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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論文范文

2023-09-16

刑法案例論文范文第1篇

(此處僅為答題要點,請同學們將案情結合相關理論展開分析)

作業一

一、

1、 王某構成爆炸罪。之前實施的制造爆炸物行為與其構成牽連犯,按從一重處原則處理;故意殺人行為與其構成想像競合犯,按爆炸罪認定處理。

2、 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 此前實施的故意傷害罪,因情節輕微,又有自首情節,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二、

1、 謝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結合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2、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業二

一、

1、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修正案

(五)》增加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偽造居民身份證行為與其構成牽連犯,按從一重處原則認定處理,以信用卡詐騙罪認定。

2、 根據刑法第195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 之前觸犯的故意傷害罪,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二、

1、 不構成盜竊槍支罪,因未滿16周歲,不符合該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2、 不構成綁架罪,因未滿16周歲,不符合該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3、 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某在妨害公務行為過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競合犯特征,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原則,以故意殺人罪認定處理,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對趙某應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作業三

一、

1、 韓某等三人構成敲詐勒索共同犯罪(結合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韓某為主犯,應按照刑法第274條認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在《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本案數額巨大,主犯韓某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根據刑法第27條規定,王某為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且又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 黃某為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

1、胡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會風尚??陀^方面表現為復制、販賣和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為目的,將其復制的淫穢光盤中的部分內容上網,供人免費欣賞。短短兩個月內,該網站的點擊率高達5000余人次,胡某也賣出淫穢光盤達160余張,從中牟利1萬余元。其行為完全符合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依據刑法第36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情節嚴重,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罰金或沒收財產。

3、 對詐騙罪所判處的刑罰,緩刑期滿不必再執行,不屬于累犯。

作業四

一、

1、(結合構成要件展開分析) 陳某構成受賄罪,根據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陳某還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97條之規定,應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陳某應以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

2、 朱某構成受賄罪,為斡旋受賄行為,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應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方某所在的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和走私普貨物、物品罪,方某作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應以兩罪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第393條規定,犯單位行賄罪,應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刑法第153條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方某為了其公司少交稅款,通過朱某多次宴請和送禮物給陳某。行賄陳某財物折合人民幣15萬余元、現金人民幣10萬余元、美元1萬元。行賄朱某財物折合人民幣2萬余元、現金人民幣2萬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陳某為其辦理的38本《手冊》,多次從海關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應納稅進口的20余萬蠟油、基礎油假報成進料加工項下的保稅貨物進口,導致該公司偷逃應納稅款8238萬元。其行為符合單位行賄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特征,應對方某實行數罪并罰。

二、許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和重婚罪,數罪并罰。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案中,許某是某市委辦公室主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許某任職期間,先后收受彩電、照相機、影碟機等高檔消費品及現金,總值人民幣16萬余元。許某收受財物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市委組織部有關人員打招呼,幫助該3人違反規定提升了職務。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特征,為斡旋受賄行為。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案例論文范文第2篇

[案情介紹]一艘懸掛我國國旗的客輪停泊在加拿大某港口時,在輪船上的一美國乘客甲某到在岸上的加拿大公民乙某槍擊身亡。 問:對乙某的行為適用哪國的刑法? [實訓分析] 對乙某的行為適用中國刑法。

我國刑法在適用范圍上采用屬地原則。首先,在中國船舶上的犯罪認為是在中國的犯罪。雖然客輪停泊在加拿大某港口,但是犯罪在中國船舶上。其次,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就認為犯罪發生在中國。美國乘客甲某死亡的結果發生在中國船舶上。因此,屬地原則的適用確立了我國刑法對這個案件在空間上的效力。 案例二

[案情介紹] 1985年12月19日,蘇聯人某甲與機長某乙等機組人員,在原蘇聯境內駕駛47845號安—24型民航客機,執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務。當飛機到東經118009'00'',北緯52040'00''上空時,某甲趁領航員上廁所之機,以機艙出故障為由,將機械師,騙出駕駛艙,隨即鎖上駕駛艙門,扭動自動駕駛儀,持刀威逼駕駛飛機的機長某乙向中國方向飛行,機長被迫改變航向,19日14時許,該機降落在我國黑龍江某縣某鄉農田里。 問:對某甲的行為適用哪個國家的刑法?

[實訓分析]對某甲的行為應適用我國的刑法。某甲雖是外國人,但我國司法機關有權對其犯罪行為行使司法管轄權。因為:

⒈某甲劫持航空器,已違反我國參加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通知規定,“如發生外國飛機被劫持在我國降落等有關涉外事件,應按我國法律,并結合上述三個公約的有關規定處理”,亦即符合我國刑法第九條所規定的中國應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⒉我國刑法第6條第l、3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有關刑事責任問題,不需要通過刑法第11條之規定解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不屬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某甲的犯罪行為雖始于我國領域之外,但其犯罪結果卻發生在我國領域以內,依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屬于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應適用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

犯罪和刑事責任 案例一 【案情介紹】

胡某(男,15歲)于某晚在歌舞廳見到幼女張某(13歲,身高160公分,體重62公斤),即上前與其搭話,并約其到自己的宿舍玩,張立即答應,張到胡的宿舍后,二人談笑風生,都表示今后愿意談戀愛,2小時后二人發生了性關系,以后二人也經常來往。此事被張某的母親發現后告發。 問: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實訓分析】

胡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 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其“但書”的含義是:某種行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我國刑法區分罪與非罪的一般性規定。據此,認定犯罪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性質還要考慮行為的危害程度;不是對一切違法有害的行為都要定罪處罰,而是指對那些違法程度高或者危害程度相當嚴重的行為定罪處罰。

本案的焦點在于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所謂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一般而言,只要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構成犯罪。本案中,胡某與不滿14周歲的張某發生性關系,似乎應當構成犯罪。但胡某與張某發生性行為時,并未使用任何暴力、脅迫等手段,張某屬于完全自愿,而且從二人后來關系的發展也可看出,張某的身心并沒有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加之胡某雖然已滿14周歲,但還不滿16周歲,因此通觀全案,其行為只是少男少女在早戀期間雙方自愿發生的性行為,應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胡某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01年5月15日22時許,某鎮農民王甲在某飯店就餐時,于餐廳內小便,引起同桌就餐的李乙的不滿,王即與李發生口角,王甲揪拽李乙衣領而發生相互撕扯,后被人勸開。李乙離開飯店后,王又追李至李丙家門口處,從后邊用手杵李乙肩、頸、背部并揪李衣領,摁壓其頭部,致使李乙頸部屈曲,隨即坐于地上并當即突發死亡。事發后,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了李乙頸項部挫傷痕跡,認定 “李乙因受外力作用致頸部過屈,引起小腦下后動脈瘤破裂出血,造成顱壓增高,壓迫腦干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問:王甲的行為的是否構成犯罪? 【實訓分析】

李乙的死亡屬意外,王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案李乙原患有小腦下后動脈瘤疾病,該病瘤體生長在動脈血管上,并與血管腔相通,該動脈瘤體可隨年齡增長,瘤體逐漸增大,其瘤體壁不同于正常血管壁,表現為薄、弱、脆性強。平時一般無異常,無癥狀表現。但由于該瘤體壁的特點,一般稍強的作用力或本人情緒激動、不慎摔倒或過度飲酒等誘因均可導致破裂出血。因此李乙的機體是一個具有潛在危重疾病的特異體質的病體。對于與有特異體質者互毆引起的對方隱性病癥發作而死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從主觀、客觀方面全面分析。

⒈主觀方面,本案王甲事前主觀上既無故意傷害的動機,更沒有致人于死地的目的。他與李乙之間“揪”、“拽”、“撕扯”、“杵”、“摁”的毆斗行為只是產生于一個偶然事件,并且王甲并非明知李患有嚴重潛在疾病即“小腦下后動脈瘤”,更不可能預見自己的一般動作行為可以誘發李腦中的血管瘤破裂而致死。因此主觀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⒉客觀方面,李乙的死亡結果與王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原因在于:⑴李乙的死亡經科學檢驗證實是因其自身頭顱內動脈瘤破裂而致,而非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⑵從后來對李乙尸表檢驗所見毆斗造成的損傷均為非致命部位的小面積表皮挫傷上分析,王甲行為作用力是輕微的。單純評價李乙身體上這些表皮挫傷的損傷程度,充其量也只能考慮為輕微傷,遠遠達不到刑法意義上的輕重傷標準。這種損傷于正常人是微不足道的,可對于特異體質的病人來講就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 綜上所述,王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章

犯罪構成要件 案例一

[案情介紹]劉某,男,30歲。張某,男,25歲。1998年9月間,劉某找到張某為他開汽車,兩次由外地購進假冒的山海關牌香煙1150條,在偷賣時被榆關鎮工商行政管理所查獲。該所依法將劉某尚未賣出的假山海關牌香煙320條、贓款145元以及運煙的汽車扣押,并罰款10000元,責令劉某于月底前交清罰款。劉某拒交罰款,與張某預謀將被扣押的汽車搶回。同年9月24日晚12時許,劉某攜帶尖刀、手銬,與張某一起翻墻進入榆關鎮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內。因大門上鎖無法將汽車開走,遂由張某負責給被扣汽車加油。劉某從被扣車內拿出斧子、手電筒直奔二樓所長辦公室要大門鑰匙。值班的副所長李某被驚醒,當即起身。劉某見狀便大叫:“別動,趴下,把臉蒙上!”這時,李所長趁機抓起被子朝劉某捂去,劉某揮斧將被子劈破,砍在辦公桌上。李所長邊與劉某搏斗邊呼救。劉某見勢不妙,下樓和張某一起逃跑。

問:劉某的行為侵犯的犯罪客體是什么?

[實訓分析]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犯罪客體,是指由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在我國現有刑法理論中,犯罪客體是一個基本且必要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由于行為人劉某進行非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將其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予以扣押。案件所涉汽車雖然為劉某所有,但是正在國家機關合法扣押之中,屬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依法應以公共財產論。劉某搶劫自己所有的、被國家機關依法扣押的汽車,實際侵害了公共財產權。同時,行為人劉某為索要大門鑰匙,揮斧劈向李所長,還侵犯了李所長的人身權利,因此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搶劫罪。 案例二

[案情介紹]王某,男,25歲。1999年3月25日下午,王某帶領鄰居家的兩名幼兒去公園游玩(此時公園內人很稀少)。兩幼兒在公園內的水池旁戲耍時,其中一名幼兒(女,3歲)失足滑進水池。王某怕冷,不敢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聲呼救。這時,社會青年李某恰好在附近,聞聲后迅速跑到水池邊觀看,而不下水救人,并對幼兒在水中的掙扎行為加以嬉笑。待公園管理人員聞聲趕到把幼兒搶救上來時,該幼兒已溺水死亡。

問:王某、李某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實訓分析]⒈王某的行為是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罪,是危害行為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指行為人負有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某種特定的義務,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要求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⑴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前提。不作為義務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二是職務上或業務上的要求;三是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本案中,王某負有特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來源于王某的先行行為,即將鄰居家的兩名幼兒去公園游玩,從該先行行為開始,鄰居家兩名幼兒的安全就置于王某的保護之下。

⑵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本案中王某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即有跳入水池去救孩子的能力,但因為怕冷,不敢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聲呼救,沒有履行法律所期待的救助孩子的義務。

⑶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導致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遭到侵害。本案中,王某沒有履行救助義務,導致刑法所保護的幼兒的生命權利遭受侵害,幼兒溺水死亡。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犯罪。

⒉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中,李某對于幼兒的落水袖手旁觀,甚至嬉笑,其行為應當受到嚴厲的道德譴責,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李某不負有刑法意義上的積極救助的義務。 案例三

[案情介紹]林某,1984年7月生。1998年9月,林某為“找點零用錢花花”,將鄰居王某半歲的兒子抱出并殺害,向王某勒索5萬元。后因恐懼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問:從犯罪主體方面分析對林某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實訓分析]對林某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林某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采取“三分法”: ⒈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這8種暴力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⒊已滿16周歲的人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本案中,林某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這8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這里的8種犯罪行為并非僅指構成的罪名而言,只要實施上述8種行為之一,即足以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林某其構成的綁架罪并不在8種法定應負刑事責任的罪種中,但林某實施綁架的過程中,存在殺害人質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7條規定的8種行為之一--——故意殺人行為,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章

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案例一

[案情介紹]2002年2月3日和6日王某家先后兩次被盜,王某將其妻送至娘家暫住,并讓內弟姜某來家中作伴。當日下午17時許,王某、姜某二人回到家中,將院門反鎖。在睡覺前,王某將外屋圓桌上的菜刀和放在沙發北面的一把片刀,都立著放在沙發背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簾。二人從進屋后至睡覺一直未開燈。當晚21時許,王某的鄰居譚某攜手電翻墻進入王某家中行竊。譚某站在墻頭上時還用手電對著王家西窗戶往屋里照,后跳入王家院內。王某、姜某二人趕緊起來站在沙發背后沖著門口。譚某進屋后,推開西屋門,用手電照見屋內有人,便向外屋跑,并當即抄起外屋圓桌上的炒勺向王某、姜某砸去。姜某往后一躺,譚某又往姜某的膝蓋上踹了一腳,姜某倒在地上。后王某、姜某分別抄起片刀、鐵管向外追趕譚某,譚某跑到外間屋,又抄起臉盆回擊王某、姜某二人。黑暗中,王某持片刀、姜某持鐵管與持臉盆的譚某在外間發生搏斗。雙方搏斗時間持續20分鐘左右,王某、姜某二人制服并捆住譚某。隨后,王某、姜某即到公安機關報案。后譚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于2002年2月8日24時在譚某住處依法搜出王某家兩次被盜的大部分物品。

問:王某、姜某將入戶盜竊的譚某打死,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實訓分析]王某、姜某將入戶盜竊的譚某打死,屬于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正當防衛應當具備五個條件: ⒈起因條件,即存在不法侵害行為;

⒉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尚未結束,處于正在實行階段; ⒊對象條件,防衛人應當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⒋目的條件,即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確認識,并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 ⒌限度條件,即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中,王某和姜某為維護其合法權利,而對譚某的不法侵害行為進行制止的行為,具備實施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目的條件。本案定性的關鍵在于王某、姜某二人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法侵害人譚某的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因為入室盜竊行為較一般盜竊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譚某為盜竊鄰居財產經墻頭跳進王家院內,闖進王家外屋,推開了王家西屋(里屋)門,屬于典型的入室盜竊行為,顯然具有比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譚某的行為由入室盜竊進一步轉化為搶劫。根據我國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譚某為抗拒抓捕向外跑的同時抄起外屋圓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以及趁姜往后躺時往其膝蓋上踹了一腳的行為,已經屬于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性質由入室盜竊進一步轉化為搶劫。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學界所謂“無限防衛權”或者“無過當防衛權”。綜上所述,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那么,其行為也就“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了。 案例二

[案情介紹]季某,女,32歲,某縣農行職員。1998年3月26日,季某騎摩托車從鄉下的父母家趕回縣城,由于天色已晚,她騎得很慢,經過一路口時,被三個攜帶匕首的青年王某、李某、張某攔住,搶走了摩托車,三人又欲搶季某的皮挎包(包內有現金350元,手機一部,身份證,工作證,兩份已簽的合同)。季某抱住挎包拼命往前跑,三名歹徒發動摩托車追趕,由于緊張,沒有及時打火發動??匆娂灸程幼?,王某、李某邊追邊喊:“你跑不了!”季某情急之下,見路邊有一住戶亮著燈光,由于高度緊張,沒有敲門就全力撞門而入。由于用力太猛,把正在門后玩耍的5歲男孩孫亮亮撞倒在地,造成孫亮亮頭部受傷,縫合12針,并伴有腦震蕩,住院治療月余痊愈。

問:季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為什么? [實訓分析]季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成立緊急避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⒈必須要有實際危險發生,

⒉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所謂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 ⒊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這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⒋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

⒌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

本案中,季某的行為無疑具備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和主觀條件。這里需要著重分析的是李某的行為是否符合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和限度條件。應該說,季某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于緊急避險行為。因為當時季某的財產和生命處于危險的緊急狀態。季某的行為屬于迫不得已。雖然在客觀上給孫亮亮造成一定損害,但同時也確實達到了保護自己免遭歹徒搶劫或殺害的目的。其次,季某當時的行為是在迫不得已,別無他法的情況下實施的。季某作為一個弱女子,在漆黑的野外,面對在后面緊追不舍的持刀歹徒,根本不可能實行正當防衛,只好拼命逃跑,為了求生,只能拼命闖進去求救,而來不及細想其他事情。事實上,當時也確實沒有其他辦法好想。因此季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五章 犯罪形態 案例一

[案情介紹]某月8日,甲到其姑姑家串門,從其姑父李某處得知李某的鄰居吳某有現金五六千元的消息,便產生搶錢之念。于是勾結本村青年乙、丙二人合謀要搶吳某的錢。為達到這一目的,甲用布縫制了面罩,鞋套,購買了手套,又準備了刮刀、匕首等兇器。10日晚上,三人攜帶作案工具同去李某家中,李某不在家。三人便進入吳某家院內,正在窺視屋內時,李某趕到,將三人拉出院外,告訴他們吳某的錢已經沒有了,讓他買拖拉機了。三人掃興而歸。次日,甲妻發現丈夫的兇器等物后,到當地派出所將此案告發。 問:此案中,甲、乙、丙三人屬于何種犯罪形態?應如何處罰?

[實訓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狀態。已經進行了犯罪預備,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的,是預備犯。主觀上,行為人具有實施犯罪的直接故意。犯罪故意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實行犯罪,只是具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陀^上,行為人有為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這是預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本案中,甲得知吳某家存有現金的消息,便勾結同案犯乙、丙共同作案,并準備犯罪工具,趕赴作案現場,已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符合犯罪預備的主觀條件。在客觀方面,甲用布縫制面罩、鞋套,購買手套,準備刮刀、匕首等兇器的行為,就是準備犯罪工具,為實施搶劫行為進行的預備行為。他們窺視屋內,是在觀察被害人家的情況,想弄清可能放置錢款的位置,為他們進入室內順利地搶劫錢款制造條件。他們尚未著手實施刑法所規定的搶劫犯罪的實行行為。他們只是在被害人沒有發覺的情況下在屋外看,在客觀上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任何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的搶劫行為,還是處在為犯罪尋找犯罪對象的階段,所以應認定為犯罪預備。 案例二

[案情介紹]某甲(女,26歲,漢族,農民)因其夫某丙外出打工,與同村的某乙勾搭成奸,即預謀除掉其夫某丙,以便與某乙結婚。一日,在外地打工的某丙回到家中,某甲便想毒死某丙。某甲乘給某丙溫酒之際,將事先準備好的毒藥放在酒中給某丙喝。某丙在喝酒時,講起自己為了讓某甲過得好一點兒,在外打工不辭辛苦,嘗遍了人世的諸般苦楚。某甲聽后很受感動,動了惻隱之心,遂將某丙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但某丙因食毒量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問:某家的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形態?

[實訓分析]某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既遂。所謂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本案中,某甲為了達到與奸夫某乙結婚的目的,意圖除掉某丙,并在某丙喝的酒中下毒,并造成了某丙死亡的結果,符合刑法分則中故意殺人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屬于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本案中某甲雖然在實施投毒殺人行為后聽到某丙的表白后很受感動,動了惻隱之心,把已中毒的某丙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但搶救無效,某丙仍然中毒死亡,不具備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故不屬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對行為人某甲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這種努力,可在處罰時作為從寬情節適當考慮。

第六章

共同犯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劉涌糾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飛、吳靜明、董鐵巖、李志國、程健等人,組成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斂錢財,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實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間,劉涌還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4起。劉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故意傷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傷,并造成4人嚴重殘疾,8人輕傷;故意毀壞財物罪4起,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1700元;非法經營香煙,經營額達7200萬元;行賄犯罪6起,行賄價值人民幣41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95000元、物品價值人民幣25700元;非法持有槍支1支;妨害公務罪1起。

問:1.本案中,劉涌等被告人的行為,是按犯罪集團論處還是按一般共同犯罪論處? 2.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承擔何種形式責任?

[實訓分析]本案中,劉涌等人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集團,而不屬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共同犯罪人只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事前或臨時糾合起來,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組織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其特點是:第

一、人數較多,至少在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第

二、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和指揮者,他們與集團的其他成員之間已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和組織紀律。第

三、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一種或者數種嚴重的犯罪活動。犯罪集團的存在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第四,不論作案次數的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者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本案中,劉涌先后糾集宋健飛等人,形成了以劉涌為首。以宋健飛等人為骨干和重要成員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劉涌建立的企業為依托,通過非法經營、欺行霸市等違法活動或其它非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劉涌領導、指使、授意下,長期在一定區域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傷害、毀壞公私財物、非法經營、行賄、妨害公物、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形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特征。因此,劉涌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集團,而不屬于一般共同犯罪。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的核心人物,因此,他不僅要對自己直接實行的個體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對其他成員按照集團的犯罪計劃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也要負刑事責任。 案例二

[案情介紹]李某與蔣某之妻通奸,一日,被蔣某發現,將李某痛打一頓。李某為報被打之仇,于當日晚12時竄入本單位武器庫,叫醒正在睡覺看門人劉某,并謊騙其開了門。李某進屋后,用刀逼住劉某,令其打開武器庫。劉某被迫打開槍庫房門鎖,李某搶走半自動步槍兩支。在其要離開現場時,劉某讓李某把自己綁起來。李某就用撕碎的床單布條將劉某綁起來,口塞破布,推倒在床上。李某背槍去找蔣某進行報復,未得逞。后被抓獲。

問:劉某在本案中屬于何種地位?應如何處罰?

[實訓分析]本案中,劉某被脅迫參與搶劫槍支的行為,是脅從犯,已構成犯罪,但其情節較輕,危害較小,應當減輕處罰。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脅從犯只是由于各種原因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但并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在主觀上知道或者基本上認識到自己是在進行犯罪;客觀上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罪行比較輕。本案中,劉某僅僅是受到李某的暴力脅迫,其身體并未完全受強制,并未喪失意志自由,屬于被脅迫參與犯罪,是脅從犯。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參與犯罪,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自本人的自覺或自愿,在客觀上其行為也具有消極、被動的性質,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對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章

一罪與數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孫某(男,26歲)對本村王某(女,23歲)的美貌垂涎三尺,意圖強奸王某。1999年7月2日晚12時左右,孫某乘王某的丈夫不在,來到王家,用鉗子起掉一塊窗戶玻璃,打開窗戶入室,躺在熟睡中的王某旁邊,按住王的雙手,企圖行奸。王被驚醒,大聲呼救并奮力反抗,孫某強奸未逞。在廝打過程中,孫見王手上戴著手表,便將表鏈拽斷,搶走手表一塊,價值2000元,跳窗逃跑。 問:孫某的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為什么? 【實訓分析】 孫某的行為構成數罪。

所謂一罪,即一個犯罪;所謂數罪,即數個犯罪。我國刑法理論通常以犯罪構成個數來區分一罪與數罪,即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如行為人出于兩個以上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兩個以上行為,具備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

本案中,孫某晚上乘王某的丈夫不在,偷偷地進入王某的家中,欲強奸王某,孫某主觀上有強奸婦女的直接故意,客觀上有使用暴力,強迫婦女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奮力反抗和大聲呼救 ,使得孫某的強奸行為未得逞,但行為已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奸(未遂)罪。被告人孫某在強奸未成的情況下,看見王某手上戴著一塊手表,便強行拽斷表鏈,將手表搶走。這一行為又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了搶劫罪??傊?,孫某在本案中有兩個犯罪故意,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構成了兩個犯罪,即強奸(未遂)罪和搶劫罪,應當數罪并罰。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02年黃某(男,30歲)在某市鋼鐵廠作臨時工,由于黃某游手好閑,不遵守廠紀廠規,2001年被該廠廠長李某辭退。黃某認為是廠長有意刁難自己,便記恨在心,伺機報復。某日,黃某得知廠長李某去醫院探望病人,便在醫院門口等候。等廠長到醫院門口時,黃將一個炸藥包扔向廠長,當場將廠長李某炸死,同時炸傷周圍群眾數人。 問:黃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想象競合犯?如何定罪處罰? [實訓分析] 黃某的行為構成了想象競合犯。

所謂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了一個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⒈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黃某,為了殺死趙某,只實施了一個爆炸行為。

⒉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所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是指一行為在形式上同時構成刑法所規定的數個犯罪。想象競合犯雖然在形式上是數罪,但畢竟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因而實質上為一罪。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只實施了一個爆炸行為,該爆炸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爆炸罪兩個罪名。對于想象競合犯的處理,應按行為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黃某使用爆炸的手段殺死被害人李某,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同時其爆炸行為造成周圍群眾的傷害,危害了公共安全,其爆炸行為又觸犯了爆炸罪。黃某實施的一個爆炸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故意殺人罪和爆炸罪中法定刑較重的一罪定罪量刑,即按爆炸罪一罪處理。 案例三

[案情介紹]某日晚,王某(男,20歲,無業)在某市火車站候車室閑逛,乘某一乘客打電話之機,將這位乘客的黑色手提包偷走,到僻靜處打開查看,發現內有現金10000元,還有“五四”式手槍一支,子彈10發。王某將槍和子彈藏在家中,直到案發。 問: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牽連犯?為什么? [實訓分析] 王某的行為構成了牽連犯。

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征: ⒈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這是牽連犯的主觀要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盜竊行為,且盜竊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但其盜竊的結果(所盜書包內有槍支和子彈)又使其觸犯了非法持有槍支罪。? ⒉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實施了盜竊和非法持有槍支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觸犯了盜竊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

⒊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這種牽連關系有兩種表現: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實施盜竊行為的結果又使其觸犯了非法持有槍支罪,是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牽連。 牽連犯屬于裁判的一罪,對于牽連犯,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論處,

本案中,王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一個犯罪目的,實施了一個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其盜竊的結果行為又觸犯了非法持有槍支罪,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因此對于王某應按盜竊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中法定刑較重的盜竊罪一罪論處。

第八章

刑 罰 案例一

[案情介紹] 李某(男,30歲,無業)于1998年8月曾因盜竊摩托車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滿釋放后的第二年,即2002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李某摸到某單位財務室,剪斷窗戶鋼筋后進入室內,撬開保險柜,盜走現金50000元后逃走,后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 問:李某是否構成累犯?為什么? [實訓分析] 李某構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人。構成一般累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⒈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⒉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也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⒊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屬于累犯。從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來看,李某所實施的前罪盜竊罪屬于故意犯罪,2002年李某又構成了盜竊罪,也是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主觀條件;從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來看,李某前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后又犯盜竊罪,且盜竊數額較大,根據法律規定也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符合累犯的刑度條件;從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來看,李某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第二年內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的“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實施犯罪”的時間條件。因此,被告人李某構成累犯。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00年初張某(男,26歲,工人)與袁某(男,32歲,無業)多次共謀搶劫銀行。同年4月8日下午二人各自攜帶自制火槍和斧頭一把闖入事先策劃搶劫的中國工商銀行某儲蓄所,搶走現金32000元,后逃走,二人各分得1.6萬元。

此案發生后,公安機關迅速進行了偵查,很快將做案人鎖定為張某和袁某二人,隨即向全市通報了案情發出緝捕令,發動群眾協助抓捕張某和袁某。在公安機關和群眾的追查下,張某極度恐懼,自知法網難逃,遂于4月25日下午來到所在單位,向所在單位領導交代了其伙同袁某搶劫某儲蓄所的罪行,當晚張某被所在單位送交公安機關,隨即按照公安機關安排,張某帶領抓捕小組來到袁某秘密藏身處,通過打傳呼將袁某調出,協助公安機關將袁某抓獲。 問:什么是自首?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如何處罰? [實訓分析] 張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的構成條件有兩個:

⒈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未歸案以前,主動投于有關機關,向有關機關或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將自己人身置于有關機關或人員的控制之下的行為。如果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本案中張某在實施了搶劫罪后,主動向本單位領導交待了罪行,并愿意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屬于自動投案。

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動投案以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⑴必須如實交代所犯罪行;⑵交代的必須是自己本人所犯罪行,如果交代的只是他人罪行,屬于檢舉、揭發,查證屬實的可以構成立功,但不屬于自首;⑶如實供述的必須是本人主要犯罪事實,所謂主要犯罪事實是指對定罪量刑有決定意義的事實。隱瞞主要事實,僅對部分次要細節進行交代的,不構成自首。除此之外,對共同犯罪來講,除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以外,還應當交代自己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則應當交代自己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構成自首。本案中張某交代了其伙同袁某實施搶劫的共同犯罪的罪行,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張某在犯罪以后公安機關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伙同袁某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完全符合自首的條件,構成自首。張某在投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在逃的重大犯罪分子袁某,其行為又構成重大立功。鑒于張某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第九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

某年3月,周某(男,31歲,浙江省鎮??h人,原系新華通訊社國內新聞編輯部編輯)與前來北京采訪某屆人大會議新聞的香港《快報》記者趙某相識。趙為了獲取該會議的報告稿,唆使周某進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周某利用工作之便,將本單位有關人員內部傳閱的國家領導人在該會議上所作的報告送審稿(絕密級)私自復印一份,攜帶回家。當日下午,周某按事先約定的地點將該“報告”交給趙某。爾后,趙某使用私自安裝的傳真機將此“報告”全文傳回香港《快報》報社。10月5日,香港《快報》全文刊登了這個“報告”。事后,趙某付給周某人民幣外匯兌換券5000元。 問:周某的行為的性質如何?? 【實訓分析】

周某的行為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本案中周某事先知悉人大報告的送審稿的內容,在交付給境外人員趙某之后獲取了人民幣外匯兌換券5000元。⒊犯罪主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國人不構成此罪。被告人周某正是中國公民。

⒋犯罪主觀方面:故意。本案中周某身為新華通訊社國內新聞編輯部編輯,明知全國人大會議報告的送審稿屬于密級程度最高的國家秘密而非法提供給境外人員。

周某的行為不構成間諜罪。因為間諜罪的服務對象是間諜組織,而本案中的周某的服務對象不是間諜組織,而是香港《快報》,其性質為媒體,即非間諜組織。

周某的行為也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因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泄露范圍僅限于我國國內,而本案中的周某是將國家秘密非法提供給了境外。 案例二 【案情介紹】

被告人黃某為某省政府管理機要的工作人員,2003年隨團赴某國考察期間,不辭而別,在該國滯留達1年之久,后因非法居留被該國警方遣返。察其偷逃的目的,是羨慕資本主義生活方式,在滯留期間因無合法身份,以打“黑工”謀生。 問: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叛逃罪? 【實訓分析】黃某的行為不構成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其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⑴叛逃行為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

⑵行為人必須擅離崗位。“擅離崗位”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行為。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⑶行為人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叛逃境外,二是在境外叛逃。 ⑷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本案中黃某在赴外國考察期間,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離崗位,在境外滯留達1年之久,但是黃某的行為并沒有實際危害到國家安全,因為他并沒有投奔境外的組織、機構,實施背叛國家的行為,他偷逃的目的,只是羨慕資本主義生活方式,在外國非法滯留期間也僅以打“黑工”謀生,因此其行為的性質只能是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郭某、楊某、王某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間,采取白天踩點,深夜翻墻入戶的方法,先后10次竄入農家院內,將事先準備的拌有氟乙酰胺(即老鼠藥)的豬飼料倒入豬槽內,使豬中毒后再將中毒的豬盜出拉回住處,屠宰后在本地和周邊地區銷售,部分自食。期間,先后毒死并盜走中毒生豬23頭,價值達12000元。據調查,食用中毒豬肉后的居民無明顯危害身體健康的病狀和投訴。 問:郭某、楊某、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實訓分析】郭某、楊某、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本案中郭某、楊某、王某投毒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所有人的財產權益,而且郭某、楊某、王某投毒所使用的毒品是氟乙酰胺,這種農藥只要接觸極少量就會引起中毒和死亡。本案中,雖然售后的死豬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即居民食用后對身體健康無明顯危害,但這種行為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郭某、楊某、王某實施了將拌有氟乙酰胺的豬飼料倒入豬槽內,使豬中毒的行為。

⒊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從本案看,郭某、楊某、王某三人實施該行為的主觀方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實施了將有氟乙酰胺的豬飼料倒入豬槽內。 ⒋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楊某等人采用投毒的方法,將農戶飼養的豬毒死后盜出并拉回住處,屠宰后在本地和周邊地區銷售,從這一行為看其目的,其投毒是為了達到盜竊生豬并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數額達12000元。因此,本案中,投毒是實施盜竊的一種手段。從行為的主觀目的看,郭某、楊某、王某的行為也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要求。郭某、楊某、王某的犯罪行為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案例二

【案情介紹】2000年9月3日11時許,張某,農民,以為自己的兒子被綁架,遂持其私藏多年的自制小口徑手槍及子彈,到北京市海淀區芒牛橋村尋找。當遇到該村的李某等四人時,張某某即持槍進行威脅,被周圍群眾當場抓獲,并繳獲該手槍及子彈57發。 問:本案應如何定性?

【實訓分析】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本案張某持槍威脅他人,即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

⑵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張某某具備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此外,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第1款第㈠㈡㈢㈣項的規定,從槍支的數量來說,構成本罪還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從彈藥的數量來說,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或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或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或手榴彈1枚以上。本案張某私藏的小口徑子彈57發,屬于非軍用子彈且不足200發,因此,張某的行為只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不構成持有彈藥罪。 ⑶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⑷犯罪主觀方面:故意。

⒉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私藏槍支罪。

私藏槍支是指具備合法配槍資格的人,在配槍資格消失后,將原來合法配備的槍支、彈藥私自藏匿拒不交出的行為??梢?,私藏槍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原來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人,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審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3規定:“《刑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備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本案張某身份為農民,不符合私藏槍支罪的犯罪主體要求,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私藏槍支罪。的性質只能是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一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周某(男,27歲,農民)于1999年5月至12月,伙同劉某以劣質紅糖為主料生產“板蘭根沖劑”4萬余件,后又多次生產并出售“板蘭根沖劑”,共計8萬余件,銷售后共獲利5.5萬元。 問:周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周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⑵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本案中,周某以劣質紅糖為主料生產“板蘭根沖劑”,就是以不具有板蘭根藥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性能的產品,是“以假充真”。本案中,周某多次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已高達5.5萬余元。

⑶犯罪主體:生產者、銷售者,是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周某符合該要件。

⑷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仍進行生產和銷售,一般以營利或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本案中,周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藥卻多次生產并銷售,具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故意。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既實施了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又實施了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不實行數罪并罰,以本罪一罪從重處罰。此案中,周某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罪從重處罰。 案例二

[案情介紹]2003年9月6日21時許,張某(男,38歲,無業)在某市一個體商亭購買香煙,當他拿出一張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幣付款時,被巡警當場抓獲。另外從他身上查獲假人民幣9張,每張面值100元。連同正在使用的假人民幣100元,共計1000元。張某供稱,假人民幣是他在溫州打工時向他人購買的,他當時花1500元買了6000元假人民幣,回到某市后通過購買小件物品的方式用出去了5000元。但只有多人指證張某使用假人民幣,數額近5000元,而無證據證明他購買假人民幣。 [實訓分析]張某的行為構成使用假幣罪。

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本案中,張某的行為即是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侵犯。

⒉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且使用假幣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本案中,張某自供假幣是他在溫州打工時向他人購買的,這一點雖然沒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但他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持有;所謂持有就是指行為人實際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一種持續狀態。本案中,張某持有和使用假幣是確鑿無疑的,其持有、使用的假幣數額已達6000元。已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但本案只定使用假幣罪即可,不宜再定持有假幣罪。因為持有假幣罪,是只有在沒有證據證明偽造的貨幣的真實來源和去向的情況下才定的罪名。如果有證據證明偽造的貨幣的真實來源和去向時,就不能以持有假幣罪論,只能以相關犯罪論。如行為人先偽造貨幣后持有,則構成偽造貨幣罪。換言之,“持有”本身是一種狀態,只要行為人事實上對假幣處于支配、控制的持有狀態,且又無法查明假幣的真實來源和去向,且數額較大,才構成持有假幣罪。本案中張某盡管自供假幣是他在溫州打工時向他人購買的,這一點雖然沒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但其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使用則是毫無疑問的,應構成使用假幣罪。

⒊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張某符合這一要件的規定。 ⒋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張某即明知是假幣卻故意使用。 案例三

[案情介紹]2004年12月14日,李某(男,20歲,另案處理)拾得某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陳某遺失的工商銀行發行的牡丹卡一張,金額為30余元。事后李某攜卡到王某(男,22歲,福建省德化縣人,系某公司職工)家,將情況告訴王某,并詢問能否使用,王說若有身份證就可以用。經過商議,二人決定利用此卡到廣東進行詐騙。2005年1月中旬,二人往廣東,在廣東的東莞市,用王某的相片,雇人偽造陳某的身份證一張。1月25日至29日,二人先后在東莞市、廣州市的“華都酒店”、“中國酒店”、“假日大酒店”等處,以陳某的牡丹卡及偽造的身份證,由王某仿照持卡人陳某的簽字刷卡,支付住宿費和購置首飾、衣物等共計46643.52元,造成陳某向銀行償付透支本息47814.90元的嚴重后果。

問:王某、李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王某及李某的行為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王某及李某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陳某的財產所有權。

⑵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其方法主要為: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惡意透支的。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要求達到數額較大方能構成犯罪。本案中,二人在拾得陳某的信用卡后,并未歸還失主,卻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功能,假冒持卡人陳某,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即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透支金額共計人民幣46643.52元,已經達到了數額較大的程度。 ⑶犯罪主體:一般主體。王某二人符合該要件。

⑷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王、李二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非常明顯:他們在拾到陳某的信用卡后,明知信用卡系他人遺失,但仍通過偽造身份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明知信用卡上的金額只有30余元,仍惡意透支高達4萬余元。

第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2003年11月2日晚9時,王某(男,21歲,某縣機械廠的工人)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來歷不明的人刺了一刀,造成手腕軟組織損傷。王某曾與被害人趙某(男,24歲)因賭博發生過爭吵,便懷疑是趙某指使他人所為。故對趙懷恨在心。事后,王某準備了菜刀一把,并勾結同伙劉某,二人于11月29日下午4時許,一同在某郊區服務門市部旁的大鐵門處堵截。當趙某下班路過時,王某拽住趙某的脖領并向其頭部猛砍兩刀,趙某極力掙脫后跑了幾步摔倒。王某追上去又朝趙的頭部砍了一刀、背部砍了兩刀;趙又奮力掙脫,跑到該門市部里,王某和其同伙一同追到門市部里,被門市部內工作人員孫、蔣制止并將被告手中的菜刀奪下,王某還叫嚷:“今天你沒死,算便宜了你。”趙某受傷多處,肝臟破裂,經醫院搶救后脫離危險。 問:王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 ?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他人的生命權。

⑵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⑶犯罪主體: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本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已滿14周歲。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⑷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王某為了報復趙某,事先糾集同伙,并準備了兇器菜刀,在作案時,連續幾次猛砍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見被害人未死,又窮追不放,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奮力掙脫,群眾的制止,才殺人未逞,在行兇未遂時,又講:“今天你沒死,算便宜了你”。從以上的事實可以看出,王某主觀上存在殺人的意圖,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并且行兇時刺的目標也都是要害部位,這都表明王某意圖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之所以未能殺死,是由于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案例二

[案情介紹]朱某,男,20歲,待業青年。因調皮搗蛋學習成績不好,高中畢業后補習了兩年都沒考上大學,索性放棄學業,整日在街上游蕩。父母為了約束其行為,就將其所居住的一層樓房的陽臺改建為小賣部,由朱某在小賣部照看生意,2000年5月的一個下午,居民區內一位13歲的小女孩郭某在小賣部外玩耍。被告人朱某見四周無人,就用糖果將該女孩騙至家中,強行脫去她的衣服,由于女孩大聲的哭鬧和掙扎,朱某怕別人聽見,就威脅她說,如果再叫就拿刀殺死她。然后脫去自己的衣服,用自己的生殖器官與其性器官接觸。事后,朱某威脅她說,不許將今天的事情告訴任何人,否則就殺死她的全家。郭某回家后,將事情的經過告訴了母親,母親立即報了案,經查,郭某的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問:朱某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犯罪形態是構成犯罪既遂還是未遂? [實訓分析] 朱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既遂)。

本案涉及對奸淫幼女行為如何定罪的問題。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將“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取消,對于奸淫幼女的行為,按強奸罪來定罪。奸淫幼女行為的認定有其特殊之處: ⒈犯罪客觀方面: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方法,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關系,就構成本罪,不要求必須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⒉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同時必須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實施奸淫行為。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必須確知是幼女,而是只要知道可能是幼女,或者可能知道是幼女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為是少女或成年女性),對方同意或不反對與其發生關系的,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⒊關于奸淫幼女構成犯罪既遂的標準與刑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的強奸罪的既遂標準不一樣。第1款規定的強奸罪的既遂標準為“插入說”,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不管是部分插入還是全部插入,即構成既遂。第2款規定的奸淫幼女的既遂,采用的是“接觸說”,即只要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即視為奸淫既遂。

本案中,朱某明知對方是幼女,采用欺騙的手段將其騙到家中后,又通過威脅的手段強行將自己的性器官與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觸,事后還嚇唬她不準告訴別人??梢?,被告人朱某主觀上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客觀上采用脅迫的手段實施了奸淫幼女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強奸罪。由于朱某的性器官與已與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觸,所以構成犯罪既遂。 案例三 [案情介紹] 高某(男,30歲,廣東某市的一名公司員工)于2002年與謝某認識,2003年4月,謝某在廣東做生意,因資金欠缺,向高某分兩次借款1萬元,后因生意不好,回了老家重慶。2003年底,高某到重慶旅游,謝某為了使高某節約食宿費,邀請高到其家中居住而不用住旅店。高某欣然允許,住到謝的家中。謝某有一個4歲的男孩,高某以買玩具為誘餌,將男孩騙出家中,乘火車將孩子帶到貴陽,然后打電話給謝某,要求給二萬元贖金,謝某為了孩子,按照高提供的地址給其匯了二萬元,高某收到款后,聲稱再要一萬元才能交還小孩,否則就將小孩賣掉。謝某報案后,公安人員在貴陽市某一賓館中將高某抓獲,將孩子解救出來。 問:高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 高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屬于復雜客體。 ⑵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勒索財物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使他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將被害人非法劫持并加以控制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能采用作為的方式,使用的手段包括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手段。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即可構成既遂,而不問其勒索財物等非法目的是否達到。

⑶犯罪主體:一般主體。注意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所負刑事責任的8 種犯罪中不包括本罪。

⑷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獲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高某將孩子騙走后,以打電話的方式向孩子的父親謝某索要贖金,

在拿到2萬元錢后,仍不滿足,繼續索要1萬元,并威脅說如果不給就要將孩子賣掉,這些事實足以說明,高某主觀方面具有明顯的勒索財物的目的,為了勒索財物將孩子綁架,因此,完全符合綁架罪的構成特征,構成綁架罪。

第十三章

侵犯財產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王某,男,36歲。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在某市火車站候車室,趁一軍人熟睡之際將其提包偷走,出站時被查獲。提包內有“五四”式手槍一支、人民幣20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審理中,王某承認自己只是想盜竊財物,沒料到提包里有手槍。 問:對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實訓分析]⒈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公私財物所有權。本案王某趁一軍人熟睡之際將其提包偷走,侵犯了軍人的財產所有權。

⑵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經手者察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本案王某趁一軍人熟睡之際將其提包偷走,即為“秘密竊取”,且提包內有“五四”式手槍一支、人民幣2000元以及衣物等,屬于盜竊罪要求的“數額較大”。 ⑶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⑷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⒉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槍支罪。

盜竊槍支罪與盜竊罪根本的區別就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盜竊槍支的故意,”即行為人是否明知提包中有槍支。本案王某是在非法占有財物的支配下實施的盜竊行為,但實際上卻竊取到超出其犯罪故意之外的手槍。王某并不知道提包內藏有槍支,只是為了獲取財物而盜竊提包,因此只能認定王某具有普通盜竊的故意,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盜竊槍支罪。 案例二

[案情介紹]2003年11月10日晚10時許,李某來到某市一個體商店,以天冷想取暖為由,請求進入店內,得到店主楊某的允許。李某進入店內后,見嬰兒床上有一嬰兒,即用左手將嬰兒抱起,用右手抽出隨身攜帶的折疊水果刀,橫放于嬰兒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唐某索要錢財。唐某沖向李某,將刀打落在地,并與之搏斗。楊某趁勢將嬰兒搶回。李某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被公安干警及在場群眾抓獲。 問:李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綁架罪? [實訓分析]⒈李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本案中李某為向店主索取財物,用左手將嬰兒抱起,用右手抽出隨身攜帶的折疊水果刀,橫放于嬰兒胸前,既侵犯了店主的財產權利,也侵犯了嬰兒的人身權利。

⑵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財物的行為。本案李某用左手將嬰兒抱起,用右手抽出隨身攜帶的折疊水果刀,橫放于嬰兒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唐某索要錢財,屬于當場使用暴力,索取財物。 ⑶犯罪主體是年滿14周歲的一般主體。

⑷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⒉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

搶劫罪和綁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觀目的、侵犯的客體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區別在于這兩種犯罪的行為方式、索取財物的對象、索取財物的時間不同。搶劫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財物,而綁架則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人質后,勒令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有密切關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內以巨額財物贖人,否則將加害被綁架人。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后一種情形下,搶劫罪因出現了人質,而易與綁架罪相混淆。“人質型”搶劫與綁架存在四點區別:

⑴搶劫是當著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質,是公然進行的;綁架則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曉的情況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質。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財物后,才知道人質系被何人綁架。

⑵搶劫不轉移人質,而綁架是將人質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脫離被害人的控制。 ⑶搶劫不存在時間間隔,綁架則通常存在時間間隔。

⑷搶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綁架則向被害人指定了付款期限,從而使被害人在時間上有了緩沖的余地。

本案中,李某當著店主的面控制人質,未將人質轉移他處,控制人質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錢財,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征,屬于搶劫行為,而非綁架行為。因此,李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

第十四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02年4月5日上午10時許,浙江省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戴某等5人盜竊一案時,戴某的母親孫某與其女等人帶頭在法庭內哭喊、謾罵;孫某還不聽勸阻,強行沖進審判區,并毆打上前制止的值庭人員,致使法庭秩序大亂。之后,孫某等人在法庭大門口吵鬧,阻攔囚車出門,并幾次沖進法院大門,采取嘴咬、拿雨傘打等手段,對抗維持秩序的執勤人員,致使執勤人員多人受傷。 問:對孫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實訓分析】

孫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以及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是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復雜客體,即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紅十字會、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公務活動和上述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案中,孫某帶頭哄鬧法庭、強闖審判區、阻攔囚車,致使人民法院的公務活動嚴重受阻。同時又毆打值庭人員,致使值庭人員多人受傷,人身權利也受到嚴重侵犯。

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⑴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⑵在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⑶雖然未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與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案中,孫某采取嘴咬、拿雨傘打人等暴力手段,嚴重阻礙法庭審判工作。而法庭審判即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 ⒊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⒋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案中,孫某明知自己妨礙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活動。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02年12月28日,金某在乘火車回家時結識了家庭條件優越的研究生小晴,在初次交談中,金某自稱是駐某國大使館的大使,專門辦理勞務輸出事宜,并憑借文雅忠實的長相和幾年大城市生活學習來的品味,博得了小晴的信任。而后,金某又假裝自己在火車上被盜,騙得小晴人民幣360元。

問:金某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還是詐騙罪? 【實訓分析】

金某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復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金某冒充駐某國大使館的大使的行為,直接侵害了使領館所具有的崇高威望和信譽,也侵害了公民小晴的財產權利。

⑵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案中金某通過冒充駐某國大使館的大使,騙取財物人民幣360元。

⑶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⑷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案中金某的冒充行為顯然表明具有這種心理態度。

金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犯罪客觀方面要求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本案中金某冒充駐外大使身份騙取人民幣360元的行為,雖然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也采取了用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但是數額不大,故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案例三 【案情介紹】

霍某,男,48歲,與鄰居郭某有仇隙。某日,因宅基地糾紛雙方有發生爭執,霍某竟糾集親戚兄弟多人強行扒開郭家的祖墳,將墳中的遺骸當眾予以燒焚,在當地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問:霍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實訓分析】

霍某的行為構成侮辱尸體罪。

侮辱尸體罪,是指對尸體采取毀壞、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案中,霍某等人侮辱尸體的行為不僅敗壞了死者的人格、名譽,而且大大傷害了郭某及其親友的感情,影響了他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秩序,而且在當地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造成社會公共秩序的混亂。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尸體。由于民法對尸體一詞沒有作嚴格界定,故從一般用語上講,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遺體,其筋絡尚未分離者。根據各國刑事判例解釋以及人們的普遍認同,尸體不僅包括整體遺骸,還包括尸體的部分或成為其內容的物,如腦漿、臟器等以及已經成形的死胎。同時對于具有特定風俗的少數民族而言,尸體還包括遺骨,即根據傳統祭掃、紀念風俗予以保留或應以存留的死者骨骸。本案中,受到侮辱的是祖墳中的遺骸,屬于尸體。

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侮辱尸體的行為。“侮辱”常表現為損毀、猥褻、肢解、鞭打或其他侮辱尸體的手段。本案中,霍某糾集多人強行扒開郭家的祖墳將墳中遺骸當眾予以燒焚的行為,顯然是對郭家祖墳中遺骸的極大侮辱。 ⒊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⒋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侮辱尸體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霍某的“糾集”、“強行扒開”、“當眾燒焚”的行為顯然體現了這種心理態度。

第十五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2004年2月某日上午,因市政建設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某地段的危房進行強制拆遷,林某因對房屋拆遷的補償數額不滿,糾集了一幫社會閑雜人員欲進入拆遷現場鬧事,被協助值勤的某武警中隊戰士高某攔阻,林某不聽勸阻,揮拳朝高某臉部打去,造成高某面部受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問:林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實訓分析]林某的行為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本案中的高某是某武警中隊戰士,是軍人。

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案中林某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武警戰士高某實施暴力攻擊,導致高某輕微傷,其行為妨害了高某值勤任務職責的履行。 ⒊犯罪主體:一般主題,但為非軍人。

⒋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并且明知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在本案中林某出于故意實施犯罪行為。

林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雖然林某的行為發生在市政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拆遷現場,林某以鬧事為目的,不聽勸阻,以暴力手段打擊,致高某受傷。軍人在某些情況下的職務行為可能就是國家公務行為,但是,并不能因此把軍人的職務行為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這是主體的特殊性決定的。不論軍人依法執行的是國家公務還是軍事任務或者其他任務,都屬于其職務范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妨害公務罪區別的關鍵就在于客體和對象的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犯罪對象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后者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等。

第十六章

貪污賄賂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肖某(男,29歲)是某市農業銀行正式工作人員,在某分理處擔任一級柜員(接柜員)。在其工作期間,發現一張儲戶名為李某的5萬元大額存單已到期4年之久,仍無人來續存或取現,儲戶每年損失不少利息。肖某向組長匯報,組長讓其查詢儲戶資料并聯系儲戶,肖某依照儲戶留下的資料與之聯系,未能取得聯系。肖某認為儲戶已死亡,遂生歹意。肖某找到好友吳某,讓其冒充儲戶騙取存款。吳某在肖某的指使下按照肖某提供的儲戶資料制造假身份證,在肖某當班時假冒儲戶將存單掛失。次日,吳某在肖某當班時持假身份證在肖某處將存款取走,后二人將其平分。7日后儲戶前來取現時案發,經查實,肖某與吳某被捕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問:肖某、吳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肖某、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⑴犯罪客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其犯罪對象主要是公共財產,

⑵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肖某是銀行一級柜員(接柜員),能接觸到銀行內部操作系統,可以查詢儲戶資料,即具有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肖某勾結吳某采用偽造身份證,而后由吳某冒充儲戶,采取掛失存單并提現的手段提取現金5萬元,即通過騙取的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本案中,肖某、吳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客觀要件的規定。

⑶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兩類: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本案中,肖某為農業銀行正式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而吳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騙取公共財物的,應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⑷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本案中,肖某二人明知存款不是自己的,卻想將其非法占為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 案例二

[案情介紹]周某是某市檢察院的檢察員,2000年底在其擔任檢察員期間,負責審理王某貪污一案。在審理過程中,收受王某親屬人民幣6千元。2001年5月,周某負責審查起訴夏某故意傷害一案,受劉某之托,為夏某考慮從輕情節,從中收受劉某所送人民幣8千元。同年年底,周某在負責審查起訴霍某搶劫一案時,為其考慮從輕情節,從中收受人民幣2千元。2003年底周某因案發被捕。 問:周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周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及他人的財物所有權。本案中,周某的行為就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及他人的財物所有權的侵犯。

⒉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具體表現為:一是索取賄賂;二是收受賄賂,其中,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受賄罪必須數額較大或有其他情節。本案中,周某擔任檢察員負責審理王某貪污案、夏某故意傷害案及霍某搶劫案,即具有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周某利用該便利條件,為使三人得到從輕處罰而被動的收受了他人錢財,即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

⒊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周某是檢察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⒋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本案中,周某即是出于故意而實施的。

第十七章 瀆職罪 案例一

[案情介紹]錢某(男,31歲,某稅務所稅務專管員)在任職期間,因與某采石廠法定代表人關系密切,因而對該廠的稅收征管工作疏于管理。特別是1999年該廠更名后,既無營業執照,又未辦理納稅登記,生產經營期間長期不設賬簿。對于這種情況,錢某作為主管稅收征管的人員,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不檢查制止,不督促處理,也不將情況上報,放任不管,致使該廠隱瞞銷售收入,偷稅達12.8萬元。 問:錢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錢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案中,錢某的行為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⒉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其中,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即應為而不為;不正確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屬于結果犯,要求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錢某身為國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肩負稅收稽征、監督、管理的職責,徇私情,在該采石廠更名后,既無營業執照,又未辦理納稅登記,生產經營期間長期不設賬簿的情況下,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該廠隱瞞銷售收入,偷稅達12.8萬元,給國家稅收征管制度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⒊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錢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符合該罪的主體要件。

⒋犯罪主觀方面:過失。本案中,錢某對于該采石廠偷逃國家稅款、致使國家稅款客觀上不征或少征這一情況,并非是明知,對于稅款的流失,純粹是因其工作不認真負責,疏忽大意而造成的。 案例二

[案情介紹]2001年6月到8月,國家人事考核中心與李某(男,61歲,北京某大學退休教授)簽定保密協議,聘請李某擔任某全國性資格考試命題組組長,參加并負責該項考試的命題、征題、初審、終審工作。在此期間李某違反協議,擅自抄錄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的專業知識與實務考試試題(含備用題),于同年8月至10月先后在上海、浙江、遼寧等地的輔導班上將所抄錄的試題進行詳細的講解。 問:李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實訓分析]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 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⒈犯罪客體:國家的保密制度。按照密級,秘密可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泄露任何密級的國家秘密,都是對國家保密制度的侵犯。本案中,李某泄露了絕密級國家秘密,嚴重的侵犯了國家的保密制度。

⒉犯罪客觀方面: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李某與國家人事考核中心簽定保密協議,但李某違反該協議,擅自抄錄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的專業知識與實務考試試題(含備用題),并將所抄錄的試題在輔導班上進行詳細講解,泄露了屬于絕密級的國家秘密,且泄露范圍大,屬于情節嚴重。

⒊犯罪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也應構成該罪。本案中,李某盡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受國家機關國家人事考核中心的委托并已簽定了保密協議,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案例論文范文第3篇

一、引入案例教學法的目的

采用案例教學法并非否認傳統的教學法, 而是強調綜合利用兩種教學法的優勢, 使傳統教學法與案例教學法能得以取長補短。

刑法的課堂案例教學就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講解、討論, 傳授教學內容, 使受教育者加深對刑法法條的理解, 并運用理論知識, 從實際案例出發, 提出問題并解決問題, 讓知識轉化為能力。這樣的教學方法在課堂中的運用, 能夠較好得解決刑法的基本理論, 使法律條文形象化、具體化, 加深學生對刑法知識的理解。能夠為學生提供一種貼近實際生活的法律環境, 培養學生法律職業能力和職業技能, 達到法律教學培養應用型、實踐型的法律工作者的根本目的。

二、刑法案例選擇的參考因素

從刑法學的教學內容來看, 刑法學教學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和分則。其中總則主要包括犯罪的概念及其四大構成要件、排除犯罪事由及其刑罰等內容; 分則主要是講具體的罪名及其刑罰。在講授這些內容時, 都可以穿插案例教學法來加以輔助教學的。但由于刑法涉及的罪名及其多, 中職階段的刑法教學不可能對所有的罪名全面地進行探討。為了能更好地發揮刑法案例的作用, 有必要精心地加以選擇??偟脕碚f, 對于刑法學的案例選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 案例盡量有大眾共鳴性, 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而不是實踐中根本不會發生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往往是涵蓋的法律知識較多, 更容易激發學生們主動去尋求和探討案件中涉及到的刑法學知識, 以達到掌握刑法知識, 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 選擇的案例盡量包容性更強, 使該案例能將不同的刑法知識融合在同一案例中, 以期達到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能力, 便于學生更好的掌握刑法的知識。特別是講刑法分則的時候, 更是對案例的選擇包容性要求更高。例如在講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時, 可考慮當時轟動全國的成都《孫偉銘案》。該案例的選擇, 既可以把兩罪區別開來, 又可以拓展講解之后的危險駕駛罪的增設緣由。

第三, 案例應有較強的啟發性。啟發性較強的案例, 容易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 幫助學生提升自我分析能力, 和建立解決問題的法學思維模式。案例應該只有案情沒有答案, 有強烈的矛盾沖突, 沒有處理辦法和結論。這樣的案例, 答案越是似乎多樣性, 越有探討的價值。

三、刑法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形式

案例是包含有問題或者疑難情節在內的真實發生的典型性案例。那么, 這些案例應該以什么樣的具體呈現方式, 也是一名刑法學教師應該考慮的因素之一。我個人認為案例教學法應包括以下形式:

第一, 課堂理論講授中評析案例。作為一名刑法學教師, 不能一味地理論灌輸使學生處于被動學習狀態, 而是應該采用法理講授、法條解釋、評析案例相互切換的教學方式, 且把案例的評析作為主要的教學環節甚為重要。

第二, 開展案例分析章專題討論會。作為刑法學教師應結合教學內容階段性地組織案例分析章專題討論課, 該討論專題可以由科任教師提供, 也可以由學生搜索引出。 設計的形式可以多樣化。既可以是小組專題肯定討論的方式, 也可以是小組專題否定討論的方式, 當然, 更可以是小組專題排除分析法。由科任教師根據案情具體去設計。

第三, 案例角色扮演型教學。角色扮演型教學, 可以是模擬法庭庭審的形式, 也可以是模擬案情景呈現。反正形式多樣。例如在講授刑法總則的“不作為”知識點的時候, 我就課前給學生布置好案例情景表演, 通過幾個學生的課堂表演, 來讓班里的學生來分析案件中的不作為行為, 從而達到教學的效果。

刑法科任教師重點加強學生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訓練。所以, 刑法的案例教學法應為這一培養目標而服務。

四、刑法課案例教學的推廣

刑法課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 需要事前準備案例教材, 以及花費時間較多, 都使刑法課案例教學法受到一些應用上限制。策劃一個成功的授課案例, 需要花費不少的精力, 以及需要有高深的專業技能功底。

當然, 在愈來愈重視教學方法改善的環境下, 案例教學法是應該得到大力的支持及推廣。

摘要:案例教學法是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通過引導學生對教師精心策劃的實際典型案例進行討論分析, 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我國刑法教學中, 主要采用的是傳統教學法, 這種方式以教師為主, 學生圍繞教師的思維來學習, 容易導致學生失去獨立思考的能力。因此, 國外的案例教學法逐漸引起了我國刑法學教師的關注。

關鍵詞:傳統的刑法教學模式,案例選擇,案例課堂表現形式

參考文獻

刑法案例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隨著行刑社會化的發展,社區矯正在世界各國被普遍采用。我國這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使得“社區矯正”一詞第一次正式出現在刑法條文的規定中。這是對社區矯正在我國試行七年以來積極意義的重要肯定,也是對我國刑罰輕緩化、行刑社會化發展的進一步考驗。其確立也對我國刑事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關鍵詞 社區矯正 刑罰

一、我國社區矯正發展情況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刑罰輕緩化變革的潮流迅速蔓延。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罰金刑、社區矯正等更輕緩和人道的非監禁制裁措施越來越把監禁刑罰取代。目前在刑罰適用方面,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業已進入了以非監禁刑為主的階段。社區矯正也是相對于傳統的監禁處罰而言的一種被稱為社區處遇、社會內處遇、機構外處遇等的罪犯處罰方式。社區矯正體系中的某些諸如緩刑和假釋的具體制度,在西方已經有了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但現代社區矯正是在二戰以后成為系統的思想,并繼續快速發展,成為不可缺少的犯罪矯正措施,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為了貫徹落實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門于2003年7月10日起發布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隨后北京、上海、江蘇等6個省市成為第一批試點地區。而在前不久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則明確將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使得社區矯正第一次正式出現在刑法文本中,從法律意義上確立了社區矯正的刑罰性質,這也標志著社區矯正制度正式上升為法律層面,是社區矯正制度建立的重大標志。其作為我國刑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社區矯正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必將對我國的刑事政策產生長期和深遠的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對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顯得尤其必要和迫切。

在適用范圍上,我國社區矯正目前主要包括下列五種罪犯: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緩刑和假釋在這五類對象中占絕大多數,全國的情況也差不多。由此可見,我國每年社區矯正適用比例不僅偏低,而且適用率增長緩慢。其中主要原因應該是作為主要社區矯正方式的緩刑和假釋的使用率偏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緩刑使用率都在50%左右,最高的達到60-70%,我國依然徘徊在25%左右。假釋作為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制度,使用率普遍較高,而我國則不到2%。同時,由于我國的管制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和剝奪政治權利刑自身的不足,導致它們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率一直低位徘徊。另外,我國刑法設置的非監禁刑仍然不夠豐富,國外廣泛采用的社區服務、中途之家等非監禁刑措施在我國立法上還是個空白,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還有待創新。

二、我國社區矯正確立的現實意義

開展社區矯正上升到法律規定的意義是十分巨大的,它不僅能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刑罰執行制度,而且有利于積極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有利于社會治安綜合防控體系的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有利于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促進了行刑權的統一。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公安機關作為管制執行以及緩刑考察、假釋監督主體的規定,從立法內容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尚處于未規定狀態。對該問題的解決需要結合我國社區矯正的特殊背景來解釋。這根源于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出現“雙重主體”的現實情況,這一現象引發了實踐中的許多現實問題,多為學者質疑。立法者此處的修改原意應是對雙重主體的模式給予了否定,但具體由哪一主體來執行,目前理論上存在三種觀點:由公安機關執行,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抑或建設一個全新的機構。根據目前對行刑權統一的研究,學者們多贊同統一由司法行政部門執行。也就是說,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社區矯正。筆者認為,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執行權力,將監獄行刑工作與社區矯正工作整合于一個統一的權力系統之中,有利于加強二者之間的聯結和互動,取得行刑效益最大化,也有利于確立兩大矯正體系。當然,司法行政機關在實行社區矯正時,也需要得到公、檢、法等機關的配合。

(二)完善了我國現行刑罰體系。

不可否認,自由刑在預防犯罪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刑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和人權思想的逐漸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監禁矯正有其局限性,因此刑罰種類的輕緩化、處罰的輕刑化和開放化成為刑法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情形下,社區矯正隨著行刑社會化的浪潮在世界各國廣泛展開。如果說以自由刑取代肉體刑是刑罰執行方式的第一次飛躍,那么,社區矯正制度又向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邁出了一大步,實現了刑罰執行方式由監禁刑向非監禁刑發展的第二次飛躍。 社區矯正相對于監禁矯正來說有其巨大優越性。但這并不說明社區矯正可以取代監禁矯正。實際上,社區矯正與監禁矯正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在我國刑事立法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必將促進兩大矯正體系的進一步協作,從而在共同預防犯罪上取得重大效果。已經進行的研究表明,社區矯正具有豐富和完善我國刑罰制度,有利于鞏固執政基礎,有利于促進整個國家的文明水平,能夠體現行刑人道化的要求,有利于解決監獄擁擠問題和維護監管安全,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有利于實現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三)大幅降低了刑罰執行的成本。

依法對法院和其他矯正機關裁判為非監禁刑及監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區中行刑,有利于分流罪犯數量,遏止監獄規模,減少監獄改造罪犯的成本。同時,從犯罪學的研究來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犯罪的數量不會下降。這就意味著罪犯數量和監獄規模都會繼續增長,無論從何種意義上來看,這都不是一種好的社會現象。因此,必須通過發展社區矯正,分流罪犯數量,讓一部分符合條件的罪犯在社區中服刑,從而降低刑罰執行的成本。 在實踐中,目前各試行地區都建立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司法所具體實施,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地按照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的要求,圍繞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三項工作任務,在落實上認真下功夫。落實銜接管控措施,避免發生脫管、漏管。通過公益勞動、心理咨詢、個案矯正、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等多種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矯正社區服刑人員的不良心理和行為惡習,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解決社區服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困難問題。

(四)促進了刑罰配置結構的合理化。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的適用類型,即管制、緩刑和假釋。社區矯正的引入的確促進了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以管制刑為例。管制作為非監禁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其積極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發揮,其規定雖然廣泛,規定有管制的罪名約占罪名總數的1/4,但適用率卻極低。其中的原因并不在于管制作為一種刑種本身不合理,而主要在于彰顯管制刑本身的行刑內容出現了問題。緩刑和假釋的考察監督義務也同樣存在著不落實的問題,長期以來存在“無人監督”、“無人考察”等現象,甚至于許多人誤認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緩刑就沒事了。 因此,為了充分發揮管制、緩刑、假釋在矯正犯罪人和降低我國刑罰嚴厲性方面的積極作用,必須要在立法上對其內容加以完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對管制、緩刑和假釋適用社區矯正,這就使得非監禁刑罰執行具備了實質內容,管制、緩刑、假釋的適用效果也必將得到改善。從近幾年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成果來看,“緩刑沒事”的局面已經逐漸有所改觀。由此可見,社區矯正的立法化,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給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發揮提供更大的空間,將促使非監禁刑罰執行考察落到實處,真正發揮管制、緩刑、假釋的作用,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非監禁刑罰執行中切實得到體現。

三、對我國社區矯正立法的展望

在確立社區矯正的國家,在一般情況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執行的刑罰種類、刑罰適用和執行制度,以及各種社區矯正措施適用的程序、步驟及刑事執行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2003年社區矯正試點開展至今,我國既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也沒有出臺專門的《社區矯正法》,我國在社區矯正的引入中并沒有草率先予立法,而是采取“先實踐后立法”的方針,根據實踐中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來進行立法,這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來自實踐”的原理。根據多年來社區矯正在全國試行的具體情況,社區矯正作為管制、緩刑、假釋等的執行措施,有效地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幫助罪犯復歸社會,營造了和諧的社會氛圍。至此,社區矯正作為管制、緩刑、假釋執行措施的地位已經可以明確。所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是對社區矯正性質的肯定。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從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區矯正的刑法性質,也必將推動社區矯正相關制度,如具體項目設置以及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等的配套立法完善??傊?,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確立社區矯正的刑法地位,社區矯正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才有可能緊鑼密鼓地跟上,否則將達不到預期效果。而刑法的規定,也必然需要配套措施的盡快出臺予以配合,否則刑法的規定也只是徒有其表。所以,繼我國刑法規定社區矯正制度之后,一部系統的《社區矯正法》應當被納入立法規劃?!?/p>

(作者:鄭州大學2010級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刑事訴訟法方向)碩士研究生)

注釋:

康樹華.社區矯正的歷史、現狀與重大理論價值.法學雜志.2003年第9期第24卷,第21頁.

吳宗憲等.非監禁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年.

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

李恩慈.論社區矯正的幾個問題.中國司法.2004年第4期.

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

[2]儲槐值.刑事一體化與關系刑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吳宗憲等.非監禁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年.

[4]侯國云.刑罰執行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

[5]康樹華.社區矯正的歷史、現狀與重大理論價值.法學雜志.2003年第9期第24卷.

[6]吳宗憲.試論中國社區矯正制度的基本框架.犯罪與改造研究.2005年第5期.

[7]李恩慈.論社區矯正的幾個問題.中國司法.2004年第4期.

刑法案例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當代分析法理學的范圍內,哈特的法律概念分析模式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他試圖運用語言分析的陳述策略,動搖了傳統分析法學根深蒂固的霸權地位,反擊了現實主義法學對規則確定性的挑戰。哈特的建構策略將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構從傳統過渡到現代,具有呈上啟下的歷史作用。哈特通過對奧斯丁策略性地批判,為其模式的建構提供了正當性依據。繼而建構了發現規則行為的“內在方面”、強調主次兩類規則的結合、劃分規則的明確與模糊“三步走”的建構策略。

【關鍵詞】法律概念分析;模式建構;策略

哈特法律概念分析模式的重構,脫離不開英國實證主義法學的發展背景。在1832年奧斯丁離任倫敦大學法理學教授職位和1952年哈特就任牛津法理學教授職位期間,英國法學實際處于低落狀態。這一期間,奧地利的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派逐漸形成。直到哈特的法律實證主義著作的問世,才結束“英國法理學的迷失年代”?。哈特真正成為回到奧斯丁并復興英國法理學的關鍵人物。哈特與奧斯丁一樣,都對于法律實證主義有著某種學科的關懷,當然。哈特要想復興英國的法理學,至少要在同一陣營里實現學術的超越,而學術超越的前提是要對前輩的理論(奧斯丁的命令說)有著深入理解;對日常語言中人們所理解的“命令”有著敏銳的洞察;能深刻體會到新的時代要求對于實證法學所提出的新的任務。只有在這一基礎上,他對實證主義法學的貢獻才有可能。

一、對奧斯丁法律概念分析的批判策略

古典實證主義法學的著名代表奧斯丁主張“法律命令說”,即“法律是一種責成個人或群體的命令……法律和其他命令被認為是優勢者宣布的,并約束或責成劣勢者?!雹僭诜擅钫f為我們描繪了這樣一幅圖景:“法律制定后,法律適用者以其為準則,震懾人們必須遵守法律并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解決問題,而一般人們出于恐懼不得不服從之?!雹谝詡戎厥浪椎恼螜嗤W斯丁提出的“法律命令說”建構了根深蒂固的“法律強制觀念”和自上而下的法律觀察定式。由于時代背景不同,在奧斯丁時代需要力證的東西,比如世俗的政治權威,在哈特這里或許就不再是一個問題。他們在“建立實證法學”上的一致性更加凸現他們在側重點上的不一致。哈特是從對其同一陣營的前輩奧斯丁命令理論的批判中開始自己的理論建構的。③《法律的概念》的第二、三、四章主要就是對奧斯丁的集中批判。他巧妙地運用了抽絲剝繭、引蛇出洞的策略展開了自己的論證。

(一)策略之一:抽絲剝繭

哈特從法律內容角度批駁奧斯丁的“命令說”,他發現,其實在規范人們日常生活的規則中,有很多具有授權性質,與義務性質的規則有明顯的規則。比如通過遺囑確定繼承權的規則、通過民事合同確定契約關系的規則以及贈與規則,無論從適用范圍還是產生的方式都無法被“以威脅為后盾的命令”的特征所概括。對于這些被授權的主體,如果當事人自始沒有運用“強制”而自動選擇誠信遵守,那么如何解釋這類規則也是“命令”呢?除了具有授權性質的大量私法外,即使與“命令說”最相近的刑法和侵權法,也存在一個“不同于對他人的命令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幾乎所有部門法都無法通過“命令說”得到周全的解釋。哈特在這部分論證的高妙之處在于通過抽絲剝繭的方式像“剝核桃”一樣將對方的“命令說”的簡單模式批駁得體無完膚。分析法學的“分析”之精髓在于“拆”,拆到無法拆為止時,概念之構造自然映現于眼前。

(二)策略之二:引蛇出洞

法律命令說的對法律概念分析的另一個圖景:法律的存在依賴一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某主權者的“習慣服從”。在批判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中“習慣服從”要素時,哈特采取了“理論假設+證偽”的方式。其論證的高妙之處在于他先將對手的理論推至一個純化的理想狀態,“我們將設定有一群居民,他們生活在一個絕對君主統治了很長時間的領土上:他用以威脅為后盾的一般命令控制著他的臣民,要求他們做他們實際上不愿去做的各種事情,禁止他們做他們寧愿去做的事情?!梢韵嘈湃藗兪欠挠谒??!惫赝ㄟ^嚴密的證偽,推導出在此理想狀態下“命令模式”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使在國君一世有生之年,存在著對他的普遍服從,僅就這個事實并不表明國君二世也將被習慣地服從。當主張“命令說”的學者發現自己的論證無法解釋“法律的持續性”,為了詮釋這種理論學說不得不面對的理論困難,只得在“命令說”基礎上增設了一個“規則的接受”的替代機制。哈特巧妙地借前輩之手將讀者不知不覺地引入自己的桃花源——“規則說”。

二、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構策略

(一)發現“規則行為的內在方面”是模式建構的第一步

哈特從日常人們應用的語言作為分析的切入點,發現了分析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在認知法律規則時所忽視的內在層面,即法律概念分析的“反省”層面。哈特列舉了諸如“我不得已才這樣做”;“我發現人們遵守著一個規則”;“闖紅燈是錯誤的”;“我看到紅燈亮時那個人越線了”等和社會規范相關的語言。在這些陳述中包含著兩種特質的陳述:一種是作為觀察者的“外在陳述”;另一種是作為感受者的“內在陳述”。外在陳述往往旨在側重總結行為的規律性及基于這個規律預測行為結果;內在陳述則將行為作為反省自己和警告別人的理由。我們可以很多游戲規則的行為模式中發現“內在陳述”。比如,比賽者對移動棋子的行為模式,顯然和裁判或觀眾之類的外在觀察者的方式有所區別。比賽者對移動棋子的行為模式存在“感受”性的批判態度,當偏離行為出現時,這些態度便會以“我不能這樣走”,“這樣做事對的”這些批判或承認的語言表述出來。④除了發現行為模式和規則的“內在陳述”之外,哈特并沒有忘記厘清法律規則的邊界,法律規則的內在陳述應當以來官員的積極態度和“內在觀點”,即只要官員采取積極態度去審視規則或行為模式的陳述,就足以清楚地區分法律規則與其他規則的區別。一言以蔽之,在任何一個社會,為什么人們大多自覺地遵循某種規則而行為,是因為他們認為規則是正確的。具體到法律規則,只要官員認為這個規則是正確的,并將其作為行為的理由和依據,是哈特法律概念分析模式的基礎。

(二)強調主次兩類規則的結合是模式建構的第二步

建立在“規則的內在方面”的基礎上,哈特建構了法律概念分析模式的主要框架,即法律規則是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耙活愐巹t設定義務,根據這類規則,人們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而不論愿意與否。另一類規則(包括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負責授予公共權力或個人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從屬于或輔助前一類規則”⑤換言之,就是主要的義務規則和次要的授權規則相結合。在次要規則中承認規則是被認為最重要的,因為它可以通過法律的淵源是什么以及法律制度何時存在這個角度回答“法律是什么”。具體講,“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第一,人們必須服從那些根據法律制度的最終效力標準而具有效力的行為規則;第二,官員必須實際上接受法律制度里說明法律效力標準的承認規則?!苯Y合模式建構的第一步,我們可以初步得出結論:以官員為視角,積極地接受承認規則的“內在陳述”,并將兩類規則有機結合并妥當適用,才能真正發現法律是什么。

(三)劃分規則的明確與模糊時模式建構的第三步

當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構到第二步,我們仍然存在一個困惑:主要義務規則當存在范圍上的模糊性時,是不是可以認為次要規則中的承認規則也具有難以克服的模糊性?如果承認這一點,法律規則必然失去確定性,“法律制度從而也會失去穩固的認識基礎?!贬槍ΜF實主義“懷疑論”的發難,哈特從日常語言的分析入手,認為雖然“所有的經驗領域,不只是規則的領域,都存在著一般語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這是語言所固有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規則必然喪失其確定性?!爱斘覀儼烟厥馇闆r納入一般規則時,任何東西都不能消除具有確實性的中心和值得懷疑的陰影。這使得所有規則都伴有模糊的邊緣或‘開放結構’”⑥。哈特認為,構成規則的語言必然具有“確定性的中心”和其“模糊邊緣或‘開放結構’”。模糊、不肯定的規則外延,并不會影響到規則在確定的語境中的“確定性的意思中心”。哈特巧借語言中“意思中心”的概念,運用語言分析哲學方法,反對語言的詞義永遠不確定的認識,他強調,語言在確定的條件下是有意思中心的。而運用語言承載的法律規則“可以具有無可爭議的意思中心,在某種情況下,或許難以想象發生關于一個規則的爭議?!笨梢哉f,在劃分規則的模糊與明確地帶,是哈特法律概念分析模式建構的核心。因為,缺失確定性的兩類規則和內在觀點的法律規則,是無從依托的。

三、結論

哈特的模式建構,對我國的法律概念理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當洶涌的法律移植激情退去后,如何將移植來的紛繁的法律概念建構出適合我國的法律體系,并保持內在協調性和法律科學準確性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胺▽W和法律實踐中的諸多混亂是由于不正確地使用概念引起的。如果精確地解釋和確定法律概念的意義,就能夠精確地描述法律現象,正確地進行法律推理?!蔽覀冃枰@樣一支法律隊伍,“他們可以掌握界定他們學科中主要術語的技藝,養成精確說明這些術語的良好習慣,保持這些術語含義的前后一致,細致考察自己學科的前提,清晰陳述自己學科的前提,運用邏輯去準確地演繹自己學科前提所蘊涵的結論。他們不必拒絕偶爾可以使用的潤色修飾,但是,必須追求風格的卓爾不群。這種風格,就是準確、清晰和簡潔?!?/p>

注 釋:

①諶洪果.從命令論到規則觀:哈特與奧斯丁之間的學術公案[J].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6(2).

②奧斯丁.確定法理學范圍[M].哈特編.英國維登菲爾德&尼克爾森出版社,1954(第一講):24.

③劉星.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構及其歷史地位[J].比較法研究,1996(4):338.

④吳丙新.法律概念的意義流變——以傳統三大法學流派為參照[J].山東大學學報,2007(1):131.

⑤劉星.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構及其歷史地位[J].比較法研究,1996(4):341.

⑥哈特.法律的概念[M].英國克萊頓出版社,1961:83.

⑦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3.

⑧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刑法案例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國內學術界,關于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一般以傳統國內刑法的基本原則為基本框架展開,很少有學者論及“大國一致”原則。在國際政治及聯合國機制的共同作用下,國際刑法中罪名的形成可以不受國內刑法中罪刑法定主義、罪刑等價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理等原則的限制,某行為是否入罪、是否審判、管轄權如何分配的依據只是國際社會尤其大國對特定行為的態度表示。本文分析并論述了“大國一致”這一特有原則作為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基本依據、演進脈絡及具體作用。

關 鍵 詞:國際刑法;“大國一致”原則;國際犯罪

收稿日期:2013-03-04

作者簡介:于飛(1983—),男,遼寧本溪人,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國際刑事司法;李蕾(1985—),女,江蘇徐州人,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國際刑事司法。

關于國際刑法,國內學界一般將其看成是國內刑法問題向國際法的延伸。到了近現代,國際刑法出現了新的趨勢,即犯罪本來是在一個國家實施的,但隨著犯罪的跨國化、國際化趨勢不斷蔓延,犯罪行為涉及到國際社會中的多個主權國家,與犯罪行為的發展趨勢相反,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對國際犯罪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論卻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在國際刑法的框架中,罪刑法定主義、罪刑等價主義、法律不追究既往、一事不二理等等,這樣固有的刑法原則在國際刑法中都沒有得到全面的落實,傳統刑法牢不可破的原則在國際法上并不需要加以嚴格的遵守。因此,國際刑法不等于簡單地國際法加刑法,而是有著自身特殊的原則與特點,“大國一致”原則就是國際刑法中最具特殊性的原則之一。

一、國際刑法中“大國一致”原則的存在依據

之所以國際刑法中“大國一致”原則可以存在并發揮作用,核心問題在于國際刑法與國內刑法的本質區別。國際刑法既不是行為規范也不是裁判規范,只是國際社會對一種特定的行為、對一系列特定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基本態度。國際刑法的上述性質、特征決定了該學科實際上沒有如國內刑法一樣的、一系列的明確準則和體系。因此,在國際社會中,國際罪行的確立、管轄權的分配、刑事審判的推動,往往受到“大國一致”原則的支配和約束。

(一)國內刑法的本質屬性

從本質上講,國內刑法的社會功能和本質特征與道德規范和宗教規范相同,都屬于行為規范。不同之處在于,國內刑法實際是一個社會在長期共同生活中,為了維持這個社會最基本的運行秩序,為了保障社會最低的倫理道德準則的有效性和權威性而設置的一種確定人的最低行為標準的行為規范。這就是刑法的第一個特征,即行為規范。社會設定一個最低的道德規范,設定一個最低的宗教規范,同樣也設定了一個最低的法律規范。如果不遵守上述規范,在宗教領域內就形成宗教罪孽,在道德領域內就形成反道德行為,在刑法領域內就構成犯罪行為。這是刑法的第二個特征,即裁判規范。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內刑法的行為規范的職能逐步退化,裁判規范的功能越來越強大。例如,當今社會,我們一般不會考慮某行為為什么會脫離刑法的要求構成犯罪,我們只考慮該行為是否觸犯了刑法。也就是說,為什么觸犯刑法已無關緊要,是否觸犯刑法才至關重要。即,甲為什么偷乙的錢無關緊要,甲是否偷了乙的錢才至關重要。所以,經過長期演變,到了當代社會,國內刑法已基本上處于裁判規范,用刑法的方法來遏制人的行為,維持社會秩序及最低的道德準則已經不是刑法的職能了。

(二)國際刑法的本質屬性

國際刑法中的國際罪行,本質上是國際社會為了共同譴責國際社會所不能容忍的行為而形成的主權國家的一致意見。也就是說,國際刑法既不是行為規范也不是裁判規范,只是國際社會對一種特定的行為或對一系列特定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基本態度。這種基本態度可以完全不受傳統的國內刑法基本準則的制約。也正因如此,在國際刑法當中,罪和罰是不成比例的,在國際刑法中形成一個罪名可以不受國內刑法的傳統的、基本的原則限制,僅僅只是國際社會對一種或一系列特定行為的一種態度的表示。有鑒于此,若將國際法加刑法看成是國際刑法的主要特征,一方面會產生大量認識偏差;另一方面,要么忽略了國際罪行的主要特征,要么強化了國際刑法的裁判作用。

此外,國際刑法不是傳統國內刑法能夠涵蓋的,它不以國內刑法目的、刑事政策目的為原則。國際刑法實際上只有單純的懲罰目的,它從來不把懲罰作為一種刑事政策,這是它同國內刑法完全不同的一個區別。例如,二戰結束后,紐倫堡審判確定的原則就是被指控在二戰中犯有戰爭罪行、種族滅絕罪行的罪犯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意味著國際刑法永遠要懲罰特定犯罪人。傳統國內刑法設立了很多限制懲罰的條件,如追訴時效、行刑時效,而國際刑法從未設置此類制度。再如,1992年發生的前南地區種族沖突問題,聯合國成立了一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追究,米洛舍維奇死了,卡拉季奇2008年被抓,審判、懲罰他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況且,在波黑地區的種族沖突是非難辨,但既然已經形成了國際準則,除非準則被撤銷,國際社會就一定要一直貫徹下去。所以,卡拉季奇當心理醫生后被人舉報,最后前南法庭發出通緝令抓獲卡拉季奇。審判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沒有任何政策價值,唯一的價值就是闡明一種立場——國際刑法必須懲罰國際罪行。

筆者認為,國際刑法實際上沒有如國內刑法一樣的、一系列的明確準則和體系。國際刑法最重要的原則實際上不是原則,反而是破壞傳統國內刑法原則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國際刑法的框架中,罪刑法定主義、罪行等價主義、法律不追究既往、一事不二理等等,這樣固有的刑法原則實際上在國際刑法中都沒有得到全面的落實,傳統刑法牢不可破的原則在國際法上并不需要加以嚴格的遵守。紐倫堡審判確定的重要的準則之一就是:法律可以追究既往。因為二戰結束以后,戰爭罪、反人道罪、反和平罪和種族滅絕罪四種罪行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都由1945年聯合國決議頒布的,如果把聯合國決議看作是國際法的淵源,那么事實上它追究的罪行的時間都在決議生效之前,所以它是用事后立法的方法來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很顯然是追究既往的做法。

究其原因,國際刑法既不解決主權國家之間的權利關系,又不研究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之間的政策目的,其實際上僅解決國際社會當前發生的、在國際社會中不能容忍的、觸及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危害行為的一種權益之計和應對措施。因此,國際刑法在如此的國際社會環境中形成了獨有的研究方法,這種研究既不是國際法的也不是刑法的。本文所探討的,就是國際社會依據什么來界定某種行為是國際罪行,從而需要受到懲罰。

二、國際刑法中“大國一致”原則的發展演進

(一)聯合國創立之初的“大國一致”原則

“大國一致”原則的提出,是聯合國考慮到國聯失敗前車之鑒的基礎之上設置的。國聯實行“全體一致”原則,大會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全體一致通過。作為國聯的重要倡導者之一的美國,國聯的教訓給其帶來的不僅是教訓,更是啟發和經驗。聯合國設立“大國一致”原則主要基于三個方面原因:一是吸取國聯教訓;二是美國為了領導戰后世界,對“大國一致”原則的竭力推動。需要指出的是,聯合國建立初期,美國對于“大國一致原則”的提倡和支持,既為了提高聯合國的權威,同時也為了保護本國利益;三是二戰的國際局勢對于推動該原則的建立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當時的國際社會形勢要求,只有各大國實現合作才能戰勝法西斯,并維持國際社會和平,“大國一致”原則對于協調大國行動、避免沖突、維護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所謂“大國一致”原則,就是常任理事國對程序問題以外的一切實質性問題有否決權,即“五大國一致”的原則。說到底,“大國一致”原則的思想觀念,就是小國的利益可以忽略不計,因為小國對整個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影響不大??梢哉f,大國一致也就是戰勝國一致。所以,至今形成的格局就是二戰戰勝國中的大國主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5個常任理事國就是在二戰期間主要的戰勝國:美國、英國、法國、中國、蘇聯。具體講,目前國際秩序就是15個國家決定,5個國家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10個國家是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實際上,就是英美法俄中這5個常任理事國起決定作用,由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提案,再經安理會15個國家表態。但實質上,在各國表態投票之前,各個國家之間經過政治斡旋、外交斡旋,基本上形成一致才提交聯合國全體大會表決。盡管自60年代起,廣大發展中國家大批加入進聯合國并在其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這并未從根本上、也很難從根本上改變該原則對聯合國的決定性影響。

(二)“大國一致”原則向國際刑法領域的滲透

在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下,鑒于各國的法律制度明顯不同,加之意識形態上的差別,各主權國家很難形成對待國際犯罪行為絕對一致的價值觀念和判斷準則。這就導致國際刑法的一系列準則被“靈活使用”。所以,在缺乏明確“大國一致”態度的事項上,國際刑法的原則都有例外,都有被破壞的可能性,因為國際刑法不是一個獨立、統一思想體系下的產物。以引渡為例,“政治犯不引渡”的問題就被“靈活使用”:不想引渡甲的時候甲就是政治犯,想引渡甲的時候甲就是非政治犯。同樣,國際刑法反對審判政治犯罪,但是改換名目,審判政治犯罪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在各類涉及對某一行為規定為國際犯罪的聯合國公約、聯大決議的審議過程中,在聯合國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決策過程中,盡管聯大、秘書長在掌握信息、判斷形勢方面均有主動權,在提出政策選擇方面,聯大擁有廣泛的建議權,但最終確定政策目標和方案的權力集中在安理會,特別是常任理事國。這是由聯合國誕生的背景和運行的基礎決定的。國際關系史表明,國際社會中發生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往往是大國之間相互角力的結果。聯合國的創建從一開始就是大國意志的體現。也就是說,聯合國從一開始就打上了大國關系的烙印,聯合國誕生過程中的每一階段性成果無不體現著大國之間的競爭與合作。但有一類特定行為嚴重侵犯國際社會整體利益,世界各國無法容忍,卻又是必須加以制裁的,諸如戰爭罪、侵略罪、種族滅絕罪、計算機犯罪、全球性的腐敗犯罪等跨國、國際犯罪行為。這些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絕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能夠解決的問題,這些犯罪現象在整個國際社會中卻又必須要解決,所以國際社會在上述領域內必須協同一致,必須形成一個鮮明的共同態度。這個共同意志形成的核心,也是特定行為入罪的關鍵——“大國一致”原則。

總的說,國際刑法實際上就是大國為主導的、全球大部分國家的共同一致的想法,這個共同一致的想法就是大國一致強行推行,其中必然存在妥協與強迫。

(三)國際強行法概念的建立、鞏固、昌盛進一步推動了特定跨國、國際危害行為的入罪

國際法中存在著軟法和硬法的差別。所謂軟法,實際上就是無法改變的、法的最基本的準則,大家都自愿接受的規范,例如國際習慣法規則;所謂硬法,實際上就是國際法上的強行法。筆者認為,其強制力的效力依據在于大國一致的藐視和強迫。也就是說,大國通過藐視否定了一部分國家的主張,這才是國際強行法的本質?!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就本公約而言,國際法強行規則是指列國國際社會作為整體接收并承認為不得背離,且只能發生在后而具有同樣性質的國際法規則予以更改的規則?!薄耙话銍H法新強行規則發生時,與該規則抵觸的任何現行條約成為無效并終止。這意味著國際社會存在某些從根本上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則?!盵1](p37)正如美國國際法學者亨金教授所說: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法制度已經發展出“強行法”的概念,即國際法承認若干具有最高法律性質,連條約或習慣法也不能改變的強行規則。[2]這類強行法規范包括《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的禁止一國對他國使用武力,以及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禁止滅絕種族、禁止奴隸貿易等規范。強行法規范著國家主權和主權國家,對應著國際法上所謂的“國家對所有人的義務”。

在權利層面,國際強行法否定絕對主權,維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發展和國際融合的意識帶動著國際公共秩序的大背景、大氣候的形成,國際社會本位的理念逐步得到認同。在此理念下,主權國家不可為所欲為,特定行為必須受到限制,例如滅種、奴隸制和奴隸貿易、海盜、戰爭罪行等。換言之,無論主權國家是否簽訂相關條約,此類行為均被嚴格禁止,因為這些行為被侵犯的利益屬于國際社會整體利益,不容任何主權國家以絕對主權的觀念進行侵犯和破壞。在義務層面,國際強行法為主權設定對應義務,為主權設定邊界。隨著國際社會交往日益深入、緊密和復雜,其中有些問題,例如環境保護、戰爭犯罪等問題涉及的不僅僅是簡單的、有限的一兩個國家的利益沖突與協調,很多國際問題關系到所有國家的利益,為了保護這些共同利益,單個國家對國際社會承擔著一般性的義務。①

一般來說,國際法框架內國際強行法的確立、穩固和昌盛,為國際刑法中危害國際社會的行為奠定了基礎、掃清了障礙、提供了動力。國際強行法特別禁止的行為,在國際刑法領域內想獲得聯合國通過進而入罪,困難不大。

三、國際刑法中的“大國一致”原則在國際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無論是從《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還是聯合國戰后50年的經驗來看,“大國一致”原則都是聯合國安全機制最主要的運行規則。在國際刑法領域內,確定國際犯罪從未有過立法性的政策,導致某些種類的個人行為犯罪化的國際立法進程以偶然的方式發展而來,其間并不存在一以貫之的國際犯罪的概念和標準。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大國一致原則同樣扮演者重要角色,發揮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大國一致”原則是界定國際犯罪的主要驅動力

界定國際犯罪難題的本質在于國際刑法的國際習慣法規則淵源的模糊屬性與當代國際刑法理論強調的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之間相互矛盾。

國際犯罪也即“違反國際刑法規范中的規定可能影響人類的和平及安全,悖反人類基本價值觀”的行為,并且認為“該行為也可能是國家行為或國家政策支持的產物”。[3]總之,對于國際犯罪的本質特征,學界公認的觀點是,相應的行為已經具有明顯而嚴重的國際危害性,對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造成了嚴重危害或威脅,而世界上絕大部分主權國家都積極希望加以遏制的嚴重行為。[4](p13)此外,關于國際犯罪,西塞羅將其稱為“全人類的敵人”。[5](p96)

然而,“世界上絕大部分主權國家都積極希望遏制的嚴重行為”在國際公約、聯大決議等審議過程中如何付諸實踐,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國際犯罪,操作層面上的關鍵還在于大國的態度。也就是說,對于跨國(國際)的、危害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的、大國一致同意懲罰的行為,國際刑法必須將其定義為國際犯罪并進行懲罰。也就是說,大國對待特定行為的基本態度,體現著特定行為在國際刑法領域是否入罪的標準。

(二)“大國一致”原則是刑事管轄權分配的決定因素

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內,刑事管轄權采取的是分配原則。此類刑事管轄權并不采取傳統刑法固有的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等固有的原則,而是采取國際大國一致合理分配的原則。這種管轄權的分配實際上并沒有標準,采取的就是“大國一致”的標準。也就是說,大國在相互之間利益沖突過程中不斷的協調、妥協、折中,最后形成一般準則,這個準則而后被用來分配國際刑事審判的一系列權利。紐倫堡審判實際上就是二戰主要的戰勝國英、美、蘇三國首先在伊朗召開的會議,那時戰爭還沒結束。1944年,三國首先確定了一個原則,即戰爭結束以后要追究戰爭發起國的刑事責任,這個決定當時是把戰爭發動者和戰爭的執行者都納入審判對象。但是,到了紐倫堡審判的時候,審判出現了變化,法國和中國加入了審判的主導國家(中國只是名義上的發起國,并未起到主導作用,實際上是西方國家操作的),唯一能夠與西方國家在審判過程中進行抗衡、較量的是蘇聯。但總的看,紐倫堡審判是國際刑事司法中“大國一致原則”的鮮明體現。

(三)“大國一致”原則促使國際社會迅速形成共識,有力打擊犯罪

在聯合國框架內,“大國一致”原則在戰后聯合國的發展歷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正因為否決權只給五大國,而不是所有會員國,該原則使得聯合國提高了決策效率,使聯合國在大國可以達成一致的問題上,決策果斷,行動機敏。[6]實證層面,國際社會聯合一致打擊洗錢犯罪,就是“大國一致”原則在國際刑法領域內發揮巨大作用的最好例證。反洗錢,從提出到今天,也就經歷了20多年時間。20世紀80年代末的“禁毒公約”開始,似乎是突然之間,反洗錢的政策口號蜂擁而至,快速形成了與之相關聯的、系統的國家法律文獻和各國的國內法律制度。國際社會中,在各大國的積極倡導和大力推動下,打擊洗錢活動已經具有了宏觀戰略的刑事政策意義。在國際公約的范圍內,打擊洗錢活動只是一種刑事政策的手段,最終目的則在于遏制肆虐的毒品犯罪、龐大的有組織犯罪、橫行的恐怖主義活動,以及一切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而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遏制與消除年均逾3萬億美元洗錢總額背后所隱匿的巨大的破壞力量。國際社會主要大國倡導的從下位犯罪入手控制和預防上位犯罪的思想原則,一改傳統刑事政策直接遏制犯罪的思想方法,在當代刑事政策的領域內已經逐步發展成為一根標新立異的標桿,引導著刑事政策的發展方向。[7]

在“大國一致”認為需要打擊、遏制、懲罰洗錢犯罪的堅定態度下,從198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毒公約”首先倡導各國立法規定洗錢犯罪以來,建立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這種特殊的刑事法律關系和刑罰關系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而通過刑罰的方法來制裁嚴重的洗錢行為,已經成為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的基本法律準則。由此,國際刑法中“大國一致”原則的巨大功能可見一斑。

“大國一致”這一原則、態度、機制,究竟能夠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內凝聚多少力量,形成多少法律文獻,建立多少制裁手段,還需要具體展開分析。但在短短20多年里,聯合國框架內形成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范法》等一系列法律文獻;相應的,歐盟框架內形成了《關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的犯罪收益的公約》、《關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統洗錢的指令》、《關于清洗、識別、追蹤、凍結、扣押和沒收犯罪財產與收益的框架決議》等一系列法律文獻;與此同時,在銀行金融行業領域內的國際組織形成了《打擊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國際標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于防止利用銀行系統用于洗錢的聲明》、《沃爾夫斯堡反洗錢原則》等一系列法律文獻。簽署了公約、制定了法律,緊接著就是貫徹落實。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個大國,為此又不厭其煩地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錢的執行制度與工具體系,相繼形成了嚴密的考核依據和評估標準。

【參考文獻】

[1]李浩培.強行法與國際法[A].中國國際法年刊(1982)[C].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2.

[2]Heng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p.38.

[3](美)巴西奧尼.國際刑法導論[M].法律出版社,2006.106.轉引自張筱薇.新型國際犯罪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24.

[4]張筱薇.新型國際犯罪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5](美)巴西奧尼.國際刑法導論[M].法律出版社,2006.

[6]曲萌,王東岳.從“大國一致”原則看聯合國的安全機制[J].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01).

[7]陳浩然.反洗錢法律文獻比較與解析[M].復旦大學出版社,2013.

(責任編輯:王秀艷)

Key words: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the principle of unanimity;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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