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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

2023-09-23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第1篇

一、從“單線執法”向“全線綜合”升級

打破“部門墻”,建立新機制。2020年疫情初期,價格和質量違法行為問題突出,各大隊分領域執法中任務不平衡、信息不共通、協同不順暢矛盾突顯。執法支隊主動求變,破立并舉,打破分工,賦予執法大隊市場監管全域執法職能,市場監管領域案件直接查辦,不必移交其他大隊。同時,健全機制,通過骨干調配、指定專辦、角色互補、專案研判等方式,在提升綜合性的同時保障專業性,實現了綜合執法“1+1>2”的效果。查處某藥品公司哄抬物價案,罰款X萬元,開出省疫情期間價格領域“最大罰單”。

二、從“單兵作戰”向“全維協同”迭代

打造部門間“1+X”協同執法平臺,拓展執法新路徑。以執法支隊的“1”,拓展上下、內外協同聯動的“X”,形成上下、行刑、部門、區域“四位一體”的全維度協同執法模式。加強執法與監管、執法與信用銜接,形成執法閉環。與公安、醫保等部門建立案件協作、會商、通報機制。與公安部門聯合查破特大跨國網絡制售假藥案,查扣藥品X萬粒,案值達X億元;與醫保部門查處多家醫院非法渠道進藥案,罰沒款X余萬元;與海關等部門聯合查處不合格進口中藥材X噸,案值X萬美元,與交通、林業、農業、環保等多個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活動。

三、從“單域專業”向“全域精通”提升

培養“一專多能”執法隊伍。強化專業能力,建立食品、藥化械、市場綜合等6個專家庫,成立“專案組”,對新領域和復雜案情,集體分析研判。強化綜合素質,開展“執法大家談”活動,每周組織專家團授課,以案說法,提升執法人員全領域執法綜合素質。錄制市場監管微課堂,以3分鐘短視頻形式講授市場變化新趨勢,研究新動態。強化典型引領,定期開展案卷質量評查和執法能手評選,充分激發執法人員破大案、查要案、辦鐵案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四、從“單一執法”向“全心服務”融合

執法有力度,服務有溫度。事前服務,防患未然。針對企業潛在違法風險,制作發放《風險預警提醒單》,提供風險預警。事中服務,優化環境。嚴格執行《X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對54家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治理,為全市企業減負X億元。事后服務,形成閉環。做好執法后半篇文章,主要領導帶隊對被處罰企業回訪,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務,了解企業痛點、難點、堵點。

五、從“單憑經驗”向“全程標準”跨越

開展執法標準化工作,完善執法“工具箱”,針對執法領域廣、法律法規多現狀,梳理行政處罰類權責事項X項,制定《案源管理及處置規定》《案件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等,提煉總結X個典型違法行為執法標準,清單式管理、菜單式操作,執法人員有標可依、對標辦案,文書有規范、執行有標準、過程有監督、考核有依據,解決了綜合執法改革中崗位調整后的適應問題,保障了“一專多能”順利實施。

六、從“單點突破”向“全面開花”延伸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第2篇

(梅華)食藥監妝罰〔2xx8〕1號

當事人:五華縣華城鎮周端文港貨行

地址:五華縣華城鎮西湖金河大道42號

郵編:5xx475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注冊號44xx2460xx 67567; 經營者:卓秀容

性別:女

職務:經營者

違法事實:

我局華城所執法人員于2xx8年3月27日在你店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生產廠家:Procter&Gamble Manufacturing (Thailand) Ltd,批號:Bxxxxxx-xx,規格50g)壹盒,“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生產廠家:”Procter&Gamble Manufacturing (Thailand) Ltd,批號:Bxxxxxx-xx,規格50g)壹盒,上述2批次產品均無中文標簽。

經查,上述2批次產品為面霜,是同一產品的新老包裝,是由你店卓秀容從香港購進的,各購進3盒,購進時無向供貨商索取上述產品的檢驗報告、進口批準文件。我局華城所執法人員已于檢查當日向你店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產品總貨值4xx元,查扣貨值xx6元,各銷售2盒,獲得違法所得272元。 相關證據:

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涉案化妝品。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1 / 3

你單位的行為已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五條“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方可簽定進口合同”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的規定。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對已取得批準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準文號”。鑒于你單位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且主動配合調查,不符合從重或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依法對你單位予以一般處罰。

我局執法人員于2xx8年 3月29 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梅華)食藥監妝罰告〔2xx8〕1號]。你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查扣的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等2種產品;2.沒收違法所得272元;3.并處違法所得272元四倍即1xx8元的罰款。罰沒款合計xx6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建設銀行五華縣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

2 / 3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五華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

章)

2xx 8年4月2日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第3篇

一、從“單線執法”向“全線綜合”升級

打破“部門墻”,建立新機制。2020年疫情初期,價格和質量違法行為問題突出,各大隊分領域執法中任務不平衡、信息不共通、協同不順暢矛盾突顯。執法支隊主動求變,破立并舉,打破分工,賦予執法大隊市場監管全域執法職能,市場監管領域案件直接查辦,不必移交其他大隊。同時,健全機制,通過骨干調配、指定專辦、角色互補、專案研判等方式,在提升綜合性的同時保障專業性,實現了綜合執法“1+1>2”的效果。查處某藥品公司哄抬物價案,罰款X萬元,開出省疫情期間價格領域“最大罰單”。

二、從“單兵作戰”向“全維協同”迭代

打造部門間“1+X”協同執法平臺,拓展執法新路徑。以執法支隊的“1”,拓展上下、內外協同聯動的“X”,形成上下、行刑、部門、區域“四位一體”的全維度協同執法模式。加強執法與監管、執法與信用銜接,形成執法閉環。與公安、醫保等部門建立案件協作、會商、通報機制。與公安部門聯合查破特大跨國網絡制售假藥案,查扣藥品X萬粒,案值達X億元;與醫保部門查處多家醫院非法渠道進藥案,罰沒款X余萬元;與海關等部門聯合查處不合格進口中藥材X噸,案值X萬美元,與交通、林業、農業、環保等多個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活動。

三、從“單域專業”向“全域精通”提升

培養“一專多能”執法隊伍。強化專業能力,建立食品、藥化械、市場綜合等6個專家庫,成立“專案組”,對新領域和復雜案情,集體分析研判。強化綜合素質,開展“執法大家談”活動,每周組織專家團授課,以案說法,提升執法人員全領域執法綜合素質。錄制市場監管微課堂,以3分鐘短視頻形式講授市場變化新趨勢,研究新動態。強化典型引領,定期開展案卷質量評查和執法能手評選,充分激發執法人員破大案、查要案、辦鐵案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四、從“單一執法”向“全心服務”融合

執法有力度,服務有溫度。事前服務,防患未然。針對企業潛在違法風險,制作發放《風險預警提醒單》,提供風險預警。事中服務,優化環境。嚴格執行《X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對54家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治理,為全市企業減負X億元。事后服務,形成閉環。做好執法后半篇文章,主要領導帶隊對被處罰企業回訪,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務,了解企業痛點、難點、堵點。

五、從“單憑經驗”向“全程標準”跨越

開展執法標準化工作,完善執法“工具箱”,針對執法領域廣、法律法規多現狀,梳理行政處罰類權責事項X項,制定《案源管理及處置規定》《案件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等,提煉總結X個典型違法行為執法標準,清單式管理、菜單式操作,執法人員有標可依、對標辦案,文書有規范、執行有標準、過程有監督、考核有依據,解決了綜合執法改革中崗位調整后的適應問題,保障了“一專多能”順利實施。

六、從“單點突破”向“全面開花”延伸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第4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貫徹落實《xx縣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實施意見》,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促進我縣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執法工作日的安排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的要求,納入執法工作日計算的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的比例,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80%。我局行政機關在冊人員9人,執法大隊在冊人員7人,應急救援運行中心在冊人員15人,共31人,其中納入計算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為27人,占總人數的87%。

(一)總法定工作日(6696日)

個人國家法定工作日=365-106-11=248日。

其中:

1.全年總天數365日;

2.雙休日=53周×2日/周=106日;

3.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節等共計11日法定假日。

總法定工作日=248日×27人=6696日=監督檢查工作日(548日)+其他執法工作日(2421日)+非執法工作日(3727日)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548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日,包括重點檢查、一般檢查兩個部分的安排,以重點檢查為主,對重點檢查單位進行每年2次全覆蓋檢查,對一般檢查單位開展雙隨機抽查,將智慧安監平臺黑名單企業列入重點檢查單位,每次檢查安排x名執法人員。

1.檢查對象及責任人

全縣現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xx家,重點檢查單位x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x家,重點檢查單位x家,煙花爆竹零售企業xx家;非煤礦山持證x家,

“三同時”礦山x家,重點檢查單位x家;尾礦庫x座,重點檢查單位x座;金屬冶煉企業檢查單位x家;粉塵涉爆企業檢查單位xx家;涉氨制冷企業檢查單位x家;涉及有限空間作業企業單位xx家(含xx家金屬冶煉企業);共xx家,其中重點單位xx家。我局的監督檢查工作安排如下:

(1)危險化學品行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xx家,其中:重點檢查單位x家,全覆蓋檢查x次;一般檢查單位xx家,全覆蓋檢查x次。安排執法工作日:3×2×2+87×2=186日。

(2)煙花爆竹行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x家,重點檢查單位x家,全覆蓋檢查x次,一般檢查單位計劃抽查xx%,共xx家,安排執法工作日:3×2×2+86×2=184日。

(3)非煤礦山行業:非煤礦山xx家,

重點檢查單位x家,一般檢查單位x家;尾礦庫x座,重點檢查單位x座;重點監管的全覆蓋檢查x次,一般檢查單位全覆蓋檢查x次,安排執法工作日:(3+6)×2×2+5×2=46日。

(4)工貿行業:金屬冶煉企業檢查單位x家;粉塵涉爆企業檢查單位xx家;涉氨制冷企業檢查單位x家;涉及有限空間作業企業單位xx家(含x家金屬冶煉企業);共xx家,其中重點單位x家,全覆蓋檢查x次,其他xx家全覆蓋檢查。計劃抽查xx家規上工業企業。安排執法工作日:10×2×2+36×2+10×2=132日。

2.檢查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監督檢查內容如下:

(一)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四)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情況所需資金的保障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關管理人員的情況;

(六)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非煤礦山企業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七)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九)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十)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十一)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十二)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四)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十五)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十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實時通過智慧安監信息管理平臺向有關部門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七)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等情況;

(十八)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九)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3.檢查方式

(1)企業自查

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和金屬冶煉、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等相關企業要建立健全并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2)檢查督查

一是內業資料和現場檢查相結合,通過內業資料檢查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并邀請專家進行現場檢查;

二是安全生產檢查和其他檢查督查相結合,提高執法效率,控制檢查頻次;

三是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按一定比例采用執法人員和檢查對象“雙隨機”的方式進行抽查。

(三)其他執法工作日(2421日)

其他執法工作日,按照前3個的平均值測算,是指下列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

1.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1)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直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改革意見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巡查整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及推進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智慧安監信息管理平臺應用情況、安全大檢查開展情況、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各項指標控制情況。安排工作日:260日;

(2)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半年及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督查。安排工作日:110日;

(3)牽頭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聯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金屬冶煉、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安排工作日:130日;

(4)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推行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落實情況實施綜合監督檢查,完善、推進智慧安監信息管理平臺,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和操作培訓工作,安排工作日:160日;

(5)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①圍繞“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競賽等活動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安排工作日:110日。

②組織開展全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等行業安全培訓,安排工作日:130日。

責任股室:協調股牽頭負責,其他股室、大隊、中心配合。

2.實施行政許可

(1)非煤礦山方面

配合市應急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年均換發證3家,組織“三同時”安全設施設計審查2家,安排工作日:50日。

(2)危險化學品方面

①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準入管理工作;經營許可證換發證及變更等工作,年均40家,安排工作日:160日。

②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年均2家,安排工作日:10日。

(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相關工作,年均160家,安排工作日:320日。

(4)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

開展企業應急救援預案、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工作,年均60起,安排工作日:60日。

3.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1)牽頭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領導交辦其他事故的調查工作,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等,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經縣政府批復后,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均調查處理2起每起至少3人參與調查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安排工作日:360日。

(2)承辦掛牌督辦具體事項,配合上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年均1起每起至少3人參與,安排工作日:90日。

(3)開展執法數據統計、事故信息數據統計、四項指數統計等安全生產相關統計工作,安排工作日:110日。

4.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

對舉報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進行核查,年均10起,每起2人核查3天,安排工作日:60日。

5.參加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年均60次,安排工作日:120日。

6.開展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對在轄區內開展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預計3家,安排工作日:21日。

7.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依法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安排工作日:40日。

8.完成縣政府或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

安排工作日:120日。

(四)非執法工作日(3727日)

非執法工作日,按照前3個的平均值測算,是指下列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

1.機關值班

按24小時值班每天3人,安排:365×3=1095日。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按月均每人3日,安排:28×12×3=1008日。

3.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工作

按月均每人1日,安排:28×12×1=336日。

4.參加黨群活動

按月均每人2日,安排:28×12×2=672日。

5.病假、事假

按每人每月1日,安排:28×12×1=336日。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按人均10日,安排:28×10=28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計劃。

各股室、大隊、中心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注意與其他工作統籌兼顧,協調安排,嚴格落實執法工作計劃。經縣政府批復后,各監管業務股室(執法檢查工作的主要責任股室)要嚴格按照計劃安排,抓好落實,確保執法工作計劃順利完成。

(二)規范執法行為。

執法人員要切實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嚴肅查處各種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使用各類執法文書,建立并完善執法檔案,凡檢查必留記錄,發現隱患必下達整改,整改到期必復查驗收,涉及其他執法部門的,要及時抄告或移送,形成閉環管理。

(三)突出執法重點。

突出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等行業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為執法檢查重點,推進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未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厲處置,督促企業認真整改,自覺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轄,分級管理;

(四)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

(五)堅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和指導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監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種類及管轄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五)拘留;

(六)關閉;

(七)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省級安監部門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安監部門直接負責辦理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各設區市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監管范圍的中央在閩、省屬以及市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

縣(市、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前款以外監管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的行政處罰,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事故發生地安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上級安監部門應對下級安監部門執法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必要時,可直接辦理下級管轄的案件。

上級安監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管轄的案件委托下級安監部門管轄。 上級安監部門有權對下級安監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九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設區市或者縣(市、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負責查處。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監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查處違法行為(含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填制《案件移送書》,連同案件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安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管轄。

接受移送的安監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情況向移送的安監部門反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報請其共同的上級安監部門裁決。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和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明確告知被檢查單位需要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對企業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涉及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三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事項: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證照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落實情況;

(四)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投入及實施情況,安全生產經費提取及使用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

(七)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及取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八)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情況;

(九)廠房、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的情況;

(十)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及安全評價情況;

(十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二)重大危險源安全措施及管理情況;

(十三)危險物品單位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物、經營場所及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十四)爆破、吊裝以及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情況; (十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與事故隱患整改落實的情況; (十七)場所、設備及設施承包租賃中的安全管理情況; (十八)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保障情況;

(十九)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管理、演練情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二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的落實情況;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并簽字后,帶回存檔。被檢查單位拒絕簽署意見的,應在《現場檢查記錄》上注明。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按下列要求填發有關法律文書:

(一)發現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當場改正的,應當責成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發出《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發現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整改;對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發出《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發現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險情,或重大事故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執法人員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時停止作業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符合立案條件的,可先采取臨時措施,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責令整改指令書》下達后,有關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對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時限到期的,應當對下達的《責令整改指令書》執行落實情況進行復查,并填制《整改復查意見書》,經被復查單位負責人和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簽名,一式兩份,一份交被復查單位,一份帶回存檔備案。

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應當按照程序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的,應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依據,但情節較簡單,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按照簡易程序實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當應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客觀狀態應當場制作筆錄;

(三)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給予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陳述的,執法人員應予以正確、全面的答復,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經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并簽名,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一式兩份,分別留存備案和交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六)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本單位備案,以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同時應在收繳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至本部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二十條 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進行執法檢查和對群眾舉報、其他行政機關移送、上級安監部門交辦以及其他渠道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事項,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參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應當依據職責予以立案調查。 第二十一條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批,批準之日為立案時間。

第二十二條 牽頭組織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查的安監部門,在組織事故調查的同時,應當對發生傷亡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其他急需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可以先行調查取證或采取臨時措施,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者撤銷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陳述理由,由批準立案的有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案件辦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五條 辦理案件的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案件辦理人員的回避,由派出調查的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的有關負責人決定,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有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乇軟Q定作出前,案件辦理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六條 案件辦理人員應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結論;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作為證據的其他資料。

事故調查報告不能代替事故現場調查筆錄、勘驗筆錄、詢問證言等調查證據。

第二十七條 案件辦理人員在案件調查中,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詢問前應當表明身份,確認被詢問人的基本信息,告知被詢問人依法享有的權力和義務。詢問應按照規范要求填寫《調查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案件辦理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并按照規范要求做好《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員見證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 因辦案需要采取抽樣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開具《抽樣取證憑證》,由案件辦理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員見證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 對涉及專業問題或需要對有關物品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并由其出具《簽定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案件辦理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填寫《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在7日內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或者不應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沒收或者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案件調查結束后,案件辦理人員應當及時整理匯總案件證據,填制《案件處理呈批表》。呈批表應同時附上《案件調查報告》,寫明案件基本事實、調查經過、主要證據、調查的結論和處理意見的建議,附上案件的全部材料,報本單位案審委辦公室。

第三節 審查及告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成立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及案審委辦公室,負責對本單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案審委設5—7名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委員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執法支隊(大隊)、有關科(股)室負責人擔任。案審委辦公室設在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或執法機構,負責處理案審委日常事務,對案件材料齊全,具備審議條件的,案審委辦公室即可提交案審委進行集體審議。

第三十五條 案審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案件(下稱重大違法案件)及需要案審委審議的重要案件,應當由半數以上案審委委員參加集體審議作出決定。

其他立案查處的案件,可由案審委辦公室審核后,報案審委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批準。

第三十六條 案審委辦公室應當對案件辦理人員報送的《案件處理呈批表》及其他案件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條件的重大違法案件,應提交案審委集體審議。案審委對案件進行審議,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經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構成違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須由安監部門處罰的,由安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依法予以處罰;

(四)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由案件承辦機構補證;

(五)違法案件依法不屬于安監部門管轄的,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意見決定之前,案件辦理人員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由、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由案件調查機構送達被告知人。

符合聽證條件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案件辦理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制成筆錄,并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采納。

第四節 聽 證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主持聽證會。法制工作機構自接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之日起2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案件辦理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7日內,將案卷有關材料提交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

第四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由安監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非本案辦理人員擔任,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聽證工作,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通知聽證參加人;

(四)詢問聽證參加人;

(五)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六)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聽證書記員在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非本案辦理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負責聽證準備、聽證記錄等項事務。 第四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書記員、案件辦理人員、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參加。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辦理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四十四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議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辦理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做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辦理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辦理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堵犠C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五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后交雙方審核,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筆錄有遺漏或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正或者改正。經確認無誤后,申請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聽證結束,當事人應當將申辯材料及有關證據提交聽證主持人。

第四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或聽證書記員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及時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及有關證據材料,并報請案審委審查。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依據成立的,安監部門應當采納。

第五節 處罰決定的作出及送達

第四十七條 安監部門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案件辦理人員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經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由安監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7日內送達受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安監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采取以下方式:

(一)直接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安監部門向當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于7日內送達當事人。 直接送達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有《行政處罰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執》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執》上簽收,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3、當事人是公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本人不在時,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并由其在《行政處罰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4、當事人已向安監部門制定代收人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代收人簽收,并由代收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留置送達

被處罰當事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當地鄉鎮、街道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和住處。

(三)委托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安監部門送達,受委托單位接受委托后,應立即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以當事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直接交付郵局掛號寄給當事人,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到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五)公告送達

采取上述幾種方式無法送達的,安監部門可以在報刊等媒體上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送。

第六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和結案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執行的效力。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安監部門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已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

(五)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應根據國家規定處理。銷毀物品,按國家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以上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和清單。

對經停產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安全條件、且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

第五十一條 罰款的收繳,嚴格按照《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五十二條 對罰款數額較大、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處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報備制度。報備材料包括: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及案件調查報告、聽證會報告、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處罰決定書、證據材料及有關材料。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經本單位分管負責人批準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安監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五十四條 案件辦理完畢后,案件辦理人員應當填制《結案審批表》,經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報本單位分管執法機構的負責人審批結案,并在結案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文書、圖表、視聽資料等按下列順序編目分類:

(一)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案卷(首頁);

(二)卷內目錄;

(三)立案審批表;

(四)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勘驗等筆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鑒定結論、證明材料等;

(五)案件處理呈批表、案件調查報告等;

(六)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七)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等;

(八)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會報告書;

(九)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送達回執;

(十)強制執行申請書;

(十一)結案審批表;

(十二)案件移送審批表、案件移送書;

(十三)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判決書、裁定書副本;

(十四)其他有關材料;

(十五)卷宗封底。

編目分類完畢應當按國家有關機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

第五十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及執法機構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并建立辦案崗位責任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

第五十六條 各級安監部門及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依法行政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

上級安監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下級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的執法辦案情況,并有權調閱下級安監部門處理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歸檔卷宗。

第五十七條 各級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執法程序的規定,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對不依法履行執法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級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統一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由各級安監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印制(或從網絡上下載)、保管、發放。安全生產執法人員使用執法文書,應當到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申請,并登記。 第五十九條 執法文書文號的編寫包括:地域簡稱、單位簡稱、執法性質、相對人行業、時間、序號。 文號中的行業分類標準為:

(一)非煤礦山企業編為“非煤礦”字;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編為“?;?rdquo;字;

(三)煙花爆竹企業編為“煙爆”字;

(四)個體工商戶編為“個體”字;

(五)其他工商貿企業統一編為“工貿”字。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范文第6篇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資源和監管對象特點,特制定**街道**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檢查計劃。

一、監督執法檢查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主要職責,編制并實施執法計劃,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二) 實事求是。依據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執法檢查的對象與次數。

(三)統籌兼顧。根據行政執法權限、人力資源、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突出重點行業,兼顧其他行業;突出重點對象,兼顧其他對象;突出重點時段,兼顧平常時期。

二、監督執法檢查的總體安排

(一)根據各行業、領域的不同特點和企業的安全狀況分級等級,合理確定各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覆蓋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半年內每家檢查不少于1次;危險化學品領域的持證單位(持有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檢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1次;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的檢查頻次為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筑單位、消防重點單位、交通運輸企業年內每家檢查不少于2次; C級及以下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半年不少于1次,B級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1次,A級企業的檢查頻次為每年抽查覆蓋率不少于40%。

(二)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及其基本情況合理安排對其監督檢查次數。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適當增加監督檢查次數: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項目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

(三)對于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等與生產經營現場安全有關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三、監督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申領情況;

(2)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實;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依法設置(或者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有效履行職責;

(4)是否按照有關規定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考核、取證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6)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規定的落實情況;

(7)是否使用國家禁用的工藝、設備;

(8)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9)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情況;

(10)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和正常運轉情況;

(11)作業票證執行情況;

(12)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情況。

(13)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14)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15) 對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情況;

(16)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情況;

(17)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的情況;

(18)勞動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條件,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情況,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實是否到位,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職業危害申報及告知情況;

(19)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四、監督執法檢查的有關要求

1、工作要求。元旦、春節、五

一、十一等節日前以及上級統一部署的安全大檢查,由街道安委會統一組織安排。其他檢查的具體時間由各行業、領域的分管部門按監督執法檢查的總體安排自行確定。

2、程序要求。所有監督執法檢查均建立原始工作臺帳,并做好相關數據統計,作出檢查記錄。如有整改事項,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整改到期復查驗收。凡拒絕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復查驗收不合格的,建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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