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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準則范文

2023-12-11

廉政準則范文第1篇

2011年8月16日,我局召開學習會,專題學習貫徹新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要求各股室及每位干部職工深刻認識《準則》重要性,準確把握《準則》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切實貫徹落實。局長劉才國就我局貫徹實施《準則》提出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加強學習。準則是規范全體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是全體黨員和領導干部行動的準則和行為規范。必須高度重視以《準則》等制度管人、管事、管權,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黨員干部必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掌握,嚴格遵守。重點解決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領導干部作風等六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是時常提醒,警鐘長鳴。要把學習貫徹《準則》納入工作計劃,納入干部教育培訓內容,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和途徑進行宣傳貫徹、提醒教育。要依據《準則》規定,對照賀國強書記提出的當前要切實解決的六個方面突出問題,組

織地稅黨員干部認真分析查找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結合地稅工作特點,重申和強調地稅干部紀律,常學習、常檢查、常警醒、常整改,完善相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減少和杜絕違反《準則》行為的發生。

三是嚴格監督,預防為先。嚴格按照《準則》規定,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預防為先,關口前移。紀檢監察員要主動提前介入,發現不良苗頭要及時預警、及時提醒、及時制止,保證人員不出事,保持隊伍穩定,促進地稅事業持續穩定發展。要加強對執行《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嚴重違反《準則》的行為。

四是領導帶頭,以身作則。一把手要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總責,副職要積極協助一把手抓好黨風廉政工作,履行“一崗雙責”,除嚴格管好自己外,還要對分管股室加強教育和監督。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準則》,自覺接受監督,主動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帶頭勤儉節約、艱苦奮斗、潔身自好,帶頭實行政務公開,帶頭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共同把學習和貫徹落實《準則》、加強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向新高潮。

廉政準則范文第2篇

4月9日,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一年多來,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規定連續出臺,表明了黨中央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尤其是《實施辦法》的發布,為懲戒違規行為提供了明確依據,使《廉政準則》更有剛性。”

《實施辦法》為規范和監督從政行為提供重要制度依據

今年全國兩會閉幕后,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當前,我以為最大的危險在于腐敗。”在近日召開的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他再次強調,加強反腐倡廉工作,領導干部是重點。當前要重點抓好《廉政準則》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貫徹落實。

為了有效懲治腐敗,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去年以來,我國出臺了多項規定,除《廉政準則》外,還包括《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等?!秾嵤┺k法》的出臺,為《廉政準則》的順利實施提供了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的規范和監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據。- 1 -

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指出,《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對于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規范黨員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月9日,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實施辦法》把處理標準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對接,如果執行到位,將能起到預防腐敗、減少腐敗的作用。

毛昭暉認為,《實施辦法》讓《廉政準則》8個方面“禁止”52個“不準”變得具有可執行性。

《實施辦法》增強了《廉政準則》的可操作性

去年1月頒布的《廉政準則》是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它規定的8個方面“禁止”52個“不準”,是對黨員領導干部日常行為的規范。有觀點認為,《廉政準則》過于籠統和原則,一些規定沒有配套的責任條款。受訪專家指出,《實施辦法》最大的特點就是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廉政準則》的相關要求,內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監督更加有力,將“禁止不準”升級為“處理有據違者必究”。

據了解,《實施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廉政準則》中的相關概念進行解釋;二是對《廉政準則》中有關“違反規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規定,采取列舉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確;三是對違規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四是對于需要采取組織處理等措施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

任建明說:“《實施辦法》明確了違反52個‘不準’行為的具體處理依據,對《廉政準則》的貫徹執行有直接的幫助。”毛昭暉表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廉政準則》是一種自律性的規定,它沒有明確規定違反8個方面“禁止”52個“不準”該如何處理?!秾嵤┺k法》則提供了解決機制,彌補了過去許多單項法規在責任追究及處罰方面的不足,對如何處理違規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更具可操作性。

受訪專家認為,《實施辦法》對《廉政準則》8個方面“禁止”52個“不準”,違反了哪一項該怎樣處罰,均做到了“對號入座”,這無疑具有極大的威懾力,讓那些有腐敗想法、一只腳已經踏上腐敗道路的人心有余悸,望而卻步?!秾嵤┺k法》是對黨員領導干部更深層次的廉政教育

《廉政準則》8個方面“禁止”52個“不準”,明確告訴黨員領導干部哪些紅線不能碰。但是,僅僅有“不準”的規定,難以達到有效約束的目的。廉政專家認為,《實施辦法》明確違反8個方面“禁止”52個“不準”行為的具體處理依據,有利于黨員領導干部自覺做到令行禁止。

比如,《廉政準則》第四條規定了“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8個“不準”的行為,但對于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依據?!秾嵤┺k法》則規定,如有上述行為,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又比如,對于領導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為,《實施辦法》除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外,還明確了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

再比如,對于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多占住房”、“兼職取酬”等行為中涉及的物質利益,《實施辦法》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了追繳措施。

“《實施辦法》能讓黨員領導干部明白違反《廉政準則》會承擔什么樣的后果,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因此可以說,是對《廉政準則》的再宣傳,是對黨員領導干部更深層次的廉政教育。”毛昭暉教授說。

《實施辦法》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提供了明確標尺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秾嵤┺k法》的施行,不僅讓黨員領導干部對作為或不作為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也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提供了明確標尺。毛昭暉認為,《實施辦法》更大的價值就在于執紀執法機關對某些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查處有了依據。

一位基層紀委書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廉政準則》中涉及的許多問題,此前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條例等規范中?!读蕜t》形成了8個方面52項要求,將分散的問題集中起來,但是缺乏處理依據?!秾嵤┺k法》能讓地方紀委在執行《廉政準則》時更好地把握尺度,可以根據不同的條款按照當事人的違紀行為進行相應處罰。尤其是對于一些邊緣性、隱蔽性的違紀行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來那些想查辦又怕定性不準的顧慮。

“《實施辦法》規定了實際操作的界限標準,能夠避免在執行過程中失之過寬或過嚴。”任建明對記者說。

有網友認為,《實施辦法》是對黨員領導干部的一種關愛和保護。黨員領導干部如果財迷心竅、官迷心竅、鬼迷心竅,就必然受到《實施辦法》的準確處理,必然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懲罰。

《實施辦法》能否有效遏制腐敗關鍵在于提高執行力

當前,關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規定不可謂不多,但是腐敗現象依然易發多發,而且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許多網友表達了這樣的疑慮:《實施辦法》能否有效遏制腐敗,能否取得實效?

有分析認為,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和《實施辦法》,關鍵在于嚴格執行。要加大對違反《廉政準則》和《實施辦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任建明認為,《實施辦法》歸根結底還是一個行為層面的規定。要想讓它真正起到作用,還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包括執行這個制度的機構、人員的能力,對它的授權是不是充分,是不是有問責機制。如果能在這幾個方面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有所改進的話,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我們的反腐敗制度建設應該能夠進入良性循環。

有專家表示,在制定嚴格制度的同時,應該在組織架構上保證紀律檢查機構的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比如要防止地方紀律檢查機構受到地方“一把手”的影響,尤其是在監督高級別官員過程中。此外,可以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協助這些機構監督黨員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比如在程序上規定網絡等媒體向紀律檢查部門轉發或者提交檢舉材料后,這些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反饋或者答復,同時,還要對積極舉報者予以保護,防止打擊報復。

廉政準則范文第3篇

《廉政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并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的精髓,市紀委有關負責人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對準則中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本期解讀第三項: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1、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解讀】

本項是關于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尤其是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和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是一種嚴重侵犯國家、集體財產的違紀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不可低估,必須予以堅決防范和制止。這里要說明的是,將《廉政準則(試行)》中的“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中的“用本單位的信用卡”去掉,說明了只要是動用公款,無論用什么形式報銷和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都是不允許的。

2、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解讀】

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必須在有關財經紀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但是近年來,有些黨員領導干部在這方面以各種名目違紀違規,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公共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有的是借用公款、公物供本人和他人進行營利性活動;有的是借用公款、公物為本人和他人私人使用;有的甚至借用公款、公物進行非法活動;還有的逾期不還等等。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的,根據不同情況主要依據以下兩條處理:

一是《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是《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確因生活困難到期無力歸還的除外。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個人借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違反有關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解讀】

本項是關于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將公款存放在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黨員領導干部私存私放公款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解讀】

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列舉的幾個行為中,第一條就是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

5、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解讀】

本項是關于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是指明顯超出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整體水平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薪金收入水平的行為。鑒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并不平衡,各地可以考慮根據實際情況對此進行細化。

堅決制止黨員領導干部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是我們黨的一貫政策?!饵h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列舉的幾項行為中,第二條為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6、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解讀】

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有以下特征:一是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二是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三是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四是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按照《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均屬“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干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7、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解讀】

本項是關于以各種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以及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實際上是一種貪污行為,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貪污黨費、社?;鸷途葹?、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其主要特征:一是侵吞的對象一般是為自己合法管理和經手的財物,但也可以是自己主管的公共財物,二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

“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其主要特征:一是竊取的對象是行為人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二是行為具有秘密性。

“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權經手的公共財物。其主要特征,一是騙取的對象是行為人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為人有權經手的公共財物,二是采取的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8、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解讀】

本項是關于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資金或者財政資金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多次出現以挪用和拆借為主要手段的“社保案”、“住房公積金案”,數額巨大,損失慘重,影響惡劣。在這些案件中,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這些事關國計民生被稱為老百姓“救命錢”的公共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由于被鉆了管理上的漏洞,成了個別黨政領導和直接管理負責人的“唐僧肉”,隨意支配使用,為所欲為;一些銀行為了能攬到這些巨額存款,動用的手段五花八門;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能從中弄到貸款和借款,挖空心思“攻關”,造成資金的大量流失。這也使得發生在這些領域貪污受賄、以權謀私,違規決策、挪用資金,失職瀆職、單位受賄等三個方面的違法違紀問題層出不窮。這引起了中央和各級黨委以及有關部門的高度警惕,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積極開展了這些資金領域的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糾,圍繞收支、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深入查找問題,檢查有關監管政策法規是否有效執行,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規范,有無違規操作甚至侵害資金等問題,堅決糾正糾偏,制定改進完善措施,在提高維護資金安全的自覺性,從源頭上防范風險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

在公積金監管方面,早在2002年,國務院就修訂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由此看來,在維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安全方面,還必須從黨政領導干部自身做起,除了要以身作則嚴守黨紀國法,還要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上的領導責任,從加強廉政教育、制度建設、效能監察、全方位監督入手,著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設長效機制,防止腐敗發生,確保這些資金規范管理、規范運行。

一是加強財政部門對這些資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加強對管理中心執行財政、財務法規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通報。

二是加強人民銀行對這些資金銀行賬戶設立情況的監督。明確受委托銀行放任違規開設銀行賬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是加強審計部門對這些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的監督。實現審計和效益審計,對管理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的制度化。

四是加強銀監會的監督職能。對于違規使用的,受委托銀行應堅決拒絕、不予辦理,并向當地管委會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五是加快誠信系統建設和資金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和公開,努力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黨員領導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財政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挪用黨費、社?;鸷途葹?、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廉政準則范文第4篇

主講老師:張琦

修訂說明

為了適應財政管理改革,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對《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以下簡稱《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財政管理改革的需要。

2000年以來,圍繞公共財政體制建設,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類、國有資產管理等各項財政改革不斷深入推進,很多改革涉及到會計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調整,

為了實現會計標準與相關財政改革的有機銜接,確保相關財政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需要修訂《會計準則》。

二是配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的需要。

2012年2月,發布了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以下簡稱《財務規則》),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財務規則》在強化事業單位預算管理以及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收入、支出、結轉結余、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為了使《財務規則》的主要修訂內容通過日常會計核算與管理真正落到實處,需要修訂《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三是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會計行為、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

隨著各項財政改革以及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事業單位的內部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在諸多方面逐步暴露出不適應和不協調,影響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有用性,需要修訂。

《會計準則》自1997年發布實施以來,促進了事業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和核算水平總體上不斷提升。但是,“私設小金庫”、“賬外設賬”等不規范行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近兩年國務院打擊“假發票”、治理“小金庫”等專項治理活動中,均對修訂《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行為,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了明確要求。

特別是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明確將2012年12月底之前修訂出臺《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列為“堅持不懈地推進制度機制建設,完善治本之策”的重要任務和措施之一。

二、修訂的原則

(一)統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的原則

1.本次修訂《會計準則》的重要目標之一是為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建立統一的核算原則和框架。

2.修訂后的《會計準則》在內容上將規范包括: 事業單位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核算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的定義、項目構成及分類、一般確認計量原則,財務報告等基本事項,是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的基礎和依據。

(二)服務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原則

1.事業單位預算是我國部門預算體系的組成部分,服務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本次修訂《會計準則》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2.修訂后的《會計準則》在事業單位會計目標、會計核算基礎等規定方面,都在兼顧財務管理需求的同時體現了財政預算管理的信息需求;

3.在財務報表組成中新增加了“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以全面反映財政補助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更好地發揮會計服務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基礎性作用。

(三)與《財務規則》修訂相協調的原則

1.《財務規則》在維持現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制度框架體系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重點針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非稅收入管理等各項財政改革對相應的內容作了修訂。

2.修訂《會計準則》的基本思路和定位與修訂《財務規則》相一致,即在維持現行事業單位核算基礎和基本會計模式不變的前提下,重點適應財政改革、著力解決會計實務核算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修訂。

3.為了保證出臺的相關規章之間的協調,便于事業單位執行,修訂后的《會計準則》在適用范圍、會計核算基礎定位、會計要素定義、收入分類、支出分類等重大問題上與《財務規則》保持了一致。

(四)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原則

1.本次修訂《會計準則》,著力解決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標準不統

一、會計信息不完整等會計核算中的突出問題,強化了對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

2.修訂后的《會計準則》在強調可靠性、及時性、可比性、相關性、可理解性等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信息“全面性”要求;

3.對無對價取得資產的計量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既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又便于確保資產及時入賬,通過資產的賬實核對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準則》共有九章49條,在維持原《會計準則》基本框架結構的基礎上,刪除了7條,新增加了15條,對剩余的條款進行了合并調整,并對大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完善?!稖蕜t》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擴大了《會計準則》的統馭范圍。

1.按照《財務規則》第六十六條“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的規定,《財務規則》是制定所有行業財務制度的基本依據。

2.與《財務規則》相一致,《準則》將統馭范圍由原先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擴大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包括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準則》第三條)。

(二)明確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目標。 1.《準則》首次明確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準則》第四條)。

2.考慮我國事業單位的實際并借鑒國際經驗,《準則》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目標首先應當反映“受托責任”,同時兼顧“決策有用”。

3.并體現了事業單位提供會計信息要滿足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雙重需要的特點。

(三)合理界定了會計核算基礎。

1.《會計準則》僅針對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適用對象,規定其“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

2.《準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

3.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同時還在第二款規定“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這樣規定與《財務規則》相協調,同時也授權會計制度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事項和行業作具體規定。

(四)合理界定了會計要素。

1.按照“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的核算基礎,事業單位會計要素一般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2.對于醫院等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行業事業單位,其會計要素應當以“費用”替代“支出”。

3.綜合考慮上述實際情況,《準則》第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五)強化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準則》針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的突出問題,強化了對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 一是將第二章標題“一般原則”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二是在對原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及時性、可理解性原則要求進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強調“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準則》第十三條),確保會計信息的完整性。

此外,考慮到事業單位并無自行根據業務事項的重要性而調整會計報表格式的權限,從而刪除了原《會計準則》第二十條的重要性原則。

(六)按照流動性對資產、負債進行分類。

為了統一事業單位資產負債表的列報格式,便于信息使用者開展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財務風險等的分析和評價,借鑒會計國際慣例和通行做法,《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資產和負債統一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負債)和非流動資產(負債)。

相應地,《準則》將原《會計準則》中的“對外投資”更進一步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七)在資產構成項目中增加“在建工程”。

《準則》第二十一條在非流動資產項目構成中增加了“在建工程”,這體現了會計信息的全面性要求,為各會計制度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會計“大賬”提供了依據。

(八)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確認計量的一般原則。 《準則》統一規定了各會計要素確認計量的一般原則。特別是針對各會計制度中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資產計量口徑不統

一、不明確以及實際執行中資產不入賬等問題,

《準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對不支付對價情況下取得資產的計量原則進行了明確,要求在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將所取得的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從而有利于通過賬實核對手段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九)引入了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

《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計提資產折舊、攤銷,有利于反映資產隨著時間推移和使用程度發生的價值消耗,促進事業單位落實“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資產管理理念和原則,為事業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提供會計數據支持。

《準則》第二十三條為事業單位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出計提資產折舊、攤銷的規定提供了依據。

(十)調整了凈資產項目構成。

適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并與《財務規則》的相關規定相協調,《準則》第三十條有關凈資產內容中增加了“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項目,并對相關概念進行了定義。

此外,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修訂相協調,《準則》將原凈資產中的“固定基金”修改為“非流動資產基金”。

(十一)完善了財務會計報告體系。

借鑒企業會計和國際慣例,《準則》在第八章引入“財務會計報告”概念,在第四十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在第四十一條規定,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及其附注等組成部分,并統一規定了事業單位財務報表的基本列報格式。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做出經濟決策。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 第六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持續經營)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會計分期)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和月度。會計、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八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貨幣計量)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收付實現制)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

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 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產時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凈資產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后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產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余資金。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三十一條

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凈資產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費用

第三十五條

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

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

第四十七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廉政準則范文第5篇

李 祥 生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中央對1997年3月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并于今年1月18日正式發布。這標志著黨的廉政建設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是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重要保證。為了深入貫徹執行《廉政準則》,我中心掀起了學習《廉政準則》的熱潮。通過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自己從思想上得到了升華,收獲頗多。下面,談談我的幾點感想。

一、 要“知”與“行”結合。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貫徹落實《廉政準則》這部規范黨員領導干部的重要基礎性法規,首先必須抓好對《廉政準則》的宣傳學習,要逐條逐條學,原原本本學,全面、透徹、深入地領會其精神實質,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僅是知道明白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還不夠,還必須將形成的理念用于實踐,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自覺踐行,廉潔從政,真正做為民、務實、清廉的黨員領導干部。若學透后,去思考如何規避監管、怎樣打“擦邊球”,那就適得其反。

二、 要“自律”與“他律”結合。

《廉政準則》約束的主要對象是黨員領導干部,規范的主要是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读蕜t》執行力、約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自覺遵守,以“自律”作為基礎。大量的資源和權力主要掌握在黨員領導干部手中,如果黨員領導干部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覺性,單靠外界的監督和壓力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須在“自律”上下功夫。要做到自律,首先要加強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強廉政意識和自律意識,積極組織開展對《廉政準則》的學習培訓,讓他們充分認識貫徹執行《廉政準則》的重要性,提高遵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而對于少數不能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黨員領導干部,還需要加強監督檢查,輔以“他律”。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輿論特別是網絡監督、干部群眾信訪舉報等的監督作用,施加壓力,讓黨員領導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準則》。對于少數無視黨的紀律,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要嚴肅進行查處,絕不姑息,以儆效尤。

三、 要“勤小物,治其微”。

能否正確對待小事,能否防微杜漸,是共產黨員的基本修養問題。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個細節能成就一個人,也能毀掉一個人?!读蕜t》的52條不準,從細微處,從小事情,對黨員干部的日常執政行為進行了規范。這就要求我們的廣大干部,要“勿以惡小而為之”,從小事做起,從細微處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邊人的“要求”。

新《廉政準則》如何學以致用

馬先軍

自從新《廉政準則》出臺以來,廣大黨員干部和全國民眾對于這個旨在促進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準則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高度的贊譽。深入學習《廉政準則》也在各級黨政機關迅速開展起來,我中心亦不例外。對于如何學好和用好《廉政準則》,我的認識是要領悟兩個字“簡潔”。

一、廉潔從政的本質是執政為民,執政為民應力求一個“簡”。

古人說的好:“由簡入奢易,而由奢入簡難”,一個“簡”字,看起來簡單,做到這一點其實不易。這么多年以來,老百姓一直在喊,去政府辦事難,相關程序太繁瑣,領導干部鋪張浪費,海吃海喝。黨內也有些人抱怨,機關里機構太臃腫、人浮于事、個別干部生活作風腐糜。誠然,這些抱怨也并非空穴來風,部分黨員干部在執政過程中的一些弊病,老百姓和黨員干部心里都很明白,但是因何不去徹底糾正了。顯然,是一些黨員干部不愿“簡”。有這樣一些說法“簡化程序,如何體現權力?公開透明,權利所能帶來的外快和好處豈不是也消失了。不讓吃喝,不讓鋪張,那么如何顯示身份了。不讓機構臃腫,那么那么多人情關系親戚朋友往哪里安置了”。所以,是因為我們自己不愿求“簡”,而不求“簡”的后果是什么了?,以權謀私,錢權交易,奢侈浪費等浮糜之風才在黨內盛行。如此久而久之,老百姓豈能對我們沒有意見,黨和政府的形象豈能不受到影響。而仔細讀新廉政準則,發現其實就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簡”字,讓執政簡單起來,讓權力簡明起來,老百姓的心才會透亮起來。

二、清正廉潔者必潔身自好,潔身自好者追求的就是一個“潔”。 對于潔的理解,字典里如此說“潔:純潔;好:喜愛。保持自己純潔,不同流合污。”顯然,這里講的是潔更多的是人性的純真與自然。更多的是一個人追求正義的精神。所以作為一個身系執政為民的宗旨,身系萬千百姓重托黨員干部,他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引人矚目,所以他們更應該是清正廉潔的典范,應該是執政為民的典范,應該是愛崗敬業的典范,應該是崇尚美德與正義的典范,應該是遵紀守法的典范,總之,黨員干部應該在是不斷去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個人道德品質、且潔身自好的人。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真正讓老百姓滿意。以“潔”為人處世之本,恪守黨紀國法之尊嚴,牢記黨和人民之重托,清正為官,做好典范。

學習《廉政準則》心得體會

潘華英

《廉政準則》是當前中央貫徹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作出的重大舉措,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并結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的重要文獻,又是在1997年3月發布的《廉政準則》(試行)基礎上修改完成的重要規章制度。要把握其新內涵,必須將《廉政準則》全文與相關規章制度對照閱讀。下面淺淡我的學習體會。

一、《廉政準則》,是對十七屆四中全會決議的鮮明回應。 去年九月召開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議用“嚴重削弱”、“嚴重損害”、“嚴重影響”等激烈的措詞對黨目前存在的腐敗現象進行了嚴厲的抨擊,可謂入木三分。決議特別強調指出,當前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中腐敗案件影響惡劣,必須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读蕜t》的制定和印發,可以說是對十七屆四中全會決議的鮮明回應。文本中的“總則”部分就鮮明指出,執政黨的黨風關系到黨的生存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文本的核心部分“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包括的八條內容,均以“禁止”開頭;其中的52個款項,則對領導干部可能出現的違紀行為進行了全景式的概括。文本全部內容樸實無華,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充分表明了中央懲治領導干部腐敗的堅強決心和實際辦法。

二、《廉政準則》,是對黨章中有關條款的深化細化。 十七大通過的黨章對于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較嚴格的要求。文本中要求領導干部除了必須履行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八項義務外,還特意在第三十四條提出必須具備基本條件,涵蓋了理論水平、理想信念、工作實績、領導能力、清正廉潔、民主作風等六個方面內容。如果說黨章規定的義務和基本條件是從正面論述“怎樣做”才能成為一個合格的共產黨員、領導干部的話,《廉政準則》提出的八條“禁止”52個款項則是從反面提醒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具有怎樣的行為”。因此,黨章和《廉政準則》這兩項規章制度所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后者則除了列舉了詳細的“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外,還提出四條“實施和監督”和四條“附則”,對監督辦法和實施范圍都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整個文本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篇幅上都進一步深化細化了。

廉政準則范文第6篇

存在問題和不足一是對廉潔從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放松了對自己的轉載請保留此標記。要求,降低了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動性。二是在工作中自己也參與了一些宴請陪客活動。三是存在老好人現象,不愿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存在

問題的原因上述在思想、工作、作風上暴露的一些問題,雖然有一定的客觀因素,根本上有自身的主觀世界改造不夠,認識不深,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1.重事務,輕學習。認為自己身處基層主要是抓好工作落實,不要求有多高的理論水平,缺乏學習的壓力感和緊迫感。從客觀上總是強調工作忙、任務重,沒有處理好工作與學習之間的關系。

2.重指導,輕實踐。自身存在的作風不夠扎實、工作不夠深入等問題認為每一項工作都有專門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項工作都親歷親為,缺乏深入實踐考察研究。

3.重安排,輕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強調每項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發展。但在具體落實上,沒有用一流的標準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1、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是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為了進一步提高政治敏銳力、政治鑒別力和政策水平,不斷加強黨性修養,時刻牢記黨的宗旨和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正確對待地、名利、權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長城,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少琢磨組織上給了我什么,時刻想著我為黨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做事。

2、堅持廉潔從政,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作為鄉黨政班子成員,我認真遵守鄉機關管理制度的8章44條,注意從思想源頭

上下功夫,按照“《廉政準則》中52條不準的要求,做到頭腦清醒,政治堅定,做到清正廉潔,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以身作則,嚴格按照規定和制度辦事。一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始終按照工作權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不講無原則的話,不辦無原則的事,堅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視和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勤勤懇懇地做好各項工作,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公平辦事,公正做人。二是堅持嚴以律己,不搞以權謀私。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來客等方面,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請吃,不搞鋪張浪費。三是在各項工作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事。

3、認真貫徹從嚴治黨的要求,扎實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公生明,廉生威”,一年來,本人在以身作則執行廉潔從政規定的基礎上,還始終把分管的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建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放到突出的位置上。對分管的口線加強管理和監督,努力使全體干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真正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對工作中出現的廉政方面的新問題、新情況,積極制訂新對策,有效防止了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進一步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在勤政廉政方面,本人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照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會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強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自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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