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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2022-05-03

想必大家在寫論文的時候都會遇到煩惱,小編特意整理了一些《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論文(精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摘要:本文主要是對我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并在此基礎上相關完善建議,主要目的為日后相關部門工作提供有效借鑒和參考。關鍵詞: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問題;建議現今《行政訴訟法》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關系到人及利害關系到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篇1: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概念研究

摘要:時效制度是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行政訴訟法領域,時效制度表現為起訴期限制度。然而,對起訴期限內涵的界定一直較為模糊,隨之引發諸多問題,如起訴期限能否中斷、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有何區別等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明確起訴期限的概念就十分必要。

關鍵詞: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時效制度

一、關于起訴期限概念的即存觀點

目前,理論界就起訴期限的概念基本達成一致。起訴期限,指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超過起訴期限,行政相對人喪失起訴權。在實務領域,該觀點也得到認可。法院對超過起訴期限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即行政相對人在起訴期限屆滿后喪失的是起訴權。

在前述觀點的基礎上,許多學者基于對民法領域訴訟時效制度的把握,對起訴期限的概念存在如下認識:在民法領域,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勝訴權,勝訴權是與起訴權對應的實體權利,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將判決駁回實體權利。而在行政法領域,起訴期限屆滿,當事人喪失起訴權。因此,起訴權是程序性權利,是一種不可變的期間,除非因法定情形耽誤,否則不可中止、中斷或延長,起訴期限具有除斥期間的性質。

二、起訴期限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起訴期限的概念廠與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混淆,因此從時效制度入手,探究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異同點將有助于對起訴期限的把握。

(一)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

起訴期限,指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超過起訴期限,行政相對人喪失起訴權。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統一于時效制度之下,起訴期限采起訴權消滅主義,訴訟時效采勝訴權消滅主義。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時效的構成要素有三個:事實狀態存在、事實狀態持續存在達一定的法定期間、法律后果的發生(包括取得權利、喪失權利和喪失權利的法律保護)。時效制度依據法律性質及法律后果劃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所謂取得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產生取得權利的法律后果。所謂消滅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產生喪失權利或喪失權利的法律保護的法律后果。一般認為消滅時效的效力有三種立法例:實體權消滅主義、訴權消滅主義(包括起訴權消滅主義和勝訴權消滅主義)和抗辯權發生主義。

時效制度在訴訟中表現為享有訴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訴權的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期間后產生人喪失訴權的結果。結合概念可知,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統一于時效制度中的消滅時效之下,起訴期限采起訴權消滅主義,訴訟時效采勝訴權消滅主義。

(二)起訴期限與除斥期間

起訴期限,指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超過起訴期限,行政相對人喪失起訴權。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權利人不行使相應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該法定期間屆產生該民事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起訴期限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出發點不同。除斥期間是權利未受到侵害時,行使權利的期限,起訴期限是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司法救濟的期限。

(2)適用對象不同。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起訴期限適用于提起訴訟的權利。

(3)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實體權利,起訴期限屆滿,當事人喪失起訴權。

(4)設立目的不同。除斥期間的設立目的是維護原來的法律關系,起訴期限則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定原有的法律關系。

三、起訴期限的理論基礎

具體立法規定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起訴期限的規定亦然,其背后是私權保護與限制、公益保護與私益保護、司法權與行政權、公平與效率之間的博弈。起訴期限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價值取向理論依據:權利有限性理論、行政行為形式確定力原理、司法審查權有限理論、現代訴訟效益理論。

1.私權保護與限制:權利有限性理論?!敖箼嗬麨E用”之法理要求權利應有時間限制,因此應限制相對人行使權利的時間,即設立起訴期限。

2.公益保護與私益保護:行政行為形式確定力原理。該原理指行政相對人不能任意以訴訟或復議等方式要求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該原理源于法的安定性原則,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關系的穩定,表現在行政法領域即行政行為不能長期處于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因此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應有所限制。

3.司法權與行政權:司法審查權有限理論。司法審查權有限理論要求司法權有限監督和干涉行政權,包括司法審查廣度有限(受案范圍)、深度有限(合法性審查)、力度有限(司法變更權)和長度有限,即只有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起訴,司法權才有權審查,故通過起訴期限的設置實現這一目標。

4.公平與效率:現代訴訟效益理論。該理論以訴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對相對人而言,及時的公正的價值高于時過境遷后的公正;對法院而言,即時調查難度小、成本低、效率高。為了防止相對人和法院因為時間的流逝而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應當設立起訴期限。

四、起訴期限的中斷

在對起訴期限概念探究的基礎上,對起訴期限的中斷作簡要討論。

起訴期限的中斷,是指在起訴期限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期間統歸無效,待期限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起訴期限期間重新起算。立法沒有規定起訴期限的中斷,但起訴期限中斷的設計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試做簡要分析如下。

起訴期限中斷具有必要性。實踐中,受“人情社會”思想的影響,相對人傾向于尋求訴外救濟,最終導致起訴期限屆滿而喪失起訴權的案件層出不窮。同時,相對人的弱勢地位和匱乏的法律知識也導致其易被行政機關的“偽處理”等行為蒙騙而貽誤起訴時機,喪失救濟機會。綜上規定起訴期限中斷能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訴權。

起訴期限中斷具有可行性。首先,起訴期限中斷有制度基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起訴期限可以延長,即起訴期限是一個可變期間?!缎姓V訟法》第45條的規定可以理解為行政相對人尋求復議救濟失敗后,應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再適用6個月的起訴期限規定。變相規定了相對人訴前申請復議可以構成起訴期限中斷事由。其次,起訴期限中斷有理論基礎。行政訴訟脫胎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將“同意履行”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之一,該理論對行政訴訟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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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井新.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研究[D]. 浙江工商大學,2013.

作者:楊思思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篇2:

我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摘 要:本文主要是對我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并在此基礎上相關完善建議,主要目的為日后相關部門工作提供有效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問題;建議

現今《行政訴訟法》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關系到人及利害關系到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為此,正視這些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修改完善建議,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未能對行政訴訟中最長起訴期、一般起訴期限進行合理規定

對于最長起訴期限的設定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問題:一是最長起訴期限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包容關系,而是屬于一種并存關系,這種關系導致在同一部法律當中并存多個最長起訴期限。一般來說,只能有一個最長起訴期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最長起訴期限則不能稱為最長起訴期限了。二是根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涉及不動產來區分最長起訴期限的做法缺乏科學合理性。這主要是因為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不一定都比涉及動產或其他事項的行政行為對當事人來說更重要和迫切。

對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起訴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問題:一是根據行政決定是否經過行政復議分別規定起訴期限的作法不合理。因為對于行政機關來說,其做出的復議行為也屬于行政行為,同樣是屬于行政行為規定的起訴期限為何不同呢?二是對于該起訴期限來說偏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對于行政效率過多考慮大致期限太短。

(二)對于起算點未能做出統一標準

在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以及《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未對起算點未能做出統一標準,而是根據情況不同制定不同的起算點標準,導致起訴期限的起算點出現多元化,毫無章緒。根據相關數據調查統計發現,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最少有5個不同的起訴期限起算點.這么多的起算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現實中復雜的問題,但是卻顯得雜亂無章,缺乏核心,導致當事人無法準確的掌控以及運用。例如:行政機關不但對于起訴期限、訴權沒有告知,對于行政行為的內容也沒有進行告知。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到底是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起訴還是第42條來進行起訴?按照不同的法律條文其起訴所產生的效果也會不同。

(三)對于復議期限與起訴期限的未能做出合理銜接

對行政行為不服進行救濟的兩種法律手段包括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了法律主要采用“復議前置后訴訟”和“或復議或訴訟”兩種模式來為當事人設定這兩種手段。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主要是以訴訟或者以復議作為原則,除了復議前置后訴訟外,換而言之,在一般情況下,若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可以通過復議或者訴訟方式來提起訴訟。只有法律在特殊情況之下,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時,必須先進行復議,若對復議不服,才可以進行訴訟,提起訴訟的一個畢竟程序是復議,若不進行復議就不能提起訴訟。

(四)未考慮到提起的訴訟類型不同以及起訴期限的要求不同

從《行政訴訟法》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來看,我國主要是采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對適用于所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起訴期限進行規定,而沒有根據行政訴訟類型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進行規定。這種方式來規定起訴期限未考慮到提起的訴訟類型不同,沒有考慮到起訴期限的要求不同,更加沒有考慮到行政行為性質所造成的差異。最終導致當事人在提起確認違法行為以及確認無效行為的訴訟的時候也需要遵守起訴期限的荒謬結論。

(五)起訴期限的延緩制度不完善,且無起訴期限中斷制度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0條以及《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4〕對行政起訴期限的延緩作了規定。但該條文規定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申請延期,期限太短,不利于當事人申請起訴期限的延緩;本條也沒有對申請延期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作出規定;既沒有對申請延緩的次數作出規定,也沒有對人民法院拒絕延期的決定規定進行救濟的途徑?!度舾蓡栴}的解釋》雖然擴大和放寬了申請延期的條件,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提起訴訟的,沒有規定起算點。此外,《行政訴訟法》和《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沒有規定起訴期限中斷制度,這不利于充分保護起訴人的行政訴權。

二、針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存在問題提出的修改建議

(一)對最長起訴期限、一般起訴期限進行合理確立

合理最長起訴期限制度:對于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時間到底要怎樣確立才是最合適的?學姐對于這個問題也未能達成完全一致。從域外國家地區來看,他們在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一般不會超過3年。與民事訴訟時效不同,不能用民事法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來對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進行規定,對于時間長短的設定應該要考慮到如何促使當事人盡快地行使自己的起訴權利,在最大的程度上保護其合法權益上盡力符合良好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所提出的規定與要求。所以,只需要確立一個最長起訴保護期限即可。

合理確立行政訴訟的一般起訴期限:對于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時間到底要怎樣確立才是最合理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行政訴訟基本起訴期限。本文認為,一年時間對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來說有點長,對于現在的三個月又有點短。從域外國家行政訴訟法來看,他們在規定政訴訟法起訴期限時間長短不一樣,但都不會超過6個月。在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設定的時候,應該要盡可能的保護當事人的最大權利,確保行政訴訟基本起訴期限不能太短,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確定,六個月為最適宜。

(二)對行政訴訟起訴起算點進行設定,把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保護為視角

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完全可以把通知之日、送達之日或者公布期滿之日作為起訴起算點。若是利害關系人如果得到了通知或送達,同行政相對人行政訴訟的起訴起算點,反之,利害關系人知道其合法權益受侵犯之日作為起算點。本文認為,為了在最大程度上對行政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應該把以作出行政決定之日做為最長起訴期限的起算點作為我國行政訴訟最長保護期限的起算點。

(三)對行政復議期限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進行合理銜接

對于行政復議期限與起訴期限交錯、銜接存在的諸問題,本文認為,可從幾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行政復議期限與起訴期限交錯、銜接存在的各種問題:1、不管行政決定是否經過行政復議程序,應該要確保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相同。2、當事人選擇訴訟而起訴又超過期限被駁回的可以申請復議,但一律不得提起訴訟。3、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延緩的30日內仍沒有作出復議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的起訴期限應從30日延緩期滿之日作為起算點。4.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若不服復議機關不作為,那么起訴起算點應從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計算。5.申請復議可導致起訴期限中斷,無論復議申請是否撤回或者不予受理。

(四)根據行政訴訟類型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進行設定

行政訴訟的類型化主要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向法院請求救濟,且只能在法定的裁判范圍內進行裁判的訴訟形態。本文研究認為,對于當前我國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一攬子”立法規定應該做出改變和調整,對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設定應該要根據行政訴訟類型有區別的進行規定,換而言之: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期間,對于部分行政訴訟類型需要限制起訴期限,而部分行政訴訟類型不需要限制起訴期限。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于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之訴、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等訴訟類型的起訴期限不用做出固定,當事人可隨時隨地的形式自身的行政權利,達到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對于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訴的起訴期限應該要做出具體規定,以便達到督促當事人形式自身權利,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目的。

(五)對延緩制度進行完善并同時增設起訴期限中斷制度

不斷完善起訴期限的延緩制度.針對我國起訴期限的延緩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應借鑒外國在此方面相關經驗,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逐步完善:1、把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申請延緩期限修改為在障礙消除后30日內申請延緩期限,如果延誤的不變期間少于30日的,在想通的日數內,可申請延緩期限。若是遲誤法定起訴期間已超過五年的,不得申請延緩期限。2、應該規定向法院申請延緩期限僅能實施一次,且這種延長應該為順延,而不是對對起訴期限進行重新計算。3、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期限延緩。第四,允許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拒絕許可遲延起訴的決定可以上訴。此外,增設起訴中斷制度。起訴期限中斷制度是起訴期限進行中,由于發生了法定事由阻礙了起訴期限的進行,致使已經過的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的時效制度。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國家機關主張權利尋求救濟;行政主體同意履行義務或承認某種事實存在。起訴期限的中斷只適用于一般的起訴期限,而不適用5年的最長起訴期限,因為最長的起訴期限是絕對不變期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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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14.

[5]張樹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7.

作者:盧陳云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篇3:

涉外商標行政訴訟亦應遵守法定起訴期限

今年以來,在審理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為被告的商標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為由,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在涉外商標行政訴訟普遍存在原告遲延起訴問題的現狀下,法院的這——做法重申了遵守法定起訴期限的重要性,為超出法定期限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及其商標代理組織敲響了警鐘。

作者:郭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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