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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完整流程

2022-07-23

第一篇:模擬法庭完整流程

模擬法庭流程

附件一:競賽開庭程序與時間分配

說明:本開庭程序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設計,結合競賽需要適當調整。程序設計旨在減少表演性,突出隊員的對抗性和專業性,并且在控辯雙方時間和機會上保持平衡,以保證競賽的有序、專業和公平。競賽不超過100 分鐘。請審判長根據本規則組織庭審,并根據現場需要調整時間安排。 1 開庭準備(約2分鐘)

1.1 公訴人、辯護人入席,書記員入席

1.2 書記員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審判長宣布入座,全體入座 1.3 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庭審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1.4 審判長敲法槌,宣布開庭

2 身份核對、告知權利與回避(約5分鐘) 2.1 審判長提被告人到庭,法警押被告人到庭

2.2 審判長核對被告人身份等信息,并詢問起訴書收到時間 2.3 審判長詢問公訴人與辯護人的基本情況

2.4 審判長告知并詢問被告人是否清楚其訴訟權利

2.5 審判長宣布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詢問并決定回避事項 3 法庭調查(約40分鐘) 3.1 起訴

3.1.1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3.1.2 審判長詢問被告人對起訴的意見 3.2 訊問與詢問被告人

公訴人和辯護人依次向被告人發問,一方認為發問不當,可以向法庭提出程序性反對,

審判長應判斷并制止不當提問與發言。后續程序對此問題處理相同。 3.3 雙方詢問被害人

如果有被害人出庭,公訴人和辯護人依次向被害人發問 3.4 舉證與質證

3.4.1 控方舉證,辯方質證

3.4.1.1 控方說明有幾組證據,然后舉出一組證據,說明證據編號,名稱,證據 來源,證據核心信息以及證明對象

3.4.1.2 辯方質證。辯方針對該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3.4.1.3 交叉回應:控方可以針對質證意見進行反駁,雙方交叉發表回應意見。 審判人員可以向任何一方發問,后續程序亦然

3.4.1.4 證人出庭。如果在本組證據中有證人出庭,則進行下列程序 3.4.1.4.1 公訴人向審判長申請證人出席

3.4.1.4.2 審判長宣布證人入庭,法警將證人帶入庭 3.4.1.4.3 審判長向證人說明作證的義務和責任

3.4.1.4.4 公訴人向證人提問。隨后被害人可以向證人提問

3.4.1.4.5 被告人和辯護人向證人提問,提出己方對證人證言的意見 3.4.1.4.6 交叉回應。雙方可以針對對方意見進行回應。

3.4.1.5 鑒定人出庭。如在本組證據中,有鑒定人出庭,則進行下列程序 3.4.1.5.1 公訴方向審判長申請鑒定人出席

3.4.1.5.2 審判長宣布鑒定人入庭,法警帶鑒定人入庭 3.4.1.5.3 審判長要求鑒定人說明鑒定意見

3.4.1.5.4 公訴人向鑒定人提問,隨后被害人可以提問 3.4.1.5.5 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問并提出己方對鑒定的意見 3.4.1.5.6 交叉回應

3.4.1.6 繼續或結束:審判長詢問是否舉證結束,若沒有,則按照上述方法繼續 分組舉證與質證。

3.4.2 辯方舉證,控方質證。本環節程序要求與上一環節相同 3.4.3 雙方就舉證與質證總結

3.5 法庭調查結束。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程序 4 法庭辯論(約40分鐘)

4.1 公訴詞。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4.2 辯護詞。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4.3 歸納辯論焦點

審判長歸納需要辯論的焦點問題,詢問雙方意見后確定 4.4 分焦點辯論

4.4.1 審判長提出需要辯論的焦點問題 4.4.2 公訴人針對該焦點發表首輪辯論意見 4.4.3 辯護人針對該焦點發表首輪辯論意見

4.4.4 交叉辯論。圍繞該焦點雙方進行交叉辯論

4.4.5 審判長提出下一個焦點問題安排辯論,直到所有問題辯論完畢 4.5 辯論總結。

公訴人、辯護人總結辯論,然后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 5 最后陳述(約2分鐘)

被告人做最后陳述。隨后,審判長敲法槌,宣布庭審結束。

第二篇:模擬法庭 流程

一. 書記員入場,請旁聽人員保持肅靜,宣讀法庭紀律:

1)

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

除因審判需要允許工作人員進入審判區,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審判區 3)

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4)

未經審判長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5)

對于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款拘留

6)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二. 傳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現在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原告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書記員: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人員入庭 審判長:請坐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開庭準備程序已經結束,可以開庭

三、開庭并為正式審理做準備

審判長:開庭。開庭前法庭已經將起訴書副本和答辯狀副本送達個當事人,雙方是否收到? 當事人:收到

審判長:本庭于庭前已經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須知,雙方是否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知道

審判長:本庭由審判長王遠勇,審判員張雪利、唐卡組成本庭合議庭,由唐卡擔任書記員,原告對本庭的組成人員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沒有異議,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被告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沒有異議,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原告代理人: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彭思,我的代理權限是全權代理,這里是我的授權委托書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及其代理權限

被告代理人:我是被告代理人劉曉芬。我的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這是我的委托授權書

審判長:現在本庭適用民事訴法普通程序公開審理案件。

四、 法庭調查

(一)審判長宣布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雙方當事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疑,查明案件事實,重點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以及本合議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當提供依據并說明理由。

(二)當事人陳述

長:請原告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

長:代理人是否有補充。 (原)代理人:

長:請被告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 被告:

長:委托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被告代理人:

(三) 審判長告知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

現在進行庭審舉證和質證,當事人舉證和質證必須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1.

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無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見低昂結論、勘驗筆錄。

2.

舉證時應向法庭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證據復印件,書記應該同時提供原件,以備當庭核對,物證要提供原物,原物確定無法提供的,要說明原物存放的地點。

3.

出示和宣讀證據時,應該向法庭陳訴證據的名字、來源和基本內容,說明提供該份或該組證據的目的和證明的問題。

4.

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對該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見,應該明確提出是否能夠證明對方的主張。法波對方的意見應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

5.

對對方提供的證據不做肯定或否定的表態,視為對該證據無異議。對質證意見的辯解也要求明確作出同意或反對的表態,否則視為無異議。

6.

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質證時就相關問題提問,但提問須經審判長許可。

(四) 審判長歸納舉證范圍

1.

對一審案件審判長應告知元該案訴訟請求的各項內容分別舉證。 2.

對二審案件審判長應該宣布對原審判決已確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法庭不做重復調查,當事人不再進行舉證和質證。審判長歸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無異議的記錄在案。對有爭議的事實,要求當事人逐項舉證和質證。

(五) 當事人舉證和質證:

長:請原告提交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 原告:(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證據) 長:被告是否有質疑 被告:(案例中被告不認同的證據) 長:請被告提交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被告:(被告提供的證據) 長:原告是否有質疑 原告:

審判長:原告(上訴人)XXX或被告(被上訴人)主張XXX,應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4長:若當事人對某些主張不能當庭舉證,確有理由的,必須在判決之前舉證,否則視為不能舉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六)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應由當事人在庭審前或者 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長:傳證人XXX出庭

長:請證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

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要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禁止任何對證人作證進行打擊報復。 長:請向本院陳訴你知道的案件情況。 長:當事人有順序的向證人發問: 長:合議庭成員向證人提問。 長:證人退庭。

(七)宣讀或出示合議庭(審判員)調查收集的證據 長:本院現在宣讀或出示合議庭(審判員)調查收集的證據 長:。。。。。。對于以上證據當事人是否有異議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長:本院宣布現在休庭由合議庭對庭審執政的證據進行評議后繼續開庭。 (如案件疑難復雜,或對有些證據需要庭審后在調查核實,無法當庭認證的,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待法庭辯論結束休庭,合議庭評議后再開庭認證并宣判)

(八)恢復庭審,法庭認證

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合議庭調查核實情況,分別對當事人出示的證據進行確認。認證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確認。能當庭確認的。應當庭確認。對證據應該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1.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訴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出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

2.

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3.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4.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理由否定對方的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5.

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查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6.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7.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8.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產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印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九)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上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必須進行鑒定、勘察,因而有必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五、

法庭辯論

(一) 審判長: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XXX問題以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相互辯論(告人和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并發表辨認意見等)

根據案件需要,審判長可宣布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應強調不得重復上一輪意見,并可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

(三) 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審判員不參與辯論)

(四) 法庭辯論時,當事人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終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五) 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六) 審判長按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訴最后的意見。

六、 當庭調解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節。

(二) 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再和一廳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三) 不愿意

(四) 審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后宣布判決。

七、宣判

(一) 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條件,應當當庭宣判。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上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任命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鑒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該宣布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并說明理由。

(二) 恢復庭審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三) 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人嘀咕案件事實,并說明處理案件糾紛的法律依據。

(四) 審判長宣讀判決

宣判時,應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判決宣讀完畢,書記員宣布:請坐人。

(五) 審判長宣布閉庭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

審判長呃合議庭成員退庭后,書記員宣布:請旁聽人員退庭,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筆錄。

(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訴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第三篇:刑事模擬法庭流程

開庭時間:2008年12月25日

開庭地點:蘇州科技學院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 出庭人員:

1.審判人員:審判長劉建超、審判員萬國全、袁大星;書記員:李琳; 2.公訴人: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鴻軍、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辯護人:祝鼎超,助理:李佳,東海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5.證 人:陳妍、王曉嬌。 案由:故意殺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與被害人張潔(被告人的母親)多年來一直相依為命,他們沒有工作也沒有勞保,生活條件始終比較困難。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癱倒在家門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將她送到泗水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主治醫生診斷為腦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幾乎天天去醫院陪夜,自己服侍母親,每隔兩三個小時為母親翻身、擦身、換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絲毫沒有好轉,吃不進飯,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進行簡單語言交流。醫生告訴被告人,這病沒什么治療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維持生命。眼見母親治愈無望,經濟日趨窘迫,更不忍心看著母親痛苦萬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將其母親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猶豫與矛盾中痛苦掙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決定親自對其母親實施“安樂死”。他用兩條浸泡了鹽水的濕毛巾綁在其母親的手臂上,再用兩根鐵絲繞在毛巾外,接通了電源,致使被害人遭電擊而亡。當晚,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開庭前準備階段】

[書記員] (書記員入庭,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請全體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2.任何人對合議庭及其成員有意見,均不得當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書面形式提出; 3.未經本院許可,不得記錄,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

4.不得鼓掌、喧嘩,不得開啟傳呼機和移動電話或其他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 5.不得吸煙和亂扔亂吐;

6.旁聽人員不準發言,不得進入審判區。 旁聽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法庭規則。審判長有權制止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書記員] 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書記員] 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 [書記員] 請坐下!(書記員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證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羈押室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宣布開庭階段】

[審判長] (敲擊法槌)東海省山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就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審理?,F在開庭! [審判長] 請法警傳喚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帶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狀況、家庭住址、有無犯罪前科、何時何因被羈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電工,住所地為山河市泗水區清溪鎮幸福北路120號,沒有犯罪前科。因為涉嫌故意殺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河市泗水區看守所。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你收到了嗎?是否超過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訴書了,時間已經超過10天。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規定宣布有關事項:負責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劉建超、萬國全、袁大星組成,由劉建超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李琳擔任法庭記錄。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鴻軍、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對合議庭成員以及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申請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上述人員曾經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對出庭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 不申請。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東海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祝鼎超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擔任你的辯護人?

[被告人] 我同意。

[審判長] 控辯雙方在舉證時,應當說明所舉證據的來源及所要證明的內容。對證人、鑒定人不出庭的,應該說明原因??剞q雙方向法庭所交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復印件。 [審判長] 公訴人除了開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目錄外,還有無新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訴人]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無新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辯護人] 沒有。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 (公訴人全文宣讀山河市人民檢察院山河檢刑訴字(2005)3號起訴書。內容:東海省山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書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電工,住所地為山河市泗水區清溪鎮幸福北路120號,沒有犯罪前科。因為涉嫌故意殺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被害人張潔雖然身患絕癥,但是其生命權依然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我國,法律只賦予公民在正當防衛中具有剝奪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權利。很顯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滿65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主觀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殺人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被告人明知電擊張潔達半小時之久的行為會導致張潔死亡,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顯然是故意。因此,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應其有自首行為應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60條、第165條、第169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受山河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我們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公訴人:張鴻軍、杜君豪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的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實地回答法庭對你的提問,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不得隱瞞,不得偽造。否則,法庭對你就以對抗審判,拒絕悔罪論處。你聽明白了嗎?

[被告人] 我聽明白了。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

[被告人] 怎么會沒有啊!你說我故意殺害我母親,你會無緣無故殺自己母親嗎?我沒有錢給我媽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嗎?(憤怒咆哮)你們這些當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體察民情啊?!

[審判長] 請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緒,被告人陳述是否完畢? [被告人] 陳述完畢。 [審判長] 現在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母親張潔是怎么死得? [被告人] 是我用電擊死的。

[公訴人] 請你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被告人] 那天下午,母親的病又發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這種折磨,于是利用鐵絲接通電源將她電死。

[公訴人] 電擊的整個過程持續了多久? [被告人] 大約半個小時。

[公訴人] 你當時知道這會導致你母親死亡嗎? [被告人] 知道。

[公訴人] 你明知道還這樣做,那就是說你希望你母親死亡,對不對? [被告人] (沉默)

[公訴人]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于文清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 辯護人對被告人于文清是否發問? [辯護人] 是。

[審判長] 可以發問。

[辯護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證明你母親的疾病治愈無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照顧?

[被告人] 我有母親住院的病歷。

[辯護人] 你母親是否反復地向你表示過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 [被告人] 是,母親每次病發時都說受夠罪了,生不如死。 [辯護人]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于文清的發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 下面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人] 審判長,我方請求傳喚證人陳妍出庭。 [審判長] 請法警傳喚證人陳妍出庭!(法警帶證人陳妍到證人席)

[審判長] 證人陳妍,請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若提供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明白了嗎? [證 人] 我聽明白了。

[審判長] 公訴人,你們可以詢問證人了。

[公訴人] 證人陳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關系? [證 人] 我是他的鄰居。

[公訴人] 被告人于文清的母親張潔死亡這件事,你知道嗎? [證 人] 知道。(指著被告人)就是被他殺死的! [公訴人] 請你詳細敘述一下當時的情形。

[證 人] 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門,一進門就看到于文清拿著鐵絲,重復地說:我殺死了我媽,我殺死了我媽!我仔細一看,他母親躺在床上一動不動,已經斷氣了。 [公訴人] 被告人確實是對你說過他殺死他母親了嗎? [證 人] 是的。

[公訴人] 審判長,我方沒問題了。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你對證人陳妍的證言有無異議? [辯護人]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對證人陳妍的證言有無異議? [辯護人] 沒有。

[審判長] 請法警帶證人陳妍退庭! [審判長]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審判長] 現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區公安局于2004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兩條、鐵絲兩條、現場勘驗照片六張及作出的法醫鑒定結論,證明200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這些毛巾和鐵絲接通電源將其母親張潔在家中床上電擊致死的。(法警展示毛巾、鐵絲,并將現場勘驗照片、法醫鑒定結論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證據展示次序與此相同,不再贅述。)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對此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 [辯護人] 沒有。

[審判長]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審判長,公訴人要求宣讀山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9日對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鑒定,證明被告人于文清對其作案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審判長] 可以宣讀。

[公訴人] (宣讀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鑒定結論。內容:被鑒定人,男,65歲,漢族,初中文化,電工。因此案對其做了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被告人于文清對其作案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對此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 [辯護人] 沒有。

[審判長]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審判長,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全部犯罪事實舉證到此。 [審判長] 公訴人是否有與以上證據相反即證明被告人無罪、從輕或減輕刑罰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公訴人] 被告人于文清于2004年12月4日晚主動到山河市泗水區清溪鎮派出所報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對被告人于文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護人] 審判長,我方請求傳喚證人王曉嬌出庭。 [審判長] 請法警傳喚證人王曉嬌出庭!(法警帶證人王曉嬌到證人席)

[審判長] 證人王曉嬌,請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若提供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明白了嗎? [證 人] 我聽明白了。

[審判長] 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護人] 證人王曉嬌,據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與其母親平時關系如何? [證 人] 他們母子關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順,他得知他母親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 [辯護人] 被告人的母親張潔生病臥床期間,你是否去探望過她?

[證 人] 是的,我去過三次醫院。我們關系比較好,我過去是陪她聊天解悶,她那段期間很痛苦,經常跟我說這樣活著還要拖累兒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盡量開導她。 [辯護人] 張潔是否多次明確地向你表達過想死的想法? [證 人] 是的!(非??隙ǖ谋砬?她說在電視上看到過醫生給病人實施“安樂死”,這種死法會讓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這么死去。 [辯護人] 審判長,我發問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有無問題向證人王曉嬌詢問?

[公訴人] 有。請證人王曉嬌如實回答我的問題。被告人于文清有沒有固定收入? [證 人] 沒有。

[公訴人] 被告人是否確實無力負擔其母親醫藥、生活費用?

[證 人] 他一直在家務農,收入微薄,無力承擔巨大的醫療和生活費用。 [公訴人] 請法庭注意:我們不能排除被告人是為了逃避贍養義務而實施故意殺人的動機和可能性!審判長,我方詢問完畢。 [審判長] 請法警帶證人王曉嬌退庭! [審判長] 請辯護人繼續向法庭提供證據。 [辯護人] 審判長,我方請求宣讀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2005年1月20日出具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順,深愛著他的母親,沒有任何故意殺害他母親的動機和可能性。于文秀兩星期前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至今仍在泗水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所以她今天無法出庭作證。 [審判長] 可以宣讀。

[辯護人] 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66歲。我們自幼喪父,是靠母親含辛茹苦把我們撫養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從懂事以來,一直非常孝順。母親勞累一天下來,弟弟就打好洗腳水,親自給母親洗腳;母親病了,他就陪在床邊聊天,盡量讓母親心情高興。弟弟多次跟我說過,媽媽把我們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們再窮,也不能再讓她受苦受累了。母親自從2004年10月住院治療腦溢血以來,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盡一切辦法籌借錢物治療母親的病??墒?,家里一直就很窮,沒有什么經濟收入,為了湊錢,他的頭發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吹侥赣H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樣子,他時常淚流滿面,為不能治好母親的病而感到自責。那天下午,在母親不斷苦苦央求下,弟弟忍著巨大痛苦協助母親結束生命,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啊!雖然我不在現場,但是他絕對沒有故意殺害母親的想法,我愿用我的生命作擔保!請求法院寬大處理,放了我弟弟吧! [審判長] 公訴人對此證人證言有無異議? [公訴人] 沒有。

[審判長] 請辯護人繼續向法庭提供證據。

[辯護人] 審判長,我方請求出示泗水區人民醫院于2004年11月13日出具的被害人張潔的病歷,證明被害人身患絕癥,生活不能自理,無治愈希望。 [審判長] 可以出示。(法警將病歷投影到屏幕上) [審判長] 公訴人對此有無異議? [公訴人]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繼續向法庭提供證據。 [辯護人] 舉證完畢。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你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要求重新鑒定或勘驗? [被告人] 不申請。

[審判長] 辯護人有無上述申請? [辯護人] 沒有。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請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60條、第165條、第169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受山河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我們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F就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一案的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根據山河市公安局、泗水區公安局和本院的調查取證,以及剛才法庭所作調查,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親醫治無望時,遂放棄對其醫治,用電擊手段將其母親殺死。被告人對其殺母行為供認不諱,并有鄰居陳妍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觀上明知電擊會導致人死亡的情況下,客觀上以作為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違法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被告人在案發后,能自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第一款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現本院針對以上所舉事實和證據,特提出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審判長] 被告人于文清,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庭上除了辯護人為你辯護外,你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你需要為自己辯護嗎?

[被告人] 我再說一遍,我不是故意殺死我母親!你們以為我不想讓母親活下來安度晚年嗎?我這么大個人,沒有做到什么可以給母親高興欣慰的。知道她的病以后,我別無所求,只想多找點時間好好照顧她,孝順她??墒?,我看著她遭受痛苦煎熬卻毫無辦法,你說我能怎么辦?去盜竊?去搶劫?不行啊!那是犯法的啊!我只是遵照母親的遺愿讓她安樂的離開,難道這也犯法了嗎?

[審判長] 請辯護人進行補充辯護。

[辯護人]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東海仁和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委派我擔任被告人于文清的辯護律師,今天依法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閱了有關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走訪了有關群眾,剛才又聽取了法庭對本案的調查,我認為起訴書將“安樂死”等同于故意殺人罪是錯誤的,被告于文清是無罪的,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安樂死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定,犯罪必須具備三個特征:行為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主觀方面,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動機,目的是為了減輕他母親的劇烈痛苦;客觀方面,被告人實施“安樂死”行為完全是基于其母親本人的真實意愿,對于國家和社會是沒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殺人的故意,而“安樂死”在本質上不同于故意殺人罪,它需要具備兩個要件:1.病人所患疾病必須是醫學上無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認為是持續的、難以忍受的;2.病人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自愿接受“安樂死”并多次提出相關請求。“安樂死”沒有改變絕癥患者必死的命運,也就是說被告人于文清沒有必要去追求其母親“死亡”的目的,更談不上有殺人的故意,起訴書中對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安樂死”是個人行使其生命處分權的體現。在不妨害公序良俗的原則下,我們應當充分尊重人權。每個人不但享有生命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也享有死亡選擇權,任何機關不得剝奪。“安樂死”從性質上是一種授權行為,是一個意識清醒卻無法行動的人將自己對生命的處分權授權他人的行為。假如“安樂死”有罪,那么請問公訴人,自殺這種以作為的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是否也有罪呢?假如“安樂死”有罪,那么請問公訴人,無法行動的人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又如何來保障呢?允許一個健康的人以作為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而又禁止一個無法行動的人以授權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難道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嗎?具體到本案,被告人的母親多次表達了其想早點死去解脫痛苦的意愿。被告人實施“安樂死”行為完全是基于其母親真實意愿,幫助其母親行使生命處分權,如此而已,何罪之有? 綜上所述,“安樂死”行為是一個人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是一種符合人道和正義的行為,其不具任何社會危害性,是無罪的。請合議庭仔細審議上述觀點并采納,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文清無罪。

[審判長] 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無異議?

[公訴人] 辯護人剛才提出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我方對此予以反對。首先,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在我國,無論公民的年齡、性別、種族、職業、生理及心理狀態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害人張潔雖然身患絕癥,但是其生命權依然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其次,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我國,法律只賦予公民在正當防衛中具有剝奪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權利。很顯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是非法的。再次,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滿65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后,在主觀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殺人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被告人明知電擊張潔達半小時之久的行為會導致張潔死亡,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顯然是故意。因此,被告人于文清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請法庭予以采納。 [審判長] 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

[辯護人] 公訴人指出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但是對方并不否定人可以放棄自己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的母親為盡快擺脫疾病的折磨,自愿放棄自己的生命,被告人基于減輕其母親痛苦的善良動機實施“安樂死”,完全符合其母親的授權行為和真實意愿,沒有任何犯罪故意。

[審判長] 公訴人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公訴人] 中國是一個非常注重生命的國家, 傳統文化一向看中生命、重視血緣、注重孝道。因此, 安樂死與我們傳統的尊老敬老, 尊重人的生命、重視人的價值文化不相吻合。從人道主義的觀點看,安樂死違反了自然規律,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的生命,剝奪了其生存權,不符合尊重生命這一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嚴重病人是無辜的,任何人都無權殺死無辜的個體。

于文清放棄對其母親的治療本身上就是一種不尊重生命的表現„„用電擊死亡的方式殺死其母親的行為更是一種剝奪他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權的行為。 [審判長] 辯護人對此有無異議?

[辯護人] 對于公訴人所提出的中國傳統倫理道德的觀點,我方提出反對,如果,以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來拒斥安樂死的合理性,則落入了傳統觀念的巢臼,而未能跟隨時代的步伐。雖然,傳統道德觀念認為 “好死不如賴活”,然而人道主義的倫理規范是建立在“生命質量論”的基礎之上的,如果生命失去了質量,則便會脫離規范倫理的軌道。由于本案中的患者張潔身患絕癥而無法治愈,其又處于極度痛苦之中,此時雖然生命可以延續,但是與其他的利益相比,其精神利益等則更處于不堪損失的境地„泰戈爾曾寫道:“使生如夏花之絢爛,死如秋葉之靜美”。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確地把握。我方還要強調的是,安樂死有利于國家有限衛生資源的合理運用,將這巨大的消耗與微小效益相比較,乃是醫療資源的巨大浪費。把節約下來的衛生資源用于那些更有意義的防治豈不更有價值?如果認識到這一點, 那么就應承認安樂死對于我國有限衛生資源合理運用的重要意義;就應承認安樂死對于我國醫學事業不斷發展的促進作用。 [審判長] 公訴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 [[公訴人]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安樂死對于我國醫學事業不斷發展的促進作用。”這一觀點,我方表示反對,相反,實施“安樂死”在客觀上限制了醫學的發展。由于受目前醫學科技水平的限制,所謂“不可逆”只是一種相對狀態,因暫時的不可逆,就使醫護人員放棄許多救治病人的機會,從而無意識地使醫學停滯不前,實質就意味著剝奪了以后的絕癥病人享受更發達醫學治療的權利,而不得不再一次地選擇“安樂死”,這難道能說是衛生資源的合理利用嗎?再者說來!從刑法的目的而言,刑法是保護人的生命的,無論什么人,只要未犯罪,其生命就應受到保護,而盡早結束他人生命的安樂死,是于法不容的。于文清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就是故意殺人!

[辯護人] 審判長,我方提議。 [審判長] 可以講。

[辯護人] 刑法對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規定有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僅從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規定來看, 其行為都違背了被害人意志, 而安樂死卻是迎合了當事人的意志, 不存在事實的被害人問題。過去, 我國刑法中還有類推適用的問題, 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相關規定,而是遵循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陜西漢中醫生蒲連升的案例似乎就很能夠說明問題。1986 年6月28 日, 漢中市民夏素文的家屬央求醫生蒲連升為患肝硬化、腹水病晚期的夏素文實施安樂死。后夏素文的兩個女兒將其告上法庭。據說, 經過長達6年之久的訴訟, 法院最終對蒲連升做出了無罪判決。此案在當時可以適用但卻并沒有適用類推規定,并且也請示過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無罪的判決。因此,這不能不使人們認為,法律有意在事實上默認“安樂死”的合法性,至少也可以表明法律自身在對待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矛盾的。我方提議完畢。

[審判長] 公訴方還有什么新的提議?

[公訴人]審判長,對辯護人提出的安樂死是迎合了當事人的意志的說法我方表示反對。從現實來看,被害人承諾的安樂死有許多案例,病人在遭受極端痛苦時表示希望盡快死去,但當后來病愈或部分恢復時,對醫生卻又極為感激,對一個遭受極端痛苦的臨終病人而言,理性思維是不可能的。只要能消除痛苦,病人往往什么都會同意。一個人不可能對自己的死表示真正自愿或出于理性的同意。因此,對被害人的承諾,實行安樂死的可信度值得懷疑。再者,辯護人提出的陜西漢中醫生蒲連升的案例只是個例,說明不了問題,更何況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我們還提請辯護人注意一個事實,案中被告是醫生蒲連升。據我方的了解,目前世界各國對安樂死非罪化達成的共識,法律對安樂死作出免罰的規定,應有嚴格的限制條件。這些條件包括:(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看,病人患了不治之癥,并已逼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達到目不忍睹的程度;(3)安樂死行為必須專為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執行;(4)需要本人神志清楚地真誠委托或同意;(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才得執行;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由不具有醫師資格但具有相當醫療知識的人實施;(6)執行方法在倫理上必須是正當的,也就是說,致患者死亡的方法應該是無痛苦的,如注射或服用藥物等方式??v觀這些條件,被告人以電擊的方式致被害人痛苦死亡,根本不符合安樂死的通行標準。還有一點需提請辯方注意,辯方已經對我國的現有法律提出了質疑,我方表示遺憾!每一位中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現有法律,依法辦事„„

[審判長] 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 沒有了。

[審判長] 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于文清,根據法律規定,你在法庭上還有最后陳述的權利,你還有要向法庭陳述的嗎?

[被告人] 審判長、審判員:我只是一名普通的電工,沒有讀多少書,也不懂法律。但我知道做什么事情都要憑著自己的良心。試問世上有誰會那么狠心殺死自己的親生母親呢?可我又有什么辦法啊?你們知道我做出這個選擇的時候心里承受多么大地折磨嗎?就算我的做法很多人無法接受,但我要說,我只是希望能完成母親人生的最后一個愿望,我問心無愧,因為這是我能為母親做的最后一件事了!從母親離開人世的那一刻開始,我就不曾想在這世間茍活。就算法庭判我死刑,我也毫無怨言!但是,無論判我什么罪,就是不能說我故意殺人,我希望法律能夠還我一個公道!

[審判長] 現在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審判長] 請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帶下去! ★【法庭判決階段】

[審判長] 請法警帶被告人于文清到庭!

[審判長] 本案經庭審調查、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后陳述。合議庭在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評議并做出決定。東海省山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在這里公開審理了由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一案。本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清在被害人張潔身患絕癥,病危難愈的情況下,以電擊方式殺死被害人,其行為屬于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由現場勘驗鑒定和證人證言為證,事實真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庭認為:被害人張潔雖身患絕癥,瀕臨死亡,但是其生命權依然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其次,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被告人于文清已滿65周歲,屬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由于被告人所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是基于被害人之請求,且確實為減輕被害人之痛苦而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并且在事后主動投案自首,主觀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較小?,F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現在進行公開宣判,請全體起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3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山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 )(文件夾中) [審判長] 請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帶下去!全體坐下。 [審判長] (敲擊法槌) 退庭!

第四篇:吉林財經大學模擬法庭流程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和有關法律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法庭紀律:

1.未經準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未經法庭準許,不準發言、提問

4.不準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5.開庭期間關閉手機、傳呼機等通訊設備

6.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如有意見,可在休庭后用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對于違反法庭紀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予以訓誡,責令其退出法庭、罰款或者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執勤法警入庭,執行公務。(法警入庭)

○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控、辯方入庭)

○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

○報告審判長,應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已就緒,請指示。(檢察長:“請坐”)

○旁聽聽眾請坐好。開庭之前,先做一點說明,本案未經允許,不得在新聞媒體、網絡上發表和傳播。

○傳被告人XXX到庭。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一庭現在宣布開庭。(敲錘)

○首先查明被告人的有關情況。(按問題順序向每名被告進行詢問)

被告人XXX(被告:“是”)

是否用過別的名字(被告:“沒有”)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出生地(XX省XX市XX區--被告若沒說全,予以補充詢問)

民族(被告:“漢族”)

文化程度(被告:“XX”)

職業(被告:“XX”--什么單位、什么職位、什么地方)

家庭住址(省、市、區、街道、樓、單元、室)

以前是否受過法律處分(被告:“沒有”)

什么時間被刑事拘留(被告:“XX年XX月XX日”)

什么時間被逮捕(被告:“XX月XX日”--XX月XX日宣布逮捕)

本院向你送達的“長春市人民檢查院起訴書副本”是否收到(被告:“收到了”)

○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之規定,本庭今天依法公開審理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本合議民陪審員秦博組成,書記員韓萌擔任法庭記錄。受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指派,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判員陳博、周嘉晟出庭支持公訴。受被告人近親屬的委托,吉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奔、黃永剛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

54、1

59、160條的規定,被告人在法庭的審理中依法享受下列訴訟權利:

1.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如果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書記員哪一位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原因,不能公證審判??梢蕴岢鍪聦嵑屠碛?,申請換人審理。被告人XX、XX及其代理人,你們是否聽清?是否申請回避?

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你們是否聽清?有沒有此類要求?

3.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4.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陳述的權利。

以上交代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是否聽清。(被告人:“聽清了”)

○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公訴人宣讀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長檢刑訴(2010第235號)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文化,無職業,住省市區街道單元室,因涉嫌,于年月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與年月日由長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文化,無職業,住省市區街道單元室,因涉嫌,于年月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與年月日由長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文化,無職業,住省市區街道單元室,因涉嫌,于年月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與年月日由長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犯盜竊罪,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年月日移送。本案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詢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時間、地點、任務、緣由、案件經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筆錄

2.„„

„„

被告人偷竊高爾夫球的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回收被告人高爾夫球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長春市檢察院對被告、、

提起公訴,依法判處。

此致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年月日

○被告、、,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與你收到的起訴書副本是否一致?(“一致”) ○本庭現在對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為便于查清本案事實,先把被告人、帶下法庭候審。(法警將2被告帶下)

被告人,起訴書上對你們的指控對不對?是否屬實?你可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陳述自己的意見,以及陳述指控事實的經過。你可以坐下,接受庭審。

(時間、地點、人物、動機、案情等,你認為可以說的,都可以向法庭陳述)

被告陳述„„(陳述完畢)

公訴人可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方詢問„„(詢問完畢)

被告的辯護人可對被告發問

辯護人詢問

被告人, 月日你在哪里?你和誰一起?在干什么?怎么想要去的?

(詢問完畢)

帶下庭,把被告人、帶上庭。(2被告上庭)

被告人、,起訴書上對你們的指控對不對?是否屬實?你可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陳述自己的意見,以及陳述指控事實的經過。(你們可以坐下,接受庭審。)

(時間、地點、人物、動機、案情等,你認為可以說的,都可以向法庭陳述)

被告陳述„„(陳述完畢)

公訴人可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方詢問„„(詢問完畢)

被告的辯護人可對被告發問。 辯護人詢問

被告人、,年月日你在哪里?你和誰一起?在干什么?怎么想要去的?

現在把被告人帶上庭,公訴方是否還有問題詢問3位被告人。(公訴方:“„„”)

(詢問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被告)

(審判長補充發問)

○控辯雙方舉證

公訴人可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要求傳證人

上庭作證 現在傳證人

你叫什么名字?

有沒有別名?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貫?

文化程度?

從事何種職業?

家住什么地方?

證人,你有作證的義務,你可就自己看到的事實證明案件的經過,但你同時也要對自己的證詞負法律責任。公訴人現在可對證人發問。

„„

○被告的律師是否向證人發問?證人是否作證完畢?庭審結束后請證人閱看筆錄后簽字,請退庭。3位被告,對剛才證人的作證,你們有沒有疑義?

○公證人有沒有其他證據向法庭提供?

有。(先將證據予以列舉) 1.三位被告人供述,證明的犯罪事實;的陳述,證明財物數量等情況;

“審判長,舉證宣讀完了。”

審判長:被告、辯護方對對舉證有無意見(被告:“沒有”),繼續舉證。

價格事務所估價鑒定結論書證明高爾夫球的價值;

3.“戶籍證明”證明了3被告人的身份。

○請法警將證據出示給被告人、辯護人。(法警出示證據)

3位被告,剛剛的證據你們有沒有疑義?

被告的辯護人,剛剛的證據,你們有沒有疑義?

○公訴人有沒有其他證據提供?

(公訴人認為,剛才所列舉的證據足以證明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舉證到此。)

○被告、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出示?

要求傳證人

上庭作證

你叫什么名字? 有沒有別名?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貫?

文化程度?

從事何種職業?

家住什么地方?

證人

,你有作證的義務,你可就自己看到的事實證明案件的經過,但你同時也要對自己的證詞負法律責任。辯護方現在可對證人發問。

„„

○公訴方是否向證人發問?(公訴方對證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證人是否作證完畢?庭審結束后請證人閱看筆錄后簽字,請退庭。

○被告、辯護方有沒有其他證據向法庭提供?

有。

(將證據予以列舉)

„„

舉證完畢。

○被告、辯護方,是否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辯護方:“不需要”)

○本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公訴機關對指控事實提出的證據及辯護人提出的論據,本庭將予以充分注意,法庭調查結束。

○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在辯論階段,控辯雙方根據已查的事實、證據就本案的定性量刑,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首先由公訴方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意見

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本案指控的事實已經清楚,證據確鑿,現發表如下意見:

一、○公訴人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具體理由如下:

從侵犯的客體來看,的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屬于犯罪客體。盜竊罪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2)對盜竊后果的預見。 ○公訴人認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體理由如下: 客體

客觀方面

主體 主觀方面

二、被告人,今天公訴人指控你們犯了盜竊罪;、公訴人指控你們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走上這條道路不是偶然的,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從客觀上看,„„你們由于對法律的無知,又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的指導,并養成了一些惡習,以至作出了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今天受到檢察機關的指控,希望你們能正視自己的犯罪事實,不管法院最終怎樣判,都要認真對待,爭取從寬處理,重新做人。

三、根據新《刑法》第264條規定,犯盜竊罪,盜竊數額巨大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根據新《刑法》第312條規定,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

請法院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的交代態度,依法進行判決。

檢察員:

年月日

○下面請被告人作自行辯護(被告人、、作自行辯護)

○公訴人是否答辯(公訴方發表答辯意見)

○下面請辯護方發辮辯論意見(辯護律師發表辯論意見)

○公訴人是否答辯(公訴方發表答辯意見)

○辯護人有沒有新的辯護意見?

○法庭辯論階段結束?,F在請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本案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作最后陳述階段,下面將進行合議庭評議,現在休庭10分鐘,進入評議,請法警將三被告人帶下庭。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退庭,全體坐下。

全體坐下,請法警將三被告帶上庭。本庭經過合議庭全體評議,判決如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0)長春刑初字第185號

“被告人犯盜竊罪,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成立。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一、被告人無罪,當庭釋放;

二、被告人、無罪,當庭釋放。

全體坐下。

今天是當庭宣判,判決書在庭后5日內送達被告人,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長:田陽

審判員:趙麗媛

人民陪審員:秦博

2010年12月22日

○旁聽人員請坐。

○被告人、、,對剛才的判決有沒有聽清?(被告:“聽清了”),對判決有無意見?(被告:“沒有”),是否上訴?(被告:“不上訴”)

○“被告人犯盜竊罪,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審訴訟活動全部結束,判決書將在閉庭后5日內送達各方當事人。

現在宣布閉庭。(敲錘)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退庭,請公訴人退庭,請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退庭。庭審結束。

第五篇:模擬法庭

為切實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引導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10月24日,團縣委、法院聯合主辦的“青少年模擬法庭”活動在縣人民法院審判庭舉行。

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石洪亮;縣政協副主席姜葳;縣人民法院院長王長義出席了活動,縣內各中學團委書記、小學大隊輔導員及部分群眾觀摩了模擬庭審過程。

這次模擬法庭選取貼近學生生活、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采用逼真的場景,以案說法、庭審辯控。來自縣第四中學的11名學生分別扮演法官、公訴人、辯護人,成功模擬了因沉迷網絡最終實施搶劫的典型案件審理全過程,讓同學們親身參與到法庭審判當中,了解法庭審判過程及法庭紀律,見證法律的威嚴,使他們更加懂得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模擬審判結束后,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對學生的精彩模擬做了現場點評,認為模擬庭審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審理過程嚴肅認真,逼近真實法庭審判。

此次模擬法庭活動的舉行,是我縣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加強未成年人思想建設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顒油ㄟ^青少年親自體驗庭審現場,激發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的強烈渴望和濃厚興趣,生動活潑、寓教于樂,變青少年被動學習為主動了解,給青少年敲響警鐘,提高青少年學法、懂法、守法的能力,達到普法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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