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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羅結珍pdf

2023-06-20

第一篇:法國民法典羅結珍pdf

[法國民法典全文]《法國民法典》

羅芹法國民法典擁有許多值得驕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資本主義民法典,是近代歐洲法典編纂運動的集大成者,是迄今為止施行時間最長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至今已經實施200 多個年頭了。在這200 多年中間,許多國家主動或者被動地接受了這部法典,加入了大陸法系法國家族《, 法國民法典》因此而成為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幟。在過去的歲月里,它受到無數贊譽和無上景仰,被普遍譽為“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的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典范。

一、《法國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法國大革命摧毀了舊的封建經濟體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會。每一個人都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的主體,其身份約束一旦取消,自我發展的愿望促使其經濟活動的展開,在機會均等、一切以金錢為標準的前提下,廣泛展開的信用,不受人身關系束縛的雇傭經理和勞工,以及通盤活用的服務,創造了一個低層機構里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換的環境。其市場經濟以交換為中心展開,既要保障個人財產安全,又要促進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更要保障每一個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這就要求改掉舊制度、舊法律與之不統一的地方。

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體例 《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以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學階梯》為藍本,它“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2 281條??倓t規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適用范圍(1~6 條) 。第一編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結婚、離婚、父母子女、親權、收養、監護、禁治產等方面的規定(7~515 條) ,實際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地役權等內容(516~710 條) ,實際是物權法。第三編是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關于通過繼承、贈與、契約、婚姻關系等方式取得財產權益的規定(711~2281 條) 。”

三、《法國民法典》與傳統

《法國民法典》并沒有割斷歷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礎上對歷史和傳統的繼承和延續。提到《法國民法典》對于傳統的繼承和妥協,人們很容易立刻聯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父權制家庭的傳統。第148 條規定:“子未滿25 周歲、女未滿21 周歲,非經父母的同意不得結婚;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有父的同意即可。”關于離婚,法典僅規定了有限的離婚自由。第229 條規定:“夫得以妻通奸為理由,訴請離婚。”而第230 條規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實行姘居的理由,訴請離婚。”可見,雖然通奸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卻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實施通奸行為,妻子就永遠不能以通奸為由訴請離婚。這些讓人們指責《法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當然《法國民法典》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發展,人法中有關離婚、親子關系、收養和親權的條文幾乎全部重寫。

其實,不僅婚姻家庭法領域充斥著對傳統的妥協和繼承,即便是財產法和債法也并不是割斷歷史的全新創造,也有許多內容和原則是從傳統繼承和發展而來的。

從整體來看,關于已婚婦女的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制以及繼承規則等大都來自習慣法;所有權、債的一般規則、契約、嫁妝等制度基本上來自羅馬法;公民身份的確認、贈與、遺囑證據等規則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應規定;關于成年年齡、婚姻和抵押制度則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時期“中間法律”的規定。另外,

17、18 世紀發展起來的法國私法學說也在很大程度上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論養分。

《法國民法典》對傳統的大量繼承是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然而這種繼承決非毫無原則的 1 / 2 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 0605029 羅芹

照搬和抄襲,而是有所選擇和發展的。[)立法者僅僅選擇了他們認為19 世紀初的法國需要的那些內容,并且以理性主義的觀念加以編纂。如果僅僅因為它沒有割斷歷史,沒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東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歷史地位,甚至因此就斷言“《法國民法典》并沒有改變歷史” ,那也未免太苛刻了?!斗▏穹ǖ洹纺軌虺蔀榻穹ǖ牡浞?成為19 世紀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說明它對傳統私法的繼承是符合19 世紀市民社會的需求的。

四、立法原則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五、立法技術

法國民法典在立法技術上的重要的特點有: 總分結構、語言完美、知識產權不納入民法典等。這些技術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法國民法典的質量和特色。

1、總分結構。從整體上來說,法國民法典采用總分結構。雖然所謂的“總則”只是一個只有6 條的序編。但法國民法典堪稱形式序編的典范。其序編形式簡練,未分章節,而是由6 條條文規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規則、基本原則3 個問題。前3 條規定法律效力。第1 條規定生效時間:民法典自其為公眾知悉時起生效,而公眾知悉時間是根據其所在地距離王室所在地的遠近,由法律推定的。這實際上體現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親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 條規定法律無溯及力。第3 條規定法律對人及不動產的效力。第4~5 條規定裁判規則,即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徑行援引一般規則性條款。第6 條屬于基本原則問題:當事人不得以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法國民法典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雙重規定:在序編中概括地規定了意思自治、權利行使與公序良俗的關系,另外又在契約編中予以具體規定。

2、語言的完美性。在風格和語言方面《法國民法典》堪稱杰作。其表述的生動明朗和淺顯易懂,司法技術術語和沒有交叉引證都頗受稱贊。這對法典在法國民眾中的普及作出了實質性的貢獻。在近代以來的眾多民法典中,法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國學習法律者的交口稱譽。一部大眾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眾了解法律知識。

3、自然順序 。它的內容的安排完全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維邏輯展開的, 先對有關人的權利、身份、婚姻等對人來說最基本最切近的部分做出規定, 然后再及于作為人的生存和發展基礎的財產, 最后是人們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由近及遠,由人及物, 逐漸形成一個嚴整的體系。這與德國民法典那種先規定債務關系, 次及物權, 再及親屬,最后及于繼承的帶有明顯的人工雕鑿痕跡的體系安排正好相反。法國民法典的這種自然主義的體系安排對后來各國的民法典編纂也產生巨大影響, 現行意大利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以及秘魯民法典等都對其有所繼承。擴展:德國民法典 / 法國民法典全文 / 法國民法典中文版

4、知識產權法不納入民法典??紤]到現行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已構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因此建議民法典不設知識產權編,而以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作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別法。

5、剛柔并濟。民法典第6 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第164 條規定:“但基于重大原因, 國王有權取消前條規定禁婚的限制。”第1134 條規定:“前項契約應依善意履行之。”在這里,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重大原因、善意等都是相當富有彈性的概念, 很難予以確切界定, 通過設立這些規定,法典就為法官審時度勢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間。第4 條規定“:審判員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受理者, 得依拒絕審判罪追訴之。”這條規定則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據, 使法官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自己的主觀努力填補法律的空白。法國民法典決不是具體確定的決疑式條文的簡單拼湊, 而是也包含少量富有彈性的一般條款, 甚至一些條款, 雖然以決疑式條文的形式出現, 但本身也具有一定彈性。 2 / 2 擴展:德國民法典 / 法國民法典全文 / 法國民法典中文版 篇二 : 法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典的啟示 82 第22卷第2期Vol.22No.2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 JournalofChongq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2008年2月Feb.2008 法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典的啟示 盧尚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3) Ξ

摘要:解析法國民法典的經濟背景、立法體例,以及其與傳統的關系;介紹我國民事立法的狀況, 從指導思想、立法原則和立法技術三個方面得出法國民法典對中國制定民法典的啟示。關鍵詞:法國民法典;中國民法典;啟示;立法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0924(2008)02-0099-04 從政治上說,1個國家不能缺少憲法;從市民生活上

說,1個社會不能缺少民法。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階段,市場經濟的培育、形成市民社會,治、,體化、系統化,、實現現代化奠定基礎。“,而沒有法治,現代化是不可想象的。”目前我國正在起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值此盛事之際,研究《法國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筆者試圖通過解析法國民法典的特點,總結法國民法典對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啟示。之所以選擇法國,是因為法國民法典擁有許多值得驕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資本主義民法典,是近代歐洲法典編纂運動的集大成者,是迄今為止施行時間最長的民法典?!斗▏穹ǖ洹分两褚呀泴嵤?00多個年頭了。在這200多年中間,許多國家主動或者被動地接受了這部法典,加入了大陸法系法國家族《法國民法典》,因此而成為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幟。在過去的歲月里,它受到無數贊譽和無上景仰,被普遍譽為“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1個新社會”的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典范。 1法國民法典

1.1《法國民法典》制定的經濟背景

法國大革命摧毀了舊的封建經濟體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會。每1個人都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的主體,其身份約束一旦取消,自我發展的愿望促使其經濟活動的展開, 、,廣泛展開的信用,,以及通盤活用,。其市場經濟以交換為中心展開,既要保障個人財產安全,又要促進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更要保障每1個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這就要求改掉舊制度、舊法律與之不統一的地方。1.2《法國民法典》的立法體例

《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以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學階梯》為藍本,它“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2281條??倓t規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適用范圍(1~6條)。第一編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結婚、離婚、父母子女、親權、收養、監護、禁治產等方面的規定(7~515條),實際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地役權等內容(516~

710條),實際是物權法。第三編是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關于通過繼承、贈與、契約、婚姻關系等方式取得財產權益的規定(711~2281條)。”1.3《法國民法典》與傳統

《法國民法典》并沒有割斷歷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礎上對歷史和傳統的繼承和延續。法典起草委員會的成員認為“:維持每1種不是必須毀滅的事物乃是有用的;法律應對社會習慣予以尊重,除非它們是邪惡的。我們的所作所為常常像是人類隨時都要走向終點和進行1個新的起步 [4] 一樣,而沒有任何一代與下一代的溝通。”這說明,在法典起草者的心目中,革命與傳統并不是不可協調的;對于舊的法律傳統,只要是這個時代需要的,就應該繼承和肯 Ξ收稿日期:2007-10-11 ),女,安徽廬江人,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作者簡介:盧尚琴(1982— 100重慶工學院學報 [8] 至因此就斷言“《法國民法典》并沒有改變歷史”,那也未免太苛刻了?!斗▏穹ǖ洹纺軌虺蔀榻穹ǖ牡浞?成為19世紀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說明它對傳統私法的繼承是符合19世紀市民社會的需求的。 定。

提到《法國民法典》對于傳統的繼承和妥協,人們很容易立刻聯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父權制家庭的傳統。第148條規定“:子未滿25周歲、女未滿21周歲,非經父母的同意不得結婚;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有父的同意就可以。”關于離婚,法典僅規定了有限的離婚自由。第229條規定“:夫得以妻通奸為理由,訴請離婚。”而第230條規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實行姘居的理由,訴請離婚。”可見,雖然通奸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卻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實施通奸行為,妻子就永遠不能以通奸為由訴請離婚。這些讓人們指責《法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當然《法國民法典》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發展,人法中有關離婚、親子關系、收養和親權的條文幾乎全部重寫。

其實,不僅婚姻家庭法領域充斥著對傳統的妥協和繼承,即便是財產法和債法也并不是割斷歷史的全新創造,也有許多內容和原則是從傳統繼承和發展而來的。比如,關于契約的效果,法典的表述相當簡潔而經典“:依法成立的契約,類似的表述在查士丁尼的“實際上,契約條定遵法 [5] 律。”說明。關于合意,:契約的本質是同意,所以,(訂立契約時)當事人能夠作出同意是必要條件,基于錯誤的契約毫無疑問是無效的[6]。這樣的論述與前面所引《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關于合意構成契約和1109-1117條關于合意有效條件的規定顯然也有相似之處,只不過民法典的規定更加詳細,措辭更加準確。而樸蒂埃關于“合意僅涉及構成合意目的之事物,而且僅在契約當事人之間有

[7]效”的主張則被民法典第1119條進1步發展為“:任何人,在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并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契約。”當然,民法典頒布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已經遠遠復雜于樸蒂埃生活的18世紀,所以,民法典在有限的條件下承認了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契約。

從整體來看,關于已婚婦女的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制以及繼承規則等大都來自習慣法;所有權、債的一般規則、契約、嫁妝等制度基本上來自羅馬法;公民身份的確認、贈與、遺囑、證據等規則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應規定;關于成年年齡、婚姻和抵押制度則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時期“中間法律”的規定[6]。另外,

17、18世紀發展起來的法國私法學說也在很大程度上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論養分。

《法國民法典》對傳統的大量繼承是1個無法否定的事實,然而這種繼承決非毫無原則的照搬和抄襲,而是有所選擇和發展的。立法者僅僅選擇了他們認為19世紀初的法國需要的那些內容,并且以理性主義的觀念加以編纂。如果僅僅因為它沒有割斷歷史,沒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東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歷史地位,甚 2中國現行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問題 2.1現行民事立法

2.1.1民法通則。在大陸法國家,民法典為民法最主要的 法源。它包羅民法規則之大部分,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我國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總則編。它包括9章156條,即第1章基本原則,第2章公民(自然人),第3章法人,第4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5章民事權利,第6章民事責任,第7章訴訟時效,第8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9章附則。民法通則中也有非民法規則,如第49條、第110。第8本應屬于國際私法。2.,民事單行法。:合同法、擔保法、著、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法等。2.1.3民事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規,也是民法的構成部分。如國務院1989年制定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2.1.4行政法律法規中的民法規則。行政法律法規中也往往包含了民法規則,也屬于現行民法的構成部分。如產品質量法的第4章關于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責任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章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均屬于民法規則。再如國務院1991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6章損害賠償,屬于民法規則。

2.2存在的主要問題2.2.1法律規則不完善。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是從發展市場交易開始的,當時的1個口號叫“搞活流通”,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法律較早受到重視,導致現行民法立法體系中,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法律法規(例如合同法、海商法、證券法、保險法),相對而言要完善一些,而調整財產歸屬關系的物權法,明顯薄弱和滯后。物權法2007年3月才頒布,而且存在一些爭議和不完備的地方。再如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則,雖有婚姻法和收養法,但缺乏若干重要的制度,如親屬制度、婚姻無效制度、親權制度、婚生子女確認制度、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等。從整體上來看,民法通則規定較為簡單,因此促使民事單行法越來越多地出現。但是這樣下去民事規則會變得混亂,不利于實踐操作,有必要將其系統化,編制成體系化的法典。2.2.2行政權的不當干預。民事法律法規關系到公民和企業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享有和負擔,關系到市場規則的統一,依性質不應由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但現在行政部門通過制定規章、地方政府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限制公民和企業的權利、加重公民和企業負擔及對市場交易設 盧尚琴:法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典的啟示 置各種限制和障礙的現象,仍很普遍[9]。

民法是市場經濟社會中1個重要的基礎性法律部門。然而我國卻缺少一部系統編纂的民法典。這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項最大的空白。目前,我國經過了20年的改革實踐,經濟、社會形勢已與以前大不一樣了,制定民法典的社會經濟條件、法律環境等都已具備,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現代民法典已成為當務之急??上驳氖?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了全國人大的議事日程。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資產階級國家民法典。展望21世紀,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又將在世界法律之林中占據1個什么樣的歷史地位呢?一部民法典制定得如何,和它有沒有堅實的理論基礎有密切關系。如今,我國擁有了1大批民法專業人才,對民法理論做了長期、深入的研究與探討,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理論基礎。重要的是,民法所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或者叫做市民社會的基礎1個市場化、主體多元化的社會環境已初步建立起來了。 101 3法國民法典給中國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啟示

,的是為了見賢思齊放精神,民,,。3.1指導思想上的借鑒 制定我國民法典應堅持從實際出發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指導思想。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們既不應回歸羅馬也不應照搬德國。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國民法典制定畢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會進程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們如果不對今天的現實進行關注而單純的迷信這部法典,就會給人以1種“抱殘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國制定民法典不應以哪1個模本來抄襲,而應是借鑒它們。事實上,從法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我們也可以看出,法國人從法國實際出發并且借鑒羅馬法才制定出這樣一部偉大的民法典。

中國的實際是多方面的,當然首先是經濟形態和經濟制度,然后是民族的傳統和法律的傳統。需要指出的是,國民素質和法官隊伍素質也特別重要。如果我們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聯式”的,缺乏體系性和邏輯性,則人民難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難以操作和判決案件。還應注意我們的法學教學和法學理論研究的實際,教學和理論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注意到我們的司法實務中法官和律師是按照大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進行思維和推理;注意到我們的立法實際,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擔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是德國式的[9]。3.2立法原則上的借鑒3.2.1法律統一原則?!斗▏穹ǖ洹返?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這個條 文包含兩點:首先,法律須經“公布”。公布是法律對外生 效和施行的要件。其次,法律公布后,在全國范圍施行。 系統化的民法典有利于民事法律規范的內部協調,避免民事法律規范之間互相抵觸,從而獲得更大的確定性。3.2.2回復民法私法地位的原則?!斗▏穹ǖ洹返?37條第一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于其所有的財產。”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使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這些條文規定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羅馬法“私人平等”和“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

前蘇聯的民法及其民法理論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有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其最為重要的影響當屬民法非私法的觀念對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的滲透。但現在這影響在我國有所改善,例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的條款,年3月份召開,,從,是社。柳經緯在他寫的《我國民事中指出,當前要制定一部符合私法理念的民法典,至少還需解決好以下三個具體問題:第一,拋棄法律行為“合法性”觀念,以“意思表示”為本質重構法律行為制度;第二,擯棄法人制度上的“公私不分”現象,重構法人制度;第三,拋棄按照主體標準劃分所有權的做法,采用動產、不動產的分類法,再造財產制度。3.3立法技術上的借鑒

法國民法典在立法技術上的重要的特點有:總分結構、語言完美、知識產權不納入民法典等。這些技術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法國民法典的質量和特色。3.3.1總分結構。從整體上來說,法國民法典采用總分結構。雖然所謂的“總則”只是1個只有6條的序編。但法國民法典堪稱形式序編的典范。其序編形式簡練,未分章節,而是由6條條文規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規則、基本原則三個問題。前3條規定法律效力。第1條規定生效時間:民法典自其為公眾知悉時起生效,而公眾知悉時間是根據其所在地距離王室所在地的遠近,由法律推定的。這實際上體現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親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條規定法律無溯及力。第3條規定法律對人及不動產的效力。第4~5條規定裁判規則,即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徑行援引一般規則性條款

。第6條屬于基本原則問題:當事人不得以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法國民法典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雙重規定:在序編中概括地規定了意思自治、權利行使與公序良俗的關系,另外又在契約編中予以具體規定。

法國民法典師承查士丁尼《法學階梯》而有所創新,在序編之后設計了聞名遐邇的三編制:人、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權利、取得財產的方法。作為法學階梯體系之范式,法國民法典沒有設總則。這與其說是當時的立法者尚未 102重慶工學院學報

進步,需要不斷地修改、變動。繼續作為民法典之外的單行法存在,改動和修改起來要方便得多。參考法國的做法,知識產權法不納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的總則編專設一節規定民事權利,對原來民法通則第5章所規定的包括發明權、發現權的民事權利體系,作列舉性規定。既繼承了民法通則的立法經驗,也便于我們的人民和企業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認識到總則在體系上所起的提綱挈領統攝全局的作用,不如說是民法具體制度不夠成熟,使得邏輯演繹缺乏基本素材所致。因此,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應編制1個能在在體系上起到提綱挈領統攝全局作用的總則。另外,在各個部分,法國民法典也是采用總分結構的。這值得我國借鑒。3.3.2語言的完美性。在風格和語言方面《法國民法典》, 堪稱杰作。其表述的生動明朗和淺顯易懂,司法技術術語和沒有交叉引證都頗受稱贊。這對法典在法國民眾中的普及作出了實質性的貢獻。司湯達“為了獲得其韻調”上的語感,每天都要讀幾段法典條文;保爾?瓦萊里則稱《法 [4] 國民法典》為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在近代以來的眾多民法典中,法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國學習法律者的交口稱譽。一部大眾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眾了解法律知識。3.3.3知識產權法不納入民法典??紤]到現行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已構成1個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因此建議民法典不設知識產權編,而以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作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別法。有不少學者認為,知識產權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專設一編。按照這樣的思路,無非是2種方式,一是把關于專利、商標、著作權的規則全部納入民法典設知識產權編,3部法律搬進來,大。,,同時保留專利、,抽象出那幾條規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識產權案件不能僅靠那幾條,還得適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法上的具體規則。與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識產權法作為民事特別法繼續存在于民法典之外。還有1個理由,知識產權法往往涉及到國際間的紛爭,并且隨著科學技術的 參考文獻: [1]徐國棟.市民法典與權力控制[M].羅馬法、中國法與 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2]謝懷.大陸法國家民法典研究[J].外國法譯評, 1994(3):37-42.[3]法國民法典[M].羅結珍,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 [4][德]茨威格特?K,克茨?H.[M].潘漢典, 米健,.北京:[5]].債?契約之債

.:,1992.].《法國民法典》[J].外國法譯評, (1):42.[7]由嶸.外國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8]傅靜坤《.法國民法典》改變了什么[J].外國法譯評, 1996(1):72.[9]梁慧星.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2. (責任編輯鄺坦勵) (上接第76頁)提高人的基本素質。沒有教育事業的發展, 便不可能有人的素質的全面提高。因此我們必須特別重 視發展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尤其要重視基礎教育的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對廣大農村地區、經濟落后地區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要加大,從而保障教學基礎設施的建設,吸引大批的教育工作者。要保證貧困生能完成9年義務教育甚至得到更高階段的教育。師范生免費教育制度的推行步伐要加快,爭取在短期內把部屬的7所師范大學(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東北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和西南大學)的師范生免費制度推廣到省屬師范大學,爭取更多的優秀大學生投入到教育戰線。同時要不斷推進教育體制改革,大力實

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四有”新人,使其成為社會主義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65:582.[2]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75:321. (責任編輯張佑法)

第二篇:《法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探析

王云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上傳時間:2004-4-28

[摘

要] 近年來,有些學者對《法國民法典》創造的神話提出了質疑。本文將該法典置于歷史大背景中去考察其時代精神,并對這些質疑加以評析。作者認為,《法國民法典》是在充分繼承和借鑒傳統的基礎上,結合大革命的精神和理性主義的追求而制定的,從形式到內容都體現了時代的需求,并且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和完善。

[關鍵詞] 法國民法典

革命

傳統

發展

《法國民法典》不僅是資本主義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長壽的民法典,至今已經實施200個年頭了。在這200 年中間,許多國家主動或者被動地接受了這部法典,加入了大陸法系法國家族,《法國民法典》因此而成為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幟。在過去的歲月里,它受到無數贊譽和無上景仰,被普遍譽為“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1]的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典范。然而近些年也有部分學者對這部法典所創造的神話表示了懷疑,認為法典僅僅繼承了傳統的私法概念,并未重寫有關財產、契約和侵權行為的法律,所謂支撐整部法典的“三大支柱”即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只不過是19世紀的學者對法典所作的解釋。[2]這些質疑立刻引起中國法學界的關注和共鳴,使得民法典編纂進程中原本就已經存在的過分倚重《德國民法典》而輕視《法國民法典》現象更加變本加厲。 那么,對于一部經歷了200年風風雨雨的法典,我們究竟應該怎樣來評價它呢?本文試圖將《法國民法典》置于歷史大背景中進行考察,通過對《法國民法典》與革命、傳統和發展關系的分析,揭示這部法典是如何適應時代的需求而成長變化的。

一、革命與《法國民法典》

大革命前的法國雖然是歐洲第一個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卻并不存在“法蘭西法”的概念。[3]當時的法國以盧瓦爾河為界被劃分為兩個法律區域:北部習慣法區和南部成文法區(即羅馬法區)。習慣法地區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分散而粗陋的,盡管從1454年查理七世頒發《蒙蒂•勒•圖爾敕令》開始,各地有了官方的習慣法匯編,大大限制了地方性差異,但各地習慣法之間事實上的差異仍然非常明顯。[4]而且由于商品經濟的逐漸發展,羅馬法關于債權的許多規則也逐漸為北部地區所接納。成文法地區的民事法律制度雖然以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為主要淵源,但此時的法國遠非昔日的羅馬帝國,羅馬法只是被當作習慣法加以使用,南部各高等法院(巴力門)往往按照當地條件來解釋和適用羅馬法,[5]經過長期適用的羅馬法規范或多或少都參雜著習慣法、教會法的影響。

王室法令在中世紀后期逐漸發展起來,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法國法的統一。但王室法令的調整范圍是有限的,在16世紀之前基本上只涉及公法領域,如稅收和公共財政、軍事制度、司法和行政組織、宗教儀式等問題,私法主要還是由習慣法調整,16世紀以后王室法令才開始涉及私法領域。[6]然而,王室法令的發展遠遠未能達到為法國提供一個統一的法律秩序的程度。直到大革命前夕,多種法律并存仍然是阻礙資本主義發展的主要障礙。伏爾泰曾經這樣嘲諷和批評當時法國的法律狀況:“此事在這個村莊是正確的,而在另一個村莊卻變為錯誤的,難道說這不是一樁荒唐可笑而又令人畏懼的事么?同胞們不是在同一的法

1 律之下生活,這是多么奇特的一種野蠻狀態!„„在這個王國里,每當你從一個驛站到另一個驛站就出現這種情況:在每次換乘馬匹的時候,[適用的]法律也就變了。”[7] 大革命前的法國民事法律制度不僅缺乏統一的規范,而且內容充滿了等級特權色彩。第一等級僧侶雖然只有10 多萬人,卻占有法國10%的最好土地;第二等級貴族約有40萬人,占據了全國25%的土地;第三等級資產階級、農民、手工業者和城市平民占全國人口的98%,其中農民人口最多,占總人口的90%,但他們所占有的土地只占全部耕地的30-40%,絕大多數農民都缺少必要的土地甚至根本無地可耕種,只能充當第

一、第二等級的佃農。與第

一、第二等級占有大量土地卻被免除各種封建義務的特權相反,第三等級雖然所占土地稀少,卻不僅要承擔繁重的勞役,而且要承擔各種名目的苛捐雜稅,包括對國家交納的財產稅、軍役稅、鹽稅,對教會交納的什一稅,對領主交納的地租、磨坊稅、爐灶稅、釀酒稅、橋梁通過稅等。第三等級中的資產階級雖然占有了大量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其經濟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政治權利更是與其經濟地位不成比例。這種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制度是無論如何不能令第三等級滿意的。

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不僅摧毀了波旁王朝的封建專制統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態勢徹底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秩序,試圖建立一種如同狄德羅、伏爾泰、盧梭所描繪的啟蒙主義社會圖景:“在那里,人是一種理性的、可以自己負責的創造物,自出生之日便獲得了關于良心、宗教信仰和經濟活動的自由的不可割讓的權利。人們無需再與舊制度的那個中間身份集團打交道,而只和國家本身發生聯系。這個國家有義務通過它的立法把公民從封建的、教會的、家庭的、行會的以及身份集團的傳統權威中解放出來,并賦予全體公民以平等的權利。”[8]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國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間法律”(intermediate law)[9]以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系。1789年8月4-11日,制憲會議頒布了《八月法令》,宣布永遠廢除封建制度,廢除僧俗貴族身份及其特權,明確廢除封建的人身義務、狩獵和鴿舍特權、領主法庭、什一稅、貴族免稅特權、買賣官職等制度。1789年8月26日,制憲會議頒布了著名的《人權宣言》,譴責一切形式的封建特權,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人人都具有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1793年雅各賓派掌權時,又制定了一系列法令,較徹底地解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問題。這些法令規定:將收歸國有的教會和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給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將領主在200年內從農村公社奪取的土地歸還農民;廢除農民對地主的一切封建義務和地主的特權。另外,“中間法律”還在契約法和婚姻家庭法領域進行了革命:取消國內關卡和行會制度,實行貿易自由、協議自由,廢除職業限制;實現婚姻世俗化,承認離婚自由,限制親權,擴大子女的婚姻自主權。

然而,“中間法律”畢竟只是過渡性的,法律不統一現象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私法領域,習慣法仍起著主導作用。而在法國資產階級看來,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習慣法生活本身就意味著一種封建特權,[10]因為習慣法的存在在很大程度是與封建領主的司法特權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單單廢除封建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一個符合法國資產階級理想的全新的法律體系,而私法領域的最終目標則是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大革命爆發之初,制憲會議于1790年7月5日的會議上宣布:“立法機關將檢討和改革民事法律,并制定一部易理解的、明確的、符合憲法的法律之總法典。”[11] 1791年《法蘭西王國憲法》則明確規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國共同的民法典”,為法國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提供了憲法依據。然而,

2 大革命方興未艾,政權更迭過于頻繁,統治集團不得不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急需解決的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問題上,加上各利益集團都希望未來的民法典能夠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編纂問題上難以形成統一的意見,法學家岡巴塞萊斯(Cambaceres)于179

3、1794和1795年提出的三個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長”、“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為理由被否決。[12] 1799年,拿破侖當選為第一執政,開始了法國法制史上至關重要的執政府時代(1799-1804年)。1800年,拿破侖任命包塔利斯(Portalis)、特朗舍(Tronchet)、比戈•德•普勒阿默納(Bigot de Preamenau)和馬勒維爾(Maleville)四名法律家組成民法典起草委員會。該委員會以四個月的時間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完成后,首先被送交最高上訴法院和上訴法院征求意見,然后提交參政院和立法議會審議。在立法議會審議時,草案遭到強烈反對。拿破侖隨即改組了立法議會的構成,改變了立法程序,將草案分成36個單行法(相當于民法典的36章)提交立法議會依次通過。1804年3月21日,立法議會通過一項法令將這36項單行法合并為一部法典,宣布《法國民法典》正式施行。該法令還同時廢除了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淵源,其第7條規定:“羅馬法、王室法令、共同習慣法或各地習慣法、其他慣例或者立法從此一概失效,如果其內容已經構成民法典的組成部分。”[13] 上述過程表明,《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本身就是大革命的結果,統一私法完全是大革命的根本目標之一。如果沒有大革命,國家主權沒有從君主轉向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這樣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是不可想象的。

作為大革命的成果之一,《法國民法典》在內容和形式上必然具有相當強的革命性。后世法學家普遍認為,這部法典確立了近代民法的自由與平等、所有權無限和契約自由等基本原則,從而開創了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新紀元”。

關于自由與平等原則,法典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14]這一條文雖然簡單,在今天看來并沒有過人之處,然而,相對于封建時代民事權利取決于人的身份這一點而言,這一規定已經是非常具有革命性的了。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權利的行使不以按照憲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資格為條件”。換句話說,民事權利的行使完全獨立于政治權利,這同樣體現了立法者對于民事權利平等的追求。第488條規定:“滿21 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說明,除個別例外外,每個成年人都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來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其意志是自由的。

關于所有權無限制原則,法典最典型的表述是第544條:“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不在此限。”這一所有權概念明顯承襲了羅馬法的相關制度,所不同的是它特別添加了“絕對”、“無限制”等前綴,這些字眼強烈地表明了立法者對于資產階級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物的基本愿望的肯定。雖然條文后半段還是加了一個限制,但這種限制是非常有限的,必須以法令明確禁止為前提。也就是說,凡是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所有權人皆可以為之。第545條進一步強調:“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這一條文強調的是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出讓所有權必須基于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并且得到了公正和事前的補償,任何人的財產都不得被強制征收。

關于契約自由原則,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

3 于其他一人或者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明確了當事人的合意為契約的基礎,沒有合意,就不會產生債的后果。法典第1109-1117條詳細規定了“同意”的各種有效條件,凡由于錯誤、脅迫或者欺詐而形成的同意均不構成有效的同意,充分肯定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一旦當事人之間基于合意達成了一項契約,這項契約就必須得到徹底的履行,非經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或者廢除,所以第1134條進一步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

應該承認,上述原則并不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在羅馬法的相關制度中,在古典自然法的理論中,在啟蒙思想家和

17、18世紀法國私法學家的學說中,在大革命后頒布的“中間法律”中都可以看到類似的表述。然而,將它們用簡潔明了的語言表述出來,系統地規定在一部法典中,并在法典中貫徹這些思想,使之成為法典的基本原則,這不能不說是《法國民法典》的重大創舉。這些原則徹底否認了以等級身份決定財產分配和相關權利的封建民事法律傳統,將人從封建依附關系中解放出來,使人成為真正自由的人、平等的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自己意志的人,確立了私法自治、意志自由的近代民法傳統。當然,這些思想之所以能夠成為《法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并不僅僅是某個立法者的個人愿望,而是那個時代的基本要求,是“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的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精神的體現,是發展資本主義的需要。

《法國民法典》在形式上也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如前所述,用法典化的形式來統一私法本身就是大革命的根本目標之一。鑒于封建時代的法律過多、過于復雜化、容易為專業人士所控制,法國的理性主義者設想,人類應該以理性為基礎制定明確清晰、邏輯嚴密和體系完整的法典,每個公民通過法典就能預知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從而做出正確的選擇。[15]立法者們吸取了革命前司法機關隨意解釋法律、干預立法從而引發司法擅斷和暴政的教訓,堅決否定司法機關的立法權,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審理案件,“法官的作用僅限于根據條文的內容,選擇可適用的法典規定,并闡明其確切的含義。”[16]為了使法官不至于借口法律不清晰或者不完善而不得不解釋法律或者創制法律,就要求法典必須盡可能地明確、清晰和邏輯嚴密,并且用普通人都能理解的語言來表述,用普通人都能理解的結構來編排。因此,立法者為《法國民法典》設計的結構并非完全以法學家對私法關系的理解來安排,而是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私法關系為視角進行編排的。它沒有總則,除了一個關于法律的頒布、效力和適用的序編(前6條)外,全部法典條文被劃分為3卷,分別規定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和“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從法學的角度看,這個結構當然不夠嚴密,尤其是其第3卷幾乎成了一個大雜燴,既有債,有繼承,有夫妻財產制,還有擔保物權、時效等規定,幾乎所有無法歸入前兩卷的內容統統被納入了第3卷。然而,這個結構無疑是貼近生活的,是方便普通人查閱和使用的。這也體現了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對立法的追求:“法律不要精微玄奧;它是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們制定的。它不是一種邏輯學的藝術,而是像一個家庭父親的簡單平易的推理。”[17]當然也體現了第一執政拿破侖和第二執政岡巴塞萊斯的追求。拿破侖曾經設想它的民法典將像《圣經》一樣擺在家家戶戶的餐桌上,而岡巴塞萊斯則希望民法典是“一座結構簡單的大廈,它的壯觀在于它的勻稱;它的雄偉在于它的簡練。它堅如磐石因為它不是建立在流動的沙灘上,它將屹立在堅實的自然法世界,共和國純潔的土壤上。”[18]

二、傳統與《法國民法典》

雖然《法國民法典》是大革命的成果之一,但它絕不是一部激進的革命文獻,而是充斥著對傳統的繼承和妥協。實際上,它并沒有割斷歷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礎上對歷史和傳統的繼承和延續。這一點其實也是法典的締造者追求的一個目標。拿破侖曾經說過:“我們已經結束了大革命的傳奇,現在我們必須著手于它的歷史了,只需要在運用革命諸原則中那些現實的,切實可行的東西,不要那些純理論的,假設的東西。”[19]在拿破侖看來,革命原則是要貫徹的,但只需要從中繼承一些切實可行的做法就行了,關鍵是要有現實的、長遠的發展眼光,因此不能割斷與歷史的聯系。起草委員會的成員也對割斷歷史的做法嗤之以鼻:“維持每一種不是必須毀滅的事物乃是有用的;法律應對社會習慣予以尊重,除非它們是邪惡的。我們的所作所為常常像是人類隨時都要走向終點和進行一個新的起步一樣,而沒有任何一代與下一代的溝通。”[20]包塔利斯也說過:“與其改變法律,還不如給公民提供一個熱愛舊法的新理由來得更加有用。„„我們只是變更或者修改了那些與當前的秩序不再適應或經驗證明已經不大方便的部分。”[21]這些都說明,在法典起草者的心目中,革命與傳統并不是不可協調的;對于舊的法律傳統,只要是這個時代需要的,就應該繼承和肯定。

提到《法國民法典》對于傳統的繼承和妥協,人們很容易立刻聯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很容易聯想到拿破侖個人的婚姻經歷對于法典的影響。的確,法典中確立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對于大革命時期的“中間法律”而言是大大地后退了。比如,“中間法律”已經明確承認結婚和離婚自由,成年人不再從屬于親權,然而,法典卻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父權制家庭的傳統。第148條規定:“子未滿25周歲、女未滿21周歲,非經父母的同意不得結婚;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有父的同意即可。”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經成年,其結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親的限制。關于離婚,法典也否認了大革命時期僅憑夫妻雙方在身份官員前作離婚表示即可離婚的制度,代之以有限的離婚自由。第229條規定:“夫得以妻通奸為理由,訴請離婚。”而第230條規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實行姘度的理由,訴請離婚。”可見,雖然通奸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卻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實施通奸行為,妻子就永遠不能以通奸為由訴請離婚。關于夫妻財產制,法典的規定也遠離了公民權利平等的革命原則。法典第1421條規定:“共同財產由夫一人管理之。夫得不經妻的同意而出賣或讓與共同財產,或以之抵押。”不僅如此,連妻子的個人財產也由丈夫說了算,法典第1428條前兩款規定:“妻的一切個人財產由夫管理之。屬于妻的一切動產訴訟及占有訴訟,夫得單獨提起之。”這些規定使妻子不僅失去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同時還失去了財產方面的訴訟權。

我們可以指責《法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全然喪失了財產法領域以及債法領域中隨處可見的自由、平等的革命精神。然而,如果我們回過頭去認真審視一下法國大革命的進程,便會發現,并非革命的一切措施和法律都是深得人心的,都是那個時代所需要的。大革命時期的“中間法律”毫無保留地沒收了逃亡者的土地,使那些因為擔心害怕革命而暫時逃亡的貴族立刻投入頑固的保王黨陣營。強制性的遺產平均繼承制度雖然廢除了封建的長子繼承制,但卻使財產所有人喪失了遺囑自由。只要在身份官員面前宣布離婚意愿即可離婚的規定雖然保證了離婚自由,但卻使婚姻關系變得過分脆弱,很難維持家庭的穩定。這些做法當然走得太遠了,正如一位法國作者所評論的:“他們以為,借助理性,光

5 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無震撼地對如此復雜、如此陳舊的社會進行一場全面而突然的改革。這些可憐蟲!他們竟然忘掉了他們先輩四百年前用當時樸實有力的法語所表達的那句格言:誰要求過大的獨立自由,誰就是在尋求過大的奴役。”[22]正因為拿破侖看到了過激的革命往往會走向革命的反面,所以他才會斬釘截鐵地說“我們已經結束了大革命的傳奇,現在我們必須著手于它的歷史了”,才會傾向于用折中主義、實用主義思想來指導民法典的制定。

其實,不僅婚姻家庭法領域充斥著對傳統的妥協和繼承,即便是財產法和債法領域也并不是割斷歷史的全新創造,也有許多內容和原則是從傳統中繼承和發展而來的。這些傳統既包括習慣法、羅馬法、教會法和王室法令等在大革命前的法國各地實施的法律淵源,也包括

17、18世紀在法國和歐洲大陸普遍流行的自然法思想,以及在此思想基礎上形成的私法學說。比如,關于所有權概念,羅馬法中已有“對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權”的概念,中世紀注釋法學家們根據這一概念和羅馬法中的相關制度進一步總結出:“所有權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實力和法律的限制外,就其標的物可以為他所想為的任何行為的能力。”[23]法國18世紀著名私法學家樸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則將所有權概念進一步表述為“是隨心所欲地處分物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和違反法律。”[24]這一概念顯然對法典所確立的所有權無限原則產生了重大影響。再比如,關于契約的效果,法典的表述相當簡潔而經典:“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而類似的表述在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同樣依稀可見:“實際上,契約條款本身就已經規定了應該遵守的法律。”[25]說明《法國民法典》的經典表述也并非空穴來風。關于合意,樸蒂埃的看法是:契約的本質是同意,所以,(訂立契約時)當事人能夠作出同意是必要條件,基于錯誤的契約毫無疑問是無效的。[26]這樣的論述與前面所引《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關于合意構成契約和1109-1117條關于合意有效條件的規定顯然也有相似之處,只不過民法典的規定更加詳細,措辭更加準確。而樸蒂埃關于“合意僅涉及構成合意目的之事物,而且僅在契約當事人之間有效”[27]的主張則被民法典第1119條進一步發展為:“任何人,在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并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契約。”當然,民法典頒布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已經遠遠復雜于樸蒂埃生活的18世紀,所以,民法典在有限的條件下承認了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契約。

從整體來看,關于已婚婦女的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制以及繼承規則等大都來自習慣法;所有權、債的一般規則、契約、嫁妝等制度基本上來自羅馬法;公民身份的確認、贈與、遺囑、證據等規則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應規定;關于成年年齡、婚姻和抵押制度則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時期“中間法律”的規定。[28]另外,

17、18世紀發展起來的法國私法學說也在很大程度上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論養分,尤其是多馬(Jean Domat) 和樸蒂埃,他們致力于研究法國現行法律和羅馬法,為法國私法的統一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其名著《自然秩序中的民法》(多馬)、《債權論》(樸蒂埃)、《所有權與占有權》(樸蒂埃)等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學術基礎。如果拿《法國民法典》的條文與多馬和樸蒂埃的著作相比較,便會發現,“大約有2/3的條文與多馬和樸蒂埃的著作非常相似。這些相似幾乎在契約、財產和侵權行為領域的所有規定中都能看見。”[29]這種繼承對于民法典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有的學者評價的那樣:“多馬和樸蒂埃的著作對革命前法國法律(l’ancien droit)的許多因素進行了綜合。而(民法典)對這些著作的廣泛運用則保證了民法中許多領域的連續性。”[30]

6 《法國民法典》對傳統的大量繼承是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然而這種繼承決非毫無原則的照搬和抄襲,而是有所選擇和發展的。立法者僅僅選擇了他們認為19世紀初的法國需要的那些內容,并且以理性主義的觀念加以編纂。“有一點很清楚,當羅馬法與習慣法規則產生沖突的時候,立法者并無意要在兩者中尋求妥協辦法,而是根據那個時代的精神,去尋求更接近于理性和自然法的東西。”[31]如果僅僅因為它沒有割斷歷史,沒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東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歷史地位,甚至因此就斷言“《法國民法典》并沒有改變歷史”[32],那也未免太苛刻了。古往今來,有哪一部法典是立法者憑空創造的?又有哪一部法典可以徹底割裂自己的傳統呢?《法國民法典》能夠成為近代民法的典范,成為19世紀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說明它對傳統私法的繼承是符合19世紀市民社會的需求的。

三、發展與《法國民法典》

如果《法國民法典》始終保持1804年的樣子,任憑世事變遷而巋然不動,那它早就成為一件文物而進入博物館了。一部法典要想獲得持久的生命力,除了制定時要盡可能地考慮到社會生活各方面的需求,考慮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平衡,反映那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應該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發展?!斗▏穹ǖ洹纺軌驓v經兩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這種與時代同步發展、不斷更新修正的時代精神。200百年來,該法典已經過百余次的修改,其精神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據初步統計,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條文855條,占全部條文的37.5 %;已全部或部分廢除的條文184條,占全部條文的8.06 %;新增條文456 條,占全部條文的20%。[33]從整體上看,變化最大的是人法,其509條條文中已有412條被全部或部分修改[34],有60條被全部或部分廢止,新增條文291條。尤其是人法中有關離婚、親子關系、收養和親權的條文幾乎全部重寫。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其中債法的變化較小,而繼承和夫妻財產制方面的條文也大都重寫了。變化最小的則是第二卷“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其195條條文只修改了35條,廢止和增加各1條。

如前所述,民法典所確立的自由與平等原則其實更多地體現在物權法和債法領域,至于婚姻家庭和繼承法領域則充滿了家長制的色彩和男女不平等的痕跡。然而,如果說19世紀初由于社會工業化程度還不高,傳統的家庭生活方式還沒有必要加以改變,法國人尚能接受以男性為統治的家庭秩序和社會秩序,那么,隨著國際社會人權運動的發展,隨著法國經濟自由化的逐步實現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斷深入,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婚姻家庭和繼承法領域的男女不平等現象以及父母對子女的過多控制就受到越來越多的抨擊。因此,從19世紀末開始,立法機關就對民法典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使家長制色彩逐漸淡化,使自由和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繼承法領域也得到確立。

關于夫妻關系,民法典原來的出發點是“夫應保護其妻,妻應順從其夫。”(第213條)。正因為妻子在法律上處于受丈夫“保護”的地位,所以,除少數例外場合外,妻子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丈夫極大的限制,如果沒有丈夫的參與或者書面同意,不得為贈與、轉讓、抵押和取得行為(第217條)。而1970年6月4日的法律將213條修改為“夫妻雙方應共同負責保證家庭道德與物質方面的事務管理,負責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來。”[35]修改后的216條并且明確規定:“夫妻各方均有完全的權利能力,„„”

關于夫妻財產制,民法典的修改也是大刀闊斧的。經過1965年7月13日和1985年12

7 月23日兩次全面修改以及若干次局部修改,第三卷第五編關于“夫妻財產契約與夫妻財產制”的近200條條文大都重寫了?,F在,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采用共同財產制或者分別財產制,如無約定,則按照共同財產制來處理夫妻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均享有平等的管理和處分權,妻子對個人財產則可單獨行使管理和處分的權利。

關于親權,原來民法典373條規定:“父母婚姻關系存續中,親權由父單獨行使之。”1970年6月4日的法律則將其修改為:“父母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行使親權。”[36]親權的實質由原來維護父母對子女的控制,改為側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因此,原來那種父親因對子女的行為不滿就有權要求司法機關發出逮捕令以拘留其子女的規定(376-382條)被廢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教育性的救助措施,而且如果父母品行不端影響到對子女的教育和照管、使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危害時,可以撤銷親權。

關于離婚制度,民法典原來只承認有限的離婚自由,協議離婚不僅有雙方年齡和婚齡限制,更得經有關親屬和司法機關的同意,而訴訟離婚則必須有法定的離婚理由,并且明顯偏向男性。1975年7月11日全面修改的民法典第一卷第六編關于“離婚”的法律則肯定了男女平等的離婚自由。夫妻雙方既可因共同請求或一方的請求離婚,也可因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亦得因一方有過錯而離婚,總之,凡是不能維持共同生活,即可基于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思離婚,無需對方同意或者父母同意。

在物權法和債法領域,民法典原先的規定更多地體現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由的精神,因此,對所有權以及契約自由的限制非常有限、非?;\統。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化思潮的興起和泛濫,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日益加強。體現在民法領域,就勢必要求對個人所有權和契約自由進行適當的限制,以維護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斗▏穹ǖ洹返南嚓P內容也順應這股社會思潮而有所改變。不過,與婚姻家庭法領域那種直接對法典條文進行修改或者重寫的做法不同,在物權法和債法領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民事特別法和司法判決中,條文本身的變化很小。

關于土地所有權,民法典第552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并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雖然該條后兩款分別對地上和地下所有權作了進一步規定,有“但„„不在此限”的限制,但這些限制是很抽象而概括的,缺乏具體和明確的內涵。然而,20世紀以來,土地所有權的這種上及天空、下及地心的絕對性被放棄了。1924年的一項法律規定,在不妨礙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情況下,飛機可以飛越任何私人土地的上空;1935年的一項法律規定,政府有權拆除一切妨礙飛行安全的私人建筑物;1919年的一項法律規定了采礦的特許制度,土地所有人已不能隨意開采自己土地下面的礦藏了。

關于契約自由,法典原來的規定完全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然而,經過修改、特別法的制定及法院的解釋,現代法國的契約自由已經是一種有限的自由了。不僅是否訂立契約、與誰訂立契約、如何訂立契約等不再完全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且契約的解釋和履行也要結合社會公平和正義來考慮。首先,大量強制性契約的出現,表明當事人的同意已經喪失了絕對性。如1971年的一項法律要求汽車駕駛員、建筑人員、公證人、法律顧問等必須與當事人訂立強制保險契約;1972年的一項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雇傭某人,是“基于其出身,或基于其屬于或不屬于某一種族、某一民族、某一人種及某一特定宗教”等,將受到刑事制裁。[37]其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修改契約條款,使之更加公平。如1985

8 年10月11日修改以后的民法典第1152條第2款規定:“在原約定的數額明顯過高或過低時,法官可以,甚至得依職權,減少此種違約金之數額,任何相反之條款規定均視為未予訂立。”另外,1991年修改后增加的民法典1244-1條規定:“法官考慮到債務人的狀況以及債權人的需求,得判令推遲或者分期清償所欠款項,期間以2年為限。”這表明,契約一經合法訂立就必須嚴格履行的傳統觀念也發生了變化。

關于侵權行為,民法典只有5條原則性規定。19世紀的學者往往將注意力集中在其中的第1382條:“任何行為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該他人負賠償之責任。”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典型表述,而其他4條條文都被看作是對這一條文的補充。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因自己的過錯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損害是由自己照管的人(如子女、雇員、學生和學徒等)或者物(包括動物和建筑物)造成的,也要負賠償責任。這仍屬于過錯推定,因為負責人如果能夠證明他也無法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便可免除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說,民法典確立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然而,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危險作業的增多,一味強調行為人的過錯是責任的基礎,并且要求受害者證明行為人的過錯以及與損害間的關系,顯然不利于對受害者的公平保護,在很多情況下也不現實。因此,19世紀末以來,學者和法官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第1384條第1款的規定上:“任何人不僅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應由其負責之人的行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法院在許多判決中對這一規定做了擴大解釋,確立了交通事故、機器爆炸、產品瑕疵責任人的嚴格責任。法國最高法院在1930年2月13日做出的判決中認定:民法典1384條第1款確立了責任推定制度,除非物的照管人能夠證明損害的發生系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于其個人的外在原因造成的,否則他就必須對該損害負賠償責任。[38]1991年3月29日,最高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做出判決,承認了因他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一般侵權責任,以區別于根據該條其他各款所確認的父母對子女、雇主對雇員、教師對學生、師傅對學徒的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特殊責任。[39] 如果我們稍加留意便會發現,《法國民法典》以上兩個領域恰恰朝著兩個不同的方向發展:婚姻家庭和繼承法領域的改革使人們越來越多地獲得平等和自由,而物權和債法領域的改革卻使人們越來越多地受制約、擔責任。其實,這不僅僅是《法國民法典》的發展方向,也是其他許多國家民法共同的發展趨勢,《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甚至英美國家的相應法律部門也有同樣的變化。這說明19世紀的經濟自由主義更多地影響了財產法和債法,對婚姻家庭法的影響是有限的;而20世紀的社會化思潮則影響了民法的各個領域。一方面,婚姻家庭和繼承不再僅僅是家庭內部的事務,也反映了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此,家庭成員在家庭中也應該像在社會中一樣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行使所有權和債權也不再是個人的事務,還應該考慮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權利人在充分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受到法律的相應約束。

四、結論

《法國民法典》實施至今已經200年了。關于這部法典的解釋、評論、褒揚以及批評都從未間斷過,盡管大家都試圖使自己的結論盡可能地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然而,“無論如何,我們都不可能重新回到《法國民法典》產生的時代,也永遠無法了解法典起草人的全部思想,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是法典本身。”[40]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因為立法者沒有表露過什么,就

9 推定它不存在。不錯,立法者是沒有明確總結過法典的所謂三大支柱或者原則,也沒有明確指出他們是按照自由主義思想或者革命原則來制定法典的。然而,我們分明從法典的條文里看到了這些原則和思想的痕跡,也從法典的運用和發展過程中、從它與其他民法典的對比中看到了它們。當然,我們也從中看到了法典與傳統私法之間的血肉聯系,并且看到它是怎樣隨著時代的腳步前進的。正因為如此,它成為全世界最長壽的民法典,也成為世界歷史上影響最深遠的民法典。

[1] 謝懷栻:《大陸法國家民法典研究》,《外國法譯評》1994年3期。

[2] James Cordley: Myths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 1994, P459. 另見傅靜坤:《〈法國民法典〉改變了什么》,《外國法譯評》1996年1期。

[3] [日]大木雅夫:《比較法》,156-157頁,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147-148頁,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5] 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 Fourmat Publication, 1992, P17. [6] 同上,P13. [7] 轉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152頁,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8] 同上,153頁。

[9] 即1789年大革命爆發到1799拿破侖全面立法之間的過渡時期的法律。前引The French Legal System, P20. [10] 前引Andrew West:The French Legal System, P21. [11] [法]弗朗索瓦•惹尼:《現代民法典編纂的立法技術》,鐘繼軍譯,載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第2卷,17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12] 前引Andrew West: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P25. [13] 同上。

[14] 《法國民法典》有三個中譯本。一為李浩培等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一為馬育民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一為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其中李譯本反映了1804年頒布時的原貌,另兩個版本都體現了法典的修改情況。本文引用法典條文如未特別說明,皆為李譯本。

[15] 封麗霞:《法典編纂論——一個比較法的視角》,214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16] [美]梅利曼:《大陸法系——西歐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紹》,33頁,顧培東等譯,知識出版社1984。

[17]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下冊,298頁,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82。 [18] [美]艾倫•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 147頁,李靜冰、姚新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19] 轉引自由嶸主編:《外國法制史》,27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2。

[20]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165頁,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10 [21] See James Gordley: Myths of French Civil Cod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 1994, P460. [22] [法]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179頁,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 [23] 周枏:《羅馬法原論》,上冊, 299頁,商務印書館1994。

[24] 轉引自何勤華:《樸蒂埃與〈法國民法典〉》,《外國法譯評》1996年1期。 [25] [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民法大全選譯•債•契約之債》,166頁,丁玫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26] 同注24。 [27] 同上。

[28] 由嶸主編:《外國法制史》,27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29] James Gordley: Myths of French Civil Cod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 1994, P460. [30] Catherine Elliott & Catherine Vernon: French Legal System, London: Longman 2000, P5. [31] Robinson: An Introduction to European Legal History, Abingdon Oxon: Professional Books 1985, P434. [32] 傅靜坤:《〈法國民法典〉改變了什么》,《外國法譯評》1996年1期。

[33] 條文修改的數據系筆者對比三個中譯本統計得出?!斗▏穹ǖ洹返男薷囊话悴桓淖儣l文的編號和數量,已經廢除和修改的條文都保留原來的編號,新增的條文則附在最接近的條文后面,作為分條編號,如第21-1條、第21-2條。但1975年7月9日的修改增加了2條,使條文總數由2281條增加到2283條。

[34] 有的條文曾多次被修改,如第225條關于再婚的規定已被修改5次。 [35] 以下所引修改后的條文均見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

[36] 該條現編號為372條,并由1993年1月8日的法律重新修訂補充。 [37] 參見尹田編著:《法國現代合同法》,36-37頁,法律出版社1995。 [38] 張民安:《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173頁,法律出版社2003。 [39] 同上,248頁。

[40] 傅靜坤:《〈法國民法典〉改變了什么》,《外國法譯評》1996年第1期。

第三篇:羅馬法對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影響

羅馬法對法國法的影響:

法國也是接受羅馬法最早的國家之一。12世紀開始,有大批學者到波倫亞大學學習。大約在此后200年間,法國法學基本受意大利注釋法學派支配。法國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許多大學,各大學均設法律系,羅馬法作為一門主課受到教師和學生的重視。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派在法國崛起之后,法國對羅馬法的研究超過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歐領導地位。

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研究活動,推動法國南、北兩大法律區域在接受羅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發展程度。羅馬法對南部成文法區的影響繼續擴大,而對北部習慣法區,羅馬法原則也滲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決之中。當然,與南部地區不同,北部地區只是承認羅馬法的理論權威,接受其原則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認其效力。

盡管法國境內存在著大量的地方習慣法,此外還盛行著教會法,15世紀以后,人們大抵習慣于這樣一種法律生活:遺囑由教會法管轄,契約由羅馬法管轄。法國大革命后拿破侖民法典完全接受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關于人和物劃分的體系,因襲優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則和制度。這部法典不僅在法蘭西帝國內部適用,而且成為其他許多歐洲國家制定法典的基礎。這部法典經過修改,直今仍為法蘭西共和國民法典。

羅馬法對德國法的影響:

德國歷屆皇帝都宣布羅馬法的效力遍及全國。從帝國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適用羅馬法。凡受過羅馬法訓練的法官和律師,均依羅馬法工作。16世紀還形成了一種制度:法院對疑難案件的判決,事先要征詢大學法科師生的意見。法學家和職業法官們巧妙地將羅馬法同德國習慣法、地方法乃至教會法融合為一體,從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是間接的,枝節的。衡平法就是英國法受羅馬法影響的重要表現,衡平法所依據的公平、正義原則,就是英國衡平法官參照的羅馬法原則,此外英國普通法中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和信托規則均來源于羅馬法。

第四篇:員工手冊.pdf

目 錄

前 言 ............................................................................... 1

入職管理 ............................................................................................................................................................... 2

考勤管理 ............................................................................................................................................................... 2

行政辦公 ............................................................................................................................................................... 6

職業素養 ............................................................................................................................................................... 7

禁止政策 ............................................................................................................................................................... 8

保密義務 ............................................................................................................................................................... 9

獎罰制度 ............................................................................................................................................................... 9

薪酬福利 ............................................................................................................................................................. 11

績效管理 ............................................................................................................................................................. 12

溝通交流 ............................................................................................................................................................. 12 離職管理 ............................................................................................................................................................. 13

前 言

衷心地歡迎您加入《北京舒適家暖通設備有限公司》這個充滿夢想與激情的大家庭! 入職初期會有諸多不熟悉,本手冊將幫助您盡快了解公司及工作,快速融入團隊,請您認真閱

讀并遵守,若對手冊中的條款有疑問或建議,歡迎您聯系人力資源部。

本手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規定,并征求全體員工意見后制定,

自手冊全員公告后執行,以往類似規定自動失效。

隨著公司的持續發展,公司將在征求全體員工意見前提下適時修訂本手冊并及時公布。請及時

了解修訂內容并遵守。

預祝您在公司快樂工作、收獲快樂!

北京舒適家暖通設備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

入職管理

一 信息更新

員工若變更簽訂勞動合同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或手機、固定電話或緊急聯系人等信息,請務必

于變更發生之日起 3 日內郵件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郵箱: 同時此郵箱也 作為員工意見及建議反饋郵箱)。

二 入職培訓 在北京辦公的新員工將統一參加每月一次,為期一天的“入職培訓”,內容包括:公司介紹、

企業文化及職業化角色、產品講解、相關制度、行為規范及辦公應用等事項。具體培訓日期請以人 力資源部的通知為準。

在各分站辦公的員工由分站 HR 或分站總監于入職當日進行相關培訓,培訓內容參見《分站培 訓課程綱要》。

從入職當日起,直至試用期滿,由部門經理或部門經理指定的一名新員工帶訓人,共同幫助新

員工完成以下事項:介紹所在部門職能、人員情況;介紹新員工的本職工作職責,及試用期內工作 重點與考核內容;介紹新員工主要工作流程及頻繁互動部門;其他任何與工作有關的不明事宜。

三 試用期 試用期為 1-6 個月,一般情況下可于 3 個月期滿后考核轉正,表現優秀的員工可提前轉正。

試用期內,人力資源部將定期對員工進行關懷訪談,幫助員工更好地適應公司及本職工作,公

司鼓勵新員工在訪談中如實提出意見及改善建議。

試用期滿前 15 日內,進行以《試用期考核表》為標準的考核,考核成績達 80 分及以上為符合 錄用條件,由員工本人發起轉正審批流程并轉正;考核成績為 79 分及以下,則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

考勤管理

一 考勤制度

1.作息時間

公司實行標準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共計五天,周

六、周日為公休日。

標準工作時間: 如遇國家法定節假

日,公司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安排假日。特殊部門如客服、風控、編輯、對商服務等部門工作時間 按部門排班執行。 如因實際工作需要而變更其部門員工作息時間的,如執行晚班和倒班等特殊工時工作制部門, 須主管副總裁批準后,至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案后,方可實施。

2.考勤登記

(1)考勤統計周期:每個自然月。

(2)北京全體員工上下班、外出必須使用指紋打卡,分站出勤記錄及打卡要求依據分站實際情

況由分站負責人及分站 HR 控制。

(3)如遇季節性脫皮、指紋不清晰、手指受傷等原因無法正常指紋打卡時,上下班考勤登記請

按照人力資源部要求在指定時間、地點、指定的文件上進行手動考勤登記。詳情請洽人力資源部。 因打卡機故障未能記錄時,請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派人核實處理。否則,將根據情 況對員工按遲到、早退或缺勤處理。

(4)在考勤記錄上顯示未刷卡、漏卡、曠工等異常情況,且無正當理由、無因公《外出登記表》、 《出差申請表》或未按照公司相關規定請假則視為曠工。若員工無故未打卡,考勤記錄顯示異常, 則視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按照曠工處理。如有特殊情況,可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請假單》,

并經主管副總裁簽批后,方可利用調休時間或假期相抵。

(5)考勤機的工作時間為本日凌晨 6:00 到次日凌晨 6:00。因實際工作需要加班員工,可于次

日凌晨 6:00 前打卡,以此證明當日下班時間并確??记谟涗浀恼?。

(6)如遇特殊情況,如停電、考勤系統故障等,全員需通過手動簽到方式進行考勤登記,在本 部門助理處填寫《臨時情況應急簽到表》 。此簽到表為突發狀況的應急使用,不可做日常簽到使用。

3.考勤扣款規定 (1)遲到

未按照公司規定時間抵達工作崗位且事先沒有向公司請假的情況。遲到 5 分鐘以上計為遲到。

遲到 5 分鐘以上 0.5 小時以內,每月累計超過 3 次的,從第 4 次起每次扣除 20 元的扣款。

遲到 0.5 小時~2 小時,每次扣除 50 元的扣款。遲到 2 小時~4 小時,記為事假半天。 超過 4 小時,視為事假或者曠工(如無合理事由又未提前請假則為曠工)1 天。 (2)早退

未按照公司規定時間提前離開公司, 視為早退。特殊班次,以所執行班次的規定下班時間為準。

(3)曠工

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超過 2 小時以上,視為曠工。 4.以下情況則為“嚴重曠工”

(1)自然月度內發生 3 次及以上漏打卡;

(2)員工未獲上級同意而離開辦公區超過 3 小時的(含外出辦公未獲批準的),不足 1 小時的按

1 小時計,1 小時以上不滿 2 小時的按 2 小時計,依此類推;

(3)曠工 2 天(連續或累計);

(4)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經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5)不服從調動和分配而不按時到崗的; (6)提供虛假休假證明并休假的。 5.曠工處罰

曠工當日無薪,并處以每日 20%日薪罰款,曠工一日給予書面警告。 二 加班制度

員工應當盡量在工作時間內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向其部門主管申請,

填寫《緊急事務處理單》,在部門總監書面批準后方可認定為加班,執行《員工加班補助標準》。

1.加班調休

(1)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加班,可給予等同加班時間的調休(調休時間單位最小值為 0.5 小時),

未使用調休時間可累計使用;

(2)休息日加班的作息時間應按照工作需求安排,如無明確要求,建議按照標準作息時間執行,

加班時間計算以考勤機的記錄時間為準;

(3)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在家加班的,須得到主管副總裁的批準。 2.出差期間由于無法正常統計考勤不計算加班時間。 三 假期規定 1.事假

(1)凡因私事請假,按不在崗的實際時間計算,計算單位為小時,最小時間為 0.5 小時。 (2)事假系無薪假,除特殊情況,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三天。連續請事假超過三天的,需主

管副總裁簽字。

2.病假

(1)在一個自然季度里,每位員工享有 1 天的全薪病假。

(2)病假 2 天以上憑醫院就診證明,否則公司有權按照事假標準處理。自然季度內累計病假大 于 1 日小于 3 日(含)時間,扣發當日工資的 30%,累計病假大于 3 日小于 7 日(含)時間,扣發

當天工資的 50%,如此數值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資的 80%,則按照后者發放;自然季度內累計病假

大于 7 日的時間,薪資按照所在城市最低工資的 80%發放。

(3)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醫院開具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連續請病假超過三天的

需主管副總裁批準。

3.年假

(1)享受年假的條件:公司的正式員工(實習生實習期間不算在內),并且無曠工記錄及超過

2 個月的病假記錄。

(2)員工入職并經過試用期考核后即可享有年假,入職第一年可享有的年假天數為:自轉正后 至第一年滿,每個自然季度每人可享受 1 天年假,若當季度工作天數不滿一周,則取消該季度年假。 (3)所有員工自入司第二年起,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為 5 天/年,在公司每多服務 1 年,年假可

相應增加 1 個工作日,當年年假累計最多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

(4)員工應至少提前一周到人力資源部查詢可休年假的天數,向本部門總監提出申請,經批準 后方可休假。未休部分年假會于當結束的最后一日清零。

公司鼓勵員工優先使用當年年假沖抵病假、事假,如病事假累計超過當年年假累計的部分,

則不再享受當年年假。

(5)以上條款中的指員工實際在職工作,不以自然計算。 四 特別休假 1.婚假

(1)符合婚姻法結婚的員工,可享受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條件(女滿 23 周歲,男滿 25 周歲) 的,可再享受晚婚假 7 天。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婚假一年內有效,應一次連續休完,不可拆開使用,

如遇假期或周末不可以順延。

(2)請婚假經部門總監、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裁批準。 2.產假、哺乳假及流產假

(1)女員工妊娠期間第 1 到第 5 個月,每個月可享受半天帶薪產檢假以供月檢; (2)懷孕第 6 和第 7 個月,每個月可享受一天帶薪產檢假;

(3)懷孕第 8 個月,可享受 2 天帶薪產檢假;懷孕 9 個月以上,可享受 4 天帶薪產檢假,但其

中 2 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4)女員工生育可享受包括預產期和生產后共 14 周產假。符合晚育的女員工要求(滿 24 周歲

以上生育者)在上述基礎上增加獎勵產假 30 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胎兒增加 15 天產假。難產

的,有相關醫院開具的證明,可增加 15 天產假。

(5)女員工休產假應提前 10 天通知部門主管,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

(6)男員工可以在妻子產假期間享有 5 個工作日陪產假。申請陪產假應提前 3 日向部門總監申

請。

(7)女員工生產后一年內的工作時間每天享受 1 小時的哺乳假。具體的時間應與部門主管溝通

并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8)女員工婚后(包括育前或育后)的第一次自然流產,公司將依據醫生的診斷證明給予流產

假。懷孕不滿 4 個月流產的,給予 15 天流產假;懷孕期滿 4 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 42 天流產假。 產假、陪產假、流產假等,經部門總監及人力資源部批準后,需要主管副總裁批準。

3.喪假

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亡故,給予喪假 3 天。旁系親屬亡故,給予喪

假 1 天。經批準的喪假,薪資不受影響。 特別休假中涉及的假期,均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五 請假流程

1.非因公請假

員工填寫請假單并附相關證明文件(需要提供的時候)→部門總監簽字 →人力資源部簽字(根

據前述規定如需要)→主管副總裁簽字(根據前述規定如需要)→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年假審批:人力資源部查詢請年假資格及天數→部門總監→人力資源總監→主管副總裁。 2.如未事前或者在銷假后 3 日內提供簽署完畢的請假單給人力資源部,否則公司有權按照曠工

處理。

3.所有請假應事前進行,如遇突發事件可當日電話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上班當日補辦相關手續, 即可按照請假處理。如不能通過任何方式通知,則在特殊原因解除后當日立即電話通知,并在上班

當日補辦相關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4.員工申請較長假期(包含所有請假類型,時間為連續 3 天或 3 天以上)時,需本人持《員工 請假單》及相關證明至主管副總裁處簽批,批準后方可進行休假。

5.總監及總監級別以上員工請假手續與普通員工相同,經所屬中心副總裁批準即可。請假超過 5 天(含),需 CEO 批準后,方可休假。

行政辦公

一 RTX 登錄及使用

工作時間內必須保證 RTX 在線狀態,并完善及更新 RTX 個人信息,手機、座機、郵箱等信息 必須完備并確保及時更新。

二 電子郵件 公司倡導同屬辦公區內更多面對面的溝通與協調代替電子郵件。若出現 2 次以上面對面溝通協

調后仍不能解決,可正式發送電子郵件,且第一次發送電子郵件時盡可能只發送給主要責任人,避

免第一次起即全面抄送;若因同一事項兩次發送電子郵件均不能解決的,可抄送上級領導或相關人 員。

對于明確要求回復意見的郵件,收件人應于當日回復意見或預期進展。被抄送人無回復郵件義

務,但仍有義務站在公司總體利益角度,積極配合、共同協調、解決問題。

三 合同及印章管理 涉及合同審核及使用印章詳情請洽法務部門。

因員工個人事務(如收入證明、生育證明、購房證明等)需要使用公司印章,務必如實填寫需

蓋章文件并經公司查證相關信息是否屬實,嚴禁在空白文件或有任何虛假信息的資料上蓋章(包括 虛假收入信息)。

四 辦公用品、固定資產 辦公用品申請及固定資產申領請聯系行政部門辦理。

員工無論何種原因丟失或損壞固定資產,須由丟失人或損壞人按照財務部門提供的當時折舊價

值進行現金賠償。

員工之間不得私自調換已簽領的固定資產,需經行政部門統一調配。 員工離職時須將個人保管的公司固定資產移交清楚,有短缺者按財務部門提供的當時折舊價值

進行現金賠償。 未經批準,嚴禁員工擅自將公司的資金、固定資產、產品等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

其他公司、單位或者個人。

因工作需要配發給員工個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不準違反使用規定,作不適當之用

途。

員工必須愛惜公物,節約使用公物,不能公為私用。 五 文件管理

對全公司發布的正式公文、以公司名義對外發布的公文,需由各部門自行擬文及按標準公文格

式排好版、經 CEO 批準后交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發文及存檔。

標準公文格式、公文統一管理的文號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及提供。 六 IT 管理

員工使用的電腦由公司行政部門統一采購、配發、登記等管理,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個人自帶電

腦。對于公司配發的電腦,員工僅有使用權,如員工離職時,需將電腦等辦公設備歸還行政部門。

電腦日常維護工作由 IT 部門負責。當公司配發電腦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時,須及時通知系統

運維部 IT 技術支持人員,及時排除故障。嚴禁員工個人私自拆卸或更換電腦硬件。

如公司電腦損壞系人為損壞、丟失等須及時向行政部門報備,經評估后并做出相應賠償。嚴禁 非公司 IT 技術支持人員,私自更換、變賣公司購買及配發的電腦硬件配置,如發現員工除承擔相應 賠償外,嚴重者還需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當員工自帶設備出現故障時,可向公司 IT 技術支持人員提出幫助請求,IT 技術人員不提供工 作范圍外的維修,僅在工作職責范圍內提供技術咨詢及協助,一切費用和維修風險均由設備所有者

自行承擔。

公司的辦公網絡系為員工工作提供的便利服務,員工應履行合理、合法使用公司電子資源的義 務,禁止利用互聯網或公司辦公網絡散播、發布反動違法言論等行為,對破壞公司辦公網絡的人員, 一經查出,交由公司人事部門進行備案,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公司網絡使用故障者,交由國家司法

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七 內部推薦

鼓勵員工推薦合適人選入職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定期發布職位需求及相應推薦獎勵金,推薦成 功后入職并轉正后給予推薦獎金,推薦獎金標準為:普通員工 500 元/人次,級理級別以上員工 800

元/人次。具體細則請洽人力資源部。

八 財務管理

財務預算、借款、報銷、差旅管理等詳見公司財務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相關制度。

職業素養

一 職業形象

力求著裝整潔、大方、得體,充分體現職業風格。辦公時間內請勿著以下裝束(建議可在辦公

室放置備用換裝及鞋):吊帶衫(裙)、露背裝、超短褲(裙)、一字平底拖鞋。

出席正式場合及商務會見,需著正式裝。 二 辦公禮儀

1.電話使用:除前臺外,座機間均不能轉接來電。不能透露同事聯系方式給非本公司人員,可

禮貌地告知來電者前臺電話號碼,由前臺根據公司規范接轉來電。

請代接暫離工位的同事來電,并做好必要記錄,及時轉達。

切勿因私長時間使用公司電話,行政部定期核查電話異常使用情況并視情節程度予以相應處理。

2.會議室使用:均應至前臺處或通過網絡提前預約。會議結束后,召集人或會議主持人應確認

會議中使用設備關閉,會議室干凈整潔后,方可離開。

3.暫離開座位時,請知會同事所去何處、預計返回時間。

4.不在辦公區域高聲喧嘩,尤其請盡量給予研發、技術類員工一個安靜、專注的思考環境。 5.接待來訪人員要在會議室或由公司同事帶領至其他指定區域進行,避免非公司員工隨意進入

辦公區。

6.保持整潔的辦公環境,包括公共通道、洗手間等公共區域的環境。

7.個人工作資料、物品、現金等由個人負責妥善保存,以免損壞或丟失,若貴重物品不慎遺失,

可要求行政部協助報警處理。

8.安全起見,辦公區內嚴格禁止吸煙,下班或放假最后離開辦公區的員工務必檢查及關閉窗戶、

照明及電腦、空調、飲水機等電源開關。

9.辦公區內配備滅火裝置,安全通道及出口不得占用,保持暢通無阻。如發現災害或預知危險

時,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公司行政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禁止政策

一 禁止利益沖突

員工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被授權人批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提供擔保、證明;

2.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3.未經公司許可,勿兼任公司以外任何獲取薪金的工作。

員工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

資:參與經營管理的;商業競爭對手的;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 上述投資行為。

原則上不反對公司內部員工推薦其親戚、同學等社會關系的單位參與投標,但推薦前須以書面

形式將其關聯情況向招標采購部說明,并提出業務上的回避,嚴禁隱瞞。

二 禁止收受禮品或不當活動 不得以任何名義、形式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單價超過 200 元或合計超過 500 元人民幣的

任何利益。不便推辭的需立即報告上級后,上交公司行政部,統一登記管理。 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紅包,現金卡,購物卡,單價超過 200 元以上的饋贈禮品及煙酒等),公司可按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 失者,公司還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反對各級人員涉及與業務關聯單位人員的各類棋牌活動;嚴禁涉及超出正常業務聯系所需

要的各類交際、賭博活動。

員工不得挪用公款謀取個人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

保密義務

公司員工負有保密義務,不僅限于在公司工作期內,也包括退休或離職后,都將承擔這種義務。 對非本人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秘密,不打聽,不猜測,不傳播。 凡屬于公司涉密或機密的文件、資料、技術、財務狀況及銷售情況等資料,未經公司批準,任

何人不得私自復印、傳抄、外傳或其他形式傳播出去。 員工工資、組織機構、內部通訊錄等屬涉密范疇,除因本人工資事宜而咨詢直接部門負責人或

人力資源部外,任何人不得互相打聽、談論本公司任何員工的工資,無論打聽者與泄露者均會承擔 泄密責任。

公司未公布的所有人事變動(升、降、撤、調職等),參加研究的人員或其他知情人均不得提 前泄露,以免引起人事混亂。

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所屬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并定期檢查保密工作,部門因失職或管理不善造成

泄密的,部門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報告上級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違反保密

規定,視情節嚴重參照違紀行為懲處程序進行處理;涉及公司《競業保密協議》則按協議有關條款 執行。

獎罰制度

一 獎勵 有下列情形,公司將以獎金或獎品、其他可采納獎勵形式給予不同獎勵:

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改進管理成

效顯著;培養和舉薦人才成果顯著。其他情形,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獎勵者。

二 違紀與處罰

(一)口頭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領導將給予違紀者口頭警告:

遲到或早退,不遵守公司請假制度;上班時間不認真工作,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串崗、閑聊、

干私活;上班期間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玩電腦游戲或上網;對上級分派的工作拖延、完成期限超時 而無正當理由的;不符合著裝規定的。

(二)書面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

上述“口頭警告”條款中所列行為經屢教不改的(單項出現第 2 次起或不同違紀行為合計達 2 次的,在書面警告單中需說明何種行為出現了幾次);工作時間未經上級同意擅自離開公司或未到

崗達 2 小時以內的;曠工達 1 天的;拒絕執行領導的工作指令,對上司態度惡劣的;上班時間嚴重

干擾工作秩序的。

(三)降職降薪

1.按部門績效考核制度需降職降薪者;

2.員工如已受到公司兩次書面警告處分之后再次發生違紀現象的,將對其做降職、降薪處理。 三 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以下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一)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3.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5.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6.對同仁有強制猥褻或者強奸行為者;

7.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者; 8.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二)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及其它行為規范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2.考勤管理規定的“嚴重曠工”行為;

3.一年內請事假 30 天以上者; 4 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撤離,導致公司蒙受損失(500 元以上)的;

5.無故曠工未向領導匯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5000 元以上)的;

6.上班時間長時間從事非工作范圍內的活動,被發現經批評仍不改正且有三次以上的類似行為

者。

(三)違反單位誠信保密制度的行為

1.虛報工作成績騙取公司獎勵或者規避公司懲罰者; 2.遺失重要公文未及時匯報者; 3.故意撕毀公文者; 4.故意泄漏重要商業秘密者;

5.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司提拔者;

(四)影響及分割公司利益的行為 1.借用公司名義承攬業務謀取私利者;

2.非法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回扣者;

3 工作嚴重失誤或其他情況導致公司重大損失者。

(五)違反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的行為

1.三次及以上在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間的前提下,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2.接受兩次及以上書面警告通知的;

3.員工拒不服從單位正常工作調動者,拒不服從因績效考核或其它有依據標準的降職、降薪及

調崗處理的;

4.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情節嚴重者; 5.造謠生事,捏造需要事實,導致其他員工降薪,降職或受處分者; 6.利用職權,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擅自發布命令,擾亂公司正常管理者; 除以上行為外,還包括其他影響公司名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 違紀憑證與執行流程

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實際表現,需對員工進行“書面警告”、因受兩次書面警告后發生的“降

職降薪”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請詳細填寫《違紀處罰單》與員工面談,并將員工簽字確認 的報人力資源部。

薪酬福利

一 月薪 工資周期:按自然月結算。

工資發放時間:次月 10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周末雙休,則延后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公司員工工資統一通過招商銀行代發,員工的招行工資卡若有遺失或損壞,請立即郵件告知人

力資源部并提供新的招行卡號。

銷售類員工按《銷售類員工績效考核及管理辦法》規定的薪資發放標準及績效考核制度執行,

其中包括按規定進行的調薪調職。

公司在工資中代扣員工自付部分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員工違規而產生的罰

款等。

二 調薪分類

1.物價調薪:每年年底由人力資源部主導統一進行,主要根據公司業績、所在地城市的“國民

生活指數”及市場薪資水平等指標,由公司高管會決定當是否調薪及調薪比例。再根據員工上 綜合評分相應配比在公司總比例下的不同個人調薪比例。

2.調崗調薪:適時進行。即由一個職位晉升到一個有空缺編制的更高職位的,可隨時考核后晉

升并調薪。若員工表現不符新崗位要求,可調整回原崗位及原薪資。銷售員工參照銷售管理制度執 行調崗或調級調薪。

3.調級調薪:統一在每年 6 月、歲末考評結束進行。即一個職位內的低職級調至高職級,須每 半年統一考核后調級并調薪。若員工表現不符新崗位要求,可調整回原崗位及原薪資。

4.特殊調薪:統一在每年 6 月、歲末考評結束進行。原則上公司不接受除以上 3 種情況外的調 薪。若有特殊調薪,需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交明確的、量化的、數據性的申請,經 CEO 特批后調薪。

三 年終、日?;蛱貏e獎金:參考公司當年發布的相關制度。 四 法定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公司按規定為具備條件的員工辦理法定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

保險、醫療保險)及公積金,并承擔公司應繳納部分。因員工個人原因(即員工條件不具備,如無 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原單位未減少等)不能正常辦理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福利的,由員工出具 書面說明,自員工條件具備后或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后為其辦理。期間若因員工個人原因發生中斷或 不能正常參統繳納法定社會保險的,該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具體參保程序及與基本社會保險有關的具體事務,請向人力資源部咨詢。 五 非法定福利 非法定福利均為公司內部臨時性福利,公司有權依據經營情況等隨時調整。

1.節日福利:遇中國傳統節日視情況發放福利禮品或禮金。

2.文體活動:不定期舉行各項活動,例如:周年慶?;顒?、體育比賽。

績效管理

按照公司頒布的績效考核方案,全員執行相應績效考核。無論何種方案,均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管理環節:

一 雙向溝通確認目標: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及責任主動與員工溝通績效目標,員工有權利且鼓勵 員工主動與部門負責人溝通目標。

二 過程輔導:一旦目標確定,部門負責人需在過程中定期與不定期地了解績效進展情況,同時 員工更有義務隨時向部門負責人主動匯報進展情況,以確保目標達成,或是經雙方共同確認的目標 調整。避免出現到期不能完成的差績效后果。

三 績效面談及簽字:部門負責人應根據員工績效表現與員工進行面對面的、明確的溝通,以幫

助員工確認成績,認識不足,或指導員工提升技能。員工有權拒絕在未經面談的單方評分表上簽字。 已經面談的評分表,員工應充分尊重上級評分,簽字確認。

溝通交流

人力資源部作為員工關系與溝通的主要責任機構,將為員工在工作滿意度、職位晉升、勞動保 障、申訴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各級(部門、子公司)管理人員同樣負有相關責任義務。人力資源 部設有專人負責“員工關系管理”,如有任何溝通事宜,請洽員工關系管理人員。

特殊申訴

當員工認為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侵犯,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見,或發現有違反 公司各項規定的行為時,可按申訴程序選擇適當的申訴渠道向公司申訴。申訴方式可選用面談和書 面兩種形式。如選用書面方式,申訴書必須具名,否則有關申訴可能難以得到解決。

原則上,員工的諸層級主管領導直至人力資源部、CEO 均是申訴對象。但公司鼓勵員工采取逐

級渠道申訴;當員工認為通過逐級渠道申訴有困難時,可直接找人力資源部。從解決問題的角度考

慮,公司不提倡任何事項都直接向 CEO 申訴,但當員工堅持認為需直接向 CEO 申訴時,仍可以通

過電子郵件、公司網站信箱以及其它方式直接向 CEO 申訴。

各層級主要責任人在接到員工申訴后,將在申訴事件涉及的相關當事人中進行調查,并根據調

查結果盡快做出處理決定。員工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滿意仍可以繼續向更高一級負責人或部門申訴。

離職管理

一 員工辭職

員工提出辭職,提前 30 天(試用期內提前 3 天)發起《離職審批表》,表中所涉及各項工作都

交接好且均獲批準后方可離職。

未獲批準而擅自離職的,則為員工自愿將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支付給公司,公司則不

予支付最后一個月工資。同時,因違反規定離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付賠償責任。

二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人力資源部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 2 個月前,通過正式文件與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及各級領導審 批后決定不再與員工續約的,即由人力資源部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員工,該通知書不晚于

其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

三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有以下工作表現的,公司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

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離職手續辦理

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若有不辭而別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或部門經理指定人員代

為辦理。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歸還公司提供的各種辦公用品及工具,如不能歸還者,需做相應賠償; 2.結清財務款項;

3.銷售部門的員工要移交詳實的客戶資料、做好所負責的應收賬款移交;產品、研發部門員工

要移交所有與公司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或研發成果;

4.完成移交的員工,需要開具離職證明的,請向人力資源部申請,離職證明需如實注明是個人 辭職、合同終止或公司提前解除。

5.離職手續全部辦妥后結算薪資,除工資以外的任何福利、工作費用報銷等的截止日為正式離

職日期,離職工資隨最近一個月工資發放日發放。

最后一個月工資中應扣除:員工預支借款、罰款、未交接或損壞物品的賠償金、專項培訓服務

期補償費用。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應付員工工資,則需在收回全部費用后再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未履行任何離職告知、未完成工作移交就不到崗工作達 3 天及以上,公司按以下流程辦理

特殊情形的離職手續:

1.按照員工人事資料中提交的聯系方式、緊急聯系人等方式與員工進行聯系,并保留相關證據;

2.可以通過公司工作場所的公告欄或 WEB、郵件等方式進行公告; 3.通過郵局 EMS 方式,按照員工提供的聯系地址,執行書面通知程序。 五 責任追究

如人員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經理負責

追索。如已離職員工被查實在受聘于公司期間或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勞動合

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權追究該離職員工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以下無正文)

第五篇:小組活動內容.pdf

大 風 吹

人員:6人至以上,適用于人數較多的小組,熟悉或初識皆宜。

活動意義:活躍氣氛,打破僵局,加速彼此之間的了解。

游戲規則:

小組成員圍成一圈,每個人站定或坐定一個位子,由主持者開始說大風吹,所有成員回應“吹什么”,主持者說一部分小組成員身上有的物品或特征,比如可以說“吹戴眼鏡的人”,等等,依據當時實際情況而定,主持人說完后所有被吹到的人,即擁有這些特征的組員需要互換位置,沒有被吹到的組員待原地,沒有占到位置的組員將會擔當下一輪的主持人。

大風吹游戲中還有另一個口令,叫小風吹,當主持人說到小風吹時,被小風吹到的人原地不動,沒被吹到的人需要互換位置。其它游戲規則遵循大風吹。

目 光 炯 炯

游戲目的:培養參與者的自信心,發展人際交往的能力

游戲時間:10-15分鐘(兩個人一組) 游戲規則:

1.兩個人對坐,目光對視50秒,不可以躲閃,目光注視表示自信以及誠懇。然后注視對方,輪流用肯定的語氣說出自己的一個優點,態度要肯定,大聲說三遍。

2.繼續對視,輪流請求對方做某事或借東西。一分鐘之內以各種方式要求對方,對方則反復說“不”。兩人交換。

活動分享:

1.請說出自己肯定自己和聽別人肯定時的感受?

2.請說出自己拒絕別人和被別人拒絕時的感受?

討論剛才活動的感受以及意義,以及如何將這個用在日常生活中去。

你 學 我 做(照鏡子)

游戲時間:10-15分鐘

目的:放松,減輕焦慮;活躍氣氛;對自己的身體更加敏感;相互溝通而且相互接納 操作程序:

1. 所有人圍成圓圈,面對圓心,有足夠的活動空間。老師帶頭做一個動作,要求同學不評價不思考,模仿三遍。

2.然后每個人依次做一個自己想出來的動作,大家一起模仿。

3.兩個人一組,一個人自由做動作,另一個人模仿,輪流模仿,互換。注意,不可以說話,用心體會對方的用意。

4.結束后互相交流,看看自己對他人的理解是否準確。

5.仍然兩個人一組,一人說話,一人按照原話重復,全身心投入觀察,理解他人。1分鐘以后互換角色。結束后兩人交流體會,探討生活中如何運用各種感受。

互 相 按 摩

活動時間:5分鐘

活動目的:感受團體中的溫暖,放松身心。 操作:全體成員站立,圍成一圈,每個人都把雙手放在前方同學的后背上。當主持人說“開始”時,所有人開始為前面的同學輕輕地按摩肩膀,盡可能地讓其放松和舒服,大約1分鐘以后,主持人說“停,向后轉”,大家一齊向后轉,雙手搭在前方同學的肩膀上,并且用同樣的方法為同學按摩,大約一分鐘。

小結:人際互動是有趣的,即時是無聲的互動,也可以給人們帶來美好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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