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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1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爆炸物品入庫的數量必須認真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爆的化學物品不能儲存同一庫房內;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4、嚴禁在庫區范圍內出現明火、用水、不裝架設架空電線。安裝電燈照明,應按防爆要求安裝防爆電路及燈具。

5、爆破器材應包裝嚴密,零星雷管應用軟物填塞擠牢,剪割過的導火索、導爆索端頭應用膠布包嚴;

6、庫內堆放器材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堆放要整齊、牢固,便于通風和搬運,距離墻壁不少于0.2米,堆放炸藥高度不超過1.6米,雷管箱不超過四箱,包裝箱不直接觸地面;

7、庫內要經常打掃,保持整潔;

8、庫區內巡查要及時、認真、但不準隨意開箱檢查,如有必要,應移至庫外25米以外進行。

二、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爆炸物品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記表》,由現場負責人、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核對簽字領取當班使用量。

2、爆炸物品作業消耗及剩余回收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每個施工隊應指定可靠的安全員負責監督,并填寫監督單交倉庫存檔、備查。

3、爆破作業應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正式爆破工擔任。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并確保警戒范圍內無人。在爆破結束后,解除警戒信號。

4、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等。

5、炸物品丟失、被盜、爆炸等問題要如實上報,如隱瞞不報,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三、爆破器材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爆破器材建立專用的庫房進行堆放,并設專人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制。安全員、倉庫管理員各執一把庫房鑰匙,凡進入庫房必須二人同時在場,且進出均要登記注冊。

2、庫房內原則上不安裝任何電器照明,如有必要安裝時應具備防爆性能,嚴禁在庫房內明火照明。

3、庫房必須保持干燥和通風良好,溫度不超過35℃,濕度控制在45~70范圍內,達不到要求時必須及時降溫或通風降濕。

4、不同種類的爆破器材應分開堆放,不得混裝混放。

5、雷管、炸藥必須分開庫房存放,不允許同庫房存放。

6、各類炸藥必須按規定整齊堆放。 (1)、炸藥箱堆高不超過1.8米;

(2)、雷管堆高不超過1.5米; (3)、各類箱堆放間距不小于0.3米; (4)、箱堆與墻壁間距不小于0.5米;

7、為了通風,箱下面應墊10cm ~15cm的方木或木板,堆放時箱上標記應朝外面顯示,以便于查看。

8、爆破物品搬運時要求輕搬輕放,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更不允許重放。

9、爆破器材進出庫房時,安全員和專職保管員必須清點驗收,登記入帳,并簽字確認,特別是爆破器材原有編號應每箱每枚登記清楚,并有領用人簽字。

10、爆破器材應根據當天的使用情況按需領用,凡當天使用不完的爆破器材應及時送回庫房,并辦理回庫登記手續。

11、庫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清點庫存的物品,做到帳物一致,發現帳物不符時或被盜時,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和當地公安部門,并積極協助公安部門查清情況。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以及劇度的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化學危險品的種類:

1.爆炸品:易于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溫、摩擦、沖擊或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后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藥等。 2.氧化劑:有強烈的氧化性能,本身雖不燃燒,但在空氣中遇酸類或潮濕,強熱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觸,即能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如孝銨、過氧化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后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氫氣、液氨、液化氣。

4.自燃物:未與明火接觸,但在適當溫度的空氣中能發生氧化作用,放出熱量而引起燃燒、如黃磷、硫化鐵等。

5.遇水燃燒物品:遇水能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易燃氣體而引起燃燒的物品,如電石、家屬鈉等。

6.易燃液體:易欲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質,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體:引火點較低、受熱、沖擊、摩擦或氧化劑接觸,能引起急劇及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劇毒品: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皮膚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硫酸、燒堿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種或多種穿透力很強,人們感覺不能察覺到的放射線,如鈷60、硝酸釷等。

二、 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好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類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禁止將易燃物質用明火蒸餾和加熱,其沸點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熱,其沸點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熱蒸餾,水浴、油浴也不準采用明火。

(4)絕對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之液體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方法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5)飽和蒸汽壓力較大的液體、醋酸、醚類、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有電氣設備和照明都應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

(7)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

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裝外部須印貼明顯的警告標志,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能和注意事項。

(8)儲存室內溫度保持在10~25℃范圍之內。

三、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剁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 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4.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5.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國務院頒發的規定執行。

6.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設施。

7.為了確?;瘜W危險品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灰火。

四、 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2.嚴禁性質相抵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要采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化學危險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工作結實后應清洗消毒。

5.裝卸和搬運的職工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并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

五、 關于保管化學危險品的人員要求:

1.各單位必須選拔具有一定化學知識、身體健康和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因工作需要調動必須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斷提高業務知識。

為預防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并能在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能夠有效的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點,控制事故蔓延,組織好全體職工及時搶救,我公司特制定應急救援方案。

一、總經理負責指揮全公司應急救援工作。

二、副經理協助總經理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的具體指揮。

三、安全員協助總經理做好事故報警、通報及事故處理工作。

四、值班領導負責保護現場警戒、治安、保衛、滅火,現場醫療救護和護送醫院等工作。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句容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1.2本標準適用于句容綠色動力再生能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2《江蘇省消防條例》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61號令》

2.4《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電廠動力部分) 2.5《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3 管理內容及方法

3.1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

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保障生產、工程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3.2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3.3 易燃易爆物品物品的運輸、貯存

3.3.1 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3.3.2 易燃易爆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3.3 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專門的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的處理方法。

3.3.4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3.3.5 易燃易爆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3.3.6 易燃易爆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3.7 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3.3.8 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

3.3.9 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3.3.10 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

3.3.11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3.3.12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3.4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3.4.1危險品倉庫應加強管理,嚴格出入庫制度。

3.4.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4.3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4.4 不準在庫房內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3.4.5 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3.4.6 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3.4.7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3.4.8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健全制度,配足和配齊滅火設施。 3.5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

3.5.1 危險品庫區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的標志牌,危險品庫房的大門應有紅色顯眼的標志,以醒示此處危險,周圍不許堆放木材及易燃易爆的物品,通道、出口無堵塞,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3.5.2 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庫區,須進入庫區的人員必須交出火種,嚴禁穿帶鐵掌的鞋子,機動車輛的排氣管必須配帶滅火罩。非倉庫人員禁止進入危險品庫房內,如確需進入庫房內的人員,要經過危險品庫保管員和倉庫負責人的同意后,并交待具體安全注意事項方可進入。庫房內禁止設辦公室和休息室。禁止用可燃材料搭建棚、閣等,對可燃的包裝材料應及時清除,應保持庫內整潔。

3.5.3 易燃易爆的油類,化學藥品等必須分種類,并根據其特性集中分類標色,標牌存儲,嚴禁無標志混放。凡是性質相抵觸和滅火方式不同的物品,禁區止存放同一庫內,以防混雜威脅安全生產。其存儲量以適應生產需求為宜,嚴禁大批量購進,長期存放而危及安全?;瘜W藥品、劇毒品,車間要有專職人員保管、領料。對油類及易揮發的物品庫內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或設施,及時排除可燃氣體,特別是汽油庫的濃度不能超過《安規》所規定的極限值,高溫季節應有良好的降溫措施,炎熱的夏季明確規定汽油等發放時間。 3.5.4 庫區內所有電氣設備,照明等均應是防爆型設施,庫區周圍應有充裕

的照明,禁止亂拉臨時電源和照明,各種電氣設備應由水電班定期檢查,電氣設備的修理工作由電工進行,發現有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或絕緣不良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修理。

3.5.5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堆垛,要與煙火、明火作業場所高壓架空電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庫區50米以內禁止明火作業,不得使用熱電源設備,如確需動火作業時,應由部門領導申請,經保衛部門、安監部門核查無誤后,方可實施。

3.5.6 保管人員在發放危險品時,嚴禁使用塑料制品存放汽油,對進庫的油類物品裝卸時應有輕搬輕放,嚴禁撞擊產生火花的措施。

3.5.7 非化學危險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學藥品和能自燃的化學藥品。 3.5.8保管人員在發放汽油時,對所需操作的加油機等設備在使用前必須檢查其設備有無異?,F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違章操作。

3.5.9 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禁止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場所。 3.5.10油庫內所有存放的各種油類應有明顯的商標、名稱牌號,以防錯發,若庫中無需要的貨,需用其它標號的油時,須征得領用單位領導的同意,否則出現任何后果由保管員負責。

3.5.11氧氣、乙炔氣必須分庫擺放,嚴禁混放,定期對氣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使用未經檢驗的氣瓶。

3.5.12倉庫的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對所管轄的庫內進行檢查,切斷應切除的電源,庫房內應備的滅火器材,是否完全無缺等。 3.5.13 庫的管理人員有權制止與本制度相違背的行為。

3.6 氧乙炔庫管理:

3.6.1 氣瓶的運輸和裝卸

3.6.1.1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3.6.1.2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6.1.3 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3.6.1.4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3.6.1.5 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3.6.1.7 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3.6.1.8 嚴禁煙火。 3.6.2 氣瓶的儲存和保管

3.6.2.1 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3.6.2.3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6.2.4 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3.6.2.5 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氧氣、乙炔應分庫存放;

3.6.2.6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

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3.6.3. 氣瓶的使用規定

3.6.3.1 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3.6.3.2 使用人在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6.3.3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 3.6.3.4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3.6.3.5 夏季應該防止曝曬; 3.6.3.6 嚴禁敲擊、碰撞;

3.6.3.7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3.6.3.8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 3.6.4 防火措施

3.6.4.1 儲存乙炔、氧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配備的玻璃應是毛玻璃或涂上白漆,地面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產生電火花。 3.6.4.2 儲存氧氣瓶、乙炔的倉庫周圍10米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鍛造、焊接等明火作業,不準吸煙。

3.6.4.3 氧氣瓶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存放,空氣瓶可以平法堆疊,但必須每層墊有木制或金屬制的型板,堆墊高度不得超過1.5米。 3.6.4.4 使用中的氧氣瓶與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板棚遮護,以免受陽光爆曬。

3.6.4.5 乙炔、氧氣瓶禁止放在高溫設備附近,應距離明火10米以上,使用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8米以上距離,運輸、儲存和使用時嚴禁氧氣瓶與乙炔瓶混放在一起。

3.6.4.6 乙炔瓶上應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 3.6.4.7 乙炔、氧氣瓶使用中應垂直放置,禁止臥放。

3.6.4.8 乙炔發生器及其連接部位,應經常檢查,不準漏氣,禁止用明火檢查。

3.7 油庫防火管理:

3.7.1 油庫防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決執行國家公安機關有關重點消防部門的防火規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防火工作責任制。

3.7.2 油庫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消防知識,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方法,定期檢查維護各種消防器材,使其保持有效的備用狀態,出現火情,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滅得掉。

3.7.3 油庫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要有高度責任心,嚴格執行防火規章制度,杜絕違章操作。

3.7.4 油庫區嚴禁明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做好各項安全應急措施,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3.7.5 油庫工作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入庫區,不準穿帶鐵掌的鞋子工作。 3.7.6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區。如確需進入者,需經廠保衛、安監部門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并由上述部門人員陪同,在交待清楚防火規定之后方可進入。 3.7.7 油庫區應在顯目位置設有“嚴禁煙火”的警告牌。庫區要按防火要求

配備足量的消防器材。

3.7.8 嚴禁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庫區。 3.7.9 油庫區應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

3.7.10油庫區內的電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設備。設備維修需停電后方可進行。油庫現場工作應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庫區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7.11 庫區物品堆放整齊,地面無雜草、油污,經常保持庫區衛生整潔。 3.8 卸煤碼頭煤船加油安全措施

3.8.1運煤船舶需在電廠卸煤碼頭加油,必須由相應的海運公司提前到燃料供應部辦理加油申請。附件1:加油申請單

3.8.2燃料供應部值班調度根據碼頭卸煤情況與燃料部聯系后,確定大致可以加油時間,并在《加油申請單》上填寫清楚。

3.8.3海運公司辦理人員持《加油申請單》到電廠武保部辦理登記手續,以便武保部及時通知消防隊做好安全措施。

3.8.4海運公司必須持電廠武保部審批后的《加油申請單》返回到燃料供應部調度室后,方可聯系加油事宜。

3.8.5 油車到達時,應在廠區大門外路邊待命,燃料供應部值班調度掌握可以加油的具體時間,提前5分鐘通知大門值班人員給油車放行。放行之前,武保部門衛必須檢查油車的相關證件是否齊全,車體必須有明顯的危險品警示標志,并按照《門衛管理制度》要求進行辦理放行手續。

3.8.6油車進入廠區必須遵守電廠關于機動車的通行規定,按指定的路線到達碼頭加油點。

3.8.7油車到達加油點后,必須在現場安全措施、消防措施完全具備,并得到

碼頭生產人員和碼頭調度的同意后,方可進行加油,油車及煤船在加油過程中應接受碼頭生產人員和碼頭調度的監督管理。

3.8.8加油過程中,現場人員禁止吸煙,且加強檢查,必須確?,F場周圍無火源、輸油接口無泄漏,如在加油途中發生雷雨或現場周圍發生火警,應立即停止加油并將油車駛至安全地帶。

3.8.9 油車在加油結束后,必須保持現場環境無明顯的油跡,并通知燃料部值班人員現場驗收。

3.8.10 燃料供應部值班調度在加油現場驗收合格后,通知油車按規定路線安全駛離廠區,通知保衛部值班人員做好登記,給油車放行。

3.8.11不能認真執行本規定的行為,公司內部由安全生產部提出考核意見。涉及外來加油單位的考核由燃料供應部提出并實施。 3.9 班組領用油、儲存、現場使用及廢油處理規定

3.9.1 嚴格控制工業汽油的領用,原則上隨領隨用,少領少用。

3.9.2 生產現場用汽油清洗設備時,可放置必要的滅火器材,并設有專人監督、檢查。

3.9.3 檢修規定的生產班組儲存汽油不得超過3KG,燃料規定的生產班組儲存汽油不得超過8KG,柴油儲存不得超過170KG,且用鐵桶按規定定點存放。 3.9.4 檢修現場清洗工作用的廢油,禁止倒入現場及溝道內,以部門為單位集中回收到指定的廢油桶內,再由部門移交到器材部倉庫歸口處理。 3.9.5 擦試用的廢棉紗、破布應放在固定的廢棉紗桶內,并由物業管理部門定期清除。 4 檢查與考核

4.1 各責任部門和有關人員應認真執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落實防火、防爆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安全檢查與整改達到閉環管理。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民爆物品治安管理

領導組組長

單位負責人

二○一一年度

晉城海斯制藥有限公司

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責任書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打擊和防范涉爆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私財物安全和全體員工及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安全,全面提升民爆物品治安管理水平,公司特與各單位簽訂民爆物品治安管理安全責任書如下: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貫徹公司《2011年民用爆炸物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充分認識開展民爆物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切實推動民爆物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

2、廣泛進行宣傳教育。積極向本單位員工宣傳民爆物品的危險性和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提升本單位員工及其家屬的安全意識,杜絕本單位員工或員工家屬私藏民爆物品。涉爆單位、涉爆工作行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3、深入開展隱患排查。細致深入地開展民爆物品隱患排查工作,同時,加強日常管理,將民爆物品隱患排查作為本單位的一項日常工作來進行管理、規范、考核,積極配合公司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專項整治工作。

4、強化安全操作培訓。進一步規范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運輸、儲藏等行為,認真開展全員安全培訓,將民爆物品管理使用作為培訓的內容之一,主要從民爆物品的性質、管理、安全規程和使用規定等方面進行培訓學習,確保涉爆單位、涉爆工作行為的安全。

5、及時準確上報信息。對于本單位或本單位員工以及員工家屬存在的民爆物品管理隱患信息,認真進行調查走訪,確認信息準確性。確有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要情況信息的,及時上報公司民爆物品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做到不遲報、不漏報、不誤報、不瞞報、不虛報。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為保證搶救工作順利進行,護理人員要做好搶救物品、藥品、儀器的管理與保養,并熟練使用。

2、搶救車設專人管理,并做到定期清潔和檢查(每天清潔、檢查并簽名)、(每周一護士長檢查,周四科室保管人檢查)。

3、急救車、搶救物品、儀器規范、整齊、放置于固定位置,不得隨意挪動更換位置。各班人員要熟悉急救車備用的物品【舌鉗、開口器、壓舌板、血壓計、聽診器、各種型號的注射器、輸液器、手電筒、留置針、敷帖、氣管插管套包 、手套、瓶套、甘露醇、各種液體、吸痰管、治療盤(酒精、碘伏、棉簽、膠布、輸液貼、各種試管、針頭、污物缸、砂輪)】、藥品(根據科室情況備用)、儀器放置位置,能夠熟練掌握搶救儀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如呼吸氣囊、吸引器(備0.9NS、啟瓶器、吸痰管)、監護儀(備電極片)、吸氧(備吸氧管、棉簽)等】。熟記常用搶救藥品的劑量及用法。原則上急救車內物品完備適用,搶救時不用奔走找尋,延誤搶救時間。

4、搶救儀器和藥品管理,嚴格執行“五定”制度,即定品種數量、定點放置、定專人管理、定期消毒滅菌、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搶救時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5、保持急救車清潔整齊,用后及時補充,如因藥房缺藥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齊時,應在搶救藥品清點登記本上注明,并報告護士長協調解決,以保證搶救病人用藥。急救車內藥品標簽清楚,無破損、變質、過期失效;儀器處于備用狀態。

6、急救車上的急救藥品和儀器設立專門的搶救藥品物品清點登記本,標明所有急救藥品、儀器名稱、規格、劑量、數量、有效期,登記本與物品必須完全相符,每班交接并簽全名。

7、實行藥品及物品失效期預警制度,在檢查急救藥品、物品時,保持有效期在3個月以上,凡有效期在3個月以內的到藥房更換遠期藥品;檢查一次性醫療物品時同樣以此方法,每月與科內物品進行更換,以防止過期。

8、急救藥品的標簽應完整、清晰,藥品的名稱、規格、劑量、有效期等均應清楚,模糊者不得使用。藥名、劑量不一致,不允許放置于同一藥盒內。

9、急救藥品使用時,應記錄于搶救用藥記錄本,并保留空安瓿以備查對。

10、使用后及時補充完整并登記。

11、護士長平時檢查急救車的交接班情況,每周必查1 次并簽全名。

沭陽協和醫院

護理部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2 .了解客人寄存要求,禮貌請客人出示房卡,與電腦資料核對,確認是否為住店客人。

3. 指引客人進入貴重物品寄存室,代客人填寫“貴重物品寄存卡”注意房號、姓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內容完整準確,并請客人簽名。

4. 向客人說明有關事項,根據客人要求選擇適當尺寸的保險箱,并把箱號記錄在貴重物品寄存卡上。

5. 保險箱的鑰匙有兩把,兩把同時使用才能開啟,請客人親自將寄存物品放入保險箱的存放盒中。

6 .當著客人的面把保險箱鎖好,一把客用鑰匙交客人保管,(遞交鑰匙的動作,

必須能讓監控看到)總鑰匙放在前臺妥善保管,并禮貌提醒客人注意鑰匙的保管與安全。

7. 在中軟系統中客人退房提示上備注清楚保險箱號碼,并記錄在前臺交接班本上。

8 .客人中途開啟保險箱時,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和鑰匙,核對準確,每次客人啟用保險箱均需在寄存卡上逐項登記并簽字。

9 .終止存放時請客人取出存放物品,接待員再檢查一下是否有物品遺留。 10.收回保險箱鑰匙,并請客人在寄存卡上簽字,確認終止保險箱業務。 11.在中軟系統中注明已收回保險箱鑰匙,并在前臺交接班本上做好相應備注。

12.客人退房時發現中軟系統備注上保險箱鑰匙是否退還,及時提醒客人。

13.貴重物品寄存,僅為住店客人免費提供,住店客人以實際登記人為準。

14.如果客人寄存現金,請客人親自將錢裝入信封,在信封上簽字,用膠帶封好。

15.做好詳細記錄,客人退房時檢查客人是否以歸還保險箱鑰匙。 16.在為客人寄存整個物品的過程中,保險箱內盒的整個部分都不可以離開

監控的可視范圍(包括任何人或者物體遮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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