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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23

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森林管理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轄內林地(不含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地)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系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經濟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以及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范圍內的各類土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制止亂占濫用和毀林開荒等毀壞林地的行為。

第五條 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林業主管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林地的規劃、利用、保護和建設,實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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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統計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

(三)編制林地的保護和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林地保護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對征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和辦理山林權屬變更工作。

(五)對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種補償費、補助費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調處林地權屬爭議,檢查和處理違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亂占濫用林地的行為。

第二章 林地權屬

2 第七條 林地的所有權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權機關批準而建立起來的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含國營農場、部隊和其他國營企、事業單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國有的林地,屬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劃給農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第八條 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h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森林法》的規定頒發的山林權證,是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管理范圍,負責豎立和保護林地權屬的界樁、界標。

第九條 林地的所有權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林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依法改變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林地權屬變更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一條 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調處山林糾紛的規定

3 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林地上的林木,破壞有爭議的林地及附著物。

第三章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

第十三條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的義務,對林地上的林木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林地內的國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礦產資源應加以保護。

第十五條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與土地主管部門協調和同級計委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林地的保護和利用規劃,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一切林業用地,非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4 得改作他用。國營單位的林業用地需改作他用的,須分別經省和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林地改作他用的,須經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或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發包單位收回或變更林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

(一)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的;

(二)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生產建設的。

第十七條 集體林區旅游資源的開發,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林區旅游資源的開發,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礦、取土、造墳以及其他毀壞林地的行為。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禁止開荒種植農作物,已開荒的坡耕地,應限期退耕還林。經依法批準,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采砂、采礦、取土及修筑設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毀壞批準范圍以外的林木及附著物。使用后的林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承擔造林恢復植被的全

5 部所須費用;難以造林恢復的,可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指定地點營造相應面積的新林,或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九條 因國家建設、鄉(鎮)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林地和占用國有林地的,應當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不得先用后征。申請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下列文件: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批準文件;用地單位的申請報告和《廣東省征用、占用林地審核申請表》;所征、占林地的權屬憑證;征、占林地調查設計書和平面圖;交納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協議書。向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抄送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查報批手續時,應先書面征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批權限,縣級人民政府10畝以下;省轄市人民政府100畝以下;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1000畝以下;經濟特區范圍內2000畝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200畝以

6 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以上規定限額的,按審批權限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支付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林地補償費: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產值的5至10倍補償。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為該種林一代林產值除以一代林生長周期。苗圃地按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3倍補償;

3.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4倍補償;

4.種植不到一年的樹苗: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3年平均產值3—4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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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人口數,按林地補償費的50%計算。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當年社會更新費每畝100—150元補償。

凡國家建設占用國有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按實際計算的70%支付,其他補償、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征用集體所有林地的辦法辦理。附著物補償費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辦理。國家和省進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按《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征用、占用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林地上屬于個人的林木和附著物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應當全部交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單位用于造林、發展林業生產和安置補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收取,??钣糜陂_展異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復和管護。

第二十四條 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伐除征、占用

8 林地的林木時,應嚴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關規定,由原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采伐許可證,納入年度森林總采伐量計劃,代除的林木歸原林木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須征得鄉(鎮)林業工作站(尚未建立鄉(鎮)林業工作站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的書面意見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對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應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國防林、防護林、母樹林、林木種子園、林業科研教育用地,原則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責令限期退還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沒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10—15元的罰款;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賠償損失。使用偽造、涂改或其他無效、失效的批文征用、占用林

9 地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二)無權審批,越權審批,化整為零審批或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審批林地的,批準文件無效,責令退還征用、占用林地;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擅自轉讓、調換林地的,責令退還。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破壞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賠償數額2—5倍的罰款。

(二)擅自在林地上開展旅游、狩獵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并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三)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限期內不恢復的,每樁(標)賠償損失費50—200元,并處以賠償費數額10—30%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水土流失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賠償損失,并處以賠償費數額

10 1—3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山林權爭議地區或以山林權糾紛為借口,煽動群眾鬧事,搶砍林木的;

(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占林地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林地管理職務的。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執法,侵犯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權益,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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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項罰款及罰沒財物變價款,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收取,全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國有林場管理辦法》解讀

國家林業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發了《國有林場管理辦法》(林場發[2011]254號),這是我國第一部《國有林場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掇k法》從2011年11月14日開始實施,它有效填補了我國國有林場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動國有林場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對國有林場建設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遠意義。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國有林場是我國林業和生態建設的重要力量,管護著全國近四分之一的珍貴森林資源,在生態安全維護、后備森林資源培育、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國家一直沒有出臺一部專門的國有林場管理規定,在某些方面使國有林場管理長期處于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狀態,各地侵犯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國有林場健康發展和國有森林資源的保護。同時,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集體林地已經基本承包到戶,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農民個人財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和破壞。與之相對,國有林的管理相對比較薄弱,日益成為各種矛盾和糾紛的集中發生地帶,嚴重影響國有林作用的發揮和國有林場健康發展。此外,隨著國家法制進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社會各個領域的立法工作都在開展,如資源管理領域、文化領域、醫療衛生領域等,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逐步完善,而作為我國林業建設重要力量的國有林場的立法工作卻遲遲沒有實質性推進,與整個社會的法制進程很不協調。因此,為切實加強國有林場立法工作,依法保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健康發展,國家林業局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歷經三年多時間,制定出臺了《國有林場管理辦法》?!掇k法》的出臺,填補了國有林場六十多年來沒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動國有林場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近年來,一些省份已經制定了地方性國有林場管理法規,如山東省出臺了《國有林場條例》,湖南、湖北、甘肅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福建省出臺了《國有林場占用征用林地管理辦法》等,這些都為制定全國性的國有林場管理規范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

1 《辦法》出臺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保護我國珍貴國有森林資源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基本建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活動日益增強和利益格局持續調整,國有林場林地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糾紛多發的領域,森林資源保護形勢空前嚴峻,迫切需要依法保護好國家這部分珍貴的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二是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各地大量在國有林場范圍內建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其他部門也頻頻插手國有林場管理,不合理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因此,亟需加強林業部門自身的立法工作,強化林業部門對國有林場的管理,保障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

三是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的需要。國家正在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在改革中必須維護國有林場的穩定,保護好國有森林資源,防止各地借改革之機隨意撤并國有林場,私分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出臺《辦法》十分必要。

四是適應新時期國有林場發展形勢的需要。隨著國家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國有林場的辦場方針和主要任務發生了變化,需要通過立法進行明確。在內部管理上,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對有關權益、關系和行為等予以調整。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48條,主要內容涉及6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國有林場性質,規定了新時期國有林場辦場方針和主要任務;二是規定了國有林場管理機構主要職責;三是規范了國有林場設立、變更和撤銷;四是加強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五是規定了國有林場權利和義務;六是規定了國有林場組織機構。

(四)國有林場范圍的界定

國有林場是指國家建立的專門從事植樹造林、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林業事業單位。國有林場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包括省屬林場、市屬林場和縣屬林場,其名稱有林場、林管局、園林場、苗木場、森林經營所、治沙站等,不包括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的森工林場。近些年,甘肅、青海、新疆等省(區)一些國有林區實行了改制,由企業性質轉變為了事業單位,也納入了國有林場系列管理。

企業性質的營林單位或者由國有林場控股的股份制林場,林地權屬清楚,四至界線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材料的,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納入國有林場系列管理。企業性質的營林單位主要包括南方的采育林場及其他的有一定面積林地的林業企業;國有林場控股的股份制林場主要指國有林場與鄉村和其他單位

2 開展聯合經營、合作造林等建設的林場,一般是林場出資金和技術,其他單位出林地,但這種股份制林場必須由國有林場控股,才能納入國有林場系列管理。

這里所說的納入國有林場系列管理,是指作為國有林場行業的一員,統一履行國有林場的有關義務,統一享受國家關于國有林場的有關政策。國家關于國有林場行業管理政策主要有林場改革政策、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森林經營政策、財政扶貧政策等。我國并不是所有國有林場都納入了國有林場系列管理。只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并對外公布的林場,才能納入國有林場系列管理。

(五)國有林場的管理機構

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是指設在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內部從事國有林場管理的機構。目前,我國國有林場管理機構主要分三個層級,一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內部職能處室,如造林處、保護處、林場處等;二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獨立事業單位,如國有林(場)管理局、國有林場管理站等;三是其他事業單位代管,如種苗站、技術推廣站等。

從實踐看,具有獨立行政職能的林場處室或參公管理的林場局(站)對林場管理的較好,如甘肅省的場圃處、山西的國有林管理局等。各地要積極爭取成立具有獨立行政職能的國有林場管理處和國有林(場)管理局,具備條件的,要提升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的行政級別,成立副廳級的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掛靠在種苗站、技術推廣站等事業單位的,要逐步與之分離,成立獨立的國有林場管理機構。

(六)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各級國有林場管理機構代表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國有林場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是擬定、貫徹實施國有林場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國有林場林地管理、生產經營管理、林場內部機構管理等諸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

二是協調編制國有林場發展規劃。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是對今后一個時期國有林場發展在時空和制度上做出的統籌安排和戰略部署,包括國有林場發展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重大項目和政策措施等方面。一般由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具體組織編制并報計劃等綜合部門審批。

三是組織編制并會同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和國有林場森林采伐、撫育作業設計。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是為合理組織國有林場生產、科學經營森林所編制的林業規劃設計文件,既是國有林場制訂計劃、組織森林經營活動的依據,也是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檢查和監督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活動的重要依據。編制和實 3 施森林經營方案是一項法定性工作。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同級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并會同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四是審核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并和撤銷等事項。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并和撤銷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林業部門有審批權的,由林業部門進行審批;林業部門沒有審批權的,經林業部門審核后,按當地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審批。

五是受委托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監管。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是林業主管部門內部專門進行國有林場管理的部門,受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委托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監管,包括審核國有林場流轉、參與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項目立項可行性評估、制定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考評辦法等。

六是受委托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核準或備案。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準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七是指導和檢查考核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活動。國有林場管理機構作為國有林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同時負責制定國有林場考核標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體制機制創新、管理能力建設、林區民生保障等方面進行檢查考核。

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本款是兜底條款,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除上述七個方面以外的其他職責。

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要落實好上述職責,一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充實人員,明確職能,為國有林場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提供保障。二要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加強自身建設,切實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學習和知識積累,并積極主動作為,提高自身國有林場管理水平和素質。三要需要計劃、資源等部門的積極配合和合作。編制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發展規劃、占用林地審核等涉及計劃、資源管理等多個部門,需要各個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開展好國有林場管理工作。

(七)新時期國有林場辦場方針及主要任務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有林場的辦場方針幾經變化,20世紀50年代“以林為主,多種經營”;60年代“以林為主,林副結合、綜合

4 經營、永續利用”;80年代“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綜合利用、以短養長”;90年代“以林為本,合理開發、綜合經營、全面發展”。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國家林業發展戰略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轉變,作為我國林業建設重要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國有林場的辦場方針也發生并將發生重大變化,實行“營林為本、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辦場方針。所謂營林為本,就是指國有林場將主要從事造林和營林,以擴大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為根本宗旨。所謂生態優先,就是指國有林場的根本任務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主要發揮生態作用,在生態功能與經濟等其他功能的發揮產生沖突時,要優先確保其生態功能的發揮。所謂合理利用,就是指國有林場在保護好森林資源的同時,可以通過一定程度的木材采伐、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森林旅游等方式,對森林資源進行科學合理地利用。所謂持續發展,就是指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要保持持續穩定的增長,不能片面地追求短期效益,隨意流轉和過度采伐。同時國有林場這一組織形式也要長時期存在下去。

隨著國有林場辦場方針的歷史性轉變,國有林場主要任務也將進行重大戰略性調整,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也就是造林、營林和護林,這是國有林場的立場之本和根本宗旨。二是開展科學試驗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技術。國有林場作為國家建立的林業單位,經營相對穩定,技術和人員優勢明顯,是國家開展科學試驗和技術創新、推廣的理想場所。三是保護林業生態文化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豐富,物種繁多,我國大部分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是在國有林場基礎上建立的,國有林場肩負著保護林業生態文化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大使命。

(八)設立國有林場的審批

設立國有林場,應當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這里有三種情況:一是縣屬林場,一般是由設立國有林場所在地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建場申請書,經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二是市屬林場,一般是由設立國有林場所在地的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建場申請書,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三是省屬林場,一般是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建場申請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新設立的國有林場后,應當及時報國家林業局(具體承辦單位是場圃總站)備案,由國家林業局對外公布國有林場名單,統一享受國家關于國有林場的有關政策。國家林業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國有林場備案辦法。

(九)新設立國有林場應具備的條件 新設立的國有林場,應當具備三項基本條件,一是林地權屬清楚,不能與集體和單位存在林權糾紛,不能存在主體交叉、重復或不清的問題;二是四至界線分明,即擬設立的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和面積應當明確,不能含糊不清;三是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材料,即具有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頒發的、能夠證明這部分林地由擬設立的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法定證明材料。

(十)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的審批部門

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跨地(市)國有林場、省屬國有林場和省級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并會同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

(十一)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審核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占用國有林場林地項目審核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和吸納國有林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十二)對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的行為規范管理

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也就是說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是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的前置程序,未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鑒于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涉及建設、地質等部門,為了保護林業部門和國有林場合法權益,《辦法》特別規定,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林地使用權歸屬,國有林場仍然是林地使用權的合法主體,并應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同時,國有林場依法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進行統一管理。

(十三)國有林場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辦法》規定,國有林場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一是依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制訂各項生產、經營計劃,確定建設項目和生產規模;二是按照市場需求依法經營銷售本場生產的木材、林產品和其他產品;三是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各種資源;四是依法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進行統一管理;五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場工作需要,決定本場的機構設置、人員調配、干部任免、勞動用工和工資獎金分配;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四)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根據《辦法》規定,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一是加強國有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這也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國有林場工作的重點和核心內容。二是不得以其經營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這里說的擔保主要是指抵押。國有林場受委托對管理范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進行經營管理,并不擁有完全的處分權,不得進行抵押等形式的擔保。三是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并嚴格獨立經濟核算。四是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稅收、勞動工資等方面的規定,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機關的監督。五是落實職工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

(十五)國有林場場長的產生辦法

國有林場場長的產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辦法。具體產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門確定。所謂聘任,就是林場和社會公民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林場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場工作的需要,以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請具有一定資格的公民擔任林場場長職務。所謂委任,就是林業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在其任免權限范圍內,直接確定并委派某人擔任林場場長。所謂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就是在林場職工代表大會上,通過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選某人擔任林場場長。國有林場場長(包括縣屬林場、市屬林場和省屬林場)產生后,應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國有林場場長可以行使的職權

場長負責管理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是組織實施本場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計劃;二是提請或者決定本場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三是依法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場管理人員;四是依法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場工作人員,并按照有關規定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五是組織制定工資調整、資金使用、財務預決算等方案和重要

7 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等重大事項;六是決定本場崗位責任制、承包責任制方案;七是其他需由場長行使的職權。

(十七)國有林場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目前,國家的事業單位改革正在穩步推進,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國有林場作為國家公益型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以崗位績效工資為基礎的收入分配制度。這就意味著國有林場人事管理將從“身份管理”轉變為“崗位管理”,意味著國有林場單位要打破人員身份的界限,人員聘用必須建立在崗位需要之上;每個崗位,一崗一職,實行崗位和績效工資制度。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時,要調整崗位,崗變薪變。崗位要能上能下,待遇要能高能低。

(十八)國有林場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國有林場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林場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國有林場改革方案、森林資源流轉、工資調整方案等事關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營面積較小、職工人數較少的林場,可以不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可通過職工大會的形式進行民主管理。

(十九)國有林場場辦企業的規范管理 國有林場開辦的企業,主要是指國有林場開辦的為林場經營管理直接服務的必要的賓館、酒店等企業。規范場辦企業,關鍵是創新內部管理機制。要充分運用市場手段,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組建獨立法人實體經營,林場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要實行“宜企則企、宜事則事”的統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場辦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充分激發場辦企業內在活力。

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最新政策

國有林場改革是我國林業一項重大改革,事關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2011年10月17日,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正式批準將江西、湖南、河北、浙江、安徽、山東、甘肅七個省列為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省,其中江西、湖南兩省作為國有林場改革整體推進試點省。河北、浙江、安徽、山東、甘肅等五個省為局部地區改革試點省,國有林場改革全國試點工作正式全面展開。管理好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確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是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標志。為切實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國家林業局下發了《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的意見》(林場發〔2012〕264號),提出了6個方面的要求:

(一)建立國家所有、省級管理、林場保護與經營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是國有林場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中發揮著骨干作用,在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綠色增長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國有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有林場依法進行保護與經營。國家林業局對全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從嚴管理國有林場林地。國有林場林地是國家重要的生態建設基本用地,在國有林場改革中必須保持林地性質的穩定。嚴禁擅自通過調整國有林場隸屬關系、撤銷國有林場建制等方式減少國有林場林地面積或者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建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為由,改變國有林場林地使用權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權歸屬。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

(三)加強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國有林場林木采伐管理,嚴禁超限額采伐森林和林木,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長。要認真編制和嚴格實施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促進森林的科學經營,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國有林場的采伐限額,依據依法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確定。

(四)嚴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流轉。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促進和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資發〔2007〕252號)所要求的在國家未出臺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審批流轉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規定,在國有林場改革期間,不得以籌集改革資金等

9 為借口以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對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租賃、抵押、擔保和轉讓,防止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流失。

(五)切實做好國有林場林權證的核發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權證的國有林場,應盡快依法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國有林地使用權登記,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后頒發林權證。對國有林場與村集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在爭議的林地,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注重證據、依法依規”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林地權屬糾紛和爭議。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中涉及國有林場的國有林地,或者與集體有爭議的林地,國有林場要及時依法提出異議。對存在重復發證的,國有林場要依法通過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權威性和自身合法權益。

(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以國有林場為單位,查清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與分布及其消長變化,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為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和國有林場改革奠定基礎。

(七)切實強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監管。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監管。要加快完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體系,制定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考核辦法,把森林資源數量消長、質量變化和保護管理情況等作為考核國有林場的重要內容和國有林場改革驗收的重要指標。要建立信息暢通、操作規范、覆蓋全面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管工作體系,對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

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現將《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該《辦法》可在公示欄或宣傳媒體上公布。

附件:

1、《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2、已廢止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目錄

3、本辦法下發同時停止執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目錄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林地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國有林場、林業采育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林業單位經營區范圍內的其他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管理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林政資源管理機構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檢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各種舉報件,應依法查處;不屬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有權查處的機關。

第五條 在林地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林權登記與發證

第六條 依法實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發證制度。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權登記的具體工作。林權登記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執行。林權依法登記后,由同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

第七條 國有林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已經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鄉(鎮)集體所有的,應將林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以上各有關單位。

第八條 林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滅失,自依法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林權證是林權權利人依法享有相關權利的法律憑證。新發、換發的林權證應使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林權證記載的事項應與登記臺帳記載的事項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登記臺帳為準。

第十條 因轉讓、互換、入股、贈與、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林權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林地全部或部分滅失,致使林地使用權不能實現的,或放棄林地使用權以及經營的期限屆滿的,應辦理林權注銷登記,受理登記的機關應收回或注銷林權證。

第十二條 林木、林地作為抵押物時,當事人應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權證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林權權利人應當按《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

五、

六、

七、八條規定的義務協助登記機關進行林權登記。

林權權利人有權查閱、抄錄、復印與自己有關的林權登記臺帳記載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林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林地權屬登記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查實,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的,登記發證機關應予更正。 第十五條 林權發生爭議的,根據《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處理。

當事人認為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有權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總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遏制林地面積逆轉。

第十八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筑墳以及其他毀壞林地的行為。

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開墾耕地。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在閩江、汀江、九龍江、晉江、賽江、木蘭溪和鐵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范圍內以及城鎮周圍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露天采礦、筑墳等。

第二十條 確因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占用、征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占一補一”的調整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新的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書。

第二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林地進行勘測、修筑非永久性設施、采石、采礦、采砂、采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保護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不得損毀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條 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改變林地用途的,林權單位有權抵制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舉報、處理。

第二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和《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執行。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分別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省屬國有林場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自然保護區向其所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其他森林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申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票據復印件;

(五)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臵補助費的協議或付款憑證復印件;

(六)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申請臨時占用林地的,應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安臵補助費除外),還應提交用地單位與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期滿后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合同或繳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保證金憑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需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應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一)至

(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根據項目批準文件或總體設計一次性提出申請,不得化整為零。

建設項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長,進行分期分段建設的,必須提供分期分段建設的立項批準文件或項目分期分段初步設計的批復。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由用地單位或個人委托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事務所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用地單位或個人名稱、項目批準單位、建設目的、占地總面積、林地面積;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區域概況:以行政村或鄉鎮為單位。主要包括:面積、人口、經濟等社會基本情況,林地總面積、有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生態公益林面積等森林資源狀況;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所處的位臵和地貌情況:主要包括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林地位臵、權屬、總面積、分地類或林種面積,樹種,蓄積或株數,保護樹種的情況,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的各項補償費用;

(四)對森林生態效益影響的評價,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五)使用林地是否可行的結論。

第五章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兩級審核制度,經審核同意的,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第三十二條 為簡化手續,方便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除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和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范圍內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0.2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代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不足0.2公頃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的,按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權限采用文件審批。

第三十四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的權限采用文件審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態公益林(《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省屬國有林場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其他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林權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占用或征用林地。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急需占用或征用的,可先審核同意。但應將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臵補助費上繳爭議雙方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機構,待爭議解決后,歸還林地、林木所有單位。

第三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用地單位送審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送審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用地單位,并限期補齊。

送審材料齊全的,應派出不少于兩名林地管理人員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人員會同用地和被用地等單位,對擬用林地范圍進行現場查驗,并對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內容進行核實。

第三十七條 使用林地現場查驗包括下列內容:

(一)面積核查采用的方法(實測、勾繪);

(二)核對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情況;

(三)調查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基本情況: 1.面積、地類、林種、亞林種;

2.林班、小班應按林權證記載和最新森林資源檔案記載對應填寫;

3.是否涉及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生態公益林林地以及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林地等。

(四)標有四至位臵的林業基本圖和林權圖復印件;

(五)查驗人簽名和查驗單位蓋章。

第三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初步審查同意后,應制定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 異地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植樹造林的規劃設計單位名稱(蓋章)、造林前的地類、造林時間、地點(林班和小班)、面積、樹種、方式、密度以及資金的安排計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用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用地規定且材料齊全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或者審批;需要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

對不符合用地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退還用地單位或下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并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中明確記載不同意的理由。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在批準時應同時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認為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予以批準占用林地的,應在收到報備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撤銷或直接下文撤銷。

第四十一條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和審批管理檔案。

第六章 補償費用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依法分別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臵補助費,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四十四條 林地、林木補償費的標準,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安臵補助費的標準,經濟林地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是法定收費項目,法律、法規均無規定減或免的審批機關和審批權限,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減免。在國家統一標準下達之前,暫按每平方米一元收取。

工程建設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收取。

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屬于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收??;屬于設區市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分別由其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收取。

第四十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安排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

省屬國有林場在經營區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其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大部分返還各有關國有林場安排植樹造林。

第四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保證金,在用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已經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應退還保證金;逾期未恢復的,由收取保證金的林業主管部門用預繳的保證金代為恢復。

第七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占用、征用林地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檢查監督實行分級負責、逐級檢查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實施檢查監督。

第四十九條 占用、征用林地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起數和面積審核率;

(三)違法占用(含未批占用和少批多占)林地及查處的情況;

(四)違法批準占用、征用(未按規定和越權審核或審批)及查處的情況;

(五)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和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第五十條 建立違法占用林地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對下列違法占用林地案件,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于了解情況之時起24小時內將案發情況、初步調查情況和進一步查處的意見報告省林業主管部門:

(一)違法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

(二)違法占用除生態公益林以外20畝(1.33公頃)以上林地的;

第五十一條 代審核審批的設區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除按月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審核審批臺帳外,各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還應按季度將本單位及本市各縣、市、區已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存根聯及相應的申報材料和審核同意書輸入軟盤匯總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

八、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核審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文件無效:

(一)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

(二)超越職權審核審批的;

(三)化整為零審核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或非法定形式審核審批的。 第五十五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林業主管部門違規行使占用征用林地代行審核權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視情收回代行的審核審批權,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規批準臨時占用林地或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林業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相應追究有關林業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干預或改動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有關統計報表數據的,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林地保護管理人員在審核審批、現場查驗以及調查設計人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批復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不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部門負責人的有關指示、批復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者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做出違法的指示、批復或決定的有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省林業主管部門此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2 已廢止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目錄

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公布我省林業規范性文件保留和廢止文件目錄的通知(閩林„2001?策10號)廢止的規范性文件(2件):

1、《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調整征占用林地初審權限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4?157號(第三冊P180)

2、《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實施使用林地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5?28號(第三冊P181)

注:以上第×冊指省林業廳1990-1999年匯編的《林政資源管理工作手冊》

附件3 本辦法下發同時停止執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12件)目錄

1、《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貫徹國務院對加強征、占用林地審核管理的通知》

閩林政„1993?22號(第二冊P322)

2、《福建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林地管理暫行辦法>和切實加強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4?54號(第三冊P175)

3、《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加強臨時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4?81號(第三冊P178)

4、《福建省林業廳關于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林業金費”范圍解釋的函》

閩林政資„1995?24號(第三冊P181)

5、《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認真做好林地清查及補辦林地許可證工作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5?63號(第三冊P185)

6、《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征占用國有林地審核管理和征收四項費用的補充通知》

閩林政資„1993?80號(第三冊P186)

7、《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轉發<全國征占用林地調查方案>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5?36號(第三冊P188)

8、《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項費用”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6?2號(第四冊P482)

9、《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征占用林地管理責任目標檢查考核辦法>的通知》

閩林政資„1996?35號(第四冊P483)

10、《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加強征用占用林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閩林政資„2000?08號

11、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貫徹《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林„2001?政7號

12、《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規范編制農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規劃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林„2001?政34號

注:以上第×冊指省林業廳1990-1999年匯編的《林政資源管理工作手冊》

主題詞:林業 征占用 林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駐福建省專員辦,省政府辦公

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林地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林木保護管理:

林業局建立了森林保護委員會及相應的林木保護機構,村、屯設專職護林員。護林員的職責是管護林木,制止亂砍濫伐等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護護林員行使正當權力。

各林場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每年定期組織林木保護大檢查,有關部門要協助林業部門及時查處毀林案件。各林場都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工作,并充分發揮聯防組織的作用。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落大雪時為護林防火期;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為防火戒嚴期。防火期,禁止在林地內和林緣吸煙、弄火、狩獵。因特殊情況需要燒荒的,須經林業局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但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防火期,須憑入山證入山。機動車輛入山須安裝防火帽等防火設備。發生火災,須立即報告并組織力量撲救。發生火災后,林業局和公安部門要及時查明原因,查清損失。對人為引起的火災,要依法追究責任。

各林場負責組織對森林病蟲害的檢疫和防治工作,具體要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防護設施,如護林溝、擋車溝、抹牛地、保護架、防火線等。

天然次生林、江河兩岸有林地實行封山育林。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封山育林。對幼林地要加強管護,及時鏟趟、抹芽、定干、合理修枝,禁止在幼林地砍柴和種植高稞爬蔓作物,防止人為破壞。

林地內禁止開墾、采砂、取土、挖窖、垛柴、扒樹皮和其他不利林木生長、損壞林木的活動,不得毀壞、盜竊各種林木保護標志。必須加強對牲畜的管理,禁止牧畜進入林地。 林政管理

林業局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檢查和監督。也相應的建設好林政、林業公安隊伍;建立各級護林領導責任制,做到有獎有罰。全民、集體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上級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

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林業局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林場處理。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采伐林木,全民所有的以林場為單位,根據用材林消耗量應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制定年采伐限額,于每年八月底以前逐級上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林木采伐許可證,國營企事業單位及部隊、鐵路、公路用地內的行道樹木和城鎮林木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門核發。林業局資源科要及時檢查驗收采伐跡地。對合格的發給采伐驗收證,對不符合伐區作業規定的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改正為止。經檢查驗收未獲得采伐驗收證的,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林種,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勘察設計、修筑工程設施、開采礦藏等,應當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林業局嚴格審查,并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林地保護管理:. 林地的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個人使用的林地,由上級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林業局應當做好本施業區內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林地和個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記、統計工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報上級主管查批準,核發林權證: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權屬無爭議;

(二)界線清楚、界樁(標)明顯,與毗鄰單位有認界協議;

(三)面積、四至界線的登記文件和圖表資料完備,并同實地吻合。 林業局應當將林地清查登記情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林場和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使用的國有林地,改變其隸屬關系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處理依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理國有林地與集體林地所有權爭議,以經林業局資源科規定的原設計任務書或者圖紙為準;沒有原設計任務書或者圖紙的,以原來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協議為準。沒有上述憑據的,由林業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林業局組織并編制本施業區內的林地建設、保護、利用規劃,征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后的林地建設、保護、利用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林業局審核并上報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破壞林地。林業局有權對危害、破壞林地的行為進行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確需改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在林業局施業區內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或者其他護林設施的,應當逐級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礦、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設施及其他造成毀壞林地的行為。

臨時使用林地進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的,必須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施工中必須采取保護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為造成林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恢復種植條件,限期植樹造林,依法賠償損失。逾期不造林的,由林業局組織造林,費用由破壞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風沙危害嚴重的平原沙區毀壞林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的,應當退耕還林。林業局制訂了退耕還林計劃,采取鼓勵退耕還林的措施,并組織實施。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應當實行封閉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撫育性修枝。林業局積極組織非公有制造林,采取鼓勵造林的措施,確保造林質量。對保護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業的,應當給予扶持。

鼓勵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廢棄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廢棄地造林的,除執行國家和林業局關優惠規定外,并且在勘測、設計、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 林地占用和征用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請使用林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林地使用申請表》,經林業局逐級審核,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許可證》后辦理相關林業審批手續。申請使用林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業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圖面資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協議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和個人的林權證復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還應當提交采伐林木的書面申請;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 占用、征用林地時,由設計院林地、林木價值進行評估或者鑒定。申請使用林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林業局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

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并按照土地復墾的有關規定對使用后的林地進行復墾。

嚴格控制占用、征用林業局施業區內的森林公園、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等的林地。確需占用、征用的,必須征得林業局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核批準手續。

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林地“一張圖”建設成果

(一) 基本要求

習近平主席說過, 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 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我國建設林地“一張圖”即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 將國家如今的森林土地資源工作的相關信息調查, 對未來發展進行規劃, 明確圈定公益性的林區, 采用先進的設備, 如無人機、遙感影像輸送設備等來對需要發展的林地做出明確的圈定和標記[2]。利用圖班標記, 搭建有關林地的矢量圖層, 構成矢量數據資源信息庫, 形成林地“一張圖”, 給有關林地的發展計劃打好基礎。也給今后的林業管理工作帶來便捷, 有利于系統的對有關資源進行整理統計和修改更新, 有效提高了林業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 技術路線

1.確認各種林地直接的分隔線。明確各級政府行政的界線, 包括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林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等, 為不同的主題建立矢量圖層。

2.創建幫助判斷識別的標記。把各類圖像的特點梳理總結, 將其和實地地質地貌進行分析和對比, 用不同的顏色、形狀、紋理和面積來區分不同地域的圖像[3]。采取從野外實地調研回來的數據和對比分析的數據, 使兩者形成對應的關系, 分別形成代表判讀類的和實地現狀類的圖像, 使其在圖片上一目了然。

3.林地落界。在系統軟件的應用平臺之上將不同的衛星圖像數據資料, 地形地貌圖、經過分類的森林小班圖層以及更新后的各級政府行政界線進行圖層疊加, 依照圖像來判斷標記, 將小班界線的判讀標記描繪勾勒出來, 形成有關林地的小班圖層。然后再結合經過分類的森林林區劃數據找出小班屬性的元素, 對照現場的實地調研數據及圖像資料, 對小班屬性的有關信息作出補充修改和更新完善, 從而建立林地“一張圖”。

(三) 主要成果

以林地落界小班為基礎的林地小班“一張圖”、各級政府行政界線矢量文件和森林公園、林場、自然保護區、等相關的主題圖層都是構成林地一張圖的重要組成部分[4]。經過技術處理使各種數據、圖片資料以圖層的形式統一的方便觀察和對比的形式。有利于有關部門更好的進行管理和學術研究。

二、“林地一張圖”在森林資源管理中的應用

(一) 應用的范圍

1.對于林地的管理。林地一張圖能夠在任意時間給到林地實況地形的信息數據, 給外面國家開展各種工程建設提供了便捷[5]。除此以外, 林地一張圖也因為其方便對照的特點, 使與林地有關的數據檢測分析和研究工作變得更容易。

2.對于林木的管理。有效導入由野外采集而來的數據, 在小班圖的輔助之下設計出林地的一張圖??梢杂行澐指鞣N林地區域的邊界。也可以把歷年來的數據進行復合疊加處理。

3.對于林業權屬的管理?;诹值匾粡垐D的小型班圖, 結合林地權限的具體劃分規定, 明確有關的林地面積和地理位置, 以及屬于什么具體機構[6]。使林地歸屬的主題更加明確, 繼而實現助推林地的精細化管理。

4.對于營造林的管理。對照著林地一張圖對林業進行規劃和設計, 使選擇根據科學性, 明確林地的地理位置以及具體面積。通過技術處理疊加歷史數據并對其進行分析。使相關森林林地的培育工作進展的更加順利。

(二) 應用現狀

林地一張圖從理論上來說, 是可以直接應用在營造林、林地權屬、采伐等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上的。然而現階段的基礎數據信息的缺失, 技術的相對落后以及有限的資金投入都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原因。

1.現階段的林地資料準確的欠佳, 尺寸比例比較小, 地貌特征不明顯, 妨礙了林地一張圖的有效推進[7]。林地一張圖需要分辨率更高的圖片素材, 現有的基礎資料很難契合要求, 使管理工作變得愈發困難。

2.林地一張圖的建設過程中存在精度、實用性與以往的數據不匹配甚至完全矛盾的問題, 使管理工作變得困難重重。

3.現階段的專員在設備和技術能力方面尚未能完全達資源管理的要求, 很難真正使林地一張圖的計劃落地實行。需要非常龐大的工作量才能完全更新不匹配的數據信息, 現階段理論遠遠大于實踐。

三、現階段林地一張圖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 國土和林業對林地的認定問題

因為林地和國土的分類標準不完全統一, 造成林地一張圖在認定的時候出現困難。林業中對林地的規定指郁閉度≥0.2的喬木林地及竹林、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無立木林地、宜林地、輔助生產用地, 而國土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 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 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兩者明顯存在很大差異, 具體可概括為如下3點:

1.國土有林地指樹木郁閉度≥0.2的喬木林地, 包括紅樹林地和竹林地;而林業有林地指由喬木林組成的片林或林帶, 郁閉度≥0.2的喬木林, 經濟林也納入有林地。

2.國土灌木林地指灌木覆蓋度≥40%的林地;而林業灌木林地指附著有灌木樹種, 或因生境惡劣或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的喬木樹種, 以經營灌木林為主要目的的或專為防護用途, 覆蓋度30%以上的林地。

3.國土其余為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苗圃、跡地等;而林業還有疏林地, 指喬木郁閉度在0.10-0.19間的林地、未成林地, 指人工造林后還未郁閉但有成林希望或補植后有成林希望的林地、苗圃地, 指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基地、宜林地, 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無立木林地、輔助生產用地等。

(二) 林地一張圖在建設時存在的精度和質量問題

1.林地一張圖的建設比對林地的保護利用規劃晚, 后者的采用的是2010年采集的數據, 而林地一張圖所采集的數據是2012年的。時間前后相差兩年, 導致數據的不統一。

2.設計圖紙上不能及時體現退耕還林等林業工程及由于其他建設工程占用了林地資源的實際狀況。

3.傳統的數據在權限的GIS軟件中也會出現不匹配的現象, 造成很多林地具體的數據出現誤差。

4.大量小班屬性數據與實地存在脫節, 導致不能實事求是反映林地某些現狀。

(三) 林地“一張圖”建設成果與以前資源數據的矛盾

為使林地一張圖的建設更具可操作性, 需對二類調查加以利用, 然而以往的森林資源二類調研是按照1:10000或者1:25000的比例進行的[9]。誤差與現階段采用的遙感圖像設備的小班邊界相比要大很多。

(四) 林地“一張圖”建設成果與集體林改的矛盾

集體林業權限的制度不完善, 導致有點林業權屬于只有文字描述, 邊界劃分不明確, 缺失實際的勘測數據, 使林地一張圖的建設成果和集體林改之間產生矛盾。

四、建議

1.修編地方政府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提高有關數據的準確性, 結合現階段的林地一張圖的成果加以利用并進行新的規劃修整, 使其變得更具科學、更加有效。

2.展開有關林地資源的二類調研。對我國的林地資源展開全方位的二類調研, 使小班因子變得完善, 提高數據的完整性和精確程度。

3.在林地一張圖的基礎上創建相關資源的管理系統。完善數據信息, 建立專題圖層, 補充由于天然保護、退耕還林或者是各種工程原因造成的林地占用未被統計的情況出現, 使信息統一, 便于有關方面進一步的開展管理工作。

4.將集體林確權發證的政策切實落地。在林地一張圖得到完善的基礎之上, 結合高新技術, 如GPS定位系統, 來將有關林地的劃界區分的更清晰, 通過確權發證, 使一班多證、圖證不符的問題得到解決。

5.加強技術培訓和硬件建設。提高設備和應用的技術, 加強專業人員的培養。此外, 還需配置圖形工作站以便于對林地數據進行及時的記錄、分析、更新和管理。

摘要:林地“一張圖”被稱為現代林業信息管理的經典力作, 它顛覆了林地管理的傳統方式, 并將引領林業管理整體升級。通過結合3S技術展開對林業建設的“一張圖”建設, 是有效提升林業的管理, 實現精細化作業的重要前提。然而, 林業現狀的落后嚴重影響了林業一張圖的布局和作用發揮。本文對林地的“一張圖”建設展開分析, 明確其在林業資源管理之中的具體應用, 找出現存的問題并針對性的給出完善意見。

關鍵詞:林業資源,林地“一張圖”,森林資源管理

參考文獻

[1] 高濤, 張建軍, 高飛.自貢市林地“一張圖”應用的問題與建議[J].四川林勘設計, 2015, 23 (3) :110-111.

[2] 景淼, 佟麗文, 李大威, 等.關于遼寧省“林地一張圖”與“資源檔案”兩套數據整合的研究[J].內蒙古林業調查設計, 2015, 38 (4) :103-104.

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和相關連的場地。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以經營方式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以及成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環境容貌、安全保衛等進行維護、修繕和管理的行為,并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約服務。

第三條各級政府物價部門是本轄區城鎮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物價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貴州省物價局與地、州、市、縣(區)物價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貴州省物價局的管理職責是:

(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政策規定;

(二)制定全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水平;

(三)審批在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標準;

(四)與建設廳共同調解由貴州省物價局審批的物業管理企業與產權人、使用人之間收費糾紛。

地、州、市、縣(區)物價部門的管理職責是:

(一)審批所在地、州、市、縣(區)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收費標準;

(二)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三)與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共同調解物業管理企業與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

第五條貴州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具有經省建設廳審定并發給的物業管理資格等級證書。

第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內容,分為公共性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

公共性服務收費指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收費,也稱為物業管理基本費。公共性服務收費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特約服務收費,指公共性服務收費之外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特約服務收費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第七條屬于代收代繳等為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如水費、電費、煤氣費等,應嚴格按省或當地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標準據實收取。業主自用部分,按表計實用讀數計收;公用、自然損耗部分按正常實際發生額由業主分攤。

第八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核定程序是: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部門征求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原則上以獨立小區為單位核定。[!--empirenews.page--] 實行特約服務的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協商議定,并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物價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依據《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使用建設部印發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據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特約服務切實貫徹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自愿要求服務的原則。

第十條作價原則: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收費的核定,主要依據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按質論價。兼顧住(用)戶的經濟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

高檔公寓、賓館、酒家、綜合商業樓的核定,主要依據按住(用)戶要求,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建筑規模及其管理服務的復雜程度制定。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基本費包含的服務內容:

(一)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清掃公共樓道、通道、電梯、走廊、停車場、小區內道路、綠地,定時定點收集、清運用戶生活、辦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潔、滅鼠等。

(二)綠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樹、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補植、澆水、滅蟲等管理。

(三)安全保衛,包括維持公共秩序,負責樓宇或小區的值班。

(四)設備設施養護,包括負責樓內供水、供電、煤氣、通訊、排污、排水、中央空調、電梯、消防設備、治安防范等公用設備設施及其管道的日常運行和保養,協助各專業管理單位對其公用設備設施及其管、線進行行業管理。

(五)高層樓房電梯應有專人操作。

第十二條各類住宅小區和商業用房的物業管理基本費的中準價標準(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

(一)廉租房(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為主小區0.20元;

(二)多層住宅小區0.30元(八樓以下,含八樓);

(三)高層住宅(含有對電梯的維修養護)0.80元;

(四)別墅區住宅1.00元;

(五)寫字樓3.00元;

(六)娛樂業、商場、飲食服務業4.00元。

第十三條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務收費按所在住宅區最低收費標準的50%計收。對業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公共性服務費由業主負擔;開發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各地物價部門可參照上述原則和中準價,住宅在上下30%幅度內,商業用房在上浮100%、下浮50%的幅度內確定當地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的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協議)中明文規定,并實行明碼標價,亮證收費。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中的大修理基金、水電周轉金、保證金的設立,由物業管理企業小區管委會(業主管委會)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充分協商,簽訂議定書。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收費按月收取。住(用)戶應按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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