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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

2023-10-10

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第1篇

(20 年11月)

20 年,*****縣按照上級安排部署,堅持“加強領導,宣傳發動,多管齊下,突出重點,全面推進,建立長效”的原則,在全縣范圍扎實開展了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大部分鄉鎮垃圾中轉站和村收集池基本建成投入運營,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和環衛設施建設得到完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逐步改善。

一、基本做法

(一)加強領導,強力推動。一是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成立了縣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住規建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鄉鎮分管副職為成員,全面負責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總體協調及檢查督導。同時,縣級領導對各自分包鄉鎮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總責,牽頭召開鄉鎮動員會,并抽調部門單位得力人員集體參與,合力攻堅。二是實行周六調度制??h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個班子一把手牽總頭,每周到各鄉鎮進行一次現場調度,查看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存在問題,加壓驅動,確保清潔工程扎實有效推進。三是實行臺帳推進制。各鄉鎮按照全縣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實施方案要求,制定詳細的工作推進臺帳,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并明確完成時間、責任人和具體的保障措施,做到人人有任務,個個擔責任。四是深入督導檢查。主管副縣長 1

帶領縣文明辦、建設局、交通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同志,深入全縣城鄉主干道、旅游線路沿線和各鄉鎮區等重點區域進行了全面督導檢查;制定了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考評細則和督查方案,采取“一月一暗訪、一季一明查、半年一小結、年終一總評”的形式,高頻率進行督查調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督查辦聯合行動,定期對各鄉鎮工作情況進行嚴格督查,每次督查情況都通報到直接責任人,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鄉鎮限時整改;對工作敷衍、進度緩慢的,在電視臺公開曝光;對好的做法以及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大力進行宣傳報道。與此同時,將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建設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和領導班子實績考核體系,根據考核結果,對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對完成不好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始終保持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強大推動力,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二)加大投入,資金撬動??h財政共投入資金475萬元(其中建設村級垃圾收集點105萬元,購置小拖鏟70萬元,鄉村環衛工人工資300萬元)。同時,要求鄉村多方籌措鄉鎮環境衛生管理設施建設資金,據初步統計,縣鄉村組四級的總投入達到680萬元。

(三)宣傳發動,營造氛圍。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重大意義,充分發動干部群眾積極參與,形成了濃厚的工作氛圍。一是層層動員。各鄉鎮也成立相應機構,出臺實施方案,分別召開干部和黨員代表會議,鼓勵和引導群眾 2

及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鄉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二是巡回宣傳。出動宣傳車10多次,每周到各村進行一次巡回宣傳,增強了廣大群眾對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意識;三是講座宣傳。鄉鎮政府派員深入到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了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專題講座,收到了較好效果;四是標語上墻。各村在顯眼處刷制了各類標語150多條,帖在村主要路口、容易亂倒垃圾和阻礙交通的地方,時刻提醒過往車輛和群眾安全通行,注意路面整潔。五是宣講上門。鄉村兩級干部十分注重上門宣傳,通過向廣大人民群眾耐心講解、說明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性,爭取了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六是報道及時。鄉鎮環境衛生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好人好事做法及時報道。編發《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簡報》7期,在縣電視臺開設了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專欄,基本實現了宣傳發動的全覆蓋,促使農民群眾盡快把改善環境的迫切愿望轉化成自覺行動。迅速形成了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濃厚氛圍。

二、取得主要成效

(一)明確了責任主體。建立鄉鎮環境衛生管理鄉鎮黨委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制,明確鄉鎮黨委書記為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并直接負責境內主要通道沿線的垃圾處理工作,鄉鎮包村干部和村黨組織書記負責行政村范圍內的垃圾處理工作。全縣各部門也把鄉鎮環境衛生管理作為支持、服務“三農”工作的大事來抓,我們在制定部門聯系村做好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管理的同 3

時,還在各部門中根據自己的職能開展了各種文明創建活動,形成了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整體合力。

(二)完善了基礎設施?;A設施建設是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保障。我們結合實際,科學規劃布點,加快推進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其中12個鄉鎮已完成垃圾中轉站建設。全縣15個鄉鎮垃圾收集點正在全面建設,已建成370個,54個鄉鎮村級垃圾收集點正在建設,并配置了環衛清掃工具;購置了35臺小拖鏟分發到15個鄉鎮,與市政府配發的35臺機動三輪垃圾收集車配套作業。

(三)健全了運行機制。在推進鄉村村清潔工程過程中,我們既重視硬件建設,更注重制度跟進,著力在建章立制和長效管理上下功夫。出臺了《*****縣鄉鎮環境衛生管理指導方案》,對整體工作進行謀劃和部署,量化細化了目標任務,精心制定了垃圾中轉站及垃圾收集池建設標準;逐步建立了“門前三包”為主的約束機制、以衛生評比為主的激勵機制、以“一事一議”為主的資金籌措機制,通過多種機制的有效聯動,促進了鄉鎮環境衛生管理的可持續開展。

(四)治理了村容村貌。各鄉鎮各鄉鎮主要領導帶頭參加集中整治行動,多次組織群眾在各村進行義務大掃除,集中清運垃圾、修補道路,進一步增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清潔衛生意識。大部門鎮組織人員對鎮區環境衛生進行綜合治理,出動鏟車對縣道、鄉道、村道的建筑材料和垃圾進行清理,為廣大人民群眾創 4

造了潔凈的生活環境。

三、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鄉鎮政府所在地大環境的整治工作開展的不夠好。雖說鄉鎮區配有保潔人員,但存在占道經營、建筑材料占道、垃圾亂堆現象。

(二)進出鄉鎮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主干道的占道建筑材料和柴草亂堆現象嚴重,各鄉鎮雖組織了幾次綜合治理,但反彈之后沒有進行持續的徹底治理。

(三)行政村房前屋后垃圾亂堆,坑塘內垃圾亂倒、污水亂流情況普遍,這說明鄉鎮宣傳的力度不夠,村里行動不力,群眾的意識還沒有喚醒。

(四)各鄉鎮環境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在行政村的督查過程中只注重了垃圾池的建設,忽略了村里環境的綜合治理和長期管理。

四、下步打算

(一)廣泛宣傳,轉變觀念。一是充分利用標語、電視、宣傳欄等各種媒體,設立環境衛生宣傳欄,努力提高群眾“講衛生、除陋習”意識。二是開展“講衛生、除陋習”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戶的宣講活動,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和文明意識,轉變垃圾亂丟亂放的習慣。三是開展門前“三包”和環境衛生評比活動,樹立文明新風典型。

(二)科學規劃,形式多樣。一是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指導各村按照“安全、實用、方便”的原則興建垃圾池。二是要因地制宜,采取形式多樣的處理垃圾方式,最終做到垃圾不亂丟亂放、不入河(溝)、不裸露、不污染環境。

(三)制定政策、多方籌資。一是積極向上爭資爭項。二是根據本地實際,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促進垃圾處理費征收規范化、合理化。

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第2篇

一、環境責任保險概述

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 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 是指以被保險人因自身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 并因此對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環境權益造成損害, 而應當承擔的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這項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 英國稱之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而美國稱之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在我國, 普通責任保險所占比例已經非常小, 環境責任保險所占比例更是少之甚少。

在國外,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有所不同。據悉, 德國采取的是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環境損害責任性質, 認為特定設備的環境責任屬于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 除了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損害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外, 即使是合法營運、沒有任何過失, 設備所有人也應當對其設備所造成的環境損害負責。美國則是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制度。美國針對廢棄物的處理和有毒物質處置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在《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美國環保局局長對毒性廢棄物的處理、儲存或處置制定管制標準, 其中包括必要或可期待的財務責任。美國環保局局長在其依法發布的行政命令中, 要求業者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關閉估算費用以及關閉后30年內所可能引發的監測與維護費用進行投保。投保的額度因突發性事故或非突發性事故而有所區別。

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系統規定, 目前可援引的條款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 而這些規定對于具體推行這項工作顯然過于原則, 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國家環??偩趾椭袊1O會聯合發布了《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 正式確立了我國“綠色保險”制度的路線圖, 但由于該指導意見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約束力, 只能對環境責任保險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因此, 推動“綠色保險”亟須法律法規加以保障。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由政府、保險公司和企業三方組成。政府組織、牽頭, 保險公司承保、商業運營, 企業污染管控、積極投保, 三者相結合才能充分發揮該制度的作用。

(一) 政府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第一, 政府運用行政手段, 搭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框架。政府在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 應當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以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這里強調政府要運用行政手段, 是為了保障環境責任保險在前期能夠順利實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成熟后, 應當予以立法, 并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

第二, 政府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 對企業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監管保險公司對污染事件的賠付情況, 保險資金運作情況。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由三部分構成:保險公司承保的強制保險;企業向金融公司主動投保的基金式保險;政府建立的專業環境保險?;鸸竟芾淼闹卮笪廴经h?;? 是一種強制性的環?;?。政府對強制保險部分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企業的環保條件和規模, 制定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的費率, 監督企業繳納強制保險費, 對拒繳企業進行處罰。對金融公司管理的基金式保險應當由政府設計運作框架, 金融公司在程序框架內設計金融產品。

第三, 政府的另一重要職能是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進行立法。由于缺乏法律保障, 使得這項工作推動起來十分費力。即便部分企業礙于面子或懾于某種壓力而勉強參保, 也無法保障他們今后不會退出這項保險。作為具體推行環境責任保險的政府工作人員, 株洲市環保局某負責人認為, 環境污染責任險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分散風險, 改變過去企業污染, 全社會埋單的局面。然而由于缺乏制度層面的有力保障, 加之公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不強, 使得環境責任保險的覆蓋面很難擴大。任何一項制度建立后, 在時機成熟時都應當轉化為立法, 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 環境責任保險的主要模式

我國應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與環境治理基金相結合的制度。首先, 由于我國的環境狀況日益惡化、企業保險意識較低, 因此應當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這樣, 企業就會將環境資源成本核算到商業成本中, 使得市場價格能夠如實體現環境資源的稀缺性, 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其次, 由于環境侵害往往會導致巨大損失, 企業一次賠償可能就會導致破產, 最終導致對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利的后果。保險人也是企業, 它也不可能承保環境污染的全部損失。因此, 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與環境治理基金相結合是必要的。兩者可以共同發揮對環境侵權損害的救濟功能, 從而彌補商業保險賠償的不足。再次, 我國是過渡型經濟國家, 普遍存在著環境執法不力、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不夠發達, 投資體制尚未完善, 政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源等問題。通過設立環境治理基金, 可以保證基金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進行市場化運作, 使得環境基金投資??顚S? 防止其他部門的挪用和干預, 從而保障基金對環境損害的及時救濟。

環境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范圍。從污染產生的性質上看, 應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雖然只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就會產生污染物質從而導致環境污染損害, 這一確定性與保險風險的偶然性、不確定性不相符, 但此類企業何時發生污染損害事故, 造成后果如何并不確定, 因而環境污染損害仍屬不確定風險, 可以成為保險標的。從保險責任上看, 應承保環境污染損害責任, 也應承保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雖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但是環境責任保險本身所具公益性特點決定了它不應只針對第三人受到的損害, 還應針對被保險人受到的損害。倘若被保險人自有場地受到污染損害而無力治理, 受損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對強制保險部分不得拒絕投保??梢园褟娭票kU與基金式保險相結合。這里所說的基金式保險是商業性質的保險, 可以在保證保險功能的同時, 適當盈利。意外部分 (強制部分) 為必須投保部分, 商業環?;鸩糠挚梢圆扇∽栽傅男问?。國家可以給予繳納商業環?;鸬钠髽I稅收優惠, 從而鼓勵繳納環?;?。強制保險的費率應當與企業保險等級評定有關, 企業等級越高, 費率就越低。企業投保的環?;鹂梢杂糜诃h保設施的引進費用, 即由企業按照流程到保險公司進行報銷。企業還可以通過環?;皤@得分紅, 分紅可以提取, 也可以轉入環?;鹬?。

(三) 重大污染環?;鸬脑O立

重大污染環?;鹗怯烧抡丈绫DJ浇⒌墓嫘曰?。企業在繳納強制意外環境保險的同時, 還應當向國家環境治理基金會繳納環?;?。重大污染環?;鹄U納的多少, 應當與企業環保評定等級掛鉤———污染小, 交的少, 治理得好交的少, 治理得差交的多。發生環境污染后, 企業對自有財產損失或第三人提出的理賠, 應當在強制保險額度范圍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 應當認真審核, 迅速對強制保險范圍內的部分進行賠償。當強制保險的保額不夠賠償損失時, 如果企業參加了環境治理基金保險, 保險公司還應當根據合同對不足部分進行理賠。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往往通過強制保險和環境治理基金保險理賠后, 仍然難以解決。這時就需要保險公司向防控重大環境污染委員會 (國家還未建立此單位) 申請重大污染環?;?。由防控重大環境污染委員會對污染事件理賠進行審批, 委員會賠償后, 可以向造成重大污染的企業進行索賠。

三、結論

環境污染問題迫在眉睫, 已經不容許我們再有任何的妥協與遷就。我國經濟能有今天的迅猛發展來之不易, 當生存環境不堪重負時, 我們再想改善環境, 所花的成本也許是現在的幾倍或者幾十倍。因此, 我們有理由相信, 在不久的將來, 中國也必將把環境保護寫入憲法, 環境保護將成為中國各個企業所必須承擔的義務, 環境污染的懲罰措施也會建立起完善的體系。面對不可避免的各種風險引發的環境污染造成的賠償責任, 企業需要一種管理手段, 這就是環境責任保險, 一種對環境污染責任引起的經濟損失風險的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所以, 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研究, 是為解決存在環境污染風險企業的損失分擔問題, 從而有效地解決環境污染帶來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 進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摘要:面對我國日益頻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如何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已經成為各級政府迫在眉睫的考驗和挑戰。我國應當建立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模式, 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 企業為主體, 商業運作為手段的制度模式。環境責任保險通過實踐運行, 不斷推動立法發展的進程, 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政府作用,保險公司運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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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第3篇

環境侵權是指人為活動致使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遭受破壞或污染而侵害相當地區多數居民生活權益或其他權益的事實, 包括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

我國傳統的環境侵權救濟制度中主要是污染者負擔的原則, 實行賠償責任個體化方式, 主張污染責任的個體承擔。救濟方式上一般分為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 本文主要討論民事救濟的情形。

民事救濟方式注重責任承擔的個體化, 根據上面所分析的環境侵權的特殊性, 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其缺陷: (1) 滯后性。民事救濟方式只有在損害結果出現之后才能進行救濟, 而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最重要的就是預防。利用民事救濟方式對環境侵權進行救濟就會出現很嚴重的滯后性。 (2) 侵權主體的不易確定性。民事救濟注重責任承擔個體化, 所以要準確地找出侵權主體之后才能進行救濟程序。前面已經提到,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具有很強的復雜性, 因此侵權主體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易確定的, 這就給民事救濟程序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3) 侵權主體補償能力的有限性。隨著科技進步, 有可能造成的損害越來越大, 因此即使目前一些大公司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夠完全承擔責任, 救濟程序的實現會出現相當大的困難。 (4) 民事救濟中侵權損害賠償遵循補償原則。在環境侵權的情形下此種原則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懲罰侵權行為的目的, 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環境侵權伴隨著巨大的收益, 收益如果大于損失那么對侵害者來說并沒有懲罰的效果。 (5) 訴訟時效的有限性。民事救濟行為注重訴訟時效, 《環境法》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這在很多環境污染問題上是有局限性的, 因為在很多污染事件中, 其危害結果并不是立刻發生的, 有些可能是在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之后才能夠發現危害結果。所以訴訟時效也是對環境救濟程序的一個阻礙。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1. 環境責任保險的概述。

從經濟學角度出發, 保險是在風險集合平衡和風險事件平衡基礎上, 補償一種個人無法確定、整體做出估計的資金需求。如果把整個社會作為一個整體, 保險是將一個較大的風險轉移分散到許多個體身上, 每個個體只需在事前交納一定的保費, 其就可在風險發生時得到賠償。

環境責任保險分為兩種: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environment impairment liability) 和自由場地治理責任保險 (own-site cleanup insurance) 。依照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引起環境污染造成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后者則是指, 被保險人在自身受到污染損害的情況下, 保險人對其進行賠償。由于自由場地治理責任保險與傳統的保險在性質上并沒有太大的差別, 并且本文擬解決的問題是受害者的救濟, 因此本文主要對環境損害責任保險進行分析。

2. 環境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通過以上分析, 傳統的救濟模式中, 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受害者并不能夠得到及時充足的救濟。環境責任保險, 將風險分散到各個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 當某一企業面臨賠償時, 保險人則是從所有企業的保費中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 我們在考慮受害者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污染企業的利益, 盡管其行為造成了損害, 但如果賠償損失將導致整個企業破產, 那么新增加的問題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難題。因此環境責任保險還可以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顧慮, 對企業乃至社會的發展都是具有推動作用。

解決環境問題最重要的就是預防, 目前我國的主要監管部門是政府。在實踐中, 政府監管, 執法者本身并沒有與環境污染具有直接的聯系, 這就對政府的監管以及執法工作帶來了不少隱患。而如果企業購買了環境責任保險, 那么保險公司就與環境污染發生了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保險公司就會以更嚴格標準來審視投保人, 而且還可以以增加保費來刺激投保者的行為, 使投保人不斷改進其行為。從這一點來看保險公司的行為甚至更優于政府的調控行為。

三、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1. 保險模式。

環境責任保險的主要模式包括強制保險和任意保險。強制保險是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投保;任意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筆者認為我國的保險模式應當采取強制保險模式和任意保險模式相結合的模式。強制保險應當用在高度危險的行業, 例如交通強制保險就是這種情況。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在于, 并不是所有的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從事的都是高度危險行為。也就是說應當允許一部分企業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對于一些高度危險性的行業, 例如石油、化工、造紙、煤氣、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 應當購買環境責任保險。而對于其他企業, 例如日常服務行業,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造成環境污染, 但是這種環境污染發生幾率低、損害結果不大, 因此應當根據企業自身意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2. 保險人。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兩種形式——公辦保險公司和民辦保險公司。公辦保險公司實質上是受到政府的控制, 這在落實政府政策過程中會有一些優勢, 但是筆者認為, 保險人的整體趨勢還應當是民辦保險公司。因為民辦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自主性, 其不依賴于政府, 會更加盡心地對投保人進行審查以及事后監督。另外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往往十分巨大, 因此保監會應當對開辦此類保險業務的主體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 也可以借鑒國外的保險集團模式, 再由多個保險公司來分散風險。

3. 承保范圍。

從理論上講, 如果承保的范圍越大對于受害者以及加害者的益處越大。但是實際中我們又要考慮保險公司本身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發展的利益。從環境污染行為的性質看, 其可分為兩種形式——突發性的和累積性的。保險理論要求危險要具有不特定性, 不確定的危險, 指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可能發生的并舉偶然性的事件, 其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 危險發生存在可能; (2) 危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 (3) 危險的發生符合法律法規的認可。持續性的環境污染行為是否屬承保的范圍存在一定的爭議。表面上看, 人們已經可以判斷出累積性環境污染行為必然會造成危害似乎并不滿足第二個特征, 但實際上此類企業何時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造成后果如何并不確定, 因而環境污染損害仍屬不確定之風險, 可以成為保險標的。跟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一樣, 并不是所有的累積性環境污染行為都在承包的范圍之內, 其也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例如開采煤礦必然會造成粉塵污染, 盡管其防塵措施已經達到國家標準, 這并不能表明其行為就必然不會導致污染事故。經過長年累月的累積就可能會對附近居民造成一些疾病。據統計, 1990年~2002年山西累計查出塵肺病患者3.6萬余人, 占全省總人口的1‰, 居全國各省之首。這與它占全國第19位的人口規模形成強烈反差。國家法律并沒有禁止采煤行為, 其所造成的損害是在法律認可的范圍之內, 因此類似此種的累積性環境污染行為, 應當在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內。

4. 免責范圍。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抗辯也應當適用于保險人, 因此被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也應當適用于被保險人。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看, 此類大概有三種情況: (1) 不可抗力?!董h境保護法》41條規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 免予承擔責任。 (2) 第三者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污染, 被保險人并不承擔責任。 (3) 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5. 保費的確定。

保費的確定在環境責任保險中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企業所從事的行為不同, 其所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前面已經提到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分為強制性保險和任意性保險, 如果是任意性保險則根據保險合同的雙方意愿進行確定。對于強制性保險則由立法機關進行確定, 但是法律不可能根據各個企業的不同而確定不同的保費, 因此可以對同一行業的企業進行統一標準的確定, 然后保險公司根據這一標準依據不同的企業進行浮動。再者也可以借鑒交通強制保險的經驗, 如果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無污染事故的出現則可以適當降低保費, 否則可以適當增加保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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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第4篇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目前,由于農村缺乏有效的救濟體系,加之農民作為弱勢群體,農村地區發生污染事件危及農民權益時,不能妥善解決,權益無法保障。鑒于此,為農村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救濟體系引入保險機制,即在農村地區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及時救濟受到損害的農民,為農村環境保護提供資金支持,保障農村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環境責任保險,也稱之為 “綠色保險”,企業因污染行為使第三人遭受損失而需承擔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即在農村區域實行的環境責任保險。農村區域不僅包括廣大農村地區,也包括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農村區域的鄉鎮企業、由城鎮轉移來的工業企業對農村地區造成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極大損害了農村環境和農民權益,所以研究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為有效解決農村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救濟問題,本文將從經濟學視角研究農村地區如何建立和完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為環境責任保險發展提供經濟理論支撐。

二、文獻回顧

國外對環境責任保險研究較早。Zhao〔1〕提出在環境風險增加和土地污染情況下,環責險是金融安全的一種有效工具,并討論了環責險在中國土地污染管理中的應用,并為環責險的應用提供了建議對策。Feng〔2〕等總結了現在中國推行環責險現狀,并且列舉投環責險成功的案例,提出政府強有力的支持才能有效推行。

目前,國內對農村地區環境責任保險研究很少,也沒有成系統,主要集中在環境責任保險理論分析與制度建立。黃季火昆、劉瑩〔3〕對全國5省101個村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發現2000~2010年當中農村環境惡化的村占44%。面對農村環境污染加劇的情形,楊蘭閣、劉漢利〔4〕研究了農村污染事故后的經濟補償問題,得出當前存在經濟補償的途徑單一,經濟補償受污染源、污染對象和索賠方式的影響較大以及鄉鎮政府為污染企業墊付補償的問題。這也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迫切性。孫武軍、顧久映〔5〕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建立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薛丹〔6〕提出了以環境責任保險為核心,民事救濟和公共補償分別為第一層和第三層的救濟體系,強調了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性,這種救濟體系為環境受害者、企業、社會提供了新的思路。陳冬梅、夏座蓉〔7〕認為難以建立自發性的環境保險市場,建議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針對農村地區,張燕,侯娟〔8〕提出基于農民的生存權和平等理論有必要建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同時指出目前發展的障礙:農村企業動力不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管理失靈。作者根據其障礙因素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同時,侯娟從法學視角分析了我國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其在分析了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實施障礙的基礎上,設計了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提供對策。

當前,關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研究,國外主要集中在保險在管理環境風險的作用,環境責任保險發展問題及對策,而國內研究集中在概念、制度建立、功能等,對相關理論有一定的研究,但是針對農村地區的缺乏一定的研究,同時從研究視角上主要集中在社會救濟和制度完善方面,很少有從經濟學視角探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實施的重要性。我們將從經濟視角探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應的措施。

三、信息不對稱在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表現

由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還沒有作為單獨的保險產品研究,缺乏相關研究結果,因此我們結合農村實際情況,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環境責任保險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進而為有效的施行環境責任保險提供對策。

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指在農村地區(包括城鄉結合部、小城鎮)的鄉鎮企業和工業企業掌握著一些私人信息以及參加環境責任保險后的行為等不能被保險公司所掌握,與其他市場相比,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即交易的一方在簽約之前已經掌握了比對方更多的信息,進而利用這些信息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合同,致使交易對方處于不利的地位。由于逆向選擇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存在,所以也稱逆向選擇為事前信息不對稱。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逆向選擇是指工業企業等對自身企業掌握更多的信息,風險較大的工業企業尋求低于合理保費的價格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目前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率是依據行業的平均損失概率和預期損失制定的,即保險費率水平高于低風險企業應收取的保費而低于高風險企業應收取的保費。由于工業企業擁有更多關于企業的設備投入、風險控制、環保觀念等具體的信息,而保險公司無法對投保的企業風險細致分類,因此不能對有不同風險的企業實現對應的保險費率。這樣高風險的企業就愿意購買環境責任保險,低風險的企業則拒絕購買保險從而慢慢退出保險市場,這就出現了逆向選擇。逆向選擇的出現使低風險企業遠離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使得保險公司收益受損。下面通過博弈模型分析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博弈的主體是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與保險公司,農村地區工業企業的選擇是投?;虿煌侗?保險公司決策是承?;虿怀邪?。

在環責險現實博弈中,根據風險不同劃分為高風險工業企業和低風險工業企業,在博弈模型分析時,將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和保險公司分別稱為代理人和委托人,而代理人和委托人期望收益的大小作為策略選擇的依據,即依據雙方的期望大小以分析博弈雙方如何決策。

首先分析代理人的決策。以高風險代理人為例,當代理人選擇投保,委托人選擇承保時,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代理人的保費支出,這部分使代理人的期望收益減少;第二部分為代理人發生環境事故造成的損失;現實中保險合同存在免賠額,即代理人還需自身承擔部分損失,而其他損失則由保險公司承擔,雖然環責險是賠付給第三方(受到損害的農民),不直接成為代理人的收益,但是若不投保,賠償由代理人賠付,所以保險公司賠償部分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組成部分。因此,代理人期望收益分成三部分:保險公司保費支出,發生環境事故造成的損失,第三方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由于環責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出險后的賠付一定大于投保企業的保費支出。當代理人選擇不投?;蛭腥瞬怀斜r,發生的全部損失由代理人承擔,即此時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為全部損失。對于高風險代理人,通過博弈模型期望收益分析是投保大于不投保,低風險代理人同理,所以代理人的最佳策略是投保。

其次是委托人決策分析。當委托人選擇承保時,由于委托人無法區分高風險代理人和低風險代理人,所以期望收益為兩者和,用字母記號代為分析委托人的期望收益,即:

式中Z為代理人投保價值,φ保險費率,U代表高風險代理人投保,V代表低風險代理人投保.式中等號右邊第一項(SU+V-SV)Zφ為保費收入,第二項(SU+SVPL-SPL)K為環境事故發生后委托人的賠付。高風險代理人與低風險代理人出現概率PH、PL為常數,當高風險代理人S的比例增大△S時,保費的收入增加△S (U-V)Zφ,出險后的賠付亦增加△S (α+β)K,由于委托人的賠付大于保費收入即K>Zφ,顯然,隨著高風險代理人增加會使出險后委托人的賠付增加,并且賠付增加的幅度要大于保費的增加,此時委托人的期望收益會減少。因此,委托人會采取提高費率以增加其期望收益,費率增大導致低風險人投保比例下降,出現了高風險人驅逐低風險代理人的現象。從根本上解釋了前文指出逆向選擇對環責險帶來的風險問題,即逆向選擇發生排擠低風險代理人,造成環責險市場效率低。由此委托人承保時的最佳策略是對不同風險的代理人實行差別費率,對風險代理人市場要細分,針對不同風險市場實行不同的費率,而不是平均費率。同時,在不增加費率的情況下保證委托人的期望收益,需外部支持,即政府的支持和補貼,這也說明了環境責任保險不能完全通過市場手段施行,還需政府支援,特別是農村地區,費率的增加會大大排擠低風險代理人,使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低效率。環責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委托人承保后,發生環境事故后賠付往往大于保費的收入,即期望收益為負數,當委托人選擇不承保,期望收益為0。因此對委托人來說,當代理人做出投保決策時,最優策略是不予承保。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發生在簽訂合同之后,故稱之為事后信息不對稱,指擁有信息較多的一方不顧是否損害對方的利益而采取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后,投保人往往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做出使損失擴大的行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的防范意識會降低,增加了環境事故的發生,發生環境事故后,投保人為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而未采取有效的止損措施。道德風險的發生導致保險公司的積極性降低,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出現供給不足。簽訂保險合同后,農村工業企業和保險公司新的博弈,工業企業面對的策略是遵守合同和不遵守合同,保險公司面對監督與不監督的策略。

對代理人而言,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監督時,其期望收益為支出的保費以及發生環境事故時代理人為防止環境事故擴大而花費成本。當代理人選擇不遵守合同,即出現道德風險,當發生環責險事故時,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時搶救或采取減損措施,損失擴大,此時委托人選擇不監督,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僅為保費的支出,若委托人選擇監督,代理人的期望收益為支出的保費以及發生環境事故后代理人不能從委托人得到的賠償。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無論委托人選擇監督或不監督時,代理人的期望收益都為保費的支出和止損措施所發生的成本。因此,簽訂保險合同后,代理人的最佳策略是不遵守合同,通過博弈模型解釋了出現道德風險的過程。

對委托人而言,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監督時,其期望收益為收到的保費,支出的核保費用,以及環境事故發生后賠付。當代理人選擇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監督時,其期望收益除了包括得到的保費和支出的核保費用外,還包括對代理人不遵守合同而處以的罰金,以及免除支付出險后對受害者的賠付。當代理人選擇遵守合同或不遵守合同,委托人選擇不監督時,其期望收益為得到的保險費用和出險后對受害者的賠付。所以,委托人最佳策略是監督,但是現實博弈中,委托人不可能做到全面的監督,委托人應以一定的概率對代理人進行監督。

通過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知,由于投保企業的逆向選擇,高風險的企業會投保,低風險的人會被排擠,造成保險公司經營的高風險。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制定精細的費率,而不是平均費率。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的企業制定費率時,要投入時間和人力為投保企業進行 “體檢”。然而通過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保險公司在選擇不花費這項成本時期望收益更大。因此,保險公司會失去內在的動力去對投保企業進行事前檢查和監督。針對農村地區,投保企業環保意識較低,對企業的發展還不能做出科學的判定,自然選擇不投保。目前,農村地區的鄉鎮等工業企業較集中于制磚、化工等行業,保險公司可根據具體行業劃分費率,提高了費率的科學性,有效的避免低風險的企業推出市場。與此同時,考慮到保護農村環境的迫切性和投保企業不積極性,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應實行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這勢必加大了鄉鎮企業的負擔,所以發展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離不開政府的資金支持。

在博弈模型中解釋了環責險合同簽訂以后道德風險的發生,為此保險公司的最佳策略是進行監督,現實中以一定概率進行監督能提高效率。同時,保險公司為減少道德風險發生,應在保險合同中設定免賠額,制定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共保條款,考慮到環境責任事故風險高,保險合同中可設置最高賠付額。

3.典型案例分析

雖然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研究缺乏系統性,但實際上環境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就出現了有關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典型案例。2014年7月5日,貴州省某公司生產原料泄漏擴散,導致廠區附近農民莊稼和魚塘受損,當地環保部門和人保財險貴陽分公司經現場抽樣調查及后續送檢分析,判定本次事故為污染責任事件。保險公司依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根據保險責任和實際損失情況,賠付28萬元。此次環境事故,是貴州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來的首例報案。通過這次事件,當地環保部門和企業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了新的認識。首先,企業加入污染責任保險后,認定責任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成為投保企業的堅強后盾,減少企業經濟損失;其次,發生污染事故糾紛時,保險公司作為中間第三方協調農民和企業關系,解決方案可安定民心,減少后期紛爭。在博弈模型中已分析出企業最佳策略是投保,在貴州當地政府的支持下人保財險公司承保,使得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事故順利解決。目前貴州大力推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4年全省投保該險種的企業超過70家,貴州保險業為環境污染事故損害承擔風險保障超過2億元。

四、對策建議

通過以上對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實施進行的博弈分析,得出農村地區的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投保,而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出現使得投保企業的期望收益降低,出現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市場供給不足的狀態,為此提出以下建議措施,利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

首先,政府的扶持是實施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保障。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單純依靠市場經濟,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很難維持,保險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發展環境責任保險,所以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發展必須需政府的支持,即在法律、經濟等多方位給予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扶持。就目前環境責任保險實施的情況看,政府的強有力扶持在試點中是必不可少的。當然并不是否定農村環境責任保險的市場化,過多的政府干預不利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運作的長效機制。所以在建立和完善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過程中,政府做好推動者,整合資源,將市場手段和行政手段結合使用。

其次,強制性責任保險是農村環境責任保險投保模式的首選。強制責任保險規定了特定的投保主體,同時對特定的主體規定投何種的保險產品做出規定,防止高風險的企業選擇不匹配的保險產品,避免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出現導致的低風險企業退出保險市場,從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運營風險。目前,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環保意識、環保設備、風險管理等方面欠缺,如果實施自愿投保模式,很難保證有風險的企業投保,同時較頻繁的污染事故會給保險公司造成大量經濟賠償,導致保險公司承保動力不足,所以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模式是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然選擇。

最后,農村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中訂立責任限額條款,從內在激勵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責任限額,即保險合同中規定了保險公司最高賠償額,超出設定的最高賠償額不由保險公司負擔。設定責任限額能夠督促投保企業采取環保措施,一旦發生環境事故能采取止損措施,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強制責任保險情形下,企業為了避免高出最高賠償額,從內在上激勵農村地區的工業企業提高自己的環保意識,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實行責任限額減少了保險公司運營風險,提高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意愿和能力,利于農村環境責任制度的長效機制建立。

參考文獻

[1]Zhao,X.B.Developing an Appropriate Contaminated Land Regime in China[M].Berlin Heidelberg:Springer-Verlag,2013.

[2]Feng,Y,Lu,Y.L,He,G.Z.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In Need ofStrong Government Backing[J].AMBIO,2014,(43).

[3]黃季火昆,劉瑩.農村環境污染情況及影響因素分析[J].農村經濟,2010,(11).

[4]楊蘭閣,劉漢利.農村污染事故的經濟補償問題研究[J].管理學報,2010,(11).

[5]孫武軍,顧久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國際借鑒[J].經濟縱橫,2015,(06).

[6]薛丹.基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動態環境侵權救濟體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2,(07).

[7]陳冬梅,夏座蓉.環境污染風險管理模式比較及環境責任保險的功能定位[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4).

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第5篇

跨界水道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資源, 在對其開發和利用當中,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一種程序正義, 與實體責任一同相互聯系, 是前期開發過程中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指標。有別于實體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程序責任, 并沒有涉及項目開工等的具體義務, 而是代表了一種比照之前先污染、后治理的錯誤思維而吸取教訓、總結經驗來制定的一套程序嚴密的作為或不作為要求。其內涵涉及到了國際環境法的眾多概念, 如非歧視、代際和代內公平、信息交換、合作和可持續發展原則、損害及風險預防、通報與協商等等。如此不難看出, 以《埃斯波公約》為核心的整個環評制度在國際水法領域的不斷發展, 揭開了國際水道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風險預防的新篇章。

一、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 (EI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是指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列明預防、控制或減輕不良影響的措施。

二、國際上環評制度的發展

由跨界水資源利用長期實踐可知, 各國間已將實施跨界環評的要求表示在相關的協議之中。成為跨界水資源利用當中的習慣國際法規則。

早在1987年,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布的《我們共同的未來》, 以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之中都明確提出了將環境影響評價與可持續發展密切關聯在一起的觀點。而后者更強調了環評的國家主體責任和它的跨國性和公眾參與性。

1991年聯合國歐經委的《跨境環境影響評價公約》 (埃斯波公約) 作為一項專門規范跨界環評的公約, 針對具有跨境影響的跨界水資源的開發和規劃活動, 給出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兩套相互關聯的啟動標準。

1992年聯合國歐經委《關于跨境水道和湖泊保護與使用的公約》認為環評是締約方采取的用于避免、控制和減小對跨界水道、湖泊及其他流域國造成的損害的一項措施。

《聯合國國際水道法公約》當中也有有關信息交換和通報協商的程序責任的規定。其中第12條闡明:水道國在計劃采取可能對其他水道國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措施之前, 必須向相關國家發出通知并附有關的技術數據及資料 (包括一切環評結果) 。來便于相關國家對其影響有充分了解和評估。

2006年國際法委員會的基于《跨界含水層法》 (草案) 與之《聯合國水道法公約》第12條, 又進一步完善了跨界含水層環評程序。尤其是在水道國通知方與被通知方就計劃活動可能造成的影響存在分歧的情況下, 草案專項規定了解決爭議的方式, 同時指出可通過中立的第三方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在這一點上, 草案比水道法公約以及海洋法公約顯得更為先進。

《柏林水規則》當中就規劃國在可能給跨界水資源的環境和可持續利用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計劃和活動上作了規定:應對其影響實施事先及持續性的評估。其內容包括環境、水可持續利用、人類健康、經濟、社會、安全等。在地區性公約當中, 環評制度比較突出的反映在《多瑙河公約》、萊茵河公約》中?!抖噼Ш庸s》規定:多瑙河委員會負責收集在多瑙河及其流域的項目及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資料和信息, 并將其傳達給相關各方。且項目實施方必須實現咨詢服務。任何在多瑙河及其流域的項目及活動都必須實現得到咨詢。多瑙河委員會負責從影響來源國收集以用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資料和信息, 并且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其他各方。萊茵河公約 (1999年簽署) 規定了“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的一項任務, 即向各國公眾通報萊茵河的環境狀況和治理成果。

1983年美國與墨西哥簽訂了新的關于國際河流利用和保護的框架協定, 雙方就改善邊界環境問題達成一致, 同意進行合作。且雙方首次認同相互有義務防止邊界污染, 要進行信息交換、監控污染活動、協商測量分析污染源、評價可能對邊界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消除對邊界地區環境產生影響的污染源。

三、案件分析

(一) 烏拉圭河紙漿廠案所反映出的主要是基于可持續發展原則及公平合理利用原則上面所引發的程序責任問題, 烏拉圭單方面沒有得到阿根廷方面的支持的背景下, 擅自規劃在兩國界河———烏拉圭河上興建兩家紙漿廠, 其中一家已經投產施工, 并建成投入使用, 另一家還未動工。兩方的爭議焦點之一集中在阿根廷控訴烏拉圭一方在不顧及兩國對烏拉圭河先前和當前使用的情況下對該河采取單方面的開發行動, 這種行為違反了程序責任的規定。圍繞著1975年簽署的《烏拉圭河協定》對于事先通知的縝密規定, 實際上反映出了雙方在簽署協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作用, 那么在紙漿廠前期規劃過程中, 雖然烏拉圭通報了將要進行施工建廠的規劃, 但是依照環評制度的規制, 烏拉圭并未向阿根廷提供必要的資料, 向其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 根據《協定》第八條規定, 若計劃國提供的資料不完整, 該國有權通過烏拉圭河委員會在30天內告知計劃國。第十一條規定, 若雙方無法在規定的通告作出后180天內達成一致, 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 同時項目原計劃日程應當暫停。

因為違反了環評過程中的重要程序責任, 即通告必要信息的謹慎義務。我們在此案中發現流域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不對等的狀況, 當一方沒有將所掌握的河流環境信息、工程建設資料與流域各方分享的時候, 就不能很好的建立信息溝通渠道, 為應急狀態的綜合決策提供基礎保障。

國際法院在2010年4月判定烏拉圭未違反協定項下的實體責任, 而烏拉圭也未完全履行通告、磋商等程序責任。特別要求雙方必須對可能造成跨界損害的活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以保護和養護水環境。

(二) 在Gabcikovo-Nagymaros案中, 是否對主體工程及斯洛伐克的變通方案實施了適當的環境影響評價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體現環評越來越多成為水道國的重要關切。

我們知道, 信息互換、事實調查、通告和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必要的程序責任對于保障國際水道的可持續發展均是不可或缺的。在國際法院判決的推理過程當中, 法院逐一駁回了匈牙利做出的聲明終止了條約的法律效力, 法院清晰的認識并肯定了雙方經過長達25年之久的談判于1977年達成的“關于建設和運營Gabcikovo–Nagymaros船閘系統的條約”有充分的進步意義, 并且最終判定匈牙利發出的通知不具有終止此條約及有關文書的法律效力的裁決。但是適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道理, 水道國并不能通過達成一項條約就一勞永逸地解決跨界水資源問題, 相互間還需要依據條約及國際水法等國際上的相關原則不斷通過協商應對各種新情況和問題, 如此, 法院在判決書中所言, 1977年條約并非一成不變的, 可以隨時被修改以適應新出現的國際法規范??梢姯h評中的程序責任在國際社會的實踐當中日趨靈活, 目的是實現真正的程序正義和環評結果的客觀性, 切實保障跨境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總的來說, 自條約簽訂以來, 人們對環境脆弱性的認識及對環境風險進行持續評估的認識大大增強。” (孔令杰)

四、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框架、管理體制和實施

我國最初對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完整和系統的要求的法規可以追溯到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之后2003年頒布實施的《環境評價法》對評價管理做了進一步的法律規定, 提出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該部法律已成為我國開展環評工作的核心依據。除此之外配套的法規還有《國家環??偩纸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等??傮w看我國的環評工作可以說是在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道路上不斷向前邁進。

我國的環評工作機制:國家設有環保部, 下設環境影響評價司, 主要職能: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擬定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 承擔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負責審定重大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下設有綜合處、規劃環評處、項目環評處和驗收處, 同時還特設有專門的技術支撐部門, 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承擔為以上部門培養專業環評人員任務。而在省級也相應成立了評估機構, 可為當地環保部門提供技術服務。

我國環評工作的實施過程一般具化為三個階段:一是前期調研和工作方案的確立, 比照國際上的通行規范、研究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 確定環境影響評價類型, 其中包括相關技術文件等, 然后進行工程分析, 調查環境狀況。確認環境影響因素, 比照評價因子來明確評價重點和環境保護目標, 確定工作等級、評價范圍和評價標準, 制定最終的工作方案。二是分析論證與預測評價, 包括評價范圍內的環境狀況調查、監測與評價和建設項目工程分析等, 然后做出各個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和預測。在評價過程中如果存在重大分歧的, 應當追溯環境影響因素的識別和評價因子的再次篩選。三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 包括提出環保措施, 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給出建設項目環境可行性的評價結論, 最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中外環評制度對比分析

在防止跨界影響的努力中, 美加之間的、早在1909年成立的國際協作委員會是發展比較成熟的早期例子。在1909年雙邊簽署的邊界水條約中第八條闡明:締約雙方或受影響國的國民應當向委員會提出申請, 由委員會決定是否允許使用、攔截或改道跨界水資源, 以減少這些活動因影響跨界水的自然生態或流量給對方造成的損害, 避免跨界水污染給他國造成的影響。設立了政府把關與委員會審批的雙重管控標準, 在評估跨境影響的過程中, 實施信息公開, 由兩國國民隨時監督和發表意見。這樣的跨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機整體的監督制度, 最大程度的發揮了聯合委員會的效能, 維護了程序正義, 收效甚廣。

美國的環評工作一向用制度來約束, 以公示來把關。首先需要確認是否編制報告書, 報告書編制者如果認定該項目不需要做環評, 還要刊發“無重大影響認定書”以便公眾及有關各方審查, 這種審查的目的是認可或推翻該認定。如果被認定是需要環評的行為, 在環評報告書初稿編制階段, 就要開展公開討論, 且需將初稿刊于《聯邦公報》, 并須邀請各方代表參加公開聽證會共同討論, 提出建議和意見, 集多方見解之后的報告書須及時公告, 同時送達至環保局、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機關、團體和公民??梢钥闯?美國用制度約束力, 以公示方式實現公眾把關、社會監督、部門審查的程序正義, 使環境影響評價程序規范在監督與約束之中。

我國的環評工作主要由專門的機構來完成, 在程序上首先是由有資質的部門 (公司) 及有職業資格的專人負責環評報告書的編制工作。之后審批工作可分為:一是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一般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來審批;二是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主要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或由其組織相關部門代表和有關專家, 成立審查小組, 對報告書進行審查, 最后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審批決定。

在我國成立的有資質的環評部門是在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之下, 環境影響評價部門與審批部門也可視為同一系統, 等同于主管單位審批下屬的報告, 相對于美國的環評制度, 我們的優點是體現在集中了更多的專家審查意見, 缺少的是程序當中要求公眾參與的部分。專家的審查意見作為參考依據,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專家評審體制也存在著他的局限性, 尤其當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相互矛盾時,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往往處在被忽視的地位。

缺少群眾參與和監督的環評工作, 具體操作過程中依法依規的約束力就會減弱。在本地區的或是當前現實的利益面前, 環評就會出現或輕或重的流于形式的可能性, 這一點從我國極高的環評通過率及環評執行率, 但是不理想的各種污染物達標率的對比中也有所顯現??梢? 我們離環評制度真正的程序正義存在很大的距離。

六、對完善環評程序責任的建議

環評制度得以實行的關鍵在于有一套嚴格并且靈活的關于環評的啟動標準、范圍、內容和具體程序等事項的行動標準, 能夠圍繞有關項目做出環評的前因后果和先后順序做出現實可操作性的規定。

依據上文有關于國際社會、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環評制度建設成果, 比照我國環評審批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綜合參照以往實施的環評和國際習慣, 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跨界河流環評做出建議:

(一) 由于涉及到不同流域、區域框架下的有關立法、司法和國家實踐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要對規劃活動造成影響的因素及程度加以區分, 并啟動相應的環評程序?!栋K共üs》提供的重大跨界負面影響活動和斷定負面影響的一般原則的雙重評價標準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二) 確立環評的范圍和內容, 在評價環境影響上, 一是要考慮環境因素的多樣性;二是應考慮同一因素的多維性作用, 例如:直接與間接、單次與累積、短期與長期等影響;三是要綜合考慮生態、社會、經濟影響等。對此可以參照《柏林水規則》評定了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對氣候影響和對人類健康影響等。

(三) 民主和公眾參與性。在環評程序中, 借鑒有關國際社會、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群眾發表意見、公眾監督把關、社會參與決策之優點, 最大成度的提高我國的環評審查當中公眾參與度, 積極參考與采納公眾意見, 尤其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才能做到全面衡量利弊, 避免爭端和非議。

(四) 通告與磋商, 可參照《埃斯波公約》的締約方會議上制定的傳遞通告信息的標準模式, 在跨界河流實施項目國家要盡早和受影響國就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通告和磋商, 共同商討減輕環境影響的措施和相關事項, 意見達成一致后才能決定是否實施該項目。由于各方的利益與愿望的差別, 不可避免出現分歧或爭議, 以談判的方式不能解決的, 應當啟動環評審查的預應紛爭機制, 可通過第三方獨立的調查機構重新對影響做出的環評比對以至科學公正。這無疑是一項必要的程序責任, 我們應當在通告與協商上面積極參考有關國際法規定, 為流域國整體發展和保護環境予以充分考慮。

(五) 建立監督機制, 嚴格考察項目實施過程。創設和完善跨界監督機構, 規制細化監測督查制度, 充分運用環評結果, 約束和規范項目的實施內容, 全程監督和參與項目建設, 來保障減輕項目的環境負面影響及重要措施的落實, 以達到跨界環境治理的目標。參照國際環評制度以及當今形勢發展需求, 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國家責任制度及程序正義的實現意義重大。

七、小結

總之, 在環保領域, 預防重于治理, 環評是從源頭抓起的科學之舉, 如何才能更好的保障環評的質量, 客觀、公正、合理、有效地實現環評目標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我國在跨界環評和國內環評當中都應當進一步加強各環節的系統管理和科學決策, 程序責任也應當注重貫徹預防原則。我們在規劃新活動或實施正在進行的活動中, 實現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 對環境因素影響的多維性予以整體性的考量, 以環評管理機制的程序正義, 保障跨界環評和國內環評的質量, 和確保實現客觀公正合理有效環評目標。這樣才能更好的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

摘要:國際上明確提出的有關環評目標和任務的條約、宣言構成了跨界河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框架。以“烏拉圭河紙漿廠案”為典型的跨界水道案例揭示了環評中遵守程序責任的重要性。通過比照國內環評制度和國外環評制度在起草和審查當中的區別, 提出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體系及管理體制的幾點看法, 例如:審查方法和程序還存有不足之處, 即程序責任制度有待完善。指出我國跨界環評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跨界河流的系統管理和科學決策, 在程序責任當中應更加注重科學預防和公眾參與等原則。

關鍵詞:跨界水道,環評機制,程序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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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范文第6篇

1. 環境責任保險的內涵。

環境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 因此, 要理解環境責任保險的內涵, 我們首先就必須分析責任保險的相關內容。責任保險產生于19世紀的歐美國家, 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西方工業化國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它是指在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第三人支付賠償金的保險類型。

2. 環境責任保險產生的背景。

現代大工業所導致污染過程的復雜性、緩慢性與累積性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對傳統民法中的歸責原則提出了挑戰。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社會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順應這種趨勢, 多數國家謀求建立環境損害賠償的社會化保障制度, 環境責任保險得以產生。

二、國外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目前, 在美國、西歐等工業發達國家,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進入較為成熟的發展階段, 并成為各國通過社會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 面對經濟高速增長下日益突顯的環境損害問題, 我國卻尚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以分散環境風險, 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1. 保險模式。

環境責任保險可分為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任意環境責任保險。目前, 西方各國較為典型的保險模式有以下幾種:美國實行強制保險模式;法國及英國等國家實行以任意保險為原則, 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才實行強制保險;德國則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模式。

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 為了盡量減少污染者的負擔, 充分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許多國家有加強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的趨勢。如英國在1965年發布的核裝置法要求安裝者負責最低為500萬英鎊的責任保險, 法國也在油污損害賠償方面采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2. 保險責任的適用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風險差異很大, 各國對保險范圍也有不同要求。因此, 環境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具有很大的差異性。

隨著保險市場和立法的逐步完善, 環境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以美國為例, 在美國最早的環境改造保險中, 基本責任包括人身傷害或死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損失以及清理的救護費用等;1988年之后, 承保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漸發、突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責任及其清理費用等;1989年, 美國保險服務業在其綜合普通責任保險單中加貼“有限污染責任擴展批單”, 將污染責任擴展到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或操作過程之中, 同時還允許公眾對于加貼內容單獨保險。

3. 賠償范圍。在環境責任保險中, 被保險人的狀況千差萬別,

保險人要對每一承保標的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單獨確定保險費率以降低風險。同時, 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 總會設定一定的保險金額, 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賠償責任。如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 即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 都是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來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當今世界, 環境問題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復雜性、損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圍的廣闊性特點, 已成為了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新危險。從舊八大公害到新八大公害,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失為分散環境風險、更好的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一條路徑。

我國政府近年來對環境責任保險頗為重視。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6]23號) 中, 即提出“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 發展安全生產責任、建筑工程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執業責任、董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保監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中也明確:“十一五”期間, 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到2015年,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

但是從目前的實際運營看, 幾個保險公司的環境責任保險銷售情況不容樂觀, 一方面原因是付率過低而保險費率過, 另一方面原因是我國的環保法規不健全, 缺少環境危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 且執法不嚴。

四、國外立法對建構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啟示

1. 環境責任保險模式選擇。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論是采取強制保險還是任意保險, 都必須具有其一定的基礎才可以運作良好。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 目前的經濟實力不足以要求所有企業都強制投保環境責任險, 另一方面, 我國的環境責任強制保險發展比較晚, 許多制度都還沒有健全。在這種情況下盲目強制所有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都投保, 是不切實際的。

因此, 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模式在我國最具可行性。一方面, 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 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礦、水泥、造紙、皮革、火力發電、煤氣、核燃料生產和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另一方面, 對其他污染較輕的行業或已采取清潔生產等有效環保措施的單位, 通過積極引導, 促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因為這類企業一般不會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 即使發生污染事故, 考慮到程度較輕, 企業也可以自己負擔。

2. 環境責任保險應當與環境賠償基金相結合。

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 在環境侵權損害賠償領域, 一直堅持全部索賠與限制賠償相結合的原則。環境侵害往往損失巨大, 無限額的賠償很可能導致企業一次賠償就告破產, 不利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同時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 環境賠償基金是一種建立在保險之上的救濟方式。

我國在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時, 可將環境責任保險與環境賠償基金相結合, 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產生侵權損失, 首先由基金撥款賠付, 不足部分在由保險人承擔。通過這種方式, 既可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負擔, 又給保險賠償提供了兩條有力的途徑。

摘要:當今世界,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經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新危險, 環境法學界就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來分散環境風險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本文通過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 在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 提出了一些構想, 以期對我國建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有所裨益。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責任保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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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桂芬:在中國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初探[J].法治與社會, 2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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