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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

2023-03-25

第一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章 警務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四)在對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及涉訴信訪工作秩序;

(七)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或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訓誡、強行帶離、罰款或拘留。

第九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將其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 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依法強行帶離;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視情節予以控制,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第十一條 在對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法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第十二條 在法院區域內或法院門前,遇當事人、涉訴信訪人員或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對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機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處置,提取、保存相關證據,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第十四條 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是使用國家專項編制的在職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管理機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大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劃和措施;

(二)指導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三)指導、監督、考評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

(四)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五)備案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

(七)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八)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九)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務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研究、起草并組織實施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制定、實施司法警務工作計劃;

(四)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五)負責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錄用司法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先用。人民法院錄用司法警察,應主要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其他人民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畢業的新錄用司法警察,須接受三個月的司法警察專業培訓,培訓由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并評定、授予相應警銜;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二十二條 調任、轉任到人民法院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應當符合擔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任務和特點,調任、轉任不同職務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齡:辦事員、科員級不超過三十三周歲,科級不超過四十三周歲,處級不超過五十周歲。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的調配,應當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經過司法警察專業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職、晉升職務、授予警銜、晉升警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察職務序列,分為警官職務序列、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警用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攜帶警官證。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獎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立督察制度,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警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參照上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的命令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二條 對拒絕和阻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警官證為司法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訓練所需經費應當得到保證,并列入本院財務預算。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警察裝備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裝備、交通、通訊等裝備設施。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撫恤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據 1-2.適用范圍 1-3.基本要求

1-4.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1-5.修訂 1-6.施行時間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2-1.職責 2-2.警務受領 2-3.警務準備 2-4.警務實施

2-5.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 2-6.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 2-7. 一般處置情況

第三章

執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4-1. 職責 4-2. 警務受領 4-3. 警務準備 4-4. 警務實施

4-5. 人民法庭警務保障 4-6. 一般情況處置

第五章 配合執行警務保障 5-1. 職責 5-2. 警務受領 5-3. 警務準備 5-4. 警務實施 5-5. 一般情況處置 第六章 安全檢查 6-1. 職責 6-2. 警力配備

6-3. 設施與裝備配備

6-4. 不得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 6-5. 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 6-6. 警務實施 6-7. 一般處置情況

第七章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1. 協助機關安全應急處置 7-2. 協助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章 執行強制措施 8-1. 拘傳 8-2. 訓誡 8-3. 強行帶離 8-4. 罰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發事件處置 9-1. 職責 9-2. 基本原則 9-3. 組織領導 9-4. 警務準備 9-5. 警務實施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作風,提高執法水平,確保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1-2.適用范圍

1.本細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嚴格、準確、規范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部規范,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司法警務工作任務時,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嚴格公正規范。理性平和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應當做到:

(1)執法主體合格

(2)執法程序合法

(3)執法行為規范

(4)執法紀律嚴明

(5)執法作風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職責,嚴禁下列行為:

(1)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2)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3)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5)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1-4.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提醒、勸導或者批評;情節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求相應法律責任。

1-5.修訂

本細則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1-6.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2-1.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司法警察依法實施維護審判秩序,保護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預防、制止妨礙刑事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等,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2-2.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案件承辦部門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提押票、用警申請、起訴書副本、判決書等案件有關資料送交本級司法警察部門,并說明該案件的基本情況。

用警申請的主要內容包括:用警部門、用警時間、用警地點、承辦法官及聯系人、被告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案由、數量)、在押表現及身體健康狀況、旁聽人員情況及其他與審判安全有關的信息。 2. 審核。認真審核案件承辦部門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請及案件有關資料,確保準確無誤;對于信息不完備或者有差錯的,應當要求用警申請部門及時予以補正。 2-3.警務準備

1.熟悉案情。了解庭審時間、庭審地點、基本案情、社會影響,掌握被告人數量、在押表現、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2.制定方案。根據庭審時間、地點、規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況、場地條件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警務保障實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警力配備、車輛配備、裝備配備、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內容。

(1)組織指揮??傊笓]通常由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現場指揮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和現場指揮負責警務保障的組織與協調,確定司法警察任務分工及協作計劃,指揮緊急情況的處置。

(2)警力配備。根據警務保障要求,分別設立押解、看管、值庭和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

押解分隊(組)。根據案件性質和被告人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負責人。一名被告人應當有兩名司法警察押解;對重大案件、可能被判處較重刑罰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經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增加警力。

看管分隊(組)。根據案件性質、羈押場所的具體情況、被告人危險程度和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負責人。對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女性被告人應當由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看管。

值庭分隊(組)。根據庭審活動時間、地點、規模、類型、場地條件等情況,選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負責人。

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選派一定數量的機動警力成立處置突發事件分隊(組),指定處置突發事件工作負責人。

(3)車輛配備。根據案件性質和被告人數量等情況配備押解指揮車、囚車,并確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車,必要時配備備用車輛。執行任務前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性能完好。使用兩輛以上囚車執行押解任務時,應當編號、編隊,定人、定車、定位。選派司法警察擔任專職囚車駕駛員。

(4)裝備配備。執行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手銬、腳鐐、對講機、手持金屬探測器等警用裝備。必要時應當配備武器。

(5)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押解、看管、值庭過程中各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職責分工、處置程序和處置方法。

3.調警。 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動使用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調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協同完成特定警務保障任務。

(1)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以《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簡稱《調警令》)的形式逐級下達。非緊急情況不得采用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墩{警令》應寫明工作任務、用警人數、著裝要求、攜帶裝備、集結時間、集結地點及其他具體要求,明確現場指揮員及聯系方式。

(2)上級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經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司法警察部門具體實施。

(3)下級人民法院申請上級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申請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經院長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批。

(4)申請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況下必須提前兩天提出申請?!墩{警令》應提前一天下達至被調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接到《調警令》后,被調警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調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復。遇有緊急情況時,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法院調警。

(5)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調警令》下達時開始,至任務全部完成時結束。司法警察在被調動試用期間的生活、物資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負責。

4.任務分配。將警務保障任務分配至實施警務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時,組織警務保障任務演練。

5.實地勘察。對押解路線、審判場所、羈押場所、押解專用通道等進行實地勘察,完善各種安全措施,排除各種安全隱患。

(1)通常應當預先確定押解路線,選定備用路線,勘察行車路線、道路狀況和人車流量等。必要時,可以協調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2)對羈押場所、被告人押解通道、進出法庭路線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查。

(3)檢查審判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檢查審判區和旁聽區是否隔離,檢查束縛椅、囚籠等設施是否牢固。

(4)檢查警用裝備和武器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4.警務實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安全、準確、按時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羈押場所。

1. 辦理提押手續。根據提押實施方案,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的規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證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證件,辦理提押手續,并向羈押場所工作人員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現。

2. 核對身份。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逐個核對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案由等內容,防止錯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當羈押場所看守人員將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時,應當迅速給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時,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對其實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實施操作。對被告人應當使用手銬、絆繩或者腳鐐等,對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脫逃或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應當加用其他防脫逃的械具。

4. 安全檢查。采取手持金屬探測器與手工相結合的方式逐一對被告人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協同實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進行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時,必須對頭部、胸部、臀部、腋下、襠部、腰部、腹部、腳部、口袋、衣領、衣角、鞋、襪以及被告人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實施安全檢查。

(3)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實施安全檢查時,司法警察應當戴口罩、防護手套,著隔離服或者采取其他相應防護措施。 5.告知勤務。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將對XX一案進行審理,現依法提你到庭,請遵守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 6.乘車押解。

(1)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行貼身押解,全程嚴密監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車乘坐的被告人,應分車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和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保證一人一車。

(4)囚車內不得搭載與押解工作無關的人員及物品。

(5)押解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時,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押解殘疾或行動不便的被告人時,可使用輪椅、擔架等輔助設施。

(6)將被告人押上囚車后,應當再次清點人數、核對身份、檢查械具使用情況及囚車車門窗是否鎖牢,并告知其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7)被告人上(下)囚車時,司法警察應當分別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車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車,同時加強警戒,防止被告人自傷、自殺、行兇和脫逃等情況發生。

(8)押解途中應當按照規定正確使用警燈、警報器,使用文明、規范用語。

(9)囚車到達后,應當停放于專用停車位置或者封閉的專用車庫。

7.徒步押解。將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羈押場所候審時,司法警察應當在統一指揮下,分別位于被告人側后方,抓住其肘部,實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據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羈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場所候審期間,對被告人進行嚴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羈押場所要求。

(1)羈押場所應當設立看管值班室、押解專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獨立的羈押室,羈押場所嚴禁存放與羈押、看管無關的物品。

(2)羈押室的墻體、門和被告人座椅等應當進行軟包裝處理,被告人座椅應當固定。

(3)羈押室內應當采用弱點照明,照明設施應當置于被告人無法觸及的位置。

(4)羈押場所應當配備完善的監控設施,確保司法警察在看管過程中能對整個羈押場所及被告人實時監控。

(5)羈押場所應當設立專用廁所,配備消毒設備。

2.交接登記。與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續時,應當清點被告人數量、核對身份、了解基本情況,逐一登記被告人姓名、案由及進出羈押場所的時間等,并由執行押解、看管任務的司法警察分別簽名確認。

3.械具使用??垂芷陂g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檢查。參照本細則2-4.1提押第4項安全檢查執行。

5.告知勤務。告知被告人:“XXX,請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規定,保持肅靜,如有問題,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監控管理。嚴密監控被告人舉動,不間斷地巡查看管場所,檢查看管場所的門窗是否鎖閉,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執行看管任務時:

(1)對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看管的被告人,應當分別看管。

(2)對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應當面對面進行看管。

(3)不得詢問或者談論案情,不得談論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罵、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

(5)不得讓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進入看管場所,不準給被告人帶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準給被告人傳遞口信。

(6)不得在看管場所攝影、錄音、錄像和采訪。

(7)被告人在看管期間有檢舉、揭發要求時,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和案件承辦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間就餐時,應當加強監管。就餐的食物必須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屬、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餐具。

9.如廁。被告人如廁前,司法警察應當查看廁所的環境是否安全,廁所內有無危險品及障礙物;如廁時,應當處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圍內,一名被告人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進行監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負責監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傳染性疾病時,司法警察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及時將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確保帶入、庭審、帶離過程安全。

1.確認被告人身份。清點被告人數量、核對身份、了解基本情況,掌握羈押位置、出庭順序和時間。

2.徒步押解。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將被告人壓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側后方,抓住其肘部,將被告人帶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對審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對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發生自傷、自殺、行兇、脫逃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確有人身危險性、可能嚴重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對未成年被告人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況。被告人因病或者體力不支無法站立時,司法警察應當報告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 5.控制。在庭審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縛椅或者囚籠。 使用囚籠時,兩名司法警察分別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開囚籠門,將被告人置于囚籠內,另一名司法警察將囚籠門鎖閉。

使用束縛椅時,兩名司法警察分別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開束縛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壓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對束縛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時,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司法警察為其打開束縛板,并對其實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執行法庭押解任務時: (1)遵守法庭紀律,思想集中,態度嚴肅。 (2)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

(3)不得隨意與被告人交談或者詢問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 (5)不得有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7.帶離。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下達“將被告人帶離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將其帶離審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內人員安全,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制止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確保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1. 值庭位置。在審判區值庭時,司法警察應當位于審判臺前兩側,背向審判臺,面向旁聽席。在旁聽區值庭時,司法警察應當位于便于觀察、處置情況的適當位置。值庭時間超過一小時可替換。

2. 值庭姿勢。根據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勢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時采取立正姿勢;法庭調查開始后采取坐姿。

3. 傳帶證人。司法警察傳帶證人、鑒定人時,應當將其引導至指定位置。

4. 傳遞證據。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當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證據材料應當與其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其借機毀損。出示刀具等兇器時,應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兇器側面,使鋒利部位避開被告人,并與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 5. 維護秩序。

(1)執行值庭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在法庭審判活動開始前進入法庭,確認旁聽人員數量,了解掌握旁聽人員基本情況,引導旁聽人員按規定區域就坐。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2)根據案件性質和旁聽人員數量安排一至兩名司法警察在旁聽區維護秩序,及時發現并制止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多名司法警察維護秩序時,可根據現場情況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值庭任務時:

(1)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 (2)不得擅離崗位。

(3)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

(4)不得辱罵或者變相體罰被告人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目錄 2-4.5還押

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后,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人民法院羈押場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羈押場所。

1. 帶離。審判活動結束后,司法警察應對被告人使用械具,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將被告人還押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一般不得讓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羈押室閱讀庭審筆錄。 2. 核對身份。司法警察將被告人押上囚車時,應當再次清點人數、核對被告人身份。 3. 乘車押解。參照本細則2-4.1第6項乘車押解執行。 4. 辦理還押手續。妥善辦理登記交接手續,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

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負責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警務保障工作,統一組織、協調、部署警力。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羈押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可由被告人羈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提供警務保障。

警務準備與警務實施。參照本細則2-3警務準備、2-4警務實施執行。 2-6.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采用視頻方法對被告人進行遠程提訊,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維護視頻提訊工作秩序,保障視頻提訊場所安全。 2-6.1. 遠程視頻提訊設施要求

1. 視頻提訊場所應當設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或者公安機關看守所內,以保證視頻提訊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視頻提訊場所應當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建設標準,設有押解專用通道、羈押室、囚籠、束縛椅等安全設施。

3. 配備音像視頻、網絡傳真機、打印機等保障設備。 4. 視頻提訊場所不得擺放與視頻提訊工作無關的物品。 2-6.2. 警務受領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遠程視頻提訊工作部署給被告人羈押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后,由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提押票、《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門。 2. 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對提押票、《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審批表》等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將遠程視頻提訊所需的提押票、《調警令》等相關手續在提訊前傳真至視頻提訊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2-6.3.警務準備

1. 執行遠程視頻提訊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警務保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組織指揮、警力部署、裝備配備和情況處置等內容。

2. 在視頻提訊警務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門應了解提訊和庭審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數量和健康狀況等情況。按規定配備警力,根據警務保障要求,分別設立押解、看管、突發事件應急分隊(組)。配備指揮車、囚車,必要時配備備用車輛;配備警用裝備和武器等。 2-6.4. 警務實施

參照本細則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還押執行。 2-6.5. 情況匯報

遠程視頻提訊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視頻提訊保障情況逐級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2-6.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提訊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方法提訊、開庭等警務保障參照本細則上述規定執行。 2-7.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夾帶開銬鑰匙或者工具等違禁物品時: (1)對被告人進行警告,及時沒收違禁物品。

(2)對被告人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防止其再次攜帶違禁物品。 (3)嚴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

(4)向帶隊負責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按要求進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圖串供或者實施串供行為時:

(1)對被告人進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為。

(2)將被告人分開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對被告人進行安全檢查,收繳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條等物品,交案件承辦人處置。

(4)處置完畢后,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情況。 3. 押解途中,執行押解任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故障等情況時:

(1)嚴密控制被告人,組織對車輛及現場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

(2)將被告人轉移到備用車輛,在轉移被告人過程中,應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周圍的警戒。

(3)在沒有備用車輛的情況下,及時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請求派車接應。

(4)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調處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眾圍觀時:

(1)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機脫逃、串供等。 (2)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隔離,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3)迅速將被告人帶離現場或者置于安全場所。

(4)采取措施疏散圍觀群眾,保證押解任務順利進行。

(5)需要改變提押行車路線時,應當立即報告,經同意后選擇備用路線。 5. 遇有被告人打聽案情或者咨詢法律法規時:

(1)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其進行訓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6. 被告人親屬要求會見、遞送食品、錢物和傳遞口信時:

(1)告知被告人親屬,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會見被告人、遞送食品、錢物。

(2)告知被告人親屬可將有關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關手續轉交給被告人。 (3)告知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不得對被告人親屬進行訓斥。 7. 對旁聽人員有鼓掌、喧嘩、哄鬧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時:

(1)執行押解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監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機脫逃,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被告人,必要時可將被告人帶離法庭。

(2)執行值庭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

(3)對嚴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4)在處置過程中,應當使用規范用語,做到文明執法。

8. 法庭審判過程中,對有以下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1)違反相關規定進入審判法庭,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2)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3)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庭內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 4-1. 職責 在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業務部門的用警申請并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安排警力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和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4-2.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對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關業務部門在進行風險評估后,認為確實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維護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請: (1)在轄區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2)當事人及旁聽人員數量眾多的案件; (3)當事人之間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務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報請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領導批準,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實施。

用警申請主要包括:用警時間、地點、案件承辦法官及聯系人、風險評估、旁聽人員情況等內容。

2. 審核。認真審核經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領導批準的用警申請。 4-3. 警務準備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門在接到任務后,應當主動與申請用警部門或案件承辦法官聯系,進一步了解矛盾爭議情況和當事人可能發生的問題等案件相關情況。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門根據了解的案件基本情況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備。根據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案情重大、情況復雜的案件,應當增加警力。 (2)裝備配備。配備必要的警棍、手銬等警械具。 4-4. 警務實施

1. 庭前勤務。開庭前,司法警察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警械具,按時到達法庭,確認旁聽人員數量,了解掌握旁聽人員基本情況,引導旁聽人員按規定區域就坐。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2. 維護秩序。庭審活動中,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予以制止、勸阻或者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保障參與庭審活動人員安全。

3. 傳遞證據。庭審過程中,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傳遞、展示證據,傳帶證人、鑒定人。

4. 告知勤務。庭審過程中,遇有違反法庭紀律的,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實施告知: (1)“你的行為影響了法庭審判秩序,請你退出法庭,否則將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 (2)“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請你交出記錄設備(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或存儲介質等)”。 (3)“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現在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務保障

1. 安全檢查。駐庭司法警察應當對參加庭審的當事人、旁聽人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人民法庭。

2. 維護秩序。庭審時,駐庭司法警察應當維護法庭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庭審活動的行為,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3. 調用警力。當駐庭司法警察不能應對警務保障任務時,應當及時報告,申請調用警力。 4-6. 一般情況處置

參照本細則2-7一般情況處置第7項、第8項執行。 第五章

配合執行警務保障 5-1. 職責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依法配合實施執行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5-2.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一般情況下,執行部門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院領導批準的用警申請送交司法警察部門。用警申請應當說明案件及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明確用警人數、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注明注意事項。

2. 審核。認真審核用警申請的具體內容,了解被執行人和執行標的物基本情況,對于手續、信息不完備或者有差錯的,應當要求執行部門及時補正。 5-3. 警務準備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務后,司法警察部門應當進一步了解有關案情和被執行人的表現,與執行部門共同分析可能出現的情況。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備。根據執行任務情況,一般應當設立執行組、警戒組、機動組等。 執行組。負責配合執行人員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警戒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實施有效隔離,防止被執行人自傷、自殺、行兇等行為發生;穩控被執行人、圍觀人員,避免發生沖突。

機動組。采取強制措施,配合執行人員控制被執行人或者財物;根據執行工作需要,完成執行工作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警力不足時,按照規定申請調警或者由執行工作負責人與公安機關聯系,請求警力支持。 (2)裝備配備。配合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手銬、對講機等必需的警用裝備。 3. 配合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執行公務證等有效證件,嚴格落實分工,保守執行秘密。 5-4. 警務實施 1. 配合執行。

(1)執行組配合執行人員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2)警戒組加強現場警戒,防止被執行人毀損執行標的物或者發生自傷、自殘、行兇等行為。

(3)機動組配合執行人員做好勸說疏導工作,避免與被執行人員或者圍觀人員發生矛盾沖突。

2. 撤離。

(1)執行活動結束后,根據執行工作負責任的指令撤離。

(2)配合執行活動結束后,應當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匯報相關情況。

5-5. 一般情況處置

1. 被執行人對執行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時:

(1)配合執行人員做好勸說疏導工作,告知被執行人不得采用違法手段抗拒執行; (2)密切關注被執行人動態,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3)根據執行工作負責人的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4)遇有執行人阻擾、哄鬧、對抗等緊急情況,執行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面的,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2. 遇有阻礙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車輛撤離等情況的,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執行工作負責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員先行撤離。

第六章

安全檢查 6-1. 職責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區域,保障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6-2. 警力配備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安全檢查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安全檢查人員,其中應當配備一名女性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檢查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

1. 引導員。負責受檢人員引導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維護安全檢查秩序,保障安全檢查工作有序進行。

2. 登記員。認真核對,查驗受檢人員有效證件,并進行登記。

3. X光檢測儀操作員。通過檢測設備顯示的圖像識別受檢人員攜帶物品的種類、性質,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提示人工檢查員對可疑物品進一步檢查。

4. 人工檢查員。通過安全檢查門出現報警的人員及隨身攜帶物品有疑點的,人工檢查員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與人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

檢查完畢后,應當對攜帶可疑物品的人員、箱包進行復檢。 6-3. 設施與裝備配備

1. 安全檢查設施。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區域安裝配備安全檢查門、X光檢測儀、手持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施。有條件的可配備醉酒檢查儀、危險液體檢測儀、爆炸物品探測儀等專用檢測、探測設備。

2. 防范設施裝備。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必要的防闖、防爆等防范設施以及防火毯、隔離服、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防護裝備,并設有監控設施、報警裝置和儲物柜。

3. 警用裝備配備。擔負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盾牌、手銬、警繩、催淚噴霧器、防暴頭盔、防刺(彈)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執法記錄儀、對講機等警用裝備。

6-4. 不得進入審判場所的人員

1. 無證件或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2. 未成年的(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5.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工作人員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 6-5. 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

1. 未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改裝或者偽裝的疑似爆炸物,與制作爆炸裝置有關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各種傳單、條幅等物品。 6-6. 警務實施

1. 證件查驗和登記。

(1)證件查驗和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超過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專用登記臺賬,對受檢人員進行證件登記。制作、填寫《旁聽人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旁聽人員姓名、證件種類、證件號、旁聽證號等。 2. 人身檢查。 (1)步驟:

引導員位于安全檢查門一側,當有受檢人員進入安全檢查通道時,引導員提示取下隨身攜帶的金屬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臺上或物品筐內。

引導受檢人員有序通過安全檢查門,合理控制過檢速度,保證安全檢查通道暢通。 對于易碎、貴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時提醒注意。對不宜用X光檢測儀檢查的物品,應當由人工檢查員檢查。

受檢人員按次序逐個通過安全檢查門。發生報警的,人工檢查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徹底排除疑點后才能放行。 當受檢人員通過安全檢查門報警或者有可疑對象時,人工檢查員請受檢人員到安全檢查門一側接受檢查。檢查時,手持金屬探測器所到之處,人工檢查員用手配合作觸、壓動作,檢查是否藏匿違禁物品。

當手持金屬探測器報警時,人工檢查員用手觸壓報警部位,請受檢人員取出該物品進行檢查,以判明報警物品性質。受檢人員將報警物品取出后,應當對該報警部位進行復檢,確認無危險物品后進行下一步檢查。

當檢查發現腳部有異常時,請其脫鞋接受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放行。 檢查完畢后,應當提示受檢人員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檢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和人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順序應當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檢查時應當以觸、壓為主,用力適當、均勻;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檢查時,移動要平穩、勻速。

檢查時,人工檢查員面向受檢人員,先從受檢人員的前衣領開始,至雙肩、前胸、腰部止;再請受檢人員轉身,從后衣領起,至雙臂外側、內側、腋下、背部、后腰部、襠部、雙腿內側、外側和腳部止。冬季著裝較多時,可請受檢人員脫下外衣,并對外衣進行認真檢查。 3.開箱(包)檢查 (1)步驟。

觀察外層。查看箱(包)外形、檢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鏈的外夾層等。

檢查內層和夾層。沿箱(包)的各個側面、邊緣進行上下摸查,將所有的夾層、底層和內層小口袋檢查一遍。

檢查箱(包)內物品。按X光檢測儀操作員所指的重點部位和物品進行檢查。在沒有具體目標的情況下應逐件檢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應當分開放置,并做到整齊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檢測儀對所有箱(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有疑點的箱包應使用人工方式進行當面開箱(包)檢查。

使用X光檢測儀對箱(包)進行檢查時,應當提示受檢人員將箱(包)平放,確保能最大限度觀察清楚箱(包)內的物品。

通過X光檢測儀的圖像進行箱(包)內物品識別,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應當轉換角度重新過包或通過方法圖像、加深顏色等方法加以判別。

遇有疑似電池、導線、鐘表、粉末狀、塊狀、液體狀、槍彈狀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應當采用綜合與重點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斷,如仍不能確定性質,應當進行開箱(包)檢查。對照相機、收音機、錄音錄像機及電子計算機等電器的檢查,應當仔細分析內部結構是否存在異常。 對檢查物應輕拿輕放,防止弄臟或損壞,涉及個人隱私物品應當注意妥善放置。

對有疑點的物品,應當對受檢人員進行詢問。對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先行控制受檢人員及物品再詢問。司法警察應當在受檢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箱(包)進行檢查,并確保受檢人員與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檢查完畢后,應對箱(包)內物品恢復原狀,并提示受檢人員取走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 4.物品檢查。

通過看、聽、摸、拆、掂、捏、嗅、探、搖、燒、敲、開等方法進行檢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幾種: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異常,包袋是否有變動等。

(2)對錄音機狀、收音機狀疑似有定時爆炸裝置等物品,可通過播放、收聽方法,判斷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觸覺來判斷是否藏有管制、危險物品。

(4)對可疑物品,拆開包裝或外殼,檢查其內部有無藏匿危險物品。

(5)掂其重量,看與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從而確定是否進行進一步檢查。

(6)對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揮發性物品,通過扇、聞等方法,判斷物品的性質。 (7)對可疑的液體、粉末狀、結晶狀的物品,可取少許用紙包裹,然后用火點燃紙張,根據物品燃燒程度、狀態等判斷其是否屬于易燃易爆物品。

(8)對電子設備,通過開啟關閉的方法檢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裝為爆炸物。 對通過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帶入。 5. 告知勤務。安全檢查過程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告知: (1)“您好,請您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登記,謝謝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現依法對您進行安全檢查,請您配合。” (3)“您好,請取出隨身攜帶的物品接受檢查。” (4)“您好,按照規定,您攜帶的物品屬于限制性物品,嚴禁帶入,請您寄存。” (5)“您好,按照規定,您攜帶的物品屬于管制(危險)物品,依法予以收繳、沒收或扣押。” (6)“您好,檢查完畢,謝謝配合。” 6-7. 一般情況處置

1. 當事人攜帶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攜帶者按照規定,限制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2)對限制物品的物主證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數、型號進行登記,經受檢人員確認簽字后,發給寄存號牌。限制物品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對寄存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遺失。 (3)如其拒絕寄存,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

2. 當事人攜帶槍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的:

(1)對攜帶管制、危險物品者,應當首先將其控制,再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和詢問,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對管制物品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收繳,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持有槍支者有持槍證及槍證的可不收繳,但是應阻止其進入法庭。

(3)對查出的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4)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處理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3.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排的受檢人員,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不聽勸告者,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4.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外國人(使、領館人員、記者等)要求旁聽、采訪非涉外案件公開審判的,應當阻止其進入,報告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 第七章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1. 協助機關安全應急處置 7-1.1. 職責

在本級人民法院機關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協助機關安全保衛部門做好安全保衛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機關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7-1.2. 建立應急分隊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設立應急分隊,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備不懈,保證遇有突發情況能夠隨時出警。

7-1.3. 警務實施

司法警察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協助做好人民法院重點部位監控、安全檢查、機關安全巡查、機關安全應急處置等工作,維護機關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可疑人員應當及時詢問,核對有效證件,確認身份,視情況處理。

2. 遇有侮辱、誹謗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等行為的,應帶先行警告、說服教育,必要時采取訓誡等強制措施。

3. 遇有拉條幅、放廣播、穿狀衣、發傳單、堵大門、攔車輛、滯留等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當加強現場警戒,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勸說、疏導工作。 4. 發現可疑物品的,應當確認其性質,并進行安全處理。

5. 接到報警系統預警時,應當迅速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7-2. 協助涉訴信訪應急處置 7-2.1. 職責

協助涉訴信訪部門做好涉訴信訪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保障涉訴信訪工作安全。 7-2.2. 警務準備

1. 制定方案。根據涉訴信訪工作性質、特點以及涉訴信訪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備。按照信訪場所的設置、信訪人情況及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配備警力。 3. 設施與裝備。信訪場所應當設有監控、安全檢查設備和防闖、防爆、防護等設施;負責執勤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必要的警用裝備。 7-2.3. 警務實施

1. 司法警察協助涉訴信訪工作人員對進入信訪接待場所的信訪人員進行登記和安全檢查。 2. 司法警察協助涉訴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接待場所進行執勤、巡查,及時制止信訪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況處置

1. 遇有可疑人員的,應當上前詢問,核對有效證件。

2. 遇信訪人有情緒激動、大聲喧嘩、辱罵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協助涉訴信訪接待人員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可采取警告、訓誡等措施。

3. 協助有關部門密切關注滯留人員動態,防止其發生意外。

4. 遇信訪人有煽動、誘導其他人員鬧訪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經制止無效的,可采取警告、訓誡等措施。

第八章

執行強制措施 8-1. 拘傳

8-1.1.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案件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拘傳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拘傳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案件承辦部門送交的《拘傳票》后,審核簽發手續、被拘傳人基本情況(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案件承辦部門提出的用警申請,制定拘傳實施方案,及時報請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一般情況下,拘傳一名被拘傳人,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 4. 裝備配備。執行拘傳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帶、通訊工具、執法記錄儀等裝備和車輛。必要時,可攜帶武器。 8-1.2. 警務實施

1. 根據拘傳實施方案,選派司法警察,檢查車輛,配備和攜帶警械具,做好準備工作,并明確具體負責人。

2. 執行拘傳任務應當攜帶《拘傳票》,認真核對被拘傳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傳人基本情況,防止錯誤拘傳。被拘傳人是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男性司法警察協助。

3. 拘傳前,司法警察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強制其到庭,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4. 執行拘傳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并核實身份,配合案件承辦人讓其在《拘傳票》上簽名,捺手印。

5. 執行拘傳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拘傳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拘傳人逃跑、自傷、自殺或者行兇等行為發生。

6. 遇有被拘傳人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拘傳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或難以帶走被拘傳人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7. 《拘傳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傳時,應當持重新簽發的《拘傳票》。 8-2. 訓誡

8-2.1. 警務實施

1. 根據執法、執勤現場情況實施。

2. 將行為人帶離執法現場或執勤現場,在適當場所進行,訓誡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或執勤司法警察實施。 3. 訓誡時,應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可能產生的后果,責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為已經違反XXX,請你立即改正,否則依法對你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等訓誡用語。 4. 訓誡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場,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筆錄,實施完畢后,應當要求被訓誡人在筆錄上簽字。

5. 必要時,可以責令被訓誡人寫出保證書。 8-3. 強行帶離 8-3.1. 警務實施

1. 強行帶離時,司法警察應當向被強行帶離人出示有效證件。 2. 告知勤務:“XXX,你的行為已經擾亂了法庭(執行)秩序,現依法請你離開法庭(執行現場),請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規定你不能進入審判區域,現依法請你離開,請你配合。”

3. 行為人拒絕離開法庭、審判區域或者執行現場的,經批評教育無效后,可強行帶離。必要時使用警械。

4. 強行帶離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帶離人實施自傷、傷害他人等過激行為發生。

5. 遇圍觀人員阻撓、哄鬧、對抗等緊急情況,執行強行帶離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難以實施強行帶離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 8-4. 罰款

8-4.1. 警務受領

1. 接受申請。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罰款決定書》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罰款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承辦部門送交的《罰款決定書》后,審核簽發手續及被罰款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承辦部門送交的用警申請,配備警力,制定實施方案,報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 8-4.2. 警務實施

1. 根據實施方案,配備警力、車輛,攜帶警械具,明確具體負責人,做好準備工作,并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人員到場。

2. 執行罰款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罰款決定書》,認真核對被罰款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防止錯罰。

3. 執行罰款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配合承辦部門人員讓其在《罰款決定書》上簽名,捺手印。

4. 執行罰款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罰款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罰款人逃跑、自傷、自殺或者行兇等意外情況發生。 5. 遇到被罰款人拒絕、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罰款任務的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并根據現場局勢發展情況適時撤離。

6. 《罰款決定書》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罰款時,應當持重新簽發的《罰款決定書》。 8-5. 拘留

8-5.1. 警務受領

1. 申請。承辦部門將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送交司法警察部門,提出用警申請,并說明該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

2. 審核。接到承辦部門送交的《拘留決定書》后,審核審批簽發手續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確保準確無誤。

3. 警力配備。根據承辦部門提出的用警申請,制定拘留實施方案。一般情況下,拘留一名當事人,配備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 8-5.2. 警務實施

1. 根據拘留實施方案,配備警力,檢查車輛,攜帶警械具,并明確具體負責人,做好準備工作,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人員到場。

2. 執行拘留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攜帶《拘留通知書》,認真核對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防止錯誤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時,應當有女性司法警察執行,男性司法警察協助。

3. 執行拘留時,司法警察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請你配合我們執行公務。”配合承辦部門人員讓其在《拘留決定書》上簽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執行拘留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關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為、衣著、攜帶物品等,做好應對突發情況準備,防范被拘留人實施逃跑、自傷、自殺或者傷害他人等行為。 5. 實施拘留后,司法警察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連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機關。 6. 遇到被拘留人對抗、圍觀人員哄鬧等緊急情況,執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現場局勢,難以帶走被拘留人時,應當立即報告,請求支援,并根據現場局勢發展情況適時撤離。 第九章

突發事件處置 9-1. 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和執行活動,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況予以應對與處置。

9-2. 基本原則

1. 堅持統一領導與集中指揮的原則 2. 堅持依法應對與區別對待的原則 3. 堅持密切協同與有效處置的原則 4. 堅持慎用警力與慎用械具的原則 5. 堅持寬嚴適當與靈活處置的原則 9-3. 組織領導

1.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由院領導擔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形勢任務,負責制定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關人員組成的應急分隊,保持備勤狀態,并按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突發事件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3. 各級人民法院發生突發事件應當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務要情報告制度》的規定,報告相關事項。 9-4. 警務準備

1. 警力配備與任務分工

根據任務需要及處置預案,成立執勤組、警戒組、處置組、宣傳組、機動組,并指定各組負責人。

(1)執勤組。擔任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及時報告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或者應急領導小組,并加強現場事態的控制。

(2)警戒組。擔負突發事件區域和重要目標、重點崗位的安全警戒任務,防止、阻止鬧事群體(個人)對上述目標的沖擊,遇有緊急情況應當果斷處置。

(3)處置組。根據應急領導小組指令負責對煽動組織者、骨干分子(行為人)與圍觀群眾的隔離,疏散無關人員,對現場事態進行控制,對鬧事骨干分子(行為人)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4)宣傳組。協助審判、執行、涉訴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宣傳,說明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及鬧事行為后果,采取錄音、攝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證據。

(5)機動組。在指定區域集結待命,根據應急領導小組的命令,隨時支援各小組行動。 2. 裝備配備

(1)車輛配備。在突發事件處置時應當配備警務指揮車、囚車等車輛。

(2)裝備配備。處置突發事件的司法警察應當配備警棍、盾牌、手銬、應急棍、防暴頭盔、警戒帶等警械具;配備防火服、隔離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護器材。 (3)武器配備。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配備武器。 9-5. 警務實施

1. 刑事案件審判警務保障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聚眾哄鬧、攔阻押解囚車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實施有效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傷害、劫奪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機脫逃;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骨干分子強制帶離現場或者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時,押解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請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襲、搶奪槍支或者聚眾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態,同時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圖行兇、襲警、脫逃或者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制服,同時嚴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對已經脫逃的被告人,執行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請求支援,并迅速組織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傷、自殺或者傷害他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控制,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護措施,必要時經院領導批準送醫院治療。

2. 執行死刑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圍堵囚車、阻止行進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現場總指揮報告。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警戒組實施現場警戒,阻止圍堵人員靠近;處置組采取強制措施,驅散圍觀人員,保障囚車通行,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眾哄鬧、圍堵、沖擊刑場或者暴力劫奪死刑罪犯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現場總指揮報告請求支援。應急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警戒組應當加強執行現場及周邊區域警戒;處置組對哄鬧沖擊的人員提出警告,鎖定骨干分子并實施控制,必要時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將其制服;宣傳組以錄音、攝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現場證據;機動組應當保持戒備,隨時應急支援。必要時請公安機關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審判警務保障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當事人之間發生肢體沖突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雙方隔離,進行制止。制止無效時,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2)遇有一方當事人行兇、挾持人質等情形的,司法警察應當控制事態,保護人質安全,迅速報警,并協助公安機關處置。 4. 配合執行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遇有被執行人侮辱、謾罵、威脅執行人員、拒不履行義務的,司法警察應當嚴密關注被執行人動態,保護好執行人員和自身安全,協助執行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1)遇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制止并控制被執行人,收繳其持有的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依法執行強制措施。

(2)遇有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擔負執勤任務的司法警察應當控制事態發展,保護執行人員安全。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啟動后,按照預案分工開展工作。執勤組負責控制現場,維持現場秩序;警戒組負責保護執行人員安全及重點目標警戒;處置組依法執行強制措施;宣傳組負責政策宣傳及相關證據保存;機動組在指定地域集結待命,隨時支援。當執行現場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時,在保障執行人員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離。 5. 安全檢查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

(2)遇有聚眾哄鬧、沖擊安檢場所,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應當先將其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3)遇有持槍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圖實施犯罪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迅速將其控制,收繳物品,解除威脅,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沖擊安檢區域、襲擊安檢人員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鄉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組織現場有關人員進行處置;事態進一步擴大時,應當迅速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必要時可臨時關閉安檢場所。

6. 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工作中的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盜竊或損壞公私財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將其控制,并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2)遇有危險物品、爆炸物品的,應當設置警戒范圍、疏散圍觀人員,立即報告機關安全領導小組。

(3)遇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滅火、人員疏散、搶救受傷受困人員、重點要害部位保護等工作。做好外圍警戒及現場保護,配合進行災情調查。

(4)遇發生洪澇、地震等災害時,應當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司法警察在應急領導小組指揮下積極參與救災,協助機關安全保衛機構加強機要室、檔案室、財務室等重要部位的保衛工作和槍彈庫的警衛工作,做好各種執勤巡查工作,確保審判機關安全。遇有發生重特大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司法警察應當積極開展自救與搶險工作,保護人民法院財產和槍彈安全。

7. 協助維護涉訴信訪秩序工作中突發事件處置

(1)遇有沖闖人民法院機關、尋釁滋事、破壞公共財物或侮辱、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2)遇有企圖自傷、自殺等行為的,司法警察應當果斷制止其行為,并協助接訪工作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

在上述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關證據。

第三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4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規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安全檢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據審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場所,保證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安全檢查工作應堅持嚴格、細致、文明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助。

司法警察在執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按規定著裝,高度警惕,警容嚴整,一般情況下不少于兩個人,安全檢查工作量大時應適當增加人員。

第四條各級法院審判法庭應配備安全檢查門、手持金屬探測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法院可配備X射線探測檢查設備。

安全檢查門一般放置于進入法院審判法庭必經大門內一側,設立安全檢查專門通道。通道前擺放安全檢查告知事項牌。手持探測器作為補充檢測手段,用于受檢者通過安全檢查門報警時進行人工檢測。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檢查門的一側,以備暫時寄存物品。

安全檢查設備由司法警察部門派專人保管,使用之前要開機檢測,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手持探測器應確保電池電量充足,狀態良好。

第五條安全檢查時設引導員和檢測員兩個基本工作崗位。

引導員的主要工作是查驗或登記受檢者證件,引導其進入安全檢查門;檢測員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安全檢查門的人身安全檢查和對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六條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

(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二)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場所:

(一)無證件、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二)未成年的(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五)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

第八條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

(一)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和其它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條對證件的查驗和登記:

(一)是否超過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

(三)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設立專用登記本,對受檢者進行證件登記。

第十條對人身的安全檢查:

(一)引導員提示受檢者取下隨身攜帶物品,放置于設在安全檢查門邊的工作臺上;

(二)對通過安全檢查門報警的受檢者,檢測員應當令其重新過門檢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檢;采用人工檢查時,對女性受檢者的人身安全檢查應由女司法警察執行;

(三)人工檢查分手持探測器檢查和手工檢查兩種方式。進行人工檢查的具體順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從受檢查者前領起,至雙肩外側、雙手手掌、雙肩內側、腋下、背部、后腰部、襠部、雙腿、腳部。進行手持探測器檢查時,手持金屬探測器移動要平穩、均速;進行手工檢查時,應以“觸壓”為主,手的用力要適當、均勻;

(四)對檢查有疑點的受檢者,應進行詢問;

(五)檢查完畢后,應提示受檢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條對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一)配有X射線探測設備的法院,應對所有箱包進行安全探測檢查,對有疑點的箱包還應用手工方式進行當面開包檢查;

(二)開包檢查時應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側小兜,注意發現夾層;

(三)對包(袋)等被檢查物檢查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損壞或弄臟,涉及個人隱私物品應注意妥善放置;

(四)對有疑點的物品,要進行詢問,對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應先行控制再詢問;

(五)檢查完畢后,應協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檢者取走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

第十二條對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的處理:

(一)對限制物品實行寄存制。對限制物品的物主證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數、型號進行登記,經受檢者確認簽字后,發給寄存號牌。限制物品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對寄存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遺失;

(二)對不許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繳,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

(三)對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和其他不得帶人法庭的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第十三條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受檢者,應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不聽勸告者,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執行安全檢查任務的司法警察有擅離崗位、懈怠、瀆職等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1](法發[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3年7月16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為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所實施的職務行為。

第三條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值庭前的準備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落實:

(一)根據庭審活動的時間、規模、類型、訴訟參與人的數量、場地條件等情況,選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實施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三)與相關部門聯系,交換意見,明確任務。

第五條司法警察值庭的職責:

(一)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

(二)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

(三)傳喚證人、鑒定人;

(四)傳遞、展示證據;

(五)制止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警服、佩戴警銜專用標志,警容嚴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濃妝、披發、戴飾物。

第七條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條對旁聽人員,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第九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站立于審判臺側面,背向審判臺,面向旁聽席。根據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勢或坐姿。法庭宣判時采取立正姿勢;法庭調查開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時間超過一小時可替換。出入法庭時應以齊步動作行進。

第十條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注意安全。

第十一條值庭的司法警察傳喚證人時,應當打開通道門,引導證人到達指定位置。

第十二條對旁聽人員違反下列法庭紀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一)未經允許錄音、攝影和錄像;

(二)隨意走動或擅自進入審判區;

(三)鼓掌、喧嘩、哄鬧;

(四)擅自發言、提問;

(五)吸煙或隨地吐痰;

(六)使用通訊工具;

(七)其他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對下列行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一)未經許可進入審判區,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二)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三)哄鬧、沖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條司法警察值庭時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退出、強制帶離、強行扣押、收繳、檢查等。

第十五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提高警惕,防止當事人自傷、自殺、行兇、脫逃等行為的發生。遇有突發事件,應全力以赴,沉著應對,果斷處置。

第十六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不得擅離崗位,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當事人,不得侮辱或變相體罰當事人以及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七條司法警察值庭時違反本規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五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

為規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律法行為,引導司法警察廉潔、嚴格、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堅定政治信念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

(二)堅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斗;

(三)堅持黨的領導,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

(四)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 第二條 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

(一)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理念,嚴格執法;

(二)嚴格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文明執法;

(三)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安全,為審判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障。

第三條 保持司法廉潔

(一)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二)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不準過問案件、為當事人說情,不準給刑事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帶口信、送錢物;

(四)對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代理人、辯護人的饋贈或者賄賂行為,應果斷拒絕并給予批評。

第四條 加強職業修養

(一)崇尚法治,維護正義;

(二)公正廉潔,文明執法;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四)堅毅勇敢,不怕犧牲;

(五)勤勉敬業,忠于職守; 第五條 注重警容儀表

(一)嚴格遵守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關閉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間必須著警服,規范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領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不得化濃妝,發辮不得過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第六條 約束舉止言行

(一)謹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像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規范、準確的語言;

(三)不準對群眾和當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蠻橫的態度,不準耍特權;

(四)不得打罵、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條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押解工作規則;

(二)提高警惕,確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警燈、警報器,使用文明、規范的用語;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配備警械和武器。

第八條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脫逃,或實施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強戒備,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機脫逃;

(二)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三)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警,請求援助;

(四)遇不威脅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節,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嚴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執行。

第九條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自殺、自傷和傷害其他被告人或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繳其攜帶的兇器和用于自殺、自傷及傷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將被告人分別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傷害;

(三)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四)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根據被告人受傷的程度采取利應的措施,防止傷情進一步加重。

第十條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串供,或實施串供行為時:

(一)對被告人進行警告,制止其實施串供行為;

(二)將被告人分別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時應對被告人進行檢查、搜身,收繳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條;

(四)處置完畢后,向法警隊領導及法官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 押解途中,執行押解任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故障等情況時:

(一)嚴密看管被告人,組織對車輛及現場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

(二)將被告人轉移到備用車輛,在轉移被告人過程中,要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周圍的警戒;

(三)在沒有備用車輛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征用社會車輛,將被告人及時帶離事故現場;

(四)向公安部門報警,請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助處理,及時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二條 押解時遇有被告人親屬或其他人員攔阻、哄鬧:

(一)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被告人,加強對被告人,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脫逃;

(二)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告知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勸阻無效的情況下,要將有關人員或帶著哄鬧者強制帶離現場或予以暫時看押,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警。

第十三條 押解時遇有群眾圍觀:

(一)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二)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隔離,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三)迅速將被告人帶離現場或置于安全場所;

(四)采取措施將圍觀的群眾予以疏散,保證押解任務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押解時遇有被告人打聽案情或對于自身案件可能的處理結果咨詢有關法律法規的:

(一)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被告人進行訓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并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值庭

第十五條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

(二)提高警惕,維護法庭秩序,確保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三)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條 被告人企圖行兇、脫逃或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繳被告人持有的兇器和用來行兇的其它物品;

(三)加強對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機脫逃或行兇,密切監控旁聽人員,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四)待險情消除后,向審判長或法警隊長報告,按照指令

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七條 被告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實施自殺、自傷的行為;

(二)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可能用來實施自殺、自傷的其它物品;

(三)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應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對其時行救治;

(四)待險情消除后,立即向審判長或法警隊長報告,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八條 被告人突發疾?。?/p>

(一)根據被告人發病的情況及其癥狀,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審判長的指揮下,請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進行檢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經審判長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后,將被告人送往醫院診治;

(三)在檢查、救治被告人過程中,要加強看管及對現場的警戒,必要時可疏散旁聽人員,防止被告人脫逃或其他人員借機哄鬧;

(四)要積極采取措施對被告人進行救治,不得對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條 旁聽人員有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時:

(一)押解法警要嚴密監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機脫逃,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被告人,必要時可將被告人帶離法庭;

(二)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提出警告,予以勸阻、制止,臨時收繳其持有的錄音、錄像、攝影器材;

(三)對嚴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根據審判長的指令采取強制措施;

(四)在處置過程中,要使用規范用語一,采取強制措施時,要文明執法。

第二十條 被告人情緒激動、失控,謾罵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時:

(一)對其進行警告,采取措施將其束縛,防止其因情緒失控做出過激行為;

(二)嚴密監控其他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審判長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嚴密監控被告人,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檢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間的權利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三)不得從事與看管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

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條 被告人企圖脫逃,或實施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單獨關押;

(二)必要時可臨時封閉看管場所,禁止人員出入;

(三)加強對其他被告人看管,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四)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長及相關領導報告,根據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企圖自殺、自傷和傷害其他被告人,或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單獨關押;

(二)收繳被告人持有的兇器和用于行兇的其它物品;

(三)對于已經受傷的被告人,應首先將其控制再時行救治。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打聽案情、可能的處理結果或咨詢法律法規時:

(一)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其進行訓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被告人親屬要求會見、遞送食品、錢物和傳遞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親屬,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會見被告

人、遞送食品、錢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親屬可將有關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關手續轉交給被告人;

(三)告知過程中,要使用文明規范的用語,不得對被告人親屬時行訓斥。

第二十六條 被告人哄鬧或謾罵看管人員、其他被告人時:

(一)應對其進行警告和訓誡,對于警告和訓誡無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強制措施并單獨關押;

(二)加強對看管場所的警戒,必要時可臨時封閉看管區域,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三)嚴密監控被告人行動,并及時上報相關情況,待增援警力到達后采取進一步措施。

五、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規定認真查驗相關人員的證件并時行登記;

(二)按照規定對進入法庭的人員進行人身和隨身攜帶物品的檢查;

(三)堅持嚴格、細致、文明的原則,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規范的言詞;

(四)準確、迅速識別違禁物品和危險品,處置方式正確。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攜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時:

(一)告知攜帶者按照規定,限制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二)對限制物品,應逐項進行登記,暫時寄存于物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絕寄存,應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攜帶槍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時:

(一)對攜帶管制物品者,應首先將其控制,再對其進行檢查和詢問,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對管制物品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收繳,持有槍支者有持槍證及槍證的可不收繳,但是應阻止其進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經發現,即予沒收,并應核查持有者身份情況,及時向法警隊長報告;

(四)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處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 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不接受安全檢查企圖強行闖入審判區時:

(一)進行勸阻和警告,加強警戒,防止未經安全檢查人員進入審判區;

(二)對于勸阻和警告無效的,采取措施將其束縛,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時可臨時關閉安檢場所,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隊長及有關領導報告,根據指令采取進一步措

施。

六、送達

第三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時間、地點,將法律文書準確無誤送至送達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書,不得毀損和丟失;

(三)規范言行,文明禮貌,保持良好形像;

(四)謹慎駕駛,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條 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時:

(一)向被送達人做好解釋工作,不得對被送達人進行訓斥;

(二)告知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時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三條 被送達人情緒激動,有過激的言詞和行為時:

(一)對其進行警告,告知其對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隊長報告情況,根據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三)根據情況靈活處置,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

七、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堅持文明執行,嚴格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二)講究方式方法,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及時有效地制止執行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保障執行人員和相關財產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被執行人對執行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時:

(一)配合執行人員做說服教育工作,警告被執行人不得采用違法抗拒執行;

(二)密切監視被執行人動態,將被執行人置于有效控制范圍內,防止意外事件;

(三)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暴力抗法時:

(一)保護好執行人員的安全,注意加強自身的防護;

(二)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執行人員進行控制和束縛,收繳被執行人持有的兇器及其它危險物品,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三)聽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將被執行人員強制帶離予以臨時看管;

(四)對于嚴重妨害執行秩序和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根據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或聽從現場指揮員命令,對其實施拘留或采取強制措施予以約束。

第三十七條 圍觀人員哄鬧,沖擊執行現場時:

(一)布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執行現場;

(二)對哄鬧者進行勸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對帶頭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者,根據現場指揮員指令,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處置過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執法,警械警具。

八、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規范。

第三十九條 聘用制司法警察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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