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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就業問題與對策

2023-03-12

第一篇:農民工就業問題與對策

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問題與對策

黨的十九大強調,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這要求社會保障體系公平覆蓋各個社會群體。農民工群體如何跨越“半城鎮化”,如何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日益成為一個亟待破解的重大問題。本文集中探討如何健全和發展農民工養老保險。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參?,F狀

總的來看,目前農民工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很低。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表明,2008―2014年外出農民工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從9.8%上升至16.4%,上升了6.6個百分點,平均每年上升1.1個百分點,仍然處于很低的水平。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8―2016年,全國農民工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從2416萬人上升至5940萬人,參保率從10.7%上升至21.1%(見圖1)。盡管這一統計數據與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數據存在一定差異,但兩項數據都表明目前農民工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很低。

分行業看,制造業農民工參保率相對較高,建筑業農民工參保率最低?;趪倚l生計生委2014年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分析顯示,制造業農民工中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占44.6%,服務業農民工中參加此項保險的占21.5%,建筑業農民工參保比例最低,僅13.5%。

分代際看,高齡農民工參保率明顯低于全部農民工的平均水平。新生代農民工(1980年及以后出生)中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占27.4%,老一代農民工的參保比例為24.8%,前者稍高于后者。50歲及以上高齡農民工中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占13.5%,明顯低于新生代農民工、老一代農民工的參保率,也低于全部農民工的平均水平(26.4%)。

分收入水平看,低收入農民工參保率明顯更低。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人群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數比例僅為15.7%,1501―2500元人群為23.6%,而2501―3500元人群、3501―5000元人群、5001元及以上人群分別為30.6%、31.7%、28.0%,后三個人群明顯更高。

分單位性質看,靈活就業農民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工參保率特別低。歐美企業、港澳臺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數比例屬于最高行列,分別達到79.2%、75.8%、74.4%,而無單位的靈活就業農民工、個體工商戶(雇員、雇主、自營勞動者)的參保比例屬于最低行列,分別僅為3.8%、10.7%,成為非常明顯的“短板”,私營企業農民工的參保率也較低,為35.5%。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農民工整體收入偏低造成其繳費能力不足

低收入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數比例明顯更低,這說明收入水平相對低下制約了農民工的社保繳費能力,降低了其參保的可能性。

例如,根據廣東省2016年政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6575元,下限為2906元。2016年全國農民工平均月收入為3275元,若以此為繳費基數,按8%的個人繳費比例計算,個人應繳262元/月;若是低收入農民工,如月工資2400元(2016年廣州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個人應繳232.5元/月,占月工資的9.7%。而據國家統計局2015年監測調查,外出農民工每月僅生活消費支出就占月收入的30.1%。對于收入相對低下,而吃、住、日常消費、子女教育等剛性支出占比較大的農民工來說,如果再增加一筆占月工資約10%的養老保險繳費,確實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二)目前養老保險制度難以適應農民工的高流動性

建筑業農民工的低參保率與其高流動性、就業不穩定性密切相關,目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繳費、轉移接續等方面的機制設計和運行效率很難適應這種高流動性。由于建筑行業普遍采取層層分包的勞動體制,建筑業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很低,2013年,全國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41.3%,其中建筑業比制造業的簽訂率低25.8個百分點。缺乏較穩定、正式的勞動關系直接造成用人單位或雇主逃避為建筑業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而且,建筑行業的工作地點本身很不固定,一個工程周期長不過一兩年,短的只有幾個月,甚至只有幾十天,這造成建筑業農民工流動性極強。

在高流動性情況下,如果要保證養老保險連續性,就要頻繁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由于目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各地繳費比例不完全一致等原因,他們還面臨復雜的轉移資金計算、待遇確定方法及地區經辦機構之間的推諉。如果出現階段性失業、半失業,其養老保險延續會面臨更多麻煩。最終造成建筑業農民工自身也很難有積極性參保。

(三)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面臨制度障礙

數據表明,在農民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方面,靈活就業農民工、個體工商戶是非常明顯的“短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這表明,現行法律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作出了選擇性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政策規定,農民工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些地方雖然允許本地進城農民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卻不允許外來農民工如此。

根據2009年底出臺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這就造成一些?`活就業農民工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既不能接續,也無法退出。雖然根據2014年2月出臺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后者的待遇水平明顯低于前者,農民工在城鎮就業及為社會統籌賬戶所作貢獻也得不到應有回報。

在繳費方面,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在缺乏繳費激勵機制和政府補貼的情況下,由靈活就業農民工自身負擔全部20%繳費,壓力可謂巨大,較大程度上限制了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四)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然存在體制機制問題

雖然近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制度框架日趨完善,但現實表明,其實踐操作仍然面臨不少問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在大部分地區只是地市級統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除了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統籌基金,但在實際操作中,轉移的統籌基金仍不足以填補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基金缺口,給轉入地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巨大的支付壓力。因此,地方社保機構接受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的積極性不高。

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體現出一定的碎片化特征,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繳費方式、待遇計發等方面存在差異,各個地區實際執行的養老保險政策也并不一致,從根本上造成了制度銜接障礙。一些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反映,在跨省轉移中,由于各地轉移接續操作流程不統一,有些個人賬戶記錄方式不規范,很容易造成轉入地經辦機構無法接收。而且省級社保機構之間是同級,在缺乏上級主管部門監督的情況,對不統

一、不規范的問題難以協調妥協,從而影響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五)高齡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亟待解決

國家統計局監測數據表明,農民工群體正逐步高齡化,2010―2016年,50歲及以上的高齡農民工比例由12.9%上升為19.2%,40―49歲的比例由21.2%上升至26.9%。老一代農民工越來越接近或者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對養老保險的需求較為強烈,然而由于執法監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許多人面臨過去用人單位未為其參保,目前又補繳困難的問題,養老保險權益無法落實。前文數據分析表明,50歲及以上高齡農民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明顯低于全部農民工的平均水平。

(六)農民工養老保險征繳的監管機制有待完善

由于農民工的農村戶籍身份和弱勢群體特征,加上地方政府部門監管常常缺位,一些用人單位或雇主往往能成功逃避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前文數據分析表明,私營企業農民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比例比較低。其中原因主要在于對大量私營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征繳的監管不到位。

企業作為經營主體,內在具有減少成本的沖動,在企業各項社保繳費超過工資總額的30%、而政府監管無力的情況下,其經營管理者更是會能省則省、能逃則逃。從地方政府的角度來看,長期以來,不少地方出于投資環境的考慮,總是對一些私營企業的社保繳費監管乏力。

三、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造成各地制度不統

一、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互濟性差、養老保險關系地區間轉移接續難等突出問題。為此,應加快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目前應先實現和鞏固省級統籌,并從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開始,通過中央調劑基金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調劑,在此基礎上走向真正意義上的全國統籌。建立中央調劑制度的具體辦法可以為,從部分繳費低、基金結余多的地區每年提取一定比例到中央,再調劑給繳費高、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區。

為確?;攫B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并為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和繳費負擔創造條件,應實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政策。2017年11月,國務院已經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浮?。應盡快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加快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二)分類分層解決好不同類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

對于就業和收入較為穩定的農民工,應將其統

一、全面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靈活就業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應鼓勵其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對其個人繳費進行適當的財政補貼,減輕其繳費負擔。對于低收入農民工,應讓其“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農民工,可以直接以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或者繳費基數按照統一政策,但降低繳費比例,將職工個人繳費定為4%―8%之間,企業繳費比例不低于12%;為保證農民工養老金待遇水平,可以在低繳費的基礎上對個人賬戶進行一定財政補貼。對于在城鄉間頻繁流動的季節性農民工或非從業的農民工家屬等,應鼓勵他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建筑業農民工等參保困難群體的參保辦法

允許非本地戶籍的靈活就業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在就業地參加或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就業管理部門應針對靈活就業農民工、個體工商戶的情況,完善相應的就業登記辦法,為其提供就業狀況證明。社保管理部門應完善相應的登記繳費辦法,提供更為便利的經辦服務。

維護建筑業農民工勞動權益,清理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推動總包施工企業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建設領域嚴格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和“月薪制”。通過提高建筑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保障薪資發放,來提高其養老保險參保率。加強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督管理,防止以勞務派遣為名逃避為農民工參保。對不依法參保的勞務派遣公司,堅決取締其派遣資質。

(四)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體制機制

國家應從宏觀上平衡養老保險轉出地與轉入地之間的利益關系,為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創造更充分的條件。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權益累計、分段計算、量化折算、合并享受的政策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指定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的協調和監管,對轉移的個人賬戶進行統一要求,對轉移接續程序進行統一規范,對跨省轉移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進行協調。通過“金保工程二期”建設,提高社會保險跨業務協同、跨省區合作、跨層級監管的全國一體化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金保工程”“一卡通”等信息化手段的作用,加快優化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流程、環節和手續,豐富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不斷提高經辦管理服務水平。

(五)推進和落實高齡農民工養老保險依法補繳

抓緊解決好50歲及以上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對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存在用人單位過去欠繳情況的,應完善和細化補繳措施,加大監察執法力度,落實補繳。應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確定補繳起始時間。申請補繳的個人或用人單位應當提交證明其補繳時段在當地用人單位就業的勞動關系、工資發放等材料,經社保機構審核材料真實、齊全的,予以補繳。用人單位不主動承擔的,由社保征收部門責令其承擔補繳費用。允許非本地戶籍農民工在當地延繳延退。

(六)加大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的監察執法力度

大力加強重點行業(如建筑業)、重點企業(私營企業、中小企業等)、重點人群(如靈活就業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法律政策宣傳力度,嚴格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督促各相關主體參保繳費。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格查處侵犯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的各類行為,依法處罰不為農民工參保,少報、瞞報繳費人數,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少繳、欠繳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

注:

本部分以下數據均來源于此。國家衛生計生委流動人口司從2010年開始,每年進行全國范圍的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本報告采用其中的2014年流動人口社會融合與心理健康專題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其中流動人口指在流入地居住一個月以上,非本?^(縣、市)戶口的15-59周歲流入人口;調查地點為在北京市朝陽區、浙江省嘉興市、福建省廈門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廣東省深圳市和中山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八城市(區),有效樣本15999個,其中農民工樣本13927個。數據用SPSS19進行分析?;谶@一抽樣調查數據的分析側重于比較不同人群參保率差異,而不在于精確衡量參保率絕對水平。

(胡杰成,國家發展改革委體管所副研究員)

第二篇:農民工討薪問題研究與對策

山東海心律師事務所的耿海瀅律師總結多年辦理農民工討薪維權案件經驗,分析認為:對于農民工維權案件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難以區分,不利于農民工維權

在眾多的的農民工案件中,大部分農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頭,包工頭直接向農民工發放工資,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一種雇傭與被雇傭的勞務關系,農民工與建筑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樣,如果包工頭拖欠農民工的工資,農民工是不能起訴建筑公司的。

(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農民工權益難保障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憑證,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雙方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但是勞動合同簽訂率很低,不足10%,農民工直接找用人單位索要工資時,由于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承認其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加之沒有其他的證據,造成農民工討要工資時求告無門。農民工由于沒有勞動合同的保障,只能確認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系,增加了維權的困難。

(三)超時間勞動現象普遍,加班工資難以保障。

農民工從人數上來看,絕大多數從事的是建筑工程工作,加班加點現象更加普遍;并且,用人單位(或包工頭)也很少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包工頭往往與農民工約定日工資標準,如架子工每日工資70元,小工每日工資45元等;或者直接按照工程量約定。無論其工作多長時間均以此為準,并且考勤記錄也只是記載工作天數,幾乎沒人統計每日工作的時間。因而對于建筑工地的農民工來說,加班加點工資難以保障,不僅是缺少勞動合同難以認定的問題,還涉及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再確認勞動關系后加班時間證明的問題。由于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資的,往往以拖欠勞務費(勞務關系)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就無法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性規定來要求加班工資了。

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服務業以及加工制造業等非建筑行業的農民工,雖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比較容易認定,但存在的嚴重超時工作和不支付加班費的問題同樣嚴重。

(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資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能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但有些單位仍然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比如以前辦理的蘇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拖欠工資一案,用人單位某汽車銷售公司不但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而且無故扣發了蘇某一個月的工資,最后通過勞動仲裁將拖欠的工資和收取的押金要了回來。

(五)農民工維權成本高

外地農民工在討要工資的過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勞動監察機構、仲裁委及法院,這就得花費一部分交通費用及食宿費用,而在這期間,農民工不可能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這就造成了“一裁二審”的模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多了一道程序,很多案件都是走完了二審才結案,給當事人增加了訴累,維權成本增加。

(六)仲裁裁決及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

經過漫長的維權,終于領到了裁決或判決,許多農民工以為終于可以拿到工資了,可是事實并非如他們所想的那樣。因為有許多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從以前辦結的案件當中,只有極少數義務人能夠主動履行調解書、裁決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很大部分義務人根本不履行相關義務,農民工不得不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不履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農民工還必須重新開始訴訟程序。

要破解農民工維權的難題,這是個社會問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 法律知識欠缺是農民工討薪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民工的維權意識還可以增強其維權能力,因為農民工只有學法、懂法,才能用法,發生糾紛以后才能比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訴訟活動的各種交易成本。

第二,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緩、減、免訴訟費上對農民工給予傾斜,真正讓農民工打得起官司。雖然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實施后案件受理費減少了很多,但其他訴訟費用及實際支出費用依然居高不下,農民工作為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體現在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和免交上。我國民訴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規定》也明確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經濟確實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因此,為使農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上對農民工給予傾斜。

農民工在遭遇欠薪時可采取的正常維權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直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單位,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工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

二、采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隨著討薪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三、委托律師進行追討:即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不果可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

1、不要采取過激方式,要合理合法,私自扣人、扣押財物都有可能觸犯法律,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曾經有過農民工扣了包工頭的貨車追討工資,卻被包工頭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的案例,甚至還有私自把人扣押起來,這就構成非法拘禁,以上案例值得深思。

2、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清單或者銀行工資存折,此外還有工作過程中發放的工作服、胸牌、進出證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3、如果實在找不到以上書面的證據,最好在與用人單位或者承包人溝通或者協調的時候做一個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一個輔助證據使用。另外,同事之間的證人證言同樣也可以作為證據。

4、如果決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勞動爭議案件最好不要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超過了會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同樣,如果是勞務關系的民事訴訟也不要超過2年,以免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篇:失地農民就業相關問題分析與對策

西華師范大學管理學院公共政策學論文

西華師范大學

公共政策學論文

失地農民就業相關問題分析與對策

----以南充市華鳳鎮為例

學號:

姓名:

趙藺,201107140136 1

失地農民就業相關問題分析與對策

——以南充市華鳳鎮為例

摘要

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化發展日益加快,中國農民因為鄉鎮城市化,修鐵路公路、學校等一系列原因集體失去土地,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低和勞動技能普遍不高,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差,普遍缺乏市場競爭意識,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因此,需要通過促進失地農民就業來解決其生存問題。原本以土地為生的農民面臨失業的困擾,不得不走出農村,在城市安置地或者離原戶籍地不遠的城市尋求就業機會,而怎么讓農民失地不失業或很好的就業又是一個急需讓全社會關注解決的問題。本文以南充市順慶區華鳳鎮為例,就失地農民再就業背景、困難、矛盾,就業后心里適應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積極的解決方案。因此,本文通過對華鳳鎮在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就業狀況的研究,希望通過研究發現其中有待完善的地方,并提出進一步促進其他地區失地農民就業的建議。

本文共有五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導論,目的在于概括論文的基本情況。首先,介紹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然后,本文對現實狀況進行分析。最后,概括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紹相關概念和理論,說明失地農民就業的意義。首先,介紹失地農民、失地農民就業等概念,使每個概念有清晰的定義。最后,說明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就業對于國家、社會的重要意義。第三部分,目的在于說明城市化進程中,華鳳鎮失地農民的就業現狀,在就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首先介紹了華鳳鎮城市化的現狀,說明華鳳鎮在最近幾年里要全面實現城市化。然后,介紹華鳳鎮失地農民就業的現狀。第四部分,介紹華鳳鎮城市化進程中,華鳳鎮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介紹華鳳鎮政府提高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不僅減輕了華鳳鎮失地農民的生活壓力,而且使華鳳鎮失地農民創業資金更加充足。第五部分,提出進一步促進華鳳鎮失地農民就業的建議。首先失地農民自身也要轉變觀念,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增強自身競爭實力。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必須遵循公平原則、統籌城鄉原則。其次,進一步促進華鳳鎮失地農民就業應該完善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體系、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培訓層次、培訓方式。再次,進一步促進華鳳鎮失地農民就業,企業應該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和人性化服務。

關鍵詞:失地農民;就業;適應力;華鳳鎮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一)研究背景 第一,隨著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并且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這個大浪潮下,地方政府的角色不斷發生變化、地方政府越來越依賴粗放型的土地外延擴張。作為地方政府強勢主導的城鎮化進程的結果。地方官員不斷把政績做位自己升遷的墊腳石。衡量一個地方發展快慢的標志主要變成了這個地方城市人口的多少,城市用地的發展。因此農民失地就演變成了道德風險發生的結果,失地農民問題越演越烈。近年來各地區以開發區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規模急速擴大,并直接導致失地農民群體數量的激增。 第二,在工業化進程的二元背景下即城市經濟以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為主,而農村經濟以典型的小農經濟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衛生和教育等基礎設施發達,而農村的基礎設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費水平遠遠高于農村;相對于城市,農村人口眾多等。因此中國要發展就要轉變發展模式。政府必須參與城鎮化建設,一來可以加快城市發展速度,二來可以縮減預算,減少投入。如果缺乏政府的強行推進,自發的城鎮化進程會因為潛在的交易成本過高而受到必然影響。因此,從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來看,在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下、二元結構剛性還很強的地區,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城鎮化過程是制度變遷的內在要求。但最后結果是農民低價出讓了農地的一切產權意義上的權利,而地方政府長期又難以保證失地農民有就業機會,從而產生對失地農民的低標準補償和農民失地后容易失業的問題。

第三,我國地區間發展很不平衡,那么不同地區地方政府解決失地農民問題能力的差異和失地農民問題個體的差異也就不同。地方政府的行為偏好及目標,因城鎮化過程所處的不同階段而呈現明顯的差異,失地農民問題及衍生問題皆以此為前提并且特征各異,地方政府當期給失地農民的內生支付的補償意愿和支付能力也各不相同。

(二)研究意義

三農問題是我國主要的問題,只有切實解決好農民的生計發展問題,國家才能更好的度過社會轉型期,如果失地農民變成無業農民,不僅增加社會負擔,一些農民甚至迫于生計,心里扭曲,產生報復社會的舉動,一旦造成,這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解決好農民的就業問題,安置好農民的子女教育,對于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邁向小康有著不可估量的意義。

(三)本文研究現狀

本文通過失地農民的一個縮影,截取南充市順慶區華鳳鎮的例子說明失地農民的現狀,就業狀況,政府政策的針對性來說明失地農民必須有一系列促進再就業的規定。

(四)研究方法

本文通過隨機抽樣抽取華鳳鎮居民,通過走訪觀察的形式了解其中的具體事項。成功走訪38戶再就業居民。

二、相關概念分析

(一)失地農民

“失地農民”一詞的使用頻率已經越來越高。在中央及各地政府的法規條例中關于失地農民已有所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所謂失地農民,是以農業合作社(村民小組、生產隊)為單位,經核查扣除村民宅基地、農村集體

二、三產業建設用地和公共建設用地后,經區國土資源局確實認定人均實有耕地不足0.3畝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征為國有用地而撤銷建制和尚未撤銷建制并部分辦理或未辦理農轉非人員的農民。從以上概念界定可看出,“失地農民”具有兩點鮮明特征:一是具有農民身份,二是喪失原享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決策權。鑒于本文研究對象為失地農民就業,故本文對于失地農民概念的界定,需要考慮是否失去土地或住宅因素。因此,本文研究的失地農民界定為由于工業化、城市化進程而導致土地被征用,失去了原有土地的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決策權,并且沒有再就業的農民。

(二)就業

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

三、 華鳳鎮失地農民問題

面對新一輪城市規劃,華鳳鎮街道將會成為南充市區第二大商圈,街道上百分之八十的農民的土地房屋都會被政府征收變成商業用地,而早在十多年前,西華師范大學華鳳校區修建時,已經將一部分農民土地進行征收,至今還有一部分農民處于無業狀態。面對將要拆遷的房屋和征用的土地,不少農民表示很擔憂。,大量農民,由于自身素質差,思想觀念落后,沒有科學、合理的就業培訓,他們就業壓力大、競爭激烈,多數處于不穩定就業狀態他們就業安置方式簡單,失地農民缺乏必要的生產技術,缺乏有效的培訓,在第一時間難以獲得最新的、有價值的就業信息,在沒有政府幫扶狀態下導致華鳳鎮失地農民競爭力差,創業困難。

(一)華鳳鎮失地農民就業現狀

面對如此激烈的市場經濟,南充市政府鼓勵這些失地農民自主創業,依托西華師范大學為基地,認真審核自己的優勢地理資源和市場服務人群,形成了伍家婭社區創業先鋒,先后在此社區開放二十余戶家庭旅館,帶動了家庭旅館的蓬勃發展,而后開始了街邊小吃店的經營模式,在政府鼓勵創業,個人自主創業的模式下,一大部分失地農民成功走上再就業的道路。目前,已有88%的失地農民在南充的經濟推動上起著不小作用。

四、政府的主導作用突出

華鳳鎮政府提高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不僅減輕了華鳳鎮失地農民的生活壓力,而且使華鳳鎮失地農民創業資金更加充足。還形成自主創業表揚帶頭模式,為創業先進個人頒發獎金,以進一步帶動其他人的創業。

五、對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建議對策

(一) 努力提高失地農民的素質和技能

農民的自身素質和自我意識是關鍵,要給農民提供更好的職業培訓機會,這是解決就業問題的主要出發點,運用靈活的形式,不拘泥于時間地點,以農民的

出發點為需要,讓培訓與就業緊密相連??傊?,通過各種培訓,全面提高農民的技能和服務意識,讓他們樹立競爭意識,來適應創業和其他就業形式需要。

(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是對確實用于公共利益無收益項目的征地,政府在控制土地一級市場統征時應按照有關法規,適當提高補償標準,確保足額補償到位,不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二是對雖然用于公共利益或社會事業,但有收益的項目建設用地,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以土地出讓占有一定的收益份額和土地增值收益,避免因買斷而造成少數單位獨占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對商業性、經營性開發項目用地,如建專業化商品市場、建廠房、學校、房地產開發等,應積極探索引入市場機制,允許村集體代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一方,逐步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征得農民同意,可以土地出讓入股等形式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份額,實行土地入股分紅。

(三)構造有效暢通的就業信息服務網絡

在目前城市勞動力供需矛盾加劇農民城市化就業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建立勞動力市場和失地農民之間的雙向溝通網絡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珍貴。各級政府和社會要多方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強城鄉溝通的勞動力市場硬件軟件建設。特別要明確包括勞動部門在內的其他相關部門在就業信息收集、傳送、接收即反饋等環節中的職責和權力,規范管理,創造有利于失地農民就業的機制和環境"。其具體的組織形式就是大力發展失地農民就業中介組織,以避免失地農民就業信息不靈的盲目性影響。以便勞動力合理流動。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創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創業的人群進行培訓。

(四)建立科學合理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征用必須依法補償。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測算評價體系和補償標準,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的基礎。在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成本的同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隨著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發展而同步提升。建立統一的征地標準體系。在科學測算土地產值情況下,政府應根據土地產值、區位、地類、用途與價值、物價、消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合理的不同區域、不同地段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同一片區的征地,應實行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同地同價,這樣既可以體現對同一片區失地農民的公平,避免不必要的地價爭議,又可以減輕基層干部做群眾工作的難度和壓力。四是要超前進行城鎮建設和重點項目建設預規劃,對預規劃區土地征用可能發生的事項提前研究解決措施和辦法,增強工作預見性。

(五)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和機制。不論從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要求,還是從政府控制土地一級市場的角度看,政府、企業作為土地征用的直接受益者,都應以讓農民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為目標,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統籌,加大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力度。

五、結束語

失地農民問題解決不了,城市化就不可能成功,只有各方面協作起來,讓更多失地農民就業,成為經濟活動人口,成為經濟活力人口。才可能會社會創造更多社會價值,推動我國社會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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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柏駿-《農民問題》-成因.風險.政策.2013

第四篇:農民工論文: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與對策研究

【中文摘要】我國推行改革開放制度,促進了城鄉之間的融合。億萬追求自由、憧憬幸福生活的農民紛紛走出農村,邁入城市的現代化生活中,為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默默貢獻著自己的力量。作為連接城鄉二元社會的“橋梁”和“紐帶”,農民工群體的流動歷程無不影響著中國城市化和中國城鄉和諧社會發展的進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解決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學者們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注意到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他們從法律學、社會學和政治學等角度研究農民工權益受損與保護問題,從教育學等角度研究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有價值的見解。但未能將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放到歷史發展的進程中,放到社會的大背景中進行全方位、多角度、跨學科的透視,提出行之有效的對策和措施較少,現有成果很難有效地應用于實踐。本文以西安市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為個案,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和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來看待農民工問題。運用社會排斥、結構功能主義等相關理論,采用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依據“社會排斥”這個十分有力的概念工具分析了當前農民工在市民化進程中的權益缺失現狀以及缺失的原因,從社會組織、社會制度方面,提出建構農民工...【英文摘要】Rural migrant workers are floaters of new era, but it is a remnant of the old system. Spring breez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opened a wall of separation crack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fanners yearning for freedom and pursuing happiness flew out villages which were held their many years, raced towards cities, worked hard to dedicating their youth. As a bridge and link connecting urban and rural society, the flow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all affect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Chi...

【關鍵詞】農民工 權益保障 問題 對策

【英文關鍵詞】rural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problem Strategy

【目錄】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與對策研究3-47-89-1

1Abstract4-51.2 研究意義8-9

1 緒論7-11

摘要

1.1 選題背景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2.1 相

2 相關概念、理論及研究現狀述評11-18

2.2 相關理論概述14-15

關概念11-14述評15-1818-35

2.3 已往研究

3 以西安市農民工權益缺失為例的分析3.1 西安市農民工的基本狀況18-22

3.2 農民

工在城市面臨的社會排斥22-30析30-35

3.3 農民工權益缺失原因分

4.1 構建保

4 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對策35-44

障農民工權益的制度環境35-37組織環境37-3939-40

4.2 構建保障農民工權益的

4.3 構建保障農民工權益的社會輿論環境

4.5

4.4 構建保障農民工權益的系統環境40-42

增強農民工的維權能力42-44獻45-48

附錄

48-57

5 結束語44-45致謝

57

參考文

第五篇:臺灣農民創業園:現狀、問題與對策

作者:單玉麗 編輯:skywh 自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努力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科學發展先行區、兩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區以來,“兩個先行區”建設在福建蓬勃開展。臺灣農民創業園是首創的兩岸農業合作的新型模式,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最近筆者參加了由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福建海峽研究院聯合組織的調研活動,先后考察了漳平永福、漳浦兩個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以及三明、龍巖、漳州等地有代表性的農業臺資企業,深切感到,由于種種原因,對臺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在發展中還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必須辦好臺灣農民創業園,把臺灣農民創業園切實辦成兩岸農業交流合作先行區的先行試點,真正發揮其試驗、示范作用,以發揮閩臺農業合作在建設“兩個先行區”的重要作用。

一、福建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機遇與挑戰并存

對臺農業合作是最能持久發揮福建對臺優勢的產業,30年來福建憑籍著獨特的“五緣”優勢,取得顯著成效,至2007年底,全省已累計批準臺資農業項目2012項,合同25.2億美元,實際14.5億美元。引進農業良種2500多個,其中150多個規模推廣應用,引進農業設備5000多臺(套),成為海峽兩岸農業合作的密集區。閩臺農業合作對優化福建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民收入,增強農民現代農業經營理念都起了重要作用,閩臺農業合作在兩岸經貿合作中獨樹一幟,影響廣泛。

然而,近年來,福建對臺農業合作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使得本省臺灣農民創業園在剛誕生不久既迎來了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挑戰。

1.歷史的機遇

2006年4月,在兩岸經貿論壇上,陳云林宣布大陸惠及臺灣同胞的15項政策措施中,漳浦縣被農業部、國務院臺辦批準為首批二個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之一,開啟了福建對臺農業合作的新一波熱潮。2008年,漳平(永福)成為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使本省在8個國家級創業園中獨具二個,凸顯了福建在兩岸農業合作中的重要地位。

福建對臺農業合作開兩岸經貿合作之先河,已有30年的歷史,是國家最早在福建設立臺灣農民創業園的主要依據,也是辦好臺灣農民創業園的重要基礎。創業園的建立適逢閩臺農業合作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200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構想,得到黨中央的充分肯定和各部委的大力支持;近年來中央連續出臺一系列推動兩岸農業合作的優惠政策措施;2008年臺灣實現新的政黨輪替,島內“三通”呼聲再次高漲,兩岸關系和緩;臺灣島內政治生態惡化、弊案層出不窮、經濟持續下滑、財政惡化、人民生活水準持續下降,不分陣營的民生痛苦指數不斷創下歷史新高,島內產業外移加速,大陸成為臺灣產業轉移的最佳選擇。尤其是臺灣農業,在島內政經形勢不穩、農產品市場持續開放、農地資源逐漸釋放給工商業、勞動生產成本不斷攀高,農民收入與非農收入難以拉近,農業在島內發展更加艱難的情勢下,大陸持續的惠臺政策、廣闊的市場,激起了臺灣農民到大陸開創第二春的愿意。凡此種種機遇,為辦好臺灣農民創業園創造了難得的歷史機遇。

2.面臨的挑戰

然而,發展農民創業園也面臨著挑戰。

一是面臨大陸其他區域臺灣農民創業園的挑戰。目前大陸有8個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包括福建漳浦、永福;山東棲霞;四川新津;重慶北碚;廣東珠海今灣;湖北武漢黃陂;江蘇無錫錫山等,從區域分布來看,既有沿海經濟較發達、臺資相對集中的地區,也有農業資源豐沛的農業大省;既有對臺農業合作基礎良好的區域,也有地處大陸經濟中心、對臺經貿合作潛力巨大的中西部。如:廣東縣有毗鄰港澳的優勢市場經濟發達,機制靈活、善用政策經濟總量與臺灣相當;山東農業資源十分豐富,交通發達,市場廣闊;江蘇是大陸臺資集聚最多的省份,產業基礎好,人才濟濟,區位優勢明顯;武漢是大陸的經濟地理中心,大陸科技人才的大本營之一,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集散地;重慶是西部的樞紐地帶,立體綜合運輸能力強;四川具有獨特的立體氣候,光熱資源豐富,素有“金三角”“聚寶盆”之稱,臺商投資農業前景看好??梢?,8個創業園各有所長,為臺灣農民到大陸開創第二春提供了廣闊空間,各地紛紛出臺優惠政策措施,吸引臺灣農業投資。尤其一些農業大省、大城市郊區、具有立體氣候的西南省市在兩岸農產品貿易、建立臺灣農民創業園等方面采取了積極措施,大力促進對臺農業合作,使兩岸農業合作呈現前所未有的如火如荼的景象。臺灣農民在大陸持續擴大兩岸農業合作空間,各地后發優勢日益明顯的新形勢下,有了更多的選擇機遇,同時也使福建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新局面。

二是面臨臺灣農民期望值很高,而大陸農業發展體制、機制尚有不盡完善的挑戰。 由于兩岸經濟發展處于工業化的不同階段,大陸市場經濟尚處在發育期,尤其在農業方面。盡管目前臺灣農業的持續發展存在諸多困擾,但其歷經50年的勵精圖治,現代農業水平已經居世界前列,其農業技術和農產品在世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基本建立了一個較優化的、高價值的產業結構;實現了農產品運銷網絡化;農業基本實現機械化并向自動化方向發展;有一套較健全的農業科研及推廣體系,較完整的農村金融、保險體系以及功能健全的農業合作組織。而目前大陸和福建正在努力進行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農業體制、機制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農業管理體制、農業金融服務、農業保險、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業合作組織等建設還在艱難的發展過程中;農村道路、公共設施、衛生環境等還比較落后,農民觀念和文化科技素質還比較低,農民還要承受大部分的生產風險和市場風險。近年來中央和各地市出臺的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臺灣農民到大陸和福建創業,使臺灣農民在面臨島內發展艱難的情勢下,對轉投大陸和福建抱有很高的期許。但由于兩地農業經營理念的差異、政府輔導方式的差異、管理水平的差異、金融和保險服務的差異、乃至農村生產生活環境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些都會使臺灣農民產生不適感,如何在現有體制、機制下很好解決臺灣農民在創業園的生產生活中的具體問題,臺灣農民創業園必須未雨綢繆。

二、農民創業園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體制、機制存在缺失

臺灣農民創業園成立以來,雖然省市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但是由于體制、機制上存在著缺失,缺乏部門協調機制,以致許多政策無法落實,政府服務難以到位。突出表現在:

一是農產品綠色通道還不夠順暢。自從大陸對臺灣農產品進口實行“零關稅”以來,在海關等各部門的努力下,通關速度大大加快,但仍存在通關時間較長、變相收費等情況。

二是臺資農業企業用電標準不規范。養殖漁業用電、茶園灌溉水用電按照工業用電計價,增加了臺資農業企業的生產成本。

三是市場管理有待改進。自上世紀90年代中以來,臺商投資大陸的市場策略已發生很大改變,逐步從“兩頭在外”到以大陸市場為主,并且形成了以投資帶動貿易成長的基本格局,農業投資亦然。目前大陸臺商所需的一些先進農業機械、農用物質還是從臺灣或第三地進口,其所需更新的零配件在福建市場往往很難得到滿足,主要原因是福建市場的農資及農業機械零配件存在著假冒偽劣產品,使臺商遭受損失。 四是農業技術服務滯后。臺資企業生產的農作物或養殖業遭受病蟲害、疫病侵擾時,時常得不到解決。近年來一些投資工商業的臺商轉而投資農業,由于缺乏農業專業知識,在遭受作物病蟲害和養殖業疫病時不知該找什么部門給予幫助。

五是項目申報等服務滯后。如臺商也知道國家開發銀行和華夏銀行分別為臺資企業提供300億元和200億元人民幣融資支持和特色金融服務,但不知道該如何申請等等。

上述問題在臺灣基本上是依靠農會得以解決,臺灣農民到福建后遇到這些問題常常不知所措,影響了他們的投資熱情,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體制、機制上存在功能不清,權責不明,政府服務不到位所造成的。

2.金融服務嚴重滯后

農業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長、比較效益相對較低的特點,而臺灣農民大多資金有限,投資規模較大或擬擴大投資規模常常感到力不從心,迫切需要資金支持。農民創業園如果沒有資金的支持,很難可持續發展。如永福臺灣農民創業園,山路崎嶇,交通不便,基礎設施占臺商投資的相當比重,臺資農業企業要貸款又由于金融機構對貸款抵押物嚴格要求而無法實現,目前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的投入與實際建設發展需要差距較大,金融支持滯后已成為制約創業園發展的重要因素。

3.投資硬環境尚需大力改善

以漳平(永福)臺灣農民創業園為例,目前交通落后已成為園區發展的最大瓶頸。漳平至永福的山路崎嶇,交通不便。由于該路段線路長且窄、彎道多且急、坡度陡且長,大型車輛和集裝箱車輛根本無法通行,大量的農副產品和生產生活物資運輸非常困難,嚴重影響了創業園的發展。在園區內也存在基礎設施滯后的狀況,如水利設施、產業道路、服務設施等,臺商迫切希望能盡快改變這一狀況。

4.農業臺資技術溢出效應較低,帶動作用不明顯 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

一是臺商主觀帶動意愿不高。在兩岸農業合作中,一般而言,臺灣在資本、技術及現代管理機制等方面具有優勢,而大陸則在土地資源、勞力資源和市場上具有相對優勢,兩岸農業之間各生產要素的流動符合國際產業轉移理論和比較優勢論,是不同區域間產業梯度轉移的客觀規律和必然要求。但是在目前兩岸交流單向、間接、不對等的形勢下,臺灣農民或企業投資大陸為了獲取最大的資本回報,為了保護先進技術帶來的壟斷利潤,一方面充分利用大陸的優惠政策,豐富的農地資源、勞動力和廣闊的市場;另一方面大多盡量避免核心技術在當地過快外溢,或僅僅將部分技術單項、分散地傳給當地農民或技術人員,使臺商與當地農民和業者始終保持“技術差距”。

二是大陸農業合作組織發展滯后,當地農民對接臺灣農業的能力不強。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大陸農業合作組織還處在發育階段,而且發展緩慢。2007年7月大陸才頒布施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盡管明確了農民在專業合作社中的市場主體地位,但從總體上看,農民經濟組織還存在規模小、組織分散、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以致服務功能單

一、技術力量薄弱、資金短缺、實力不強、覆蓋面不大,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的需要。這種組織化程度很低的合作組織,不利于提升農民素質,不利于增強農民使用現代科技和現代生產工具的能力,不利于轉變傳統經營理念,也不利于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能力,總而言之,不利于提高農民在各種談判中的話語權和利益保障,從而也不利于對接臺灣農業技術和現代農業經營理念。

由于上述原因,臺商在農業技術上的“鎖定”,當地農業合作組織化程度以及農民現有的科學文化素質,使得臺資企業根植性脆弱,制約了臺資企業的當地化進程,同時也影響了臺商與當地農民的關系,制約了兩岸和閩臺農業合作的深化。

三、把臺灣農民創業園辦成兩岸農業合作先行試點 1.加快臺灣農民創業園體制、機制建設

大陸創辦臺灣農民創業園,在臺灣引起了極大關注,近二年來福建兩個創業園的臺灣農業投資增長迅速,但一些農業臺資由于對大陸對臺政策措施、行政體制和運行機制不甚了解,在項目申請、融資、通關等方面存在疑惑,影響了投資信心,應盡快建立臺灣農民創業園區管委會,給予正式編制,構建溝通政府與臺商之間的橋梁,為臺灣農民解疑釋惑和保護臺灣農民投資權益提供組織保障。

2.強化對創業園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目前,福建臺資農業出現由沿海向山區梯度轉移的態勢,近年來,盡管福建交通運輸環境已大為改善,但山區交通滯后仍然是制約臺商投資的瓶頸。建議通過各級財政以及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等方式,進一步加強臺灣農民創業園的道路、水利設施、服務設施等建設,大力改善農業投資環境,促進農業臺資在創業園集聚。建議省有關部門將園區道路新建和改造項目列入省農村路網建設項目,并給予資金補助,以盡快改善園區投資硬環境。

二是加強對臺資農企業的金融支持。農業是弱質產業,生產風險、市場風險比其他產業要大得多。臺灣經濟盡管較發達,但臺灣農民大多資金有限,投資規模較大或擬擴大投資規模常常感到力不從心,迫切需要資金支持。尤其在基礎設施建設、大型機械購置、自然災害救助等方面需要大陸方面的支持。建議:(1)將扶持試驗區和創業園與福建建設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同時作為專項納入財政預算。(2)實施項目補貼政策,進一步加強臺灣農民創業園以及其他臺灣農業臺資相對集中區域的道路、水利設施、服務設施等建設,以促進農業臺資集聚。(3)放寬貸款門檻,對無法提供抵押物的臺農,通過臺商企業協會等建立聯保制度,并給予長期低息貸款。(4)放寬臺灣銀行到福建設立分支機構的門檻,支持臺灣銀行到福建為臺灣農民排憂解難。(5)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等為臺商提供的專案貸款。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出臺了《臺資企業國家開發很行貸款暫行辦法》,為臺商企業提供300億元人民幣開發性貸款,貸款對象包括臺商獨資、合作、合資企業,以及國家批準的臺商投資區、農業合作試驗區等。此后的2006年7月華夏銀行與國臺辦簽署合作協議,為臺資企業提供200億元人民幣融資支持和特色金融服務,福建應積極為臺資農業企業爭取該項專案資金,擴大融資渠道。

三是建立臺灣農民自然災害救助基金。福建有臺商青睞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但農業是弱質產業,在相當程度上還是靠天吃飯,多年來,由于臺風、寒流給臺資農業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失,一些臺商因此元氣大傷。建議一方面加快福建自身農業保險體制、機制建設,給臺灣農民予“國民待遇”;另一方面先行建立臺灣農民自然災害救助基金,降低臺灣農民投資創業的風險,增強其投資信心。

四是進一步完善農產品綠色通道。建議充分考慮農產品特點,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時效,把目前臺商農產品出口檢驗檢疫時間減少至2天以內。

3.加強臺灣農業研究,有的放矢借鑒臺灣經驗

現在很多人對臺灣產銷班感興趣,認為大陸應該把這一模式照搬過來,其實臺灣的產銷班是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組織下的農村最基層的產銷組織,它的運行全依賴于農會四大功能體系的支撐。即(1)至上而下的三級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支撐。(2)組織產品直接進入市場的運銷體系的支撐。(3)比較健全的農業金融體系為產銷班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甚至生活的周轉金,以及購置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低息貸款。(4)范圍不斷擴大的農業保險體系,包括自然風險保險和受進口產品沖擊的救助。此外還有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的產銷指導、市場預測、信息服務和風險救助,從而確保產銷班的利益最大化。而目前福建的農業推廣體系、農產品運銷體系、農村金融體系、農業保險還處在艱難的成長過程中,農業合作組織大多停留在生產過程中的合作,產后加工、保鮮、銷售及信息服務等還尚未發育。因此,借鑒臺灣經驗,還必須深入了解和研究臺灣農業的發展歷程,農業政策的演變,農業合作組織的功能與作用,農業體制與機制等等。臺灣除了在特色水果、名貴花卉、蔬菜、漁業等種質資源以及生產加工技術方面有較大的優勢外,在農業經營體制、農產品運銷制度、農業研發與推廣制度、農民組織制度等方面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互動互進的。應該把握建設創業園的機遇,多方面借鑒臺灣經驗,作為推動福建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示范,同時還必須密切結合福建的實際情況,才能有的放矢,借鑒才能取得實質成效。

4.強化自身農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建設

要解決閩臺農業合作中的問題,首先要強化自身農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建設,如果自身問題不解決好,當地農業發展不好,農民收入不能提高,農村環境不能改善,就會造成當地農民與臺灣農民之間的矛盾,臺灣農民就不可能長久在福建得到發展,目前土地流轉、農業合作組織、農民融資、農業保險等問題一直是制約福建現代農業發展的瓶頸,也是困擾農業臺資發展的問題。如果臺灣農民傾其所有到福建投資,遭遇自然災害或市場風險,沒有金融、保險的支持,投資一旦付諸東流,不僅達不到照顧臺灣農民,爭取臺灣南部民眾人心的目的,還會適得其反。所以閩臺農業合作不僅要從政治角度考慮,也必須堅持互利雙贏原則,按經濟規律和市場準則辦事,不僅要為臺灣農民在福建創業、發展提供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充滿生機的經濟環境和良好的生態環境,讓他們真正感受兩岸一家親,福建也是他們的家園,讓臺灣農民在福建獲利、扎根;同時也要努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五個統籌,加快福建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尤其要大力推進農業合作組織建設,加強農業金融、農業保險、農業技術推廣等體制、機制建設,只有增強對接臺灣農業的能力,才能有利于優化福建農業結構和農民收入增長,有利于保障福建農民利益,才能使閩臺農業合作互惠雙贏,持久發展,不斷進步。

《發展研究》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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