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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案件分析報告

2023-03-06

很多人對于寫報告感到頭疼,不了解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該怎么寫出格式正確、內容合理的報告呢?今天小編給大家找來了《林業行政案件分析報告》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第一篇:林業行政案件分析報告

林業行政案件調查報告

違法行為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歲,家住XXXXXXXX。

違法行為人XXXX無木材運輸證違法運輸活立木案于XXX年XX月XX日XX時許由我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經初查,依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我局認為該案屬本機關管轄范圍,有違法行為發生,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于XX年XX月XX日立案調查。違法運輸的活立木一株于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依法暫扣。

違法事實:XX年XX月XX日,違法行為人XX駕駛車牌號為XXX的貨車從(違法事實),被我局工作人員發現并攔下檢查,經查李華貴未辦理所運活立木的木材運輸證件。

以上違法事實證據有,違法運輸的活立木、現場勘驗與檢查筆錄、XXX本人陳述與申辯材料、證人證言等。

綜上所述違法行為人XXX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活立木,其行為已違反《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屬無木材運輸證違法運輸活立木的行為。根據《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定擬對其作出沒收無木材運輸證所運輸的全部活立木并處罰款XX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

XX林業與園林管理局

二0一一年月日

第二篇:陜西林業行政案件有關情況的調研報告

A.B.C.

2004級法學C班

20044444

陜西林業行政案件有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 調查時間:2004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8日

二. 調查人:A.B.C.

三. 調查對象: 陜西林業行政案件有關情況

四. 調查方法:訪問法 文獻法

五.調查背景:陜西省地處黃河上中游,是水土流失嚴重的省份之一。陜西省在全國率先啟動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為深入了解天保工程區和退耕還林工程區近年來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的發生及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我們到陜西有關市縣進行了專題調研。陜西省的情況表明,在天保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實施后,森林資源管理力度普遍加大,森林資源行政案件顯著減少,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針對這些新情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和行政案件查處工作,對保證林業重點工程順利實施,促進陜西省林業及經濟社會可 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陜西省林業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

陜西省是林業重點省份,山地多,耕地少,農業人口比重大,農民人均收入低,對林業的依賴程度大。陜西省70%的人口和80%的耕地處在水土流失區,2000年底,國務院批準了陜西省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規劃方案,工程覆蓋全省除西安市城三區以外的104個縣(市,區)。自天然林保護工程啟動實施以來,不斷加大森林管護力度,全面落實森林管護"雙線目標責任制"。省政府,省林業廳分別與各市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簽訂了"陜西省天保工程森林資源管護和 公益林建設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了森林管護責任。建立了縣,鄉,村,護林員四級管護網絡,落實管護人員,劃分管護責任 區,簽訂管護合同,設立護林站點。全省森林管護面積735。67萬公頃,其中個體承包 管護占10%以上。在林業行政案件方面, 1999年至2003年陜西省共發生森林資源 行政案件23844起,查處23430起。林政案 件數量逐年下降,案件查處率穩定在 98%。天保工程實施后,真正有組織地,大 規模采伐活動全部停止。在發生的森林資 源行政案件中,違法運輸案8078起,占案件總數的34。6%;濫伐林木案6140起, 占25。8%;盜伐林木案3028起,占 12。7%;非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案1738 起,占7。29%;非法征占用林地127l起, 占5。33%;毀壞林木苗木826起,占 3。46%;偽造買賣林業票據案6l起,占 0。03%;其他案件2702起占l1。33%。

二,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客觀原因 1。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天保工程啟動 后,陜西省除西安市全 省104個縣都是天保工程區,全面禁止了商品性采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這是導致非法收購木材,從而引發盜伐,濫伐林木, 違法運輸木材和經營加工木材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2。農民迫于生計需要。在天保工程實 施前,木材,燒炭,生產香菇,木耳等是山區群眾的主要收入來源,燒柴是農民的主要 能源。天保工程實施后,全面禁止商品性采 伐,燒炭,木耳,香菇,食用菌養殖的原料也沒有了,山區群眾沒有了主要經濟來源,生活用柴消耗限額也減少了,而地方經濟又 比較落后,其他就業門路也不廣,農民為生活所迫,零星破壞林木的案件時有發生。3。企業關閉不徹底。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盡量減少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保持地方社會的穩定,不能全部關閉以林木及林產品為原料的企業,如小煤窯,小木材加工點等,對企業無證收購行為管理也不到位,查處也不力。 4。地方礦產資源的開發為非法采伐提供了市場空間。天保工程實施后,木材 供需矛盾本來已經突出,而地方礦產資源的開發又強化了木材需求,致使有些資源 開采企業非法收

購木材,增加了誘發盜伐,濫伐林木的隱患。 5。人均森林資源管護面積過大。天保工程實施方案中規定人均管護面積為 5700畝,但實際上存在著人均管護 面積遠遠超過規定的標準。這是由于天保工程啟動時上報森林資源管護面積數量與實際不符,致使天保工程實施過程中, 下達管護面積的數量比實際有林地面積少,部分有林地無法落實管護責任,管護人員的實際管護面積不得不增加。陜西實際上人均管護面積1。2萬畝左右,遠遠超過規定的人均管護標準。另外,有些人口密集區由于分布比較分散,按此標準管護起來也比較困難。 6。林業執法保障體系不健全,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條件較差,宣傳經費,辦案經費嚴重不足,裝備落后,查處森林資源行政案件 缺乏強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有的執法人員對有關的林業法律法規不熟悉,在執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對重大行政案件不上報,超越職權從輕處罰,使 違法者未受到嚴厲懲罰。

(二)主觀原因 1。一些地方只注重經濟發展,忽視生態的保護。一些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和生態效益,以發展經濟為目的,在搞項目開發過程中不惜以犧牲林地,林木為代價,違反征占用林地有關規定,出臺"優惠"政策,創造"優越"投資環境,招商引資,導致了破壞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發生。貧困山區基礎建設,特別 是近兩年的村村通公路建設和農村電網改造,資金投入不足,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基礎比較弱,一些村社干部和村民就打起了用林子籌措資金搞建設的主意,導致濫伐林木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發生,查處也比較困難。 2。部分企業以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為驅動。以木材為原料的企業通過正規渠道收購的木材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明知木材來源不合法,但因價格低廉,出于利益考慮, 有意收購盜伐,濫伐來的林木和農民房前屋后木材,用自用材指標砍伐的木材,這也是造成案件發生的主觀原因之一。 3。少數林業承包者心理不平衡。不少 林農在兩大工程實施前響應國家號召,承包了責任山和一些荒山荒地,投人大量資金營林造林,當時并沒有明確是公益林。 但兩大工程實施以后,一些承包人營造的 森林被劃為生態公益林,不允許進行商業 性采伐,有的甚至連撫育間伐的采伐指標 都沒有,使得林農無法從培育和經營森林,林木中獲得應得的經濟利益,林農的 公益林沒有被納人生態效益補償范圍,國 家又不收購,部分承包人心理失衡,有的 鋌而走險,非法砍伐自己營造的林木。 4。經營商品材負擔重。一些經營戶覺 得林業稅費太重,農林特產稅雖然取消了,但各地方還在執行其他收費政策,經營戶從嚴格規范的外地木材經營活動中 較難獲取經濟效益,從而導致非法運輸, 非法經營木材的案件發生。

三,幾點建議

(一)完善現有林業法律法規中的有 關制度。如對違法征占用林地,應參照盜伐林木,濫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制定辦法,從法律上規定明確征占用林地具體的立案標準,為加大打擊違法征占用林地 力度提供法律依據。對農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雖不必辦理采 伐許可證,但應實行備案制并發放運輸 證,以便于木材流通領域的執法。

(二)建立統一高效的執法體系,解決 林業辦案經費不足問題。要解決執法權相對分散,職能交叉,劃分不合理,權責不統一的狀況,加大執法力度,提高辦案效率。 參照地方公安辦案經費來源渠道,由財政預算中解決林業部門辦案經費。關于辦案人員待遇問題,參照地方公安人員給林業部門的辦案人員以相同的待遇,比如辦理人身保險等,以解除辦案人員后顧之憂,提高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依法治林的宣傳教育。要向村民和承包戶,礦產企業,開發商,村級干部大力宣傳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林 業機關辦事程序,宣傳天保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有關政策規定,使其知法,懂法, 守法,按程序辦事。

(四)放寬對商品林經營的限制。對商 品林,應按市場規則運行,允許合理采伐和銷售。一是允許進行撫育間伐。只要符合間伐規程技術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 設計,并實施撫育間伐。二是按照商品林經營方案的要求,給予必要的采伐指標,使 商品林經營者獲得應有的效益,同時,也在 一定程度上緩解木材供需矛盾。

(五)對承包農戶營造的森林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應采取多種方式予以補償或鼓 勵。一是具備條件者,應探索一次收購。二是將農戶納人生態公益林補償范圍,確保補償資金到位。三是鼓勵農戶承包管護, 支付管護經費,并對撫育給予扶持。四是對一些可劃可不劃的,可以考慮恢復其商 品林性質。

(六)適當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辦 法。對貧困地區村級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占用村集體或村民承包林地的,應重點強調其另辟地塊恢復森林植被,對征占用林地需要繳納的植被恢復費,應給予適當減 免,或先征后按一定比例返還。

第三篇:林業行政案件類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為推進林業行政執法、案件管理與統計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列林業行政違法行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現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尚未構成犯罪,應由林業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在林業行政案件統計分析及相關管理工作中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案件類型及違法行為

一、盜伐林木案件

1.01.盜伐林木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濫伐林木案件

2.01.濫伐林木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

- 1

自復耕,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

五、非法運輸木材案件

5.01.無證運輸木材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貨主未依法取得木材運輸證,擅自運輸木材的情形。(參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5.02.運輸木材貨證不符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貨主雖然依法取得木材運輸證,但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數量,或者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的規定不相符合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參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5.03.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貨主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情形。(參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5.04.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擅自承運他人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情形。(參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六、非法經營加工木材案件

6.0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在林區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6.02.非法經營、加工木材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或者違反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在林區經營(收購、出售)、加工木材的情形。(參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七、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案件

7.01.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的行為,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或者對野生動物資源

- 3

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7.08.外國人非法對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行為,是指外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我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拍攝電影、錄像的情形。(參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7.09.違法借展大熊貓的行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按照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法規,在國內從事大熊貓借展活動的情形。(參見《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八、違反防沙治沙法規案件

8.0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破壞植被的行為,是指違反《防沙治沙法》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破壞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

8.0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行為,是指違反《防沙治沙法》規定,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情形。(參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條)

8.03.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為,是指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防沙治沙法》規定,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形。(參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條)

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為,是指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防沙治沙法》規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情形。(參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

8.05.擅自治沙或者開發利用沙化土地的行為,是指違反《防沙治沙法》規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參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條)

九、違反森林防火法規案件

- 56 規定隔離試種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10.08.未按規定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檢疫法規,從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未按規定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未按規定生產應施檢疫的林木種子、苗木及其產品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10.09.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裝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檢疫法規,擅自開拆已經檢疫的待運或者調運過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裝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10.10.擅自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檢疫法規,擅自調換已經檢疫的待運或者調運過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引進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10.11.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檢疫法規,擅自改變申報調運、引進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時的規定用途,以及改變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規定用途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10.12.非法引起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擴散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檢疫法規,擅自在非疫區開展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研究,或者違反國外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進,生產、經營和調運應實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以及有關疫區、保護區等管理規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擴散,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10.13.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行為,是指從- 8 11.06.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包括林木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三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四項) 11.07.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的行為,是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違反《種子法》規定,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五項) 11.08.非法收購林木種子的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四條)

11.09.林木種子包裝、標簽違規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銷售的林木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者涂改林木種子標簽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條第

一、

二、三項) 11.10.不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為,是指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違反《種子法》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11.11.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林木種子或者劣質林木種子,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11.12.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行為,是指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違反《種子法》規定,拒絕、阻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五十條、第八十八條) 11.13.非法進出口林木種子的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未經- 10 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五款、《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11.20.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假冒授權品種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六款、《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11.21.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法規,在銷售授權品種時,沒有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情形。(參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11.22.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和林木轉基因工程管理法規,未取得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未按照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行政許可決定書的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七條、《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十二、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案件

12.01.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是指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未取得采集證或者不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12.02.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是指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未經依法批準或者違反批準的內容,擅自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12.03.外國人非法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是指外國人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在我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十三、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案件

13.01.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為,是指違反自然保護- 12 動物保護法》規定,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14.04.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行為,是指違反植物檢疫法規,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14.05.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指違反《種子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參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七條)

14.06.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是指違反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法規,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情形。(參見《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14.07.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的行為,是指違反《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偽造、倒賣、轉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14.08.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14.09.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行為,是指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單位或個人,未按《森林法》的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以及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情形。(參見《森林法》第四十五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14.10.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實- 14 附錄

制定《林業行政案件類型規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法律,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3、《退耕還林條例》(行政法規,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法律,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行政法規,199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6、《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部門規章,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法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8、《森林防火條例》(行政法規,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行政法規,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10、《植物檢疫條例》(行政法規,1983年1月3日起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訂)

11、《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部門規章,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法律,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訂)

13、《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部門規章,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

14、《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部門規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5、《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行政法規,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修訂)

16、《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部門規章,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7、《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政法規,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8、《自然保護區條例》(行政法規,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19、《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部門規章,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行政法規,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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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林業行政案件受理與稽查辦法

(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站長辦公會2013年9月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業行政案件(以下簡稱“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轉、稽查、督辦、檔案管理等工作,不斷提高林業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關于明確國家林業局所屬五個事業單位職責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08]26號)、《國家林業局關于成立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稽查辦公室的通知》(林人發[2002]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稽查辦”),是稽查、督辦林政案件的具體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參與擬訂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舉報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辦工作;提交中央和國家林業局領導批示查處的林政案件的督辦和查處結果的報告;調查群眾舉報的破壞林業資源事件;負責全國林政案件的匯總、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三條 林政案件受理與稽查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檗k確定一位領導具體分管;重要事項由稽查辦領導 1 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特別重要的事項應召開辦務會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條 稽查辦下設的稽查處具體負責林政案件受理與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處室應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五條 林政案件受理與稽查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原則,不得主觀臆斷、徇私舞弊;稽查辦全體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做到嚴肅認真、熱情細致,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章 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條 根據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態和方式,大致劃分為有形材料(含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照片、光盤等)、電話舉報、群眾來訪等3種。

第七條 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7類:

1.中央領導批示的材料;

2.中辦、國辦、全國人大批轉以及內參刊載材料; 3.國家信訪局及有關部委轉來的材料; 4.國家林業局領導批示的材料; 5.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6.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及有關單位(含信訪辦)轉來的材料;

2 7.群眾直接寄送的舉報材料。

第八條 稽查處設專人接聽舉報電話。接聽電話時,要認真聽取群眾訴求,耐心解釋答復,并根據《群眾舉報電話受理記錄表》填寫好舉報事由、要求,以及舉報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勺们橐笈e報人寄送書面材料。

若舉報人不愿意透露真實身份,要在記錄中予以注明。 第九條 稽查辦一般不直接接待群眾上訪。上級領導有明確要求的,且上訪群眾5人(含5人)以下的,由稽查處至少2名干部配合國家林業局信訪辦進行接訪,做好接訪記錄,接受上訪材料;上訪群眾5人以上的,由分管辦領導帶領稽查處2名干部接訪。如稽查處人員外出,則由辦領導安排其他處室的干部接訪;如分管辦領導外出,則由其他辦領導帶隊接訪。

第十條 稽查處設專人負責對上述各類材料進行登記、分類。

第三章 林政案件的批轉

第十一條 稽查處根據林政案件的情節、事態、緩急、來源等情況,在10個工作日之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經認真審閱,判定為所反映情況不屬于林政案件的,轉相關司局、單位處理;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

3 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批轉,但應當告知舉報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林政案件,按以下程序辦理。 1. 對第七條所列前五類材料,要立即呈送分管辦領導,按照辦領導批示精神及時進行辦理,并要求相關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在30天內上報查處情況。

2. 對實名舉報件,根據其反映問題的性質、內容確定辦理單位;對匿名舉報件,原則上批轉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處理。落款為“廣大黨員”“全體員工”“部分群眾”等舉報一般視為匿名舉報件。

3. 對舉報的普通林政案件,由稽查處依據下列不同情形提出處理建議后報分管辦領導批示,按批示要求進行辦理。

(1)對反映的問題嚴重、初步判定可查性較強的,批轉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查辦,并要求在45天內書面上報調查處理結果;

(2)對反映的問題清楚又有一定可查性的,批轉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查處,并要求在60天之內書面上報調查處理結果;

(3)對反映的問題比較寬泛,調查線索較少的,批轉相關林業主管部門閱處或存檔備查;

(4)對反映的事實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時間不明確、

4 地點不固定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轉,存檔備查;

(5)對重復舉報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轉,但要電話通知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三)對批轉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查處或者有關司局、單位處理的案件,應在批轉文件中明確要求案件受理部門及時將查處情況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對于不予批轉的案件,由稽查處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并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舉報人反映的林政案件,基層林業主管部門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并在《信訪條例》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又向稽查辦提出請求的,或者已經省、市、縣三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調查或查處的行政機關調查或查處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予批轉。

第四章 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辦

第十三條 領導批示由稽查辦負責稽查的林政案件,應及時組成工作組,赴案件發生地進行稽查,并按要求提交專題報告,呈送有關領導及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 對稽查辦批轉各省(區、市)的林政案件,由稽查處指定專人跟蹤稽查、督辦查處情況,特別要重點做好經中央領導和國家林業局領導批示案件的督辦工作。

第十五條 對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林業局領導批示的案件,應及時督促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力量認真查處,

5 并按時報告查處結果,不得層層下轉。

第十六條 確因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林政案件,承辦單位反映不能按照上報時限要求查清查實的,稽查處應要求其定期報告查處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稽查處應督促和指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查辦、督辦的案件認真把關,確保依法查處。并實行重大案件聯合督查督辦工作機制,開展聯合辦案或聯合督查督辦,避免重復辦案,增強辦案實效。

第十八條 對于反映問題集中的地區或對同一起案件多次重復舉報,稽查辦可視情況組成工作組,對案件進行現場稽查或督辦。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稽查辦設專人負責林政案件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舉報材料應按分省建立檔案,檔案保存期限為5年。

第二十一條 稽查辦內部人員查閱、借閱檔案材料,應當經稽查處處長同意后,填寫檔案查閱、借閱登記表,按時完整歸還檔案。

第二十二條 其他單位查閱、借閱檔案材料,應當報分管辦領導同意后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6 第二十三條 檔案到期后,應當進行銷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造具清冊,經辦領導審定后處理。銷毀檔案要指定監銷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稽查辦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關于破壞森林資源重大行政案件報告制度的規定》,切實做好重大案件的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稽查辦全體工作人員要增強工作責任心和政治敏銳性,時刻關注群眾反映的或新聞媒體(包括互聯網)曝光的林政案件,對了解到的林政案件要及時向辦領導匯報,并按領導指示要求做好核實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中央領導和國家林業局領導批示材料的督辦稽查結果,稽查處要及時向國家林業局主管局長寫出簽報,經分管辦領導、主要領導和資源司審核后,呈送主管局長。

第二十七條 對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處室和個人,作為考核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稽查辦工作人員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如違反本辦法,有下列事項之一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應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7 1.推諉、敷衍、拖延林政案件辦理的; 2.應當履行稽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3.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將舉報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舉報、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林業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9日起施行。

第五篇: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類別(26種)

1、 盜伐林木案件。

2、 濫伐林木案件。

3、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

4、 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

出口證明書案件。

5、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案件。

6、 擅自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案件。

7、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

壞案件。

8、 進入林地放牧案件。

9、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案件。

10、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件。

11、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

保護野生動物案件。

12、 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

生動物案件。

13、 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

物或者其產品案件。

14、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

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案件。

15、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主要生息繁衍場所案件。

共4頁

16、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案件。

17、 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案件。

18、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案件。

19、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

等活動案件。

20、 在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案件。

21、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

地用途案件。

22、 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案件。

23、 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案件。

24、 散布謠言,謊報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蟲害、野生動

植物疫情等擾亂公共秩序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案件。

25、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 砍伐有爭議林木案件。

(2) 扒剝活樹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案件。

(3) 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案件。

(4) 違反規定經營、加工、收購木材案件。

(5) 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

區內砍柴、放牧、放蠶,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案

件。

(6) 未經批準采挖、移植非珍貴樹木案件。

(7) 非法收集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毀壞案件。

(8) 無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過期的木材運輸證明運輸

木材案件。

26、 破壞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森林資源的,破壞或擅自移動沿

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的保護標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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