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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監督工作總結范文

2023-03-31

干部監督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在市組織部的指導下和旗委正確領導下,旗委組織部干部監督教育科努力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并結合我旗干部建設的特點和實際,加強對全旗科級干部的管理、監督及教育。

一、工作總結

1、把競爭機制引入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努力推進“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認真落實廣大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積極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把競爭機制引入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今年組織實施了3名局(正)科級領導干部和14名副局(科)級領導干部的公開選拔工作。

2、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網絡。充分發揮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的陣地作用,加強組織部門與有關執紀執法、行政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把對干部的黨內監督同司法監督、行政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從而及時掌握領導干部遵紀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況。

3、今年全旗共舉辦各種培訓班96期,培訓干部7511人次,其中旗委中心組學習30期,培訓3104人次,公務員培訓7期,培訓3562人次,旗培訓中心舉辦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班20期,培訓698人次。其它培訓39期,培訓147人次。并向中央黨校、自治區黨校、市委黨校等單位送訓干部46人次,處級干部12人次,科級干部34人次。

二、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部分領導干部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與實際崗位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還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對領導干部管理方式的轉變和服務職能的更高的要求,他們的決策能力、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還需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

2、干部監督管理的相對弱化為領導干部問題產生提供了外在條件。從監督體制上分析,存在著“上級疏于監督、同級不敢監督、下級虛于監督”的現狀。

3、對后備干部跟蹤考察力度不夠。對后備干部定期考察,就給他評價是不準確的,也是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的。為黨政領導班子輸送合格人才,必須嚴把各種關口。

4、在自身建設方面,與新形勢對組織工作的要求比,還有很大差距,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干部監督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一、在制度上,加大創新力度,完善監督管理體系為了使我鎮干部監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一年來,我們在干部監督管理方面先后出臺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在規范選人用人行為方面,充分體現公開、

公正的原則,出臺了干部任前公示制、競爭上崗制、公開選拔制和公開推薦制。二是在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機制方面,實現人權與事權的有效結合,出臺了《大興鎮干部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把中層以下干部的考察任命權下放;對在工作、生活上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干部進行教育警示,出臺了談話誡勉制度和干部向組織回復有關問題制度;加強對干部實績的考核,出臺了干部動態考核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三是在基層干部隊伍建設方面,精簡干部隊伍,提高干部素質,改進干部作風,在全鎮村級組織建設中實行了“三改四制”,即改革村干部管理體制,改善村干部素質結構,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實行村干部公開選拔制,村組干部交叉兼職制,村務、財務公開制,村干部任期承諾制。四是在加強組織人事自身約束方面,出臺了考察失誤追究制度,嚴格考察紀律,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規范組織人事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行為。

在加快制度創新的基礎上,我們要求全鎮各級黨組織加強對制度的學習和貫徹,切實做好組織人事的規范、公正、科學。

二、在內容上,突出監督重點,增強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效果干部監督管理工作面廣量大,必須抓住關鍵,突出重點,力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在此基層上,以點帶面,實現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進。為此,我們在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三個重點:一是突出對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為全面、客觀、公正地識別和選拔干部,我們把離任審計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常抓不放,實行領導干部定期審計和重點審計制度,建立審計臺帳。鎮黨委定期、不定期召開紀檢、組織、財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情況,研究落實審計建議,并對各單位落實審計意見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從而保證審計意見得到及時落實。自實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以來,我鎮已對十余名離任領導干部實施了經濟責任審計,對廣大

干部的監督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二是突出對領導干部的群眾監督機制上。監督渠道不寬,言路不暢,是影響人民群眾正常行使監督權的重要障礙。實踐證明,依靠群眾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是做好干部監督工作的重要保證。在具體工作中,我們圍繞有信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則,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干部工作、生活、經濟等方面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特別是對擬提拔公示干部的舉報,由紀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迅速查處報結,為鎮黨委提供用人決策依據,同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回復反映人,以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干部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去年我鎮共收到群眾來信44件,來訪28人次,按期完成上級組織部門交辦的信訪7件,辦結率100%,上報調查報告20余份,提出處理意見30余條。

三、在手段上,實施配套改革,全方位拓寬監督管理范圍干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放在整個社會大背景下去考慮,需要方方面面的相

關制度及實實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為此,我們在不斷加大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的同時,還建立健全了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通過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領導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職能機關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形成了有效的約束機制,進一步規范了干部行為,為全鎮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一條政治“保障線”。一是推行政務公開,強化社會約束。全鎮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各行政村,都設立政務、事務公開欄,及時公開財務收支、重要事項決策等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廣泛接受群眾監督。鎮直各行政單位和執法機關在辦公區顯眼位置,張貼職責范圍、工作標準、服務承諾以及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并通過鎮廣播向社會公開。鎮領導班子成員及各村(居)委會領導干部的電話、手機號碼、職務分工全部公開,暢通信息渠道,為群眾反映情況、開展監督提供便利,接受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二是

實施談話誡勉,強化警示教育。建立談話誡勉制度,是對既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給予黨紀、政紀處理的領導干部進行的超前提示和預警,從而達到教育、警示的目的。為了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增強領導干部工作責任感和壓力感,我們把在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動態考核及群眾來信來訪等方面反映干部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在工作中、生活中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將及時給予談話誡勉,同時對被誡勉對象進行六個月的跟蹤管理,并進行定期

干部監督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文 干部述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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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

201_在黨委領導下、各部門配合支持下、部門同志克服減員的困難共同努力下,開展并完成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思想道德方面:

2016年,本人按照校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參與創先爭優活動,嚴格對照黨員中層干部保持先進性的具體要求和“五帶頭”優秀共產黨員標準規范自己的言行,切實加強黨性修養。注重加強與各部門之間、同事之間的溝通交流,工作中努力做到求真務實、團結協作、公道正派。

二、履行職責情況:

(一)黨委辦公室工作情況:

1、認真做好黨委常委會、校黨政領導班子會議、書記辦公會和黨務工作例會等黨委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2、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好各類專題會議,包括2016黨員代表會議、暑期黨政負責干部會議、教職工懇談會等,并協助做好市教委對我校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和市教衛黨委黨風廉政責任制、黨建工作責任制大檢查的相關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

3、做好黨委有關文件的起草、核稿、印發和匯編工作;

4、完成2016年黨史大事記編

寫工作,組織采訪并整理完成《上海松江大學園區的建設與管理》一文,入選市教衛黨委和市委黨史研究室共同主編的《口述上海——教育建設與改革》一書;

5、協助完成學校2016年黨建思政課題評審工作,組織開展好黨建思政研究會年會、常務理事工作會議和暑期研討會,做好2016年課題的申報、立項和結題工作,完成學校重點課題《高校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的路徑研究》的寫作;

6、認真做好世博期間穩定工作和信息報送工作,撰寫完成《上海對外貿易學院世博工作總結與“后世博”研究工作的思考》;

7、做好反邪教宣傳教育有關工作;

8、協助做好兄弟院校和上級單位來訪接待工作有關事宜,做好信訪、保密和印章管理等工作。

(二)統戰工作情況:

1、黨派工作:定期與各民主黨派支部主委溝通情況、交流工作,積極參與黨派支部活動;協助做好黨派成員發展工作;農工支部順利完成換屆;組織開展好民主黨派代表、無黨

派人士座談會,民主黨派負責人與黨組織負責人聯誼會;鼓勵黨派支部圍繞學校十二五規劃制定和崗位設置工作積極建言獻策。

2、僑務工作:推薦代表參加上海市第十次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協助留學歸國人員聯誼會召開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做好新會員入會登記工作;做好僑界幫困工作;配合做好市教衛黨委港澳臺地區及華僑學生統計工作。

3、人大、政協工作:定期協助組織召開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會。

4、區校聯動:配合松江區僑辦、僑聯,組織開展好“僑法進大學”宣傳活動;認真參加松江區委統戰部與大學城各高校統戰部長聯誼座談會,就區校聯動工作開展研究交流。

5、統戰理論研究與宣傳:合作完成2016上海市教衛黨委系統統戰課題《高校黨外代表人士培育工作研究》,入選第十五次全國高校統戰工作研討會論文集。

6、完成市教衛黨委2016年統戰年報工作。

(三)其他工作情況:

1、認真履行

黨群機關總支組織委員工作職責,切實做好總支組織工作,重點抓好學習型黨總支建設的探索與實踐;

2、參與校史館修訂、補充工作,負責學科專業建設、黨建、對外交流和師資隊伍4塊專題內容的設計和史料收集;

3、參與50周年校慶慶典有關工作。

三、廉潔自律方面:

本人廉潔自律,能按照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要求和廉潔自律的規定為人處事,沒有違規違紀行為。

四、不足之處:

1、工作任務較為繁重時,對于優化管理和改進工作的思考與研究仍顯不足;

2、在深入基層黨組織和黨派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把握動態等方面尚有待提高。

五、創先爭優活動:

1、制定實施學校“創先爭優”活動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了第一階段——“建功世博、迎接校慶、展示風采”

主題活動和第二階段活動公開承諾、領導點評等環節;

干部監督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一、工作開展情況

⒈深入開展權力觀教育活動。。

⒊案件查處情況。今年干部管理室初核案件起,立案起,黨政紀處理人,開除黨籍人,舍屯信用社主任付明春;留黨察看兩人,公安局刑警隊王力平、李建業;黨內嚴重警告人,祁峰,收繳違紀款元,其中元退還給當事人,及時挽回了社會影響,維護了我縣窗口形象。

⒋認真履行了財會人員職責。今年三月份任會計以來,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每月對機關收支票據進行認真核對,及時入帳,做到日清月結,并加強了對票據的監管,確保無誤。

⒌認真做好干部管理室各項本職工作。如干部人事各種報表,新時期如何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監督管理專題調研等,同時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二、主要做法

⒈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隨著形勢的發展,紀檢監察工作會不斷遇到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尤其是干部管理和財會工作,對我來說又是新內容,要想干好,只有平時加強學習,向書本學習,向有經驗的同志學習,系統掌握有關理論知識和實際工作中的技能技巧,才能在工作中不出差錯,才能確保工作順利完成,才能較好地處理好新形勢下出現的各種矛盾。

⒉嚴于律己,堅持原則。嚴于律己是干好紀檢監察工作的前提條件,在平時的工作中,我做到時刻嚴格要求自己,不該吃的不吃,不該去的不去,管著自己的手,管著自己的腿,管著自己的嘴,堅持原則,秉公執紀,無私無畏,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

⒊抓主要矛盾,合理安排時間,工作中有時遇到許多問題,這就需要分清問題的主次和輕重緩急,抓住主要問題,合理安排時間,工作就會有條不紊,能夠較好地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存在問題

干部監督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中新網8月6日電 新華社今天受權發布的《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 強調,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規定全文如下:

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干部交流工作,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黨政領導干部交流,是指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調任、轉任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掛職鍛煉工作另行規定。

第二章 交流對象

第四條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三)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及其他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

新提拔擔任縣(市、區、旗)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應當有計劃地易地交流任職。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新提拔的一般應易地交流任職。副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七條 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特別是從事執紀執法、干部人事、審計、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八條 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者崗位經歷單一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應當有計劃地交流。

第九條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交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一)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5年的(屬于必須交流的對象,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

第十三條 地(廳)級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h(處)級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旗)委書記、縣(市、區、旗)長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交流。

第十四條 地區之間的干部交流,重點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

第十五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黨政機關應當注意選調有地方工作經驗的干部,特別是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領導班子中的優秀年輕干部到機關任職,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選派機關干部到地方任職。

第十六條 實行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干部交流。選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才到黨政機關任職,推薦黨政領導干部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

第十七條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領導干部,可在本系統內交流,也可與地方或者其他系統交流。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也可直接組織實施。

中央和國家機關與地方之間組織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協調后實施;個別干部的交流,原則上由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協商辦理。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部門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單位提出,征求協管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 (二)征求干部調出、調入單位意見; (三)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四)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與交流干部談話,聽取本人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條 干部交流應突出重點,增強計劃性、針對性,注意與領導班子換屆調整相結合。市、縣兩級黨政正職領導成員未任滿一屆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區黨政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同時交流;領導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選舉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按規定需作離任審計的,應當進行審計。

第五章 交流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干部交流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紀律:

(一)任何地方和單位必須執行上級黨委(黨組)關于干部交流的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二)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交流程序,集體研究決定交流對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對干部進行打擊報復。

(三)干部應當服從組織的交流決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绲貐^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調出單位應盡快向調入單位轉遞干部檔案,提供真實情況和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調入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有關材料。

(五)干部調離時,不得違反規定隨調工作人員,不準隨帶公共物品;干部調離后,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干部交流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紀律或者執行紀律不嚴格的,應當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干部交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勵機制。堅持交流與培養使用相結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長的政策措施,鼓勵干部到艱苦邊遠地區、復雜環境、重點建設工程和基層經受鍛煉,建功立業。

第二十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關心愛護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干部調入、調出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幫助交流干部解決困難和問題,解除其后顧之憂。

第二十六條 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隨調隨遷,尊重本人意愿,按有關規定辦理。配偶、子女隨調隨遷的,應當妥善安排其就業、就學。

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跟蹤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況,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交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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