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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生產準備計劃管理論文范文

2023-09-23

核電生產準備計劃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核電廠分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五個階段,在建核電廠指核電廠項目前期和工期建設的工程階段。從項目前期開始,必然面臨與承包商單位的協作配合,而承包商也必然成為影響核電站安全運營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在對中核華電河北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核電”)承包商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河北核電的培訓管理經驗實踐,從承包商人員培訓管理入手,結合國內外核電站承包商人員的培訓管理經驗,探討做好在建核電廠承包商人員培訓行之有效的培訓模式。

【關鍵詞】核電廠建設階段 承包商人員 培訓模式

概述

河北核電是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下屬的國有企業,全面負責河北海興核電項目的建設、生產、運營和管理。河北海興核電項目被列入河北省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點項目,規劃建設采用第三代核電技術的6臺百萬千萬級壓水堆核電機組,目前處于項目前期建設階段。

本文將首先介紹承包商培訓的一些法規和程序要求以及國內外承包商培訓管理的一些具體實踐,最后根據河北核電承包商的模式管理實踐,探討在建核電廠承包商人員的培訓模式改進和展望。

1.0承包商人員培訓的法規及程序要求

①《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HAF103)

我國核安全法規中專門有一章對“核電廠人員資格和授權”進行規定,并制定了專門導則《核電廠人員的配備、招聘、培訓和授權》(HAD103//05)對核電站人員以及核電廠承包商的培訓授權給出具體的工作指導。

②《核電廠人員招聘、資質和培訓》

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文件(No.NS-G-2.8)中對凡是在核電廠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的資質以及需要完成的培訓要求做了明確地說明承包商資質要求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③承包商人員培訓和授權管理(HB-STI-TR06)

在河北核電培訓管理程序中也應明確承包商人員的培訓的基本安全科目、專項培訓科目、培訓方式、資格審查以及授權等給出了具體的要求。

2.0承包商培訓管理模式借鑒

由于國外核電站發展的歷史比較久,其承包商管理也形成了固定的模式,本節主要介紹法國和美國的模式。國內大亞灣核電站和秦山核電站經過較長時間按的實踐,也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承包商培訓管理模式。

?誗法國EDF的承包商管理

EDF與培訓公司之間不存在商業上的業務關系,具體培訓實施由培訓公司承擔,并對考核合格承包商員工出具合格證書,只要具有培訓公司出具的合格證書,就具備進入EDF電廠工作的資質。專業培訓公司定期會接受法國核管當局以及EDF的監督,獲得或維持培訓資格。

?誗美國核電承包商培訓模式

對核電站承包商資質要求是包含在核電站質保體系內的,而這些質保體系又是由聯邦法規所確定的,并有一系列的標準指導。根據需要,美國一些核電相關專業機構和有能力的核電站承包商,開發相關培訓課程并提供培訓服務以使核電廠承包商滿足相關法規和標準。

?誗大亞灣核電站

大亞灣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在多年承包商培訓與授權管理實踐中形成了“協助指導、過程監督、考核把關、合同考核”為特色的管理模式。

?誗秦山核電站

秦山核電有限公司經過近十年的摸索,總結每年的運行經驗,逐步建立了“現場培訓和自主培訓相結合、自主培訓與統一考核相結合”的兩結合模式。

河北核電的承包商培訓模式是綜合參考國內外模式建立起來的。

3.0河北核電項目前期階段承包商構成分析

河北核電由于在項目前期的在建工程階段,承包商人員主要進行廠區基礎建設,人員構成和運行核電廠相比,存在如下特點:

?誗基本都是首次參加核電廠工作,對核電廠管理模式,特別是安全管理認知不足;

?誗人員安全意識和知識水平相對較低;

?誗項目建設工期短,人員流動性較大。

3.1承包商人員培訓內容

3.1.1基本安全培訓

由于階段性工作的特點,必然存在承包商人員對現場工作環境不熟悉,對電站管理模式,特別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解和認同也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確保承包商全員進入現場前受到應有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技能、職業健康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當然對于不同類別的承包商出入控制和培訓要求也不盡相同,但對于進入現場從事機組基礎建設、檢修和維護的承包商,典型的入廠安全培訓大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誗電站核安全政策的介紹:主要介紹電站安全、質保大綱要求的相關內容;

?誗保衛:主要介紹電站出入、限制區域、出入證的使用等;

?誗消防:火災的預防和探測、滅火的手段、易燃物控制、發生火災的響應等。

?誗工業安全:風險的識別、預防措施、安全設備的使用、急救等。

河北核電運用SAT工具,結合福島核電事故后國家核安全政策需要,增加開發“現場應急”這門基本安全培訓課程,主要介紹現場管理組織機構、管理接口以及輿情應急、交通應急、火災應急等。

3.1.2特有技能培訓

特有技能是指除了上述入廠安全和專項培訓兩種類型外,崗位工作要求的其他特有技能,比如焊接工作涉及到的相關知識和技能。事實上,入廠安全培訓僅僅是能否進入電站的一道門檻,而承包商是否具備足以支持電站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更是電站考察承包商的重中之重。

4.0河北核電承包商人員的培訓模式

承包商人員的入廠安全培訓由承包商單位統一組織,面向項目部全體員工。承包商單位建立人員資格確認和授權上崗制度,項目部全體員工在上崗前獲得安全授權。河北核電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和考核進行監督的權力,在需要的時候可以組織考核來驗證承包商的培訓效果。河北核電管理人員和安全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培訓,著重組織結構、管理接口、公司政策要求、案例解析等內容。河北核電承包商培訓模式“自主培訓-電站監督檢查、抽查考核”。

4.1承包商自主培訓

4.1.1承包商自主培訓

河北核電采取授權承包商廠家自主授課、自主考核、業主監督的方式組織實施培訓,把在電站的集中培訓改為分散到各個承包商自主培訓,確實為在大修前面臨的培訓困境找到了一條出路,通過這種方式,既極大地減輕了電站現場的壓力,又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承包商人員的安排,降低了培訓成本,因此得到了各個承包商的積極響應。該方式國內很多電站正在采用。

在對“授權加抽查”這種承包商自主培訓方式分析后認為:這種做法最大的好處在于最大程度上減輕了電站培訓管理的壓力,電站從培訓的組織者變為了培訓的監督者。這種方式的采用,是建立在電站對承包商高度信任為基礎上的??墒?,承包商由被考核的角色變為了既是學員,也是教員,還是考官的角色。從培訓管理及質保的角度來看,這種方式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很難保證承包商在自主培訓過程中不出現一些違規操作。

4.2自主培訓的相關要求

基于以上模式,河北核電根據項目前期及建造期間的特點,在承包商自主培訓方面已基本形成了具有自身獨特的做法,主要有:

4.2.1嚴格承包商兼職教員資格要求:

?誗具有工程師或技師以上職稱;

?誗具有1年以上的核電現場工作經驗或接受過核電站相關培訓,熟悉核電站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安全制度;

?誗具有相應領域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誗具有較好的文字及語言表達能力,并愿意承擔教學工作。

4.2.2開發適合承包商自主培訓的課程計劃

開發課程計劃的主要作用在于,第一、通過開發課程計劃可以明確培訓過程中所需的學習目標、培訓內容、學習活動、培訓設備和培訓材料等,它明確了教員在課程中需要教什么,如何進行授課等,是對整個授課過程有效控制的管理工具;第二、通過課程計劃使得整個教學過程可進行有效的指標量化管理,每個知識點都可以進行有效的測評,有利于獲得真實可行的評價結果。

5.0在建核電廠承包商培訓模式改進和展望

1)加強監督,完善自主培訓

針對承包商自主培訓方式自身缺陷,以及在河北核電實踐過程中的確發現授權花名冊不全、培訓記錄不足等現象,盡管得到及時糾正,但不能保證在這種模式下同類型的問題不在發生,因此需要完善自主培訓的監督,從兩個方面進行完善:

?誗核電廠在項目前期和建造階段盡早完善出入口控制,通過現場出入證控制,所有的承包商人員只有接受一定的入廠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才能滿足進入電站現場出入控制要求;

?誗電站組織進行統一培訓考核,包括入廠培訓和復訓考核,只組織考試,檢驗自主培訓效果,使承包商人員確實滿足電站需要。

2)建立可行的培訓等效渠道

國內已有多座核電站投入運營,同一承包商參與不同核電站工作的機會將越來越多。承包商人員在進入每一個核電站之前都必須接受該電站一系列的培訓。對于承包商而言,每一次大同小異的培訓無疑增加了成本,而對電站而言重復的培訓投入牽扯了更多的管理精力。如果能把在其它電站已經學習的共性的培訓內容采取等效的辦法進行處理的話,培訓的時間將大大的縮短。

入廠培訓的等效,應該考慮到差異性,通過對比雙方的培訓教材,找出共性的方面進行等效,而把培訓的重點放在各個廠有自身特色的方面,針對性明顯增強。

如果在核電廠之間能夠普遍建立起針對承包商人員的培訓等效,培訓的時間會顯著縮短,而培訓的效率卻會極大地得到提高。

6.0結束語

在建核電廠承包商培訓管理,就像電廠自身一樣,是在剛建立并初步實踐的階段,“自主培訓-電站監督檢查、抽查考核”模式在這個基礎比較薄弱的階段是較為合適的選擇,當然自我適應自我完善是發展的規律。借鑒國內外電站培訓經驗,特別是核電站同行之間在培訓領域經驗的交流,在建核電廠需要繼續積極吸納各個電站好的經驗,好的做法,不斷地推動自身培訓管理工作的改進。

參考文獻:

[1]《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HAF103),2004年4月。

[2]《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HAF003),國家核安全局第1號發布,1991年。

核電生產準備計劃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風險準備金,核電事故,核能安全,市場經濟

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至今, 核電技術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發展, 為人類的發展進步作出了巨大貢獻。但不幸的是, 1979年美國三哩島核電廠事故、1986年的切爾諾貝利事故, 還有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燃料泄漏事故, 都給核電技術的應用蒙上了一層陰影。

在國際能源危機的大背景下, 已經在適應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對環保的迫切要求上顯示出巨大競爭力的核電業, 再次面臨如何發展的問題。核電事故給企業和國家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 以及災后龐大的重建資金問題、補償金賠付問題等將是核電發展的又一大障礙。

一、現今國際上應對核電風險的資金來源及其固有缺陷

核電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全球核能發電量在今后20年內將會提高一倍, 核電站數量的增加意味著核電事故風險的上升。核電事故固有的巨大破壞性以及影響的長期性, 使得核電事故應急處理、災后核電站修復與災區重建以及后續補償金支出都是巨大的, 其資金來源是亟須解決的問題。應對核電事故風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1. 保險公司。

對于核電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賠付, 核電企業一般是通過投保的方式來降低其賠付風險。核電企業作為投保人每年定額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 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當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款難以彌補損失時, 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獲得政府的補貼, 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即核電風險的直接損失由核電企業、保險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擔。

傳統的核電保險在賠償范圍和賠償金額上存在很大的缺陷。核保險一般只對核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如直接的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等, 對于核電事故引發的隱藏傷害, 如核輻射引起的環境變異處理、核污染地區人們因核輻射引起的疾病醫療補償、對受災地區人民的安撫支出等顯然不在理賠范圍內, 這部分支出遠遠超出直接損失金額, 往往是直接核電事故損失賠償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從賠償金額來看, 核電企業投保實際上是以計提保費的形式來分攤核電事故發生的費用, 核電企業以保險形式自行消化核電項目的風險, 在這種模式下, 一般性的保險賠償金額明顯偏小, 無法滿足短時間、大金額的風險防范。在面對較為嚴重的核電事故造成巨額賠償時, 核電企業可能會由于無法承擔損失而破產。

因此, 面對特大的核電事故, 政府需要承擔大部分的由核電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賠付和災后重建等的資金。以福島核燃料泄漏事故為例, 賠償數額可能達數兆日元, 保險公司賠償1 200億日元, 剩下巨大的補償缺口只能由企業和政府承擔, 不僅給國家和政府帶來巨額的財政赤字, 而且還給社會帶來更多的不穩定因素。

2. 核電企業的財務保證。

鑒于核電事故給第三人人身及財產造成的損害巨大, 為了保證核電企業能及時對其損害進行賠償, 各國還立法要求運營者提供財務保證。如, 我國于2007年由國務院作出《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指出營運者應當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 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財務保證是由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有實力的企業等第三人為營運者提供財務上的擔?;蛘哂蔂I運者自身通過建立專有損害基金的方式來承擔一旦事故發生后的賠償責任。

但是由企業自己承擔核電風險責任也有其局限性。國家為了保證核電的持續發展, 平衡其與受害者的關系, 許多國家將運營者的損害責任限制在一定的數額之內, 如法國《核責任法》規定營運者的最高責任限額為6億法郎, 英國《能源法》規定的最高責任限額為2 000萬英鎊, 對比核電事故造成的損失, 這一金額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3. 核保險共同體提取巨災準備金。

核保險共同體指的是保險企業為應對核電事故后長期的不定額的補償金賠付問題, 共同承擔核電風險而自發建立的團體。對于核電事故后的長期補償, 很多國家意識到建立巨災準備金的必要性, 他們以定期提取風險準備金的形式來累積資金。以日本為例, 核保險共同體每年從保費中提取巨災準備金, 并實行無限期保存, 提取巨災準備金后的剩余保費才可以按照傳統保險業務處理, 巨災準備金主要用于災后長期的后續補償賠付。核保險巨災準備金體現了核電風險事故的長期補償的性質。但是, 核保險共同體巨災準備金提取制度依然存在不足:準備金提取主體是保險公司, 資金在運用上缺乏靈活性;準備金作為保險的延伸依然以賠償直接損失為主;共同體組織形式松散, 缺乏統一領導, 成員僅限于本國, 風險分散程度較低。

可見, 目前核電企業在災后應對資金來源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如資金補償范圍與金額的局限性、對政府援助的過度依賴性、自身承擔風險偏小等問題。采用目前解決核電事故賠付的方式無法恰當地處理嚴重的核電事故帶來的影響, 并可能給核電企業后續經營帶來巨大壓力。

除了本身固有的缺陷外, 目前的賠付方式在結構上還存在嚴重的缺陷:核電事故風險應對資金體系存在嚴重的功能性缺位, 目前風險資金主要是針對災后直接損失進行補償, 而對于事故預防應急、災害企業的重建以及災后長期補償資金都沒有固定的來源和保證。

事實上, 核電企業由于要考慮利潤指標, 企業高管普遍存在著僥幸心理, 存在節省檢修及事故預防成本的動機, 使得核電設備不能得到及時的檢修。核電站一旦出現事故, 一般都是大事故, 按照通常的標準進行賠付已經是亡羊補牢。這時, 核電企業往往因為巨額賠償金和企業信貸能力的下降, 最后被迫破產清算或政府巨額注資, 救援這些費用支出最終落到政府頭上, 政府承擔了大部分的核電風險。這顯然是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核電企業運營風險與實際風險不匹配, 造成核電企業實際成本偏低, 虛增項目凈值, 很可能使核電企業投產那些本來不適合發展的核電項目, 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二、核電企業建立國際風險準備金制度的框架設計

基于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可以在事故發生前就有一筆由企業提取的專用資金, 用于日常定期對核電站設備進行強制性的檢修;在事故出現時, 又有專用的資金進行事故的應急處理;在事故發生后, 有足夠的資金對核電站進行再建使其能夠恢復正常運營, 以避免企業破產清算。這些檢修費用和應急處理的費用支出, 不應當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 不能以節省企業當期成本、提高當期利潤而馬虎應付檢修, 或者為節省成本, 在事故出現時優先考慮利潤而不是優先處理事故。

因此, 為了降低核電企業經營風險、減少政府財政負擔、保障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 亟須建立核電企業國際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國際風險準備金是指該準備金除了用于本國核電事故處理, 還應有一部分用于國際范圍內核電事故的處理, 即該準備金可在國際范圍內調度使用。通過國際風險準備金制度來提高企業應對核電事故的風險能力, 增強核電企業的危機管理能力。

本文提出建立核電企業國際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大體構架 (具體見右上圖) , 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 管理機制。

該項基金由核電企業、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國際核電安全委員會三級組織管理。具體運作方法是:當核事故發生并核實后, 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立刻運用手中的基金撥款給各救援機構;如果國家的專項基金無法彌補損失, 則由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上報國際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批準, 從專項基金中撥款彌補差額。

基金的具體使用方式是:

(1) 企業留存部分只能??顚S? 用于強制性的設備安全檢修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理。如果沒有出現應急事故, 可能會有結余, 在企業留存部分結存余額達到企業設備總額的一定比例時, 可以不再提取該部分的準備金。

(2) 每年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除企業留存部分外, 統一上交到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然后將風險準備金根據一定比例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存放于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專戶, 用于該國核電事故的應急處理以及核電安全技術的研究開支;另一部分無償上繳國際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作為世界上出現核輻射危機時的處理基金。

(3) 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和國際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可設立專業部門對該項基金進行管理。如按一定的比例購買金融債券、國債或其他金融產品, 以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對風險準備金每年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受災地區的重建、安撫支出和公益慈善活動, 并支持核電技術研究開發和核輻射防護等。

2. 提取制度。

(1) 計提。該項基金是以各核電企業為基本核算單位, 每年按各核電企業的核能發電收入的1%~2%的比例進行提取。在提取的金額中, 按一定比例在核電企業、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國際核電安全委員會之間分級保管和使用。因為各核電站所運用的技術水平不同, 核電事故發生的概率不同, 為了激勵核電企業積極改進生產技術, 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識, 提取比例可以按照各核電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發電功率來分成不同的等級。國際原子能委員會定期對核電企業進行考核, 評核出核電企業所屬等級, 以保證準備金提取的有效性。

(2) 會計處理。核電企業在計提風險準備金時, 根據提取風險準備金的總額借記“管理費用———核電事故風險費”科目, 計入當年的利潤損益;根據各級提取比例分別貸記“風險準備金———企業留存”、“風險準備金———應交國家核電安全委員會款”和“風險準備金———應交國際原子能委員會款”科目, 在日常檢修和設備更新以及核電事故發生時的支出, 在風險準備金中提取, 不影響當期損益。

三、建立國際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優勢

1. 有效降低核電企業在日常運營和核電事故發生后的道德風險。

在傳統的核電風險防范機制下, 核電企業因為考慮到利潤指標、節約成本等問題, 平時缺乏對核電設備的檢修;同時核電設備的高額投入使核電企業缺乏對核電設備的更新換代, 這大大增加了核電事故發生的風險;另外, 核電企業在出現事故時為節省成本而未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 核泄漏事故未能在開始時得到有效遏制, 使得受災范圍成倍擴張, 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大超出及時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損失。設立核電風險準備金制度能有效降低這些道德風險的產生。國際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是強制性要求, 相當于企業運行的固定成本支出, 而企業日常的檢修和設備的更新以及發生事故時應急措施的費用支出都從該準備金里提取, 不影響當期損益, 這就避免了企業逆向選擇問題。

2. 真實反映核電企業利潤, 避免企業資產價值虛高, 使企業運行更符合市場經濟模式。

核電企業提存國際風險準備金, 相當于事先將發生事故時的賠償按年攤銷, 把損失分散到不同的會計年度。企業自行消化了核能發電帶來的風險, 更真實的利潤率能促進企業選擇投資價值回報更高的項目, 促使企業提高核電技術, 使核電的發展更有效率, 體現了核電企業市場化的發展, 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模式。

3. 為核電企業和受災地的地方政府及人民提供了有效的生存保障。

計提國際風險準備金制度正是解決問題的良方, 這樣也能夠大大減輕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救濟、補助負擔, 有效降低國家政府財政風險。同時, 企業得到風險準備金的賠付后能盡快進行災后修復或重建, 免于破產。一般而言, 國際風險準備金包含的核電企業越多, 地理位置越分散, 非系統性風險就越低。以國際為單位作為風險準備金的應對主體, 能夠將核事故損失賠償風險最少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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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俊, 俞軍.世界核電現狀和發展趨勢簡介.核安全, 2007;4

[3].田天, 雷雨.銀行業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準備金之思考.財會月刊, 2009;7

[4].智遠.淺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山西財稅,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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