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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起訴書

2022-07-09

第一篇:復旦投毒案起訴書

復旦投毒案

采訪感受

針對這次復旦投毒案,我們采訪了若干同學和老師。從他們對事件的看法到對大學生目前狀況的分析,我發現當代大學生的現狀不容樂觀。

作為一名大學生,我認為僅僅是為了一些生活瑣事就將朝夕相處的同學殺害、這樣的行為真是難以理解。但這是林某的性格乖戾、以及缺少同學、老師、家長心理層面關心的結果 。這件事更讓大學生心理素質得到了重視。

目前我是一名大三的學生,反觀自身、發現大學生雖然被成為“生活在象牙塔”,但是承擔的壓力也是來源于四面八方。大三了,同學們都在制定自己的人生目標:讀研、出國、就業。這些話題在同學討論中此起彼伏,每一條道路都是一條艱難的道路,還有來自同學間的壓力,其實大學生就如中學生需要給予心理指導一樣,大學生也需要成熟的人來指導、排解這些壓力。倘若這個環節被大學教育直接忽略的話,這種的慘劇就可能會一再發生。

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林某,外人都認為其雖然不善交際、但并不至于做出殺人這樣的事。后來經過調查,發現林某不但不善與人交際、平時也是很記仇的人,不愿發泄自己的不快,可見正是這些問題的積攢導致了這一悲劇的發生。大學生應該學會合理排解自己的心理問題,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并不是選擇沉默甚至自殺、殺人這樣極端的方式。

對比之下,再看這次的受害者黃洋。其實我認為這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直博只是體現他優秀的一方面。黃洋參與各種課外實踐活動、以及社團、比賽。他善于組織規劃、經常鼓勵剛入社的學弟學妹,教會他們各種知識、并且他在喝了有毒的水后還細心的將飲水機擦拭,提醒其他同學不要用飲水機就,這些行為都證明了他不僅自身優秀、也用自己的優秀感染著其他人。我認為,一名合格的大學生正應如此。品德的高貴遠比成績要重要的多。

這次事件沉痛且值得反思。大學生在大學期間、除了知識,更應該收獲什么?學校和社會究竟要如何在這段寶貴的大學時間塑造一名合格的社會青年?我認為,大學中,老師和學生的聯系應該不僅僅停留在課堂上,課后各個班的輔導員應該多多關心學生的生活。從各個方面了解學生,及時發現學生的困惑,或者與同學建立起友好的師生關系,在學生有了困惑和困難時想到的是向老師咨詢而不是壓抑自己或者報復同學。

從某種意義來說,犯案大學生對生命如此冷漠,更多與家庭和學校的教育脫不了干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這一課尤其需補上,而且該案所引發的反思不能僅僅止于教育層面

第二篇:復旦投毒案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被告人可以坐下。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的規定,我們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對法庭審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一案支持公訴,履行法律賦于檢察機關的職責。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一案,是發生在本市高校校園內,一起罕見、而又在國內產生較大影響的惡性犯罪案件。

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法庭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聽取了證人的證言,聽取了鑒定人的出庭意見,宣讀并出示了與本案有關的各組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法庭調查的結果表明,起訴書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證據也是確實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為方便合議庭評議,并對本案作出公正的判決,公訴人對本案主要爭議的三個焦點, 第一:被害人黃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為了傷害黃洋的身體健康,是開一個玩笑還是為了殺死黃洋; 第三:林森浩為什么要殺死黃洋,他這樣做的動機是什么。

公訴人就這三個焦點發表三點公訴意見,闡述公訴機關的主要觀點和依據, 供合議庭在評議本案時參考。

起訴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殺害黃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林正視公訴人之后,將頭深深低下,上身動了動)

歸納這些確實充分的證據,可以從9個方面可以向我們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證實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樣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殺害被害人黃洋的犯罪事實。

這9個方面是

(林抬起頭,眼睛向下看,表情嚴肅,右腳動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呂微微將劇毒物二甲基亞硝胺存放在中山醫院11號樓204室的柜子里,呂微微等證人證言、相關的購物發票、有關的登記記錄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在2011年與呂微微合作進行動物肝功能實驗時,他清楚地知道呂微微向天津的出產方購買了一瓶100毫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而且明確地知道呂微微在做完實驗后將剩余的二甲基亞硝胺試劑存放于中山醫院11號樓204室實驗臺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親身參加用上述劇毒物做動物實驗的過程,他熟知該劇毒物的毒性,以及實驗所需的1/21頁動物建模劑量。

上述證據證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呂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亞硝胺做了大劑量作用于實驗大鼠的動物肝功能實驗,目睹了部分實驗大鼠經注射二甲基亞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結果和過程,林森浩并據此撰寫了多篇學術論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碩士畢業論文中對二甲基亞硝胺的毒性、實驗大鼠經注射二甲基亞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經過做了明確詳細的闡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劇毒物,呂鵬的證人證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時許,以取手套等實驗用品為名,從呂鵬處取得鑰匙,進入中山醫院11號樓204室內,取出呂微微存放在內的裝有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裝入一只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

林森浩將上述劇毒物帶回了自己的寢室,并趁室內無他人之機,將這些劇毒物注入到寢室內的飲水機中。

盛磊等證人證言、相關書證、錄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時50分許,攜帶上述劇毒物回到自己與黃洋合住的421寢室,此時,同

住一室的黃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離?;丶椅礆w,林森浩趁室內無人,將上述二甲基亞硝胺全部注入寢室飲水機中,爾后外出,將注射器、試劑瓶等一一丟棄。

林森浩在場時,黃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之后,黃洋發生嘔吐、就診、直至死亡。

吳鑫明等證人證言、黃洋的病歷資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黃洋同處一室時,黃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后即發生嘔吐,中午即去中山醫院急診,次日下午,黃洋再次前往中山醫院就診,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黃洋因病情嚴重轉入外科重癥監護室急救,此后,雖然醫護人員全力搶救,黃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關鑒定報告證實,黃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吳鑫明等證人證言、上海市公案機關物證檢驗中心鑒定報告、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情況說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在黃洋使用過的飲水機、飲用水桶出水口封裝蓋、飲水杯、以及黃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時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份,黃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臟、腎臟等多器官損傷、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頻繁上網查詢二甲基亞硝胺的味道、如何檢測等信息內容。

計算機司法鑒定機構從林森浩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恢復的上網原始記錄和對應的網頁內容顯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時25分以二甲基亞硝胺味道為關鍵詞上網百度,查詢二甲基亞硝胺的基本特性,該網頁顯示,二甲基亞硝胺系高毒類化學物,吸入、攝入或經皮膚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時起,至4月7日18時止,林森浩頻繁上網查詢關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后如何確診、如何鑒定,能否檢測出該物質的信息等等內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尋找掩蓋其犯罪行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 (林低頭)

林森浩被揭露并歸案的過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證人證言、黃洋的病歷記錄、公安機關的相關情況的說明

(林向右微低著頭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側,連續撓抓了幾次)

以及林森2/21頁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因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亞硝胺相關案例極為少見,投毒手段又較為隱蔽,黃洋4月2日就醫后因無法確診真實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惡化。

其間,黃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黃洋系肝中毒表現,便回憶起室友林森浩曾做過動物肝功能實驗,遂上網查詢林森浩的相關論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動物的肝功能實驗,葛俊琦遂告知黃洋的師兄孫希才,之后,黃洋的學友王歡、劉全等人想方設法購得二甲基亞硝胺試劑,于同年4月10日

(林抬起頭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頭,上身微弓)

送到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而確定了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過程當中,辯護人指出,提請法庭注意,將上術證物送檢的是證人而非偵察機關

(袁在此清了清嗓),

借以要求法庭甄別這些證物鑒定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公訴人在這里就這個問題表達三個立場:

第二,上述黃洋的學友、師長因為黃洋中毒而想盡一切辦法,努力尋找黃洋中毒的真實病因,真實原因,他們做的這一些

(林抬右手用食指撓右臉下方部位)

行為,這一些動作,既符合正義,也符合每一個人民群眾他的道德,像本案這樣的投毒案件,正是因為有了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本市公安機關才得以迅速偵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這樣的行為發生。

第二,我們認為參與送檢的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們都是醫學的碩士研究生、醫生,他們送檢的整個過程符合基本的醫學規范,也符合基本的醫學常識。

第三,根據今天調查的出示的所有證據證明,在他們送檢取樣、送檢鑒定的過程當中,沒有任何可以提出疑問的地方。請法庭記錄在案。

正是因為人民群眾在偵破本案過程中的勇氣和力量

(林抬起頭直視前方),

公案人員接到報案以后迅速地展開偵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兩次對被告人林森浩進行了詢問,林森浩矢口否認,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員在查詢林森浩的筆記本電腦時發現林森浩在案發前后,曾多次上網查詢有關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檢測、如何鑒定等內容后,確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對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傳喚,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實。

(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對起訴書指控其故意投毒殺害黃洋的犯罪事實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來源,投毒的時間,地點、方法、和結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網查詢劇毒物的味道、如何檢測等具體犯罪經過的情形,與已經查明的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證明屬實。

經過庭審質證的上述九個方面的事實,證據證明,本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庭應當予以認定,并據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必然造成黃洋死亡的結果,而決意實施并希望這一結果發生,林森浩的這種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對其投毒致黃洋死亡的犯罪事實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稱,他投毒的目的只是為了整一整黃洋,只是為了讓黃洋吃一些苦頭而不是為了殺死黃洋,他認為黃洋中毒以后,經過治療會慢慢自行恢復的,所以黃洋死亡的結果是他投毒時沒有想到也不愿看到發生的結果3/21頁。公訴人認為,林森浩的辨解,與本案庭審已經質證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對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亞硝胺會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的復函,這份復函中明確地表示,二甲基亞硝胺被列入2002版劇毒化學品目錄,實驗動物可以經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亞硝胺及代謝產物在人體內廣泛分布,在動物和人體內代謝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為可以造成人和動物肝臟損傷,林森浩親手做過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的動物肝功能實驗,做這項實驗的實驗者還需要按照一千克實驗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亞硝胺的建模劑量,對二甲基亞硝胺進行配比稀釋,因為超過這個劑量,實驗大鼠被注射后會迅速死亡,這個劑量的要求,這個致死的臨界點,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據呂微微的證詞,在第一次配比的時候,因為計算錯誤,導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濃度比建模劑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場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審的時候對這一節的情況他也予以了確認,而且林森浩后來也是按照這個標準的建模劑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盡管沒有超過50毫克/千克這個劑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為被注入二甲基亞硝胺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我們知道肝臟是人體維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損傷、衰竭往往必然導致人的死

亡,這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他都是基本常識,林森浩的碩士導師丁紅陳述,N二對人或動物的肝臟會造成很嚴重的損傷,肝臟會很快地硬 化,具體的劑量是有有關文獻資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動物的體得來計算,林森浩是具體做實驗的人,他對于多大的劑量會對肝臟造成多大的損傷肯定是清楚的,否則實驗是不會成功的。

劑量大動物會立即死亡,劑量小了對動物肝臟沒有損傷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練地控制劑量的使用對于這個實驗的成敗很重要,結果林森浩實驗成功了,二甲基亞硝胺會對人體肝臟造成嚴重損害,因為他破壞生物細胞機理是相同的。

林森浩作為一個在讀的成績優秀的醫學碩士研究生,他的導師說,他應該明白這個道理。 林森浩執筆撰寫的多篇論文,及其他所寫的碩士畢業論文中,他對二甲基亞硝胺造成肝功能損害的毒性,他有著明確而有詳細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讀醫學碩士期間,根據他參與的上述動物實驗的經過和結果,他執筆撰寫了《適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多篇學術論文,發表于《中化肝臟病》雜志等權威醫學核心期刊,并將上述實驗及其相關論文內容作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碩士畢業論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他題為《超聲彈性成像評價肝纖維化的實驗及臨床研究》的碩士畢業論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確地寫到,二甲基亞硝胺是一種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學物質,它進入肝細胞經微粒體代謝生成乙醛,引起肝細胞損害,同時產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質甲基化,導致肝細胞壞死,造成肝細胞壞死、再生、壞死而導致纖維化,由此可見,林森浩對二甲基亞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夠導致生物體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認知是明確而又清楚的。

2、林森浩故意將遠遠超過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亞硝胺全部注入飲水機中,讓黃洋飲用,既充分證實林森浩主觀上決意要殺死黃洋,也充分證實黃洋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 實現的必然結果,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的復函證明二甲基亞硝胺大鼠經口的半4/21頁數致死量為每千克三十七毫克。也就是說實驗大鼠經注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它只要達到每千克三十七毫克它有半數將會死亡,一毫升二甲基亞硝胺的質量約等于一克,林森浩在自己的多篇論文中明確大鼠肝功能實驗的建模劑量為每千克五十毫克,在這個建模劑量下,林森浩實驗的七十只大鼠中,就有十只死亡,而被害人黃洋的體重約為65公斤,按照復函的半數致死量和建模的劑量,約2.4~3.25克之間,也就是說約2.4毫升到3.25毫升之間的二甲基亞硝胺就已經能造成黃洋死亡的結果,他只需要不超過3.25毫升。按照呂微微的證詞,她在與林森浩做完大鼠實驗后,將剩余的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亞硝胺密封全部存放于中山醫院11號樓204實驗室內,今天上午的庭審當中辯護人說,二甲基亞硝胺有揮發性,公訴人注意到呂微微的證詞證明他將這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亞硝胺存放在試劑管內的,這個試劑瓶內沒有泄漏,而且他是將蓋子擰緊的,不僅如此,那個試劑瓶有兩個蓋子,他的外蓋是擰緊的,在他的試劑瓶口上還有一個內蓋。被告人林森浩的證詞也證明,他在取出這些試劑瓶的時候,試劑瓶是密閉的,沒有外泄也沒有揮發的情形。

林森浩作案的時候,將呂微微存放在這里的二甲基亞硝胺是全部取出,是全部注入黃洋飲水使用的飲水機中,按照呂微微陳述的數量,林森浩投毒用上的二甲基亞硝胺約75克,75毫升,黃洋只要服3毫升左右就足以致命,75毫升超出了人致死劑量的20多倍乃至30倍。 林森浩到案以后先是供認,他承認,他將取出的二甲基亞硝胺全部注入了飲水機中,但是他先是供認大致是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大約是二三十毫升,后來又稱,經過實驗以后又稱大約是五十毫升,即使按照林森浩辨解的最低劑量,他注入的毒劑的劑量,致死的數量,也要超過黃洋致死量近十倍,也就是20毫升,它也要近十倍,如果是五十毫升它是20倍,如果是75毫升那是30倍,如此劇毒的二甲基亞硝胺,如此巨大劑量的劇毒物全部注入飲用水中讓被害人黃洋飲用,難道還不足以證明黃洋因此而死亡已經是必然的嗎?

難道還不能證明林森浩要致黃洋于死地的犯罪故意和決心嗎?

在今天上午的庭審中,依照被告人當庭的供述,他聽到黃洋取水以后,用調羹在杯子里搗了

一搗,喝了一口然后吐了一大口,辯護律師也接著說請法庭注意到黃洋僅僅是喝了一小口吐了一大口,即便被告人所講的是真實的,大家都可以看到,黃洋僅僅是喝了一小口,他就走上了死亡的不歸路,你可想而知林森浩投下了多大劑量的毒劑,不僅如此,按林到案后在法庭上的供述。

他在注入上述巨大劑量的毒劑以后他還覺得不夠,他又將注射器內約2毫升多一點的二甲基亞硝胺一并注入飲水機中,他覺得75毫升還不夠 ,那兩毫升也要放進去,這是一種怎樣的瘋狂啊,林森浩要置黃洋于死地的目的和決心真是溢于言表。

林森浩投毒以后視黃洋生死安危如草芥的行為也從另一個側面充分印證了他投毒 就是要剝奪黃洋生命的犯罪決意。

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17時50分許投毒以后,黃洋這個時候還沒有回到寢室,林森浩隨即就在當天的18:25以二甲基亞硝胺味道為關鍵詞上網百度查詢,通過該網頁顯示的內容,林森浩再次確認二甲基亞硝胺系高毒類化學物,攝入、吸入或經皮膚吸收可能致死。 當天晚上,林森浩還查詢了兩個相關的致死案例,剛才訴訟代理人也特別強調,那兩個致死案例被害人僅僅服用了2克左右的二甲基亞硝胺便死亡,2克左右,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亞硝胺,這兩個案例也是5/21頁林森浩在這個時間段搜索到的。

這個時候黃洋還沒有回到寢室,如果說林森浩所說的他在向飲水機注入的那么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還沒有來得及想過,黃洋飲用后會因此死亡的辨解成立的話,那么在這個時候林森浩應該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思考,他完全應該清醒地看到投毒的后果,他應該知道人家2亳升左右就致人死亡了,你已經投入了75毫升那樣巨量的毒物,林森浩應該有足夠的時間思考,應該清醒地看到你投毒會殺人的后果。

你完全有足夠的時間足夠的條件懸崖勒馬,從而有效阻止黃洋喝下飲水機中的毒液。但是林森浩完全不為所動,他坐視黃洋喝下如此巨毒的毒液,從而走上不歸路。到案以后林森浩對此僅僅講了一句,他說,網上說的可能致死,他理解致死的概率很低,所以他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林森浩講的這個話是不真實的,同時也充分地反應出林森浩視黃洋的生死安危如草芥的犯罪信念和犯罪決意是何等地堅定。 不僅如此,黃洋中毒住院以后,林森浩明知黃洋病情發展迅速并急劇惡化,同年4月5日下午,林森浩還提著水果去外科重病監護室探視黃洋。 林森浩目睹了黃洋的慘狀,而且他明確地知道 黃洋出現血小板數值急劇下降,黃洋的血小板指數在4月4日的晚上已經降到2,黃洋出現直接危及生命的癥狀。

如果說林森浩此前還能辯解他沒想到沒考慮到黃洋會中毒死亡,那么在目睹黃洋處于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醫護人員對此束手無策之際,林森浩如果不是決意要殺死黃洋,他應該會,也完全會,也完全有責任有義務用適當的方式及時地透露黃洋的病情,真正的起因,幫助醫護人員及時地搶救黃洋的生命,他可以實名或匿名地告訴主治醫生,他也可以實名或匿名地告知黃洋的親友,或者黃洋的學友,或者報警,等等,等等 。

但是他什么都沒有做,他對此視若無睹,氣定神閑,一副此事與他毫無瓜葛的表現,坐視黃洋病情繼續惡化,直到回天乏術。

在這一過程中,哪里有一絲一毫的事實和證據可以用來證明林森浩投毒只是想傷害黃洋,只是為了使黃洋吃一點苦頭而絕不是為了殺死黃洋呢,任何一個普通人,只要他還有一點良心,他都能夠從這一慘劇的發生、它的發展到它的結局的過程當中,他能夠看到,林森浩投毒殺人的決心,他的冷酷,他的殘忍。

與此相呼應的是,在黃洋病情持續惡化,命懸一線的同時,林森浩從同年4月1日18時起到4月7日18時止,在6個時間段內集中頻繁地上網,反復地查詢關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后如何確診,如何檢測,司法鑒定機構如何對毒物進行鑒定等等內容,他充分反映出林森浩此時已完全置黃洋生死于不顧,而一心只考慮他自己如何掩蓋投毒行為,如何應對和逃避投

毒后可能受到法律懲處的僥幸和企圖。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和相關的刑法理論,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仍然實施這一行為,并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是直接故意殺人。

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投放巨量的劇毒化學品,會造成被害人黃洋必然死亡的結果,仍然實施這一投毒行為,從而實現他希望殺害黃洋、剝奪黃洋生命的目的,林森浩的行為既不是間接故意殺人,更不構成故間傷害罪,而是直接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林森浩關于他投毒只是希望傷害黃洋的身體健康,只是為了給黃洋一個教訓,只是為了給黃洋吃一點苦頭,而不是為了殺害黃洋的辨解,沒有任何的事實依據,因而不能成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劇毒品二甲基亞硝胺,已經被林森浩全部投入飲水機中,案發后6/21頁

第三篇:復旦投毒案始末

復旦投毒案始末:被毒死的青春

新聞背景:

在毒死室友黃洋7個月后,今天上午,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林森浩站在了被告席上。

法庭上,林森浩一身灰色囚服,神情冷靜,首次公開講述這樁離奇案件的具體動機和細節。而在距上海約兩千公里的四川自貢,28歲的黃洋仍躺在冰冷的殯儀館里。黃父稱,只有在兇手受到應有懲罰后,才會讓

孩子入土為安。

這個在下崗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曾是黃家最大的驕傲:20歲考取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25歲轉臨床醫

學并獲直研機會,去世前,他還在讀博、就業、創業中糾結,并最終選擇了前者。

家貧不掩志,業精不倨傲。他曾在獲得直研資格后吐露心聲:

“我來自四川一個小縣城,父母雙雙下崗,母親還體弱多病,家里欠下了大筆錢。我動過放棄直研出去工作

的念頭。是老師、家人和朋友的鼓勵,讓我決定繼續在醫學道路上走下去。”

但他無法再走下去了。2013年4月16日15時23分,被室友投毒的黃洋,在經過15天的搶救后,終因

多臟器衰竭而遺憾離世。

那一刻,一切都改變了。

他喝了一口飲水機里的水

4月1日早上,黃洋喝了一口寢室飲水機內的水,感覺味道有些古怪,自然以為是過期了。心性善良

的他,擔心同學和他一樣誤喝了過期水,便把水倒掉并清洗干凈了飲水機。

誰也不會想到,這一口水里,隱藏著致命毒藥。

除了林森浩。在11月27日的庭審中,林森浩回憶,當時聽到黃洋用勺子清洗水杯的聲音,知道黃倒

水了。此前,他已經把毒物放進了這臺飲水機的水槽里。

林森浩擔心被發現。毒物為黃色液體,氣味也比較濃。他甚至聽到了黃嘔吐咳嗽的聲音。害怕黃發現

異常,他選擇繼續躺在床上,一個同學的電話“拯救”了他,他隨即離開宿舍,避免和黃洋對話。

當日晚10點多,黃洋開始出現惡心、嘔吐及發燒癥狀。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初步診斷以為他吃壞了

東西,便按照胃腸炎的處理方式進行輸液治療。

4月2日,黃洋癥狀卻并未好轉,手和臉都腫了起來。醫學專業的同學見此情景都感覺到,這肯定非

吃壞了腸胃那么簡單。

當晚9點,黃洋在同學的陪同下再去急診,此時,化驗結果顯示其肝功能已出現損傷。

情況變得危急起來,一小時后,黃洋的導師攜帶了1萬多元現金趕到醫院,協調安排黃洋住院治療。3日,黃洋病情繼續惡化,血小板開始減少,并住進了外科重癥監護室。醫生會診初步認為是中毒造

成了肝功能的損傷,但究竟是什么毒素,一時難以判斷、無法確定,因此更無法及時對癥下藥。得知兒子患病并住進了重癥監護室,黃洋的父親馬上飛到上海:“他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到4月5日

左右,還流著鼻血,再往后就處于昏迷狀態了。”

7日,黃洋開始鼻孔出血,而他對醫院進行的治療沒有任何反應。

8日,陷入了昏迷的黃洋,讓其父親、導師和同學們格外揪心,因為昏迷以后,其病因仍然未明。據復旦大學新聞發言人稱,從黃洋發現不適到診斷中毒,學校一方面組織全市醫生進行多方會診,想

尋找病因。“但是遲遲沒有找到病因,所以才提請警方介入調查”。

中毒事件開始變得復雜而詭異。

9日,黃洋的師兄收到一條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種化學藥物,至此,黃洋的中毒終于被確定毒源。

隨即,針對毒源,醫院盡一切努力進行搶救,但一切都為時已晚。

12日,醫院發出了黃洋的病危通知書。

13日下午,黃洋瞳孔放大。

14日下午,腦電圖停止,肺部纖維化,黃洋再無法自主呼吸。

16日下午15時23分,醫院宣布:黃洋去世;3時30分,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重癥監護室的門打

開;4時18分左右,黃洋的遺體被包裹得嚴嚴實實,由醫院工作人員抬進了太平間。

守候在外的黃洋的同學們,終難抑悲痛,抱在一起哭出聲來。

復旦大學通報:“我們為挽救自己的學生盡了最大的努力。家長失去愛子,學校失去寶貴學生,我們表

示沉痛的哀悼!”

17日,黃洋父母同意警方進行尸檢,“希望配合警方調查,還兒子一個公道”。

如今,黃洋身前所住的宿舍——西20號樓303室,室門緊鎖、空空蕩蕩。而在宿舍樓正對的基礎醫學

13號樓的7層實驗室公告欄里,多了一張A4紙,其上打印的,是一位醫學院老師的悲憤: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愚人節整人?

正如這位老師的悲憤,太多的追問集中于一點:投毒者對黃洋究竟懷有多大的恨?

新華網評論援引北京大學教授錢理群的話評論道:“我們的一些大學,正在培養一些„精致的利己主義

者?,他們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體制達到自己的目的。”

11月27日,關于投毒動機的答案終于在庭審中揭曉,卻簡單到不免讓人愕然:林森浩稱,這只

是愚人節整人想法。

林森浩在法庭上回憶,愚人節前夕,黃洋稱自己有一個整人計劃,林森浩覺得,自己可能會成為被整

對象,“好,那我就來整你一下”。

醫院實驗室里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成為他的“整人”工具。這是一種會對肝臟造成損傷的有毒化學物。在林森浩的講述中,他與黃洋關系一般,互相有些看不慣,可能黃洋覺得林沒有情調,而他覺得黃洋

有點自以為是,但兩人并無較大的個人恩怨,“投毒只是想要黃洋難受,并不是想要他的命。”

復旦大學認識林、黃二人的學生此前也有表示,擔任過學生會副主席,與黃洋同樣成績優異,且與黃

洋在不同醫院、不同科室從事著不同方向研究的林森浩,與黃洋并無公開矛盾。

然而,眼看室友一步步走向死亡,林森浩并沒有及時說出真相,“我以為所放的劑量是很少的”,此外,

“實驗中的大多數老鼠并沒有死亡”。

4月5日、6日、8日,他甚至去重癥監護室看望黃洋,"從玻璃窗外看見,黃洋表情還是比較自然的。”

但這位投毒者仍然不敢跟自己的室友說話。

據此前媒體報道,林森浩被警方快速鎖定為投毒嫌疑人,是因為一條神秘短信。

在黃洋于中山醫院搶救但難以確定病因的9日,黃洋的師兄收到了一個陌生人發來的短信,提醒其注

意一種化學藥物,這種藥物“周圍有人常在用”。

收到短信后,黃洋師兄馬上將這一情況告訴了黃洋的導師,并查詢了校內的醫學論文資料,發現使用該藥物后的實驗室小白鼠癥狀與黃洋中毒癥狀十分相似,而相關實驗論文的作者,正是黃洋的同寢室室友

林森浩。

此短信從何發出,至今未知。

但林森浩很快被警方鎖定。4月11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傳喚,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6日,黃

洋去世后尸檢,尸檢結果最終成為重要的案件證據。

2013年4月25日,林森浩被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

不把負擔落在家里”

查看林森浩的微博,最后的更新時間為4月8日,文字間滿是對醫學行業的困惑與不安:

“有時候挺痛恨這個行業的,名義上叫做醫生,但是面對病人,尤其面對那些急切想從這里解決困惑的

病人,幫忙總不能幫到底,好比帶一個問路者走了一段路,然后跟他說,你找別人幫忙吧。”

他也在微博中提到過黃洋。2012年11月27日,他這樣寫道:“上海的冬夜,開著電腦,在小臺燈的光照下,看著各種圖文,聽著電腦的沙沙聲,還有黃屌絲的呼嚕聲,頭腦里偶爾閃過各種念頭,隨即如云

煙隨風飄散。”其中提及的“黃屌絲”被多猜測為黃洋。

而一個真實的黃洋,在公眾的關注與哀悼中,被清晰還原。

據好友講述,黃洋一直糾結于讀博、工作、創業等不同道路的選擇困境。

生前剛以第一名考上博士的黃洋,本獲得了直博機會,但為了早日改善家里的環境,他放棄了直升,但就業并不太順利后,黃洋選擇再回校讀博,“其實他的糾結,歸根結底還就是為了照顧父母,為了經濟上

的考慮。

1985年出生于四川自貢榮縣的黃洋,是家中的獨子?,F年57歲的父親黃國強是榮縣鹽廠的下崗職工,

55歲的母親楊國華是供銷社的下崗職工,且常年患病。

黃洋離開后,其家所在的榮縣古城街北街農貿市場,亦彌漫著悲傷。

當地人告知,黃洋的母親楊國華因為肝病曾在重慶做過大型手術,醫療費、藥費等共用去30多萬,“這30多萬的費用基本上全部是黃洋用獎學金和打工掙的錢來償還的”;而黃洋的姑媽黃資蓉則對媒體說道:“黃洋曾被復旦派去香港交流兩次,本來還準備去澳大利亞公派留學一年,一直是家族兄弟姐妹間的佼佼者,大學七年的學費生活費都沒讓家里出過。”;“黃洋進入大學時就申請了3萬元的助學貸款,大學一

年級時就拿到了導游證,此后做過導游、家教,還賣過服裝,為的就是不把負擔落到家里。”

對逝去的孩子,母親的回憶則格外溫柔但刺痛。

在《東方早報》的報道中,楊國華回憶起兒子幼時的種種故事,泣不成聲。她說兒子2歲就會洗襪子,自己身體不好,可兒子很孝順,懂得關心照顧父母。自小起,黃洋放學回家后就主動做家務,打掃衛生、

做飯炒菜樣樣都干,還炒得一手好菜,幾歲的時候就開始自己洗襪子、洗鞋子。

對母親格外關心的黃洋,孝順得則格外細心,在其書房里,母親年輕時的照片被黃洋細心地用相框裝起,而在大學期間,他還和母親保持最原始的通信,黃洋的姨夫說道:“他媽媽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發短信,

所以他才選擇寫信。”

而在友人眼中,黃洋則不僅成績優異,也樂于奉獻。通過致力于西藏墨脫支教的復旦慈善社團“圓夢墨

脫”,黃洋于2010年前往西藏墨脫為當地小學支教,其支教經歷還包括安徽穎上。

據其社團好友高翔,黃洋本計劃今年7月帶隊再次前往西藏墨脫支教,4月3日,高翔曾接到黃洋電

話,說自己“生病了”,擔心會耽誤支教工作。

如今,這位28歲的年輕人卻只能孤獨躺在殯儀館里,黃父稱,只有在兇手受到應有懲罰之后,才會讓黃洋入土為安。對于賠償,他們目前還沒有過多地考慮。"我現在想的就是逞兇追責,還黃洋一個公道",

他說。

“我不把毒藥給任何人,也決不授意別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醫和生活”,重讀這句以希臘醫生

希波克拉底命名的行醫誓言,再想起19年前中毒至今,仍懸而不知結果的朱令案——

黃洋的死,格外悲。

注:綜合中國新聞網、《東方早報》、《天府早報》、《京華時報》等媒體報道

第四篇:復旦投毒案引發的深思

"首先,我要感謝我曾經的室友大學四年里的不殺之恩! 因為你們的寬容理解,能夠讓我得以茍活到現在,在下感激不盡!涕淚淋漓!"

這句話已成為自復旦投毒案之后的經典語句。其實,林某本是學習上進,家人為之驕傲的孩子。但內向的他不善與人交流,生發了自己的挫敗感。自卑、挫敗、悶騷,被林嚴格限定在網絡生活中,他為自己塑造了沉默、冷感的外殼,搭配上優異的成績,現實中與他相識的人,很少意識到他內心的虛弱。長期以來,造就了他的心里問題。直至最后悲劇的發生。

心里的扭曲使得他在憤怒、矛盾面前喪失理性。這也反映了部分大學生犯罪的原因。心里扭曲蒙蔽的他們正義之感,只為解一時之氣,尋求一時的快感,導致悲劇的發生,甚至觸犯法律。

這是多么令人嘆息,同時也發人深思。大學生在成長過程中也需要正確引導,多感受正能量。對于他們的心里健康發展要尤為關注。他們還涉世未深,有時候對一些事物的判斷和想法不完全正確,需要社會和家人多給予關心,對他們的錯誤思想加以糾正,對矛盾情緒進行開導,使大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才能有效的避免那一幕幕我們不想看到的悲劇發生。

第五篇:復旦投毒案二審裁定書

發布日期:2015-12-14

林森浩故意殺人二審刑事裁定書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4)滬高刑終字第31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廣東省汕頭市,漢族,原系XX大學XX醫學院影像醫學與核醫學專業XXXX級碩士研究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號,暫住上海市XX路XXX號XX大學XX校區西XX宿舍樓XXX室;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斯偉江,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唐志堅,上海徐偉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滬二中刑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威,代理檢察員安寧、劉大慶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黃某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雷、葉萍,上訴人林森浩及其辯護人斯偉江、唐志堅,鑒定人陳憶九及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黃某均系XX大學XX醫學院XXXX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2010年8月起,林森浩與葛某某等同學同住于XX大學XX校區西XX宿舍樓XXX室(以下簡稱XXX室)。2011年8月,黃某調入該XXX室,與林森浩、葛某某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某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某。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為名,通過同學呂某進入XX大學附屬XX醫院(以下簡稱XX醫院)XX號樓X樓影像醫學實驗室XXX室(以下簡稱XXX實驗室),趁室內無人,取出其于2011年參與動物實驗時剩余的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并裝入一只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隨身帶離。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將前述物品帶至XXX室,趁無人之機,將二甲基亞硝胺投入該室的飲水機內,爾后,將試劑瓶等物連同黃色醫療廢棄物袋帶出宿舍樓予以丟棄。

同年4月1日上午,黃某從XXX室飲水機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之后,黃某發生嘔吐,于當日中午至XX醫院就診。次日下午,黃某再次至XX醫院就診,被發現肝功能受損嚴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某因病情嚴重被轉至外科重癥監護室治療。在黃某就醫期間,林森浩故意隱瞞黃某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兩次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均未供述投毒事實,直至次日凌晨經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傳喚到案后,才如實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實。被害人黃某經搶救無效于2013年4月16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黃某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第一,證明被害人黃某發病、死亡原因的證據:查獲的飲水杯等物證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調取證據清單》,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關于檢驗報告中”N-二甲基亞硝胺”名稱的說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三份《檢驗報告書》及《關于檢驗報告書中化學試劑”二甲基亞硝胺”品名的說明》,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發票,黃某的病歷資料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體檢材料,證人葛某某、吳某某、孫某某、王某、于某某、潘某某、羅某某、劉某、沈某某、鐘某、黃某某、馬某、顧某某、向某、楊某某的證言。

第二、證明涉案毒物來源和被告人林森浩取毒、投毒、丟棄犯罪工具等的證據:查獲的飲水機和飲水桶等物證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偵查實驗筆錄》及相關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XX大學保衛處提供的《情況說明》和監控視頻,XX大學XX學生生活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黃某、林森浩宿舍入住情況說明》,相關銷售記錄、客戶信息,證人張某某、呂某某、呂某、盛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

第三,證明被告人林森浩投毒動機及主觀故意等的證據: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受證據清單》、《關于對”二甲基亞硝胺”化學試劑品名、特性說明的函》,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電子數據檢驗報告》,上海浦東軟件平臺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及其附件光盤部分內容的打印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關于對”二甲基亞硝胺”化學試劑品名、特性說明的復函》,林森浩碩士畢業論文《超聲彈性成像評價肝纖維化的實驗及臨床研究》和林森浩等人發表的《實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論文,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葛某某、付某某、盛某、吳某某、趙某某、馬某、薛某某、丁某、徐某、黃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

此外,證人王某、孫某某、張某某的證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刑事偵察大隊《案發情況及到案經過》證實了本案案發情況。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林森浩上訴辯稱,其系為作弄被害人黃某而投毒,投毒后曾將飲水機內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來水對飲水機內剩余水進行稀釋,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 辯護人在本院開庭審理時,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出庭,并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材料: 第一組,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為,黃某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第二組,證人孫某某的證言:其系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課題組組長,按《現代化學試劑手冊》研發生產了100毫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經檢測含量大于99%。 第三組,化學工業出版社《現代化學試劑手冊》第一分冊有關內容的復印件;相關《公證書》及部分中文翻譯件;《飲用水含氮消毒副產品NDMA的形成與去除研究進展》;關于二甲基亞硝胺的制作、包裝等特性的材料;有關人員與二甲基亞硝胺生產商之間的電子郵件及中文翻譯件等;林森浩發表的相關論文及部分內容的中文翻譯件等。

第四組,《XX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XX大學實驗動物科學部《動物實驗注意事項》。

此外,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當庭就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相關內容向法庭作了說明,并就相關鑒定意見提出了意見。

辯護人認為,認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并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的質譜圖;認定被害人黃某系死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證據不足,相關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不合法,申請對黃某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據此,辯護人斯偉江認為,林森浩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二審法院對林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辯護人唐志堅認為,林森浩基于開玩笑而實施了投毒行為,輕信不會發生致黃某死亡的后果,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外,辯護人認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檢察員在本院開庭審理時,申請鑒定人陳憶九出庭作證,并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人王某2014年5月19日證言:其與黃某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晚在上海市徐家匯附近唱歌后至飯店聚餐,在唱歌過程中無人飲酒;證人孫某某2014年5月19日證言:2013年3月31日晚,其沒有參加黃某等人唱歌,但與黃某等人至飯店聚餐過程中,相關人員中均未飲酒。

第二組,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滬公物鑒(檢)化字(2014)第0910號《檢驗報告》,內容為:送檢XX大學XX校區西XX宿舍樓X樓盥洗室的自來水中未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刑事偵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為:2013年4月16日,案件偵辦民警向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調取了部分涉案證據,后在將上述物證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時,將其中”編號

1、名稱飲用水、數量0.5毫升”的物證寫成”飲水機里的水樣0.5毫升”。

第三組,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組織市司法鑒定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重新鑒定的情況說明》,內容為:上海市司法局可以組織本市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成員,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進行重新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市司法鑒定中心承擔本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組織工作,是專家委員會的運作平臺。 此外,鑒定人陳憶九當庭就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依據向法庭作了說明。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將二甲基亞硝胺投入XXX室飲水機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和《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均證實被害人黃某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原判認定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林森浩的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對原判確認的證據及辯護人、檢察員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材料,二審法庭均進行了當庭質證。原判確認的證據及在二審庭審中辯護人舉證的證人孫某某證言,檢察員舉證的證人王某、孫某某的證言和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刑事偵察大隊《情況說明》及上海市司法局《關于組織市司法鑒定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重新鑒定的情況說明》,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檢察機關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本案涉案毒物的認定 辯護人提出,認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并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的質譜圖。經查:

1、林森浩2011年進行動物實驗時使用了二甲基亞硝胺。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其作為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課題組組長,按《現代化學試劑手冊》研發生產了100毫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經檢測含量大于99%;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其作為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供銷科業務員,于2011年3月向XX大學呂某某銷售了一瓶100毫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證人呂某某證言證實,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購買了一瓶100毫升裝的二甲基亞硝胺,用于與林森浩等進行大鼠肝纖維化實驗;證人趙某某、馬某、薛某某、丁某的證言均證實,林森浩、呂某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大鼠肝纖維化實驗;林森浩對此亦供認不諱。

2、林森浩案發前從XXX實驗室取得了二甲基亞硝胺。證人呂某某證言證實,實驗結束后剩余的約75毫升二甲基亞硝胺等存放于XXX實驗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試劑存放的位置;證人呂某證言證實,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兩次到XXX實驗室,第二次去時林還向呂要了一只黃色的醫療廢棄物袋;證人盛某的證言和相關監控錄像等證實,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時41分至47分持一只黃色醫療廢棄物袋與盛某返回宿舍樓;林森浩供稱,其從XXX實驗室取出二甲基亞硝胺試劑瓶等裝入一只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回宿舍樓。

3、林森浩向XXX室飲水機內投入二甲基亞硝胺。證人孫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羅某某、劉某、沈某、鐘某、黃某某、馬某、顧某某、向某的證言分別證實,因懷疑黃某中毒,他們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將黃某喝過的水、使用過的杯子以及黃某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檢測;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證實,所送飲用水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刑事偵察大隊《情況說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實,送檢的飲用水、XXX室的飲水機和相關飲水桶出水口封裝蓋上均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稱,其將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亞硝胺全部倒入XXX室的飲水機內,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偵查實驗筆錄》及相關錄像、照片的印證。 綜上,現有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林森浩將其與他人進行動物實驗后剩余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XXX室飲水機的事實。辯護人關于認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的意見,不能成立;辯護人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質譜圖的意見,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害人黃某的死亡原因 辯護人提出,認定被害人黃某系死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的證據不足,相關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不合法,申請對黃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經查:

1、黃某飲用XXX室飲水機內的水后即發病并導致死亡。黃某的醫師規范化培訓體檢材料證實,黃某于2013年2月21日進行醫生規范化培訓體檢時身體健康;證人孫某某、王某的證言均證實,黃某在案發前晚未飲酒;黃某病歷資料及證人吳某某、孫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潘某某、羅某某、劉某、沈某某、鐘某、黃某某的證言分別證實,黃某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飲用了XXX室飲水機內的水后發病,后經搶救無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稱,黃某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飲用了飲水機內被其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水。

2、黃某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證實,送檢的黃某血液、尿液、飲用水、飲水杯、刷牙杯中未檢出常見殺蟲劑及毒鼠強成分;證人葛某某、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某根據黃某系急性肝損傷,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動物肝纖維化實驗等情,提示孫某某針對二甲基亞硝胺進行鑒定;證人王某、劉某、楊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10日,王某、劉某至楊某某所在的上?;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得二甲基亞硝胺比對物后再次送檢測;證人向某證言證實,在前述送檢的飲用水樣本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后向某將相關檢測樣本交給了公安機關;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實,送檢黃某尿液和黃某使用過的飲水杯中均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

3、黃某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鑒定人陳憶九當庭證言證實,黃某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均有鑒定資質,其鑒定程序規范、合法,鑒定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方法、檢驗過程、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夠相互印證,均應予采信。 綜上,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害人黃某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和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當庭發表的”黃某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辯護人關于認定被害人黃某系死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證據不足、相關鑒定意見鑒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見,不予采信;申請對黃某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不予準許。

(三)關于林森浩的主觀故意及本案定性

林森浩上訴提出其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辯護人認為林森浩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經查:證人趙某某、馬某、薛某某、丁某的證言和林森浩的碩士畢業論文、林森浩等人發表的《實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論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于2011年與他人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審庭審均穩定供述,其向飲水機中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 據此,林森浩具備醫學專業知識,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會造成人和動物肝臟損傷并可導致死亡,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某飲用后中毒死亡,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林森浩關于投毒后將飲水機內水進行稀釋的辯解,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關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林森浩關于其沒有殺人故意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關于林森浩構成故意傷害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此外,林森浩居住地系XX大學校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本案,并無不當。

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林森浩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支持?,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審判長 孟 猛 審判員 左學靜 審判員 羅 靖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陳艷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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