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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論文

2022-04-17

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了關于《基層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論文(精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摘要:執行力是法治建設中不可缺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系統的治國工程,不僅需要國家高層的頂層設計,也需要基層農村的執行。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基層農村相比較于發達的城市來說,都是比較薄弱的環節,究其原因,認為執行力是其主要的方面。因此,強化執行力在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層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論文 篇1:

淺析我國基層農村協商民主的現狀及對策

摘要:協商民主在我國的興起和發展開創了基層農村協商民主的探索化道路,繼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模式后,相繼出現了較多基層協商民主的創新模式。協商民主以其獨特的優勢給我國基層民主的發展帶來了較好的前景,但是仍舊存在不足和缺陷。本文試圖從其現狀出發,分析問題及其背后的原因,并尋求改善路徑。

關鍵詞:基層協商民主;現狀及問題;價值;完善路徑;

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帶來了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至今已取得了較大成效。此外,在民主不斷演進道路中,“協商”一詞以嶄新的形態出現在民主舞臺上,這也為基層農村民主發展帶來了契機。對于農村協商民主的現狀考察、問題分析及其對策研究,有著較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基層協商民主在我國的發展概況

一般認為,“協商民主是指公民、法人在平等、自由的機制與氛圍中就公共事務展開理性商討與公開審議,各抒己見,廣泛表達,權衡各方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達成共識,實現決策的科學、民主與合法的公共決策與公共治理模式”[1]。我國的基層協商民主是隨著基層民主的發展而不斷推進的,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將基層民主納入國家民主建設與發展的戰略平臺,“四個民主、兩個公開”是農村基層民主的核心所在;在其后續發展中,民主發展的機制和形式也日漸多樣化,充分顯示了靈活性,“中國地方的民主政治發展迅速,協商、商談或對話的機制被引入各地的民主實踐之中,成為民主治理的重要內容”。[2]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也指出,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一步提高協商民主的重要性。

另外,協商民主在基層農村的運用,推動了協商民主發展的又一大進程?!懊裰鲬┱剷钡男问揭牙^浙江溫嶺之后開始在浙江全省逐漸推廣,成為一種相對創新、民主的治理模式。另外,“民主理財日”、“民主議政日”、“社區事物民主聽證會”、“民主聽證會”、“民主議事會”、“村民民主評議會”等治理形式,也體現著協商民主的精神內核。

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其在我國的發展還有很漫長的道路,在農村還存在著較大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它亦存在不少問題,試圖在原有體系中尋求發展的突破口,將會是一個新的研究立足點。

二、基層協商民主對于我國農村發展之價值

我國農村,由于地域相對較小、人口較少,人們能夠直接參與村莊事務的機率較大,直接民主式的村民代表大會及村民會議為村民提供了參與的平臺。在此過程中,引入協商民主,又是參與形式的一大創舉,對于農村的發展具有較大的價值。

(一)建立平等、公正、包容、自由的參與平臺

現階段,我國農村的民主協商運行模式主要以決策協商機制為主,村民借助于原有的平臺,在協商民主實踐中通過平等、理性的討論,首先建立起形式上的平等模式。在此基礎上,人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想法或公共訴求,消除了參與者身份、社會地位、職業、教育、民族等差異,參與者都可進行自由的“協商”。它改變了大眾被動式的參與模式,在自由的環境中,促進了不同群體間的交流和溝通。

(二)創立對話、討論、溝通的動態形式

基層協商民主以對話、討論和溝通等形式運行,農村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解決,切實考慮村民對政府政策和集體利益的需求和偏好,可以避免決策脫離實際,使得制定的政策符合當地、當時的情況,顯示高度的民主性、合理性、合法性,提升公民對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政策順利有效地執行。在對話、溝通的環境下,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都能得以很好地表達,村民與村領導干部能夠積極互動,利于緩解長期以來“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消解農村的“信任危機”,增強農村自治組織的公信力,也利于提高基層農村管理的效益,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三)實現農村社區多元利益的均衡

協商的本質其實是利益的相互協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鶎訁f商民主的主體也離不開各個利益群體,他們在平等、有序、自由的平臺中,進行討論溝通,做到了相互尊重、相互妥協。在此過程中,很好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而不是簡單地運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因此基層協商民主有利于在理性對話中實現利益均衡,緩解農村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沖突,促進農村的穩定,形成樸實、友善、友愛、正直的民風。

三、我國基層農村協商民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到現階段為止,我國將協商民主引入基層,已創新出了不少具體的協商模式,如杭州的“民主議事會”、成都的“村民議事會”、溫嶺的“民主懇談會”等。尤以溫嶺的“民主懇談會”為例,它起源于1999年的“民主懇談活動”,后溫嶺借著經濟發展的契機,大力提升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機會,在此基礎上,規范“民主懇談活動”,將其納入到制度的范疇內,成為一種新型的基層民主政治形式,是協商民主在我國基層自治制度中的創新應用,也被余遜達譽為是基層民主百花園中的一朵奇葩。

但是,任何制度及體制的構建都需要有適宜的經濟、社會條件的基礎,溫嶺作為一個東南沿海的縣級市,它的創舉離不開外部的經濟發展及在此基礎上培育的內在的公民意識。但是,除卻個案,反觀中國基層民主總體現狀:近年來基層民主不斷推進,在完善選舉民主的基礎上也將協商民主納入到基層民主范疇;但是不少調研發現,其實施現狀仍停留在表層,深度化發展缺乏內、外在的條件,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也存在不足。以下幾方面問題較突出:

(一)協商過程缺乏制度支撐

我國基層協商民主的運行大多沒有轉變成剛性的制度化的規定,使得基層協商民主的落實浮于表面。同時,基層干部對于協商過程、結果的可控性必然會影響到協商結果的民主性。例如,我國農村的換屆選舉,在一定程度上是基層民主的重要體現,但是在協商過程沒有制度保障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協商體系隨著村莊領導干部的去留而改變,協商過程一變再變,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其次,協商過程本身沒有形成制度化、剛性化的規定,例如協商內容、協商主體、協商形式、協商具體步驟等,容易使協商失去民主性質。

(二)協商主體的代表性不足

我國基層農村協商民主的發展還處于探索階段,參與協商的主體也存在局限性,產生方式比較單一。目前公認的方式是自愿報名與隨機抽樣兩種方式,但在一般農村也不普遍,農村的協商更多的是借助于原有的機構,包括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等。其主體更是局限在固定群體中,從而無法形成新的集團,也間接地局限了協商的內容和質量。另一方面,代表人的發言往往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顯示出個人化的特征,缺乏民意的代表性。此外,作為協商民主運行平臺的村民會議及村民代表會議也存在較多不足:村民會議的實際到會率并不高;村民代表的文化水平有限,使得村民會議談論的議題無法向深度、廣度發展。

(三)協商主題和內容具有明顯的權威導向性

在我國基層協商民主實踐中,參與協商討論的議題一般由基層組織或領導干部提出。較多地方領導并沒有制定強有力的激勵措施,只是迫于上級的壓力而推行本模式;而很多地方沒有形成民主協商的制度,或者已形成的協商制度顯得過于形式化、表面化,難以使農村協商民主在有限的時空里發揮應有的作用;其次,有些領導干部為了完成規定任務或者根據需要設定協商討論議題,普通公民想討論的問題被排除在外,例如拆遷、修路等民生問題。這充分顯示了領導干部對整個協商內容的可控性較強,如不合理運用,協商會轉變成完全的支配,也會打擊公民參與協商的積極性和興趣,致使協商質量下降。

(四)協商民主操作性不強

我國農村協商民主并未確立起完善的制度體系,協商民主的成分一般都體現在一般性的基層民主實踐活動中。村委會下屬組織一般包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有關組織。下屬組織在處理村務時,協商的成分并不明顯,民主決策的流程雖有具體規定,民主決策中也有民主懇談的條目,但是具體懇談的形式、程序、方法等均無細則,文件性的規定只是將其限定在形式上,實際的操作性無法保證。

四、完善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的對策

我國基層農村協商民主是基層民主發展的一大契機,主要以“基層自治”為依托,在農村基層原有的機構及事務中,開創協商體系,將其作為民主決策的一大“助推器”。在此基礎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尋求完善:

(一)參與主體

我國農村現有村委會及黨支部兩分支,另外還包括監督委員會、經濟合作社等,村中事務基本圍繞這些機構和主體展開,同時采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班子聯席會議”、“村黨員會議”等形式,其中涉及的人員既有在村中任職的領導干部和相關公職人員,也有廣大村民。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協商,其參與主體還不夠多元化。

擴充主體,增加主體的多元性在協商民主中顯得至關重要。在我國農村,協商參與主體應包括廣大村民、基層干部、農村合作小組、利益集團、資深人士等。擴充主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完善村務、決策、預案等項目的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在村民參與協商前,使之對協商內容有一個基礎的了解;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廣泛宣傳、普及協商知識,提升民眾參與的信心,從而廣泛投入到協商中;組織機構,例如農村教育小組,展開協商的培訓會,增強民眾參與協商的能力,從而保證參與度;發揮電視廣播的媒體作用,廣播不需要太高的文化水平的要求,因而也就較能適應各種文化程度的受眾,可充分擴大協商信息在農村的覆蓋率,將不同階層的民眾拉入協商體系中,也就間接保障了協商參與主體的多元性。

(二)協商內容

我國現階段農村協商的內容不夠多樣化、普遍化、具體化,缺乏一定的時代性。在新農村建設的今天,完善民主協商的內容也成為協商民主的探討熱點之一。完善協商內容,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問題的協商,包括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等,這些事關集體利益的方案出臺必須經過多道相對民主的程序,包括議案的提出、公示、協商、會議討論、決定等,其中協商環節必不可少;另一方面是事關農村文化、社會事業發展問題的協商,包括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建設的相關決策,如修路、修水庫、修路燈等;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推行;農戶修房建房的相關審批程序的出臺;社會救助救濟申請的審批程序的議定;村民維權程序的商定;志愿者服務體系的規范化等問題。

(三)協商形式

現階段,我國基層協商民主已經有了較多的創新形式,包括“民主懇談會”、“民主聽證會”、“民主議事會”,另外還有“村民代表大會”、“村民會議”等。

但是,所有的創新都來源于實踐,只有群眾在實踐中的創造才能在運行中發揮出最大的效用,這些已有的新形式并不適用于每一個農村,只有與該農村的實際土壤相融合,才能使協商民主得以運行。所以在借鑒原有的協商形式的基礎上,創新、改造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須堅守一些最基本的原則。

一方面,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堅守黨的領導是基本準則;同樣,在基層農村的民主協商中也離不開黨支部的領導。我們需要制度化的明確的規則和條例來保障未剛性化的協商民主,這一過程,需要黨支委有步驟、合理、合法、民主的領導。

另一方面,確立剛性的規則、弱化人為控制的因素、規范整個程序,也是協商民主在形式上所需要改進之處。在“自主自愿、鼓勵參與”的氛圍下,制定一定的協商規則,包括協商相關會議的確立及開展、協商人員的安排和通知、協商議題的審核與確立、協商過程的平等與權利保障、協商后的公示等。

五、結語

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過程中,推進協商民主,是理論和實踐的一大創新;將其運用于我國基層農村,也會成長為基層民主發展的助推器。近階段,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的發展已取得了不少效益,但其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理論需要進一步考察和補充,走出中國特色,促進民主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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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剩勇,杜潔.互聯網公共論壇與協商民主:現狀、問題和對策[J],學術界,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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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陳家剛.溫嶺改革:開啟基層協商民主新路徑[N].學習時報,2012-11-26(5)

作者:潘秋霞 沈玉芳

基層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論文 篇2:

執行力在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探析

摘 要:執行力是法治建設中不可缺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系統的治國工程,不僅需要國家高層的頂層設計,也需要基層農村的執行。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基層農村相比較于發達的城市來說,都是比較薄弱的環節,究其原因,認為執行力是其主要的方面。因此,強化執行力在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執行力;農村;基層;法治建設

0 引言

法治建設是一個全面的工程,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一個重要的會議形式,專門討論全面依法治國,并且以成文的形式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梢钥闯?,依法治國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作為基層社會的農村,當然也需要緊跟黨的發展要求,嚴格的強化執行力,才能更好的推進法治建設。此外,基層農村本身是不能指定法律法規的,最多就是道義上的村規民約。因此,基層農村在法治建設中,最需要的就是把握好執行力的問題。

1 基層農村法治建設的執行力現狀

1.1 何謂執行力之釋明

執行力,顧名思義就是執行的力度,文章所指的執行力,是限定于基層農村的治理過程中對國家法治建設的執行力。在此處,文章將要探討的執行力是以基層農村為切入點的,文章認為,在國家的治理體系中,從中央到縣一級的基層,再到鄉鎮的底層,都有一個完整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體系,各個機構之間的相互作用,共同促進法治建設。然而正如朱政所說:鄉村特殊的社會環境和制度環境以及地域間的巨大差異,決定了基層法治在很多方面有別于籠統意義上的法治建設。

基于村民自治組織的特殊性,村委會的執行力只表現在有限的方面,因為它既具有國家屬性的一面,又具有不完整的一面,因此,基層農村的執行力就不健全。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的村民委員會是一個“四不像”,其法律性質難以確定村委會難以定性,為執行難打下伏筆。那么本文就法治建設方面,探討執行力在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的作用?;诨鶎愚r村自治的考量,村委會在法治建設中的執行力的有限性,就需要對目前相對偏遠落后的基層農村的法治現狀加以分析,其中,在法治建設方面,文章認為有兩種現象比較普遍,一是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的法律專業人員較少,二是村委會的執行力多樣化,不專一。

1.2 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的法律專業人員較少

現在的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中,相比較于十年前有了很大的提升,更加的民主和公平,更加注重民生建設,但是對于專業的基層農村法律專業人員,還是比較少的,這對于基層農村法治建設來說,法治建設中的執行力度就會比較薄弱。一方面是農村法治的人員本身的問題,其中就是執行力的問題,農村的管理人員是混合式的管理方式,這樣就會給人一種既不專業,又沒有法律權威的錯覺,基層農村的法治就缺乏執行力。沒有法治建設的核心,它不具有完整的法治建設系統,所以在缺乏專業法律人才的時候,法治建設的執行力就會下降。

1.3 執行力的多樣化

核心意識是黨中央提出的四個意識之一,從國家的法治建設高度來說,執行力要有集中,而不能四面出擊;從基層農村的底層社會法治建設來說,也應當要有所集中,才能夠做到集中力量推進法治建設。在基層農村的法治建設中,執行力的多樣化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也就是比如說,婚姻登記的有鄉鎮民政所,管理治安的有派出所等等,這些基層的單位都是縣級的派出機構,都是各自發力,民政所的宣傳婚姻法,派出所宣傳治安法等等,造成了法治建設的執行力的多樣化。

總之,基層法治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一個部分,基層農村往往缺乏健全的法制執行機構,所以目前的一些較為落后的農村地方,法治建設的執行力有待改善。

2 農村基層法治建設需要強化執行力的原因

從上述關于基層法治建設的現狀來看,關于目前的農村法治建設執行力相對來說比較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多因一果。

2.1 農村分布比較分散導致法治建設的執行力就減弱

基層農村人口的分散是法治建設執行難的一個基礎原因。一般來說,地勢較為平坦的農村地區,農民就相對集中,而地勢起伏大,山多坡陡的地方,農民的分布就較為分散。從我國的地形分布來看,山地占了一大部分,而平原面積相對較少,而且隨我國的改革開放,許多的平原地區都快速的發展成為城市,或者是與城市差距較小的城鎮,這是城鎮化的結果。而絕大部分的中西部,農村的分布是比較廣泛的,農村分布越廣泛,法治建設過程中的執行力就越弱,需要較長的時間去執行。

2.2 基層農村專業的執法隊伍較少

基層農村執法隊伍較少是比較普遍的,這可從現實中表現出來,基層農村的許多法治建設的執行,都是靠宣傳來完成的。在一些農村地區,可以看到各種各樣的標語,這種反復宣傳的原因也是法治建設執行力較弱的表現。不過,有學者則認為:制定與執行相關的制度是提升執行力的關鍵環節,而大力宣傳是執行力提升的主要路徑。

大學生村官是一項神圣的職業,我國推行的大學生村官政策,除此之外,在農村基層的治理中,村委會是主要的核心,農村基層的治理提供最直接的動力。從這兩者的身份來看,既是農村基層的管理者,又是基層法治的建設者,在一般情況下不是國家公職人員,這是其一。其二是大學生村官與農村村委會自助選舉的村官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是他們都從事基本相同的工作,區別是大學生村官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合格之后才上崗的,而村委會的村官是根據國家的基層自治組織法的觀規定自己民主選舉出來的。這就說明,農村基層法治建設的隊伍中的人員是混合型的,這對于農村基層法治建設來說,就有可能無法充分發揮出應有的法治作用。

2.3 法律賦予基層農村的執行權是有限的

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法,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一方面法律賦予基層農村自治組織相關的自治權力,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體現,保障人民當家做主,另一方面,自治的權力范圍是有限的,這在一定的程度上說就會限制基層法治建設的執行力度的發揮。由于農村基層社會具有依賴性特征,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只需要一定力量的法治執行力度就可以推進農村基層的法治建設,而真正的核心在于如何在有限的法治執行權的范圍內,充分發揮執行力的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因此,農村基層村委會的有限的法治執行權,限制了執行力的發揮。

2.4 基層農村法治意識相對薄弱

農村法治意識相對于發達的地方來說要薄弱一點,這是需要強化法治的執行力的原因。在《秋菊打官司》這部作品中,主人公秋菊需要的一個“說法”,為要一個“說法”,她可謂是力盡艱苦,從鄉里一直鬧到市里,最后給她的“說法”與她自己的初衷完全大相徑庭,讓人公也十分的不解為什么是這種結果,是現實中農村基層法治意識薄弱的體現。當前,加強鄉鎮政府執行力文化建設,首要的任務是通過輿論宣傳,使廣大鄉鎮干部強化執行理念,提高對政策執行的認識,努力培育執行力文化。如果在農村基層能夠有強有力的法治執行力和法治文化,不斷的強化村民的法治意識,就有可能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

3 執行力在農村基層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執行力是農村基層法治建設最需要的,一方面,農村基層的法治建設必須以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農村基層治理就是一個執行的最終落腳點,因為所有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方針都需要生根落地才有意義,基層農村就是法治建設的最后一道工序,只需基層管理的村委會去執行即可實現目的。正如連維良所說:深化對執行力的理解和認識,從而減少個體障礙并促使行為風格的改觀。因此,可以說,執行力關乎到基層法治建設的成效,強化執行力對基層農村法治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3.1 強化執行力有利于減少農村的分散效應

在較為分散的一些農村地區推進法治建設,需要較強的執行力,這樣可以減少法治建設的成本,提高法治建設的效率。在那種村與村之間,甚至戶與戶之間相隔較遠的偏遠農村,法治建設的推進難度就會大。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強化法治建設的執行力來縮小基層農村的分散效應。比如,在去那種比較分散的農村普法的時候,就可以先通知村長何時何地進行普法宣傳,把要宣傳的內容發給每個村民先學習,然后集中宣傳,就像學習是九大報告的精神一樣,組織起強有力的宣講團,集中起來高宣講,而不是單獨的宣講。因為,農村法治建設與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等各要素之間正不斷地進行交換 ,共同構成了農村法治建設系統的農村社會整體。所以,強化執行力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有利于減少基層農村的分散效應,提高法治建設的推進效率,形成聚合效應。

3.2 較強的執行力有利于彌補執法隊伍較少的缺陷

在相對偏遠的農村基層,執法隊伍較少的現狀也難以一時之間得到突破。既然無法在一時之間完全改變現狀,那么就從自身出發,提升農村基層管理人員的執法素質。這就需要在推進基層農村的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不斷的強化村委會管理人員的法治執行力,強有力的法治執行力也是檢驗一個農村基層干部的主要指標。在村治的管理中,可以說法治的影子無處不在,就連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對于民事糾紛,其中之一的解決方式就是可以社區調解,這說明法律就猶如空氣一樣,就在每個人的身邊。只要在管理村務的時候善于樹立法治意識,不斷的強化法治執行力,對于推進基層農村的法治建設來說就會起著春風化雨般的作用。

3.3 強化執行力有利于轉變基層農村的治理方式

在飛速發展的現代化社會進程中,社會的治理方式也必然會引起改變。作為最底層的基層農村,許多的青壯年都會選擇外出當農民工,而不是在家種地,這是由時代特征決定的。既然人們的生活方式改變了,那么相應的治理方式也會轉變。農村基層法治建設的過程,是一個政策的貫徹國家頂層設計的過程,也應當秉持著創新精神,不能固步自封。只有農村法制完備,農民合法權益能夠切實得到維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才算真正成功,這也是推進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村基層的治理方式,總會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因為基層農村的政治生態是最脆弱的。但是隨著掃黑除惡斗爭的不斷加強,這些干擾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也越來越少,甚至被掃除。因此在這樣良好的環境下,加強農村基層法治建設的執行力,就需要順應社會的發展潮流,而不斷的改進鄉村的治理方式。比如,以前對于黑惡勢力要重拳出擊,毫不手軟,以維護社會穩定,而如今就需要利用溫和的法治手段來治理基層。因此,強化執行力有利于農村基層治理方式的轉變。

3.4 深入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動力

法治的生命在于實踐,實踐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執行的好不好,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治理水平。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深入推進法治建設就需要強有力的執行保障?;鶎愚r村法治建設,是人民群眾自覺投身法治事業重要組成部分,要讓人民群眾自覺的行動起來,就需要有引導,這就是需要農村村委會的執行力。

法治建設不是空中樓閣,而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府工程,法治社會的建設目標,需要高度的執行力來維護,法治建設的推進和執行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廣大的農村社會的法治建設,是關乎到黨的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一環。在農村,或許經濟可以發展,產業也可以提高,這是支撐農村基層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樣對于精神文明方面的法治建設,要像這些物質基礎一樣,在強有力的執行過程中,不斷的得到提升。

4 結語

通過上文的分析,當前的基層農村法治建設需要有足夠的執行力做保障,強化執行力,有利于克服法治建設中的不足。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在基層農村村委會工作的村官,在執行各項制度時,可以說是任務多,責任重,法治建設的執行任重而道遠,但是,這樣的基層工作是值得尊重的,始終要保持信心,只要農村基層治理者們擼起袖子加油干,相信只要認真貫徹執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全面依法治國之政策,農村基層法治建設也會取得成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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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旭

基層農村民主政治發展論文 篇3:

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兩個維度

摘要:作為民主政治建設的兩個維度,程序民主和實體民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遵循著一條在農村地區優先發展程序民主和在城鎮地區逐步推進實體民主的發展路徑。然而,程序民主的發展勢必會導致實體民主,而實體民主的發展也必然會對程序民主的推進提出要求。在城鄉一體化的背景下,農村地區的程序民主與城鎮地區的實體民主相互融合,共同促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向前推進。

關鍵詞:程序民主;實體民主;民主政治建設

現代民主理論認為,民主不僅指政治體系中一套完整的以多數原則為決策手段的程序,而且還意味著一套與這一原則相配套的價值理念和態度傾向。換言之,民主政治離不開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的相互配合和共同發展。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化,作為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兩個維度,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分別從農村和城市兩個層面出現突破,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我國當前城鎮化的推動下,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逐漸融合,城鄉一體化使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兩者之間相互影響,從并行不悖走向相互融合,從而彌補了各自的不足,也使一個完整的民主政治建設圖景逐漸浮出水面。從程序民主和實體民主兩個維度來分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獨特路徑,并探討我國當前民主政治建設的現狀與不足,對于推進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乃至實現政治現代化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一、優先發展程序民主是我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路徑

程序民主是指為實現民主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形式,它具體體現為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以及為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則?!俺绦蛎裰髯鳛槊裰鞯囊粋€重要方面,起著從程序規則方面保證民主規范有序運行的作用?!盵1]相對于實體民主,程序民主更容易被人們學習、操作和掌控。通常情況下,民主的發展遵循一條先有實體民主、后有程序民主的路徑,或者說,遵循著一條由實體民主的增量來提高程序民主的存量的過程。而我國農村地區的民主政治建設走出了一條截然相反的路徑,“即先建立起民主的村級選舉和村民自治制度,讓村民有一個比較公平可行的制度框架和參與渠道去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和政治抱負,然后在這一環境中灌輸民主價值,逐步培養農民的民主意識和參政素質,樹立起民主的價值觀念從而引起民主更深層次的發展”[2]。

從發展原因看,這種優先發展程序民主進而通過程序民主推進實體民主的發展路徑, 是由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具體國情決定的。一方面,優先發展程序民主是由我國若干歷史因素決定的。改革開放以來,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沖擊下,人民公社制度迅速瓦解,造成了我國農村地區治理主體的缺失。為了適應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政策法規的推動下,以民主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應運而生,從而大大推進了程序民主在農村地區的發展。另一方面,優先發展程序民主也是由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現實狀況決定的。由于農村社區分布面廣,與城鎮社區行政化的管理相比,農村社區的各項事務難以與政府機構實現直接的對接,通過村民自治的途徑來解決自身的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動力源泉看,在我國農村地區,程序民主的發展以政府政策為主導,以社會自身的探索為輔助。村民自治開創了一條通過村民自身力量解決自身問題的路徑。1980年2月,廣西宜州市屏南區合寨村首次通過民主選舉組織產生村委會,開創了我國基層民主選舉的先河。隨后,國家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推進基層民主選舉。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標志著村民自治與民主選舉正式成為我國基層民主制度的一部分。隨著民主選舉的推進,各種社會力量特別是廣大農村自身的力量在國家政策的指引下,紛紛為村民自治與民主選舉出謀劃策,提出建設性的實施方案和策略,并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村民自治形式。在農村社會力量薄弱的現實狀況下,這種以政府主導、社會協作的民主實施路徑業已成為我國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經驗之一。

從行為主體看,程序民主在廣大農村地區有較大發展,參與和推進程序民主發展的主體主要是村民。一方面,基層民主選舉為廣大普通農民提供了一條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途徑,通過基層民主選舉,廣大農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并對村委會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基層民主選舉為農村精英提供了一個將自身資源(智力資源、物質資源等)轉化為推動農村發展動力的機會和途徑。通過投票選舉的方式,部分農村精英得以掌握農村村務的決策權,并積極投身到農村建設中去,在國家政策的支持和指導下,農村精英能夠使農村的經濟、社會、文化面貌煥然一新。因此,較之上級政府任命的方式,以程序民主為基本內涵的村民選舉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從表現形式看,我國農村地區的程序民主要表現為三年一次的村委會選舉。盡管在全國范圍內不乏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但投票選舉仍舊是當前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最主要形式。一方面,較之城鎮地區,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滯后,村民的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較之市民也相對淡薄,低下的民主效能感使民主選舉的投票積極性不高,或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大量青壯年人口大規模地向城鎮流動,部分農村出現了空心化的狀況,村民的核心利益也從農村轉向城鎮,村民選舉對村民利益的影響較小,使村民自治和民主選舉只停留在低水平的投票階段,難以向縱深拓展。鑒于上述原因,我國農村地區程序民主的整體發展水平還很低,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程序民主的形式過于單一,且其形式遠遠大于其實質內容??梢哉f當前的程序民主是一種形式化的民主,距離實質性的程序民主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從影響結果看,盡管以程序民主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還有很多缺陷和不足,但不可否認的是,程序民主的不斷發展仍舊對我國的政治民主建設產生了積極有效的推動作用。首先,我國通過率先發展程序民主的方式,為廣大農村地區提供了一種解決自身問題的路徑,使農村地區的緊張關系得到緩和,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內在動力,從而為農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制度保障。其次,廣大農村地區通過程序民主的實踐大大提高了村民的民主意識和政治素養,從而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和經驗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特別突出合法程序的重要性,體現了以程序保障民主的原則,盡管各地區選舉的具體方式有所差異,但是民主選擇的理念已經初步深入民心”[3]。最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有效運行,為我國從基層到中央的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深化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開端,為更高層次的程序民主實踐創造了穩定的社會環境,從而大大降低了我國當前民主政治建設的風險。

二、優先推進實體民主是我國城鎮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路徑

與我國農村地區蓬勃發展的程序民主相對應,實體民主在城鎮地區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我國城鎮地區實體民主的發展并非從零開始,而是充分繼承了從新中國成立之后到改革開放之前三十年間民主政治建設的豐碩成果。特別是在程序民主方面,作為我國政治制度的根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民主政治建設業已取得非凡的成就,并在維護國家的穩定、發展與繁榮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實體民主方面,如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對憲法權威的樹立等,不但未能與程序民主的發展相適應,而且還嚴重制約著程序民主的進一步深化。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由市場經濟延伸出來的契約精神、平等精神、公平公正精神等價值傾向日益深入人心,從而為實體民主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與程序民主所開展的一系列明顯的制度化措施不同,實體民主在市場經濟的驅動下,發揮了更加潛移默化的作用。

從發展原因看,城鎮地區發展優先推進實體民主有其內在的必然性。一方面,實體民主的推進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所導致的社會職能的分化是社會利益多元化的根源,多元化的利益訴求為多元價值觀念的滋生提供了有利條件。伴隨著社會成員的高速流動、人們受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大眾傳播媒介的快速發展,由市場經濟衍生出來的私有產權、法制保障、平等自由等民主政治文化迅速傳播,為實體民主的發展提供了社會基礎。另一方面,實體民主的優先發展是由我國既有的政治生態環境決定的。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缺乏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所應有的組織基礎和思想基礎。在沒有社會基礎的情況下強力大范圍地推進程序民主,有可能迅速增加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從而導致嚴重的社會動亂,通過其他途徑推進實體民主就顯得必不可少。

從動力源泉看,城鎮地區實體民主的發展以社會自身力量的驅動為主,國家在社會力量的壓力下或主動或被迫做出政策調整。一方面伴隨著民主政治文化的傳播,公民的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必然日益要求在公共事務領域擁有更多的影響力。公民的組織能力不斷提高,大大增加了社會的組織化水平,從而也大大提高了社會自身的力量;伴隨著社會自身力量的提高,社會必然要求參與到公共權力的運行當中。另一方面,迫于公民越來越強烈的參與壓力,政府部門相應地做出政策調整,積極探索各種有效的公民參與途徑,將公共輿論納入國家的日常政治生活當中,并通過制度化渠道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政治權益。通過社會自身力量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相應的調整,實體民主在城鎮地區獲得了源源不斷的動力源泉并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從行為主體看,與程序民主在農村地區有較大發展相對應,實體民主在城鎮地區有較大進步,實體民主的行為主體以市民為主,由于市民比農民具有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也擁有較高的社會流動率,因此也比農民更早、更多地接觸到現代化所帶來的變革,在社會公共事務中也與政府有更多的接觸。市民較之農民能夠更迅速地接受民主的價值理念,并投入到對這些觀念的執行當中,人口高度集中的城鎮社會也為市民提供了利益表達的廣闊空間。伴隨著市民民主意識的成長,各種社會組織應運而生,作為聚合和伸張公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多元化的社會組織承擔著推動實體民主進一步向前發展的使命。在更廣闊的層面上,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看,實體民主的發展實質上體現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權力博弈,社會力量以市民和社會組織為支撐,要求國家對社會進行更大范圍的權力讓渡,國家也在試圖調整自身與社會的關系,以適應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

從表現形式看,相對于廣大農村地區程序民主的單一形式而言,城鎮地區實體民主的發展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形式也更加多樣化。它不僅表現為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而且還體現在形形色色的公民維權當中。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業已成為社會民眾的基本共識。各種大眾傳播媒介加強了民眾對政治事件的關注,同時也為社會民眾的利益表達提供了有效途徑。在實體民主的壓力下,政府積極主動地探索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各種途徑。通過物權法等法律途徑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通過政務公開、財產公示等形式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通過協商民主的途徑來保障公民的參與權,并使公民的參與能力不斷提高。多領域、多途徑的社會手段和政策形式共同構成了實體民主得以快速發展的依托。

從影響結果看,實體民主的不斷深化對我國城鎮地區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無疑具有深遠意義。首先,實體民主較之程序民主具有漸進性的特征,因此,在實體民主推動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過程中不易出現劇烈的體制變革。實體民主通過對公共事務中政府行政工作的不斷影響,迫使政府做出政策調整,而不是直接對政府的人員更替、決策程序、運行規則構成壓力,從而大大降低了民主政治建設的風險。其次,實體民主的不斷深化,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設的各種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有限的政府權力、公開透明的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等現代政府理念的傳播,社會互惠、互信和包容意識的增強,為民主政治建設的進一步深化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土壤。最后,實體民主的發展也迫使政府在政策領域從單純追求經濟發展轉向重視社會建設。使政府通過各種途徑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解決社會沖突,調和社會矛盾,為經濟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加強對社會民生的重視,提倡科學發展觀,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到政策的各個方面。實體民主的深化對我國的社會治理構成了壓力,大大提高了政府應對現代社會問題的能力,也使我國政治體系的輸入和輸出能力不斷加強。

三、程序民主和實體民主: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兩條支柱

作為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兩個維度,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盡管在我國農村和城鎮地區,程序民主或實體民主的發展各有側重,但兩者并非在各自的領域里單向度地延伸,程序民主的深化必然導致實體民主的發展,而實體民主的發展也必然會要求程序民主相應地做出調整。

(一)程序民主的深化必然導致實體民主

在廣大農村地區,程序民主的進一步發展有賴于實體民主的逐步跟進。一方面,程序民主的不斷推進迫使實體民主進一步向前發展。經過基層民主政治制度三十余年的發展,以投票選舉來選擇基層領導人的方式已深入人心,民主決策業已成為村民解決各種問題所遵循的共同準則。伴隨著農村社會不斷融入現代化的改革浪潮之中,特別是大量農民工將城鎮地區的價值觀念不斷引入農村地區,以及大眾傳播媒介在農村地區的普及,村民的權利觀念逐步形成。盡管仍舊存在著配套制度不健全、民主選舉參與度不高等現象,但村民日益認識到投票能夠對自身的權益產生影響。特別是在擁有一定經濟實力和集體產權的農村地區,競爭選舉的激烈程度不斷提高,通過程序民主遴選出來的農村精英的素質也較之前有質的提升。在農村地區,農村社會也在積極探索各種途徑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正如徐勇所言,“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予我們的啟示”[4]。另一方面,實體民主是程序民主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程序民主必須有實體民主不斷充實其民主內涵,否則程序民主就有淪為單純的形式民主或空殼民主的危險。通過程序民主的實踐,村民不斷意識到,有效的基層選舉不僅要求擁有程序的民主化,還要求整個選舉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程序民主不僅要以實體民主為價值導向,而且選舉本身也要體現和遵循實體民主的若干原則。如果沒有相配套的措施來保障村民在選舉過程中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那么程序民主就只能停留在低水平的投票選舉領導人階段,不能在村務決策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實體民主發展的滯后必然會制約程序民主的進一步發展,只有實體民主和程序民主相互配合,協調發展,才能共同促進我國農村地區的民主政治建設。

(二)實體民主的深化必然要求程序民主

在城鎮地區,如同程序民主無法脫離實體民主而單獨運行,實體民主也無法離開程序民主的保障而自由發展。一方面,實體民主為程序民主的發展創造了穩定的社會環境。實體民主的發展不僅意味著市民作為政治人擁有更高的政治素養,比村民更能接受現代民主程序所要求的價值規范,而且還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多元化的利益訴求的認可。實體民主所倡導的民主、法制、自由、平等等現代公民精神是程序民主得以有效運行的基本要求,而擁有上述現代公民精神的社會成員對程序民主的要求也更加迫切。相對于注重制度設計的程序民主,實體民主更具有漸進性質,更容易為決策者所把握和吸收,因此所產生的政治風險也最小。從公民對政府政策選擇的知情和簡單認同,到公民對政府的多種政策方案予以選擇,再到公民參與到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決策過程中,我國城鎮地區的民主政治建設呈現出了一條從實體民主向程序民主不斷邁進的發展路徑。通過各種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優先發展實體民主,進而在發展實體民主的基礎上不斷探索程序民主進一步發展的有效路徑,對我國的城鎮地區的民主政治建設無疑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另一方面,程序民主也是實體民主不斷向前發展的應有之義。作為實體民主不斷向前推進的表現形式,民主、法制、自由、平等等現代公民精神的深入人心,勢必會加強公民對行政決策程序民主化的要求。相對于通過法制化的途徑來保障實體民主的發展所取得的成果,程序民主為實體民主提供了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耙欢ǖ膶嶓w民主問題的處理必須在民主程序框架內進行,無民主程序則無實體之處理?!盵5]如果實體民主未能受到程序民主的有利保障,那么實體民主所倡導的各種公民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維護,缺乏政治參與的決策環境也就難以形成完善的現代公民精神,實體民主在不確定的決策環境中也有倒退的危險。當前,我國城鎮地區實體民主的發展使國家體制內原有的程序民主進一步深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較之以前更能遵循制度化的運行規則,更能體現出民主的價值理念。此外,實體民主也在推動著其他形式的程序民主不斷出現和發展。中央巡視制度、聽證制度、財產公示制度等新型的制度設計不斷地被提出、嘗試和深化,并在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我國的政治現代化不斷向前推進

自改革開放以來,無論是在廣大農村地區,還是在城鎮地區,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認的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還很不完善,仍舊面臨著發展滯后的問題。猶如一枚硬幣的正反面,程序民主和實體民主的發展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程序民主是實體民主的保障,沒有程序民主,實體民主就會成為空中樓閣;而實體民主是程序民主的目的,沒有實體民主,程序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程序民主的發展必然要求實體民主不斷跟進,而實體民主的深化也要求程序民主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程序民主為實體民主的培育提供了制度平臺,而實體民主又為程序民主創造了穩定的社會基礎。毋庸置疑,程序民主和實體民主共同構成了我國現代民主架構的兩條支柱,并促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不斷向前推進。

在廣大農村地區,要進一步深化程序民主,積極探索推進程序民主進一步發展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實現當前的程序民主從“形式”向“實質”的轉變。還要不斷充實程序民主的形式和內容,積極探索其他形式的民主實現路徑,如協商民主、聽證制度等,通過程序民主的訓練來培養和充實農村地區的民主法治文化與廣大農民的民主法治精神,進而帶動和推進實體民主的發展。同時,要不斷引進城鎮地區實體民主的發展成果,保障村民的基本權利,以彌補實體民主的空白。通過立法等手段,明確個人、集體與政府的產權關系,以保障公民的私有產權,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財產公示制度,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積極鼓勵和主動推進農村地區的社會組織建設,促進社會組織的成長和壯大?!懊裰鞒绦蚴且蕾囉诿裰鲗嶓w而存在、運行的,沒有實體民主就沒有程序民主。程序民主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實體民主所追求的公正價值?!盵6]因此,在保障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基礎上,通過程序民主和實體民主的共同發展,不斷培育公民的民主、法制、自由和平等等現代公民精神,才能使我國農村地區的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向前推進。

在城鎮地區,要在實體民主逐步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探索程序民主的有效實現路徑,特別是借鑒廣大農村地區推進程序民主的豐富經驗。城鎮地區程序民主的發展是農村地區程序民主從基層自治組織向中上層政府組織延伸的必然結果,因此,城鎮地區程序民主的不斷推進也必然遵循著一條從下一級政府向上一級政府不斷延伸的路徑。由于城鎮地區存在著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因此,較之農村地區的基層民主建設,城鎮地區在發展程序民主過程中更具復雜性,其風險也最高。在此過程中,實體民主的進一步推進無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城鎮地區程序民主的發展有賴于更加寬松的政治環境和更加統一的社會共識。這些政治環境和社會共識不僅包括更完善的法制建設、更有效的社會監督以及更廉潔高效的行政運行機制,而且包括社會民眾對國家體制的高度認同和對民主建設路徑的廣泛共識。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速度的不斷加快,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正在逐漸被打破,農村地區和城鎮地區各自的民主政治建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合流,這種合流也體現著自改革開放以來程序民主建設與實體民主建設的交匯。我國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既不可能使農村地區拋開城鎮地區的影響單獨探索實體民主的發展路徑,也不可能使城鎮地區在農村地區基層民主建設之外另辟蹊徑。城鄉一體化的內在要求必然迫使程序民主與實體民主協同發展,共同促進我國的政治現代化不斷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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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健]

作者:聶應德 郜清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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