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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對象中的“性別歧視”

2022-09-14

現代社會, 群眾對男女平等的呼聲越來越高, 而這種平等首先應體現在法律條文和其他規章制度中。細翻我國刑法典就可以發現, 雖然體現性別差異的條文不是很多, 但是這也不能否認我國刑法對犯罪對象以性別為標準進行區別規定的事實。刑法在分則中以性別為標準, 在某些罪名中對犯罪對象為女性作出了特殊規定, 從而對女性的權益予以特別保護。也許在立法者眼中, 男性在社會中處于強勢地位, 是強者, 即使遭遇犯罪行為的侵害也有一定的還手之力, 且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對男性不易實施, 所以法律并沒有對此予以規定, 而是通過其他罪名的明確列舉對侵害女性的犯罪予以特別規制, 如: 強奸罪、拐賣婦女罪等。這雖然是從實質平等的角度出發, 通過立法對容易成為犯罪行為所侵害對象的女性權益予以特殊保護, 但是與此同時立法者不應當忽視對于男性相同投益的維護, 包括男性的性權利及其他的人身權利。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 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漸提高, 一批批“女強人”“女漢子”也接踵而出, 男性不再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 因男性權益受侵犯卻無法律條文可以援引而現出的立法盲點已經不容忽視。刑法的立法者根據男女性不同的生理、心理特點對犯罪對象進行性別區分, 并在某些犯罪中對犯罪對象區分性別進行保護, 這本來無可非議, 但是若是為了突出對某一性別的特殊保護而完全忽視另一性別的權益就會顯得厚此薄彼、有失公允。

一、犯罪客體中的犯罪對象

如所周知, 根據我國刑法學界的傳統觀點, 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即: 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只有完全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才能認定一個行為是犯罪, 進而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客體指的是為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或者說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 包括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等方面。何謂法益?張明楷教授認為: “法益, 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 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活利益, 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1)

當然, 犯罪客體作為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 我們很難直觀地認識和把握它。然而, 抽象的事物在客觀實踐中一定會有具體的表現形式, 好比內涵需要通過外在來顯現, 從而使人們得以發現和認識。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作用或指向的人和事物。 (2) 在刑法分則部分, 為保護特殊的弱勢群體, 刑法就不同的犯罪對象做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 如: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 拐賣婦女、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婦女、兒童。

二、強奸罪犯罪對象的“性別歧視”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 由于種種原因, 直到1979 年7 月1日我國第一部刑法典才誕生。當時的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九條中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以強奸論, 從重處罰。”1997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1979 年的刑法進行了修訂, 對強奸罪的相關內容進行完善, 并在1997 年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中予以規定。不僅如此, 為嚴厲打擊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司法部門相繼頒布了不少相關的司法解釋以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但是, 在這些法律條文中, 犯罪對象卻均沒有涉及男性。

傳統觀點下, 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 包括14 周歲以下的幼女和已滿14 周歲的婦女。在傳統社會中男子為尊, 男人被定義為征服者, 女人則被定義為被征服者; 男人主動出擊, 去占有、掠奪其他事物, 而女人則只能被動承受, 接受男人的支配。在男尊女卑的時代, 只有男人主動才能完成插入式性交, 所以當男人利用自身優勢, 以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女人的意志, 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就被認定為強奸。在當時的環境條件下, 男人不僅身強力壯、體力充沛, 在生理構造上占盡優勢, 而且見多識廣、經驗豐富, 智力也比女人略高一籌。一旦男性想與女性發生性關系, 女性反抗不從, 那么女性就很有可能被強奸。這在傳統時代是符合社會現實的, 僅將女性作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有利于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但是, 現下已不再是當初那個女性絕對服從男性統治的時代。隨著婦女地位的不斷提高, 女性權利意識的不斷崛起, 女性亦可以成為性行為中的主導者, 甚至使男性在性行為中處于“劣勢”地位, 從而落為性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對象。不僅如此, 現實中同性戀者也可能會強行與男子發生相關系, 對男性的性權利造成侵害。

強奸侵犯的是性權利, 即人們依法表達自己的性意愿和進行性行為的權利。這是性的自主選擇權, 也是人可以接受或拒絕性交的基本權利。那么只有女性才具有性權利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性權利是人身權利的一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不會只是某一性別的人所專屬的權利, 男性和女性應當同等享有。

人, 生而平等。法律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時候人為地以性別為界限將某一性別人群的利益排除在法律的保護傘之外, 不知是立法者對被保護者的重視還是對不被保護者的歧視。不僅如此, 在司法實踐中忽略某一性別人群的利益也會使一些案件的解決陷入窘境, 不利于有效打擊犯罪、樹立刑法威嚴。以性別為標準對犯罪對象進行區分保護, 就意味著侵犯受法律保護性別的行為是犯罪, 而侵犯不受法律保護性別的行為不是犯罪。筆者認為, 這是有失公允的。法律可以對部分人群進行特別保護, 對某一性別的犯罪對象作出特別保護的規定, 但是卻不能因此而忽視了對其他性別應有的保護。

現實社會中女性或男性侵犯男性性權利的事例亦不在少數。男性被“強奸”; 男學生被“誘奸”; 丈夫被妻子虐待;男下屬被女上司“潛規則”……北京師范大學法學家吳宗憲教授曾指出: “《刑法》中的強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婦女, 但是社會發展到現在這種情況, 應該給予‘男性性權利’關注。在犯罪中, 應不分‘男女’規定。”

2010 年, 42 歲的張某從東北來京后進入某保安公司。5月9 日深夜11 點多他在保安宿舍內對一名18 歲男同事即被害人李某進行“強奸”, 導致李某肛管后位肛裂。此后李某報案, 李某的傷情經過法醫鑒定已經構成輕傷。2011 年1月4 日,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采訪中, 北京中廣維天法律服務所主任蘆爭表示:“如果被張某強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 根據刑法規定, 僅強奸一罪, 張某就要面臨3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張某也致這位女同事輕傷, 將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 與強奸罪數罪并罰。” (3)

同樣的事件發生在性別不同的人身上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追究, 這不免會引人深思。“強奸”的行為侵害的都是公民的性權利, 當犯罪對象為女性就入罪, 當犯罪對象為男性就出罪, 現行法律的空白導致的這種情況實在是讓人有些匪夷所思。而且, 上述案例中, 張某是基于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系的目的實施的行為, 僅因現行刑法中不能以強奸罪定罪, 而客觀上又恰好造成了輕傷的結果就判定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實在是有客觀歸罪之嫌。北京師范大學著名刑法學教授趙秉志也認為: “該案存在判決錯位的問題, 僅以故意傷害罪定案有失妥當, 實屬無奈之下的牽強之舉。”筆者也認為, 這樣為了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客觀定罪, 不僅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重罪輕罰, 而且也有損刑法的嚴肅性。

1974 年美國密歇根州生效的《性犯罪法》將關于強奸的法律其所保護的范圍不再局限于女性而擴展到了男性。1983 年加拿大在法律中以“性侵犯罪”取代“強奸罪”, 其特點在于保護所有性關系中的性權利, 不區分規定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性別, 即既包括可能被男子傷害的女子的性權利, 也包括可能被女子侵犯的男子的性權利, 甚至包括被男子侵犯的男子的性權利。1994 年法國在重新修訂的《刑法典》中將強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1998 年德國新版的《刑法典》也刪去了1975 年原聯邦德國《刑法典》強奸罪中的“強迫婦女”的表述, 以“強迫他人”代之。還有意大利、芬蘭、西班牙、瑞典、奧地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奸罪及其它性暴力犯罪時都將受害人表述為他人。 (4)

強奸罪完全可以將男性納入到犯罪對象之中, 保障所有公民的性權利不受到非法侵害。其犯罪構成要件可以設計如下: 犯罪客體是人的性自主權。犯罪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他人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當犯罪對象是年滿14 周歲的人時, 強奸標準應當按照“插入說”來認定 (5) ; 當犯罪對象是不滿14 周歲的人時, 強奸標準則應當按照“接觸說”來認定。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年滿14 周歲并且精神狀態正常, 對自己的行為有辨別和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即間接故意和過失都不可能構成犯罪。

三、結語

刑法之所以對婦女和兒童作出特殊規定, 主要是因為她們是社會的弱者, 常常是犯罪行為所針對的對象。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刑法通過對罪名、法定刑作出特殊規定, 進而有效打擊犯罪、為被害人提供救濟。但是, 在保護她們合法權益的同時, 若是忽略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就未免顯得有些顧此失彼了?,F行刑法在對男性權利的保護方面就存在明顯的缺陷。幾個月前出臺的刑法修正案 ( 九) 將“強制猥褻婦女”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 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對象, 擴大了保護對象。既然如此, 何不同時也擴大強奸罪等罪的犯罪對象, 不再搞性別化保護, 擴大保護對象的范圍? 根據現在社會的實際情況, 對刑法進行一定的修改和補充, 使各種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對象不再成為某一性別的“專利”, 以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同樣的權利不受侵犯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摘要:我國刑法對犯罪對象以性別為標準進行區別規定, 在強奸罪、拐賣婦女罪等罪名中僅將女性作為犯罪對象予以保護。傳統觀念中, 女性社會地位較低, 被普遍認為是弱勢人群, 刑法的立法者通過立法對犯罪對象進行性別區分, 從而對女性進行特別保護以更好地維護女性權益, 這本身無可厚非, 但是若是為了突出對某一性別的特殊保護而完全忽視另一性別的權益就會顯得有所偏頗。本文將以刑法分則中的強奸罪為例, 對犯罪對象性別化引起某些權益被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從而得出自己的結論。

關鍵詞:犯罪對象,性別,性權利,強奸罪平等

注釋

1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 (第二版) 上[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345.

2 高銘喧, 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65.

3 國內法院首次對強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EB/OL].新浪網http://news.sina.com.cn/c/2011-01-04/132621756447.shtml, 2015-2-22.

4 李擁軍.現代西方國家性犯罪立法的特點與趨向---關于完善我國當前性犯罪立法的一點思考[J].河北法學, 2006.

5 施奇.對強奸罪的重新認識與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 2015.這里的“插入”可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行為:“ (1) 違背他人意志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口腔、肛門的行為; (2) 違背他人意志, 使他人的性器進入自己之性器、口腔、肛門的行為: (3) 違背他人意志, 以性器以外身體的其他部位或其他異物 (通常為固體)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的行為; (4) 違背他人意志, 使他人性器以外身體的其他部位進入自己之性器、肛門的行為; (5) 只要輕微的插入即可, 不以射精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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