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

2024-03-11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商號是由文字構成的,是商事主體用以彰顯自身的標識。商號具有標識商事主體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礎上廣告、信譽等各方面的價值也在商號之上紛紛疊加。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競爭方式的多元化,與商號相關的爭議或者侵權案件也隨之增加。如何完善我國的商號權法律制度,有效低成本地保護商號權成為保護商事主體,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商號權;商號侵權;糾紛解決;保護

作者簡介:沈汪成(1997-),男,漢族,浙江湖州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本科在讀,研究方向:法學。

一、商號權的基本概念、性質和內容

商號權是基于商號之上的一種權利,基于商號產生。對商號的界定也決定著商號權的概念的范圍。在各國的商法領域中,對于商號的理解也有很多種,德國商法典將商主體的商號分為簡單商號和組合商號,日本將商號理解為商主體的名稱,而我國在立法領域和商業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是字號而非商號。根據主流觀點,商號是指商人或者商事主體的名稱,作為商業識別標識,只有依法取得商事主體資格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才能夠享有。

商號權的保護離不開對于相關法律的運用,而運用相關法律的依據又要關注商號權的性質。對于商號權的性質界定,當下學界主流的觀點主要四種:人格權說、財產權說、人格財產權雙重屬性說還有知識產權說。雖然普遍認為商號權是擁有人格財產權雙重屬性的權利,但在現代的民商法律體系中,商號權已經逐漸成為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不僅僅只能在傳統民商法的框架下得到保護,基于對于商號權更加深入的認識,主張運用知識產權相關領域的法律保護商號權的呼聲也是日益高漲。

商號權的內容是指商號權產生后,權利人能夠通過哪些商行為或者法律行為處分并享有商號權中的利益。關于商號權的內容,根據通說主要包括商號設定權、商號專用權、商號處分權和商號救濟權。其中與商號權保護緊密相關的,筆者認為是商號專用權和商號救濟權。

商號專用權是指商號經登記后,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即商事主體擁有禁止他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登記和使用相同或者相似商號的權利,是商號權的核心內容。商號作為區分不同商事主體身份的重要工具,承載著商譽等經濟價值,正是有了商號的獨特性才能夠在商業實踐中體現出其權利主體的獨特性,商號專有權是商號權的重中之重。而商號救濟權是指在商事主體對于商號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有權采取相應的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的權利。救濟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商號權人主要是通過公力救濟,請求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保護的救濟方法,具體的保護方式又有命令或者判決侵權方承擔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責任;同時也會通過私力救濟中的自助行為來實現商號權的救濟,向侵權方提出賠償要求,與對方協商等等。

二、商號侵權行為的常見類型與情形

在具體的實踐中,商號侵權行為時常發生,所侵害的商號權不僅僅有普通的商號,受傷害的更多是知名商號,侵權爭議多種多樣。不僅包括兩個商號之間的登記、使用糾紛,也包括商號與其他商業標識之間的使用糾紛

(一)未經他人允許,擅自使用他人商號的行為

擅自使用他人商號的行為就是指未經商號權人同意,在自己的商品、服務或者其他的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商號的行為。由于商號與商事主體的關聯性極強,所承載的經濟利益大,擅自使用他人商號的行為時常發生。無論是侵權行為人沒有商號而擅自使用他人商號,或者侵權行為人雖然有自己的商號但擅自使用他人商號,都是將本應由他人實現的商號上的利益占為己有,顯然構成了商號侵權行為。

(二)商號誤認混淆

商號誤認,主要是指商號因表達內容不恰當或因與他人的商號、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誘使社會公眾產生合理的想象或聯想,但結果卻可能是對商事主體的身份產生錯誤的認識,或者是對商事主體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商號誤認大致又能分為三個類型:獨立誤導型、關聯混淆型、品牌沖淡型。獨立誤導型主要指的是因為商號的登記或使用不當,致使其表達或傳遞的內容不恰當,容易誘使公眾對此產生合理的想象,會使公眾對商人的身份產生錯誤認識。關聯混淆型主要指的是因為商號的登記或使用不當,與他人商號或者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誘使公眾對此產生合理的想象,可能使公眾對兩個不同的商事主體產生混淆。而品牌沖淡型因為商號的登記或使用不當,與他人商號或者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誘使公眾對此產生合理的想象,可能會損害他人的商譽和商業利益。

(三)商號權和商標權產生矛盾沖突

商號和商標本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而兩者都是商事主體的商事標識,在一定程度上會存在權利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兩種權利沖突的存在:一是\"商標的商號化使用\",即將他人注冊在先并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中的文字在相關行業領域內作為商號予以登記使用而產生的兩權沖突。二是\"商號的商標化使用\",即將他人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從而產生權利沖突的情形。

三、商號權糾紛的解決機制和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解決的建議

商號權糾紛的解決機制總的來說有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

在司法保護機制中,法律規定關于商號的訴訟通常包括三類:一是企業名稱合同糾紛,二是侵害企業名稱糾紛,三是企業名稱的仿冒糾紛。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應該繼續貫徹以下三個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基本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它要求商事主體在市場活動中應當講究信用,恪守承諾,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不得違背他人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一制度落實到商號權糾紛中就是指商事主體應該依法登記使用商號,不得擅自使用未經登記的商號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號,使公眾產生誤解;商事主體選定商號時應當遵循真實性原則,不得使商號內容含有不恰當的表述或與他人的商號等商業標識相同或者相近,造成公眾的誤解和混淆。同時商事主體行使商號權時也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濫用權利進行不正當的競爭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維護市場公平是現代市場經濟倡導的重要價值,只有維持市場公平競爭才能更好地促進商事活動的開展。在具體實踐中,大量商號糾紛的出現不利于市場的正當競爭。在法院的具體審判過程中,基于這個大的原則,還衍生出了防止商號誤認和利益衡平保護兩項具體原則。首先,法官在處理具體的商號權糾紛時應該先思考是否存在商號誤認這一問題,一旦發現糾紛的癥結在此,就應該緊緊圍繞商號誤認的一些具體類型,思考“哪些行為導致了商號誤認”、“怎樣解決這些商號誤認”的難題。其次,法官不應該僅僅將商號糾紛的利益沖突局限在當事人身上,也要更多地關注這一個商號權糾紛的結果在具體的利益結構中會有什么樣的影響,不僅要關注商號權糾紛中的私人利益沖突還要關注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條重要原則,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在后權利不得妨礙在先權利的行使。雖然我國還沒有明確地把商號權歸入到知識產權法領域,但該原則并不嚴格地限制在這個領域之內,商號權在專用權保護等方面與商標權有很多的相同之處,實際上也可以嘗試在解決商號權糾紛中適用這一原則,降低對于一些疑難商號權糾紛案件的解決難度。

而在行政領域的保護,由于商號權需要登記,所以保護難度會相對較小,保護的效果也往往更加明顯。我國對于商號權的行政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在商號或商標注冊程序中,對于侵害在先商號權的申請予以駁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商號權之間,或者商號權與商標權之間發生沖突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該予以處理。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查處有關違法的產品,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對侵權人給予罰款,撤銷或者責令變更侵害在先商號權的商號或者商標。

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始終是商號權保護的一個重要問題。尤其是在地域性的問題上,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它的受保護范圍往往是覆蓋全國。而商號權雖然具有很強的知識產權權利性質,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并沒有將其歸入到法律保護的范疇之內,商號權的獲得和保護是建立在層層的行政登記管理制度下的,商號只在登記注冊地享有專用權,該專用權的地域范圍狹窄,行政級別低。商號在登記注冊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不享有在先權利,而中國由于其自身國情,地域范圍廣闊與常用漢字有限性的特點,商號與外地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情況大量存在。但是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簽字國,對于商號權登記和具體保護并不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商號權應該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而受到保護,從這一角度上來說在地域范圍內商號權的保護是自相矛盾和沖突的,不利于解決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該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要再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擴大商號專用權的地域范圍,甚至可以將商號權歸入到知識產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以內。同時應該確立商標注冊與商號登記時的交叉綜合審查制度,減少兩者的沖突,就目前而言,一方面國家工商總局應將商標檢索權限進一步下放,方便地方工商部門在企業名稱登記及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的檢索,同時建立企業名稱綜合查詢系統,并逐步實現聯網互動。

綜上所述,商號雖然在我國商事活動中被廣泛使用,但是我國法律對商號以及商號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整個立法以及司法過程中顯得很混亂。未經他人允許,擅自使用他人商號的行為、商號混淆、商號與商標糾纏不清的情況屢見不鮮。在商號權保護還不到位的情況下,我們要善于使用司法和行政兩套救濟體系,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在相關案件的審判上要把握好相關的原則制度,使得更多的判決結果能夠給后來問題的解決提供依據。同時還要可以從商號權和商標權因為地域性保護問題的差異中出現的權利沖突入手,完善和修改相關立法,逐步建立起更加有利于商號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 參 考 文 獻 ]

[1]吳琨.論商號權的法律保護[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2).

[2]吳林偉.論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J].創新科技,2016(5).

[3]張洋,著.商號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09.

[4]謝慧蘭.我國商號權立法的困惑及解決途徑[J].法制博覽,2016(4).

[5]婁莉.試論商號權法律保護問題研究[J].商,2016(13).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第2篇

如何發揮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作用,監督、支持、促進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新時期上海促進科技創新、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會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進展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在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積累了豐富經驗。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立法工作

早在2001年12月,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就通過了《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該條例將迎來新一輪修改。2020年1月20日,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還對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激勵科技創新設專章加以規定。

(二)加強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題視察、旁聽庭審、提出建議等方式,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進行積極監督。市人大代表走進法庭,旁聽諫言。通過旁聽由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起訴、近年來上海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數額最大案件的庭審,市人大代表對檢察機關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進行了評議。通過典型案件的旁聽評議,代表對司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保護知識產權有了更加直觀的了解,并對這類犯罪的法律處理提出了建議。

二、本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所面臨的困難和挑戰

市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本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還面臨著一系列困難和挑戰。

第一,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急劇增加,審判工作不堪重負。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對新技術發展的提速,世界大量高科技公司都逐步在上海設立研發中心,上海作為中國對外貿易極為活躍的地區,各大世界著名品牌也逐步落戶上海,隨之而來的是急劇增加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案多人少”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困境在上海體現得更為明顯。

第二,科技發展、科創中心和自貿區建設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高科技的發展,技術復雜程度也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特別是專利方面的司法審判難度越來越高。此外,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等一大批前沿技術涌現,對知識產權的審判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對知識產權法官的專業要求也不斷提升,需要法官進行持續學習,不斷對知識進行更新。

第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更新快,保障法律有效實施需要及時跟蹤。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由于與科技發展息息相關,更新換代相較于其他領域的法律法規更快速。例如,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先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相應的原則性規定由于較為粗略,已經無法滿足電子商務方面的需要。

第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礎。其中以缺少知識產權評估和鑒定機構尤為典型,知識產權價值評鑒權威機構缺失,評鑒方法也缺乏經濟學理論的支撐;由于生物、化學、集成電路等知識產權領域的高專業性,一般評鑒人員無法承擔價值評估的任務。此外,知識產權法院中所設技術調查官一職的來源,以及能否“聘任”等問題也亟待解決。

第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充分。實踐中出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標準的不統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交接程序的不順暢以及行政執法信息與刑事司法信息之間的交流不順暢等問題,尤其體現在行政調解的后續效力保障、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的構建任務分工模糊等方面。

三、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根據調研情況,課題組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和改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

從地方立法層面看,除了加緊對現有的本市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外,要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綜合立法。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加強指導,加快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的立法工作。從國家立法層面看,我國知識產權實體保護相關立法正日趨完善。在此背景下,探索符合我國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特別程序法工作具備了初步條件。但我國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別使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在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單行法中又呈現實體法和程序法雜糅的特征,對一些知識產權案件特有的審判程序創新,缺乏統一的依據和規范。因此,建議全國人大上海代表團通過代表議案的方式向全國人大提出該項立法建議,強調知識產權綜合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推動該立法項目的啟動。根據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點,在管轄制度、訴訟證據制度、保全制度、技術調查官制度等審判程序上根據其特有的審判規律,制定相應的法律程序。

(二)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工作

作為上海保障法律實施的機關,市人大常委會有責任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課題組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做好以下幾方面推動和督促工作:

一是建議推動和督促政府主導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奠定基礎。政府應加強政策扶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加強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拓展知識產權成果孵化途徑,吸引更多投資者開展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其次,發揮公證機構辦理知識產權證據保全等事務的作用,豐富取證手段。促進信息共享,進一步整合專利、商標、版權、貿易、海關等多領域的數據信息,完善公共服務平臺,實現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便利、規范。再次,政府應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知識產權服務市場,提升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技術鑒定等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使上海成為國際知識產權成果創造、轉讓、許可、交易的優選地。政府應為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積極提供專家輔助,完善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等制度建構,緩解知識產權法官的審判壓力,提高審判效率,幫助知識產權司法審判走出“案多人少”的困境,鼓勵上海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出精品、出新案”。

二是建議推動和督促政府為知識產權法官的國際交流提供支持,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國際影響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較于其他方面的司法保護而言,對國際交流的需求更大,政府需要在對外交流的保障方面對知識產權法官給予更多的支持,加快培養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國際視野的專家型法官隊伍,提升參與國際交往和國際規則制定的能力,加強上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國際影響力。

三是建議推動和督促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各環節功能。加強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溝通,促進執法標準的統一;進一步理順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刑事偵查機關以及刑事訴訟各環節之間的工作關系和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大兩者之間的信息化支持力度,保障行政執法信息與司法信息的共享。針對行政機關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如果無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反悔,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極大浪費了行政資源。應進一步明確對非訴調解協議的確認,建立相關的司法確認制度,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同作用。

四是建議以決定方式對展會、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予以支持,打造上海特色品牌。要進一步明確展會主辦方與組織者各自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建立相關的展會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電子商務法雖然對電商平臺需要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作出了規定,但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還需要進一步加以細化。上海作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排頭兵,應當在電子商務方面加強探索,著力打造具有上海特點的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品牌。

五是建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深度調研,以保障法律實施。隨著新技術的出現,技術復雜性不斷提升,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知識產權領域不斷涌現新類型案件。針對新類型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可能還存在滯后,司法方面還缺乏相關審判經驗,在案件中相關法律的落實實施具有不確定性,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此類案件進行跟蹤調研,深入研討,保障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實施。

(三)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監督工作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工作還存在不少缺失,亟須研究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有效對策,以適應當前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刑事司法保護; 對策

[

隨著經濟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手段花樣翻新,現行的刑法已不適應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為此,應當認真研究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現狀和對策,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對策之一:增設新的知識產權犯罪的罪名

1.增設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罪。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作為一種知識產權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一樣,都屬于財產權,需要單獨予以法律保護。我國入世后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就如何保護布圖設計作了明文規定。2004年4月9日,我國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確定了對集成電路布圖的保護內容,也規定了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責任,但未納入刑事法律予以保護。我們認為,為了加強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保護,有必要增設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罪,運用刑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

2.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隨著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不斷擴大,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加緊了對我國的商業秘密的刺探。為了保護國家經濟安全與利益,我們建議參照刑法第282條的規定,在刑事立法中,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3.增設侵權貨物進出口罪。近年來,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的日益擴大,出現了大量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雖然1995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制度,但是我國在進出口侵權貨物方面還缺少刑事司法保護。因此,我們建議增設侵權貨物進出口罪。

4.增設假冒商號罪。此罪是指行為人未經商號權利人的特許或合法轉讓,使用與商號權利人核準注冊的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商號,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明文規定各成員國應把商號權作為工業產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予以法律保護。因此,我們建議增設假冒商號罪,以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正常經營秩序。

5.增設侵犯植物品種權罪。此罪是指行為人未經植物品種權利人的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經銷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假冒授權品種,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1997年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了侵犯植物品種權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但沒有規定刑事責任條款。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有必要增設侵犯植物品種權罪。

6.增設侵犯中藥品種權罪。此罪是指行為人擅自仿制中藥保護品種或偽造《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情節嚴重的行為。1992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對中藥品種的保護作了明文規定。目前我國對中藥品種的保護還未列入刑事司法保護范疇。為了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打擊嚴重侵犯中藥品種權的行為,提高我國中藥品種的信譽,有必要增設侵犯中藥品種權罪。

對策之二:調整刑罰結構

1.建立以罰金刑為主、自由刑為輔的刑罰體系。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規定了以自由刑為主、罰金刑為輔的刑罰種類,劃分了輕重兩種刑罰幅度,最高刑為7年??梢?,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制裁是相當嚴厲的。綜觀世界發達國家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立法,不難發現,其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都比較嚴密、細致,但其刑罰卻并不嚴厲,最高刑一般為5年,而且主要適用罰金刑和資格刑。我們應該采用世界多數國家的通例對付知識產權犯罪。為此,我們建議,在修改刑法時,一是降低懲罰知識產權犯罪刑罰的“門檻”;二是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這種觀點對我國刑法的結構提出了挑戰。我們認為,知識產權犯罪是一種圖利型犯罪,主要是對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對遏制知識產權犯罪而言,罰金刑無疑比自由刑更加對癥。同時,建議采用“限額罰金刑”或“倍比罰金制”,增強罰金刑的可操作性。

2.設立新的資格刑。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資格刑只有剝奪政治權利一種,并不適用于知識產權犯罪,一些犯罪分子在執行完一定刑罰之后,又重操舊業。相比之下,國外則將資格刑用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之中。其適用范圍較廣,包括禁止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禁止從事同業職業,剝奪經商權利等等。我們認為,刑罰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剝奪犯罪人的犯罪能力,資格刑可以做到使犯罪人在相當時間內喪失繼續犯罪的能力,建議在修改我國刑法時,制定資格刑。具體可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剝奪罪犯的從業資格的年限。

對策之三:有效銜接知識產權行政、民事、刑事訴訟程序

1.實行知識產權案件“先民后刑”的審理原則。我國現行的“先刑后民”的審理原則,容易導致在先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有罪,而在后的民事審判卻可能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影響我國的司法權威。我們建議,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實行“先民后刑”的審判原則。即在訴訟中當事人就同一侵權行為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時,一般應當先中止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生效裁判認定侵權成立的,刑事訴訟程序恢復進行,并根據侵權的社會危害性對刑事責任作出準確的判斷。這不僅符合審判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特點,而且可有效防止民事和刑事程序的矛盾,避免發生錯誤的判決。

2.建立知識產權民事附帶刑事訴訟制度。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從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出發,我們認為,可以反過來規定,實行民事附帶刑事訴訟。其理由是:(1)一起知識產權案件,當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被判令承擔民事責任,并在此基礎上達到一定社會危害程度才能科以刑罰。(2)實行民事附帶刑事訴訟有利于權利人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訴訟進程,適時提出刑事自訴或者決定是否將案件作為刑事公訴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查辦。

3.改革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查辦機制。目前,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由縣級檢察院起訴,同級法院為一審。而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案件中級法院一般為一審。這樣就導致同一法律事實在同一法院或上下級法院之間定性和處理各異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對待不同的裁判結論,是司法機關的最大困惑。我們建議:(1)凡是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縣級法院作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情況外);(2)在法院內部實行“三審合一”,即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以發揮行政、民事、刑事審判法官的作用;(3)在地市級以上檢察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選調具有專門知識的檢察官負責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工作。這樣三管齊下,就能更有效地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應。

對策之四:建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制度

2005年國務院頒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也會簽了有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文件。但是,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主要是由新聞出版局、知識產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局等行政部門實施,這種多頭管理、分散管理的狀況使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十分混亂,導致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銜接、聯動遠遠不夠。由于知識產權屬于私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往往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交織在一起,當涉及罪與非罪界限時,行政機關往往追求片面效率,常常是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結案。加之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盛行,地區或部門的決策層經常會對知識產權案件大加干涉,給案件的調查取證帶來難度,導致刑法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我們建議,一是在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時,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移送案件制度列為法定程序;二是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特別是案件移送的監督應有明文的硬性規定。

(本文作者:國家檢察官學院黨委書記;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局長、黨組書記;中國反邪教協會副秘書長;四川省人口和計生委主任、黨組書記;江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

責任編輯寧靜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第4篇

一、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保護的必要性

中小股東雖然在公司中所占比例小, 但是仍然享有股東權益, 在獲取公司的經濟利益時也需參與到公司的管理過程中。首先, 就微觀企業而言, 股權平等原則是頗為重要的一項原則, 大股東思及利益往往集中于自身而忽略甚至犧牲小股東的利益, 理論上的平等和現實中的實質不平等這一矛盾不僅束縛了企業自身的發展, 而且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其次, 在股份制企業中, 往往大股東掌握了“話語權”, 占據最多了資源, 了解最詳細最真實的信息, 當大股東為了吸引投資而發放虛假信息時就傷害到了小股東的利益, 就會打擊小股東的投資積極性, 進而減少資本流通量, 影響市場活力。第三, 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實現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自身的要求, 是企業誠信、良好運作的具體體現, 對企業的長期發展而言, 保證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將有望對公司的長期發展積攢資源, 為未來打造更好的基礎。綜上, 中小股東權利得到法律實質的保護十分必要。

二、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

新公司法中有不少新的舉措, 考慮了市場化經濟下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以及對中小股東造成的傷害,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加大了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借鑒法律中常見的回避制度已示公正, 投票機制上研究現代化企業制度下的累積投票制度等, 新公司法的實施意義深遠, 對改變中小股東在企業中的弱勢地位以及權力維護無門的境況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對其具體幾方面的闡述。

( 一) 遏制大股東濫用權力

新公司法中增加了濫用權力造成的損失應當有承擔者, 公司的營運狀況掌握在大股東手中, 其是權力使用的主體, 如果大股東以其有限的責任來對公司負責, 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濟行為, 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問題, 中小股東權益講被侵害, 且是在中小股東并不知悉的情況下, 按照舊的公司法, 中小股東在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身利益時這種情況下并無果。此條款的確定, 使大股東在做出決定時不得不考慮中小股東的訴求, 且在以上情況發生時, 中小股東只需負一定的舉證責任, 使中小股東的權益有了保障。

( 二) 程序性問題上對中小股東的保護

這一規定是對中小股東最有力的保障,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再只是形式上的而可以發揮真正的作用, 公司章程在設立之初就是為了保證公平, 約束和監督每個股東的行為, 在內容上也充分與法律法規相結合, 規則化的流程使得大股東被扭曲放大的權利不能再為所欲為, 進一步維護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 三) 實行累計投票制度

累計投票制下, 每一個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該投票方式的直接目的, 就在于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監事的選舉, 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 能夠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

( 四) 增強股東的知情權

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 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通過會計賬簿可以使中小股東更有效的獲取正確的投資信息, 中小股東很多都并非專門的經濟學家投資學家, 他們對投資的決定往往通過公司表面而來, 提供會計賬簿的查閱, 可以為可能的投資者提供更公平更有效的信息。

( 五) 股東大會按期召開

為切實保證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股東大會不應無故拖延, 股東大會的召開對公司未來的發展、亟需解決問題提供一個合適的場合進行討論, 各方的共同意見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公司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及時作出調整。

( 六) 實行回避制度

規定要求公司董事與所決議事項企業有關聯的, 不得行使表決權, 應對關聯交易最好的辦法就是回避, 雖然一定程度上對該股東的表決權有所限制, 但從整體利益權衡利弊來看, 利害關系人無表決權將更容易做出合理公平的決定。

三、結語

法治的價值取向決定了要保護弱勢群體, 實現公平原則, 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一方面實現了公平, 使中小股東能夠真正參與到公司發展建設, 參與決策, 另一方面, 有助于穩定市場經濟, 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作用, 約束大股東的行為, 監督大股東顧全整個公司的運營, 以真實有效的運用狀態吸引中小股東投資。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 中小股東的切身利益逐步受到關注, 在經濟活動中中小股東的利益往往難以得到保障, 給廣大投資者帶來損失, 影響經濟正常運行的秩序。本文就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做出闡述并對其進行探討, 以期在未來更好的平衡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 在公平、有效的環境下促進投資者的收益及經濟的繁榮。

關鍵詞:中小股東,新公司法,權益

參考文獻

司法保護論文范文第5篇

( 一) 存在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制定現狀來看, 我國的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對公司的債權人應具有的合法權益以及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這些規定依然存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導致實際的債權人保護不到位。其中的重要問題集中在公司法中, 對于公司債權人的明確條款規定欠缺, 與股東以及公司的權益保護相比, 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明顯處于劣勢。從最初的公司法制定原則中, 對公司利益、股東利益以及債權人利益進行同等保護的立法原則比較, 目前的法律內容以及立法狀態明顯違背了這一原則。主要存在的問題如下: 第在公司的創立初期, 股東出資的相關部分的責任以及權利義務規定不夠完善。盡管在公司法中對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在非現金出資情況下的制定進行明確, 但是對于現今出資狀況下, 股東之間的責任承擔以及連帶責任沒有進行明文規定[1]。

( 二) 造成債權人權益保護不足的原因

我國目前的時代發展現狀以及我國的傳統公司法立法規范等影響因素都是造成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不足的重要原因。首先, 從傳統公司法立法觀念影響角度進行分析, 我國的公司法雖然認識到了法律的完善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 重視內容的革新, 但是我國的公司法在一直以來的變革發展中都始終沒有脫離傳統的法律制定原則, 一直以公司的營利性要求以及公司利潤的最大化發展為目標, 通過法律完善為公司獲得更高收益服務, 主要目的在于為股東賺更多錢。所以這種傳統公司法觀念的影響下, 公司法的制定和完善很難滿足制度發展需要和責任的合理劃分。第二, 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在過渡的轉型階段, 我國的公司法制定處在經濟轉型階段背景下, 所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背景下, 對于很多的企業法規制度完善存在問題, 從而導致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無法適應企業發展實際要求[2]。

二、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法律完善之思考

( 一) 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首先應該對規定的最初發起者以及公司股東對于公司資產不足情況下的補繳責任進行明確。進而將《公司法》中對于股東出資過程中非貨幣形式的資產投入產生資產不足情況下的責任人補繳責任規定進行明確, 對法律規定內容進行適當擴充, 使其更加適應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情況。同時, 在公司增資是也可以利用此類資本繳納連帶責任法律解釋, 進而實現責任制度在整體公司存在過程中的實施。對于股東以及公司之間進行交易需要進行必要的內容限制, 在實際的公司交易過程中, 股東與公司之間在交易環節很容易出現出資出逃現象。因此, 未來避免此種問題的出現, 很多的國家公司法中都會對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進行明文規定。同時, 應該進一步增加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對第三人的責任。應該對公司高層的管理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因為行為不當造成債權人利益受損進行規定。最后還應該對公司注冊的資本驗證制度進行嚴格監管[3]。

( 二) 嚴格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在很多公司出現債務無力償還的情況下, 股東的虛假出資以及股東通過私自的公司人格利用以及進行公司人格虛有化操作等都是需要注意的重要問題。2005 年我國公司法的修訂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是伴隨著該制度的確立, 對于如何防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濫用的問題, 一直是司法界和學術界關注的重點。盡管05 年公司法增加了相關條款, 對該制度的原則性問題做出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 適用條件不統一, 缺乏可操作性, 導致了制度的濫用, 損害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2013 年, 全國人大對涉及公司資本制度的公司法相關條款做了修改, 影響到對法人人格否認中資本顯著不足問題的認定。

( 三) 完善公司債權人會議制度

債權人會議制度的確立是屬于對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劃分以及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等問題進行交涉, 同時可以進一步對債權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債權人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 防止債權人之間出現欺騙以及欺詐行為, 同時可以防止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出現權利利用的問題, 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我國2005年頒布了新《破產法》, 隨即也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將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并對債權人會議的相關事項作出了規定。填補了以往的立法空白, 有利于發揮債權人會議的職能, 保障債權人利益。但是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完善債權人委員會制度, 提高其監督地位。完善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設置相應的救濟程序。切實保障職工債權人的地位和權利, 明確其在債權人會議中的法律地位和表決權。

三、我國的公司法的完善建議

( 一) 完善公司債的監管制度

我國的公司債擁有自身的明顯發展特點, 其中包括了有效期限較長, 實際的債券人數超過其他部分, 所以, 國際范圍內普遍在公司債權法的規定中做出了相應的政策調整, 從而進一步實現對公司債權人、社會公共利益的游俠保護。很多的國家在公司法中還規定了公司的債權人對于公司債務具有實際的監督和管理權力, 大部分在公司債務償還以前。公司的債權人會議主要由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共同參與, 同時對公司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問題以及事項進行共同研究決定。所以, 債權人會議在經過法院了解認可以后可以發揮臨時法律機構的職能, 受托人監管是通過委托的機構經過發行債券的單位對公司債務進行合理監控。

( 二) 摒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公司法, 應該從實踐的需要入手, 摒棄公司越權行為的無效原則, 從而進一步維護公司債權人在實際交易中的安全。雖然在我國的公司法中, 已經開始對公司越權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對于實際的無效行為后果規定不明確, 所以需要進一步以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入手, 維護社會資源的安全配置, 進一步推動我國公司法的進步和完善。

四、結語

我國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已經對我國的債權人權利進行了保護, 但是實際在法律條款中的明確體現部分較少, 法律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積極行為結果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規范, 所以, 應該對公司法的內容進行合理調整和內容完善, 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系統的法律體系, 進一步體現我國公司法以及公司制度的時代進步性特征。

摘要:在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內容中, 有關于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以及相關問題都是其中的重點問題, 深受人們的關注, 在有限責任制度確立背景下, 公司的債券人將對公司的股東個人財產無權提出任何相關請求。對于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在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 主要有三種不同方式。但是, 公司法自身也存在著部分法律缺陷, 由此必然導致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效力受到影響, 所以, 為了對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護, 需要對我國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本文從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入手, 綜合分析了公司債權人權利保護法律完善之思考以及我國的公司法的完善建議, 其中通過完善公司債的監管制度以及摒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 都可以進一步實現對我國公司法的完善。

關鍵詞: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公司法

參考文獻

[1] 張民安, 丁艷雅.公司債權人權益之保護與我國公司法的完善[J].中山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1996, 02:33-40.

[2] 喻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與我國公司法之完善——建立在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基礎上的討論[J].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學報, 2004, 02:41

上一篇:醫學研究論文下一篇:行政文化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