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產糾紛起訴狀范本
房產糾紛起訴狀范本格式
房產糾紛起訴狀
原告:紀洛生,男,漢族,1961年11月01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03196111012514
地址: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光華路18號院2棟2門302號
電話:1519454856
1被告:張秀英地址:電話:
紀洛鳳地址:電話:
紀洛紅地址:電話:
一、房產糾紛起訴請求:
二、房產糾紛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產糾紛事宜商討未果,現根據房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訴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第二篇:土地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本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鎮XX村XX農業合作社,組織機構代碼:XXXX。住所地:XXXXX 負責人XXX,系該社社長。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歸還原告1.6畝土地。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鎮XX村XX組征用XX畝土地,用于建設商品房。2007年8月,XX鎮XX村XX組與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為交付22萬元XX鎮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項,以便盡快完成搬遷,及早開工建設。 2008年5.12地震之后,村民進行了搬遷,XX鎮政府卻將本該屬于原告的1.6畝土地再次批給XX組進行災后重建。
其后,原告進行了數次調解,多次上訪,雙方仍舊無法達成一致。 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應停止土地侵權行為,并即刻歸還屬于原告的1.6畝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決。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4月14日
第三篇:房產糾紛起訴書范本
房產糾紛起訴書范本
原告:————
住址:————
電話:——————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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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購房款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購房合同成立,被告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按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定,被告應當立即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違約金。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房產糾紛起訴書格式范本
原告: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一、房產糾紛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涉訴房產的房產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房產糾紛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合同書》,向被告購買位于__小區__號樓__單元__層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購房發票。房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于__年收樓入住,被告有義務及時為原告辦理房產證,但被告至今未辦理。由于 雙方在房產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 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并在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房產證;若被告逾期仍未辦理,致使房產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賠償損 失。
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產糾紛事宜商討未果,現根據房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訴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 __年__月__日
第四篇: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一)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篨XXXX,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XX元;
2.判令被告承擔延期支付貨款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6個月);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交貨日期為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款日期為被告收到貨物并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原告履行了交貨義務并由被告驗收合格2個月后,被告仍然未履行交貨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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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民事起訴狀(范本)
民事起訴狀
原告:鮑佳云,男,漢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縣巧英鄉中溪村189號,電話13735251402。
被告:劉常良,男,漢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寧??h西店鎮溪頭村10組11號,電話13989393988。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 住所:寧波市江東區江南路39號3樓
法定代表人:黃雁南 電話:0574-27896627
訴 訟 請 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75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醫療費用 、誤工費用32481.75元、護理費用10827.25元、交通費 、精神損害費10000元、傷殘鑒定費
、營養費用2700元,合計 元(第三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第
一、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外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2013年9月26日05時45分許,劉良常駕駛浙B6835Z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西山線自西向東方向行駛至0KM+500M處,車頭左側與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鮑佳云發生碰撞,造成鮑佳云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寧??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寧(公)交肇字2013第[3302262013D025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承擔全責。原告于事故當天入住寧??h第一醫院,并先后轉院至另外三家醫院,總共住院時間為47天。寧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為:
1、精神醫學評定: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輕度智能損害);
2、法律關系:與車禍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3、傷殘等級: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VII
(七)級傷殘。寧波誠和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8月8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七級、十級、十級,誤工時限為11個月,護理時限為5個月,營養時限為4個月。
原告認為,原告的人身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你院起訴,請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寧??h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4 年 日
月證據目錄:
1、原告王香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證明被告葛賢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
3、出院記錄復印件,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7天的事實。
4、醫藥費發票復印件,證明被告尚未給原告支付醫藥費458.4元的事實。
5、寧海第一醫院證明書復印件,證明醫生建議原告休息1個月的事實。
6、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一份,證明原告為修理電動車花費800元的事實。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