完成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完成初步驗收工作,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的申請報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期進行竣工驗收。

二、驗收任務

(一)審查項目的建設目標、規模、內容、質量及資金使用等情況。

(二)審核項目形成的資產情況。

(三)評價項目交付使用情況。

(四)檢查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

三、驗收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于信息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相關標準。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報告及批復文件。

(三)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

(四)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報告及批復文件。

(五)建設項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圖、設備和軟件技術說明書。

四、驗收條件

(一)建設項目確定的網絡、應用、安全等主體工程和輔助設施,已按照設計建成,能滿足系統運行的需要。

(二)建設項目確定的網絡、應用、安全等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經測試和試運行合格。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系統運行環境的保護、安全、消防等設施已按照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試運行合格。

(四)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能適應項目正常運行的 需要。

(五)完成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初步的財務決算。

(六)檔案文件整理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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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驗收組織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一般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一)建設項目的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本大綱規定組織,并提出初步驗收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一般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建設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六、初步驗收

(一)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合同組織單項驗收,形成單項或專項驗收報告。

(二)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單位組織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提出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工程、技術、財務和檔案等進行驗收,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四)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審批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竣工驗收

(一)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機構)組建竣工驗收委員會,下設專家組。

(二)專家組負責開展竣工驗收的先期基礎性工作,重點檢查項目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招標采購、檔案資料、預(概)算執行和財務決算等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三)竣工驗收委員會基于專家組評價意見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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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43號令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促進高技術產業健康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依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任務,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并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管理,由項目單位具體實施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高技術項目”)。

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方式注入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包括:

(一)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產業化項目”),是指以關鍵技術的工程化集成、示范為主要內容,或以規?;瘧脼槟繕说目萍甲灾鲃撔鲁晒D化項目。

(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以下簡稱“研制開發項目”),是指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需要的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和重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所急需的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

(三)國家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發及驗證能力為目標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中心項目”),以及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技術中心項目”)。

(四)國家高技術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是指以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改造落后的生產條件為主要內容,以推進信息產業、生物產業、民用航空航天產業擴大規模,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為目標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升級調整項目”)。

(五)其他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含事業單位投資項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國家補貼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產業的發展政策;

(二)研究確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組織評審國家高技術項目,批復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

(四)編制和下達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五)協調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或委托項目評估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經濟(貿易)委員會。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項目承擔主管責任。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

對跨地區、跨部門組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可由相關地區或部門協商確定項目主管部門,或由組織部門指定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組織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高技術項目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相關工作,對項目的建設條件、招標內容等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初審結果和申報材料負責;

(二)負責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管理工作和項目實施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項目按期完成并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三)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稽察、審計和檢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將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執行情況匯總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登記、注冊,申請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或事業法人。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國家高技術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和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項目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和項目公告的要求,編制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按照項目組織部門、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

(三)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對國家補貼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

(五)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上述部門委托的機構所進行的評估、稽察、審計和檢查;

(六)項目總體目標達到后,及時按要求進行項目驗收。

第三章

申報及審核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發布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明確國家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實施時間,以及安排國家補貼資金的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應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四)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項目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所需資金已落實;

(五)建設項目應按本辦法第九條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或已經開工建設但審批、核準或備案未超過兩年,已通過項目用地預審或用地已經依法批準,具有環保以及其他許可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化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有關成果鑒定、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或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項目單位具有較強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展相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經營資格。

(二)研制開發項目的研制開發方案先進、可行,目標明確;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裝備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關領域的研發基礎和研發隊伍;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應結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工程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須為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組建,并完成相關組建工作的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項目建設內容符合該工程實驗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方向和任務,建設方案合理。

(四)技術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須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且該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最近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中得分70分以上;項目應能夠支撐企業關鍵、核心技術的開發。

(五)升級調整項目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項目單位具有良好的現代企業運行機制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開展相關產品生產的資格,項目必須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產品符合國家和國際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具體要求由項目公告或通知具體規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建設(研發)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研發)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可根據具體情況附以下相關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二)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申請貼息的項目還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七)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審查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中,對于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項目,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并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商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后,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通知項目主管部門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對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評審或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意見。

專家組應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項目。

專家評審或咨詢機構評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評審評估:

(一)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二)項目對相關產業的優化升級具有的帶動作用;

(三)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五)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審查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將項目的評審評估意見和審批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主管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國家補貼資金的依據,應包括項目實施的總體目標、國家補貼資金額度和資金使用方向。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項目公告或通知的有關要求;

(三)符合國家補貼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研發)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企業投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的,對于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或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超過3000萬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國家安排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十八條 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國家補貼資金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的自有資金、國家補貼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它資金。項目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單位自籌為主,國家采用資金補貼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籌集的項目資本金或研發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項目新增投資的30%。項目資本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可用于項目的現金、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新老股東增資擴股資金、資產變現的資金等。

第二十一條 國家補貼資金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補助兩類。 國家投資補助應根據項目的重要性、風險程度以及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等要求,分檔給予補助支持。

貸款貼息補助的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二條 國家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研究開發、購置研究開發及工程化所需的儀器設備、改善工藝設備和測試條件、建設產業化或工程化驗證成套裝置和試驗裝置、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購置必要的技術、軟件等。 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情況,以及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下達申請,可一次或分次下達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后,要按有關規定盡快將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下達到項目單位,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對于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同時下達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經濟(貿易)委員會,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對國家補貼資金要??顚S?、專賬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補貼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對國家補貼資金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補貼資金使用方向使用國家補貼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應按計劃及時足額投入。鼓勵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項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補貼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 所有國家高技術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做好招標工作。其中,對于使用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內容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并提出國家補貼資金的下達申請。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項目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的總體目標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項目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應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于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達到項目總體目標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在驗收國家高技術項目時,應邀請第三方人員參加。項目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驗收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況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有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組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后評估。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權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研制開發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財務處理按照科研項目相應的財政撥款有關規定管理。其他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的財務處理按照資本公積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項目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適宜公開的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受理單位、個人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 對于按項目總體目標和項目內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過驗收,取得突出成績的項目單位,以及在項目組織和管理中工作表現出色的項目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國家高技術項目評選中,對受表彰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無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未驗收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項目組織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評估、咨詢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批、管理、評估、咨詢、稽察、檢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總體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改委2000年3號令)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國家發改委2000年3號令)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

(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

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

(一)、

(二)、

(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國家發改委

中公教育· 給人改變未來的力量

1 農業科技下鄉不能盲目,要結合農村發展情況深入基層。對于“把論文寫在土地上”你怎么看?

2 農業技術人員短缺,現在要招一批技術人員進行培訓,領導讓你針對此次培訓進行前期的調研,怎么保證數據的真實有效?

3 你是分管農業的工作人員,一天你在聚會時,突然聽到有幾個農業大學學者在談論他們正在研究的病蟲害防治技術,這時你應該怎么辦?

4 你是一個農業技術方面的推廣人員,有一項種子種植技術,需要在農村推行試種,但是農民積極性不高,你怎么鼓勵農民進行大規模試種?

國家公務員95181121 | 甘肅公務員群220521058 | 甘肅萬名考試群210492130 | 事業單位群331707625| 甘肅政法干警群82235558 | 甘肅教師招聘群305433788 | 甘肅農信社群25919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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