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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18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1 基本要求 1.1 客戶服務場所 1 設置客戶服務中心,配置辦公家具、電話等辦公設備。 2 公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或復印件、項目負責人照片,物業服 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提供特 約服務的,公示特約服務項目及服務標準、收費標準。 3 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間,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時,其他時間設置值 班人員。 4 設置并公示24 小時服務電話。 1.2 人員 1 從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2 從業人員分崗位統一著裝、佩戴標志。 3 配備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 4 項目負責人具有 2年以上物業服務企業同等崗位工作經歷,為本 市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登記在冊人員。 1.3 制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消防安全防范、綠化養 護、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等管理制度。 2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3 建立培訓體系,定期組織培訓與考核。 4 建立物業服務工作記錄。 1.4 檔案 1 建立物業管理檔案。 2 配備檔案管理人員。 3 應用計算機管理基本信息、基礎資料、維修養護資料、收費資料等。 1.5 標志 設置安全警示、作業施工警示、溫馨提示等物業服務標志。 1.6 客戶服務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收支情況、 本收支預算。 2 涉及業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業服務事項,應在主要出入 口、各樓單元門內張貼通知,履行告知義務。 3 對違反治安、規劃、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勸阻 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4 水、電急修20 分鐘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由專 項服務企業負責的設施設備應在 30 分鐘內告知。報修進行回訪。 5 業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投訴在 2個工作日內回復。投 訴進行回訪。 6 每年公開征集1次物業服務意見,公示整改情況。 7 每月組織 1次項目服務質量檢查,重要節假日前組織安全檢查。 8 每年組織業主參觀共用設施設備機房。 9 每年至少組織1次社區文化活動。 10 設置公共信息欄;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公益性宣傳。 11 按規定投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 12 有條件的提供室內清潔、洗衣、做飯、洗車、財物保管、票務代 理等特約服務。 1.7 專項服務委托管理 1 簽訂專項服務委托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2 專項服務企業應符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操作人員應持 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3 專項服務企業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 4 對專項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及評價。

2 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 2.1 綜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基礎檔案。 2 運行、檢查、維修養護記錄應每月歸檔。 3 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情況評估檢查。 4 共用部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照責任范圍編制修繕計劃,并按 計劃組織修繕;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故障及檢查中發現的問 題,應即時組織修復。 5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維修養護計劃。 6 特種設備按照有關規定運行、維修養護和定期檢測。 7 雷電、強降水、大風、沙塵暴等極端天氣前后進行檢查并落實防 范措施。 8 設備機房 1) 每月清潔 1次,室內無雜物。 2) 設置擋鼠板、鼠藥盒或粘鼠板。 3) 在明顯易取位置配備消防器材,每月檢查 1次消防器材,確保完 好有效 4) 設施設備標志、標牌齊全。 5) 在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相關制度、證書。 6) 交接班記錄、工作日志等齊全、完整。 2.2 共用部位 1 房屋結構 每季度檢查1 次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外觀出現變形、 開裂等現象時,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同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按 鑒定結果組織修繕。 2 建筑部件 1) 每季度檢查1 次外墻貼飾面或抹灰、屋檐、陽臺、雨罩、空調 室外機支撐構件等。 2) 每月巡查1 次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 3) 每季度檢查 1 次共用部位的室內地面、墻面、天棚;室外屋面、 散水等。 4) 每年上汛前和強降雨后檢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 3 附屬構筑物 1) 每月巡查 1 次道路、場地、階梯及扶手、側石、管井、溝渠等。 2) 每季度檢查 1 次雨、污水管井等。 3) 每月巡查1 次大門、圍墻、圍欄等。 4) 每月巡查1 次休閑椅、涼亭、雕塑、景觀小品等。 5) 每年檢測1 次防雷裝置。 2.3 空調系統 1 運行前對冷水機組、循環水泵、冷卻塔、風機、風機盤管、水處理 等設施設備進行系統性檢查。 2 運行期間每日巡視 1 次空調系統,保證室內溫度符合相關規定。 3 制定節能措施,每月對能源消耗進行統計、分析。 4 每年檢查1 次管道、閥門并除銹。 5 每年檢驗1 次壓力容器、儀表及冷卻塔噪聲。 6 每年清洗消毒 1 次新風機、空氣處理機濾網、表冷器、箱體、風 機盤管濾網等。 7 每年對空調系統進行1 次整體性維修養護。 2.4 二次供水設施 1 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使用消毒設備,水箱按規定清洗消毒、水 質化驗,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 每日巡視2 次水箱間、水泵房,檢查設備運行狀況。 3 每季度切換 1 次備用水泵。 4 每年檢查 2 次水泵潤滑情況,補充或更換潤滑劑;每年養護 1 次 水泵。 5 每年對供水管道、閥門等進行除銹、刷漆,每年入冬前對暴露管道 進行防凍處理。 6 水箱、蓄水池蓋板應保持完好并加鎖,鑰匙由專人保管;溢流管口、 透氣口應安裝金屬防護網并保持完好。 2.5 排水系統 1 排水設施 每年上汛前對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設施進行檢查, 組織清理、疏通。 每次降雨前后對主要排水口、管井進行檢查。 2 污水泵汛期每日巡視2 次,平時每周巡視1 次,檢查設備運行狀態; 每2 周進行1 次手動啟動測試;每季度養護1 次。 3 化糞池 每半年檢查 1 次化糞池;組織安排清掏。 2.6 照明和電氣設備 1 樓內照明 每周巡視3次,一般故障1日內修復;復雜故障5日內修復。 2 樓外照明 每周巡視1 次,一般故障1 日內修復;復雜故障1 周內 修復;每月調整 1 次時間控制器。 3 應急照明 每日巡視1 次,發現故障,即時修復。 4 低壓柜 每日巡視2 次設備運行狀況;每年養護1 次,養護內容包 括緊固、檢測、清掃;每年檢查1 次電氣安全。 5 低壓配電箱和低壓線路 每月巡視1 次設備運行狀況;每年養護1 次,養護內容包括緊固、檢測、清掃。 6 控制柜 每2 周巡視1 次設備運行狀況;每年養護 1 次,養護內容 包括緊固、檢測、調試、清掃。 7 發電機 每月試運行1 次,保證運行正常;每年活化1 次蓄電池; 每周巡視 1 次充電機和蓄電池。 8 檢測 每5 年檢驗1 次內部核算電能表。 9 配電室、樓層配電間 防小動物措施完備;穿墻線槽周邊封堵嚴密; 鎖具完好;電纜進出線和開關標志準確。 2.7 安全防范系統 1 報警控制管理主機 每日巡查 1 次,檢查設備運行狀態;每 2 周表 面清潔 1 次;每半年內部除塵1 次。 2 對講門口機 每月檢查1 次按鍵、顯示屏等;每月表面清潔1 次;每半年內部除塵 1 次。 3 網絡控制箱 每半年檢查1 次外觀、接線;每季度表面清潔 1 次;每半年內部除 塵1 次。 4 紅外對射探測器 每季度檢查1 次接線、探測范圍、防水狀況等;每季度表面清潔1 次; 每半年內部除塵1 次。 5 圖像采集設備 每周檢查 1 次監視畫面、錄像功能;每 2 周表面清潔 1 次;每半年 內部除塵1 次。 6 攝像機 每季度檢查1 次聚焦、紅外夜視、接線、防水狀況等,進行相應的調 試;每季度鏡頭表面清潔1 次;每年防護罩內部除塵1 次。 7 解碼器 每半年檢查 1 次防雨罩、接線等,進行相應的調試;每半年表面清 潔 1 次;每年內部除塵1 次。 8 云臺 每半年檢查1 次運轉、接線,進行清晰度調校;每半年表面清潔 1 次;每年轉動部位上潤滑油1 次。 9 巡更點 每月檢查1 次外觀;每月表面清潔1 次;每日存儲巡更記錄。 10 讀卡器 每月檢查 1 次外觀;每月表面清潔1 次,查看防水狀況。 11 電磁鎖門鎖 每2 月檢查1 次吸力、外觀、接線。 12 出門按鈕 每2 月檢查1 次開鎖功能、接線。 2.8 電梯 1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 門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標志應置于或附著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2 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應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 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3 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排除;電梯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每年進行校 驗、檢修。 4 應與有資質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維保合同, 約定維護保養的內容、要求、頻次、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 任。對專項服務企業的維修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對專項服務企業定期 檢修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5 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 全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 6 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發生電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 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 門報告。物業服務人員應在 15 分鐘內到達現場,專業維修人員應在 30 分鐘內到達現場。 2.9 水景 1 啟用前進行防滲漏和防漏電檢查,防止滲漏,保證用電安全。 2 使用期間每周巡查2 次噴水池、水泵及其附屬設施,每月檢查 1 次防漏電設施。 3 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 4 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3 消防安全防范 3.1 綜合管理 1 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安全負責人,逐級逐崗明確消 防安全職責。 2 成立義務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相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知 識和技能;每年組織1 次有員工、業主或使用人參加的消防演練。 3 設置消防安全宣傳專欄,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 年對員工進行 2 次消防安全培訓。 4 每日防火巡查 1 次,每月防火檢查 1 次,按照規定每年檢測1 次 建筑消防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 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 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立即糾 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6 消防控制室設專人24 小時值班,每班2 人,及時處理各類報警、 故障信息。 7 發生火情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遇險人員,協助配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 3.2 消防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每日巡查 1 次設備運行情況, 保證 24 小時連續正常運行;每月檢查測試 1 次報警控制器、聯動控 制設備的報警、聯動控制、顯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 次。 2) 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每月抽查測試1 次火 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的報警、警報功能;探測器 投入運行2 年后,每3 年由專業清洗單位清洗1 次。 3 ) 備用電源每月檢測切換1 次主、備電源;每季度備用電源、蓄 電池充放電試驗1 次。 2 消防廣播系統 每月檢查測試1 次消防專用電話、重要場所的對講電話、對講電話主 機、播音設備、擴音器、揚聲器的聯動、強制切換功能,并測試音量; 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 次;每年機柜內的設備內部除塵1 次。 3 防排煙系統 每月檢查測試1次防排煙風機、排煙閥的聯動功能,核 對風速;每年養護1次防排煙風機、電源控制柜、風口、排煙閥等。 4 防火分隔設施 每月抽查測試1 次防火門的啟閉功能、防火卷簾的手動和自動控制功 能、電動防火閥的聯動關閉功能;每年在防火卷簾門的電機轉動、齒 輪鏈條傳動部位補充1 次潤滑油,電控箱內部除塵1 次;每年維修養 護2 次防火門附件,在門的轉動部位補充 1 次潤滑油。 5 水滅火系統 消防泵、噴淋泵每月盤車1 次,每半年檢查1 次潤滑情況;每年養護 1 次室內、外消火栓。 6 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 每月測試切斷正常供電1 次,測量1 次照度和供電時間。 7 消防電梯 每月檢查測試1 次按鈕迫降和聯動控制功能,轎箱內消防電話。 8 滅火器 每日巡查 1 次滅火器數量、位置情況,每月檢查核對 1 次滅火器選 型、壓力和有效期,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4 綠化養護 4.1 基本要求 1 喬木 植株生長正常,主枝基本完整,植株保存率高于95%,年成活率高于 95%,生長季節葉片保存率高于85%。 2 灌木 植株生長正常,主枝完整,保存率在95%以上,年成活率高于95%。 3 綠籬和色塊 植株生長整齊,保存率高于95%,年成活率高于95%。 4 地被和花壇植物 地被植物覆蓋率高于95%,花壇植物死亡率超過5%后能及時補栽或更 換。 5 草坪 草坪基本整齊,覆蓋率高于95%。 4.2 綠化養護內容 1 灌溉 有計劃地進行澆灌,灌溉水下滲充足均勻,無明顯旱澇情況發生; 一般植物確保在萌芽前、4 月、5 月、秋季、入冬前澆水1 次,冷季 型草坪根據長勢和土壤情況適當增加灌溉次數。 2 施肥 根據植物生長情況施肥,喬木每2 年施肥1 次至2 次;灌木每年施肥 1 次至2 次;地被和草坪植物每年施肥2 次至3 次;花壇植物根據生 長情況進行追肥;盡量減少對化肥的依賴。 3 病蟲害防治 根據病蟲害發生規律,植物生長季每月至少檢查3 次病蟲害情況;并 根據檢查結果防治病蟲害,不因病蟲害出現提前落葉、死亡現象。 4 整形修剪 喬木每年冬季修剪1次;灌木每年生長季節和冬季修剪1次;綠籬和色 塊每年五一前、國慶節前、冬季修剪 1次;冷季型草坪應根據長勢生 長季節每月修剪1次至2次,全年至少修剪12次。 5 除草 每年全面除草3 次,重點綠地增加除草次數;出現雜草的綠地面積不 超過總綠地面積的10%,季節性雜草能得到有效控制。 6 垃圾處理 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和綠地內的垃圾雜物每周處理 3 次。 4.3 工作檢查 1 生長季節每月檢查3 次綠化工作。 2 編制每季度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 3 有綠化檔案。 5 環境衛生 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 1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2 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類標志。 3 每 2 周至少清洗 1 次垃圾收集容器。蠅、蚊孳生季節每日噴灑1 次殺蟲藥。 4 每日清運 1 次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5 垃圾清運車外觀整潔。 5.2 物業共用部分清潔 1 樓內 1) 大堂、一層候梯廳 每日清掃并清拖 1 次大堂、一層候梯廳地面。 每周擦拭 1 次信報箱、大堂玻璃。 每月擦拭 1 次大堂、候梯廳墻面。 每日巡視保潔1 次大堂、一層候梯廳。 2) 樓道、樓梯 每周清掃1次、每2周清拖1次樓道、樓梯地面。 每2 周擦拭1次樓梯扶手、欄桿、窗臺、防火門、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 設施。每季度除塵1次樓內燈具。每日巡視保潔1次樓道、樓梯。 2 電梯轎箱 每日擦拭 1 次電梯轎廂門、面板。 每日清拖1 次轎廂地面。 不銹鋼或其他材料裝飾的電梯轎廂,每月護理1次;石材裝飾的電梯 轎廂,每季度養護1次。 每日巡視保潔2次電梯轎箱。 3 天臺、屋面 每季度清掃 1次天臺、屋面;雨季期間,每 2月清掃 1次天臺、屋面。 每月巡查1 次天臺、內天井,有雜物及時清掃。 4 樓外道路及設施 每日清掃1 次、巡視保潔 2 次樓外道路。 每月清潔 1次樓外公共照明及共用設施;每季度清潔 1次雨蓬、門頭 等。 5 水景 根據水質情況進行消毒凈化處理。使用期間每周清潔2 次水面;每年 清潔2 次水池池底。 6 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 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 投放藥物應預先告知,投 藥位置有明顯標志。 7 雨雪天氣清潔 雨后對小區內主路、干路積水進行清掃。 降雪時,及時清掃積雪, 鏟除結冰。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在次日10:00 前清掃干凈。 5.3 工作檢查和記錄 1 每日檢查 1 次清潔質量,做好記錄。 2 每季度全面檢查1 次清潔質量,做好記錄。 3 清潔檔案齊全。 6 公共秩序維護 6.1 主要出入口有專人24 小時值守。 6.2 制定巡查路線,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6:00 至22:00 巡視 2 次、22:00 至次日 6:00 巡視1 次。 6.3 巡視檢查停車場,維護道路、場地使用秩序。 6.4 機動車輛憑證出入。 6.5 安防控制室設專人24 小時值守;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 留存 30 日備查;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張貼在顯著位置。 6.6 對違法行為立即報警,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6.7 每年進行2 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習,做好記錄。 6.8 備勤人員24 小時待崗。 6.9 記錄與檔案 1 各項工作記錄完整有效。 2 檔案齊全。 7 裝飾裝修管理 7.1 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7.2 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檔案。 7.3 受理業主或使用人的裝飾裝修申報登記,與業主或使用人、裝飾 裝修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告知業主或使用人在 裝飾裝修工程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7.4 裝飾裝修期間每日巡查 1 次現場,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未申報登 記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勸阻;拒不改正的,報告相關行政 主管部門及業主、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7.5 裝飾裝修結束后進行檢查,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 議的當事人按照約定處理。 7.6 委托清運裝修垃圾的,應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采取圍擋、遮蓋 措施,在 2 日內清運。 自行清運裝修垃圾的,應采用袋裝運輸或密閉運輸的方式,在2 日內清運。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公路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公路施工水平和工程質量,完善公路工程標準規范體系,依據《建設創新型交通行業指導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工程工法是以公路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工程建設施工方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工法的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四條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在交通運輸部領導下負責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法分類和管理

第五條 公路工程工法劃分為路基、路面、橋涵、隧道、交通工程五類。

第六條 公路工程工法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第七條 已批準的公路工程工法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公路工程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公路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標準規范。必須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特點。

第九條 公路工程工法的關鍵性技術屬于公路工程建設行業內領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執行公路工程行業標準規范的基礎上要有所創新。

第十條 申報公路工程工法,要經過兩個(含)以上項目應用,被企業或主管部門評定為企業公路工程工法,并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可靠,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申報辦法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工法申報主要由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直接申報,也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可以聯合申報,聯合申報單位不超過三個,同時要明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單位同期申報的同類項目,可以同時參加評審,評審通過后,由評審委員根據工程完成時間、專利號時間和科技創新水平等來確定申報單位排名,征求申報單位同意后再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工法編寫內容要齊全完整,主要內容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范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資源節約、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第十五條 工法編寫過程中涉及技術秘密的內容,在編寫時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專利號。編寫的工法,層次要分明,數據要可靠,用詞用句應準確、規范,附圖要清晰。其深度應滿足指導項目施工與管理的需要。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公路工程工法申報表;

(二)工法編寫具體內容材料;

(三)批準為企業級工法的證明材料;

(四)關鍵技術鑒定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工法編寫內容材料應采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并備有電子文檔,其他證明材料必須清晰、齊全。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組織專家組成公路工程工法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于五人。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工法評審實行主、副審制。每項工法評審采取主審一人,副主審一人。

第二十條 評審程序如下:

(一)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接受并匯總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性審查,將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專業評審組;

(二)專業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評意見。專業評審組評審方法:主、副審認真審閱材料,提出基本評審意見;評審組審查材料,觀看項目施工錄像,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通過評審組商議,提出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

(三)專業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問題,由專業評審組進行說明解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票的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審核意見在相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后,將工法完成單位及個人予以公布,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對獲得公路工程工法的單位及個人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工作,所有評審專家都應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同時要注意工法技術的保密性。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路工程工法所有權單位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專利和獎勵,以及申請國家級工法。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工程建設等各有關單位對編寫、開發和應用公路工程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不定期組織批準的公路工程工法的技術交流活動,促進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的力度,不斷提高公路工程質量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條 為便于管理和應用,將建立公路工程工法數據庫,每年編輯出版批準的公路工程工法。

第二十七條 已批準的公路工程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公路工程工法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公路工程工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按照《管理辦法》第八條, 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的非北京市戶籍人口, 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 可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近四十年來, 我國經歷了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和世界上最為迅速的人口城市化進程, 北京作為首都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人口增長尤為迅速。據北京市統計局年度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 2012 到2014 三個年度, 全市常住人口分別為2069. 3萬、2114. 8 萬、2151. 6 萬,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來人口分別達到773. 8 萬、802. 7 萬、818. 7 萬, 增速分別為4. 3% 、3.7% 、2% 。 (1) 雖然增速逐年下降, 但總量仍然巨大。北京市“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提出: “十三五”期間要嚴格控制人口規模, 全市常住人口總量控制在2300 萬人以內。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 《管理辦法》上承2014 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原則, 下接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現實狀況, 做出了相關規定, 現就其中的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進行分析, 并與國際上的相關做法進行比較。

第八條規定, “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 并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可以申請辦法《北京市居住證》。第十五條規定: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享有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 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規定: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來京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保障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 并積極創造條件, 不斷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相應標準、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規定: “根據本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按照上述規定, 符合條件的來京人員辦理居住證后, 即可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 并有希望通過積分落戶制度成為北京戶籍人口。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 對北京市居住證持證人申請落戶的條件進行量化, 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 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在北京市申請辦理常住戶口。根據同日發布的《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 征求意見稿) , 決定積分多少的評判標準主要有四項, 分別是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 ( 包含租賃) 、參加社保年限、連續居住年限, 積分越高越有希望落戶。

可以看出, 《管理辦法》體現了通過法治手段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 合理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思路, 并充分借鑒了發達國家的有效做法。大城市的人口發展是有規律可循的, 發達國家對于人口的管理, 是在確保公民自由遷徙的前提下, 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稅收、規劃、市場、福利等各種手段, 合理引導人口流量和流向, 有效調控人口規模。首先, 美日歐都有先進的人口登記制度, 如歐洲各國要求遷移者到警署或內政部門登記備案, 由此可以準確記錄公民的身份和遷移行為。其次, 自由遷徙并享受遷入地的公共福利也須符合一些條件。如美國公民進入目的地州后, 有的州要求必須居住一年后, 才能獲得本州長期居民的待遇。有的州還有“真誠居住要求”, 就是現在實際居住, 并且打算無限期的居住下去。一旦被確認, 就可以立即享受本州居民的福利待遇。美國每個學區內的居民能夠享受免費的義務教育, 但是跨學區以及學區內的非居民則不能享受優惠。當然, 盡管有類似限制, 發達國家對流動人口的權利和福利保障水平仍普遍比我國為高, 對人口流動的限制較少。這里既與社會發展水平有關, 因為越發達的國家其政府越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保障, 也與其內部各地發展較為平衡相關。此時人口雖然仍有向大城市集中的趨勢, 但各地就業機會、收入水平、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差距較小, 能夠避免人口無限制的向某幾個特定地區集中, 從而地方政府可以較為從容的解決人口流動問題。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 內部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 北京及其他幾個特大城市持續面臨巨大的人口流入壓力, 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發達國家的保障水平。就此可從長期和短期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長期來看, 在所有的生產要素中, 人力資本的價值最大。大量流動人口在京生活工作, 彌補了全市勞動力不足, 延緩了人口老齡化程度, 延長了人口紅利期, 對于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勞動經濟學的研究表明, 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下, 當勞動力市場出清時, 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一定等于其邊際生產率。大量人口的流入增加了勞動力供給, 使得勞動供給曲線右移, 當需求曲線不變時, 平均工資下移, 從而使得企業的成本減少, 并提高其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工資下降意味著勞動力的邊際生產率下降, 這時有較高技能的勞動者會投身于新的企業或行業, 創造出新的產品和服務, 從供給端為社會創造新的價值和就業機會。

除了經濟和社會效益, 還應考慮人口流動背后的城市化對于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性。中世紀德意志諺語說: “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逃亡的農奴只要在城市范圍內居住一年零一天而不被抓獲, 就可獲得自由。只有在人口眾多的城市中才能形成一個良好的市民社會基礎, 并為構建現代公民權利體系中的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提供動力。

北京市的各項社會發展指標在全國首屈一指, 吸引了各類人才來京工作生活。發達國家早期城市化主要集中于小城市, 但發展中國家城市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特大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 并帶來了嚴重影響, 如產業結構的失衡, 區域和城鄉發展不統籌不協調, 城市不能為迅速增加的人口提供住房和基本服務, 從而出現大量違章建筑和貧民窟。從個人效用來說, 貧民窟的居民不愿回到農村地區, 自然是住在貧民窟的當前或者遠期效用高于農村。但這些重大問題如果任其愈演愈烈, 將會嚴重制約城市化進程。因為只有當一個人不僅住在城市里, 而且能夠平等享受城市的各項公共服務、公民權利、生活便利時, 才是真正的城市化。通過嚴格的土地管理和行政執法, 中國的各大城市并未出現類似拉美和印度的貧民窟, 但是大量的流動人口中, 兩地分居、缺乏福利、居住條件差、族群沖突等問題也會造成其他嚴重的社會問題。

所以, 從《管理辦法》中, 我們可以看到, 北京市政府要通過居住證制度, 一方面合理引導, 加強人口管理的規模調控, 一方面逐漸提高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 從而在長期內達到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不斷提高城市化水平的目標。讓我們寄希望政府和社會各界能夠齊心協力, 共同向著美好的目標持續前進。

摘要:《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草案送審稿) 借鑒發達國家的有效做法, 規定了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條件的相關福利待遇, 力圖通過法治方法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草案順應城市化的發展目標, 合理兼顧長期和短期措施, 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

關鍵詞:城市化,人口規模,社會福利

參考文獻

[1] 馮曉英.當代北京流動人口管理制度變遷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8.4.

[2] 武冬立主編.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人口登記戶籍管理法律法規選編[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5.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1章 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 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 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北京市戶籍政策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 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 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

北京市戶籍政策

《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后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注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貒?、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第六條 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 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北京市戶籍政策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八條 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北京市戶籍政策

第九條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十條 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

北京市戶籍政策

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第十一條 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營業稅+所得稅)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北京市戶籍政策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

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伙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于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由派出所、分(縣)局兩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級審批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二)分(縣)局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在京入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市局辦理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工作時限。

第3章 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第十二條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的規劃區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標準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農轉非。

(二)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第十三條 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

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北京市戶籍政策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復印件(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附: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名錄

14個衛星城:

通州區通州鎮衛星城,大興區亦莊衛星城、黃村衛星城,房山區燕房衛星城、良鄉衛星城,門頭溝區門城衛星城,昌平區昌平鎮衛星城(南口、埝頭)、沙河衛星城,延慶縣延慶鎮衛星城,懷柔區懷柔鎮衛星城(雁棲、廟城、北房),密云縣密云鎮衛星城、平谷區平谷鎮衛星城,順義區順義鎮衛星城(牛欄山、馬坡),豐臺區長辛店衛星城。

33個中心鎮:

海淀區溫泉鎮,豐臺區王佐鄉,門頭溝區齋堂鎮、潭柘寺鎮,房山區竇店鎮、長溝鎮、琉璃河鎮、韓村河鎮,通州區宋莊鎮、馬駒橋鎮、永樂店鎮、?縣鎮,昌平區小湯山鎮、北七家鎮、陽坊鎮,順義區楊鎮、后沙峪鎮、北小營鎮、高麗營鎮,大興區榆垡鎮、西紅門鎮、龐各莊鎮、采育鎮,平谷區峪口鎮、馬坊鎮,懷柔區楊宋鎮、湯河口鎮,密云縣太師屯鎮、溪翁莊鎮、十里堡鎮,延慶縣永寧鎮、康莊鎮、舊縣鎮。

第十四條 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申請辦理農轉非,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或購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夫妻投靠農轉非的,不受年齡限制。

2.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父母投靠子女農轉非的,不受年齡限制。

3.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農轉非的。

(1)申請人為購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申請);

(2)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請人在本市衛星城、小城鎮購房,辦理“小城鎮農轉非”或“農轉非”,由申請人自愿選擇。

(二)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要求申請人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住房證明;

4.在城鎮地區購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農轉非的,住房證明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

北京市戶籍政策

發的房產證;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須提供正式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

5.其他證件證明。

第4章:附加

人口處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并充分考慮對家庭穩定和對養子女撫養教育有益,公安機關除了取消收養獨生子女不予解決進京入戶的限制以外,還將北京市收養子女在京入戶條件調整為3條:

一、 收養人應年滿30周歲,與收養人確立收養關系5年以上;

2、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養后,其親生父母不能申請投靠已被別人收養的子女在京入戶。

二、 18歲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繼父在京入戶條件也有所調整,只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18歲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請北京戶口:

1、繼父與未成年人的母親結婚三年以上;

2、繼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過一名子女;

3、未成年人由母親撫養已達三年以上,并須提供法院的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時間以法院判決生效或經公證的協議書公證日期為準。

三、為解決部分未成年人的父親已經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撫養、現面臨上學沒有北京戶口的問題,18歲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戶條件也有所變化。凡是符合以下兩點要求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請入戶:

1、未成年人父親生前為本市戶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撫養;

2、未成年人與其祖父母經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辦理了監護撫養關系證明。

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辦公地點:北京市成壽寺路甲19號。

咨詢電話:87680101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強化各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職責,增強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效能意識,促進恪盡職守、依法檢測,為服務對象和客戶提供科學、公正、高效、滿意的服務,根據《云南省質監系統行政問責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問責堅持權責統

一、賞罰分明、責罰適當、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加強對干部的監督與發揮干部主觀能動性相結合,確保問責工作健康發展。

第三條云南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各所、部門正副職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四條各所、部門正副職負責人對崗位職責內發生的應該問責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各所、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部門發生的應該問責行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問責事項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規檢測;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康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野蠻、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十、工作不力、處置不當。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六條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純使用或并用。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按相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九條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服務對象、客戶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十一條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

一、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院領導以及綜合部門在業務工作、紀律檢查、政紀監督、法制監督、人事和財務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三、服務對象、客戶的投訴和舉報;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監督機關及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七、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八、新聞媒體的報道;

九、本院干部、職工反映的突出問題;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情況。

第十二條經初步核實,如反映的情況存在,由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辦公室向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關于是否啟動問責程序的建議。

第十三條由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問責程序。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辦公室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四條調查組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五條調查終結后,由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作行政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被問責人享有對所問責問題向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申辯、申訴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七條被問責的行政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院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申請人: 趙某 性別: 男 年齡: 32

工作單位/職業 : 無業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住所: 北京市某區北三環中路*號院*樓** 電話:*******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區縣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長 地址: 北京市某區某街**號

復議請求:撤銷某區縣工商分局作出的**號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我送達了**號行政處罰決定,其認定我于****年**月至**年**月從事無照經營,我認為該處罰決定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1.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2.該處罰決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我認為

我沒有從事違法經營行為

,被申請人據此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請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銷該處罰決定

。

申請人: 趙某

****年**月**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適用于法人及其他組織)

申請人 : 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某區北三環西路*號院*樓**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趙某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電話: *********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區縣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長 地址: 北京市某區某街**號 復議請求: 撤銷某分局作出的**號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我公司送達了**號行政處罰決定,其認定我公司在變更登記中提供虛假材料,處罰人民幣10萬元,我公司認為該處罰決定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1.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2.該處罰決定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被處罰人的聽證權利。

綜上所述,我公司認為此次變更登記中我公司提交的材料合法 ,被申請人據此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 ,請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銷該處罰決定。

法定代表人: 趙某 ****年**月**日

(單位公章)

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書

自然人填寫:

申請人: 趙某 性別: 男 年齡: 45 工作單位/職業: 某學校職工

住所: 北京市某區南四環中路*號院*樓**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法人及其他組織填寫:

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申請請求: 我 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你局受理的 王某

不服 某區縣工商分局 作出的**號行政處罰決定 的行政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某區縣工商分局處罰決定沒收的物品系我提供給王某,由其代為銷售的。故申請參加貴局關于該案件的復議審理。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趙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文書樣式及填寫范例

****年**月**日

(單位公章)

行政復議撤回申請書

自然人填寫:

申請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職業: 住所: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法人及其他組織填寫:

申請人: 北京某某報社 住所: 北京市某區東三環中路*號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王某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電話:******** 郵編:********

撤回申請:我報社 申請撤回因不服某區縣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決定而提出的行政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我報社已經認識到該行為的違法性,接受該處罰決定?,F申請撤回我報社向貴局提出的復議申請。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王某

****年**月**日

(單位公章)

授 權 委 托 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單位)于****年**月**日向貴局申請行政復議,現委托以下人員 黃某 代理我(單位)處理相關事項。 委托人:(自然人填寫)姓名: 趙某 性別: 女 年齡:56 工作單位/職業: 某工廠退休職工 電話: *******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公司或其他組織填寫)公司或其他組織: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電話: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委托權限: 代書復議申請;代領復議決定及其他復議相關事項。

期 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委托人:姓名: 黃某 性別: 男 年齡: 34 工作單位/職業: 某某大學教師 電話:***************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委托人:趙某 被委托人:黃某

****年**月**日

(單位公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復 議 調 解 書 (適用于自然人)

申請人: 孫某 性別: 男 年齡: 34 工作單位/職業: 無業 住所:北京市某區南四環中路**號 郵編:******

電話:********* 身份證件名稱: 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被申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區縣 分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長

申請人因要求減輕某區縣分局作出的**號處罰決定的處罰幅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本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機關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文書樣式及填寫范例

愿達成如下協議:本人已認識到該經營行為的違法性,愿接受處罰,接受該分局依法重新作出的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ū簧暾埲松w局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 孫某 被申請人:(分局局章)

****年**月**日

調解主持人:李某、楊某 (復議機關印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復 議 調 解 書 (適用于法人及其他組織)

申請人: 某某報社 住所: 北京市某區北四環北路**號樓**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沈某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區縣 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長

申請人因要求減輕某區縣分局作出的**號處罰決定的處罰幅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本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機關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本報社認識到該廣告發布行為的違法性,愿接受處罰,決定接受該分局依法重新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被申請人蓋局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 沈某 被申請人:(分局局章)

(單位公章) ****年**月**日 調解主持人:李某、楊某 (復議機關印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復議案件和解協議

自然人填寫:

申請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職業: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法人及其他組織填寫:

申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某區某路**號樓**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蔣某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區縣 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長

申請人因要求減輕某區縣分局作出的**號處罰決定的處罰幅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經復議當事人雙方協商,現就復議事項達成以下和解協議:本公司已認識到在登記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行為的危害性,愿接受處罰。決定接受該分局依法重新作出的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該和解協議經雙方簽字或捺印后應及時報送復議審理機關審查。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蔣某 被申請人:(分局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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