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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范文

2023-11-05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1篇

瀆職侵權犯罪實際上就是職務犯罪的一部分,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國家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具體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九章28個法律條文之中,共涉及42個罪名,其中瀆職犯罪35個,侵權犯罪7個。

一、當前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

一是權錢交易愈來愈明顯,與貪污賄賂犯罪相交織的情況越來越突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手中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從而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這種通過權利和金錢的交換,以犧牲國家或集體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個人或小團體的貪欲的拙劣行為,既是瀆職侵權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又是這個時代經濟、道德和個人心理的集中反映。如張某、歐某、任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張某、歐某、任某分別是重慶市某治安管理分局民警,主要職責是從事“反扒”工作,其工作范圍是我市所有車站、碼頭以及公交線路。“反扒”過程中,三位民警先后結識了長期在菜園壩火車站一帶從事扒竊犯罪活動的王小五等人,在幾年的時間內,三民警先后多次接受王小五等人宴請和禮金。其中,歐某共收受

1.75萬元、張某收受1.1萬元、任某收受1.7萬元。在收錢過程中,三人分別多次將警方的打擊行動透露給王小五等扒竊團伙。 2008年上半年,張某還將眾多“反扒”民警的照片給了王小五及扒竊人員鄒平安、歐亞莉夫婦。王小五將張某提供的反扒民警相片交給團伙成員辨認和記憶,以便在扒竊活動中能一眼認出躲藏在身邊的反扒民警。

二是瀆職侵權犯罪日益群體化,窩案、串案增多。 主要表現在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隸屬關系共同作案;有的司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各個訴訟環節弄虛作假,包庇犯罪;有的司法人員甚至和非司法人員私下串通,沆瀣一氣。如重慶市公安局某治安管理支隊原民警歐陽劍等3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涉案人員達到3人。 該窩案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嚴重敗壞了政法隊伍的聲謄和形象。

三是瀆職侵權犯罪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當前,檢察機關已查處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幾乎涉及所有的黨政領導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尤其是司法機關內部的瀆職侵權犯罪越來越嚴重,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也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惡劣的影響。據統計,2009年重慶市查辦的

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瀆職犯罪突出,兩類案件共有92件,被查處的人達到116人,占了去年查辦的該類案件數量的一半多,其中立案查辦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40件42人,立查行政執法人員52件74人。如原渝中區房地產管理局南紀門原房管所所長孔慶然等人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四是犯罪分子對抗偵查的手段更加隱蔽。 由于瀆職侵權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的文化素質、社會地位較高,社會接觸較多,他們的作案手段都十分狡猾,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①另外,由于查處的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領導干部,他們位高權重,社會影響大,活動能力強;還有些司法人員,精通法律和偵查謀略,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如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司法局原局長文強涉嫌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件。

二、當前制約瀆職侵權案件偵查的主要因素

當前,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仍然存在“三難一大”(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干擾阻力大)的問題。 通過檢察機關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檢察機關介入重大事故的手段逐步加強,獲取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線索逐年增加,“發現難”的問題正在逐步解決,出現了“有米下鍋”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基層檢察機關人才流失等原因,“巧婦難為有米之炊”的局面又成為當前制約查辦瀆職侵權案件的主要因素。具體表現在:

(一)偵查整體合力不強

一是上下級檢察機關的關系在偵查中沒有徹底理順。 我國對地方各級檢察機關是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以當地黨委領導為主,檢察系統內部的領導為輔,實際上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人、財、物基本無權管理,雙重領導有名無實。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不少基層檢察院往往采取“各自為戰”的辦案方法,使本已有限的、分散的偵查資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難以增強辦案的整體合力。二是在檢察機關內部,瀆職侵權案件偵查部門與反貪、公訴、偵監、民行、監所等部門協調配合不夠。三是在外部資源共享方面,與公安、法院、司法以及稅務、農業、林業、交通、土地、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聯系也不夠密切,嚴重影響了整體合力的形成?!?/p>

2(二)技術偵查手段空缺

技術偵查是指采用秘密手段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獲取與犯罪有關的言詞或其他信息的一種偵查手段,它包括秘密監聽、電子跟蹤等,由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實物證據少,主要是言詞證據。因此,采取秘密監聽等技術偵查手段是破獲案件所必須的,然而,目前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偵查中自己沒有技術偵查決定權和

實施權,進行技術偵查只能商請公安或國家安全機關行使,這樣一來就大大制約了瀆職侵權案件的成功偵查。

(三)偵查水平亟待提高

一是偵查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于瀆職侵權案件偵查工作而言,偵查人員愛崗敬業精神、偵查水平和業務技能是偵查工作成敗的關鍵。目前基層檢察院檢察機關偵查力量嚴重不足,不少檢察院一般只配備1至2名偵查人員,有的院甚至沒有專門辦理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人員。同時,現有的偵查人員在年齡及知識、能力結構方面不盡合理,難以形成戰斗力。雖然近幾年盡管瀆職侵權案件偵查工作比以前有較大的提高,但偵查隊伍并沒有像反貪偵查隊伍那樣得到鍛煉,實戰能力及經驗積累尚存在差距。在查辦瀆職侵權案件工作中,還大量存在“不敢辦”的消極情緒和“不會辦”的實際問題。另一方面,不少辦理瀆職侵權案件偵查人員整體精神狀態不佳、畏難情緒嚴重,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與實際工作需要尚有較大差距。相當一部分人缺乏對工商、稅務、海關、土地、環保、林業、交通、教育、衛生等方面專業知識。不少人缺乏實際辦案經驗,平時又不愿學習鉆研,業務技能不強,遇到案件無所適從,不能勝任偵查工作。

二是審訊工作不容樂觀。實踐中,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審訊工作仍是偵查過程中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特別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審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拘傳、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時間緊,任務重,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審人的對抗心理,由此給審訊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同時,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些人員一般都有一定的關系網、保護層比較厚,都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具有較豐富的生活閱歷和社會經驗,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另外,瀆職侵權犯罪往往與工作失誤糾纏在一起,容易產生一些模糊認識。這些問題在一般群眾中有,一般干部中有,甚至很多領導干部中也嚴重存在。所有這些,使得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審訊工作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三、多管齊下,破解“取證難”

針對瀆職侵權案件的特點及制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的主要因素,應該多管齊下,才能破解瀆職侵權案件“取證難”。

(一)全面整合偵查力量

一是建立檢察機關垂直領導體制。實行檢察機關垂直領導,即“各級檢機關、檢察官依法構成統一的整體,各級檢機關、檢察官在履行職權、職務中,應當根據上級檢察機關、檢察官的指示和命令進行工作和活動”,目的是為了強化檢察指揮令的直線性,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是構建高效的偵查一體化運行機制。針對當前形勢,偵查機制必須由單獨作戰向整體作戰轉變。要進一步整合偵查資源,加大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充分發揮整體優勢,統一管理案件線索,統一組織偵查活動,統一調度偵查力量和偵查裝備,強化檢察機關的偵查協作,形成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運轉高效有序的偵查工作一體化機制,提高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整體能力○3。如重慶市某縣原林業局局長杜某涉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件就是在上級檢察機關直接指揮下匯同基層檢察機關共同偵破的要案。杜某在擔任某縣林業局長期間,違規給加工實木地板的通達公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900余立方米森林被采伐,引起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的高度關注。實施偵查工作一體化,堅持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原則,在偵查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辦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4。在實踐中,遇到案情重大復雜、下級檢察院查辦確有困難或者需要跨區域偵查的案件,上級院就可以啟動偵查一體化機制查辦案件。上級院可以從本轄區內各級檢察院抽調偵查人員,成立專門的辦案組織,也可以調集若干下級院的偵查力量,統一進行偵查,還可以將案件指定管轄給本轄區其它院辦理,以減少或排除各種干擾。如2009年重慶的“打黑風暴”中不少侵權瀆職案件的查處都是在重慶市院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各區縣通力合作下取得的成果。另外,我們要針對當前瀆職侵權犯罪與賄賂犯罪相交織的特點,加強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協作配合,實現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偵查過程中優勢互補,整合內部偵查資源,集中使用偵查力量,用好用活偵查策略,提高偵破案件能力。再有,瀆職侵權案件偵查部門還要與檢察機關內部的偵監、公訴、控中、民行、監所等部門以及外部的公安、法院、工商、稅務、海關、林業、交通、土地、環保等司法、行政執法部門密切聯系,建立健全配合協作制度,發揮各自優勢,形成整體合力○5。

(二)盡快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

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對刑事犯罪案件擁有偵查權。技術偵查手段是偵查權的應有之義。法律既然賦予了檢察機關偵查權,為了保證對犯罪偵查的有效進行,也應該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的手段。但是,法律卻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查辦案件,這應是法律的一個漏洞○6。瀆職侵權犯罪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的犯罪,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擁有一定的權力,一旦他們發現檢察機關對其犯罪進行偵查,就會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進行干預和破壞,阻撓偵查活動的進行。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十社會交往廣泛,都有一定的社會關系網來保護自己,如果其罪行被發現,他們就會動用各種關系,對檢察機關施加壓力,干擾和阻撓

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此外,由于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多為國家機關的領導干部,因為知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怕得罪領導而不愿作證,普通群眾因害怕打擊報復往往不敢作證。由此可見,與普通犯罪相比,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具有更大的難度和風險,因此要保證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必須賦予其一定的技術偵查權。

(三)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偵查隊伍

首先,2007年,高檢院制定了《加強反瀆職侵權能力建設的決定》,這為反瀆工作強基固本、科學發展指明了目標和方向,也為解決好制約反瀆工作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措施。為了使反瀆工作取得新的業績和效果,當前應當著力培養干警增強突破案件的能力。一要組織好學習和培訓,系統學習偵查學方面的知識,提高偵查技能和偵查水平。二要研究思維方式和偵查策略方法,運用偵查的思維和偵查的理念指導偵查工作;三要掌握現代科技知識,組織反瀆職侵權檢察人員加強計算機、先進偵查設備的運用培訓,提高科技強偵水平;四要在實踐中提高反瀆職侵權檢察人員的能力,通過偵查實踐提高發現、搜集、固定證據的能力和深挖細查的能力,培養、鍛煉一批反瀆職侵權偵查人才和偵查骨干。

其次,由于瀆職侵權案件偵查工作的特殊性,還要求從事這項工作的偵查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要對法律專業知識,特別是與讀職侵權工作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進行系統的學習,更重要的是要將所學內容應用到偵查實踐中去,用實踐去檢驗學習效果,否則就只是紙上談兵,毫無意義。要邊學習邊實踐,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偵查水平。

再次,重點加強審訊工作。 審訊也稱訊問,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和話問,以獲取供述或辯解的偵查活動。審訊是一項專門性工作,是偵查和破案的主要手段,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雙方口才、心理、智力、意志等方面的較量,也是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一種信息交流。訊問對象真實和全面的供述,是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它對十偵破案件,特別是收集其他證據的線索和印證其他證據,以形成確實充分的證據體系,都有重要作用。如果拋開一些外部因素,單純談偵查的話,凡參加過偵查實踐的同志都很清楚,實際上偵查工作的核心和關鍵就是審訊,實際上也是案件成敗的核心和關鍵。侵權瀆職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額較大,反偵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較強等特點,一般都會拒不供認以企圖逃避處罰。他們在接受審訊時的心理變化要經歷四個階段,即試探摸底、對抗相持、動搖反復和供述認罪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特點,偵查人員必須善于抓住各個階段的關鍵時刻,正確施壓,審訊前先準確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善于利

用其復雜矛盾的心情,靈活采取不同的審訊謀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認罪悔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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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業華,鐘勇,廖鵬.職務犯罪與普通犯罪互涉案件偵查協助機制的重構.人民檢察,2006 (17)

○3陳波.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建設思考.人民檢察,2005 (3)

○4童建明,萬春,高景峰.司法體制改革中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5嚴青,張黎明.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偵查協作機制的完善.中國

檢察論壇,2005 (2)

○6王建明.健全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措施要論.人民檢察,2005(6)

(作者系城口縣人民檢察院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2篇

上海一商場因“創造售假條件”被判擔責

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多起地鐵商圈店鋪侵害他人商標權糾紛案,并作出判令侵權者立即停止實施侵權行為、分別或共同賠償商標權人邁可寇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萬元至34萬不等的判決。上海知產法院二審認為:陳某并未提供涉案商品的來源,或出具合法的授權許可證明;涉案商品的做工、材質相對低劣;售價遠低于該品牌商品的正常售價。因此,涉案商品系侵權商品。而亞太盛匯公司、匯陽公司作為涉案市場管理者,在收到邁可寇斯公司的侵權警告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戶二次侵權,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他人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3篇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對自己的創造性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總稱。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 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其權利達到一定時效期間后, 致其請求權利將受到減損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在我國民事法律關系普遍適用, 知識產權侵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基本理論和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 主要是債權請求權, 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 知識產權屬于基礎民事權利, 侵犯知識產權產生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適用訴訟時效, 所以知識產權侵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二、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的立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01 年和2002 年分別頒布了3個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即《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商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三個司法解釋規定, 侵犯專利權 ( 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的訴訟時效為2 年,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2 年起訴的, 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 在該項專利權 ( 著作權或商標權) 的有效期限內,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行為, 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 年。應當明確, 我國知識產權體系中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并不完善, 三個司法解釋雖然闡述了時效適用問題, 然而同樣在司法實踐上和理論上存在較大爭議。

三、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爭議性辨析

( 一) 明確訴訟時效起算點

訴訟時效是否有效, 起算點至關重要。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侵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以知道或應當知道為標準的, 知道應以當事人的承認為依據, 然而, 面對這一當事人不利的法律效果, 司法實踐中意義不大。

應當知道成為重要的判定依據, 在判定應當知道時, 應當根據常識性的推斷, 任何一個正常的理性人處在原告的位置, 就可以知道, 至少是應當知道被告的侵權行為。

( 二) 如何理解侵權的對象

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對象是“侵權行為”還是“侵權行為和侵權人”頗有爭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會產生對權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知識產權侵權不同于一般性侵權, 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地域性, 侵權人不易被發現, 如果單純以侵權行為為判定標準, 既無法體現訴訟時效期間的意義, 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有明確被告的要求。正如德國專利法第141 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 自權利人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身份三年后是法律所禁止的。”在不明確侵權人的情況下計算訴訟時效區間, 不利于符合法律規定, 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權利。

( 三) 正確認識持續性侵權

如何理解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 按照字面理解指延續, 繼續。知識產權侵權是對權利人基礎權利的侵犯, 侵權的表象多種多樣, 就“仍在持續”而言, 侵權行為可以是一直持續不斷的, 然而一旦侵權人采取變相侵權手段, 侵權行為斷斷續續, 刻意的不形成連續的侵權表象, 例如侵權人生產銷售權利人的專利產品, 從2010 年到2012 年這個期間一直連續進行, 后因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投入生產。在2013 年侵權人獲得了新的資金, 再次生產銷售專利產品。這種情況下, 如果單純的字面理解, 以一種固化的一直持續, 不間斷發生來看待, 勢必影響權利人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 將“仍在持續”理解為侵權人行為后果不間斷地對權利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即使侵權人不能形成連續的侵權表象, 其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損害也應定性為持續性侵權。

四、完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的建議

( 一) 明確侵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計算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要明晰在“知道”與“應當知道”。“知道”的確認要以權利人的承認為前提。“應當知道”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應當知道, 在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對證明力做出相應規定, 明確相應標準, 從而避免訴訟時效起訴點模糊。

( 二) 明確知識產權侵權的對象

在知識產權的侵權對象上, 可以借鑒德國的《專利法》的規定, 自權利人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身份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樣在法律規定上才能更好的與民事訴訟法相銜接, 才能使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起到實際的作用。

( 三) 明確持續性侵權的理解

在知識產權立法或司法解釋中明確哪些情況構成持續性侵權。侵權人行為后果不間斷地對權利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應當是持續性侵權, 明確相關立法規定才能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混亂, 維護法律的權威, 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摘要:面對日益嚴峻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勢, 訴訟時效在知識產權侵權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視, 如何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使用訴訟時效制度成為不可不辨的話題。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

參考文獻

[1]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一) [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2] 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3] 馮曉青.知識產權法目的與利益平衡研究[J].南都學壇, 2004 (5) .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4篇

你聽說過一些教師說,它總是錯誤地復制別人的工作。他們無情地檢查你的論文抄襲 。其他教師說,這是只要所有的權利,為您提供信貸原作者。誰是正確的?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抄襲和侵權之間的差異。采取這些定義,從英語教師會紀事:抄襲別人的工作,沒有給予適當的申明-未能明確引用出處。

著作權侵權使用別人的創造性的工作,包括歌曲,視頻,電影剪輯,視覺藝術片,照片,和其他創作的作品,未經授權或賠償,如果是適當的補償。

學校執行抄襲檢測 。

法院強制執行版權侵犯 。

什么?我剛剛從他們的網站中抄襲復制這些定義呢?事實上,我做到了。這是不是抄襲的例子,這不是侵犯版權的,無論是被允許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中的豁免。

剽竊

抄襲別人的工作,沒有給予適當的申明。學校已經開始嚴格處理抄襲,對學術騙子的剽竊處理的后果是,有些人會做更多。當我在斯坦福大學的助教,一些學生被暫停在測試過程中復制的答案。

抄襲不包括侵犯版權。例如,莎士比亞的戲劇不受版權保護,因為他們太舊。即使它在技術上是合法的復制,為一項英語作業的戲劇之一,但如果你沒有給予引用于信貸莎士比亞的標示,它仍然是抄襲。我們的法律未必能對你控告,但你的老師很可能因此而對你的論文提出批評并且扣分。即使從網站上復制一個句子是觸犯不到現有的法律,但仍然可以算作抄襲的一種行為。 侵犯版權

著作權侵權使用別人的工作,沒有得到該人的許可。任何原創作品,包括書籍,文章,網頁,歌曲,圖片和視頻的作者,將自動獲得的該作品的版權,即使她不標注與版權的象征,她的名字。工作必須固定在有形,這意味著它必須在物理上的東西,如紙張,帆布,光盤,或硬盤,存儲。這使得大學生的版權擁有人,因為他們已經寫了許多學校的原創作品。

在版權擁有人得到來決定誰可以合法地使該作品的復制品。這是非法復制別人的大節,擁有版權的未經批準的工作,即使你給原作者申明。想象一下,有人要求未經批準的電影“海底總動員”的副本。他肯定不會得到它提供的DVD封面上的作者申明!

幸運的是,合理使用引用豁免,允許你合法少量復制別人的工作。只要確保給筆者引用標示,這樣你就不會是犯剽竊!

法院如認定版權侵權的后果是,這意味著有人可能會與律師交涉,如果你違反了作者的版權進行論文抄襲。你的學??梢詧蟾媲址赴鏅嗟娜藥愕椒ㄍピV諸于法律。學生已被起訴侵犯版權。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要求您支付律師和版權擁有人的律師費。

篡改別人的原文,可以作為我的文章嗎?

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改變它,創建一個東西被稱為衍生作品。因為你所做的更改,創建衍生作品,你分享它與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版權。既然你不擁有整個衍生作品的版權,你還必須請求許可副本。

正因為如此,別人的工作,改變一些的話,只有創建衍生作品,不給你的版權全部所有權。 即使沒有人決定接管你告上法庭,你的老師可能仍然使用軟件對你的論文檢測決定你是抄襲。 相反轉述別人的紙張和調用它自己,嘗試從其他人的工作學習,然后再從頭開始編寫自己的文章。結論

抄襲和侵權的后果,它只是不值得復制其他人的工作。如果你需要使用從其他來源獲取幾句話,采取一些預防措施:

? 這些話放在引號或縮進他們清楚地表明,表明他們是不是你自己的話。

? 添加腳注給予標示表明引用自原作者。

知識產權侵權范文第5篇

一、初探“預侵責任”的內涵

一般現代法律從設計規范上講主要是建立在救濟角度上實現, 當事人往往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之后得到相應的補償以及救濟, 但是更多的受害當事人則無法在事后獲取的應有的救濟, 因此從對當事人實際權益的真正保護角度而言針對侵害行為實施提前預防就顯得至關重要。正如著名研究者巴爾提出的, “一個國家未能對社會大眾給與法律保護體現在未對法院進行‘尚未發生損害期間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法律保護申請’的授權。”在我國的刑法中可以說正當防衛提供給當事人在權益受損時的主動防御權利, 而在民事法律中則往往將當事人權益受損的解決措施歸結到事后補償救濟方面, 對于事后救濟的過分強調反而將事前預防給與了較大化的忽視[1], 因此在民事法律范疇之內建立“預侵責任”勢在必行。

而所謂的“預侵責任”則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其權利可能出現被侵害的階段中對潛在侵權人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避免自身權益繼續被損害或者是給與自身權益提前保護的一種法律責任。而“預侵責任”具有一定的適用時間條件, 即必須是在當事人權益尚未被損害或者是已經損害到損害還未停止這個時間段中。“預侵責任”的實際承擔方式則主要是包含了消除危險以及停止侵害還相應的排除妨礙。首先從停止侵害上來講, 該種法律承擔方式對已經出現的權益損害但損害還未停止較為適用, 即要求義務人停止損害行為; 其次從排除妨礙上來講, 該種法律承擔方式對尚未出現權益損害較為適用, 同時對于已經出現的權益損害但損害還未停止同樣適用, 即將權利人相關財產權利以及人身權利等方面的障礙給與排除, 要求相應的義務人通過一定行為進而實現; 最后從消除危險上來講, 該種法律承擔方式對尚未出現權益損害較為適用, 主要是指權利人的財產安全以及相應的人身安全受到了行為人的嚴重威脅, 在該種狀況下權利人則有權依據法律要求相應的行為人消除對自己的危險[2]。

二、探析“預侵責任”對傳統侵權法的挑戰

( 一) 挑戰之正當性基礎與歸責依據的全新界定

“預侵責任”向傳統的侵權法律發起的挑戰首先是體現在其正當性以及歸責依據的實際界定上。

其一從歸責依據的全新化界定來講, 一般傳統的侵權法律主要是將其理論建立在對損害的實際歸責基礎上實現, 而“歸責”要想同樣在“預侵責任”中適用就需要將其概念給與有效更新。因此法律研究學者將刑法方面的歸責理論實際的引入其中并將實際歸責對象進行了不利結果的具體法律限定, 并分為三大類, 即侵擾后果以及損害后果和相應的危險后果。而該三種歸責情形也將單純性損害給與了實際回避[3]。據此“預侵責任”中的“歸責”全新界定是將受害當事人的被損害以及危險和被侵擾歸結到他人的一種過程。將歸責依據限定為不利結果并給與實際轉移的具體理由在于“加害人的相關行為在法律上認定是侵權行為, 該種侵權行為需要加害人實際承擔具體民事責任”。此外一種較為流行且較為廣泛的認知看法是“預侵責任”的實際歸責原則是建立在“無過錯”基礎上的, 因為其實際構成要件需要將過錯給與排除?,F今眾多法律研究學者將“預侵責任”的實際規則依據認為是建立在“危險”以及“侵擾”基礎上。其理由主要是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 在我國司法實踐以及相應的立法實踐等相關的學說中消除危險以及相應的排除妨礙在具體操作過程中, 過錯并非是其中的構成要件, 因此過錯并非是“預侵責任”的歸責重要依據; 第二, 將高度危險與“預侵責任”歸責依據中的危險給與有效區分。高度危險具備了較高的危險性, 而這種危險在法律上是體現為合法。而“預侵責任”歸責依據中的危險則屬于普通性質的危險, 因此兩者之間是有較大差別的; 第三, “預侵責任”不僅是針對危險或者是風險而言, 而且還針對一些防害行為以及侵害行為等。因此從上述三大理由上可以將“預侵責任”的實際規則依據認定是“危險”以及“侵擾”[4]。

其二從“預侵責任”的正當性基礎來講, 可以說歸責依據體現的是直接性的責任劃歸以及技術性的責任劃歸, 是表層關系的一種實際展現。正當性基礎則體現的是理性責任劃歸以及間接責任劃歸, 是深層關系的一種實際展現??梢哉f“預侵責任”一方面是侵權法具有的預防功能的直接性以及具體性的實際表達, 是侵權法實現預防目標的價值體現。另一方面其深層依據則包含了責任倫理以及實用主義等哲學理論。而正當性基礎的全新界定體現在兩方面:第一是“預侵責任”實用主義具體指在特定場合中該種具有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是有效率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為建立在金錢賠償基礎上的救濟并非是萬能的, 甚至在該種金錢賠償背景下還會加深加害人的進一步侵害行為。換言之如果潛在性的損害發生則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 因此采取具有預防性質的侵權責任措施至關重要也較為實用;第二是“預侵責任”倫理哲學指的是預見性的責任倫理是對于法律長遠性發展的一種保障, 更是一種面向未來的具有展望性質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責任的法律觀念以及道德觀念形成的回溯性視角應該給展望性視角讓位。據此對于已經存在或者說是發生的相關損害在給與了實際賠償之后就需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防害給與實際有效預防[5]。而該種哲學觀念是則促使現今法律對其責任范圍進行實際擴張給與重視。

( 二) 挑戰之構成要件的重新劃分

“預侵責任”向傳統的侵權法律發起的挑戰除了體現在其正當性以及歸責依據的實際界定之外, 還體現在構成要件的重新劃分上。具體來講, 任何一種侵權責任中其構成要件均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而“預侵責任”更不例外。對于“預侵責任”在構成要件方面必須要依據其實際規定進行有效歸納總結, 該規定為; “危及他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的相關侵權行為可由被侵權人進行法律要求提出, 而侵權人則需要承擔消除危險以及排除妨礙和相應停止侵害三種法律責任”。據此“預侵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劃分為妨礙或危險或侵害、行為、因果關系。

首先從妨礙或危險或侵害結果要件來講, “妨礙”具體指的是將他人權利給與剝奪或者是占有進而阻礙他們實現自身權利。由此可知妨礙是針對物權干預而言的。而“妨礙”與“侵害”在實際干預方式上不盡相同。“妨礙”是對行為人實現自身權利產生的一種障礙但并沒有對其權利給與實際染指, 而“侵害”則是直接對他人權利實施侵犯, 有染指他人權利的行為之實。而“侵害”也具體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6]。在了解“危險”的時候需要搞清楚兩點, 一是該意義上的危險指的是已經實際產生的相應危險。二是現實真實存在、具有較高發生率的危險。

其次從行為要件來講, 行為要件主要是包含了“不作為”以及相應的“行為”兩種。對于管理危險源或者是持有危險源則被認定是“行為”。而對于行為要件產生的爭議則集中在其是否必須擁有相應的不法性。而眾多法律研究學者通常認為不法性并非是“預侵責任”的要件之一。理由集中在不法性相關要件從其本質上講是一種反射存在。在絕對權被實際妨礙或者是被實際侵害的環境中無論是構成妨礙結果還是構成侵害結果都是違法的一種表征體現, 無需當事人證明也能夠成為侵權的一個實際判斷工序。

最后從因果要件來講, 在傳統的侵權法律中其因果關系主要是指法律事實和損害后果兩者之間產生的相關因果關系。而兩者之間還具有較為分明的時間間隔。而在“預侵責任”中的因果關系則是指行為人狀態行為和損害兩者之間的相關因果關系, 相較于前者而言“預侵責任”中法律事實常常和損害結果在同一時間產生。如其中的妨礙可以將其認為是具體的法律事實, 也可以將其認定是具體的損害結果[7]。因此該種要件往往被大眾所忽視。但是從潛在受害人以及行為人兩者角度則可以將侵害以及行為給與有效區分, 因此可以說因果關系作為“預侵責任”主要構成要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三、結論

綜上分析可知, “預侵責任”將過錯排除在構成要件之外, 而將行為以及因果關系和相應的妨礙或危險或侵害作為三大主要構成要件是對傳統的侵權法律的重大挑戰。此外“預侵責任”將正當性基礎與歸責依據給與全新界定更是對傳統的侵權法律的又一項挑戰。從“預侵責任”本質上講其是站在展望性視角對傳統侵權法律給與的優化以及升級。因此具有預防性的侵權責任不僅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 而且也是我國法律發展的必然結果。其產生必將對我國法律帶來深遠意義。

摘要:時代的進步以及更新不僅促進了社會的變革而且也促進了法律的發展。而在該種環境背景下具有預防性質的侵權責任得以應運而生。一般傳統侵權法主要是建立在賠償損害基礎上實施的, 也就是說該法律通過事后救濟作為實現的關鍵要點。從其本質上講是對社會大眾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但是隨著具有預防性質的侵權責任出現, 傳統化的侵權法則顯得黯淡起來。預防性侵權責任將其簡稱為“預侵責任”能夠將相關的侵權行為給與提前預防, 進而避免當事人出現權益損害狀況, 這對于傳統化的侵權法是一種優化也是一種升級, 當然更是一種挑戰。本文基于此就“預侵責任”的實際概念內涵進行著手分析, 然后就“預侵責任”對傳統化的侵權法給與的挑戰進行探討, 以期為后續關于“預侵責任”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論上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預防性侵權責任,傳統,侵權法,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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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魏振瀛.制定侵權責任法的學理分析——侵權行為之債立法模式的借鑒與變革[J].法學家, 2009, 01:1-47+158.

[4] 孫大偉.我國大規模侵權領域困境之考察——基于制度功能視角的分析[J].當代法學, 2015, 02:46-55.

[5] 許明月.普遍性侵權、機會主義與侵權現象的法律控制——對傳統侵權法的反思[J].法商研究, 2005, 04:47-51.

[6] 李友根.論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責任屬性——兼論預防性法律責任的生成[J].法商研究, 2011, 06: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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