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科學證據認證刑事訴訟論文范文

2023-09-21

科學證據認證刑事訴訟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技偵證據審查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針對技偵證據審查目前面臨的諸多問題,按照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脈絡可以梳理出三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即技偵證據的橫向移送審查問題、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縱向訴訟結構下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針對技偵證據的橫向移送審查問題,可以通過限制技術偵查啟動頻率、建立技偵證據強制移送制度等措施予以消除。針對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對于存在技偵證據的案件,強制召開庭前會議符合法理,且有助于實現訴訟價值、提升訴訟效率,庭前會議上可對技偵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我國法律也應寫入召開庭前會議的命令性規范。針對縱向訴訟結構下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依照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技偵證據應進入到庭審程序接受審查,并且要堅決排除非法獲取的技偵證據。技偵證據的審查模式可劃分為一般審查、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和庭外核實,三種模式存在位階順序,即主要采取一般審查,特殊情況下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庭外核實則作為紓解雙重目標緊張關系時的必要補充。

〔關鍵詞〕 技術偵查,技偵證據,審查原則,橫向移送審查,庭前會議,縱向訴訟結

一、引言

人權保障和犯罪懲戒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兩大基石,在思考各類訴訟問題時須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以通信自由為代表的隱私權作為世界性的基本人權受到保護,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人們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找尋、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薄妒澜缛藱嘈浴返?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边@些權利也必然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迸c此同時,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基于打擊犯罪需要,人們有必要在特殊情況下讓渡部分權利,《憲法》第40條規定了“可以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奔夹g偵查因其內含的高科技手段,有可能對公民通信自由等隱私權造成重大侵犯,對基本人權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其在實施過程中必然違背偵查對象的自由意志,即使一方明確同意,另一方因不知情仍屬非自愿。所以,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應當作為證據予以審查,以便從根本上對技術偵查進行控制,保障個人安全和穩私不被任意侵犯。

作為一類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技偵證據的審查必須遵循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指導和規范。然而基于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利益、控制壓縮犯罪的要求,相較于其他證據,技偵證據的審查原則可作適當調整 〔1 〕,但也應處于一般性的較高水平,因為“法律上劃出一塊‘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方案領域’,意義是說,在這個領域中根據每個具體情況所施加的限制,需要提供重要的理由” 〔2 〕499。對公民隱私權的干涉尤其需要充分的緣由。據此,技偵證據審查原則具體可確立為以下三種:

一是直接審查原則。通過技術偵查獲取的不含偵查人員身份、技術手段細節的信息,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常規刑事證據無異,公開后不會造成威脅偵查人員的嚴重后果,可以直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二是轉化審查原則。在某些容易暴露偵查手段或危及偵查人員身份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采取轉化審查:首先是偵查結果的轉化,通過出具情況說明的方式,技偵部門將工作獲取材料的來源、內容和結果以出具情況說明的方式予以說明,不直接將材料作為證據使用,審判人員如果存在疑問,可前往技偵部門查閱相關材料,并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以達到內心確認的效果;其次是偵查手段的轉化,通過偵查手段交接的方法,將技偵獲取的材料轉化為其他偵查手段獲取,從而消除了技偵證據的涉密內容;最后是線索轉化,通過技術偵查確定案件偵查方向,以“群眾舉報”等方式引導其他偵查手段獲取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證據材料。三是最后審查原則。技偵獲取的材料并不必然作為證據使用。在使用常規證據能夠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不必使用技偵證據,因為不論是直接使用還是轉化使用,均容易暴露技偵手段秘密,甚至給偵查人員身份帶來威脅。偵查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也不能過于依賴技術偵查,需要提高常規證據的收集水準,在常規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情況下,最后考慮使用技偵證據?,F代法律要求不論某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都需要足夠可靠的證據,才能認定該人有罪,故應將直接審查原則確立為技偵證據審查的帝王原則,轉化審查原則和最后審查原則作為特殊情況下對直接審查原則的必要補充。

被指控的人并不等同于罪犯,其與被確定為有罪的人,地位存在明顯區別。不論是審判前還是審判中,技偵證據所要證明的仍然是那些尚未被確定為有罪的人有可能實施某項犯罪,依照技偵證據的審查原則,在面臨指控的過程中,任何人都應有條件去質詢對其可能產生不利后果的技偵證據,即使基于特殊需求,對該質詢權的限縮也應控制在必要范圍內。針對技偵證據審查目前面臨的諸多問題,筆者按照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脈絡梳理出三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加以研究。

二、技偵證據的橫向移送審查問題

毋庸諱言,目前我國大陸偵查部門往往以涉秘為由,拒絕提供技偵材料,僅附條件的允許部分案件的法官對技偵材料進行庭外調查,客觀上阻礙了技偵證據的橫向移動。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技偵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非“應當”作為證據使用,導致偵查機關可能基于多種因素考量阻礙技偵材料成為證據,法官只能結合庭外調查情況形成判決,極有可能引發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風險。更重要的是,庭外調查結果辯方不能充分質詢,有悖于證據裁判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進一步加劇了上述風險。有學者已通過司法實踐樣態分析得出,在包含“技術偵查”關鍵詞的案例當中,技偵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案例僅占百分之五 〔3 〕,雖然案例檢索得出的研究結論存在局限性,但如此低比例的技偵證據使用率,與技術偵查廣泛應用于案件偵查形成鮮明反差。

偵查部門作為一種特殊的組織系統,其效率主要指對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進行較高比例的逮捕、促成審判和判決的能力,破案率、刑拘數理所當然成為了偵查部門內部評價體系的核心指標,偵查部分受限于績效考核結果,以及保障社會治安的需求,在案件數量較大且處理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額外重視甄別犯罪嫌疑人和打擊犯罪的效率,為技術偵查啟動率高位運行提供了內部動因 〔4 〕。另一方面,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為偵查的技術化客觀上提供了有力保障,采取技術偵查已是刑事偵查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為技術偵查啟動率高位運行創造了外部環境。此外,站在經濟角度衡量,技術偵查手段的稀缺性緣于其鮮為人知,偵查部門為最大化追求偵查產量,不斷加大稀缺資源的投入,必然引發機會成本遞增,進而帶來打擊犯罪效能下降、單位產量損耗上升等風險,這屬于一般選擇理論在對付犯罪行為方面的探討,暫不探究偵查員個人風險偏好、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增強等特殊范疇的影響。偵查部門為了降低這種風險,往往急于選擇舍遠求近的快速解決方式,即限制技術偵查的知情范圍,典型做法便是拒絕技偵證據進入司法審查領域,以保持手段稀缺性,但此舉本質上卻有損于技術偵查的規范化發展。信息殘缺容易導致非理性行為和隨意行為,偵查部門一方面出于紀律約束被限制與外界的非工作接觸,另一方面基于維護職業尊嚴本能地排斥他方建議,便可能導致偵查部門即使通過內部反思,往往也無法理性分析此舉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最終只會本能地試圖通過全盤掌控的方式以展示出對技術偵查的關懷,客觀上卻造成了技偵證據橫向移動障礙,阻礙了技術偵查的健康發展。

要消除上述障礙,首先應緩解技術偵查啟動率高位運行的現狀。偵查產量的增加必然伴隨著成本要素的投入,隨著案件數量的增多,不僅人財物消耗等固定成本增加,技術偵查濫用導致手段失靈的風險成本也越來越無法忽視??紤]到我國大陸對大多數犯罪所采取的國家追訴主義態度,偵查部門表面上直接承受了總體成本上升所帶來的工作量加大、責任被追究等不利后果,但由于風險成本攀升所造成的犯罪打擊不利,由此衍生出的治安環境惡化苦果最終仍由普羅大眾品嘗,所以風險成本控制應優先予以考慮。降低風險成本較為切實可行的措施便是限制技術偵查在一般案件偵查中的使用頻率,嚴格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僅在立案后對“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才能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世界上很多國家同樣對技術偵查的啟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例如美國《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規定:“一般偵查手段失敗或者采用可能導致危險或不成功”,以及具有“合理根據”時,才能夠進行通訊竊聽?!兑獯罄淌略V訟法典》規定必須對“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過失犯罪和妨害公共管理的犯罪”以及涉爆、走私之類的嚴重犯罪,才允許采取竊聽手段 〔5 〕。

其次,我國大陸有必要建立起一套技偵證據強制移送制度。長遠來看,技偵證據進入司法實踐領域,有利于技術偵查健康發展,也是公平審判的要求。技偵證據可以謹慎使用、最后使用,但不能因噎廢食,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首先是移送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對那些無法通過偵查手段轉化和線索轉化獲取的,并且對達到法定證明標準必不可少的技偵證據,必須全部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通過審查,專門出具《技偵證據清單》,列明技偵證據的名稱、來源、種類以及證明的對象和內容,確定其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綜合考慮公開審查可能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偵查人員身份產生的影響,通過出具《情況說明》加以釋明,必要時也可在《情況說明》中向法院提出不公開審查的建議。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移送技偵證據,該證據又屬定罪量刑所必需,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要求通知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拒絕提供的,檢察機關應按照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移送技偵證據,或者進行線索轉化后再行移送。對于二次退回公安機關仍拒絕移送,并且沒有移送通過線索轉化獲取的證據,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技偵證據材料內容不論是否與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直接相關,都會觸及公民隱私。比較發現,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技偵材料的強制移送或類似制度。例如美國《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規定:“任何監聽的內容或者派生證據在聯邦或州的法院的任何審判、聽證或其他程序中被用作證據,必須在法庭審理聽證或程序開始10日內提供給每一方當事人?!?〔6 〕140《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竊聽的筆錄和錄音應當完整地保存在作出竊聽決定的公訴人那里?!?〔5 〕我國香港地區《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也有規定:“訂明授權的申請及相關事宜的記錄應當保存在各執法部門的中央檔案室?!?〔5 〕

三、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边@一程序設計允許法官在庭審前,在各方同時參與下,對案件的程序性和部分實體性問題進行集中討論,有助于法官在庭審時把握重點,提高訴訟效率,推動庭審順利進行 〔7 〕215?!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183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具體條件,包括 “案情重大復雜的”。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換言之,能夠采取技術偵查的案件,除追捕被通緝和已批捕犯罪嫌疑人的追逃類案件外,均為重大案件,而追逃類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潛逃已使得偵查工作更為復雜,恰恰也滿足了召開庭前會議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的”的要求。此外,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對技術偵查采取的司法令狀干預模式又多體現在審前程序中,例如美國《電子通訊與隱私法》《愛國者法》均要求進行電子監聽前,需檢察官經授權后向法官申請司法令狀?!兑獯罄淌略V訟法》規定通訊竊聽由負責初期偵查的法官決定是否進行。日本的《關于犯罪偵查中監聽通訊的法律》要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員監聽前應向地方法院的法官請求監聽令狀 〔5 〕。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也要求開展通訊截收需要由法官決定,僅在極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可采取行政審批方式。我國大陸目前對技術偵查的審查并未采取司法令狀的提前介入模式,但作為富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審前程序,積極探索庭前會議如何對技偵證據進行審查,能夠作為解決中國問題的一項制度創新,這既符合我國法理,又能夠在某種程序上達到司法令狀審查模式的效果。

此外,基于程序價值考量,庭前會議上對技偵證據進行審查,有助于實現公正價值、提高訴訟效率。就結果公正而言,一方面相比于庭審程序,庭前會議參與方更少,可以緩解偵查機關對于暴露技術偵查手段的擔憂,督促更多技偵證據進入到司法審查領域;另一方面,庭前會議可以集中處理技偵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法官也可借此機會促使控辯雙方對某些有可能涉密的技偵證據的后續審查標準達成統一,避免庭審時雙方糾纏于此類事項,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案件審理中。就程序公正而言,雖然法律賦予了辯方對技偵證據的審查權利,但現階段權利難以落實亦是不爭事實,考慮到目前司法實踐當中技偵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案件比例 〔3 〕,將全部技偵證據在庭審程序中進行審查的一步到位式解決方式并不現實,而穩步推進的解決辦法更容易讓控辯雙方達成妥協,辯方也能夠通過庭前會議參與到技偵證據審查當中。訴訟程序不僅要追求公正,也要考慮效率,庭前會議完成對部分技偵證據的審查,為庭審環節技偵證據審查做好庭前準備,能夠有效緩解技偵證據審查所帶來的緊張情緒,有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

針對庭前會議的審查方式,理論界大部分觀點認為應局限于程序性審查,避免進行實質性審查,并且庭前會議的召集法官不參與法庭審理 〔8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中并未采納上述觀點,仍規定了“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依法處理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以及“庭前會議由承辦法官主持,其他合議庭成員也可以主持或者參加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可以指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卑凑辗山忉屧?,針對現有法條的合法性以及合目的性進行解釋時,不僅要秉承權利保障原則,也應符合立法原意。既然法律賦予了庭前會議部分實質審查職能,同時根據最高院的解釋 〔7 〕,立法者的本意仍是在不損害辯方權利的基礎上,提升司法效率,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到雙方爭議較大、對定罪量刑起關鍵作用的證據材料上?!叭绻斠粋€人采取了某種行為使自己的利益(或效益)上升時,對方或其他人的利益不僅沒有受損,而且也同時受益,各方境況都變得更好 〔9 〕39,采取這種行為便是合理的。綜合立法本意和訴訟經濟,將技偵證據的部分實質性審查事項前置,在庭前會議階段采取以程序性事項審查為主、實質性事項審查為輔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庭審效率、增強訴訟經濟性,并且無損于辯方的質詢權。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方式上,可以從程序問題的集中解決和實體問題的匯總明晰兩個方面進行。程序方面,可以將技偵證據或轉化材料向辯方展示,這樣既對技偵證據的特殊內容進行了屏蔽,又充分保障了辯方的質詢權,同時也為辯護律師提供了一次閱卷救濟的機會。如果辯方申請了對技偵證據的非法證據排除,也可考慮一并解決,因為非法證據排除主要解決的是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其中主要涉及偵查人員取證資格、技偵證據表現形式以及取證手段合法性等問題,公開解決這些問題并不會產生泄密風險,控辯雙方爭議不大的問題應盡可能在庭前會議上解決,以兼顧訴訟效率與程序正義;基于保障被告人基本權利要求,對于存在爭議或相對復雜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則可于庭前會議上聽取雙方意見,在后續庭審時重點審理 〔10 〕。實體方面,法官可以詢問辯方對技偵證據的質證意見,重點梳理和明晰存在的爭議,對于可以進行一般審查的技偵證據存在爭議的,在庭審時作為焦點問題重點查明,而對于轉化材料產生較大爭議的,應由控方予以釋明,如果爭議仍未平息,法官認為確有必要時,也可進行庭外調查并形成調查結論,并再次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上法官作出的決定和控辯雙方形成的一致意見,應對后續的法庭審理具有約束力 〔10 〕。尤其是因啟動調查程序而得出的結論材料,控辯雙方如無異議則應記錄在案,在法庭調查時直接予以認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庭前會議的召開均是授權性規范,而對于存在技偵證據案件,應當增加命令性規范,規定法官強制啟動庭前會議的義務,如果法官未依職權召集各方啟動會議,便違背了正當程序,后續庭審程序中對于技偵證據應當按照直接審查原則,進行一般審查,如果技偵證據因其包含的手段內容和偵查人員身份等涉密信息不宜公開審查,這份證據便不允許進入到法庭審理程序,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尤其不允許讓被剝奪質詢權的辯方去承擔不利后果。

四、縱向訴訟結構下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

我國的縱向刑事訴訟結構被劃分為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三段程序具有較為清晰的界線,偵查程序獨立于審查起訴程序,被告人最終的定罪量刑由審判程序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其實質是對偵查、起訴、審判職能之間構成的縱向訴訟結構的反思與重構。它強調訴訟職能定位而不是機關部門地位,站在價值角度衡量,不要求整個訴訟程序統一圭臬,而是將庭審環節塑造成縱向刑事訴訟結構的中心 〔11 〕。庭審環節的核心便是對控辯雙方提出的各類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以審判為中心等同于以證據審查為中心,即通過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發揮庭審防止錯判、保護無辜的功能 〔12 〕。但由于我國審判機關相較于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并無更高權威,并且基于打擊犯罪的迫切需求,以及個人為規避可能泄密所造成的職業風險,偵查機關所收集的技偵證據,大部分消失于偵查階段,少部分經由檢察機關移送的,審判機關最終也全盤接納,因此很難出現庭審中對于技偵證據進行審查的情況,更不可能進行非法證據排除。在縱向訴訟結構下,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對于技偵證據的審查仿佛是在一道流水線上進行作業,偵查部門有選擇性提供的技偵證據作為“原材料”,最終一定會被審判機關加工進入判決“產品”中,其中有“瑕疵”甚至“不合格”的“原材料”并未得到糾正,遑論剔除,這種作業方式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相去甚遠。

鑒于改革要求以及技術偵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強大干預,必須保證法律授權的正當性和技偵證據的合法性經過法庭調查,確保技偵證據是由被正當授權者在職權范圍內獲取,并且技偵證據指向的目標對象,與其被采取其他偵查措施時享有同等權利,尤其是針對于己不利的技偵證據有進行質詢的權利。同時,要堅決剔除“不合格”的“原材料”,對嚴重違法的技偵證據適用非法證據排除,否則偵查人員將缺乏依照規范辦事的必要約束,會極大損害基本人權,社會的道德風尚將最終淪喪,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將消失殆盡 〔13 〕53。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確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根據文義解釋,庭審階段技偵證據審查可以采取三種方式:首先是一般審查。技偵證據審查需要符合直接言詞原則,必須在法庭上由法官親自接觸,經控辯雙方當庭調查,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次是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通常情況下,可能采取隱匿身份信息、屏蔽容貌、異化聲音等方式不暴露偵查人員身份 〔14 〕,也可能截取處理,刪除可能暴露偵查方法的內容,然后將技偵證據提交法庭進行一般審查。最后是庭外核實。當前兩種審查方式均不足以避免泄露手段操作內容和偵查人員身份信息,同時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仍對技偵證據產生較大爭議的,審判人員可啟動庭外核實程序。一般審查和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注重保護辯方的質詢權,強調對于被告人和辯護人的人權保障,但有可能危及國家公共利益和偵查人員的身份安全。而庭外核實雖有助于保守偵查秘密,卻有損于辯方的質詢權。

控辯雙方充分、有效的參與證據的審查過程,據此提出不同甚至相反的事實主張,有助于裁判者對案件真相作出清晰、客觀的判斷。同時,刑事訴訟不僅僅是一種以追求真相為目標的認識活動,也代表著一種程序道德價值目標的選擇和實現過程 〔15 〕170。判決的公正性應首先取決于被告人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是否經過了正式和理性的程序 〔16 〕4。故上述三種審查模式在選擇使用上存在位階順序。首先是一般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保護性審查。特殊情況主要指:一是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的技術方法不足以使法官相信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無法作出判決;二是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的技術方法等保護性措施,仍無法防止嚴重后果發生 〔17 〕283。庭外核實作為一種紓解人權保障和打擊犯罪的緊張關系,確有必要時采取的例外審查方式。由于這種審查方式背離改革目標,容易損害程序正義,應嚴格限制其啟動。庭審環節的庭外核實審查有別于庭前會議階段的調查程序,前者雖帶有一定的職權主義色彩,但需更多考慮到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詢權和對質權,兼顧人權保障與犯罪懲治的雙重目標,法官作為確保庭審順利進行和解決法律爭議為目標的統治者,調查時應通知控辯雙方到場,而后者則帶有明顯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是法官為了調查事實真相,依職權將證據調查延伸到所有對于裁判具有意義的事實、證據上。庭審階段的庭外核實方式可以考慮兩種選擇:一是法官單方核實證據,之后將核實結果通知控辯雙方,控辯雙方有異議的,可以就相關問題進行書面質詢 〔8 〕;二是控辯雙方可以于法官核實證據時在場,但辯方在場人員限于辯護律師,法官、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必須共同簽署一份類似保密協議的承諾書,明確規定泄密可能承擔的相關責任,并且附于案卷之后以備查看。該種承諾書主要用以規制辯護律師的行為,可以設置從輕至重的法律責任,比如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等 〔18 〕。

五、結語

技偵證據審查不僅僅是運用特殊證據發現真相的過程,更體現出一種價值判斷和選擇。為避免技術偵查陷入濫用風險,技術偵查的啟動應被嚴格限制,其獲取的材料也要通過建立強制移送制度進入到司法審查程序中,接受“陽光下的檢驗”。而技偵證據審查同樣會受到其他現實因素的影響,過度理想化的追求反而有可能阻礙其健康發展。通過對影響技偵證據審查的多種因素進行平衡,謀求最大限度的協調統一,可能是現階段較為理想的選擇。本文僅對一些具體的技偵證據審查問題進行了思考,涵蓋范圍有限,而技偵證據審查制度規范化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還存在著一些短期內難以改變的其他要素,它同我們的司法環境和思維模式密切相關,這其中至少包括偵查員素質、辯護制度以及其他與此相關的司法環境帶來的影響。

首先,從主體角度考量,技偵證據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高素質的偵查員。目前我國對技術偵查未采用司法令狀審查,仍停留在內部行政審批層面,是否啟動技術偵查均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同時,偵查機關在三機關中較為強勢,技偵證據能否進入司法審查領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機關意志,而偵查機關意志作為一種抽象范疇,對應著其組成人員的個體素養。偵查人員的法學素養、道德修養以及法制格局,都有可能決定偵查機關是否能夠承受技偵證據審查制度之重。因此,如何提升偵查員素質,是技偵證據審查制度規范化包含的另一重要課題。

其次,從司法制度考量,技偵證據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發達的辯護制度。構建現代化技偵證據審查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充分保障辯方的質詢權。相較于被告人,律師的專業性使其更有可能辨識技偵證據的重要性,全面落實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有助于增強技偵證據審查規范化的呼聲。辯護律師的出庭經驗、抗辯技巧有助于提高庭審對抗性,并促使控方全面開示證據,進一步推動技偵證據進入司法審查領域。對于技偵證據審查的熟悉程度也依賴于接觸次數的多少,通過增加審查次數以加深對技偵證據的了解,容易形成有效辯護與技偵證據審查的良性互動。

本文僅就技偵證據審查的部分問題進行了初步思考,得出的結論仍需實踐檢驗,后續的進一步探索十分必要。筆者希望此類問題能夠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實現技偵證據審查程序規范、審查標準統一的效果,進而推動庭審實質化,實現追訴犯罪和保障人權兼顧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1〕程 雷.刑訴法修正案技術偵查證據使用條款解讀〔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03-28(07).

〔2〕尤爾根·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M〕.童世駿,譯.上海:三聯出版社,2003.

〔3〕程 雷.技術偵查證據使用問題研究〔J〕.法學研究,2018(05):153-170.

〔4〕田毅平.刑事審判中技術偵查證據規范運用研究〔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6(04):73-80.

〔5〕蘭躍軍.比較法視野中的技術偵查措施〔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01):66-74.

〔6〕孫長永.偵查程序與人權——比較法考查〔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8〕汪海燕.論刑事庭審實質化〔J〕.中國社會科學,2015(02):103-122.

〔9〕Robin paul Malloy. Law and Economics〔M〕. Eagan, Minnesota: West Publishing Co,1990.

〔10〕閔春雷,賈志強.刑事庭前會議制度探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03):69-77.

〔11〕陳衛東.以審判為中心:當代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基點〔J〕.法學家,2016(04):1-15.

〔12〕閔春雷.以審判為中心:內涵解讀及實現路徑〔J〕.法律科學,2015(03):35-43.

〔13〕麥高偉,杰弗里·威爾遜.英國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4〕李章仙.技偵證據使用問題研究〔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6(03):84-91.

〔15〕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

〔16〕Comparative Law Yearbook, Vol.9〔M〕.Dordrecht: Ma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5.

〔17〕郎 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M〕.北京:新華出版社,2012.

〔18〕黃伯青,張 杰.技偵證據庭外核實之程序〔J〕.人民司法,2014(09):32-36.

責任編輯 楊在平

科學證據認證刑事訴訟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是訴訟模式的變化與革新,是對實踐中“以偵查為中心”現象的反思,將對防止冤假錯案,推進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培養適應現行訴訟體制改革要求,具有法治思維、證據思維的預備警官,是公安院校實現“如何培養人”的重要命題。因此有必要對《刑事證據學》的實踐教學模塊進行改革和創新,同時引入先進的教學方式,重新設計實踐教學的考核方式。

關鍵詞:訴訟制度改革;刑事證據學;實踐教學;改革與創新

一、公安院?!缎淌伦C據學》實踐教學改革的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偵查、起訴、辯護等各個訴訟環節都圍繞審判展開,要求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考驗?!耙詫徟袨橹行摹痹V訟制度改革是訴訟模式的變化與革新,是對實踐中“以偵查為中心”現象的反思與革新,將對防止冤假錯案,推進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要求,“兩高三部”發布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庭審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案件裁判公平正義?!稕Q定》和《意見》中數次提及了“證據”二字??梢?,證據的認定、收集、運用是訴訟制度改革的一個核心要素。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上提出,要緊緊圍繞“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為誰培養人”開展教育教學。教育部根據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發布了“新時代高教40條”,明確提出了加大實踐教學,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公安院校的法學教學應達到既體現法學學科的特點,同時又要服務公安工作的良好教學效果。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改革不僅對公安刑事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對公安教育中法學課程的創新帶來了新的挑戰。公安院校必須以培養契合當今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的預備警官為目標,這解決了公安院校培養什么人、為誰培養人的命題。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刑事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要素,是證明和認定刑事案件事實、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的重要依據。刑事證據學是一門有關刑事證據問題的學科,它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絕大多數公安院校對公安專業學生開設了《刑事證據學》課程,公安院校的學生作為預備警官,是未來公安專門人才的儲備,需要熟練運用刑事證據學的相關知識去指導從警之后的偵查取證工作。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以審判為中心,讓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考驗,是公安機關實現訴訟制度制改革要求的重大體現。對于公安院校而言,如何培養適應體制改革要求,具有法治思維、證據思維的預備警官,這是一個實現“如何培養人”的重要命題。正是在如此的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適時調整與改革關鍵學科現有的實踐教學模式,培養適應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的公安儲備人才,可以豐富公安院?!叭绾闻囵B人”的實踐。

二、目前公安院?!缎淌伦C據學》課程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模擬法庭實踐教學沒有體現和緊扣公安職業特色。模擬法庭是大多數公安院校目前較為普遍使用的一種實踐教學方式,當前模擬法庭實踐教學存在著以下問題:第一,受傳統的“以偵查為中心”訴訟理念的影響,公安類專業學生注重偵查環節的實訓教學如利用模擬派出所進行模擬接處警、模擬訊問等,對模擬法庭運用較少,片面認為模擬法庭僅是對審判流程的熟悉,對公安專業學生用處不大,教師和學生沒有形成意識,將破案和辦案等同,人為地割裂偵查程序和審判程序。第二,公安院校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普遍只重視學生對庭審基本流程的初步掌握,實踐課時總體設置較少,以廣西警察學院為例,刑事證據學的總學時為36課時,包括實訓課時6課時。短時間內,學生無法得到如警察出庭作證制度、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等與現行訴訟制度改革密切相關內容的針對性訓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實踐教學與公安實務的聯系。公安院校的模擬法庭教學普遍缺乏專業教師的指導,實訓過程容易淪為 “表演式”的淺層教學。第三,重視庭審現場的氣氛及角色演繹而忽視對前期工作的準備,重視庭審流程而忽視警察所演繹的角色應變能力的提升。

其次,實踐教學的時間、空間非常有限。實踐性教學僅限于校內,僅在非常有限的課時內完成,使得學生的實踐拓展止步于課堂,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受到壓抑,也得不到有效引導。同時,實踐教學缺乏有效的考核評價機制和效果反饋機制。實踐教學容易流于形式,難以發揮效果。

最后,重要的是,目前公安院?!缎淌伦C據學》課程的實踐教學并沒有按照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進行調整和創新。訴訟體制格局的變革對現有公安執法辦案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實質就是用證據說話,更加注重偵查程序的規范化、收集證據的合法化。在“偵查中心主義”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下,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強調“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認為只要能抓獲犯罪嫌疑人,案件偵查終結并順利移送審查起訴就大功告成,偶爾犧牲程序正義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則可以忽略不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公安機關不僅要破案,并且需要利用合法的程序收集證據,使偵查工作能經受庭審實質化的考驗,這勢必會對當前民警的取證工作和證據意識產生巨大的影響和沖擊,也對民警收集證據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與要求。偵查階段推動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重點在于民警程序正義、證據裁判意識、無罪推定意識的培養,公安機關如何適應改革,民警在偵查辦案、調查取證方面如何才能符合審判的要求,是公安機關實現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強調庭審的實質化,切實改變審判走過場、庭審流于形式的問題,使偵查行為通過審判得到監督和糾正,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公正看得見,法律的神圣方能體現,因此,為了證明取證程序的合法,消除案件疑點,將要求民警在特定的時候出庭作證,出庭作證將成警察一項日常的功課。然而,自從我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實施以來,就總體情況來看,出庭作證的效果并不理想?!缎淌伦C據學》課程作為規范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程序、證據收集和運用的重要學科,實踐教學應當緊扣改革的趨勢,體現公安工作的現實需要。因此,我們有必要全面審視刑事證據學的實踐教學,通過認真解讀訴訟制度改革對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針對此次改革相關的制度與規則,如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警察出庭作證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精心設計實踐教學的內容,作出適合本身職業特點的改革和創新,充分發揮警察院校培養公安儲備人才的陣地作用。

三、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證據學》實踐教學的改革措施

(一)革新與拓展實踐教學模塊,實現實踐教學的多維度發展

1. 改革現有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模塊,實現模擬法庭和公安教學重點的結合

(1)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培養學生出庭應訴的專業能力。按照“知流程、練重點”的原則創新現有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方式?!爸鞒獭笔侵笇嵱栱椖繎w法庭審判流程,即從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到評議和宣判的五個階段,通過實訓使學生全面了解掌握整個庭審程序,加深對審判活動的基本認識。所謂“練重點”就是要求公安院校模擬法庭教學要體現公安工作現實需要和現行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比如,現行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民警特定情況下出庭說明證據收集的情況及出庭作證。因此“練重點”的設計應該是圍繞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警察的出庭應訴能力實訓來展開。按照警察出庭作證的常見情形,選取相應的典型實戰案例。

(2)開拓公安院校模擬法庭在出庭的心理疏導、語言組織、用語規范和職業形象培養等方面的培訓。實踐表明,要讓一個長期從事現場抓捕或技術鑒定的公安民警,甚至是一名擅長發問的審訊人員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的詢問,將其所參與的偵查或鑒定過程用語言表述的方式在法庭上加以呈現,并不是件簡單的事。出庭時應該如何表現?有時雖然民警在偵查工作中依法依規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抓捕,可是一旦到了法庭可能會因缺乏技巧而感到無所適從。因此,學警在校實訓期間,除了鍛煉出庭應訴的業務能力,出庭的心理素質、語言表達能力和職業禮儀也不容忽視。以廣西警察學院為例,可以邀請具有專業背景的教師加入模擬法庭實訓教學團隊,例如,“練兵重在煉心”,邀請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教師依托我校的警察臨戰心理行為訓練中心幫助學生調節自己的心理狀態,培養積極的臨戰心理。出庭時的警務禮儀、用語規范也可以邀請專業授課教師進行指導。

2. 探索多種實踐教學模塊,實現實踐教學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拓展

傳統刑事證據學的實踐環節大多是課堂案例討論和模擬法庭,有限的課時和實踐環節時間、空間上的縱深發展存在著矛盾,探索多種實踐教學模塊旨在拓展實踐教學的時間和空間,使實踐教學突破課時的限制,盡可能融入到多種實踐當中。設置多種實踐教學模塊能解決傳統實踐教學的局限性問題,提高每個學生的參與程度??梢园匆韵碌姆绞絹碓O置實踐教學模塊:

一是課堂內實訓模塊。在該模塊中,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每組4-7人,可以選取改編后的最新實戰案例或者較新的案例視頻進行小組討論。在討論前,需要小組長明確成員的職能分工,誰負責資料收集,誰負責制作ppt,誰負責發言提綱進行匯報。每個小組匯報完畢,其他小組可以就案例提出問題,實現組別互動,最后由教師就每個小組的發言情況,結合刑事證據學原理和理論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深化學生對理論與案例的結合和理解。該環節需要注意的是教師對案例的選取,案例必須體現典型性、方向性和與時俱進。

二是校內實踐模塊。建立整體訴訟觀,推行一體化實訓模式。刑事證據學的校內實訓可以與偵查類課程的實踐教學相對接,形成一套體現完整訴訟流程的演練項目,包括偵查取證、審查起訴、法庭審判的一體化模擬法庭實踐教學模式;也可以與治安類課程的實踐教學相銜接,形成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的實訓項目;也可以與警務實戰技能課程的實踐教學相連接,將抓捕與證據收集相結合。在這種模式下,需要組建由不同學科教師形成的教學團隊,以及不同專業背景學生間的相互合作交流。

三是校外實踐模塊。以廣西警察學院為例,公安專業的學生每年暑寒假都有見習任務,大學四年級的第一個學期安排畢業實習任務。為了拓展實踐教學的縱深度,突破校內課時對實踐教學的限制,確保實習成效,可以將校外實踐作為本課程的實踐教學模塊。學生將涉及刑事證據學的相關實踐通過實踐報告的形式上交,可以鞏固學生見習、實習的成果。在該環節教師需要注意和實習單位的對接,對學生實習的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是科研論文模塊。在畢業論文撰寫過程中,教師通過指導學生選題,加強對寫作過程的監控,引導學生將實踐和寫作相融合,確保論文體現公安工作實際需要,反映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引進Seminar教學方式,實現刑事法治思維與實踐教學的結合

將Seminar教學方式引入刑事證據學的實踐教學過程中,實現科研與教學的互動,培養具有法治思維、證據思維的預備警官。Seminar教學模式是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學模式,是以師生和生生之間的相互啟發、相互合作、相互激勵為主要特征的教學模式[1]。Seminar教學法注重培養學生自主閱讀和思考的能力,也重視學生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訴訟體制改革要求樹立證據裁判、人權保障和無罪推定意識。意識的培養必須擺在重要的位置,意識先行才能帶動具體行動。因此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必須融入理念教育,注重學生意識的自我養成,強化學生自主思考的能力。刑事證據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較強的學科,對刑事證據規則的理解和運用是實踐教學的基礎目標,如何形成證據思維則是更為高級的教學目標。但公安院?,F有的刑事證據學教學改革,很容易過于注重強調教學的實用性、實踐性而致使學生未能樹立基本的法律信仰,由此導致學生“有技能、無知識、無思維”[2]。如果缺乏理性法治思維對刑事法治問題的辯證思考,學生畢業從警后面對各種紛繁復雜刑事法律問題會顯得力不從心、后勁不足。為了扭轉這個局面,可以將Seminar教學方式引入刑事證據學實踐教學的相應模塊中,將證據思維、證據理念的培養融入實踐教學當中,使學生在面對具體案例時,能自覺思考和關注該案的證據有無證據資格,證明力如何,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是否已經達到證明標準等問題。Seminar教學方式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為學生培養刑事法治思維創造了良好的情境,有利于實現實踐教學的高級目標,培養出符合訴訟體制改革要求的“有知識、有思維、有技能”的預備警察。

(三)設計實踐教學的考核方式,實現實踐教學改革的目標

傳統意義上的教學創新大多局限于課堂教學層面,而考核模式層面的輔助支持作用卻容易被忽視[3]。刑事證據學課程考核結構,通常為“平時考勤+期末考試”,具體比重為2:8。當刑事證據學課程的考核模式僅限于理論內容時,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主動性將會大打折扣,教師開展實踐教學的熱情也將會受挫,因此需要調整課程的考核方式,將實訓環節的成績納入課程的總評,形成“平時考勤+實訓考評+期末考試”的考核模式,只有當學生明確該門課程的實踐考核方式后,才會激發其在實踐環節學習的積極能動性和熱情。為了實現刑事證據學實踐考核的目標,在現有理論考核構造之外設置實踐考核環節,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手段,達到全面考核學生該課程掌握水平的目標。探索行之有效的實踐教學考核方式,通過小組討論考核法、模擬法庭考核法、多媒體案例考核法、見習報告考核法等多種方法,全面實現實踐教學改革的目標,激發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參考文獻:

[1]馬桂花.加拿大高校seminar教學模式及啟示——以約克大學為例[J].高教探索,2018(10):56.

[2]謝波.公安院校刑事法學課程一體化教學模式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2015(03):67.

[3]王俊峰.基于學生主體性培養的證據法學實踐考核探索[J].大連民族大學學報,2018(07):381.

科學證據認證刑事訴訟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證據規則對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在訴訟活動中,完善的證據規則對正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人權等方面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目前的證據規則還存在一些問題,對其加以完善很有必要,并且在當前的情況下也具有可行性。文章以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為視角,主要對我國證據規則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力圖對該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

【關鍵詞】證據規則;必要性;可行性

訴訟活動的基本內容是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而查清案件事實是整個訴訟活動最核心的內容。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離不開證據,如何規范裁判者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運用證據的活動顯得非常重要,因此,證據規則對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一系列的原因,我國的證據規則還存在一些不足,證據規則的完善很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本文擬以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為視角對我國證據規則完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分析,力圖對我國證據規則的研究有所裨益。一、我國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不足(一)我國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

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主要是由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證據規則》)等法律文件確定的,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案吸收了前述《證據規則》的部分內容,在對我國證據規則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主要有以下內容:

1.庭前證據交換規則,《證據規則》以及我國新的《民事訴訟法》都確定了這一原則;

2.最佳證據規則;

3.及時原則,這是新《民事訴訟法》所確認的原則;

4.自認規則;

5.關聯性規則;

6.證據的可采性規則;

7.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8.推定規則,所謂推定規則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現存的事實,據以推斷出另一相關事實存在著一定的假設。我國1998年的《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0條和《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75條均作出了對“妨礙舉證”的推定。①(二)我國民事證據規則的不足

我國新《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規則進行了一定的完善,應當說,這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進步,但我國證據規則仍然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我國當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還存在的不足主要有:

1.從整體上看,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原則性規范較多,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大部分規則是從正面就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受限制的情形作出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可采性或原則性規范。如《證據規則》指出“案件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何謂復雜案件如何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沒有明確遵循,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在進行交換證據的實際操作中遇到許多存在爭議的具體問題無法解決,無依據解決。②

2.在立法形式上與其他協調性不足

我國的證據規則散見于各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難免存在不協調的情形出現。就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而言,《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基本上確立了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但這二個法律文件之間以及與其他相應的法律文件之間仍然存在一些協調性不足的問題。

3.證據規則的法律權威性不足

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吸收了許多《證據規則》的內容,使證據規則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但《證據規則》中的一些規則仍然未能得到訴訟法的確定,加上其他的法律文件所確立的證據規則,使得我國的證據規則仍然存在法律權威性不足的問題。

4.體系上缺乏協調性、完整性

我國證據規則中,一般程序性規則泛濫,而沒有許多實用性的規則。③二、我國證據規則完善的必要性

由于我國證據規則的上述不足,導致了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對我國證據規則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一)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訴訟立法的需要

④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取證、查證沒有科學、具體可行的操作準則的問題,有必要把取證規則、采證規則、查證規則、認定案件事實規則明確化。對我國證據規則的完善可以使得與證據相關的規則得到立法確認,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訴訟立法的需要。(二)是規范裁判者認定案件事實活動的需要

證據規則作為認定證據所遵循的規則,對規范裁判者在實踐中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具有重要意義。(1)完善證據規則是指導裁判者實施正確行為的需要。裁判者在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時,證據規則是首先的參考依據之一,可以說,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就是一個在證據規則指導下的活動過程,完善的證據規則可以使得裁判者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正確行為,減少甚至避免出錯,因此,證據規則的完善是裁判者正確行為的需要;(2)完善證據規則是限制裁判者在司法活動中主觀恣意的需要。我國證據規則的不完善,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空白或者自相矛盾的情況,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出現主觀臆斷的情況,完善證據規則是限制法官過大自由裁量權的必然要求。(三)是正確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

查明案件事實是整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前提,而查明案件事實的核心在于證據。證據規則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證據的認定活動是否能得到科學、有效的規制,完善的證據規則一定程度上能保證案件事實的查明,相反,一個不完善的證據規則可能不僅不能起到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可能反而會導致案件的查明活動朝相反的方向發展,阻礙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不利于訴訟正確、順利的進行。因此,完善證據規則是正確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四)是保障人權和保護其他社會利益的需要

1.完善證據規則對于保障人權具有重大的意義,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毒樹之果”原則的確立,對于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從源頭上限制了偵查權的濫用,減少了警察利用權力進行非法取證,甚至刑訊逼供的可能,從而保障了人權;2.完善證據規則對于保護其他社會利益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我國在民事訴訟中賦予某些證人在某些特殊場合可以采取秘密作證的方式,或者允許通過書面證詞等方式進行作證,甚至免除部分人的作證義務,對于保護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等其他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三、我國證據規則完善的可行性

證據規則的完善需要滿足一系列的主客觀因素,這是一項大的工程,需要我們經歷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筆者認為,雖然我國目前還未能對證據規則進行統一的立法,但已經基本具備在各部門法中對相應證據規則完善的條件。我國民事證據規則完善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理論方面來看,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已經具備較為豐富的理論研究,理論支持已經完全具備

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理論研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理論支持已經比較完備,建立較為完善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理論上有著堅定的基礎。主要表現為:第一,近年來有大量證據理論研究著作和論文出版發表;第二,我國研究機構和學科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進展,證據法在中國正在成為顯學。⑤近年來,我國出現了一大批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的學者,這些學者在為我國民事證據規則的完善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孜孜不倦的努力著,產生了一大批的理論成果,另一方面,司法工作者通過司法實踐發現問題并思考和解決問題,也推動了我國證據規則理論的進步,我國證據規則的理論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并且較為完備,理論上的發展,推動了我國立法和司法的進步。因此,從理論基礎上來看,我國證據規則的完善完全是可行的。

(二)從實踐方面來看,證據規則的完善也已經具備堅定的司法實踐基礎

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是由《民事訴訟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所確立的,證據規則確立后,經過了近10年的司法實踐,已經發現并且解決了一些證據規則中實實在在存在的不足,還有部分問題雖然暫時未能得到立法的確定,但至少已經得到司法實踐的檢驗,并且有的地方也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證據規則,完善的證據規則在立法上得到確認是早晚的事。因此證據規則的完善也已經具備堅定的實踐基礎。

(三)從具體規則來看,民事證據規則的立法完善也完全具備了條件

從上述的分析可知,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的解決并非不可能,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民事訴訟具體的證據規則上已經基本具備條件。如我國新《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規則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較多內容,完善了較多的內容,吸收了2002年《證據規則》中的許多內容,使得我國的證據規則在立法上的權威大大加強,并且在立法體系上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證據規則的重要意義已經越來越為大多數人所知,證據規則的立法也開始為許多學者所研究,出現了一批證據規則立法建議稿,在具體證據規則的完善上也出現了許多的學說和建議,并且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始運用這些理論來解決實際問題。整個證據規則的完善是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但在現階段,筆者認為,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部分具體規則的完善條件還是具備的。我國剛剛修改了民事訴訟法,該法不可能在短期又馬上進行大的修改,但完善的證據規則立法不是不可能,只是時間問題而已。

總之,完善證據規則對正確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保障人權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并且我國目前在理論和實踐上也基本具備完善證據規則的條件,完善證據規則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注 釋:

①賀海波,陳桂,申健.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立法與完善[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148.

②龍治科.論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體系的缺陷與完善[J].長沙鐵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2):20.

③賀海波,陳桂,申健.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立法與完善[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149.

④樊崇義.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0.

⑤張保生.制定統一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N].人民法院報,2007-11-20(5).

參考文獻:

[1]王亞新.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整體的程序設計——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出發點[J].中國法學,2011.

[2]廖永安,馮楊.我國民訴法修改的若干問題——兼評<民事訴訟法專家修改建議稿(第三稿)>[J].金陵法律評論,2005(1):84-87.

[3]廖永安,魏小凡.以人為本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J].河北法學,2006(11):133-139.

[4]鄧和軍.民事訴訟文化及其演進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A].中國政法大學科研處.法治與和諧——首屆中國法治論壇論文集[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253-260.

[5]尹麗華.論我國證據法的立法模式[J].求是學刊,2004(5):82-83.

[6]陳界融.民事證據法:法典化研究(中國證據法前瞻性問題研究叢書)之總序(江偉)[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4.

[7]王利明.審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證據立法問題探討[J].中國法學,2000(4):99-114.

科學證據認證刑事訴訟論文范文第4篇

證據法學在我國是一門新興學科, 其中對證據規則的研究始于20 世紀80 年代。證據規則是一個舶來品。在我國的證據法學中, 證據規則一般是指英美法系中對證據的關聯性、可采性、非法證據的排除、舉證責任等一系列問題的規定。我國目前尚無獨立的證據立法, 部分刑事證據規則僅分散于《刑事訴訟法》、《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 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規則體系, 僅是在以下方面有所涉及: 第一, 收集或提供證據主體方面的; 可采性規則; 第二, 取證程序方面的證據規則; 第三, 證據表現形式方面的可采性規則; 第四, 庭審程序方面的證據可采性規則; 第五, 補強證據規則; 第六,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辛普森案及其所體現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作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案件, 可謂是在現在司法界甚至當時的社會各界轟動一時的著名案件, 在當時這個案件的發生, 在筆者看來, 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大考驗, 無論審判結果如何都將計入美國司法制度的史冊, 成為世界各國司法界津津樂道的現實教材, 最終這個案件的伊藤主審法官以及陪審團謹慎的做出了最后的審判決定———辛普森無罪。這個案子的最終審判結果引發了全國的熱議, 這件案情的詳細經過筆者認為在這里已不必贅述, 可以說此案的案情經過和最終結果留下的影響一樣, 永遠值得法律人回味。

此案中, 辛普森的血手套、血襪、以及白色小車上和住宅門前的血跡, 無一都使人們確信兇手正是辛普森, 而這些證據也同時是檢方有力的控訴證據。但是在排除內心確信與合理懷疑的前提下, 由于這些證據取得存在無數的漏洞, 比如在案發后, 警方派出的人員在進入辛普森豪宅后在無搜查證的情況下, 以福爾曼為首的警官擅自搜查其住宅, 后發現以上血跡證據。且當日審訊時, 警方抽取了辛普森的血樣, 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 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螯合劑 ( EDTA) ,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 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后的瓦納特警長并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 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 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后, 才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而后的庭審中又發現襪子手套等血跡證據中檢驗出含有高濃度的螯合劑 ( EDTA) 。這些都使得檢方的證據變得矛盾無力, 最后辛普森的辯護律師搜集到了本案福爾曼警官的歧視黑人言論, 至此, 由于檢方的證據破綻百出和福爾曼警官作偽證, 辛普森無罪獲釋已成為可以預料的結局。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 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具體而言, 在法庭審判時, 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 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 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 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 才能判決被告有罪。也就是說, 由于刑事案人命關天, 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 只要檢方證據破綻較多, 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 盡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 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說美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 不可冤枉一人”是一點也不為過的。

通過辛普森一案, 可以看到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于法。假如美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尋求案情真相, 那么犯罪嫌犯壓根兒就不應該擁有沉默權。實際上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指出: “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 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復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 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三、杜培武案與張高平叔侄案中共同點分析

回到中國, 曾經發生的杜培武冤案與張高平叔侄案都可以說是中國的典型式冤案代表, 因為其發生必會伴有的司法實踐漏洞便是———刑訊逼供 (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 含紀檢、監察等) 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 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但是這種明顯違法方式下獲得的所謂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證據, 卻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其監管制度存在許多漏洞, 導致司法實踐過程中, 刑訊逼供的現象屢有出現, 導致許多冤案的發生, 很多這其中的一些人, 由于自身毅力堅持能等到真正的嫌犯被抓獲而得以還自己一個清白, 但是很大部分人, 卻要痛苦的在監獄里度過一生或者還沒等到真相大白那一天便被處以了死刑, 但是這些人到底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 審訊的過程的不透明, 中國現有司法實踐對于犯罪嫌疑人先入為主的有罪推論等等, 使這些冤案不可避免的發生, 公民的權利也因而處于危險的境地。

可見, 雖然在理論方面我國法制要求是對人權的保障, 杜絕刑訊逼供, 要求遵循非法程序排除規則, 無罪推定原則等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但是從我國司法現狀來看, 司法過程中對程序的不重視, 監管力度的薄弱, 都是普遍存在的狀態。造成一種我國與美國在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實踐最終呈現兩個截然不同的局面。

四、中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實踐漏洞發生原因

那么又是什么造成了刑訊逼供與有罪推定存在的原因呢?

筆者認為對于刑訊逼供問題, 首先是歷史原因, 古來有之的刑訊或許早已深深植根于我們的司法實踐的理念之中。第二,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嫌犯有從實招供的義務卻不享有沉默權, 沉默權的確實可說是刑訊逼供泛濫的法律溫床。第三, 司法實踐中, 律師無法參與到案件的辦理過程中, 從而嫌犯的人權想得到保障監管是非常困難的。第四, 我國現階段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關于非法證據的規定也是很不明確, 界定模糊的, 很容易導致偵查人員規避法律采取其它折磨手段從而達到刑訊獲取口供的目的。第五,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于我國刑事訴訟中缺乏必要的實施排除規則的程序保障規則, 導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實施。最后, 現實條件, 比如偵查技術手段等等, 也是致使這些漏洞發生的原因之一。

對于有罪推定的問題, 則是由于我國對無罪推定的確認仍然是有所保留的, 《刑事訴訟法》也殘留了一些有罪推定的痕跡。第一, 其中規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 提出建議的, 可以延期審理。檢察機關和法院有時可以利用這條規定“疑罪從掛”。第二, 法規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這意味著只要犯罪嫌疑人身份為查清就可以對他實行無期限羈押, 表現出明顯的有罪推定傾向。第三, 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樣, 法律未賦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 相反卻是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訊問的義務。因此很難說我國已經完全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 我國立法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吸收仍帶有一定的漸進性和保守性。

五、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完善

要解決這些問題的存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我國加緊立法的推動, 真正確立以無罪推定為基礎的證據裁制原則, 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程序性規則等等一定摒棄要過于重實體, 輕程序的落后理念, 真正落實人權保障這一理念, 使其能夠深入執法人心中。

摘要:本文將從一場被稱之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案為立腳點出發, 以之對比我國曾發生過的幾例冤假錯案, 簡析發生的原因, 并提出對我國來說可行的完善觀點建議。

關鍵詞:辛普森案,杜培武案,張高平叔侄冤案,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無罪推定,刑訊逼供

參考文獻

[1] 趙子雯.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缺陷與完善[D].東北師范大學, 2011.

科學證據認證刑事訴訟論文范文第5篇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個人身份證、企業登記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系證明。

2、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個體業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三、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應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四、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五、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的單據。

3、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比如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七、交通費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八、傷殘評定賠償證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4、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九、后續治療費

1、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1-5級有)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十、康復費

1、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費用,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部門鑒定意見

十一、適當的整容費

1、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二、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 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上一篇:道德層次教育思考管理論文范文下一篇:病蟲害防治生態經濟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