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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范文

2023-09-22

民主法制范文第1篇

尊敬的殿勛書記、各位領導,同志們:

今天,殿勛書記在百忙之中抽出寶貴的時間蒞臨我局視察、調研、指導公安工作,對我們是巨大的鼓舞。在此,我代表班子成員暨全局民警和警務文員對殿勛書記的到來表示衷心的感謝和熱烈的歡迎。并借此機會匯報我局2011年主要工作情況,以及民主法治建設工作推進情況:

一、2011年主要工作情況

2011年全縣立年內刑事案件3622起,同比下降8.4%。其中,八類主要刑事案件立案254起,同比下降19.6%;可防性案件立案1329起,同比下降25.1%。人民群眾安全感指數首次達到96.1%。在全年的公安工作中凸顯出一些亮點:一是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轉戶工作排名全市第一,累計辦理農轉城264977人。二是打黑除惡成效顯著。獨立承辦市局交辦的A類專案1件,打擊涉惡團伙6.5個,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62人,打黑除惡工作排名全市第9名。三是“清網、捕狼”成績顯著。“清網行動”開展以來,共抓獲網上在逃人員268人,其中抓獲“清網”在逃人員166人,下降率為85.13%,全面完成市局下達的任務;捕狼行動中抓獲命案逃犯16人,命案逃犯到案率100%。四是經偵工作亮點突出。我局偵辦的周建栩等人涉嫌非法套現案,先后被市局、公安部評為“天網”行動精品案例,公安部授予開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十大案例”偵辦 1

單位,成為全國“天網”行動的一大亮點。五是校保工作成績突出。全年沒有發生一起重大的涉師涉生案件。全縣2011校園安全“一年三問”(年初問計劃,年中問進展,年底問結果)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在開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0次會議上,獲全票通過,滿意率達100%。這些成績的取得,是縣委、縣政府和市局堅強領導的結果,是全縣公安民警和文職人員埋頭苦干、努力拼搏的結果。

二、民主法治建設工作推進情況

近年以來,我局民主法治建設緊隨全市民主法治建設的步伐,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民主法治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領導和廣大民警的重視,公安機關認真貫徹積極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公安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明顯提高。特別是重慶市委三屆十次全委會出臺了《中共重慶市委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有關問題的決定》后,我們認真組織全局民警和文員學習,對照自身工作職能,圍繞助推“民生十條”、“共富十二條”,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政委和副局長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的民主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措施,多措并舉、全力推進公安民主法治建設。

(一)完善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健全群眾意見順暢表達,及時辦理機制

一是廣泛開展“大下訪”、“結窮親”、“三進三同”、“萬元增收”等活動,我局與三匯口鄉708戶困難群眾結為窮親,我局黨員干部向三匯口鄉每年捐贈20萬元的幫扶資金,堅持春節、端午、中秋 2

國慶等重大節日走訪慰問窮親,每個民警對接幫扶窮親,我局策動尊城房地產公司、東旭電子公司捐贈30萬元幫扶資金,幫助窮親脫貧致富,與窮親結下深厚情感。二是為了全面落實殿勛書記“降低門檻受案,敞開大門接訪”的指示,我局成立了以縣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相關警鐘及派出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法制大隊,保證了群眾來訪有領導接待,件件有專人依法處理??h局主要領導每月對縣局內重大信訪案件進行約訪,同時還參加縣局局長接待日和縣政府縣長公開接待日工作,公開接待信訪群眾,局領導親自督辦和指導信訪案件的辦理,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三是積極開展“三訪三評”活動,通過這一活動,實實在在地幫助群眾解決一批實際問題、化解一批矛盾糾紛、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治安問題、整改一批管理上的隱患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二)在干部選拔考核上健全民意測評機制

進一步加強班子隊伍建設,做到“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認真貫徹黨管干部的原則,將組織考核、干部評價、群眾意見有機結合,每年對干部現實表現進行民主測評,民意測評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確屬不稱職的領導干部進行免職。完善和運用中青年人才ABC分類分級管理庫和綜合績效考評體系,健全干部使用制度,提拔“能干事、敢擔當、懂業務、德品好”的干部,促進隊伍良性循環。認真貫徹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加大競爭性 3

選拔干部力度,擴大干部競爭上崗的范圍和比例,堅持按照德、能、勤、績、廉進行培養干部、選拔人才,保證提拔使用的ABC類人才占干部提拔使用總數的50%以上。

(三)完善重大決策程序,使各項決策民主化、法制化 制定完善了《局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黨委會議事規則》,積極推進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按照“日常工作分工負責,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綜合工作歸口牽頭,列外事項局長統籌”的原則開展工作各項工作。除此之外,重大事項決策前都要經過征求民警、中層干部、工會、婦委會、團委和離退休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決策程序出現的重大失誤的,嚴格追究責任。

(四)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搭建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直通車”

一是堅持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的基本原則,全力推進公安公開工作。通過110指揮系統、陽光政法查詢監督系統、電視、報刊、網絡等方式公開公安工作,設臵意見箱,公開局長辦公電話和單位值班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提高公安工作的公信力。二是開辦《警方熱線》和“開州警苑”欄目,及時準確地報道公安工作,正面宣傳公安隊伍中涌現出來的先進事跡,注重宣傳先進典型,弘揚人民警察的光輝形象,構建了和諧的警民關系。三是積極開展網絡安全監察工作,加強網絡管理,防止利用網絡惡意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為我縣社會主義 4

民主法治建設提供了良好網絡輿論環境。今年共處臵有害信息7847條,(排名全市第一),引導發貼1620條,很好地控制了責任區域內有害信息的蔓延和傳播。

(五)有效實施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

一是堅持局領導牽頭督辦制度,認真辦理有關公安工作的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年年被縣人大、縣政協表彰為辦理先進單位。二是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信訪接待,并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警風監督員,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六)支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兩會”閉會期間依法履職

一是加強我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與選民的聯系,主動深入基層與選民見面,收集群眾的意見建議,共話公安工作。二是兩會閉會期間,認真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審議;在辦理重大案件時,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全程監督,在辦理中和辦理后做到與代表“兩見面”,不斷完善與人大代表的日常聯絡機制。

(七)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一是積極推進戶籍、民爆、交巡、消防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打造“一站式”便民服務平臺。二是嚴格規范執法行為,依法細化行政裁量權,將建議、勸告、提醒等行政指導方式引入行政執法。在2011年摩托車整治行動中,交巡警大隊提醒廣大駕乘人員牢記“有駕證、限二人、戴頭盔、靠有行”,使摩托車整治行動取得良好的效果。

(八)嚴格執行“零容忍”、“單方退出”的紀律要求,建設“鎮得住壞人、幫得了百姓、管得住自己”的政法隊伍

一是堅持從嚴治警,2011年局紀委一直把嚴肅查處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不斷加大自辦和督辦力度,保持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高壓態勢,不斷擴大案源信息渠道,以信訪舉報為基礎,執法檢查、責任審計為重點,形成了警風監督員和各界群眾提供案件線索的監控信息網。2011年,被縣紀委問責的共32人。二是創建“雷鋒式警隊”,爭做好人好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全局共計做好人好事15000余件,受到群眾的廣泛好評。先后涌現出了愛民模范標兵駱凱、愛民模范交巡警廖運泰、愛民模范張孝平、譚順華、劉鈺龍等先進典型。交巡警大隊漢豐平臺被評為青年愛民模范集體。積極召開“警民懇談”,“開門評警”活動,陽光作業取信于民。邀請人大代表、警屬、警風監督員、群眾代表走進警營,搭建起警民溝通的暢途,讓警民交流更直接,百姓感覺更貼切。

(九)健全基層綜合治理機制,提升社會管理服務水平 一是全縣安裝陽光政法終端機123臺,自2009年運行以來,我局終端機使用量已超80萬次,今年以來,已達46萬余次,辦事查詢量已達6.6萬余次,案件查詢量已達6.5萬余次。二是繼續深化交巡警合一改革。已建成平臺9個,投入交巡警227名,2011年以來,交巡警累計破獲刑事案件805起,打擊處理127人,查處治安案件1899起,抓獲逃犯75人,行政拘留760人,接受群眾求 6

助1788件。三是不斷完善校園新型警務體制建設,加強了校車管理,確保了全縣師生的安全。四是深入推進應急聯動防控體系數字化建設,目前開縣應急聯動工程各項進度排名全市前列,庫區第一。五是健全打黑除惡長效機制。堅持“黑惡必除、除惡務盡”,穩、準、狠地打擊黑惡勢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進一步深挖線索,主動鏟除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防止死灰復燃。

(十)完善權利監督制約、保證干部廉潔從政的機制 一是依法推進“三項行動”,嚴肅查處執法單位和領導干部的各種違規行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公安警務車輛形象不佳、著裝不整,亂超車、亂鳴號、亂調頭、亂停放、公車私用等特權思想問題,塑好公安機關良好的形象,針對“五條禁令”的執行情況等問題,領導班子成員親自帶頭,紀檢督察常抓不懈,采取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督促檢查。通過整頓清理,對所有警車按照公安部的規定統一了外觀標識,修定和完善了我局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了一車一檔,我局的警務車輛面貌有很大改觀。二是保證干部廉潔從政。堅持定期審計作為強化日常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完善內控制度的有力措施。工作中,重點審計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要求各單位一切收支必須納入財務賬統一核算和管理,并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堅決制止“三亂”、私設“小金庫”等違紀違規行為。對所隊室主要負責人因工作調離變動時,堅持“有離必審”。重點監督和評價執法活動中存在的涉及財物的各類問題。關注各單 7

位固定資產管理、債權債務等情況,防止形成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問題,堅決糾正“小金庫”、“賬外賬”等違紀問題,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十一)深化普法示范工程,增強干部群眾的民主法制觀念 校警充分發揮校園安全工作監督、指導職能作用,指導和配合各級各類學校積極抓好法制安全教育工作,收集提供真實的涉刀暴力案例資料,協助學校制定教育方案。校園民警堅持每學期到責任學校開展2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加強常態化安全教育,確保學生每月至少接受1次法制安全教育,在學校形成了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三、民主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在推進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征程上,我們做出了一些努力,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偵查破案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2011年,刑事案件破案率為51%,發生現行涉命案件7起,破6起,破案率85.7%,沒有達到命案破案率92%的目標,偵查破案打擊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民警執法素質有待進一步增強

近年來新近民警較多,部分民警自覺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缺乏鉆研業務和法制知識,我局將有組織的開展業務和法制培訓,提高民警執法素質。

(三)信訪案件辦結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辦案民警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教育疏導、法律宣傳工作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不滿;辦案過程中,有的辦案民警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調查處理顯失公正,有錯不糾;有的案件久辦不結,小事(案)拖大,大事(案)拖炸。我局將嚴格按照辦理程序,進一步加強信訪案件的辦理。

四、2012年關于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工作的打算

(一)加快執法規范化建設。一是按公安部和市局要求抓好規范化建設工作,繼續按照《開縣公安局關于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方案2010-2012》做好2012年的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點工作。二是維護好執法辦案系統,實現刑事、行政、勞教、復議等案件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網上監督和網上考評。三是建立完善執法勤務規范體系。清理執法勤務制度規范,建立健全各警種執法執勤規范體系,實現執法執勤活動的流程化、精細化和標準化。四是完善考評獎懲機制,抓好日常、半年、年終執法質量考評,堅持開展“精品案件”和“最差案件”評選,深化執法質量考評工作。五是健全法制員法制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專(兼)法制員管理,開展法制員的培訓工作。五是充分發揮“陽光警務查詢監督系統”的作用,拓寬監督渠道,嚴格執行《執法過錯責任倒查制度》。六是開展民警執法執勤的培訓。組織未參加人民警察基本級考試的民警參加人民警察基本級考試,全局民警普遍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

(二)加大社會矛盾的化解。加強涉法信訪問題源頭治理,強化局長接訪制度,完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考評辦法》,讓上級 9

交辦的重點信訪積案辦結率達到100%、停訪息訴率達到90%以上。

(三)加強隊伍管理,堅持從嚴治警。強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部“五條禁令”、市局“十條禁令”和行政問責制的貫徹落實,加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力度。建立警務監督信息系統、公安民警違法違紀網上舉報中心,推行紀檢監察民警上崗認證制度,建立廉潔從警風險三色預警體系,民警違法違紀人數逐年遞減,不超過總警力的1%。

(四)深入建設“雷鋒式”警隊,打造公安鐵軍。實施靈魂工程,強化理論武裝,培育“忠誠、正直、勇敢、愛民”的核心價值觀;深化創先爭優活動,開展以“堅持執法為民、樹立良好警風”為主題的紀律作風教育活動和“三進三同”、全警結窮親、做好事、“大走訪”開門評警活動,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依靠群眾、生活上關心群眾;加大對先進典型的表彰力度;建立親民愛民“學雷鋒”長效機制,不斷鞏固和諧警民關系。

民主法制范文第2篇

[摘要]基層協商民主是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有效途徑。協商民主機制能夠充分調動社區的各類行為主體以對話與協商的方式進行理性交流,從而達成共識,既有利于推動基層社會和諧發展,又有利于協商民主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發展。針對在基層協商民主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通過營造真協商的氣氛,健全法律法規,明晰協商議事規則,建立平等包容、理性表達的政治參與平臺,提高人民群眾議事能力,激活多元主體活力,增強人民共同治理公共事務的主動性,實現基層自治,從而提升國家治理效能。

[關鍵詞]基層  協商民主  社會治理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1.05.012

基層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黨的領導下,各類基層組織和基層單位依法參與基層公共決策和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實踐,主要有農村協商民主、城市社區協商民主和企事業單位協商民主等模式?;鶎訁f商民主在創新社會治理中具有的獨特優勢和作用,應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充分運用,以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1]探索協商民主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優勢和作用,將協商民主的精髓運用到社會治理當中,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發展

廣泛性和靈活性是協商民主的顯著特性,是其他民主形式不能比擬的。在新時代社會結構多元化背景下,協商民主具有的特性也使其能更好地適應基層社會治理。在新時代,可以通過推進協商民主創新完善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使參與協商各方在理性表達中化解矛盾、達成共識。

(二)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基層治理能力

將社會主義基層協商民主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全面推行開來,不僅是人民民主的真諦,更是對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繼承和創新發展。所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把協商民主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形式引入基層民主建設。而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則需要通過建立制度化和規范化的運行機制,形成民眾積極參與、各利益相關方友好協商的社會治理局面。

(三)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激發群眾參與基層自治的主動性

由于基層協商民主關注的議題與基層民眾的利益息息相關,因而能夠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促使基層民眾積極地參與協商表決,在充分討論后作出令大多數人滿意的決策,這不僅能增強人民的主人翁意識,同時也能更好地解決人民在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方面表達難、參與難的問題。

(四)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推動決策的執行

隨著基層協商民主的推進,廣大民眾更有機會參與政府決策,這就是決策的民主性。而通過參與其中,民眾能加深對政府決策的理解,因而更容易接受這些決策,從而更有效地推動政府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降低決策失誤的成本。

二、南寧市基層協商民主實踐

南寧市江南區江南街道二橋西社區成立于2007年7月,常住人口1.8萬余人,該社區是南寧市委、市政府2012年邕江兩岸整治時期為上岸船民提供住處的安置點之一,共安置100多戶600余人,是一個有11個民族雜居的混合型社區。船民上岸初期,難以適應岸上的生活習慣和小區物業的管理模式,產生了比較多的難題與糾紛。為此,該社區在社區黨委的推動下建立了“逢四說事”協商工作機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幫助居民解決問題。

(一)建立共駐共建說事會

1.打造說事中樞?!胺晁恼f事”協商工作機制中的關鍵的環節就是要打造一個說事中樞,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建立社區“大黨委”,發揮黨組織引導作用,成立說事常任理事會。常任理事會實行“兼職委員制”,轄區單位黨員負責人既兼任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又是理事會委員,形成了以社區“大黨委”為核心,轄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居民群眾廣泛參與民主平等說事議事的工作模式,增強了基層黨組織凝聚力。

2.細化說事內容。當地圍繞中心任務、經濟發展、服務民生、文明和諧、矛盾糾紛、班子建設等六大主題開展說事,堅持把社區落實黨的方針政策、黨的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上級重點工作部署作為“說事”的重點,注重把社區集體財務預算決算、資金安排使用、公益事業興辦、房屋拆遷改造等事關大局的大事要事列入“說事”的內容,推進了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

3.加強說事保障。要保障說事議事機制正常有效運轉,必須有人愿意說事,有場地進行說事。首先,為保障有人說事,當地成立了說事常任理事會。其次是確定說事員,說事員盡可能擴大覆蓋面,注重吸納老黨員、老干部,充分發揮他們的余熱作用,同時注重吸收社區內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單位代表、群眾代表、社區片警、廉潔監督員、法律顧問、社會工作者、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和流動人員等,發揮他們各自的代表和職能作用。最后是保障有場地進行說事。按照“六有”標準規范說事場所,即有說事廳、有標識、有熱線、有記錄、有流程、有檔案。通過黨建工作經費、辦公經費等渠道,為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

(二)健全協作機制促運轉

1.建立收集民情的渠道。收集民情的機制采取網格化模式。在社區中設立十個網格,建立起十支由若干名說事員組成的社情民意收集隊伍。每一個網格由一支隊伍負責。每支隊伍通過走訪、電話、短信、QQ群及微信群等方式收集民情,并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上報說事常任理事會。居民也可以隨時隨地反映心聲、表達意愿。

2.堅持規范程序,引導有序民主自治。說事程序要以“收集民意、梳理議題、確定議題、組織協商、公開結果”為規范。及時辦好簡單的事、常規的事,需要協調的較難較重大的事,在經過說事會議決后,及時提交到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協調,促進問題解決。最后還要公示解決結果,由群眾采取季度一小評、年度一總評的方式進行評議監督,群眾滿意率必須達到80%以上。對辦理結果未達到80%的,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對未解決的問題進行再議再辦。

3.完善同住共建機制,著眼長遠常態。為了有效地聯系轄區的黨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優勢,當地依托說事會,組織實施“先鋒領導,團結人民”行動,推進“四聯”活動,即黨員隊伍聯育、社會治理聯抓、文化活動聯誼、服務居民聯手等。如依托說事會議決定組建疍家歌隊伍,共同傳承發展“疍家婚禮”民俗文化。

(三)發揮說事優勢服務發展

1.搭建社區各類黨組織互動交流平臺?!胺晁恼f事”工作機制,需要轄區內各個單位、組織共同參與,這一工作機制促進了社區內各類黨組織的交流和合作,使“體制、隸屬、等級”的“高墻”被打破,也促使黨的建設有了新的突破。比如,依托說事會的平臺,社區與區內單位開展支部主題黨日活動,加強了社區內各黨組織的交流,常態化的活動促進了多元組織生活常態化。

2.開辟服務群眾新路子。當地通過“逢四說事”的工作機制,優化資源整合配置。為促進轄區各單位形成共同解決問題、實現資源共享的工作格局,轄區充分發揮大黨委的主導作用和黨員的帶頭作用,以共同目標、共同需求來凝聚各方力量。例如,成立“群防母親”工作組,每晚對該地區進行巡邏,確保該地區的安全穩定。這支隊伍已成為維護社區安全的強大主力軍,開辟了服務群眾的新路子。

3.暢通協商協調渠道。通過暢通協商協調渠道,轄區單位與社區加強協商協調、共治共管和自主管理,社會治理取得了新成效,轄區內單位與社區的情感進一步融合,社區也由過去的“多糾紛、多矛盾、多委屈”轉變為“多唱歌、多跳舞、多歡笑、多謙讓”,成了駐轄區單位和廣大居民的美好“家園”。如有居民代表反映小區內偷盜現象時有發生,對此,社區“大黨委”立即組織召開說事會,督促物業保安加強巡查,并在小區內加強防盜安全類宣傳工作,合力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識。

近兩年以來,二橋西社區說事會說事議事三百余次,議題包括社區基礎設施維護、困難群眾幫扶、社區治安和社區環境改善、鄰里糾紛矛盾調解等社區居民普遍關心的熱點。經過不斷地探索和完善,由二橋西社區“逢四說事會”發展而成的江南區“逢四說事”協商工作機制,成為江南區黨建引領社會治理的新亮點,并于2018年被民政部認定為全國優秀社區工作法。

三、基層協商民主存在的不足

(一)協商主體代表性不夠強

基層群眾是基層協商民主的主體,發展協商民主的目的是動員多個主體參與社區事務,使社區真正成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平臺,人人可參與關乎切身利益的協商事項。在社區協商民主的實踐中,雖然說事代表來自廣泛領域,但仍無法避免大多數年輕人因上學或工作而無法參加協商活動,因此大多數社區協商參與者都是退休人員或社區熱心人士,由此導致協商主體代表性不夠強,也使得協商成果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如果說事員是固定人員,就會導致每件事情都是同一群體參加,這也同樣會導致協商主體代表性不強,從而使協商取得的結果得不到居民的認同。

(二)說事參與者專業能力不足

由于參與協商的人員多為退休人員,雖然他們有強烈的參與熱情,但其自身能力仍需不斷提高。如果沒有協商經驗或者專業經驗不足,就難以有效地應對和解決相關問題。在協商過程中,協商民主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是協商主體要有足夠的理性,并具備偏好轉移的能力。因為居民的非理性參與會使得協商過程中出現過度情緒化,比如無理取鬧、偏離主題等。偏好轉移的能力不足則會造成協商效率低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協商參與者無法全面地看待問題,一味堅持自己的觀點。

(三)協商主體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別基層政府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發展活動的積極性不足,因為基層政府面臨大量的基礎性工作,“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導致其消極應付,甚至抵制開展基層協商民主。另一方面表現為基層民眾的參與意識不強。對大部分民眾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眼前的現實利益,而非公共事務,其政治參與的自發性是不足的。尤其是工薪階層居民,由于經濟壓力大、工作累,無暇參與議事和民主討論,這些都阻礙了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

(四)協商成果轉化不夠

協商的價值意義就是形成統一意見,做出決策并推進決策的落地落實,即出臺協商結果,并監督協商結果的落實執行。群眾參與議事協商的初衷就是希望議事結果能有效轉化到實踐中,推動問題的解決,但是在當前的議事機制中,有些社區為了應付差事,存在協商結果流于表面,沒有真正落實,對結果缺乏執行的評議等情況。如果做出了決策不去落實,不僅導致議事會議在促進基層民主協商中的優勢無法體現,還會嚴重削弱居民的參與熱情和積極性。

四、基層協商民主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探索

(一)堅持基層黨組織引領作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征包括多個方面,但是最本質的特征是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才能有效解決問題。要想順利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并使協商民主真正發揮作用,關鍵就是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協商民主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吧鐣f商這個杠桿要真正撬動中國的社會建設,就必須有一個支點,這個支點就是黨的領導?!盵2]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地方黨委要自覺承擔起協商民主建設、踐行、管理和推動的責任。在基層,涉及眾多主體和協商事項的社區治理和基層自治的事項,僅靠村(居)委會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蛾P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指出要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就是考慮到黨組織在我國各層級發揮的領導和統合作用。

1.強化對協商民主知識的宣傳。為了讓民眾了解并熟悉相關理論政策,必須加大對協商民主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大對基層群眾的宣傳力度,最大限度地宣傳和普及協商民主,只有讓群眾熟悉并且掌握相關知識,他們才能認識到協商民主的重要性,進而積極地參與其中。

2. 提高對基層協商民主重要性的認識。地方黨委政府要對基層協商民主的重要性有足夠認識,不能把基層協商民主視為可有可無。在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時采用協商的方式,更能強化了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因為協商的過程就是黨組織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充分發揮群眾的集體智慧去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體現了我們黨為了群眾、依靠群眾的群眾路線。通過協商不僅解決了問題,還獲得了群眾的支持,夯實了黨的執政基礎。在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把基層民主協商的成果作為重要依據,集中發揮民智,群策群力,使協商民主真正成為社會的“穩壓器”。

(二)要營造真協商的氣氛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我們的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我們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盵3]是否愿意協商,是否敢于協商,這是檢驗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基層組織政治勇氣的試金石?;鶎狱h組織和其他類型的職能基層組織首先要有政治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推進協商民主在基層的貫徹落實。

1.必須有主動協商的意識。在新時代,地方黨政領導要提高對協商民主重要性的認識,要把協商民主和協商民主能力建設提高到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要把引領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當成自己的責任和使命,主動推進基層協商民主,進而實現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要明確發展協商民主也是我們密切黨群聯系的重要體現。

2.必須有敢于公開的氣魄。公開是協商民主的基礎和前提,真正的協商民主必須以公開為前提。讓一切在陽光下進行,才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依法、依規完成黨務公開、政務公開、財務公開,這是對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基層組織要求,在讓群眾及時了解基層組織的相關事務的同時,也能讓社會各界感受我們開展協商民主的誠意和決心。

3.必須有敢于協商的勇氣。在協商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質疑,需要我們用智慧和勇氣去面對,對基層群眾提出質疑的決策,基層黨組織等職能組織必須敢于面對,發揮群策群力、凝聚共識的積極作用,打消人民群眾對決策的疑慮,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和不足;遇到持反對意見的群眾,要敢于邀請他們參加協商,要有聽取不同意見建議的勇氣,在協商過程中,認真了解他們反對的理由,評估反對意見的合理性,然后根據實際情況不斷修改完善我們的決策,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三)要提升協商的本領

只有協商的質量提高了,才能夠提高基層協商民主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中的有效性,因此,必須要提升各參與主體的協商能力和協商本領。普通民眾都能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協商,并且具備充足的理性和較強的參與能力,這是協商民主順利開展的前提。

1.提升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職能性組織的協商能力。在基層實踐過程中,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對協商民主的認識還有待提高,他們對協商民主的作用認識還不到位,甚至認為協商民主會增加麻煩、影響發展,導致被動開展協商民主,或協商民主開展流于形式,因此協商質量水平的提高有賴于認識的轉變。

基層黨組織和基層自治組織在基層協商民主過程中可以根據自身特點發揮優勢,如靈活采取上門協商、當面協商、會議協商等辦法進行日常性的基層決策和解決基層社會矛盾。行業性組織在基層協商民主過程中,可以委托相關組織對行業性矛盾和問題進行協商解決。對于基層黨組織和相關職能部門難以獨立解決的專業性矛盾和糾紛,可以發揮專業人才優勢,邀請相關專家參與基層協商。隨著網絡的發展,基層協商要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快捷簡便的技術優勢,不斷提高網絡協商的能力。

2.增強民眾協商能力。民眾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提高協商的效率,特別是對協商議事員的能力要求應更高。一方面要加大對協商民主理念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協商意識,增強群眾的政治參與意識,提高他們參與協商民主的積極性。要重視輿論和媒體的引導作用,通過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基層協商民主的價值內涵形象的宣傳。讓基層協商民主概念真正入腦入心,引導各階層群眾主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讓群眾能夠意識到公共利益與自己息息相關,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協商主體的培訓引導。通過培訓引導,讓民眾不斷增強政治參與意識和參政議政能力。要積極運用新的方式方法,采取民眾容易接受的培訓方式,比如情景式教學或者體驗式教學,可以根據實際的案例創設場景,讓民眾在模擬中體驗協商民主開展的過程?;蛘咴谌粘=M織開展各種協商民主的時候,邀請民眾列席參加,在實際參與過程中,民眾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必定得到增強。

(四)要健全能協商的平臺

協商民主能否常態化取決于是否有協商的平臺。要通過健全平臺,筑牢基層協商民主開展的陣地。所以,要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必須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各類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平臺。

1.基層協商民主推進的平臺需要健全。在建設基層協商平臺的過程中,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不斷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作聯動,把推進協商民主作為基層黨組織工作的重要內容,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政協搭臺、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構建多層次、多維度、多形式的協商議事平臺。

2.基層協商民主的運行需要完善。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及其運行形式、明確基層組織決策和討論的基本原則是基層協商民主有效運行的必備條件?;鶎訁f商民主建設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的作用,將其打造成轄區內協商民主發展的規范化陣地,同時要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的重要陣地作用。為適應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各部門必須不斷加強網絡化建設,搭建網絡化平臺,保障群眾的問題反映渠道和意見建議反饋渠道暢通。要提高協商民主的質量效果,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做到信息的公開和透明,只有信息掌握對稱,協商主體的地位才能更為平等,協商主體的理性分析能力和協商決策的科學性才能提高。因此,提高協商民主質量水平的一個關鍵條件就是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平臺。

3.完善基層協商民主渠道。要注重維護傳統平臺,積極探索與時代發展密切相關的現代化平臺。傳統平臺如理事會、議事會、議事廳、議事室、協商室等是建立在面對面直接交流的基礎上,比較容易感受到各自的情感和態度。而網絡平臺更依賴于科技手段,網絡平臺為協商主體提供了更多的表達途徑,不僅覆蓋面廣、更具靈活性,也能更好地彌補社區人員流動性大以及公共生活時空分散的局限性等問題。

(五)要完善制度保障

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等特征。要推動協商民主的發展,更好地實現真協商,協商成果有效地轉化,必須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體系。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已有不少關于協商民主的文件和規定,但是仍未形成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這就容易導致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協商內容和對象不確定、隨意性較大、協商的程序不夠規范以及協商的反饋機制缺失等,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協商民主的實際成效。對此,除了加強教育提高思想認識,我們更需要在實踐中盡可能地提高法律制度與協商實踐的銜接度,保障法律法規有效運行,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來保障提高協商議事的效率。

實現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途徑就是基層協商民主,它是基層民主的核心,是促進協商治理、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是一種重大創新,在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整合和利用基層治理資源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能夠推動基層治理體系現代化。因而,要堅持不懈地推進基層協商民主,通過發展內容廣泛、形式多樣的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建立平等包容、理性表達的政治參與平臺,維護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力,增強人民共同治理公共事務的主動性,更好地發揮基層協商民主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國家治理效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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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N].人民日報,2014-09-22(2).

責任編輯:黃傳英

民主法制范文第3篇

綜合分析, 負面新聞傳播更容易產生民主法制效應

本文所說的負面新聞, 從內涵看, 并非指報道方式、傳播過程和新聞效果的負面性, 而是指內容, 即新聞題材、新聞信息、新聞事件本身的負面性。從外延看, 雖包括全部以真實內容為前提的負面新聞, 但主要還是指其中那些批評揭露性和社會危機性負面新聞。

從內容特點看效應更直接。負面新聞是暴露問題、揭示矛盾的新聞。內容的特殊性, 決定了它對民主法制作用的直接性。它是民主法制的產物, 并以特殊方式為民主法制而戰———或通過暴露問題, 引發關注, 凝聚社會力量, 助推問題解決;或通過暴露問題, 引發人們反思, 探明問題癥結, 提示法律需求, 凝聚立法基礎, 助推法律完成;即使僅限于暴露問題, 不再有后續的環節運行, 也同樣起著警醒社會、提示風險、推進民主等作用。從效果看, 它引發的也是對作用客體直接的“鯰魚效應”。與以表揚、示范和激勵為主格調的正面新聞不同, 它肩負的是挑刺、亮丑和揭疤的使命, 具有敏感度高、刺激性強、沖擊力大等特點, 常帶有“鯰魚”的兩面性特性。一方面報道的大多是生活的非常態, 往往會打破常規、出人意料, 在平靜中掀起波瀾, 給人們的視覺和聽覺造成強烈沖擊, 給社會帶來一定震動;另一方面, 這些非常態的新聞事件又帶有“激活因子”的成分和一定的“鯰魚效應”, 會對相應的規章制度、政策法規起到活化、進化和優化作用??v觀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眾多負面新聞, 如甕安事件、孟連事件、石首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 無一例外地都給當時的社會帶來了沖擊和震動, 也都在媒體介入的推動下, 取得了良好的“震后重建”效果———釋放了矛盾壓力, 舒緩了公眾情緒, 完善了相應制度和政策法規, 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民主法制進程。

從傳播過程看效應更廣泛。負面新聞的特殊內容, 經過媒體這個公共平臺的提升和媒介自身特殊功能的催化, 會引發一系列公眾效應和連鎖效應。一是公眾參與效應。從心理學角度講, 越是反常的事物, 越能引起人們的注意。具有明顯背向性、沖突性、刺激性特點的負面新聞, 常常有一石激起千層浪, 有時甚至有于無聲處響驚雷的特殊功效。這不僅會引發廣泛社會關注, 短時間內形成很強的輿論場;還能通過后續報道、議程設置等, 賦予其顯著性, 促輿論升溫、效應升級, 進一步激發人們的參與熱情和探求事實真相的欲望, 使許多人成為新聞話題的參與者、事實真相的揭示者、矛盾癥結的探究者、事件發展的推動者。從這一意義上說, 每個負面新聞的傳播過程, 都是凸顯矛盾與問題、提升社會關注力的過程, 更是公眾廣泛參與助推問題解決, 推進健康的民意表達機制和合法的利益博弈機制建立完善的過程。二是公眾剖析效應。大眾傳媒高度的社會聚焦功能, 使負面新聞一進入傳播過程, 就有了“樣本”和“標本”性質, 會被定格成一個社會性的特寫鏡頭, 成為待剖析的“解剖體”。事件反映的矛盾問題會被無數社會有識之士的火眼金睛從不同視角進行審視研判;事件隱含的問題癥結也會受到眾多社會“手術師”庖丁解牛般的無情剖析。這種廣聚社會庖丁以解牛的功能不僅有利于各種社會疑難雜癥的診治, 還會讓更多受眾在觀看庖丁們手法各異、剝繭抽絲般的解“牛”過程中, 受到啟迪、警示和教育。三是公共提升效應。負面新聞具有更容易被二次傳播的特性。隨著傳播范圍擴大, 參與者增多, 先會引發“廣場效應”, 引爆各種不同聲音, 出現眾說紛紜的大量社會輿論;繼而會通過各種聲音和觀點的交鋒碰撞, 誕生一批意見領袖, 使輿論出現沉浮;接著會出現媒體與意見領袖的積極互動, 引領話題質量提升和公眾思想升華, 形成具有強大民意基礎的主流輿論。四是連鎖反應效應。公眾的參與、輿論的壓力、媒體與社會各方的積極互動會引發一系列連鎖效應。如曾轟動全國的三鹿奶粉事件。經過媒體和社會各界前后兩個月的不懈努力, 不僅以個案為突破口, 較好地解決了新聞本身揭示的問題;以個案為借鑒, 舉一反三, 開展了全國食品市場整頓;以個案為動力, 推動效應擴散, 對全國奶制品產業經濟發展進行了重新審視和整治;還以個案為契機, 進一步提升效應, 對相關規章制度作了修改完善。通常情況下, 圍繞連鎖反應鏈條的展開、延伸和拓展, 不僅會產生大量關注度極高的新聞作品, 催生一批善于進行民意表達的意見領袖, 還能引發受眾思想觀念和經濟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 對相應的政策法規產生直接促進作用。因此, 這種連鎖反應的直接效果是:在加速個案解決的同時也會大大加快同類事件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

從功能特征看效應更深遠。負面新聞是揭露批評性新聞, 也是融傳者價值訴求于其中的擬態化新聞, 批判性外衣包裹著強烈的建構特征。一是對社會共同意識的建構, 即用批判和揭露這種獨特方式從反面建構社會對褒貶、美丑、善惡的“共同意識”———共筑道德底線、共守社會防線、共離法律紅線。二是對受眾民主法制精神的建構。讓受眾在參與話題討論、進行民意表達過程中, 通過話題碰撞、輿論引導、互動交流、媒體提升等形式, 在不受時空限制的特殊課堂上, 感受民主氛圍、汲取法制營養, 實現自我重塑、自我建構。三是對法制環境的建構。作為船頭守望者的風險提示, 負面新聞既是社會巨輪安全航行的風向標、繼續前行的動力源, 也是其民主法制水平的水位線、標識器和晴雨表。它的效應不僅在于動員和匯聚輿論力量, 形成對特權、貪腐和一切丑惡現象的強烈沖擊之勢;更在于通過媒體的傳播擴散功能, 彰顯放大以保障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民主法制精神。這種標識意義和示范效應隨著新的更有價值負面新聞的出現不斷被強化, 推動著社會共識擴大和公眾認識提升, 為法制環境改善注入著源源不斷的源頭活水。

從作用效果看效應更顯著。負面新聞對感應體的效應體現在“立”上, 但動力則源于“破”, 即因破而立、由解構到重構。“破”是手段, 是為凸顯矛盾問題, 通過真實生動的典型事例, 將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缺失、觀念滯后、道德墮落、政策偏差等問題點予以放大, 以達到觸目驚心、以小見大、凝聚輿論力量、形成社會動力、加速問題解決之功效。“立”是目的, 是在破的基礎上, 經過社會這臺巨型計算機對各種復雜程序的運行推演, 在民主法制建設這個終端顯示器上留下的作用痕跡;破的效果越好, 立的效應就越大。當然其效應體現形式, 可能是春雷炸響后一場轟轟烈烈的及時雨, 也可能是春雨細無聲的潛移默化。但無論哪種形式, 這種破與立之間的因果關系、直接影響和高度關聯特征及由此引發的終端顯示效應都是明顯的, 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網上輿論的迅速崛起, 呈現出愈來愈明顯的態勢。

深層探析, 負面新聞傳播的民主法制效應究竟從何而來

從表象看, 民主法制效應是在傳播中, 通過與媒介的聯姻, 借助輿論力量而完成的驚人一躍。但實際上, 從效應的集聚、生成到傳播、擴散、裂變, 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反應過程。該如何透視其內部結構, 又該怎樣來解析這一反應過程呢?

為直觀顯示, 這里將效應的構成, 用方程式形式呈現, 即民主法制效應=內容價值量+傳播有效性+法制化元素滲透率+社會感應度。

從單一要素分析角度看, 其透視過程可按照它們在效應生成鏈條上的坐標位置和運行軌跡依次展開。1.內容價值量。指負面新聞的思想厚重度和社會意義大小。作為效應的起始點, 價值量既決定著終端效應的強弱, 又受制于它更底層的新聞事實。一般來說新聞事實的價值, 既像一塊待開采的礦石, 又像一面多棱鏡, 只有通過開發, 在眾多價值中發現其核心價值并加以提升, 才能實現其由新聞事實價值到新聞作品價值的轉化和增值。由此可見, 內容價值量既取決于新聞事實本身的價值, 更在于發現和提升。2.傳播有效性。即融入了新的傳播元素和創意, 能實現傳播方式創新, 如巧設媒體議題、巧借名人效應、營造特殊背景、對各種網絡熱詞、流行元素進行消化吸收等。這是效應的引爆點和生發器, 傳播中只有巧用策劃、善于創新, 才能發揮出要素組合的“魔方效應”, 使負面新聞作品和名人的光環一道發光、和政策的威力一同釋放、和公眾的力量一起爆發、和歷史的時鐘同時敲響, 才能實現價值及價值的二次提升。3.法制化元素滲透率。指政策法規和民主法制理念對負面新聞傳播的影響、滲透的比重和深度。作為效應的天然養分和催化劑, 它主要循以下路徑滲透:一是法律的奠基石、凈化劑和照妖鏡作用對作品的滲透, 用法制精神洗凈作品底色、去除雜質噪音、看穿紛紛擾擾、遠離媒體公害。二是對傳者法律規范和民主創新精神兼容共長意識的滲透, 使傳播過程變成學法、用法、普法、依法規范和創新傳播實踐的過程。三是對受眾的滲透, 主要是法律視野即用法眼看世界觀念的滲透;深層解讀即法律語義向度的滲透。4.社會感應度。即以受眾為主體的社會對負面新聞感知和呼應的程度。實現由“感”到“應”的提升, 一靠作品, 通過價值挖掘, 產生更大更強的沖擊力、感染力, 引起共鳴, 贏得呼應;二靠受眾, 通過解讀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提升, 增強敏感性、避免麻木性;三靠環境, 通過社會環境和良好媒介生態的營造, 讓負面新聞的背景特征更突出, 同和諧社會的反差更強烈, 提高社會感應度。

從要素整體效能和有效組合角度看, 其解析過程可按照它們在效應生成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逐步進行。效應影響變量特有的可變性、不確定性、多面性特征, 造成了效應生成過程的復雜性和方程的難解性。1.要素減法效應, 即齒輪斷裂效應。效應生成如同齒輪聯動, 其能否運轉不取決于最好而在于最差的那個齒輪, 若其中的一個斷裂———內容無意義、傳播無效果、適用政策錯誤、受眾感應異常等, 都會使效應生成鏈條中斷。其解題關鍵在于避免單一要素的負效應, 以消除效應生成鏈條上的環節性障礙。2.要素加法效應, 即整體效能累積效應。在影響因素均為正向有效的情況下, 影響“因子”越多, 效應越大。如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 之所以不同凡響, 就在于它不僅揭示了拆遷戶、開發商和政府的糾紛, 還特別融入了“《物權法》通過之際”這一特殊政策背景。由此可見, 增加有效要素的遞增量, 是這類題的解題關鍵。3.要素乘數效應, 即互為支點的提升效應。傳播平臺的提升、放大和凸顯功能使置于其上的效應影響要素也具有了“支點”意義, 任意一個要素均成了其他要素的支點, 會產生連續放大作用, 并能引發效應呈幾何級數變化。當然, 這種變化會因要素性質的不同而呈現出完全相反的走勢。如上海的“釣魚執法”和北京的“紙箱餡包子”, 分別借韓寒博客的名人效應和中央電視臺的平臺效應實現了傳播支點提升, 但效應卻走向完全相反的兩極。這類題的解題關鍵是既要注重單一要素的價值提升, 使“杠桿”不斷, “支點”更高, 更要注重要素的相互作用, 防止發生“腸梗阻”。

從要素合成升級角度看, 其考察應循著開發生產、傳播擴散、最終實現這一循序漸進、循環上升過程拾級而上。負面新聞傳播大體有幾種形式:一是傳統媒體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二是新媒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但目前的最常態為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的交互傳播, 它兼具新媒體和傳統媒體的優勢, 能在交互中實現效應的整合和提升。整合主要來自互動, 在互動中通過意見領袖影響和主流媒體引導, 使自發、分散、無序的輿論逐步走向聚合;提升則主要源于對內容的共創。不同傳播載體根據自身特點從表現形式上對內容進行再加工, 形成形式上的多元輻射;受眾和更多媒體對新聞價值進行多角度挖掘、多方向延展, 引發效應的多面性。而它們的動力源和助推器皆為公眾輿論, 輿論的數量蓄積和動能轉化, 一路推動著潛效到顯效的實現, 直至最終強效沖擊波的形成。

綜上所述, 效應既來自各單一變量要素的效應集聚和累積, 又取決于它們的優化組合和過程營造。其間各種因素的此消彼長和相互作用直接影響和制約著這個方程的運算結果和質量。

辨證施治, 力求負面新聞傳播民主法制效應的正向性、最大化

正向性和最大化是兩個目標定位, 它要求對各種影響變量統籌把握、辨證施治。既注重核心變量, 又不忽略隱性變量;既著眼于單一要素的價值提升, 又致力于多種要素的有效組合;既要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又要力爭實現正面效應的最大化。

新聞內容。影響效應正向化的主要問題是, 選題上, 避重就輕, 將新聞娛樂化, 把重大問題邊緣化, 如把湖南巨貪蔣艷萍經濟犯罪淡化為緋聞事件等;過度解讀、主觀臆斷、失實失度, 如杭州飆車案、圣元奶粉事件、華南虎照等。角度把握上, 偏離主題、舍本逐末、不當凸顯犯罪細節和兇殺暴力場面;把握失當、挖掘過度、隨意曝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等。為防鲇魚變鯊魚, 一要選準角度。“橫看成嶺側成峰”, 負面新聞的報道角度是多方面的, 準備給受眾呈現什么, 是峰、嶺、溝、壑, 還是風蝕雨打的那一面、陽光照不到的那一角, 必須在動筆前了然于胸。這樣才能在傳受之間建立一種通透的感覺, 主動為受眾所想, 剔除糟粕, 揀出那些沒有意義的新聞碎片, 把自己認為最有價值也是受眾最想看的那一面精彩地展現出來。二要把握好廣度。價值呈現可以是一個點、一條線、一個面, 但卻要求傳者對點、線、面進行立體式全面把握。必須把視野放大, 不斷用廣角鏡頭來調整焦距。若與邊界還有很大距離就要調大焦距, 盡量凸顯;若已臨近邊界, 就要調小焦距, 讓取景框避開;否則就會越軌破位。三要挖掘出深度。只要不是越界挖掘, 就應該深挖不止, 直到把深埋其中的那個最具獨特性的“新聞眼”挖出為止。事實上, 挖與不挖大不一樣, 如同屬網絡發帖誹謗案, 但河南“王帥案”和內蒙“吳保全案”引發的效應卻大為不同。“王帥案”在短時間內形成了強效沖擊波, 很快得到了政府的國家賠償;而“吳保全案”卻遲遲未形成輿論熱點, 以至于發帖被判刑, 重審再加刑。究其原因就在于“王帥案”挖掘得更深, 沒有把“點”僅落在一般的“征地事件”上, 而是落在了更深的“誹謗政府”及由此引出的限制規范公權擴張, 防止其踐踏私權問題, 觸動了公眾的敏感神經, 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效應。

傳播過程。影響效應正向性的主要表現是, 不當設置議題、過度炒作熱點、錯誤引導受眾, 如楊麗娟事件、家樂福事件等;通道不暢、循環不力、傳播模式缺乏交互性與平等性等。解決之道, 一是科學設置議題, 提高媒介議題、公眾議題和社會需求的相關度, 力避以自我需要為標準人為制造話題、設置虛假議題。二是要善待善用意見領袖。意見領袖是民間輿論的引領者和社會效應的放大者, 但它們也極易引發馬太效應。少數人的眾聲喧嘩, 可能使輿論趨向“一律”, 導致更多人成為沉默的螺旋, 出現沉寂化效應。必須兼聽、善用、多引導, 既要讓包括意見領袖在內的所有受眾特別是沉默的大多數和那些弱者發聲, 又要發揮好意見領袖對輿論的正向引領作用, 實現各方輿論的同聲共振。三是搭建民間輿論和主流輿論平等交流、互動溝通的平臺, 打通兩大輿論場對接的通道, 通過相互引導、互設議題等循環提升機制, 提高其有效性和穿透力。

建構功能。負面新聞的建構功能是通過批判和揭露來實現的, 但這一功能的過度伸張, 又會走向其反面, 產生越俎代庖的媒介審判、新聞權沖擊司法權等問題。必須依“度”為界, 有度、適度而不過度。有度, 即法在心中, 以民主暢行、法律公正為準則, 凡有失公平、有違正義的, 即使有侵權、審判之嫌, 也要積極作為, 迎難而上。適度, 即到位不越位、不錯位, 既要無情揭露暴力犯罪, 又要力避形成媒介暴力;既要鞭撻犯罪, 又要謹防發生犯罪示范效應;既要維護司法公正, 又不能替代司法搞越位審判、超前審判。不過度, 謹遵職業道德, 不刻意擴大事實, 不故作煽情報道, 不隨意給事件定性, 不輕易給當事人定罪。做法律框架內的環境守望者、輿論監督者和護法使者;不做超越職能、包打天下的“報青天”。

社會感應。這是效應生成的最后環節, 也是變數較多的環節。不少負面新聞, 如楊佳襲警案、家樂福事件、羅彩霞事件等, 都曾在這一環節出現過輿論走勢的反復、變異或裂變。應“變”之策, 一要分析變的原因。社會的分層化, 決定了其感應主體構成的多樣性和認知水平的差異化, 不同受眾群體對同一負面新聞的解讀角度可能完全不同。如2008年初的雪災, 主流媒體的報道普遍側重于眾志成城, 抗擊天災;而網民的聲音卻發生了明顯變異, 更多的成了“人禍大于天禍”的質疑。應根據這種分眾化的特點, 對每則負面新聞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影響和沖擊, 進行細化研究, 正面引導, 及時疏導公眾情緒, 有效化解不利因素。二要引領變的方向。按照效應生成的路徑, 運用系統論方法, 對每個環節進行最優設計, 精心把握, 確保其效應不僅能變負為正, 還能變正為大。三要把握變的方法。依據涵化理論, 從強身健體、培育共同價值觀做起, 發揮傳媒的社會整合作用, 提高感應體的免疫功能和對負面新聞的良好反應能力, 防止受眾跟著流言走、跟著感覺走。優化社會環境和媒介生態環境, 防范雜音、噪音干擾, 特別是負面新聞給社會造成的負效應綜合征。用好傳媒的解壓閥功能, 把適度的負面報道、有效的解讀引導和積極的互動疏導結合起來, 為公眾提供釋壓、解煩、發泄渠道, 讓負面的情緒化輿論得到有效宣泄, 以求公眾輿論勢能向社會動能轉化的正向性和最大化。

(作者為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09級碩士生)

編校:施宇

摘要:在當前我國民主政治進程日漸加快, 輿論表達渠道不斷拓寬的雙重態勢下, 對負面新聞傳播的民主法制效應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 是民主法制建設和新聞事業發展的雙重需要。本文試從這一角度, 以新聞內容、傳播過程、功能特征、社會感應等四個效應的影響變量為切入點, 對負面新聞民主法制效應的表現、生成與開發, 進行探討與分析。

民主法制范文第4篇

一、社會治理與基層民主法制化

(一) 社會治理

“社會治理是在一個既定的空間范圍內由多元行動者運用各自權威對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和社會生活的規范、協調和服務的過程, 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求, 維持社會秩序?!本唧w來說, 社會治理就是不同的治理主體, 包括黨、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 依法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組織、協調, 從而達到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社會有序和諧發展的目的的過程。

社會治理包含兩個基本的前提, 一個是多元的治理主體及其相互之間的平等互助關系;二是民主妥協與合作的精神。前者通過賦予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權利得以實現, 后者則通過主體之間彼此依靠法制來解決爭端、化解矛盾來實現。

(二) 基層民主法制化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 我國農村基層民主開始發端, 其影響深遠。時至今日, 已經基本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農村基層民主法治體系。

農村基層民主社會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指農村基層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及村務和政務公開, 即“四個民主、兩個公開”。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推動的結果。作為一種鄉村治理模式, 其本質上以市場經濟為基礎, 以整合新時期農村利益結構和權威結構為目標, 按民主理念設計的具有現代意義的鄉村民主制度。

二、社會治理視闋下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問題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體系。但是, 從社會治理的視闋下來看, 也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 農村基層民主法律法規制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在農村基層民主中, 民主選舉具有基礎性地位。而我國當前并沒有制定關于農村民主選舉的專門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一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顯然, 選舉法規定適用的對象并不包括在農村的選舉?!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雖然有涉及農村基層民主選舉的條款十條, 但其程序性明顯多于操作性。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規則受到《村民會組織法》的限制。因此, 針對農村基層民主選舉的法律缺失, 成為了限制我國農村基層民主進一步發展的障礙。

(二) 農村基層民主法律法規執行有待于進一步嚴格

當前, 一些地區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存在五個問題:一是在民主選舉中, 候選人確立存在問題、罷免村委會成員存在問題;二是在民主決策中, 家長制作風仍然存在, 民主決策流于形式;三是在民主管理中, 粗暴式管理、不依法管理的行為屢有發生;四是在民主監督中, 村民沒有主動履行監督權的意識, 履行監督權的方式較為單一;五是兩個公開沒有落實到實處。

正是因為農村基層民主中的法制化問題, 導致了農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民之間出現了矛盾, 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進程問問重重, 社會治理在農村基層民主中的發展步履維艱。

(三) 農村基層民主法律法規監督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法律雖然不同于公共政策, 但是一樣需要嚴格的監督。我國目前已經構建起了相對完善的農村基層民主法律體系。但是, 對于農村基層民主法律法規的監督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這突出的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農村基層民主違法現象仍然存在, 構建社會法治農村任重道遠。十五大以來, 我國的法制化進程明顯加快, 法制化水平不斷提高。但是, 我國農村基層民主違法現象仍然存在, 尤其是以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為行為主體的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第二, 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缺乏真實有效的監督。雖然我國公民享有監督權, 村民對村委會成員也享有罷免權。但是, 在實際生活中, 很少有村民行使這些權力。

三、社會治理視闋下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 客觀原因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構建都是一個長期的進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英國、美國都是在革命之后一段時間才確立了國家體制和根本法律制度, 而法律體系的完善更是貫穿著國家發展的始終。對于中國來說, 我們直接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過度到社會主義社會, 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難度更大。同時, 由于歷史原因, 我國農民思想素質、文化水平等都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這也就決定了我國基層民主法制化建設擔子更重, 擔子更沉。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 社會面臨轉型給農村基層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適應轉型期社會矛盾叢生的現狀, 要求我們必須提高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水平。同時, 提高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水平必須和構建國家治理體系, 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聯系起來。這種客觀要求也決定了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農村基層民主需要轉型, 這無疑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二) 主觀原因

第一, 從國家方面來說。首先, 我國提出了構建國家治理體系, 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就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建設來說, 必須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而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發展迅速, 對于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投入的精力有限。其次, 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和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融合是一個長期的進程, 國家需要一個時期的探索才能保證其成果。再次, 我國當前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物質、人力等投入不夠, 農村基層法制化所需的材料、人手等相對缺乏, 尤其是偏遠山區和農村更為缺乏, 所以需要我們加大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投入。

四、社會治理視闋下提高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水平的對策建議

針對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 要想提高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水平就要從根本上對癥下藥, 筆者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 加快農村基層民主立法, 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條件是有法可依, 對于農村基層民主來說, 最為根本的是要構建起完善的農村基層民主法律體系。當前我國法律體系構建已經有很多涉及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但是這些法律多是分散的、零碎的, 有的領域甚至是空白的。所以, 必須整合現有的農村法律資源, 該廢除的廢除, 該詳細的詳細, 該立法的立法。實現農村基層民主有法可依, 從而為社會治理視闋下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二, 加大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投入, 為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提供保障。

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過程是長期的, 其任務是艱巨的, 尤其是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國家治理體系、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起來, 更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這就需要增加國家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投入, 為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提供堅實的保障。

國家加大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投入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建設, 加大精力投入;要從物質上提高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投入, 增加財政投入;要從人力上提高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投入, 培養更多適合社會主義法治農村的人才。

第三, 進一步嚴格農村基層民主法律的執行、監督。

當前, 廣大農村中, 以村委會和村支部為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仍然是由發生, 村民對于農村村委會和黨支部的監督流于形式, 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如何行使監督權利。針對這種狀況, 必須要進一步嚴格農村基層民主法律制度的執行, 進一步強化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律執行的監督。

要加大普法宣傳, 提高農村村委會和黨支部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 尤其是法治意識, 減少以農村村委會和支部班子為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要加大普法宣傳, 提高農村村民和黨員素質, 使其在選舉中能避免血緣、親情等非理性因素的干擾, 選出能真正代表村民說話、帶領村民謀利的好干部來。

總之,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命題, 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的發展也必須和這一命題聯系起來。而當前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也還存在一定的不足, 必須結合當前農村基層民主發展實際、針對當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問題, 認真進行分析, 照出原因所在, 對癥下藥, 從法律體系構建、法律制度制定與監督、加大國家投入、提高農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入手, 提高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水平。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2010.

[3]何增科.做社會治理和社會善治的先行者[J].學術探索, 2013, (12) .

[4]賈云生.加大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化建設的討論[J].湖南農村, 2006.07.

民主法制范文第5篇

關鍵詞: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民主進程

2006年2月8日,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 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 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不僅指明了協商民主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而且指明了社會主義中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聯系和區別, 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拓展了新的空間和新的發展方向。

一、選舉民主的理論構架及其在中國的實踐

民主, 是一種別于君主獨裁和寡頭統治的政府形式, 人民當家做主管理國家事務是其基本要義。但是, 在復雜的政治實踐中, 由人民直接管理國家事務是不現實的。于是, 代議制民主政治成為必然選擇。這樣, 多數人的統治就是讓少數人在多數人的真正同意或委托下執政并受到多數人的有效制約和監督。而體現對執政者或代表的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最科學可行的形式就是選舉, 選舉無疑體現的就是多數人對自己代表的授權與控制??梢? 選舉和民主一開始就是聯系在一起的, 并且成為民主的重要內容。“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選擇領導人, 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本質, 那么民主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平等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 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那種方法產生的政府。”[1]可見, 在亨廷頓看來, 選舉是民主的本質, 是民主的直接體現和基礎, 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從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實踐看, 選舉民主已經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選舉民主的核心制度安排。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民主以人民當家做主為核心, 以主權在民為最高原則。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制度載體的選舉民主, 是實現中國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根據中國憲法和選舉法, 縣及縣以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 縣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在選舉民主中, 我們的制度創新主要體現在作為社會自治的村民選舉, 其中有的是“海選”。因此, 中國選舉民主具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與自下而上的自發秩序相結合的雙重特征, 二者相輔相成。由人民代表選舉國家各級領導成員, 組成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管理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的主要渠道和制度保證。為了保障人大代表的選舉民主真正得到落實, 中國選舉法明確規定了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差額選舉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選舉權利保障原則;還規定了選區的劃分辦法、選民登記辦法、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程序、投票選舉程序等, 從法律上保證了選民的民主權利神圣不可侵犯, 從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程序上確保了選民民主權利的實現。另外, 選舉法的各項原則和程序設計也直接反映了民主的原則, 具有民主的特征, 符合民主的要求, 能最直觀地反映出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本質。

二、協商民主的發展及其在中國的實踐

協商民主理論是20世紀后期在西方興起的。1980年, 約瑟夫·畢塞特在《協商民主:共和國的多數原則》中, 首次從學術意義上使用“協商民主”一詞, 主張公民參與、反對精英主義的憲政。美國的約翰·羅爾斯、英國的安東尼·吉登斯、德國的于根·哈貝馬斯等是協商民主的推崇者。尤其是哈貝馬斯, 他批判傳統西方民主制度中的“自由主義”模式和“共和主義”模式, 提出“協商政治”新模式??梢? 協商民主理論是對當代資本主義政治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和修補。

所謂協商民主, “它指的是這樣一種治理形式, 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對話、討論、審議和協商, 提出各種相關理由, 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 在廣泛考慮公共利益的基礎上, 利用理性指導協商, 從而賦予立法和決策以政治合法性。”[2]與選舉民主相比, 最典型的特征是:第一, 主體多元化和組織化。協商民主以多方協商作為決策的基本形式, 是平等的多元主體間的互動過程。政黨或政府、社會團體、利益集團是協商民主的基本主體。公民通過參加政黨和社會團體參與對公共事務的討論與協商, 對政治過程產生一定影響。第二, 以有效的程序作為保障。公共協商是一連串的溝通、辯論、磋商和協調的過程, 是一個互相提供信息, 交流意見, 形成共識的過程。第三, 協商民主中各政治組織的協商權利, 一般由法律或政治慣例所保障。第四, 協商民主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協商一致, 通過商討和吸納不同意見或相互之間的妥協來達到意見的一致。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 以商討等方式來取得共識, 使少數人的意見也得到了尊重[3]??梢? 與選舉民主強調政治共同體成員偏好聚合之后所達成的最終結果不同, 協商民主關注的則是偏好轉變和聚合的具體過程。

在中國, 以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制度載體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的民主模式。這是一種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 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 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制度。這項制度是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偉大創舉。從中國基本制度層面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權力機關, 實行非兩院制, 政治協商會議是在這個結構之外的非權力機關, 但它在黨的領導下, 參與國家重大事務的討論, 向國家機關提出建議性提案, 通過建議或其他形式, 對國家的憲法和行政實行監督。這樣既克服了兩院制效率低下的弊端, 又避免了一院制缺乏監督和代表性不廣泛的短處。在中國的政治實踐中,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開會履行職責的時候,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也同時召開會議, 討論國家重大事務。地方也是如此。同時體現社會主義兩種民主形式的“兩會”概念已深入人心。在中央和地方的組織體系中, 人們通常把黨、政府、人大和政協概括為“四套班子”, 可見, 人民政協制度已經成了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已經和正在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中國的協商民主價值理念和人民政協的實際運作過程, 生動地表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突出特點和優勢。

首先, 協商民主能夠實現最廣泛的有序政治參與。協商民主的行為主體涵蓋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各階層等社會各界、各方面人士。他們以人民政協為組織形式, 能整合各群體的利益要求和愿望, 并能通過參政議政、反映社情民意, 充分表達各自所聯系的群眾的具體利益, 使各種利益要求通過體制內的渠道經常地、暢通地反映到決策部門, 從而有效地協調各種利益關系。

其次, 協商民主體現了最大程度的政治包容性。中國的協商民主承認多元的社會現實, 堅持求同存異。政協作為最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和政治協商的載體, 認真研究新情況、新變化, 有效地加強同各方面人士包括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的聯系, 通過制度化的人事吸納機制, 將新生社會階層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整合到政協組織中來, 并根據社會階層的演化變遷情況, 及時地調整并合理設置界別, 充分發揮界別聯系面廣、委員業務精通以及對界別群眾影響力強的優勢, 引導各界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 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凝聚力量、集中智慧, 加深理解, 擴大共識, 促進和諧, 充分體現了協商民主在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組織上的廣泛代表性。

第三, 協商民主充分展示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真實性。協商民主的實質是最廣泛地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 無論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全會通過的各項決定, 還是憲法修改、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等, 中共中央、國務院事先都廣泛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始終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 使得這一民主形式真實而有效。

第四, 政治協商有利于促進黨和國家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在人民政協的制度實踐中, 由于經過廣泛的民主討論、遵循公開的民主程序, 圍繞政策建議的各種分歧最終都通過協商達成共識, 使決策建立在廣泛考慮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礎之上, 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由于遵循政治協商的程序, 政治決策充分考慮到各種利益需求、主客觀條件, 并且經過反復的論證、討論和協商, 從而使決策更民主、更科學。

第五, 協商民主有助于中國公民民主意識和能力的培養。民主意識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民主能力則決定了民主政治運作的優劣。然而, 民主意識和獨立思考、理性批判、相互溝通的民主能力不是與生俱來的, 需要在參與中培養。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協商的過程可以擴大視野, 了解他人立場、公共利益和所負的責任, 認識到只有通過合作才可能實現自己的利益。協商民主為培養中國公民民主意識和參與能力提供了途徑。

三、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 推進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大發展

選舉民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但是對于正走向政治文明、利益和文化呈多元趨勢的中國社會而言, 簡單的選舉民主是無能為力的。協商民主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形式, 能夠彌補選舉民主及其多數決定原則的不足。實踐證明, 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 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 是中國政治發展有效的政治運行載體和民主實現形式, 具有西方民主政治不可比擬的廣泛性、包容性和真實性。有機結合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 適當運用選舉民主的增量, 盤活協商民主的存量, 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

1. 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 積極穩妥地推進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建設。

中國共產黨是先進的執政黨, 承擔著中國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的歷史重任。因此, 無論是選舉民主還是協商式民主, 都必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為此, 首先應該進一步完善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民主, 形成黨內的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機制, 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發揮好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其次, 作為執政黨, 其領導國家的重要方式就是組織領導, 即通過選舉推薦優秀的人才、精英到國家機關。因此, 黨應該學會在一個公開、公平、自由、競爭的條件下進行選舉;積極搭建有效的參政議政平臺, 發揮參政黨應有的作用, 積極穩妥地推進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建設。

2. 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

度, 發揮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作用, 使協商民主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這種完善和發展, 首先是政協作為執政黨與各戰線精英的政治協商工具, 應在加強執政黨與參政黨、參政黨與各界別精英、各界別精英與人民群眾的公共協商上下足工夫。其中尤其要加強執政黨與參政黨、各界別精英的真誠溝通和理性協商。其次, 政協內部、政協委員之間, 應加強對公共政策問題的研究, 以及展開理性的政策辯論, 并最終形成共識。各級政協應盡可能多地創設各種研究和討論平臺, 這應成為政協工作的重點努力方向。再次, 政協應與媒體建立戰略聯盟。政協與媒體結盟, 既是獲得了一個公共討論的平臺, 亦為自己的合法性注入了人民授權的基礎, 同時融合媒體權力, 增加自己對政府的影響力。

3. 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由公民選舉產生的人

民代表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民主協商中形成的建議, 進行審議、選擇和表決, 并由人民代表大會對法律的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選舉和投票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大優勢和主要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選舉民主的根本體現。中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需要在改革中進一步完善, 改革的根本方向和主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選舉的覆蓋面, 進一步增強選舉的有效性, 更好地發揮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任。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強調, 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聯系, 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一重要舉措, 必將有力地增強中國選舉民主的廣泛性和實效性。

4. 理順人大、政協和黨的關系, 這是有機結合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關鍵所在。

我們知道, 選舉民主以人大為核心制度安排, 協商民主則以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制度載體。在中國的政治實踐中, 政協與人大、黨的關系并沒有理順, 很難使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達到理性的有機結合。

首先, 政協與人大憲政地位不對等。中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57條至第78條, 對“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地位和權力作了全面的表述, 規定“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 具有立法權, 是行政系統權力的來源, 并負有對行政系統進行監督的憲法責任。而政協并未獲得憲法的任何授權, 在國家政權結構中不具有任何憲法地位, 其現行地位最多只能算是執政黨的統戰平臺, 是政治團體而非國家權力實體。

其次, 人大與政協對政府的法定制約能力不同。人大作為權力機關, 具有對同級“一府兩院”的強大法定制約能力。但政協并非國家建制權力, 并不具備任何對政府的強制力。政協委員提出的提案在法理上僅相當于一個非政府組織的咨詢文件或民間建議。

再次, 人大代表由選民選舉而出, 依法定程序獲得人民的法定授權, 具有合法性基礎;而政協委員的推舉未獲得足夠的合法性基礎, 至少沒有足夠的法定授權程序, 權力缺少憲政來源。政協委員人選的產生及對其監督的程序正義缺失, 使人民政協難以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系中堅強有力的一環。

第四, 與執政黨的關系不同。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憲法規定的執政黨, 具有控制一切國家機關的權力, 但這種控制是在人大內部建立黨組進行控制;而政協則完全由黨的統戰部和組織部直接控制, 而非依賴政協黨組的間接控制。這主要源于人大所依據的憲政理論與政協所依據的統戰理論的差異。

可見, 要有機結合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 必須理順人大、政協、黨的關系, 這就需要讓憲政理論支撐起國家政權體系的前臺, 將人民政協適當地歸入憲政框架, 獲得與人大相同的憲政地位, 使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按憲法和法律邏輯來運行。為改變協商民主的所謂“咨詢民主”的尷尬地位, 政協應該獲得在政府決策中的制度性權力。黨要與政協建立互相信任的關系, 以及暢順的溝通渠道, 公平協商的精神, 以體現“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八字真言;要加快國家的法治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 力爭使中國的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結合具有法律和制度平臺。政協要與所代表的界別、與普通大眾建立血肉聯系, 以增強自己的合法性基礎;要加強自己的平臺建設, 以實現協商民主的要義, 落實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精髓。

總之, 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構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 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兩翼。兩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對于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高黨的民主執政能力;對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

參考文獻

[1]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聯書店, 1998.

[2]陳家剛.生態文明與協商民主[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2006, (2) .

民主法制范文第6篇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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