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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規范構想

2022-09-13

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 但卻缺乏司法行為的公開性、中立性和訴訟當事人的參與性, 不符合檢務公開的要求, 不利于預防司法腐敗, 也不利于保障不起訴案件的質量。所以, 對這種準司法行為引入監督、救濟機制勢在必行, 筆者認為實踐中部份檢察院實施的不起訴案件聽證會是較好的選擇, 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無疑檢察改革的重要成果, 但是深刻認識其意義和作用, 并將其制度化、系統化、規范化, 使之成為處理不起訴案件的一個法律程序, 卻顯滯后。

一、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

不起訴是指公訴機關依法定職權, 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 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終止刑事訴訟的條件, 不應當或者不必將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進行審判, 而決定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行為。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雖對不起訴作出較全面的規定, 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對公訴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 或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 只能在決定作出后方提出申訴、復議或提請上級檢察院復核?,F有的這種事后救濟、內部審核機制, 難免有“暗箱操作”、“一家包辦”之嫌, 由于缺乏有效監督, 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人情不起訴”、“以罰代訴”的司法腐敗現象, 這不僅違背了不起訴制度設立的初衷, 而且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 無法讓老百姓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有鑒于此, 一些地方檢察院借鑒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的形式, 對不起訴案件組織聽證。不起訴案件的聽證是指檢察機關對于公訴部門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案件, 組成專門的聽證小組, 以聽證會的形式, 公開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陳述和辯解, 聽取公安機關及發案單位的及其他參與聽證人員的意見, 為檢察機關作出是否起訴決定提供參考、借鑒意見的工作制度。不起訴案件進行聽證是一項有益的司法改革措施, 對其制定統一規范, 并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有著必要性與可行性。

( 一) 有助于完善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 保證司法公正。我國對不起訴沒有設置任何司法審查程序, 檢察機關擁有過大的不起訴案件自由裁量權, 為了有效地對不起訴權進行監督和制約, 有必要通過聽證程序來加強了來自內外兩方面的監督制約, 促進辦案質量和廉政建設。

( 二) 有利于促進檢務公開, 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起訴案件聽證特別是公開聽證程序實際上是以聽證方式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行為進行的一種事前救濟, 即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公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偵查機關及有關人員的意見, 并允許人民群眾旁聽。這充分體現新刑事訴訟法關于增加訴訟民主以及保護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案件處理的知情權、辯護權的精神, 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三) 對不起訴案件實行聽證是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的應有之義。有學者質疑聽證的合法性, 但這種擔心并無必要?!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 應當附卷。所以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可以說是上述法律規定具體化, 并非無法可依。

二、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在我國檢察實踐中的困惑

其實, 早在2001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 ( 試行) 》, 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起訴公開審查制度, 充分聽取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等各方意見后, 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并規定了相應的工作流程。但是, 由于上述規則對公開審查案件的范圍規定過于狹隘, 對公開審查也沒有強制性要求, 更缺乏詳盡的操作流程, 所以上述規則缺乏可操作性。倒是一些地方檢察院勇于創新, 將不起訴案件組織聽證作為案件公開審查的方式, 作出嘗試性探索, 并陸續出臺了一些地方規范性文件。如2013 年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出臺了《關于不起訴適用檢察庭聽證及宣告的實施意見 ( 試行) 》及《不起訴適用檢察庭聽證及宣告程序》; 2014 年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出臺了《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暫行辦法》。上述地方檢察院規范性文, 對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的適用原則、適用范圍、啟動方式以及公開聽證時應遵守的規則和紀律等作了規定, 但內容不盡相同, 見仁見智。

然則, 盡管很多檢察院對不訴案件聽證會作出了嘗試性探索甚至出臺相關的辦法, 但至今由于缺乏全國性統一規范, 各個地方檢察院也是在摸索中前行,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與爭議。

( 一) 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 最高檢也未出臺相關的文件, 不起訴案聽證只在小部分地方檢察院試行, 未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更多的檢察院仍按傳統方式審查不起訴案件, 聽證作為不起訴案件的有效的事前救濟方式, 未能在全國范圍內發揮其效用。

( 二) 公開聽證案件范圍不統一, 普遍存在聽證案件范圍過小的問題。由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案公開審查規則 ( 試行) 》第4 條對不起訴公開審查案件的范圍進行了規定, 即存在較大爭議并且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準備作不起訴的案件。受上述文件影響, 實踐中大部分檢察院公開聽證的案件范圍也僅限于上述不起訴案件。

( 三) 聽證程序是否能依職權啟動存在爭議。少數地方檢察院規定聽證只能由檢察院公訴部門主動提請檢察長同意后啟動; 有的規定聽證只能依偵查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啟動; 有的規定聽證原則上只能依偵查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請。

( 四) 聽證面是否應由案件承辦人主持, 是否邀請專家、監督代表參與聽證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個地方檢察院的做法不一: 大部分檢察院的做法是聽證會由公訴部門的案件承辦人主持; 也有少數檢察院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第三方主持聽證會; 少數聽證會可能會邀請專學、學者、人大代表旁聽甚至聽取他們的意見, 大部分檢察院的做法是沒有邀請上述相關人員。

三、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制度化、系統化、規范化設想

雖然目前各地檢察機關在不起訴聽證取得一定的成果, 取得寶貴經驗, 但也存在五花八門、林林總總的問題, 面對這種亂象, 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加以統一規范, 建立并要求全面實施不起訴案件聽證制度。筆者認為, 在立法過程中或制定司法解釋時, 綜合檢察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應主要考慮從以下幾處方面作出詳細的規定:

( 一) 聽證程序的啟動。有地方檢察機關及法學學者堅持聽證的啟動應符合被動性原則, 即只能依偵查機關或當事人的申請才能啟動, 檢察機關不能依職權啟動。筆者認為, 上述意見, 顯然過于武斷。不起訴案件, 是否依職權啟動應視案件情況而定, 更合理的啟動程序應該是: 公訴機關對于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 應當告知偵查機關 ( 偵查部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定期限內 ( 如七日內) 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上述人員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 檢察機關應組織聽證。但對有較大爭議且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 即使沒有上述相關人員申請, 經檢察長決定, 也可以組織不起訴聽證會, 以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司法決定的作出過程、理由, 這不但有利于解決紛紛、化解矛盾, 也可以向社會公眾說明緣由、釋明疑問, 提高檢察機關司法透明度, 提升檢務行為的社會公信力。

( 二) 聽證案件的范圍。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即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有的地方檢察院或學者從檢察機關人力、物力承受能力及審查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認為, 沒有必要對全部不起訴案件均列為聽證范圍。筆者對上述觀點不能茍同, 如前所述, 不起訴決定作為一種準司法行為, 但凡擬作不起訴的案件, 均有通過聽證形式聽取偵查機關、當事人意見或接受公眾監督的必要, 而且由于很多不訴案件由系輕微刑事犯罪案件在擬不訴前已然達成和解, 所以即使全面放開不訴案件聽證程序, 也不必然導致不訴聽證案件井噴。

( 三) 聽證的形式。聽證程序若作為一種法律程序, 合法性是前提, 作為檢務公開的一種載體, 公開聽證是題中之義, 所以原則上要求每個聽證會都向社會公眾公開, 要求聽證會召開前一定期限內 ( 如七日內) 向社會公眾進行公告。但是下列案件則不能公開聽證: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案件; 2、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其他公開聽證不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案件。不公開聽證不是指不聽證, 只是聽證不對外公開, 只是在聽證小組的主持下, 僅由偵查機關、當事人及檢察公訴部門相關人員參與相關的聽證活動。

( 四) 聽證人參與人與主持人。聽證會的人員結構應參照刑事審判訴訟參與人的三角結構, 由聽證小組成員 ( 由檢察長指定其中一人作為聽證主持人) 居中主持聽證, 偵查機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與公訴部門、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作為平等主體參與聽證, 這是基于公訴部門已擬作出不起訴決定, 故其實際上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一方的利益的考慮。特別需要指出, 實踐中大部分聽證會都由公訴機關案件承辦人主持, 雖然可能有比較了解案情的優勢, 但是其已擬作出不訴決定, 難免有先入為主之嫌, 有名言道“如果裁判者同時也是控告者, 就必須由上帝擔任辯護人”①, 故在聽證會上不宜作為主持人或聽證小組成員。也有一些學者建言直接由非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第三人主持聽證會, 以體現中立者立場, 雖然這種建議非常大膽有創意, 但是筆者認為這與檢察獨立原則相背, 實不可取。比較可行的是在檢察機關內部應另設不起訴案件監督科 ( 處) , 專門負責聽證會主持及相關事宜, 并由檢察長指定其中一人作為聽證案件主持人及組長, 以達到職能分離的目的。

( 五) 與聽證相關的其他事宜規范化。與聽證程序相關的具備聽證操作流程如聽證權利告知、聽證法律文書送達、聽證活動規則與紀律、聽證決議程序、期限以及聽證場所名稱規范化均應予以統一規范, 這種爭議不大的問題, 可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加以借鑒, 在這里就不一一贅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 是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方略。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實現法治中國宏偉目標的必然要求。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作為檢務公開棋盤大局上的一個重要棋子, 在沒有現成的模式下摸索前行, 只有通過不斷完善、規范并全面貫徹實施, 才能為“依法治國”大業得以最終實現添磚加瓦。

摘要:不起訴案件聽證制度符合刑事訴訟和檢察工作的現實要求, 建立健全不起訴聽證制度是具有良好的現實意義, 但由于該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 各地的認識及做法不一, 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關鍵詞:不起訴,聽證程序,制度設想

參考文獻

[1] 龍宗智.檢察機關辦案方式適度司法改革[J].法學研究, 2013 (1) .

[2] 韓鋼.司法權基本屬性解析[J].寧波大學學報 (人文科學版) , 201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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