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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討薪的典型案例

2023-03-11

第一篇:農民工討薪的典型案例

《淺析農民工討薪的..

淺析農民工討薪的根源與相應的對策

引 言

農民工討薪,這個本不該是問題的問題,多年來不僅頻繁出現在各種媒體的宣傳報道中,而且還不斷花樣翻新,從跳樓秀到堵車堵路,從祭拜河神到聘請新聞發言人,可以說有想不到的,沒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體上又登載了這樣一條消息:重慶又發生了出動特警為農民工討薪的事情……這樣一條頗有震撼力的新聞報道,再配上一組極有視覺沖擊力的圖片,起傳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時之間,重慶警方贏得了當地民眾的一片贊譽之聲,在網絡上甚至有網友直言“大快人心,為民除害”。

一、客觀認識農民工工資被拖欠、農民工討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層層轉包。

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與現象,即:總承包-分包-轉包-再轉包,最后將施工項目直接轉包給包工頭個人。建設工程被層層分包或者是轉包后,從而出現了總承包商只負責投標,而不組織工程的具體施工,具體施工人(包工頭)不負責工程的投標,只負責工程的具體組織施工;總承包商雖然設立了農民工工資專用的賬戶,但不會直接招收農民工,自然不會直接拖欠農民工的工資,直接招收農民工的具體施工人不具備用工主體的資格,也就不會專門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必然也就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與情況;而行政主管部門只負責審查招投標單位的資質,檢查總承包商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卻不能審查無資質的具體施工人(即:包工頭),在監察中也不會發現存在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當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日益嚴重時,農民工開始討薪,有關部門直到此時才發現問題的嚴重性,但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成為現實,而具體的施工人(即:包工頭)此刻早已攜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見,工程被層層分包、轉包最后再轉包到包工頭手里是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監管不力。

在經過多年來針對建筑市場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綜合治理與監管,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規章制度,例如: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建設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造價的10%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雙方各繳納5%);在建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為從業人員辦理雙卡(權益信息卡、個人1

工資銀行卡),按月將農民工工資劃撥到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上。建立實名制“雙卡”管理制度、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資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勞務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證擔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見,我們現行的很多制度設計對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是很有效的,比如說這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它為欠薪問題的順利解決開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已經走過了這么多年,一般來說,我們并不缺乏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來就一直在沉睡,我們需要一些有責任感、勇于擔當的人去激活這些制度。否則,再好的制度設計也只不過是一種設計而已。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國家級的相關規章制度的確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斷的完善與充實中,可是,在建筑市場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與情況依舊屢見不鮮,并沒有因為這些制度的完備而杜絕與消除,由此可見,監管不力應是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監管不力主要體現于對發包商的監管不力,工程被層層分包或者是轉包,對發包商的監管不力;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轉包行為監管不力;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監管不力。監管還體現在對大型建設項目的屬地相關部門無權力監管,以及各部門之間不能協調配合行使相應的監管權。建筑工程被層層分包或者是轉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監管,必然會出現農民工討薪的現實糾紛。

根源三:包工頭攜款而逃且理直氣壯。

由于建筑工程被層層分包或者是轉包后,具體的施工項目最終落到了包工頭的手中,而轉包商又會把工程款打入包工頭指定的個人賬戶里,不僅對工程款失去了監管途徑,更主要的是包工頭總是以工程款還沒有最后結清或者是干脆說轉包商沒有給付工程款為理由拒付農民工工資。而農民工直接向轉包商討要工資時,又會被告知轉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經與包工頭結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進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點,即:

㈠工程的結算存在糾紛,轉包商按照發包方和總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結算數額和標準與包工頭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因此,前期已經支付的工程款達到了總的工程款結算額度,不拖欠包工頭工程款。而包工頭一般是按照承包時所簽訂的協議來計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頭的計算轉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轉包商分期向包工頭所指定的賬戶打

入相應的款項,這些款項中會有一部分被農民工借支,一部分發放于施工現場的其他各類管理人員,而大部分已經由包工頭所得。

當分包商或者是轉包商與包工頭進行結算后,包工頭總會說是分包商或者是轉包商沒有與其結算完工程款,而當其已經得到了足夠多的工程款時,包工頭就會攜款而逃,農民工的工資卻沒有人來支付,也沒人會來管,而這就是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農民工不懂如何維權?

在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糾紛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視的原因就是農民工不知道該如何維權?特別是帶班人員,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農民在打工的過程中,往往在最初時不管是借支的還是支付都會得到一部分工資,然而,在過了一段時間后就會出現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與情況。當農民工感覺問題嚴重時,包工頭此時早已攜款而逃或者是開始推托工程款還沒有完全結清。

在“中心”所承辦的或者是咨詢處理的涉及農民工討薪的案件中,農民工群體有幾種共同點,它們分別是:

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㈡沒有簽訂工資標準協議;

㈢不掌握包工頭和用工單位的基本情況;

㈣工資條上沒有包工頭確認簽字。

而上述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維權中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料,因此,切實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法律意識任重而道遠。

二、完善法律規定,建立農民工資支付有效機制,實現農民工不討薪的愿望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農民工如何討薪的問題,而沒有從根源上解決農民工不討薪的問題,作為一名長期奮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線”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員阿杜建議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機制的建立著手,從根本上解決施工企業農民工討薪的問題,從而把農民工不討薪的愿望轉變成為一種現實。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監管機制,根治非法轉包、分包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9條第三款中即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中也同樣明文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法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是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當前,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然成為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早已引起了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與廣泛關注,在最近幾年里先后出臺了多項法律和行政法規,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多項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從根源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應當從根源上杜絕建筑工程的非法轉包和分包問題,如果非法轉包和分包問題無法徹底根除,杜絕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F如今的建筑市場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實上,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卻并未能真正做到實處。在行政監管機制建立過程中應當重視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責任追究機制、各部門協調機制和權力賦予機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強制力的行政監管機制就成為解決并杜絕農民工資拖欠問題的重要機制。

㈡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機制。

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中即明文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者是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第9條明確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通過對“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時常接觸到的事例分析來看,總承包建筑企業或者是有資質的分包或者是轉包企業并沒有嚴格按照上述的規定發放農民工工資,仍有不少企業直接將工程款包括農民工應得的工資一并打入了包工頭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中。而這恰恰就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機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機制,具體應當包括農民工工資協議機制,即:必須由農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頭)與總承包企業協商具體的工資標準、用工方式、工資支付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并簽訂有效的《協議書》,形成書面的正規性文書;農民工工資備案機制和工資公示機制;銀行支付機制;農民工工資托管和統籌機制;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存和擔保機制;工資支付

監管機制等等??傊?,工資支付機制必須體現出農民工能夠定時定額的得到他們應得的勞動報酬,讓付出了勞動,到時領取工資成為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資支付主體確認機制。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分包商、轉包商特別是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確認機制。通過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來明確規定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主體為工程總承包商或者是為一級承包商,具體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轉包的根源就在于總承包商,因其多數只招標不施工;

2、總承包商與發包方有合法的《建設承包合同》;

3、總承包商是有資質、有經濟實力的建筑企業;

4、工程款的結算單位是總承包商;

5、總承包商具有用工主體資格;

6、總承包商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管責任;

7、行政監管部門對總承包能夠實施有效監管;

8、總承包商一般不會出現撤逃的現象。

㈣建立訴累轉嫁機制。

從現行《訴訟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來看,農民工通過法律途徑來討薪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兩點,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申請支付令)追討工資

提起訴訟的前提是用工單位已經向農民工出具了欠條,這一途徑相對簡單和迅速,但是,農民工群體一般很難能得到由用人單位直接出具的欠條,有的農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條只不過是由包工頭出具的,如果用工單位并不認可,那么這樣的欠條就不能形成直接訴訟的依據。

2、通過仲裁裁決解決

勞動爭議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感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又是二審終審制,所以,通過勞動仲裁這一途徑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農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時間或者是更長,農民工通過仲裁、訴訟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時得到工資,如果用工單位或者是包工頭一方采取惡意的訴訟手段,農民工就會被程序給拖苦。由此可見,建立訴累轉嫁機制非常有必要,具體理由如下:

⑴建立農民工工資糾紛訴訟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實和證據、屬于單純的工資糾紛、有合法資質的總承包商,應規定農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不論總承包企業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轉包商支付了工程款,應當判決總承包商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責任;

⑵制定強制性的執行程序,判決書一經生效后就必須予以執行,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總承包商法律主體資格確定的,應當先于執行;

⑶總承包商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責任后,法律賦予其追償權,即:其有權向分包商、轉包商或者是無資質的包工頭追償不應當由其支付的工資款項。

㈤建立追究勞務公司的法律責任機制。

現行法律規定了勞務公司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但事實上,在現實中勞務公司的資質問題非常嚴重,有不少建筑企業為了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往往會不約而同的要求農民工出具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勞務公司卻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更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當出現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嚴重問題時,所謂的勞務公司因沒有工商登記注冊,更沒有能力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知去向,勞務公司已經成為了建筑施工單位和眾多包工頭們用以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法律責任的最理想“擋箭牌”。應當建立起嚴格的勞務公司準入機制和對勞務公司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從而更好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作 者:閘北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 杜亞駿

第二篇:誰是農民工討薪的攔路虎?

王石川

2013-1-24 14:58:52來源:2013年01月24日08:32 中國青年報1月22日,農民工老何等3人從唐山出發來到河北遵化市勞動監察大隊。最近兩年,被長期拖欠薪酬的老何和他的工友們,曾多次到遵化市勞動部門尋求幫助,每次都是無功而返。這次,遵化市勞動監察大隊接待室的工作人員了解來意之后說:“職教中心是政府的,政府的事我們管不了,如果是私人企業那種,比如蓋小區的,我們能管。”要不到錢意味著老何孫女的心臟病手術無法進行,他和工友再次返回勞動監察大隊,希望能有轉機。“你還要我跟你說多少遍才能明白啊,你趕緊給我走,聽見了么,別在這待著。”這名工作人員再次呵斥。(《京華時報》1月23日)

又到了農民工討薪的高峰期,一說到討薪難,人們首先想到欠薪的無良企業——企業欠薪不還,理應被法律嚴懲,但農民工討薪路上遇到的辛酸與無奈,又何止來自欠薪企業?勞動監察部門本有責任幫農民工討薪,但河北遵化市勞動監察大隊這名工作人員這句“你趕緊給我走,聽見了么,別在這待著”,堪稱近期最讓人寒心的話,政府公信力也是這樣流失的。

即便欠薪的職教中心確實是政府的,也不意味著勞動監察部門就可以叱責農民工“趕緊給我走”,難道政府部門就可以冠冕堂皇地當“老賴”?農民工討薪遇到難題,不找勞動監察部門找誰,找上門來正是寄望于通過合法渠道化解討薪難。如果勞動監察部門不為農民工說話,豈不堵死了農民工的討薪路?

翻檢現實,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監管部門委實不少,比如有農民工求助監管部門,結果被推來推去,以至于農民工感嘆“(我們)就像皮球一樣,被一腳踢過來,

一腳踢過去”、“像孤兒一樣無助”。

媒體曾報道,東莞市東城區“藏寶國際大酒店”拖欠裝修工人工資,農民工拉橫幅討薪,結果被不明身份的黑衣人毆打,當農民工求助當地信訪辦主任,該主任卻稱“活該”,還拍桌子罵女農民工為“潑婦”,稱拿不到工資是“交學費”。有這樣瀆于職守的監管人員,農民工討薪哪能看到希望?

2011年5月1日,惡意欠薪入罪已開始正式實施,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缺乏適用標準和執法細則,惡意欠薪入罪一直處于尷尬境地,而日前,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稱“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兩萬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即構成“數額較大”,應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的出臺,意味著農民工討薪多了一種利刃,但如果仍有欠薪企業無視法律存在,怎么辦?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著力落實??扇绻B相關監管人員也不作為,又該如何是好?

就在前不久,人社部、發改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等12部門聯合召開視頻會議,對做好保障春節前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強調重點要抓好4項工作,其中第一項就是加強重點監控、加大監察力度,做到“一地舉報投訴,區域聯動受理”??墒?,河北遵化市那名勞動監察人員根本沒有接受舉報投訴。去年年初,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強調,對不依法移送和辦理欠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遺憾的是,不作為的監管人員并不少見,但有多少被問責乃至承擔了刑責呢?

農民工討薪之所以困難,一些政府部門成了“老賴”,加之一些監管部門毫

無作為,都是其中不容忽略的主要癥結。只盯著欠薪企業,不依法懲處欠薪的政府部門和不作為的監管人員,農民工討薪將難有希望。

第三篇:勞動者討薪的救濟途徑

公司惡意拖欠工資,討薪未果,反被公司狀告賠償損失,怎么辦? 案情簡介

王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因該公司惡意拖欠工資,今年7月王某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5年該公司和山東某企業簽訂了技術支持合同,因此王某被該公司派駐山東某企業做技術支持。2015年11月,王某生病,并向該公司請了病假,后因病情嚴重一直未去上班,便辭去了此項工作。然而該公司卻以王某未辦理交接等理由,將其在2015年9月至11月的三個月的工資扣押,期間王某多次討薪未果。今年7月王某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但在訴訟中,讓王某萬萬沒想到的事情發生了,該公司卻以王某給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為由,對其進行了反訴。王某因此束手無策,非??鄲?,便關注了我們的微信公眾號,尋求幫助。

用人單位惡意欠薪,勞動者討薪的可用途徑

近年來,用人單位惡意欠薪的案件屢見不鮮。此類案件中勞動者一般是處于弱勢地位,加上多數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和維權經驗的欠缺,因此在討薪路上走了很多彎路。下面我們介紹幾種可行的討薪途徑:

1、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申請人民調解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等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免費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這種途徑的優勢,一是免費,二是解決糾紛的程序簡易,三是解決糾紛的期限短。

3、 向勞動部門申請行政處理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請行政處理。 勞動監察大隊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工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部門或者勞動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如果已啟動訴訟程序,則需待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法院的判決或支付令生效后,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法律援助

若勞動者因經濟特別困難,無力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怎么辦?

一、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中,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故意失蹤,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系。

2、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表現為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開用人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若勞動者違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勞動者多頭就業

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原單位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又被其他單位招聘錄用的,并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 勞動者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

勞動者以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思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1、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賠償額為勞動者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以及用人單位因調查該勞動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支付方式:

1、用人單位損失額確定后,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五、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勞動者賠償,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

因此律師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理由是:(1)我國勞動關系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實質是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不適用民法的歸責原則;(3)按照《勞動合同法》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用人單位未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應當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該項權利。

點評:

拖欠勞動者工資是一個較普遍的社會現象,特別是在建筑領域這種現象異常突出。我們提醒廣大勞動者,在求職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條款,知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損失。當遭遇用人單位惡意欠薪時,我們應該找準解決問題的途徑,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堅定的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篇:農民工討薪

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發為嚴重的社會治安案件,電視報紙經常報道的農民工“跳樓討薪”、“綁架老板討薪”、“暴力討薪”以及農民工為了討薪而被包工頭打死打傷等不僅危害了社會安定,也對政府形象產生了不好的影響。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盡管如此,由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非常復雜,這樣的行為并沒有完全杜絕。2005年我們開始關注農民工討薪的問題,李正洪進入了我們的鏡頭。

記錄片:李正洪1997年來到北京,憑著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他把全家搬到了這里。很多同鄉也跟著他來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李正洪接到了一個建筑項目,按照協議,工程完工后付清勞務。但工程結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個工人沒有拿到應得的工錢,總計18萬多元。為了拿回工錢,李正洪找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幫著他們要回這筆錢。開始了討薪之路,通過勞動仲裁,訴訟,,,

北京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農民工敗訴,原因是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實際勞務關系。李正洪,及其工友們,他們是不懂法,不知道勞動關系建立需要合同。 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敗述,在被告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就做了這樣的結論,被告根本不需要陳述就可以贏得官司,。誰來保護弱勢群體??

當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主要途徑有:一是農民工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行政處理。二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第三是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在實踐中發現,上述解決途徑存在一些問題:

1、解決渠道雖然多,但程序繁瑣且周期長;

2、相關的主管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各部門工作銜接不夠順暢,造成農民工多方求助,實體權利很難及時得到實現;

3、沒有統一的協調、聯動處理機制,各部門各自為政,重復工作,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且容易錯過解決糾紛的最佳時機;

4、缺乏對農民工討薪的有效法律指導和幫助,農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較低,不了解相關程序,不懂得怎樣獲取和固定證據,導致討薪難上加難。

建議:

1、完善立法,加大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2、工在遇到工資拖欠時,應該注意相關證據。收集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如簽訂有勞動合同應攜帶合同,沒有簽訂合同,應該尋找證人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此外,考勤表、臨時工作證、工地出入證、工資欠條等也是有效的證據。

3、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議擴大司法救助的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在適用法律規定、時效制度時適當予以放寬,盡量適用簡易程序,節省農民工的訴訟時間和成本。

4、加強對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向農民工傳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知識,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法律知識欠缺是農民工討薪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農民工只有學法、懂法,才能用法,發生糾紛以后才能比較理性地行事。

第五篇:農民工討薪(精選)

年年歲歲花相似 農民工討薪怪圈何時破?

導語:

1月19日,一位少女為父討薪,從高樓跳下身亡的消息成為社會焦點,再度將農民工討薪這一問題推向了輿論的風尖浪口。其實,每到年底,農民工討薪的新聞就會集中見諸報端。“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用這句話來形容每年歲末年初農民工討薪問題的現象并不為過。農民工討薪問題,這是一個歷久彌新并且為全社會所關注的話題。

然而,早在2004年,政府工作報告就提出,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但轉眼十余年過去,相關部門治理討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農民工討薪問題仍不見緩解,極端討薪事件年年有,悲劇也在不斷重演。何時,農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討薪的怪圈,阻擋悲劇的蔓延?

01農民工討薪問題產生的根源

每到年底,伴隨著春運的熱鬧,另外一種很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現象也開始上演--農民工討薪。討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稱“拖欠工資”。這一名詞的歷史并不長,最早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農民工聚集的建筑業、服務行業和制造業。伴隨著社會的進步,其他行業的欠薪行為已得到很大改觀。然而,建筑業的欠薪依然是行業的普遍現象,成為欠薪的重災區。對此,當前社會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一直在繼續,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當前社會普遍研究結論

關于建筑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當前社會的普遍結論有三種:

一是,農民工自身權益意識不高。

根據統計,在涉及農民工討薪的案件中,農民工群體有以下幾個共同點,它們分別是: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沒有簽訂工資標準協議;

3、不掌握包工頭和用工單位的基本情況;

4、工資條上沒有包工頭確認簽字。

而上述這些又恰恰是農民工在日后維權中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農民工通過正常途徑討薪的難度。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執法不嚴。

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2011年,“惡意欠薪”與醉駕一起被寫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但從近年來的實踐來看,兩者發揮的效用截然不同。醉駕入刑后,嚴厲查處了大量酒駕、醉駕行為,形成極大震懾,而打擊“惡意欠薪”的力度還需不斷加大。

吊詭的是,調查顯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頭,更上游的大魚們依然逍遙于外,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似乎開發商和建筑商們特別容易玩“躲貓貓”,把責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強硬的國字號開發商、建筑商,更是微妙。

而且,“惡意欠薪”的標準很難界定,造成“惡意欠薪”入罪執行不暢,給欠薪行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色空間。

三是,建筑業獨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

我國相關法律要求,工程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建,但在實際運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與現象,即:總承包-分包-轉包-再轉包,最后將施工項目直接轉包給包工頭個人。一些關系戶只需繳納一筆占工程造價2%-5%的掛靠費,就能借用建筑公司的資質從開發單位承攬工程,然后他們再層層轉手分包。

這種轉包、分包的現象,導致的是債權關系的復雜。由于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主體分離,農民工和用工單位事實上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跟包工頭,也往往是口頭合同,提供不了正規的勞動關系證明。一旦某個環節資金出現問題,就會形成工資拖欠。

在這層層轉包中,始終處于“生物鏈”最底端的農民工,則被各種復雜的債權關系“推來推去”,致使討薪維權無從著手,像貝殼一樣被晾在沙灘上。

基于以上三種研究結論,十多年來國家和政府出臺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達到200多個,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政策關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個社會問題。但是,即便這樣,仍舊不能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

一份研究報告大膽提出資金墊付是欠薪的根源

2014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關注新生代農民工計劃”與公益組織聯合發布的《當代建筑業欠薪機制與勞資沖突調研報告》中提出,資金墊付是欠薪的根源。

《報告》認為,之所以遲遲解決不了農民工資拖欠的問題,是因為我們很少注意到地產資本在農民工工資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沒有真正意識到地產商從拿地到銷售整個流程都涉入層層的資金卷入與墊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

根據以上圖表顯示(截圖),高達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資金墊付,商品房、保障房墊資比例最高。

而被人詬病為建筑業潛規則的“層層轉包”,與之相伴的則是資金墊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層層分包及由此產生的層層資金墊付,這中手段的高明之處在于:一來緩解資金緊張,二來有效地讓本應承擔勞動用工主體的施工單位在法律意義上變得模糊不清,從而成為建筑資本實現增殖和有效規避責任的有效手段。

其結果是,當在工地出現勞資糾紛和安全事故時,施工責任主體往往是以嫁禍包工制的最基層食利者--包工頭--的方式逃避責任。因為根據調查顯示,勞務分包企業與開發商分列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前兩名,它們所占比例分別為43.5%與31.2%。我們傳統觀念中所認為的“欠薪包工頭”所占比例僅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頭無力支付工人工資而討薪”的比例也僅為18.1%。

假使《當代建筑業欠薪機制與勞資沖突調研報告》中關于“資金墊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觀點是確鑿無疑,那么,欲治理建筑業亂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從源頭上禁止資質掛靠和工程轉包行為;而欲消除掛靠與轉包,則必先消除建筑業監管部門的“權力尋租”機會,加強建筑公司的資質管理,鏟除權力尋租與腐敗的土壤,從根本上減少資金從上到下的層層墊付。

02農民工自身的流動性與技能水平不足

在討論農民工討薪問題的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就是農民工自身的流動性強與技能水平的不足。

在當前的建筑施工中,存在著大量的人力小工,這類農民工流動性極大,他們沒技術,只能靠賣力氣吃飯,幾乎沒有議價能力。工程隊也不會不重視他們,他們幾乎不可能簽上合法的勞動合同。有活就召之即來,沒活就奔赴下一個地方。由于這種流動性極強的特點,加上建筑行業特殊的薪酬特點,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的幾率也會變得很大。

而與之相反的是,高級技術工種或是有某項技能的農民工,由于他們的流動性相對較小,一般在幾個固定的工程隊之間流動,勞動關系比較固定,議價能力也相對更強。一般來說,他們簽上合法 的勞動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出現欠薪問題的概率也隨之減小。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據統計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農民工中僅有30%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其中高級技工、管理人才和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施工人才極其缺乏。此類勞動者的市場崗位空缺與求職人數的比率從2003年起一直保持在年均1.5比1以上,而近年年均比率已超過2比1的水平。而院校培養人才遠不能滿足企業需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在2014年年初國務院新聞辦“農民工工作情況”的新聞發布會上也曾指出:技工招工難,反映的是轉型升級過程中中高級技能人才的短缺性。他表示,實施農民工技能提升計劃是解決“技工荒”的重要途徑。

為此,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改善這種局面。2014年6月發布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明確提出要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2014年9月,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

缺乏技能是造成農民工流動性強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他們融入城市、成為新型產業工人的主要障礙。而加強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是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實現生活改善最現實的途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03先知先覺:建筑企業應當主動作為

孫中山曾根據當時的革命形勢和需要,將人群分為三大類:先知先覺、后知后覺、不知不覺,主張先知先覺喚醒后知后覺,從而帶動不知不覺。以此類推,建筑企業也可以分為這三大類,后知后覺者當屬在國家法制法規與現行政策下被動作為的企業,不知不覺者則為枉顧國家法制法規與現行政策的企業,而先知先覺者則在遵守國家法制法規與現行政策的情況下,主動有所作為,主動革除種種弊端的企業。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主動有所作為,也許在短期內會給企業的業績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來看,消除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負面影響,不僅能夠樹立行業典范,提升企業的品牌影響力,也能夠招徠更多的技術人才,進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而建筑企業主動有所作為該從何處著手?

一是,繞過勞務分包,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調2013》對全國東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調研情況顯示,全國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17.4%,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而另一方面,如今建筑業用工制度已經到了一個大洗牌的時代,包工頭利潤空間在下降,生存愈來愈艱難;建筑業勞務制度越來越沒有價值可言, 建筑業勞務分包公司已成為阻礙建筑業勞資關系正?;淖畲笞枇?。建筑施工企業應直接與工人訂立勞動關系,讓建筑業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規范的軌道。

二是,建立穩定薪酬制度。根據調查顯示,“依照約定,全額結算”或是“年底結清”或是“工程結束結算”這樣的薪酬制度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比例遠遠高于“按月結算”或是“固定薪酬”的比例。“按月結算”或是“固定薪酬”的薪酬制度,不僅能夠提高農民工的生活質量,也能減少用工短期化所產生的諸多勞資糾紛。

三是,簡化建筑施工管理。這樣可以使得建筑業農民工直接對應總包施工企業,勞動關系更加明晰;而總包施工企業也通過去除勞務分包、包工頭等層層“剝皮”的環節,不僅簡化了施工管理,而且總包施工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并讓渡一部分利潤改善工人的生產生活條件。對于施工企業更為重要的是,因為工人待遇的提高,工人便會長期跟隨項目部施工,工程質量也能夠得到保障。

四是,為農民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2015年1月20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顯示,我國勞動年齡人口自2012年以來,已經連續三年出現絕對數量下降。人口紅利正在消失,特別是對于勞動密集型的建筑業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而根據前文所述,在人口紅利正在消失的同時,高級技工人才和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施工人才極其缺乏,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出現“技工荒”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業不僅應該只有壓力,更應該有改變這種情形的動力,主動為農民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官方網站中裝新網于2014年特別制定了職業教育平臺建設戰略規劃,提供覆蓋建筑裝飾全行業就業崗位的職業培訓項目,擬為行業培養更多適應市場需求的優秀設計師、管理和施工人才,改善建筑裝飾行業的人才困境。

結語:誠然,要打破農民工年年討薪的怪圈,是一個長久的過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國家法規政策的指導,也需要建筑企業的主動作為和農民工自身素質的提高。勞有所得、社會和諧、年末農民工討薪不再是新聞,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編輯手記:我們無論如何都不希望看到,一個個血淋淋教訓的出現才能促使社會的改變與進步。

問題:您認為企業在農民工討薪問題上需要主動作為嗎? 需要vs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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