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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

2023-09-23

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法律環境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制度基礎支持。缺乏系統、專業的法律保障是影響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創新發展的重要因素。私募股權投資治理體系、投資者保護、退出機制、信用秩序等面臨的諸多法律環境制約,亟需從治理思路、配套體系以及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抓緊完善,以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法律環境;完善

文獻標志碼:A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轉型、金融機制改革和資本市場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快速增長,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發展戰略新興產業、服務實體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2013年6月中央編辦明確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后,證監會、保監會、基金業協會先后出臺相關監督管理辦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逐步走上規范化發展之路。但也要看到,私募股權投資涉及眾多機構、行業,不能指望個別部門、一兩項法規文件解決長期積累的矛盾和問題,必須系統化思維、全流程考量、多方面著手,推動立法、司法、執法機關以及各市場主體協作配合,共同營造有利于私募股權投資創新發展的法律環境。

一、法律環境對于私募股權投資的重要價值

法律環境一詞多在法經濟學的論域內使用。經濟學家們很早就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他們以實證的方法論證法與經濟、金融的關系時,將法作為影響因子解釋金融增長和經濟發展,由于不同學者所假定的法影響因子的含義并不相同,這些影響因子被概括稱為法律環境。美國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的四位學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LLSV)在多篇論文中提及的法,即是指由法律起源、法律制度和法的執行效率組成的法系。Pistor 和 Xu (2002)認為法律機構框架應該包括立法機關、法院和監管者。[1]綜合國內外研究成果,本文所稱的法律環境是指以私募股權投資為中心并對私募股權投資產生影響的所有法律事物所構成的外部條件,內涵包括: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完備情況,立法、司法、執法等部門運行情況,以及各市場主體對法律制度的遵守情況。

1.法律環境對于私募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從法律屬性上講,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具有高度信義特征的新型信托法律關系。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主體之間存在兩個代理關系——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以及管理者與所投企業之間的代理關系。由于資本市場是一種不完全競爭的、信息高度不對稱的市場,這兩個代理關系在實踐中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參與者會通過一系列激勵與約束的契約安排來降低代理風險, 但契約不可能對所有的問題都作出規定, 而且契約本身也需要效力維護。這種情況下,為解決委托代理中的外部性問題,就需要法律環境對私募股權投資活動加以規制,以降低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外溢,減少各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成本。

2.法律環境對于私募股權投資的三種功能。LLSV認為,法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及對這些法的執行效率影響一個國家金融的發展。[2]本文認為,法律環境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具有如下功能:一是促進投資。通過保障投資者權益和提供公平公正環境,各類資本在私募市場中自由流動,交易費用和法律風險降低,市場主體的活力有效激發,私募資本投資配置更加高效。二是維護秩序。通過適度監管和司法救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提高違法和失信成本,各種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私募股權投資各環節運行更加規范。三是降低系統風險。通過科學的行業準入和風險防范,確保合格投資者進入市場,投資杠桿過多引發的風險外溢有效抑制,影響國家金融體系安全運行的系統風險得以避免,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更加安全。

3.法律環境對于私募股權投資的實踐作用??疾煲悦绹鵀榇淼乃侥脊蓹嗤顿Y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其私募股權投資的興盛得益于規范化、科學化的法律環境保障。如美國早在20世紀50、60年代就陸續修改、出臺《國內所得稅法》《銀行持股公司法》《小企業投資公司法》,從稅收優惠、擴大私募資金來源、完善投資組織形式等各個方面構建了基礎法律環境;70、80年代《收入法案》將資本增值稅率大幅降低,加之勞工部修改退休金方面的投資規定,允許退休金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實現飛速增長。[3]上世紀70年代英國政府逐漸放寬規制政策,允許養老基金、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投資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正式發展起來。[4]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上世紀80年代得以迅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宜創業投資基金成長,而且1983年還專門制定了調整創業投資公司的特殊法令《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促進了私募股權基金發展。[5]

二、當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法律環境的制約因素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伊始,國家就比較重視構建法律環境,發改委、證監會等職能部門積極推動相關制度建設,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眾多針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優惠政策,但私募股權投資畢竟起始于國外,移入我國發展時間較短,經驗積累不夠成熟,法律環境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制約著私募股權投資的良序發展。根據在中國的美國商會2011年的調查,約30%參加調查的美國在華企業認為官僚體系和模糊不清的法律法規是中國私募市場增長的主要障礙之一。[6]

1.治理體系的法律環境制約。從法律規范層面看,與私募股權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部門規章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等,還有基金業協會有關基金備案和管理人登記的行業自律文件??偟膩砜?,盡管相關法規文件數量不少,但私募股權投資的專門立法仍比較匱乏,法律中沒有條款明確提及,部門規章中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分類規范也不夠清晰,而且這些法規文件缺乏整體協調,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從行政監管層面看,雖然中央編辦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證監會監管,但涉及到信托、保險資金介入私募股權投資的,銀監會、保監會也承擔監管責任,涉及外資成分的則需要商務部審批。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實質上是混業經營,政府部門卻分業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很難協調一致,容易出現監管不統一、不到位,甚至重復監管、監管真空的問題。從司法實踐層面看,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存在滯后性,跟不上最新私募投資實踐發展,在投資者保護、管理者責任、信息披露等方面規定不夠清晰,法院可參照的法律和判例依據供給不足,影響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2.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制約。分三個方面:一是投資契約條款的限制。私募股權投資發達國家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特別設計了優先權、拖帶權、股權反稀釋、公司投資回購以及對賭協議等規則。而我國《公司法》不允許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發行非標準化的可轉化優先股,甘肅“海富案”說明我國司法沒有承認對賭協議的法律地位,[7]其他投資工具也都面臨同樣的法律障礙,這些限制不利于平衡和解決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基金管理人責任承擔的缺陷。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管理人無限責任與投資者有限責任的搭配,十分契合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特點,成為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國《合伙企業法》沒有明確管理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實現路徑,相關法規也未規定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徒有虛名、無從實現。三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稅負優勢的缺乏。國外有限合伙制基金發達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有效合伙能夠避免雙重征稅,存在較大的稅收優惠,但國內眾多的稅收規定特別是稅收優惠機制的設立初衷基本為公司考慮,相關平等優惠措施難以惠及有限合伙制基金,這就導致本來十分符合私募股權投資特點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缺乏足夠的優越性。

3.退出機制的法律環境制約。私募股權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退出時能獲得高額回報,因此退出機制的完善程度直接決定了私募股權市場的投資積極性和活躍程度。美國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樣的選擇,不同類型、不同經營狀況的投資標的都可以找到合適的退出平臺。相對而言,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渠道要狹窄的多:盡管我國已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等不同層次的市場體系,但從場外到場內、從創業板到主板市場的轉板機制尚未形成,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進入門檻高,多數中小企業難以滿足,處于場外的新三板雖經全面擴容,但掛牌企業數量特別是市場活躍度有待提升。另外,作為另一重要退出渠道的并購市場,目前在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并購審核效率、健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環境、豐富并購融資及支付工具等方面仍存在較大改善空間。

4.投資主體的法律環境制約。私募股權基金相對長期的投資,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追求長期回報、規模巨大的養老基金、社?;鹗潜容^適合的資金來源之一。近年來美國公共基金對于私募市場的配置比例不斷上升,2007年美國公共養老金占到私募資金來源的27.3%。[8]而我國私募市場的投資者以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為主,全國社?;鸬耐顿Y對象和投資比例受到嚴格的限制,地方各級政府管理的養老基金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HTSS]券商、銀行等金融機構進入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受到信貸規模、流程控制等阻礙,這些投資主體的準入障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壯大。

5.信用支撐的法律環境制約。私募股權投資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委托,由于股權投資的長期性、高風險性,市場參與者的良好信用支撐起了私募股權投資法律環境的根基。在私募股權基金市場投資者眾多、管理者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需要依賴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評估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自身誠信。但目前我國從事信用評估、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保理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數量還比較少,相關商業信用信息也得不到充分公開,同時由于事中、事后監管不嚴,法律懲罰力度不夠,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失信成本仍然較低,誠信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比如市場中多次出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進行業績包裝、部分投資對象公開上市后業績“變臉”等腐敗現象。

三、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法律環境的思考與建議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風潮漸起,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深入推進,互聯網等許多新興產業面臨良好發展機遇,作為非公經濟形式的重要補充和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正當其時。因此,應盡快將私募股權投資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建立完善系統性、權威性、前瞻性的法律環境體系,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1.加強立法統籌,明晰治理理念。鑒于當前我國零散分散、不夠協調的立法體系,應盡快在全國人大法律層面制定《私募投資基金法》或國務院法規層面制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條例》,在高效力規范中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要求,統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原則、界限,并對已有的相關規范進行調整、合并、修訂或廢止,提升投資市場法律制度的系統性科學性。如短期內無法通過高層次立法構建統一的法律規范和監管體系,則應統一協調監管思路,進一步厘清市場與權力、自由與規制、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各種關系,加強監管部門合作,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機制,充分尊重行業自律管理,提升基金機構內部治理水平,促進形成良好的行業治理文化。

2.適度放寬管制,完善法律規范。私募股權投資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范圍有人數限制,在有效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政策的引導下,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系統風險可能性不大,因此應堅持風險自擔、適度監管的思路,賦予投資基金制度創新的自由,以應對復雜、競爭的市場環境。①建議銀監會、國資委、保監會、人社部等適時修改各自歸口的基金管理規則,允許金融機構、社?;?、養老基金等擴大私募股權投資比例,試點地方政府管理的養老基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②建議先行松綁投資工具中常用的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權,修改《公司法》及相關部門規章,對可轉換優先股股東的清算優先權予以認可;證監會專門制定監管法規文件,對可轉換債權的資質、比例、利息、轉化條件予以明確。③建議統籌考慮推進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發展,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標準辦法,適時修改《合伙企業法》,明確普通合伙人無限責任的實現途徑,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和普通合伙人的聲譽機制,賦予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訴訟權利,切實形成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組織與稅收優勢。

3.堅持底線思維,強化執法監督。底線監管有利于維護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證監會等執法部門要運用好在線監測、現場檢查等行政管理手段,加強對違法私募行為的治理,建立私募基金違規退出機制,明確嚴重違法的市場禁入執行標準,始終確保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六條底線:不得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存款、不搞資金池、不得非法保本保收益、不搞利益輸送、不搞內幕交易。監管過程中要突出信息充分披露和反欺詐,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以投訴、舉報、曝光等方式參與監督,不斷擴大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渠道,并及時將監管信息和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另外,還要注意發揮行業協會的輔助監管作用,加快行業自律協會運行機制改革,搭建行業自律和糾紛調解的組織和規則架構,逐步建立行業投訴處理、在線爭議解決、第三方調解等多元化服務機制,不斷提高行業管理的專業性權威性。

4.降低履約風險,提高司法效率。私募股權投資在各種復雜的運作中往往牽扯到繁雜的交易合同、合作關系與社會交易準則,一個專業高效的司法系統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法律風險,提高投資資金運行效率。在司法理念上,針對現行法律法規滯后于私募股權投資實踐的實際,司法機關應充分利用法律對創新事物的包容彈性,像當年對待互聯網領域私募股權投資的VIE架構一樣,在不違反現行法的前提下,靈活按照民商法、刑法原則精神進行處理,不能簡單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對新事物一律封殺。在司法依據上,應及時研究解決私募股權投資在適用法律方面的突出問題,條件成熟時兩高出臺有關民事、刑事司法解釋,明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投資者利益保護等方面的民事責任,完善內幕交易、非法集資等相關犯罪的起訴標準。在司法效果上,嚴厲打擊詐騙、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各種犯罪,對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案件,要協調好工商、銀監、經偵等部門第一時間介入,及時采取控制涉案人員、查封和保全涉案資產等防范措施,防止涉案資產流失,并做好司法公開工作,避免引發社會群體性矛盾。

5.健全配套體系,提供基礎支撐。首先要建設更加豐富、穩定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在加快注冊制改革等基礎板塊制度建設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私募股權投資并購重組市場的發展完善,逐步建立主板、創業板、新三板以及區域股權市場之間的轉板機制,利用轉板制度構建合理的升降級通道,形成一種場內與場外并存、區域性和全國性并重、IPO與并購重組并行的私募股權投資格局。其次要建設更加高效、規范的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獨立公正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和評級體系,培育大批為私募股權基金服務的財務公司、咨詢公司、知識產權鑒定公司,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資金托管業務,積極探索私募股權投資保險制度,緩解私募股權投資風險識別失靈問題。第三要建設更加廣泛、全面的信用體系,建立能夠被投資者隨時查詢的私募股權投資征信系統,積極推動納入有關工商管理、稅務、海關、金融、司法、公證等部門的資信信息,建立動態的基金管理人個人財產登記、信息披露以及“白名單”“黑名單”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努力營造崇尚信用、相互信任、普遍信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礎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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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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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偉中國公司法真的能“孵化”私募投資嗎?當代法學,2014,(3)

[7]王華秀,王睿超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制度障礙及其完善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

[8]錢康寧,陸媛媛PE市場變革進行時——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現狀、問題及發展建議 銀行家,2015,(3)

【責任編輯:張亞茹】

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運用文獻資料等方法,對國外發達國家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現狀與法律制度進行了分析研究。探討了我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建設,為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建立和完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相關法律提供理論參考。

[關健詞] 國外發達國家 體育產業 風險投資 法律制度

一、國外發達國家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現狀

體育產業風險投資(Sports industr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mt),起源于二戰后的美國,是—種集金融、創新、科技管理與體育市場于—體的資金運作模式,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在世界上已經盛行了幾十年,它催生了無數的體育企業,刨造了一個又一個體育企業奇跡。國外發達國家體育產業的資本投資主要有風險投資和證券市場兩種渠道。當體育產業發展水平較低時,主要依賴風險投資;而當其進入較高水平的發展階段時,則主要由證券市場來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F在,歐美的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為體育產業提供資金支持的大都是風險投賢,多數是一些國際或國內著名的大公司(如美國冠軍娛樂公司)。近年來,國外體育產業與資本市場的關聯性趨強已成為一種趨勢,體育產業從證券市場募集的資產越來越多,體育股票在許多二級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在經濟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上的地位越來越高。以1998年6月為起點,美國證券二級市場中以經營體育產品,以及體育產業相關的產業資本,占總市值的8.12%。國外發達國家體育產業發展的經驗證明:組建股份制的俱樂部,進行資產重組,走公司化、股份化的發展道路,是加快體育產業發展的正確道路;風險投資為現代體育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資金支持,風險投資為體育行業大重組提供了運作的平臺,要實現體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借助于風險投資。

二、國外發達國家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法律制度

美國是體育產業風險投資誕生的搖籃,也是世界上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最活躍的國家。美國通過頒布一系列法律,促進了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下面,我們簡要考察一下美國關于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法律制度。

1.體育產業風險投資資金準入的法律制度

在20世紀80年代,為了刺激體育經濟增長,解決就業問題,美國超過25個州成立了政府出資公眾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基金,以發揮示范引導作用。當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發展起來以后,政府逐漸退出,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美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生成機制。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是機構投資者,如公司資本、投資銀行、保險公司、捐贈基金等。在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發展業初期,這些基金出于風險控制的原因,被禁止涉足體育產業風險投資領域。當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形成一個成熟的產業,其高額的投資回報率,以及投資組合多元化的需要,使得以文件運行為原則的機構投資者進入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業。

2.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法律制度

在美同,有限合伙被認為是最適合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特點的組織形式,所謂有限合伙,是指由兩個人或兩以上依法設立的,且擁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多個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其最大特征,是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但有限責任。這從根本上否定了合伙企業的信譽基礎—合伙人的無限連帶任任。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真正的投資者。通常提供占投資總額99%的資金,普通合伙人充當資金的經理人,并提供1%的資金。但在投資成功后,雙方通常按照比例分配收益。

從美國有限合伙法的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看到一種立法趨勢;傳統的立法往往把債權人的保護置于首要地位,而現在的立法傾向則轉為注重鼓勵人們投資。有限合伙絕不僅僅是有限合伙公司這樣的封閉式公司,也不是合伙企業這樣的小企業,而可能成為融資的結構復雜、有限合伙人眾多、資金雄厚的開放式企業。美國的有限合伙法不僅更有利于鼓勵人們投資,而且也兼顧了對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它有三個非常獨特的制度(有限合伙證書制度、有限責任之否定規則,派生訴訟)來保證實現這一日的。

三、美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給我們的啟示

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始終都是處于高風險當中,以排除風險和提高資本的運作效率為其特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創造良好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律法規環境,以確保我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快速發展。

1.我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環境的完善

體育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律環境。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備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律體系。能否借鑒美同的立法模式,直接將美國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國,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特別是在體育產業風險資金準入、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和創業資本退出這三個法律制度方面尤為突出。

1996年,中國第—家帶有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五環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成立,公司股票十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發行,當時被稱為體育概念第一股。至2003年12月底,以體育和奧運為概念的上市公司(如青島雙星等)增加到近40多家,體育產業已經成為很多上市公司和準備上市公司的題材。我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經過十余年的發展,現已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總體而言,運行效果并不理想。絕大多數風險公司都背離了設立的初衷、成為普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更有一些機構由于嚴重違規經營和炒作房地產、證券失敗而陷于困境。因此,美國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只能供我們參考,切不可不顧國情全部照搬。筆者認為,現實的作法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逐步完善。(1)修改《公司法》中對發展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障礙條文,為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提供法律保障?!豆痉ā分饕且幏豆镜慕M織和行為。公司制應是我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豆痉ā返挠行┮幎ㄏ拗屏梭w育產業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行為,如第12條“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第144條“發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內不得轉讓”等規定。(2)完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信托基金管理制度。除了公司制,還可以設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基金機構?!缎磐蟹ā分心承l款可為大力發展體育產業信托基金提供法律保護。體育產業風險投資信托基金不僅可以將眾多不確定的社會閑散資金聚集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托財產,而且由專門的投資家進行風險投資,避免個人投資者的盲目性。特別是應注意吸引外資參與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基金。(3)進一步完善體育產業股份轉讓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國不可能立即設立二板市場,所以通過主板市場實現體育產業風險資本退出有一定的困難。那么,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只有股份轉讓。股份回購的法律障礙,主要是《公司法〉第149條,股份協議出售,只要雙方簽定了書面合同就可完成。主要受《合同法》的調整,沒有什么障礙。收購兼并主要通過資本市場完成。我國《證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方式。我國體育產業資產重組大部分是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的。為了提高效率,應嘗試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這就需要相應的規則來引導。

2.完善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法律法規建設,規范投資市場

同際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歷史表明:立法與監督是促進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業健康發展的保證。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是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的行業,要求政府培育良好的風險投資環境,首先要從法律上對風險投資加以支恃。西方發達國家大都在相關法律中專門進行規定了保證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發展的條款,如美國的《小企業投資促進法》,日本的《推進創造性科學技術制度》,韓國的《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案》等,均極大地促進了本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借鑒國外發達同家的經驗,我國應盡快制定完善高新技術體育產業界定(成果轉讓和技術入股方面的法律),這是因為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操作的起點是高新技術成果,且體育產業風險資本與風險企業結合的主要力式是股權方式,只有產權正確,合作才能順利進行。同時應加快制定《風險投資法》,針對高科技體育風險企業的特點,盡快修訂《公司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條款和有關產權轉讓的一些內容。

四、結束語

21世紀是創新經濟的時代,體育產業新技術,新發明及其產業化發展的周期大大縮短,體育科技進步和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推動體育經濟增長的作用大大增加。發展體育產業有利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拉動經濟增長,擴大就業渠道,為群眾提供多層次、多種形式的體育產業服務,對提高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水平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當前,有關部門應在國民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狠抓法律制度建設,促進體育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李 平:論我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體育與科學,2004,(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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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至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作好好新時期體育工作[N].中國體育報,2004~50~11

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風險投資對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因此,從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戰略高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風險投資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在分析風險投資管理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風險投資途徑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風險投資管理;問題;對策

風險投資對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我國風險投資由于起步較晚、規模較小,缺乏完善的風險投資運行機制和配套法規,因此以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戰略高度出發, 積極穩妥地推進風險投資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在分析風險投資管理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風險投資途徑進行了探討。

一、我國風險投資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1.企業風險投資管理。對投資項目如何評估和采用方法沒有可供借鑒的經驗。缺少相關的法規、政策體系的規范和支撐。目前風險投資者基本上一還站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角度去考慮。

2.項目風險投資管理。理論研究較為落后, 對項目風險管理的實踐支持力度不夠;風險管理層的人員意識淡薄,對 重視項目風險投資程度不夠;人才缺乏;項目風險管理的社會機構職能不夠完善;體制性障礙。

二、影響風險投資的主要管理因素

1.最高管理者的個人素質;2.核心經營團體的構成與效率;3.組織結構的合理性分析;4.人才資源的結構與科學性;5.以質量管理體系為核心完善企業管理體系;6.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7.員工職業精神;8.融資后法人治理結構的思路補充,充實。

三、風險投資的深入思考與研究

在風險投資三部曲中,無可置疑,管理是最為重要的,而退出又是在整個過程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因此不得不重點思考一下管理與退出過程。

1.管理

風險投資的管理不同于貸款銀行,風險投資公司利用自己的管理能力、技巧和資源, 幫助企業經營和策劃,促進企業快速成長。而對被投資企業來說重視投資人的意愿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對于充分利用股東的資源和優勢加速企業的做大做強是大有裨益。

2.退出

在國外因提出來的是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初始公開招股退出;股權回購;項目并購退出;公司清算。設立二板市場;設立和發展柜臺交易市場和地區性股權轉讓市場;將企業推到境外的證券市場,拓寬退出渠道。

四、風險投資體系的構想

1.風險投資體系的構

基本構成部分為:投資主體, 即風險資本的出資人與資本管理人;投資對象,即高新技術企業或其發行金融工具;撤出渠道,即為創業資本籌集和撤出服務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介組織,即為風險投資服務的一般性和專門性中介機構;監管機構,即對風險投資的各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政府部門和政府授權的機構;法律法規,即為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而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

2.風險投資體系層次

宏觀層次是市場體系, 包括資本市場和項目市場, 相關市場以及政府監控等三個方面。資本市場是由資金市場、產權市場、股票、債券等證券市場以及柜臺交易市場、第二板股票市場等組成。項目市場包括技術成果科技風險項目、創業企業技術、經營、管理人群等因素。政府監控包括監督系統和手段及調控系統和手段兩方面。中間層次是組織體系, 包括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及中介服務機構等兩個方面。微觀層次是指主要利用市場體系所提供的環境和條件,然后充分利用組織體系所決定的手段和工具, 進行風險投資資本籌措、運作和回報的具體操作。

3.健全建立保障。在管理中要依據市場需要了,可以建立和健全風險投資運行和發展的市場體系( 包括資本市場、技術市場、人才市場、其它配套市場) , 還要及時制定和發展風險投資的運行、監管和激勵政策, 為國家風險投資的運行和發展提供適宜的環境;為風險投資的運行和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條件。

4.我國風險投資工作沒有經歷過市場經濟的過程,市場機制還不健全,沒有科學的規范制度,企業的發展成長的基本上也就成了一句容許。要注意的是進步發展完全市場化的風險投資,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實現完善和規劃, 并且必須走“先培育后完善”這條路。然后通過培育實現進步和發展,同時,在培育的過程中實現完善。不過由于此次風險資本體系涉及許多因素, 而且輻射面很廣,所以在整個工作中要從起步階段就開始運用。如果在工作有計劃的進行分工合作,事必要真正真的考慮得工作管理的“面面俱到”, 恐怕很難下決心去做,不然就會讓人下不了決心。工作要真正的對和工作的分清主次,分清緩急所認可。因他們發展甚至各種品種,個層次上實現重點突破。打開突破口,由點到面逐步構建逐步完善。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要加強風險投資管理,就必須要注重從培育風險投資主體、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善中介機構服務體系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強監管和風險防范,只有這樣才能從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戰略高度, 積極穩妥地推進風險投資。因此,從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戰略高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風險投資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在分析風險投資管理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風險投資途徑進行了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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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海建.風險投資的國際趨勢及我國發展風險投資的對策[J].價值工程,2009年09

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缺乏頂層設計,企業經營風險大,收益的相關稅收法律界線模糊。為了有效防范稅收風險,推動投資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作者從企業上市前后股權(票)的稅收政策與風險控制入手,重點闡述了引入戰略投資者(合伙人)、高管股權激勵、凈資產折股等三方面的稅收政策現狀、存在問題、解決方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基金股權收益;稅收政策;高管激勵;風險管理;法律

為促進投資基金業發展,同時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國外普遍結合投資基金特點,制定特別稅收規則。我國有關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仍停留于簡單比照個人投資者或者居民企業相關政策的層面,導致一方面有些投資基金面臨雙重征稅的沉重負擔,另一方面相當多的投資基金處于稅收征管盲區。其結果是既擾亂稅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資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急需通過頂層設計,重構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體系。下面,筆者就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及收益風險控制,法律評判等問題提出系統探討。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與分類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各個階段的權益類投資,企業創業初期的股權投資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較為后期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資(Private Equity)等。甚至還包括企業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權投資。歐美等國在股權投資基金已有多年的發展經驗,產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貝恩資本、黑石集團、凱雷投資等,他們在中國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現金流穩定,引入PE的資金多為企業上市做準備,在我國通常所說的PE多指為狹義的私募投資。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闡述的私募股權投資(PE)與私募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發行的,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進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資范圍主要是二級市場的證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

在私募股權投資(PE)中,搭建組織架構,籌劃稅收方案是投資人必須考慮的問題,并會對投資決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于投資者、投資管理者,投資收益最大化并及時兌現是終級目標,而尋求上市,做大投資基金規模;或在規模既定前提下,節省成本稅費、達到收益最大、模式最優是成功路徑的選擇;同時還要做好風險評估、合規合法性判別等。

二、IPO過程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識別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企業上市要進行三年的業績考核及合規性審核,其中稅務風險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時上市主體應主營業務突出,這就會涉及業務重組、改制、資產注入、引入戰略投資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實施高管股權激勵、凈資產折股等一系列業務籌劃和稅收測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權架構的搭建也是IPO稅務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業的情況,如何使未來退出及分配利潤時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見圖1)。

可見在IPO進程中,業務操作風險因素很多,其中最復雜、最關鍵的操作環節是業務重組。下面筆者僅對公司上市過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稅務風險進行剖析。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溢價投資的收益籌劃及政策風險

(一)投資收益的概念

根據我國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二十七條之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其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即: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投資者(股東)可以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但對不同會計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權益分配所執行的所得稅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資收益的分類與性質

分類:資本公積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本(股本、股票)溢價的資本公積;二是除資本(股本、股票)溢價外的其他資本公積。

性質: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是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股票(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兩者有區別。

對象:對法人與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對象不同,所得稅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稅政策是非常明確的,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投資方的計稅基礎不得增加,尚存爭議的是個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1]。

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后,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了三個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其基本精神是: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現行政策計征個人所得稅[2]。這里需強調的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原來的自然人(合伙人)股東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稅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即這個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資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實現的收益,而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資者的投入。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應該體現為經濟力量的增加。用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只是轉股行為,其凈資產并沒有增加,或者說只是會計核算科目的變化。從這個角度說,個人股東并沒有取得實質上的所得,因此,不應該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第二,如果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為股息紅利項目征稅,其前提是企業必須產生稅后利潤,只有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性質的所得才能夠稱其為股息紅利。而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東(合伙人)注冊資本,企業并沒有取得經營性收益,故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如果對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從本質上是屬于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征稅,資本金并不屬于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資本金是產生所得的基礎,對資本金征稅是嚴重違背基本的所得稅征收規則的,換個角度說是在抑制投資。這一點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法規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屬于所得稅的范疇,其基本的征收機理應該是一致的,企業所得稅對于這種轉股行為是不征稅的,那么個人所得稅亦不應該征收。

第四,目前這種行為主要存在于成長型企業,以高新技術企業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術進行創業的風險企業,未來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板。這些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能夠掌握的資金等社會資源有限,為了上市謀求更好地發展,很多都是要引進風險投資或者私募投資的(即VC或者PE),有了專業投資機構的幫助,這些企業的上市之路才能夠走得稍微順暢[3]。從目前實際情況看,能夠上市成功的企業是少數,如果在企業轉股之時就要求這些企業創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現金去繳稅,這可能會讓這些創業者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未來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敗,將股權轉讓、減資撤資及企業清算,對于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還能及時退還嗎?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轉股之時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嚴重地抑制了創業熱情[4],與我國政府正在大力倡導的科技創新、調整經濟結構、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宏觀政策是背道而馳的。

筆者認為,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應該比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處理,即轉股時不征稅,但計稅基礎不增加。但在未來轉讓股權(票)取得收益時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既促進了投資創業,又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

四、公司上市前對高管股權激勵的稅收風險與處置

企業上市成為公眾公司,穩中求進,人才是關鍵。上市前企業按照慣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權激勵優惠。即原有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無償劃轉給公司現役的高管,激勵其為上市目標更加努力工作。這里會涉及原有自然人股東(以下稱“原股東”)捐贈股份與接受股權的高管(以下稱“高管”)無償接受股權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問題[5]。

(一)原股東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是對所得征稅,未取得所得不征稅?!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于所得做出了界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原股東沒有取得任何的經濟利益,不應該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在簽訂無償轉讓協議前,原股東(或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并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股權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無償捐贈免稅證明,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并完成工商變更事項。

(二)高管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高管無償取得股權,按法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的“性質”如何判別:一是認為屬于其他所得范疇;二是認為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范疇;三是認為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疇。由于所得性質的判別直接決定稅率標準的確認,從而影響稅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風險級別極高,務必防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其他所得應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從慣例上說,如果一項所得作為其他所得繳納個稅,需要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政策給予明確規定。因此,在確認其他所得時,稅務機關要特別慎重,應遵循“不列舉不納稅”的原則。納稅人也應維護自身的權益。

1.高管取得股權所得時的稅務風險處置

高管從原股東無償取得股權,是屬什么性質的收入?如何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曾對類似問題作出規定,雇員從其雇主以低于市場價取得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可以分六個月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6]。

現實征管中,如何核算稅基呢?!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員工以特定價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權,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稅,按12月分攤,并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8號]文件明確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7]。股權激勵員工的收入可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這就從對應關系上明確了上市公司高管無償(或低價)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是屬工資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屬于什么性質的收入,仍未解決!

從有償的角度分析,有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勞務所得,且是雇員在付出勞動后,在相對固定的時點上、以固定標準分期所得。而不是預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是一次性所得,且是憑借個人的知識技能取得的(相當于知識產權的技術入股),從股票(上市)屬于“金融產品”范疇看,它更多屬于“財產性質”;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權)屬不屬于“金融產品”?屬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屬不屬于知識產權專利技術所得?此屬政策空白點,還有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下文明確。

2.高管取得股權后發生轉讓行為的稅務風險處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發生股權轉讓,因為此時公司股票還不能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確切地講還是公司股權,按現行稅收政策,股權轉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只征收所得稅。同時,如認定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激勵是屬工資薪金所得,而工資薪金所得不交營業稅,只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均規定,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屬于金融商品?各方認識不一,筆者認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隨意流通的,不是在公開的交易平臺上公開銷售的,發生轉讓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中所稱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要注意政策實施的三個時間節點:(1)2009年1月1日之前,舊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只有金融企業轉讓金融產品才繳營業稅。(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不僅是各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也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8],且只能按金融產品大類核算分別繳納,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各大類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63號)《關于金融產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來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權在解禁前屬于限售股,目前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9]。此規定并不包括轉讓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風險點應特別注意。

在現實經濟活動過程中,困擾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最大問題是:營業稅是按買賣差價計征、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計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確定是關鍵。是無成本還是以取得限售股時的市場價格,或是按溢價投資實際取得價格作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特殊處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中作出規定,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10]。此政策風險是納稅義務人特別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凈資產折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處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2令)第八、第九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規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300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1號)規定,在創業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2000萬股。

企業上市前的整體改制,雖然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來的會計主體和稅收主體的資格還是繼續延續的。

凈資產是屬企業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折股業務的稅收處理,現實征管上可以分兩步處理,第一步視同股東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進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即收回初始投資成本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資業務,即股東將分回的凈資產再投資到股份公司中去。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回收益,當然就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了,視同取得了股息紅利分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兩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券會有關規定作為支撐的,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后,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

對于凈資產折股業務,除原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外,以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積等轉股的,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即凈資產折股實質就是將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作為出資額發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視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資額=∑各股東(原有限公司資本金+留存利潤)。因此,無論在折股時具體折了多少股,均應該按照原來有限責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原有限公司資本金不能征稅)。

雖然凈資產折股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由于這些個人股東尚未取得可供納稅的現金流,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去納稅,無疑會給這些個人股東造成很大的資金流壓力,且這種凈資產折股業務一般涉及的金額又比較大,這些個人股東如要及時完稅必須另外籌措資金。一旦上市成功,股東們即使另外籌措的資金繳納稅金也能夠通過限售股解禁后的拋售取得充裕的現金流得以彌補,但是,如果未來上市失敗,被投資的股份公司貶值,或者未來以低價轉讓股權的,那么個人股東很可能會出現多繳稅的情形,在當前的政策和稅收實踐環境下,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很難辦理退稅的[11]。由于這兩種情況的出現,一些個人股東對凈資產折股業務繳納個人所得稅產生了很大的畏難情緒,紛紛想辦法緩繳個人所得稅,各地政府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處理辦法,總的來說就是凈資產折股改制時暫不納稅。

各地政府與職能機構,為了加強金融服務,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對列入證監局擬上市輔導期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種地方性規定,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在財政部專員辦的審計、國家稅務總局的督查內審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補稅款的案例,企業收益風險仍不可忽視[12]。

在凈資產折股業務中,如涉及紅籌股在香港上市,根據香港證券業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東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這時個人股權發生轉讓(由自然人→個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稅股東也缺乏現金流,這是現行稅法盲點?,F實征管中,各地執行各異。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收益風險、政策風險都很大。

(責任編輯:張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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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文章主要對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法律顧問的作用進行分析。具體是在對企業合同法律風險與法律顧問概念描述的基礎上,認識到防控企業人合同法律風險的必要性,以及企業中法律職員在上述過程中體現出的現實價值,為相關企業中法律風險防范體制建設健全目標的實現注入能量。

關鍵詞: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顧問;作用分析

現代企業在發展運營過程中,合同法律風險在其簽署、生效、執行、變換與轉讓、終止等系列性環節是經常出現的,其帶有廣泛性、不可規避性以及后果嚴重性等多樣化特征,從而使合同受益方利益受到一定損害。由此可見做好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是極為必要的,而法律顧問在其間發揮的作用是極為顯著的。本文以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為論點,做出如下論述內容。

1相關概念

1.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從字面上可以將其理解為企業之間合作過程中所簽署的合同,該合同完善性缺乏,并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沒有被彌補的缺陷,從而致使合同在執行環節中一方以法律缺陷為由對另一方提出質疑,產生利益矛盾[1]?,F代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特征通常是在以下幾方面體現出來:一是相對客觀性;二是其能夠與他類風險共存并可以相互轉化;三是分布的廣泛性;實施帶有可防、可控性。

1.2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參照2004年6月1日頒發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將其理解為獲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請任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員。上述規范中明確提出如下建議,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企業應構建防范風險的法律體制,構建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機制。

2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一是協助企業構建規章同時為領導層一些決策的編制提供建議,同時對監督部門工作發揮引導作用,從而使相關規章的貫徹落實得到切實的保障,維護現代企業各項業務運行的合法性;二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現代企業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協助企業高層管理者與決策者再次審視績效考核機制,重視運營成績的同時,對經營風險進行深度解析,快速而有效的處理本企業和外界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權利爭議;三是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有效的處理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事務,并作為代理人全程參與企業各類訴訟與非訴訟活動[2]。

二是合同簽署。執行等系列性環節中法律顧問的工作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①對合同主體形式的審查。其又可以被細化為對合同文本的審查與對有關文件以及簽章審查這兩項內容。前者主要是對排頭、正文以及雙方履行職責清晰性的審查;后者是合同附件以及簽章的審查,從而使企業合同的法律效益得到切實的保障;②對合同主體簽約的資格審查。行業的專屬資質其中務必涵蓋法人營業執照、項目資格證、項目經營許可證等等資格證書副本。

3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履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

3.1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存在交易或合作關系的企業若能夠在安全的法律情景中簽署相關合同條款,并且其在執行環節中能夠體現出順暢性特征,那么在上述過程中之中法律顧問的職責在于客觀預測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涵蓋的內容是多樣化的,例如合同執行進程中合同簽署的一方出現了不履行合約的行為;在合同項目運行完畢之后簽署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了違約行為。也就是說,在合同執行進程中所衍生出的法律風險不僅在項目履行環節上有所表現,同時在項目運營結束后期也有所體現。

3.2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方法與對策

法律顧問面對合同實施進程中的法律風險,需要以客觀的態度、清楚的思維以及專業素養去處理[3]。若合同簽署一方在合同實行進程中有違約行為產出,就應該自體的角色關系發揮出來,快刀斬亂麻,在建議與要求合同另一方方終止項目履行環節上應該體現出時效性,特殊情況下終止合同約定,在化解合同雙方矛盾失敗的情況下可以借用訴訟與仲裁等法律利器,從而把本企業自體權利與利益受損程度降至最低水平。履行合同內容是簽約雙方應該承擔的職責,但是若企業自體有特殊情況存在之時,無法依照合同條款運行相關事宜,此時法律顧問務必在最短的時間內與合同簽署另一方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共同探究處理現實問題的一套方案,與此同時主動的接受違約責任風險,從而達到把對方利益損失量將至最低數額的目標。

防范企業合同履行進程中產生的合同風險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一是法律顧問要保存與備存項目合同的所有資料,這樣若法律顧問另有人選,交接工作運行效率就會顯著提升,維護了合同法律效益的連貫性,規避了法律糾紛事件出現的概率。同時法律顧問應該認識到要盡管企業合同已經簽署并實施,并不能夠證明企業雙方務必依照按照企業合同的條款運行,所以給予企業合同執行過程高度重視是極為必要的[4]。例如某一房地產建設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執行合同正常施工,但是期間政府機關下達該工程周邊重要項目建設的指令,這樣施工單位就被迫緊急停止,此時就需承包方和投資方共同商議,調整合同或將某些備份添加至原合同中加以說明。此外在合同履行過程法律顧問和對方聯系的環節中,應該具備嫻熟應用傳真與及郵件的能力,對相關溝通信息詳實記錄,若后續中產生違約問題可將直接把傳真或郵件當作憑據呈現出來。

4結束語

企業合同若最在法律風險發生率的環境中被簽署、執行與完成,那么法律顧問實用價值就會被達到削弱。合同的預設與簽約一方面為相關項目履行提供基礎性條件,另一方面對履行過程中起到約束與導向作用,且后者為側重點,上述過程中也是對企業雙方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的檢測與審核,這就需要法律顧問將自體監督職責發揮出來。法律顧問也應該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從而為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敏.論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來源與防范措施[J].經營管理者,2015,19:221.

[2]呂靜.企業法律顧問角色定位與發展[J].現代經濟信息,2015,16:301.

[3]唐小媛.電力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研究[J].低碳世界,2016,28:146-147.

[4]史淑嬌.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研究[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11:252.

作者簡介:

陳南華(1990~ ),男,廣東雷州人,漢族,學歷:碩士研究生,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商法學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關鍵詞: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顧問;作用分析

現代企業在發展運營過程中,合同法律風險在其簽署、生效、執行、變換與轉讓、終止等系列性環節是經常出現的,其帶有廣泛性、不可規避性以及后果嚴重性等多樣化特征,從而使合同受益方利益受到一定損害。由此可見做好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是極為必要的,而法律顧問在其間發揮的作用是極為顯著的。本文以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為論點,做出如下論述內容。

1相關概念

1.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從字面上可以將其理解為企業之間合作過程中所簽署的合同,該合同完善性缺乏,并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沒有被彌補的缺陷,從而致使合同在執行環節中一方以法律缺陷為由對另一方提出質疑,產生利益矛盾[1]?,F代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特征通常是在以下幾方面體現出來:一是相對客觀性;二是其能夠與他類風險共存并可以相互轉化;三是分布的廣泛性;實施帶有可防、可控性。

1.2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參照2004年6月1日頒發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將其理解為獲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請任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員。上述規范中明確提出如下建議,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企業應構建防范風險的法律體制,構建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機制。

2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一是協助企業構建規章同時為領導層一些決策的編制提供建議,同時對監督部門工作發揮引導作用,從而使相關規章的貫徹落實得到切實的保障,維護現代企業各項業務運行的合法性;二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現代企業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協助企業高層管理者與決策者再次審視績效考核機制,重視運營成績的同時,對經營風險進行深度解析,快速而有效的處理本企業和外界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權利爭議;三是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有效的處理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事務,并作為代理人全程參與企業各類訴訟與非訴訟活動[2]。

二是合同簽署。執行等系列性環節中法律顧問的工作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①對合同主體形式的審查。其又可以被細化為對合同文本的審查與對有關文件以及簽章審查這兩項內容。前者主要是對排頭、正文以及雙方履行職責清晰性的審查;后者是合同附件以及簽章的審查,從而使企業合同的法律效益得到切實的保障;②對合同主體簽約的資格審查。行業的專屬資質其中務必涵蓋法人營業執照、項目資格證、項目經營許可證等等資格證書副本。

3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履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

3.1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存在交易或合作關系的企業若能夠在安全的法律情景中簽署相關合同條款,并且其在執行環節中能夠體現出順暢性特征,那么在上述過程中之中法律顧問的職責在于客觀預測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涵蓋的內容是多樣化的,例如合同執行進程中合同簽署的一方出現了不履行合約的行為;在合同項目運行完畢之后簽署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了違約行為。也就是說,在合同執行進程中所衍生出的法律風險不僅在項目履行環節上有所表現,同時在項目運營結束后期也有所體現。

3.2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方法與對策

法律顧問面對合同實施進程中的法律風險,需要以客觀的態度、清楚的思維以及專業素養去處理[3]。若合同簽署一方在合同實行進程中有違約行為產出,就應該自體的角色關系發揮出來,快刀斬亂麻,在建議與要求合同另一方方終止項目履行環節上應該體現出時效性,特殊情況下終止合同約定,在化解合同雙方矛盾失敗的情況下可以借用訴訟與仲裁等法律利器,從而把本企業自體權利與利益受損程度降至最低水平。履行合同內容是簽約雙方應該承擔的職責,但是若企業自體有特殊情況存在之時,無法依照合同條款運行相關事宜,此時法律顧問務必在最短的時間內與合同簽署另一方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共同探究處理現實問題的一套方案,與此同時主動的接受違約責任風險,從而達到把對方利益損失量將至最低數額的目標。

防范企業合同履行進程中產生的合同風險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一是法律顧問要保存與備存項目合同的所有資料,這樣若法律顧問另有人選,交接工作運行效率就會顯著提升,維護了合同法律效益的連貫性,規避了法律糾紛事件出現的概率。同時法律顧問應該認識到要盡管企業合同已經簽署并實施,并不能夠證明企業雙方務必依照按照企業合同的條款運行,所以給予企業合同執行過程高度重視是極為必要的[4]。例如某一房地產建設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執行合同正常施工,但是期間政府機關下達該工程周邊重要項目建設的指令,這樣施工單位就被迫緊急停止,此時就需承包方和投資方共同商議,調整合同或將某些備份添加至原合同中加以說明。此外在合同履行過程法律顧問和對方聯系的環節中,應該具備嫻熟應用傳真與及郵件的能力,對相關溝通信息詳實記錄,若后續中產生違約問題可將直接把傳真或郵件當作憑據呈現出來。

4結束語

企業合同若最在法律風險發生率的環境中被簽署、執行與完成,那么法律顧問實用價值就會被達到削弱。合同的預設與簽約一方面為相關項目履行提供基礎性條件,另一方面對履行過程中起到約束與導向作用,且后者為側重點,上述過程中也是對企業雙方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的檢測與審核,這就需要法律顧問將自體監督職責發揮出來。法律顧問也應該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從而為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敏.論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來源與防范措施[J].經營管理者,2015,19:221.

[2]呂靜.企業法律顧問角色定位與發展[J].現代經濟信息,2015,16:301.

[3]唐小媛.電力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研究[J].低碳世界,2016,28:146-147.

[4]史淑嬌.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研究[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11:252.

作者簡介:

陳南華(1990~ ),男,廣東雷州人,漢族,學歷:碩士研究生,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商法學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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