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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2023-10-08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空項,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任工程師或分廠分管廠長、廠長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票證辦理規范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受限空間(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的可燃氣體、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經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切斷與動火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并加盲扳。

3、設備動火前及動火過程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動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取樣分析合格。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嚴禁穿過下水井或用其它設備搭火。

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9、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如放空、漏氣及易燃氣體擴散等),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0、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器、消防車、砂子、鐵锨等)。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窨井、地溝、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離。

13、動火工作中斷30分鐘后,重新進行檢查分析。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8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部門負責人聯系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空項,后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任工程師或分廠分管廠長、廠長審批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批準。

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部門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票證辦理規范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安技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受限空間(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的可燃氣體、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經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切斷與動火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并加盲扳。

3、設備動火前及動火過程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動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取樣分析合格。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嚴禁穿過下水井或用其它設備搭火。

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9、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如放空、漏氣及易燃氣體擴散等),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0、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器、消防車、砂子、鐵锨等)。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窨井、地溝、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離。

13、動火工作中斷30分鐘后,重新進行檢查分析。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5、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提前3-5天提出申請,有效期為8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部門負責人聯系,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空項,后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任工程師或分廠分管廠長、廠長終審批準。

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票證辦理規范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受限空間(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的可燃氣體、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經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切斷與動火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并加盲扳。

3、設備動火前及動火過程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動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取樣分析合格。

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嚴禁穿過下水井或用其它設備搭火。

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9、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有緊急或異常情況(如放空、漏氣及易燃氣體擴散等),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0、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器、消防車、砂子、鐵锨等)。

11、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窨井、地溝、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離。

13、動火工作中斷30分鐘后,重新進行檢查分析。

1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及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引用標準

HG23011_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GBJ 16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2%。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 在鐵路沿線(25米以內)的動火作業,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 生產不穩定。

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起草:趙占強 審核:史榮麗 批準:李俊 更改狀態:01 簽發:2009年11月19日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環保系統—安全管理模塊 ZD-AH-01-01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0.015mpa正壓。低于0.015mpa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項目負責人提供。

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7.2.2 動火項目負責人持《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經當班班長、崗位操作工簽字,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物質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在動火證上簽字,最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發布開始動火作業指令。

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起草:趙占強 審核:史榮麗 批準:李俊 更改狀態:01 簽發:2009年11月19日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環保系統—安全管理模塊 ZD-AH-01-01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中所列人員應與現場人員一致,當人員發生變化時,應辦理簽7.2.6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監火人各一份,由項目所在單位負責存檔。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

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長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帶壓堵漏作業必須經設備動力部審批) 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分管工藝的副部長或部長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部長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終審批準。

7.4.4遇相關人員開會、休息、夜間作業及其它特殊原因,動火票證的簽發必須請示相8 相關人員要求和職責

8.1.1動火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作業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8.1.2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 制訂、督促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動火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負責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動火作業指令;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1.3 作業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8.2 動火執行人 8.2.1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

起草:趙占強 審核:史榮麗 批準:李俊 更改狀態:01 簽發:2009年11月19日 字手續,進行相關事宜的交接。

對應的人員并經批準同意后,其它人員方可代替。

8.1動火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

在單位或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動火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環保系統—安全管理模塊 ZD-AH-01-01

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 再次動火),動火執行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崗位操作工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 .1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分別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監火人不能同時擔任動火執行人。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1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由動火項目負責人根據動火部位負責取樣

8.5.1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6.1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前應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9 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考核,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有制度自行廢止。 8.3監火人

8.4 動火分析人

8.5安全員

8.6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本標準附錄A、B均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德貴

本標準審核人:劉曉波

本標準批準人:陳金弘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施工人員的要求及施工中應遵守的工作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單位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2002年01月21日國家電力公司發布實施《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原電力部電綜 [1997] 669號文《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定》

1999年2月省電力公司發布《電力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標準及考核檢查表》

DL 5009·1—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JGJ 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3 術語和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就是墜落最低的著落點的水平面。

3.3 最低墜落著落點

就是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

3.4 可能墜落范圍

就是以作業位置為圓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所作的圓。

3.5 臨邊

凡高處作業中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小于800mm的作業面邊沿,均屬于臨邊。

4 職責

4.1 公司安全管理部

指導、監督、檢查各項目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管理活動;

4.2 項目部安全科

a) 對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

b) 對現場的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章作業,并提出處理意見。

4.3 專業工程處安環員

a) 負責本專業的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

b) 負責本專業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及使用的監督;

c) 負責本專業的安全防護設施的布設、維護監督;

d) 參與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指導書中安全部分的審核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e) 負責現場的的監督檢查,對違紀行為實施糾正、處罰。

4.4 專業工程處單項技術員

負責作業指導書中有關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部分內容的編制和技術交底。

4.5班長

負責在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工作分配時,進行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4.6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人員

a) 必須按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交底及培訓過的應會知識進行作業;

b) 必須按規定佩帶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且正確使用;

c) 作業環境的認可。

5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1工程開工后,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工程科專業工程師編寫《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工作技術措施》,項目部工程科科長、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5.2在項目施工開始前,由有關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作業的項目和工程設計圖紙,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其中安全部分的內容經項目部安全科審核,項目部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5.3專業工程處項目單項技術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指導書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5.4項目施工時,由班長給施工人員分工并做作業項目、地點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5施工人員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前,確認作業環境,合格后方可作業。

5.6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項目部及專業工程處安環員實施現場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開具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5.7盡量避免交叉作業,不能避免時由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協調,各專業工程處必須做好隔離防護措施。

附錄A(規范性附錄)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規范

高處作業與交叉作業安全規范

1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1.1 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1.05m高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1.2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的兩側,必須設防護欄桿,同時還要加扎安全立網或擋物板(竹笆);平臺外口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1.3 因施工或結構需要又尚未安設圍護設施的預留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防墜落設施。邊長1500mm以下可用蓋板;邊長1500mm以上宜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再張掛安全網。墻面等處豎向落地洞口應裝開關式或工具式的防護門、柵欄等。

1.4 電梯井門必須設防護欄桿和柵門;電梯井內應至少每隔一樓層架設一道竹笆板的防護層或最多隔10米設一道安全網。

1.5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預留洞口、深溝與坑槽等,除必須設置防護設施與警示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1.6 垃圾井道和煙道等,應隨樓層的砌筑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

1.7 施工現場車行通道旁的洞口,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通行車后輪有效承載力兩倍的荷載。

1.8 高處作業的通道(包括天橋、斜道等)兩側及通道口有墜落危險的應參照臨邊、洞口作防護。

1.9 上方有落物傷害危險可能的地面及高處作業的通道,應搭設木板或雙層竹笆板、安全防護棚或防護廊。

防護棚長度不得小于GB3608-83規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

1.10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腳應扎緊,穿軟底防滑鞋。禁止赤腳,禁止穿拖鞋、涼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帶釘易滑的鞋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后登高作業。

1.11高處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梯道上下,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嚴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升降設備上下。

1.12使用撬杠、扳手類工具用力作業時,只可單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牢堅固的物件,切不可雙手同時用力作業。

1.13在未連接的單柱上作業,必須先檢查立柱和纜風是否埋設、固定牢靠,然后方可登高作業。

1.14不得站在防護欄桿外作業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1.15高處作業場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物件的繩索必須是干燥的尼龍繩或麻繩,測量時,必須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

1.16不得坐在臨空面邊緣及上方沒有可靠隔離層的地方或騎在欄桿上休息、逗留。

1.17沿鋼爬梯、繩梯等作垂直攀登上下時,必須使用安全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護保險。

1.18沿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暫無防護欄桿的平臺上水平移動、行走,而且又無可靠的扶持物時,必須使用水平安全繩。

1.19高處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禁止在垂直升降機、防護欄桿、

接料平臺和孔洞邊緣坐靠,不得躺在腳手架、屋面上休息。

1.20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任何人不得損壞和擅自移位、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須拆除時,要經原搭設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及時恢復。

1.21高處作業的各種設施必須適用、安全可靠。高處作業的設施及防護應列入任務單下達,認真落實、責任到人,并認真執行驗收制度。

1.22無外腳手的樓面周邊未砌設固定圍護及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口等,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扎設安全立網或擋物板(竹笆)。同時,還必須在外圍按國家標準架設安全平網。

1.23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1.24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應放入工具袋,使用時必須系好安全繩。

1.25傳遞物品或工具必須用繩索或手遞,嚴禁拋擲行為。

1.26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或起吊。

1.27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必須放在不會被碰撞而墜落的地方。凡有可能墜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墜落的措施。

1.28廢料垃圾必須及時清理,放在廢料垃圾箱或從廢料垃圾通道倒下去。

2交叉作業

2.1施工中應盡量減少交叉作業。必需交叉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各工序應密切配合,施工場地盡量錯開,以減少干擾;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2交叉作業場所的通道應保持暢通;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2.3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在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 下列屬于底事件的有()

(A) 結構事件

(B) 基本事件

(C) 條件事件

(D) 原因事件

正確答案:B

解答參考:

二、不定項選擇題(有不定個選項正確,共1道小題)

2. 下列特征屬于粘液質氣質的有()[不選全或者選錯,不算完成]

(A) 內傾

(B) 外傾

(C) 安靜

(D) 活潑好動

(E) 孤僻

正確答案:A C

解答參考:

三、判斷題(判斷正誤,共6道小題)

3. 只要科技不斷進步,做到絕對安全是可能的() 正確答案:說法錯誤

解答參考:

4. 注意力分散是人體的自我保護()

正確答案:說法正確

解答參考:

5. 事故救援規程簡稱“事規”()

正確答案:說法錯誤

解答參考:

6. 事件數不能做定量分析()

正確答案:說法錯誤

解答參考:

7. 多指標分析優于單個指標分析()

正確答案:說法正確

解答參考:

8. 對人員的重點安全管理需要掌握自然規律()

正確答案:說法正確

解答參考:

(注意:若有主觀題目,請按照題目,離線完成,完成后紙質上交學習中心,記錄成績。在線只需提交客

觀題答案。)

四、主觀題(共10道小題)

9. 試列舉鐵路四種主要規章制度:(),(),(),()。

參考答案:

答:《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10. 安全教育管理包括(),(),(),()。

參考答案:

答:(1)安全思想教育(2)安全知識教育(3)安全技能教育(4)事故應急處理教育。

11. 簡述安全性與可靠性的區別。

參考答案:

答:可靠性與安全性的共同之處:從某種程度上講,可靠性高的系統,其安全性通常也較高,許多事故之所以發生,就是由于系統可靠性低所致。

區別:可靠性不同于安全性,可靠性要求的是系統完成規定的功能,只要系統能夠完成規定的功能,它就是可靠的,而不管是否帶來安全問題。安全性則要求識別系統的危險所在,并將它從系統中排除。

12. 簡述事故預防原則

參考答案:

答:(1)消除潛在危險原則;(用新系統代替舊系統,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

(2)降低潛在危險嚴重度的原則;

(3)閉鎖原則;(通過系統中的機電聯鎖或互鎖保證安全)

(4)能量屏蔽原則;(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體上)

(5)距離保護原則;

(6)個體保護原則;

(7)警告、禁止信息原則。

13. 簡述鐵路安全保障體系結構

參考答案:安全總體管理子系統:安全組織、安全法制、安全信息、安全技術、安全教育、

安全資金。 安全對象管理子系統:人員安全保障子系統、設各安全保障子系統、環境安全保障子系統。

14. 簡述鐵路行車安全管理體系

參考答案:

(1)行車安全部分,包括車務、機務、工務、電務、車輛等部門的作業安全。

(2)貨運安全部分,包括貨運、裝卸作業安全。

(3)客運安全部分,包括車站客運作業和客運列車運行安全。

(4)人身安全部分,包括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安全。

(5)路外安全部分,包括路外人員和道口安全等。

15. 如何進行事件樹定性與定量分析

參考答案:

事件樹定性分析

繪制事件樹必須根據事件的客觀條件和事件的特征作出符合科學性的邏輯推理,用與事件有關的技術知識確認事件可能狀態。

事件樹畫好之后的工作,就是找出發生事故的途徑和類型以及預防事故的對策。 找出事故連鎖,找出預防事故的途徑。

事件樹定量分析是指根據每一事件的發生概率,計算各種途徑的事故發生概率,比較各個途徑概率值的大小,作出事故發生可能性的序列,確定最易發生事故的途徑。

16. 徑集和最小徑集的定義

參考答案:

在事故樹中,只要某些基本事件同時不發生頂事件就不會發生。這些基本事件的集合稱為路集,或徑集。在同一事故樹中,不包含其他徑集的徑集稱為最小徑集。

17. 簡述安全評價的作用

參考答案:

安全評價體現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評價有助于國家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的宏觀控制

安全評價有助于保險部門加強對企業災害實行風險管理

安全評價有助于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18. 簡述安全總體管理的內容

參考答案:

1.安全組織管理

安全組織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安全的組織領導、協調平衡、監督檢查工作,使運輸企業安全管理體制有效地正常運轉,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其主要內容有:

(1)安全計劃管理,負責運輸安全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以及方針、目標和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2)安全行政管理,包括各級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劃分,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的原則和方法的確定,以及保證職工安全生產的組織手段。

①安全勞動管理,對直接制約運輸安全的關鍵因素如人員配備與組合、定員與班制、勞動定額和分配關系等合理地規定與協調。

②職工生活管理,為保證職工以飽滿的熱情和旺盛的精力投人安全生產,在職工物質生

活、精神生活和醫療衛生等方面所作出的妥善安排。

③安全行為管理。主要是運用各種安全管理手段對個人行為、群體行為、管理行為及人際關系進行激勵、約束和協調。

2.安全法規管理

(1)建立健全工作。安全法規要在尊重實踐、尊重科學的基礎上,通過建立、修訂、補充逐步形成相對穩定、協調一致、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和作業標準體系。

(2)增加廢止工作。技術條件和作業環境的變化,必然對運輸安全規章制度和作業標準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提出新的要求,在原有基礎上,及時增加運輸生產急需的規章規定和廢止不適用的規章制度對安全運輸具有同等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3.安全技術管理

(1)運輸安全硬技術設備的管理是指對運輸基礎設施和安全技術設備的研制、試驗、引進、裝配、維護和安全質量管理等。

(2)運輸安全軟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包括與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操作辦法、管理方法、運輸安全管理基礎理論及安全科學理論的研究與應用。

4.安全教育管理

(1)安全思想教育,這是安全教育的重點所在。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重要意義,勞動紀律、作業紀律,各項規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教育使基層作業人員和各級管理人員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預防為主”的意識,正確處理好安全與效率、效益的關系。

(2)安全知識教育,包括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目的是解決應知的問題。前者包括運輸生產特點、安全特性、設備性能、各部門作業方法及規范要求、事故成因及預防等;后者主要是對針安全管理人員而進行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運輸安全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安全管理體系的構成與運作、事故預測和預防;安全系統評價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人一機工程學、安全心理學、行為科學等有關知識與應用。

(3)安全技能教育,這是通過對作業人員進行長期、反復訓練及本人實踐,把所學到的安全知識轉化為動手能力的過程,主要是解決應會的問題。內容包括崗位熟練操作、防止誤操作和處理異常情況的技術、知識和能力。

(4)事故應急處理教育,一般應包括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教育、自我保護和自救互援教育、事故現場保護方法教育和事故應急處理演習等。通過上述教育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損失擴大,為清理事故和迅速恢復正常運輸秩序創造有利條件。

5.安全信息管理

安全信息一般是指在運輸生產過程中,對一切有和于安全生產的指令和系統安全狀態的描述或反映。安全信息既是安全管理的對象,又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支持。安全信息包括:

(1)安全指令信息,指各種運輸安全法規和安全方針、政策、目標、計劃和措施等。

(2)安全動態信息,指在完成運輸任務,執行指令信息過程中的正面和負面效應的反映。

(3)安全反饋信息,指從執行指令信息結果獲得,能反饋用來調整和控制安全生產的信

(4)其它安全信息。如安全科學技術和管理信息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為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證后才能進行作業!以下規定及要求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

1.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1.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1.2.1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1.2.2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1.2.3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1.2.4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1.2.5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1.3 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1.3.1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1.3.2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1.3.3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1.3.4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1.3.5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1.3.6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1.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4.1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1.4.2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 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1.4.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

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1.4.4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1.4.5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1.5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1.5.1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加新殬I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注:職業禁忌證依據GBZ/T 157-2009)

1.5.2作業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1.6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1.6.1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1.6.2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關內容詳見各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1.7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8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一)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化管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嚴格落實、執行《動火安全作業證》 規定、要求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公司安環部負責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監督檢查、核實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上規定、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編制《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并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作業基本要求:

4.1禁火區的劃分及作業分級

公司安全部門已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1.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自動升級管理。

4.1.2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1.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1.4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 動火監護人(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到公司安全環 保部辦理、審批,特殊危險區或重大危險源處動火,必須上報公司副總審批。 4.2.4安環部門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公司各車 間負責人)或動火人(公司維修部門負責人)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查批準,審批人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

4.2.6必須在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2.7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8“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9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禁止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禁止超過72h。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4.3.2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必須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并且檢查分析合格了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3.3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4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 4.3.5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并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4.3.6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各部門聯系,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 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如有威脅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7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 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必須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必須大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明火)間距不應小于10m,有條件可以設置防曬設施。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風以上(含5級)天氣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并且嚴禁室外高處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必須升級管理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清理現場,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打掃或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公司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重新指定監火(代理)人。 5.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動火安全作業管理》4.3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 護;

5.3動火點所在的生產車間(工段)應預先通知公司安環部及有關部門,使之在 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4盡量保持作業現場良好通排風,并且必須在正常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5.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5.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5.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嚴禁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60min;

5.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必須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5.6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5.5.6.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5.5.6.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管理

1.目的

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負責《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及審批,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對現場作業人員、監護人進行有關安全教育,必要時提出具體要求并落實。 3.2作業前,受限空間單位進行受限空間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工作、作業單位負責編制作業安全措施并進行落實,安全環保部核實審批,確保作業安全。 4.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措施

4.2.1作業前,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運行受限作業空間內的用電設備并且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及安全隔絕,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安全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與受限作業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必須進行嚴密地封堵。

4.2.3安全隔絕后,打開受限作業空間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必須用風機強制通風或利用分析檢測確定的安全管道和風源送風(嚴禁向受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作業空間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作業空間的介質類型、盛裝(過)的物料特性等,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清洗和置換,對空間進行嚴格監測、分析并且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4.2.4.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必須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必須小于23.5%; 4.2.4.2有毒氣體或粉塵(物質)濃度必須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4.3其他可燃性氣體濃度的規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4.2.5如果作業空間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6檢修作業前30分鐘應對進入的受限空間進行氣體監測分析,監測點要有代 表性、全面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如果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在 1小時內,其中:

4.2.6.1分析儀器必須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必須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2.6.2作業中應定時監測,必須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 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2.6.3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2.6.4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2.6.5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4.2.7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其他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和相應的作業要求,必須同時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審批手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嚴禁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部批準;

4.2.10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受限空間照明電壓必須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必須小于或等于12V;潮濕空間內,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絕緣板上,同時金屬容器必須可靠接地;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防爆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

4.2.13在空間內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必須使用不漏氣的設備,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離開作業空間時必須將氣(割) 焊工器具帶出,嚴禁放置在受限空間。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6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空間內作業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9監護人員在受限空間有人作業時嚴禁離開,必須在能看見作業人員的地點,并隨時保持聯絡作業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3進入受限空間前必須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照明、作業工具、個人防護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空間作業。

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6缺氧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雖經過置換或清洗后但仍然不符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措施4.2.4規定和要求的,進入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隔絕式呼吸器等有效防護面具,并且作業期間嚴禁摘下防護面具;必要時必須拴帶救生繩。 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必須清點核實,防止遺留在作業空間內。

4.8在空間外部必須設有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相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必須穿戴防靜電防護服、防靜電鞋等。

4.9最長作業時間必須小于24小時、若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作業者要 嚴格按照作業證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4.10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負責人和現場所在單位責任人必須共同對作業空間內 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證上完工驗收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4.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1.1作業單位認真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上申請單位、申請人、受限空 間所屬單位、受限空間名稱、受限空間內原有介質名稱、作業內容、作業時間、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和安全措施等內容后到公司安全環保部辦理審批手續;現場責任人、作業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在作業現場進行查看,補充、編制其他安全措施或方案,現場對作業人員、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并簽名。 4.11.3完成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并有檢測分析人員填寫分析數據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申請單位(負責人)和審批單位(負責人)確認簽名,《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立即生效,有效期限于24小時內。

4.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作業單位留存,第二聯由作業人留存,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檔,作業證保存期1年以上。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證,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必須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證時由權拒絕高處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嚴禁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核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確保作業安全。

3.5安環部職責:負責《高處安全作業證》辦理、審批及監督檢查作業安全措施。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負責《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編制特殊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組織、安排并進行落實。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的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一般高處作業:

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含30米)的作業。 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

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4.1.3工況高處作業:

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分級: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h≤5m,為一級高處作業。 530m,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符合GB 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帶必須符合GB 6095要求、安全帽必須符合GB 2811要求,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且采取了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后必須立即恢復。

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交叉作業,確因工作需要交叉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可靠的防護隔離設施,必須按指定路線上下,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嚴禁作業。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和要求。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特級高處作業應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必須設警戒區并專人監護,嚴禁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嚴禁持物,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易滾動易滑動的工具、材料堆不得放在腳手架上,若特殊情況需放置在腳手 架上,必須有防墜落措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起吊設備。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必須停止高處作業;在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必須有防滑措施。

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房上部、放空管線及塔頂、煙囪上等場所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監護,預先聯絡并確定聯絡方式,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必要的、合格的如過濾式防毒面具、口罩、空氣呼吸器等個體防護用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監護人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工作,并且馬上撤離現場。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必須立即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副總(或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險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必須與 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F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 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管理,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高掛低用。

4.3.19進入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同時辦理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如施工期較長,作業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處休息;作業人員在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4.4 未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嚴禁登高作業。 4.5《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作業人員,第二聯交作業負責人,第三聯交設備管理部門存檔。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吊裝安全作業,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 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4.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

4.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4.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三級以上)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必須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4.2.6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4.2.7禁止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嚴禁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4.2.9指揮人員必須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4.2.10.1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 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4.2.10.2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4.2.10.3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2.10.4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4.2.10.5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2.10.6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4.2.11以下情況禁止起吊: 4.2.11.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4.2.11.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4.2.11.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2.11.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2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4.2.12.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4.2.12.2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2.12.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4.2.12.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4.2.12.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4.2.12.6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3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 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4.2.14作業完畢必須做如下工作:

4.2.14.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 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4.2.14.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2.14.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以下標準的要求:

4.1.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4.1.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必須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必須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4.6.1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4.6.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4.6.3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4.6.4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4.6.5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4.6.6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4.6.7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4.6.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4.7臨時用電單位禁止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 點和用途。

4.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必須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 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5.2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4.5.3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4.5.4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 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4.5.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5.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5.7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必須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必須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必須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必須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安全作業要求并辦理相應安全作業證。

(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 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 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 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 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必須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必須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4.4.1采用安全電壓;

4.4.2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4.4.3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4.4.4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 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 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

3.5安環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生產車間(部門)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4.2必須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

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部門)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必須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 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 措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隨著用電客戶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優質的電力供應及服務已成為電網企業的重點。電網企業不斷探索新技術、新方法以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優質的電力供應,其中帶電作業就是一種方法。帶電作業是以實現用戶不停電為目的。文章介紹了帶電作業的形式,深入分析常用帶電作業的作業方式和特點,最終針對帶電作業的安全管理提出部分建議,以供相關人員參考。

關鍵詞:帶電作業;安全管理;可靠性

Key words: live work; Safety management; reliability

1常規帶電作業方法劃分

常規帶電作業方法一般可按照三類方式劃分.第一類按照人與帶電體的相對位置劃分,包括直接作業法、間接作業法。第二類按照作業人員的人體電位劃分,包括等電位作業法、地點位作業法、中間電位作業法。第三類按照采用的絕緣工器具進行劃分,包括絕緣桿作業法、絕緣手套作業法等。

2 按人體電位劃分的帶電作業方法及其特點

2.1等電位作業法

等電位作業情況下,工作人員在作業時如未佩戴質量合格的屏蔽服極可能發生意外事故。在進行等電位作業前,務必檢查全套屏蔽服,以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

2.2地電位作業法

地電位作業法一般指使用絕緣工具間接接觸帶電設備的一種作業方法。采用該作業方法時,工作人員在作業時一般處于接地的桿塔或構架上通過絕緣工具與帶電體接觸進行帶電作業,同時對帶電體需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該種作業方法導致了工作人員處于(零)電位狀態下,此時必須保證絕緣工器具的良好,以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在配電網帶電作業中,地電位作業法采用最多的是絕緣桿作業,絕緣桿作業往往不會受交通條件和地形條件的制約,絕緣斗臂車不能到達的地點,應用絕緣桿作業也可以到達。絕緣桿作業的便捷性、空間作業范圍以及機動性相對較差。應用絕緣桿作業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主要有作業人員與帶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作業工具電氣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以及絕緣工具的最小有效長度。

2.3中間電位作業法

中間電位作業法一般指作業人員處于接地體和帶電體之間的電位狀態。采用該作業方法時,工作人員為了進入高壓電場中的某個區域,一般需要依靠絕緣梯、絕緣斗臂車等方法進入強電場作業。與前兩種作業形式相比,中間電位作業操作簡便,安全性和可靠性更高。因此,國內大多采用中間電位作業法進行配網帶電作業。在配電網帶電作業中,中間電位作業法采用最多的是使用絕緣斗臂車作業,絕緣斗臂車作業具有電氣絕緣性能良好、作業范圍大、機動性強等一系列優點。絕緣斗臂車的絕緣臂材質為玻璃纖維增強型環氧樹脂,和絕緣斗一起構成了相對地之間的縱向絕緣,兩者的協同作用讓整個絕緣斗臂車的泄漏電流不超過500μA。

3帶電作業安全管理可靠性提升措施

3.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配電線路帶電作業的管理制度主要有:《配電線路帶電作業術導則》《不停電作業技術管理制度》等,配網帶電作業人員在實際作業中必須嚴格遵守文件內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與其他電網工作相比,配網帶電作業的工作強度較大,操作習慣與停電作業也有較大差別。為此,在選擇和聘請配網帶電管理人員時必須嚴格篩選,選擇具有配網檢修經驗、體能較強的配電檢修工,上崗前需進行專業技術考核。各單位應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業務指導書,建立健全帶電作業風險數據庫,抓好制度標準的落地和現場執行,開展涵蓋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確保不發生對公司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事故事件。帶電作業工作前,應根據作業需要,組織有經驗的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評估現場作業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F場作業應符合“三種人”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帶電作業人員開展安全學習,建立人員違章考核檔案。

3.2嚴格管理帶電作業機具及工器具

在帶電作業日常工作中,帶電作業機具及工器具的管理和維護非常重要。作業單位應配齊與所開展作業項目相適應的帶電作業工器具、材料、車輛及檢測儀器,并建立標準存放庫房。帶電作業工器具應設專人管理,做好工器具驗收入庫、檢測試驗、維護保養、出入庫登記、報廢等工作。帶電作業工器具,應有試驗報告,并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及公司安規要求定期開展檢驗、試驗。試驗不合格的帶電作業工器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工器具一起存放??萍紕撔碌妊邪l的帶電作業工具推廣應用前,須進行產品定型試驗,并提供試驗報告。

4帶電作業其他注意事項

一是,各電網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技術成熟、操作規范的帶電作業項目列為常規項目,并編制相應的作業指導書。各地市級單位應進行作業指導書本地化修編,經地市級單位領導審批后執行,項目實施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補充和完善安全措施。二是,未開展過或使用新工器具、新工藝的帶電作業項目,各單位應開展充分論證,進行模擬作業,編制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經地市級單位生產技術部組織評審、地市級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報各?。墸╇娋W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三是,公司系統內每四年開展一次帶電作業的實訓基地評價,確認實訓基地可以開展的培訓項目,統一培訓項目內容及考核標準。四是,帶電作業承包商應取得相應等級的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資質,配備取得資格證或合格證的帶電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及公司規定的絕緣斗臂車(配電)、帶電作業工器具、帶電作業車庫和工具庫房。

5結語

帶電作業是為保障客戶可靠供電而開展的一種作業方法。只有安全、穩定地開展帶電作業,才能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穩定的電力資源支持。為安全、穩定地開展帶電作業,相關企業應加強帶電作業的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帶電作業機具、工器具管理辦法,規范管理帶電作業機具及工器具。二是做好帶電作業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培養帶電作業人才,提升帶電作業人員專業能力及安全意識。三建立健全帶電作業的作業指導書、規章制度,規范作業。

參考文獻

[1]劉欣宇,蔡劍彪,方強.配網帶電作業概述及安全管理探討[J].電子世界,2018(12):57,59.

[2]王林.基于層次分析法的電網供電可靠性評價研究[D].基層建設,2019.23-24

作者簡介;黃科維,男,1990年,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昆明供電局,工程師,主要從事電網運檢及監測分析管理方面工作。

李正清,男,1989年,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臨滄供電局,工程師,主要從事輸配電帶電作業方面工作。

王品,女,1989年,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昆明供電局,工程師,主要從事配網調度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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