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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說理指引

2022-07-05

第一篇:裁判文書說理指引

論裁判文書說理與裁判活動說理

作者: 胡云騰

發布時間: 2011-08-10 08:49:59

一、近年來裁判文書說理工作的成效與不足

裁判文書說理既是對法官制作裁判文書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書的重要內容。裁判文書立足于事實、證據、法律、情理展開充分的說理,有利于解決訴訟爭議、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有利于彰顯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弘揚法律權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強隊伍素質,有利于形成審判經驗、繁榮法學研究、促進理論創新,等等。

裁判文書所說的理是多元的、豐富的:一是事理即案件的事實真相及來龍去脈,二是法理即裁判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司法政策、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等,三是學理即裁判所應用的科學理論與專門知識等,四是情理即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五是文理即裁判所運用的語言、文字、數據、邏輯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這“五理”之間并非半斤八兩,也不需要在每個案件中都依次細說一遍,而是輕重有別,有所側重的。其中事理是基礎,法理是尺度,學理是輔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強,就是要立足事理,嚴守法理,輔以學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判標準和最高境界,就是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

近年來,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動、全國法院的高度重視、專家學者的建言獻策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法院裁判文書的規范化建設和說理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全國法院各類文書樣式得到統一規范,裁判文書說理問題受到普遍重視,裁判文書制作的整體水平顯著提高,涌現了很多優秀的裁判文書和典型案例。隨著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的力度不斷加大,數量不斷增多,裁判文書說理的社會效應也在不斷擴大。裁判文書說理已經成為法學理論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專門研究裁判文書的法學研究團體應運而生,相關研究活動蓬勃開展,成果頻出,裁判文書說理工作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回應社會對司法審判的關切、全面發揮訴訟功能實現訴訟目的、發揮司法宣傳教育功能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裁判文書說理在認識上和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也不容忽視。從實踐中看,裁判文書說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不少裁判文書盲目追求篇幅,裁判文書越寫越長,越寫越沒有個性,長而不當、文書長道理不長的情況還較為普遍;二是說理千篇一律、不敢說理、不會說理、不愿說理的情況還比較常見,說理的質量總體不高,甚至還存在明顯的失誤;三是許多法官把大量的精力和時間用于裁判文書說理,而忽視在裁判活動的過程中說理,形成比較突出的當面不說、背后才說,庭上不說、庭下才說,口頭不說、筆頭才說的片面現象,從而把裁判文書說理等同于裁判活動說理。因此,有必要專門講一講裁判活動說理這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二、裁判活動說理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點

筆者秉持審判工作即是說理的司法理念,認為人民法院的全部審判活動,實際上都是對當事人乃至社會說理的活動,因此,本文所討論的裁判活動說理,就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說理,它是綜合的、動態的、全面的說理,貫穿審判活動的各個環節和全部過程。裁判活動說理具有以下內容和特點:

1.全程式說理。所謂全程式說理,是指從法院受理案件到執行生效裁判的全部過程的所有說理活動,體現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接力的過程和深化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立案說理。如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說理,風險提示說理,以及立案調解過程中的說理等。立案說理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起始環節,就要把訴訟服務和說理融入相關審判活動之中,從而為以后案件的審判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庭前說理。庭前說理是指法官在準備開庭的過程中與當事人接觸交流時的說理,如組織證據交換過程中的說理,庭前調解過程中的說理,以及訴訟程序選擇過程中的說理等。庭前說理對于營造良好的開庭氛圍、明確庭審爭議、提高開庭效率都很有價值。

庭審說理。庭審說理是指法官在開庭過程中的說理,這是裁判說理的主要場所。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定罪事實調查過程中的說理,在定罪證據的分析與評判過程中的說理,在量刑事實證據的法庭調查過程中的說理,對量刑事實證據的分析與評判中的說理,在主持法庭辯論過程中的說理等。

判決說理。判決說理包括宣判說理和裁判文書說理。法官當庭宣判的,應當把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一一向被告人和旁聽群眾宣告;不能當庭宣判,但可以宣判裁判結果的,應當當庭宣判裁判結果和裁判的主要理由,并告知何時可以向被告人送達裁判文書;判決無法當庭宣告的,應當告之無法當庭宣告的原因,并應當告知閉庭后何時能夠向被告人宣告裁判,等等。

調解說理。根據最高法院確立的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要求,必須將調解工作貫徹于民商事案件審判的全部過程。因此,法官在民商事案件審判中,必須重視調解工作,必須為實現調解結案而加強說理。雖然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在審判行政案件時也必須盡量協調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進行相應的說理不可或缺。甚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促使被告人認罪悔罪、促成被害人諒解等審判活動中,也要做相應的調解工作,同樣需要法官善于說理。從審判實踐看,調解就是善于說理的藝術,不向當事人講清楚其中的道理,案件是不可能成功調解的,因此,實踐中凡是善于調解的法官,都是善于說理的法官。

2.全景式說理。所謂全景式說理,是指裁判活動說理的空間、時間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不拘形式、不拘場合、不拘時間。一個善于裁判活動說理的法官,能夠根據案件糾紛的具體特點和解決糾紛的特殊需要,自主采取靈活多樣的說理形式,把裁判的道理說給當事人聽。

從空間上講,裁判活動說理的空間廣闊無限。說理的地方可以是田間地頭,就像當年邊區法院的馬錫五法官一樣到當事人的家里拉家常,也可以是莊嚴的法庭,就像今天廣大法官進行的庭審活動,還可以是法庭以外的適當場所。像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李紅星,經常一天要開幾個庭,他就利用前一個案件當事人核實法庭筆錄的間隙,與在樓道里等待開庭的下一個案件的當事人說上了,到開庭之時,案件如何處理有的已經說得差不多了,因此被同事們戲稱為“樓道法官”。

從時間上講,裁判活動說理的時間也沒有上下班之分。只要有利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可以是上班時間,也可以是下班之后,還可以是節假日。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安徽省渦陽縣法院法官何允芝,長期以來處理的都是老百姓家庭、鄰里的民間糾紛,審判工作幾無節假日上下班之分,在農民當事人收工回家后做工作更能方便群眾,她把自己的工作特點總結為多動腦子的腦勤、多動筆記載工作心得體會的手勤、多做說服群眾工作的嘴勤和多到群眾中做工作的腿勤。這“四勤”工作法,實際上是延伸裁判活動說理時空的工作法。

從形式上講,裁判活動說理的方法是豐富多彩的。法官既可以面對面地向當事人說理,也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書信等工具向當事人說理。有時候,一個微笑,一次握手甚至一次耐心的傾聽,都能夠起到化解當事人心結的效果。有經驗的法官都知道,審判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時,往往不能采取同時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并直接交鋒的形式,而是先要一對

一、背靠背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甚至要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待雙方都有態度后才讓他們當面握手言和,這種方式既是有效的調解方式,也是有效的說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秉持能動司法理念,就能夠根據不同案件糾紛的特點,采取不同的說理形式,從而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

3.全員式說理。所謂全員式說理,是指裁判活動說理要集中訴訟參與人和相關法官的集體智慧,并善于利用法院內外的人力資源。

從法院內部而言,裁判活動說理是集體說理,不是一個法官或者一個合議庭說理。獨任法官或者承辦法官固然是說理的主將,但絕非孤家寡人。在工作機制上,應當從當事人跨進法院的大門開始,各個環節的說理就應當依序啟動,立案庭、審判庭、執行局等各個審判執行工作環節都負有對裁判活動說理的職責,書記員、承辦法官、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庭長、院長等,都是說理的主體,都能夠為裁判活動說理作貢獻。不僅如此,有些矛盾糾紛特別尖銳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群體利益的案件,僅僅靠一個法院的說理都是不夠的,還需要上下級法院密切配合,攜手進行說理,甚至連最高法院審理的一些死刑案件及其他案件,都需要下級法院幫助做工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從法院之外而言,裁判活動說理要善于借力說理。這個借力就是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之力。法官要善于利用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為裁判活動說理。比如,根據服判息訴的需要,可以動員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幫助做工作,主動邀請律師、訴訟代理人幫助做當事人的工作,還可以通過村委會、居委會、工青婦等社會組織幫助做工作。如河南省高級法院近年來搞了一項制度創新:法院出面把鄉村的賢達長老組織起來,像法官一樣組成合議庭“審理”(實際上是調解)訴訟到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的民事案件,如果案件糾紛經他們調解解決了,法院就予以認可,如果案件糾紛沒有解決,則案件進入基層法院審判。河南高院把這項制度稱為“社會法庭”,把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美名曰“社會法官”,這是法院善用社會力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典型實例。就法官而言,善于運用社會力量助力裁判活動說理,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如全國法院辦案標兵、最高法院的馮強法官,就很善于利用院外力量幫助做工作,她調處民事案件,非常注意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到場助力,她調解的一起工程款糾紛案件,由于處于強勢地位的某國有大企業拒不接受法官提出的解決方案,導致該付的工程款長期拖欠,造成工人上訪鬧訪,她就請該當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出面做工作,促使糾紛徹底化解。還有一起中央某大型企業與6名職工的勞動糾紛,由于該企業以歷史問題為由長期推諉,導致涉案職工長期上訪申訴,她便請某部委法規司的負責同志親自參與調解并對企業做辨法析理工作,切實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使一個多年未結的積案實現案結事了。

三、裁判活動說理的價值蘊含和重要意義

從上述對裁判活動說理的敘述即可看出,裁判活動說理與裁判文書說理相比,具有更加豐富深刻的價值蘊含,對實現案結事了具有更為重要的應用價值,因此,我們應當在繼續重視裁判文書說理的基礎上,進而重視裁判活動說理這個更有價值的問題。

1.裁判活動說理的直接性效果難以比擬。心理學和傳播學都證明,信息的發送者和接受者之間,距離越近、傳播的方式越直接,效果越佳。所以才有課堂講授勝于學生自習、人來人往優于文來文往之說。司法審判之所以強調直接性,就是要求法官重視與當事人當面、口頭交流,只有當面、口頭交流,才能真切了解糾紛的癥結,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我們看到,凡是辦案經驗豐富、辦案能力很強、善于裁判說理的優秀法官乃至模范法官,都是注重并善于對當事人當面、口頭說理的法官,而不僅是善于撰寫法律文書的法官。全國重大典型、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法官陳燕萍,就是一個非常善于口頭、當面說理的法官,她的“望、聞、問、切、笑”五字工作法,無一不在彰顯司法審判的直接性,所以裁判效果才非常顯著。為了凸顯裁判說理的效果,法官如果不是書面審理案件,一定要堅持當面說理而不是庭后說理,要堅持口頭說理而不是文字說理。因為如果法官當庭不說理,一旦造成當事人對審判活動形成了成見,待到裁判文書說理時就可能成了馬后炮,想通過裁判文書化解掉就很困難了。

2.裁判活動說理的便捷性效果難以比擬。從全國看,各類糾紛案件高發,審判任務繁重,法官工作量不斷增大是多數情況。所以,人民法院包括說理在內的審判活動都必須適應經濟、快捷的要求,不能形式主義地要求裁判說理越長越好、越細越好、越有文采越好。從實踐中看,口頭說理不僅更加有效,而且完全能做到更加經濟,更有利于減少法官的工作量,這一點我從李紅星法官的工作法中獲得了啟發。李紅星法官一人連續5年平均結案近800個民商事案件,沒有一件因為自己工作不當而引起上訴信訪,并盡量做到在上班時間完成全部工作,八小時之外和節假日基本不加班,他工作優質高效的秘訣,主要就是把庭前和庭審說理發揮到了極致,把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都化解了,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好寫了,從而省去了法官和書記員閉庭后嘔心瀝血撰寫、制作裁判文書之苦。

3.裁判活動說理的靈活性效果難以比擬。前已講到,法官在裁判活動中進行說理,可以不拘形式、不拘一格,靈活多樣,而裁判文書說理由于要落到文字上,所以必須嚴謹規范,接受裁判文書樣式的約束,否則就會惹來麻煩。裁判活動說理既可以正說,也可以反說,而裁判文書說理只能正說。有位資深法官曾經告訴我他當年審理一起離婚案件,就用了反招,效果很好。該案的案情是:男方多次毆打老婆,老婆起訴要求離婚。但他了解到男方很不想離婚,而只要丈夫不打她,女方也不想離婚。他便把男方傳來斥責到:“你經常打老婆算個爺們嗎?再打你的老婆就成了別人的老婆啦,你要保證以后不打老婆,法院就做你老婆的工作,不愿悔改我今天就判你們一刀兩斷!”結果男方當即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向老婆道歉,案子圓滿解決。請問,這段話能寫到裁判文書中嗎?顯然不能!不僅如此,裁判活動說理既可以就事論事說,也可以從當事人的長遠利益說,而裁判文書說理只能就事論事說。比如,在很多民事糾紛中,法官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具體糾紛和長遠利益,提出一個雙方共贏的方案,但如果是裁判文書說理,這就無法進行。退一步說,即使法官在裁判活動中講錯了話,也容易收回,而一旦在裁判文書上寫錯了話,那就會成為難以改正的錯誤,等等。因此我想,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把該說的理、會說的理說出來,偏要等到下筆時才說,那就無疑放棄了最有效的說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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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裁判書說理制度

摘 要 刑事裁判書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說理充分的裁判文書可以起到預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斷,實現司法公正,培樹法律信仰,促進社會法治,提高法官職業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視裁判文書的說理,目前,我國刑事裁判書說理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要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對我國的刑事裁判書說理制度作出改革。

關鍵詞 裁判書說理 刑事訴訟 改革

作者簡介:鐘毅,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1-115-02

一、裁判書說理制度概述

裁判書說理制度是指裁判者對自己作出的裁決,提出該案件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通過對事實、法律及其兩者關系的論證,使該判決的最終結果得到支持的制度。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事關刑法的實施,因此刑法是處罰人的法律,處罰人,必須有某種理由。

從我國的近年來現實來說,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院判決書的制作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從總體上講,判決書的質量離社會公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并出臺了判決書的樣本,對判決書的制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增強判決的說理性,公開裁判理由 ,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判決書的說理問題已成為當前判決書改革的重點。

二、刑事裁判書說理探析

(一)刑事裁判書的構成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實踐的規定,一份完整的裁判書的構成部分如下 :(1)首部。該部分主要包括:審理法院,判決書的類別、案號,當事人,控辯雙方,案由、案件來源,審判組織等。(2)事實部分。該部分主要包括:檢察院的指控及其依據,被告人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意見;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案件證據。(3)理由部分。該部分主要包括:個案的特點,犯罪構成,法律規定,控方指控是否成立,對辯方意見是否采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等等。(4)結果部分。該部分包括:有罪和無罪的結果。(5)尾部。該部分主要包括:上訴權利、期限、法院、方式和途徑、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字、法院印章等。

(二)判決書說理的構成

判決書理由部分在整個判決書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因此,判決書說理的構成包括以下部分:(1)事實認定。事實認定是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基礎,而對事實的認定必然涉及對各種證據及其相互關系的分析、推理和推測。 事實認定是裁判書說理的基礎和關鍵,在事實認定的過程中,所堅持的原則證據裁判原則,這是證據規定的帝王條款之一。 (2)法律適用。法律適用就是將認定的事實,與法律條文所規定的事實,進行銜接,是具體的法律條文在具體的案例中得到適用。法律適用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適用,這直接體現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實現。

由此可知,在經歷上述兩個過程后,最終判決結果的作出也是一個必然結果。

由以上可知,裁判書說理制度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裁判書說理是一個由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再到作出裁判的過程;第二層含義是指:裁判書說理制度是一個爭議定奪的過程,例如:控辯雙方關于事實及事實認定中各種因素的取舍、法律適用的選取等等。

三、我國的裁判文書說理的現狀與不足

(一)立法現狀

關于裁判文書說理,體現在以下的規定之中:(1)《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第25條:&&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法發〔2009〕58號):第五部分&&說理公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開展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 法發[2005]11號)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綱要所提出的裁判文書改革要求,樹立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價值追求,準確把握當事人爭議焦點,強化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強化裁判理由的論證,避免一些基本的技術性錯誤等。 (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法辦發(2000)4號):

四、不宜公布的幾種情況:&&

5、裁判文書中的理由部分說理不透徹,不足以印證裁判主義的;

6、裁判文書文字表達存在缺陷、錯誤的&&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審判質量年活動的通知(1999年3月10日):&&裁判文書規范。要嚴格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制作裁判文書,裁判文書應當具有嚴密的邏輯性、嚴肅的法律性和嚴謹的科學性,做到敘述事實清楚,列舉證據具體充分,論證說理透徹有力,引用法律條款準確。同時,還應當做到層次清楚,用詞恰當,語言精煉。

立法總結:這些法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過于原則,沒有規定裁判書說理的具體規則,不利于實踐中操作。

(二)實踐現狀

1.證據裁判主義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1)言詞證據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彭崧故意殺人案 其中有公訴機關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以下證據:1.證人李慶玲的證言,證明案發當天&&2.證人余巧梅的證言,證明&&3.證人余志遠的證言,證明案發當天&&,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陳祥國綁架案 ,其中2.證人林澤豐的書面證言,證明了&&3.證人谷祖榮、童煒的書面證言,證明&&,我們都知道,我國證人出庭率很低,造成了證人證言無法得到交叉詢問,這里公布的判決書里面甚至沒有寫明證人證言的內容,不利于公正目的的實現。(2)實物證據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訴黃藝、袁小軍等詐騙案 中扣押物品和有關書證的清單及提取筆錄、贓物照片、財物價格鑒定結論,證實&&,出現了模糊的有關字眼,扣押物品的內容也沒有寫明,這樣都不利于判決書發現真實的實現。

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輕視。同樣,在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訴黃藝、袁小軍等詐騙案中,對控方意見的論述十分詳盡,而對辯方的意見卻只做一下表述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賭博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民檢察院訴白雪云等搶劫案 這樣的判決書說理方式,沒有明顯的體現出控辯平等的理念。

3.適用法律不當。在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彭崧故意殺人案中的核心問題被告人吸毒后產生神智異常而殺人的,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辯方觀點被告人彭崧及其辯護人辯稱:彭崧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崧是在吸食搖頭丸后產生的病理性動機下作案,作案時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喪失,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故不應負刑事責任;(2)即使彭崧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一審判決理由部分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雖系服食搖頭丸藥性發作后實施殺人行為,但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彭崧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彭崧及其辯護人關于彭崧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理由不成立。,其實,這個案例是關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可以直接根據刑法第18條予以認定,而法院卻繞個彎子,沒有真正地說出這個道理,即說理中的法律適用不到位。

4.此罪與彼罪之間的區別說理不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訴謝家海等敲詐勒索案 中,關于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區分是控辯雙方論證的焦點,但是法院的判決書被告人謝家海等要挾被害人及其家屬,使當事人產生恐懼,從而勒索他人錢財人民幣1940元,數額較大,七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綁架罪,定性不準確,不予采納。對于綁架罪的論述,卻十分不充分,區分此罪與彼罪的說理顯得比較薄弱。

四、裁判書應該如何說理

刑事裁判書應該重點論證一下內容:(1)認定犯罪事實及其證據,認定的理由,這個方面應該體現以證據論事實的證據裁判原則。事實的認定還要體現出證據的取舍、證明力大小以及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2)辯護人意見和控方意見的論證、采納有否及其理由,針對這點,因為我國控方的力量格外強大,法檢親近等問題,關于辯護人的意見必須得到重視,只有這樣,才能為控辯雙方平衡創造條件。(3)對被告有利證據采納與否及其理由。(4)刑罰有無從重、減輕、減輕、免除的理由。(5)適用的法律要與案件事實相互銜接,銜接要自然,體現由規范到事實的過程,不能相脫節,換言之,法律根據、案件事實以及它們兩者間在法律上的邏輯聯系。只有一定法律根據和具體案件事實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才能構成一個裁判的法律理由,任何一個案件的裁判,結果,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根據和事實認定作出的,它是法律根據和案件事實邏輯結合的結果。裁判的法律理由,必然包含對法律的解釋和對事實的認定 。(6)判決書用語要規范、明確,盡量使用法言法語,是社會大眾都能夠明白裁判書到底在說什么。

第三篇:說理式處罰文書模板

說理式處罰文書模板 (2009-03-31 22:48:35) 轉載標簽: 雜談

說理式處罰文書模板 廣安區衛生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區衛醫罰[2007]001號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07年1月4日,我局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現:

1、施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

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現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

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法人員當天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于2007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并于2007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F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07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并且現場發現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F場并未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07年1月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07年1月4日制作的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07年1月4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07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07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6、2007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07年1月5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07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復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說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

1、

2、

3、4,反映了2007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并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說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說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07年1月4日現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并自認本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病;

以上證據材料

7、8,說明我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確認了復印件3份,說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07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07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

1、本人行醫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游醫要區別對待;

2、從今以后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07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生后,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并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采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安市衛生局或廣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廣安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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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說理式行政處罰告知書文書格式

××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處罰告知書

X質技監罰告字[××] x號

××(相對人名稱):

x年×月×日,本局執法人員××、××等依法在××(地點)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x×(所從事的行為),涉嫌××。

經查明:(準確交待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內容、過程、情節、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稱、規格、品牌、數量,價值、標識,當事人的主觀狀態等)。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列舉證明存在違法事實的全部證據,簡明表述所列證據的證明對象)。

本局認為:(對查明的事實進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項;對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對相應的理由進行闡述,并列明相應的依據;明確告知擬予以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的意見) 對上述決定,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要求公開聽證,請于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請陳述你對上述決定的意見(如需書面陳述、申辯,請于×日內向本局提出):

1 被告知人意見:

被告知人:(簽名) 執法人員:(簽名并注明執法證件叫號)記錄人員:(簽名)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書一式兩份。正本送達當事人,副本行政部門存檔。

2 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格式

××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X質技監罰字[××]××號

(相對人基本情況)

××××(相對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或社團組織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號):x。

聯系電話:××

×年×月×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地點)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x(所從事的行為),涉嫌××。同日(或具體日期)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經調查取證,聽證(或處罰)告知,公開聽證(或當事人陳述、申辯,本局復核)。

經查明:(準確交待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內容、過程、情節、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稱、規格、品牌、數量、價值、標識,當事人的主觀狀態等)。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列舉證明存在違法事實的全部證據,簡明表述所列證據的證明對象。有多份證據并且證據問證明事實不一致的,要闡述證據間的關系、證據效力的大小、證據認定的理由等。)。

1、……;

2、……;

3、……。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后,本局于×年×月×口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或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辯,認為

1、……;2……。要求本局予以從輕處罰。當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聽證申請,本局于x年×月×日舉行聽證會,當事人認為……,案件承辦人認為……。)

本局認為:(對查明的事實進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項;予以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對相應的理由進行闡述,并列明相應的依據)。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辨意見經復核,本局認為:……。(對聽證會意見,本局認為:……。)依據《x x×法》第×條第×款第×項之規定,“……(法條內容)”,本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

2、……:

3、……。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廷至第一個工作日)將罰沒款繳到:××銀行××支行,地址:××號,賬號:×××x××。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x×或××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訴訟。復

4 議、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年×x月x×日

正本(副本)

本文書一式兩份。正本送達當事人,副本行政部門存檔。

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參考范本

×××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質技監罰字[2007]××號

××電線電纜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市××區××路××號××大廈五樓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企×副字第××號

聯系電話:××

根據舉報和有關執法檢查安排,×××質量技術局于2007年10月8日對××××電線電纜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電線產品涉嫌未取得cc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電纜產品涉嫌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經調查取證,并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進行了書面陳述申辯,并提出了聽證申請,本局依法舉行了聽證。

經查明:××××電線電纜公司于2007年5月新設,同年7月開始生產電線電纜產品。截止2007年1 O月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電線產品ccc認證的情況下生產了35種規格型號貨值金額詩270萬元的電線產品,并在產品上加貼了偽造的ccc認證標志,其中出廠銷售的電線產品貨值金額l 20萬元;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了14種規格型號貨值金額計60萬元的電纜產品,其中銷售的電纜產品貨值金額20萬元。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對庫存的涉案產品進行了封存。

6 另查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請電線產品的ccc認證,8月2 7日通過了型式試驗,11月14日獲取了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你公司截止執法檢查時尚未申請電纜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檢查筆錄一份,現場照片5張,記載了我局在2008年10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發現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電線產品并在電線產品上加貼偽造的ccc認證標志和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電纜產品的事實;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份調查筆錄,你公司生產部負責人×××調查筆錄一份,你公司質量部負責人××x調查筆錄一份,查明了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電線產品并在電線產品上加貼偽遣的ccc認證標志和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電電纜產品的違法事實;

3、你公司產品出入庫清單復印件3份,銷售發票復印件5份,查明了你公司涉案產品的數量和貨值金額;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1份,查明了你單位的基本組織情況:

5、代理申報電線產品ccc認證合同、電線產品型式試驗報告、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各1份,查明了你公司申請電線產品ccc認證的有關情況。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 x x的第二份調查筆錄、你公司生產部負責

7 人x××調查筆錄中陳述的涉案產品生產銷售數量與你公司產品出入庫清單上記載的數量不一致,根據證據效力的基本原則,本局采信你公司產品出入庫清單來確定涉案產品的數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的第一份調查筆錄中表明你公司已在申請電纜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但未提供相應書證予以證明,本局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后,本局于2007年11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公司在同日提出書面陳述申辨意見稱:l、電線產品巳取得了CCC認證,要求減輕或免于處罰;

2、電纜產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希望從輕處罰。你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提出了聽證申請,本局于2007年12月12日舉行了公開聽證,當事人認為:

1、電線產品已取得了CCC認證,要求減輕或免于處罰;

2、電纜產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希望從輕處罰。案件承辦人員認為:

1、在執法檢查期間,當事人未取得電線產品的ccc認證,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當事人應當知道從事電纜產品的生產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對其無證生產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

本局認為:你單位在未獲得電線產品ccc認證的情況偽造ccc認證標志并擅自出廠銷售電線產品,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

8 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 O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一條“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查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請電線產品的ccc認證,8月2 7日通過了型式試驗,11月14日獲取了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根據處罰與教育結合、罰過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本局決定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對你公司以上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

你公司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電纜產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你單位應當知道從事電纜產品的生產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

9 據該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電纜產品;

2、沒收違法生產的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電纜產品;

3、罰款60萬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將罰沒款繳到:江西省××市××銀行××支行,地址:××市x x路一x號,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政府或××××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書一式兩份。正本送達當事人,副本行政部門存檔。

第五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2007年10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8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增強審判工作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強化裁判文書說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落實“三項承諾”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要求

第一條 裁判文書應當對裁判形成的正當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開說明。

第二條 裁判文書說理包括事實論證說理和裁判論證說理。

第三條 裁判文書應當全面、準確地概括訴辯或者控辯各方的主張和理由,歸納訴辯或者控辯各方的爭議焦點。

第四條 裁判文書應當展示證據的認定和采信過程。應以判明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為核心,闡明證據是否采信的理由。對訴辯或者控辯各方提供的證據應當全面地作出回應,不得遺漏。

第五條 裁判文書應當展示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在采信證據的基礎上,運用證據規則、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推斷出案件事實。

第六條

裁判文書應對所適用的法律和適用該法律的理由進行充分地說明:

(一)對應該適用何種法律條文明確,訴辯或者控辯各方無異議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規定;對適用何種法律條文有分歧的,則應闡明適用該法律條文的理由;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或者條文復雜,訴辯或者控辯各方對法律條文理解有分歧的,應對法條的含義進行解釋,闡明適用該法條的理由;

(三)對法條競合及法律沖突內容的選擇適用,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四)民事案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根據立法精神、目的,運用法律原則和法學原理,闡明裁判理由。

第七條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裁判的,應當解釋運用自由裁量權的法理和邏輯規則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權所考量的因素。

第八條 裁判文書的說理要邏輯嚴密,應做到審查采信證據與認定事實以及訴辯或者控辯各方主張相對應、事理法理分析與事實結論相對應、判決主文與訴訟請求相對應。應當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論證不得自相矛盾,不得使用模糊語言。

第九條 裁判文書說理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疑難復雜程度、訴辯或者控辯各方的情況,做到繁簡適當。

第十條 裁判文書應將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全部列明。

裁判文書不得直接引用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會議紀要、各審判業務庭的答復意見以及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等相關條款。

第十一條 裁判文書一般應設附頁,具體記載以下事項:

(一)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的具體內容;

(二)對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的闡釋;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裁判文書引用的條文較少、其內容簡單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結合當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體情況,不設置附頁。

第十二條 裁判文書說理應當用語規范,做到表達簡潔清晰、文字精練易懂;涉及專業術語,應按技術規范的要求使用;不能使用反問、疑問、設問等加強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說明資料來源的,可以使用括號標注的方式進行闡明。

二、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

第十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闡明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罪的理由,闡明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免于刑罰或者宣告無罪的理由。并根據案件審理的不同程序,做到有所側重:

(一) 一審刑事判決書應側重分析論證指控的事實、證據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采納。在事實論證的基礎上,針對控辯雙方對定性、量刑、適用法律提出的意見與理由,對犯罪是否構成、構成何罪情節輕重等進行論證。

(二) 二審、再審刑事裁判文書應著重分析論證上訴、抗訴、申訴對原判認定事實提出的意見和理由能否成立。在事實論證的基礎上,針對上訴、抗訴、申訴對定性和適用法律提出的意見和理由,對裁判結論進行論證。

(三)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著重寫明原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或適用法律錯誤的具體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說理可以適當簡化: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證據和罪名均沒有異議的案件,可以簡要概括事實、證據,表明被告人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和法院對指控的事實予以確認后,進行簡明扼要的裁判論證;

(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僅對罪名有異議的案件,可以簡寫事實、證據,進行簡明扼要的事實論證。

簡化說理的裁判文書事實部分應當恰當闡明對定性、量刑有影響的情節。

第十五

條刑事裁判文書附帶民事部分的說理參照本規定中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

第十六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應闡明爭訟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當事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以及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理由。如案件涉及當事人是否為適格主體,應否追加第三人等,也應一并闡明理由。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應當與案件審理的不同程序相適應,做到有所側重:

(一) 一審民事裁判文書要針對當事人的訴辯請求和理由,緊密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說理。

(二) 二審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理由以及一審裁判正確與否進行說理。

(三) 再審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圍繞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申訴理由以及原審裁判正確與否進行說理。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可以適當簡化:

(一)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

(二) 一方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以及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在寫明一方自認的情況后,對當事人自認的部分,不再進行說理。

第十八條

民事裁判文書可以采用圖表比對等形式加強說理性。

第十九條

涉外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對國際民事管轄權的取得作出論述,除當事人對處理爭議所適用的法律選擇一致外,涉外民事裁判文書適用實體法必須有沖突規范的指引,應當對經沖突規范指引準據法的情況予以詳細說明。

第二十條

民事裁定書的說理應結合裁定的具體事項展開。尤其是對案件的實體處理有重大影響、對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做出處分的民事裁定書,應當詳細說明裁定的理由;對于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民事裁定書中應寫明發回重審的理由,闡明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的具體問題。

四、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要針對各類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圍繞全面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及當事人的訴爭焦點進行,應說明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是否成立,并視案件的具體類型和不同的判決方式等具體情況應當說明的理由。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應側重于當事人爭議焦點和法院審理重點,根據不同審級,體現不同特點:

(一)一審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應全面反映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的動態過程,體現法院依據法律適用規則對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的論證理由。

(二)二審裁判文書應體現對原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雙重評判的特色,把原審判決的正確性以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貫穿說理的始終。

(三)再審裁判文書因再審分別適用一審或二審程序而可以相應參照一審或二審裁判文書的說理要求,但應體現再審案件的特點。

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問題、非審理重點的問題,以及不屬于合法性審查范圍的問題,可以簡略表述。

第二十二條

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對作為類案件,應包括被訴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職權,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對采用駁回訴訟請求、確認判決等判決方式的,應當闡明具體的理由。

(二)對不作為類案件,應包括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何種法定職責、是否提出過申請,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職權以及其明示拒絕、拖延履行、不予答復是否合法的理由。應當闡明原告的訴請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對采用判決履行、駁回訴訟請求或確認違法等判決方式的,應當闡明具體理由。

(三)對行政賠償類案件,應包括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是否已被法院依法確認違法,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兩者有無因果關系,被告應否承擔、如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規章,援引司法解釋作出裁判,并可以在說理部分引用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的具體應用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行政裁定書的說理應結合裁定的具體事項展開:

(一)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行政裁定書的說理,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點闡述當事人起訴的事項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收案范圍和起訴條件。

(二)準予撤訴的行政裁定的說理,應當載明撤訴、準予撤訴的理由,客觀反映原告自愿撤訴和法院合法性審查的過程。

(三)對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行政裁定書,應當闡明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問題。

五、附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適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和裁定書。執行中的裁定書等可以參照適用。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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