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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范文

2023-09-21

刑法案例范文第1篇

(此處僅為答題要點,請同學們將案情結合相關理論展開分析)

作業一

一、

1、 王某構成爆炸罪。之前實施的制造爆炸物行為與其構成牽連犯,按從一重處原則處理;故意殺人行為與其構成想像競合犯,按爆炸罪認定處理。

2、 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 此前實施的故意傷害罪,因情節輕微,又有自首情節,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二、

1、 謝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結合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2、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業二

一、

1、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修正案

(五)》增加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偽造居民身份證行為與其構成牽連犯,按從一重處原則認定處理,以信用卡詐騙罪認定。

2、 根據刑法第195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 之前觸犯的故意傷害罪,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二、

1、 不構成盜竊槍支罪,因未滿16周歲,不符合該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2、 不構成綁架罪,因未滿16周歲,不符合該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3、 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某在妨害公務行為過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競合犯特征,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原則,以故意殺人罪認定處理,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對趙某應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作業三

一、

1、 韓某等三人構成敲詐勒索共同犯罪(結合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韓某為主犯,應按照刑法第274條認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在《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本案數額巨大,主犯韓某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根據刑法第27條規定,王某為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且又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 黃某為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

1、胡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會風尚??陀^方面表現為復制、販賣和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為目的,將其復制的淫穢光盤中的部分內容上網,供人免費欣賞。短短兩個月內,該網站的點擊率高達5000余人次,胡某也賣出淫穢光盤達160余張,從中牟利1萬余元。其行為完全符合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依據刑法第36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情節嚴重,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罰金或沒收財產。

3、 對詐騙罪所判處的刑罰,緩刑期滿不必再執行,不屬于累犯。

作業四

一、

1、(結合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陳某構成受賄罪,根據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陳某還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97條之規定,應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陳某應以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

2、 朱某構成受賄罪,為斡旋受賄行為,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應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方某所在的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和走私普貨物、物品罪,方某作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應以兩罪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第393條規定,犯單位行賄罪,應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刑法第153條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方某為了其公司少交稅款,通過朱某多次宴請和送禮物給陳某。行賄陳某財物折合人民幣15萬余元、現金人民幣10萬余元、美元1萬元。行賄朱某財物折合人民幣2萬余元、現金人民幣2萬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陳某為其辦理的38本《手冊》,多次從海關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應納稅進口的20余萬蠟油、基礎油假報成進料加工項下的保稅貨物進口,導致該公司偷逃應納稅款8238萬元。其行為符合單位行賄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特征,應對方某實行數罪并罰。

二、許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和重婚罪,數罪并罰。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案中,許某是某市委辦公室主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許某任職期間,先后收受彩電、照相機、影碟機等高檔消費品及現金,總值人民幣16萬余元。許某收受財物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市委組織部有關人員打招呼,幫助該3人違反規定提升了職務。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特征,為斡旋受賄行為。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案例范文第2篇

摘要:案例教學法是指在刑法總論教學過程中,以案例為依托,將學生置于某種情景之下,讓學生在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中學習刑法總論知識的教學活動方式。這種教學方式不僅能夠激發學習主體的學習刑法總論的熱情,還能夠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有利于促進教師的教學工作。運用該法應該把握好刑事案例的選取、案例教學的執行和知識點的小結三個環節。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刑法總論教學;運用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5

傳統的刑法總論教學模式是滿堂灌的講授方式,這種方式雖然教師能夠將刑法總論的基本理論全面和系統的傳授給學生。但是,這種方式重視理論知識的講解卻忽略了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重視學生課本知識的學習卻忽視了學生綜合法律素質的培養。因此,一味的實行教師主導下的講授,務必會使刑法總論的教學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導致學生對于刑法總論學習僅僅限于紙上談兵,而不能解決實際的刑事法律問題。有違刑法總論教學大綱和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同時也不符合現代高等教育理念的基本準則。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很多刑法學教育工作者紛紛探討刑法總論的教學改革問題,以尋求更為科學、合理且有效的課程教學模式。隨著案例教學法的提出,筆者一直在教學過程中探索和實踐著,深感案例教學法對于刑法總論的教學具有重大意義。

1案例教學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在刑法總論教學過程中,以刑事案例為依托,通過案例內容將學生帶入某種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學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實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為案例中角色進入情景,通過小組協作或者個人思考形式追尋解決案例中刑事法律問題的最佳途徑,形成方案。這種案例教學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1具體、直觀

案例教學法用一個案例將學生帶入某個情景之下,該情景中涉及很多刑法總論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學生在情景之下可以把課本上較為抽象的概念和理論同情景之中的具體情節相聯系,這樣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論以一種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給學生,使得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更加具體、直觀。

1.2教學的實踐性較強

案例教學法將學生帶入某種情景之下時和帶領學生辦理真實的案例有異曲同工之妙,學生在情景之下可以直觀的感受案例,在直觀的感受之下,學生身臨其境,結合理論知識,找到最佳的解決辦法,在這一過程中,學生需要分析案情,動手查閱相關資料,如果是小組完成還需要和組員協作。一個案例的完成可以讓學生充分參與到刑法總論知識的探索過程之中,在學到理論知識的同時,更加能提高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因此,案例教學法具有較強實踐性。

1.3學生是教學活動中的主體

在案例教學法中,從案例情節的閱讀分析,到資料的查閱整理,再到小組的討論和解決方案制定這些環節都是學生完成,整個教學過程教師只是起到督促和評價的作用,絕大部分時間都是學生自主進行,學生是課堂的主角。

2案例教學法在刑法總論中運用的優勢分析

案例教學法能夠有效的提高刑法總論的教學效果,案例教學過程中能夠充分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和學習主動性,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只起引導和評價的作用,這樣的教學模式和以往一貫的理論課教學模式相比具有天然的優勢。

2.1案例教學法符合刑法總論的課程特征

從刑法總論的知識體系來看,主要有犯罪論和刑罰學兩塊,這兩部分內容在很多知識點上都具有很強的理論性,而本課程往往是低年級學生學習,對于低年級學生而言,理論性強意味著難懂和枯燥,倘若一味的堅持教師主導的講授法,勢必造成學生不能完全理解知識點,而且還會導致學生會對課程失去興趣。從案例教學法的特點不難看出,案例教學法正好能夠解決刑法總論理論性強的難題,案例的分析往往使抽象的理論具象化,在案例教學的情景之下,學生更容易理解理論背后的內容。同時,學生理解了也就不覺知識點枯燥了。

2.2案例教學法能夠激發學生學習刑法總論的興趣,提高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

案例教學法強調以學生為主體,教師僅僅對學生學習過程進行引導和評價,充分體現了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的主角地位。在這樣的教學過程中,學生不再是刑法抽象理論消極被動的接受者,相反成為了積極主動探索刑法知識的分析者和探索者,為了解決案例中的難題而查閱刑法總論的知識,這樣的學習模式學生更易接受同時也更加能夠得到自我認同感,在趣味中學到新知識,因此就能夠充分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讓學生充分發揮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學習。再從心里認知的角度來看,學習應該是一種自由性、自主性的選擇行為,學習的材料必須使學生感到通過學習獲得的自我價值和學習意義,而案例教學法正好具有這一功能。

2.3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

自學能力是當今社會對法學人才素質的基本要求,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是高等教育培養的重要目標。而傳統單一講授知識方式以灌輸的形式教給學生現成答案,學生通過機械的記憶所謂標準答案獲得知識,這樣導致老師教什么學生就只會什么,刑法總論這類課程知識復雜,課時卻有限,老師能在課堂中講授的內容始終有限,因此學生課后自學非常重要。案例教學法本質上是教師有一定參與度(如組織、促進和評價等)的學生自學活動,在學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閱資料并尋求解決路徑的過程中逐漸就培養了自主學習的方法和技能,為龐大的刑事理論知識學習打下能力基礎。

2.4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提高他們的綜合法律素養

在傳統的刑法灌輸式教學中,學生始終是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更多的是聽老師怎么講授知識點或者分析案例,但他們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運用能力得不到應有的訓練和塑造,綜合法律素養得不到提高。這種單一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法學學生,大多數學生只會背法條,而沒有能力用其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案例,缺乏法律運用能力。反觀案例教學法,教學過程中要求老師督促、引導學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膽假設,通過查閱法律資料論證自己的想法,整個案例從法律關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適用都由學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夠得到、很好的鍛煉,這些能力都是學生以后成為法律人才所必須的。

2.5案例教學法在刑法總論學教學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國長年以來的刑事司法為本課程積累了大量案例素材,這些素材也是開展案例教學法的前提。刑法總論學作為一門基礎課程,盡管其理論知識復雜,但是每一部分都能夠找到對應的案例,這為開展案例教學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其次,高校大量圖書資料也是案例教學得以開展的重要條件,現在一般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法學方面尤其是刑法學方面的圖書資料都是相當豐富的。這就為學生查閱資料解決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再次,絕大部分高校還建有模擬法庭,這也為案例教學過程中開展案例辯訴演練教學提供了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

3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不難看出,案例教學是一個很好的刑法總論教學方法,但是要取得預期的效果,如果沒有良好的設計與科學的運用,也難以發揮預期的作用。筆者將結合自己在刑法總論中的案例教學經驗,分析案例教學法在刑法總論中的具體運用,案例教學法的運用主要應當包括三個階段:刑事案例的選取、案例教學的執行和知識點的小結。

3.1刑法總論教學案例的選取

刑法總論教學案例的選取是開展案例教學先決問題,是將案例教學法運用到刑法總論的教學中實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礎。教學案例應當是緊扣教學大綱的相關案例,可以來源于歷年法院的判例庫,也可以是社會關注的案件。所選擇刑法總論的案例應當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同刑法總論知識點相對應。案例的選擇應根據刑法總論的教學內容進行選取,切忌完全脫離當前的刑法總論知識體系。另外,教學案例應該能使學生通過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對課程中重難點知識的理解,并能將該知識運用到案例的解決過程之中,從而使學生在理解課程知識的同時并能將其運用到實際案例之中。

第二,具有啟發性。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案例應當能夠涵蓋一些啟發性的問題,必須要能啟發學生對刑法總論的知識進行思考,帶著問題查閱相關材料,倘若案例問題的設置過于簡單或者過于直接就不能起到案例教學應有的教學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學過程中所選取的同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相對應的案例,該案例應當是對應知識點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對應的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這樣才能使學生將通過典型的案例的學習獲得的知識及能力推廣到其他案例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工作中。

3.2案例教學的執行

案例教學的執行是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核心步驟,主要包括案例呈現、學生自主準備、展現評價三個分步驟。

首先,呈現案例。一個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討論,必須有充分的事前準備。這就要求教師應事先將案例呈現給學生,呈現案例的方式包括:發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運用多媒體技術以PPT或者視頻的形式呈現;分角色表演案例。

其次,學生自主準備。學生自主準備階段又分為分析案情、查閱資料和解決方案的制定等過程。學生拿到案例后,必須先對案例中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只有厘清法律關系,找到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后才能有的放矢的查閱相關資料,而資料的查閱是解決問題的重要步驟,帶著問題查閱相關問題的我國立法以及理論,接下來的步驟是學生以小組的形式進行解決方案的討論,這是檢驗課堂教學效果的環節,討論越是深人學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運用能力等綜合能力就越能得到鍛煉。

最后,展現與評價。學生自主準備階段結束后,應當組織學生按照小組對組內的結論進行展示,學生展示后,教師及時對解決方案進行評價。評價應包括學生對于案件法律關系的分析和對立法和理論的運用問題,說明學生給出的解決方案的可取之處或不足之處,并對以問題的形式引導學生在課后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3知識點的小結

案例教學后的知識點的小結是案例教學的收尾工作,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這一環節由教師對案例涉及的知識點進行系統的總結,這樣可以幫助學生把通過案例學到的分散知識點系統化,建立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教學對于刑法總論的教學能夠起到很好的教學效果,同時其對于學生的訓練和能力的培養也符合教學目標及國家對于法律人才的要求,作為刑法的教育者,應當不斷探索和改進案例教學法,為社會培養出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綜合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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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范文第3篇

一、引入案例教學法的目的

采用案例教學法并非否認傳統的教學法, 而是強調綜合利用兩種教學法的優勢, 使傳統教學法與案例教學法能得以取長補短。

刑法的課堂案例教學就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講解、討論, 傳授教學內容, 使受教育者加深對刑法法條的理解, 并運用理論知識, 從實際案例出發, 提出問題并解決問題, 讓知識轉化為能力。這樣的教學方法在課堂中的運用, 能夠較好得解決刑法的基本理論, 使法律條文形象化、具體化, 加深學生對刑法知識的理解。能夠為學生提供一種貼近實際生活的法律環境, 培養學生法律職業能力和職業技能, 達到法律教學培養應用型、實踐型的法律工作者的根本目的。

二、刑法案例選擇的參考因素

從刑法學的教學內容來看, 刑法學教學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和分則。其中總則主要包括犯罪的概念及其四大構成要件、排除犯罪事由及其刑罰等內容; 分則主要是講具體的罪名及其刑罰。在講授這些內容時, 都可以穿插案例教學法來加以輔助教學的。但由于刑法涉及的罪名及其多, 中職階段的刑法教學不可能對所有的罪名全面地進行探討。為了能更好地發揮刑法案例的作用, 有必要精心地加以選擇??偟脕碚f, 對于刑法學的案例選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 案例盡量有大眾共鳴性, 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而不是實踐中根本不會發生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往往是涵蓋的法律知識較多, 更容易激發學生們主動去尋求和探討案件中涉及到的刑法學知識, 以達到掌握刑法知識, 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 選擇的案例盡量包容性更強, 使該案例能將不同的刑法知識融合在同一案例中, 以期達到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能力, 便于學生更好的掌握刑法的知識。特別是講刑法分則的時候, 更是對案例的選擇包容性要求更高。例如在講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時, 可考慮當時轟動全國的成都《孫偉銘案》。該案例的選擇, 既可以把兩罪區別開來, 又可以拓展講解之后的危險駕駛罪的增設緣由。

第三, 案例應有較強的啟發性。啟發性較強的案例, 容易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 幫助學生提升自我分析能力, 和建立解決問題的法學思維模式。案例應該只有案情沒有答案, 有強烈的矛盾沖突, 沒有處理辦法和結論。這樣的案例, 答案越是似乎多樣性, 越有探討的價值。

三、刑法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形式

案例是包含有問題或者疑難情節在內的真實發生的典型性案例。那么, 這些案例應該以什么樣的具體呈現方式, 也是一名刑法學教師應該考慮的因素之一。我個人認為案例教學法應包括以下形式:

第一, 課堂理論講授中評析案例。作為一名刑法學教師, 不能一味地理論灌輸使學生處于被動學習狀態, 而是應該采用法理講授、法條解釋、評析案例相互切換的教學方式, 且把案例的評析作為主要的教學環節甚為重要。

第二, 開展案例分析章專題討論會。作為刑法學教師應結合教學內容階段性地組織案例分析章專題討論課, 該討論專題可以由科任教師提供, 也可以由學生搜索引出。 設計的形式可以多樣化。既可以是小組專題肯定討論的方式, 也可以是小組專題否定討論的方式, 當然, 更可以是小組專題排除分析法。由科任教師根據案情具體去設計。

第三, 案例角色扮演型教學。角色扮演型教學, 可以是模擬法庭庭審的形式, 也可以是模擬案情景呈現。反正形式多樣。例如在講授刑法總則的“不作為”知識點的時候, 我就課前給學生布置好案例情景表演, 通過幾個學生的課堂表演, 來讓班里的學生來分析案件中的不作為行為, 從而達到教學的效果。

刑法科任教師重點加強學生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訓練。所以, 刑法的案例教學法應為這一培養目標而服務。

四、刑法課案例教學的推廣

刑法課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 需要事前準備案例教材, 以及花費時間較多, 都使刑法課案例教學法受到一些應用上限制。策劃一個成功的授課案例, 需要花費不少的精力, 以及需要有高深的專業技能功底。

當然, 在愈來愈重視教學方法改善的環境下, 案例教學法是應該得到大力的支持及推廣。

摘要:案例教學法是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通過引導學生對教師精心策劃的實際典型案例進行討論分析, 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我國刑法教學中, 主要采用的是傳統教學法, 這種方式以教師為主, 學生圍繞教師的思維來學習, 容易導致學生失去獨立思考的能力。因此, 國外的案例教學法逐漸引起了我國刑法學教師的關注。

關鍵詞:傳統的刑法教學模式,案例選擇,案例課堂表現形式

參考文獻

刑法案例范文第4篇

本書作者陳興良教授主張思辨的方法是刑法哲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以思辨的方式完成從注釋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是當時刑法哲學研究的基本任務。作者用哲學辯證統一的觀點審視刑法的基本問題, 通過闡述已然之罪、未然之罪、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等15個范疇及相互之間的辯證關系, 架構了刑法哲學范疇體系, 也就是本書的邏輯體系。指出犯罪是已然犯罪與未然犯罪的統一, 已然犯罪是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的統一, 未然犯罪是再犯可能性與初犯可能性的統一。刑罰是報應之刑與預防之刑的統一, 報應之刑包括道義報應和法律報應, 而預防之刑則是個別預防與一般預防的統一。

此外, 作者在對意志自由論和客觀主義論進行辯證分析的基礎上, 提出了自己的主張。指出意志自由論是唯心主義的, 而馬克思主義哲學提出, 物質決定意識, 人不能不受自己所存在的環境的影響, 因此, 意志自由論有其不合理之處。而既然意志自由論不合理, 是否客觀主義就是正確的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客觀主義存在著片面性的弊端, 因為刑罰的輕重, 不但受犯罪行為客觀危害大小的影響, 而且也受行為人主觀方面情況的影響, 所以對犯罪人判處刑罰, 應堅持客觀危害性與主觀惡性的統一。

言談至此, 不免產生另一疑惑:將哲學融入到刑法學的研究中, 又推動了哪些刑法理論的創新?

本書作者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否定了古典學派的行為中心論, 實證學派提出的行為者中心論, 乃至我國的社會危害性中心論, 提出了罪刑關系中心論的主張。作者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元化社會模式下犯罪本質觀的體現, 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的集權主義思想。而當前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元化社會模式背景之下, 傳統的理論顯然無法再適用于這種二元對立的社會結構中, 以此, 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權, 作者提出的罪刑關系中心論。作者認為刑法學是關于罪刑關系辯證運動一般規律的科學, 因此罪刑關系辯證運動的一般規律應該成為刑法學的研究對象。

犯罪與刑罰辯證關系的核心命題是已然犯罪與刑罰之間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以及刑罰與未然犯罪之間遏制與被遏制的關系, 它們分別產生于社會報應觀念和社會功利觀念。文章闡明了罪與刑兩個命題的對立同一關系, 論證了兩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從探求人類追求對等性的本能出發, 闡發罪刑均衡原則得以產生及其最初以報應刑為其表現形式的依據, 明確提出罪刑均衡原則之于報應刑論的公正價值;從揭發預防刑論者對罪刑均衡原則的理解出發, 闡發罪刑均衡原則之于預防刑論的功利價值。指出罪刑關系要想達到均衡只能在罪刑關系二元論的理論中架構。

論述至此, 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在刑法理論的架構過程中, 還應確立正確的哲學基礎, 雖說此話過于簡單, 但是并不是簡單就意味著沒有作用。反觀資本主義社會, 若以國家利益高于一切作為刑法理論的哲學基礎, 則會把刑法理論引向軍國主義的歧途, 其反動性不言而喻。因此, 只有確立正確的哲學基礎, 才能架構科學的刑法。此外, 對我國刑法學的發展而言, 要想建立科學的刑法學, 還應在刑法理論的構建中, 將哲學點滴方法論融入到刑法中, 因為回顧歷史千百年來, 人們已經養成了過分倚重刑法的習慣, 外加我國學者對刑法哲學的研究較西方起步晚, 因此, 要想現代的刑法觀由原始、野蠻向公正、謙抑、人道轉變, 急需從一個理性的視角重新審視刑法, 進而促進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

摘要:刑法學的長遠發展, 離不開哲學的引導, 離開哲學引導的刑法學有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失去發展的活力, 最終被自身的落后性所桎梏。因此, 以哲學的思辨觀點審視刑法學不容忽視。

關鍵詞:刑法哲學,罪刑關系,展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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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范文第5篇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在我國刑法司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其基本含義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是在對某一種行為是否是犯罪進行界定時, 應該以刑法規定的內容為準則, 如果刑法規范沒有將這種行為認定成犯罪時, 那么就不能將其定性為犯罪。

日本學者平野龍一先生提出刑法謙抑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補充性、不完整性、寬容性。后來, 平野龍一先生又指出刑法謙抑性就是補充性 (1) 。刑法的謙抑性就是在現實的立法與司法活動中盡量實現非犯罪化和輕刑罰化。非犯罪化就是減少各種犯罪罪名的數量, 把犯罪之行為轉化為違反其他社會規范的行為范圍內, 使盡可能多的行為為各種秩序所管制, 從而減少了刑罰的適用。非刑罰化是指對于一些較輕的犯罪, 在立法上減輕一定的處罰力度, 這種力度的減輕是在充分的考慮了國家實際情況、社會狀態、經濟情況等客觀因素的基礎之上的。

二、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之間的差異

(一) 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的根據不同

罪刑法定原則在最初是由啟蒙思想家反抗專制刑法的產物, 啟蒙思想家為了防止法官恣意行為的發生, 保護人們的天賦人權, 提出了什么是犯罪和對這種犯罪應該如何懲罰, 應該由刑法預先明確設定, 被人們所獲知。后來, 隨著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體制制度的逐漸完善, 根據對于三個機構所享有權利的劃分、分配和制衡的需要, “三權分立”學說出現了, 這一學說為權利的分配與制衡提供了解決的方法。三權分立學說的提出以及被眾多學者所接受為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政治上的根據。

然而, 刑法謙抑性在最初的由來以及根據則是來自于另外兩個層面的原因。一是隨著社會的各個方面的進步, 人們慢慢的發覺到國家的權利不是也不該是不受限制的, 國家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社會調整規范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等很多方面, 法律又是人們最后的保護手段。法律又包括著刑法、民商法、憲法等很多部門法, 刑法只是法律的一個部門, 這就意味著刑法規范只能針對一小部分的行為。二是人們對于刑法最大效益的追求。雖然刑法對于抑制犯罪的發生有著一定的作用, 但刑法歸根到底還只是對行為人的一種制裁, 在思想、精神上的作用還是不能達到抑制的作用。我們需要的是一種全面的發展, 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刑法的適用范圍, 擴大其他規范的作用, 能夠更好的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二) 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在適用環節上的不同

1. 罪刑法定原則適用于立法和司法環節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很好的體現了這一原則的基本立場。首先, 在法律規范中沒有明文地規定某一行為為犯罪時, 就不能把這種行為判定為犯罪行為。其次, 法律在沒有明文規定對一種犯罪應該進行懲罰時, 則不能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最后, 對于犯罪行為的處罰只能在刑法規定的刑罰幅度內進行定罪量刑, 不能依照個人或者其他的意愿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對刑事司法上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1) 在定罪方面。在司法過程中, 對行為人的行為確定罪名, 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 禁止隨性的判定。 (2) 在量刑方面。對于犯罪所應該承擔的刑罰, 在其種類、幅度上應該按照法律規范的規定范圍內確定, 禁止恣意的量刑。 (3) 在行刑方面。國家機關在行使刑罰時, 應該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 禁止權利的越位和程序的錯亂。 (2)

2. 刑法謙抑性主要適用于立法環節

與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適用性相比較而言, 刑法謙抑性的適用范圍則要狹窄許多, 其主要適用在立法階段。 (3) 在刑法立法過程中, 對于犯罪行為的判定, 要從各個角度充分考慮后, 在除刑罰以外別無其他途徑可用, 我們才能將這種行為列入犯罪行為之列。

這里提到的刑法謙抑性主要適用于立法環節, 是因為它立法環節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并不是說在刑事司法環節就沒有任何的作用。在現實的刑事司法過程中, 刑法謙抑性也常常被看做是一種必須被遵循的重要的法律原則。

(三) 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在價值取向方面的不同

罪刑法定原則在最初確定的時候便是站在人權的立場上, 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 追求真正的公平正義, 反對封建專制的審判, 否定刑罰擅斷、刑罰濫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罪刑法定原則也漸漸地發生了一些演變, 由以前絕對的罪刑法定演變為現在很多國家所適用的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另外,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了兩個層面的價值取向:一是積極層面的價值取向:對犯罪的懲罰, 保護社會。二是消極層面的價值取向:對刑罰權的限制, 保障人權。

而對刑法謙抑性價值取向的探討, 我們是在社會體系轉型后, 刑法法律地位降低的社會結構中開始的。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取向體現為———對刑法適用范圍的限制和對刑法處罰程度的寬和。對刑法適用范圍的限制是指在刑法立法的過程中, 應該充分考慮社會的因素, 對刑法規范的深度和刑法規范的廣度進行限制。刑法謙抑性所包含的對刑法處罰程度的寬和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制約和限制, 而公民的權利又是神圣的, 為了防止刑法對公民權利的過度干涉以及保障公民的神圣權利, 應該對適度的寬和處罰程度。

三、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之間的契合

(一) 對刑法的處罰范圍限制的契合

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之間的契合之處首先表現在對刑法處罰范圍的重合上。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中對刑法處罰范圍的限制存在如下幾點: (1) 依據形式側面中的排斥習慣法, 規定了刑法的淵源只能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成文法, 法院不能依據習慣法會行為人進行審判, 而只能依據成文法的規定定罪量刑。在這點上, 將習慣法排斥在了審判依據之外, 限縮了刑法的處罰范圍, 與刑法謙抑性的性質———抑制刑法的處罰范圍———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2) 在實質的側面中, 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是指刑罰規定只能對應該處罰或值得處罰的行為進行規定, 對于一些不需適用刑罰就能夠抑制的行為, 就不用適用刑罰。在刑法謙抑性的性質中有著相同的內容, 對于適用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規范進行抑制的行為, 法律只是最后的手段, 限制了刑法適用的范圍。

(二) 對國家權力限制的契合

兩者的契合之處除了對處罰范圍的限制意外還表現在對國家權力的限制方面。罪刑法定原則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主要是對國家立法權的限制。在立法活動中, 對法律的構建是一項慎重的事情, 決不允許立法者任意恣行。立法者對犯罪的規定, 是對公民自由的一種限制, 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 就要使公民能夠事先預測到自己行為的屬性, 就要能夠事先明確規定犯罪和刑罰 (4) 。然而, 盡管公民能夠事先預測行為是否犯罪, 但是司法機關若濫用職權, 則仍然會侵犯公民的自由。因此, 為了保護公民的自由, 保障公民的對自己行為進行準確預測的能力, 就要發揮法律的限制作用。從刑法謙抑性的本質與價值來看, 它無非就是對刑罰的一種約束, 對刑罰權的一種限制, 是幫助人們避免不必要或者不合適的刑罰的一種原則。概而言之, 罪刑法定原則所追求的對刑法處罰范圍的限制和對國家權力的限制與刑法謙抑性所倡導的限制刑法的恣意具有高度的一致。

摘要: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根基, 刑法謙抑精神是刑法的靈魂。在我國刑事司法過程中, 不僅罪刑法原則的適用面臨著一些困境和挑戰, 刑法謙抑性更是受到我國傳統刑法文化的沖擊。經過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之間關系的探討, 期以兩者之間不同之處分別對刑事司法進行指導, 以兩者契合之處協同指導司法實踐。

關鍵詞:罪行法定原則,謙抑性,國家權力

注釋

11李海東.日本刑法學者 (上) [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22 馬克昌.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10.

33 陳興良.刑法謙抑的價值蘊含[J].現代法學, 1999 (3) .

刑法案例范文第6篇

一、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除了個人之外, 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國家司法秩序以及他人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行為人具有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 通過獲得法院的裁判文書實現其非法目的的主觀故意。“在《刑法修正案 ( 九) 》草案一審稿中, 曾規定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條件, 但從該條文在刑法分則中所處位置可知, 本條文所保障的核心法益為正常的司法秩序, 而將該罪的范圍限定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前提條件下, 將使得本條文的適用受到極大限制, 堅不利于追訴和懲治虛假訴訟犯罪”。①因此, 不管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 即使其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 該行為也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本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 捏造事實。所謂捏造的事實是指, 編造本來不存在的事實, 即通過對書證、物證的偽造, 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指使他人做假證等手段, 編造出虛假的事實, 為提起訴訟做準備。但是本罪的規制范圍不宜過分擴大, 以防止打擊范圍過廣, 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因此對于存在具體糾紛的情況下, 行為人對于具體數額、期限等進行夸大、隱瞞等, 不認為是捏造事實。

二是, 主動提起民事訴訟。在我國刑事訴訟領域, 對于指使他人做假證可以用偽證罪予以處罰, 而對于惡意起訴他人, 希望其受到刑法追究的行為, 可以由誣告陷害罪予以規制。但是在民事訴訟領域, 指使他人做偽證, 惡意訴訟等行為卻一直缺乏刑法的規制, 行為人實施訴訟欺詐行為違法成本低, 更容易鋌而走險, 因此將民事訴訟領域的訴訟欺詐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十分必要。而在行政訴訟領域, 一般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程序, 行政相對人提出訴訟請求, 而由行政主體提供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 由于行政訴訟發生較少, 而行政相對人相對于行政機關, 地位上出于弱勢, 因此, 不宜將其納入到刑法規制的范圍之內。

三是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訴訟欺詐行為, 首先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所謂正常的司法秩序是指, 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活動, 履行法定職責的正常秩序, 因此, 因為訴訟欺詐所導致的錯誤判決對司法權威所造成的損害及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因為訴訟欺詐所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 以及對司法機關正?;顒拥挠绊懚紝儆趯λ痉ㄖ刃虻姆恋K。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是指訴訟欺詐活動對于被害人的財產權等權益的損害, 例如執行因訴訟欺詐所導致的錯誤判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因此, 僅從法條來看, 成立本罪, 并不要求訴訟完結, 審判機關做出符合行為人要求的裁判文書, 強制執行完畢等條件。

二、訴訟欺詐行為的刑法適用

關于訴訟欺詐行為具體構成何罪, 在刑法修正案 ( 九) 出臺之前, 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論, 認為該行為可以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無罪以及由刑法新設罪名以規制, 雖然隨著《刑法修正案 ( 九) 》出臺之后, 新設的罪名已經對該行為進行規制, 但分析該條文的第三、四款, 可以發現, 立法機關對于該行為并非簡單的由本條文所規制, 對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 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具體而言, 實施訴訟欺詐行為可能會涉及以下罪名:

一是,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行為人在實施訴訟欺詐行為過程中, 必然要實施捏造證據的行為, 而在捏造證據的過程中, 有可能會觸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在《刑法修正案 ( 九) 》出臺之前, 由于刑法對于訴訟欺詐行為并沒有進行規定, 只是2002 年最高檢做出了《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認為這種侵財的訴訟欺詐行為主要侵犯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 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不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是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觸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妨礙作證罪等罪名時, 依照相應的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修正案 ( 九) 》出臺之前, 這種觀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隨著《刑法修正案 ( 九) 》對訴訟欺詐行為進行規定之后, 對于訴訟欺詐行為已經有了相關的罪名進行規制, 然而, 當行為人實施訴訟欺詐行為的過程中, 實施了觸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行為時, 其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 而兩個罪名存在著牽連關系, 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刑法總則沒有明文規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刑法一般理論認為, 對牽連犯應從一重處罰, 或者從一重從重處罰。”②但是比較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訴訟欺詐罪二罪來看, 二者的刑期大體相同, 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 前者的最高刑期是十年而后者為七年, 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的理論, 難以確定究竟定哪一個罪名, 反而認定兩罪之一都有道理, 這與刑法的確定性是相違背的。

二是, 詐騙罪。在《刑法修正案 ( 九) 》出臺之前, 很多學者認為對于侵財的訴訟欺詐行為, 應當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有的學者從三角詐騙的角度來解釋訴訟欺詐行為認定為詐騙罪的合理性③。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訴訟欺詐行為認定為詐騙罪難以解決理論和實踐中的困境, 因此認為應當將訴訟詐騙排除在詐騙罪的規范界限之外。④訴訟欺詐行為被評價為詐騙罪是不合理的, 首先, 由于該類行為多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 在民事審判中法官依據法律和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審判, 換言之, 法官只是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審判, 即使法官對某個案件疑問, 但是他也要根據現有的證據做出合法的判決, 而這個判決與行為人所提供的虛假證據并非一定相關, 因此, 即使是行為人偽造證據, 提起訴訟, 意圖得到他人的財產, 與其說他們欺騙了法院, 不如說他們是利用了審判規則, 迫使法官做出行為人所想要得到的判決。其次, 此類行為不符合典型的詐騙行為, 而在三角詐騙理論中, 雖然受騙人與受害人可以并非是同一人, 而受騙人應當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 而判斷其是否具有此權限或者地位有下列幾種學說, 一是, 主觀說。二是, 陣營說。三是, 授權說。學者張明楷在這陣營說和授權說的基礎上, 提出自己的判斷標準, 即判斷被騙人是否具有處分權限的標準為, “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 以其事實上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權為基準”。⑤但是這幾種觀點都不能解釋法院具有處分權, 根據主觀說, 法院應當是公正的裁判者不會對某一方當事人有所偏向。根據陣營說, 法院處于中立位置, 并不屬于任意一方的陣營。而根據授權說和社會一般觀念來看, 受害人不可能授予法院違背其自己意愿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因此, 法院通過裁判對當事人財產進行的處分, 是一種更高位階的處分權, 是一種屬于公權力的處分權, 而三角詐騙中的處分權更接近于私權利當中的處分權, 二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因此, 筆者認為, 雖然《刑法修正案 ( 九) 》并不否認訴訟欺詐罪可以構成詐騙罪, 但是將訴訟欺詐行為簡單認定為詐騙罪, 仍然無法解決理論和實踐所面臨的問題。

三是, 職務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 與行為人共同實施訴訟欺詐行為, 不僅可能構成訴訟欺詐罪, 同時也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等職務犯罪, 依照《刑法修正案 ( 九) 》對于訴訟欺詐罪的規定, 即在這種情況下, 應當選擇訴訟欺詐罪和其他的職務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對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建議

根據上文所述, 《刑法修正案 ( 九) 》對于訴訟欺詐罪的構造主要有兩方面存在問題, 一是, 對于訴訟欺詐罪的最高刑期過低, 無法完全評價訴訟欺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應當與其所應承擔的責任相符合, 同時在適用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法定刑過低而造成刑法適用的不確定, 比如當事人在實施訴訟欺詐行為的過程中同時觸犯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此時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的原則, 難以解決其刑法適用問題, 造成刑法適用的不確定性。二是, 如上文所述, 簡單的將侵財的訴訟欺詐行為認定為詐騙罪是不合理的。

由于訴訟欺詐罪侵犯的是司法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客體, 因此筆者建議訴訟欺詐罪的法定刑應當設置如下: 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 對于侵財的訴訟欺詐行為, 在將訴訟欺詐罪的法定刑期調整后, 已經可以對事實訴訟欺詐行為的犯罪分子予以應有的懲罰, 因此也不需要對于侵財的訴訟欺詐行為適用其他財產性犯罪的罪名予以規制, 因此也不用面對因為侵財的訴訟欺詐行為適用詐騙罪等財產性犯罪所面臨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摘要:訴訟欺詐是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訴訟欺詐具有侵犯正常的國家司法秩序以及他人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但由于刑法中缺乏相應條文進行規制, 理論界眾說紛紜, 實務中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九) 》的出臺, 訴訟欺詐行為正式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之中。本文基于新法對于訴訟欺詐罪的規定, 分析訴訟欺詐罪的構造, 并對訴訟欺詐行為的刑法適用進行研究從而對訴訟欺詐罪提出建議, 以期對理論和實務有所裨益。

關鍵詞:訴訟欺詐,刑法規制,《刑法修正案 (九) 》

參考文獻

[1] 臧鐵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九) 解讀[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5 (10) .

[2] 張明楷.刑法學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3] 張明楷.論三角詐騙[J].法學研究, 200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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