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司法獨立司法改革

2022-07-29

第一篇:司法獨立司法改革

淺析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

摘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現在已經成為眾多專家學者探討的問題,并且在不同的方面進行研究。指出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和法治原則的要求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革,在進行司法改革進程中改革和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司法公正的對策和制度。

關鍵詞: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程序、司法體制

一、司法公正的涵義與價值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司法公正,實質上有兩層涵義:一是程序公正,即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二是實體公正,即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

(一)程序公正的含義

在適用法律解決社會沖突的活動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認為,程序公正,是指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公正地對待作為當事人的沖突主體,保證沖突主體能足夠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張和請求的手段及其行為的空間。從司法程序的歷史演進過程考察,程序公正的含義包括下述幾方面:

1.程序的獨立性。是指訴訟程序的開啟和運作應當以實現法律目的為依歸,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擾和影響。法官在審判中,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國家機構及其官員的干預。

2.程序的民主性。它包括:程序設置是否以大多數人利益為重,是否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是否便利大多數人;程序能否體現和保障公民權益在實體上的實現;程序性義務是否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等等。

3.程序的控權性。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約權力的運行。權力失控將導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為不應當是反復無?;驅M武斷的。

4.程序的平等性。法官是中立者,與當事人或案件本身無利害關系;沖突和糾紛的雙方有平等陳述意見的機會;雙方所舉的證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程序的公開性。指司法過程和結果對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公開司法可以發揮當事人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變為現實和促進當事人以及社會對司法結果的信賴。

6.程序的科學性。是指程序的設計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客觀要求,充分體現和服務于其設置和存在的目的??茖W的程序在注重實效的同時,應當有足夠的防錯和糾錯功能。

(二)實體公正的含義

國家司法機關享有和行使司法權的目的,是在準確地查明社會主體間的沖突和糾紛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運用統治階意志的法律規范救治業已被侵害的法律權利,恢復被扭曲的社會秩序。因此,實體真實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不論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和公正處理為價值目標。

一般說來,實體公正的達成有賴于:第一,證明案件的事實過程的證據確實可靠,且達到了一定量,具有實在的證明力。第二,雙方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所進行的陳述、辯解以及相互辯論是在法律允準的范圍和環境中展開的,不受威脅,引誘、欺騙甚至刑訊的影響;而且,雙方當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進攻和防御手段及機會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實和法律基礎上對證據的審查與取舍,對雙方當事人所主張內容的認可與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斷正確。

(三)公正司法的意義

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辯證統一的。實體公正有賴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實體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難以實現實體公正的。從另一方面講,程序公正并不意味著必然會有實體公正,在正當程序下仍有出現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不可偏廢的。公正司法,對于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均具有重要意義:

1.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任何統治階級要維護國家的穩定和安全,就必須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須借助司法手段干預社會沖突和糾紛,制裁侵權,保護權益,實現司法公正。歷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僅不能維護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會加重對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壞。

2.有利于增進人們對訴訟的信任和期待。司法結果在人們的心目中十分重要,成為人們最直觀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標準。公正的司法,會增加人們對訴訟的信任和期待,消除社會主體在沖突發生時對訴訟的不良預期,減少被訴主體應訴的心理障礙,使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有利干抑制和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1)對于違法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而言,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進行違法侵權行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個別預防作用。(2)對于潛在的違法、侵權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預防作用。(3)對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對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認識,對違法、侵權形成本能的厭惡感,從而長期地不實施違法、侵權行為。

4.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活動是否公正,與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息息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公正,也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主觀公正,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真實感受和自認為正當的權益要求與司法的裁決結果相統一。當事人對司法結果的主觀感受如何,取決于司法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這正是

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

二、影響司法公正的制度性障礙

(一)司法權的行政化

由于受到長期的封建歷史傳統的影響,在我國大到司法體制小到法官制度都帶有明顯的行政化的色彩。在法院的內部,其實已經形成了從院長到副院長以及庭長這樣一個行政鏈條,并且上級領導也可以干預下級審案,法官的獨立審判并沒起到作用。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合理

我國法院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審判以實現社會公正。從法律規定上看,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只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然而在現實中卻常常出現下級法院主動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的審判的情況,同時上級法院也會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做出指示,其實這些都間接地影響了法官的獨立性。在法院審判組織上,我國采取了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法官的活動有比較大的個人色彩。

(三)對司法權沒有健全的約束機制

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將走向腐敗。憲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卻沒有規定司法權對立法權的約束機制,即沒有規定司法審查制度。“在權力領域任何兩個獨立的權力之間要形成一種權力監督關系,必須保持必要的張力。而權力間張力形成的前提是兩種權力的均衡”。在兩個權力之間如果只是單向的約束機制,那么這樣的監督也必然是無力的。因此賦予司法權司法審查制度是加強監督的約束機制。

(四)輿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還未制度化

隨著現代傳媒業的迅速發展,我們還應該關注另外一種力量的監督———媒體輿論的監督,媒體的作用在于它能呼吁全社會都關注某一問題,使所有問題的解決都能在陽光下進行,在國內,媒體的重要性正逐漸顯現出來。但另一方面媒體的監督又有可能造成對審判活動的不公正影響。

(五)回避制度和法官待遇有待完善

在回避制度上,現實中大多數法官都不回避本籍,而在自己家鄉任職。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法官應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鄉擔任法官職。法官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和當事人很有可能有所牽連,再加上中國是個重人情的國家,法官就很難做到真正的獨立審判。從法官的待遇上看,在中國,法官的待遇與其他國家法官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的。要實現司法公正、杜絕腐敗,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障法官這一群體能有較高的生活水平。

三、推進司法改革 維護司法公正

當代中國,要促進司法公正,必須要進行司法改革,它既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國和改革司法現實的需要,同時,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考慮:

(一)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獨立

為了確保司法獨立,應當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這是個系統工程,除了修補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協調的各項制度措施。由最高法院統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職業的安置及獎評升降。在管理體制上,實行各個地方的司法經費由中央統管,中央財政全額保障法院正常的經費來源。同時,賦于法官獨立地位和享有全權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力,重視和強調法官的主動精神和創造意識,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標。

(二)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是司法活動的執行者和推動者,法官素質對司法能否公正有直接影響。一個優秀的法官,不僅要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而且要維護好守法和護法的形象,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此,我們要完善法官選拔制度,從學歷、法律工作經歷等方面提高法官職業準入的“門檻”,同時,也需嚴格法院領導班子的準入制度,建立科學的法官評價體系和程序,建立法官繼續教育制度和保障、懲戒制度等。

(三)加快司法運作效率,維護公平正義

司法效率強調的是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快速的達到法律的社會目標。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改革司法運作機制是提高訴訟效率的根本方法。一方面要精簡司法機構,不管是職務設置還是人員設置,都要保證整個機構高效率運轉;二是從立案到執行各個環節都要按照最高法院有關時限的相關規定執行,節省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三是把提高司法效率、縮短審理期限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目標考核管理責任制中,加強責任的考核與管理。

參考文獻

[1]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07.10.15.

[2]馬麗平,營造司法公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改革與開放,2007(8).

[3]洪朱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視野中的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福建法學,2007(2).

[4]李衛平主編,司法制度教程,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篇:改革司法體制根治司法腐敗

司法公正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 社會 話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著許多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司法腐敗的現象, 影響 了我國的司法公正,筆者就根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一、正確認識司法腐敗的含義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類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價值目標,許多 政治 家和仁人志士、專家學者,都曾為尋覓和實現司法公正而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千百年來,司法公正一直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話題。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工作的永恒主題,也是全社會的價值取向。社會對司法機關的期望,是司法機關的價值取向和工作目標。有些人認為,凡是法院錯判就是司法不公正,凡是不公正就是司法腐敗,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盡管公正是人們的主觀判斷,公正作為人們的價值追求,它不但與人的主觀需要相關,而且它還與客體的客觀屬性相聯系。對于凡是法官沒有利用審判職權謀取私利的,而是由于法官認識錯誤或者業務水平不高造成所辦案件錯誤的,都不是司法腐敗。反過來說,如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收取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即使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也屬于司法腐敗。

司法腐敗,“當之無愧”是司法公正的頭號敵人。在各種腐敗當中,司法腐敗的實際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法官是掌握審判權的人,是社會正義和公信的守護者。司法是社會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司法一旦與腐敗結緣,社會秩序就會陷入不公、不正、不義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義。為了維護司法的公正,我們的反腐敗矛頭應毫不猶豫直指司法腐敗。“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 問題 ,這些寄生于權力土壤的司法,成了滋生腐敗的“溫床”。腐敗有許許多多的表現形式,但最主要的 內容 是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或權官交易)、權色交易和權力對司法的干涉。其實質不是出于對 法律 的忠誠,而是以權謀私、對于既得利益進行權衡,徇私枉法、貪贓枉法的結果。

二、司法腐敗的來源。

第一某些領導干部借著手中掌握的黨、政權力,對觸及本部門或者個人或者親屬的利益向司法機關發號司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機關的領導施加壓力,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致使司法發生扭曲變形,而走向腐敗,這是最大的司法腐敗行為,由于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人是奈之如何。第二在我們的司法隊伍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人為了某些 經濟 利益,喪失法律的原則,徇私枉法、貪贓枉法。第三社會外部司法環境的惡化,有一定社會背景的人,現在只要案件一進來,就想方設法托人說情,有幾個案件沒有“人”找過?甚至給人造成一種錯覺,沒有托人說情是不正常的。如果沒有人說情好象就不正常。

三、要健全完善防止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

防止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不僅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司法公正問題。健全完善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主要應加強和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一支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

1、建設一支適應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隊伍素質不高,是出現司法不公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這里面一個關鍵的原因在于執行法律的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其中的素質包括了法律專業知識的缺乏和政治道德素質的欠缺及法官執法的社會環境。我們抓法官職業道德,抓法官行為規范,抓法院廉政建設,就是要從思想 教育 和制度建設等方面防止出現司法腐敗。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法官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要樹立共產主義的理想,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金錢觀,做到自尊、自愛、自重、自警、自省、自強;要有良好的精神風貌。清貧面前不眼紅,困難面前不動搖,挫折面前不低頭,待遇面前不攀比,責任面前不推諉,成績面前不驕傲,始終為黨和人民的事業盡職盡責;要有高尚的道德修養。要一心為公,摒棄私心雜念。要勤儉節約、艱苦奮斗、警惕燈紅酒綠、紙醉金迷。要不斷加強自我修養,遠離低級庸俗;要有強烈的法制觀念。要勤學法,學透法,守好法,用準法,摒棄“人比法高”、“權比法大”、“錢比法靈”、“情比法重”等陳舊觀念。堅決不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真正為人民掌好權,執好法,實實在在為百姓祛邪氣、懲丑惡、揚正氣。

2、法官要樹正氣

眾所周知,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天使”。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弘揚正氣是法官神圣的職責,除惡壓邪、為民解難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正氣就是“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鞠躬盡瘁,死而后已”,就是“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就是正大光明,公正無私,正直坦蕩,剛正不阿,堅持真理,秉承正義。倘若法官不講正氣,是非就無法評判,曲直就失去標準,公平就沒有尺度,正義就無處伸張,邪惡就勢必蔓延。只有講正氣的法官,才能不為金錢所驅使,不為名利所惑,不為酒色所誘惑,不為人情所動,不為權勢所迫,不為腐敗所奴役。才能真正廉潔奉公、執法如山。才能真正讓百姓放心,使人民滿意。

(二)健全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機制

要遏制司法腐敗現象,關鍵是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建設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建立分工合理的司法機構、司法監督機制和司法保障機制,司法腐敗將會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就會大步向前邁進,靠制度才能治本,從制度上設計出符合 時代 的保障機制。

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都認為主要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重點又是各級各部門領導的干預。應該說這種干預是比較普遍的,法院、法官長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區域,形成了許多關系包圍著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動不可能完全擺脫它們的影響。在這種環境中你只要求法官“中立”、“公正”、“剛直不阿”來解決問題是不現實的。

1、實現法官的獨立

法官獨立是 現代 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它包括兩重含義,即“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前者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來自司法外部的諸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集團的指示、命令和各種形式的干涉;后者是指法官在審判時不受來自法院系統內部的干涉,主要是上級法院和法官的壓力,法官獨立不僅是一種司法正義的價值目標,更是一套司法獨立的制度體系。

第三篇:司法局工作總結(司法廳司法所)

司法局工作總結-積極發揮職能作用 不斷推進依法治縣進程1984年,我縣司法行政機關恢復建立。1986年底,縣司法科改置為縣司法局??h司法局設立以來,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政法工作方針,克服人員少、基礎薄弱等困難,團結一致,艱苦創業,開拓進取,經過20年的努力,我縣的法制宣傳、普法教育、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律師、法律援助等司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全縣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和各項建設事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成效縣司法局設立以來,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放在工作首位,克服人員少、經費緊張等困難,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有效的措施,在全縣城鄉開展法

制宣傳教育。在縣城,利用廣播、電視、錄像等宣傳媒介堅持不懈地進行法律知識宣傳教育的同時,利用二月十九街物資交流會等大型活動時機,以舉辦法律知識圖片展覽、發放法律知識宣傳資料、開展義務法律咨詢等形式,集中組織一定規模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廣大山區,采取各民族喜聞樂見的文藝形式,經常性宣傳法律知識。在“一五”普法期間,我們還結合實際,在普及“十法一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毒、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森林資源管理、稅收制度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全縣5萬多普法對象考核合格率達。“二五”普法過程中,認真貫徹“以憲法為核心,專業法為重點,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指導思想,以禁毒法制宣傳教育為主線,全面完成了各項任務。“三五”、“四五”普法規劃實施以來至2005年8月州普法領導組對縣級普法工作進行驗收這一期間,購買發放普法學習材料18600余冊,散發各種法律宣傳資料(傳單)萬份,開展法律

知識圖片展覽200多套,懸掛(張貼)標語250多幅,出黑板報260期,出動普法宣傳車巡回宣傳200多臺次,全縣各級各單位的各類普法對象參加和接受普法學習25萬人次,并通過了統一組織的普法考試。同時,組織了多期法制宣傳骨干培訓班,先后受訓200多人次。經過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四個五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公民學法用法、依法辦事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日漸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逐步增強;各類法人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各項事務的局面逐漸形成。

二、人民調解、鄉鎮法律服務成績突出全縣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80個,調解人員894人,分布在鄉村各地,形成了一個人民調解網絡。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員堅持為群眾排憂解難的服務宗旨,不計得失,無私奉獻,哪里有糾紛就出現在哪里。他們的工作,使無數個家庭破鏡重圓;無數起鄰里糾紛、土地

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多少起激化的民間糾紛化干戈為玉帛。成為了保障全縣穩定,促進民族團結,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20年來,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4697件,防止全體性上訪33件,制止較大規模的群眾性械斗8件,調解率和調解成功率分別達到97和94。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和重視,并涌現出16個先進集體、38個先進個人,獲得州級以上表彰獎勵,為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司法所是最基層的司法行政部門,擔負著司法行政機關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職能。2002年,全縣11個鄉鎮建立了司法所。2003年新增編制11名,司法所編制達22名。與此同時,明確了司法所的管理體制、職責和任務,對各項工作實行量化目標考核,納入規范化管理。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建設穩步推進,進一步建立完善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充分發

揮作用,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穩步推進,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安置幫教工作積極推進,2001~2004年已落實幫教措施121人,有關工作取得新的進展。經過多年的努力,在開展普法及法制宣傳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調處疑難糾紛、開展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等方面工作成效明顯,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脈地司法所被省綜治辦和省司法廳評為先進集體,上街司法所被省司法廳評為“百佳司法所”。

三、公證、律師事業不斷發展1984年,縣公證處建立,有公證人員1名,代表政府行使法律公證職能。公證處建立以后,克服困難,積極廣泛地宣傳公證制度,組織公證人員走村串廠,把公證業務宣傳與公證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讓事實來證明公證的作用。與此相適應,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處通過業務培訓和工作實踐,提高公證人員的業務素質,堅持辦理公證合法、真實的原則,遵循為社會穩定和經濟建

設服務的業務宗旨,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推行“三定一獎”崗位目標責任制,增強了公證工作的活力,保證辦證質量,防止或杜絕錯證、假證,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過多年的努力,公證人員的各項管理措施及業務開展日漸成熟,服務領域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寬。2003年以來,公證處共辦理公證2270件,其中:民事

司法局工作總結(司法廳|司法所)

第四篇:加強人大監督推進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環境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本刊記者就“加強人大監督推進司法改革”的話題專訪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司法室主任李益前。

李益前主任介紹說,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1]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設立,主任委員由時任第一副委員長習仲勛兼任。這一專門委員會聯系部門之多、任務之繁、壓力之大,在各個專門委員會中尤為突出,也引起了海內外的異常關注。歲月荏苒,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6屆任期,工作歷經滄桑。李益前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供職20多年,從第六屆到第八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工作,第九屆至第十一屆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作。期間,有兩件事情使他難以忘懷:一是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在其卸任前1年召開的委員長會議部署了3個議題:人大及其機構的內部設置,加強人大代表的工作,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請陳丕顯副委員長主持調研如何加強對于法律實施的監督,選調4個工作人員到四川省重慶市、武漢市、湖北省等地調研后擬出了1份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有些要點后來寫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得以大會表決通過。當時,推動了人大工作,特別是在地方人大工作中注入了一股活力。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員一當選,就非常重視了解這一方面的進展情況,并向習仲勛副委員長匯報。二是第九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重視強力部門的職能建設,形成合力抓住對于司法方面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放開手腳盡心盡力不辭勞苦扎扎實實,做好前期準備和后期追蹤落實的工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著力推進加強對于檢察、審判工作的監督做出了貢獻積累了經驗,也推動了地方人大的相應監督工作。

李益前主任表示,在立法與監督工作中,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發揮了其自身應該承擔的職能。它按照專門委員會的分工聯系著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序列中的監察、民政、人事、勞動、編制辦以及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部委辦,國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工、青、婦、社團等,范圍廣泛。不言而喻,涉及這些領域的法律制定、修改及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任務十分重大,工作及其復雜。值得一提的是第九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五年任期的工作報告,獲得了常委會的全票通過,這在前五屆工作中是一個亮點。

經驗與總結

對于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工作,每一屆都有各自的總結,經驗十分豐富。但是,引起一般人關心的可能有兩點:

1、敢于硬碰硬――對于監督對象中的強力部門與非強力部門,一視同仁、針對性強、敢于監督,收效明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如何發揮作用?由其產生并向其負責的政府、法院、檢察院實際工作的效率如何,即在司法、執法中做得怎么樣?如何才能了解到真實情況把握住社會動態?又是如何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于一府兩院監督?使這些機關不能懈怠,不敢懈怠,能夠健康有效地運轉,以追求不斷增強我們國家的國力,有力度地改善我們所處的社會環境、自然環境,提高每一個人的生活水平?毋庸諱言,對此人大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的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大膽的工作氣魄,敢于擔當的大無畏精神和精細的組織能力。

硬碰硬,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其深入的一層意思包括:敢于對強力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如九屆全國人大期間的聽取制止刑訊逼供、執行難(法律白條)、超期羈押超審限專題匯報,直接涉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工作。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做了大量的具體工作,使監督取得了成效。另一方面,對于這些機關增加經費、增加編制的提議,則是支持其要求的調研,不是這些機關本身職能工作,是涉及預算、編制方面的工作。如從人大立法、決定、監督、人事任免4權劃分來看,后者屬行使決定權,而不是監督權。再次,每屆任期中著力點,有的多是注重檢查非強力部門領域的法律實施情況。當然,有關公務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單項法律制定修改實施,也是屬于內務司法委員會涉及的重要工作。這三個方面,前任5屆中多數在后兩個方面,投入精力、花費時間最多。反之,涉及強力部門的法律,雖然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還有組織法,也有單項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各個領域,而內務司法委員會為常委會行使這方面的監督權力所做的前期工作,著力卻較為薄弱。質言之,長期以來,公檢法司法行政機關之間主要是依靠其法定相互監督程序來制約,而接受來自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常常僅是每次大會期間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2、自身嚴守法――對于自身建設,發揮委員會制度的作用,實行民主集中制,集思廣益,善于監督,威懾力強。專門委員會是委員制,不是行政領導體制。這種制度是人大工作性質所決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權力的行使是會議決定問題。人大專門委員會的運作也是應該堅持集體行使權力、會議決定問題。這一制度堅持好的時候,凝聚力強,專門委員會就能協助常委會做好更多的工作;反之,效力就弱。這一制度堅持得好壞,外因與大氣候相關,內因反映著主任委員素質――經歷、協調能力、民主法制觀念。制度,還是要由人來執行。在人大工作者,不是自然而然的就有嚴格守法的觀念。其法制觀念強弱的裁判官是時間老人,不是其自身的總結報告。

改善司法環境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兩院報告失票在500票左右(2983位全國人大代表出席會議的是2910人)[2],反映出廣大公民對于檢察工作、審判工作應嚴格地依法行使權力,所寄予的殷切期待。司法工作中不足包括依然存在著告狀無門,冤假錯案得不到及時糾正。求助無門反映了一個嚴峻事實:在正當的途徑被堵塞后,其最直接的后果是為有權者開啟了腐敗之門。在一些地區打官司,不去找法律依據,而是靠找人。請律師,不問他盡職不盡職,責任心如何,對法律熟悉的情況怎么樣,而是看他與當權者有沒有“鐵”的私交。公職人員中常常見到的是:要辦成事,講究是哪一個領導批示,不講依法辦事;講究比較職務大小進退得失,自己在其中能謀到多少利益,不講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工作、在其位謀其事、敢于負責、盡心盡責。越來越龐大的體系中有不少公務員變成官老爺,某些國家機關變成了權與錢交易的商場。這一現象確實不能使人再容忍了,對于其所賴以生存的土壤必須鏟除!司法改革,首要的是應消除有法不依、濫用權力,肆意擴大自身權力而不受制約的現象。要正本清源,從關鍵處著力,義無反顧,改善司法環境。

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凡屬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 [3],也就是說,改革要依法;重大改革,必須立法在前,依法推進。如具體到司法方面來說,這既是對于過去司法改革的科學總結與中肯評價,也是就社會不斷提高對司法工作要求的回應,為改革指明前進方向。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嚴格依法辦事而使人痛心疾首。36年前,《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做出了國家向改革開放轉變的決策,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給了中國人以振奮和期望。人們給這一決策投了前所未有的贊成票!36年來,我們付出了努力,取得了波浪式推進。波浪,即有起有伏、有進有退??偟膩砜?,是在向前推進,但是,與人們的期望值相比較,存在較大的差距。對1978年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推進現狀,總體上還難以令人滿意:時過境遷,看一看,是不是還存在政令不出中南海,法律不出大會堂的現象呢?比一比,國家機關民主氣氛是不是濃了,工作作風是不是好了?還是衙門大了、級別上去了、圍墻高了、機構龐雜了、環節重疊了、繁文縟節使人昏昏的東西多了、官僚作風長了?查一查,?w錯假案發生幾率降低了多少?有些問題或許要等后人去做出評價。

必須提高社會對于司法的信任度,就應該改善司法環境。對此,至少有兩個方面的認識必須深化:

1、司法工作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公民、政府、社會組織、法人通過訴訟活動,追求自身權益的保障與社會公平,把法院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想法可以理解。當前實際情況,法院還不可能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審判職能只能解決其相關問題,不能解決一切問題。法院如果想集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于一身――外攬立法職能,內用行政運作,恐怕在現有人員基數上、現有資金投入基數上都再翻一番,報告做得再好,也難以在人民代表大會上得到更多的贊成票。一個人太胖了,行動難以敏捷。審判機關沒有健康的內部機制,混淆審判職能屬性,要履行好國家的審判職能,則欲速達而不就。如以下3個方面,法律規定明確,但長期難以變現。

①非立法機關,不能侵犯立法權?,F在的情況是,人民大會堂通過的法律好像是一紙空文,沒有行政或者司法機關的全面逐一闡述,即“司法解釋”,下級職能機關就不能去執行。因此,我國音像媒體、新聞大報往往把“司法解釋”出臺,稱之為新法頒布實施,真是無可指責!比如說,自由刑的幅度與適用只能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質言之,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限,其它機關無權分享,有的機關卻想繞過去而取代之。司法系統,公、檢、法、司法、安全,各個機關都配備著強大的研究力量,難道非要用在逐字逐句對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進行闡釋的“司法解釋”上不可嗎?如果致力于從法律實施的具體個案中篩選出典型、認識易出偏差、有指導意義的問題,進行答復或點評后加以編撰,這種司法解釋無論對于立法者進行立法解釋、修訂法律,還是對于這些機關本身行使職能,以及對于社會、對于案件當事人,都是善莫大焉。

②四級法院堅持審級制,而不要搞成違法的上下級領導體制?,F在向上一級法院請示匯報具體案件做法屢禁不止,使二審制流于形式。也許這是對經濟保障掣肘論的一個悖論,但是,提出來還是有實際意義。

③在某個法院內部,對于審判工作職能行使要適應審判工作的規律,發揮法官的主動性、嚴格法官的責任心。受詬病的是對判決結果做決策的人不參加審理案件,審理案件的人無權做出自己確信的判決結果?,F在,審判運行機制行政化傾向比較明顯。有人說,有的大法官沒有審理過一個具體案件,這不是笑話,而是真實、現實。他們卻握有對于具體案件如何判決的指導、決定權,其危害性顯而易見。

李益前主任說,至于審判委員會的職能,則可能要從立法方面根據實踐經驗進一步明確。這其中有法律規定方面應該探討的問題,也有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操作或者違背規定操作的問題。

2、司法公正,就是行使權力合法,科學認定事實,嚴格遵循法律評判事實。法律沒有規定并授予的,任何人任何單位無權行使公權。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強調按照憲法法律規定,保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辦理案件應該程序嚴格,使法律事實與事件客觀事實的真相科學統一。今天,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可以看到,表面上法律事實清楚,實際上,有可能在割斷事實,取其所用,一葉障目。其原因,則是非常復雜。三十幾年前,李益前在偏遠山區通過錄音帶聽老師講法律課時說到:“你說你公道,我說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因此有專家說,講司法公正,必須講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很有道理、很有針對性,因為二者間有因果關系。有必要重復的是:司法公正,應該是程序的合法和嚴密,同時是法律要件與事件真相的高度統一??茖W、準確地認定事實,嫻熟、嚴格地適用法律條文。

再審次數與“有錯必糾”。有錯必糾,無論是過了多少年都應糾錯,確實必須。當然,事過時移,會發生不少變化。這些變化包括證據的滅失,認識的變化,法律的變化,經濟態勢、政治環境的變化。刑事案件的死刑錯判,經濟案件的判處不當,確實會造成無法再挽回的損失。對死刑判決,國家已經引起高度重視。但是,對于經濟案件、民事糾紛案件,有些人、有些公司法人借助司法力量將關系人整垮,從中取利,則常見不鮮。有的人不善于去搞企業經營,倒是從打官司中悟出了駕馭司法資源可以發財的捷徑。

應該不斷推進立法工作改革和權力機關對于司法工作的監督

1、立法調節的度。在立法方面,法律體系形成,只是法治社會的一個標志,不一定是其全部,不代表法治社會的全部要求。認為法律萬能,脫離規律,立法過度、干預過多,不利于社會發展,甚至會窒息社會;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能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憲法、法律相抵觸。立法權,應該由立法機關獨享,如果認為法越多越好,行政、司法機關同時享有立法權,必然會造成立法、司法、執法的混亂,會引起法律之間的沖突、架空法律、法律虛無。一旦法律可有可無,無法無天,社會就走向了混亂的絕境。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同于上下級政府間的關系。我國憲法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來看,應該加強對于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遵循和實施法律方面的監督,預防其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行使用公權力。對于其行為與法律相悖的情況,不能僅僅沿襲依靠其自身去糾正的做法。同時,也要注意防止越級向下檢查,缺乏法律依據來對下級進行監督――“你有病,我來吃藥”,是在做耗費資財和人力資源的無濟于事的表面文章。

3、立法要注重可操作性,壓縮授權空間,防止非立法機關侵犯立法權的行為。李益前主任指出,對于司法工作的監督,人們常常提及的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六屆期間發生并得以依法糾正的三律師案;七屆期間的鄉鎮長選舉案;八屆期間的沈陽市朝陽區區長“受賄8000元”案;九屆期間的聽取專題匯報,制止刑訊逼供、執行難(法律白條)、超期羈押超審限;十屆、十一屆擴充了人大信訪機構。應該說,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于司法不公、沒有嚴格依法辦事,完全可以依法得以糾正。監督形式,貴在堅持,不宜一味去追求“創新”。

●注釋

[1 ]1988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 ]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 贊成2425票;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贊成2402票

[3 ]參見:《北京青年報》2014年3月17日A3版

第五篇:規范司法行為 促進司法公正

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也是推進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那么規范司法行為對檢察機關具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一、規范司法行為對于審判機關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一)規范司法行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司法必須公正,否則將失去當事人的信任、社會的信任、黨和人民的信任。從近年我院信訪的案件來看是公正的。當事人之所以不服從法院裁判,甚至纏訴、上訪,其主要原因是司法行為不規范,程序失當、作風不好、形象不佳所引發的,這也是導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要使當事人勝敗皆服,不僅需要裁判結果是公正的,同樣需要過程是公平和公正的,檢察官的行為是中立、廉明、規范的。規范司法行為的目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行為規范、形象中立、審限嚴格,以程序的公正性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二)規范司法行為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和知識結構在不斷提高和改善。但是還是沒有達到理想中的要求,少數檢察官司法能力不強,辦案中低級差錯不斷,特別是仍有極少數檢察官責任心不強,漠視當事人的權利,甚至辦人情案、關系案等。但現行的檢察官錄用遴選機制,又不可能通過“大進大出”的方式,在較短時間內形成一支理想化的職業檢察官隊伍,惟有通過加強教育和管理,著力建立規范司法行為的長效機制,以制度約束人的行為,用規范提升人的素質,使檢察官養成始終嚴守法定程序、恪守職業準則、遵守黨紀國法的良好意識,并內化為自覺的行為習慣,才是提高司法能力既現實又切實的途徑。

一是要以解決涉訴上訪問題和依法糾錯為重點,積極穩妥處理各類信訪問題,了解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對檢察工作和工作人員紀律作風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解決涉法上訪案件的標準應該是息訴罷訪。為此,在涉法上訪案件排查處理中力爭使每一個涉法上訪案件都有解決的方案和具體辦法,了解原因,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決不簡單移交、推諉敷衍,更不簡單從事、激化矛盾。力爭使尚未處理的涉法信訪案件全部得到妥善解決,使上訪群眾息訴停訪,使無理取鬧行為得到處理和制止,真正做到“四不放過”,即問題不查清不放過、錯誤不糾正不放過、上訪不停止不放過、群眾不滿意不放過,使合法的訴求依法解決,辦錯的案件依法糾正,無理取鬧的息訴罷訪。同時控申通過接待涉訴上訪當事人,總結分析引發上訪的原因,了解基層群眾對本院工作和工作人員紀律作風等方面的意見建議,了解當事人對案件的看法,聽取當事人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根據回訪反饋信息,尋找司法工作中的“瑕疵”和“弊漏”,從中吸取教訓,避免今后重復出現類似錯誤與不足。

二是“上門討教”。毛主席指出:“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他指出的這條民主治腐的路子,其實質是發揮人民群眾的作用,動員人民群眾廣泛積極參與監督。人民檢察院也不例外,在規范司法行為中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傾聽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傾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等,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同時,變當事人上訪為檢察院下訪,主動開展案件當事人回訪活動,通過信函、電話、走訪形式,了解案件當事人對檢察官在案件審理執行中公正司法、服務態度、辦案質量、辦案效率、清正廉潔等方面的情況,及時解決司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狠抓建章立制,致力構建規范司法的長效機制。

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要貫徹“標本兼治”方針,立足長遠,建章立制,致力構建規范司法行為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規范司法決策行為。規范司法行為,落實監督責任,促進司法部門正確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首先要規范司法決策行為,為各項起訴工作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提供表率和示范作用。我院高度重視人代會批準的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法律地位,將其作為司法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年初召開的全院工作會議上,緊緊圍繞人代會批準的工作報告,對全年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和部署,并在會后把報告中的工作要點分解,明確牽頭領導、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定期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督促落實。重新修訂《院務會議事規則》,進一步明確議事范圍、議事程序和落實保障措施。要求提交黨組討論的事項,要在會前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研討論證,以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決策水平和議事效率。

(三)推進司法能力建設。要把規范司法行為的各項規程落到實處,收到實效根本在于增強司法能力。為此,一是要不斷加強學習。適時組織黨委成員或中層以上干部學習討論黨的大政方針和上級檢察院的工作部署,深刻領會文件精神,切實在工作中做到胸懷大局,善于從全局和歷史的高度把握形勢、做出決策、部署工作和解決問題。二是要積極加強中層干部建設。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有利于調動干部工作積極性為原則,把一批能干事、想干事、敢干事的業務骨干充實到中層干部崗位上,形成一支講政治、懂法律、會管理的中層領導骨干隊伍。三是要加強檢察官隊伍司法能力建設。以服務大局、適用法律、撰寫文書、解疑釋惑四種能力為主要內容,按照上級院關于知識型培訓為主向能力型為主轉變、普及型培訓為主向專業化為主轉變的要求,抓好檢察官續職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鼓勵檢察官深化調研,總結經驗,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四)規范案管控申工作。案管接待是檢察院對外聯系的“重要窗口”,事關當事人及其他來訪人員對檢察院的第一印象。案管控申在接待當事人態度上要做到耐心細致,用語上要做到文明規范,符合案情條件的要當日及時進行線索受理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也應堅持做好解釋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當事人要主動上門服務;對前來申訴的當事人,尤其是難以做通工作的,要堅持做到盡量以理服人,態度要誠,工作要細,使其帶著疑惑而來,滿心釋然而回,帶著怒氣而來,心平氣和而歸。

(五)規范批捕、起訴工作。(1)在刑事案件方面,要重點抓好證據規范,嚴格管理,堅定不移地貫徹“嚴打”方針,依法批捕各類刑事案件,維護社會穩定。對涉惡、搶劫、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依法建議以重刑處罰。對為惡一方的村霸、路霸和坑農、害農的犯罪分子,依法給予嚴厲制裁,以維護農村社會安定,促進農村社會風氣好轉,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刑事批捕、起訴集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于一體,在堅持“嚴打”方針的同時,要認真執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保證辦案質量。

(2)在民事檢察方面,要切實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起訴工作中,不斷規范行為活動,妥善處理好涉農案件、涉及特困企業、下崗職工、低保人員的案件,依法保護社會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這樣會更加顯示出司法公正??傊?,四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規范司法行為”,對于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健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建構作用。

“規范司法行為”保證了“依法辦事”原則的統一適用性,自此,“依法辦事”的要求已經擴展到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監督領域,法制的統一性原則得到了維護,“依法治國”的理念真正得到了體現。司法機關也真正稱為依法治國的參與者,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司法機關也具有理所當然的一份責任。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山東學習考察報告下一篇:收費崗位技能比武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