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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

2023-09-24

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第1篇

一、失地農民的生存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 農地入股后權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 農民的經營管理權利落空。農民作為公司的股東本應該享有管理公司的權利, 然而由于股農在公司中擁有的股份很少, 并且公司的現金資本占有的比例較多, 強大的現金資本當然地就將股份較少的股農排除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之外, 股農也就喪失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其次, 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股農的收入來源一般是“保底分紅”, 保底分紅的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時, 由于大部分公司對分紅的方式并沒有一個確定的方式;并且這種分紅是一種固定的股利, 與公司的業績無關, 一般數額不高, 只能維持基本生存問題。對于農民來說這種獲得了微薄的股利而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 風險明顯加大, 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 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最后, 缺乏政府的保障力, 農地入股這一問題容易被忽視, 監管機制也不到位, 約束力不強;加之農村投資環境的天然弱勢, 融資能力差, 缺乏充足的發展動力。

(二) 失地農民就業困難

由于歷史原因, 我國的傳統農民文化水平相對低下, 在競爭愈加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 農民有天然的弱勢, 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很難解決。在就業或者創業無門的情形下, 農民只能依賴微薄的分紅, 來維持基本的生活, 這種坐吃山空的狀態, 很難保證未來生活的穩定。

二、失地農民生存保障的路徑探索

在面臨著入股后的巨大風險的前提下, 對于如何保障農地入股后農民的生存與發展問題, 理論界對此多有研究。比較典型的觀點可以概括為兩種:一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上的完善;具體做法是: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出資方式, 并且對股份流轉范圍進行規定, 允許農民享有“土地贖回權”。一是制定專門的《農業公司法》,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特殊問題規定內容包括:在全額置換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方式的股東的出資前, 該股東不得將股權轉讓給其他非農個人或者單位, 并且強制農業保險。這兩種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對農地入股進行法律上的規制是勢在必行的, 但關鍵是如何具體規制。在農地入股模式還處于初期, 農地股份制企業還處低水平的運行狀態, 市場機制不夠完善的前提下, 制定統一的《農業公司法》顯然不能夠將還沒有出現的許多新問題涵蓋進去, 并且在將來使用時與其他法律的沖突的問題也很難克服, 所以統一的農業公司立法是不切實際的。而關于強制公司購買農業保險這一規定更是不甚合理, 農地入股的這類公司, 本身就存在著資金上的困難, 公司的運作水平也十分低下, 強制農業保險只會讓公司的資金和經營管理變得更加困難, 并且保險遵循自愿原則, 強制保險違背了自愿原則, 剝奪了公司的自愿選擇權。所以, 這兩種方式都不能合理有效的解決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后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

三、失地農民生存保障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 在《公司法》中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特殊規定

這主要包括:

1. 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的新方式。

《公司法》的出資方式中應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在實踐中已經有類似做法, 我國重慶地區的做法就值得參考。重慶市相關政策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經批準, 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這種明確規定農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 經批準可以入股的做法, 具有創新意義, 應該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待。規定農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方式的而言, 具體應該落實的應該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的作價出資和評估作價。對于作價出資, 應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全部簽訂農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合同;對于評估作價, 應該根據土地自身的具體情況, 由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來評估作價, 以確保公平公正。

2. 完善市場準入相關制度。

首先, 適當準許法人股參與農地股份企業。農地企業經營的優勢在于實現規模經營, 收益相對于小農經濟來說要高出許多, 但是除去少數資本、技術與抗風險能力都強大的公司, 絕大部分是因資本與技術設備落后, 融資渠道過窄而具有先天的劣勢的小型公司, 而法人股一般都是資本雄厚的組織, 并且法人股的加入能夠有效的解決農地股份企業對外經營投資困難和對內規范化管理落后的問題, 因而, 允許法人股的加入對于農地股份企業來說不失為一個取長補短的好方式。其次, 鼓勵入股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限制投資高風險行業。因為農地入股企業本身背負著保證農民群體穩定、保證糧食安全等社會責任, 如果這種企業涉足于高風險行業, 會因為自身較弱的市場經營能力與抗風險能力而增加投資風險, 甚至有可能會違規使用農地, 因此, 對于農地入股企業的投資領域來說, 相關法律以及政策應該慎重對待, 限制其投資高風險的行業的資金比例, 甚至直接禁止投資高風險行業。

3. 完善股份流轉制度。

對于股份流轉, 公司法應該明確予以規定土地流轉的對象應該僅限于集體組織或者該集體組織的成員, 以保證不會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因股份轉讓而違法流轉, 當集體組織和集體組織成員不愿意受讓該股份時, 為使得農民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則應該允許農民自身以現金或者其他允許的實物來贖買該股份;而在公司清算、破產后, 償還債務前, 出資人也應該將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其他個人財產收回, 如果股農無力或者不愿意收回時, 可以由集體組織或者集體組織其他成員贖買, 但是應該禁止將該土地經營權所占的股份直接分配給其他非集體組織成員的股東, 也不允許用來償還公司債務, 這樣就能保證不會因為公司的解散或者破產而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集體外部流轉。

4. 規定農民股東的特別表決權。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 股東享有修改公司章程、重大經營決策、變更資本、高管的任免的表決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股東應該享有表決權, 理由在于:第一, 農民股東不享有表決權意味著對于土地的控制價格完全喪失, 農民自身擁有豐富的耕作經驗, 對土地的用途, 土質的改良都具有一定的經驗, 這對于公司以后再農業上的發展來說都是一份寶貴的財富, 但由于農民失去了表決權, 這意味著農民不再接觸到關于土地的一些事物, 對于公司對土地的濫用也失去了監督建議的權利。第二, 公司章程修改直接影響到作為農戶股東的利益, 例如, 農民喪失表決權, 因而對于分紅的政策也就沒法參與, 對于自身利益的損害無法救濟。第三, 農民股東喪失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 會使農戶對非農股東、公司管理層失去信任, 這通常成為農民股東退出的誘因。

(二) 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完善保費補貼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財政補貼下, 對農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農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較高的風險, 因為農業的生產經營與自然條件緊密相連, 而自然條件往往具有不可預計性, 對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也沒有其他的生活保障的農民股東來說, 就需要分散投資的風險, 而農業保險正是一個很好的選擇。而對于公司來說, 向農業保險公司投保, 可以較低因為自然災害而受到的損失, 不但保障了公司的信譽, 也會使得投資者對公司的發展前景更有信心;同時, 由于公司的集約型經營, 整合分散的土地, 利用高科技管理, 也給公司降低了風險, 這對于農業保險公司來說也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考慮到公司自身資金與規模的原因, 巨大的農業保費是一項沉重的負擔, 許多公司并不愿意參加保險, 這時就需要政府對此進行引導和扶持。政府的財力支持是農業保險能否實行的重要基礎, 政府財政應當給與公司在農業保險上的保費補貼, 這種由政府和公司自身共同承擔保險費用的方式, 不但能夠激勵公司參與農業保險, 降低公司風險, 保障農民利益, 同時也可以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事業的蓬勃發展。

(三) 建立失地農民再就業機制

在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 農民面臨的一大重要問題就是失業, 為了農民的長遠發展, 應該在就業上給予失地農民幫助。首先, 必須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提供就業機會是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公司應該聯系農民自身條件, 降低門檻, 為提供適合自身的就業崗位。其次, 為了保障農民能順利再就業, 應該從農民自身的素質入手, 給農民進行技術培訓, 通過培訓來掌握就業所需要的技能。對于培訓應該結合農民的自身實際, 挖掘農民的長處, 引導農民學習自身熟悉并且感興趣的方向發展, 做到先學習技能后上崗;同時還應該鼓勵農民創業, 對具有創業想法的農民進行特殊培訓, 給予管理政策上和技術上的支持, 引導農民向養殖業, 畜牧業等適合農民自身優勢的產業上發展。而對于培訓的費用問題, 可以由農民自身與公司一起承擔, 其中由公司支付大部分的費用, 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當然, 解決再就業和農民創業最好的途徑是政府對這方面的大力支持, 由政府與公司共同出資, 支持在再就業與新創業的工作, 減輕公司以及勞動者的負擔。

四、結語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實現土地的股份化, 適應了現階段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 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也應該考慮到新型制度本身的理論上的所帶來困難。對于入股后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應該予以重視, 通過總結經驗教訓, 不斷發展完善理論, 使之更好地指導實踐, 實現其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價值, 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農民的生存發展得到保障。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我國農村實行的新的制度改革, 順應了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但是農地入股公司后農民面臨著失地的危險, 生存得不到保障, 因而有必要對失地農民生存保障的法律制度進行構建, 在公司立法上有所突破, 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 鼓勵支持農民再就業, 以保障農民的生存發展。

關鍵詞:土地入股,生存保障,制度構建

參考文獻

[1] 段雅萍, 汪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風險分析及其防范[J].江漢大學學報 (社會學版) , 2011 (2) .

[2] 宋培杰, 韓和亮.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法律問題研究[J].遼寧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11 (2) .

[3] 馮善書.廣東:“土地入股”遭遇退股流[J].中國改革, 2008 (5) .

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第2篇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是準確、完整記錄“民生賬本”的基本規則和依據。我國原有的社?;饡嬛贫劝ā渡鐣kU基金會計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及若干補充規定, 這些制度在安全規范、監督管理社?;鸢l揮了積極作用, 但在隨著社會保險體系改革的需要, 這些制度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社?;鸷怂愕囊? 基于以下幾方面, 舊制度急需重新修訂、補充和整合。首先新的社會保險險種陸續建立, 現社會保險體系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試點并運行的較晚, 而未能及時制定相應會計制度對其核算進行明確指導。其次我國一直在進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方式改革, 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和大病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等業務中涉及各項環節都要求對相關業務的核算進行科學、統一的指導。最后現行的各險種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各自為政, 通用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框架未能充分統一和規整, 繁雜重復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不利于社?;鸾y一管理和提供一致可比的會計信息。而新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已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它全面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

二、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變動與創新

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修訂制定過程中, 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并就合理意見進行吸收, 與現行社會保險及相關會計制度相比, 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重大變化和創新。

(一) 社會保險險種全面覆蓋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涵蓋了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 包括我國大部分地區都在運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工傷保險等基金, 新增了“經辦機構經辦的其他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 參照本制度執行”的規定, 并全面規范了上述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

(二) 統一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

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構建了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統一框架, 會計科目統一, 報表統一, 不同險種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會計要素構成、會計核算內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具有相同因素, 在提取相同因素的基礎上新制度統一了各險種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科目、業務核算流程與方法、財務報表格式等, 由于實際業務中還存在一些少量發生的特殊業務, 如城鄉居民養老基金中存在的集體補助收入, 工傷保險的儲備金結余及各項支出, 這些業務將通過設置專用科目, 會計報表上用單獨項目列示等方法來核算, 這樣便共同滿足了一般和特殊業務的核算需求。在此基礎上, 新制度還對社會保險基金報表體系進一步優化, 壓縮報表層次, 形成了“1+8”的報表體系。

(三) 對有關新業務的會計核算規定進行補充完善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設計時充分考慮了社會保險基金新業務的核算要求, 如養老金入市、企業職工養老基金保值增值, 對于這部分委托投資基金的核算, 新制度增加了新科目“委托投資”、“委托投資收益”, 并對“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核算內容及核算方法進行了相關的補充;由于人口流動增加, 以前少量發生的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大幅增長, 對于全面實現異地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的要求, 對于“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中補充了有關異地結算資金歸集劃撥的會計核算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原基本醫療待遇支出未將大病支出分開核算, 但由于大病支出比例的增長, 新制度中設立了專門的“大病保險支出”科目, 對大病保險的相關業務進行獨立核算。

三、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的影響及存在的問題

順應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改革的發展, 財政部遵循嚴格的程序制定了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新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迎來了新的發展, 同時也迎接著新的挑戰。

(一) 會計核算基礎單一不利于風險防范

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 這樣以收付實現制核算的社?;鹬荒芊从郴鹭攧罩С鲋袑嶋H支付的部分, 而對于那些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業務卻不能得到反映, 如部分地市的生育保險基金, 由于國家二胎政策放開, 2017年之后生育保險支出規模大幅增長, 導致收不抵支, 而生育保險基金無財政補貼, 申報人只能推遲領取生育保險津貼, 對于未及時支付的部分支出經辦機構在會計賬簿和報表中并不能真正的反映, 基金缺口不能準確的計算, 這樣形成的“隱形債務”使得基金運行風險較大且不利于防范。

(二) 基金運行中個人賬戶未做實, 未實行單獨有效管理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經辦機構在實際會計核算時, 會將兩個賬戶合并記賬, 所收到的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全部計入社會統籌賬戶, 當社會統籌賬戶的余額不足以支出養老金時, 經辦機構會動用個人賬戶基金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 近年來個人賬戶的“空賬”數額快速增長, 我國人口逐漸老齡化, 在退休人員數量不斷增加及退休工資不斷調標的情況下,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日趨減少, 將其結余資金全部用于填補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仍然有較大“空賬”, 這樣嚴重影響了在職參保人員的積極性, 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金可持續發展造成了重要影響。

(三) 新舊制度銜接及實施缺乏宣傳指導及專業培訓

財政部出臺的《銜接規定》對新舊制度銜接問題進行了規范, 提供了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科目對照表, 但是新制度實施時卻是悄然聲息, 學習宣傳力度不夠, 各職能部門的指導少, 經辦機構辦事人員只停留在新制度的變動僅僅是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格式的小小調整, 并未對新制度進行系統的學習, 對于新科目的核算范圍未做詳細的了解。新制度規定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但在實際核算業務操作時卻是繁瑣, 部分地區經辦機構對于特殊需要明細核算的業務只能通過手工輔助明細核算。

四、解決新社?;饡嬛贫葘嵤﹩栴}的建議

(一) 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

近年來財政部推行了“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重大改革措施, 財政核算將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 但同時保留預算會計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 故收付實現發生制不可能直接過渡權責發生制, 相對應的社?;鸷怂慊A也必然選擇修正的權責發生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別核算是采用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的前提。個人賬戶會計核算完全采用權責發生制, 這有利于從會計核算上先做實個人賬戶, 保障資金的安全性。統籌基金的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主, 對于需要反映的社?;疬\行情況采用收付實現制編制現金流量表, 這樣便可反映欠繳、已繳保險基金的實際情況, 提高基金征管效率。

(二) 完善個人賬戶的核算, 改單一會計主體為雙會計主體的核算模式

對于個人賬戶, 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保值增值個人賬戶基金, 根據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的特點, 設置雙會計主體進行核算, 按照基金的會計主體構建兩套會計制度, 個人基金賬戶應單獨設立會計制度與會計科目, 使個人賬戶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真實數據都能通過會計報表準確、及時反映出來, 而不是所謂的“空殼賬戶”。

(三) 加強宣傳培訓, 及時解決實施問題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是新會計制度的執行者, 一定要加強自身的學習, 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 如網絡平臺、手機APP、微信等手段, 及時掌握《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內容和變化。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 統籌安排、督促檢查, 對于實施情況及時反饋, 以便財政部對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加強跟蹤, 認真研究和及時解決。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發展及改革的不斷深化, 社會保險基金的規模也逐步擴大, 以江西省為例, 2008年末基金結余為9761.萬元, 發展到2017年年末基金規模達到1123億元, 如此快速的增長,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順應需要, 財政部統一了會計制度并發布了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而這將會讓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逐步完善, 也將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規范使用及提升會計信息質量。

關鍵詞:《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實施,問題,建議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Z].財會[1999]20號.

[2] 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Z].財會[2017]28號.

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第3篇

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發展現代農業這條主線,以現代高效設施農業、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核心,以轉變農民的思想觀念為工作方向,以勞動技能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為工作重點,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和科學種田水平,拓寬農民眼界思路,提高農民學科學,力爭通過輪訓使全村農民科技文化素質明顯提高,培養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為建設現代農業示范鎮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標任務

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進村開設專題講座5場次

邀請區委黨校,司法局(所),執法單位相關單位開展普法講座3場次

生產基地進行現場指導觀摩5場次

三、培訓對象

基層農業技術人員和廣大農民

四、培訓內容

重點培訓農民價值觀

普及農村法律法規

注重農民技能培訓

五、培訓形式

1、舉辦培訓班。就單項專業知識、專業技術進行培訓,讓受訓人員牢固掌握、熟練運用。

2、開展基層巡回講座。在村舉辦專題講座,讓受訓人員掌握知識要點和技術要領。

3、典型示范。積極引導現有種植大戶、科技示范戶等成功典型參與全市農民科技培訓,充實師資力量。同時依靠典型帶動,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信科學、學科學、用科技的熱情和積極性。

4、現場指導。農業局牽頭、結合村農業站,安排農業技術人員或聘請農業專家深入田間地頭,為廣大農民開展現場技術指導。

六、時間安排

1、準備階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5日)全面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制定方案、成立組織、制定計劃、安排課程、組織師資、購置資料、確定場地等。

2、培訓階段。(2012年2月16日―2012年2月29日)全面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民科技培訓活動,圓滿完成各項培訓任務。

3、總結階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5日)。全面總結培訓階段開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收獲的經驗以及今后開展農民科技培訓工作的打算和建議。

七、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農民培訓工作,按照培訓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成立培訓實施小組。

2、加強責任落實。為保證本次培訓活動順利進行,培訓實施小組按照實施方案認真組織農業技術人員和廣大農民積極配合,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準備講座場地和設備,做好參訓農民的登記和資料發放,使大培訓活動收到最佳效果。

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第4篇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對“農民工”的表述如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一書中的“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一文的表述是:“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戶籍身份還是農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從事非農產業、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員。狹義的農民工,一般指跨地區外出進城務工人員。廣義的農民工,既包括跨地區外出進城務工人員,也包括在縣域內

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

從以上兩處不同的對農民工的定義來看,可以清楚的認識到農民工的幾個鮮明的共同特征:

一、他們戶籍人在農村。

二、主要從事付費農產業。同時可以看出,城市農民工的概念是我們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群體,它是指常年和大部分時間在城市企業務工,但戶籍仍在農村的一部分群體,以及人們常常所說的“打

工農民”。他們在現行的戶籍制度下仍然在農村,但是他們已經到城市里來了,有的是幾年,有的是十幾年二十年,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會,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我們把這部分群體定義為農民工。 農民成為我國職工隊伍中的主力軍,目前,中國農民工的數量約有2億人,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就業人員中分別占57.6%、52%,在城市環保、家政、餐飲服務等行業,農民工的比例更是高達90%。(去年10月,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發布)。

我認為,隨著我國社會改革開放的不但加深,一方面,城市因自身工業化的不但發展而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另一方面,農村社會勞動力因農村社會的資源貧缺而大量閑臵;還有就是,隨著電視等通訊技術的不斷普及,城市文明不斷的向農村地區傳播。以上三個原因,基本上就是現代社會農民大量涌向城市的基本原因。

被調查的農民工朋友當中,有68.63%的沒有參加過正規的技術培訓 其中47.06%的,即近一半的農民工朋友反映自己外出打工的原因是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由此可見,大多農民工朋友因為家鄉收入低而不得不進城打工,而且大多沒參加過正規的技術培訓,反映了"半公半農”的基本特征。

許多農民工在外出務工經商前并沒有聯系好工作,進城后,一般經城里的親戚、朋友或已在城里定居的老鄉介紹找到工作。據調查,由定居或暫住本地的親屬、朋友介紹的占66.67%,獨立自己找工作的占29.41%,余下的3.92%為包工頭、老板直接招募。

農民工生活狀況分析

工資情況

農民工朋友在城市不容易找活干,其中有54.90%的反映不容易找事情做,有15.69%的調查甚至這反映他們很難找事做。隨著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納能力導致了現在農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占70.59%),這勢必導致了農民工朋友在閑時就會回家務農,說明了農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動性強的特征。39.22%的農民工朋友收入每月為800—1000之間,月工資為1000—1500之間的為31.37%, 11.76%的農民工朋友工資達到月1500—2000,每月2000元以上的為15.69%,可見70.59%的農民工朋友的工資在800-1500.調查結果同時顯示,農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平均為586.27元。孩子學雜費、家里人看病、買或者蓋房子三者是廣大農民工朋友的主要支出。

因此可以說被調查的農民工朋友的平均工資水平不高,平均月工資為1303.92元,平均月純收入為717.65元,而且工作不好找,平均每周工作6.31天,平均每天工作時間為9.65小時。當農民工朋友的工資被拖欠時,有66.67%的選擇了找勞動監察.工會組織等解決,威脅老板的只有3.92%,剩下的會找其他途徑解決,這說明了廣大農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識有所加強。

醫療情況

調查人員中49.02%的人沒有享受城市醫療優惠政策,23.53%的人不知道什么醫療優惠政策,只有25.49%的人享有,說明大多農民工朋友沒有享受城市上的醫療優惠政策。有43.14%的人買有醫療保險,5.88%的

人買有養老保險,1.96%的買由工傷保險,其余的沒有保險。說明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普及。有58.82%的農民工朋友反映醫院收費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為農民工朋友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為城市醫院還沒有建立健全關心廣大農民工朋友的醫療優惠政策。

子女受教育情況

有80.39%的農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59%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義務教育,70.59%的農民工朋友說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費用,這一數據比較樂觀的反映了他們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況。

穿著及飲食情況

84.31%的調查者表示自己買質量價格一般的衣服,沒有人揀便宜衣服,一年難得買。說明大家的生活水平確實提高不少了。對自己飲食狀況滿意的為52.94%,不滿意的占 41.18%,所以應該關心農民工朋友的飲食狀況。他們的每日飲食費用為6.99元。

農民工心理狀態

被調查者中有50.98%的人認為農民工的社會身份低微,41.18%的不這么認為,可見有一半的農民工朋友希望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56.86%受調查者表示對自己的工作條件不滿意,其中很不滿意的占13.73%。這可能是因為進城農民工主要在城市里從事臟活、累活,都是一般城市人不愿從事的,因此工作環境差。其中有52.94%的人不滿意或很不滿意自己的日工作時間。

改善農民工生活狀況的對策與建議

農民工生活狀況的改善需要社會各個層面的共同關注,可從以下幾

個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社會對農民工的關注程度。除了提高媒體對農民工的關注之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用人單位對于農民工生活狀況的關注程度。用人單位應對改善農民工生活狀況增強社會責任感。

二是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提高農民工的文化水平,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整體素質過低的問題。首先可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農村教育質量,減少農村新的低素質的農民工的產生;其次對在外打工的農民工,可有針對性開展一些免費的職業教育,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

三是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應從法律上確保農民工工資的合理性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嚴格執行并不斷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其次,作為勞動保障部門還應該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努力保障農民工的各項基本權利;最后作為企業來講,也應該積極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鞏固和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確保農民工按時拿到合理的工資。

四是提高農民工社會地位,改善農民工生存環境。近幾年,各級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但是,傳統的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使大量進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工并不能獲得平等的社會身份。因此,要改變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改善其生存環境,最根本的是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打破城鄉戶籍限制,讓農民工與城市人享受一

樣的就業、醫療衛生、教育等公共服務待遇。要堅持依法維權,發揮工會作用,提高農民工素質,強化政府職能。

五是完善各類社會保障,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農民工雖然有政策可參加社會基本保障,但相關政策缺乏強制性,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都不愿執行,建議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將農民工納入社保體系,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各類社會保險,特別是有必要為農民工建立臨時性、應急性的社會救濟,為其在遭受意外傷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業期間生活拮據時,提供適當的幫助。同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須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嚴格保障農民工的人身安全。

改善農民工心理狀況的對策與建議

一是農民工朋友自身不但加強自己的文化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

二是政府組織提高農民工社會形象的活動。

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第5篇

(一)農民工的界定

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形成的特殊的勞動力群體。對農民工的界定,可以從不同方面進行分析。從勞動關系看,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也包括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

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務工人員;從產業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產業的建筑、采掘、紡織、制造等行業,以及在第三產業的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務工人員;從就業方式看,部分在國有、集體單位正規就業,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經濟單位以及在國有、集體單位里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就業、分包生產或服務項目的外部務工人員;從與城鎮的聯系看,包括“離土又離鄉”進入城鎮的務工人員,也包括“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鄉鎮企業務工人員。

(二)農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農民工初步具備了工人階級的基本特征。一是農民工與社會化大生產緊密相聯,掌握和運用現代生產技能,成為我國產業工人中的生力軍。二是農民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他們的勞動時間、勞動對象以及所創造的價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態是貨幣而不是實物。三是農民工既受到機器大工業生產規則和社會化大生產秩序的約束,又受到工業文明與城市文明的熏陶,已與傳統的產業工人日益融合。

農民工作為工人階級新成員,壯大了工人階級隊伍,鞏固了工農聯盟,擴大了黨的階級基礎,增強了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的階級基礎,為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

(三)農民工隊伍的發展趨勢

在數量上,農民工隊伍規模將繼續擴大,但增速趨向平穩。目前,我國有1.2億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已經占全國職工總數的一半以上。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以勞動密集型為主要特征的第

二、三產業和新興企業的快速發展,對從事簡單技能工作的農民工的需求將增大;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鄉鎮企業和小城鎮“離土不離鄉”的農民工會就地轉移為城鎮居民;隨著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逐步打破,農民工在城市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收入或固定住所,這一部分人的數量也會逐年增多。但是,隨著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受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和城市承載能力的限制,以及受農民工自身素質和個人愿望的影響,一些農民工在城市“進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將返回農村。在素質上,農民工是農村勞動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較高的群體,思想道德素質和職業技能不斷提高,開始逐步完成從農民向工人的轉型。

總之,農民工已經成為工人階級新成員和重要組成部分。要從培養新一代工人階級、培養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使他們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權益和保障。

二、農民工權益的實現情況

(一)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農民工的社會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黨委、政府更加重視農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實,有些農民工在企業中入黨、入團,有的當選為職工代表、被評為優秀員工、成為生產技術骨干和管理人員。有些省、市外來農民工當選為鎮、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國勞動模范中,有21位是農民工。二是農民工進城就業的體制性障礙逐漸削減。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體制逐步被打破,戶籍制度對于農民工進城就業的制約逐漸減弱。三是農民工就業的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日趨改善。多數地方城市政府逐漸取消對農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職業工種限制等,尊重和善待農民工的政策、社會環境已初步形成。四是農民工權益保障情況日益好轉。勞動合同簽訂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等狀況逐步扭轉,勞動保護和生產工作環境逐漸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學亂收費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五是農民工對自身享受權益情況滿意度上升。多數農民工對黨和政府有關農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為他們所作的管理、服務比較滿意。

(二)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主要做法

1.從黨和國家工作全局出發,把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擺在工會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國工會十四大以來,全總認真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于“切實維護好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重要指示和溫家寶總理有關農民工問題的批示精神,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工會工作方針,對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問題多次進行專題研究,做出部署,發出文件。全總多次向黨中央、國務院反映農民工權益保障方面的問題,從源頭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反映農民工的呼聲和訴求。各級地方工會積極推動黨委、政府把農民工權益保障納入重要議題,配合人大執法檢查,政協組織視察,與有關部門共同推動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

農民社會保障實施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大量農業用地為城市及工業建設所征用,農民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失地農民組成了這一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群體。如何做好失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工作,幫扶就業、養老等問題的解決,使農業轉移人口平穩過渡,維持社會安定和諧,引起了政府和學術界的極大關注。文章以蘭州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研究對象,在秦王川地區正改造成為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的大背景下,著重分析當中失地農民的特點,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及現狀進行了歸納總結,由此探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面臨的現實困境,并積極探討更加切實有效的、可能的對策方法。

關鍵詞:城市化;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 再就業

社會經濟結構不斷優化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地非農化現象不可避免。由于大量農民以及失去或即將失去土地這一基本生產資料保障,如何解決其迫在眉睫的生計問題、如何引導失地農民轉變成市民式的生活意識和生活方式等,這些社會管理問題日益凸顯,特別是如何妥善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就業、養老、醫療、子女教育等民生和社會保障問題,成為了一項亟待研究破解的重要課題。

作為我國西部地區第一個國家級新區,蘭州新區的的發展基礎比較薄弱,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和產生的問題比較嚴峻。近五年的時間中,蘭州新區累計占用耕地58314畝,農業用地累計下降了12%,根據《2014蘭州新區農業統計分析報告》中的數據,在新區規劃面積全部建成后,預計農用耕地面積將減少50%。高比例的城區建設占地需求背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容忽視,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城鄉一體化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一、蘭州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

為了安置大量的失地農民,解決他們的生活問題,蘭州新區政府向上級爭取財政撥款及時發放了征地補償,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一期二期已經完成、三期正在進行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等覆蓋面也在不斷擴大,同時,新區政府也足夠重視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組織開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并與駐地企業簽訂提供失地農民就業崗位協議,切實幫助并開拓了農民就業的渠道。但在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的調查中還有一些后續問題隱藏在失地農民安置情況當中,需要重視。

(一)農民失去土地后找不到好的出路,面臨喪失穩定收入來源的風險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農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業。根據新區社會保障局統計數據顯示,中川鎮被征地農民中共有勞動力8000余人,勞務輸轉、本地自主就業和創業的勞動力分別占31%、28%、7%,而其余1/3的勞動力處于失業半失業狀態。

從原因分析來看,一是由于新區就業崗位有限,能夠吸納剩余勞動力的空間較小。新區開發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已經引進的企業大部分正在建設,真正投產運營的企業較少,已投產的中國鐵建、蘭石集團等國有企業對產業工人的專業技能要求較高,失地農民難以適應企業用工需求,而且新區目前服務業發展比較薄弱,無法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二是失地農民群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再就業能力較弱。尤其是40歲以上的中年勞動力,就業意愿很強,但普遍年齡偏大,綜合素質偏低,沒有一技之長,在城市就業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在新區解決就業的大多數勞動力也主要從事建筑業等重體力勞動。加之部分失地農民就業觀念落后,認為從事重活、累活、臟活的都是外來民工,自己從事這些工作有抗拒心理,寧愿待在家里也不去找工作。

三是職業技能培訓針對性、實效性不強。失地農民因年齡、受教育程度、家庭情況不同,對培訓需求的差異比較大,一些承擔“養家”重任的青壯年勞動力,希望快速掌握收入高的專業技能,但短期培訓難以快速奏效,全日制培訓機會成本又過高。

(二)安置補償方式較為單一,對失地農民的長遠發展考慮不周

新區現行補償安置主要是對失去土地這一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進行補償,補償的形式為現金補償。獲得征地補償款后,失地農民的主要開銷依次是子女教育、購置和裝修房屋、日常開銷和繳納保險金,許多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得到補償款后用來開展短期消費活動,他們沒有制定長遠的生活規劃。政府為失地農民發放的一次性補助無法解決他們的后續生活問題,假如不能構建起科學、完善的失地農民社保制度,當農民用完補償款后,他們就會失去生活保障。而且,采用完全相同的補償方式對待區域的各類農民,未考慮到各類群體的心理意愿和實際需求,無法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失地農民手中預算不足,養老保險費征繳遭遇現實困難

新區失地農民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認可度高,參保熱情高漲,但也普遍反映參保存在實際困難。如秦川鎮失地農民普遍反映,由于最初移民戶人多地少,移居之初出于種種考慮,只遷移了部分人口,分配承包地少,后來陸續遷來人口甚至沒有分到土地,土地補償款到位后,全額也不夠戶籍人口參保繳費。中川鎮村民認為,作為新區被征地最早的村,當時征地補償標準較低,且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出臺時間較長,征地補償款已所剩無幾,雖然覺得政策很好但無力購買。

從鄉鎮工作人員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從征地補償款中預留養老保險金政策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失地農民群眾普遍抵制,政策難以執行。一是因為多數失地農民的土地征收分為不同時段、不同地域,多次少量累加直至完全失地,補償款下撥因此呈逐次、分散狀態,這為財務預算和預留操作帶來不便。二是由于部分失地農民家庭急于獲得全額補償款,而不愿政府從中提留養老保險費,在強行預留過程中致使部分失地農民誤解政府意圖,甚至引發了群體性上訪。

二、完善蘭州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建議

城市化和工業化是國家繁榮富強的必經之路,失地農民群體是國家在城市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農民在這一過程中做出犧牲無可避免,但是,我們需要也必須重視農民的生存權利,基于目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實情況,以保障失地農民基本權益、提高生活質量作為出發點,建立多種渠道引導失地農民來發展。

針對蘭州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問題及原因,本文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建全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

(一)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

就業創業是唯一能使失地農民擺脫當前“靠補償吃飯”、保障自己未來長期生活的方式。政府可以通過增加就業機會、提升就業能力、制定相關政策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失地農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實現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一方面,鼓勵帶動就業能力強的企業和項目落戶新區,大力推動現代服務業成長;鼓勵入駐新區的企業預留一定工作崗位提供給失地農民;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公共就業投入,大力開發綠化、環衛、綜治員等公益性崗位,通過社會化服務外包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中中年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問題。同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省、市區域勞務協作,拓展勞務輸轉領域,加大勞務輸轉力度,向外輸送失地農民中的富余勞動力。充分發揮職業技術院校的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失地農民培訓,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歲以下的失地農民重點開展餐飲、服務等第三產業“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40歲以上失地農民,根據企業用工崗位情況開展“訂單就業”培訓。

失地農民群體比較有自己創業創收的意向,可借鑒北京郊區農家樂產業、河北崇禮滑雪產業發展模式,針對有創業意向的失地農民,充分發揮當地地域等特色優勢,制定出臺扶持政策,通過創業貸款、小微企業扶持、社會保險補貼等方式,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

(二)探索綜合性安置補償政策

單一的貨幣補償安置無法顧及到失地農民長遠發展、不同群體的差異訴求、以及失地村落的和諧穩定等多方面因素,新區政府需要對現有的補償安置政策進行改良,借鑒國內相關省市的政策經驗,探索建立適合新區情況的綜合性安置政策。

政府在制定土地征用政策和征地補償政策時,可以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利用補償費入股,讓他們獲得土地開發和城鎮化帶來的收益??蓪W習嘉興改革城鄉綜合配套的成功經驗,按照新區的現實情況,采用分離土地流轉和搬遷、分離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方式,利用宅基地換取城鎮的房產,利用土地經營權換取社會保障,利用市場化方式加快土地流轉,同時保留部分用地給村集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吸納閑置勞動力,或者坐享協議分紅,以解除后顧之憂。

政府可依照相關比例在出讓土地的收益中列支一部分資金,為失地農民建立社?;?不能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為失地農民發放補償金,在為失地農民提供社?;饡r,可將土地的增值收益和補償費作為基金來源,在籌集資金時,個人、集體和政府應該共同出資。相關部門應該為蘭州新區建立社?;鹛峁┲С趾蛶椭?,可在新區出讓土地的資金中提取3%到5%的費用,利用這項基金解決失地農民的社保問題,同時幫助他們實現就業。為使失地農民享受到和城鎮居民一樣的社保制度,可針對這類群體構建社保體系,確保失地農民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三)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對失地農民來說,失去了土地不再是農民、但又無法很好的融入城市生活與社會保障制度,這樣的狀態使失地農民群體在對未來生活的安排上無所適從。政府應該加快建立有利于失地農民向城鎮轉移、與城鎮社保制度相銜接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來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目前國內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現狀來看,要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關鍵是促進失地農民融入城市、加快其市民化過程。因此,政府可以采取全面放開完全失地農民落戶限制的措施,將失地農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把這個作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前置條件,鼓勵失地農民由農業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社會保險、勞動就業、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資源,同時兼顧失地農民曾經享受到的一些優惠政策,如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等,保障失地農民在市民化過程中平穩過渡。

三、結語

在現代化建設的浪潮中,一些農民失去部分或全部承包經營土地是社會和文明發展必然結果。農民為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理應成為城市化的受益人。然而由于這樣那樣的原因,國家征地補償對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尚無法產生巨大作用,只能保證其短期生活;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還得不到有效保證,種種矛盾使得這一群體已經成為現階段影響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不穩定因素。對此問題,理論界做出了大量研究、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

本文基于西部開發重鎮蘭州新區失地農民這一典型的研究對象,進行了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闡述了當前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存在問題和原因,提出了一些能夠幫助落實政策、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對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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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甘肅農業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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