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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文化范文

2023-09-18

海派文化范文第1篇

一、典型案例及其爭議焦點

2012年4月20日,李某與光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輝公司)簽訂一份《股票投資理財合作協議書》,約定李某將其在證券公司開設的股票賬戶委托光輝公司進行打理,具體約定內容為:

1、李某將其證券賬戶密碼告知光輝公司,委托該公司管理;

2、委托期間,李某完全委托光輝公司買賣股票,自己不得干涉;

3、在協議期間,雙方按照3:7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委托開始時,李某股票賬戶上存有資金及股票合計價值50萬元;一年的協議期滿后,李某股票賬戶上僅有資金及股票合計價值15萬元;虧損合計35萬元。李某遂將光輝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光輝公司沒有代為接受委托炒股的資質,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應屬無效,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投資理財合作協議書無效、光輝公司還應返還其損失的財產35萬元。經查明:光輝公司的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為:投資管理咨詢服務;個人理財、貸款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企業營銷策劃(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規劃的需辦理審批后方可經營)。該公司承認并未辦理過代為炒股的行政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經營證券業務屬特許經營項目,未經批準從事該業務應視為違反證券法。本案中,光輝公司并未取得經營證券的行政許可,其接受他人委托代為炒股,是否應當視為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由此引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是否有效?

二、“京派”、“海派”的不同觀點

因法律傳統和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在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經常形成“京派”、“海派”對立的情形,即北京和上海兩地的法學家及司法機關在看待同一法律問題時,經常產生針鋒相對的不同理解。因兩地整體法律水平處于全國最前列,所以兩地之間的法律爭論經常會產生全國性的影響,其法律意見值得仔細研究。關于本案中的委托炒股問題,“京派”、“海派”亦形成了不同理解:

“京派”觀點:認定該類型合同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界定了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范圍,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類資產根據合同約定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類產品的交易、管理活動所引發糾紛而訴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該院認為:不具備金融類委托理財資質的非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訂立的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應認定無效。

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 Internal 信息分類: 內部

認定該類型合同有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持此意見。該院對受托人主體資格進行了不同的區分:(1)受托人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的,該類法人從事委托理財業務按照法律規定屬“特許經營”,未取得委托理財資質的,應認定合同無效。(2)受托人為一般企事業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因證券法僅對金融、證券以及基金管理機構從事委托理財業務予以規制,對其他單位的委托理財行為處于無規可循的灰色地帶,法院不應輕易否定該類型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3)受托人為自然人情形的。因該類型委托過于分散,不致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故該類型合同原則上應認定有效;但若自然人在同一時期內共同或分別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委托從事理財業務,特別是進行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情形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三、本案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不應認定無效

認定該合同無效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關于本案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是否有效,所涉及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據此,結合證券法律中明確規定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京派”據此強制性規定認定該類合同無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此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與效力性規范,以限縮解釋的方式縮小了判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范圍。學者提出,如何識別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的判斷標準是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后果是合同無效,如果規定了違反的后果是導致合同無效,該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將導致合同無效的,但違反該規定如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認定該規定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雖然規定了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但該規定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并不明確,需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所以,“京派”的觀點并無充分的法律依據。

從利益衡量角度應當認定該類型合同有效。利益衡量,是民商事案件審判過程中一種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即指法官審理案件,在案情事實查清后,不急于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案件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現實生活中,股票作為現代社會一種重要的經濟載體,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有效的投資途徑,充分吸收了社會閑散資金,能夠很大程度上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許多投資者購買股票卻又因缺乏時間、精力、專業知識等原因而不能親自理財的情形比比皆是,社會中廣泛存在的各式理財公司恰好能夠滿足股票投資者的理財需求,由此導致民間委托理財的情形相當普遍。按照利益衡量的法律解釋方法,投資者系自行從證券公司開設股票賬戶,后又自愿將賬戶交由理財公司打理,雙方之間的合同行為一般并不構成對經濟秩序的破壞,反而能促進股票交易的高效運行,故該類型合同從實質上講不宜認定無效,否則將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股票投資的萎縮與股票市場的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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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京派”、“海派”兩種觀點,筆者認為,“海派”觀點更貼近實際生活,更符合當今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潮流。當然,委托理財合同不宜一概而論,對于真正觸犯社會經濟秩序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理財行為,仍應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否定與制裁。

海派文化范文第2篇

追本溯源,我們還是先從它們最開始出現的文學界說起。“京派”,是上世紀30年代的一個文學流派,“京派”作家代表有廢名、沈從文、朱光潛、林徽因等,稱為“京派”是因為他們當時多在京津兩地活動,發表的文章都在京津刊物,又具有較為統一的藝術風格。而“海派”最開始有多種含義:活躍于上海一帶的一群畫家的畫作和風格;京劇在上海的表現風格;主要體現都市文化和商業色彩的文學流派等等都稱為“海派”。京派和海派文學就有著鮮明的差異和斗爭,京派文學追求自然和人性的美,有著淳樸、平和、雋永的語言風格;而海派則首先提出“都市男女”,著力描寫五光十色的繁榮都市和現代人的生活狀態,具有世俗性與商業性。那么為什么在這兩地的作家群會有如此大的不同呢?所有的藝術和文化都離不開它們所生長的土地,北京和上海,我們需要認識這兩塊特質的土壤。

簡單的從上海說起,上海自從開埠以來,一直是與外界貿易往來的重要港口,同時有進駐了各國租界,商業發達,西方文化強勢的影響,使上海很快成為了一個西方文化在中國的窗口和中西方文化交融的地方,現代化和都市化在這里生根發芽。于是快節奏的生活、商業氣息、靈活多變、中西結合、都市人的病態心理„„這些也很自然的進入了藝術表現,成為海派風格的特征。而相對于上海的開放,京津一帶卻在內陸,未能接觸到這樣的“西風”吹拂,又是一貫的政治中心,風格自然不同。魯迅有段對京派和海派的分析:“北京是明清的帝都,上海乃各國之租界,帝都多官,租界多商,所以文人之在京者近官,沒海者近商,近官者在使官得名,近商者在使商獲利,而自己也賴以糊口。要而言之,不過"京派"是官的幫閑,"海派"則是商的幫忙而已。”雖然尖刻絕對了點,但引用于此,還是能說明些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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