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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動物防疫范文

2023-09-23

基層動物防疫范文第1篇

近年來,湖北在農業部的正確領導下,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畜牧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堅持依法治牧,狠抓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積極修訂完善了《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著力構建了新型獸醫服務體系,穩定激發了基層獸醫隊伍活力,在推進獸醫事業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中取得了新突破、新成績。

一、加強法制建設,出臺新動物防疫條例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加強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2011年8月3日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進一步明確了畜牧獸醫部門重要職能,創新和完善了動物防疫管理一系列規定,為破解我省動物防疫難點、推動動物防疫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特點如下:

(一)細化了政府的防控職責?!稐l例》在按照新《動物防疫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建立完善動物防疫體系”規定的政府職責基礎上,進一 1 步強調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結合我省實際,對《動物防疫法》關于“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與控制工作”的規定予以細化,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務體系,配備動物防疫公益性服務人員,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二)依法依規強化基層防疫體系建設。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和重點在基層,在養殖業第一線,湖北出臺的新《條例》還從法制上對基層防疫體系建設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健全體系?!稐l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務體系,配備動物防疫公益性服務人員;二是落實經費?!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可追溯體系建設,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違禁物監測,基層防疫隊伍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三是穩定隊伍?!稐l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落實基層動物防疫人才引進、培養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對長期在基層服務的動物防疫人員在聘用及職稱評審、晉升中予以政策傾斜。每年安排資金用于鄉鎮、村動物防疫人員的實用技術培訓。

(三)延伸了法規的覆蓋面?!稐l例》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開展違禁物自檢,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 2 行監督檢查和抽檢;屠宰企業應當開展違禁物檢測,并接受駐場官方獸醫的監督;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的企業(合作社、經紀人),應當在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并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條款?!稐l例》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以及從事肉食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違法使用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將受重罰。

我省出臺的《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除了上述特點外,在遵循和細化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動物防疫工作的具體實踐,還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養殖主體的防疫責任、動物檢疫工作新機制等一系列有創新、有特色、有亮點的規定,體現了湖北特色,是一部立法質量很高的地方性法規。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新體系

為了面對獸醫事業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切實解決基層單位“人浮于事、機構臃腫”的問題,早在2004年,湖北就按照國務院、農業部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規定和要求,率先在全國啟動了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在基層動物防疫體系改革和建設方面,開展了一系列有益地探索和推進工作。

湖北獸醫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國發【2005】15號、鄂政發【2007】3號文件的要求,本著“精簡、統

一、效能”的原則,堅持“強化公益性職能,放開搞活經營性職能,公益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分離”,著力構建以“縣為基礎,強化監 3 督,防檢統一,治療放開”的新型基層動物防疫管理體系。主要做法如下:

(一)建立健全基層獸醫管理機構,確保有人管事。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在于基層。湖北在改革中,十分注重基層獸醫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配備,結合全省各地的實際情況,目前基層獸醫組織管理機構大致有三種設置形式:一是獨立的公益性鄉鎮畜牧獸醫站。主要分布在鄉鎮站改革基本到位、公益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比較明確的地方;二是經營服務型的畜牧獸醫技術服務中心。主要分布在改革中人員分流較好的地方;三是公益性和經營型合署辦公。這種機構形式基本上是在原鄉鎮畜牧獸醫站整體轉制下更名和整合的,既設有畜牧獸醫站,又建有畜牧獸醫服務中心,且兩者合一辦公。目前,全省現有行政鄉鎮1198個,鄉鎮設有畜牧獸醫組織機構1169個,占行政鄉鎮數的97.57%。另外,有少數鄉鎮既無畜牧獸醫站,也無經營性服務組織,是在鄉鎮政府內設有動物防疫辦公室。通過改革,各級政府對獸醫工作的領導和重視程度明顯增強,獸醫機構隊伍穩定有序。

(二)組建“兩支隊伍”,確保有人干事。根據改革的要求,湖北各鄉鎮均組建了防檢監督員和村級防疫員兩支隊伍。防檢監督員隊伍按照每個鄉鎮2~3人定編,實行編制在縣,服務在鄉的管理模式,專門從事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公益性服務工作。村級防疫員由鄉鎮政府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通過統一組織考試招聘,實行一年一聘、績效考核、末位淘汰、簽訂合同、報酬與業績掛鉤等動態管理模式。目 4 前,省鄉鎮共有畜牧獸醫從業人員21460人,縣市實際派駐鄉鎮防檢監督員2280人,鄉鎮招聘村級防疫員達14449人,從事動物診療的獸醫服務人員10223人。

(三)公益性服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有錢辦事。根據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公益性服務的試行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全省基層畜牧獸醫公益性服務實行“政府買單”,將公益性服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一是絕大部分縣(市、區)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按每個農戶不低于2元的標準,將公益性服務資金列入縣級地方財政預算;二是省財政動物防疫公益補助經費,按每個農業人口20元的標準,由財政部門采取國庫直接支付的辦法直達給承擔服務的主體。2011年,各級財政撥付村級動物防疫員工作經費超過2億元,人平達1.32萬元;三是建立鄉鎮獸醫從業人員養老和意外傷害保險機制。自2005年以來,全省各地按照購買養老保險分攤比例規定,逐年為鄉鎮獸醫從業人員購買養老保險。2011年,全省鄉鎮獸醫從業人員應參保17732人,實際參保14570人,實交保險費6235.91萬元,其中,單位上繳人平0.43萬元,人平個人承擔1504.28元。另外,湖北還積極與人保公司協調溝通,按照每人100元的標準,要求全省各地為所有一線動物防疫人員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障了鄉村防疫員在工作一線的人身安全。

三、加強獸醫管理,基層獸醫煥發新生機

(一)切實加強基層獸醫醫政管理。近年來,我省在加強基層獸醫隊伍建設和規范管理方面,開展了一些卓有成 5 效的工作,對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起到了保障作用。一是圍繞農業部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配套法規,在多次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幾易其稿,制定并印發了《湖北省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辦法》,作為我省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指導性文件;二是按照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辦法》;三是認真組織開展鄉村獸醫登記。按照農業部《》,目前,湖北已完成注冊登記鄉村獸醫21460名,其中,大專以上1874名,中專及高中10522名,初中及以下9064名,分別占8.7%、49.1%、42.2%;四是認真組織開展執業獸醫考試工作。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舉辦以來,我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20

10、2011年我省參加的有效考生為6158人,取得職業獸醫師資格782人;取得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877人,總通過率為26.84%,遠遠高于全國15%的通過率,為全面推行執業獸醫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切實加強基層獸醫站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湖北十分注重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嚴格國家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項目,全面實施了全省所有鄉鎮獸醫站的改擴建,部分鄉鎮獸醫站還新建的辦公樓,配備獸醫實驗室專用設備。同時,省級加大對防疫冷鏈體系建設的投入力度。截止“十二五”末期,湖北省級財政積極支持動物防疫冷鏈體系建設,省級財政投資5000萬以上,給地市級配備了20臺疫苗冷藏車,在各縣(市區)建設了150個低溫冷庫,在各鄉鎮獸醫服務中心(站)配備了低溫冷柜,給每個防疫員配備保溫箱, 6 實現了地市有專業大型冷庫和專業配送車,縣級有中型低溫冷庫,鄉鎮有冷柜,防疫員有保溫箱,保證了疫苗質量。

(三)樹立典型激發基層獸醫工作熱情。為了表彰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廣大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工作熱情,湖北連續兩年組織開展了全省百名先進村級動物防疫員評選表彰活動。對評選出的優秀防疫員,予以公開隆重表彰,并利用報紙等媒體大力宣傳優秀防疫員先進事跡,還組織先進村級動物防疫員到外地進行了考察學習。宜昌、襄樊等地也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優秀鄉村防疫員評選活動,不斷提高鄉村防疫員的歸屬感和榮譽感。今年,我省將繼續組織開展先進村級動物防疫員評選表彰活動,繼續對優秀鄉村防疫員予以重獎,并按照分期分批分片的原則,將所有鄉村防疫員進行一次輪訓,努力提高的業務能力水平和素質。

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通過改革,建立新型獸醫服務和動物防疫體系,逐步提高其經濟和政治待遇,使基層獸醫人員真正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使基層防疫工作從無人、無錢防疫轉變到“有人防疫、有錢防疫”的新局面。

基層動物防疫范文第2篇

關于2008年秋季動物防疫工作的匯報

各位領導:

我縣今秋動物防疫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在全縣各鄉鎮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動物防疫電視電話會議,堅持“一疫、三瘟、五病”為重點,按照“政府保人員、保經費、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原則和“領導到位、責任到人、冷鏈到底、疫苗到員、檔案到戶、標識到畜”的要求,廣大干部群眾和防疫技術人員克服陰雨天氣和秋收秋播農忙時節帶來的諸多困難,利用一月時間,按期全面完成了防疫工作任務,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免疫注射情況。全縣共免疫注射各類畜禽96.2萬頭(只、次),免疫率達到96%以上,掛標率達到100%。其中“W”免疫:牛存欄2.98萬頭,免疫注射2.90萬頭,三不打0.082萬頭,免疫掛標率100%;豬存欄7.62萬頭,免疫注射7.38萬頭,三不打0.24萬頭,免疫掛標率100%;羊存欄5.51萬只,免疫注射5.36萬只,三不打0.15萬只,免疫掛標率100%;豬瘟、豬藍耳病分別注射7.38萬頭,免疫率100%;仔豬副傷寒免疫0.1萬頭;雞存欄29.3萬羽,免疫數28.8萬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免疫率分別達到100%;雞痘免疫0.1萬羽。兔瘟免疫8萬只。

(二)豬、雞防疫效果及死亡調查情況。今秋豬、雞免疫效果

1與死亡調查在我縣的城關、北極、新民三個鄉鎮進行。每個鄉鎮調查3個村,共調查3鎮9村1070戶,調查畜禽14703頭只,死亡數136只,死亡率1‰。

二、主要措施

(一),及早動手,周密安排。為了保證秋季動物防疫工作順利進行,緩解動物防疫與秋收爭勞、爭時的矛盾,我局早動手、早安排,與9月11日印發了《關于切實做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9月12號召開全縣秋季動物防疫工作動員會議,對全縣動物防疫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對所有參防人員進行了系統的培訓,提高了參防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實踐操作能力。為了確保防疫物資的提早到位,提早購進注射工具140套(件),消毒酒精50公斤,藥棉20磅,生理鹽水80瓶,注射器500把,注射針頭5000枚,耳鉗40把,耳鉗針200個,全部分發到所有參防人員手中。

(二)強化領導,落實責任。今秋動物防疫工作中我們繼續推行行政、業務雙軌運行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一是財政投資5萬元,用于秋季動物防疫工作,16個鄉鎮出資1.68萬元,用于解決村級協防員報酬,極大地調動了協防員的工作熱情,加快了防疫進度。各鄉鎮通過召開鄉村干部會議,制定下發文件,簽定目標責任書,并實行領導包片、鄉干部包村、村干部包重點戶的工作責任制,形成了級級有人管,層層有人抓的工作局面。西坡、炭底、香廟鄉主要領導,向協防員公開自己電話,隨時解決防疫中出現

的具體問題。免疫工作結束后,組織有關人員逐村進行自查,考核評比,查漏補缺,使今年秋動季物防疫進度明顯加快,質量顯著提高。在業務方面,我們繼續實行領導包片、縣技術干部包鄉鎮、鄉技術干部包村責任制,將防疫任務落實到人,明確責任,一抓到底,對全縣財政供養人員所包村數、防疫密度、檔案填寫、包抓養殖戶技術指導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層層夯實責任,通過“網絡化”管理,促進了全縣秋季動物工作的均衡開展和任務、責任、措施的全面落實。

(二)精心組織,扎實工作。按照“縣不漏鄉、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畜、畜不漏針”的總體要求,各鄉鎮成立了免疫工作小組,鄉鎮包村干部跟班,村組干部帶領配合,集中時間和力量,逐村逐戶逐畜禽開展拉網式免疫,同步佩掛耳標、造冊登記、建立檔案。對幼畜、病畜、弱畜等不宜免疫的牲畜造冊登記,限時補針,確保應免盡免,不留死角,提高了免疫密度。炭店鄉針對各村布局分散、防疫力量薄弱的情況,將防疫技術人員和協防員統一組織,由兩名鄉干部帶領,集中力量逐村免疫,免疫工作全面扎實。香廟鄉堅持“早安排、晚總結”的方法,及時解決免疫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加快了免疫進度,確保了免疫密度和質量。同時,嚴把質量標準,要求全體參防人員嚴格按照免疫技術規程規范操作,嚴把檢查、消毒、部位、劑量“四關”,做到畜禽健康、消毒徹底、部位準確、劑量充足,減少了不良反應和免疫事故,提高了免疫質量和防疫效果。

在今秋動物防疫工作中,縣、鄉兩級防疫技術人員都能堅守

工作崗位,早出晚歸,加班加點,克服一切困難,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西坡鄉杜兆輝年過花甲,仍每天堅持和協防員一起深入養殖戶,受到了廣大群眾的充分肯定和好評;新民鎮馬東儒同志,為了保證全鄉鎮免疫密度不受影響,秋風中苦等畜主三小時,終于完成了免疫注射工作;永樂鎮李軍臣在完成了自己防疫任務后,主動對全鎮免疫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自查和補漏。在動物防疫期間,全體包鄉技術干部到崗率100%,

(三)嚴格執法、加強檢疫監督。今年是《動物防疫法》重新修訂后實施的第一年,同時也是實行市場準入制的起始年,為了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確保我縣人民群眾食用放心肉,我們加強對全縣各大市場監管,加大檢疫執法力度。一是加強市場監管方面。我們配合縣上聯合執法檢查6次,自主檢查52次,對定點屠宰場、肉品市場、飯店、賓館、超市全面檢查,累計檢查肉品230噸,其中豬肉189噸、牛肉12噸、羊肉20噸、禽肉9噸,無檢疫證章肉品510公斤,并進行了補檢,對檢出的340公斤病害肉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嚴格執行上市肉品憑“三章兩證”上市交易制度,嚴禁出售注水肉、劣質肉、病害肉,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二是加強畜牧業投入品的檢查。按照《彬縣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規范年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對全縣22家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門店集中檢查整治12次,共查獸藥356種6600余件、飼料2600多件,抽查養殖大戶和養殖小區32家,對其動物防疫、飼料來源以及用藥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均未發現

違規行為。三是全面開展產地檢疫。全縣設立報檢點17個,公布報檢電話21個,對出欄畜禽上門檢疫。

(四)加強督查,嚴格考核。 全縣秋季動物防疫工作開始后,我局隨即成立了兩個督查小組,由兩名領導帶隊,及時深入一線,開展同步督查,巡回督促指導,加強組織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困難和具體問題。10月21日至24日,我局組成兩個考核組,對各鄉鎮秋季動物防疫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考核。同時對鄉鎮站及鄉鎮站財政供養人員秋防工作進行了全面量化考核、評比、排名、造冊、獎優罰劣,增強了干部職工責任意識和競爭意識,為今后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

三、存在問題: 一是認識不到位。個別鄉鎮領導對重大動物疫病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只是會上講講,文件一發,將具體工作推給了業務部門,行政上不督促、不檢查,防疫留有較多死角;部分養殖戶雖然意識到重大動物疫病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但認為掛標是給牲畜造成傷害,只免疫不掛標的現象仍然存在。二是免疫工作仍有疏漏。雖然檢查今年免疫密度明顯高于往年,但仍有個別畜禽漏針漏標,特別是新補欄和“三不打”畜禽沒有及時補針補標。三是免疫檔案填寫不規范。今年大部分鄉鎮免疫檔案內容填寫不完整,個別鄉鎮補針情況與記錄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協防員經費無法保證。個別鄉鎮沒有及時解決協防員報酬,或者給

二、三百元,應付差事。五是鄉鎮站人員嚴重缺編,防疫技術人員青黃不接。

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們將在今后工作中認真分析研究,努力解決。同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加強學習,千方百計克服各種困難,加壓奮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動物防疫工作的新機制,不斷提高我縣動物防疫工作水平,預防和控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確保畜牧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附:

1、彬縣2008年秋季動物防疫統計表(

一、

二、三)

2、彬縣2008年秋季防疫效果和死亡情況調查表

基層動物防疫范文第3篇

一、工作措施

(一)精心組織,加強領導。防疫工作開展前,縣政府和農牧局召開了春季工作防疫會議,從各個方面詳細安排了動物防疫工作。并層層簽訂防疫責任書,逐級落實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確保了全縣的免疫質量和密度。

(二)分片負責,責任到人。針對防疫期間個別鄉鎮站的免疫抗體監測結果較差的結果,在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追加和細化干部職工工作完成情況考核辦法;同時抽調6名業務骨干在各鄉鎮蹲點,協助各鄉鎮站督促指導春防和二維碼標識的佩戴工作。

(三)抓好物質儲備,保障春防工作有序實施。為使我縣春季動物防疫的順利,組織儲備了口蹄疫雙價苗102.5萬毫升,炭疽苗30萬毫升,出敗苗101萬毫升,羊四聯苗100萬頭份,羊痘苗90萬頭份,豬口蹄疫疫苗0.5萬毫升等。為保證疫苗質量,杜絕浪費,嚴格規范儲藏,對暫不使用的疫苗由縣站統一貯存保管。

(四)開展培訓工作,全面提高群眾防疫意識。為進一步提高動物防疫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于4月6日-12日,舉辦了為期7天的全縣動物防疫員技能培訓班,主要圍繞我縣家畜傳染病、常見病等的預防和防治進行了理論培訓,縣、鄉兩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基層民間防疫員等共計121人參加了培訓。

(五)強化各項制度,做好組織保障。嚴格防疫期間的各項工作制度,要求全縣干部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不得隨意請假,擅自離崗,無條件服從單位統一安排,并對基層鄉站實行考勤通報制,使全縣獸醫技術人員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疫工作中,認真扎實的完成防疫工作,有效保障了防疫期間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春防期間共動員業務人員61人,民間防疫員69人,車輛26臺,為圓滿完成此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六)上下緊密配合,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力度。為保障市場流通領域的安全運行和人體健康。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市場監管整治力度,嚴格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消毒和查證驗物。

(七)強化監督,規范指導。為確保春防工作落到實處,縣動物疫控中心對全縣五鄉兩鎮的防疫工作進行了全面督查,及時掌握防疫進度,了解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反饋意見建議。

二、工作完成情況

(一)動物疫病預防免疫情況如下:

1.家禽免疫:免疫家禽2638羽。其中禽流感1319羽;新城疫免疫1319羽。

2.牲畜免疫:累計免疫牲畜口蹄疫67.48萬頭。其中羊W苗免疫57萬只;牛W苗免疫10.36萬頭; 豬W苗0.12萬頭;免疫密度為100%。牛出敗疫苗9.2萬頭;注射羊痘疫苗66.27萬只;注射牛A型口蹄疫疫苗1542頭;注射無毒炭疽疫苗17.29萬頭;注射羊四聯疫苗59.88萬只;注射豬三聯疫苗0.12萬頭。

3、耳標補戴和錄入:新增牲畜補戴耳標及二次免疫錄入二維碼標識共314206枚,其中牛59724枚,羊254120枚,豬362枚。

(二)內外寄生蟲驅蟲及防疫消毒:驅蟲515086頭只,圈舍消 毒46300平方米。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根據禽流感防控工作安排,從三月份開始各鄉鎮獸醫站每周2次對東大灘水庫、青海湖周邊水域、金沙灣、沙島等候鳥棲息地進行巡查,同時縣站也組織人員進行不定期督查。截至目前共督查4次,巡回檢查12次,出動車輛29輛(次)出動人員48人(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東大灘水庫死亡黃鴨4只,經初步診斷為正常死亡,為防止污染,縣站人員對死鴨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并要求鄉鎮站繼續加大巡查力度,確保我縣今年不發生禽流感疫情。

(四)疫病監測情況:為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嚴防疫情的發生,按照年初安排對規模飼養場、散養戶的家畜進行監測,各種疫病監測工作現正在進行當中。

(五)免疫信息報送情況:集中免疫期間,我站進一步完善動物免疫信息周報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免疫信息的收集統計工作,并于每周三上報州牧科所。

(六)疫情上報情況:每月按時上報疫情報告,為準確掌握全縣的疫情動態提供了體系保障。

(七)檢疫監督情況:

1、屠宰檢疫各類動物392頭(只),運輸檢疫羊1607只,市場檢驗肉類31.37噸,檢疫率及持證率均達100%。

2、認真組織開展仔豬、雛雞引進專項整治行動,嚴厲地打擊擅自從省外調入和無證經營畜禽行為。到目前為止出動檢查37次;參加人員97人次;檢查運載生豬車輛14輛,檢查生豬167頭;檢查運載家禽車輛5輛,檢查家禽80羽;接到社會舉報4次,處理4次;堵回運載無檢疫證明的生豬車輛3起,生豬24頭。

(八)獸藥市場檢查情況:根據省農牧廳《關于加大獸藥市場整治力度進一步規范獸藥經營使用行為的通知》(青農醫[2010]20號)精神,會同州動物衛生監督所的人員在全縣范圍內就公布的假劣獸藥名單及產品展開了全面的清查,共出動行政執法人員6人次,檢查獸藥經營門市部4家,動物門診4個,小型養殖場1個,收繳銷毀假劣獸藥30余盒藥物價值計484元。

三、存在的問題

1、春季家畜體質瘦弱,加之今年干旱導致弱畜因體質尚未恢復,群眾對疫苗反應得顧慮較大,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牲畜決定注苗時間適當延緩,以免挫傷群眾防疫積極性,影響了春防進度。

2、由于耳標掉標現象嚴重,有些牧民群眾只愿意給牲畜注射疫苗,而不愿意給牲畜佩戴二維碼標識,致使我縣的動物追溯體系建設工作滯緩。

3、雖然應激死亡為少數牲畜,但由于其補償經費數額有限,造成牧戶對防疫工作有一定的抵觸情緒,給防疫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

4、防疫經費緊缺,影響防疫質量。

基層動物防疫范文第4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有關進出境動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條例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

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規定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前,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行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衛生、環境保護、水利、林業、漁業、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務機構,配備動物防疫管理人員,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并按照規定職責組織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配合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監督管理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動物防疫知識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普及。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

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條動物疫病的監測、預警、免疫、消毒等預防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飼養情況,建立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評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的采購、調撥和使用管理。

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的儲存、運輸和分發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病監測計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方案。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并做好動物疫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合作機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方案,組織對易感動物和相關職業人群進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按照職責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重大動物疫病動物病料應當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采集。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集。

科研項目涉及重大動物疫病動物病料保存和病原分離活動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批準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配備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做好記錄和歸檔。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質量等情況,并按規定對引入動物采取隔離措施。

第十八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前兩款規定場所的興辦者可以在建設前就場所的選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書面征詢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告知興辦者。

第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發證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禁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內的動物外運出場。因特殊情況確需外運出場的,應當經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同意。

第二十一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有關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犬類等動物的飼養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對犬類等動物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辦理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

辦理犬類等動物準養登記手續的,飼養者應當提供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廠(場)、動物診療機構等的動物防疫知識培訓,但不得收取培訓費。

第三章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認定、通報和公布,依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適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動物

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按照國家規定成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人員。

應急預備隊和應急處置預備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確保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儲備。

第二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廠(場)、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應當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方案,確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處理所需物資。

第三十條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采取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并做好社會治安維護、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以及動物、動物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發生動物疫病,尚未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依照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控制和撲滅措施。

第四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三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三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配備與當地動物檢疫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指定的獸醫專業人員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官方獸醫在實施檢疫和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屠宰、出售、運輸動物以及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貨主申報動物檢疫時,應當申明動物品種、來源、免疫、畜禽標識、健康狀況以及擬接收單位和調運時間等情況;貨主申報動物產品檢疫時,應當申明動物產品種類、來源、檢驗檢測以及擬接收單位和調運時間等情況。

貨主應當在申報單上簽字,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動物屠宰加工廠(場)應當配合做好動物檢疫工作,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動物檢疫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

(二)其分割的動物產品須具備可以加施檢疫標志的包裝;

(三)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

核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而未檢測或者實驗室疫病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或者未按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

(五)分割的動物產品不具備可以加施檢疫標志的包裝的;

(六)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禁止轉讓、偽造、變造或者冒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標志。

第五章動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標識管理,完善信息采集傳輸、數據分析處理相關設施,實施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

從事動物飼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對其飼養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

第三十九條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十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縣內分銷的,貨主應當按規定向購買的經營者開具檢疫信息追溯憑證。追溯憑證應當載明原始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號碼等信息,并保證內容真實。

禁止分銷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

(二)已超過保質期或者已腐敗變質的動物產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動物、動物產品。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購買動物、動物產品的經營者,在城市、縣內屠宰、經營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附有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獸醫、商務、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到達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縣調運的,貨主應當在調運前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新申報檢疫。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核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且證物相符;

(二)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縣調運的,貨主應當在調運前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換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換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取費用。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換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

(二)調運的動物產品在國家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內,無腐敗變質。

第四十三條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建立臺賬,分別記錄動物的產地和飼養場(戶)名稱、購入日期和數量、畜禽標識等事項,動物產品的產地和生產單位、購入日期和數量、產品保質期等事項。

動物、動物產品經營臺賬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章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

第四十四條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或者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

第四十五條對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實行動物防疫風險評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調入動物、動物產品進行動物防疫風險評估。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經動物防疫風險評估,調入動物、動物產品具有疫病易發生、傳播風險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防控措施,通知轄區內經營者暫停調入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者應當停止調入,配合獸醫主管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第四十七條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在調入動物、動物產品前三個工作日內,向調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申報備案內容包括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品種、數量、產地、目的地、用途、調入時間、入省路線、接收單位等。

經公路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經營者申報備案的入省路線應當從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事先向社會公布的允許通過的入省路線中選擇。

從省外調入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在調入前依法到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四十八條經公路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按照申報備案的入省路線進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應當查驗調入動物、動物產品以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等有關證章標志,對運輸工具、包裝物等進行消毒。查驗不得收取費用。

經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或者跨縣(市)引進動物用于飼養的,應當在到達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七章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

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九條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應當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

第五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確定運營單位及其相應責任,落實運營經費。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并將運營單位的責任區域和位置、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

第五十一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廠(場)、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等,應當具有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要求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對其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不具有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科研教學單位、動物診療機構、小型屠宰場點等,應當將其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委托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處理。處理費用由委托人按照規定標準承擔。

第五十二條農村散養戶和城鎮居民應當將其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或者向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報告。農村散養戶也可以通過深埋等方式對其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收運,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收運及無害化處理不得向農村散養戶和城鎮居民收取費用。

第五十三條違法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由負責水域環境衛生的管理部門組織打撈,并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

運營單位,由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法棄置在其他公共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理,并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由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四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建立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責任制度、重點場所巡查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環境保護、獸醫、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享受政府保費補貼的保險合同發生保險理賠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保險合同以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憑據予以理賠。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質量等情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對引入動物采取隔離措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未按規定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將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內的動物外運出場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未經登

記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犬類等動物的飼養者,未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對犬類等動物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冒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收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標志,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貨主開具虛假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停止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調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向調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動物防疫法和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所界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同時廢止。

《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解讀

《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這部地方性法規,幫助廣大業內人士更好地了解、理解《條例》的內容,本報特約請有關專家撰寫特稿,解讀《條例》內容,并摘編《條例》部分條款,方便大家學習、貫徹。

《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省首部動物防疫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推進我省動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我省畜牧業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該《條例》共九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動物疫病預防、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該《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省動物防疫工作實際以及具體實踐,完善、創新了動物防疫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動物防疫組織領導、體系建設、經費保障以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活動和相關工作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來講:

一是在動物疫病預防方面,該《條例》確立了動物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

密度和免疫質量評估制度,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合作機制,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等場所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前的意見征詢制度,犬類等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制度,并細化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診療機構以及鄉村獸醫服務人員等有關管理相對人的義務。

二是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方面,該《條例》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指揮和應急處理工作職責,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應急處理預備人員,明確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訂應急工作方案,確定應急預備人員的要求。

三是在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方面,該《條例》明確了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明確了管理相對人動物檢疫申報的義務,動物屠宰加工廠(場)配合做好動物檢疫工作的義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禁止簽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形。

四是在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方面,該《條例》明確了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按規定建立臺賬等方面的義務;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在城市、縣內分銷以及跨城市、縣分銷的具體要求。

五是在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防疫監督方面,該《條例》明確了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或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是我省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向;確立了動物防疫風險評估制度;明確了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規定從省外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調入前須備案,經指定通道進入省內并接受省際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經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或跨縣(市)引進動物用于飼養的,應當在到達目的地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六是在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方面,該《條例》明確了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落實運

基層動物防疫范文第5篇

一、強制免疫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重大動物疫病,如牲畜五號病、豬瘟、豬藍耳病、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二、強制免疫病種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并實施強制免疫。生豬必須強制免疫注射豬五號病疫苗、藍耳病疫苗、豬瘟疫苗;牛、羊必須強制免疫注射五號病疫苗;雞、鴨、鵝等禽類必須強制免疫注射禽流感疫苗;雞還要注射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后果動物接受免疫后,少數動物可能出現減食、減蛋、甚至死亡的免疫副反應,屬正?,F象,短期內出現減蛋、停食、減產、影響生長,這些免疫副反應所造成的損失均養殖戶自行承擔。個別動物接受免疫后出現死亡的,要及時上報鄉鎮獸醫站,由縣主管部門第一時間核實、拍照上報市、區主管部門,責成疫苗生產廠家進行補償。實施動物免疫標識管理制度

1、動物免疫標識包括免疫耳標、免疫檔案,免疫耳標必須一次性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生產、偽造和倒賣,動物憑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市、買賣和運輸。根據農業部《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對按照規定程序(第二條)實施了強制免疫注射的豬、牛、羊按一畜一標一證要求,填發《動物免疫證明》,佩戴耳標,建立免疫檔案。對實施強制免疫的家禽,發放免疫證明,建立免疫檔案。

2、必須憑有效免疫證明、耳標并經臨床檢查健康等條件,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對免疫證明上填寫的耳標號與生豬耳標號不一致或免疫證明失效的,一律不得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3、防疫員必須對仔豬實行閹割、注射豬五號病疫苗和豬瘟疫苗后,才能發放免疫標識。

四、生豬新免疫程序 即仔豬在25-40日齡時對其進行閹割,同時注射豬五號病和豬瘟疫苗,15天后再注射豬藍耳病疫苗;然后在春秋兩季普防時,再次注射豬五號病和豬瘟疫苗,確保免疫效果,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發生。

五、仔豬閹割首免好處 實施閹割首免的仔豬,由于閹割日齡早,刺激小,有利于仔豬快速生長,同時減少了免疫空白期,提高了仔豬防疫水平,能降低發病數和死亡率。

六、動物檢疫執法有關規定 凡在境內交易、運輸活畜及其產品的貨(畜)主必須持有效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以及《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對自養自宰自用生豬,必須實行年宰檢疫,并按規定回收《動物免疫證明》和耳標。

七、仔豬檢疫執法規定 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及《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販運戶或畜主必須憑耳標、《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在鳳山縣境內銷售、調運仔豬等。

八、實行動物防疫申報制 對未免疫的畜禽,養殖戶(場)應積極主動地向所在地的獸醫站報告,以便獸醫站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獸醫站在接到申報后,必須及時按排人員進行防疫,不得拖延或拒絕等。

九、拒不接受免疫的責任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內,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規定接受免疫的,由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實施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阻礙強制免疫的,按規定一次性處500元以下的罰款,請各養殖戶自覺主動接受免疫。

動物防疫知識宣傳資料

(二)

一、動物傳染病的一般特征

①其特定的致致病性微生物存在,寄生蟲、細菌、病毒和一些傳染隆蛋白因子(如瘋牛病)都可能引起傳染病的發生。

②具有傳染性和流行性。

③通過血清學和病源學等檢測方法,可以了解感染和免疫狀況。

④耐過動物多數情況下可以產生特異性免疫力,在一定時期內不再感染本病。 ⑤具有特征性的臨床表現,從感染到發病有一定的潛伏期和病程經過。

二、動物傳染病的病程分四個階段

①潛伏期 由病原體侵入機體并進行繁殖時起,直到疫病的臨床癥狀出現為止(如炭疽潛伏期為1-5天,最長14天;??谔阋?-7天,個別14天)。

②前驅期 是疫病的征兆階段,臨床癥狀開始表現出來(體溫升高、食欲減退、精神萎靡等),但特征性癥狀還不明顯。

③明顯期(發病期) 病的特征性癥狀開始表現出來,疫病發展到高峰,此時臨床診斷較易識別。

④轉歸期(恢復期) 兩種結果:一是病原體大量增殖,動物體抵抗力減弱,病畜死亡而結束感染;二是動物體抵抗力增強,機能得到恢復,臨床癥狀消退,病畜康復。

三、平時如何預防動物傳染病

①加強飼養管理,搞好環境衛生消毒,增強機體的抗病能力。堅持自繁自養,減少疫病傳播。

②制訂和執行定期預防接種和補種計劃。

③定期殺蟲、滅鼠,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

④認真貫徹執行國境檢疫、交通檢疫、市場檢疫和屠宰檢疫等各項工作,及時發現并消滅傳染源。

四、發生動物傳染病時應采取的措施

①及時發現、診斷和上報疫情并通知鄰近單位(或住戶)做好預防工作。

②迅速地隔離病畜,對污染的場所和物品進行緊急消毒。

③以疫苗實行緊急接種,對病畜按國家規定及時處理。

④對死畜和淘汰病畜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畜禽散養戶如何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①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

②加強飼養管理,合理搭配畜禽飼料,嚴禁飼喂發霉飼料和過期失效的濃縮飼料及顆粒飼料,飲喂清潔衛生的水,對體質瘦弱的畜禽尤其要加強飼養管理,適當增加精料飼喂,保證飼料營養。隨時觀察動物的食欲、排糞、排尿是否正常等,一旦發生異常情況,應迅速診斷。堅持自繁自養,減少外來疫病的傳入。

③實行嚴格消毒。具體做法:一是在飼養舍門口設消毒池,勤換消毒劑;二要實行“全進全出”,空欄先沖洗,后消毒,再通風;三要對場區環境每月進行清掃、消毒,糞便堆積發酵;四要對包括包頭員在內的進出人員進行消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飼養區。

基層動物防疫范文第6篇

一、合理儲運和使用疫苗。疫苗儲運要符合要求,嚴防日曬及高溫。凍干苗應低溫保存,濕苗應在4℃左右運輸和儲藏。氫氧化鋁、生理鹽水等稀釋液及油乳劑苗不能凍結,否則將會降低或失去效力。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了解疫苗的生產日期、失效時間、保存方法等。凡瓶子有裂紋、瓶塞松動及疫苗色澤、物理形狀等與說明書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二、嚴格執行消毒措施。防疫人員在進入禽畜養殖場時要嚴格消毒,防止疫病傳播。注射用具在使用前后必須嚴格消毒,防止人為感染事件發生。免疫注射時盡量做到一畜一個針頭,家禽一戶一個針頭,以防交叉感染。

三、規范注射操作方法。疫苗要現用現配,配制時嚴格按照說明書操作注射部位準確,使用前應充分搖勻,在最短的時間內接種完畢,已稀釋或打開的疫苗必須3小時內用完。避免陽光直射、高溫、冰凍等環境,不要使用過期疫苗或上批未用完的疫苗。如注射時間過長(超過3小時以上),最好將疫苗放在4℃冰箱內暫時貯存。注射疫苗要按照說明書正確使用劑量,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谔阋叩扔蛣┮呙缫畈考∪庾⑸?,以免逸出疫苗和發生感染。動物免疫前后至少4天不要使用抗病毒藥、干擾素和抗生素,以免影響免疫效果。注射時認真觀察,并備有腎上腺素等抗過敏藥物,一旦發現接種動物過敏,要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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