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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

2023-09-23

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第1篇

脫貧攻堅戰的沖鋒號已經吹響。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明確提出,通過實施“六個精準”和“五個一批”戰略,在“十三五”末實現7000多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五個一批”其中就包括“社會保障兜底一批”,而發揮社會保障的兜底作用,民政部門責無旁貸。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在2016年全國民政工作會上對做好民政脫貧兜底保障工作作出了部署,深刻闡明了民政在脫貧攻堅中應發揮什么樣的作用、怎樣發揮作用等重大問題,為民政系統兜底保障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實踐路徑。

打出“組合拳”,才能啃下“硬骨頭”。發揮好民政的兜底保障作用,需要多管齊下、多措并舉、合力推進。一是要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標準,完善農村低保標準調整機制;加大農村低保省級統籌力度,低保標準較低的地區要逐步達到國家扶貧標準;加強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做到應保盡保、實現動態管理,提升低保兜底精準化。二是要充分發揮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兩個政策在脫貧攻堅中有機結合的重大作用。推動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在對象識別上銜接、在優惠政策上共享、在信息平臺上鏈接,下大力氣從對象識別、平臺建設、保障政策、信息管理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強化銜接,實現資源優化整合,做到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是加大其他形式的社會救助力度,提升綜合救助能力。因病致貧是扶貧的難點,醫療救助是兜底保障的重點。要依靠各級政府增加醫療救助資金投入,落實對所有貧困人口參加新農合給予財政補貼;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支付后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加大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幫扶力度,將貧困人口全部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加大農村貧困殘疾人康復服務和醫療救助力度,擴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此外,要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水平,改善供養條件。四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構建“人人皆愿為、人人皆可為、人人皆能為”民政扶貧新格局。要創新慈善事業發展機制,發揮慈善靈活高效的優勢;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市場機制的益貧性。五是推動“三社聯動”在農村脫貧攻堅中發揮獨特作用。要加強農村社區建設,把夯實農村基層黨組織與脫貧攻堅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和社區的載體作用;要切實注重發揮社會工作者、社會組織在精準扶貧中的專業優勢,眾志成城實現脫貧攻堅目標,決不能落下一個貧困地區、一個貧困群眾。

“但愿蒼生俱飽暖,不辭辛苦出山林。”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實行兜底扶貧,民政部門使命光榮、任務艱巨。我們要結合民政職責、發揮職能優勢、突出民生重點,扎實做好民政兜底保障工作,做細做實、久久為功,為蔣峪鎮精準扶貧貢獻出民政智慧、拿出民政舉措、走出民政路徑,為我鎮貧困戶如期、全面脫貧作出應有貢獻。

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第2篇

(一)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經管等部門研究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對本地農村低保標準作適時調整。

二、關于農村低保范圍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 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范圍。

(四)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因特殊情況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不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 關于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顚S?。

(一)每年年底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并于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區縣財政部門按審核后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挪用、擠占、保證合理、有效使用。鄉鎮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也應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往來專賬,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三)市財政將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因素納入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地區的基本需求。 區縣和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農村低保標準,將應保對象排斥在外。同時,

應廣泛動員社會和民間組織以及個人為農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贈、資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鄉鎮和村委可通過各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四 關于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見附件三);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 相關證明材料: (1) 夫妻一方為外省或者外區縣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證明。 (6)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登記備案。

(三) 村委會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受理本轄區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 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見附件四),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并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必要時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 2. 對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五),并提出具體意見,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 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做出解釋。

(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五)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印制)并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見附件六)備案。

(六)在鄉鎮敬老院或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由區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七)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村委會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于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民政部門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后3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對因特殊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可視情況隨時受理申請和審批。

(八)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實行公示告誡。對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應采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議的,可以向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民議之日起進行核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五 關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 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 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磁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通過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 家庭年月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縣長業生產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 臟亂異口同聲就業及在外務工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種勞動收入等; 3. 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孳息; 4. 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 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6. 繼承的遺產,遺贈等; 7. 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 其好應當計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 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先烈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2, 在校學生(非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汛貼,困難補助等; 3, 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捐助款物; 4,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 5,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6,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第3篇

全縣人口計生系統以優質服務為主線,以生育文明建設為平臺,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為目標,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人口環境。

低生育水平持續穩定。全縣人口出生率控制在7‰以內,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別比控制在110以內。羅田縣先后榮獲黃岡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第二名,并被湖北省授予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步獎的稱號,縣人口計生局被評為湖北省生育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依法管理制度化。堅持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加大社會撫養費征收力度,依法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了依法管理的法制體系。

管理服務規范化。全面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積極探索以房管人工作新機制,完善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信息互通機制;全面開展村級計劃生育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已有80%的村達到了規范化建設標準。

技術服務優質化。大力實施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出生缺陷干預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育齡人群的生殖健康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h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被授予省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利導政策多元化。農村獎扶、企業獎勵、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救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兌現、計劃生育系列保險、并發癥免費治療、長效節育措施獎勵、關愛女孩行動等多層次、多元化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更加完善,使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得到了更多的實惠。

1.方局長您好!現在社會上輿論特別多,說我省的計劃生育政策放寬了,是這樣嗎? 你好,不是這樣的,我省計劃生育政策沒有放寬,仍然是堅持三不變”,即堅持各級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變,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不變和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不變;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黨政第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動搖,穩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隊伍不動搖,不斷創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體制、機制、手段和方法不動搖

2.局長您好!現在很多農村生一個男孩,都上小學了,感覺孩子很孤單,都想再生不知生育一個,生男生女倒無所謂,這樣可以嗎?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現行政策不允許再生育?,F在農村除幾種特殊情況外,如果大的是女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農村獨生女戶,辦理《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個。

3. 局長您好!那么目前我省現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參考資料: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①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②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④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以上城鎮居民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③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④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⑤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適用《省計生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適用《省計生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4.局長您好!現在有些農村居民生育一個男孩后,身體不好,比喻幾歲都不會走路,不會說話等,像這樣的情況能不能申請再生一個小孩?要辦一些什么手續呢?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要進行專門的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

一是先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近兩年孩子疾病檢查治療的資料和大人小孩的合影照片;二是鄉(鎮)人口與計生辦調查、核實,發給《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審批表》和簽署審核意見,三是縣級初審,鄉(鎮)人口與計生辦會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你本人帶小孩到縣計生服務中心,由縣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初鑒;四是市級審批,縣級將初鑒符合病殘兒條件的有關材料報市鑒定小組鑒定,如果是病殘兒,市計生委將下發文件通知??h局接通知后將通知所在鄉鎮,進行30天公示,再按生育二孩條件審批程序申請辦理《生育證》。

5. 局長您好!我縣每年有十幾萬人出去打工。他們都必須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嗎?應該怎么辦理呢?

按國家規定,流動育齡人口(18-49周歲)離開本縣30日以上,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須持有由戶籍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從而證明這個人在戶籍地的婚姻、生育、節育狀態,便于在現居住地接受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不辦理可能會給你在以后工作中帶來諸多不便。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或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有效期限3年。

6. 方局長,現在很多人結婚后懷孕了,但又不想要小孩,去引產時醫生說要計生開證明,那要怎么辦才能做手術呢?

懷孕需要補救證明的存在兩種情況,一種不符合生育政策補救的,主要是落實政策免費政策;另一種是符合生育政策而不符合個人生育意愿本人想補救的。

對不符合生育政策要補救的,請到鄉鎮人口計生辦開具免費證明后,自己選擇服務機構去做引產;

對于符合生育政策要終止妊娠的,需要到縣級以上醫院去檢查,并需用三名醫療專家出具診斷證明屬于:一是胎兒畸形或發育不良,二是孕婦母體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懷孕的,縣計生局出具證明,就可以實施補救措施了。

7. 請問方局長,如果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要交多少錢?

你好!根據《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及《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違反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屬農村村民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農村村民純收的3倍分別征收夫妻雙方的社會扶養費;屬城鎮居民的同樣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夫妻雙方的社會扶養費。

(二)違反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分別按上述征收標準的基礎上加重2倍征收社會扶養費。同時,《條例》也明確規定,違反政策生育的當事人實際年收入高于農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縣級計生部門核實后,按年實際收入的規定標準征收社會扶養費。

如果你發現有違反政策超生的情況,歡迎你給我們提供線索,我們一定依法依規處理。

并對提供線索的人嚴格保密,同時落實舉報有獎制度,我們的有獎舉報電話是:0713—5053013。

8.局長您好!我縣已經有部分農村年滿60歲的計生戶領到了每年720元的獎勵扶助金,但還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獎勵扶助對象符合的條件是什么呢?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

2、1973年以來沒有違犯我省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生育的;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以及子女死亡無子女的;

4、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的;

下列情況不能作為獎扶對象:

1、終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2、夫妻雙方均未生育的;

3、夫妻雙方均未生育又收養子女的;

4、溺殺、遺棄子女,查證屬實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期未滿的。

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第4篇

所謂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時,按征用耕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安排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數量的安置用地,鼓勵和支持其興辦企業,以期通過發展

二、三產業為失地農民帶來長期收益或相對穩定的就業崗位,以此解決失地農戶的生活與就業問題。該政策最早發端于上世紀90年代,近年來在各地方廣泛推行,許多地方政府由此出臺了當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一、留地安置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留用地政策作為一項安置失地農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夠使失地農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開發的成果,因而被農民稱為“政府給我們養了一只會下蛋的母雞”。但是,綜觀各地留地政策實施情況,還存在許多問題。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留地安置政策還屬于一些人地緊張的經濟發達地區的政府規章,法律效力不高,影響其實施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由于農業用地和地方工商業發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這使農民有兩大擔心:一是地方政策的穩定性,怕今后土地越來越緊張,政府給農民的留用地會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證,農民怕留用地會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如溫州用地非常緊張,許多產業項目都在排隊等土地,因此影響了一些區縣的經濟利益,非農利益集團希望政府允許村集體把留用土地出讓給工商業項目,在這種情況下,對農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須保證沒有明確規定,規劃、土管部門常常對留用地不及時加以規劃和安排用地指標,進而產生矛盾與糾紛,引起農民不斷上訪。

第二,留用地所有權主體設置的不合理問題。目前各地政策一般規定留用地屬于村集體經濟所有,如《關于加強杭州市區留用地管理的暫行意見》“留用地指標只核發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項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不得轉讓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使用。留用地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建設、村屬全資集體企業開發建設或通過招商引資合作開發建設。”這至少產生以下問題:一是已征地農戶與未征地農戶間的利益關系問題,因為被征地農戶普遍認為那些未被征地的農戶無權享有留用地,由此產生村民間的矛盾沖突;二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誰來代表,是村民委員會,還是村民大會,或少數村干部?現已經發現一些地方村干部以權謀私或不作為問題,如在我們調查的村就出現村委會干部遲遲不去規劃部門、土管部門申請用地指標,造成可以按政策規定取得的

二、三產用地拖了

5、6年還沒有落實,村民損失巨大,好政策沒有起到應有的好作用。三是在深化戶籍改革后,取消農業與非農戶口區別,被征地農戶實際上已經市民化,一些村、村民委員會、村集體都將名存實亡,造成這些規定的合理性、持續性與可操作性問題值得研究。四是原來的土地是被農民承包的,被征用的承包戶的損失最大,如果留用地的錢要由被征地農戶出,而土地又屬于村集體,被征地農戶的利益損失如何解決,這樣是否公平?

第三,留用地的開發利用問題?!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

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即其意是要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農業生產,限制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經濟建設土地。但現在各地政策規定留用地主要用于

二、三產,而非用于農業。這樣的留用地安置政策是否會破壞我國土地管理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導致一些農戶為脫離農業而積極主動要求土地征用,進而對我國農業生產造成危害。另外,在留用地的開發利用中,是要讓農戶當開發商、還是股東或者房東?如溫州市有一個村的村民由于在留用地開發方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決定要將該留用地轉讓,而村干部則私下四處導找買家想低價轉讓自己從中獲利。有調查發現,某縣有18個村集體被征過地,其中有3個村集體有留用地,結果這3個村主任和村黨支書都出了問題。又如留地安置住房政策:有的農戶原已有寬敞的住宅,土地征用后又分到土地再建,成為一戶多宅;還有的農戶不想建(或無錢建)又不能轉讓,只好撂荒,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征地農民應得利益損失。再如廣東省2006年出臺的《廣東省關于農民經濟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辦法》試圖讓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可以流轉可以交易,這個做法雖然對農民有利,使廣東省興起了農用土地入股的風潮,但問題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對政府的規劃也帶來了很大的沖擊。

第四,留地安置中的程序問題。目前的留地安置程序還不規范,國土部門與規劃部建設部門沒有很好地銜接,存在規劃相對滯后、優惠政策不明現象,造成農民對留用地看不懂、不放心,給征地工作帶來難度,而且留地安置對象難以把握。如某縣留地政策中規定了“商業用地必須村級開發經營,非商業用地用于無房戶安置”,但這項政策在實施中有一定的難度。很多地方本來留給集體的留地在具體安置分配過程中,成了層層“分地”、層層“爭地”,縣里分到村里,村里分到組里,組里分到戶里。承包土地多的,家庭勢力大的得到了安置,真正的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卻得不到安置,因此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另外,各地在留用地管理上也缺乏統一協調,有的將留用地征為國有,有的仍然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加上城鄉結合部土地流轉較快,交易頻繁,給土地的產權管理、規劃管理和市場管理增加了難度。

第五,留用地政策適用范圍問題。調查發現,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城鄉結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對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了政府、集體和農民的歡迎。表現在:(1)留地安置中政府的主要投入是政策支持,而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同時也有利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穩定;(2)安置留用地的開發和經營,可以為集體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發展基礎,有利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3)在人多地少、經濟發展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由于具有良好的區位條件,土地的資產價值十分明顯,因而留地安置政策能有效地彌補了法定安置費不足的缺陷,間接提高了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但是,對于經濟較為落后地區和遠離城市地區,留地安置難以發揮作用,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仍然存在很大的風險。

二、留地安置政策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不難發現,世界各國征地補償的方法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但考慮到在土地評估技術不盡完善和地價上漲、被征地人所獲得的補償費難以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況下,一些國家也相應規定了一些例外的非現金補償方式。比如日本的征地補償方式除現金補償外,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宅地開發);德國也有代償地的補償、代償權利的補償。這些非現金補償方式不僅可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還可以減少政府籌措資金的困難和被征地人的不滿情緒,是現金補償之外有效的輔助補償方式。顯然,我國留地安置政策作為一種非現金補償方式而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不過,我國有關征地補償的規定層次繁雜,既有憲法規定,也有法律、行政法規、各種規章、地方法規甚至其他更低層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如留用地安置補償僅以政府政策形式出現就是最好體現),表面上看體系比較完備,而實際情況是低層次規定往往成為征地的主要依據。因為我國憲法規定不明,又缺乏違憲審查機制,各項征地規定不盡一致,導致許多應當予以補償的情形并沒有統

一、權威的規定,有關規定穩定性差,容易被朝令夕改。同時,補償立法在指導思想上存在偏差,往往只重視賦予權力而忽視對權力的限制,只重視行政機關管理的方便而忽視公民權益的保障,這容易造成公民的補償權利被虛置。嚴格地說,這種做法有悖于憲政與法治的基本原理。征地補償關系著私人財產權的保障問題,根據法律保留原則,理應由憲法和法律來規范。在現代法治國家,征地和補償的設定都是始于憲法,終于法律,且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并受到議會、法院、新聞媒體、民間組織的嚴格監督。反觀我國,留地安置政策出臺的目的是好的,但這些規定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卻存在很大問題。

任何制度都是針對人而設計的,一項制度的優劣,惟一的判斷標準就是看它是否兼顧公平和效率。在實現生活中,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的最重要的條件。土地征用涉及到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涉及到政府、開發商、集體土地所有者等不同主體的經濟利益,其具體制度的設計更需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兼顧這三方利益的平衡。

一般認為,政府是公共權力組織,是公共利益的化身,其公共權力必須面對所有公共問題,維持社會各方利益均衡。但公共選擇理論說明,政府也是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特殊利益階層,也有其相對獨立的利益目標與行為偏好。例如,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擔當的是城市強勢集團的代言人,政府的決策導向、制度構建與資源配置(憲法秩序、權力、權威、組織等)主要都是賦予城市居民的特權以及農民的弱勢地位,加上城市居民的利益表達能力、渠道和強度都遠勝于農民,使他們憑著政治壓力上的優勢而獲得更多的資源和利益,而農民作為弱勢集團則無力阻止那些對他們不利的政策出臺,無法改變國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傾斜政策。而且,因為政府既是征用主體,又是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者和二級市場的管理者,三重身份很難保證政府在制定土地市場運行規則(包括留用地安置政策)時的超脫性,制度的不公正是必然的。由此決定了政府利益與農民利益錯位的可能性,導致農民應有權利得不到維護,法定權利得不到實現。

留地安置是被征地農民原本應當擁有的權利,而不是政府給予的失地農民優惠。因為地方政府有義務在征用土地發展本地經濟與保障失地農民利益兩者中尋找最佳途徑;僅從農業安全的角度來說,法律也須規定政府不得以犧牲農民利益來

發展工商業。所以本質上說,留地安置政策是在現行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一種選擇,是在當前政府對城市國有土地實行高度壟斷的情況下,賦予農民一定的參與城市土地開發并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不過,在政策制定上,必須清醒認識到政府行政行為的局限性,嚴格界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方面權力的范圍、內容、方式,特別是在事關農民生存與發展權問題上,應當減少政府單方面的決策權,讓廣大農民廣泛參與地方政策制定過程,依法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決策投票權,以及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公民權。

三、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公平與效率

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征用是以國家意志無條件實施的,但所有者財產損失并不是其必須承擔的義務,故國家在實施征用土地時,應按等價交換的原則,根據土地市場價值給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全額補償。這種補償通常包括對被征用部分的補償和對被征用地塊剩余部分因征用給其造成損害所給予的補償,有些國家甚至還包括被征地者的精神痛苦的補償。顯然,在這些國家,土地征用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市場交易行為,它因特定的主體(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國家)的特定需要(即經法定程序所認可的公共利益)而發生,但必須按被征用土地本身的市場價值進行征地補償。

長期以來,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征地法規有關征地補償規定均沒有區分公共利益性與非公共利益性的征地行為,也沒有因此設置不同的征地補償費標準,而僅僅是簡單地基于農業用途的土地價值規定一個補償標準。在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采取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與勞動力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勞動力安置包括安排被征地上勞動力的就業崗位和支付安置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者是根據被征用農業用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一定倍數計算的,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以上征用補償方式為各地經濟建設有效地控制了用地成本,但難以給予被征地農民長期、可靠的生存保障。而有關資料顯示,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約得60-70%,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農民只得5%-10%。政府和被征地農民之間沒有實現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機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得被征地農民不僅未能從經濟發展中受益,反而成為經濟發展的“犧牲品”。所以,近年來各地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情緒越來越大。由于政府征地成本低,開發商的用地成本也低,還造成寶貴的土地資源被大量征而不用、開發商謀取暴利而農民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的有損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問題。

征地是政府強制對資源進行再分配,如何讓農民既不失基本生存的資源,又能保證經濟建設所用土地供給,而不再顧此失彼呢?換言之,如何既能讓

二、三產業得到發展機會、提升經濟效益的同時,又能保證農業、農民不會失去賴以生存的資源以及共同發展的機會?如果

二、三產業的發展必然以損害第一產業――農業以及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為代價,就會出現“機會公平被折損的危險”。留地安置政策的政策目標,應當是消除農業和農民機會公平受損的危險,使我國的征

地制度能夠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讓被征地農民能夠長久、穩定地分享城市土地開發帶來的增值收益,并保障其生存與發展的可持續性。盡管我們認為留地安置政策只能治標不能治本,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目標之一,應當是不需要通過留地也能讓被征地農民分享城市土地開發中應得的增值收益,但是在其他的征地安置政策目前還難以達到這個效果的情況下,留用地制度應成為目前及今后較長時間內解決農民生存與發展問題的一種有效機制。

留地安置補償是用來調節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利益關系的經濟手段之一,其留地數額的多少直接影響到這種調節的實際效果。因為從經濟性質上看,國家的征地補償費(包括以留地方式給予的補償)應當是被征用土地的市場價格反映,合理的留地數量關乎該政策的公平與效率。但實踐中各地留地安置政策僅僅是一種行政決定,在這種機制下,留用地的數量與被征地的市場價格無關。一些地方以“一刀切”方法規定留用地比例,盡管更具操作性,但這種做法不是從市場價格角度加以確定,而僅僅是單方面的行政決定,有失公平與效率。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征地實踐中存在征地補償費過低,不能保證被征地上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而有關法規對征地補償標準規定彈性過大,科學依據不足等問題,體現留地安置政策的公平與效率的關鍵在于要合理確定征地補償額、建立科學依據和定量方法,以起到彌補和糾偏其他征地法律與政策不利的政策目標。

四、留地安置政策的完善

要充分發揮留地安置政策的效用,還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留用地的價格計算方法應當公平、合理。表面上,留地安置是對農民的實物補償,但實際上也是變相的貨幣補償方式。由于在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價后,面臨著以何種價格形式將安置留地這種實物補償形式從征地區片綜合價里扣除的問題,而這與農民利益直接相關,所以應當對留用地的價格計算方法、價格形式的區別和適用范圍加以研究。

二是明確被征地農戶對留用地享有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目前,對于“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及運行原則、“農民集體”作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以及“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等實質性的問題并沒有明確地界定。而根據所有權的排他性,所有權不能為不同主體在同樣的條件下享有,現行法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重設置,顯然與所有權的特性相沖突,與《物權法》不一,并且也因所有權主體不明確而造成“村集體”難以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在現實操作中常常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農民土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所以,在留用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的前提下,應當明確全體被征地農戶對此享有共同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

三是正確處理在留用地上辦起的

二、三產企業與村民委員會、失民農民的關系。應當說這類企業不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在完全屬于村民所有的獨立法人,其土地使用權和財產權益應得到確認和保障。村委會應當尊重村民股份制企業依

法進行經營,村二委干部不宜擔任企業領導,也不應對企業經營活動和財產權益進行干涉,包括村委會不能從這類企業收取管理費。另外,考察溫州等地區一些村利用留用地創辦的股份制企業,不難發現在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內部各項制度的建立以及股東大會的召開等方面,與《公司法》有一定差距,這很可能為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隱患,所以應當及時給予指導與規范。再者,農民投資

二、三產企業后能否轉讓出資以及受讓主體是否應當限制也是一大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戶投資

二、三產后是有權轉讓自己出資的,從設立留地安置政策的宗旨看,受讓主體應當以本村農戶為限。但轉讓出資后這部分農民的生活又如何保障?從長遠看應當完善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才是根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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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慧芳.土地征用問題研究――基于效率與公平框架下的解釋與制度設計

[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5月

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干部隊伍管理,保證調配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調配原則

第三條干部調配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為黨和國家中心任務服務,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干部調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編制員額和干部人數計劃進行,保證干部在地區、行業、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布及部門內的合理配置。

第五條干部調配應堅持以工作需要為主,注意發揮干部的專業特長,適當照顧干部的實際困難,鼓勵和支持干部到基層單位、艱苦行業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

第六條干部調配工作中應嚴格執行有關干部回避的規定。

第三章調配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各級人事部門可根據下列原因之一,在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之間調配干部:

( 一 ) 改善干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

( 二 ) 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的需要;

( 三 ) 充實基層單位,支援邊遠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

( 四 ) 補充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空缺;

( 五 ) 安置因單位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余的人員;

( 六 ) 調整現任工作與所具有的專業、特長不相適應的人員;

( 七 ) 解決干部夫妻兩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難;

( 八 ) 符合政策規定的易地安置;

( 九 ) 滿足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條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調動:

( 一 ) 見習期末滿的;

( 二 ) 正在按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

第九條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區調動的、一般應夫妻同調。

第十條 干部跨地區調動,有關部門可根據其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家屬隨調或隨遷手續。

第十一條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調到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干部調配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的管理范圍內的國家干部的調配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之間的干部調動,由各有關部門審批。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在京外直屬單位之間跨地區調動干部。應與調入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協商辦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干部調配,由各有關部門與其所涉及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協商辦理。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在京事業、企業單位從京外調入干部,報人事部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干部調配,由所涉及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審批辦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干部調配,凡是由事業、企業單位調入到國家行政機關的,須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辦理。

第五章調配程序

第十七條 調動干部時,應先由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商洽,并征求被調干部的意見,然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干部個人要求調動的,應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 調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明;接收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擬調干部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條 從事業、企業單位調入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干部調配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干部調出單位接到調動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調動手續。

第六章調配紀律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嚴格遵守組織原則和調配規定,對上級按有關政策下達的調配任務,應予完成。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有義務根據國家需要調出干部支援國家重點建設、邊遠貧困地區和重點加強部門;有責任接收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按有關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條 從事調配工作的干部,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違反調配紀律的,應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干部應自覺服從組織的調動和安排、凡接到調令的干部,須按規定的時間辦理調動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調動后無故逾期不報到的,應視為曠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干部調配工作中、涉及職務、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時,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民政政策知識問答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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