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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

2023-09-23

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第1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屬、駐縣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杜絕農村“一戶多宅”現象,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嚴格落實農村村民建房“一戶一宅”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宅基地申請條件

1、在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同等義務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房。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法定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需有一子女);

②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④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翻建、擴建的; ⑤遷入農業人口落戶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⑦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戶口已落戶在本村組,無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①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②涉及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④一戶一子(女)有一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⑤將原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⑥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的;

⑦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⑧戶口雖已遷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轉讓,不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空掛戶;

⑨原住房長期空置,無人居住的。

二、申請人向規劃所、國土所提交申請建房所需的材料

1、申請人向鄉(鎮)規劃所提交的材料

①江西省上猶縣鄉和村莊建房申報審批表(一式二份); ②申請人應提供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③村小組證明材料、村委會意見;

④四鄰意見,必須經本人簽字加按手模,同時對相鄰建筑有影響或四鄰關系復雜的要有四鄰協議,協議須體現建房層數、外墻間距等情況;

⑤用地總平面圖(以現場察看圖為底圖)須將四鄰原貌、地物標注清楚;

⑥施工圖(平立面),必須選用《新戶型集》戶型;

⑦拆舊建新協議。

2、申請人向鄉(鎮)國土部門提交的材料

①建房用地申請書;

②建房用地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戶籍本及家庭人員情況證明(復印件);

③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的批準文書;

④經村委會審查同意上報的《鄉村農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

⑤建新拆舊的協議或承諾書;

⑥原住宅位置、面積等情況。

三、嚴格執行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

農民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小組、村民會議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委會審查→鄉(鎮)規劃所和國土所實地踏勘→公示→縣城建部門審核同意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鄉(鎮)國土所提交用地申請等材料→鄉(鎮)國土所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國土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認真把好公示關

規劃所和國土所踏勘后,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委會及自然村莊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夫妻雙方)的姓名;

(二)家庭人口情況;

(三)申請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類、面積;

(四)原住宅(宅基地)位置、面積等;

(五)公示的期限(一般為5個工作日);

(六)有異議的處理方法、途徑。

五、廣泛宣傳、明確責任、嚴格落實農村村民建房“一戶一宅”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執行“一戶一宅”

制度對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國土資源,統籌城鄉發展的高度重要性,在全縣上下營造執行“一戶一宅”的良好氛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執行落實“一戶一宅”制度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內“一戶一宅”制度的執行落實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鄉(鎮)要切實強化對鄉、村兩級的領導,強化干部責任意識,尤其是規劃、國土、村委會要深入到建房戶了解實際情況,認真審查各項用地資料,認真把好公示關,對不符合“一戶一宅”的用地申請一律不予審核上報。同時要承擔拆舊建新協議的監管和督促履行責任,并簽署意見。農村村民按照協議約定期限自行拆除復耕的,其經營權仍歸該戶村民使用,其拆舊復耕納入“增減掛”項目實施的,可按標準給予復懇補助,對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內拆除或復耕的,其經營權由村委會無償收回予以處置。

縣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對落實“一戶一宅”制度的指導,配合鄉(鎮)解決一些執行中的實際問題,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對建法用地的查處力度,推進“一戶一宅”制度的落實,縣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落實“一戶一宅”制度的督促檢查工作,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13年6月27日

建新拆舊協議書

甲方(舊宅基地使用權人):

身份證件及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舊宅基地使用權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人代表: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贛州市農民建房用地報批程序》及“一戶一宅”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甲方申請新宅基地基本情況。甲方申請的新宅基地位于,面積平方米,地類為,申請理由為。

第二條擬收回的舊宅基地基本情況。該舊宅基地位于,用地面積平方米,建于年,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四至為:東至,西至,北至,南至。

第三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甲方申請的新住宅建設用地獲得審批,生效起始時間以領取建設用地批準

書為準。

第四條舊住宅用地處置期限。甲方應于新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一年內,將原有的舊宅基地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處置或自行拆除舊宅基地上建筑。

第五條舊宅基用地處置方式

1、甲方拆除舊宅基地上建筑后又自己復墾為耕地的,其經營權仍歸甲方使用。

2、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未履約的,其舊住宅用地由乙方依法無償收回處置。甲方拒不交還舊宅基地的,乙方可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強制收回。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鎮)人民政府及規劃所、國土資源所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第2篇

一、建房戶持由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同意其建房的申請向當地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鎮鄉接待站申請選址,鎮鄉接待站會同村、社、國土、林業、水利、電力、路政等有關部門現場選址定點。

二、建房戶將選用的通用設計圖或正規設計圖和與有證個體建筑工匠簽定的《村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報鎮鄉接待站審查,填報三臺縣農房建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鎮鄉人民政府、中心所審查同意后,報縣建設局審批。經審核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

三、建房戶持村鎮規劃選址建設意見書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建房戶在開工前應當向村鎮中心所提出書面開工申請,經審查同意,由村鎮建設中心所駐鎮鄉同志現場打樁放線后,才能開工建設。

五、村鎮規劃建設中心所應對農房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房戶及個體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檢查的義務。

二00四年元月

收費項目

一、市政建設配套費

建制鎮鄉:25.00元/平方米;

場 鎮:12.00元/平方米

二、城鎮房產證

單位:15.00元/證;

個人:10.00元/證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1、純住房80.00元/套;

2、工廠、醫院、學校等

160.00元/宗;

3、商業用房240.00元/宗;

4、黨、政、軍、機關、社會 公益福利

單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續費

1、住房交易手續費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轉讓方

承擔)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轉讓雙方

各承擔50%)

2、住房租賃手續費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擔)

3、非住宅轉讓手續費

按成交價、評估價的1.8%收取(轉讓雙方各

承擔50%)。

農民建房申請須知

申請對象:擁有農業戶口的村民,符合無宅基地的或需對破損房屋進行修繕的條件,可以向村委會申請進行房屋的建造和修繕。

申請手續:

1、村民向村委會提出建房或修房的申請。

2、村委會經調查核實,討論決定同意建房或修繕房屋,并填寫相關表格遞交鎮土地所審批。

3、鎮土地所審批。鎮土地所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所需證件:所屬房屋內居住的所有村民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住房辦理告知單

一、農村住房申請所需提供資料

(一)無房戶安置或新建農房

1、本人申請書

2、家庭居住人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

3、無房戶證明(本鎮以村民委員會證明,外鎮以房屋土地所證明)

4、《住房申請表》有村民委員會填寫

5、分戶中人口確定協議書

(二)修繕、家層、擴建農房

1、本人申請書

2、家庭居住人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

3、《住房申請表》由村民委員會填寫

4、人口變動協議書

農民建房補助說明

農村建房補帖一般有三個方面:一是困難戶,象農村低保、五保對象等,一般由民政部門對每戶補貼4000元至8000元不等;二是新農村建設,因有些地方實行新農村建設,對按規劃要求做房的給予一至三萬元不等的補貼,此項補償一般直接由政府負責;三是遷村騰地,目前有些地方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遷村騰地,對遷村騰地中重新做房的給予一定的補助。

農村建房申請書范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農村不少地方或拆舊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這

都是改善住房狀況,安居樂業,邁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級有關部門都應當給予大力支持。但按國家有關規定,為了統一規劃,防止亂搭亂建以及侵占土地等問題的產生,建新房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要建新房的個人或集體,必須向有關部門(土地規劃局、建設局等)寫建房申請書,待批準后才能建房,否則將作違規建房處理。寫建房申請書前,應查閱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要在符合這些規定的范圍內寫申請書。如不符有關規定,申請書是不會得到批準的。寫的時候,要重點寫建房的理由。

例:

建房申請書X X土地規劃局:.我叫X X X,是×X鄉X X村X X組農民。由于下列幾個原因,我申請新建住房。

一、我現住的房屋,還是1956年建的簡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5間,60多平方米,要住8人,還要堆放糧食等,顯得十分擁擠。特別是我大兒子后年要娶媳婦,女方家要求必須有新房才肯嫁過來。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為.了我大兒子能順利成家,我也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二十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現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現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為一樓一底,約200平方米。

特此申請,敬請審核批準。

附:l.現住房照片2.生產小組的證明。

此致敬禮!

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第3篇

摘要:“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范式對南斯拉夫自治社會主義建設影響重大。南共將該范式不加批判地運用于社會主義建設,加速了南共合法性基礎的減弱以及南共與南聯盟的分化,并最終斷送了自治社會主義。歷史說明,嚴格界分“社會與國家”的視角有助于分析某些政治學、社會學問題,卻絕不能成為國家整體設計的指導性的思維框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如何處理好社會與國家兩者間的平衡,理性地、批判地對待塑造公民社會的問題將是一個迫切而艱巨的理論和實踐命題。

關鍵詞:社會;國家;南共;自治社會主義:公民社會

“社會”“國家一直是西方政治學研究的兩個重要范疇,從亞里士多德到黑格爾,“社會”已經從古老意義上與國家同質的“政治社會”發展為與國家對立、并部分獨立于國家的一個比較性概念。如今“社會與國家”范式大致可分為兩種研究取向,一種沿襲洛克“社會先于國家”的傳統,強調國家對社會而言只是一種“必要的惡”,由此推導出社會對抗國家的觀點:另一種則繼承了黑格爾關于“國家高于社會”的理念,強調國家對社會型塑的支配力量。隨著19、20世紀日益盛行的對各種“國家主義”的反抗,第一種取向的范式越來越占據主導地位,并在南共領導的自治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發揮了巨大影響。

一、自治社會主義的產生:

社會民主改革的需要

南共誕生于1919年,是俄國十月革命的精神產物,成立之初即明確提出以列寧主義為黨的根本綱領。在漫長的革命過程中,一直受共產國際領導,蘇聯和斯大林本人在南共黨內享有極高的威望。1945年在南共帶領下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獲得解放,成立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開始社會主義建設。由于歷史原因,蘇聯的社會主義建設理論和實踐在南斯拉夫國家建設的初期具有決定性影響。1946、1948年南斯拉夫相繼頒布兩個國有化法案,1947年通過第一個五年計劃法令,1948年通過土改法進行土地改革和農業集體化運動,基本上按照“斯大林模式’,_一工業國有化、農業集體化、計劃經濟——開始了社會主義道路。但不斷積累的蘇南矛盾在1948年集中爆發,特別是同年6月情報局事件中,各國共產黨對南共進行了“走一般資產階級共和國道路”的猛烈攻擊,并將南斯拉夫開除出情報局,戲劇性地打斷了這一歷史進程。這樣,南共在東西方兩大陣營的雙重壓迫下,被迫拋開蘇聯模式,重新思考探索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的問題。

當時南共面臨著最重要的問題是:真正的共產黨人和真正的社會主義在不在蘇聯那里?在斗爭初期,為了克服情報局的攻擊、表明南斯拉夫社會主義道路的“正確性”,不少人傾向和要求在南斯拉夫社會發展中嚴格采取蘇聯式的道路。但隨著斗爭的加劇,斯大林對南斯拉夫攻擊的霸權主義和非道德的性質明顯地暴露出來,南共的干部們開始重新研究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經典著作,認為共產主義所受的威脅不是首先來自資產階級,而是來自自身的官僚化,以斯大林為首的社會主義官僚們背叛了馬克思主義,蘇聯國內扭曲的社會關系同時體現在其對外的霸權主義干涉中。

作為南斯拉夫改革之父,愛德華·卡德爾在1949年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人民議會上所做的報告集中體現了南共的新政治觀。該報告指出“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巴黎公社時給我們明確指出了官僚主義是無產階級戰勝資產階級以后最大的危險”,蘇聯正是由于國家機器的官僚化扭曲了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而背離了社會主義道路。為此,卡德爾提出建設自治社會主義,即逐步擴大人民自治、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改革。他認為“歷史也給我們指出了一切放棄進步路線的社會制度都會變成反動的制度。這種制度把人民群眾同國家機構隔絕開來,并逐步消滅一切形式的人民自治”,“因此,社會主義的發展不可能走任何其他的道路,而是走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民主的道路,即逐步擴大人民群眾的自治”。由于官僚化是主要的階級敵人,國家機器作為代表官僚化堡壘的組織,其權力必須得到限制甚至消亡,具體表現在反對國家集權主義和官僚主義——專家治國論的傾向,即從“我國社會自身找到力量,來通過爭取確立勞動者在聯合勞動中實行自治的斗爭來反對上述傾向……”。

自此,我們可以發現“社會與國家”范式的第一種取向開始在南共的社會主義建設藍圖中顯現。正如卡德爾在他的回憶錄提及的那樣,“自治在當時與其說是社會經濟關系,不如說是民主的形式”。通過自治方式增強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對抗日益集權化、官僚化的國家機器,成為了貫穿自治社會主義建設始終的核心議題。

二、民主改革模式的轉變:

參與模式與自由模式

在“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取向的邏輯指導下,南斯拉夫開始建設自治社會主義,此過程中實際上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改革模式。一種是基于馬克思主義傳統理論建立的參與民主模式,在50年代的改革中占有主導性地位,但進入60年代后南共黨內改革派更多地是采取了吸收了西方自由理論的自由民主的改革模式。

(一)從參與制改革到自由制改革

基于自治社會主義的內在邏輯,南共立足馬克思主義民主學說中的基礎概念——參與——提出了徹底分權的民主改革模式。政治上,南斯拉夫共產黨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六大”明確規定黨只發揮“引導”作用,避免工人階級政黨演變為社會強制機關;聯邦政治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下放到“區”:各選區由選舉人進行經常性的投票來選舉自己的代表。經濟上,響應鐵托“工廠屬于工人”的原則,實行工人自治,工人普遍、民主地直接參與經濟管理;聯邦通過《國民經濟計劃管理法》,以指導性計劃代替蘇聯式的強制性計劃,大力精簡主管經濟的各個部門,將權力下放到各共和國。這一模式在原則上帶有強烈的平等主義色彩,它反對使集團利益制度化,強調人民群眾對各種事務的普遍參與、平等協商,追求社會的“普遍意志”、普遍價值和利益。

20世紀6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對改革經濟制度的現實需求,極大地推動了南共領導的政治民主改革模式從參與制向自由制的重大轉變。它要求消除國家對經濟的控制,大力發展市場經濟,這就必須拋棄經濟平等的思想,承認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及利益間可能存在著重大沖突??ǖ聽栐鞔_指出:“我們的社會是按照自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其基礎是自治主體利益多元主義,而不是多黨制或多黨爭奪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北M管兩種民主改革制度之間存在著重疊的地方,比如反對官僚化的國家機器、尊重言論、出版和結社的自由等等。但參與制偏重的是政治責任和平等,自由制則更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表現在政治領域,南共進一步在人事上與政府分離,全黨改組開始“聯邦化”的過程:要求政府保護不同政見者的權利和擴大各種社會組織的自治權;國家的重要決策不再由聯邦上層決定而是通過各國代表團直接接觸對話的形式決定。而在經濟領域,要求自

由競爭的市場機制很自然地傾向擴大經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權力,而非鞏固工人的民主管理;各共和國之間的糾紛開始加深、擴大,團結統一的口號被平等協商取代。

(二)兩種模式存在的問題

50年代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全面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政治上,倡導不結盟運動、贏得了國際尊重,并有力地反擊了蘇聯的霸權主義:經濟上,根據1959年南共聯盟中央二中全會公布的資料,近七年內南斯拉夫國民收入增加了一倍,1957~1959年期間的年增長率高達13.3%,工人階級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法定的領導人地位;社會制度改革穩步推進,民族關系融洽。但在這大好形勢下,參與模式的民主改革背后仍存在著兩大隱患。首先是分權的參與模式與政黨體制之間的矛盾。按照馬克思主義的黨建理論,共產黨是有著特定政策目標的群眾性政黨,黨內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如果黨員在地方參與制機構中必須為黨的政策辯護和引導投票,則有可能損害這些機構的自治權力,但如果允許黨員與黨的政策相違背又違反了黨的紀律。其次,伴隨著1959年開始的調整收入制度,企業進一步獲得了權力,得以自由支配除上繳金之外的純收入,同時卻出現了個人收入增長急劇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現象。1961年經濟部門的個人收入增長23%,而生產率,比如工業中的生產率僅增3.4%。除了部分先進企業的正常要求外,許多落后企業以社會平等、工人階級物質地位應該一致等為理由也大幅度增加個人收入,這一做法嚴重損害了企業的積累基金,在南斯拉夫經濟放緩的背景下引起了社會和南共的強烈不安。

對上述兩個問題,南斯拉夫理論界仍然試圖在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的框架內進行解答。他們傾向于在政策指導和具體決策間劃出一條界線,黨只負責指導,具體決策由政府和自治機構完成,因此只要加快黨和國家的分離,黨不再與國家官僚主義勢力相結合,而是代表社會的進步力量,維護黨的政策與自治在普遍價值和利益上就能夠獲得統一。而南共黨內的改革派在解釋1961年的“畸形”現象時宣稱正是由于經濟中官僚主義的陳舊關系才導致了1961年出現的經濟困難。在這一基礎上,南共內部改革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開始了激烈的斗爭,堅如磐石的南共聯盟中首次出現了思想上的分歧和危機。改革的支持者認為自治的實現過于緩慢,應該更大膽地解放商品經濟規律的作用,消除官僚主義和國家集權主義。反對者則認為自治開始走向無政府主義的混亂局面,資本主義“復辟”的苗頭已經顯現。與此同時,中央領導中開始出現集團利益、地區利益、民族利益的沖突。盡管在1961、1962兩年中,南共領導下的自治社會主義建設一度停滯,部分領域有重回舊體制的傾向,但1963年憲法表明黨內主張改革的力量仍然占優。特別是1 966年保守派的代表蘭科維奇集團失勢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會主義開始進入加速自由化改革的階段。

遺憾的是,理論永遠不能取代實踐。自由制改革不僅沒能解決參與制下暴露出來的問題,反而使這些問題進一步復雜化、擴大化。在社會民主化的進程中,不斷地出現各種危機,為南斯拉夫的最終解體埋下了伏筆。

首先,并沒有解決對南共“引導作用”采取模糊解釋的負面影響。在黨員是否應該貫徹黨的政策的問題上,由于保護黨員個人自由和權利的需要而變得更為復雜,進一步損害了黨內團結。而且,對黨的“引導”作用搖擺不定、避而不談的態度無法阻止自治機構由于內部成員利益的沖突而陷入低效率的協商,最終導致自治機構由于無法有效發揮國家機器下放的各種職能而失去人民的信任。其次,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各種科學技術在生產中的運用,形成一個新的社會階層,即“管理階層”。在追求效率和利益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工人委員會喪失了實際上的決策權,而僅僅作為參與者之一。而工人階級由于自身素質的限制,其參與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工人委員會所起的作用僅僅是通過已經由管理部門做好的決議草案。披著自治決定的外衣,管理者、專家取代政治官僚主義者成為社會的主導力量,當然也是與自治的宗旨相違背的階層力量。最后,多種因素的作用下,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危機。經濟改革導致了高度的失業和貧富不均,在發現無法依靠工人委員會和南共聯盟爭取經濟權益后,1 968年工人開始采取罷工行動,貝爾格萊德等城市也出現多次學生示威的浪潮,黨內“老戰士協會”為首的保守派發動對黨內自由派領導人的挑戰,而知識界的激進分子則開始出現質疑社會主義的聲音,民族主義的矛盾則從經濟領域蔓延到文化和政治領域……

1980年鐵托逝世后,南共失去了可以有效調解各方利益的領導人,聯邦對各共和國之間的糾紛束手無策,改革按照自身的內在邏輯的發展開始脫離南共的控制范圍,南斯拉夫自治社會主義建設陷入停滯和混亂的局面。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蘇聯解體后,南斯拉夫由于復雜的內部矛盾于1991年開始自行解體。

三、“社會與國家”范式的有限性:

客觀加速了南斯拉夫的解體

盡管出于各種因素考慮,南共領導人不希望任何一種改革模式在可預見的時期內走得太遠,尤其是在后期對自由制改革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采取聯合勞動、重申黨內民主集中的重要性等等。但在“社會與國家”思維框架的限制下,南共沒能及時消除改革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負面影響。

實際上,當自治組織尚不具備代替國家某些職能的條件時,要解決民主改革帶來的種種問題,最主要有兩種辦法。一是加強南共內部團結,充分發揮南共在自治機構中的引導作用,從而有效地培育社會的自治能力;二是放緩下放國家權力的步伐,在關鍵領域保證聯邦的控制力,防止各共和國成為民族主義的代言人,損害集體利益。但由于堅持認為反官僚主義是自治社會主義的首要任務,南共主要領導人堅持“社會與國家”的二元對立取向,不僅沒能及時地解決改革帶來的問題,反而在客觀上容忍乃至加劇了這些負面影響。

(一)南共引導作用的削弱

南斯拉夫自治社會主義建設實質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運動,它并不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是基于南共的政治理想藍圖而產生的,這就決定了南共始終是支持和推動自治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力量。盡管為了防止黨與國家機器相融合走向政治官僚主義,南共在第六次代表大會上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并通過了黨只發揮“引導”作用的理論。但實踐證明了只有當黨內改革派取得優勢時,自治社會主義的建設才能向前發展,黨具有其他組織無法比擬的體制內和體制外的優勢。這樣,南共就處在了一個十分尷尬的位置。一方面,它注定要在自治社會主義建設中承擔領導責任,另一方面,自治理論的邏輯又要求它日益與這種領導責任在法律上的主要承擔者——國家相分離。

“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的范式顯然無助于解決這一問題,只能模糊地解釋黨的“引導”,而在實踐中將其束之高閣、持放任主義態度。這就導致了大眾無法從積極的意義上去理解南共的引導作用,南共的影響

力持續下降。杰斯帕.尤帕諾夫做的各種研究表明,工人們認為廠長最有權,專家顧問委員會和車間主任名列第二、第三,而工人委員會和共盟則被分別排在第四和第五位。當經濟領域出現了管理階層損害工人自治的情況,出現了資本主義“復辟”苗頭的時候,南共已經無法有效地阻止情況的惡化,工人被迫自己采取罷工行為,加深了社會危機。

更有甚者,這種范式甚至客觀上促使了南共在文化和意識形態領域引導作用的消除。對南共持反對態度的《實踐》雜志存在了11年因為印刷工人協會拒絕承印而???,在克羅地亞議會辯論時,有人發言質問:“是誰供養了這個破爛貨?”巴卡利奇在發言中非常不滿地回答道:“是我們一直在資助《實踐》,我們現在還在給錢?!边@說明了南共內部改革派對不同政見者的寬容程度。類似事件盡管一定程度地影響了南共在思想領域的引導作用,卻還不至于造成毀滅性的打擊。但是,對克羅地亞民族主義的縱容為南斯拉夫最終的解體埋下了禍根??肆_地亞民族主義的核心組織“克羅地亞母親社”的分裂活動居然得到了黨內人士的辯護,他們運用黨的“引導作用”理論,辯稱民族主義之所以更加暢言無忌,是由于對不同政見的進一步寬容,但正確的反應不是將這些觀點強壓下去,而是予以反駁,并向更真正的自治邁進。而克羅地亞黨由于采納了合理的民族主義要求,他們爭取了群眾的支持,同時又孤立了極端的民族主義分子,從而達到了共盟提出的推動大眾參與政治并按所期望的方向來引導這一群眾運動的目的。但這實際代表著克羅地亞以自治和清除塞爾維亞政治統一分子的名義開始民族分裂活動的開端。

事實上,盡管要中斷黨的機關與國家機關以及經濟管理機關融為一體的過程,并不意味著要“擺脫”南共對國家政治和經濟管理職能的影響,黨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利用各種有利條件使自己成為能對社會發展施加有效影響的政治因素,保證工人階級和普通民眾的利益,而不是只注意到黨內官僚主義潛在的危險;黨也不應該排除在必要時候與國家機構采取政治合作甚至暴力手段來維護社會主義道路和國家統一的可能性。

(二)南共內部團結走向瓦解

南共引導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建立在南共自身團結統一的基礎上,但這個基礎在改革過程中被破壞殆盡。因為伴隨著對官僚主義的批判,人們認為南共已經出現強烈的集權主義傾向,成為需要被改造的對象,以便使其與國家分離、重新向社會力量靠攏。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南共放棄了所謂的集權,在1967和1968年開始了“聯邦化”的改革。改革使代表大會的召開順序發生了巨大改變,本應首先召開聯邦級黨代會確定政策,然后召開各共和國級黨代會,以接受和執行聯邦級黨代會的決議,改革后,順序則截然相反。1968年底首先召開了各共和國級南共聯盟代表大會,不僅確立了自己的政治綱領而且還選舉了自己參加中央機關的代表,而聯邦級黨代會要做的僅僅是在形式上對這些代表予以確認。

這種方式下,南共大幅度地削弱了自己對其黨員的控制力,在緊接著的地區選舉中,多名候選人為了追求政府職位拒絕服從黨的紀律,出現了大量的選舉丑聞。1969年南共“九大”章程中刪去下級部門應該服從上級機關的規定,進一步破壞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和組織紀律原則。發展到1970年,克羅地亞共盟中央委員會召開著名的第十次會議,做出了如下結論:中央集權主義作為意識形態對南斯拉夫的社會發展是一種占統治地位的政治傾向和危險。這一決議事先沒有得到其他共和國共盟和聯邦的同意,在南共及社會上引起極大的思想混亂。這一事件標志著在馬克思傳統理論的意義上,南共作為一個統一的工人階級政黨實際上已經“消亡”了。南共內部的分裂不僅影響了南共引導自治機構進行民主化的效果,而且還影響了南共自身黨組織的建設。在南斯拉夫解體前夕,出現了大量社會先進分子拒絕加入黨組織的現象。

(三)聯邦分權化

在南共逐漸喪失控制力、社會自治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如果借助聯邦在某些關鍵領域的巨大權力,至少可以保證國家形式上的統一。但在“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取向下,這種途徑顯然更不可能實現。聯邦的分權化一直是自治社會主義建設的主旋律,盡管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南斯拉夫在這一問題上的政策顯現出強烈的連貫性。自由制改革后凸顯的共和國與民族間的矛盾本應該提醒人們放慢改革的步伐,但恰恰相反,南共的“聯邦化”為各共和國在分權化的道路上走得更遠提供了有利條件。

改革過程中,各共和國日益被當作國家對待,聯邦在政治結構中的權威地位已經崩潰,由此產生了大量沖突。日益民主化的政治生活使公開討論調整聯邦內部關系成為可能,在所有的共和國報刊雜志中,都開始出現預謀破壞現有制度、實行多黨制或退回到國家中央集權制的言論。但是在50年代以來二十年的大范圍、大幅度聯邦分權過程中已經不具備回到中央集權制的可能性。為了解決各共和國之間的沖突,1970年開始制定聯邦憲法改革草案,1974年形成新的聯邦憲法,其中第三百五十條提出聯邦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方式是“聯邦執行委員會同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執行委員會合作,向共和國和省院提出應在共和國和省的主管機關統一的基礎上通過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文件的提案”。這意味著聯邦一級通過決議時都必須采取觀點協商一致的程序,聯邦決議成為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聯合協商后的決議,統一的聯邦實際上變成了更為松散的邦聯式組織。

聯邦先是在經濟領域放棄了主動,隨后在政治領域中喪失了權威地位。鐵托死后,聯邦已經無力阻止自己淪為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利益斗爭的舞臺,這不僅不利于解決改革帶來的現實問題,甚至助長了各共和國和省內的民族主義斗爭,一種可能摧毀南斯拉夫的民族對抗局面已經出現了。

四、反思:公民社會在中國

通過對南共和南聯盟歷史的考察,我們能大致描繪出南共是如何迫于國際環境和經濟改革等壓力,在“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范式的實踐上越走越遠。也許南共是社會主義歷史上的一個特例,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充分展示了“社會與國家”思維框架可能帶來的重大影響。盡管南斯拉夫當時的國情與我國有著巨大差異,但在反官僚主義以及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的伴生問題上,我們必須重視對南斯拉夫的歷史研究。它的歷史至少說明了一點,嚴格界分“社會與國家”的視角能夠被有效地運用于分析某些政治學、社會學問題,卻絕不能成為國家整體設計的指導性的思維框架。尤其是在當代市民社會理論強勢復興的背景下,我們必須對“社會與國家”范式本身進行一定的反思,主要涉及三個基本問題:第一,社會是否具備充分的自治或管理能力,以便在國家退出的領域中能夠承擔起自我發展的重任;其次,社會是一個同質性高、追求普遍利益的社會還是一個充滿內部矛盾的社會;再次,在社會主義國家,如何正確處理共產黨與社會、國家三者間的關系。

我們必須認識到農村人口仍在我國占絕大多數,社會在絕大多數領域尚不具備自我管理的能力;城鄉矛盾突出,社會不穩定因素仍然很多,國家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需要國家發揮政治職能維護社會生產的穩定。積極提倡培育公民社會、公民意識固然有助于加強社會對國家政權和官僚主義的監督,也可能被某些力量所利用造成后果惡劣的群體性事件。作為執政黨,中共既需要意識到可能潛在的危險,以南斯拉夫共產黨為鑒,絕不能主動放棄對社會力量的正確引導作用,在社會力量不足的領域要敢于、善于發揮領導作用;同時也應積極培育、扶持社會力量,加強公民教育,鼓勵公民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事務、政治事務,尤其要避免以“維穩”的理由限制社會力量的發展。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必須謹慎地對待“社會與國家”范式、對待市民社會理論,如何處理好社會與國家兩者間的平衡將是一個迫切而艱巨的理論命題和實踐命題。

參考文獻:

[1] 杜尚·比蘭契奇南斯拉夫社會發展的思想和實踐[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2] 愛德華咔德爾,論南斯拉夫的人民民主[J],共產黨人,1949,(4):36-43.

[3] 愛德華·卡德爾,卡德爾回憶錄[M].北京:新華出版社,1981.

[4] 愛德華·卡德爾,民主與社會主義[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 阿波利爾·卡特爾,南斯拉夫的政治改革[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6] 丹尼森·拉西諾,南斯拉夫的實驗1948~1974年[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0.

[7]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第4篇

摘要: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呈現出自身的特殊性,即先行建立政治上層建筑,然后運用政權的力量改造社會生產關系,在上層建筑和生產關系的作用下發展生產力。這一特殊性構成了解讀社會主義國家許多重大問題的獨特論域。社會主義模式建立的特殊性具有客觀歷史必然性,但同時對國家制度建構產生了深遠影響,衍生了“制度一社會”的矛盾,將國家的制度演化置于一個特定的“路徑依賴”之中。有效化解和積極克服由社會主義模式建立的特殊性所帶來的“制度一社會”矛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重要著力點,也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關鍵。

關鍵詞:“制度-社會”矛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踐創新

收稿日期:2012-12-01

基金項目:陜西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2012CXB004);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lA010)

作者簡介:閻樹群,男,陜西禮泉人,陜西師范大學政治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首次明確提出和全面闡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這一重大概念,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重申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并載入黨章,從而引起學術界多視角的廣泛討論和深入研究。我們認為,探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和創新,必須將這一制度模式置于特定的社會環境之中去考察。作為具體情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其實質就是要回答在中國這樣經濟文化比較落后的國家建設什么樣的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問題。這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也是我們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視角。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相對落后,使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道路、理論和制度建設中都帶有基于這一環境的獨特表現,從而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的獨特論域。

一、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的非常態性

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列寧第一個真正面臨和思考“落后國家如何建設社會主義”這一問題,并提出了社會主義的正常發展順序和非正常發展順序的思想。在《論我國革命》一文中,列寧總結了俄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駁斥了孟什維克和第二國際代表人物借口俄國不具備實行社會主義的客觀條件而否定俄國革命的觀點,運用唯物辯證法論證了俄國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寧指出:“你們說,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就需要文明。好極了。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首先在我國為這種文明創造前提,如驅逐地主,驅逐俄國資本家,然后開始走向社會主義呢?你們在哪些書本上讀到過,通常的歷史順序是不容許或不可能有這類改變的呢?”列寧這一思想的核心是強調落后國家建設社會主義,可以采取一種非常態的順序,即首先建立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和社會關系,然后在上層建筑和制度規范下發展生產力,在高度發展的生產力與先進的生產關系、上層建筑趨同協調時,社會主義制度模式也就實現了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

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設想,社會主義社會將首先在發達國家實現,這是一種正常順序發展的過程。按照常態發展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將是一個自然而然的歷史過程,生產力的發展已經顯示出它所要求的社會關系形式,社會主義國家在確立新的社會制度后,就會逐漸由對人的統治轉化為對物的管理以及對生產過程的領導,最終走向自然消亡之路。而現實中的社會主義國家發展顯然與這一常態順序存在很大不同,呈現出自身發展的特殊性即非常態性。

不可否認,社會主義制度在一些相對落后的國家率先實踐,也是這些國家發展中不得不作出的合理選擇。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社會主義不是資本主義以外的一個階段,而是對資本主義的替代——未曾分享工業革命的國家效仿技術成就的一種手段,在一整套不同的競爭規則下贏得迅速積累的一種手段。效仿資本主義發展道路——除去極例外的情況——在今天對它們來說是不可能的;它們要彌補落后,就迫切需要國家形式的積累和按照宏觀經濟標準進行計劃性資源配置?!甭浜髧业纳鐣髁x化就是一場擺脫對西方從屬地位的“反邊緣化”運動。但是,必須同時看到,這種非常態的發展模式,注定了現實的社會主義國家走上的是一條荊棘叢生的道路,如何正確把握和積極克服由非常態發展帶來的國家制度建設中許多深層次的“制度一社會”矛盾,是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長期面臨的艱難課題。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也呈現出典型的非常態特征,先行建立無產階級政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治上層建筑和權力體系,然后運用強大的政權力量,經過社會生產關系領域的三大改造,建立起以公有制為標志的新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最后在新的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的作用下發展生產力。從根本上說,我國改革開放前發展模式的僵化和改革開放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巨大成就的取得,都與對非常態發展所帶來的“制度一社會”矛盾的認識和把握直接相關。

二、非常態發展帶來的“制度-社會”矛盾

非常態發展的現實社會主義道路,盡管總體而言具有歷史的客觀必然性,是舊的社會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產物與合乎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過程,但這種特殊性所帶來的一系列制度建設中的“制度一社會”矛盾卻是不容忽視的。

(一)制度建構中國家政權力量單項獨大與多元性社會力量不足的矛盾

社會制度具有客觀性和主觀性兩重屬性。社會制度作為社會關系的存在形式,其本質內容歸根結底體現著物質生產力的發展狀況;就社會制度是人們主觀意識對客觀存在認識的產物而言,客觀的社會關系,只能在抽象意義上以主觀狀態存在。社會制度的客觀性決定了制度的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社會制度的主觀性決定了制度是可選擇、可創設的。用戴維斯和諾斯的觀點來說,制度的創設是在兩個層級水平上進行的,“第一行動集團”多由個人及合作團體等社會力量充當,國家權力責無旁貸地成為“第二行動集團”。一般而言,制度的選擇和創新首先應具備其賴以生存的社會根基,在社會演化進程中自然生發了新制度的萌芽,其因素不斷發展壯大并終將為國家政權所接納。在社會發展的某些特定時期,國家權力也可主動擔負起制度創新的職責。由于現實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前生產方式比較落后,社會主義者難以從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自發趨勢中獲得關于構建新制度的應有信息,因而不得不使用非常態的發展思路,運用強大的國家政權系統規范社會關系和發展生產力。相對而言,西方社會制度的演變是一個相對從容的過程,其社會制度大多是在社會生活變遷中自然發生、逐漸演化而成,其中相當一部分法律制度來自對通行于市民社會的習慣性制度的認可。而在落后國家建設社會主義,其途徑只能是通過一些適當“超前”的制度來“強制”推行社會新秩序,國家政權力量成為制度創設變遷的主導力量。

客觀地講,國家推進型的制度變革是基于相對落后國家的立場而得出的結論。正如亨廷頓所指出的,第三世界的現代化是一個充滿動蕩和激烈矛盾沖突的過程,有現代意識的強大政治組織是推進現代化進程又保持其過程穩定的關鍵性力量。在整個中國社會現代化進程中,運用國家力量推進制度變革都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或缺的。但是,應當警惕并盡量防止和減少其可能產生的局限與弊端:一是國家權力系統自身某些不合理的價值偏好,會導致國家權力體制集權化,從而對制度目標的實現產生消極影響,這種影響成為前蘇聯模式和改革開放前中國政治體制的嚴重弊端之一;二是國家權力系統的長期獨大,必然會導致制度建構的基礎因素——社會自身的發育遲滯,制度演化的動力單一,一旦政權系統內部的制度改革創新動力不足時,有可能導致制度變革進程中斷或停滯;三是完全政權主導的制度建設,如果存在程序、原則、方法的不當時,難免會產生制度績效與社會生活客觀需要相脫節的矛盾和問題。由此可見,非常態發展模式下的社會制度建設良性發展的要義之一在于制約各項國家權力,同時致力于社會根基的培育是保障其社會制度切實有效運轉的基礎。

(二)制度安排與制度環境的矛盾

制度經濟學從“制度環境”與“制度安排”兩個視角來考察制度,認為制度環境是“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制度安排則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與競爭的方式的一種安排”。如果超越經濟領域來看,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環境之中的,“制度環境”與“制度安排”的互動關系、耦合程度從根本上影響和制約著制度的功能與演化。在非常態發展的社會模式中,社會主義政治上層建筑和社會關系中較高層次的制度規范所依據的生產力基礎、文化因素明顯不足,制度所依賴的社會條件十分落后。由此必然產生先行建立的社會主義根本制度與其實現載體、實現形式、具體制度、機制環境之間出現一定程度的脫節,導致制度系統結構的失衡,從而影響了制度的功能和優越性的發揮。對于這個問題,列寧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就看得十分清楚。他在《我們怎樣改組工農檢察院》一文中說:“我們的國家機關,除了外交人民委員部,在很大程度上是舊事物的殘余,極少有重大的改變。這些機關僅僅在表面上稍微粉飾了一下,而從其他方面來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舊式國家機關?!眰鹘y社會主義模式的制度安排相對于制度環境的超前性,對于這些國家的制度演化會不同程度地產生如下影響:

一是舊的社會形態的落后文化體制因素嫁接在理想社會制度框架上。新的社會主義上層建筑在建立之初缺乏足夠的物質基礎,即它的建立所應有的新的客觀物質材料。這樣,它就不得不在舊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遺留物中尋找它所依賴建筑的材料。有學者將這種新的上層建筑與舊的建筑材料的結合,稱為“理想-落后型”的體制。

二是存在制度建設意識形態化現象。制度演化的基本動力有兩個,即生產力發展的推動和特定主體的強力推動。在后發國家的發展中,國家政府遵從生產力發展規律的主動推動,是這些國家充分運用制度創新的力量,實現后發優勢的基本途徑。充分發揮意識形態的宣傳、鼓動和激發作用是國家政府發揮主體作用常用的手段,但是這一手段的運用應該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保持合理的張力,可以適度超前,但不能脫離根本。在非常態發展的條件下,能夠推動新的先進制度安排產生和發展的那種新的制度環境尚未完全具備,新型社會的制度安排的建設和發展主要是依靠國家意識形態的塑造、人們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和群眾運動等方式來實現。在前蘇聯和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主義實踐中都存在制度建設的意識形態化、非制度化現象。

三是法制不夠健全。由于現代法治精神的缺失,非常態發展中的國家制度安排的主要載體形式不是法律,而是人治色彩濃厚的規則、指示、命令等形式。進入現代社會,法律規則成為了制度的主要載體形式。法律規則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使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很難長效化、規范化、法律化,難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所以,制度和法律建設在這些社會主義國家是帶有長遠性、根本性的問題。

(三)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在不得已采取非常態發展模式、經歷戰時共產主義的教訓后,列寧及時而正確地認識到,解決矛盾的根本辦法應該是為真正的社會主義制度創造現實條件。但在后來蘇聯和中國等國的長期社會主義實踐中,由于當時實踐經驗的不足和認識的局限,一是對社會主義理想與其實現條件的關系作了錯誤的理解,不是以生產發展和社會進步推進理想的實現,而是把實現理想放在了改造條件的前面,導致制度建設脫離實際,犯了超越階段、急于求成的錯誤;二是對落后的經濟社會條件在理想制度實現中的制約作用估計不足,對現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改革缺乏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精神準備。這種認識對制度建設產生的消極影響是長期不能以科學的態度來對待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問題。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示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對社會主義制度形態的一般原則作過初步的設想,公有制、無產階級專政、社會生產的計劃化,按勞分配等都是他們對社會主義制度原則的集中概括,但對于這些原則真正付諸實踐的具體化的制度系統到底是怎樣的,他們從來都反對純粹主觀的設想。恩格斯在回答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曾說:“我們沒有最終目標。我們是不斷發展論者,我們不打算把什么最終規律強加給人類。關于未來社會組織方面的詳細情況的預定看法嗎?您在我們這里連它們的影子也找不到?!痹趥鹘y社會主義模式中,體現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內容無疑是完全正確的,但一些不符合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要求的具體制度被神圣化、固態化了。對于什么是社會主義的制度理念,根本制度和具體制度究竟有哪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的關系怎樣,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載體是什么等,這些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問題長期不能以客觀科學的態度來看待和研究,片面強調社會主義制度形態的純潔性必然會導致教條化,一些試圖改革這一模式弊端的社會實踐被當作離經叛道而遭到批判。

非科學化的態度給國家的制度建設帶來的主要問題是:將制度的根本原則與制度的實現形式相互混淆,將制度目的與制度手段完全合一。例如,對公有制的原則和其實踐具體形式在認識上完全合一,導致經濟發展動力不足;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中存在政治體制合理分權和監督制約的具體制度不健全問題,導致權力配置的失衡;在共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對于如何處理黨政之間、黨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問題,缺乏具體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實現人民民主的具體制度和可操作性措施不完善,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黨和國家的一些具體體制設計上存在缺陷,如干部監督制度的缺位和考核任用制度不健全,導致領導權高度集中和任人唯親、干部腐敗等現象的出現;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發展上,對社會結構、階級與階層的變化缺乏有效的應對措施和相應的制度規范,提前設計的許多社會關系制度規范不能適應社會結構變化的要求,導致社會機體缺乏活力。

一個社會系統的演化實質是制度系統的演化,非常態發展模式中存在的“制度一社會”矛盾將社會制度系統變遷置于一個非常不利的路徑依賴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化解上層制度體系與社會客觀存在變化的矛盾,不能重構制度與社會基礎的關系,理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則很容易陷入制度系統的閉鎖狀態之中。一旦制度演化完全閉鎖,則很可能以一種制度上層系統的徹底解體而告終。

三、在化解矛盾中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克服社會主義模式非常態發展所衍生的各種“制度一社會”矛盾,孕育了蘇聯、東歐和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持續不斷的改革。如何在保持無產階級政權秩序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帶來的社會關系多元化,進行社會主義制度格局的全面創新,成為決定改革成敗的關鍵。蘇東國家在這場全面社會主義制度改革中最終走上放棄社會主義制度模式的道路。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的建設發展為克服非常態發展模式下的“制度一社會”矛盾積累了豐富的成功經驗,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

(一)改革開放以來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探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科學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經驗,吸收借鑒蘇東國家改革發展的慘痛教訓,在推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實踐中回到了馬克思主義的正確軌道上來。在克服非常態發展衍生的“制度一社會”矛盾、推進制度建設方面,鄧小平作出了卓越貢獻。一是大力倡導解放思想,重新確立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將思想路線的撥亂反正作為制度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前提條件。二是圍繞“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一基本問題,對社會主義制度模式進行具體分析,給這一制度形態以準確的歷史定位,在克服對社會主義的僵化甚至是錯誤的理解中,對社會主義制度加以科學化把握。三是對我國原有體制框架的內在矛盾和問題進行深入剖析,明確指出在黨和國家的具體領導體制、組織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許多嚴重的弊端和問題。四是將發展生產力作為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和完善的基本條件,明確提出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的科學論斷。五是高度重視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系統中的體制創新,把體制創新提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中心地位加以強調。六是在進行制度改革和創新的途徑方式上,強調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采取政黨主導的穩妥漸進的制度變遷方式,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這些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為我國在現代化建設中從根本上擺脫“制度一社會”矛盾,起到了奠基性作用:它提升了制度創新主體的能力因素,奠定了制度創新的生產力基礎和社會基礎,優化了制度創新的制度環境。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江澤民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和發展了鄧小平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基本思想,在制度條件、制度環境、制度主體等方面繼續立足實踐、積極推進,將社會主義制度建設推進到一個新的階段。一是系統闡述了制度創新的思想,深刻揭示了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辯證關系。二是將黨的建設的制度化推進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形成了以完善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以健全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干部制度等具體制度為主體的較為系統的黨的制度建設思想。三是將制度創新作為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實質予以強調,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建設三位一體的發展路徑,具有長遠的指導價值。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著眼于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新特點,在新的起點上繼續深化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的同時不斷創新社會體制,逐步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立足基本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體制和機制??茖W發展觀在制度理念、制度目標、制度主體、制度框架等方面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理論,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形成

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推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形成一整套相互銜接、相互聯系的制度體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構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基礎上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等各項具體制度,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有利于保持黨和國家活力、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有利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辦大事、有效應對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風險挑戰,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國家統一?!痹邳h的“十八大”報告中,胡錦濤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再次作出完整概括,并論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和制度三者的關系,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保障”。在胡錦濤的論述中,全面分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制度體系的布局、結構和功能,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制度建設的實踐成果,為我們在新的實踐中繼續解決“制度一社會”矛盾、進行全局性制度安排提供了基本框架。其主要貢獻在于:

一是堅持社會主義國家政治上層建筑的基本底線與多元化社會主體訴求的上限相結合。在我國的改革進程中,我們黨一直十分強調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重要,胡錦濤進一步對我國的根本制度與基本制度作了完整表述,即“一個根本政治制度、三個基本政治制度和一個基本經濟制度”。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核心和關鍵,其存在和發展制約著社會形態的整個發展過程,決定著該社會形態的生死存亡。政治國家對制度的需求,最根本的就是期望用制度把自己所代表的那個階級的統治地位固定下來,特定社會形態的根本制度就是上升為國家層面的反映特定階級根本利益需求的制度。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真正由廣大人民群眾掌握政權的社會形態,體現這一國家階級屬性最好的制度形式就是“巴黎公社”式的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直接體現無產階級專政的根本性質。如果說,根本制度是對社會結構關系本質屬性的內在規定的話,那么基本制度則是社會結構關系根本性質的外在體現,是根本制度與具體國情結合的產物。國家作為“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在保證統治階級運用根本制度保障自身核心利益的同時,也必須顧及其他階級的利益和生存,在長期的利益博弈中,統治階級會形成自己的利益底線,而其他階級也會形成自己的利益上限,這就需要一套既能反映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又能兼顧其他階級利益的規范并將其上升為國家制度,這就產生了特定社會形態中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核心要素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如何兼顧社會關系變化后的多元利益訴求,在我國已經形成共識,那就是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單一制國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政黨領導下的基層社會自治;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由此,我們看到在保障基本上層建筑秩序前提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框架已經形成。

二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與具體制度的創新完善相結合。長期以來,蘇聯和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將社會主義的制度原則與具體制度相混淆,固守于理想形態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原則,而對黨和國家的一些具體制度建設有所忽視。由于具體制度不健全,在政治建設和社會建設等方面,產生了不少弊端,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完善和發展及其優越性的充分發揮。針對這種現象,鄧小平在1980年《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改革和完善黨和國家的具體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工作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具體制度及其實現機制在今天已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多樣化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馬克思主義主導下的社會主義文化體制,“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體制等這些具體層面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推動著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堅持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將制度建設的重心放在對于黨和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領導制度、組織制度、管理制度等具體制度的創新和發展上,是社會主義國家擺脫非常態發展所帶來的“制度一社會”矛盾的根本出路。

三是堅持制度建設與法律體系建設相結合。在現代社會,法律是制度規范的主要載體,以法律為載體,這就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制度,并通過各種法律規范為不同層面制度的貫徹落實提供良好法制環境。在傳統社會主義發展模式中,政治上層權力規范建立在落后的社會生態基礎上,缺乏現代法治意識、規則意識、公民意識的支撐,加之上層建筑的獨大地位,很容易導致高度集權和以人治代替法治等問題。鄧小平曾明確指出:“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于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法制體系建設在落后國家現代化制度建設中應始終居于重要地位,高度重視法制建設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進程中的一個突出特點。黨的“十五大”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使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備了現代性制度的基本要求。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鄭重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其基本立足點是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將改革、發展、穩定有機結合,具有秩序性與包容性并存、穩定性與開放性合一的特點,是克服傳統社會主義模式中“制度一社會”矛盾的最佳選擇。但是,我們應該同時看到,當前我們的制度體系仍然存在許多不完善的方面,化解“制度一社會”矛盾的核心環節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這些環節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重構任務尚未完成,國家與社會的邊界有待厘清,良性互動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從單一的國家政府中心體制到政府一社會一市場的多主體社會制度的轉變問題仍然缺乏明晰有效的制度框架的規制;三是無產階級政黨的民主制度建設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主制度建設的互動和銜接在實踐中仍然處于謹慎探索階段,還不能很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期待。不過,有一點已經十分明確,那就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框架是實現和完成這些目標任務的根本保障,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必須既立足國情,又不能回避這些核心問題,需要繼續進行深層次的理論思考和實踐探索。

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第5篇

摘 要:民族地區是中國扶貧開發的重點和難點區域之一,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具有特殊成因、特殊困難和特殊表現,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就要不斷加大國家扶持力度,引導發展方式轉變,著力生態環境保護,積極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加快產業調整步伐,走產業化經營道路,積極穩妥地開展勞務輸出和實行移民搬遷。

關鍵詞:民族地區;扶貧開發;解決對策

黨的十七大指出,在2020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其中重要的一條指標就是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并提出要不斷地加大對民族地區 ① 發展扶持力度,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在21世紀頭十年國家所確定的592個扶貧開發重點縣全部集中在中西部的21個省(區市),其中少數民族縣的比例達45%。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具有特殊成因、特殊困難和特殊表現,做好扶貧開發,應結合國家扶貧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地方的特殊要求,切實解決民族地區存在的貧困問題,不斷加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步伐。

一、貧困人口數量較大,返貧人口數量較多,要不斷加大國家扶持力度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大規模、有針對性的扶貧開發,民族地區貧困狀況已得到很大程度緩解,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躍上新臺階,人民生活進入了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以西藏自治區為例,“八七計劃”期間,農村貧困人口由48萬減少到7萬多。在扶貧開發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民族地區目前的貧困狀況依然不容樂觀。依照新扶貧標準,即“對農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新標準提高到人均1 196元,扶貧對象覆蓋4 007萬”,2008年末民族地區農村貧困人口為2 102.4萬,占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比重為52.5%,且近幾年呈逐年增加趨勢;貧困發生率為17.6%,比全國高出13.4個百分點,民族自治地方的貧困發生率遠遠高于全國同期的貧困發生率。民族地區大范圍的扶貧開發對國家扶持的依賴性短期內難以改變,同時扶持產生效益也需一定周期,因此,國家要繼續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扶持力度。

首先,國家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充分照顧民族地區的特點和需要,將加快民族地區的發展擺到突出的戰略位置;繼續加大對西部大開發的扶持力度,加快西部民族地區的發展;深入研究和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發展規劃,將行之有效的政策繼續執行并加以完善;不斷加大對人口較少民族的扶持,切實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其次,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繼續提升對民族地區扶貧開發的投入水平,加大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增加對民族地區的資金投入;地方政府也要根據財力狀況逐步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最后,要加大經濟發達省市和大中型企業對口支援民族地區的力度,進一步明確行業部門的扶貧責任,使民族地區保持較快增長速度,逐步縮小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矛盾突出,要引導發展方式轉變,著力生態環境保護

中國民族地區占全國陸地總面積的63.72%,就其分布來講,民族貧困地區大多處于偏遠地帶。民族地區礦產資源、能源資源、陸地再生資源、國土資源等大都在全國處于重要地位,但由于交通落后、信息閉塞致使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條件差,大量存在“采富棄貧”、亂采濫挖等不合理現象,導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底下;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加上各種災害的影響,以及長期的人口高增長,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惡化加劇,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爆發,嚴重危害了民族地區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扶貧開發成果的鞏固。民族地區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已嚴重制約著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進程。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轉變民族地區發展方式,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打破地域相對封閉、對外交流不暢的發展瓶頸,加強民族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國家要支持民族地區重點建設一批對帶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安排與各民族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中小型公益性項目,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其次,要轉變民族貧困地區“資源輸出”為主的經濟發展方式,圍繞優勢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重視市場對資源開發的引導作用,探索建立有利于貧困地區發展的資源開發補償政策;發展以優勢資源為中心的工業集群,延伸產業鏈條;更加重視科技對傳統資源開采的改造升級。最后,要加強生態環境治理和建設工作,盡快建立合理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與增強農田基本建設、發展后續產業、農村能源建設等結合起來,切實解決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

三、文化教育滯后,社會發育程度較低,要積極發展社會公共事業

與經濟發展的差距相比較,民族貧困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水平更加落后于國內其他地區?;A教育薄弱,勞動者素質低,是長期以來制約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近些年通過“兩基攻堅”,民族地區辦學條件有所改善,但尚未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大多都是西部地區民族貧困縣,已完成“兩基攻堅”的民族貧困縣適齡兒童入學率低、輟學率高等現象仍較為普遍。社會保障系統薄弱,醫療衛生條件差,地方病嚴重,部分民族地區人口處于貧病交加的狀況,致使貧困程度加深,返貧率高。同時農村、牧區上學難和看病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從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角度來促進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是當前應該加強的地方。

首先,要繼續加大對民族貧困地區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貧困地區人口素質。中央有關部門要優先解決尚未完成“兩基攻堅”任務的民族貧困縣,地方要認真落實“兩免一補”政策,積極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職業教育,不斷增加各項科技基金、科技計劃對民族地區的扶持,開展更大范圍的科技普及工作。其次,加大對民族地區公共衛生服務網與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投入和技術支持,建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加強縣級衛生防疫體系建設,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和服務網點;加強地方病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高等院校畢業生和衛生技術人員到民族地區工作。最后,加快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從根本上解決民族地區的貧困人口問題,實現社會公平。

四、產業結構比較單一,要加快產業調整步伐,走產業化經營道路

民族地區長期以農牧業生產、資源開采為主,存在產業結構層次低、工業化水平低、產業發展不平衡、瓶頸約束明顯等一系列經濟特征,這也是導致貧困問題的重要因素。以西部民族人口較多的省份為例,從三次產業結構看,2006年,四川第二產業仍低于全國5.2個百分點,第三產業低于全國1.5個百分點。據統計,貴州和云南第一產業就業人數分別占總就業人數的73.1和69.4個百分點,而在廣東,該比重僅為30.4%。西部民族地區還存著存在著產業結構趨同問題。西部地區農業發展水平很低,大量的富余勞動力在產業之間轉移較少。勞動貢獻率大,科技含量較低,就業結構和產業結構存在雙重不合理現象。民族地區要加快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步伐,促進資源優勢向產業優勢、經濟優勢轉化,才能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首先,要以發展旅游業來帶動第三產業。民族地區山川秀美、人文薈萃,旅游資源十分豐富,要圍繞自然生態、民族風情和人文歷史等,加大旅游資源的整合和開發力度,以旅游業為重點,大力發展與之相配套的餐飲、購物、娛樂等相關的現代服務業。其次,要依靠地區優勢發展特色農業。民族地區地理、氣候類型多樣,發展特色農業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在大力發展現代農牧業的同時,通過發展優質農產品,包括糧食深加工、畜產品深加工、特色產品深加工、綠色產品深加工,把農產品加工發展成支柱產業,真正形成民族地區的特色優勢農業。最后,要堅定的發展新型工業。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改造和提升民族地區的傳統工業,著力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努力探索出一條符合民族地區特點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五、土地貧瘠,資源承載能力有限,要積極穩妥地開展勞務輸出和實行移民搬遷

在民族地區致貧因素中地理環境的影響是最為直接和明顯的。居住在高原、高寒、荒漠、喀斯特石漠化、水土流失嚴重等地區的民族人口,在惡劣的自然環境,相對形成人多地少,生產和生活條件很差,極易導致區域性貧困。這些地區在空間上一般遠離經濟增長中心的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資源承載能力有限,固守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缺少市場觀念,極易導致持續性貧困。在這種人與自然環境矛盾尖銳,無法協調發展的貧困地區開展扶貧開發,就地解決已不可能。

首先,要擴大民族貧困地區勞務輸出。把勞動力輸出作為突破口,加強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積極組織和引導民族貧困地區剩余勞動力合理轉移和健康有序流動。政府應當努力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把握好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和規模,加強引導和信息發布工作。其次,通過異地開發、移民搬遷的方式,鼓勵民族貧困人口向東部地區移民來完成人口的必要轉移。要結合發達地區的城市化進程,充分體現“農民自愿、國家扶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搞好試點的基礎上,對移民搬遷人口在居住、就業等方面給予一定的鼓勵和優惠政策。最后,對于一些自發移民和短距離趨利性移民可進行近域遷移,并村并點,即向城郊、大村鎮、收入較高地區和易于獲益地區移民。對此,政府應選擇交通區位優越、發展基礎好的集鎮重點建設一批小城鎮,為人口和產業分布轉移創造生存與發展的載體,以獲得人口的聚居效應。這不僅可以打破貧困山區人口、市場的分割狀態,促進區內一體化發展,還可以刺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教育、衛生狀況,提高人口素質。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緩解和消除貧困仍任重道遠。解決中國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加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步伐,需要一個長期的奮斗過程。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的發展,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必將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農村扶貧開發[N].人民日報,2001-10-16.

[2]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N].人民日報,2001-09-20.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N].人民日報,2009-09-28.

[4]王國良.中國扶貧政策:趨勢與挑戰[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5]康曉光.中國貧困與反貧困理論[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5.

[6]中國農村扶貧開發概要[EB/OL].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6-11-19.

[7]溫家寶.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EB/OL].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9-03-14.

[8]國家民委公布2008年民族自治地方農村貧困監測結果[EB/OL].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9-08-27.

[9]國家統計局.2003中國統計年鑒[K].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4-5.

[10]黃勤.四川產業結構調整與生態文明建設[J].經濟體制改革,2008,(6).

[11]韓永彩,張紅艷.西南民族地區產業結構調整中廣西主導產業選擇[J].科技創業月刊,2009,(1).[責任編輯 陳丹丹]

農村社會學村民自治范文第6篇

民間自治機構從本源上看是特定區域范圍內的組織成員自我管理及自我運行[1]。民間自治機構規約具有鮮明的意思自治和規范的程序操作, 該規約在其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制約性和保障性。

一、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構成模式

( 一) 原則

原則是規約內容的高度凝練是內容的精髓。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原則因其對象的不同而稍有差別, 總的來說在保障相關成員利益的同時盡可能多的體現了合理的理念。

( 二) 具體辦事制度

自治機構規約中規定了嚴格地財務審批、匯報制度。比如對預算的制定主體、使用主體、賬簿的記錄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確立了誰使用誰申請, 誰批準誰負責, 與此同時還設定了監督機構對預算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校對。

為了實現自治機構的辦事效率, 規定了具體的辦事機構如《中華佛學院總章》中的主任室以及類似的理事會等。它們彼此之間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 提高了自治機構的辦事效率。

( 三) 對規約效力的規定

民間自治機構規約具有約束全體成員的作用, 成員應當在規約框架之下開展相關工作。其產生和變動要經成員中絕大多數人的同意, 如果不涉及撤銷或變更, 所有受規范的對象都必須嚴格履行。并對不遵守規約效力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懲辦措施。

二、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作用

( 一) 提高法律素養

鮮明的意思自治使得該規約的認同感較一般的法律規范更為強烈, 成員能夠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在認真遵守規約的前提下, 就能實現其權利保障。在此種結果下, 可以培養成員遵章辦事的習慣, 有利于法律規范的宣傳, 進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

( 二) 彌補法律空白

法律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滯后性, 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制定程序較其更為靈活。在缺乏明確法律規范和相關程序無法進行調整的領域, 民間自治機構規約更能適應各種層出不窮的新情況。

( 三) 社會自我管理

民間規約在社會的自我管理上的適用所體現出的優越性是國家法難以替代的[2]。鄉規民約的自我管理功能還體現在它的制定程民間自治機構規約中在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等制度建設方面體現了民主的理念, 有利于規范該規約在不同層面的作用, 有利于自治機構在社會中的發展和完善。

三、法治社會背景下的完善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建議

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上所寫“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但實踐中有以下問題: 第一囿于自治機構成員法律素養不均衡, 那么如何在規約中更多的體現法治精神也是一個巨大的考驗。第二民間自治機構規約所依仗的道德制約機制受到相當大的沖擊, 如何提高民間自治機構規約效力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為改變民間自治機構成員法學理論水平不足的現狀, 在制定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過程中適當引入外部參與和評估機制。首先在制定過程中既要參考全體成員的意見, 又要重點考慮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成員的意見。其次邀請高校的法學教師、人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實務機關的相關工作人員等外部人員參與該規約的制定過程, 在規約初步制定后送交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相關審查, 進一步加強法治精神在規約中的體現。

第二在增強效力方面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就民間自治機構自身而言引入現代自治管理模式,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摒棄以往道德約束的理念, 注重規約的制度建設逐步增強規約的制度約束力。其次對國家層面而言, 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與一般法律規范具有相同立法價值的民間自治機構規約有選擇性的吸收, 使得該規約在立法層面獲得相關的效力。最后司法層面上的轉化有利于增強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效力, 在尊重制定法的同時, 也要注重發揮規約的補充作用。在法律規范尚未介入的領域, 為了更好的增強規約的效力, 要試著利用民間自治機構規約去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都提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因此我國的法治建設又迎來了一次重大的機遇, 這其中如何進一步發揮民間自治機構規約在社會自治管理和法治建設中的作用還有很多工作需要我們去做。

摘要:《中華佛學院總章》是寺廟領域范圍內的民間自治機構規約, 內容包括總章、內容包括允許開設課程、制定學術標準、財務人事及其相關程序等。民間自治機構規約作為一種社會治理規范, 在實踐過程中所累積的歷史經驗對于當前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借鑒意義。通過研究民間自治機構規約的構成特點及其作用, 來尋找我國法治社會建設背景下發揮民間自治機構規約作用的途徑。

關鍵詞:民間規約,構成模式,作用,完善建議

參考文獻

[1] 袁雪霞.鄉規民約及其法治功能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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