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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

2024-03-03

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第1篇

一、未經法庭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鼓掌、喧嘩、吵鬧以及實施其他妨害法庭審判活動的行為;

四、不得發言、提問;

五、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尋呼機。

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從法庭側面入庭) 書記員:(審判人員就坐后)坐下。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判長:(敲擊法槌)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現在開庭,依法審理由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正岐涉嫌受賄一案。

審判長:提被告人劉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劉正岐到庭)。

審判長:被告人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狀況、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羈押的,何時被逮捕的,以前有沒有受過法律處分。(逐項問)

被告人:我叫劉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區,漢族,大專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區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里水大沖分站檢測員,住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號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現押于南海區看守所。以前沒有受過法律處分。

審判長: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你收到了嗎? 被告人:收到了。

審判長:什么時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審判長:本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正岐受賄一案。本案由審判長李間歡擔任審判長,并與人民陪審員都海蓮、鄭悅東組成合議庭,書記員陳波擔任法庭記錄。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岳洶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李月到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185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如下訴訟權利:

1、有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的權利;

2、有自行辯護的權利;

3、有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的權利;

4、有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的權利。以上權利被告人及辯護人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辯護人:清楚。

審判長: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被告人:不申請回避。 辯護人: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今天的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及宣判四個部分,下面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1 公訴人: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佛南檢刑訴[2012]1612號,被告人劉正岐,男,1979年3月18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區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里水大沖分站檢測員,住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號7座502房。因涉嫌受賄,于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正岐受賄一案,由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局偵查和補充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查明:

2002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劉正岐在佛山市南海區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里水大沖分站工作期間,主要負責汽車的檢測工作。2011年11月至2011年2月,劉正岐與大沖分站職工周運興、杜海巖三人密謀后,各自利用職務便利,互相配合,為承接代辦汽車年審和新車入戶業務的單位及個人在辦理車輛過線檢測及尾氣檢測的過程中提供方便,違規使車輛順利通過檢測,并按每放行一臺車輛向代辦單位個人收取約50元、100元、150元不等的好處費,所得好處費由三人均分。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間,劉正岐、杜海巖、周運興與新加入該單位的檢測人員葉定(另案處理)再次密謀后,繼續使用上述手段在車輛檢測過程中收受好處費,所得好處費由四人均分。

劉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巖、周運興、葉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區大瀝旺龍汽修廠、佛山市南海區大瀝安太汽修廠、官窯鵬益汽修廠、漢通汽車維修服務中心、佛山市順肇汽貿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劉小宇等單位及個人的好處費共17.16萬元,劉正岐個人分得共47487.5元。劉正岐于上述期間還單獨收受佛山市南海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處費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劉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贓款5萬元。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正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正岐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應當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定從輕處罰。此致,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審判長:被告人劉正岐,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何辯解意見? 被告人:沒有了,我認罪。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問題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需要。 審判長:請進行。

公訴人:被告人劉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處是什么時候,那時候就有收受好處的念頭了嗎?

被告人:第一次收受好處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體日期不記得了。第一次收錢是別人主動給我的,那個時候那個人的車尾氣排放不符合標準,本來不想放他過的,后來他硬塞了幾百塊給我,沒等我反應過來,他就開車走掉了。

公訴人:后來為什么會繼續收受好處?你難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車上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嗎?

被告人:我就是個小小的檢測員而已,一個月的工資才三千多。第一次收受好處以后,我發現這是條財路,多收幾次我白賺一個月工資。那些機動車的問題也不是什么大問題,只要謹慎一點開應該就不會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頭上,就打算繼續做了。

公訴人: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

被告人:那些車要年檢,不過標準,但修車又要花一筆錢,手續又很麻煩,再加上要

2 等手續辦出來。這個時候我就會暗示他們,只要他們給點錢,我就會幫他們辦好手續,他們都情愿花點錢省麻煩,所以都會給錢的。給了錢,在檢測的時候我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然后說通過檢測,再讓辦手續那幫人優先辦他們的手續。

公訴人:你有沒有同案犯? 被告人:啊?

公訴人:就是說,有沒有同伙,有沒有人跟你一起做? 被告人:額,(考慮了一下),有,周運興跟杜海巖。 公訴人:他們是自愿的還是被你強迫的?

被告人:是他們主動找上我的。是因為第一次收錢的時候被他們看到了,然后說我不講義氣,有錢不一起賺。他們說如果我不肯跟他們一起干,他們就到站長那里告發我。我本身工資就低,學歷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現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丟了工作,我就跟他們一起做了。

公訴人:也就是你們是一起商量的? 被告人:嗯。

公訴人:你們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老周負責承接代辦年審業務,老杜負責辦理新車入戶手續,我負責車輛過線檢測和尾氣檢測。

公訴人:你們的錢怎么收,怎么分?

被告人:按排量車型。排量大就收多一點,排量小就收少一點。三個人均分。 公訴人:還有沒有別的同案犯?

被告人:有。叫葉定,他是后來才來我們檢測站的。多一個外人在那里總感覺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進來了。

公訴人:那剛才為什么不說? 被告人:一下忘了。

公訴人:忘了?怎么會忘?

被告人:因為他是后來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時間長一點。 公訴人:你們是怎么拉他進來的?

被告人:有錢賺啊!檢測站的工資真的是少。跟他一說,他就答應了。 公訴人:你是怎么跟他說的?

被告人:不是我說的,是老周說的。

公訴人: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說葉定就答應了。

被告人:老周跟他聊了一會,回來就跟我們說他答應了。之后我們就一起合作了。 公訴人:那后來他加入之后,你們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錢怎么分? 被告人:老葉跟我一起做檢測,錢我們還是均分,分四份。 公訴人:你們都收了誰的錢?

被告人:很多啊!現在很多人有車,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車專賣店什么的。 公訴人:具體一點。

被告人:大瀝旺龍汽修,大瀝安太汽修,官窯鵬益汽修,漢通汽修,順肇汽貿南海分公司,還有誰,哦,還有那些汽車貿易公司,當然了,也有一些是個人,個體戶什么的。

公訴人:個人?還記不記得一些?

被告人:不記得,那么多。我們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訴人:你們收受好處有沒有留收據?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你自己也收錢?

3 被告人:收過,瞞著他們收的。 公訴人:收了多少? 被告人:3000. 公訴人:為什么收那么多?

被告人:覺得上汽通用是個比較大的企業,應該蠻有錢的。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詢問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被告人? 辯護人:需要。 審判長:請進行。

辯護人:你說你第一次收受好處的時候被周運興和杜海巖他們看到,那后來再收受好處的時候,還有沒有人看到你們收受好處?

被告人:沒有吧,不知道。

辯護人:你自己收錢那一次為什么要瞞著他們?

被告人:那個時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們不知道。自己賺點外快。 辯護人:第一次收受好處的時候心里什么感覺?

被告人:還挺愧疚的。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車上路,說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辯護人:那為什么還要繼續收?

被告人:因為現在物價那么貴,我的工資,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資,都不夠我兒子上一個月幼兒園。我們夫妻賺的錢幾乎連生活都不能維持。

辯護人:你為什么還要拉上別人一起干?

被告人:他們看到我收錢,說有錢大家賺,不然他們就告發我。我當時害怕就答應了。 辯護人:后來再收的時候是什么心理? 被告人:錢迷心竅了。收的越多越興奮。 辯護人:你難道不知道是犯法的?

被告人:知道啊!說實在的,那些貪官收幾十萬、幾百萬的,誰不是頂風作案,也還是那樣做。我就以為收那么少,應該別人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沒那么容易被抓。

辯護人:那后來為什么想到自首?

被告人:是家人勸我的!第一次收錢的時候那種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來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萬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間接害死了人家。就十分后悔。再加上如果再繼續干下去的話,就會越陷越深,到時就真的很麻煩了。然后就去自首了。

辯護人:審判長,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被告人在什么時候開始收受好處,什么時候投案自首? 公訴人:2010年11月開始收受好處,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自首。

審判長:被告人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下面由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舉證質證,在出示、宣讀證據前,需說明證據的來源以及證明的內容。首先由公訴人舉證。

公訴人:被告人的供述、審訊錄像及辨認筆錄,記錄在卷宗第1-3頁,證明劉正岐違規使車輛順利通過檢測,并收取好處費的事實,請法庭予以核實。

審判長:被告人劉正岐以及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有無意見?

4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書證:佛山市南海區保安服務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的工商登記資料、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大沖分站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佛山市弘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及其里水分公司的工商資料,佛山市南海區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大沖分站、弘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證明,佛山市南海區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大沖分站出具的劉正岐的任職證明、佛山市南海區保安服務總公司提供劉正岐的職工履歷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記表、勞動合同書、考核升級審批表,關于劉正岐同志違紀情況處理意見告知書,對其違紀處理的情況匯報,劉正岐書寫的辭職信,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的破案經過的證明,佛山市南海順肇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現金支出證明單”,鵬益汽修廠的“已審車輛記錄表”,五菱《汽車銷售協議》,廣東省暫時扣留財物收據,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明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審判長:被告人劉正岐以及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有無意見? 被告人:沒意見。 辯護人:沒意見。

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為證實被告人劉正岐受賄的事實,需要傳證人張育新到庭。 審判長:傳控方證人張育新到庭。 (法警帶證人張育新到庭)

審判長:證人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

證人張:我叫張育新,27歲,佛山市南海區南安機動車檢測中心里水大沖分站職工。與本案當事人系同事關系。

審判長:證人張育新,根據刑訴法第189條的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法庭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張:明白。

審判長:你能做到嗎? 證人張:能。

審判長:證人在證人保證書上簽字。 (證人在證人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長:證人張育新宣讀保證書。

證人張: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愿負法律責任,證人張育新。2012年10月24日。

審判長:法警,將證人保證書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證書給審判人員)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對證人進行發問。

公訴人:證人張育新,你見過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嗎? 證人張:見過。我們是同一檢測中心的。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詢問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證人進行發問。

辯護人:需要。證人張育新,你們檢測中心檢測車輛是否需要收費,有沒有統一的收費方式?

證人張:我們都有專門的收費處。

5 辯護人:那你是否曾經親眼看到被告人違規使車輛順利通過檢測,并私下收受好處費? 證人張:沒有。

辯護人: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證人張育新退庭(法警帶證人張育新退庭)。 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為進一步了解案情,需要傳證人劉小宇到庭。 審判長:傳控方證人劉小宇到庭。 (法警帶證人劉小宇到庭)

審判長:證人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 證人劉:我叫劉小宇,34歲,我是個開摩的的,我跟他沒關系。

審判長:證人劉小宇,根據刑訴法第189條的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法庭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劉:明白。

審判長:你能做到嗎? 證人劉:能。

審判長:證人在證人保證書上簽字。 (證人在證人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長:證人劉小宇宣讀保證書。

證人劉: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愿負法律責任,證人劉小宇。2012年10月24日。

審判長:法警,將證人保證書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證書給審判人員)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對證人進行發問。

公訴人:證人劉小宇,你見過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嗎?

證人劉:見過。我開摩的,經常用車,我今年去年審,就是他負責幫我弄的。還多收我50,說是可以快點搞定。因為正規年審要等很久,既然他說可以快,我就給他了。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證人進行發問。 辯護人:需要。證人劉小宇,你為什么給他錢? 證人劉:我不是說了嘛,為了手續可以快一點啊! 辯護人:這么說你是自愿的?

證人劉:我„„(有點泄氣的樣子)是。

辯護人: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方向法庭出示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本案被告人劉正岐2011年12月28日向紀檢委投案自首的電話記錄證明。證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行為。以及廣東省暫時扣留財物收據,證明被告人有主動退還贓款的行為,有悔罪表現。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無意見?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辯護人:沒有意見。 公訴人:證據出示完畢。

6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證據需向法庭出示的?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被告人:不需要。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證據需向法庭出示的?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辯護人:不申請。

審判長: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確認,待合議庭評議后再作決定。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今天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劉正岐受賄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智能,為進一步揭露犯罪,弘揚法制,現就本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被告人劉正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剛才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已逐項對證據進行舉證、示證,出示的證據包括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審訊錄像、辨認筆錄、其他書證等,證據與證據之間能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被告人劉正岐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應當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定從輕處罰。請合議庭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公訴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告人:由我的律師發表意見。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佛山市正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為被告人劉正岐提供辯護,接受委托后,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今天又參加了法庭審理,現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并非十分惡劣,實為生活所迫,因一時貪念收受好處。被害人也因為自身需要主動向被告人行賄?;锿俗靼?,也只是受他人脅迫。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應當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定從輕處罰。同時主動退還所分得得賄賂款項五萬元,證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而且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希望法庭酌情考慮從輕處罰,給被告人劉正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辯護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訴人:被告人劉正岐長時間違規使車輛順利通過檢測,并從中收受好處費,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受賄罪,并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通過檢測的不合格車輛會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不確定因素,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對被告人的行為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處罰。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新的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鑒于控辯雙方都沒有新的意見發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法律規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審判長:法庭辯論階段結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檢察官,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是以維護國家、人民、社

7 會的利益為己任,應當以身作則,卻無視國家法律,因為一己私利而收受賄賂,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我辜負了國家的培養和人民的信任。我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也對不起我的家人。請念在我有自首情節與悔罪表現,希望法官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懇請合議庭對我從輕發落。

審判長:將被告人劉正岐帶出法庭。(敲擊法槌,法警將被告人帶出法庭)(30分鐘后:公訴人和辯護人入席)

(審判人員進入法庭) 審判長:繼續開庭。

審判長:法警,帶兩被告人到法庭(法警帶被告人到法庭) 審判長:(敲擊法槌)本院在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受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F在進行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正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伙同周運興、杜海巖、葉定以及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共174600,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積極退出分得的賄賂款,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審判長:

一、被告人劉正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 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長李間歡,人民陪審員都海蓮,鄭悅東,書記員陳波。.2012年12月24日。審判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清楚了? 被告人:聽清楚了。 審判長:是否上訴。 被告人:(考慮一下)不上訴。 書記員:坐下。

審判長:現在宣布閉庭。把被告人劉正岐帶出法庭,送回佛山市看守所繼續羈押。(審判長敲擊法槌)(法警帶被告人劉國東下)

書記員:請審判人員離開法庭。

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第2篇

書記員劉磊:公訴人、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審。

現在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宣讀法庭規則:

一、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

二、 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三、 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 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 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請大家坐下。

劉磊:(轉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審判長張莉:(敲法錘)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鈞雷的基本情況?

宋鈞雷:我叫宋鈞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宋鈞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張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況?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張莉:被告人李敏,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張莉: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案。合議庭由審判員張莉、鄒偉 、于曉磊 組成,由 張莉 擔任審判長,書記員 劉磊 擔任法庭記錄;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訴;受第一被告人宋鈞雷委托,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藍曉芳出庭為被告人宋鈞雷辯護,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辯護。

張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

54、1

59、160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 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上述各項權利,兩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

李敏:聽清楚了。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是否申請回避?

宋鈞雷:不申請回避。

張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請回避?

李敏:不申請回避。

(一)法庭調查

張莉: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周祖云:(站起)桐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桐檢刑訴(2003)第99號,被告人宋鈞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桐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桐鄉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經桐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鈞雷放學回家,途經文昌路時被被害人張三攔住,張三以借錢為由向宋鈞雷索要錢財,宋鈞雷拒絕借錢,張三即以動武相威嚇,宋鈞雷大喊救命引來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觀,張三敲詐未果。3月1日上午,宋鈞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紀公園玩,李敏隨身攜帶水果刀一把,兩被告人在路經大發大社區時與被害人張

三、董繼飛碰到,張三當即要求宋鈞雷拿錢出來并對其毆打,李敏在被董繼飛攔住的情況下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后,跑到路旁一公用電話亭報警。在張三繼續對宋鈞雷進行毆打時,宋鈞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將張三刺死。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王大考、小毛證言、鑒定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鈞雷在被受害人張三毆打時用刀將張三刺死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繼飛攔住時故意用刀將其刺成重傷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一人重傷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重傷)罪。因兩被告人均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且被告人李敏主動報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予以懲處。此致,桐鄉市人民法院,檢察員:周祖云

張莉:兩被告人,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

李敏:聽清楚了。

張莉:請法警帶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審。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鈞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宋鈞雷: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張莉: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周祖云:被告人宋鈞雷,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鈞雷,你與張

三、董繼飛是否認識?

宋鈞雷:不認識。

周祖云:那你怎么會把張三捅死的?

宋鈞雷:我第一次碰到張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路過文昌路時張三攔住我向我敲詐要錢,被我喊來大人嚇跑了,他威脅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發生的?

宋鈞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紀公園玩,一個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發生的事告訴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繼續講下去?

宋鈞雷:我和李敏在大發大社區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張三和董繼飛,張三一上來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錢出來,他一邊說一邊打我巴掌,我都不敢還手。

周祖云:當時李敏在干什么?

宋鈞雷:他想過來幫我,但被董繼飛攔住了。

周祖云:董繼飛有沒有打李敏?

宋鈞雷:董繼飛攔住李敏不讓他過來,但有沒有動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繼飛是怎么被李敏刺傷的?

宋鈞雷:我也沒看清楚。我看到時董繼飛已經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經向電話亭方向跑了。當時張三放開我去扶董繼飛,我看到情況不對也想跑,但又被張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著講。

宋鈞雷:我聽到董繼飛在叫張三打死我,張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過他,張三騎在我身上用拳頭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饒但他不理我,嘴里還說要打死我為董繼飛報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時,臉是朝天還是朝地?

宋鈞雷:朝天。

周祖云:張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鈞雷:我被打得滿臉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亂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張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張三就倒下了,我從地上爬起來,看到地上都是血,嚇壞了。沒幾分鐘110警車就來了,把我們帶走了。

周祖云:你為什么要拿刀刺張三?

宋鈞雷:我實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傷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沒有考慮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鈞雷:沒有,我拿刀亂刺一刀,沒想到會把他刺死。

周祖云: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宋鈞雷的訊問暫時到此。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宋鈞雷進行發問?

藍曉芳:有的。被告人宋鈞雷,你與張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鈞雷:沒有。

藍曉芳:那你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鈞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還手會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傷他自己逃命,沒有想要刺死他(激動)。

藍曉芳:審判長,辯護人發問暫時到此。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拿刀刺張三時,是否看準部位再刺的?

宋鈞雷:不是,我是慌亂中亂刺一刀的。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知道李敏隨身帶著刀子嗎? 宋鈞雷:不知道。

張莉:請法警帶被告人宋鈞雷退庭,帶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李敏: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張莉: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李敏:聽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繼飛?

李敏:因為張三在打宋鈞雷,我想上去幫宋鈞雷但被董繼飛攔住,我沒有董繼飛力氣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來的?

李敏:我帶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時都帶著嗎?

李敏:沒有,當天王五告訴了我2月28日發生的事情,所以我就從廚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鈞雷不知道我帶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繼飛前,董繼飛有沒有動手打你?

李敏:沒有,他就是攔住我不讓我去幫宋鈞雷。

周祖云:那當時張三打宋鈞雷打得嚴重嗎?

李敏:張三拍宋鈞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鈞雷沒敢還手。

周祖云:根據你的判斷,如果當時你不上去幫宋鈞雷,宋鈞雷是否會有生命危險?

李敏:估計不會有生命危險。

周祖云:出事后是誰報的110?

李敏:我報的警。

周祖云:為什么要報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鈞雷拿刀刺張三的經過你有沒有看到?

李敏:沒有。

周祖云: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李敏的訊問暫時到此。

張莉:被告人李敏有沒有什么話說?

李敏:我和董繼飛原本不認識,我是沒有辦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幫宋鈞雷,他拼命攔住我,我很急,又沒有其它的辦法,只好用刀刺他。

張莉:請法警帶被告人宋鈞雷到庭。

(宋鈞雷到庭后)現在由公訴人舉證。

制造業: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董繼飛到庭作證。

張莉:請法警帶證人董繼飛到庭作證。

張莉:(董繼飛上后)董繼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況陳述一下。

董繼飛:我叫董繼飛,今年24歲,小學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區,現待業在家。

張莉:你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

董繼飛:我與李敏、宋鈞雷原本就不認識,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當時的受害人。

張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董繼飛: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張莉: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張莉:先由公訴人進行詢問。

周祖云:董繼飛,你把3月1日上午發生的事情經過再講述一遍。

董繼飛: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張三在大發大社區玩,結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鈞雷,我當時還叫不出他們的名字。我們碰到后張三就上去打了宋鈞雷一巴掌,還叫他拿錢出來。在張三打宋鈞雷的時候,李敏想跑過去幫忙,被我抓住左臂攔住了,結果后來李敏從褲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總以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對他說“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結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聲„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張三就過來扶我,我看到宋鈞雷想跑就叫張三抓住他。我當時很激動,要張三打死宋鈞雷為我報仇。張三就把宋鈞雷打倒在地,然后騎在他身上打他。后來不知怎么回事張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來警察就來了,把我、張三和宋鈞雷送到醫院搶救。

周祖云:張三為什么要打宋鈞雷你知道嗎?

董繼飛: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為什么要阻攔李敏去幫宋鈞雷?

董繼飛:單挑當然是一對一的,我是張三的朋友,肯定要幫他攔住另外這個人的。

周祖云:你有沒有打李敏?

董繼飛:沒有,就是抓住他不讓他過去。

周祖云:審判長,公訴人發問完畢。

張莉:辯護人可以對證人進行發問。

被告人王五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藍曉芳:有的。證人,張三再次對宋鈞雷進行毆打時你是否看見?

董繼飛:看到的。

藍曉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繼飛:我當時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頭也有點暈。不過我看到反正是張三在打宋鈞雷,一直沒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藍曉芳:審判長,發問完畢。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對證人董繼飛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宋鈞雷:沒有。

張莉:被告人李敏,你對證人董繼飛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李敏:沒有。

張莉:請證人董繼飛退庭。

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王大考到庭作證。

張莉:請法警帶證人王大考到庭作證。

證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張莉: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張莉:下面你將當天你的所見所聞在法庭上陳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歲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時許,我在文昌路路邊的天天小吃店吃飯,突然聽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見被告人(手指宋鈞雷)背著書包和另外一個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張三站在一起,我走過去聽見宋鈞雷在講:“我又不認識你,為什么要給你錢?”張三講:“你把身上的錢拿出來,給哥兒們花花,不給的話,嘿嘿,給你吃點苦頭。”后來旁觀的人多了起來,張三便對宋鈞雷講了一句:“你等著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轉身離去。這就是我當時所看到的和聽到的真實情況。我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證人王大考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請證人王大考退庭。(退庭后)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證人小毛的證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歲了,在大發大社區賣報紙,在3月1日下午8點多一點,我當時在報亭里看書,突然聽到馬路對面有人大聲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張三在毆打宋鈞雷,要宋鈞雷把錢交出來,董繼飛呢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見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對董繼飛講:“你讓開”。董繼飛講:“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剛要跑過去拉住他們時,又見李敏已經捅了董繼飛一刀。接著,他扔下水果刀邊跑邊喊:“報警!報警!”然后就跑到電話亭打電話報警,只聽見張三在喊“打死你”,又聽見宋鈞雷在討饒,我腿不好,跑得慢,跑過去想阻止張三時,又看到宋鈞雷從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張三,然后滿臉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鐘后“110”來了。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鑒定書三份。

第一份:桐鄉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號

被檢驗者:張三,男,21歲,桐鄉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見

根據尸體檢驗所見,被檢驗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創口,分析認為單面刃刺器刺擊,內臟破裂,導致大量出血休克為死亡原因。

結論

張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 醫 師)二00三年五月二日 偵查三卷第18頁

第二份:活體損傷鑒定書 桐公刑活體檢字(2003)第28號

被檢驗者:董繼飛,男,24歲,桐鄉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見

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被檢驗者董繼飛之損傷符合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重傷。

鑒定結論

董繼飛之損傷為重傷。

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 醫 師)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偵查三卷第19頁 第三份:活體損傷鑒定書 桐公刑活體檢字(2003)第29號

被檢驗者:宋鈞雷,男22歲,桐鄉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見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被檢驗者宋鈞雷之損傷符合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輕傷。

鑒定結論

宋鈞雷之損傷為輕傷。

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 醫 師)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偵查三卷第20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鑒定書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李敏:沒有。

張莉: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提取筆錄: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吳某某、費某某接到報警稱本市大發大發生暴力案件,民警吳某某、費某某立即趕赴現場,見兩人倒在地上(張三和董繼飛),當即送傷者到醫院搶救,并從現場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經鑒定,刀上有張三血跡,刀柄有宋鈞雷指紋。桐鄉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2009年3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該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給被告人、辯護人,后交回公訴人)。偵查三卷第6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你們是用的這把水果刀嗎?

宋鈞雷:放近一點,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李敏:是的。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李敏:沒有。

張莉: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被告人宋鈞雷、李敏的戶籍證明。宋鈞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區汪洋路17號,。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區大興路56號。偵查三卷第15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戶籍證明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抓獲經過: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吳某某、費某某接到報警稱本市大發大發生暴力案件,民警吳某某、費某某立即趕赴現場,見兩人倒在地上(張三和董繼飛),當即送傷者到醫院搶救,同時將正在現場附近的宋鈞雷也送到醫院治療、并將李敏隨車帶回調查。經查,宋鈞雷、李敏正是行兇嫌疑人,遂對二人采取強制措施。偵查三卷第7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抓獲經過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公訴人請繼續舉證。

周祖云:舉證完畢。

張莉:被告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宋鈞雷:沒有。

李敏:沒有。

張莉: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藍曉芳:沒有。

張莉: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周祖云: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桐鄉市人民法院在此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首先,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犯罪時均已滿18周歲,且沒有精神病等癥狀,兩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張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張三左心耳創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在與董繼飛互毆過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繼飛腹部,造成董繼飛脾臟破裂,經法醫鑒定為重傷,而被告人宋鈞雷僅僅為輕傷。兩被告人在主觀上具有傷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人的行為并造成了相應的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其中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防衛過當。

量刑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敏的行為,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發后能主動報警,應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張莉:下面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首先由被告人宋鈞雷自行辯護。

宋鈞雷: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張三敲詐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體意見由我的辯護人為我發表。

張莉:下面由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藍曉芳: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鈞雷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時采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從張三的行為性質來看

張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攔住正放學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鈞雷,向宋鈞雷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后便進行威嚇,在宋鈞雷喊救命并引來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觀的情況下,才留下“你等著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語后離去。張三以暴力相脅嚇,迫使宋鈞雷交出錢財的行為已經符合敲詐勒索行為構成要件。后來雖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敲詐未遂,但并不改變其行為的性質。同年3月1日上午,張三在大發大社區遇到宋鈞雷與李敏兩人時,開始毆打宋鈞雷,強迫宋鈞雷交出錢財,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當李敏刺倒了董繼飛后,張三實施了報復行為,宋鈞雷求饒后仍不停止毆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為對宋鈞雷的生命已構成直接威脅。后來張三雖然被宋鈞雷的自救行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變其搶劫行兇的行為性質。

二、 從被告人宋鈞雷的主觀方面來看。

宋鈞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張三敲詐勒索,由于其大聲呼救,才得以脫身,但仍遭到張三的口頭威脅。同年3月1日與表兄李敏去新世紀公園玩,途經大發大社區時又遭張

三、董繼飛合伙搶劫,在李敏采取正當防衛措施,用刀刺傷董繼飛后,宋鈞雷急于躲避時又被張三抓住拼命毆打,被打得滿臉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脅,他為自救才撿起地上的水果刀進行自衛。從其行為的時機、表現來看,被告人宋鈞雷主觀方面完全具備自衛的特征。宋鈞雷之所以用刀刺張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自救,并不以殺傷殺死張三為目的。

三、從宋鈞雷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

宋鈞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張三搶劫時只是被動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剛開始時也只是被動地挨打,直到血流滿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脅時才為自救,撿起地上的刺刀被動地攻擊張三。當時其行為時自身安全正在受到嚴重威脅,不自救有可能成為張三報復的犧牲品。宋鈞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帶上刀子,用于自衛的刀也是撿自地上的。通觀全案過程,宋鈞雷的行為雖造成張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站起,脫稿講)綜上,辯護人認為,張三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暴力搶劫,其本身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犯罪。當時宋鈞雷為自衛,對正在搶劫的張三實施的打擊,雖然導致張三死亡,但從法律層面分析,宋鈞雷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光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為一種國家、社會提倡的與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為理應受到表揚。

導致本案發生的一條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鈞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詐后沒有向有關部門報案來保護自己,只是事后告訴了自已的堂兄李敏,而當時在場圍觀的人也沒有一人報告有關部門,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及社會法治意識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的反思。

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還被告人宋鈞雷的清白,通過個案的審理給社會以正確的法律導向。謝謝!辯護人: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

張莉: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為自己辯護。

李敏: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當時張三正在毆打宋鈞雷,我是想上去幫宋鈞雷阻攔張三的,但是董繼飛拼命擋住我,我沒有辦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認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 從客觀事實來看

張三正在毆打宋鈞雷并要求其把錢拿出來,其行為的性質是正在實施暴力搶劫,宋鈞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處在延續之中。我被董繼飛抓住左臂,因力氣沒有董繼飛大,無法掙脫去制止張三的犯罪行為。當我用刀想讓李四放手時,董繼飛卻說“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時,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脅。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護的宋鈞雷的合法利益還是其自身的安全都處在緊迫的被侵害或威脅之中。因此,從當時的情況來看,我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二、主觀方面來看

主觀上,我只有阻止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的意識,并沒有傷人的故意。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我見張三毆打宋鈞雷自己又被董繼飛攔住時,我只是想擺脫董繼飛上前幫宋鈞雷,但沒有董繼飛氣力大。

2、我拿出水果刀的時候并沒有直接刺向董繼飛,只是要董繼飛放手。

3、我在刺傷董繼飛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沒有繼續刺董繼飛,而是跑到電話亭報警。這些都說明我主觀上只是想保護宋鈞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財產安全,只具有防衛意識而沒有一絲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

首先,我沒有董繼飛氣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來達到阻止張三與董繼飛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條件用刀的時候,我也沒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嚇走董繼飛,但董繼飛卻說:“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脅時才迫不得已將董繼飛刺傷。其次,當時情況緊急,宋鈞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處在緊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為了保護宋鈞雷的合法權益,具有及時防衛的必要。再次,我脫身后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這都說明我刺傷李四的行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會危害性。

四、從我的行為性質來看

當時,張三和董繼飛半路遇到宋鈞雷和我后,張三動手毆打宋鈞雷并要求其將錢拿出來,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當我針對張三的搶劫行為進行阻攔時,董繼飛卻抓住我的左臂攔住,這說明董繼飛主觀上有幫助張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幫助的行為,因此,董繼飛是張三實施搶劫的共犯,其行為性質也是搶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我覺得我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

我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還我的清白。

張莉: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周祖云:公訴人剛才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幾點不同觀點需要說明,下面就兩被告人的情況作分別答辯。

第一,關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到的正當防衛問題。

公訴人在第一輪意見中也已經講到了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一點與辯護人的觀點是一致的。但是,辯護人沒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衛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考察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必須全面考查防衛的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是否與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適應。這就要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的體力、智力狀況等因素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張三與宋鈞雷并不相識,更沒有深仇大恨;張三也不是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為了敲詐零花錢而對宋鈞雷實施毆打。案發時,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人數相等,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相當,案發時間是大白天,地點是居民社區。而且,案發時張三只是用拳頭對宋鈞雷實施毆打,并沒有使用各種兇器,他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并沒有使宋鈞雷的生命受到威脅,宋鈞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來避免張三的侵害行為,他完全沒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張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張三于死地。宋鈞雷拿刀刺張三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的特征,應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是可以相應地減輕處罰的。

第二,關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當防衛問題。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敏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構成必須符合五點要求。主觀方面,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行;前提條件是必須有不法侵害的行為發生;防衛時間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本案中張三確實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了毆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繼飛既沒有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不法侵害也沒有對被告人李敏實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衛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繼飛,其防衛對象也已錯誤,因為當時實施不法侵害的是張三而非董繼飛。比較正當防衛的五點要求,李敏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隨身攜帶了水果刀之類的兇器,從主觀上講,他案發當時的行為也未必是出于防衛的目的,公訴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強而實施了過激行為,造成被害人董繼飛重傷的后果,因此他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那么他的行為也已經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因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繼飛時,張三還在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第一次毆打,當時張三的行為并沒有對宋鈞雷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為了解救宋鈞雷而用刀刺董繼飛,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為也已經超過當時防衛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繼飛傷害的,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站起,脫稿講)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轉向觀眾)希望旁聽人員能從本案中吸取教訓:我們當然鼓勵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實施正當防衛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千萬要注意的是,防衛的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承擔后果的可能是防衛者本人的呀。公訴意見發表到此。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宋鈞雷:沒有。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

藍曉芳:有的。辯護人還有一點意見需要補充。

關于被告人宋鈞雷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辯護人與公訴人持不同觀點,辯護人認為根據當時的情況,宋鈞雷的防衛行為并不過當。因為,宋鈞雷拿刀刺張三時已經是張三第二次毆打宋鈞雷,而且當時董繼飛已經被李敏刺傷在地,董繼飛曾說過要張三打死宋鈞雷為他報仇之類的話;辯護人認為張三當時的情緒非常激動,已經失控,他完全不顧宋鈞雷的哀求而拼命毆打宋鈞雷,把宋鈞雷打成輕傷,如果宋鈞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張三的話,張三極有可能會把宋鈞雷活活打死。

宋鈞雷當時被張三騎在身下,由于力氣小沒法爬起來,他伸手亂抓亂摸時剛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隨手一刺卻刺中了張三的要害部位,導致張三死亡。應該說,宋鈞雷用水果刀刺張三的行為并沒有超過案發當時防衛的必要限度,而且這也是宋鈞雷當時可以作出的唯一選擇。而且案發前宋鈞雷也不知道李敏攜帶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預謀。所以,辯護人認為宋鈞雷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對張三的死亡結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辯護意見發表到此。

張莉:被告人李敏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李敏:有的,我想補充兩點

關于我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在第一輪意見中已經講述得很明確,在這里,我再強調一點。案發當時董繼飛和張三應作為一個整體、一個實施不法侵害的整體看待,張三是主要實施者而董繼飛則是幫兇。因此,我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對其中的幫兇董繼飛實施防衛行為當然也構成正當防衛。

其次,如果說我的行為超過了當時防衛的必要限度而構成防衛過當,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的行為是出于保護自己堂弟宋鈞雷的合法權益,并非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為也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更何況董繼飛本人也應當對此事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退一步講,如果合議庭認為我的防衛行為已經過當,那么我也懇請合議庭對我免除刑事處罰。辯護意見發表到此。

審:法庭辯論已進行兩輪,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已充分闡述,法庭也已記錄在案?,F在法庭辯論結束。

被告人宋鈞雷,現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陳述。

宋鈞雷:我認為我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請求法庭判我無罪釋放。

張莉:被告人李敏,現在你可以作最后陳述。

李敏:我認為我的行為也是正當防衛,請求法庭對我作無罪判決。

張莉:休庭五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

張莉:(五分鐘后,敲法錘)現在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合議,現在宣告口頭判決:被告人宋鈞雷在被被害人張三猛烈毆打,并且哀求、反抗均無效的情況下用刀刺死張三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屬防衛過當,指控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繼飛攔住時,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的行為,雖系防衛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圍,屬防衛過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將被害人刺傷后主動報警并主動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情,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被告人李敏的主觀惡意及社會負面影響不大,對被告人李敏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鈞雷無罪,當庭釋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傷害罪(重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今天是口頭判決,內容詳見判決書,判決書在五日內送達。

審:被告人李敏聽清沒有? 李敏:聽清。

張莉:現在閉庭。(敲法錘)

審判長

張莉

1人 審判員 鄒偉

于曉磊

2人 書記員

劉磊

1人 法警

徐亞莉

(可改為五個法警)

5人 被害人 董繼飛

1人 公訴人 周祖云

(改設立兩個公訴人)

2人 被告

宋鈞雷 李敏

辯護人

藍小芳

證人 王大考

總共18人

2人 3人

1人

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第3篇

審判員:張

龔美娟

書記員:謝偉瑜

警:劉志云

公訴人:楊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辯護律師:陳翼虎

人:段美艷

羅潔

聶穎

陳開前

開庭準備

書記員: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解釋》第125條規定,但明公訴人、當事人、律師到庭情況,無一缺席。為了維護法庭紀律,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現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員一律聽從審判長統一指揮,遵循法庭秩序。 2.不準喧嘩、不準鼓掌、不準抽煙、不準隨意走動、不準提問。 3.被法庭問話的人回答問題時,應自動站立,答完自動坐下。 4.未經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5.自動關閉通訊工具。

6.法警有權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為,對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強行帶出法庭。 請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入庭。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報告審判長,被告候審室候審,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有關參與人均到庭,開庭工作準備就緒。

請審判長開庭。

審判長:(點頭,敲錘)請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公開審理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現在開庭,傳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帶被告人入庭)

審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審判:有無其他姓名。 被告:沒有。 審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審判:什么民族。 被告:漢族。 審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學。 審判:從事何種職業。 被告:無業。

審判:是否有過刑事處罰。 被告:沒有。

審判:是否有過行政處罰。 被告:沒有。

審判:現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殺人。 審判:具體時間。 被告:2013.4.20。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收到沒有。 被告:收到了。 審判:何時收到。 被告:2013.6.24。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今天公開開庭審理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由本院審判員審判弘治擔當審判長,與審判員審判琴、龔美娟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謝偉瑜擔當法庭記錄,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風云律師事務所黃芬、陳翼虎為被告人李建擔任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77條、第155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80條、第28條、第29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以下權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辯護人辯護外,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2.原被告有提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的權利。 3.在法庭取證過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經許可有相互發問、辯論的權利。 4.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帶訴訟的權利。 6.法庭記錄有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7.對審判員、公訴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8.如不服一審判決,被告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有提起上訴的權利,被害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審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權利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審判: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回避。 審判:原告是否聽清。 霜:聽清了。 審判:是否申請回避。 霜:不申請回避。

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55條,當事人及代理人還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龔:1.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應當如實被告述,回答發問

3.代理人應對自己的主審判或反駁的事實當庭舉證 4.不得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 5.應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義務 審判:被告人李建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法庭調查

審判: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國家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倩:好的。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哈檢刑訴字(2013)第188號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漢族,現住哈爾濱市舞水路桔園小區,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殺人被南崗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F羈押于南崗區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經南崗區公安局偵查終結,移交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建與馮某為戀人關系,曾聽人傳聞馮某與被害人王強關系曖昧便懷恨在心,打算伺機報復。2013年2月21日晚9點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來”夜宵店吃夜宵時,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強,被告人李建馬上在不遠處的“旺旺”超市購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強砍去。被害人王強在被砍12刀之后,面對被告人的窮追不舍,無奈之下欲跨約3.46米寬的河時,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強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掙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見被害人王強沉入水中驚慌失措棄刀而逃。正在河邊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爾濱市舞水路37號宏泰飯店老板陳開前看到這一過程,便當即向南崗區公安局報案。被害人王強的尸體在河流下游被打撈起,經法醫檢驗,被害人王強身上有大小深淺不一的刀痕12處,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對被害人王強懷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強,砍傷被害人12刀,其意圖是把被害人殺害。見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義務,但被告人卻逃離現場。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楊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證據復印件五份

審判:被告人李建,國家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讀的民事訴訟狀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審判:本法庭現在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訴書起訴你的罪行是否屬實? 被告:我的確于2013.2.21日晚拿著一把水果刀追著死者跑。自從我知道他與馮有關系曖昧之后,的確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個機會好好教訓他一頓,好出了自己心中的這股悶氣。但我從來不曾想過要殺他,現在對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詢問被告人了。

侯:好的,謝謝審判長,被告人李建,我現在問你,請你如實回答。你是從什么時候知道你的戀人與死者關系曖昧? 被告:具體時間我記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聽說的。 侯:那你在發現后是如何反應的? 被告:我當然很氣憤啊,但我與我對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沒有挑明了和她講。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頭。

侯:那你是不是從那時候起對死者一直懷恨在心? 被告:有一點。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對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傷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傷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殺死人? 被告:沒想過,當時只是想教訓他一下。 侯:好,報告審判長,發問完畢。

被告:我看過他們之間發的短信,而且這件事后我對象也親口承認了。 霜:好。報告審判長,發問完畢。

審判:被告人李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虎:好的,謝謝審判長。你的水果刀從哪買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為什么買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買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殺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過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嗎?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還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難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殺人,最好是用刺這個動作嗎?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殺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讓死者死的話,你完全有這個能力,只是出于主觀上的考慮,沒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對嗎? 被告:是的。

虎:好的,報告審判長,詢問完畢。

琴:被告李建,我現在問你,請你如實回答。既然你說你只是想教訓一下死者,并不想殺害他。那你為什么又對死者窮追不舍呢?

被告:我當時沒有想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訓他一頓。 琴:但是你沒想到他會掉到河里去,是嗎?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發問完畢。 (審判長、審判員交換意見)

舉證質證階段

審判:公訴人現在可以向法庭舉證。

倩:好的,謝謝審判長?,F在申請提交第一份證據,請審判長允許證人段美艷到庭作證。

審判:請證人入庭。

審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齡? 段:我叫段美艷,20歲。 審判:什么職業?

段:現為哈爾濱市人民路37號旺旺超市的經營者。

審判:證人段美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段: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倩:你認識本案的被告人嗎,有何關系?

段:我們沒有任何關系,我之所以認識他是因為他曾經到我的經營的旺旺超市買過東西。

倩:買過東西?就認識了? 段:是的,當時情況很特別。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進來,問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塊在柜臺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說的是否屬實?

段:是的,當時,我想叫住他,找錢給他,但沒有叫住。我當時還納悶,他有什么急事。我見他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們也知道的,干我們這一行,記住顧客的長相一挺在行的。沒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殺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賣給他了嘛。

倩:(指著水果刀) 你那晚賣出去的就是這把水果刀嗎? 段:是的。

倩:下面將出示一組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現場找到的物證:(一把帶血的水果刀)及檢驗報告。根據檢查報告顯示,該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紋。

審判:請執行法警將物證給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嗎?下面將物證交給辯護人看,交給法庭。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有意見嗎? 芬:有。

審判:現由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芬:謝謝審判長。段美艷,我問你,你確定那把水果刀是你賣給他的? 段:我確定賣了把水果刀給他,但不確定是剛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還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沒?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擺放在一起賣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還是小的? 段:都擺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說的全都屬實? 段:全都屬實。

芬:好的,報告審判長,我的發問到此為止。 審判: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侯:審判長,為了證實本案的案發情況需要證人羅潔出庭作證,請傳證人羅潔到庭。 審判:請證人羅潔入庭 。

(羅潔上庭) 審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齡? 羅:我叫羅潔,28歲。 審判:什么職業?

羅:經營位于哈爾濱市人民路39號的好再來夜宵店。

審判:證人羅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羅: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侯:你認識本案被告人李建嗎?與他有何關系?

羅:我和他之間沒有任何特殊關系,他只是曾經在我的夜宵店吃過夜宵而已。 侯:具體什么時間? 羅: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現在已經好幾個月了,你為什么還記得這么清楚? 羅: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會忘記呢。 侯:你能說得再具體一點嗎?

羅:可以,那天晚上(指著被告)來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時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過了會兒他又跑回來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個人砍去。我當時都嚇傻了,所以都沒來得及報警。

侯:你看清楚兇器了嗎? 羅: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認識那個被害人嗎? 羅:不認識,他并不是???。

侯:你能否具體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嗎?

羅:被告人匆匆回來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話沒說就往另外一個人撲去,正面連砍兩刀,被擋下后,見沒得逞,便緊追著砍人。

侯:所說的是否屬實? 羅:屬實。

侯:好的,報告審判長,第二份證據提交完畢 。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有意見嗎? 芬:沒有。

審判: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倩:好的,謝謝審判長。下面我將提交第三份證據。請同意帶證人聶穎上庭。 審判:請證人入庭。 (證人聶穎入庭) 審判:你的名字,年齡? 聶:我叫聶穎,20歲。 審判:什么職業? 聶:現就讀于哈爾濱大學

審判:證人聶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聶: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倩:證人聶穎,你認識被告人嗎?

(指著被告) 聶:不認識。

倩:那你還記得幾個月前你向哈爾濱市公安分局報案一事嗎? 聶:記得。

倩:你能具體的說說當時的情況嗎?

聶: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著刀正追著另一個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跡,覺得事情不妙,于是打電話向南崗區公安分局報案。

倩:你還記得當時具體在什么位置嗎? 聶:在人民路。

倩:審判長,下面我將呈上最后一份物證。這份物證將充分證明被告在有惡意報復的犯意后實施了殺人行為。各位,我手持的這一份是死者的尸檢報告。報告上說明死者被砍多達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長度不一,并且有一刀傷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為受到限制,生命危險系數變大,最終溺水死亡。報告審判長,公訴方證據提交完畢。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有無異議? 虎:沒有。

審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辯護人,有無證據提供? 虎:有。

審判:辯護人現在向法庭舉證

虎:好的,謝謝審判長?,F在申請提交第一份證據。請審判長允許證人陳開前到庭作證。

審判:證人到庭。

(證人被告開前到庭) 審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陳開前。漢族,哈爾濱市人?,F為哈爾濱市舞水路37號宏泰飯店老板。 審判:證人陳開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辯護人向證人發問

虎:你還記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發生的事嗎?

被告:喔,記得。那天晚上我剛到河邊去倒垃圾的時候,發現有一個人拿著刀追著另外一個人到河邊,被追的人沖刺想跨過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還河太寬了的緣故,他沒有跨過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著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嚇到了,把刀丟了就跑了。我看情況不對就馬上向鶴城公安分局報了警。

虎:你是否發現一個人掉下河的時候,追他的人離他還存在一斷距離? 被告:是的,大約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說的都是屬實? 被告:全都屬實。

虎:報告審判長,第一份證據提交完畢。下面繼續舉證。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是書證。這是目擊證人陳開前在向南崗區公安分局報案后,南崗區公安分局做的現場勘驗報告。根據報告上顯示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邊,明顯有腳滑過的痕跡。足以證明死者掉下水是因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報告顯示,死者身上有12處刀,均為砍傷,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報告指出死者氣管內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關閉,肺部積水,血液缺氧為溺水而亡。請審判長及審判員查明事實。

(法警把書證及報告交給審判長) (審判長和審判員商量)

審判:下面由辯護人繼續向法院舉證。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證據是死者的尸檢報告。這是在發現死者的尸體后,法醫作的尸檢報告。根據報告上的顯示,死者12處都為刀傷,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積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當事人的傷害行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當事人所致。還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公正查處,還我方當事人一個公道。

審判:(法警把書證交給審判長,待其看后,再把尸檢報告交給公訴人)關于案件事實,本院自會查明。

芬:報告審判長,舉證完畢。

審判:以上公訴人、原告及代理人、辯護人提供的證據,經法院質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法庭辯論階段

侯:審判長、審判員,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由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由本院院長指派,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參加今天的庭審,對該案的公開審理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本院起訴書已做了表述,并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通過詢問被告人,調查證人證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下面,我就本案發表以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在評議本案以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參考,并采納。本院以為被告人李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死者的生命權造成了侵害,嚴重影響了死者家屬的正常生活,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對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請審判長、審判員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謝謝!

審判:下面辯護人展開辯護。

虎:被告人的辯護由本辯護人代為展開 。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冰城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指派我出庭為其辯護,辯護人對受害人因不慎遇難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屬表示慰問。接受本案后,通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認真聽取其陳述與辯解,對本案案情有了較為詳細的了解。結合剛才的法庭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應為故意傷害。

(1)故意殺人罪從意識因素上看,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的甚至頑強地實現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結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時候巧遇審判強便到超市買一水果刀,在晚上9點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鬧市,選擇這個時間追殺審判強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構成被告人的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確追求具體后果,而是在瞬間的情緒沖動下實施危害行為,據被告人陳述當時是氣憤,是為了出口氣。這個也是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的情況下,實施了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的危害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

(3)從時間上來看,被告人發現被害人與其戀人的關系后有一段時間間隔,在這足夠長的時間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實施不法行為,然而被告人沒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時,被告人本著一顆較為理智的心態實施了對審判強的傷害而非殺人的行為。

(4)我方當事人沒有在客觀上實施殺人的行為。從被害人的身處刀傷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殺人的話,定會刀刀向其要害,且會用刺這個動作。況且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據尸檢報告顯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進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傷而致,所以被告人理應成立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過失,過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過寬達3.46m的河,而忽視了潛在危險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實,以致于腳一滑不慎落水,導致悲劇的發生。

二、關于被告人具有從輕及減輕處罰的情節。

(1) 被告人本次系為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說明被告人真誠悔罪且此案對社會無重大影響,具有酌定從輕的情節。

(2) 就受害人審判強傷害的賠償問題,被告人李建家屬在經濟較為困難的情況下仍然積極的與審判強的家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初步的共識。請合議庭予以考慮,對被告人李建酌情從輕處罰。

冰城律師事務所 陳翼虎

黃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審判:現在由控辯雙方辯論。

倩:試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沒有想殺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會一直窮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選擇跨過河來逃避他的追殺,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棄了履行救被害人的義務,選擇逃跑,在明知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還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構成故意殺人的主觀意識。

芬:我方當事人沒有殺人的故意,在殺人環境不成立的條件下,我方當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為了出口氣,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當事人在追至河邊見被害人掉入河里掙扎的時候,當時嚇了一大跳,顯然是沒有追求殺人結果的發生。我方當事人初次面對這種情況加上自己也不會游泳,不知所措,六神無主,才有了棄刀而逃的行為。

侯:從被害者身中12刀看來,被告人李建顯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觀意識。并且有1處傷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這一傷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導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為受到限制,生命危險系數變大。

虎:我方當事人應成立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首先,我方當事人在選擇用來傷害的工具上來看,是選擇了擺放在一起眾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當你要確認在殺人時候,你會選擇小水果刀嗎?你不會,你會選擇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會。你會用水果刀刺殺人,盡管被害人身上有12處刀傷且其中2處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較淺,還不構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當事人在追砍過程中,本著出口惡氣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從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過程中,是很難把握這個度的,才會導致了1處刀傷及肩胛骨,但這并不是我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結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與被害人有不正當的關系后,一直懷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時,想把心中的怒火發泄出來,從主動買刀,砍傷被害人12處,到窮追不舍達1300m至河邊,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了故意殺人的主客觀要件,成立故意殺人,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芬:我方當事人,確實在得知其妻有不正當行為的時候是很憤氣。但這已經是好幾個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當事人真有心殺人的話,便會在此段時間內積極的采取行動。但我方當事人卻沒有。

侯:沒有,并不證明其沒有殺人的動機,從本案的事實的來看,被告人主動買刀,砍傷被害人12處,到窮追不舍達1300m至河邊,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此種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規定,成立故意殺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虎:首先,我懇請公訴人不要把這種主觀臆斷的方式帶入本案中來,把被告李建看成殘忍的殺人兇手,從而影響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審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過失,過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寬達3.46米的河,以致腳一滑,導致悲劇的發生。(坐下)

審判:本合議庭對于控辯雙方所爭議的事實已經清楚,法庭辯論結束。公訴人還有異議嗎?

倩:沒有

審判:辯護人還有異議嗎? 芬:沒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承認我是拿著刀追著死者跑,但我不承認我殺死了他,因為我拿著刀追著他跑是因為一時的氣憤,并不想殺害他,只是我也沒有想到他會掉到河里淹死。這是我未能預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預料得到的。對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難過。我也知道我有錯,畢竟是我拿著刀追著他跑,所以,我愿意盡我最大的能力給死者家屬以財產上的補償,以彌補我的過錯,我也希望能夠得到他們的諒解,希望審判長,審判員能給我一個改過的機會,希望審判長、審判員給我一個機會。

審判:現在休庭十分鐘,合議庭進行合議。 (片刻過去)

宣判

謝: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后) 審判:請坐下。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F在繼續開庭。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崗區檢刑訴字第(188)號起訴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并進行了審理.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及其辯護人,現已審理終結。

起訴書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著刀追著死者跑,導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證人,建議我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故意殺人,而應為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人身損害25.7307萬元,并提供了書證。審理查明,2013.2.21晚9點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來”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購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處刀傷,接著追著死者到河邊,死者逃避追趕,過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實有報案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核實,可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屬賠償19.0335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六個月付清。

本判決為口頭判決,判決書將在五日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被告人你聽清楚了嗎?

被告:聽清了。 (被告人被帶出)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到此結束。 謝:現在請訴訟參與人員在庭審記錄上簽字。

(眾人簽字) 審判:退庭。

(敲響法槌)

哈爾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哈刑初字第205號

公訴機關: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冰城律師事務所

黃芬律師

被告翼虎律師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現住哈爾濱市舞水路桔園小區B棟305號。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羈押于南崗區公安局看守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13]第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據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時許,被告人李建在“好又來”夜宵店與死者審判強發生沖突,后來又在“旺旺”超市購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處刀傷,接著追死者至河邊,死者審判強為逃避追趕過河并不懼落水身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艷,夜宵店老板羅潔,路人聶穎,目擊證人陳開前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另外,根據死者審判強的尸檢報告,被告人的死因為溺水,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為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實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屬賠償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王弘治

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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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大 | 中 | 小】

【案例】王東(已滿18周歲)和李強(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均系化名)均是東吳市農機技術學院的學生,兩人是老鄉,平時總在一起玩,且均喜歡上網,平時沒事總泡在網吧里,但是上網需要很多錢。王東和李強家庭條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強供他們上學,已經拿不出多余的錢供他們玩樂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點左右,王東和李強從網吧出來,身上僅有的20塊錢只夠讓他們吃頓晚飯了,接下來的日子該怎么過呢?兩人合計了一下,決定鋌而走險,找個有錢的同學,搶點錢。當天晚上8點左右,王強和李東埋伏在學校附近的一條小路上,外出的同學陸陸續續回學校了。突然隔壁班陳剛引起了他倆的注意,聽說陳剛家挺有錢的,開學的時候還是他爸爸開小車把他送到學校的,他倆決定就找陳剛下手。王東從地上撿起一塊磚,和李強一起悄悄地從陳剛后面跟了上去,隨后兩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強沖上去一手摟住陳剛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陳剛想反抗,王東舉起手中的磚塊威脅說:不要動,我們是求財的,再動我砸死你!兩人把陳剛拖進了邊上的樹林,逼陳剛把身上的錢拿出來,陳剛不肯,李強就隨手給了他一個耳光,陳剛還是不肯,王東舉起手里的磚頭就砸在他頭上,流血了,陳剛不敢反抗了,李強上去從陳剛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現金。這時,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電子廠員工楊陽上中班回家路過)經過,王東和李強拿著錢趕緊逃走了。陳剛找到同學胡軍,把自己被人搶劫的事情告訴了他們,胡軍隨即拿出自己的手機報警了。民警迅速展開了調查,兩個小時后,民警在學校附近的網吧里把正在上網的王東和李強抓獲,兩人對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法醫鑒定:陳剛頭部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微傷。

模擬法庭程序

[背景說明]

本案以現實中發生的實際案例改寫而成。法庭審判模擬真實庭審過程,具體程序根據需要有所簡化。

[法庭場景和演員] 審判庭(中間高懸國徽,肅穆) 審判席(3人) 書記員席(1人)

公訴人席(2人) 辯護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設置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一側) 被告人席(上述相關席位上擺放好身份標志牌: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2個、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證人)

法警席(2人) 【庭前準備程序】:

(法院)書記員查明公訴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是否到庭。

書記員:請旁聽人員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聽; (2)

不得隨意走動及進入審判區; (3)

不得鼓掌、喧嘩、哄鬧; (4)

不準吸煙;

(5)

移動電話等一律關閉; (6)

不得發言、提問;

(7)

未經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

【法庭審理開始】:

書記員(起立)宣布:“肅靜!請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及合議庭人員入庭。”

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旁聽人員起立,審判長及合議庭人員入庭,就座。

書記員:“請坐下。報告審判長,法庭審判準備就緒。”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王東、李強已經在羈押室候審。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報告完畢。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傳被告人王東、李強到庭。

(兩名法警將被告人王東、李強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別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審判席而立。)

審判長:被告人王東,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戶籍所在地等如實向法庭陳述一下。

王(被):我叫王東, 1990年8月20日生,漢族,家住江蘇省豐縣榆樹鎮王家灣村7組83號,我是東吳市農機技術學院的學生。

審判長:你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王(被):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王東,你何時被采取何種強制措施?

王(被):我因涉嫌搶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東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審判長:被告人王東,東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及簡化審告知書、開庭通知書是否收到?

王(被):都收到了。

審判長:被告人李強,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戶籍所在地等如實向法庭陳述一下。

李(被):我叫李強,男,1991年5月20日生,漢族,家住江蘇省豐縣榆樹鎮李圩村8組12號,我是東吳市農機技術學院學生。

審判長:你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李(被):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李強,你何時被采取何種強制措施?

李(被):我因涉嫌搶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東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審判長:被告人李強,東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及簡化審告知書、開庭通知書是否收到?

李(被):都收到了。

審判長:東吳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不公開開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應該不公開開庭審理,不能旁聽)審理東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東、李強涉嫌犯搶劫罪一案。

審判長: 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長

、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

組成,由審判員

擔任審判長,書記員

擔任法庭記錄;

東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

出庭支持公訴。

東吳市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出庭為被告人王東辯護;東吳市新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出庭為被告人李強辯護;被告人李強的法定代理人李有發到庭參將訴訟。

審判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回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申請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上述各項權利,兩名被告人聽清了沒有?

王(被):聽清楚了。 李(被):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人王東,你是否申請回避? 王(被):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人李強,你是否申請回避? 李(被):不申請。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

東吳市人民檢察院

東檢訴刑訴〔2009〕50號

被告人王東,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28199008205098,漢族,中專文化,學生,住江蘇省豐縣榆樹鎮王家灣村7組83號。被告人王東因涉嫌搶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東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強,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28199105204035,漢族,中專文化,學生,住江蘇省豐縣榆樹鎮李圩村8組12號。被告人李強因涉嫌搶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東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東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東、李強涉嫌搶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東、李強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東、李強,聽取了被害人陳剛及被告人李強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東、李強經預謀,于2009年1月20日晚8時許,隱藏在本市農機技術學院附近的一條路邊,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毆打、持磚塊砸頭、搜身等手段,劫得陳剛人民幣50元,并致陳剛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陳剛頭部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微傷。

破案后,被告人王東、李強的親屬已向被害人退賠人民幣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胡軍、楊陽的證言; 2.被害人劉剛的陳述;

3.被告人王東、李強的供述和辯解;

4.東吳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法鑒定結論書; 5.東吳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東、李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東、李強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

一、四款的規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強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

一、三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予以判處。

此致

東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審判長:法庭調查分別進行,被告人王東留庭,被告人李強退庭候審。

審判長:現在被告人王東可以就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陳述?

王(被):不需要。

審判長:你是否自愿認罪? 王(被):我認罪。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被告人王東,你以前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是否屬實? 王(被):都是實話。

公訴人:本院起訴書指控你犯搶劫罪的事實是否屬實? 王(被):屬實的。

公訴人:是誰提出來去搶劫的? 王(被):是我們兩人一起商量的。

公訴人:在搶劫過程中,你們分別實施了什么行為?

王(被):我和李強把陳剛拖進了樹林,逼他把錢拿出來,他不肯,李強打了他一個耳光,我拿磚頭砸了他的頭,李強還搜了他的身。

公訴人:總共搶到了多少錢?

王(被):50塊錢,錢是李強拿的。 公訴人:砸陳剛的磚頭呢?

王(被):磚頭是我在地上撿的,逃跑的時候也就隨手扔掉了。后來警察帶我去找過,但是我不能確定是那塊磚了。

公訴人:搶完錢你們又去哪里了? 王(被):去網吧上網了。 公訴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被):搶完后,我和李強在學校附近的網吧上網,沒多久,警察就過來把我們抓住了。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王(辯):你和被害人陳剛是否認識?

王(被):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時沒什么來往的。

審判長:傳被告人李強到庭,被告人王東退庭候審。

審判長:現在被告人李強可以就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是否需要陳述?

李(被):不需要。

審判長:你是否自愿認罪? 李(被):我認罪。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被告人李強,你以前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是否屬實? 李(被):都是實話。

公訴人:本院起訴書指控你犯搶劫罪的事實是否屬實? 李(被):屬實的。

公訴人:是誰提出來去搶劫的? 李(被):是我們兩人一起商量的。

公訴人:在搶劫過程中,你們分別實施了什么行為?

李(被):我和王東把陳剛拖進了樹林,逼他把錢拿出來,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個耳光,王東還拿磚頭砸了他的頭,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訴人:總共搶到了多少錢? 李(被):50塊錢。

公訴人:搶完錢你們又去哪里了? 李(被):去網吧上網了。 公訴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被):搶完后,我和王東去學校附近的網吧上網,沒多久,警察就到網吧把我們抓住了。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判長: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學不容易啊,你為什么

要走上這條路呢?

李(被):爸爸,我對不起你,上大學后,我迷上了上網,但是身上又沒錢,一時沖動才去搶了同學的錢,我現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學校去上課。

審判長:因為被告人李強還未滿十八周歲,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強的成長背景、犯罪原因等情況。

審判員:被告人李強,把你的成長過程跟法庭如實地陳述一下。 李(被):我從小在老家的學校上學,多次被評為三好學生,去年考上了東吳市農機技術學院。

審判員:從你的成長經歷來看,你一直是個不錯的學生,怎么會走上搶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沒有仔細考慮一下這個問題?

李(被):考上大學后,大學的課程相對中學來說輕松了很多,這時我認識了老鄉王東,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學,我們兩個成了好朋友,他經常帶我去上網,我也漸漸地迷上了網絡游戲,但是我們兩個人都沒什么錢,一天到晚泡在網吧里,吃飯都成問題了,又不敢告訴家里,所以才有了搶劫的想法。

審判長:傳被告人王東到庭。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訴人:下面公訴人將按照證據的種類,逐一向法庭舉證:

(1)首先宣讀被告人王東的供述,在公安證據卷6-9頁。王東是這樣供述的:2009年1月20日下午5點左右,其和李強從網吧出來,沒錢了,就商量一起去搶點錢,后來兩人就埋伏在學校附近的一條小路上,看到隔壁班的陳剛一個人往學校走,兩人決定找陳剛下手。其還從地上撿了塊磚,兩人一起悄悄地從陳剛后面跟了上去,李強沖上去一手摟住陳剛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陳剛想反抗,其舉起手中的磚塊威脅他。兩人把陳剛拖進了路邊的樹林,問陳剛要錢,他不肯,李強就隨手給了他一個耳光,陳剛還是不肯給錢,其很生氣,就舉起手里的磚頭往他頭上砸,他頭上流血了,就不敢反抗了。李強就開始搜陳剛的身,從陳剛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現金。這時旁邊有人經過,我們拿著錢就跑了。 (2)接下來宣讀被告人李強的供述,在公安證據卷25-28頁。被告人李強的供述和被告人王東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證實了其與王東搶劫的犯罪過程。

審判長:被告人對該兩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3)下面宣讀被害人陳剛的陳述,在公安證據卷34-38頁。被害人陳剛是這樣陳述的:2009年1月20日晚上8點多,其從外面回來,走到學校附近的小路時,其身后突然竄出來兩個人,其中一個人一上來就一手摟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剛想反抗,另外一個人手里舉著磚塊說:再動就砸死你。其不敢動了,那兩人將其拖進路邊的樹林,便開口問其要錢。其不肯,那個一上來摟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個耳光,其還是不想給錢,那個手里拿磚塊的人就用磚塊砸了其頭部,當時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個摟住其脖子的人就開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錢。后來路上好像有人經過,兩個人就逃掉了。那兩個搶其錢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個學校的學生,其中那個拿磚塊砸其頭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這份陳述主要證實被害人陳剛被搶劫的事實。

審判長:被告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4)下面宣讀證人證言,首先宣讀一下證人胡軍的證言,在公安證據卷42-45頁。證人胡軍證實:2009年1月20日晚上9點左右,我正在宿舍里看書,突然我的室友陳剛從外面推門而入,頭上還流著血,氣喘吁吁的對我說:“我在外面的樹林里被兩人搶了50塊錢,他們就是就是我們學校的,其中一個人就是我們隔壁班的,他們還把我頭打破了,快報警。”我立刻就拿出手機打電話報警了,大概10分鐘后你們警察就來了。 (5)下面宣讀證人楊陽的證言,在公安證據卷51-53頁。楊陽的證言證實:其是東吳某電子廠員工,2009年1月20日晚上8點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東吳農機技校旁邊的馬路時,我看到兩個小青年,大概20歲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張張的從樹林里跑出來,往東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兩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兩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6)下面宣讀幾份辨認筆錄并出示照片,分別在公安公訴人:請法警出示辨認照片。證據卷72頁、74頁、76頁、79-81頁,照片在證據卷82-89頁。第一份是被告人王東的辨認筆錄,經對一組男性照片進行辨認后,王東指出,照片中的5號男子即是李強,與其一起實施搶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號男子即是陳剛,是其與李強搶劫的被害人。第二份筆錄是被告人李強的辨認筆錄,經對一組男性照片進行辨認后,李強指出,照片中的5號男子即是王東,與其一起實施搶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號男子即是陳剛,是其與王東搶劫的被害人。第三份筆錄是被害人陳剛的辨認筆錄,經對一組男性照片進行辨認后,陳剛指出,照片中的2號男子(即李強)就是在搶劫過程中摟其脖子、打其耳光并搜其身的男子;照片中的7號男子(即王東)就是在搶劫過程中持磚威脅其,后來還用磚砸其頭的男子。第

四、第

五、第六份筆錄系被告人王東、李強、被害人陳剛對搶劫地點的辨認,經辨認搶劫地點系東吳市農機技術學院附近小路邊的樹林里。

法警向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兩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兩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7)下面宣讀現場勘查筆錄并出示照片,在公安證據卷90-102頁?,F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了案發地點及案發現場的情況,案發地點系東吳市農機技術學院附近馬路邊的樹林,經現場勘查,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

公訴人:下面請法警出示一下現場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8)下面宣讀東吳市公安局法醫學鑒定書,在公安訴訟卷25-28頁。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剛頭部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微傷。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9)下面宣讀發破案經過及抓獲。在公安證據卷第1頁。2009年1月20晚上8點42分,東吳市公安局接到110報警稱:農機技校有人被搶,還被歹徒打傷了。接報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調查,被害人陳剛稱,其在學校附近的路上被兩個年青人拉到樹林里搶走了50元錢,還被人用磚頭砸傷了頭。那兩人就是該校學生,其中一個就是其隔壁班的。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王東、李強有重大作案嫌疑。經線索發現王東和李強在學校附近的網通家園網吧上網,民警遂趕至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經審查,王東、李強對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該份證據主要證實被告人王東和李強沒有自首情節。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10)下面宣讀兩份戶籍證明,在公安訴訟卷1-2頁,第一份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東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20日,住江蘇省豐縣榆樹鎮王家灣村7組83號,該份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東犯罪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第二份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強的出生日期是1991年5月20日,住江蘇省豐縣榆樹鎮李圩村8組12號,該份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強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宣讀一份收條,在公安證據卷105頁。收條的內容是:今收到王東的父親王開明,李強的父親李有發共同退賠的人民幣50元及賠償的醫藥費人民幣500元。收款人是陳剛,時間是2009年2月8日。該份證據證實兩名被告人的近親屬已為兩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并對被害人陳剛進行了賠償。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王(被):無異議。 李(被):無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王(辯):無異議。 李(辯):無異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無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舉證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王東,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王(被):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王(辯):提供一份王東所在村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王東在老家的時候一直是一個老實、乖巧、懂事的孩子,從來沒有做過違法亂紀的事情。(法警將該份證據呈交審判長、公訴人)

審判長:公訴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公訴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力強,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李(被):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李(辯):提供一份李強中學時的班主任楊云的證詞,證實李強在中學時一直是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高考的時候也是以比較優異的成績考上大學的。(法警將該份證據呈交審判長、公訴人)

審判長:公訴人對該份證據有無異議? 公訴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三、一百六

十、一百六十

五、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受東吳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東、李強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針對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王東、李強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兩名被告人,宣讀了有關證人證言,并出示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取得,經過當庭質證,被告人均無異議,應認定合法有效。這些證據已經充分說明本院指控兩名被告人搶劫的犯罪事實,兩被告人經預謀,于2009年1月20日晚8時許,至本市農機技校附近的一條路邊,采用暴力的手段對途徑此地的陳剛實施搶劫,劫得現金人民幣50元。

被告人王東、李強不僅在主觀上具有搶劫公民合法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搶劫的行為,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關于被告人王東、李強的認罪態度及量刑意見 被告人王東、李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東、李強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

一、四款的規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強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東、李強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出全部贓款,并對被害人進行了相應的賠償。

綜合以上意見,建議法庭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東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搶劫罪判處李強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應吸取的教訓: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該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該罪在實施時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因此還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因此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兩名被告人搶劫他人錢財的行為是我國法律所嚴禁的,屬于暴力犯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兩被告人雖然都是大學生,但是法制觀念淡薄,以致膽大妄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此公訴人希望兩名被告人,不要因此自暴自棄,而是要好好服刑,好好改造,同時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不要因一時的貪念而鑄成大錯。你們都還年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記住,只有通過正當途徑賺來的錢才能花得心安理得,希望你們在今后人生道路上,都能認真學習、知法懂法,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王(被):由辯護人幫我辯護。 李(被):由辯護人辯護。

審判長: 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首先由被告人王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王(辯):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

東吳市藍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東的父親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擔任本案被告人王東的辯護人,為履行法律賦予我的職責,出席今天的法庭為其辯護?,F在,我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案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發表以下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我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東犯有搶劫罪不持異議。但下列情形對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響,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得到體現。

一、被告人王東一貫表現較好,以前也從未受過任何處罰,是初犯。其雖已年滿十八周歲,但是畢竟他才剛滿十八周歲,而且還是個大學生,教育的可塑性大。而且在辯護人提審他時,王東也多次向我們表達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二、被告人王東犯罪動機單純,其供述自始至終就是“搞點錢,上上網,吃吃飯。”盡管這一動機不僅違 法而且幼稚,但其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被告人王東如實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悔罪態度良好。

四、被告人王東的父母已退出贓款,并已對被害人做出相應的賠償。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東作案時因為年齡較小,在沒能充分意識到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一時糊涂所至。另外,王東能如實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悔罪深刻,系初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懇請法庭在對王東量刑時,充分考慮上述情形,從輕處罰,給王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東吳新旺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李強的父親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李強的辯護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認真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李強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參加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對本案事實有了詳盡的了解,現依法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是對于被告人的適用刑罰問題,辯護人有話要講,請法庭允許:

今天在場的公訴人也好,審判員也好,包括辯護人在內,都曾經辦理過不少未成年人的搶劫案件。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當學業,李(辯): 本該有著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娛樂之余,有的為了獲取一些游戲費用,有的僅僅為了體驗一種威風八面的感覺,實施了所謂的搶劫行為,最后鋃鐺入獄。之前他們幾乎對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后果一無所知,他們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覺中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搶劫犯。最后,往往都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他們的親人痛不欲生,他們的朋友扼腕痛惜,本案被告人李強就是這一類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這一情節,控辯雙方均無異議,辯護人不再贅述。辯護人要講的是現在面對這樣一個幡然悔悟、低頭認罪的孩子,究竟應當給予何種處罰?辯護人首先懇請法庭給他一個寬容的處罰。因為他們雖然是法律意義上的搶劫犯,但是還不能算是社會意義上的強盜。他們的作案有著一個共同的模式,即搶劫金額都不大,對象都是和他們差不多大的同齡人。而當時他們對自己向同齡的被害人的行為,都誤認為不是犯罪,這才有膽子干。在會見中,辯護人了解到被告李強人也曾經被其他同齡人搶劫過,但是年少無知使得他沒有采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錯誤認為別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報復的心態作了同樣的錯事。如今的鐵窗生涯已經給了李強沉重的教訓,對他來講,其實人生已經為此付出了難以磨滅的巨大代價,他原來所憧憬的美好的夢想恐怕就此徹底灰飛湮滅了。

被告人李強還是個未成年的孩子,平時表現一貫優異,這次因為一時糊涂而誤入歧途,他現在也已經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經為其退出了贓款并對被害人作出了賠償。

綜上所述,辯護人懇請法庭能夠充分看到被告人李強改過自新的決心,對被告人李強減輕處罰,給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機會。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強強,爸爸媽媽實在是想不通,你怎么會走到了這一步。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學的錄取通知書,爸爸媽媽一起送你上大學,那是多么開心的事情啊??墒?,才過去短短的幾個月,你就因為搶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媽媽真的心痛啊!從小,你就是一個乖巧、懂事的孩子,學習成績也不錯,你一直是爸爸媽媽的驕傲,也是爸爸媽媽的希望啊!你現在這個樣子讓爸爸媽媽怎么辦呢?

你媽媽的身體一直不太好,她聽說你出事以后,整個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淚洗面,不吃也不喝。我們家的條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媽媽還是咬著牙供你上了大學,本以為等你大學畢業了,找一份好工作,我們也就熬出頭了,可是,你卻做出了這樣的事情!你對得起我們嗎?!

懇請法官看在孩子還小的份上,判得輕一點,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針對被告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答辯。

公訴人:本案的兩名被告人年齡較小,被告人王東剛滿十八周歲,被告人李強未滿十八周歲,還是個未成年人,且兩人都是大學生,本來有著美好的前途,但是僅僅為了獲取上網的費用,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令人感到可惜,又覺得可恨。在本案中,兩名被告人經事先預謀,尋找作案目標,實施搶劫,在搶劫過程中兩人均積極實施,采用了扼脖子、捂嘴巴,毆打,用磚塊砸頭的手段,并導致被害人頭部的損傷達到了輕微傷,兩名被告人雖然年齡較小,但是作案手段老練、殘忍,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兩名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好,贓款也已退出,對被害人也作出了相應的賠償。對被告人王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強因為還是個未成年人,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對其可以適用“應當減輕處罰”。 審判長:辯護人、法定代理人有無新的辯護意見補充?

王(辯):希望法庭對被告人王東能從輕處罰,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李(辯):希望法庭能充分考慮被告人李強的一貫表現及悔罪態度,且還是個未成年人,能夠對其減輕處罰!

法定代理人李有發:孩子他還小,給他一次機會吧!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新的意見補充。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上面關于被告人王東、李強犯罪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相關證據以及控辯雙方辯論的內容,本合議庭也已記錄在案,法庭辯論結束。審判長:被告人王東、李強,現在你們可以分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陳述。

王(被):上大學以后,我逐漸迷上了網絡,被網絡的虛擬世界深深的吸引,欲罷不能,但是上網需要很多錢,我們家在農村,父母都在外面打工,在支付了我的大學費用后,父母再也沒有多余的錢來支付我玩樂了。我真的好后悔啊,我也沒想到自己會走上犯罪道路,我對不起我的父母,他們含辛茹苦供我上了大學,我卻另他們失望了;我也對不起我自己,這么多年寒窗苦讀,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學,卻沒有好好珍惜!請你們相信我,我會好好改造的,爭取早日出來,重新做人的。希望法庭能對我從輕處罰!

李(被):走到這一步,也沒什么太多可說的了……我原來以為在學校門口切同學點錢,只要數不太大,頂多也就是拘留,真沒想到為了這事能把我按搶劫罪給起訴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會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據我比較好的認罪態度,能對我從輕處理。將來從監獄里出來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違法的事了。沒搶之前覺得這種行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覺一點都不好。我現在特別的后悔……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覺特別受煎熬。想到自己現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樣了,已經成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別不好受。我媽前幾天來看我,她頭發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從來沒見她那么憔悴過。我現在是既對不起自己,也對不起我家里人……

審判長:庭審到此結束,現在休庭,合議庭進行合議,十分鐘之后宣布判決結果。(使用法棰,合議庭人員退庭)

(十分鐘后)

審判長:敲法槌?,F在繼續開庭。(注:需說明一下,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庭審不公開,但應公開宣判,所以真正的做法是幾天后重新開庭公開宣判,因今天是模擬法庭,故當庭宣判)

審判長:全體起立。被告人王東、李強搶劫一案,經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評判,根據控辯雙方提供的事實及證據,依法確認被告人王東、李強搶劫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0元。被告人王東、李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東、李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

一、四款的規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強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東、李強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將贓款全部退還,對被告人王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強可適用減輕處罰?,F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強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法庭教育階段]

審判長:因本案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而需進行法庭教育。

在最后陳述階段,你們說出了你們現在的真實感受。從你們說那些的話中可以看出,你們的認罪態度都是好的,對自己的行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雖然你們現在已經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處罰,但在這里,作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們多說幾句。畢竟,你們將來的路還很長,有些道理應該動腦子多想一想。作為一名年輕人,首先應該有法制意識。不要以為自己離法律很遠,在可能的情況下,要多學習、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時時刻刻在頭腦中繃緊法律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經常想想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是否是法律允許的,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識,才會避免因為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

在提高法律意識的同時,還要從小事做起,防微杜漸。小事上不警惕,往往會釀程大錯。一種行為如果經常實施,就會形成習慣,如果一種不良行為形成了習慣,就會導致惡性循環,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毆、小偷小摸、向同學強拿硬要財物,這些做法都是很危險的,發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變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應該遠離網吧,不要癡迷于網絡。許多青少年犯罪都是因為癡迷網絡,受到了網絡的不良影響,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們馬上就要開始服刑了。我希望在這幾年里,你們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說的這些話,如果你們真的把這些話聽進去了,記在心里了,這些話對你們的一生將大有幫助。我相信你們將來重新回到社會以后,會吸取這次的教訓,奮發努力,成為一名有知識,守法律,對社會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王東:謝謝您說的這些話,我將來在監獄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強:您說的這些話我一定會記在心里的,在監獄里的這段時間, 我會好好地反省自己,改過自新。

審判長:現在將被告人王東、李強帶出法庭。

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第5篇

審判員:張

龔美娟

書記員:謝偉瑜

警:劉志云

公訴人:楊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辯護律師:陳翼虎

人:段美艷

羅潔

聶穎

陳開前

開庭準備

書記員: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解釋》第125條規定,但明公訴人、當事人、律師到庭情況,無一缺席。為了維護法庭紀律,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現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員一律聽從審判長統一指揮,遵循法庭秩序。 2.不準喧嘩、不準鼓掌、不準抽煙、不準隨意走動、不準提問。 3.被法庭問話的人回答問題時,應自動站立,答完自動坐下。 4.未經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5.自動關閉通訊工具。

6.法警有權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為,對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強行帶出法庭。 請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入庭。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報告審判長,被告候審室候審,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有關參與人均到庭,開庭工作準備就緒。

請審判長開庭。

審判長:(點頭,敲錘)請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公開審理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現在開庭,傳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帶被告人入庭)

審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審判:有無其他姓名。 被告:沒有。 審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審判:什么民族。 被告:漢族。 審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學。 審判:從事何種職業。 被告:無業。

審判:是否有過刑事處罰。 被告:沒有。

審判:是否有過行政處罰。 被告:沒有。

審判:現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殺人。 審判:具體時間。 被告:2013.4.20。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收到沒有。 被告:收到了。 審判:何時收到。 被告:2013.6.24。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今天公開開庭審理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由本院審判員審判弘治擔當審判長,與審判員審判琴、龔美娟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謝偉瑜擔當法庭記錄,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風云律師事務所黃芬、陳翼虎為被告人李建擔任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77條、第155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80條、第28條、第29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以下權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辯護人辯護外,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2.原被告有提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的權利。 3.在法庭取證過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經許可有相互發問、辯論的權利。 4.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帶訴訟的權利。 6.法庭記錄有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7.對審判員、公訴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8.如不服一審判決,被告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有提起上訴的權利,被害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審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權利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審判: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回避。 審判:原告是否聽清。 霜:聽清了。 審判:是否申請回避。 霜:不申請回避。

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55條,當事人及代理人還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龔:1.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應當如實被告述,回答發問

3.代理人應對自己的主審判或反駁的事實當庭舉證 4.不得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 5.應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義務 審判:被告人李建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法庭調查

審判: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國家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倩:好的。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哈檢刑訴字(2013)第188號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漢族,現住哈爾濱市舞水路桔園小區,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殺人被南崗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F羈押于南崗區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經南崗區公安局偵查終結,移交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建與馮某為戀人關系,曾聽人傳聞馮某與被害人王強關系曖昧便懷恨在心,打算伺機報復。2013年2月21日晚9點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來”夜宵店吃夜宵時,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強,被告人李建馬上在不遠處的“旺旺”超市購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強砍去。被害人王強在被砍12刀之后,面對被告人的窮追不舍,無奈之下欲跨約3.46米寬的河時,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強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掙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見被害人王強沉入水中驚慌失措棄刀而逃。正在河邊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爾濱市舞水路37號宏泰飯店老板陳開前看到這一過程,便當即向南崗區公安局報案。被害人王強的尸體在河流下游被打撈起,經法醫檢驗,被害人王強身上有大小深淺不一的刀痕12處,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對被害人王強懷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強,砍傷被害人12刀,其意圖是把被害人殺害。見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義務,但被告人卻逃離現場。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楊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證據復印件五份

審判:被告人李建,國家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讀的民事訴訟狀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聽清了。

審判:本法庭現在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訴書起訴你的罪行是否屬實? 被告:我的確于2013.2.21日晚拿著一把水果刀追著死者跑。自從我知道他與馮有關系曖昧之后,的確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個機會好好教訓他一頓,好出了自己心中的這股悶氣。但我從來不曾想過要殺他,現在對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詢問被告人了。

侯:好的,謝謝審判長,被告人李建,我現在問你,請你如實回答。你是從什么時候知道你的戀人與死者關系曖昧? 被告:具體時間我記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聽說的。 侯:那你在發現后是如何反應的? 被告:我當然很氣憤啊,但我與我對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沒有挑明了和她講。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頭。

侯:那你是不是從那時候起對死者一直懷恨在心? 被告:有一點。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對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傷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傷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殺死人? 被告:沒想過,當時只是想教訓他一下。 侯:好,報告審判長,發問完畢。

被告:我看過他們之間發的短信,而且這件事后我對象也親口承認了。 霜:好。報告審判長,發問完畢。

審判:被告人李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虎:好的,謝謝審判長。你的水果刀從哪買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為什么買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買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殺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過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嗎?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還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難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殺人,最好是用刺這個動作嗎?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殺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讓死者死的話,你完全有這個能力,只是出于主觀上的考慮,沒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對嗎? 被告:是的。

虎:好的,報告審判長,詢問完畢。

琴:被告李建,我現在問你,請你如實回答。既然你說你只是想教訓一下死者,并不想殺害他。那你為什么又對死者窮追不舍呢?

被告:我當時沒有想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訓他一頓。 琴:但是你沒想到他會掉到河里去,是嗎?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發問完畢。 (審判長、審判員交換意見)

舉證質證階段

審判:公訴人現在可以向法庭舉證。

倩:好的,謝謝審判長?,F在申請提交第一份證據,請審判長允許證人段美艷到庭作證。

審判:請證人入庭。

審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齡? 段:我叫段美艷,20歲。 審判:什么職業?

段:現為哈爾濱市人民路37號旺旺超市的經營者。

審判:證人段美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段: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倩:你認識本案的被告人嗎,有何關系?

段:我們沒有任何關系,我之所以認識他是因為他曾經到我的經營的旺旺超市買過東西。

倩:買過東西?就認識了? 段:是的,當時情況很特別。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進來,問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塊在柜臺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說的是否屬實?

段:是的,當時,我想叫住他,找錢給他,但沒有叫住。我當時還納悶,他有什么急事。我見他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們也知道的,干我們這一行,記住顧客的長相一挺在行的。沒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殺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賣給他了嘛。

倩:(指著水果刀) 你那晚賣出去的就是這把水果刀嗎? 段:是的。

倩:下面將出示一組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現場找到的物證:(一把帶血的水果刀)及檢驗報告。根據檢查報告顯示,該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紋。

審判:請執行法警將物證給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嗎?下面將物證交給辯護人看,交給法庭。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有意見嗎? 芬:有。

審判:現由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芬:謝謝審判長。段美艷,我問你,你確定那把水果刀是你賣給他的? 段:我確定賣了把水果刀給他,但不確定是剛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還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沒?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擺放在一起賣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還是小的? 段:都擺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說的全都屬實? 段:全都屬實。

芬:好的,報告審判長,我的發問到此為止。 審判: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侯:審判長,為了證實本案的案發情況需要證人羅潔出庭作證,請傳證人羅潔到庭。 審判:請證人羅潔入庭 。

(羅潔上庭) 審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齡? 羅:我叫羅潔,28歲。 審判:什么職業?

羅:經營位于哈爾濱市人民路39號的好再來夜宵店。

審判:證人羅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羅: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侯:你認識本案被告人李建嗎?與他有何關系?

羅:我和他之間沒有任何特殊關系,他只是曾經在我的夜宵店吃過夜宵而已。 侯:具體什么時間? 羅: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現在已經好幾個月了,你為什么還記得這么清楚? 羅: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會忘記呢。 侯:你能說得再具體一點嗎?

羅:可以,那天晚上(指著被告)來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時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過了會兒他又跑回來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個人砍去。我當時都嚇傻了,所以都沒來得及報警。

侯:你看清楚兇器了嗎? 羅: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認識那個被害人嗎? 羅:不認識,他并不是???。

侯:你能否具體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嗎?

羅:被告人匆匆回來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話沒說就往另外一個人撲去,正面連砍兩刀,被擋下后,見沒得逞,便緊追著砍人。

侯:所說的是否屬實? 羅:屬實。

侯:好的,報告審判長,第二份證據提交完畢 。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有意見嗎? 芬:沒有。

審判: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倩:好的,謝謝審判長。下面我將提交第三份證據。請同意帶證人聶穎上庭。 審判:請證人入庭。 (證人聶穎入庭) 審判:你的名字,年齡? 聶:我叫聶穎,20歲。 審判:什么職業? 聶:現就讀于哈爾濱大學

審判:證人聶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聶: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倩:證人聶穎,你認識被告人嗎?

(指著被告) 聶:不認識。

倩:那你還記得幾個月前你向哈爾濱市公安分局報案一事嗎? 聶:記得。

倩:你能具體的說說當時的情況嗎?

聶: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著刀正追著另一個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跡,覺得事情不妙,于是打電話向南崗區公安分局報案。

倩:你還記得當時具體在什么位置嗎? 聶:在人民路。

倩:審判長,下面我將呈上最后一份物證。這份物證將充分證明被告在有惡意報復的犯意后實施了殺人行為。各位,我手持的這一份是死者的尸檢報告。報告上說明死者被砍多達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長度不一,并且有一刀傷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為受到限制,生命危險系數變大,最終溺水死亡。報告審判長,公訴方證據提交完畢。

審判: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有無異議? 虎:沒有。

審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辯護人,有無證據提供? 虎:有。

審判:辯護人現在向法庭舉證

虎:好的,謝謝審判長?,F在申請提交第一份證據。請審判長允許證人陳開前到庭作證。

審判:證人到庭。

(證人被告開前到庭) 審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陳開前。漢族,哈爾濱市人?,F為哈爾濱市舞水路37號宏泰飯店老板。 審判:證人陳開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本庭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聽清了嗎?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現由辯護人向證人發問

虎:你還記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發生的事嗎?

被告:喔,記得。那天晚上我剛到河邊去倒垃圾的時候,發現有一個人拿著刀追著另外一個人到河邊,被追的人沖刺想跨過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還河太寬了的緣故,他沒有跨過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著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嚇到了,把刀丟了就跑了。我看情況不對就馬上向鶴城公安分局報了警。

虎:你是否發現一個人掉下河的時候,追他的人離他還存在一斷距離? 被告:是的,大約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說的都是屬實? 被告:全都屬實。

虎:報告審判長,第一份證據提交完畢。下面繼續舉證。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是書證。這是目擊證人陳開前在向南崗區公安分局報案后,南崗區公安分局做的現場勘驗報告。根據報告上顯示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邊,明顯有腳滑過的痕跡。足以證明死者掉下水是因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報告顯示,死者身上有12處刀,均為砍傷,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報告指出死者氣管內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關閉,肺部積水,血液缺氧為溺水而亡。請審判長及審判員查明事實。

(法警把書證及報告交給審判長) (審判長和審判員商量)

審判:下面由辯護人繼續向法院舉證。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證據是死者的尸檢報告。這是在發現死者的尸體后,法醫作的尸檢報告。根據報告上的顯示,死者12處都為刀傷,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積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當事人的傷害行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當事人所致。還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公正查處,還我方當事人一個公道。

審判:(法警把書證交給審判長,待其看后,再把尸檢報告交給公訴人)關于案件事實,本院自會查明。

芬:報告審判長,舉證完畢。

審判:以上公訴人、原告及代理人、辯護人提供的證據,經法院質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法庭辯論階段

侯:審判長、審判員,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由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殺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由本院院長指派,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參加今天的庭審,對該案的公開審理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本院起訴書已做了表述,并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通過詢問被告人,調查證人證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下面,我就本案發表以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在評議本案以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參考,并采納。本院以為被告人李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死者的生命權造成了侵害,嚴重影響了死者家屬的正常生活,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對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請審判長、審判員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謝謝!

審判:下面辯護人展開辯護。

虎:被告人的辯護由本辯護人代為展開 。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冰城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指派我出庭為其辯護,辯護人對受害人因不慎遇難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屬表示慰問。接受本案后,通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認真聽取其陳述與辯解,對本案案情有了較為詳細的了解。結合剛才的法庭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應為故意傷害。

(1)故意殺人罪從意識因素上看,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的甚至頑強地實現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結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時候巧遇審判強便到超市買一水果刀,在晚上9點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鬧市,選擇這個時間追殺審判強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構成被告人的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確追求具體后果,而是在瞬間的情緒沖動下實施危害行為,據被告人陳述當時是氣憤,是為了出口氣。這個也是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的情況下,實施了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的危害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

(3)從時間上來看,被告人發現被害人與其戀人的關系后有一段時間間隔,在這足夠長的時間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實施不法行為,然而被告人沒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時,被告人本著一顆較為理智的心態實施了對審判強的傷害而非殺人的行為。

(4)我方當事人沒有在客觀上實施殺人的行為。從被害人的身處刀傷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殺人的話,定會刀刀向其要害,且會用刺這個動作。況且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據尸檢報告顯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進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傷而致,所以被告人理應成立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過失,過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過寬達3.46m的河,而忽視了潛在危險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實,以致于腳一滑不慎落水,導致悲劇的發生。

二、關于被告人具有從輕及減輕處罰的情節。

(1) 被告人本次系為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說明被告人真誠悔罪且此案對社會無重大影響,具有酌定從輕的情節。

(2) 就受害人審判強傷害的賠償問題,被告人李建家屬在經濟較為困難的情況下仍然積極的與審判強的家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初步的共識。請合議庭予以考慮,對被告人李建酌情從輕處罰。

冰城律師事務所 陳翼虎

黃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審判:現在由控辯雙方辯論。

倩:試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沒有想殺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會一直窮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選擇跨過河來逃避他的追殺,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棄了履行救被害人的義務,選擇逃跑,在明知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還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構成故意殺人的主觀意識。

芬:我方當事人沒有殺人的故意,在殺人環境不成立的條件下,我方當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為了出口氣,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當事人在追至河邊見被害人掉入河里掙扎的時候,當時嚇了一大跳,顯然是沒有追求殺人結果的發生。我方當事人初次面對這種情況加上自己也不會游泳,不知所措,六神無主,才有了棄刀而逃的行為。

侯:從被害者身中12刀看來,被告人李建顯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觀意識。并且有1處傷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這一傷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導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為受到限制,生命危險系數變大。

虎:我方當事人應成立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首先,我方當事人在選擇用來傷害的工具上來看,是選擇了擺放在一起眾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當你要確認在殺人時候,你會選擇小水果刀嗎?你不會,你會選擇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會。你會用水果刀刺殺人,盡管被害人身上有12處刀傷且其中2處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較淺,還不構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當事人在追砍過程中,本著出口惡氣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從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過程中,是很難把握這個度的,才會導致了1處刀傷及肩胛骨,但這并不是我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結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與被害人有不正當的關系后,一直懷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時,想把心中的怒火發泄出來,從主動買刀,砍傷被害人12處,到窮追不舍達1300m至河邊,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了故意殺人的主客觀要件,成立故意殺人,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芬:我方當事人,確實在得知其妻有不正當行為的時候是很憤氣。但這已經是好幾個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當事人真有心殺人的話,便會在此段時間內積極的采取行動。但我方當事人卻沒有。

侯:沒有,并不證明其沒有殺人的動機,從本案的事實的來看,被告人主動買刀,砍傷被害人12處,到窮追不舍達1300m至河邊,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此種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規定,成立故意殺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虎:首先,我懇請公訴人不要把這種主觀臆斷的方式帶入本案中來,把被告李建看成殘忍的殺人兇手,從而影響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審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過失,過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寬達3.46米的河,以致腳一滑,導致悲劇的發生。(坐下)

審判:本合議庭對于控辯雙方所爭議的事實已經清楚,法庭辯論結束。公訴人還有異議嗎?

倩:沒有

審判:辯護人還有異議嗎? 芬:沒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承認我是拿著刀追著死者跑,但我不承認我殺死了他,因為我拿著刀追著他跑是因為一時的氣憤,并不想殺害他,只是我也沒有想到他會掉到河里淹死。這是我未能預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預料得到的。對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難過。我也知道我有錯,畢竟是我拿著刀追著他跑,所以,我愿意盡我最大的能力給死者家屬以財產上的補償,以彌補我的過錯,我也希望能夠得到他們的諒解,希望審判長,審判員能給我一個改過的機會,希望審判長、審判員給我一個機會。

審判:現在休庭十分鐘,合議庭進行合議。 (片刻過去)

宣判

謝: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后) 審判:請坐下。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F在繼續開庭。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崗區檢刑訴字第(188)號起訴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并進行了審理.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及其辯護人,現已審理終結。

起訴書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著刀追著死者跑,導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證人,建議我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故意殺人,而應為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人身損害25.7307萬元,并提供了書證。審理查明,2013.2.21晚9點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來”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購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處刀傷,接著追著死者到河邊,死者逃避追趕,過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實有報案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核實,可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屬賠償19.0335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六個月付清。

本判決為口頭判決,判決書將在五日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被告人你聽清楚了嗎?

被告:聽清了。 (被告人被帶出)

審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到此結束。 謝:現在請訴訟參與人員在庭審記錄上簽字。

(眾人簽字) 審判:退庭。

(敲響法槌)

哈爾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哈刑初字第205號

公訴機關: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冰城律師事務所

黃芬律師

被告翼虎律師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現住哈爾濱市舞水路桔園小區B棟305號。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羈押于南崗區公安局看守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13]第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據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楊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時許,被告人李建在“好又來”夜宵店與死者審判強發生沖突,后來又在“旺旺”超市購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處刀傷,接著追死者至河邊,死者審判強為逃避追趕過河并不懼落水身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艷,夜宵店老板羅潔,路人聶穎,目擊證人陳開前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另外,根據死者審判強的尸檢報告,被告人的死因為溺水,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為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六年零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實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屬賠償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王弘治

模擬法庭刑事案劇本范文第6篇

刑事模擬法庭劇本

(制作于20年月日星期)

版權所有盜版必究

(聲明:本劇本如與現實案例沖突,請以原案例為準)

開庭時間:

開庭地點:河南城建學院文管校區法學院模擬法庭

是否公開審理:

審判長:審判員 :審判員:

書記員:

書記員入庭

一、請全體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2未經本院許可,不得記錄,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

3.不得鼓掌、喧嘩,不得開啟傳呼機和移動電話或其他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

4.不得吸煙,亂扔垃圾和隨地吐痰;

5.旁聽人員不準發言,不得進入審判區。

旁聽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法庭規則。審判長有權制止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書: 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書: 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

書: 請坐下!(書記員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審:庭前準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就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一案進行公開審理?,F在開庭(敲法槌) ! 審:請法警傳喚被告人到庭。

審:(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開始說)現在核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狀況、家庭住址、有無犯罪前科?

被:

審: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

告人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由擔任審判長,書記員負責法庭記錄,人民檢察院檢

察員出庭支持公訴,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也就是說如果

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被:不申請回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河檢刑訴(20)號

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

二0年月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

述, 被告人是否需要陳述?

被: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

被:

公:

被: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

公:

辯;

公:

審:公訴方有無補充發問

控: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補充發問

辯:沒有。

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到庭,由他來證實被告人是在的

犯罪事實

審:本庭準許傳證人到庭。

審:證人請說出你的姓名 職業 家庭住址 ?

證: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

證人許文禮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

證:

公:

證:

公:審判長,我的發問完畢

審: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

證:

辯:

證:

辯:審判長,我的發問完畢

審:被告對于以上證人證言有無疑義?

被:沒有

審:請證人查看庭審筆錄,確認無誤后請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此時書記員將庭審筆

錄交由證人查看)

審:(待證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完字后說)證人可以退庭。

審: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證詞·······)

(由法警交給被告人查閱,然后交給辯護人查閱,最后交給審判長查閱 )

審:被告對上述書面證詞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上述書面證詞有無異議

辯:有異議,

審:辯護人還無其他異議?

辯:沒有了

審:請公訴方繼續舉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本法庭總結出如下

爭議焦點:

一、

二、

請控辯雙方緊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展開辯論。首先由公訴方發言。

公:

審: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審: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

辯:

公:

審: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解

辯:有,

公:

辯:

審:辯護人有無其他新的辯解

辯:還有,

公:

審:辯護人還有無其他辯護意見?

辯:沒有了。

審:公訴方還有無其他意見需要補充。

公:沒有。

審:被告人最后還有無意見需要補充?

被: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

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和陳述。

被:

審:請法警帶被告人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F在休庭。(敲

法槌)

書: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停頓十來秒鐘后)書記員先上庭。

書:請全體肅靜,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書:(待控辯雙方到位之后開始說)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請坐下

審:傳被告人到庭。

審:(待被告人到位之后開始說)現在繼續開庭(敲法槌)。經合議庭評議認為: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F在進行宣判: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河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法官開始站起來,同時書記員說“全體起立”)

一、

二、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二0年月日

書記員

書:(等判決書念完之后,法官坐下了,開始說) 請坐下

審:(念完判決書后坐下,等到全體坐下后開始說)判決書的內容,被告人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非常氣憤的說)我對結果不服,我一定要上訴

審:被告人,你的上訴請求已經記錄庭審筆錄,請法警把被告人帶出法庭,庭審到

此結束?,F在閉庭。(敲法槌)

書: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請公訴人、辯護人等退庭

制作人: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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