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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2022-12-29

第一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范綜合執法行為,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管理的地區和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執法原則〕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解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調機制。依法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第六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與城市發展水平和規模相適應。

第七條〔信息共享〕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服務平臺,建立綜合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數據庫,實現公共服務資源共享。

第八條〔信息公開〕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將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以及監督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誠信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對人信用檔案制度。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應當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覺守法意識,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

第十一條〔社區參與〕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活動,引導社區居民參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

第十二條〔公眾參與〕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條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方式。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十三條〔綜合執法〕

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第十四條〔執法范圍〕 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項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的相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和具體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

(二)執法頻率高;

(三)多部門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四)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五)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第十五條〔范圍調整〕 在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有關規定確定的綜合執法范圍和具體事項之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后實行。

第十六條〔執法措施〕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查閱、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行政強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巡查制度〕 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巡查制度,對于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執法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網絡,在縣(市、區)、街道、社區劃定網格單元區域、明確區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在政府網站、責任區范圍內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條〔協管人員〕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并應當隨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

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經培訓后,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檢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以及超越輔助性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二十二條〔執法規范〕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執法與服務、處罰與教育、管理與疏導相結合,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三條〔執法規范〕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配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執法資格〕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陜西省行政執法證》。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執法記錄〕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實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對執法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過程進行文字記錄或者音像記錄,并形成記錄檔案。 第二十六條〔執法證據〕 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收集相關證據,并保存完整。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第二十七條〔執法文書〕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格式文書。

第二十八條〔文書送達〕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采取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送達。

采取直接、留置、郵寄、委托、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當地報紙、門戶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二十九條〔罰沒規定〕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依法全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條〔比例原則〕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適當的行政執法手段,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外,優先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措施。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權利保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權限開展執法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法定權利。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三十二條〔派駐執法〕 設區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市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

第三十三條〔執法協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在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項行動中,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聯合執法〕 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執法工作,建立妨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案件快速移交處置機制,探索聯合執法的有效保障機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公證機構可以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設置辦公機構。

第三十五條〔妨礙公務處理〕 對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置: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損毀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攔截執法車輛或者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執法機構的;

(五)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內滯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三十六條〔執法配合〕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需要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實施認定、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提供相關資料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認定、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案件移送〕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特殊管轄〕 管轄區域相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先發現的城管執法部門查處。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信息通報〕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行政處罰信息通報有關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時,應當同步通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多發領域,或者發現行政管理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十一條〔層級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將罰款作為考核指標和依據。

第四十二條〔法制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聯系方式及其他監督方式,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復議訴訟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鎮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11.《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立法和執法情況介紹

《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

立法和執法情況介紹

長沙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馮兆平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

大家好!

長沙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有著3000多年歷史,建城區面積210平方公里,市區人口220萬,下轄五區一市三縣。作為中部的內陸城市,長沙城市建設曾經相對滯緩。從2000年開始,在長沙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長沙城市建設以“一年一個樣,三年大變樣”、“大干新三年,再創新輝煌”的步伐,掀起了一輪又一輪建設高潮,城市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構筑了“一江兩岸、西文東市、六橋三環、山水洲城”新的城市格局。一座充滿活力和希望的秀美星城正在我國中部崛起。

在近幾年城市建設工作實踐中,長沙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特別是直接負責具體工作的市建委和市城建檔館深切體會到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城市的生命線,是城市正常運作的“血管”和“神經”,加強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是建設工作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事關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與

1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局。我們不斷創新思維,創造條件,積極推動,使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不斷得到強化和規范,通過市人大審議、省人大批準,于2004年11月制定頒布了《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目前我國唯一的一個地方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法規。這里,我對《條例》的立法和執法情況做一個簡要介紹,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一、《條例》立法情況介紹 (一)立法思路的提出

和全國各城市一樣,在大規模城市建設活動中,長沙市也是嘗夠了管線工程檔案管理不善的苦頭的。2000年,長沙市在進行五一大道改擴時因無檔可查,挖斷各種管線190多次,直接經濟損失7000多萬元;2001年,芙蓉路改擴時挖斷各種管線37次,直接經濟損失4000多萬元。據不完全統計,長沙市最近幾年每年管線事故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都在1億元以上,這些事故不僅浪費了十分短缺的資金和資源,更給市民生活帶來了不便,給建設工作帶來了麻煩。

最近幾年,長沙市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和創新服務、積極融入建設行政管理程序,使城建檔案工作職能顯著增強,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做出了突出貢獻。在工作實踐中,我們充分體會到城建檔案管理是一種重要的建設行政職能,通

2 過加強工程檔案管理,不僅可以收集、保管好工程檔案資料,為今后的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更為重要的是,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建設工程弄虛作假、偷工減料,從而促進建設工程質量,促進建設工程規范化管理,促進建設工程領域反腐敗工作。因此,我們形成了通過地下管線立法進一步加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工作思路。

(二)立法主要過程

從2002年開始,長沙市城建檔案館在加強管線工程檔案業務指導的同時,就有意識地加強了管線事故搶險救災工作中城建檔案提供利用和管線事故處理情況的資料收集和統計分析工作。長沙市城建檔案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積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包括查檔原始記錄、事故分析、損失統計、報刊摘要等等。2003年底,我館邀請10多位市人大代表多次來館調研考察。通過調研,各位代表有很大觸動,都認為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立法已迫在眉睫。在2004年1月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由11名代表聯名提交的《請求制定<長沙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的議案》被大會接受,并列為第1號議案。

在人大會后,市建委立即組成了專門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配合市政府法制辦起草《條例》,同時,廣泛聽取各重

3 點工程指揮部、各建設單位和各管線產權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單位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共進行了17次大的修改,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然后,市建委又組織市人大、市法制辦等相關領導、專家前往濟南、天津、沈陽等10多個兄弟城市考察調研。組織規劃局、檔案局、公用局、人防、軍事、通信等職能部門討論,結合他們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又進行了幾次大的修改,于2004年10月27日經長沙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此后,又根據市人大意見,分別上門聽取省檔案局、省法制辦和省人大意見、建議,又做了2次較大的修改,于2004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實施。

在《條例》頒布時,由市新聞中心配合市人大舉行了新聞發布會,邀請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界記者100多人參加了會議,市人大、市政府、市委宣傳部的領導都講了話。會后,還通過制作電視專題片、印發宣傳資料、張掛宣傳橫幅、汽球等方式開展了生動活潑的宣傳工作。此外,還通過《長沙市建設信息網》、建設部《城建檔案》雜志和我館舉辦的《長沙城建檔案》通訊等,為《條例》頒布實施營造濃厚的氛圍。

4 (三)《條例》主要內容及立法意義

《條例》分總則、移交和收集、保管和利用、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28條。第一章《總則》中第二條指出:地下管線是指埋設在地下(含水下)的給水、排水、燃氣、通訊、電力、熱力、交通設施、廣播電視等光(電)纜和管(溝、隧)道。這是目前對地下管線最全面也是最簡潔一個表述。第二章《移交和收集》中第十三條明確: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由具有相應測量資質等級的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對地下管線進行竣工測量。由此建立了地下管線的竣工測量制度。第三章《保管和利用》中第十九條規定: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這為城建檔案館開發建設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的GIS系統提供了法律依據。特別是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出臺了可操作性的措施,對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單位最高罰款10萬元,個人最高罰款1萬元,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條例》的出臺統一了我市各部門的認識,明確了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強化了市建委加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行政職能,夯實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法制基礎,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解決“依法歸檔、

5 依法查檔、資源共享、杜絕事故”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我市建設事業法制化建設取得的可喜成績,也為我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地方性法制建設開了頭,積累了經驗。

二、《條例》執法情況介紹

《條例》頒布后不久,建設部頒布了第136號令《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地方法規和建設部規章同時于2006年5月1日施行。為了切實加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我們采取了多種措施,營造執法氛圍,豐富執法形式,加大執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使地方法規和建設部規章深入人心,成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驅動器,成效顯著。

(一)努力營造執法環境

一是建立執法和業務工作機構。在《條例》頒布不久,我館就向市建委、市編委打報告,經批準成立了專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業務二科,并送主要業務人員參加培訓考試,取得了《建設工程檔案執法員證》,在業務二科將《條例》、《辦法》及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相關文件、規范和編制要求等張掛上墻,并積極開展法規咨詢和業務指導。二是積極開展法規宣傳。我館按照建設部辦公廳的要求,拍攝制作了宣傳《辦法》和《條例》的電視專題片《功在當代 利在千秋》,下發各管線管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組

6 織觀看和討論,掀起了一股學管線法規的熱潮。值得說明的是,該專題片由我館拍攝制作,免費為建設部辦公廳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城建檔案信息專業委員會提供了500多個光盤,向全國發行,對建設部第136令的宣傳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三是積極開展培訓教育和學習交流活動。去年到今年上半年,我館共舉辦管線工程資料員培訓班5期,培訓學員467人次。還組織管線工程單位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和資料員參加建設部舉辦的管線培訓活動3批共90多人次,先后去南寧、海南、烏魯木齊學習交流。

(二)不斷豐富執法形式

一是加強經常性檢查督促。一部法律從發布到廣泛認可并普遍遵循是有一個過程的,做好日常性檢查督促工作,增強意識,依法操作,規避違法是特別重要的。我館在管線執法活動中不是簡單地違法處理,而是主動的在事前、事中加強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違法違規事件發生。我館把《條例》、《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科室的年度目標考核和個人崗位每月考核中,要求對管線工程實行全程跟蹤,在報建、開挖、布線、覆土前后都要進行現場資料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二是建立聯動機制。成立了由市政府城建城管處和市建委主要領導牽頭負責,各管線單位負責人和資料員組成的“長沙市地下管線信息工作聯絡小組”,通過座談交流、橫向檢查、業務評比,加強相互協調,統一

7 檔案編制標準,促進工作開展。幫助新奧燃氣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江南水務公司、市電信公司等建立了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制度。市電信公司2006年5月還發文規定:“對該按要求歸檔的工程留工程款5%作為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待工程竣工檔案資料歸檔合格后如數核發”。對電信管線工程檔案的編制、報送采取了非常嚴格有效的措施。三是抓住重點,發揮“榜樣作用”,以點帶面,推動全局。長沙市引水及水質環境工程是一項改善長沙人居環境和湘江生態環境、構筑長沙市水資源戰略安全體系,惠及200多萬市民的民心工程。我館主動介入,與公司的三位主要領導進行了工作聯系,取得了他們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的重視、理解和支持。公司向司屬部(室)下發了長引司字[2006]1號文件《關于成立長沙引水及水質環境有限責任公司綜合檔案室的通知》,明確了以總經理何國連主管,副經理莫唐文分管,蔣暢同志任專職檔案員,各部室設專、兼職檔案員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召開了長沙引水及水質環境工程檔案工作指導會議,會上對參加引水及水質環境工程已中標的13個標段的監理、施工、建設單位及材料管理部門宣傳有關政策和法規,明確了工程竣工檔案的編制內容、份數、質量、時限、責任人等要求;分別與引水及水質環境工程的新開鋪、花橋、長沙和瀏陽四個項目部簽訂了《報送建設工程檔案責任書》,深入瀏陽、新開鋪、星沙、花橋四個項目部,相繼召開了檔

8 案工作交底會;還會同引水及水質環境工程公司、市質監站、工程監理公司專門針對瀏陽至長沙102公里隧洞及管道引水工程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就該項工程質量評定依據和檔案編制的規范統一了認識,明確了要求。對這一工程的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工作,對其它管線工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切實加大執法力度

一是召開專題會議?!稐l例》、《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就執法情況,長沙市召開了多次專題會議。其中,2006年3月1日在市勘察設計院召開了由規劃局、城建檔案館和勘察設計院三家出席的管線檔案工作會議,依法明確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程序;3月7日,在市城建檔案館召開了“長沙市通信專業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會議”,針對電信、移動、聯通、城通等通信公司管線檔案工作比較薄弱等問題重點研究解決辦法;5月30日,又在市城建檔案館召開了“《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實施情況座談會”,由市人大主持,市政府法制辦、市建委、市規劃局和各管線單位參加,對一年來的執法情況進行了綜合回顧總結,對執法情況好的進行了表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的要求。二是開展專項執法檢查。6月份,為了迎接省建設廳、國家建設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專項檢查,我館在全市范圍內進行了自檢,省建設廳檢查組來我

9 館聽取了專題匯報,并對有關管線單位進行了抽查,我館還向國家建設部進行了書面匯報。9月份,我館進行了一次大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編制情況檢查”,檢查了引水、燃氣、通信、電力、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等共計18個項目,簽發整改通知書18份,對違法違規情況及責任進行告知,并以長城檔[2006]015號文件下發了通報,責成各管線建設單位將整改要求落實到各管線監理單位和施工項目部,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這些具體措施,展示了法律的嚴肅性、強制性,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四)著力提高管理水平

根據《條例》精神,我館集中精力在加強地下管線信息GIS系統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一是廣泛開展調研考察。先后多次到廈門、杭州、濟南、沈陽、武漢、廣州、深圳等地考察學習,借鑒其它城市管線GIS開發的經驗,與許多系統集成、軟件開發和勘察測量公司進行過技術交流,使長沙的地下管線信息化建設工程方案日臻完善。二是加強了硬件環境建設。館內添臵了專用數據庫服務器、磁盤陣列及高速工程圖紙和文件材料掃描儀、對館內局域進行了全面升級,添臵了相應的計算機設備。三是實施了系統研發。2005年底,爭取市發改委科技立項,計劃用3年時間投資3375萬元,建成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信息GIS系統,并由主管副市長批示由市財政解決研發經費;2006年,在市建委和市信息中心的指導

10 下完成了方案技術論證和專家評審工作,和有關科研機構合作完成了需求分析,促成市財政安排了800萬元的開發經費,還與市勘測設計研究院就管線信息采集、數據庫建立和GIS開發建立了合作機制,現在設備采購已進入了政府采購招標程序,軟件開發工作正在穩步推進。

長沙市在加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

(一)仍有相當部分專業管線單位領導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未引起足夠重視,對《條例》的認識不夠,沒有將《條例》的精神貫徹到工程建設和工程管理之中,人員不落實,沒有嚴格遵守管線工程檔案驗收和報送的程序,移交的檔案不規范,編制質量不高;

(二)因為《條例》實施細則一直沒有出臺,具體落實上存在許多問題。大多數管線工程設計單位設計不規范,設施施工圖上無座標、高程、地形地貌;許多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沒有委托有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管線竣工測量;管線檔案中重要數據缺失,導致GIS建設中數據采集困難;

(三)管線工程檔案歷史欠賬多。各專業管線單位都有相當一部分未報送工程檔案資料,長沙市也有較長時間未開展管線普查工作,造成了長沙市城建檔案館館藏檔案資料與城市地下管線現狀有很大差距,存在相當大的空白,地下管線探測普查的任務還十分繁重。

11 總體上講,我們認為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成績與困難并存,機遇與挑戰同在,但成績是主流,是顯著的。這得益于國家建設部等上級機關的正確領導,得益于全國各兄弟單位的大力支持,更得益于管線專委員這幾年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全國管線專業營造了良好的氛圍。通過這次會議,我們將更好地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了解更多的新設備新工藝。今后,我們將在國家建設部和管線專委會、長沙市委市政府以及長沙市建設委員會的正確領導下,再接再厲,開拓創新,扎實工作,不斷創新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執法工作思路、工作舉措和工作機制,努力開創出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為城市建設發展和構筑和諧長沙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歡迎各位領導、各位專家有機會來長沙指導工作! 謝謝!

二ОО六年十一月

第三篇: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工作的領導,并將地下管線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綜合協調、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地下管線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通信、廣播電視、

1 能源、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有關具體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測繪地理信息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地下管線相關工作。

第六條【支持創新】國家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加大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地下管線工作的投入,并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綜合管廊等地下管線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禁止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設施,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規劃編制】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地下管線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地下管線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城市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編制內容】地下管線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鋪設方式和規模、布局和建設用地、保護范圍、安全保障措

2 施,以及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和布局、管線種類等內容。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主要控制點標高及附屬設施用地范圍等內容。

第十一條【規劃許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地下管線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申請規劃許可。

第十二條【現狀資料】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實施區域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三條【放線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

第十四條【竣工測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且符合有關標準、質量要求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地下管線工程造價??⒐y量成果應當作為測繪基礎數據,依法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并同時報送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3 第十六條【道路和管線建設計劃】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申請施工許可。

第十九條【有關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消防等安全的,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并按照要求配置安全警示設施,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條【道路建設單位職責】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并履行以下職

4 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并對測量工作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管線建設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服從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地下管線單獨施工的,事先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

5 監理,并做好監理記錄。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有關警示標志;

(三)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五)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六)配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七)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的項目資料,并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

第二十四條【安全質量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產權登記】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地下管線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遷移改建管線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不得影響地下管線

6 安全,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制定遷移、改建、保護的設計施工方案,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七條【輔助裝置】地下管線鋪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同時鋪設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城市人民政府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區域、系統布局、建設規模、入廊管線、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建設時序等,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及遠景發展,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條【建設區域】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步

7 規劃和建設綜合管廊,暫時不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一)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建設;

(二)城市成片改造舊區、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入廊管理】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地下管線應當全部進入管廊;除因技術條件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管線外,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第三十二條【建設標準】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鼓勵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構件標準化,采用預制拼裝技術,促進包括工業構件生產、施工設備制造等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建設使用】按照規劃要求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應當以綜合管廊的形式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對于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施工的,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等部門不得頒發相關許可證。

納入綜合管廊的各類管線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

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8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三十四條【運行維護主體】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當為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實施日常維護、搶修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職責】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維護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事故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排查出來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進行動態監控,對周圍有并行或交叉管道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

(五)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9

(六)道路、其他管線工程施工可能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時,及時向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其他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在接到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其他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通知后,指定專人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七)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八)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故障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建設、市政道路、交通等主管部門,在72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綜合管廊內管線發生故障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報告,并通知其他相關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發生故障的管線涉及多家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應由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統一組織搶修,費用由發生故障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共同承擔。

第三十七條【禁止行為】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建設施工;

10

(二)損壞、占用、擅自遷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排放、傾倒、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

(五)種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應急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廢棄管線處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因廢棄地下管線未及時拆除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及時拆除,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拆除,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承擔。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11 第四十條【管理原則】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應該遵循標準統

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管線信息標準】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基本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基本格式,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格式。

地下管線信息數據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第四十二條【管線信息系統】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資料在部門間的共享。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信息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時將地下管線規劃、普查、竣工測量、補測補繪等資料及地下管線的具體信息輸入系統,并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統一的數據標準,并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三條【信息提交】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

12 向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地下管線信息,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城建檔案】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的檔案管理工作。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五條【管線普查】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照普查實施方案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將普查成果及時輸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及時提供給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六條【信息利用與保密】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定密。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和檔案用于國家機關決策、不動產登

13 記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閱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查閱手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涉及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四十七條【資金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管線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1】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放線繼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管線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2】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

14 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

(二)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的;

(三)未按地下管線建設計劃的安排進行地下管線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五)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設的;

(六)未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的;

(七)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或者移交的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未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現場管線監護工作的;

(三)未按規定開展本單位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

15 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設置安全警示設施,或者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監理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擅自遷移改建管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未拆除廢棄管線的法律責任】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及時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運行職責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從事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

16 定,從事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活動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付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援引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特別規定】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專用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7

第四篇: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1年第2號)

《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1月29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1月1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1年2月1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管理規定

第三章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滿足廣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設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公共事務、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綜合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把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城市管理投入,運用先進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進城市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對居(村)民委員會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動員轄區單位和居(村)民參與相關城市管理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環保、公安、交通、林業、衛生、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水務、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市管理活動中應當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疏導與治理相結合,增強服務意識,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規定

第九條城市公共設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公共事務、秩序的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管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十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實際需要,編制城市管理各類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中新建、改建、擴建市容環衛、市政道路及交通、綠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設施的,應當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城市公共設施在驗收合格后應當按合同或者規定的時間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設施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建(構)筑物色彩應當符合城市色彩規劃要求。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驗收前、后的建(構)筑物色彩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規定和相關設置規范。

第十四條房屋建設、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設工程工地應當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工(場)地周邊應當按本市城市容貌規定設置實體圍擋;

(二)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場)地車輛出入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工(場)地的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裸露的場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等產生揚塵污染的,應當采取攔擋、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降塵措施;

(五)工(場)地出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對所有出場的運輸車輛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六)工程竣工后至驗收前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對因施工損壞的周邊公共設施、綠化及時進行修復;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應當遵守前款第三項至七項的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十六條承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預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裝流體物品的,應當使用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并保持車輛外形完好、整潔。

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車載定位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

(二)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

(三)按照核準的運輸線路、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應當依法到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并遵守餐廚垃圾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建(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和技術規范設置節能型景觀照明設施。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業主單位自建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景觀照明設施的使用、維護活動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未實行物業化管理的居民區,其環境衛生、綠化維護、公共設施管理等事務由區人民政府組織逐步實行物業化管理。

第二十條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轄區內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的具體管理工作。

在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經營時間、地點等管理規定,保持場地清潔。

第二十一條城市綠化應當實行喬、灌、花、草結合,以種植樹木為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損、擅自圍擋公共綠地。

提倡單位或者個人認養公共綠地、古樹名木。

第二十二條市區范圍內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電、柴油、煤油、燃氣等清潔能源;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油煙達標排放。

從事噴漆、車輛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環境的作業,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三條酒吧、歌舞廳、棋牌室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城區的臨街門面、道路、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等設備時,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

禁止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應當連續作業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經批準夜間作業的,必須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

禁止機動車在城市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機關為主的區域鳴喇叭;禁止機動車在市公安機關劃定的路段和規定的時間鳴喇叭。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依法變更使用性質、用途的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實時公布停車信息。大中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等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其經營管理者應當將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鼓勵非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餐飲、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

(二)擅自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種植蔬菜、飼養家禽家畜;

(四)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犬只及其它寵物的管理,定期組織公安、畜牧、衛生等部門對無證的犬只進行清理。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寵物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機動車道內從事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禁止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欄桿。

第三章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第二十九條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相對集中行使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確定的行政處罰權,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在其管轄范圍內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處罰權。

已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依法行使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應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管轄。

對專業性強、影響重大或者跨區域的違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直接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異議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回避等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宣傳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統一著裝,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查處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執法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執法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進行查閱、復制;

(三)進入涉嫌違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該案件處理完畢。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懸掛、張貼、涂寫、刻畫發布經營信息、聯系業務號碼的,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書面通知通訊企業配合處理;

(二)不按規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臨時停放)的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機動車拖離現場,并及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三)對不按規定使用專用運輸車輛運輸散裝流體物品,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暫扣違法車輛至指定場所;暫扣車輛行為不得影響交通安全、暢通,違法行為處理結束后應當予以放行。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責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等決定,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決定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查閱、復印檔案等有關資料;在執法中發現依法不應當由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權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市公安機關城市管理分支機構應當協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協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收集、調取相關證據。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時,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就專業和技術問題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補充資料的,應當在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告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對發現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勸阻、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查處,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將查處、移送情況及時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法程序等予以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保證和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社會公眾對其執法人員的檢舉、控告,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及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糾正,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移送有權處理部門或者執法機關處理的案件而不及時移送的;

(二)繼續行使已經交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

(三)拒絕提供或者不按規定提供解釋或者專業意見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二)違反規定執法,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罰款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五)要求當事人承擔非法義務的;

(六)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范圍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公共設施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戶外招牌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規定和招牌設置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安裝,逾期未安裝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處五千元罰款;未正常使用視頻監控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措施防塵、降塵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使用專用運輸車輛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運輸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未安裝車載定位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扣車輛至指定場所;承運車輛無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的,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運輸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未按核準的運輸線路或者時間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干擾居民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作業,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在城市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機關為主的區域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機動車在市公安機關劃定的路段和規定的時間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機動車道內從事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或者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欄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核準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或者違反餐廚垃圾管理其他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大中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等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其經營管理者未將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蔬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遵守寵物管理的相關規定,或者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第五十一條妨礙城市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勘驗、調查、取證、實施管理和行政處罰等依法履行職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是指長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市區內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不實施本條例。

本市市區以外具備實施條件的區域,經依法批準后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整潔、優美、安全、和諧、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曲靖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規劃與建設、城市市容、城市綠化、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環境保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入,加強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規范教育,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條城市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曲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管理、協調工作。 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保、公安、衛生、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相對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進行城市管理,公開、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參與城市管理,對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問題,曲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網絡發布等形式聽取意見,保障市民的民主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有遵守本條例的義務。

對在城市管理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曲靖市人民政府在編制、調整、變更、審批和公布城市規劃時,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技術標準進行。

第十條建設單位沿城市規劃道路的建設用地,涉及到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公廁、垃圾中轉站等公共設施的用地應當服從城市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用地和改變土地用途,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二年內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該證書自行失效。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其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審核建設工程和實際用地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安全標志,在道路兩側的防護設施高度應當不低于2米。

第十五條城區內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支持、鼓勵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城市市容

第十六條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劃分和責任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的要求為: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搭建、張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城區道路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實行門前環境衛生、綠化、秩序“三包”責任制。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并逐步做到減量化、分類化、無害化。 第十八條從事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遵循作業規范,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響。

第十九條城區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安全。破損、色彩剝蝕、不清潔、不安全的,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洗、維修和更換。

第二十條城區戶外的廣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器、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置。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安全和日常維護、保養,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理、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不得在城區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在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占道作業、擺攤設點及流動兜售經營;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及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臨時占用城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行活動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時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在樹木、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需要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自行清除干凈。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香口膠渣等;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城區公共場所非指定地點燒烤食品;

(六)在城區范圍內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七)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傾倒廢棄物和排放污水。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設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運輸砂石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并按照規定處置。

運輸易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物體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完善的覆蓋措施。 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及賓館、飯店等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六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飼養寵物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對可能傷害他人的寵物,應當嚴加看管。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到公安部門辦理準養證。

第二十八條豬、牛、羊等牲畜應當實行定點交易、屠宰、檢疫、檢驗。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拆除、遷移、改建、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章城市綠化

第三十條城市綠地系統在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下,實施綠化綠線管理制度。綠化規劃建設用地的比例為:

(一)舊城改造區25%;

(二)工礦企業、事業單位30%,其中,對環境容易產生嚴重污染的單位40%;

(三)新建開發區、住宅、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筑區35%;

(四)新建的大型商業中心10%;

(五)醫院、療養院40%;

(六)其他建設工程區30%。

第三十一條綠化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用多種形式。實行喬、灌、花、草結合,提倡多種樹。

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的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舊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負責;其他居住區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提倡單位或者個人認養公共綠地,倡導市民在自己居住的庭院內進行綠化美化。

禁止侵占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綠化工程應當在建設主體工程竣工后二個月內完成,綠化工程竣工后方可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禁止擅自砍伐、損壞城市綠化樹木。

對名木古樹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嚴禁砍伐、擅自遷移。

架空線路或者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和維修時,需要對樹木修枝、打頂、斷根、移栽的,實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并給予相應補償。

禁止損壞草坪、花草、綠籬、園林建筑和其他城市綠化設施。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

第三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及城市道路地上、地下資源的建設和開發,實行有償使用,通過拍賣、租賃、轉讓、冠名等方式,逐步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

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采取獨資、合資、合作、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經營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證市民生活的安全與便利,并保持市政公用設施整潔、完好、安全,對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設施。 第三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壞或者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動、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操作城市道路照明開關設施;

(三)在路燈專用地下電纜或者管道上挖掘、鉆探、打樁、堆壓物品;

(四)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五)在排水設施內裝置管線、設閘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六)占壓、堵塞、損壞排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七)移動、拆毀、盜竊窨井蓋、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盜竊、污損公共客運交通設施;

(九)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城市環境保護

第三十七條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防治環境污染的經濟、技術措施,組織建設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防治城市環境污染。

第三十八條在城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在城區中心區域禁止燃用煙煤,城區中心區域的范圍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十九條在城區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晚10點至晨6點之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邊界噪聲超標準的設備、設施;

(三)對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四)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前款第一項規定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盡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禁止向水體傾倒、排放下列物質:

(一)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廢渣;

(二)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堿液等廢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三)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物。

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在城區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劃定停車泊位,并根據交通狀況適時調整。

設置公交汽車行駛路線、站點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城市交通優先發展大載量公共交通客運,實行公交優先。公交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沒有專用車道的,靠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

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城區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攬客。

出租汽車不得在城區主要道路兩側隨意停車,不得在招呼站內停車候客,上下乘客時不得開啟左側車門。

第四十三條貨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拖拉機、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等車輛需在城區行駛的,應當持城區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四條從事客運的車輛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卡,實行安全例行檢驗制度。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用地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執行的,沒收違法施工設施,依法拆除違法建設的部分,并處違法工程造價2%以上5%以下的罰款;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3%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至(六)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物品或者暫扣違法運輸工具,并可以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醫療廢棄物管理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建設單位到指定地點進行綠化,拒不執行的,其工程項目不予驗收、備案。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恢復原狀,可以處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至(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根據情節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當事人違反本條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區是指曲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成區。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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