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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和審批的區別

2023-05-16

第一篇:行政許可和審批的區別

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區別講解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從邏輯學上分析,兩者之間是種屬關系。行政審批是母概念,行政許可是子概念。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但行政審批不一定都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即無許可。第二,行政許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為。管理性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第三,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第四,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取得行政許可,表明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從事有關活動。

1、 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于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于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準。

核準: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準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準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于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360百科:

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新政出臺

據新華社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昨天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出臺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措施,再取消一批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聽取對中央企業監督檢查情況的匯報。 設定行政許可三個從“嚴”

會議指出,出臺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措施,是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配套措施,也是堅定不移、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又一重要舉措,有利于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進一步為企業“減負松綁”,激發市場活力,營造公正發展環境。要堅持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做到“三個嚴格”:

一要嚴格設定標準。堅決控制新設對企業投資、產品、生產經營和資質資格的行政許可,放寬社會資金準入。能通過技術標準、規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決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能通過設定一個行政許可解決的,不得設定多個行政許可。

二要嚴格設定程序。對確有必要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并廣泛聽取意見。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得設定。

三要嚴格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各部門要公布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并定期評價,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實施行政許可,要明確責任、權責一致,注重事中事后監督。對違法設定許可和增設許可條件,或以登記、備案、年檢、監制為名行許可之實的,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特別要制止以許可增加收費的行為。 取消76個評比表彰項目

會議決定,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的要求,在前不久已取消一批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的基礎上,再取消76個項目,并從嚴從緊加快清理其他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尤其是帶有收費性質的項目。這有利于抑制對開展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的“偏好”,使各級政府更好地把精力放在日常行政管理上。要做到“四個一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中央文件規定的,一律不得開展;與政府職能無關、對推動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一律不得進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恢復,防止“割韭菜”現象;已轉交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承擔的,一律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和向企業或社會攤派費用。 加強監管建“陽光央企”

會議指出,加強國有企業監管是政府的重要職能。要進一步推行由事后監督到當期監督、由境內監督延伸到境外監督的有效做法,在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監管方面走在前列,為轉變政府職能積累經驗。中央企業要用改革的辦法和調結構的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快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提升管理水平,花大力氣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陽光央企”,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在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中發揮骨干作用。

[1]編輯本段基本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于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編輯本段種類劃分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準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于普遍許可。如游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征: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征: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后,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征:一是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并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準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

核準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編輯本段主要范圍

1、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編輯本段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編輯本段相關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并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后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該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編輯本段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1)委托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行政許可;(2)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3)委托機關應當對被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被委托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托行政機關和被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編輯本段實施程序

行政許可的實施通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處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行政許可,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6.特別規定。主要包括:(1)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3)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4)依法應當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6)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編輯本段監督檢查

(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種類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二)行政許可的撤銷與注銷

1.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后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2.行政許可的注銷。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種:(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編輯本段法律責任

(一)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行政賠償。

2.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幅度,程度較輕者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限制申請資格,較重者予以刑事處罰。其中,行政處罰是原則,限制申請資格和刑罰是例外。

1.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兩種,即行政處罰和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

行政處罰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第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違法程度較輕的:(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3)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刑事法律責任。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行政問答

問:什么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答 行政許可的特征:

1.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2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為;3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問:行政許可的種類?

答:根據行政許可在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等方面的不同特點,將行政許可可劃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大類:

1.普通許可。是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備從事特定許可活動的條件的許可方式。是實踐運用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其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比如,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的集會游行示威許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設立許可、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等。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無線電頻率許可、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排污許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所必需的信譽條件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比如律師資格。

4.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比如,消防驗收、動植物進出境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比如工商企業注冊、社團登記等。

問: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問:《行政許可法》對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中國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該法主要對政府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第一,行政許可設定要于法有據。第二,行政許可管理要公開透明。第三,行政許可服務要便民快捷。第四,行政許可權力要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第五,行政許可實施要強化監督檢查。

問:哪些單位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問:行政許可如何辦理?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對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比如:某項行政許可涉及到林業局的幾個處室,則林業局應當確定由其中一個處室來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并負責送達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由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該部門受理后要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比如某項行政許可涉及縣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環保和國土資源三個部門,則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交由建設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建設部門受理后要轉告環保、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提出辦理意見,或者組織環保、國土資源部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或是集中辦理行政許可。

問: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二是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三是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行政機關來說,應當為申請人提供以下便利:一是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二是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三是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問: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如何作出處理?

答: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是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問: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二是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三是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行政機關來說,應當為申請人提供以下便利:一是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二是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三是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問: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如何作出處理?

答: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是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問: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答: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一是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二是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三是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問:《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三是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四是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五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問:哪種情況下實施行政許可要聽證?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收取聽證的費用。

問:申請人如何變更與延續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八、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種類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二)行政許可的撤銷與注銷

1.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后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2.行政許可的注銷。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種:(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行政許可項目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識別(比較通俗實用)

▲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什么意思?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確認、驗收、驗證、備案、年審(檢)、登記、會審等。這里面有些形式是屬于監督程序來執行,有些是作為前置審查形式規定的。 ▲前置審批 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嗎?

前置審批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審批部門多為行政機關,且不屬于內部審批。所以前置審批屬于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項目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識別

行政許可項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頒布以后正式確立的概念。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下發以后正式確立的概念。

然而,對于行政許可項目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如何識別的問題,至今未有一個公認的定論。有的認為,凡是外部行政審批事項,就是行政許可項目;否則,就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的認為,凡是從事法律、法規、規章限制的活動,就是行政許可項目;否則,就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的認為,凡是《許可法》第十二條中所列的事項,就是行政許可項目;否則,就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的認為,凡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法范設定的事項,就是行政許可項目;否則,就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的認為,行政許可事項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沒有絕對的界線,應以上級機關發文公布的為準。這些不正確的認識,已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依法行政的質量。

行政許可項目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分辨的意義:一是行政許可項目不可以委托事業單位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可以委托事業單位實施。有的事業單位為了實施行政審批權力,就將行政許可項目說成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二是對違反行政許可項目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國家部委規章和較大市人民政府規章不能作為適用依據;對違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國家部委規章和較大市人民政府規章能作為適用依據。有的部門為了為其亂處罰辯護,就將行政許可項目詭辯為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三是對行政許可項目的收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收費,只要有省物價部門文件依據就可以。有的部門為了亂收費,就將行政許可項目錯誤定性,從而規避法律違法收費。四是行政許可項目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的部門為了避免被告,就將行政許可項目界定為內部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梢?,準確識別某一項目是行政許可還是非行政許可審批,意義重大。對于行政許可的概念,雖說《許可法》第二條已經作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但是,這個解釋畢竟是比較簡約的,在執行中需要我們進行詮釋。對于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概念,尚無立法解釋,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釋。例如,《蘇州市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意見》(蘇府[2007]101號)對此是這樣解釋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于《許可法》調整的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

(七)其他不屬于《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然而,這個解釋并不全面,有的還自相矛盾。例如:《蘇州市市級機關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蘇府[2004]141號)公布的“城鎮體系規劃審批”、“公布統計資料審批”、“成品油零售價格審核”、“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等均不屬于蘇府[2007]101號文件范疇的;而《蘇州市市級行政機關實施主體及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蘇府[2004]103號)公布的“戶口審批”、“特殊照顧再生育”、“計劃生育統計調查表審批”等卻又是屬于蘇府[2007]101號文件第

(三)項之中的。那么,對于某一行政審批事項是行政許可項目還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當如何準確識別呢?筆者認為,要做到10個看:

1、看事項范疇。行政許可項目僅限于從事某類特定活動,包括申請停止活動(不限于《許可法》第十二條中所列事項,超出的事項只是屬于不合法的行政許可項目),例如《養犬登記證》;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則不限于從事某類特定活動,包括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事項,例如收養登記、工傷認定。

2、看申請目的。申請目的是為了從事自己預期受益的活動,一般是行政許可項目,例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目的是為了直接獲得法定權益或者為了履行法定義務,則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例如“提取住房公積金”核準、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備案。 3 、看行政干預。申請人的申請行為若不受行政干預的,可以是行政許可項目。比如申領《營業執照》,人們不想去從事經營活動就可以不去申領,行政機關不能強制人們去申領。申請人的申請行為若會受到行政干預的,則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比如兵役登記,適齡青年不想去登記也得去登記,否則將會受到行政制裁。

4、看作為狀態。如果未經行政機關同意,申請人仍可以自行作為的,可能是行政許可項目。比如,張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他是仍可以自行載客經營的,只是一旦發現要被行政處罰而已。如果未經行政機關同意,申請人就無法自行作為的,則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比如張三戶口遷移申請未獲批準,他是不能自行遷移戶口的。

5、看行為過程。行政許可項目是一種過程性、連續性行政行為,已經許可,并不表明申請人從事活動的結束,而是申請人從事活動的開始,行政機關應當對其后續活動繼續監督。比如,某企業建造廠房,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過程中還要接受規劃部門的監督、驗收。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則是一時性、階段性行為,一經批準,申請事項就算辦結,行政機關不再跟蹤監督。比如,某人購買了商品房,申領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交易行為就此結束,發證機關不再過問。

6、看法律評價。該事項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可能是行政許可項目,例如《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該事項為法律所提倡的,肯定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例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7、看事前事后性。從事活動必須事前經得同意,事后補辦手續要受行政處罰的,可以是行政許可項目,例如“建設項目開工申報”;需要批準的事項可以事后補辦手續并且不予行政處罰的,則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例如《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書》。

8、看可訴性。對行政機關審查的事項,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是行政許可項目,例如《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例如“使用政府財政資金項目轉讓須經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9、看法律責任。某一項目未經行政機關認可而自行實施了,必將受到行政處罰的,是行政許可。例如,居民未申報登記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根據建設部規章規定要處于行政罰款。某一項目未經行政機關認可而自行實施了,不會受到行政處罰的,則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例如,未申領《結婚證》就結婚,有關婚姻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要給予行政處罰,只是不被法律承認而已。

10、看行政審查內容。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行政審查,主要是審查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資質條件,例如開辦武術學校、經營危險化學品。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行政審查,主要是審查其既有權屬、既定義務、既是關系,例如稅費減免、暫住證。

筆者認為,只要按照這十個“看”,某一行政審批項目是行政許可項目還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就可以基本看準。

▲周成新: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需要予以清理與規范 目前,我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清理行政許可事項、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已接近尾聲,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清理和規范問題則提到了議事日程。本文主要結合我市情況,探討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含義和范圍、清理和規范非行政許可的必要性以及清理和規范的具體對策等問題,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

(一)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

我國過去法律只有行政審批而無行政許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許可法公布后,我國出現了行政許可的概念。該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含義作了明確界定,同時第三條又規定了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這說明行政許可法只調整部分行政審批行為,即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審批。

那么,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目前尚無法律界定。實踐中的作法是采用列舉式辦法,列出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項目目錄。如我市經第三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于2004年7月5日市政府發布《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4號) ,公布保留了197項非行政許可的其他審批項目。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公布保留了21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但是這兩個法律文件,均未對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定義。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只是提到,“這些項目,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許可”。這里,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那么還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也屬于非行政許可審批。我們不妨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精神,并通過對上述兩個法律文件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列舉的項目分析,概括出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內涵和范圍。即,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由此可以看出它具有兩個特點:首先它是行政審批,其次它是非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審批,不受行政許可法調整。它的范圍可以概括為主要包括以下審批:

1、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從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可以看出,除了人事、財務、外事事項外,還有設立機構的審批、賦予職權或資格的審批等。因此可以說,凡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各種審批,均為非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內部審批。

2、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如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第7項“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第90項“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審批機關是政府部門或其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但審批的對象可能是國有企業。從法律性質上講,這種審批行為具有民事和行政兩重性。前者,因是行使產權人的資產管理權,屬于民法上的權利;后者,因政府管理國有資產也是政府行政職責之一,又具有行政性質。故,該事項也為非行政許可審批。

3、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審批。如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第52項“技改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審批”、第54項“財政貼息項目審批”、第134項“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等;市政府第134號令保留的市地稅局非行政許可其他審批第42項“政策性減免、抵、退稅”;又如,2003年我市出臺的深圳產業積聚地文件,市政府決定建設6個積聚地,由政府對進入積聚地資格進行審定。

這些審批主要涉及政府對財政優惠政策的管理,不是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特點活動的資格或權利,因而不是行政許可。

4、授予榮義稱號審批。如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第67項“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計劃審批”等。

5、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如宗教、少數民族等方面。

(二)什么是非行政許可登記

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相類似的一種行政行為是非行政許可登記。目前,有一些行政登記已被作為行政許可行為,如工商企業設立登記、社團法人登記等。但還有一些行政登記未被列為行政許可,如房地產權的有關登記、抵押登記、稅務登記,甚至工商企業的注銷登記也未作為行政許可。關于這些登記,流行的觀點認為,這些登記不是行政賦權行為,不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因而不屬于行政許可。但問題是,首先,負責登記的通常為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登記行為具有行政管理性質。其次,需要登記的事項一般都是民事活動,然而不經登記就不能獲得法律效力。因此,這些登記具有行政認可或確認的性質。從廣義上講,視其為行政審批也是未嘗不可。在市政府第134號令公布的清理結果中,這些登記就被作為非行政許可的其他審批予以保留。概括起來講,所謂非行政許可登記,是指不受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機關對民事和行政活動予以登記并確認其一定效力的行為。

二、為什么需要清理和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

首先,是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出我國依法治國進程中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

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政府機關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不論它是屬于外部行政行為還是內部行政行為,建立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將政府的各種行政管理行為包括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這種行政管理行為,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使其依照法律實施,接受法律監督。

其次,是提高行政機關整體行政效率的需要。從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和市政府第134號令公布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看,我國行政機關實施的非行政審批和登記行為數量相當之大。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共500項目,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決定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為211項;市政府第134號令決定保留的我市行政許可項目共239項,而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為197項。從這兩個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數量約為行政許可數量的一半。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全部行政審批項目中,行政許可約占約占三分之二,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約占三分之一。對如此大量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行為,如果不予以清理和規范,勢必會影響到行政機關整體的行政效率。 第三,是提升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意識的需要。實際工作中,在部分政府工作人員中存在著一種誤解,認為非行政許可審批沒有法律調整,也不受嚴格監管,因此可以不必象行政許可那樣嚴格實施。比如,我市目前對行政許可實施進行法定化,并納入到市檢察局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網進行監督,而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尚未進行法定化工作,因而有些部門工作人員就盡量主張將某些本屬于行政許可的事項轉變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事項。如果不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進行清理和登記,顯然不利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意識,也不利于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這種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將會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留下死角。

第四,是進一步梳理我市第三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提供改革質量的需要?;剡^頭看市政府第134號令公布保留的197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由于當時的法律規定比較混亂、清理時間倉促、認識水平有限等原因,公布的結果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的界線不清,一些本屬于行政許可的事項列為了非行政許可審批,如物業管理企業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醫療廣告審查、食品生產許可等;二是有些屬于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事項沒有列入保留事項,如企業登記注銷、政府產業積聚地進入審批等;三是有些屬于行政許可性質的事項但缺少設定的法律依據,不能作為行政許可保留卻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保留,如限上投資項目立項審查、體育重競技項目和特殊性項目的經營活動審批等。因此,有必要對134號令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作進一步全面清理,同時對其實施行為加以規范,由此提高我市審批制度改革的質量。

三、如何清理和規范我市非行政許可

與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與規范相比,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清理相對有一定難度,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尚無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專門法律。為此,筆者在此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應當考慮制定一部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作為統一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行為的依據。

至于我市如何清理和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是做好三個方面工作:制定依據、清理項目、規范實施。

(一)制定《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若干規定》。我市進行這一立法,可以填補國家有關立法的空缺,為清理和規范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提供依據?!兑幎ā房梢韵喾率姓畹?34號發布的《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采用市政府規章的形式。主要內容可以包括:適用范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行為的界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登記的設定依據、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機關及實施程序和辦法等。其中,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界定、設定和實施應作為重點予以規定,其他事項,可以參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必要照搬規定。有兩點需要強調指出,一是調整對象應當包括非行政許可的審批和登記兩個方面行為,即應當將非行政許可的行政登記納入該規章加以規范。二是,適用的主體范圍可以擴大到行使審批和登記權的行業協會,因為在我國現階段,行業協會尚未完全脫離行政機關,有的行業協會甚至就設在行政機關內而被稱為“二政府”,行業協會自律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對行業協會實施審批和登記行為也需要立法予以規范。建議在規章中規定,行業協會實施審批和登記行為的,參照本規章規定執行。

(二)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進行全面清理和甄別??梢允姓?34號令公布保留的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為基礎,首先對保留的事項進行清理和甄別,凡不屬于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事項,予以剔除。其中,屬于行政許可的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以審查處理,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規定的,作為行政許可予以保留并規范實施,否則,予以取消。此外,未列入市政府第134號令保留項目的非行政審批和登記,應當重新予以登記并公布。通過清理和甄別,一方面不至使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成為本應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藏身之處,另一方面又不至使任何行政審批和登記行為游離于法治軌道之外(或者作為行政許可或者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而受法律調整和監督)。

(三)對清理和甄別后保留下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參照我市行政許可的實施,擬定實施辦法,實行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施的法定化。根據《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我市實施的每一項行政許可均須制定實施辦法。具體作法是:各項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先由實施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擬定,然后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公布并納入市監察局行政許可實施電子監察網,實施機關根據公布的實施辦法實施行政許可并接受市監察局監察。實施辦法共有十四個方面內容,包括:許可內容、設定依據、許可數量及方式、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機關、決定機關、許可程序、許可時限、許可證件及期限、許可效力、許可收費、年審等。實踐證明,這一作法具有積極作用,它的好處是可以將有關行政許可設定、實施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集中梳理,既便于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全面掌握實施許可的規定,準確依法實施許可,也便于人民群眾了解如何申請并獲得行政許可,同時便于社會對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予以監督,實現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定化。這是我市對行政許可實施方式的一種創新。建議對我市所有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按照上述作法擬定、審定和公布實施辦法,接受監察,以便對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行為也實現法定化管理。至于行業協會實施的審批和登記,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自行制定實施辦法,并公布實施,接受社會監督。

清理和規范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將是一項艱巨而細致的工作,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下大力氣去做,才能作出成效。 (作者系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第三篇:試行行政許可互聯審批制度的通知發展與協調

司訴 訟

理由

是什么?

試行行政許可互聯審批制度的通知

(樂府發〔2006〕50號)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和《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樂山實際,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試行行政許可互聯審批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行政許可互聯審批的原則及范圍

行政許可互聯審批(以下簡稱互聯審批),是指行政許可依法需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市政府確定的市級互聯審批項目,見本通知附件一??h級部門實施互聯審批的項目,本通知有規定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沒有規定的,由縣級政府確定。

互聯審批的原則:統一受理、轉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反饋、一次辦結。

互聯審批的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特定活動,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由兩個以上部門進行行政許可審批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實行互聯審批。審批部門為樂山市各級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企業登記注冊互聯審批

(一)申請人設立企業或變更企業登記,統一到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服務窗口咨詢申請。尚未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的縣(市、區),申請人直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咨詢申請。

(二)申請人設立或變更登記的企業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申請人發放《前置許可審批告知書》,并抄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

(三)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在收到《前置許可審批告知書》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下列內容:

1、屬于本部門或本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許可審批所需的條件和相關材料、辦結所需的時限、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屬于本部門辦理的,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除法律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時限外,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要依法批準,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監督管理機構。

屬于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要在法定時限內報送。

經審查屬于不予許可的,要將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并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監督管理機構。

2、不屬于本部門或本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要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本申請不屬于本系統管轄”,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告知其他相關許可審批部門。

3、屬于本系統業務,但依法不需許可審批的,要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本申請不需許可審批”,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發出《前置許可審批告知書》3個工作日后,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饋“本申請不屬于本系統管轄”或“本申請不需許可審批”等意見的,視為許可審批部門應當進行許可審批。

(五)申請人在取得各類前置許可審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法定形式審查,在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六)對因頒證時間較長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導致一時無法頒證,但又符合許可審批條件的事項,許可審批部門在作出準予許可審批決定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辦理注冊或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可,并在核發營業執照的該項經營范圍之后予以注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營業執照后2個工作日內,應將申請人的基本登記內容轉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及稅務登記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三、非企業注冊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互聯審批

(一)申請人申請非企業注冊登記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統一到政務服務中心向首辦部門窗口申請。尚未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的縣(市、區),由申請人直接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首辦部門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非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涉及互聯審批的,由首辦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前置許可審批告知書》,同時抄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

(三)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在收到《前置許可審批告知書》后,應當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前置許可審批所需的條件和相關材料、辦結所需的時限、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

(四)首辦部門在發出《前置許可審批告知書》3個工作日后,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未向首辦部門反饋意見的,視為許可審批部門應當進行許可審批。

(五)申請人在取得各類前置許可審批后,首辦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在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在3個工作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四、互聯審批的協調與監督

(一)互聯審批的協調

為確保行政許可項目互聯審批工作順利實施,各地應建立由政務服務中心牽頭(尚未成立政務服務中心的縣(市、區)由當地政府確定的部門牽頭),監察、財政、物價、法制、工商等部門為成員的互聯審批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項目互聯審批的協調。涉及重大的項目審批,各地政府領導要親自組織協調。

(二)互聯審批的監督

政務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互聯審批工作,按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對進入中心的窗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尚未成立政務服務中心的縣(市、區)由當地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各行政許可審批機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互聯審批的具體工作制度、監督制度,首辦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調整并通知互聯審批項目前置審批部門,確?;ヂ搶徟戏?、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互聯審批工作的效能監察和政紀監察,對不遵守互聯審批制度、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五、各地、各部門試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件:

1、市級互聯審批項目表(略)

2、外商投資項目互聯審批流程(略)

3、內資投資項目互聯審批流程 (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發布部門: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實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

第四篇:項目建設審批制、核準制、備案制-關于行政許可法-許可、審批、審核、核準、核發的異同

問:核準制與審批制的區別是什么?

答: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

核準制,則適用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 限制類項目。

第二,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政府既從社會管理者角度又從投資所有者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核準制,政府只是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審核內容主要是“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資者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進行審核。 第三,審核的程序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三個環節,而核準制只有“項目申請報告”一個環節。

關于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準、核發的異同

行政許可,只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它具有這么幾個顯著的特征:一是在行為類別上,行政許可是一個依申請進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性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管理,這是與行政審批最大的區別。因為行政審批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內部行為。二是在行為性質上,行政許可是一種準予從事某項特定活動的行為,表現為對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資格和行使權利條件的審查核實,凡是符合資格和條件的,就準予從事某種特定活動??梢哉f,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而言不是一種可隨意處置的權力,而是責任,行政機關有責任為許可申請人實現其權利提供相關服務,如對相對人的申請必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一旦批準后,要保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等。

行政審批,則是行政機關對其內部事務的審批(比如對公務員職務任免的審批)或者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事項的審批(比如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申請的審批)。兩者是一種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2002年8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楊景宇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草案)〉的說明》中就指出:“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不適用本法”。這是有關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不同之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

至于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它只是對既存事實狀態的一種確認或認可,通過審核,使其得到法律上的認可。 行政核準,是指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也就是說它不像許可一樣是準予從事某項特定活動,而只是對是否達到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狀況或條件的確認。

至于核發,是許可最后的一步,即當事人取得行政許可批準后,交納相關費用,由有關部門核發相應的權利證照。

補充一點:關于行政審批,在國務院開展國家機關行政審批項目清理過程中,就專門設立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審批項目兩類,分別進行清理。當然,這只是許可和審批的一種狹義的區分。就學理上而言,廣義的行政審批包括了對內部的審批和對外部的審批,行政許可實際上是廣義的行政審批的其中一種形式。如果你不是專門就行政審批事項清理這一工作所涉及的許可和審批事項進行區分探討的話,那么二者的區別就只有一個,那就是行政審批的范圍比行政許可大,包括了對外和對內兩種審批行為。

---------審核一般代表制單的人確認這個單據可以繼續流轉到下一個流程了 復核就是再次審核的意思,既 重復核實

審批一般用于工作流,比如需要提交到領導審批,部門主管審批,有多級人參與的審核叫審批

項目建設審批制、核準制、備案制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17387 更新時間:2010-3-31

(一)審批制

1、審批范圍。審批制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專項資金、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投資建設的地方項目。

2、投資內容。政府投資主要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和國家機關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3、投資方式。政府投資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

4、審批權限。省發改部門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根據建設性質、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分別由國家、省級和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有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咨詢評估或評審;重大項目應當進行專家評議。咨詢評估沒有通過的不予審批。

政府投資3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并組織竣工驗收(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不得超過審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的10%。確需超過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政府投資3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按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由省直有關部門或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并組織竣工驗收。

(二)核準制

企業投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所列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均應當向當地投資主管

請求核準。

進行核準的項目,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資質的機構編制。

(三)備案制

凡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均實行備案制??偼顿Y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四)三者的區別

備案制、核準制與審批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核準制則適用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于企業投資的中小項目。第二,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準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第三,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準制、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準或備案一個環節。

基 本 建 設 程 序

建設程序是指建設項目從設想、選擇、評估、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整個建設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則。

基本建設項目一般要經歷以下幾個階段的工作程序: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結合行業和地區發展規劃的要求,提出項目建議書;

2、在勘察、試驗、調查研究及詳細技術經濟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根據項目的咨詢評估情況,對建設項目進行決策;

4、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文件;

5、初步設計批準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6、組織施工,并根據工程進度,做好生產準備;

7、項目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建成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正式投產,交付生產使用;

8、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后(一般為兩年),進行項目后評價。

目前我國基本建設程序的內容和步驟主要有:前期工作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設計工作;建設實施階段,主要包括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階段和后評價階段。

(一)前期工作階段

1、項目建議書:是要求建設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基本建設程序中最初階段的工作,是投資決策前對擬建設項目的輪廓設想。

2、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一經批準,即可著手進行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項目決策前,通過對項目有關的工程、技術經濟等各方面條件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對各種可能的建設方案和技術方案進行比較論證,并對項目建成后的效益進行預測和評價的一種科學分析方法,由此考察項目技術上的先進性和實用性,經濟上的盈利性和合理性,建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3、設計工作:一般建設項目(包括工業、民用建筑、城市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設計過程劃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

(1)初步設計(基礎設計)。初步設計的內容是指項目的總體設計、布局設計,主要的工藝流程、設備的選項和安裝設計,土建工程量及費用的估算等。

(2)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施工圖設計的主要內容是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繪制出正確、完整和盡可能詳細的建筑、安裝圖紙。

(二)建設實施階段

1、施工準備。一是開工建設前的準備。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征地、組織設備、組織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等;二是項目開工審批。向項目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申請項目開工審批。

2、建設實施。主要確定項目新開工建設時間;年度基本建設投資額;生產或使用準備等。

(三)竣工驗收階段

1、竣工驗收的范圍。按照上級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運轉和生產考核能夠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都要及時組織驗收。

2、竣工驗收的依據。依據是經過上級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紙和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招標投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過程的設計修改簽證、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標準及規范以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等。

3、竣工驗收的準備。一是整理技術資料;二是繪制竣工圖紙;三是編制竣工決算??⒐を炇毡仨毺峁┑馁Y料文件有:項目的審批文件、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工程竣工審計報告、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4、竣工驗收的程序和組織。建設項目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大中型、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或國家發改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項目、限額以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

(四)后評價階段

建設項目評價是工程項目竣工投產、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后,再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經濟活動。

項 目 投 資 管 理

(一)政策管理

1、用地審批

按照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有關決定,土地預審成為各類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必備文件。對屬于國家限制用地目錄中涉及的農林機械等14個行業112類建設項目,國土部門實行有條件供地,投資主管部門實行有條件審批、核準;對屬于禁止供地目錄中所列的鋼鐵、建材、高檔別墅等15個行業96類建設項目,各級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項目批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按照國家現行的土地管理政策,建設用地按兩種方式審批。一種是城市(城鎮)分批次用地,是指城市(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審批。我省此類用地除蘭州近郊四區需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外,其他市縣一個批次征收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由省政府審批。另一種是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城鎮)規劃區范圍以外,規劃確定項目(主要指交通、能源、水利、軍事等基礎設施項目)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這類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批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級別相一致。 省政府和國務院在審批建設用地時。按法律規定收取兩種規費,即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2、環境影響評價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兩部分內容?!陡拭C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要求:(1)除應由國家環??偩謱徟捻椖?,全省總投資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環保局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州或縣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3)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根據國家環??偩?4號令《建設項目分類管理》應該編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可由省環保局視情況委托項目所在地市州環保局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4)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的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冶金、建材等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不論投資規模,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都應由市州環保局審批。(5)凡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地方環保部門審批的,必須提前征求國家環??偩只蚴…h保局的意見。

3、項目審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在審計目標上,重點突出績效審計,即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不僅僅局限于監督財務收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性方面,而是要將項目建成后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重點揭示和查處因盲目決策、管理不善、虛假帽領等形成的低水平重復建設及財政性資金損失浪費等問題。

(二)程序管理

1、投資計劃。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實際進展和年度投資計劃,及時下達和轉下投資計劃。

2、項目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文件進行建設,不得隨意變更建設內容或調整概算總投資。確需調整概算總投資或對變更建設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事項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并實行合同管理。

從2007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將執行新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凡審批或核準項目,可研報告或申請核準報告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必須有節能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政府投資部門的批復文件中必須包括節能分析篇(章)的批復內容。凡是可研報告或申請核準報告沒有編制節能分析篇(章)的項目,政府投資部門不予受理;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或核準,更不得開工建設。

3、項目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稽查特派員制度。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獨立稽查?;閳蟾婧吞幚硪庖妼椖繂挝缓涂辈?、設計、監理、施工、設備供應單位、有關管理部門具有約束力。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全程監督。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進行財務監督,對單項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投資評審,并批復竣工財務決算。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下達、資金撥付、財務支出和工程實施等進行審計監督。 建設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對涉及政府投資的各部門進行行政監察。

4、后期管理。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于六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辦理相關的財務決算審計、審批等手續,并按規定報請驗收。

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篇:浙江省審批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的資料要求

一、申請資料基本要求

涉水產品企業生產能力審核資料和省衛生廳行政許可資料均一式二份。所有申請資料書寫、規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資料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填寫內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檢驗報告及官方證明文件原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或騎縫章(委托加工的需加蓋生產企業公章)。所附的外文資料應有規范的中文譯文,產品的材料及配方中英文成份名稱以及外國地址等可除外。

(二)申請單位和生產企業名稱應填寫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名稱。

“浙江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浙江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中的產品技術信息(樣稿)中內容會寫入批件的附件信息中,產品說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圍和注意事項四項內容,應填寫簡明扼要,并與申報資料相符??蓞⒄债a品技術信息樣張內容填寫,注意該頁需加蓋公章,并應與產品材料及配方中對應(即產品材料及配方中應包含上述信息)。

二、產品材料及配方

按下述產品類別,產品材料及配方的內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據具體情況增減):

(一)管材和管件:

1.材料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質量等級); 2.類型及規格;

3.適用范圍(適用水壓和供水類型); 4.使用年限;

5.注意事項(最高壓力不超過**MPa)。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 2.防護材料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范圍);

4.板塊、膠條、支架的材質及組裝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6.注意事項(最高壓力不超過**MPa)。

(三)飲水機、供水設備: 1.功能; 2.水流程圖;

3.各主要處理單元與所用材料的名稱、規格、用量、使用年限; 4.適用水質范圍; 5.技術參數;

6.申報供水設備和飲水機許可的,提供產品結構圖和與飲水接觸主要材料的衛生安全證明)。

(四)水處理劑和水處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 3.適用范圍;

4.有效期(消毒劑應提供穩定性試驗報告)。

(五)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

1、功能;

2、水處理工藝;

3、各主要處理單元與所用材料的名稱(活性炭應寫明活性炭的具體名稱)、規格、用量、使用年限;

4、適用水質范圍;

5、額定總凈水量、凈水流量和工作壓力(反滲透處理裝置應寫明進水壓力)。

三、產品標簽或銘牌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名稱; 2.型號、規格;

3.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委托生產的,還應標明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4.產品執行標準號(包括理化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 5.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 6.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7.根據產品特點,標明主要質量指標及主要技術參數。如水質處理器銘牌上應標明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工作壓力;如飲水機銘牌上應標明制冷功率、制熱功率;化學處理劑應標明主要成份、凈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應標明規格;水處理部件應標明技術特性。內容無法完全在標簽和銘牌上標識的,可將有關內容在說明書中標明。

四、產品說明書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除應當標示執行標準、產品功能、型號、規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適用范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技術參數、申報單位和實際生產企業聯系方式與地址外。還應當標示下列參數:

1.供水設備、飲水機:設備功率,產品規格、供水量; 2.管材管件:產品規格等;

3.水化學處理劑: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單體殘留量; 4.水處理材料:凈水效果。

5. 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工作壓力和額定總凈水量;并寫明進出水水質要求;濾料和膜組件的使用壽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五、產品樣品與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應與送檢產品一致;

2.管材、管件應提供樣品片段,并有相應商標、規格、生產日期、企業名稱、執行標準、衛生許可批件(預留)等標識;

3.蓄水容器、供水設備、機械部件、止水材料、飲水機、水處理部件應提供整個產品的照片,并顯示整機、銘牌、各主要單元;

4.化學處理劑和散裝的水處理材料應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裝(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樣品,玻璃瓶上有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的標簽。

5.大型水質處理器的照片應顯示機器以下部位:整機、銘牌、各主要處理單元。

六、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清單;

需填寫與申報產品生產相關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清單。應包含設備名稱、設備作用(檢驗設備填寫檢驗項目)、生產廠家、購買時間等信息。應按照企業標準的出廠檢測項目(不應少于國家標準)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部分項目可委托檢測,但須提供詳細的委托檢測協議。

七、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的材料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一般管材、管件類需做原材料(如粒料、色母粒等)的衛生安全檢驗,應提供由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親自送檢的檢驗報告原件(不需衛生監督機構進行采封樣);水質處理器、飲水機類需各個與水接觸部件或組件衛生安全證明,即由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親自送檢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并附采購證明)。以不銹鋼、銅等為原材料的涉水產品,不需要進行原材料的衛生安全檢測。但需有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第三方機構(如技術監督部門等,但不包括原材料的供應商或生產廠家)出具的理化性能檢測報告(材質證明)及原材料的采購證明。

八、企業標準(標準中應有符合要求的衛生指標);

如國家或行業標準中與生活飲用水相關產品衛生指標,已要求按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或《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等衛生規范執行,可按國家或行業標準,但需提供采用該標準的備案或證明文件并附標準復印件;如國家或行業標準中未將上述要求寫入,則需制定企業標準將上述要求納入標準中。

延續許可的企業標準或執行標準必須經技術監督局備案。

九、生產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租賃證明需附出租方所有權證明復印件。租賃期一般不少于四年。房產證上的地址必須與申請表中的企業實際生產地址相一致。

十、提供商標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是指與申報產品品牌相同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必須是中文、拼音或英文,不建議使用圖案。 十

一、委托合同

委托生產的,應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應有與委托產品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并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委托合同應注明詳細的委托事項和時間,委托時限一般不少于4年。

十二、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現場照片

照片應包含企業招牌、生產車間、原材料、成品倉庫、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等。彩色打印,一張A4紙上放置3至4張照片,并說明照片內容。 十

三、現場審核意見

現場審核意見應包含涉水產品生產能力現場審核表、現場檢查筆錄、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樣品采樣單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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