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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

2023-09-22

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第1篇

獨石化項目監理部

2011年6月3日

2011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總結

為繼續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及吉林夢溪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下發的關于2011年安全生產活動方案通知精神,獨石化項目監理部在6月組織開展了以下活動:

1、6月3日監理項目部進行模擬演練工作(火災、中毒);

2、6月19日聯合總包、施工單位進行模擬演練(火災、中毒);

3、聯合檢查次,發現隱患處,整改率100%;

4、安全生產活動月中,進行日檢查次,發現問題項,整改率100%; 堿渣項目部根據公司及管理分公司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具體要求,具體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一周項目部組織總包及分包單位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在現場張貼宣傳畫、安全知識、警示標語等,為作業人員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二、第二周項目部組織施工單位開展施工現場隱患違章自查活動,并落實現場防暑降溫措施。督查現場每天安全班前會記錄,發現現場違章、違規現象及時整改。堿渣項目部下發了《關于開展安全月隱患排查的通知》,施工單位檢查隱患9項,總包檢查隱患和違章14項,并將部分違章照片進行公示,以警示現場作業人員??偘头职鼏挝欢紴閱T工配備了防暑降溫用品和飲用水。6月20日,總包還組織對分包商駐地安全隱患和食堂衛生進行了檢查,并發現隱患2項,各單位食堂衛生條件良好。

三、第三周項目部舉行了一次緊急疏散和消防應急演練,項目部、業主、監理及分包單位全員參與,掌握消防知識,了解緊急情況時的逃生疏散辦法。

四、第四周組織項目部及全體員工學習相關事故案例。

五、其它工作匯報

1、現場標識

堿渣項目腳手架驗收牌、操作規程牌、機具驗收牌標識齊全有效,現場施工車輛和特種設備目前沒有統一標識。

3、項目部對新進場人員進行了安全教育。

4、安全月堿渣項目各專業工程師積極參與到安全月隱患排查活動中,發現違章行為,及時制止。HSE人員每天對各施工點進行隱患排查,每周五積極組織

聯合檢查,針對難以整改的問題下發了《隱患整改通知單》,嚴重違章人員采取處罰警告措施。

通過安全生產月活動,項目部全體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了認真學習,貫徹到位。使全體員工對HSE管理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為大家營造了良好的安全氛圍。

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第2篇

頭兩天單位組織觀看幾起中石油近兩年重特大事故教育視頻??粗患芰艿氖鹿?,一起起違章操作,我的內心觸動很大,在深深痛斥那些無視安全的責任者和操作員的冷漠外,同時也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貴和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安全才能生產、生產必須安全”這是我們每個生產職工再也熟悉不過的標語。這就要求我們在生產過程中要把安全始終放在第一位,不要有麻痹大意思想。

這些事故就是典型的因為麻痹思想造成的安全事故,有的是沒有監護人在現場實時監護;有的是沒有明確指示就直接操作;有的是因麻痹大意不知及時檢測現場氣體濃度...其實這些事故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責任人做好監督指導職責工作,其他相關人員做好協調工作,操作員也以安全為前提,按規程操作,安全事故這個導火索是可以熄滅的。

在我們的生產過程中,安全隱患隱藏在各個不同的生產環境里,每個現場每個時刻都會存在不確定的危險因素。而我們生產在第一線,就應該立足崗位,從細節抓起,從一點一滴抓起,遵章守紀,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對運轉設備狀態進行定時、定點、定項目的巡回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異常情況,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通過安全教育,不斷強化自身安全意識,為安全生產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真正做到班組安全平穩生產。

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

安全法律法規

1

第二部分

規章

12

第三部分

規范性文件

16

第四部分

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程

30

第六部分

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相關知識

34

第一部分

安全法律法規

1、《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九條。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2、《建筑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

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

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

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

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

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

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十四條。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條。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7、《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9、《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本單位各級、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從業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

(二)安全生產例會;

(三)安全生產獎懲;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

(五)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產檢查;

(七)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整改;

(八)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內容。

第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最低不得少于二人;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為本單位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險,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

(八)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二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直系親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計算。

第二部分

規章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2、《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六條。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四十三、第四十五。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三部分

規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第五條

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二)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相關的安全預防工作。

(一)所有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特種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簽字交底。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技術簽字交底。

(二)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六條 高處作業前,應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白)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物料提升機應按有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負責安裝和拆卸;使用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物料提升機應有完好的停層裝置,各層聯絡要有明確信號和樓層標記。物料提升機上料口應裝設有聯鎖裝置的安全門,同時采用斷繩保護裝置或安全??垦b置。通道口走道板應滿鋪并固定牢靠,兩側邊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兩側。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

第八條 施工外用電梯應按有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負責安裝和拆卸;使用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應靈敏可靠,樓層門應采取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措施,電梯上下運行行程內應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廂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

第九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移動式操作平臺立桿應保持垂直,上部適當向內收緊,平臺作業面不得超出底腳。立桿底部和平臺立面應分別設置掃地桿、剪刀撐或斜撐,平臺應用堅實木板滿鋪,并設置防護欄桿和登高扶梯。

第十條 各類作業平臺、卸料平臺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架體應保持穩固,不得與施工腳手架連接。作業平臺上嚴禁超載。

第十一條 腳手架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作業層腳手架的腳手板應鋪設嚴密,下部應用安全平網兜底。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網應可靠固定在架體上。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筑物之間的空隙大于15cm時應作全封閉,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作業人員上下應有專用通道,不得攀爬架體。

第十二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應按相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與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每提升一次,都應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傾覆、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架體外側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升降時,應設專人對腳手架作業區域進行監護。

第十三條 模板工程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模板工程在綁扎鋼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時應保證作業人員有可靠立足點,作業面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模板及其支撐體系的施工荷載應均勻堆置,并不得超過設計計算要求。

第十四條 吊籃應按相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與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吊籃產權單位應做好日常例保和記錄。吊籃懸掛機構的結構件應選用鋼材或其他適合的金屬結構材料制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帶應掛設在單獨設置的安全繩上,嚴禁安全繩與吊籃連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電梯井門應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設計制作,其高度應在15m至18m范圍內。電梯井內不超過10m應設置一道安全平網;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進行屋面卷材防水層施工時,屋面周圍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屋面上的孔洞應加蓋封嚴,短邊尺寸大于15m時,孔洞周邊也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底部加設安全平網。在坡度較大的屋面作業時,應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

3、《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五條 基坑(槽)、邊坡、基礎樁、模板和臨時建筑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單位要求,根據地質情況、施工工藝、作業條件及周邊環境編制施工方案,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樁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等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審查。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槽)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巖質邊坡超過30m、或土質邊坡超過15m的邊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是指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第十條 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堆置各類建筑材料的,應按規定距離堆置。各類施工機械距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的支護、土質情況確定,并不得小于1.5m。

第十五條 模板作業時,施工單位對模板支撐宜采用鋼支撐材料作支撐立柱,不得使用嚴重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的鋼支撐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撐立柱基礎應牢固,并按設計計算嚴格控制模板支撐系統的沉降量。支撐立柱基礎為泥土地面時,應采取排水措施,對地面平整、夯實,并加設滿足支撐承載力要求的墊板后,方可用以支撐立柱。斜支撐和立柱應牢固拉接,行成整體。

4、《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條。

第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5、《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安裝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

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

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8、《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9、《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10、《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須在崗履職,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四)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不得簽署虛假文件。

(六)項目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不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于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不得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

(九)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組織審核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11、《起重機械、基坑工程等五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要點》。

附件:1.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安全要點

2.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點

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

4.腳手架施工安全要點

5.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點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安全要點

(一)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二)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超范圍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

(三)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人員、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

(五)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六)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七)

起重機械的頂升、附著作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八)

遇大風、大霧、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嚴禁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和頂升作業。

(九)

塔式起重機頂升前,應將回轉下支座與頂升套架可靠連接,并應進行配平。頂升過程中,應確保平衡,不得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

(十)

起重機械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照先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必須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拆卸作業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

(十一)

輔助起重機械的起重性能必須滿足吊裝要求,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吊索具必須安全可靠,場地必須符合作業要求。

(十二)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及附著作業后,應當按規定進行自檢、檢驗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點

(一)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二)

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應當辦理使用登記,在機械設備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三)

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

起重機械使用前,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規范要求,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六)

遇大風、大霧、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不得使用起重機械。

(七)

起重機械應當按規定進行維修、維護和保養,設備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八)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連接螺栓必須齊全有效,結構件不得開焊和開裂,連接件不得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零部件不得達到報廢標準。

(九)

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同一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當制定塔式起重機防碰撞措施。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

(十)

塔式起重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員停留。物件吊運時,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點

(一)

基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組織專家論證?;又ёo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二)

基坑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超范圍從事基坑工程施工。

(三)

基坑施工前,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四)

基坑施工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五)

基坑施工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基坑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安全。

(六)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七)

基坑周邊應按要求采取臨邊防護措施,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專用通道。

(八)

基坑施工必須采取基坑內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現積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暢通。

(九)

基坑施工必須做到先支護后開挖,嚴禁超挖,及時回填。采取支撐的支護結構未達到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支撐。

(十)

基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實施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指定專人對基坑周邊進行巡視,出現危險征兆時應當立即報警。

腳手架施工安全要點

(一)

腳手架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二)

腳手架搭設、拆除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從事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三)

腳手架搭設、拆除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

腳手架搭設、拆除前,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

腳手架材料進場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六)

腳手架搭設、拆除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七)

腳手架外側以及懸挑式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底層應當封閉嚴密。

(八)

腳手架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設置剪刀撐和連墻件。落地式腳手架搭設場地必須平整堅實。嚴禁在腳手架上超載堆放材料,嚴禁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

(九)

腳手架搭設必須分階段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十)

腳手架拆除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應當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

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點

(一)

模板支架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二)

模板支架搭設、拆除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資質從事模板支架搭設、拆除作業。

(三)

模板支架搭設、拆除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四)

模板支架搭設、拆除前,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

模板支架材料進場驗收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六)

模板支架搭設、拆除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七)

模板支架搭設場地必須平整堅實。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設置縱橫向水平桿、掃地桿和剪刀撐;立桿頂部自由端高度、頂托螺桿伸出長度嚴禁超出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八)

模板支架搭設完畢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鋪設模板。

(九)

混凝土澆筑時,必須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順序進行,應當指定專人對模板支架進行監測,發現架體存在坍塌風險時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十)

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并經監理單位確認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應從上而下逐層進行。

第四部分

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程

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中4.1.11條。

4.1.11建筑起重機械的變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鋼絲繩防脫裝置、防脫鉤裝置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2、《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標志設置技術規程》(JGJ

348-2014)中3.0.2條。

3.0.2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下列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

1

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和孔洞口;

2

基坑和基槽外圍、管溝和水池邊沿;

3

高差超過1.5m的臨邊部位;

4

爆破、起重、拆除和其他各種危險作業場所;

5

爆破物、易燃物、危險氣體、危險液體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險品存放處;

6

臨時用電設施;

7

施工現場其他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危險部位或場所。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中1.0.3、7.2.1條。

1.0.3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2

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

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7.2.1 電纜中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

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

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中4.2.1條。

4.2.1洞口作業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豎向洞口短邊邊長小于500mm時,應采取封堵措施;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于或等于500mm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

2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25mm~500mm時,應采用承載力滿足使用要求的蓋板覆蓋,蓋板四周擱置應均衡,且應防止蓋板移位;

3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500mm~1500mm時,應采用蓋板覆蓋或防護欄桿等措施,并應固定牢固;

4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大于或等于1500mm時,應在洞口作業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洞口應采用安全平網封閉。

5、《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中6.6.3條。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15m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

6、《建筑施工碗扣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16)中7.4.7、9.0.7、9.0.11條。

7.4.7 雙排腳手架的拆除作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拆除應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

2

連墻件應隨架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手再拆除架體。

3

拆除作業過程中,當架體的自由端高度大于兩步時,必須增設臨時拉結件。

9.0.7 嚴禁將模板支撐架、纜風繩、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臺及大型設備的附著件等固定在雙排腳手架上。

9.0.11 腳手架使用時間,嚴禁擅自拆除架體主節點處的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縱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和連墻件。

7、《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中6.1.5。

6.1.5模板支架可調托座伸出頂層水平桿或雙槽鋼托梁的懸臂長度嚴禁超過650mm,且絲桿外露長度嚴禁超過400mm,可調托座插入立桿或雙槽鋼托梁長度不得小于150mm。

8、《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中4.4.2、4.4.5。

4.4.2

附著式腳手架結構構造的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高度不得大于5倍樓層高;

2

架體寬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撐跨度不得大于7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相鄰兩主框架支撐點處的架體外側距離不得大于5.4m;

4

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

架體全高與支撐跨度的乘積不得大于110㎡。

4.4.5

附著支撐結構應包括扶墻支座、懸臂梁及斜拉桿,其構造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處應設置一道扶墻支座;

2

在使用工況時,應將豎向主框架固定于扶墻支座上;

3

在升降工況時,扶墻支座上應設有防傾、導向的結構裝置;

4

扶墻支座應采用錨固螺栓與建筑物連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兩個或應采用彈簧墊圈加單螺母,螺桿出螺母端部的長度不應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墊板尺寸應有設計確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

扶墻支座支撐在建筑物上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且不得小于C10。

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中2.0.14、2.0.16條。

2.0.14

當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采取防撞碰的安全措施。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符合下列規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2.0.16

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

機構件上有可能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

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1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中3.2.1、4.2.1、4.2.2條。

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4.2.1

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中6.1.9、6.2.4條。

6.1.9

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

2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掃地桿??烧{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掃地桿與頂部水平拉桿之間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8~20m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于20m時,在最頂兩步距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桿。所以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在水平欄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式剪刀撐。

6.2.4

當采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構造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管規格、間距、構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鋼筋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1.9條的規定。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桿應向低處延長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嚴禁將上段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在水平拉桿上。

5

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圍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10m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其寬度宜為4~6m,并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桿處設置水平剪刀撐。剪刀撐桿件的底端應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45°~60°。當建筑層高在8~20m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當建筑層高超過20m時,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

6

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5m時,應在立柱周圍外側和中間有結構柱的部位,按水平間距6~9m、豎向間距2~3m與建筑結構設置一個固結點。

第六部分

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相關知識

第一、四、十四、十五、十六條。

一、何為“雙重預防機制”和“三位一體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合稱為“雙重預防機制”。安全質量達標(80%)、安全風險分級管控(10%)和隱患排查治理(10%)合稱為“三位一體”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四、隱患一般分幾級?

隱患的分級是根據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導致事故后果和影響范圍為標準而進行的級別劃分??煞譃橐话闶鹿孰[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或者雖然不能立即整改但不影響礦井生產的。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四、風險如何分級?

企業應結合可接受風險實際,制定事故(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嚴重性和風險度取值標準,明確風險判定準則,以便準確判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判定應遵循“從嚴從高”原則。

風險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4個等級,并分別采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其中:

Ⅰ級:重大風險/紅色風險,指現場的作業條件或作業環境非常危險,現場的危險源多且難以控制,如繼續施工,極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屬于不可容許的危險,當風險涉及正在進行中的作業時,應暫停作業。

Ⅱ級:較大風險/橙色風險,指現場的施工條件或作業環境處于一種不安全狀態,現場的危險源較多且管控難度較大,如繼續施工,極易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屬于高度危險,當風險涉及正在進行中的作業時,應采取應急措施。

Ⅲ級:一般風險/黃色風險,指現場的風險基本可控,但依然存在著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誘因,如繼續施工,可能會引發人員傷亡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屬于中度危險,應采取安全措施,完成控制管理。

Ⅳ級:低風險/藍色風險,指現場所存在的風險基本可控,如繼續施工,可能會導致人員傷害,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屬于輕度危險和可容許的危險,雖不需要增加另外的控制措施,但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加以改進。

十五、重大風險判定原則

以下情形可直接確定為重大風險:

(1)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條款的;

(2)發生過死亡、重傷、職業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

(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構成危險化學品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場所和設施;

(5)具有火災、爆炸、窒息、中毒等危險的場所,作業人員在10人及以上的。

十六、何為風險分級管控?

企業應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落實管控責任。

企業應根據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管理,進行分級管控。風險管控分為四級:企業、項目部、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并遵循風險等級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

1

建筑施工風險管控層級

風險等級

表示顏色

管控責任單位

責任人

重大風險

紅色

企業

主要負責人/部門

較大風險

橙色

項目部

項目負責人

一般風險

黃色

施工班組

班組長

低風險

藍色

作業人員

崗位員工

2

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并逐級落實具體措施。

3

對于操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風險等級高、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風險應進行重點管控。

4

風險管控層級可進行增加、合并或提級。

十七、何為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指為將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企業針對風險而采取的相應控制方法和手段。

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經濟合理性等。

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制度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等。

風險控制措施應在實施前針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①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②是否使風險降低到可容許水平;

③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或危險有害因素;

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第4篇

期:___________

xx年10月安全生產月活動工作總結

這個xx月,有著非比尋常的意義,因為這是全國第一個安全生產月。為進一步落實安全規范,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生產知識,我國將原來的安全周延續為安全生產月,這個生產月,不但使我學到了的安全知識,更重要的是讓我積累了不少實際工作中的寶貴經驗,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受益匪淺?,F在,我就將安全月的工作做一總結。

要做到安全生產,首先要有足夠的安全知識。在安全月中,正是學習安全知識的大好時機。我通過認真閱讀了《設備知識問答》,《“安全月”班組學習資料》等幾本安全書籍,學到了關于設備維護、生產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并了解了安全知識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另外,為了提高班組的整體素質,使大家在突發事件中具有較高的應變能力,加礬班進行了一次防事故演練,由班長列出幾個事故預案,每個人進行預防演習。通過這次活動,使我認識到只有在平時工作中膽大心細、認真留意觀察生產情況,具備各種安全知識,才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的發生.現在是高峰供水期,也是暴雨季節,這對我們處理水質有很大的影響。偏偏在這個月中,我有三次上夜班遇上了暴雨天氣,這對我是極大的考驗,但通過我和師傅一起努力,暴雨沒有對我們造成威脅,保證快前水完成達標。我們接班以后,首先檢查藥劑是否充足,設備是否正常,避免藥劑不夠用影響生產。由于暴雨時,南溝污水流入西流湖,污染源水,我們每隔半小時觀察一次南溝情況,半小時檢驗一次源水濁度,了解水質情況,及時調整藥劑,保證快前水質,為觀察水質,我和師傅來回穿梭在南溝觀察口,沉淀池、明渠之間,沒有停下一刻。因為雨實在太大了,傘好象不起作用,通常一趟下來渾身濕透。南溝開始排水,我加緊源水檢驗次數,濁度越升越高,水也開始有臭味。我們在請示領導以后,開始投加活性炭,同時通知停氯,一夜風雨過去了,在我們努力下,不但快前水達標,也做到了安全生產萬無一失。遇上暴雨天氣,是我的幸運,雖然辛苦,但它使我明白遇到事故問題應正確對待,并加以預防和處理。

作為一名副班,每天工作中配合主值班做好安全生產,每次交接班,我認真協助主值班檢查設備、工具、藥劑、水質等各種生產情況,為生產工作做好準備。我參加工作時間不長,安全知識、生產經驗比起師傅們相對要少,安全月給了我一次學習實踐的機會。xx月xx日晚,新系統北計量泵漏藥,南計量泵抽氣,加藥量太小,無fa保證新系統水質。關鍵時刻,當班的郭建華老師及時報告領導,關閉新系統,調整新、老系統各個閥門,加大投藥量。通過一系列措施,使濾前水質得到保證。這次事件使我深思,假如是我遇上類似事件,是否能解決呢?首先要鎮定、迅速想出解決辦fa,并及時報告領導等待請示。無論發生何事,首先要想方設fa確保水質,然后做好自己能力范圍內的準備工作,協助領導和其它同志共同解決問題。增加工作經驗,提高生產知識,我想這是安全月帶給我最大的收獲。

經受了考驗,提高了應用能力,也為以后的安全生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xx月即將過去。但這期間,每個人都有不小的收獲,我會牢記自己的責任,時刻遵循“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繼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將安全生產月延續到以后的每個月、每一天。

范文僅供參考

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第5篇

安全的反向就是事故,為什么會發生事故呢?那是因為事故的根源存在于四個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物的不安全狀態,三是作業環境不良,四是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漏洞。說到底,還是人的因素,因為其他三個方面也是人為造成的。

人們都希望安全,恰恰又是人為導致事故頻發,為什么呢?是因為人天生有劣根性:僥幸、趨利、盲從、偷懶、投機、自負、好勝、好奇、散漫等等,這些本性就是安全的天敵,也為事故發生埋下種子。

要想避免事故的一再上演,必須從以下五個方面做起:一是建章立制,二是教育培訓,三是責任明確,四是考核嚴格,五是獎罰分明。從五個方面說起來簡單,做起來比較難,為什么呢?因為缺乏執行力,都想當老好人,安全工作做不好,釀成事故頻發。缺的就是執行力。

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文第6篇

2012年六月,公司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為主題的 “安全生產月”活動已結束。通過本次活動,持續、深入地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普及安全知識,進一步強化了廣大干部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素質、安全技能,在全公司營造“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氛圍,同時為加快安全標準化建設進程,打下了扎實的基礎,現將公司“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活動部署迅速。

6月1日,公司安排了部分 “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相關組織負責人,參加了由開封市安監局召開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動員大會。同時,下發了《關于開展2012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通過學習傳達,公司把上級部門和集團公司關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時傳達到各分廠、部室,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理清了思路,保證了活動的正常開展。6月6日,公司召開黨政班子、公司安委會、中層干部和業務骨干參加的安全雙基月度工作會議中要求:各廠部認真開展6月份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切實有效地推動自主安全管理建設,要達到“全員參與,人人提高”的效果。

二、活動形式多樣,取得成效顯著。

在“安全生產月”組織實施階段,公司組織了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活動,并取得明顯的成效。

一是突出了宣傳發動,營造“安全生產月”活動氛圍。主要是每天利用主控樓電子屏幕滾動播出安全信息日報,在生產辦公現場、在建工地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和宣傳畫,期間,總計懸掛橫幅12條宣傳版面17塊。公司各廠、部也積極參與“安全發展 科學發展”的簽名宣傳動員活動,通過制作宣傳牌、黑板報、橫幅標語、宣傳單等形式,展示規范的安全操作行為、詮釋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剖析典型的事故案例,分廠也通過班組安全會議、廣播投稿等形式,開展安全生產經驗總結、討論活動,加大了宣傳力度,形成宣傳聲勢,達到了“安全生產月”活動全面動員的目的,持續擴大了“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二是突出了安全管理培訓,打牢了安全生產基礎。6月27日,公司邀請了省安監局專家,專門對公司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安全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了精彩的安全管理講座,重點介紹了政府各有關職能機構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經營單位,針對夏季高溫、汛期事故多發的特點,采取的重大危險源動態監控手段,夏季、雨季事故預防措施以及在建工地夏季安全生產工作設的三方(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管理經驗,相關人員47人參加了此次安全管理員培訓及資格復審。6月26-28日,公司組織了班長以上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收看了的安全生產節目、警示片等,有力地打牢了安全生產基礎,促進了安全生產全面發展。

三是突出了應急演練活動。6月20-24日,各分廠分別開展甲醇、三氟化硼泄漏、電機著火消防、觸電急救等應急預案演練,共計200余人參加應急演練,現場觀摩300余人次。通過演練,全面檢驗

了安全生產應急處置體系,通過總結完善了預案的嚴謹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了應急搶險方案啟動的程序,提高了搶險隊員應急事故處理的技能,進一步強化了生產調度、分廠、班組、消防、醫療救護等應急救援的協調聯動機制和處置機制,提高了應急處置能力,增加應急處置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各廠認真組織,突出自主保安。

各廠分別成立了廠廠長為組長,以副廠長、廠長助理為副組長,以技術員和班長為組員的“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通過科學制定活動方案,深入動員部署,適時掀起了“安全生產月”活動熱潮。

按照“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安排,各廠于6月3日到6日,組織員工學習安全教學視頻《班組安全與事故防范》和《火災預防、現場撲救、自救與逃生》,對特殊崗位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知識教育,并開展了大討論活動,對典型事故進行剖析,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有效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6月10日,分別舉辦了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通過黑板報和宣傳欄對國發〔2011〕4號、〔2010〕13號文件精神進行宣傳,結合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咨詢活動。6月11日至17日,開展安全文化周活動。推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根據實際,組織開展各類安全文化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傳播安全文化,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各廠為保證“安全生產月”活動活動期間生產檢修秩序的穩定,各廠充分發揮領導干部安全包保、“安全搭檔”員工互保的安全管理

作用,由廠領導、技術員包保運行、檢修班組,使安全管理深入到班組的日常工作中,在操作、檢修任務中,進行現場安全指導,讓作業人員從思想上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行動上自覺保安全、反“三違”。

各班組成員也充分利用“安全伙伴”先進帶后進的組合形式,發揮安全工作傳、幫、帶的作用,鞭策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操作技術不過硬的員工,真正把安全認識轉變過來,把操作水平提高起來,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認認真真遵章守紀,把“我要安全”的理念融匯到每一項生產工作當中,在分廠范圍內形成人人關心安全,安全關系人人的良好氛圍。

四、管理統籌兼顧,基層加強防范。

公司針對夏季高溫、汛期、季節性事故高發特點,在認真抓好各項宣傳活動的同時,以抓好夏季高溫及汛期事故防范為重點,統籌安排了疏通排水系統溝道,籌備潛水泵、排污泵、電纜、沙土、編織袋等“雨季”三防物資,與此同時,生產部、機動部、安全環保部也認真落實檢查管道的防靜電線路,檢測罐體、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裝置,測試有害、可燃氣體探頭,調整視頻監控探頭履蓋面等工作。甲醛廠、單體廠也加強危險化學原料進場時車體阻火器、卸車管線接地的安全管控,細化了安全卸車操作程序,加強了操作監護。 整個活動月期間,生產部、機動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各分廠開展安全綜合檢查4次,召開安全檢查例會4次,從雨季、夏季防雷電、防汛、防暑降溫的實際出發,檢查發現防雷防靜電設施、排水溝道、消防器材、通風制冷設備等方面存在安全問題176項,目前已全部落

實整改。有力的推進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持續保持了 “安全生產月”活動期間,各項工作不斷線、各類活動有內容、各種宣傳有氛圍的良好態勢,實現了公司消滅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杜絕較大工藝、操作、設備、火災爆炸、泄露、環保等事故的安全活動目標,為今后的安全穩定生產夯實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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